浅析公司社会责任

2024-10-24

浅析公司社会责任(精选11篇)

1.浅析公司社会责任 篇一

公司公益捐赠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公司捐赠行为在公司产生之初,是属于公司权利能力范围之外的范畴。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兴起,公司捐赠行为大量涌现,法律也逐渐将其纳入到立法和司法规制中。我国公司法正处在完善与发展阶段,对公司制度的设计应当力求精细化,所以对于公司捐赠也应当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其特点做出更详尽的规定。本文主要从公司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对公司捐赠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制进行论述,通过分析企业公益捐赠的理论基础,结合我国公司公益捐赠现状,探寻在和谐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探索中国公司公益捐赠的法律途径。公司的公益捐赠只有在法律的合理规制下才能健康发展,公司公益捐赠的具体制度设计要体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主要表现为公益捐赠的认定、捐赠决策权的归属、捐赠数额的确定以及对股东权利的救济,在公益捐赠中实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法律规制的目的既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回报社会,又能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本文从公司自治的角度出发,针对如何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捐赠的决策者、捐赠的数额和捐赠的对象等问题提出建议。从公司社会责任入手,通过介绍有关公司慈善捐赠的基础理论,就我国现行公司慈善捐赠...更多还原 【Abstract】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corporations’histories activities to donate was outside the scope of the legal perspective.However, as the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orpora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 corporation donation has gradually become an important problem which can not be ignored.Law in China is in the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stage, the design of company system should seek to fine.So the company should also be donated on the basis of theory, according to its cha...更多还原

【关键词】 公司捐赠; 公司权利能力; 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法; 【Key words】 Corporation donation; Corporation purposes and powers; Corpora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Directors’ duty; Corpora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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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4-5 Abstract 5 引言 7-9 公司公益捐赠的基本理论 9-13

1.1 公司捐赠的含义 9-10

1.2 公司捐赠的分类 10-11

1.3 公司公益捐赠的认定 11-12

1.4 公司公益捐赠的理论基础 12-13 2 公司公益捐赠中的利益冲突 13-17

2.1 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的冲突 14-15

2.2 股东利益与董事利益的冲突 15-16

2.3 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 16

2.4 公司利益与政府利益的冲突 16-17 3 公司公益捐赠的具体问题 17-24

3.1 捐赠决策权限的归属 17-19

3.2 捐赠对象的限制 19-20

3.3 捐赠形式和捐赠数额的确定 20-21

3.4 股东权益的救济 21-23

3.5 捐赠的监督机制 23

3.6 捐赠的激励机制 23-24 我国现行法对公司公益捐赠的现状、问题与立法完善 24-30

4.1 公司公益捐赠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24-26

4.1.1 调整公司公益捐赠的法律 24-25

4.1.2 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25-26

4.1.3 行政法规规章与地方法规规章 26

4.2 我国公司公益捐赠法律存在的问题 26-29

4.2.1 我国公司公益捐赠立法滞后 26-27

4.2.2 公司公益捐赠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27-28

4.2.3 公司公益捐赠配套法律不健全 28-29

4.3 公司公益捐赠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29-30

4.3.1 对公益事业立法的建议 29-30

4.3.2 对现行《公司法》的修改建议 30 5 我国公司公益捐赠的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30-39

5.1 公司公益捐赠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30-31

5.2 公司公益捐赠制度的模式构建 31-39

5.2.1 公司章程完善 31-32

5.2.2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发展 32-34

5.2.3 健全公益组织 34-35

5.2.4 激励机制建立 35-37

5.2.5 公益捐赠问责机制建立 37

5.2.6 捐赠机构绩效透明 37-38

5.2.7 国家政策扶植 38-39 结论 39-40 参考文献

2.浅析公司社会责任 篇二

公司社会责任作为法律概念出现是最近的事情, 它来源于经济学上的公司社会责任观, 但法学家们在引入该观念必然是在法学意义上进行研讨, 这种研讨会使得公司的社会责任观在潜移默化中成为一种法学上的表述, 即公司社会责任。但是无论是在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 学者们给出的概念都比较模糊的。从某种角度上来讲, 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是一个法律用语, 也是一个道德用语。而法学中的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由此可以看出, 公司的社会责任概念含糊不清, 不能在立法上给出明确的独立意义。从这个角度看, 公司的社会责任体现的只是一种观念, 这种观念表现为公司在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对社会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而这种责任能否作为公司的法律责任进行解释是问题的焦点。

二、我国现存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及不足

1. 我国现存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虽然起步较晚, 但也小有成绩。《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虽然这只是一种原则性的宣示, 但它成为我国法律对公司社会责任关注的标志。

《环境保护法》对我国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公司履行其生产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产品, 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作出了规定。

在社会保障方面, 《公司法》第十七条作出了相关规定。《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偏重保护体现了公司对相应的社会责任的承担。同时, 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为公司履行社会保障责任中的捐赠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还有在其他专业性的经营活动领域, 法律通过对公司活动的约束, 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合法运营的责任。

2. 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规制存在不足

首先, 立法原则化。如上述关于社会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 对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否, 我国立法给出的答案过于肯定。但公司社会责任所涵盖的内容复杂, 体系庞大, 不是法条中一项条款能够阐述清楚的。

其次, 相应救济措施缺失。这决定了公司社会责任立法是否能落实到具体问题。承认公司的社会责任并不代表它能够自动实现, 只有靠具体的规章制度确保公司社会责任得到真正落实。

最后, 公司治理结构漏洞。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 无法实现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得到良好的运行, 同时我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也无法得到保障。因此, 公司容易成为其个人谋取利益的工具, 致使债权人及其他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而受到威胁。这足以见得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性。

三、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建议

1. 完善与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 实现公司社会责任前提是公司的守法责任, 以确保业已入法的社会对公司最低要求的实现。目前, 我国多部法律中都规定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 但是每部法律之间的联系却微乎其微, 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去规范各个领域中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公司经营的目的是盈利, 但是从其应遵从的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 无论公司盈利与否, 履行社会责任是其最低的经营底线, 这道底线是不可逾越的。另外, 仅仅靠公司的自觉性去履行其在社会中应承担的责任显得力不从心, 因此, 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去强制性的规范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势在必行。

2. 加强对和谐社会的承担

和谐社会的建设对社会中每一个成员来说都有责任和义务去承担。对一个公司来说更是如此。一个健康的公司是全面发展的企业, 是一个可以促进社会与人类共同发展的企业, 秉承着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推动企业、社会的进步。公司试图利用自然界的物质与人类提供的劳动中获得利润的同时, 不能忘记要自觉肩负起在促进经济与社会责任、人与社会协调、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 特别是公司在不断的壮大后, 其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与义务也日益壮大起来。这种社会责任体现于方方面面, 比如说投资于我国的公益事业的建设, 开发循环经济等保护生态平衡。再比如说发展绿色企业建设, 绿色科技, 是公司在运营过程中, 减少环境污染、减少资源的浪费的有效措施。同时通过绿色科技, 也可以是企业在竞争中获得更多优势, 脱颖而出。一个和谐社会中的公司, 不应是自顾自谋取利益, 员工所享受到的福祉推动着公司的前进动力。俗话说“以人为本”, 对员工备至关怀方能带动员工的积极性, 推进公司的成长。

摘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被普遍认同, 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往往依托于企业自身的道德, 因此赋予其法律化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诸多法规中虽然涉及到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 但仍存在缺陷。本文就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法律化中存在的缺陷进行论述, 使企业社会责任得到合理的、充分的履行。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守法责任,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1]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和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2]刘俊海.新公司法制度设计[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3.浅析新公司法与公司的社会责任 篇三

关键词:社会责任;新公司法;劳工权益;环境资源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勃兴

早期公司立法上奉行“个人本位”,将公司视为仅仅是股东共同出资构成的组织体,“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存续的唯一目的。因此在本质上公司被认为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然而,伴随着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日益确证,公司已经成为社会经济中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和最重要的经济力量,公司对于除股东之外的利益主体的影响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许多学者认为要重新审视公司的定位。于是,人们基于“社会本位”观提出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新理念。学者们越来越强调公司目标应体现公司的双重价值,即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并重,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该兼顾社会利益。

“公司社会责任”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1924年,谢尔顿提出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满足与公司内外各种利益相关人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更多的包含有许多道德因素在内。这种崭新的公司价值论主张社会效益作为衡量公司目标的一项重要价值尺度,至少应与公司营利尺度并重。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率先于1989年修正其公司法,其修正条款要求公司的经营者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仅仅是对股东一方利益负责。目前美国已有近30个州相继在公司法中加入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内容,日本和德国也对公司法做了部分修改,以突出对相关利益者的保护。于是从美国开始,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纷纷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加强了对公司行为的限制,强调了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担。

2005年所颁布的新《公司法》相对于1993年的旧公司法而言,做了很大的修改以及完善,并且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声音,同时也借鉴了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制,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并且在设立公司的人数上限(目前最少为1人)、公司的分红以及利润分配等众多方面的改革,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同时也对我国目前的社会产生了巨大的作用和影响。

二、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

我国新公司法没有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含义,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其内涵,甚为重要,可以说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新公司法的实施。

“公司的社会责任”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他将公司的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作为衡量的基本尺度,社区利益远远高于公司的盈利?此后,经过理论界数十年的争论,公司的社会责任虽然也已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认可,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成为了理论界和实业界的一种共识?

但究竟什么是社会责任,其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学术界众说纷纭,并无定论?不少美国学者认为,“乃指营利性的公司,于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着后,该公司便应放弃营利之意图,俾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之期望?”这种观点将公司的社会责任指向了“社会上多数人”,几乎接近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含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甚广,其借鉴意义理当商榷?而在我国的理论界,就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亦仁者智者所见不同?有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这一观点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延展到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利益群体,且要求公司“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有矫枉过正之嫌,实践性值得疑问?

三、我国新《公司法》与公司的社会责任

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顺应国际上公司法的发展趋势,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做了规定。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宣示

新《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宣示性规定,表明了我国《公司法》接受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理念。这一宣示性规定是公司法中的总则性规定,为公司法中的公司社会责任具体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亦填补了我国公司法由于呈阶段性立法特征导致的法律漏洞与具体制度的缺失,并成为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审判此类案件时无具体法律依据时可参照的准则。这一原则性规定扩展了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内涵,将公司这一民商事主体应遵守的最低商业道德伦理标准上升为法律原则。

(二)关于职工利益的保护

职工是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人。《公司法》第17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法》第18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

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是新公司法的要求,也是社会的要求?公司良性发展的要求,但同时又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工程,需要我们探讨,有赖于包括政府?学界?实业界以及社会公众的共识与努力!

参考文献:

[1]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66.

4.巨化集团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篇四

巨化集团公司近10年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以服务国计民生为己任,贡献社会大众为目的,严格履行法定社会责任,积极履行道义社会责任,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努力塑造“和美企业”形象。

一、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过去的十年,公司秉承“敬天爱人、开放包容、尽职守信”的价值观,以打造‘真正受人尊敬的企业“为愿景,潜心发展,诚信经营,赢得了广大合作伙伴的信任,供应商的极力支持,客户的厚爱和员工的一路追随。2004年以来巨公司已累计纳税元,获得了

二、抗震救灾,扶危济困

汶川发生八级强地震后,公司上下踊跃捐款,寄爱心包裹。公司筹集捐款382万元余元;捐款棉被100条,大衣两百件。全数捐献给四川灾区。2008年以来,公司共2506人次参加无偿献血,共献血644400ml,血小板8061个单位。

三、捐助慈善,关爱社会

公司一直以来致力于帮助贫困群体,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做出诸多实际工作。自2003年起,积极参与“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与衢江区双桥乡结对帮扶,共实施帮扶项目40多个,帮扶资金300多万元,促进贫困乡经济发展,改善村民的生活条件等方面起了积极有益的促进作用。同时公司还向希望小学和慈善组织捐款54万元;组织女职工编织爱心毛衣,爱心包裹、报刊书籍、体育器材捐助给衢州润智学校,培智学校、阳光小学的学生门,价值4万余元。

四、赞助公益、关注民生

公司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灾害救助、医疗服务、事故抢险以及残疾人事业等社会公益活动,为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提供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巨化各分子公司与10个社区共同制定了社企共建活动计划,成立了矛盾纠纷调解、特殊群体爱心帮扶、志愿者为民办事服务、群防群治服务四个团队。公司组织伤残职工进行体检,关心残疾人生活、工作以及医疗救助,开展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2012年,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连续成功处置了“7.1”杭金衢高速公路衢州西出口至江西方向2公里处槽罐车起火事故、开化县华埠镇新源化工厂“7.21”危化品火灾事故和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8.18:火灾爆炸事故。

五、提供就业、保障权益

依托内部人力资源部交流平台的流动机制,促进富余员工自主再择业上岗;另一方面依托搭建员工培训平台,开办有针对性的转岗人员培训,对富余员工进行技能提升,促进富余员工再就业,从而保障员工充分就业。2012年有1855人通过转岗培训重新上岗,285人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证书。

六、安全生产、节能减排

公司始终以“零事故、零伤害、零排放”为目标,牢固树立安全十大理念,严格执行安全十大禁令,强化击层、基础、基本功,切实落实区域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安全管理向自主管理方向转变。2012年,公司共举办各类安全培训班41期,培训人员2658人次。

5.浅析公司社会责任 篇五

发布会现场,《报告》吸引了与会者。杜平摄

2008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国家电网公司深入落实

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历史罕见的特大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所造成的严重冲击,圆满完成了艰巨的奥运会保电任务,以实际行动展示了“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诠释了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生动内涵。《国家电网公司2008社会责任报告》浓缩了国家电网公司在这一年中的履责实践,以及如何将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根植于基层和日常运营所做的努力。

公司2008年社会责任报告的创新

《国家电网公司2008社会责任报告》是公司自2006年以来发布的第四份社会责任报告,包括11部分,共108页58000字。与前三份报告相比,《报告》在保持整体框架的基础上,不断加以改进,内容更加完善。

坚持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报告》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要重视道德动机和履责意愿,更要坚持以价值创造结果为标准、以能否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发展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促进社会资源的更优配置作为判断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内容的根本标准。

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模型,明确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边界。《报告》从发挥公司的核心社会功能和实现核心功能的基本方式两个维度,将公司对社会各界承担的共同责任定为科学发展、安全供电、卓越管理、科技创新、沟通合作、全球视野六个方面;将针对特定的利益相关方担负的特定责任定为对客户承担优质服务责任,对员工承担员工发展责任,对伙伴承

担协作共赢责任,对农业、农村和农民承担服务“三农”责任,对环境承担环保节约责任,对社区承担企业公民责任。

制定基于国情和电网企业实际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确定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向和重点。公司坚持把国家电网发展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国家能源战略的大局中去定位和谋划,立足我国一次能源资源与生产力发展水平逆向分布的国情,推动实施“一特四大”的电力发展战略;建设国家、区域和省电力市场交易体系,发挥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展环保型、节约型、高能效技术;在建设运营电网全过程中推进可持续发展。

披露公司对利益相关方负责的政策和重点,展示公司对利益相关方履行责任的行动与绩效。《报告》全面披露了公司对用户、员工、合作伙伴、社区等利益相关方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理念、重点领域、重要行动及履责绩效。

披露公司全面环境管理的总体思路、重点领域和行动方针,服务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公司深入推进全面环境管理,最大限度地增加建设和运营电网对环境的积极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消极影响。

公司2008年社会责任实践

作为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全球最大公用事业企业,国家电网公司深化对电网和企业的定位,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交流与合作,激发利益相关方的价值创造潜能,创造企业发展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价值最大化。

积极履行科学发展责任,保障更安全、更经济、更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公司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转变电网发展方式,发展特高压电网,促进大煤电、大水电、大核电、大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试验示范工程成功试运行,±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示范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各电压等级电网协调发展,电网资源配置能力不断提升。

积极履行安全供电责任,在多重困难与挑战下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保障电网安全,健全完善电网安全长效机制,努力提升电网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积极履行卓越管理责任,创造企业发展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实施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发挥集团整体优势和利益相关方的价值创造潜力,提高利益相关方的综合满意度。公司申报的“大型电网企业全面社会责任管理”项目获得“第十五届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

积极履行科技创新责任,为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坚强的科技支撑。公司实施大科研、创造大成果、培育大产业、实施大推广;建设以四基地为主体的世界上最完整、试验能力最强、技术水平最高的特高压试验研究体系;加强科技创新管理。公司被国家科技部等三部委联合命名为全国首批“创新型企业”。

积极履行沟通合作责任,协调推进企业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公司不断完善沟通合作体制机制,加强利益相关方合作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外部利益相关方的优势与力量。电网优化能源资源配置功能形成广泛共识,电网发展战略规划赢得理解和大力支持,跨区跨省电网和省级主网架建设前期工作全面加快。

积极履行全球视野责任,利用全球资源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与水平。公司稳步实施可持续的国际化战略,负责任地运营菲律宾国家输电网,积极推进与周边国家的能源合作,深入开拓国际电力市场。

积极履行优质服务责任,在为客户创造价值的过程中实现公司价值。公司进一步提升优质服务理念,完善优质服务常态机制,践行供电服务“十项承诺”,开展奥运金牌服务,打造一流的优质服务品牌。

积极履行员工发展责任,实现员工价值,支撑公司发展。公司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员工安全健康,大力实施员工培训,全面优化用人机制,实施员工参与和民主管理,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积极履行合作共赢责任,共同推进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价值链上推广公司倡导的“安全、高效、绿色、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与发电企业、供应商、科研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银行金融机构等业务伙伴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利益共享。

积极履行服务“三农”责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公司全面实施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公司供电区域除西藏外,基本实现户户通电。积极实施中西部农网完善工程和农村电气化“百千万”工程,深入推进城乡同网同价。

积极履行环保节约责任,服务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公司推进全面环境管理,健全完善全面环境管理机制,挖掘现有电网配置能源资源的潜力,发展环保型、节约型、高能效技术,规范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推广使用绿色电力。

积极履行企业公民责任,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抗冰抢险中,公司广大员工捐款累计1.15亿元。在抗震救灾中,公司累计向地震灾区捐款捐物超过2.1亿元,员工和离退休人员捐款7600万元,广大党员交纳“特殊党费”1.05亿元。公司高效规范运作“国家电网爱

心基金”,建成第一批百所国家电网爱心希望小学,分别捐赠6000万元设立“国家电网爱心助残基金”和“国家电网爱心助老基金”。2003~2008年,公司员工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达到220多万人次。

公司2009年社会责任展望

2009年,国家电网公司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发挥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作用,深化公司全面社会责任管理,加快转变公司和电网的发展方式,全面落实“安全、高效、绿色、和谐”的履责理念,大力建设世界一流电网、国际一流企业,与利益相关各方共同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同时,公司将全面加快各级电网建设,加快国际能源合作,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确保全年不发生电网稳定破坏和大面积停电事故,不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人员责任事故;进一步提升供电品质和服务品质;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交流与合作,与社会各界协调推进公司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贺 信

联合国全球契约办公室主任 乔治·科尔

欣闻《国家电网公司2008社会责任报告》发布,诚表祝贺!

《报告》披露的国家电网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履行社会责任实践令人鼓舞,尤其是为满足利益相关方要求而作出的广泛努力令人赞赏。你们回应利益相关方期望的实际行动充分说明了国家电网公司认真兑现持续改进履行社会责任绩效的承诺。这一切都闪耀着联合国全球契约十项原则的精神。

作为联合国全球契约十项原则积极有力的支持者,你们不但可以提升自身绩效,提高国家电网品牌美誉度,实现长期价值,而且能够建立市场信任度,持续地为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6.浅析公司社会责任 篇六

本章程系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官方网站下载的外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格式化文本制订,除下划线处填入的文字和根据提示需要删除或允许修改的文字和条款外,其余文字和条款未作任何改动。

投资者: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外商投资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投资举办外资企业,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投资者:(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等;个人投资者包括姓名、国籍、住所等)第三条 公司名称为:。

公司法定地址:上海市 区 路。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担任,并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投资方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100%。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方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不低于15%),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第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投资者即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 股东职权范围如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 人组成(3-13人)。董事会由股东委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或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 人(不少于3人),包括 名股东代表和 名公司职工代表(比例为1/3以上)。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执行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或第六章 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1-2人),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委派可以连任。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或执行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或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 7 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九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应在距经营期满前180天,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7.浅析公司社会责任 篇七

毒奶粉事件:2009年, 甘肃、江苏、山东、陕西、江西、湖南、湖北等多家医院相继报称:最近多名1岁左右的婴儿患上婴儿很少患得的疾病——双肾多发性结石、输尿管结石。这些孩子的家长被问及孩子的相关饮食情况时说, 曾长期给孩子喂用三鹿牌奶粉, 因此医生怀疑孩子患病与配方奶粉有关。经相关部门调查, 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卫生部专家指出, 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 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

双汇“瘦肉精”案:双汇集团宣称“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 但唯独对猪肉不检测“瘦肉精”含量。这就使河南孟州等地添加“瘦肉精”养殖的有毒生猪, 顺利卖到双汇集团旗下公司。食用这种猪肉产品, 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看到这些骇人听闻的报告后, 我们在享受公司给我们带来的各种便利之余, 是不是应该有点感想, 公司在创造利润的同时, 是不也应当肩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 尤其是对消费者的责任?

早在19世纪末, 工业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例如, 南北战争后期美国工农业生产进入迅猛发展时期, 但到19世纪末还没有任何劳动立法, 很多工厂实行实物工资制, 每个工作日劳动时间一般14—16个小时, 劳动伤亡事故惊人, 没10名矿工就有一名因事故死亡。这些事故的频频发生, 引发了最早人们对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思考。虽然直到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 西方国家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讨仅仅停留在学者之间, 但我们应当看到, 公司的社会责任在很早就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20世纪70年代以来, 西方各国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发展, 却使得对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侵害日益严重化、普遍化。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系列公司社会责任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呼声日益高涨。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再度受到西方各国政府及广大人名权重的重视。

纵观公司的历史发展状况, 随着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 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也日益突出。而且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政府及人民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虽然我国公司制度是一种比较新兴的企业制度, 作为后发国家, 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我国的后发优势, 借鉴西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措施, 不断完善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

然而什么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呢?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 对其社会责任的研究, 还要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开始。

最早对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进行描述的是英国学者谢尔顿, 其在著作《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描述, 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 并将一些道德因素糅合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中。谢尔顿通过社会责任的描述,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进行了简单但却准确的剖析。继谢尔顿之后, 许多学者纷纷提出了自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 而且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延也在不断变化。当然公司的社会责任也在随之变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愈演愈烈, 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全球企业的共同挑战和追求,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也越来越深刻。2008年, 中国经济联合会在《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中提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实现企业自我发展的同时, 承担对经济、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

从公司社会责任内涵中不难看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对象是其利益相关方, 而消费者是其利益相关方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那公司对消费者有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呢?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中, 可以看到我国对公司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 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 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笔者认为公司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要坚定不移的做到以下几点:公司应当制定并公开对消费者的政策;公司要设置24小时免费咨询、投诉、和维修电话;公司要制定无理由退货和先行赔偿政策权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要切实提高自身素质, 既要追求利润, 又要保证产品的质量, 不要再次上演“瘦肉精”事件、“三聚氰胺”等类似事件。

摘要:近些年来,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我国的公司数量不断增加, 规模不断扩大。但随之消费者权益却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像近几年来出现的三鹿毒奶粉事件、红心鸭蛋、地沟油、双汇瘦肉精丑闻等, 这些事件再次引起了我们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深思。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公司,社会责任,企业

参考文献

[1]上海质量管理科学研究院编著.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与评价[D].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0.[1]上海质量管理科学研究院编著.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与评价[D].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0.

[2]赵旭东, 主编.公司法学[D].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2]赵旭东, 主编.公司法学[D].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8.浅析公司社会责任 篇八

[关键词]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规制 社会效益 研究

法治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最大的社会公平、合理与正义,取得最好的社会效益,包括财产(物质)效益、精神效益及由此而生的边际效应。法律的根本宗旨就是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法律的参与使之产生最大化的社会效益。为建设有效率的、平等的市场经济,激发人们的创业欲望,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在立法上肯定了一人公司的存在。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对传统公司法人本质特质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因此新《公司法》在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性的同时,充分借鉴世界各国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制的理论和实践,结合中国自身的实践,对一人有限公司进行了相关规制,以期达到保护债权人和鼓励投资者的目的。那么,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制能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行产生预期的社会效益吗?现本人从公平和效率视角就此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制

从新公司法的规定看,第58条至第64条总共7个条文对一人公司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1.明确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新《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把一人公司纳入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一章,并强调一人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除适用本节的规定外,在本节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从新《公司法》规定来看,我国新《公司法》只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不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2.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和交纳方式。新《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同时,我国《独资企业法》规定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但没有规定出资额。一人公司规定了最低出资额同时又规定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从这一角度来看,这两种组织形态各有优势,因此单一投资主体必然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其他的因素做出选择的。

3.禁止1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条规定可以尽可能的避免投资者滥用公司法律人格,滥设一人公司,恶意逃避法律责任。

4.增强了公司运作的透明度。新《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物所审计。”通过这一透明化的规定,使一人公司能在债权人甚至公众的监督之下,降低了单一投资者损人利己不法交易行为的可能性。

5.建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认的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是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的一种事后规制。我国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作的上述规定,将一人公司纳入法律的规制当中,使实践中的一人公司有法可循。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制的公平和效率视野

新《公司法》一方面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另一方面又对其严加限制。从理论上来讲,这一规定是适当的,因为它既允许了一人公司的设立,同时又防止了一人公司的滥设,起到了非常好的平衡作用,可以说是立法技术的成功运用。它对于解决我国现实生活中实质一人公司的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但从公平视野来解读这些规定,我们不难发现新《公司法》在股东身份、注册资本、设立登记记载事项、财务与法人人格否认等方面对一人公司所作的规定更为严格。同时由于这些规定过分着意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这也加重了股东的义务,降低了公司的经营效率。

1.增加了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难度。为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和扩大就业,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为人民币3万元,并规定注册资本高于3万元的,高出部分股东可以分期缴付。但这仅适用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另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而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人公司的设立门槛明显高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一般有限公司。同时, 10万元对于一般的自然人投资者来说显然不是一笔小数目,这也无异于违背了新《公司法》鼓励中小投资者投资的初衷。

2.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审计制度。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性公司,其公司的经营状况通常不需要向社会公开,而新《公司法》规定,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更为严格的登记、公示和书面记载制度,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定期将公司的财务状况向社会公众公开,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一般公司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审计。这样的规定为一人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增添了不便的因素和审计成本,同时使一人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保密性不如个人独资企业,也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公司的成本。

3.加大了公司设立数量的限制力度。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公司不能再设立一人公司,但法人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作为股东则不受该限制,可设立多个一人公司并组成集团性公司。在公司设立数量上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作的相关限制性规定很容易压抑广大中小投资者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熱情,从而造成他们规避法律上的硬性规定,转而去设立对注册门槛要求更低的实质一人公司。这样一来,立法者意图限制一人公司数量的做法就会落空,而相关法律条文也就形同虚设了。

4.引入了更为严格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中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针对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证明义务和连带责任的规定。同时新《公司法》中第20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两项规定中,后者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原则性规定,而前者则是专门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推定性规定。这种原则性和技术性相结合的规定对于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显然是有益的。但通过对比两个法条我们可以得知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负有举证责任,这相较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责任是过于严格了。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使得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存在着明显的不平衡,失去了法律应有的公正。这很可能导致理性的经济人失去选择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意愿,毕竟单一股东对有限责任和单一股东性的追求完全可以通过找几个挂名股东的形式来实现,犯不着支付较高的注册资本的限制、接受承担举证的责任等更为严格的规制。况且从《公司法》的制度设计来看,只要再找一个其他人来成为挂名股东即可成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这些严格规定是轻易可以规避的。这就导致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无非是增加了一种公司形式供投资者选择,而由于权利、义务的明显失衡,最后可能有违立法的初衷,使现实中的实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不能得以有效解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有的社会效益也就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三、提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制社会效益的构想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已经实施,但要发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有的社会效益,就必须完善现有的相关规制。

1.营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相关制度间相对公平的外部制度环境。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承认无疑会给相关的制度带来影响。同时相关制度也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社会效益发挥产生影响。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和个人独资企业制度、合伙制度、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实质一人公司制度等,它们之间的关系该怎样协调,才能保证相对的公平;不同制度下的商事主体能否转换,如果能够转换,我们应当为其设定什么样的条件和程序等,才能保证其实现最大的效率。在这些相关制度的竞争中,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协调其相互关系,及时总结经验,努力寻找它们之间的平衡点,以期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市场竞争中营造一个公平的、和谐的外部制度环境。特别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先调节机制制和事中调节机制要考虑与其他商事主体公平对待。例如,对于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金,可以在“一次缴足”维持不变的情况下,考虑降低10万元这个门槛;对于转设的限制,可以在完善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之例外制度的基础上,取消该项限制设定等等。

2.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其自治功能。从法理上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单一的,其内部治理结构如何设置也应是股东的自由权利,外部力量是不宜强行干涉的。因此,良好的治理结构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理运转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由于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某些问题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建立合理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即在公司内部应由股东以外的管理人员和雇员民主选举出一个类似于监事会的机构用于对股东的决议实行内部监督。例如,可以在借鉴传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己的治理结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员担任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和监事(或执行监事),这些被委托者可以是一些专业人员、公司职工,也可以是股东信得过的任何其他人。同时在公司的章程中,明确这些人员各自的职责,使其相互配合,也相互制衡。对于公司的重大决定,由股东、董事和监事等公司的高层人员共同签字并置备于公司,以备股东在必要时用以举证。

3.加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构筑其有效的信用保障。信用体系对新《公司法》的高效、全面地实施,乃至对我国整体经济持久有序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有的社会效益的发挥,也必须通过其有效的信用保障来推进。因此,政府相关部门要逐步建立针对所有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制度,以方便社会查询,最终,使失信者不敢为,不能为。一方面要加大力度進行信息共享系统的建立与完善,另一方面要成立相应的信用评估机构。通过信用信息有效采集,加工提取真实有效的信用信息,科学分析处理有用信息,出具权威的信用评估报告,使社会整体信用意识大幅提高。从而通过构建面向所有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估体制,引导一人公司在严格的社会监督下有序发展。如对一人公司滥用权利的信息,政府出面将其向社会各界快速公开,并对一人公司的经营信息定期进行严格的分析评定,包括公司财务信息,公司以往交易记录,信贷记录,公司重大决策的备忘录,以及股东个人信用记录等。信息快速公开化,信息高度透明化,会使寻求进一步发展的投资者不会因短期暴利而放弃长期持久经营的机会去滥用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自然就会减少欺诈、非法行为和虚伪陈述等。这样可以控制股东对一人公司法律人格的滥用,引导、规范公司的良性发展。这也可加强对一人公司的社会监督,同时也会减少一人公司财产被转移、隐匿的机会,减少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空客公司”、“皮包公司”产生的可能性,使不良后果缩小到最低限度。

总之,只有在公平的竞争环境、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有效的信用保障交互作用下,一人有限公司的良性功能才可能发挥到极致,一人有限公司才能在扩大就业,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增强我国经济实力等方面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5

[2]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赵德枢:一人公司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王禄生焦佳:刍议新《公司法》关于一入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不合理之处[J].商场现代化, 2006年8月

9.浅析公司社会责任 篇九

本人声明了解公司到保护本人的基本权益的期望,为本人提供健康、安全、环保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是一个公司的基本目标。本人清楚理解公司的社会责任政策,明了自己的权利和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并愿意监督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政策的执行。

本人做出如下声明:

1. 符合法律及生产法规:

公司需遵守其所有经营业务所在地的法律及法规,并定期向本人传达相关要求。

2. 禁止使用强制劳工:

公司不使用非自愿、强制或非法贩卖劳工。全部本人为自愿受聘,公司不雇用或不支持雇用强制性劳工的行为,也不要求本人在受雇之时交纳押金或保存身份证于公司。反对供应商使用囚工,严禁将产品分包给监狱生产。

3. 禁止聘用童工

公司不雇用任何不满16周岁的童工并不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

4. 禁止骚扰或虐待劳工:

公司需提供一个不存在任何形式来自管理者或者同事骚扰、虐待和体罚的工 作环境。

5.符合薪酬与福利规定:

公司最少支付本人需符合平度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所有指定工资、津贴和福利。了解公司的薪酬结构和构成,加班费和各种福利的发放规定和计算方式。

6.符合工作时间规定

公司需在工作时间及加班方面遵守国家的规定,而且保证每周7天中本人至少休息一天,加班必须征求本人的同意。了解公司关于工作时间的具体规定,公司不得胁迫本人加班。

7.禁止歧视:

公司需保证根据本人的执行工作的能力,而非个人特征或者信仰来雇用、支付报酬、福利、晋升和解雇本人。8.符合健康和安全标准:

公司需保证提供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环境,竭力保证本人有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不将本人置于危险的工作条件下,同时保证宿舍的安全和卫生。9.保障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

本公及全体管理层承认和尊重本人行使自由结社及集体谈判的合法权利。允许本人有自由结社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并尊重本人组织起来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并保证本人代表不受歧视,并在工作环境中能够自由接触本人。10.符合环境管理要求:

公司需遵守适用于本企业营运的环境管理条例、法规及准则,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保护的做法。遵守适用的国家及地方环境法规,在环境管理过程计划中持续改善,进行污染防治及减少环境污染。本人也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为保护环境作出自己的贡献。11.符合海关规定:

公司需遵守适用的海关法令,特别是确保设置并持续执行符合有关防止非法转运产成品的海关法令程序。本人愿协助公司执行相关的程序要求,检举可疑人员,防止走私或者破坏工厂的事件的发生。12.符合安全规定:

公司需维持安保程序,以防止未经许可的货物出口(如毒品、爆炸物、生物危险品和/或违禁品)。本人愿配合公司完成相关工作。

声明人:全体员工

10.浅析公司社会责任 篇十

2014社会责任报告

前言

2014年,津荣公司成立整十年!十年来,全公司上下发生了观念上的深刻变革。我们确立了为客户创造最具竞争力的冲压、焊接产品的定位,担当社会责任,助推实业强国。

十年的历程不算短,可以说是风雨兼程。津荣历经十年的钻研打磨,苦心经营,基本实现了初期目标。我们成立初期,2005年的营业额仅5000万,到2013年,增加十几倍,实现年销售额5.8亿人民币。多年来,随着市场资源的产业优化,逐步形成了以施耐德、ABB、西门子、海格电器为代表全球电工产品领军企业的客户群,同时我们在汽车领域与住友理工、高田汽配、电装等企业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由单一的冲压件向集成产品发展,奠定津荣在电工产品、汽车减震器、安全部品等方面向专、精、特发展的基础。经过津荣人十年的努力,我们赢得了客户的肯定与支持,不但获得施耐德、电装等客户的全球优秀供应商称号,而且连续三年荣获TRT优秀品质供应商等诸多奖项。津荣今天所有的成绩与荣耀,和在座全体员工的辛勤工作,供应商、客户的通力合作是分不开的。

十年来,我们培育了一批有激情、有理想、有能力、志同道合的优秀人才,也吸引了一些外部出色的人才加入到津荣,通过打造平台、人才育成,我们锻炼培养了大批年轻干部。公司逐步形成了天津本部模具基地(津荣本部TJD)、中央工厂、及浙江、广东、武汉网络工厂格局,提高了津荣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津荣文化建设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企业愿景、核心价值观、企业使命已深入人心,这都为津荣第二个十年夯实了基础,公司注重未来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属于配套型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津荣需时刻培育、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逐步形成自动化、少人化,优化价值链的商业模式,提高公司产品成品控制能力,持续推动精益生产,QVE改善,完善快速响应机制,改善劳动者作业环境,做到企业、顾客、员工、供应商以及社会的多方共赢

津荣要永续经营,实现愿景是我们为之奋斗的目标,与客户、供应商、员工达成多赢是我们不懈的追求。在此我们郑重承诺:遵循全球契约的基本原则,遵 守各项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履行约定,对外为顾客提供质量稳定的优质产品,为员工创造舒适的工作环境,稳步提高劳动报酬,使津荣人静心、安心、舒心奋斗每一天。

一、单位概况

津荣集团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专业的电气配套和汽车配套加工企业。公司常年服务于施耐德电气、ABB、东海、电装、海格、高田、西门子等大型国际知名企业,提供集冲焊、冲铆产品方案设计、精密级进模具开发技术、精密冲压制造技术、冲焊、冲铆制造技术及部品自动化组装技术于一体的专业服务。

津荣是注册于天津市滨海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研发上与客户协同合作、互助,制定系统的产品研发解决方案,360度全方位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客户创造持续提升的价值流。

公司2014最新版组织机构图如下:

二、对市场和客户的责任

优质客户群:目前,公司在电气和汽车领域形成长期、战略、忠诚的客户群!根据2014年经营部向目前44家顾客发出了《顾客满意度调查表》进行调查,此次调查表回收的数量为44份,调查表回收率为100%;根据顾客满意度评定标准计算顾客满意度平均分为96.475分,顾客满意率为95%,基本达到客户的要求。根据14年调查结果表明,本公司的各项评价分数普遍高于同行业其他公司,但是还存在新产品交付响应速度和服务需要提高的问题,产品质量还需要持续改善。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津荣必须时刻体现客户价值,并依托先进的模具技术为基础,发展网络式冲压模式;利用持续推进自动化加工方式,从而降低人工成本,制定合理的安全库存,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1、加强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培训。根据自身短板项目,进行技术知识和社交礼仪知识的学习、培训。

2、通过规范项目管理来完善对于客户的新产品和新服务的质量。

3、管理层定期到客户处拜访,并根据客户意见制定相关的工作计划,来满足客户需求。

三、对供应商的管理

成本费用递减改善项目收益

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出2014年铜材、钢材均有不同程度的成本递减,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发展、客户要求的越来越高,寻找有快速反应机制的供应商和低成本高质量的材料已经成为2015年采购方面的重中之重:

铜材方面将力争与合作供应商商谈加工费的降价;

钢材方面除了与供应商商谈材料降价外,更加应该致力于对市场的把控与新型材料的开发,为公司争取竞争成本的优势 增加做最大努力。

公司2014年各月材料库存平均值达到≤50%的要求,但还是反映出材料库存率柔性度不够,易受客户需求影响,除2014年2月春节因素外,其他均由于客户需求变化而造成指标不达标,后期的工作重点还是对于材料库存率的柔性上加强控制,一是对客户预测精度进行分析;二是针对于产品库存、在制及历年经验 进行生产合理性调配;三是在特殊时间月份对铜材的申请数量进行控制,需营业、采购及生产计划共同协商,分解采购时间,避免造成材料库存积压,造成空间及成本浪费。

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出,虽然2014年在原材料平均合格率上有所提升,但同样暴露着很多问题:

从图可以看出:由于铜材使用、存储要求的特殊性,导致其不良比率上升,2015年供应商质量管控应将重点落在铜材方面,加大力度对其进行质量体系的管控。

从图可以看出:无论是在公司内部还是在供应商处,84%质量问题的发生主要体现为管理问题,材料氧化、镰刀弯、毛刺过大、尺寸超差及划伤问题都可以通过严格质量把控解决,所以2015年品质管控的管理应该体现在:

1、供方不制造不良品——督促供方进行严格生产品质管控;

2、供方不流出不良品——督促供方加大检验力度;

3、津荣不接收不良品——严格控制进场检验;

“真正的竞争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这句话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企业的供应链越来越长,也越来越复杂。在某些发达的市场中,如果供应商发展成熟,注重履行社会责任,而且采购商、分销商亦是如此。那么,整个产业链就会形成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从而实现共赢。然而,在现实中,供应商、采购商、分销商的成熟程度不一样,经营状况有区别,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往往是不均等的。

常见的情况是:供应链上的某环节企业非常注重社会责任,而其余环节上的企业却有不同程度的缺失。这样一来,只要其中一家企业有所闪失,就成了供应链上的短板,使整个供应链受到牵连,那些在企业社会责任上投入较多的企业更是满肚子委屈。

“达则兼济天下”,在未来的日子里,津荣将继续对供应商传播社会责任的理念和方法,协助相关企业共同成长。

四、对员工的责任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识别及合规性评价控制

2014年4月,公司人力资源科组织各部门相关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识别工作,在各部门的大力配合下,2014年5月完成了法律法规的合规性评价草稿。

为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营,2014年7月15日,公司与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聘请刘志静、王镇两位律师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其中服务条款明确规定,由两位律师每月至少一次上门为公司进行法律咨询服务并根据公司要求每月通报新颁布法律或废止的法律规定。

外部律师的介入,协助公司保证该程序的有效运营,这样不仅能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同时降低了经营成本及各类责任风险。

信息交流管理

根据程序文件要求,部门及员工意见以《员工或相关方信息反馈登记表》的形式,逐级上报,由人力资源科做好信息交流的管理工作。目前已收到8条《员工或相关方信息反馈登记表》。

其中,涉及冲压一工场、冲压二工场、焊接工场、组装工场、品质科等部门,包括设备改造项目、胸卡改进项目、空调安装项目等均已实施。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2014年4月,人力资源科组织员工进行环境体系知识培训,涉及垃圾分类、职业病防护等常识,培训后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确保全员参与和认知。

公司委托天津市职业病防治中心(专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014年9月,人力资源科组织对公司涉及职业病人员进行体检。同时,职业健康培训为三级培训的必修课程,通过培训能提升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以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运行。

为了确保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有效发放,2014年7月,将劳保用品改为ERP系统领取,确保部门能在第一时间领取到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到劳动者手中。人力资源科也会不定期对员工的穿戴也定期点检、纠正。

事件报告与处理控制

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工作环境和生活坏境,净化员工思想,养成文明习惯,积极推进文明企业建设。2014年4月,由人力资源科、安保运营科组织开展了“向陋习宣战,与文明同行”活动。活动中,由津荣全体员工评选出最为厌恶的“十大陋习”。

2014年4月,各部门签订“告别陋习承诺书”,人力资源科、安保运营科及 相关成员组建陋习检查小组,重点检查劳保用品穿戴、吸烟、废弃物堆放、垃圾分类等项目的落实情况。同时,人力资源科配合安保运营科组织了各项应急预案,强化了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完善应急预案,使得公司在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上有所增强。

五、对社会与环境的责任

公司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已经运行近三年了,期间,严格按照EHS管理体系运行,在安全、环境方面不断满足法律法规和相关方的要求,改善员工的健康安全条件,注重绿色环保,确保系统运行符合要求,减少安全、环境风险带来的损失,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经天津市高新区众远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的检测结果:(1)废水:

经过对该项目污水总排放口连续两个周期的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该项目排放总口处污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磷、石油类以及pH值最大浓度值的排放浓度日均值均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三级标准。其中的氨氮值超标,可能因化粪井掏的时间过长有关,待整改后复查。

(2)废气:

经过对该项目清洗工序排气筒非甲烷总烃两个周期的监测,监测结果表明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中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要求。

(3)噪声:

经过对该项目四侧厂界噪声测点两个周期的昼、夜间噪声排放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西、南侧厂界昼、夜间噪声排放值分别低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东、北侧厂界昼、夜间噪声排放值分别低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

本公司主要固体废物有废钢屑、金属边角料外卖处理,废滤芯全部由供应商回收,生活垃圾交由高新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废机油、废乳化液、清洗剂残液交由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处理,开具危废转移五联单,报园区建环局备案,固体废物去向落实。

(5)防雷检测:

公司每请相关机构对建筑物进行防雷检测,2014年4月 16 日经天津 市西青防雷中心进行检测,其结果为:“为中心对天津市津荣天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防雷装置进行了现场数据测试,检测数据符合以上检测依据中的相关要求。”即该防雷装置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6)消防泵房检测:

公司每对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测,包括消防给水泵和消火栓在内,2014年初公司与天津宁达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维保合同,于2014年7月3日进行检测,按GA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和现行规程进行检测,其结果为符合标准要求,并核发天津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证。本内我们还对公司260具灭火器经行换药检修,使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后记

十度春秋,是员工在各自岗位恪尽职守促进公司成长;暑去寒来是员工夏季挥汗如雨、冬季战胜严寒坚持生产;俯瞰津荣厂区,机床发出有节奏的跃动之声,着蓝色工服的员工分布其中或操作在机床旁或忙碌于机床间,橘红色的移动车载着产品或驶向库房或装上物流车交付给客户,员工就是这壮观情景的主人,他们是津荣十年发展壮大的贡献者,津荣为有这样的员工而骄傲!

目前津荣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既是一次机遇,也是一次挑战。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我们坚信,只要我们津荣人兢兢业业工作,孜孜不倦学习,精益求精,用我们的智慧和双手必将津荣推向同行业技术、管理的最前沿,让我们为实现津荣的美好明天而共同努力!

天津市津荣天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11.浅析公司社会责任 篇十一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出资责任;影响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27-0125-02

在公司的资本制度中,公司股东出资制度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公司股东出资实现了公司的建立,而公司股东所履行的出资义务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公司的资本使用,使公司能够在运转过程中具备法人人格。在公司运转中,明确股东的出资责任,使股东能够履行相关的出资义务有着重要的作用。2013年我国《公司法》得到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改革了公司资本制度,对于股东的出资责任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1 股东出资责任的概念

在公司的建立和运转中,公司股东对公司负有相应的义务。作为公司的股东,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从而使公司能够具备较为充实的资本,能够具备法人人格[1]。股东的出则责任是指股东需要明确自身的股东身份,在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的相关股东出资义务时,需要承担协议发起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股东出资责任是对股东出资的约束,确保公司股东能够履行相关的出资义务,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运转。股东出资责任以股东出资义务为基础,股东需要履行相关的出资义务,从而避免承担出资法律责任。

2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股东出资责任发生的变化

2.1 事前监管逐渐转变为事后追究

在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当中,放宽了对公司设立的约束,使公司的设立能够以更为顺畅的进行,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激发民众的投资欲望,使市场经济环境得到改善,提升市场活力。但是,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也容易造成对股东出资义务的认知偏差,对于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最低资本额的取消以及验资程序的取消,认为是对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的免除,公司股东无须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不需要承担出资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将股东相应的出资责任进行调整,通过事后监管的方式实现对股东出资责任的约束。新的公司资本制度更加注重对股东责任的追求,通过监管的方式实现对公司运转的有效控制,从而保障公司的经营[2]。

2.2 公法私法救济逐渐转变为私法救济为主的救济方式

在新的公司资本制度中,原有的实缴制逐渐转变为认缴制,而认缴制的实施,则不会存在注册资本的虚报问题。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新的公司资本制度内注册资本缴纳的相关问题大多由公司股东进行商议解决。

相对应的,其救济机制也更加偏向于私法救济,改变了原有的私法救济与公法救济相结合的救济方式。新的公司资本制度偏向于一私法救济为主,主要依靠民法的单纯救济。但是,在现今我国的市场环境下,相应的违信成本较低,较容易存在诚信的缺失问题,公司的资本制度容易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开展。

3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股东出资责任存在的问题 分析

3.1 股东的出资期限自治没有得到有效的限制

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导致了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在原有的公司资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中,规定了公司股东出资的具体期限,对于股东出资的比例、资本限额以及缴纳期限等都有着具体的规定,这些对股东出资的有效限制,体现着公司资本制度的作用,是公司资本制度改进和完善的具体体现,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公司以及债权人的切身利益,避免公司资本出现亏空的状况,危害公司的市场经营活动[3]。

但是,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之后,新的公司资本制度没有继续实现对股东出资期限的限制,股东的出资往往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股东不需要在具体的出资期限内完成公司资本的缴纳,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司股东义务的履行受到影响,公司以及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另外,在公司的相关章程方面,现行的公司章程对于股东出资的期限也没有实现较为有效的控制。现行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的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进行商议,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中。但是,这样的章程内容容易导致股东自治的扩大,不利于公司以及债权人切身利益的维护。

最后,因为新的公司资本制度难以实现对股东出资期限的有效控制,公司章程自治范围又容易扩大,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股东之间进行约定的出资期限畸形延长情况的发生。例如当公司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需要向债权人支付一定赔偿款项时,往往公司不具备财产进行执行。

一方面如果让股东进行赔偿,则公司章程则失去了效力;

另一方面,如果不进行赔偿,则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维护。在新的公司资本制度中,公司章程意思自治中出资期限的制定与公司债权人切身利益的维护之间存在着矛盾。

3.2 最低资本限额的取消难以界定公司的资本情况

在公司的资本制度中,最低资本限额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公司的建立和经营活动中,最低资本限额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形成对股东出资的约束,从而避免股东因为出资额度的问题而不进行相应出资义务的履行,从而保障公司的资本使用。

最低资本限额制度在原有的公司资本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进步和发展,最低资本限额制度逐渐走下历史的舞台。在最低资本限额制度中,最低资本限额对股东的出资状况制定了一个具体的标准,能够明确地区分公司股东出资的具体情况,从而如果公司资本地域最低资本限额时,能够更好地追究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保障公司的发展。

但是,随着最低资本限额制度的取消,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难以得到明确,公司股东往往能够对出资的数量和期限进行随意的更改,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保证债权人的根本利益,容易导致债权人切身利益受损情况的发生。

另外,公司资本的不足不具备相应的区分标准。在市场环境下公司有着不同的组织形态和不同的经营标的,这导致公司与公司之间存在较大的区别,对于不同的原因导致的公司资本不足,以及不同公司资本不足情况的确定都存在一定的难度。

3.3 验资程序的取消不利于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性

公司的资本真实性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只有保证资本的真实性才能够更加有利于公司的进步和发展。

为了保障公司的市场经营活动,使公司的资本真实性能够得到保障,往往需要较为严格的验资程序进行对公司资本的审查和验收。

但是,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之后,验资程序随之取消,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往往难以得到有效地保障。公司的资本具备真实性,才能够确保股东能够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承担出资责任。另外,公司资本的验资工作也需要注重对出资不实情况的区分,做好股东出资的相关验收审核工作。由于验资程序的取消,股东出资往往存在没有进行出资、出资金额不足以及抽逃出资的情况[4]。

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容易对公司的市场经营行为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只有明确出资不实相关情况的具体标准,才能够更好地进行出资不实的界定,从而对股东进行相关出资责任的追究,保障债权人的根本利益。

最后,为了保障公司的成立与经营,仍然需要保障公司资本的真实性。验资制度的取消虽然从制度上取消对公司资本真实性的考察和审核,但是公司资本的真实性仍需要采取其他的方式进行保证。

4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股东出资责任制度完善的相 应对策

4.1 加速到期请求权的适用

在新的公司资本制度中,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相应的出资期限则没有严格的限制,主要通过股东进行约定而制定。那么公司出资期限还未到达的情况下,公司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应进行加速到期请求权的适用。加速到期请求权是指公司如果在经营活动中,无法对负债进行清偿,债权人则可以要求未完成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对相应的赔偿进行承担的权利。

加速到期请求权能够更好地解决公司章程意思自治与债权人切身利益之间存在的矛盾,保障债权人的根本利益[5]。

4.2 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能够通过自身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享有自身具备的民生权利。而公司的股东则以自身出资的额度为限额承担公司的相关债务。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股东往往会与企业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公司股东往往会不当得使用公司法人人格以及有限责任,这容易使公司的发展受到影响,损害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为此,需要完善公司发热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及时对公司人格进行否认,使股东能够与公司处在同一利益方,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改进和完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约束股东对股东权利的滥用,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也推动公司的进步和发展。

4.3 注重诚信体系的建设,加强监督管理

市场环境的维护以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规范,一方面需要加强国家法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也需要各单位和公司组织能够提升自身责任感,提升诚信水平,能够更为诚信地进行相关市场经营行为。

为此,应该注重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建设法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库,健全社会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通过法律来实现对公司经营活动的有效约束[6]。

另外,也需要加强对工商登记、年度报告以及常规调查的工作执行力度,确保相应的工作符合相关故意章制度,能够规范化地进行。

5 结 语

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对于股东的出资责任有着较为深远的影响。

为了保证公司的经常经营活动,保障债权人的切身利益,需要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情况下,注重诚信体系的建设,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注重加速到期请求权的适用,确保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能够更加有利于市场环境的维护,保障公司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志刚.公司资本制度的三维视角及其法律意义——注册资本制的 修改与股东的出资责任[J].法律适用,2014,07:91-95.

[2] 俞巍,陈克.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股东责任适法思路的变与不变 [J].法律适用,2014,11:18-23.

[3] 林晓镍,韩天岚,何伟.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股东出资义务的司法认定 [J].法律适用,2014,12:65-69.

[4] 赵旭东.资本制度变革下的资本法律责任——公司法修改的理性解 读[J].法学研究,2014,05:18-31.

[5] 刘燕.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基于商业实践视角的 观察[J].法学研究,2014,05: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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