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宿舍规章制度

2024-10-13

公司宿舍规章制度(共15篇)

1.公司宿舍规章制度 篇一

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宿舍区的文明建设,使职工有一个清洁、宁静、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特制订职工宿舍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服从公司宿舍管理员及宿舍长的管理、派遣与监督。

2、未经许可不准带外人进入宿舍。

3、保持生活环境的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

4、各宿舍的卫生必须每天打扫,保持整洁,房间清洁由宿舍成员轮流负责。

5、洗晒衣物必须在指定位置晾晒。

6、住宿人员的私有财产应各自妥为保管。

7、如需调换房间、床位,必须向行政部申请,获同意方可调换。

8、男/女职工不准串房,违者给予扣除50元-200元薪资处理。

9、夜间0:00后不准串房,0:00前必须返回宿舍,否则应向管理员说明晚归原因,无

正当理由扣除薪资处理。

10、夜间最迟应于0:00之前关灯。

11、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12、宿舍区内的走廊、通道及公共场所,禁止放杂物、养三鸟和其他宠物。

13、讲文明礼貌,不随地大、小便,不从楼上抛丢垃圾、杂物和倒水,不准弄脏和划花墙

壁。

14、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所有垃圾及杂物必须倒入垃圾池、桶内,不准堆积在走廊或门

口。

15、注意安全,室内禁止烧煮、熟烹或私自安装电器和拉接电源线,不准使用明火炉具(用

电炉具)及超负用电。

16、预防火灾,严禁在宿舍区燃放烟火和鞭炮。

17、自觉维护宿舍区的安静,在中午、晚上休息时间内不使用高音器材,大声吵闹,不进

行有噪声活动,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18、美化环境,爱护花草树木和一切公共设施。

19、爱护地板,任何硬物品及重物品严禁在地面拖动。

20、节约用水随手关闭水龙头,节约用电,人走灯灭。

21、不得于宿舍内聚餐、喝酒、赌博、斗殴或从事其他不健康活动。

22、遵纪守法,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秩序。

23、住宿职工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即应取消其住宿资格并呈报行政部议处:

1)多次不服从管理员监督、指挥。

2)在宿舍赌博、斗殴、酗酒。

3)蓄意破坏公司用物品或设施。

4)擅自在宿舍内接待异性客人或留宿舍外人。

5)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屡教不改。

6)严重违反宿舍安全规定。

7)无正当理由经常外宿。

8)有偷窃行为。

9)宿舍违规记录达三次者;

24、入住宿舍、搬出宿舍相关规定如下:

1)申请入住宿舍应填具“住宿申请单”交由部门负责人核准后送行政部登记,由行政部开具“入住宿舍证明”,凭此证明方可入住。

2)如有公司员工亲戚申请入住的须申请登记。

3)外住人员在外发生的一切事故由自身承担。

4)公司宿舍每间房每月的水、电费管理费由员工自付,房租由公司负责。

5)如需迁出宿舍者须填写“搬出宿舍申请单”交由部门负责人核准后送行政部,由行政部开具“搬出宿舍证明”凭此证明方可搬出宿舍。

6)离职者或搬出宿舍者,必须到宿舍管理员处点收(房间钥匙及其它必须交还),否则一旦发生丢失损坏现象,将被追究责任。

7)离职必须在当天搬出宿舍。

25、奖罚规定:

住宿人员若违反规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除¥50-100元/次罚款,造成物质损失者将照价赔偿。

26、附则

目前公司宿舍管理员定于保卫处的许美堂负责,负责管理所有宿舍的舍长由周洋负责。行政部负责宿舍登记备案。

本管理制度经总经理核准后颁布实施,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并执行,未尽事宜,另行修订。

编制:审核:批准:

2.公司宿舍规章制度 篇二

一、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性质探析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在员工日常工作规范上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约束效力, 但是公司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做出的涉及法律层面的决定时, 公司规章制度有无法律效力的问题就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有效说与无效说。有效说认为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不仅仅受到《劳动法》等一系列公法层面的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还受到本人同意的自然契约性质的规范的约束, 在员工进入公司工作则代表其接受公司内部自然契约的约束;无效说认为,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 不当然具有强制约束的效力, 因此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基于认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性质发展演变, 最终形成了具有代表性学说:契约性质说、法律规范说及集体合意说。

契约性质说认为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是一种单纯的社会规范, 并不当然约束公司员工, 只有当公司员工对其有认可的意思表示才当然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转变为双方的意思合意。法律规范说则强调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效力与员工的意思表示无关, 作为一种行为规范,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更多的等同于强制约束劳资双方的规范, 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力。而集体合意说认为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是对整个企业劳动条件的统一规范, 劳资双方分别单独协商不切实际, 本来独立分散的劳动者的承诺可凝结为由劳动者集体作出的意思表示, 未经劳动者集体意见同意, 企业规章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性质定义并不统一, 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基于不同的劳资双方意思表示,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和效力的范围需要进一步分析。

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效力分析

公司内部制度相对于国家法而言, 既具有严格的从属性, 又具有广泛的自主性, 这是由公司内部制度既要受到法律调控这一法治原则、又必须自主调处内部关系这一公司自治原则所共同决定的。

1. 对人效力。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对人效力是指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认为,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全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确保员工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义务履行。也是劳资双方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强制法规之外具体工作规范细则的明确。此外,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员工的约束力并不当然于劳资合同终止时失效。对于某些岗位要求保密条款, 具有离职后脱密期的人员, 即使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后,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制定的有关保密义务对于该些工作人员仍然有效。

在讨论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试用期人员是否有效时,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试用期人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因为试用期人员的身份可以定性为准公司工作人员, 只有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 遵循内部规章制度, 才可能成为正式的员工。

2. 司法效力。

根据司法实践操作,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可以成为劳资纠纷过程中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审理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虽然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可以成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但它在法律效力位阶上要弱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在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冲突的时候, 可以优先适用关于合同的规定。因为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意思表示最直接的体现, 公司在制定内部规章的时候,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应当成为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 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劳动者权利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因此, 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 当然的以合同作为对员工合法权益的最优保障。

3. 无效解析。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并不当然成为劳资双方劳动关系保障的主要内容, 正当的劳资关系仍以《劳动法》等强制力法律为主。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从制定到实施并不必然有效, 当其缺失某些要件时, 效力归于无效。

内容的合法性是规章制度有效的根本基础, 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和效力位阶都应当以不与制定法冲突为前提。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在制定时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及其他行政强制法规等内容有冲突时,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必然无效。

当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虽不与现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相冲突, 但存在显性或者隐性不合理不公平的时候, 其效力是否归于无效呢?鉴于目前行政执法部分在审核公司规章制度还停留在形式审查上, 公司内部的员工组织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缺乏话语权, 因此, 即使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章条款, 其并不当然归于无效。

参考文献

[1]张羽君.公司内部制度效力研究.法学论坛, 2013年第1期

[2]刘志鹏.论工作规则之法律性质及其不利益之效力.律师通讯, 132期, 第35页

[3]张羽君.论公司内部制度与法律制度的衔接.北京工商大学学报, 2012年第3期

[4]赵德淳.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律效力.辽宁师范大学学报, 2001年第2期

3.《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篇三

为了使住宿员工更好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维护宿舍的正常秩序。特制订以下制度,望各住宿舍员工共同遵守。

一、住宿申请程序

住宿人员申请宿舍之前先到行政部登记备案,由行政部统一安排房间、床位后方可入住。

二、住宿须知

1、宿舍床位统一由行政部安排,不准私自调换房间、床位。

2、集体宿舍床位只限本人使用,住宿人员不得将床位转租或出借给其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住宿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3、宿舍租金由公司统一支付,宿舍水电费由公司承担一部份,各宿舍员工分摊其宿舍的另一部份。其他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4、公司宿舍不允许留宿舍外来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应先到行政部报备,等行政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入住。

5、自觉爱护公物,宿舍内由公司提供的所有物品住宿舍人员有义务维护其完好,如发现恶意破坏者,维修费用由其个人全部承担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6、已入住员工需退宿的,须提前3天到行政部注销备案,否则按在住员工一样交纳各种费用。

7、住宿员工离职必须在离职2天内搬离宿舍,到行政部交回钥匙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三、管理规定:

1、服从公司安排、监督和管理。

2、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危险品、易燃品、违禁品等。一经发现,未收所有物品,视者视情节严重处于罚款50-200元不等,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在公司予于除名。

3、使用电视、电脑等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4、员工自己的财务自己保管,贵重物品尽量不要放在宿舍内,否则出现丢失的后果自负。

5、严禁在宿舍内从事赌博、嫖娼、宣传迷信等其他有伤风化的活动。违者视情节严重处于罚款50-200元不等,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在公司予于除名。

四、宿舍公共卫生管理

1、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生活习惯,保持宿舍内外环境卫生清洁。

2、所住的员工必须配合舍长的安排搞好每日所住宿舍的清洁卫生。

3、宿舍外公共环境卫生由所有人员按值日表轮流打扫。

五、住宿人员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立即取消其住宿资格并视情节严重呈报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不服从公司安排、管理的;

2.有偷窥、偷窃行为的;

3.在宿舍赌博、打架、酗酒的;

4.经常妨碍他人休息,屡教不改的;

5.蓄意破坏公物的。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请住宿人员自觉遵守!

END

4.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篇四

为使员工拥有一个安全舒适的休息环境,根据公司宿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入住

1.本公司员工可根据各自情况选择是否在公司宿舍居住,但本公司宿舍只提供给本公司员工居住,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2.有传染病或有不良嗜好者,不得住宿,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住宿舍的员工必须服从人力资源部安排的房间和床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入住或私自更换床位、房间。

二、宿舍规定

1.严禁在宿舍内大声喧哗、练习乐器、播放大功率音响,影响他人休息。

2.严禁自行改装电源插座、更改线路电制。

3.严禁拉帮结派、挑衅、起哄闹事。

4.严禁损坏公共物品,破坏公共设施。

5.严禁私藏公共物品,贮存有毒、易燃、易爆、凶器、武器及其它违禁物品。

6.严禁赌博、酗酒、打架、盗窃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

7.严禁无故摆弄和自行移动消防器材。

8.严禁在宿舍内做有伤风化之事。

9.严禁饲养任何动物。

三、卫生值日

1.公司宿舍实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制,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宿舍卫生值日表,监督卫生值日员工作,检查房间设施, 申报日常维修, 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安排入职人员床位, 清点离职人员物品,组织宿舍定期卫生大扫除等。

2.宿舍内的卫生值日安排,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后形成文档,在宿舍张贴一份。

3.宿舍全体人员按照人力资源部安排的值日表轮流充当卫生值日员,卫生值日员负责当天的宿舍卫生打扫和保洁,提醒各员工按要求整理个人床铺、物品,力求整齐划一。

四、物品管理

1.宿舍配备的设施物品,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监管。

2.宿舍内非私物品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员工不得私自拆换、占用、损坏。

3.宿舍内非私设施,非自然损坏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不能明确责任归属的由宿舍内人员平摊赔偿费用,自然损坏及时报公司维修。

4.宿舍内非私设施,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不准私自搬离宿舍,否则从工资中作价扣出。

5.宿舍内个人物品须按规定摆设,不许乱挂、乱放,贵重物品和证件等(如现金、贵重饰品及其他物品)自己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6.辞职或解聘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后,一日内须搬离宿舍,离职人员搬出宿舍时,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人员在场,确认均系个人物品,给予放行,汇报公司,予以结算工资。

5.各种公司职工宿舍管理制度 篇五

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保障员工以旺盛精力投入工作的基础,使员工宿舍管理更趋合理有序、安全规范。

2、适用范围

___有限公司宿舍管理。

3、职责3、1行政人事部负责制度的制定;

3、2各部门负责按照制度执行。

4、资料4、1宿舍管理规则4、1、1员工因工作需要且在市区内无住所可申请住宿;住宿员工均应带给体检健康证明。4、1、2宿舍长负责宿舍卫生清扫工作安排,维持就寝秩序,维护各项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4、1、3出现住宿员工违反本宿舍管理制度状况,宿舍长应立即制止,情节严重者,宿舍长应上报行政人事部。4、1、4住宿员工有职责维护所有公共设施(如电视机、洗衣机、卫浴设备、门窗、床铺等)完好;发现损坏应及时告知宿舍长,情节严重时宿舍长应上报行政人事部。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损坏,由员工承担赔偿职责,同时公司将酌情进行处罚。4、1、5员工离职(包括自动辞职、被辞退、开除等),应于离职之日起___天内,迁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住宿者迁出时应将床位、物品、抽屉等清理干净。

4、2宿舍员工行为细则4、2、1住宿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服从宿舍长管理。

4、2、___起床后棉被叠放整齐;换洗衣物应在指定位置晾晒及摆放;暂不用的衣物应收入柜内,鞋子应整齐摆放在床铺下面。4、2、3房间清洁由宿舍长安排轮流打扫;废弃物、垃圾等应放置在指定场所;室内外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违禁物品。

4、2、___节约用水用电,用完随手关掉水源电源开关;使用电视机、收音机应将音量控制在适当范围,以免妨碍他人休息。4、2、5员工外出应将宿舍水电、门窗关好,贵重物品应自行保管,避免携入宿舍,违反规定放入宿舍丢失者,职责自负。4、2、6住宿员工不得在宿舍内酗酒、赌博、打麻将或从事其他不健康活动。4、2、7公司宿舍原则上不得留宿亲友,特殊状况需要留宿亲友须经宿舍长批准。住宿员工夜间晚上不在宿舍就寝应提前告知宿舍长。4、2、8住宿员工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即取消其住宿资格:不服从宿舍长管理;在宿舍赌博、酗酒、斗殴;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施;经常破坏宿舍安宁、屡教不改等。4、2、9中午到宿舍就餐的员工应按秩序就餐,维持就餐客厅的卫生清洁,就餐完毕清洗好个人碗筷并放在指定位置。

职工宿舍管理制度(二)

为创造一个干净、畅通、宁静的住宿环境,确保酒店财物及人员的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条例:

一、员工入住宿舍须经过经理或厨师长同意,并上交身份证原件。

每晚12点之前务必回到寝室,如违反出现任何后果,则本店不负任何法律职责。

二、宿舍实行寝室长负责制,所有员工务必服从和配合寝室长的管理。

三、宿舍配置的财物设施不得随意搬迁和挪用,不得占为己有。

不得向下水道和厕所内丢弃垃圾杂物,损坏财物设施和造成厕盆堵塞的费用有肇事者支付,如找不到肇事者,其费用由该宿舍员工共同承担。

四、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随处倒水,不乱丢垃圾。

员工宿舍物品应持续洁净,摆放有序,不得乱丢乱放。垃圾倒到指定地点。

五、严禁在宿舍区域乱涂、乱画、乱贴、乱钉钉子、乱拉绳索、吵闹、大声喧哗、放高声音响和从事商业性的活动。

持续宿舍安静。

六、节约用水、用电、随手关掉水龙和电源开关,熄灯时间不得超过凌晨一点。

七、吸烟者不得影响别人身体健康,不得在公众场所和人员集中的地方吸烟。

八、宿舍实行男女分开,严禁男女混居或私自带外人入住。

到异性宿舍探访须避嫌,不宜逗留过久。

九、离职员工限两天内搬离宿舍,否则本店有权驱逐并清理其所有物品而不作任何补偿。

十、有客人来访须经宿舍长同意方可进入。

十一、安全管理

1、外出锁好门窗,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2、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更改线路,更换保险丝。

3、宿舍禁止开伙做饭,禁止使用煤油炉,煤气炉或电饭煲、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4、严禁存放煤气、酒精、汽油、鞭炮、天那水、硫酸、qiāng支弹药、刀具等易燃易爆违禁物品。

5、严禁打架、赌博、偷盗、吸毒、酗酒闹事,观看和传播书刊、光盘。

6、违反安全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发生意外的将实行罚款和追究当事人职责,状况严重者解雇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三、宿舍内他人物品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

附则

员工如有违反宿舍管理条例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20—___元的处罚,屡教不改或状况严重者将予以解雇处理,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知情不报者将与违规者相同的处罚。

宿舍存在的问题员工可直接告知宿舍长。

职工宿舍管理制度(三)

为了搞好员工宿舍,加强治安,保障员工有一个清洁、舒适、安静、秩序良好的住宿环境,特规定如下:

⑴入职员工由人事部统一安排房间、床位,凭人事部签发的住宿单到员工宿舍入住。

⑵离职人员务必在离职___天之内搬离宿舍,由舍监收回钥匙并开退宿证明后,再到人事部办理手续。

⑶已入住员工退宿须提前___天到人事部注销,否则按在住员工一样交纳各种杂费(水电)。

⑷未经人事部同意住宿员工不准私自调房、调床。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⑸公司员工若带给钥匙及私配给非公司人员者,除取消其住宿资格外,另罚款处理,若哟失窃,并追究其职责。

⑹员工宿舍范围内若遇到非公司员工有义务询问其状况,以防盗贼混入宿舍内。

⑺各员工应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宿舍安全,搞好室内外卫生,按值日表轮流打扫卫生,以持续宿舍卫生

⑻严禁将垃圾等杂物投入下水道、厕所内和抛出窗外。

⑼自觉爱护宿舍的一切设施及房屋结构布局,不准擅自改动或拆卸,若有损坏照价赔偿,并追究职责。

⑽员工物品摆放整齐,不乱摆乱放,不占用人行道,不许将物品摆放在空床位上,以防损坏床板。员工严禁在宿舍内吸烟,违者罚款处理。

⑾爱护公物、节约能源,不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不浪费水电,注意白色污染和环境保护。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⑿严禁将公司物品带回宿舍使用,公司将随时抽查员工床铺、衣箱等物件,若出现公司物品,罚款处理。重者将无薪解雇。

⒀来访人员要事先登记、并抵押有效证件,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员工宿舍。被访员工上班后,来访人员不得在宿舍逗留,违者视其情节罚款处理。

⒁员工宿舍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严禁男女混居,晚0:00后外来人员务必离开宿舍。男女员工禁止窜房,违者罚款处理。

⒂为保证员工的正常休息,晚0:00后,白天14:00以前,宿舍谢绝会客。特殊状况,经宿舍管理员同意后,在宿舍外接待。

⒃为保证员工正常休息,夜0:00以后到白天14:00以前,严禁在宿舍进行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杜绝活动及吸的违法行为,违者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⒄宿舍严禁以任何形式聚众赌博,违者没手赌具、赌资并罚款___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⒅未经同意不得私用别人物品、以免造成误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偷盗他人财务之行为,将受到开除并交公安机关。

⒆将社会公德,宿舍里不准大放收录机,出门关门应轻声,上下楼梯不准大声喧哗。若有同楼的人员投诉,将取消其住宿资格,严重者将无薪解雇。

⒇持续高度防火意识不准私拉乱接电线和使用高功率电器,宿舍内禁止煮饭,不准用电炉、电热器,并做到人走灯灭、风扇停,注意节约用水,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管理人员。

火警:119匪警电话:110急救电话:1203、员工宿舍消防管理制度。

⑴严禁在宿舍各出口堆放杂物,保障通道畅通。

⑵人人明白消防灭火器的位置,严禁随意挪放。

⑶人人明白公司疏散流程,最低限度可做到自救。

⑷严禁宿舍员工私拉电线插座及使用电饭锅、电炒锅、电热水等电器,一面引起电线短路失火。

⑸严禁宿舍员工做饭,并使用明火照明。

⑹人人做到人走灯关。

⑺工程部定期维修、保养宿舍电源开关设备。

⑻宿舍管理人员每隔___小时,查看一次宿舍状况。

职工宿舍管理制度(四)

1、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与卫生习惯,持续宿舍的良好秩序与卫生环境,使大家有一个良好的住宿环境。

2、宿舍人员建立值班制度,做到天天有人打扫室内外卫生,持续宿舍环境清洁。

3、爱护公物,损坏按价赔偿,并追究职责工地宿舍规章制度工地宿舍规章制度。

4、墙上严禁乱涂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屑。

5、室内布置应井井有条,不得乱摆乱放。

6、持续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同事之间不得找任何借口争吵、打架。

7、不得在宿舍聚众赌博、酗酒闹事。不得将外来人带到宿舍内住宿。

8、持续高度防火意识,做到安全用电用火。

9、出入宿舍随手关门,注意提防盗贼,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10、晚上有事外出,应向上一级领导通报,并于23点前回到宿舍。

11、不得随意乱接乱拉电线,做到人走灯灭,电源断电。宿舍内不允许用电炉,发现一律没收。

12、宿舍人员发现有偷窃行为者,一律处以罚款后开除。

职工宿舍管理制度(五)

1、严格执行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雇请民工,受雇民工务必持有本人身份证,严格遵守和执行项目部制度的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安排;

2、受雇民工在上岗前务必由雇请单位对民工进行一次上岗前的法制、安全保卫教育,未经教育者一律不准上岗,严禁在宿舍内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和其他违法乱纪活动;

3、雇请民工的单位务必将每个民工的姓名、姓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等登记造册,受雇民工务必按登记房号、床号就位,未经同意,不得更改,要爱护公共财物,如有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罚款;

4、严格执行民工出入验证制度,每个民工务必由工作单位发放出入证(出入证上要有单位、相片、姓名、性别等),以备进出时门卫验证;

5、民工务必在群众饭堂就餐,生活垃圾、剩饭、剩菜,务必扔到指定地点。不准民工私自在民工宿舍内开小灶,民工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等电热器具和煤气炉具;

6、民工宿舍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照明灯具、插座等,不准使用≥60w的照明灯泡;

7、民工宿舍内务必持续清洁卫生,不准躺在床上吸烟,严禁乱丢烟头;

8、民工要听从雇请单位管理人员的指挥,统一集中住宿,不准私自带亲友到宿舍内住宿,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或管理人员批准办理手续方能住宿;

9、建筑施工现场内不准携带家属和小孩居住,合法夫妻(有结婚证)在同一个现场工作的,要有专门宿舍居住,不准在群众民工宿舍男女混住;

10、民工宿舍务必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放置位置要适当,要培训每个民工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11、民工宿舍的搭建要贴合防火规定。每幢宿舍居住人数不宜超过___人,为了便于疏散,要有一个可直接出入的门,门宽不小于1、2m。民工宿舍的门应向外开,宿舍内顶高度不低于2、5m;

12、民工宿舍通道必须要畅通,不能堆放杂物或其他物品;

6.从公司法人制度设计来论公司财产 篇六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何以能够成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主体呢?对此, 应立足于公司的法律人格要素加以判断。借鉴范建先生的观点, 公司的法律人格要素为独立的财产与独立的意思。前者构成了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所须具备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后者则构成了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所须具备的独立的意志, 即体现股东共同意志又不同于股东共同意志的作为独立的法律人格而独立生成的自主意志。

为维系和发展公司法人制度, 则需要保障公司财产独立。公司财产分为两类:其一为公司成立时的财产, 其二为公司成立后的财产。前者为公司设立时的实缴资本或认缴资本, 属于静态的财产, 关系到公司法律人格的生成。因此, 公司的这部分财产需要保持确定性和稳定性, 才能保证公司成立之后能独立承担责任。后者为公司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 即公司的资产, 属于动态的财产, 关系到公司法律人格的维系。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以被法律承认和学者所接受。在此, 无需做关于它们能成为公司财产的评价。

以下, 将结合公司法人的制度设计, 重点讨论争议颇多的劳务、人力资本、商誉、特许经营权和商业信息能否成为公司财产。

一、劳务和人力资本

对于劳务和人力资本, 都属于附着于自然人身上的无形财产, 若以二者出资, 即是用将来为公司提供的服务来出资, 不具有现实的价值性。在评估时, 一来每一个自然人的情况各异, 难以用一个统一标准来衡量, 二来评估的成本过高, 需要确定该自然人的工作经验、技能等一系列情况, 并且调查成本也较高。在以劳务出资后, 由于自然人因生老病死等原因, 导致无法履行向公司完成后续出资的义务。这势必会削弱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 这恰恰是与公司资本制度设计初衷相悖的。所以, 从现实的操作性上看, 将劳务和人力资本作为公司财产是不足取的。

二、商誉

商誉是经过较长的时间, 通过经营者的苦心经营而取得的被社会大众所认可的商业信用。关于商誉, 作为一种无形财产, 能带来经济利益, 尤其是举世闻名的商誉则更是会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而商誉也可以被评估, 事实上, 世界上知名的品牌频频被估价, 这也证明了现实的可操作性, 而商誉一旦形成, 只要按照原有的方式经营下去, 就不会产生商誉贬值的风险, 这对于维持公司财产的稳定性是有利的, 因此, 笔者认为, 商誉是可以被股东用来出资的。

三、特许经营权

关于特许经营权, 其分为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和企业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前者是指“政府授予企业专营某种事业或某种商品的权利;这些事业具有独占性质, 而使经营者获得优厚的利益。后者则是指, 一个企业 (特许人) 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 在一定的期限内授予另一个企业 (被特许人) 使用其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技术秘密等的权利。

特许经营权是被授予的, 因此该项财产权与权利人是分不开的, 授予者是根据被授予者的资格、经营能力、信誉等一系列的要素考察而确定是否授予的, 该项财产权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当被授予者转让该项使用权, 必定会受到授权人的限制。同样当以此财产权入股时, 也会受到此种限制, 因为这意味着被授权者将该项权利转让给即将成立的公司, 而未来公司的资质等问题尚属于一个未知数, 这对原授权者, 还是原来与被授权者竞争此项特许经营权的他人乃至社会大众都显示公平, 均造成不利影响。同时, 特许经营权还会由于被授予人的违法经营而被吊销, 这时造成公司注册资本不当减少, 对公司的债权人是极其不利的。因此说来, 特许经营权是不适合被股东用来出资的。

四、商业信息

信息是指以物质载体为媒介反映出来的一种新的有用的知识。信息作为一项客观存在的, 并能带来经济价值的资源, 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然而, 信息若成为公司财产特别是作为出资时的财产时, 存在着以下问题, 首先, 信息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 因此, 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而人的理性是有限的, 无法保证人们的预测能完全准确, 且由于市场变化纷繁, 过了一段时间之后, 信息可能不具有任何价值, 在此种情形下, 以信息出资, 公司的注册资本必然缩水。其次, 信息不具有稳定性, 信息一旦被别人说出, 就已不再是秘密了, 特别是在出资时的验资阶段, 验资人和其他股东均有机会知悉该信息, 一旦告知第三人或是抢占先机, 必然会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而事后的寻求救济亦更是困难, 因为举证问题将时刻困扰着权利人。最后, 就是在实际操作上, 如何进行评估并由谁来评估也将成为阻碍信息成为公司财产的又一重要因素。

综合以上分析, 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财产都能作为公司财产, 满足了生成和维系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财产方可成为公司财产。

参考文献

[1]余立力:《论财产及其形态上的新变化》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2]胡丽丽陈儒坤:论公司的出资方式《当代经理人》2006年第6期

[3]王建文范健:《论公司财产独立的价值及其法律维护》南京大学学报 (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5期

[4]杨明曹明星:《特许经营权: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5期

7.物业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宿舍是为本公司需住宿员工免费提供的集体宿舍。

第二条 办公室为宿舍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对宿舍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 各宿舍实行舍长负责制,同室员工必须服从舍长的监督及安排。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住宿员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公司宿舍组织管理工作由办公室全面负责。

第六条 办公室下设后勤主管1名,负责对宿舍进行具体管理;后勤主管

应定期对宿舍住宿情况、清洁卫生及安全等进行检查,并详细填写《员工宿舍检查记录表》。

附则: 办公室后勤主管如未及时检查宿舍,造成住宿混乱的,每发现一处,扣罚

后勤主管100元。如未认真填写《员工宿舍检查记录表》或漏填的,每发现一处,扣罚后勤主管50元。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公司员工如需入住宿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已被公司批准入职的公司员工(含试用、试训人员);

2、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无任何传染性疾病的员工;

3、家不在广州的员工或因工作需要确需入住公司的员工。

第八条 入住审批手续:

1、要求入住宿舍的员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员工宿舍入住申请

单》,经办公室后勤主管审核同意后在仓库办理住宿物品领用手续,同时后勤主管通知舍长安排住宿。

2、员工来访探望直系亲属,因夜间无法安排旅馆住宿的,由该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员工宿舍临时住宿申请单》并报办公室批准后由后勤主管安排临时住宿。临时性住宿一天以内的,由办公室后勤主管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公司领导批准。

附则:办公室后勤主管如有不坚持原则,不按程序审批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后勤

主管100元。

第九条 住宿员工退宿应办理以下手续:

1、退宿人员本人填写《员工宿舍退宿申请单》并经该舍长签字确认;

2、退宿人员与仓管员办理宿舍用品责任解除手续,退还所领用物品,

并由仓管员在《员工宿舍退宿申请单》上签字确认;

3、《员工宿舍退宿申请单》由办公室后勤主管签字确认后并存档,员工

正式解除住宿。

第十条 住宿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有权解除其住宿权力:

1、严重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

2、经调查核实,已不具备本制度之第七条的;

3、已与公司解除聘用关系的。

第十一条 宿舍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和管理,任何人无权私自安排和占用。

宿舍实行对号入住,未经办公室后勤主管批准,各床位不得随意调换。所有员工入住或退宿,必须办理钥匙、物品交接手续,离职人员须在离职起三天内搬出宿舍。

附则: 对擅自调换床位等违规行为者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者每次

扣罚100元,超过三次的取消其住宿资格。后勤主管如未及时清退离职住宿员工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后勤主管100元。

第十二条 宿舍仅限公司员工住宿,未经办公室批准任何人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及亲友。

附则: 办公室后勤主管如未及时发现私自留宿人员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后勤主

管100元。住宿员工未办手续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三条 宿舍实行舍长责任制。宿舍舍长由本舍全体舍员推荐,办公室审批。

第十四条 舍长对本宿舍负有监管职责。舍长协助办公室后勤主管负责对

本宿舍住宿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如本舍人员发生违规行为,舍长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办公室处理。

附则: 舍长如因监管不力造成住宿混乱、出现安全事故的,每发现一次,扣罚舍

长100元。本宿舍住宿员工如不服从舍长安排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元。

第十五条 宿舍内部卫生必须每天清扫一次,由舍长负责安排本舍人员每

天轮流清扫,对不服从安排的,舍长有权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附则: 住宿员工如不服从本舍长安排,拒绝清扫室内卫生的,每发现一次,扣罚

当事人100元。

第十六条 必须坚持文明住宿原则,不准在宿舍内酗酒和吵架。个人行为或个人使用物品不得对同室人员的正常生活带来不良影响。保持宿舍清洁卫生,做到一天一小扫,一周一大扫。个人物品必须及时整理,保持整洁有序。

附则:对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相邻业主投诉或同室三分之二以上住宿人员投诉的,

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超过三次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十七条 公司宿舍为集体宿舍,实行男女分住,严禁男女混住。

附则: 住宿员工如违反上述规定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2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第十八条 遵纪守法,在宿舍内严禁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

活动。

附则: 住宿员工如违反上述规定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200元。情节严重

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第十九条 住宿人员应爱护公司财物,做好宿舍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工

作,如出现人为损坏由当事人照价赔偿。同时要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出现丢失或损坏,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 宿舍室内严禁乱拉绳索、电线和在墙面打铁钉等破坏墙体的行

为。

附则: 住宿员工如违反上述规定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者每

次扣罚50元,超过三次的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二十一条 住宿员工应做好宿舍防火防盗措施:

1、宿舍内一律禁止使用明火,不得在宿舍内使用各类厨具和300W以上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宿舍内炒菜煮饭自办饮食;

2、禁止卧床吸烟和乱扔烟蒂;

3、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4、宿舍无人时应将门窗锁好。

附则: 住宿员工如违反上述规定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超过三次

的取消其住宿资格。后勤主管如因检查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每发现一处,扣罚后勤主管300元。

第二十二条 提倡节约,反对浪费,注意节约水电,做到用毕即关。

第二十三条 住宿员工使用燃气热水器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1、严禁将浴室窗户紧闭,应将浴室窗户适当敞开,保持室内通风;

2、燃气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如意外熄火或出现较浓煤气味时,应立即

关闭气阀,将室内门窗全部敞开并仔细检查漏气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办公室处理;

3、淋浴时间不宜过长,一般控制在15分钟以内,最长不得超过20分

钟,以免因缺氧引起窒息;

4、晚上就寝时,应将存放煤气瓶的厨房门紧闭。

附则: 办公室后勤主管如因检查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后勤

主管300元。住宿员工如违反上述规定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宿员工禁止使用宿舍热水器。

附则: 住宿员工如违反上述规定私自带外来人员使用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

人100元。

第二十五条 宿舍配套设备(施)出现故障时,由舍长及时报办公室后勤

主管,后勤主管负责协调维修,维修费用由该宿舍全体住宿人员分摊。宿舍配套设备(施)在正常使用期限内如出现人为损坏,导致无法正常使用须更换的,其更换费用由该宿舍全体住宿人员分摊。

第二十六条 宿舍水电费及煤气费由舍长签字确认后,由该宿舍全体住宿

人员分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以上扣款均从责任人当月奖金中扣除,直至扣完当月奖金为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员工宿舍管理规定》同时废除。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广州市碧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附件:《员工宿舍入住申请单》、《员工宿舍临时住宿申请

8.公司外租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篇八

为保证本公司员工宿舍的安全、整洁、卫生,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休息场所,确保住宿人员在工作之余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建设一个良好的集体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住宿员工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内设施,不得损坏宿舍财产及公共设施,不得在墙壁上打铁钉、拉绳子、乱涂乱画等,如造成损坏,须自行负担该项修理费用。

2、注意用电安全,不得私拉电线。

3、维护环境卫生,节约用水,用水后及时关闭水龙头。不要把食物残渣、包装物、杂物等各类垃圾丢在宿舍内,不得从窗户往外扔东西;不符合标准的责令当事人整改,如有不服从者可责令其搬出宿舍。每月不定期进行宿舍大扫除,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搬出宿舍。

4、自觉维护宿舍秩序,不得在宿舍、楼道内大声喧哗、追逐嬉闹等,以免影

响他人休息。

5、院子里的水井用完之后一定要把井盖盖好,以免他人不小心掉进井里。

9.论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篇九

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作为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基石, 其法理意义在于使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达成一种风险与权利的平衡。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对经济秩序的实际作用恰似一柄双刃剑, 一方面, 它限制了股东的债务责任, 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 成为鼓励投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强有力的催化剂;另一方面, 它也成为一些不法投资者滥用公司法人格、非法转移投资风险、逃避债务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工具。一旦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被滥用, 公司即足以使其法人面纱从法律上隔断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联系, 其结果将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遭受损害。为此, 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以判例形式率先提出了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实施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并很快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所借鉴和接受, 成为两大法系普遍采用的弥补公司法人制度缺陷的重要举措。我国自实行公司制度以来, 公司法人制度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 但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也迅速蔓延, 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此,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引入我国法律的重要体现, 对健全我国公司法制度建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揭开公司面纱 (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 , 又称为刺穿公司面纱 (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 , 或公司法人格否认 (disregard o corporation personality) , 均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 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 责令公司股东 (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 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其适用的真正目的, 是责令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并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并不导致公司法人资格被彻底否定的结果。因此, 从此意义上看, “揭开公司的面纱”要比“公司法人格否认”表述得更为直观。

二、我国公司法关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适用的要件

1. 前提条件是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只有在公司取得了法人资格, 即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下, 股东才有滥用公司作为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可能。如果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那么公司与股东之间就没有“面纱”, 也就无需将“公司面纱”揭开。如果公司没有取得法人资格, 而是在设立过程中, 即便发生了认购或认缴的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它所依据的也是其他法律制度而不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2. 主体要件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责任主体, 即面纱揭开后谁承担责任;二是请求权主体, 即谁能请求揭开公司的面纱。

(1) 责任主体, 是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积极的控制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可以看出, 我国法律规定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主要针对的是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因此, 其适用要件之一应当是控制股东有此种滥用行为, 至于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利用职务之便,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 笔者认为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律对他们的行为做了专门的规定。当然, 对于现实中股东身份与董事身份或其他身份重合的情形, 则另当别论。对此, 只有以股东的身份滥用公司法人格时, 才能因符合适用要件而揭开公司面纱, 否认公司法人格, 直索公司背后支配股东的责任。

(2) 请求权主体, 是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针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制度的行为, 通过事后的方式对因此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进行救济。因此只有遭受了实际损害的人方有权主张公司法人格否认。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请求主体是公司债权人, 而非公司和公司的内部股东。因为设置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 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就公司而言, 公司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请求, 意味着公司在主张自己不是“人”。这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就股东而言, 当他们的利益因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 可以直接向侵害其权益的控制股东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而不能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 因为股东与股东之间根本不存在“公司的面纱”。

3. 行为要件要求股东必须实施了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 造成了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的局面。

实践中,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表现形式不胜枚举, 最常见的是“空壳”公司、“脱壳”经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即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为) 、抽逃资金、虚拟股东等等情形。由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情形多种多样而且相当隐蔽, 要以立法的形式来固定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非常困难。因此,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属于衡平性规范, 未能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适用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只能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自由裁量。

4. 结果要件是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格的行为直接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害, 并且这种滥用行为与造成损害的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对此要件, 需要把握三点:首先, 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其次, 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再次, 这种损害不能通过公司自身获得赔偿。也就是说, 即使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给公司债权人带来损害, 但只要公司有足够的财产弥补债权人损失, 公司债权人就不能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的债权人要主张揭开公司面纱, 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必须承担沉重的举证责任。”与此不同的是, 《公司法》第六十

四条对一人公司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态度。

依据特别法优先普通法适用的原则, 当一人公司的股东涉嫌滥用公司法人格时, 举证责任应先落在此股东身上。

三、我国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案件适用的程序

我国公司法未对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程序做出明确规定。目前, 大多数观点从均衡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出发, 认为揭开公司面纱案件应通过审判程序, 以判决形式解决, 而不宜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否定公司法人资格应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规则, 包括

二审终审原则和审判监督程序。但是, 鉴于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件到了执行程序时公司实际已无可执行的财产, 此时, 如果一味地要求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 坚持不能以裁定的方式揭开公司面纱, 无疑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 笔者认为, 在有确凿证据证明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事实且案情简单的情况下, 应该允许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通过裁定揭开公司面纱, 追加被执行人。当然, 这一举措还有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相关的执行程序。

10.宿舍规章制度 篇十

宿舍管理条例

1. 目的:为确保公司全体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使全体人员能有一个整洁。舒适有序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 入住条件:凡入住公司集体宿舍必须是经公司录用入册的本公司员工,并办理相关手续,由主管人员带入,方可入住。

3. 相关职责:后勤负责人(黄群荣)负责宿舍日常管理,主管负责巡视监督工作。

4. 主要内容:

第一条:住宿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规法纪《治安管理条例》及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入住后需接受管理人员统一安排,不得私自调房,换床位,更换门锁,违者每人每次罚款20元。

第二条:进入宿舍须佩戴厂证,如携带提包或贵重物品,须管理人员检查后方可放行,以免公司及私人财物丢失。

第三条:宿舍区内需保持安静,不准大声喧哗。吵闹或使用大功率音响播放音乐,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四条:严禁在宿舍内吸烟,更不能聚众赌博。打架。酗酒,看不健康录像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公司将对此行为作出严厉处分,后果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爱护公共设施,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对蓄意破坏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节约用水用电,如发现有供水。供电设备损坏时应及时上报管理人员(黄群荣),最后离开宿舍人员须关掉所有电源。水源,以免发生意外事故,以上情况一经发现违者每人每次罚款5元,不准乱接电线,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棒等耗量大的电器,室内禁止烧煮。烹饪,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如因此引起事故,一切责任持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严厉打击偷盗行为,一经发现或查出将被开除出厂,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住宿人员若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的盗窃或使窃行为以及危害人生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向管理人员(黄群荣)报告。

第八条:住宿人员须相互尊重。互助互让,团结友善,每个宿舍要自觉安排好值日制度,保证宿舍的干净。使宿舍形成良好的“大家庭”气氛。

第九条:住宿人员须讲究卫生,讲究整洁,保持宿舍内铺面整洁。美观,所用日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垃圾。脏水不能乱丢。乱倒,宿舍及走廊卫生应根据每间宿舍值日表进行定时清扫,违者将责令其对整个宿舍进行一次全部打扫或处以10元/次罚款。

第十条:依时作息,未加班的员工必须在晚12:30之前进宿舍睡觉,加班时于最后下班时间起过两小时必须熄灯睡觉,违者罚款20元一次,住宿人员每晚10:30后不准进入异性宿舍,更不能异性同室共寝,一经发现,将对当事人作开除出厂处理。

第十一条:倘若员工离职(包括自离。辞退等)时,对宿舍的使用权立即终止,需在离职当天,一天内离开宿舍,其所携带物品必须按“行李放行通知”和同宿舍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证明方可放行,离厂时间为早上7:30—8:00,中午12:00—14:00,下午18:00—18:30,(行李放行通知必须由部门主管。人事行政签名方可生效)

1.第十二条: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或亲友,特殊情况需到后勤负责人(黄群荣)登记签署,方可留宿。违者罚款50元一次

厂部

11.学生宿舍规章制度 篇十一

一内务保持寝室,窗户,窗台,玻璃,门,桌柜,地面等干净整洁,不得向窗外乱丢垃圾。每个寝室选出一名寝室长,寝室成员根据本寝室值日表轮流值日。寝室内应时常做到通风换气,使室内保持空气流通(也可种上盆栽)。

二 `寝室文化

1以寝室人员自己动手为主,布置高雅,整体美观,舒适,整洁,大方,富有文化氛围。

2提倡风格各异异,形式新颖,内容健康,富有美感,体现当代大学生精神风貌和生活情趣的寝室文化。做到能体现当代大学生的个性及集体协作精神。互相监督促进,争取评选为“文明寝室”。

三 `行为规范节约用水(人走关水龙头),节约用电(人走关灯,关风扇,拔电源),管理制度《学生宿舍规章制度》。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提高道德修养,言谈举止要文明。

四 纪律.1严禁在寝室打闹和大声喧哗。学生要遵守学校宿舍各项管理制度,带好出入证。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起床,按时就寝。

(起床:6:30-7:00准备整理床铺,做个人卫生,值日生认真做好值日,就寝:12:oo准时关灯就寝,)。爱护宿舍内的一切设施,不得随意损坏,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损坏公物情节严重者,除赔偿外要进行批评批评教育及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禁在宿舍吸烟,喝酒,滋事,严禁男女生互串宿舍。

五`安全

1严禁私自安装电器.(如: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转换器等)。

2加强防范意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宿舍不准有明火,外出随手关好门窗。

3每位学员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寝室人员。

12.公司宿舍规章制度 篇十二

为使公司拥有、维持其得以运作及从事活动的必要资本, 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为维护社会秩序就必须严格规范公司的资本。因此, 传统大陆法系的学理上将其概括为公司资本三原则, 及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因而资本三原则也集中体现在股份有限公司中。

就资本确定原则而言, 我国公司法要求股东应与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一次缴清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不得分期缴纳。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与投机行为, 并且与日本、韩国等国家及地区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就资本维持原则而言, 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 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资产。其目的仍在于维持公司资本, 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这一原则要求在公司存续期间, 不许向股东分配公司的财产, 不许公司股东将出资收回。在我国公司法中, 体现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有:公司转投资的金额累积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之前, 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法条。

就资本不变原则而言, 是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变更章程程序, 不得任意变更, 如需增加或减少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这项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资本总额减少导致公司责任范围缩小, 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 我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要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提出公告, 以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等均属于资本不变原则范畴。

二、股东资本出资

出资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对公司所为的一定给付, 且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为遵循资本维持原则, 保护交易安全,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应由股东全部缴足, 一般不得分期缴纳。如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有限责任公司立法即明确要求股东必须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 以现金或实物方式缴足全部股份出资, 不得分期缴纳。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采用一次全额的缴纳方式, 也即股东应与公司设立登记时, 全部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对于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旅行出资义务原则, 公司法也有例外规定, 如“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定明出资期限, 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等。对于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一次或分期缴清所认的出资。

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类别, 不以现金为限, 而只能以财产出资, 不得采用劳务或信用等无法确实计价的资产价值。被称作资产的既可以是金钱或实物, 也可以是财产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如果是以现金以外的资产抵充其出资的股款, 应该将该股东的姓名及其财产的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的标准记载于章程中, 并报请主观机关查核。如果显著少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价格, 则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对公司负有缴纳其差额的连带责任。

三、出资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浓厚的封闭性色彩, 虽在性质上属于资合公司, 但因为股东人数较少, 股东又重视相互之间关系, 也体现出人合公司的特性。同时, 维持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强制性规定。因此, 其股东出资的转让不能完全自由, 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一点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股份是不同的。

(一) 股东之间的转让

我国公司法规定, 股东可以将其股份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并且针对实务方面的特殊性及考虑到经营权力的控制, 股东之间有时也可以进行协商, 以解决矛盾。在股东之间全部转让出资时, 可能出现公司股东仅剩一个人的情况, 有些国家允许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一人公司继续存在, 但我国公司法则不允许, 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足法定人数, 即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两人以上股东组织成立。

(二) 一般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

对此我国公司法也有明确规定, 也即股东如果未能得到其他全体股东半数的统一, 不可以将其出资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他人。这里所规定的股东通常是指董事之外的其他股东。在实践操作方面, 假设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人组成, 则其中一人要进行出资转让, 则应得到其他四人中的三人的统一。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这也有利于维持原有股东之间的伙伴关系。我国公司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如果股东不同意应当转让的出资额, 则必须购买这一转让的出资额, 否则应当视为同意转让。这个要求也是充分尊重了不同意股东的意见, 并赋予其优先的承买权利, 但如果这一权利不被执行, 则可以转让给他人。

四、小结

在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安排实务中, 在考虑公司的营运效率的同时, 也必须考虑到制度的安全性。法定资本制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程序的安全保护最为有效。我国公司法很好的内化了资本的真实精神, 并充分吸收了传统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 规定了法定资本制的一系列措施。

参考文献

[1]罗忠.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J].经济论坛, 2008, (24) .

13.员工宿舍规章制度 篇十三

为了让员工在上班之余有个舒适、安全、安静的休息环境,以饱满的精神状态迎接工作,现特制订以下规章制度,请各位员工仔细阅读,严格遵守

一、所有须住宿或离职员工,必须写书面申请,请示住宿或离宿。不得私自入住或搬离宿舍

二、每位员工必须遵守宿舍相关制度,服从宿舍长的安排。

三、每天由宿舍长检查卫生,未做好者,先给予口头警告,三次以上罚10-20元。

四、爱护宿舍内的设施,设备、热水器等公共财物,故意损坏者、除赔偿外扣50元。宿舍内的公共财物自然损坏宿舍长及时报部门主管进行安排修理。

五、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走灯熄、避免自来水长流,如有违反者一经发现罚5-10元.六、不得在宿舍内打架,斗殴、喝酒、赌博、偷窃等行为,不得影响其它员工的正常休息,如有违反罚50—100元,情节严重作开除处理并送相关部门查处。

七、宿舍员工必须在12:00之前,回到宿舍就寝,超过规定时间后回宿舍由宿舍长负责登记人员名单,第二天上交部门经理。

八、不得私自带领外界人员(不是本公司员工)留在宿舍过夜,探访人员必须在11:30分后离开,由宿舍长劝其离开。

九、宿舍内请勿大声喧哗,影响其余员工休息,如有违反罚5-10元。

十、各部门领导进行不定期抽查。卫生不合格一次20元

遇到突发情况,要保持冷静,团结一心,保护好自己及其他人。

十一、员工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共同维护宿舍良好的卫生环境。

十二、值日员工不按规定打扫卫生或不按规定投放垃圾,经寝室长提醒后仍不执行者,由行政人事部视情节轻重予以违纪处理。

十三、宿舍所有垃圾必须用垃圾袋装好,由各宿舍当日轮值人员提到指定地点放好,如检查时发现不按要求放置者,罚款10元/次。凡住宿员工将垃圾乱丢乱放者(包括扔出窗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十四、要保持高度防火意识,做到安全用电、用水,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工程部

14.公司集体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篇十四

(一)总则

为保证本公司员工宿舍的安全、整洁、卫生,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休息场所,特制定本制度。希望全体职员工自觉遵守、执行以共同创造优美的环境。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宿舍住的员工。

(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住宿制度管理,做好员工入住、搬出登记。

2、保管宿舍的公共财物,发现破损或丢失要及时上报并追究责任。

3、监督宿舍用水用电,每月月底抄电表,并将数据上报行政部。

4、做好来访者登记,严禁非公司员工进入宿舍。

(三)员工住宿制度

1、公司宿舍免费为员工提供,房间分集体宿舍和夫妻房,集体宿舍每间3-4人。

2、新入职的员工,须办理相关手续,在管理人员的安排下方可入住,不得自行搬入宿舍。入住后不得私自搬、调宿舍,如确有需要,应报予管理人员安排。

3、员工须按安排使用各自的床、床板,不得随意调换或多占。

4、员工对所居住宿舍,保持原有结构的安全完整,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舍,如有故意破坏,由现住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

5、自觉节约用水电,电表每月一抄,电费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6、自觉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同事之间应和睦相处,不得以任何借口争吵、打架、酗酒,晚上24时后停止一切娱乐活动。

7、自觉节约水电,爱护公物,损坏公物照价赔偿,不得将宿舍物品带出宿舍,违者将处以罚款100元,并予以警告处分。

8、严禁在宿舍范围内搞封建迷信和违法乱纪活动。

9、宿舍内外一律禁止养家禽家畜及宠物,以确保环境清洁卫生。

10、住宿人员离职或被取消住宿资格时,应于三日内迁出宿舍,并于离舍前通知办公室,办好电费、钥匙、用具等交接手续。

11、严禁男性员工进入女生宿舍,一经发现每人罚款100元(管理人员巡查除外);如出现骚扰、吵骂、打架等影响公司、影响其他员工正常休息者,视情节严重进行处罚,(四)宿舍卫生管理

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卫生习惯,保持宿舍内外环境卫生清洁。

1、注意室内通风,保证空气流畅。

2、自觉将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3、宿舍房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由住房员工负责,单身宿舍实行轮值制度。

2、宿舍卫生做到地面干净、墙壁清洁,严禁乱钉钉子,乱挂杂物,乱贴字画,乱扯绳子。

4、室内垃圾必须用袋装好,并一天一倒,不累积、堆放垃圾、杂 物。不准将室内垃圾随便扫到走廊、公共区等地方。保持宿舍走廊、楼梯和扶手的清洁。

5、保持卫生间的卫生。便后及时冲洗,下水道口如有堵塞现象要及时上报。

6、行政部每周一次抽查卫生状况,发现宿舍门口或走廊垃圾堆放者,将对住宿人员处以10元罚款。

(五)消防安全管理

1、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严禁随意挪放消防灭火器。

2、严禁在宿舍出口堆放杂物,保障各出口的通畅

3、使用和保管好电器,做到人离灯熄,关风扇和空调,断电源,不准私自接电线、插座,违者予以罚款50元/人。

4、宿舍严禁吸烟。

5、禁止在员工宿舍范围内燃放烟花鞭炮。

6、出入房间随手关门,并将贵重物品安全保管,注意提防盗贼。

7、严禁将垃圾等杂物抛出窗外。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50-100元罚款。

(六)宿舍出入规定

1、进入宿舍的人员服从公司宿舍规章和管理人员管理,未经批准的外来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宿舍或者厂区

2、带行李、物品出宿舍大门的员工须自觉接受管理员的检查;

3、凡外出的员工必须在晚上24时前回到宿舍;

4、来访者,需到人事做好登记,证核实后方可进入。

5、来访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非探访地段。

(七)有以下行为的,将取消其住宿资格

1.不服从公司安排、监督和管理。

2.在宿舍赌博、斗殴、酗酒及其他不良行为。

3.蓄意破坏宿舍内物品或设施的。

4.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影响宿舍安定团结,屡教不改的。

5.严重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

15.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探究 篇十五

我国学界许多学者均以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 (disgorgement) 来界定归入权的概念。具体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持有法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内部人 (insider) , 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买入后卖出, 或卖出后买入, 由此所得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的一种内幕交易预防制度。有关归入权的规定最早见于美国国会通过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其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内部人通过证券市场短线交易非法获利, 防止公司内部人员利用信息优势和特殊关系获得信息并滥用信息, 从中获取不当利益, 从而破坏证券市场的公正与稳定。但是, 随着归入权制度越来越多地适用到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 仅以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来界定归入权的概念已过于片面, 因此, 笔者认为, “归入权”概念应重新予以界定。

我国《公司法》专设一章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其中涉及归入权及其行使的条文有三处, 即第149条、152条、153条, 另外《证券法》第47条也规定了归入权制度。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来界定我国公司归入权的概念, 既是法理上的基本要求, 也是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虽然《公司法》与《证券法》对归入权对象的文字表述略有不同:《公司法》是“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证券法》则是“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对此, 笔者以为, 归入权强调的是违法违规行为后果的归属, 为突出其行为的违规违法性和后果的非正当性, 证券法上表述为“收益”更为可取。据此, 公司归入权概念可作如下界定:公司归入权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对公司内部人违反法定义务之特定行为而获得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的权利。享有公司归入权的主体是公司, 其产生原因在于公司内部人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而其权利的标的是内部人违反法定义务所获得的收益。公司归入权是公司享有的一项“期待权”。

关于公司归入权的性质, 理论界历来争论颇多, 基本上形成了请求权说、形成权说及折衷说三种不同的观点。

1. 关于请求权说。

学说源于我国台湾地区, 其主要观点是认为归入权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权利, 是公司依据自己的意志向短线交易人主张将短线交易等所取得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的权利, 该学说同时有我国台湾民法和证券法作法律支持。如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法》第157条规定:“发行股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者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0%之股东, 于取得后六个月内再行出卖或于卖出后三个月内再行买进, 因而获得利益者, 公司应请求将其利益归公司。”

2. 关于形成权说。

我国台湾刘甲一等学者认同该学说, 认为归入权的情形一旦发生, 公司对短线交易人所取得的利益只需要作利益归入的单方意思表示, 就可以使违法违规者的收益在法律上发生转移, 而不以公司具有原权利作为前提。形成权说把归入权看作是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

3. 关于折衷说。

认为归入权既是请求权又是形成权, 或者干脆否认请求权与形成权是两类不同的权利。实际上这种观点希望针对不同的情形来说明归入权的性质, 在处理归入权争议时针对归入权发生的具体情形作出灵活处理。

笔者认为, 将公司归入权界定为形成权更为恰当。首先, 形成权来源于两个合理的基础:权利人的自主意思, 或者法律的直接赋予;其次, 在物权法领域广泛存在形成权, 而人身法领域和商法领域, 同样存在着形成权。公司法和证券法上的形成权, 是由法律赋予公司直接针对公司内部人的违规违法收益而行使的权利, 而不需要以其他的权利为基础。基于此, 公司的归入权应属于形成权范畴的权利。而且, 从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来看, 法律用语均使用“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或者“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的表述方式, 充分表明只要内部人的违规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收益已经产生, 公司归入权就“应运而生”了。因此, 认定归入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 更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

二、公司归入权特征解读

公司归入权设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让内部人承担民事责任, 以防止和避免任何证券所有者、公司董事或高管人员不公平地利用其与发行人的特殊关系获得信息, 滥用信息, 从中非法获利, 从而影响公司发展及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破坏投资者的信心。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 对归入权的性质、种类、范围以及构成要件等诸多问题的认识和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 此处仅简要叙述归入权的特征。

1. 归入权的权利主体是公司。

只有在法律上具有公司法律人格的公司, 即《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才能够成为归入权的权利主体, 而其他企业, 即使企业名称中含有“公司”字样, 因不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组建的《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 就不享有归入权。归入权是由《公司法》和《证券法》明文规定的, 是一种法定权利。

2. 归入权的对象是法定的溢出收益, 这些溢出是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职业要求义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如持有公司股份的发起人、持股达到法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等通过积极的行为所实现的收益。

溢出收益可以是获得的积极利益, 在特定情况下, 也可以表现为消极利益如因内部人知情内幕交易所避免的损失。

3. 归入权的规制对象是公司的特定利益相关者即内部人, 包括公司的发起人、公司的大股东以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交易人等。

自溢出收益发生时起, 公司享有将溢出收益收归公司的权利, 与该权利对应的权利是相对行为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即相对行为人并不就此承担当然的交付溢出收益的义务, 更不承担法定的交付责任, 而是享有对抗归入权的抗辩权利。行使归入权而取得收益是建立在法律裁判基础上通过法定程序以确定利益的归属, 因而, 直至裁决生效前, 公司对溢出收益只能享有期待权。只有在支付裁决生效后, 公司对溢出收益享有的期待权方能转化为所有权。

4. 行使归入权不得附带条件, 归入权是公司的法定权利。

公司不得事先放弃行使该权利, 该权利的最终享有者是公司的全体股东。当公司怠于行使归入权时, 股东有权提出诉讼, 依法要求公司行使这一法定权利, 或者由股东代表公司行使归入权。归入权作为法定权利, 依理可以由公司进行处分, 但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交易秩序, 有必要对公司归入权予以必要的限制:公司以任何明示的文字声明等形式放弃其归入权, 对公司、公司股东及其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放弃归入权的意思表示对公司的债权人亦不产生约束力。

三、完善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之思考

修改后的《公司法》与《证券法》吸收了不少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 引入了许多先进的制度, 其中关于公司归入权的规定即是我国立法趋向成熟的表现, 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1. 归入权的规制对象过窄。

现行《公司法》第149条第2款明文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由此将所有违反内部人忠实义务而所得的收益纳入到公司归入权标的范围之内, 这对防范公司董事等从事自我交易等一系列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将起到重要作用, 但该规定仍有瑕疵, 即对承担忠实义务的主体规定过窄。首先, 该规定将监事违反忠实义务获得的利益排除在了公司归入权标的范围之外;其次, 我国《公司法》与《证券法》均没有设立“受益所有人”制度, 这一制度的缺位, 导致内部人可以轻易通过配偶、子女、亲朋好友以及与他们有密切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密切联系人利用内部关系进行交易谋利, 以逃避法律的监管。

为保证公司归入权的充分行使, 对其规制对象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1) 适当放宽归入权规制对象。《公司法》领域中, 应将监事以及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实质利益关系或其他人身依附关系的主体纳入归入权规制对象的范围。《证券法》领域中,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及与他们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主体应当纳入归入权规制对象的范围。

(2) 应增加监事为公司归入权的规制对象。如前所述,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49条未将监事纳入归入权规制对象, 这意味着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起着同等重要作用的监事, 有可能因此逃避法律对其的监督。因此, 笔者认为, 有必要在立法上将监事规定为归入权规制的对象之一。同时, 在公司实务中, 监事可以被划分为三种类型:有监事头衔, 并实际执行监事职务者, 当然地成为归入权的规制对象;有监事头衔, 但实际并未行使相关职责者, 由于实质上并没有行使监事的职责, 应将其排除在规制对象之外, 但不能免除此类人举证自己仅为名义上监事的责任;没有监事头衔, 但实际执行监事职责者, 因其实际行使公司管理职责, 应当纳入规制对象之中, 以避免因监事滥用职权侵害公司正当利益。

(3) 受益所有人。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均没有“受益所有人”的规定。这种制度上的缺失所导致的弊端已如前所述。因此, 在修订相关法律时, 有必要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 引进“受益所有人”制度, 以利于及时堵住法律相关规定不周延所引起的漏洞。

2. 归入权的行使。

归入权的权利主体是公司, 但归入权权利行使的主体应是董事会和股东。以前, 由于我国还未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因此, 当董事会怠于行使归入权时, 股东只能通过召开股东 (大) 会来主张权利。但是, 实践中这种做法却很难行得通。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 少数股东很难在股东 (大) 会上取得话语权;第二, 通过股东 (大) 会来要求董事会行使权利成本过高。

因此, 笔者认为, 应完善我国归入权的行使方法, 制定详尽的公司归入权行使程序, 弥补归入权行使程序上的不足:有必要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团体诉讼制度。所谓股东派生诉讼 (又称股东代位诉讼) 制度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大股东等违法忠实义务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导致对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损害时, 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出起诉, 追究其法律责任。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虽然都充分肯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但如果缺乏可操作的具体制度与其配套、支撑, 该制度便徒有形式, 不能实质性地发挥作用, 对维护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来说, 难免又成了停留在纸面上的几句空话。

所以, 笔者认为, 在公司归入权制度的设计上, 除了肯定股东诉讼派生制度外, 实有必要引进我国台湾地区的“团体诉讼”制度。即法律规定在一定领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某些团体享有当事人资格, 独立承受诉讼的权利义务并作出实体处分。该制度比单独诉讼更经济, 同时亦能避免因适用代表人诉讼而产生大量复杂的诉讼技术问题。因此, 只有上述两种制度设计得相得益彰, 功能上相辅相成, 才能使归入权行使得通畅、高效。

3. 引入防范机制, 防止股东滥用诉权。

启动诉讼程序如同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可从程序上保障公司归入权之实施, 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股东滥用诉权而增加讼累。为避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无休止的诉讼之拖累, 法律应当设计出相关的风险防范机制, 如对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股东的持股份额、时间进行严格限定, 以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的情形发生。

4. 公司归入权行使的期间。

现行《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期间均未作出规定, 归入权行使期间不明, 一方面抑制了公司及股东主张权利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又助长了那些谋求违法违规收益的人员的投机谋私企图。其他国家及地区对公司归入权行使期间的规定各不相同, 如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 对公司之董事或者主要股东之请求权, 自获得利益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至于两年期间到底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 在法理上仍存在争议。在笔者看来, 公司归入权属于形成权, 该权利的行使期间认定为除斥期间较为合适, 超过两年不行使归入权的, 该权利即行消灭。

四、结语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虽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 对公司归入权的认定及行使等作出了初步规定, 但由于尚未形成一套完整成熟的操作制度, 从而使得公司归入权在实践中难以行使。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 公司归入权凸显出公司与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与利益关系, 正确有效地行使公司归入权能够较好地平衡公司及其相关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有利于督促公司内部人严守自身责任和义务, 维护公司和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 立法上应尽快对公司归入权制度加以全面详尽地规范, 对其相关配套制度予以完善。司法实务上需对具有可操作性的归入权行使程序与裁判规范及时进行总结与研究, 以期尽早建立更加规范、完善的公司归入权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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