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2024-06-13

潍坊维修基金缴纳标准(精选7篇)

1.潍坊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篇一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办法及收缴标准 收缴标准:

多层50元/平米(含经济适用房)

高层 65元/平米

别墅、公寓类住宅 45元/平米

(一)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接1.5%缴存维修基金;(二)配备电梯的商品件宅,开发建设单位按2%、购房人按2%缴存维修基金 交存方式 第一种:

(一)开发建设单位代交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个人交存部分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二)购房人代交存维修资金。购房人先交存全部专项维修资金后,凭交存收据到开发建设单位报销开发建设单位应交存部分。

(三)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同时交存维修资金。

采用以上任何一种交存方式,必须同时以现金或支票支付

第二种: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有关规定予以书面告知。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非住宅物业项目建筑面积将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第三种:

购房人按规定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代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专户银行收款凭证。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按住宅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业主公约规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规定的开户银行。

第四种: 一)维修基金缴交时间、地点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缴交人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

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售房单位,应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到市物业办缴交维修基金;

3、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人、开发建设单位等,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

2.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2022年 篇二

1级:不超过3.6万元的,3%

2级: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10%

3级: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20%

4级: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25%

5级: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部分,30%

6级: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部分,35%

7级:超过96万元的部分,45%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税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年度总收入-专项扣除-起征点 -其他扣除)乘以相应税率-速算扣除

个税免征额是5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五险一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五险一金)-5000

扣除标准: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潍坊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篇三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调整2011劳务工个人缴纳统筹费用标准,并从4月份起执行新的缴费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和有关事项如下:

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记账利率

2010,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3544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年记账利率为2.3%(月记账利率为1.9‰)。

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比例及标准

个人缴费工资上下限比例、和月度缴费工资标准分别如下:

比例(%)年缴费工资月缴费工资月缴费标准

上限300%100632元8386元670.9元

下限60%20126元1677元134.2元

个人2010工资总额高于或低于年缴费工资上下限的分别以100632元或20126元作为年缴费工资基数,并以此核定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统筹费标准,其中养老保险标准保留一位小数。

三、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及标准

个人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仍分别为个人月缴费工资的8%和20%,单位部分养老保险费以当月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2.5倍核定。

四、失业保险费比例及标准

个人和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分别为个人年缴费工资的0.5%和1.5%,个人月缴纳下限为8元,单位部分缴费额以当月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倍核定。

五、医疗统筹费比例及标准

个人和单位缴纳医疗统筹费比例分别为个人年缴费工资的2%和6%,个人月缴纳下限为34元,单位缴费额以当月个人缴纳医疗统筹费总额的3倍核定。

六、费用补差

个人1~3月份三项保险的补差额均分别以个人新缴费标准核减上年标准的3个月合计计算,并在4月份工资中加入新缴费标准一并缴纳。单位部分以4月份个人部分合计数的相应比例倍数计算。各单位业务人员要尽快计算出本单位劳务工的4月份含补差后的缴费标准,和劳动力中心核对无误后,录入个人工资台账。

七、其它

4月起人力资源计算机系统中劳务工在册员工个人简况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统筹费三项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2011年新缴费标准。

特此通知。

劳动力管理中心

4.潍坊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篇四

来源: 作者: 日期:10-12-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拆迁程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而进行的拆迁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公路和地下公共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社会公益性项目是指公园绿地、广场、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体育公共设施等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负责确定具体的拆迁范围;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财政部门负责出具补偿资金证明;拆迁人负责提供安置房源证明。

公安、物价、文化、工商、房管、城管执法、林业、水利、市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进行的拆迁,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或牵头部门为拆迁人;拆迁后用于政府土地储备的,市土地储备机构为拆迁人。

拆迁人应当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定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国土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列入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落实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并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将冻结范围、时限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条 拆迁工作实行统一协调、属地拆迁。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办事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

拆迁范围内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性质的确认,由市规划部门和市房管部门负责;需要强制拆除的,移交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拆迁中涉及林地、苗木、坟头等地面附着物以及地下管线的迁移及补偿等,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政策指导与协调。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调解、裁决;依法应当进行强制拆迁的,由市政府责成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集体土地征收中需要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面附着物的,如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且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拆迁评估及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拆迁评估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依法评估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上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具体评估办法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列入拆迁范围的党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房屋,由所属单位负责拆除,政府不予补偿。国资部门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注销或核减。确需解决办公场所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涉及“退城进园”企业的房屋拆迁,由原企业组织拆除,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市区“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和《关于加快中心市区“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等政策规定,由所在村集体组织拆除。

未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如果所在村能够提供安置用宅基地的,地上房屋按照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补偿标准,并按同一区位土地价格扣除基底占地补偿后补给个人;不能提供宅基地的,按照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

第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可视为合法房屋进行补偿。房屋面积由房管测绘部门进行确认;建成年代、房屋用途及性质由规划部门确认;难以确认的,可在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公示的形式进行确认。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提请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拆除未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和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后,新搭建的房屋、栽种的树木等,不予补偿,由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限期自行拆除或清除;拒不自行拆除或清除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的迁移,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确需进行补偿的,经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办事组织协调机构协调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计租表,但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或者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性质按照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的内容确定。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由评估机构结合营业时间、纳税情况,按照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提高幅度不超过住宅房屋评估总额的20%:

(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第二十条 拆迁带院落的两层以下房屋,评估时应结合容积率,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第二十一条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名录中,通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签确定,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

拆迁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财政、房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 拆迁评估机构出具初步评估结果,按规定向被拆迁人进行公示,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

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拆迁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拆迁补偿整体评估报告送达拆迁当事人以前,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对复估或二次评估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或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可采取统一异地建设或政府采购的办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拆迁安置也可由拆迁实施单位提出定点及建设意见,市政府统一协调后,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将补偿资金全部拨到各区、开发区管委会,由各区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安置。

安置住房建设按照《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规定,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迁移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等不需要评估的补偿、补助费用及专家鉴定费等间接费用,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潍坊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及相关费用标准》执行。

拆迁评估费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委托拆迁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征地拆迁中涉及的林木、青苗、坟头、围墙、水井等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潍坊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没有具体标准的其他地面附着物的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出具认证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对拆迁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按规定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根据拆迁进度分批拨付拆迁人。拆迁补偿资金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兑付使用。拆迁项目结束后,由有关部门组织审计。

第二十八条 对拆迁评估过程中的漏项、漏评、错评及当初不能入户评估的项目,或因建设需要对计划拆迁内容进行调整,需要追加或核减相关费用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拆迁人和评估机构共同认定后,按照第二十七条拨款程序报批拨款。

第四章 房屋拆除验收及销档

第二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后,由拆迁人或委托拆迁人及时予以拆除,并达到场地平整。

第三十条 房屋拆除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和拆迁人共同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权属证书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由房管部门出具注销证明。

对拆迁居民货币化补偿后重新购置住房的,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房管部门出具的被拆迁房屋注销证明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办理有关契税的减免手续。

拆迁后的土地由国土部门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5.物业维修基金比例 篇五

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为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造价5%的比例。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一、专项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缴纳基本情况

暂定在2003年9月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由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交维修基金(房屋征拆以产权调换形式回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按该楼盘的平均售价的2%比例缴纳维修基金),存入市或区局开设的维修基金专户。

5、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凡2008年2月1日起(包括2月1日)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物业,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标准从原来购房款2%下降至1%。

7公有出售住房中属多层住宅的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款中提取20%、属高层住宅的提取3%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2%缴交;

8.多层商品住房出售时,由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高层商品住房或设有电

梯的多层商品住房出售时,由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

6.房屋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篇六

建设部的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令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是用于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储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房屋漏水属小修,应包含在物业费里.维修基金属大修,极不容易申请.一、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小区内的道路; ②小区内的路灯; ③小区内园林绿化地; ④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 ⑤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⑥小区内的停车场; ⑦其他公用设施。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②抗震结构部位; ③多墙面; ④楼梯间; ⑤公共通道; ⑥门厅; ⑦公共屋面; ⑧电梯; ⑨机电设备; ⑩本体消防设施; ⑾公共天线;

⑿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⒀共用防盗监控设施; ⒁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第一部分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一)房屋本体:

拆换加固受损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恢复承载能力。

整体修缮户外墙面、顶棚、踢脚线、外檐、雨篷抹灰层或块料面层。整体修缮公共部位楼地面面层。

玻璃幕墙整体灌注结构胶,更换变形铝合金框架、损坏玻璃。(铝塑板墙面参照执行)

户外走廊通道、楼梯间、门厅、地下室门窗整体修换。

(二)公建配套:、道路(路幅宽 7 米以下):路面破损50% 以上,整体修复路面、路沿。、绿地:经验收投入使用一年后,原有绿地率下降 30% 的,进行补栽、补植。、公益性设施(休闲椅凳、垃圾桶、亭廊、台、池、雕塑、游乐场、健身设施等):经验收投入使用三年后,设施自然损坏需修换的。、小区围墙及大门:因自然损坏影响安全和使用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第二部分 共用设备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一)垂直电梯 1、机房部分: 1)曳引机组:更换电动机定子、转子、轴承;减速器轴承、蜗杆、从动轴。)限速安全系统:更换限速器、安全钳、涨紧轮。3)控制屏:更换主控板、励磁板、电源板。4)选层器:整体更换。)终端保护装置:更换上、下极限杠杆、钢丝绳、钢丝绳涨紧装置。2、井道部分:)轿厢、轿架:更换轿厢、操纵箱(内召)、超满载装置、安全钳。)自动门机构:更换轿门安全触板、开关门电机。3)导轨:更换变形损坏部件。4)导靴:整体更换。5)曳引钢丝绳:全部更换。6)对重:更换导靴。<> 7)缓冲器:更换缓冲弹簧或活塞。3、厅站部分:)召唤按钮箱(外召):各层全部更换。2)层楼指示器:各层灯具、线路全部更换。

(二)中央空调 1、空调压缩机部份: 1)活塞式压缩机:更换气缸套、盖,更换活塞、气阀、连杆衬套、轴瓦、轴封器、截止筏,更换油泵泵体、齿轮、转子、轴承,更换联轴器柱销、档圈、传动组。2)离心式压缩机:更换电动机、主轴、工作叶轮组件、轴承、进口导叶。)螺杆式压缩机:更换转子、平衡活塞、轴承、卸载滑筏。、中央空调给水:更换钠离子交换器、各类水泵、膨胀水箱、Φ 150 以上(含Φ 150)管道、阀门、过滤器,修换电机绕组、绝缘。、冷凝器:更换阀门、管道。、蒸发器:更换阀门,修换壳管、盘管。5、膨胀阀:更换。、控制系统:更换主控板。、辅助设备:更换油分离器、贮液器、过滤器、电磁阀、压力控制器、油压差控制器、冷却塔外壳及通风机。8、风机盘管:更换风机、盘管。、新风及变风量机组:更换风机、电动机、表冷器、控制箱。、双效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更换各类泵及电机,修换发生器、吸收器、引射器、U 型管、换热器、蒸发器、冷凝器。11、通风设备:整体更换风机、风扇、散流器、除尘器。

(三)锅炉、炉体:整体更换下降管、水冷壁、耐火砖炉墙、炉胆、烟管。、水处理设备:更换水泵,阴、阳离子交换器。3、燃煤炉燃烧器:修换齿轮变速箱、风机、出渣机、炉排。、燃油、燃气炉燃烧器:修换风机、气泵、油泵、雾化器、电磁阀、调节阀,油咀。、供热设备:更换分汽缸、换热器。

(四)电气系统 1、强电:)高压柜:更换各类柜体、仪表,修换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操纵机构、互感器、熔断器、避雷器、接地开关、手车及机械闭锁电器连锁。)变压器:更换冷却风扇、控制箱、柜体、温度指示仪、绝缘油,修换绕组、绝缘、油枕、散热片。)低压电器:电动机整机更换(5kw 以上),转子、定子绕组修换(10kw 以上),更换蓄电池、不间断电源,更换各类柜体、仪表,修换断路器、开关及接触器(100A 以上)、互感器、隔离器、电容器,整体更换配电箱、控制箱、照明箱,全部更换照明灯具、线路、插座。2、弱电:)电话通讯:修换各类型程控交换机,更换交接箱、中继箱。)广播音响:更换全部音箱、扬声器、音响布线。3)电视系统:修换卫星抛物面天线、接受机,全部更换同轴电缆分配箱。)火灾报警:修换区域报警、集中报警控制器,全部更换探测器、报警器。)安保监控:修换对讲主机、更换对讲控制线路、更换电视监控控制台、监视器(多画面),小区周边防范的远红外探头(5 米以上)和彩色摄像头(多方位、多焦距),修换入侵报警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整体更换配线箱、交接箱、电缆、光缆,全部更换适配器。

(五)消防设备:、整体更换防火卷帘,更换防火门、防排烟风机、排烟防火阀。、消防给水:修换消防泵,更换泵接合器,整体更换消火栓箱,全部更换喷淋装置,整体翻修水池,更换Φ 150 以上(含Φ 150)管道、阀门。

(六)给排水: 1、生活给水:整体翻修水池、水箱,更换水泵、电机、液位控制器、气压水罐、Φ 150 以上(含Φ 150)管道、阀门,水泵维修需解体更换叶轮、泵轴。、排水设备:全部更换排水管、水封,整体更换管道,翻新化粪池、窨井、检查井、雨水井,更换动力、有源化粪池动力设备。

(七)质量要求:

7.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篇七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管理、使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维修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第3条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小区内的道路、小区内的路灯、小区内园林绿化地、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小区内的停车场及其他公用设施。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抗震结构部位、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公共屋面、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公共天线、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共用防盗监控设施及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第2章维修基金的管理控制 第4条维修基金的收取

1.开发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计算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将一次性划拨到区住宅管理部门的专用账户上。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公司财务部在小区住宅保修期满以后开始计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由财务部会计编制住户下月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客户服务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收取。

3.维修基金不足时,可由财务部编制筹集方案报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征集。第5条维修基金的保管

1.维修基金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交物业管理公司代管。

2.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一般每个小区设立一个专用账户,本体维修基金则按每栋楼宇设置一个专用账户。

3.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

(1)公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公司设立专门账户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干涉业主委员会对基金的正常使用,但有权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支出。

(2)小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如果对公用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有疑问,可向业主委员会、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提出质询。

4.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

(1)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房屋每栋为单位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并设立专用账号存储各栋物业的本体维修基金。

(2)经办人凭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原始凭据,按企业的“费用审核报销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3)财务部会计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报销单据根据企业的“会计核算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4)如果小区内的日常小修超过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比例,则应经过业主委员会或所需进行维修的单栋房屋的50%以上的业主同意,将超出的部分在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小修费里冲抵,或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提高本体基金标准来弥补。

(5)小区内的业主、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存有疑问,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查询,向公司财务部查询,管理处接到咨询后应认真予以解释。

第6条维修基金的使用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1)提出使用申请。物业公司需要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①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用章的使用申请。②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③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2)业主委员会审议。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在规定日期内召集业主大会进行审议。

(3)如果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而物业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根据不同意的意见进行整改,再次申请。

(4)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控,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

物业公司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原则上×%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在确实需要使用时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1)向业主委员会提交资料。管理公司因需要进行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时,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①公司总经理签名的申请计划。②项目的预算资料。③其他相关资料。

(2)经业主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如业主管理委员或该栋50%的业主不同意,而公司或下属管理处认为有足够理由实施该项工程的,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可向小区住宅管理部门申请,经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如果业主委员会或该栋50%的业主书面同意,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应按计划执行该项工程。

(3)年底制订基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并予以公告。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下一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及预算,在业主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应在公告栏予以公告,让全体业主知晓。

第3章物业维修基金资料的保管

第7条应在每月月末将本月物业维修基金的发生凭据汇总、记账并按“会计核算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8条财务部经理对物业维修基金的财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加密后在财务部保存。

第4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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