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论文(共3篇)
1.关于健全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论文 篇一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001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的作用,制定本办法。凡达到以下任意一个条件的仪器设备就属大型精密仪器,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1、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含10万元)。
2、单价虽不满10万元,但一个完整的系统价格在十万元以上的设备。
3、国家科委指定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见附件)
第二章 计划、论证、审购和验收
根据我院建设规划、发展方向、技术条件和经费可能,必须配备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各系和院设备主管部门制定计划逐年实施,以提高我院的教学、科研水平。
院各教研室(组)、研究室在学院下达的经费范围内,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添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事先要指定专人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采购。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要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凡低、中档大型精密仪器能满足实验需要的,不应购置高档大型精密仪器;凡能购买重要部件装配的,不要进口。整机凡国内可以生产、又能满足用户需要的,不再进口。
必须建立验收制度,任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经验收不得正式投入使用,从批准申购开始,就要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使用部门担任高级职务的教师、工程技术、实验技术人员主持,由操作人员及设备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
进口设备验收与安装过程中发现有数量、质量的问题时,应在索赔期(一般是从货物到港、站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前三十天通知商检部门出证,送订货主管部门办理索赔事宜。
第三章 常规管理
必须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审购设备审批表、论证报告、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及附件、进口免税批件、商检报告、验收记录报告,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操作规程、技术开发记录、使用维修记录以及添置的零部件及配套设备等有关资料。技术档案由实验设备管理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共同建立,分别保管。根据仪器特点对每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要制定操作规程,其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用范围、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对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则根据情节轻重应负赔偿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使用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定置、定岗、定员的三定原则。所谓定置是指定仪器或设备的固定安装或放置位置,定岗是对某台仪器设备确定岗位的责任和工作要求,定员则根据岗位的责任和工作要求以及实际的工作量确定配置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要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和安全防范制度,操作、维护、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负责日常维护,定期保养、做好使用记录和仪器设备维修记录,指导上机人员操作,使用完毕后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等。
凡已不适合教学、科研、生产使用,经改装后可以应用或原来精度不高经过改装确能提高精度的仪器设备,鼓励改装利用,但必须办理改装审批手续。使用单位提出改装的个体理由、科学论证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来源等,经学院领导签注意见报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改装,完成后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经试用一年后方能调整有关帐卡。
第四章 使用与考核
能用一般仪器设备的实验,一律不得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打破部门所有制的习惯,扩大使用面,更好地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
属于国家科委统管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应积极参加本市大型精密仪器协作网,其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有条件的都应努力为社会服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视校内、高校系统内和外系统单位的不同情况,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妥善安排开放时间,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以提高投资效益。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内容包括:实验内容、使用人姓名、使用起迄时间、仪器设备使用前后状况、实验室主任及操作、维护、管理人员的签名等。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如因管理使用不当发生事故时,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待事故原因查明后,写出事故报告,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年使用机时考核(以使用记录本登记为准);使用效益考核(包括教学、科研成果,各种功能的充分利用和功能开发等);使用管理考核(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长期未达使用机时标准亦无明显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有权将其调出。
第五章 报废的鉴定和审批
报废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经过3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的鉴定,重大的项目必须由校内外专家参与鉴定,并写出鉴定报告,提出意见。
报废大型精密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对该仪器设备历年来的全部使用情况作出总结,总结报告作为上级部门审批的依据。
报废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填写设备清单,并附上技术鉴定报告,历年使用情况等总结报告,由设备主管部门汇总后送上级领导审批。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经申请批准报废后由设备主管部门及时回收入库,设备主管部门、实验室及校财务赁报废审批件销帐。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应规章制度作废。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及系、部、中心使用学院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采购仪器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是指学院及系、部、中心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雇用等方式获取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某些特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 学院及系、部、中心采购仪器设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学院采购主体和供应商
第六条 成立“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作为学院的集中采购机构,教务处设备科负责办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价8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可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第八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构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九条 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外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它组织;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规定准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外国供应商一般应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能有效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学院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学院采购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须公开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按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文件精神执行。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第十二条 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时,一般应实行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被邀请的特定供应商一般由采购机构和教务处设备科商议确定。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因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而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第十四条 采购价格弹性不大、标准规格的现货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供应商替代的;
(二)原采购的后继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50%,因而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继扩充的;
(五)从残疾人机构,慈善机构采购的。
第十六条 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应尽量通过符合海关优惠政策条件的形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学院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购置单价为1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首先应属于本计划购置范围之内,申请人应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申购表”,由主管院长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 购置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由主管院长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的商品,各系、部、中心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和采购小组进行审核,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购买。
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需报学院用电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均实行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明确一名仪器设备购置负责人。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根据学院审核同意下达的每年项目设备购置总经费额度情况,于每年年底编报全年仪器设备购置清单,报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和教务处设备科。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投标程序规定如下:
(一)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书应当包括所购仪器设备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三)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己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四)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
第二十二条 非招、投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30天内完成,招、投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60天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时,由教务处设备科和采购机构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内容和招标程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院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时,应当将变更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告教务处设备科。
第五章 学院采购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院采购工作接受纪委、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第二十六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采购项目,教务处设备科配合采购机构共同开标。
第二十七条 学院纪委、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有权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学院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了对合同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二十八条 采购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学院纪委、学院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按学院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有意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改动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开标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拒绝采购监督小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有关材料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应责令其改正;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院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向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采购机构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院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可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违规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三第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补充,由院纪委监督实施。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关于健全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论文 篇二
第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装备,为了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进一步促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加强对校内外开放和服务,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单价为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配套使用的,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申购和论证: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照学校科学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购置和盲目购置。申购单位需认真填写《申请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并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审批程序如下,如当次购置属于实验室建设方案包含的内容,按实验室建设论证程序执行。1.申购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其中单价在2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院(系)组织专家论证,报教务处审核; 4.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 5.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在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准后进行采购。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凡学校投入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在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该对校外开放使用,以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最大作用和使用效益。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应按照校内、校外的不同有所区 别。校内由学校安排的教学不得收费,科研与社会服务应适当收取费用。对校内开放使用的应统一收费标准,并以成本收费(包括仪器设备折旧费、水电费、材料消耗费、管理费、仪器维护费),以鼓励教师更多地使用学校购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由各单位据实提出,经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查后,报教务处统一审定,并在网上公布。各院(系)、各实验室及机组不得自行改变收费标准。所收取的费用要用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功能开发等。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并纳入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要认真做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及技术档案工作,按时填报使用情况报表。有关验收、维护、调拨、报废等,按中央民族大学仪器设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实行检查与评价制度,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动态跟踪管理。学校有关部门将定期对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使用机时数、培养人才数、科技成果数、功能利用与开发数等,主要数据以原始记录为准。评价的实际情况作为今后学校投入和调整仪器设备结构的依据。
第十一条
3.大型医疗设备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篇三
大型医疗设备(100万人民币及以上的医疗设备)出现故障时,设备使用科室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医学工程科维修工程师和医学工程科负责人。
24小时未解决设备故障时,医学工程科负责人应向分管设备的副院长通报情况。
48小时未解决设备故障时,医学工程科负责人应向院长通报情况。
医学工程科应定期对大型医疗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医疗器械在使用中或使用后处理:
1.在用的医疗器械设备应建立设备档案,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并做好记录;
2.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建立销毁制度,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器械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3.对过期、失效、淘汰及其他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报废,须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并作好报废记录。
(五)国家对部分医疗器械实行重点监管:目前属于重点监控的医疗器械类别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骨科植入物医疗器械、植入性医疗器械、填充材料、同种异体医疗器械、动物源医疗器械、计划生育用医疗器械、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医疗器械、手术防粘连类医疗器械、角膜塑形镜、婴儿培养箱、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国食药监械[2009]395号》)。对于其中的植入、介入等医疗器械的使用,必须建立并保存详细的使用记录。记录至少应包括:患者姓名、产品名称、产品数量、规格型号、灭菌批号(对无菌医疗器械)等必要的产品跟踪信息,使产品具有可追溯性。
(六)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1.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制度,指定部门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2.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记录应当
保存至医疗器械标明的使用期后2年,但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包括《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内容,以及不良事件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过程中有关的文件记录。
3.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报告涉及其使用的医疗器械所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4.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
5.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或者知悉应报告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其中,导致死亡的事件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事件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告。
6.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之前对上一年度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并保存备查。
7.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突发、群发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并在24小时内填写并报送《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
(七)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医疗机构报告医疗器械使用情况时,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一级)应填报《北京市石景山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情况重要事项报告表1》(见附件1);一级以下医疗机构(除口腔诊所外)应填报《北京市石景山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情况重要事项报告表2》(见附件3);口腔诊所及有口腔诊疗项目的一级(含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填报《北京市石景山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情况重要事项报告表3》。并根据报告内容不同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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