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12篇)
1.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篇一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归纳整理及解析
发表:ahacc | 提交日期:2008-10-17 11:06:00 | 访问量:1179 |博客首页
一、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能享受的普遍性税收优惠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第四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章中,具体包括:
(一)界定为免税收入的税收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界定为免税、减税的所得的税收优惠
界定为免税、减税的所得包括五类: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非居民企业符合减免条件的所得。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对特定项目的农、林、牧、渔业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当注意,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享受此项优惠。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第二,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捂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样应注意的是: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非居民企业符合减免条件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应当注意,以下三种情形,非居民企业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
(三)从低税率的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若为工业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若为其他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l 000万元。此外,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应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2、享受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五个认定标准:(1)注册地标准:享受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注意,这里所称的“在境内注册的企业”不含在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
(2)产品(服务)标准:①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②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3)科技人员标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研发费用标准: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企业技术含量和水平标准: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应当注意,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①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②有偷、骗税等行为;③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④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应当注意,对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允许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六)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七)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抵旧方法的税收优惠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八)允许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九)投资额抵免应纳税额的税收优惠
企业购置并自身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以2007年3月16日为界,低税率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
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自2008年1月1日起,5年内过渡到25%的法定税率。其中,原执行15%税率的企业,2008年至2012年,分别按18%、20%、22%、24%、25%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二)以2007年3月16日为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
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起计算。应当注意,对于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不再等到其获利起计算优惠期限。
(三)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这里应注意,中央分享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有所区别。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即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
(四)以2008年1月1日为界,经济特区与上海浦东新区的过渡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税收优惠的起始不是获利,而是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
应注意的问题:享受此类税收优惠的企业,其设立时间以2008年1月1日(含)以后;设立地点在“五特一新”(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且必
须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过渡办法
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其享受再投资退税的条件有两个:第一,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第二,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符合以上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应当注意,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2、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应注意的是:符合旧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的所得仅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以及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
(六)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值得关注的问题
1、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新旧税法关于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扣除的规定,存在诸多不同。新税法实施后,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过渡期内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但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收入的确认和成本费用的扣除,应以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为依据。
2、同时享受低税率优惠过渡及定期减半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具体适用税率问题
如果某企业原适用l 5%的税率同时又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政策,那么其适用税率应以过渡税率为基础实行减半。即2008年至2012年及以后分别以18%、20%、22%、24%、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
如果某企业原适用24%或33%的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政策,那么其在2008年及以后一律以25%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实行减半。此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可能存在交叉,企业可自主选择最优惠的政策,但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并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3、按旧法享受税收优惠,新税法实施后情况变化如何处理
原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旧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再符合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条件,应按照旧税法的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三、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优惠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四)外国投资者从原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从原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税收优惠以利润所属年限为判定标准。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税务》200809
2.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篇二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企业是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主体,是技术成果的主要创造者、使用者和推广者,是经济实力和发展活力的根基。企业研发能力是增强竞争力的核心。但在企业内部,科技研发活动是一项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的工作,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失败,企业投入就会一无所得。研发活动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特点制约着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热情,这就需要政府通过制定与改革一系列的科技政策、财税政策来推动和激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最早出现在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中对“三新”逐年增长超过10%的企业,可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1999年又对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内资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外资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同时强调民营企业不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03年技术开发费政策扩大受惠面,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06年又取消了优惠政策对企业性质及经营状况的限制。2006年《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提出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意见,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2007年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做出了实行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规定。至此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税收规定历经多次变化,终于进行了规范统一[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可以支持和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降低创新成本、防范创新风险,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而全面推进产业升级,加速转变发展方式,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根本保障。进一步强化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产业发展和企业研发活动导向的“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是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培植壮大财源的现实需要,对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实现财源建设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依据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实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规范执行,国家从法律、部门规章等多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税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对企业所得税法提及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府部门有关规定。2008年,为落实和规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有关“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对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管理要求以及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实务操作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指导[2,3,4]。这为山西省、太原市贯彻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供了依据。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及流程
企业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必须对“116号”文件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尽可能掌握其中蕴含的有用信息。
适用主体
“11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根据规定,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以及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等都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当然,除非居民企业外,其他企业如果想享受此优惠政策,企业必须严格会计核算,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并做到准确归集。
企业研发活动的确定
企业研发活动产生研发费用,但并不是所有的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都能够加计扣除。加计扣除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达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三新”项目的标准。
区分“三新”项目,首先要看这个项目是不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范围,只有符合这“两个领域”的企业研发活动,其发生的研发费用才能加计扣除。其次,“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中的“新”,是个相对概念,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优惠政策特有的概念。所谓的“新”,就是获得了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了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并取得了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有价值的成果。因此,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改造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不属于“新”的概念。但要注意,运用理论技术实现技术创新,与应用现成的技术成果有很大区别。
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116号”文件强调了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与研发项目的直接相关性和关联性,且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进行。因此,在“116号”文件中列举的8种费用支出范围外的其他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允许计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即使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或《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可以列入的企业研发活动产生的成本或费用,均不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必须严格按照“116号”文件规定进行研发费用的准确归集。需要注意的是,不在此范围内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扣除,但只是不能加计扣除[5,6]。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
项目确认和备案登记。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立项,确定计划书和费用预算,并按要求在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项目必须符合“三新”标准要求。
项目组织实施。成立专门研发机构或项目组,建立专账管理,研发费用的科目设置和支出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费用加计扣除。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按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必要时,企业需聘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出具专门的审计报告。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注意的问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企业进行项目确认及备案登记
“116号”文件作为国家层次的文件,非常笼统,只规定了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要求,对项目确认和登记备案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中又提出,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7]。
因此,虽然太原市没有出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具体管理实施办法和办理流程,但根据上述规定,借鉴江苏省、广东省、杭州市、合肥市等实践经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该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期过后,不能在以后年度补充扣除加计部分。
同时,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要企业拿出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企业提供的有关说明材料,来判断某个项目是否属于“三新”项目中的某一类(项)。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要求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时,出具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审核的证明。也就是说,企业自身的技术部门、或者企业所在集团公司的技术主管部门,为这个项目出具的备案说明或立项批复,可成为本企业“三新”项目符合“三新”范畴的依据。只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两个领域”和“新”的概念持有异议时,才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鉴定意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企业财务和研发部门的协调配合
有许多企业的研发部门认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财务部门的工作,与研发部门无关。所以,当前多数企业在研发费用确定和归集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归集不准确的问题,主要原因就是财务核算人员不了解研发项目的工作内容,也就无法确定研发费用的归集主体,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究竟是为了研究开发还是为了正常生产经营;不了解研发项目的具体起止时间,也就无法掌握参与研发活动的人员、服务于研发活动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发生的消耗与研发项目的因果关系。因此,要做好研发费用的准确确定和归集,需要财务核算部门和技术部门或项目组进行协调配合。
财务核算部门及财务核算人员一要与技术部门或项目组加强沟通,通过立项计划书充分了解研发项目,掌握研发项目的工作内容,区分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确定研发费用归集的主体。二要掌握研发项目的各个工作阶段,区分参与研发活动的人员、设备、材料、费用服务于研发活动的起止时间,便于对研发费用做出准确归集。三要对需要研发机构、研发人员告知财务核算人员关于支出和与研发活动有关的信息提出要求。
同时,企业技术部门或项目组也要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了解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按照财务核算人员提出的告知信息要求,为财务核算人员的核算归集研发费用提供准确依据。在签订委托研发合同时,应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要求受托方及时、准确提供研发费用支出归集表,以保障本企业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企业加强研发活动的过程管理
“116号”文件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以及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因此,企业要加强研发活动的过程管理,以保证研发活动的正常实施和为享受加计扣除提供证明文件或依据。
一要加强研发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包括项目组研发人员的编制成立文件以及日常考勤、科技活动、参与时间等情况考核资料。二要加强研发项目专用设备、仪器的管理和维护。对于在生产线上实施的研发活动,应由研发机构与生产部门共同协商做好研发活动的时间安排,做好相应记录并经两部门签字认可。三要加强研发活动中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的管理,研发活动中的耗材最好指定研发机构(或研发小组)专人领用,并注明是何研发项目使用。四是加强研发活动中的无形资产管理,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等形成的专利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研究成果的评审论证等费用支出证明等。五是研发项目活动结束后,研发项目组或专门机构要及时收集整理研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和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同时要注意,由于部分研发项目与生产活动紧密相关,在费用归集时应严格区分研发活动费用与正常生产经营支出,避免出现随意扩大现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企业加强专门研发机构建设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根据“116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为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应尽量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如果有专门的研发机构、专职的人员、专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再实行专账管理,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就可以非常准确、便捷地归集。如果不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一些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就很难分清,特别是研发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同时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以及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项目,很难准确、合理地计算出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支出,很多企业就畏难而退,失去加计扣除的机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都适用,但通过调研得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要远远高于非高新技术企业。原因主要有如下:一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必须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这也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的两个领域之一;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地方国税、地税部门的全程参与,这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提供了优先和全面了解;三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研发费用的准确归集和机构审计,对下一步享受政策奠定了基础。但要注意,两者的适用情况并不一样,《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其口径要小于按照《高企认定工作指引》要求归集的研发费用。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还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核算并正确归集研发费用。因此,企业应该尽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叠从而加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和加计扣除优惠,获取更多的税收利益,进一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要得到有效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科技、税务、财政等政府部门要相互协调,通过多种渠道进一步扩大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共同促进加计扣除的落实;企业要正确掌握相关政策精神,规范企业管理,准确归集政策规定的加计扣除费用,用足用好政策。
摘要: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为背景,系统分析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注意事项以及对企业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创新,政策解析
参考文献
[1]吕金平.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企业中的运用[J].辽宁经济,2010(9):98-99.
[2]高媛.科技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对企业推动的探讨[J].财经界,2010(12):60-61.
[3]彭保红.并不是企业所有研发费用都可加计扣除[J].税收征纳,2010(5):39-40.
[4]舒云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处理的探讨[J].时代金融,2012(26):25.
[5]杨博.企业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界定及准确归集[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5-8.
[6]牟小容.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变迁与构建[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2-16.
3.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税负影响解析 篇三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业;税负
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主要内容
所谓“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也就是将当前国内部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利用增值税的抵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在全国推开后,其的税率发生了显著变化,从以前按营业额的3%税率缴纳营业税变成了按增值额的11%税率缴纳增值税。物流辅助服务业的税率变化相对较小,由以前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变成了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具体参见表一。
表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税率、税基表(交通运输业)
税种
适用企业
税率
税基
营业税
运输类(装卸、搬运等)
3%
营业收入
全额
服务类(仓储、配送、代理等)
5%
增值税
交通运输类
11%
增值额
物流辅助服务
6%
二、理论环境下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过程
营业税属于传统商品劳务税,实行普遍征收,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增值税不同于其对每个流转环节均按全额课税,而是对每个环节的增值额计税,无论商品、劳务经过几个流转环节,其计税总值就等于商品、劳务的最终销售价格。交通运输企业税基由营业额转换为增值额,从每个环节都需征税转为对最终环节征税,将引起企业税负的大幅变化。
1.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中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标准规定如下: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采取按销售额和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的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率为3%。因此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企业实际税率下降。交通运输业实施增值税后,和原来的营业税相比,企业税率相当。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为含税收入/(1+0.03)×3%,而营业税是价内税,按现行税制缴纳的营业税为营业额×3%,在相同条件下计税依据减少,营改增后税负有所下降。
2.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企业税率虽有所调整,但由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征收对象,一般纳税人可以将采购的原材料及相关固定成本进项抵扣,因此实际税负也明显减轻。通过调查显示,有97.8%的税负下降企业是由于“营改增”后上游企业可开出增值税发票,或本企业购进设备扩大规模所带来的进项税抵扣增加而使实际税负减轻。
从增值税的流转过程来看,“营改增政策”减轻企业税负的主要方式
三、现实环境下交通运输业实施“营改增”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抵扣范围小
交通运输业的主要成本来源于: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人员工资、车辆折旧等几大项。其中,路桥收费站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即过路过桥费无法作为进项抵扣;燃油费用方面,长途行驶的货车经常会遇到只有普通发票的加油站,导致这部分燃油费用也无法冲抵增值税;人员工资也不能作为进项抵扣。由此可见理论虽好,实践过程中必要进项税发票缺失,使得原本打通的第二产业税负流转,存在堵塞,导致企业实际税负增加。
2.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少
交通运输业大部分经营用地为租赁形式,只能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而不能抵扣增值税。企业经营用运输车辆是企业主要固定资产来源,也就是主要增值税进项计算来源,但是从目前企业车辆持有状况分析,可以抵扣的进项依旧较少。具体从来看导致进项少的原因可以分为三种:其一是2011年以前买的,只能计提折旧而不能抵扣增值税;其二是以挂靠形式获得,也就是说企业车辆是驾驶员购买后挂靠在公司,每个月缴纳一点管理费,公司负责为驾驶员运输的业务给客户开具发票。该类车辆不属于企业资产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其三,因车祸导致的整车报废,若认定为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要作转出处理。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税务处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则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由此可见,无论是外购汽车还是挂靠经营,或者整车报废都会导致企业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抵扣的进项减少从而增加了企业实际税负。
四、对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税收筹划建议
1.尽快进项企业资产升级改造
改革企业经营方式从挂靠向自持转型,购入部分固定资产或者对旧车进行更换,加大技术改造和创新力度,提高企业运力,并且增加企业进项税,从而降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2.开拓业务,打通产业链条
企业应认真学习相关“营改增”政策利用优惠条款,差别税率等税收优惠措施,改革企业经营战略方面,利用“营改增”打通产业链条,扩展企业的业务范围,增加进项税可抵扣范围,降低企业实际税负。
3.加强企业会计人员对相关法律条文学习
以整车报废为例,实际工作中大部分企业均采用进项税转出,但是目前对于运输车辆非正常报废,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范畴,相关税收政策没有明确的解释和界定。实践中交通运输车辆非正常报废是否属于关税收政策没有明确的解释和界定。尽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 10 号)和财税〔2011 〕111号)文件都没有直接的规定,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 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从税法法理上看,因车祸引起的整车报废, 不属于车辆“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因此,不能定义为“非正常损失”。交通运输车辆因车祸导致的整车报废,是非正常报废, 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建议纳税人根据目前相关税法规定, 充分利用税政条款,做出有利于自身经济利益的判断,并同时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有效沟通,获得其支持和认可,尽可能的将因车祸导致的整车提前报废,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丹,杨秋煦.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税负的影响——基于上海市改革试点政策的分析[J].财会月刊,2013,03:15-18
[2]刘梦婷.营改增对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3,06:72-73
[3]刘颖婷.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税负研究[J].商业研究,2013(1)
4.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篇四
A.政府部门
B.社会资本方
C.项目公司
D.项目实施机构
4.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要求,PPP项目应()获得合理投资回报。
A.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
B.通过“政府付费”及必要的“使用者付费”
C.只能通过“使用者付费”
D.只能通过“政府付费”
5.采用BOO模式运作的PPP项目,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拥有项目所有权,不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移交项目设施,有利于制定较低的项目产品(服务)价格。
A.BOT
B.BOOT
C.BOO
D.DBFOT
6.针对PPP项目融资难问题,可通过市场化的办法,建立PPP项目保险机制,以增进PPP项目的()能力。
A.信用融资
B.资产抵押
C.公司融资 D.政府融资
7.在PPP模式中,()是当地公众利益的代言人,维护公众利益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
A.社会资本方
B.地方政府
C.咨询机构
D.PPP项目公司
8.PPP项目()主要明确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
A.权利义务边界
B.交易条件边界
C.履约保障边界
D.调整衔接边界
9.财政部物有所值评价指引,提出物有所值评价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并要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A.定性分析
B.定量分析
C.主观分析
D.客观分析
10.PPP项目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
A.项目公司
B.社会资本方 C.实施机构
D.咨询机构
11.PPP项目强调建立()伙伴关系,要求建立具有可持续性的项目运作结构。
A.政府投资
B.社会投资
C.长期合作
D.市场运作
12.对于PPP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项目,有关单位应在PPP合作期结束前一段时间(过渡期)共同组织成立(),启动移交准备工作。
A.移交工作组
B.监督工作组
C.谈判工作组
D.测试工作组
13.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
A.经常性支出
B.资本性支出
C.债务性支出
D.股权性支出
14.政府财政资金在项目前期投资中不适当的强力介入,对社会资本和民营资本就会产生(),并对社会资本介入PPP项目产生障碍。
A.挤出效应 B.示范效应
C.乘数效应
D.连锁效应
15.我国相关政府文件提出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A.直接投资
B.间接投资
C.股权合作
D.保底承诺
2.多选题 【本题型共15道题】
1.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全国PPP项目信息按照()实行分类管理。
A.项目库
B.机构库
C.专家库
D.资料库
E.知识库
2.PPP模式要求政府部门由传统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中的直接“经营者”,转变为(A.执行者
B.合作者
C.投资者
D.监管者)。E.领导者
3.推广应用PPP模式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A.发挥各自优势
B.合理分担项目风险
C.完善公共治理体系
D.节省社会投资
E.扩大公共需求
4.引入PPP模式有利于打破传统体制下()等弊端,建立责权明晰.相互制衡.公开透明的体制机制,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深化改革。
A.投资膨胀
B.信息不透明
C.布局失调
D.权力寻租
E.效率不高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规定,PPP模式可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予以实施。
A.委托运营
B.特许经营:
C.购买服务
D.投资补助
E.股权合作
6.地方政府债务分为(),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A.特殊债务
B.一般债务
C.普通债务
D.专项债务
E.主权债务
7.PPP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
A.停业整顿
B.停止侵害
C.消除影响
D.支付违约金
E.赔偿损失
8.PPP模式强调()等重要理念。
A.地位平等
B.政府退出
C.长期合作
D.法治观念
E.公众参与
9.我国目前对PPP项目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实行()。
A.审批制
B.授权制 C.核准制
D.追溯制
E.备案制
10.PPP项目风险分担应遵循()等基本原则。
A.由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风险
B.承担的风险程度与所得的回报相匹配
C.社会资本承担的风险应有上限
D.尽可能通过保险来转移风险
E.政府应尽可能将风险转移给社会资本方
11.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要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
A.能源
B.交通运输
C.水利
D.医院养老
E.体育设施
12.财政部门积极推动PPP模式的主要目的包括()。
A.将PPP作为化解存量债务风险的工具
B.将PPP作为促进城市化建设的重要抓手
C.将PPP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开辟的新渠道
D.将PPP作为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主要工具)、环境环保、农业、E.将PPP作为构建项目管理新体制的切入点
13.规范PPP项目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包括()等不同层次。
A.国家法律
B.战略规划
C.PPP政策
D.PPP操作指南
E.PPP合同范本
14.PPP融资强调的是()项目融资。
A.完全追索权
B.无追索权
C.有限追索权
D.套期保值
E.股权回购
15.使用者付费型PPP,也称()PPP,重点关注经济基础设施(EconomicInfrusture)建设,强调市场化运作,使用者付费。
A.资产型
B.服务型
C.经济型
D.社会型
E.市场型
3.判断题 【本题型共8道题】
1.纳入当地基础设施PPP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次推进。对于需要当年推进实施的PPP储备项目,应纳入投资预算计划。
Y.对
N.错
2.《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5年第25号令)仅适用于授予境内法人特许经营权的情形。
Y.对
N.错
3.如果政府财政资金过度介入,说明不存在财政资金紧缺问题,因此从融资的角度看,没有必要采用PPP模式。
Y.对
N.错
4.商业活动的特许经营(Franchise)不适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PPP的范畴。
Y.对
N.错
5.PPP项目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来安排融资,是以项目发起方为信用主体的融资活动。
Y.对
N.错
6.国有企业以社会资本的身份参与PPP项目,难以实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Y.对 N.错
7.PPP模式要求政府应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
Y.对
N.错
8.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负责编写。
Y.对
N.错
5.支持创新创业企业政策!!精!! 篇五
财税政策30条的解读
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可申请20万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的创业担保贷款,政府给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
实施全方位风险缓释基金支持。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向科技中小型企业提供展期贷款,政府在资源配置方面给于倾斜。暂不符合银行展期贷款要求的企业,凡是银行承诺续贷的,可向市、县科技部分提供申请,按照程序决策后,给于最长1个月的风险缓释基金支持和担保服务。建议再成立互联网企业,启动大学生做法人,有机会申请20万创业贷款。可以入住大学生孵化器。大学生自主创业人员招聘应届大学生,签订1年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保,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补贴标准,给于最长3年的补贴。
1)对于易邻里、衣家、影院在线公司,是不是符合小微企业的定义,如果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企业担保贷款,政府贴息50%。
2)对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的企业缴纳保险费12个月创业者,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1.2--1.5万。3)对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吸纳毕业10年内的大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职工缴纳保险4个月 以上,给于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人2500元。
4)需要去科技局确认:易邻里、衣家、影院在线公司是不是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说列出的政策还有什么细则。科技局付雯雯电话8234544
2、鼓励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市级财政对科技中小企业以专利、商标权质押贷款给于贴息补助。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1)需要确认:易邻里是否是科技中小企业条件,是否可以用现有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3、天使投资基金
潍坊市政府2015年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由市金控集团采用市场方式运作,首期基金规模3亿元。
1)市金控集团负责人:周国 电话***
办公地点:金融大酒店13楼
可以加强沟通联系市金控集团相关负责人,确认什么样的企业符合使用天使基金,可以让周总引荐其他投资人。
4、社会力量举办额众创空间
可支配中间在500平米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90%,属租赁场地,租期5年以上,配套宽带及必要的办公设施;以服务创客为主的创客空间,聚集活跃创客不少于100人,聚集活跃 团队的不少于20个;设立种子基金300万。1)需要咨询:种子基金的300万的来源。
2)社区在线影院可以参照打造,政府可一次性补贴50万。
5、鼓励发展社会化风险投资
对于在我市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且本地企业站其投资总额70%以上的股权投资类企业,3年内给于营业收入8%的补贴,最高累计不超过300万。
1)具体政策咨询:市金融办
2)集体下汽车产业园是否可以用这个政策。
6、支持创建高层次创业孵化基地
对于评估认定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区,在省级奖补得基础上,市级按照省里的标准的50%给于一次性奖补。对于评定市级的创业孵化器,给于每处100万云的一次性补贴;其中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的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标准提高到200万。
2016年潍坊市政府投资17亿建设4个大学生孵化基地。1)具体政策咨询:市人社局
2)集团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投标城建大学生孵化基地。
7、资助高端人才创业经费
对于技术研发能力较强、创业成果突出或科技创业项目能够引领创业发展、经营业绩较好,有望成为国家级、省级创新领军人才(团队)的,每年甄选一次,给于每人100万,团队300万的经费资助。咨询政策:市委组织部。
1)目前易邻里借助常海团队申请鸢都领军人才团队。
6.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篇六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税收试点政策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四)天使投资个人、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执行时间及试点地区
本通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本通知所称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8日
7.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思考 篇七
GA公司创建于1991年, 是国内半导体分立器件行业最大的二极管制造、销售企业之一, 已在深交所正式挂牌上市。产品覆盖了低端的硅普通整流二极管、中端的玻璃钝化 (GPP) 整流二极管, 以及高端的硅稳压管、硅肖特基二极管, 共有50多个系列、1500多个品种, 产品畅销日、韩、美、欧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
公司在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了NG公司1498.40万元, 占总股本30%;和JX公司700万元, 占总股本31.82%, 积极向外拓展业务。
2008年12月公司被认定为省2008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 有效期三年,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所得税自2008年起三年内享受10%的优惠, 即按15%的税率征收。
由于公司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是一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销售企业, 所以公司涉及税率为17%的增值税的业务。
公司的税负主要有以下几项:
(1) 增值税:每月根据公司的进项税和销项税计算缴纳企业增值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根据每月交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5%城市维护建设税及3%教育费附加及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
(3) 企业所得税:每季度根据财务报表上的数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公司2008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因此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
(4) 个人所得税:公司员工的工资薪金达到标准, 则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股东年终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
(5) 印花税:公司订立合同销售产品, 购买原材料, 机器, 及消耗性材料等, 均需交纳合同项下的印花税。
(6) 房产税:公司的生产办公厂房是由公司自己建造的, 按国家相关规定, 每年需交纳房产税。
(7) 土地使用税: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每年须按照按照定额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率为4元/平方米。
(8) 车船使用费:公司现有办公及送货车辆, 每年按照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9) 其他一些地方税种:防洪保安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地方教育基金等等。
2 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
2.1 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执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国发[2006]6号、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国科发火字[2000]1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 根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进行计算, 符合抵扣条件, 同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 在以后纳税年度中逐年延续抵扣。
(1) 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 并且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
(2) 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完成相应的备案程序, 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 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3)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职工人数少于500人, 年销售额低于2亿元, 资产总额低于2亿元。
(4) 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来说, 在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 高新技术及研发经费、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等通常情况下不低于销售额的5%和60%。
2.2 利用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节税的基本思路
(1) 由公司出资3000万元, 设立一家创业投资企业, 公司100%控股。
(2) 创业投资公司分别出资1913.35万元和636万元收购GA公司持有的GN公司30%和JX公司31.82%的股份, 对于GN公司来说, 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但是未上市。
(3) 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 (含2年) , 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4)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可以增加公司的税后收益。
2.3 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条件
(1)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的企业, 通常情况下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 按照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需要到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
(3) 按照相关规定, 办理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自己的业务。
(4) 实收资本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 补足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5) 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6) 对于投资管理责任, 通常情况下, 由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来承担。
2.4 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一般程序 (以苏州市为例)
(1) 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 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 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4)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2.5 节税效果模拟分析
假定进行税务筹划前, 某纳税期间GA公司从GN公司分回利润1000万元, 本公司利润3000万元, 需交纳所得税:3000*25%=750.00 (万元)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进行税务筹划后, 将作如下安排:
(1) 新设创业投资公司以1913.35万元收购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GN公司30%的股份。
(2) 新设创业投资公司取得GN公司分回利润1000万元。
(3) 新设创业投资公司其他项目产生利润3000.00万元。
现分析税务筹划后的所得税税负:
(1) 新设创业投资公司其他项目应缴纳所得税为:
3000*25%=750.00 (万元)
(2) 新设创业投资公司投资GN公司可抵免所得税为:
1913.35*70%*25%=334.84 (万元)
(3) 整个新设创业投资公司可节省所得税为:334.84万元。
(4) 整个创业投资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750.00-334.84=415.16万元
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来说, 由于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 符合相关条件的, 共可节省所得税334.84万元。
参考文献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R].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R].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
8.货币政策、政治联系与企业投资 篇八
摘要: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方面,货币政策不仅影响着实体经济的发展,也是微观企业决策所面临的重要经济环境。从民营企业高管的个体背景入手,分析当政府与民营企业以政治联系的方式关联起来的时候,企业的投资行为对货币政策的反映有何不同,对比政府干预程度不同的地区,企业政治联系使得货币政策对企业投资的作用也产生不同的影响效果。研究发现,高管有政治联系背景的民营企业都出现货币政策对微观企业投资决策传导作用的偏离。
关键词:货币政策;政治联系;企业投资
中图分类号:F82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85831(2016)02005010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与新兴经济体国际化程度的逐渐深入,世界范围内金融危机更加深刻地影响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对此,各国政府意识到货币政策的重要作用,更加积极地运用货币政策对经济运行系统和产业结构进行调控。货币政策调控的频繁,将加剧企业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此时,有政治联系相对于无政治联系的企业,更容易获得银行更长期限的贷款,而且在转型经济地区,企业获得信贷的机会与金融资源的政治关系依赖性更强 [1-2]。政治联系将通过影响企业的融资环境和信用条件来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在中国,由于国有企业与政府天然的产权联系,所以政治联系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民营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上。陈运森和朱松 [3]的研究发现,政治联系使中国的民营企业拥有更多的外部融资便利,可以降低对内部资金的依赖而降低融资约束,使投资与现金流敏感度降低,并减少与政府的协调成本,从而提高投资效率。可见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对投资的作用更强。Chen et al [4]研究中国民营上市公司政治联系发现,有政治联系的企业,过度投资的行为并不普遍,投资支出与投资机会敏感性较高。杜兴强、曾泉和杜颖洁 [5]的研究表明,政治联系与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概率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过度投资的概率随着政治联系强度的增大而增大,同时,地方政治联系比中央政治联系对上市公司过度投资概率的影响更加显著。
由此可见,在中国关于政治联系与民营上市公司投资关系的实证研究虽然丰富,但未能取得一致的结论。同时,宏观经济不确定性会影响公司投资行为,并且通过外部需求、流动性资金需求和长期资金需求渠道起作用。但这种作用在不同经济周期,不同股东性质和行业性质的公司中表现有差异 [6]。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货币政策的调节与变化最终需要落实到微观企业行为上,成为观察宏观经济环境影响企业投资行为的重要方面。综上所述,本文将从货币政策变化的渠道出发,力求通过这一外生窗口探究政治联系与民营企业投资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理解宏观政策影响企业微观行为的传导机制,并为之提供更丰富的视角与经验依据。具体而言,将以民营上市公司的高管(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否正在或者以前曾经担任过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来衡量企业是否具有政治关系,研究货币政策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是否因政治联系而存在差异,以及这种差异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如何。
一、文献评述、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
在大多数转轨经济国家中,由于政府控制着大量的经济资源,企业通过建立政治联系,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价值。这些价值主要来源于政府的优惠政策 [7]、宽松的征税政策 [8]以及对企业贷款融资的优惠 [9]。余明桂和潘红波[10]的研究发现,企业可以通过政治家与企业的关系对国有银行施加影响,使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容易得到银行提供的贷款支持,企业受到的银行信贷歧视的问题得以克服或减少。在市场化进程较落后的地区,这种依靠政治关系便成为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有效途径。企业的政治联系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企业的融资环境与条件,导致企业面对货币政策变化时,存在融资约束敏感性的差异。
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方面,中国央行通过调控手段收紧银行信贷,减缓投资的增速和规模,这种紧缩的货币政策通常是为了抑制经济活动过快或过热发展,防止资产泡沫形成。此时,由于信贷渠道的收紧,企业获得贷款的增量将减少,既已形成的企业的债务也将对企业的投资活动产生约束。饶品贵和姜国华 [11]发现在货币政策紧缩期间,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在较差融资环境下,使用商业信用作为替代的融资方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紧缩政策的效果。黄乾富和沈红波 [12]研究发现,商业信用比银行贷款更能够抑制过度投资行为,长期债务对企业过度投资行为产生较弱的制衡作用。可见,上市公司的债务比例与企业过度投资水平之间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在相同的制度环境和经济条件下,通过融资渠道,货币政策对企业投资活动的调控具有整体上一致的作用。然而,货币政策调控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影响,在深入考虑企业的政治联系行为后,也将展现出不同的微观结构图景。
一方面,根据政治联系的“帮助之手”,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当货币政策紧缩导致信贷配给时,企业的政治联系可能是企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社会声誉的一种信号显示机制。因此,在相同程度的货币政策调控期间内,有政治联系的企业获得相对较多的融资资金,以满足企业的投资机会。Cull and Xu [13]基于中国企业的研究发现,有密切政府关系的企业,有可能获得国有银行的贷款并有更高的投资水平。另一方面,根据政治联系的“攫取之手”,在制度环境与法律保护较弱的地区,企业通过政治联系获得贷款融资的非市场化特征更显著,而融资资金的配置具有非生产性的寻租特征 [14]。与没有政治联系的企业相比,具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即使存在更高的违约率,也能从国有银行那里获得更多的贷款,从而导致非生产支出的增加。万华林和陈信元 [15]的研究表明:有政治联系企业的非生产性支出往往表现在花费更多的资源与政府部门沟通和协调上,从事更多满足政府政绩或上级领导个人需要而非企业生产需要的投资活动。政治联系在上述两方面对企业资源配置的作用,不仅影响货币政策对微观企业投资活动调控的有效性,而且将扭曲货币政策的微观传导机制。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说。
假说1:有政治联系的企业,紧缩货币政策对企业投资规模的调控作用不明显;在货币政策紧缩时期,由于政治联系的存在,驱动了企业扩大投资规模。
假说2:在货币政策紧缩时期,有政治联系企业的过度投资并没有受到明显的抑制。在货币政策宽松时期,有政治联系企业的投资不足得到明显的改善。
二、研究样本与研究设计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
所使用的A股民营上市公司的财务和市场数据全部来自CSMAR数据库,政治联系的数据,即企业的高管是否正在或过去担任过政府官员,数据信息来自企业和网上披露的个人简历,信息经过手工整理得到,样本的年度区间是2005-2012年。样本的筛选,研究惯例剔出:(1)金融类、房地产类上市公司;(2)ST、PT公司;(3)上市未满3年的公司;(4)财务数据缺失公司;(5)总资产或所有者权益小于0的公司。通过对样本筛选处理,最后得到的研究样本为3 658个公司。为了结果的稳健,文章采用在1%水平下对公司的连续变量进行了winsorize处理。为了减少内生性的影响,文章对除货币政策指标和政治联系指标以外的解释变量采用滞后处理。另外,文章参照Peterson [16]研究,进行了公司层面和年度层面的聚类分析(Cluster)处理调整。文章回归模型采用Eviews的GMM回归方法。
(二)研究设计和变量定义
民营企业高管的政治联系,是考察政府干预企业经营行为的更微观的通道。定义政治联系,用虚拟变量(Connect)衡量,当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曾经担任过政府官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Connect=1,否则Connect=0。本章中的货币政策松紧指标(MPolicy),选取货币供应量M2,货币供应量作为中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本文选取的是货币供应量M2增长率扣除考虑当期经济增长情况和通货膨胀因素以后的净增长部分。其他相同变量的定义见表1。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是出现的主要变量总体样本和分类样本(将样本按照民营企业所在地区政府干预的强度分类)的描述性统计。对统计结果分析发现,总体样本企业的投资率(Inv)的均值是0094,中位数是0066,而位于政府干预程度较强地方的企业投资率的均值是0179,中位数是0152,对于位于政府干预程度较弱地方的企业投资率的均值是0049,中位数是0046。由此可见,位于政府干预程度强的地方的企业投资率明显大于总体样本,也大于位于政府干预程度较弱的地方的企业,因此可以初步判断位于政府干预程度较强地方的企业更容易有过度投资的可能。对于货币松紧指标(Mpolicy)的统计结果在总体和分类样本中都表现出了基本相同的结果,显示出宏观经济政策的外生性和独立性。对于民营企业政治联系的虚拟变量指标(Connect)的均值是0189,而位于政府干预程度较强地方的企业政治联系指标的均值是0192,位于政府干预程度较弱地方的企业政治联系指标的均值是0181。可见位于政府干预程度较强地方的企业政治联系的情况相对更多一些。随后,将政治联系再分类,以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曾经担任过政府官员为一类(Connect1),担任过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为一类(Connect2)。统计发现,在研究的民营企业样本中担任政府官员的政治联系少于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这类政治联系,而且同样的在政府干预程度较强地方的企业政治联系比例较高。
(二)回归结果与分析
1投资水平模型检验结果
考察具有政治联系的民营企业如何通过这种联系,应对货币政策变动对企业投资的影响,以对货币政策的微观传导机制差异及其效果作出解读。基于政治联系作为政府干预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在全样本分析的基础上,考虑政府干预制度环境的讨论,用政府干预指数作为分类依据,按照指数大小将样本分为3类(政府干预强、政府干预中和政府干预低),并对政府干预强和政府干预低2类子样本进行对比分析。
表3是使用投资水平模型(1)回归的结果。从总体样本回归结果看,民营企业的投资水平与货币政策的松紧程度(MPolicy)同样得到了与前文相同的负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064,显著水平在5%以下,政治联系变量(Connect)与企业投资水平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010,显著水平在5%以下,在同时考虑货币政策和企业政治联系的共同影响的时候,交互项(MPolicy×Connect)有显著正相关关系的结果,相关系数为0013,显著水平在10%以下。由此可见,国家采用的紧缩货币政策对企业的投资具有抑制作用,而有政治联系的企业具有更高的投资水平,因为有政治关系的企业通过政治家对银行产生影响从而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有政治关系的企业更易于获得银行贷款。因此,当国家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的时候,有政治联系的企业同样可以融到资金投入投资项目中,从而使货币政策对企业投资的传导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因政治关系的差异而出现异化,货币政策的调控作用受到了一定的干扰。
同时,对比分析2个子样本的回归结果,对于政府干预强样本组,货币政策对企业投资的影响,同样表现为负相关关系,相关系数-0010,显著水平在10%以下,而政治联系对企业投资的正向影响却非常明显,相关系数达到0011,显著水平在1%以下,交互项因而呈现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达到0010,显著水平在1%以下。相较之下,政府干预弱样本组,货币政策对企业投资影响的负相关关系更加显著,达到-0106,显著水平在1%以下,而政治联系对企业投资的正向影响的显著性却有所降低,相关系数为0007,显著水平在10%以下,交互项系数为0005,显著水平也在10%以下。可见,具有政治联系的企业较没有政治联系的企业具有更高的投资率。特别是在政府干预较强的地区,货币政策调控作用对企业投资的传导机制相对较弱并受到一定的抑制。企业通过政治联系获得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导致了银行信贷资源的错配和企业投资低效率。
2.投资效率模型检验结果
表4和表5是使用投资效率模型(2)和(3)回归的结果。使用投资效率模型主要是考察紧缩货币政策是否对企业过度投资具有较好的抑制作用,以及宽松货币政策是否对企业投资不足具有缓解的效果,当企业具有政治联系的时候这样的作用是否会产生促进或减弱的效果。同时,也将样本分为3类(政府干预程度强、政府干预程度中与政府干预程度弱),并对政府干预强和政府干预低2类子样本进行对比分析。
表4的回归结果,从总体样本看,被解释变量为投资过度(OverINV)与解释变量紧缩货币政策虚拟变量(TMP)呈负相关关系,相关系数-0006,显著性水平在5%以下,与政治联系变量(Connect)呈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0010,显著性水平在5%以下,与紧缩货币政策和政府控制的交互项(TMP×STATE)呈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0010,显著性水平在5%以下。这种相关关系无论是在政府干预强的样本组或在政府干预弱的样本组都表现一致,过度投资与紧缩货币政策变量的负相关关系在政府干预弱的样本组显著性最大(1%以下),与政治联系变量的正相关关系在政府干预强的样本组显著性最大(5%以下),交互项在政府干预强的样本组显著性最小(不显著)。
由此可见,紧缩的货币政策对民营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同样具有抑制作用,但随着政府干预强度的增加,这种抑制作用逐渐减弱,说明地方政府的干预对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具有促进作用,导致投资过度的低效率结果;政府与企业的政治联系也促进了企业的过度投资,而且在政府干预强的地区表现更加明显;紧缩货币政策对民营企业过度投资的抑制作用总体较弱,但是在政府干预弱的地区,这种抑制作用却比较明显,验证了假说1。
从表5的回归结果看,被解释变量投资不足(UnderINV)与解释变量宽松货币政策虚拟变量(LMP)呈负相关关系,对总体样本和2个子样本都十分显著(1%以下),相关系数分别为-0013、-0013和-0014;与政治联系变量(Connect)呈负相关关系,总体样本和政府干预强的样本组显著性较大(5%以下),相关系数分别为-0006和-0005,在政府干预弱的样本组不显著,相关系数-0009;与宽松货币政策和政治联系的交互项(LMP×STATE)呈负相关关系,在政府干预强的样本组显著性最大(5%以下),相关系数-0007,在政府干预弱的样本组显著性最小(不显著),相关系数-0002。由此可见,宽松的货币政策对民营企业的投资不足具有明显的缓解作用,而且随着政府干预强度的增加,这种作用明显增强,由于具有政治联系的企业比其他企业更容易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在货币政策宽松时期同样具有优势,促进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验证了假说2。
四、拓展政治联系检验结果
前文用投资水平和投资效率模型,考察在政治联系的情况下货币政策对民营企业投资的影响,区分了在不同的政府干预度地区的差异,从投资效率的角度分别分析了紧缩货币政策和宽松货币政策对投资非效率行为的调控作用。在检验过程中,使用虚拟变量笼统地衡量政治联系。但是,政府体系官员任职的单位对资源的获得能力有所不同,因此文章进一步将企业高管政治联系再加以区分,以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曾经担任过政府官员为一类(Connect1),担任过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为一类(Connect2),考察不同种类的政治联系下货币政策对民营企业投资的影响效果。本部分使用投资效率模型,表6和7分别为投资过度和投资不足模型回归结果。
分析表6的结果发现:对于所有的分类样本投资过度(OverINV)与解释变量紧缩货币政策虚拟变量(TMP)都呈负相关关系;与政治联系变量(Connect)呈正相关关系,民营企业高管曾经担任政府官员类样本比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类的样本显著性更高,而在政府干预强的地区比在政府干预弱的地区显著性更高;与紧缩货币政策和政府控制的交互项(TMP×Connect)呈正相关关系,民营企业高管曾经担任政府官员类样本比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类的样本显著性更高,而在政府干预强的地区比在政府干预弱的地区显著性更高。由此可见,民营企业高管曾经担任政府官员,由于其担任公职时对信贷等资源的控制和接近程度高于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类的高管,即使在紧缩性货币政策调控期间内,也容易通过政治联系为企业获得相对较多的融资资金,以满足企业的投资机会,在制度环境与法律保护较弱的地区,企业通过政治联系获得贷款融资的非市场化特征更显著,而融资资金的配置具有非生产性的寻租特征,从而对宏观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产生了扭曲。
从表7的回归结果看,对于所有的分类样本被解释变量为投资不足(UnderINV)与解释变量宽松货币政策虚拟变量(LMP)呈负相关关系,其都非常显著(1%以下);与政治联系变量(Connect)呈负相关关系,民营企业高管曾经担任政府官员类样本比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类的样本显著性更高,而在政府干预强的地区比在政府干预弱的地区显著性更高;与宽松货币政策和政治联系的交互项(LMP×STATE)呈负相关关系,政府官员类样本比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类的样本显著性更高,而在政府干预强的地区比在干预弱的地区显著性更高。可见,无论在货币政策宽松或紧缩时期,政府官员类政治联系都为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资金以满足企业的投资机会起到了促进作用,从而出现在货币政策紧缩的时候对政策传导的扭曲,在货币政策宽松的时候对政策传导也相对促进的现象。
五、结论
本文研究发现国家采用的紧缩货币政策对民营企业的投资具有抑制作用,但是高管具有政治联系的企业较没有政治联系的企业有更高的投资率,特别是在政府干预较强的地区,货币政策调控作用受到一定的抑制,对企业投资的调控作用也相对减弱。企业通过政治联系获得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导致了银行信贷资源的错配,也使得企业投资低效率。通过对民营企业高管政治联系加以区分,发现企业高管曾经担任政府官员类样本比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类的样本,在紧缩性货币政策调控期间内,更容易通过政治联系为企业获得相对较多的融资资金,以满足企业的投资机会,而在政府干预强的地区比在政府干预弱的地区显著性更高。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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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etary policy,political connection,and enterprise investment
ZHAO Jing1, CHEN Xiao2
(1.Business School, Beij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tiy, Beijing 100048, P.R. China;
2.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P.R. China)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tool, monetary policy not only affect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croeconomy, but also has important impact on the micro-economic environment of which the enterprise decision makings are based upon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background of the private enterprise executives, analyzes the different reflection on the investments of the enterprises when private enterprises have politically connection and what is the effect of monetary policy to the investmentThe result shows that the transmission of monetary policy, in area with strong government interventions, the private enterprises with politically connected executives becomes less obvious
Key words: monetary policy; political connection; enterprise investment
9.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篇九
国税发〔2008〕23号
[加入时间]:2008/3/10 10:27:4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点击:324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23号2008-02-27、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执行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开具完税证明。
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国家税务总局
10.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篇十
1
政策享受对象
在深圳注册经营的下列自主创业人员:
毕业五年内大学生
毕业五年内留学回国人员
深圳市在读大学生
深圳户籍人员
港澳居民
2
申请创业贷款企业条件
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等级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毕业年度除外)。经营范围不含娱乐、户外广告、网吧等(销售除外)。
3
贷款金额
自主创业人员个人申请的最高额度为30万元;
合伙经营的可按符合贷款对象的合伙人每人不超过30万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额度实行 ‘捆绑性’ 贷款
4
贷款期限
创业担保贷款最长为3年
5
贷款贴息
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对展期和逾期的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6
还款方式
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7
申请条件
1.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及条件;
2. 具有完整可行且在经营的创业项目;
3. 信用记录良好;(夫妻双方除车贷、房贷外不超过5万贷款)
4. 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
8
申请流程
请输入副标题
自主创业人员身份确认→→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和初审→→担保审核→→贷款发放→→贷款展期→→贴息
点击“阅读原文”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文件介绍
11.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篇十一
1.市财政每年5000万元给予支持
武汉市今年设立市级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至2016年,市财政每年在市长支持经济建设发展统筹整合资金中安排3500万元用于孵化器的建设。从2013年开始,市科技局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每年不低于10%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
目前武汉市科技三项费中每年支持孵化器的资金约1000多万元,加上此次3500万元的财政支持,市财政每年将给予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新建孵化器:每平方米补助15元
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对新组建的孵化器,其孵化面积当年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安排60%,区级承担40%。
3.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以年度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贴
鼓励孵化器合作共建或自建专业或特色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孵化器自身平台建设年度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安排60%,区级承担40%。
4.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创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由市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对新列入的省、市级孵化器,由市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
5.在孵企业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器10万元
对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每认定1家,一次性奖励孵化器10万元。
6.鼓励设立创业种子资金 以年度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鼓励孵化器单独或联合各类社会投融资机构,设立创业种子资金,重点支持在孵企业的创业发展。按照创业种子资金对在孵企业年度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每家创业种子资金公司的风险补偿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安排60%,区级承担40%。
7.在孵企业获融资担保 对企业支付担保费实施补贴
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内(含)的,对在孵企业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8.好的创新项目 给予10万元的补助
深入实施初创科技企业培育工程。对孵化器内的初创企业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形成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项目,给予10万元的补助。
9.鼓励对管理团队实行股权激励 可获10万元奖励
提高孵化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鼓励对管理团队实行股权激励。每两年对市级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对获得市级优秀孵化器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0.对全市孵化器管理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加强孵化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技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等建立孵化器研讨、培训与信息交流网络,对全市孵化器管理人员进行免费培训,所需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列支。
以上10条政策的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另外,《武汉市全民创业项目引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正式发布,汇聚了19个领域的近70个项目,给创业者指点迷津。
项目涵盖农、工、服务业
如果想创业,可选择什么项目?什么样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适宜创业?据武汉市经信委综合部负责人介绍,目录优先推荐的是政策环境支持的创业领域,以及易于创业的项目,“说白了,目录推荐的都是比较好赚钱的项目。”
目录中列举了农业、工业、服务业三大产业的70余个项目,共92页,将各个项目的创业政策、创业项目优势、创业提醒等内容进行汇编,方便创业者根据自身特点寻找创业方向。比如,农业分为生态种植、生态养殖、休闲观光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等几大类,其中生态养殖业列举了生态养猪、绿色营养鸡养殖、特种水产养殖、观赏鱼养殖等项目。
效益风险提示来自“实践”
如果对某个项目感兴趣,但没有深入涉及,风险盈利也不甚熟悉,怎么办?不用急,目录对各个项目进行了效益和风险的提示。该负责人介绍,目录在编写过程中,曾多次邀请各个行业的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其效益、风险提示,都是经过行业精英们的实践而得出的,对创业者有一定的指导和提醒意义。
例如:打字、扩印服务项目——
创业条件提示:复印店必须先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固定营业场所。需到工商局办理核名、验资、注册,以及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
经济效益提示:打字复印店的大部分投资,主要集中在设备购置方面,日常的经营成本不是很高,前期投入成本能否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收回,是经营成功的关键所在。打字复印店经营情况的好坏主要取决于业务量的大小,业务量越大,盈利水平就会越高。
创业风险提示:该类项目投资金额较小,需要相应资质,项目成功与否关键在选址和创业者的营销能力上。
市民可免费领取目录
“目前,我们已向创业者免费发放了几千本《武汉市全民创业项目引导目录》,创业者如有需要,还可免费领取。”该负责人介绍,该《目录》推出后广受欢迎,感兴趣的市民,可到武汉中小企业服务超市(武汉博物馆斜对面)的创业导师咨询室(027-85317065)免费领取。
据了解,武汉市全民创业办还将发布更为详细的“全民创业项目库”,将会根据目录的索引,列出一个个具体的项目,并推出电子版进行实时更新。■
(责任编辑 卓然)
12.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篇十二
小微企业主要依靠国内市场来发展壮大,它们创新的动力和对市场需求的敏感程度是大中型企业远远不及的,它们的市场行为可以有效扩大内需,并改善我国目前过多依赖虚拟经济的情况,将资金和技术重新引回实体经济,这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为了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本文旨在解读税收优惠新政的基础上,对小微企业运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提供建议。
一、小微企业的界定
小微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家庭作坊。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目前主要按照工信部的划分标准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小微企业的规定,但两个认定标准不同。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企业一定要弄清楚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是哪种认定标准下的小微企业,避免错误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工信部的认定标准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对于工业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到300 人,且营业收入300 万元到2 000 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对于零售企业,从业人员10人到50人,营业收入100 万元到500 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而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认定标准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 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外的企业,并同时满足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从业人数的设定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新政解析
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分为五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印花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和规费的减免。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 号)规定:自2015 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又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 万元到30 万元(含)之间的小微企业也按此优惠政策执行。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优惠。
财税[2015]34号文件中的“小型”指的是企业在资产和人员方面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 人,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 人的设定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小微企业的从业人员既包括和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也包括劳务派遣制的员工。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指标应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计算(而非月度平均值),从而简化了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税[2015]34号文件中的“微利”的度量单位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非利润总额,即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经过纳税调增或调减,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为“微利”。
另外,财税[2015]34 号文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征管程序也进行了简化,税收优惠力度加大了:1符合减税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不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而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报备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的情况即可。2定额征税的小微企业,符合优惠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税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即可,不用报送资料备案。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结合实际,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
小微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一定要按照当地具体的征管要求进行备案,备案或报送的资料包括:税收优惠备案表、企业职工月度工资表或花名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协议、资产负债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税款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对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而本年度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若年度终了时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则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再补缴税款。
(二)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 万元(含3 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此项政策的有效期后又被延至2017年12月31日。对该项暂免征税规定的运用应该注意以下四点:
1. 正确理解文件的适用主体。文件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不仅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微企业,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上有一定要求,但财税[2014]71 号文件只规定了月度或季度销售额(营业额)标准。超过销售额或营业额规定的小微企业,一律不能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但如果该小微企业满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条件,可以减征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月销售额没有超过3万元,也不能免征增值税。
2. 正确理解“销售额”和“营业额”的规定。免税规定中,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额”均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增值税的销售额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例如某小微企业按月申报纳税,2015 年4 月销售货物,取得含税价款30 900 元,则该企业4 月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为30 900/(1+3%)=30 000(元),4 月的增值税可免征。但如果该企业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取得30 900元的收入,4月的营业税不能享受免税优惠,要按照当月的营业额全额交税。
纳税人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包括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例如某小微企业按月申报纳税,2015 年5月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21 000 元,销售以自产农产品加工的副食品12 000 元,由于其月销售额超过了3 万元,应就其副食品的应税销售额12 000元计征增值税360元。
3. 按季申报小微企业的税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可以以一个季度作为纳税期限,因此,财税[2014]71号文件明确规定,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例如,某社区房产中介为营业税纳税人,2015 年第一季度营业额90 000 元,其中1 月营业额50 000 元,2 月营业额20 000元,3月营业额20 000元,如果按月申报纳税,则应缴纳营业税:50 000×5%=2 500(元)。若按季申报纳税,则可以免征营业税。
4. 发生销货折让或销货退回时“销售额”和“营业额”的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折让退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纳税人当期货物的销售额中扣减。《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2014 年11 月销售额为50 000 元,2015 年4 月销售额为60 000元,同时,去年11月销售的货物因质量问题被要求退货,同时退回销售额20 000 元,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应确认2015年4月的销售额40 000元。
另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 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小微企业若既有货物销售,又有“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月销售额中应包括货物销售额和“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收入两部分,其总额按月申报不超过3万元、按季申报不超过9万元才能享受暂免征税的优惠。
对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三)印花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的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文件中的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机构和基金公司等,也包括有关放贷机构。小型、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认定标准的企业。
(四)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我国制造业设备投资及技术革新,进一步鼓励小微企业发展,2014 年10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同年11 月,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简称“2014年第64号公告”)。这两个文件明确了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政策,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读它们:
1. 政策的适用主体。财税[2014]75 号文件将企业划分为两大类:六大行业和其他企业。六大行业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只要上述业务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的50%以上就可以被划分到六大行业中。文件还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做了专门规定,这里的小型微利企业指的是符合企业所得税认定标准的小微企业。
2. 折旧方法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4 年第64号公告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新政实施后,我国现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四种:直线法(固定资产折旧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的适用)、加速折旧(包括双倍余额递减和年数总和法两种)、缩短折旧年限(不能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一次性抵扣(新政策相关规定)。其中,对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如右上表所示。
3. 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财税[2014]75 号文件中的新购入固定资产,区别于存量资产,包括购进的他人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且固定资产必须在2014年1月1日之后购入,其提取折旧的时间不能早于2014 年2 月,若在2013年12月31日购入的固定资产,从2014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则不在文件规定的范围中。文件所称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而非折余价值。因此,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是指原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
(五)规费减免政策
自2015 年1 月1 日起至2017 年12 月31 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该项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认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并且满足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相关要求,就可以减免相应的规费。
三、小微企业所得税节税筹划
(一)利用政策临界点,规避企业所得税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并且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其实际所得税税率低至10%,而一般税率为25%,中间相差15个百分点,对小微企业的利润影响极大。
要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满足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的相关要求。如果小微企业超过了规定标准,就可以考虑通过企业内部拆分来满足条件。企业的各部门可以分离出企业,成立子公司,从而把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人数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且还能够分散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
若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200 000元,可以将部分收入延期到下一个纳税年度确认。例如,某商业类的小微企业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其销售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相等。该企业1 ~ 11 月的销售收入为160 000元,不到200 000元,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需缴纳所得税16 000元(80 000×20%)。该企业12月的销售收入为50 000元,年终汇算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10 000 元,超过了200 000 元但未超过300 000元,因此所得额不能减半,但仍适用20%的低税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42 000元(210 000×20%)。
显然,12月份的收入就是纳税筹划的关键,我们可以采用递延收入,把12月份的部分收入递延到下一个年度。具体方法是把这家企业12 月份的收入,采用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进行销售,在合同上约定分两次收回货款,合同约定在12月31日之前收回货款30 000元,剩下20 000元的货款在第二年的第一个季度收回。那么,这个企业12月份确认的收入就是30 000 元,全年收入为190 000 元,其所得应当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仍是2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9 000 元(95 000×20%),当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3 000 元(42 000-19 000),税负减轻率为54.76%(23 000÷42 000×100%)。对于递延到下一个年度的20 000元收入,在以后年度,也可以按同样方法让其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笔收入也只需要纳税2 000元(10 000×20%)。
(二)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规避企业所得税
目前的企业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几类,大部分企业考虑到经营风险、资本筹集和有限的债务责任往往选择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但从税收的角度看,特别对小微企业而言,选择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会出现“重复纳税”的问题,企业的税收负担会加重。因为公司的个人股东从公司分回的税后收益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其规定的企业范畴,所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按照个人的实际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不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
因此,对于经营风险不大、规模小、按规定必须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应当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
例如,有6 个人共同筹资组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预计该公司年应税所得额为300 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应缴所得税为75 000 元,税后利润为225 000 元,公司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公积金22 500元,税后利润剩余202 500 元。6 人平均分配,每人可分得33 750 元。按照税法规定,6 位出资人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40 500元,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合计交纳115 500 元。我们对这个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把它变更为合伙制企业,预计年应纳所得额300 000 元,提取私营企业发展基金97 500元,尚余202 500 元,每人分33 750 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由于个人年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免征额42 000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比公司制企业少纳税115 500元,减税效果显著。
所以,对于经营风险不大、投入资本较少的小微企业,很适合采取独资或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如会计师事务所多为合伙企业,等到企业规模做大以后,再变更组织形式比较合适。
(三)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抵扣方式,减轻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75 号文件出台后,制造业的小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固定资产的抵扣方法,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采用一次性抵扣固定资产的价值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会加重税负。因此,小微企业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慎重选择固定资产的抵扣方式。通过以下两种情况加以说明:
1.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小微企业已经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政策,如果该企业在免征期的第一年购入一台用于生产的设备,该设备的入账价值为30 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 年,净残值为0。企业在购入设备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 万元。企业可以选择采取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费用或者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论选择哪种计提折旧的方式,对企业三年免征期的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但在之后七年,选择第一种方式比选择第二种方式每年都要多出3 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费用的优惠政策反而会导致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加重。
2. 在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的规定中,小微企业指的是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因此,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能超过30 万元。而相关的政策规定中并没有说明何时判定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擅自选用一次性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时间点,在年末报税时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要求更正,从而丧失小微企业的资格,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小微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往往较低,若一次性扣除较大金额的固定资产,将会产生较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以后年度中可能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进行抵扣。
摘要: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在原有的税收优惠基础上,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具体运用执行中,存在一些亟需解答的问题。本文归集了近两年小微企业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结合实际案例对这些税收优惠文件进行了详细解读,从实务应用的角度提出了一些纳税筹划的思路和建议,供广大小微企业参考。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011-6-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2015-3-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201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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