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2024-09-07

现场动火作业注意事项(10篇)

1.现场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篇一

安全常识应知应会 “安全生产六分钟”制度

在接受任务时思考一分钟,以提出安全保障措施及清除相关隐患的要求; 在布置任务时思考二分钟,用于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及执行的工艺等; 司机在作业前思考三分钟,用于考虑作业过程中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以及避让、应对措施,对与之配合的指挥工、作业现场、环境等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三环安全预控,四防体系 内环:司机的规范操作

中环:设备技术性能保证良好

外环: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的巡视检查

四防体系:人防、机防、协防、查防

安全六不站位

不站迎面方、不站死角、不站关路下、不站深井旁、不站陡坡、不站活位

三不伤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设施未制定不放过。

三不违

不违章作业,不听从违章指挥,不违反劳动纪律 四标六清 四标:标准码、标准车、标准垛、标准舱

六清:舱内清、甲班清、岸边清、机具清、道路清、库场清

三三制

货物稳钩3秒,货物水平运输离地30厘米、人与货物保持3米安全距离、安全六字口诀

高度、距离、工具

安全生产主要体现在生产过程中哪两个方面?

答:人身安全、设备安全。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有哪些?

答:有两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三个重点

重点人物、重点货种、重点时间段

严格二次取放货、严格二次起落钩、发动机安全操作心法

怠速启动 匀速行驶 中速作业 怠速熄火 车未停稳,严禁直接挂反向档位 不急 不燥 停稳 换挡

在作业过程中,二次作业前要先围绕车辆观察一周确认后再上车作业

2.施工现场电气焊动火管理制度 篇二

1、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持真实、有效、合格的上岗证,到项目部接受特种作业培训并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2、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每天持证到项目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并在指定时间、地点内作业;

3、电气焊人员必须备有灭火器、接火盘,动火点方圆10米之内无易燃物,并在专人监护的情况下施焊;

4、氧气和乙炔的距离不小于5米,和动火点的距离不小于10米,乙炔瓶须立放并安装防回火、防倾倒装置。

5、电焊作业必须同时具备1—3条,气焊、割作业必须具备1—4条;

6、凡违反第1或第2条每次对施工队罚款1000元,违反第3条或第4条者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注:政府消防部门检查违反1—3条者,将拘留当事人15天并处施工单位20000元罚款。

中扶建设苹果园H地块项目部

3.动火作业 篇三

1.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注: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1.2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作业基本要求

2.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2.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2.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2.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2.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2.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2.8 铁路沿线25 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2.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2.10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1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3.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

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e)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b)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c)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d)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 应随时进行监测;

e)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 格。

4.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动火作业 作业分级

1.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注: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1.2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作业基本要求

2.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2.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2.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2.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2.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2.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2.8 铁路沿线25 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2.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2.10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1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3.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

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e)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b)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c)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d)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 应随时进行监测;

e)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 格。

4.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

4.动火作业安全知识 篇四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

动火分级 1.特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部位上等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在厂区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该区动火视为二级动火。4.固定动火区动火作业

在火灾危险性小安全措施落实妥当的化验室、机械加工车间、食堂等固定区域内经常性、重复性的常规动火作业。

动火种类 1高处动火作业

1.高处动火作业应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许可标准》,佩戴好阻燃安全带等防护用品。2.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在下方铺垫阻燃毯、封堵孔洞等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动火监护人应随时关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1.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标准》,并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清理干净。特级、一级动火还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2.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符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标准》要求。

3动土作业中的动火作业

1.动土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动土作业安全许可标准》,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2.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4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为特级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标准要求。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腐蚀等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输送含有毒气物质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3.严禁负压动火。

动火作业的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相同工艺等级的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半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均按一级或特级要求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一律禁止动火。对节假日(含厂休日)中必须的动火,按用火等级提高一个等级处理。

3.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一张火票只限一处动火。特级、一级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4小时(确因工作量较大、用火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8小时),二级火票不超过3天。二级动火票时效不得跨越节假日。

4.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出装置,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置换合格后的动火“第一刀”要参照一级用火要求执行。装置已进入生产准备阶段,确需动火的要按一级或特级动火办理。

5.进设备内部动火,必须遵守“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测氧、测爆、测毒合格,分析单必须附在动火单后面。

6.“三个一”原则:特级、一级动火严格执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个动火监护人”。

用火管理范围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明火照明:

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及其切割作业、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使用临时电源、临时电线,使用电钻、砂轮、风镐、排风扇等;

5.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在生产区域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电器。

动火人权限

应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即

没有经批准的动火证不动火

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动火部位、时间与许可证不符不动火

对不符合“四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监护人的资格、职责、权限

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必须了解动火区域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监护人的职责

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对照动火单逐项确认并落实防火措施;动火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灭火等措施。监护人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离开现场。特殊情况需离开现场,必须事先安排好合格的监护人方可离开。

三、监护人的权限

1.对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用火;

2.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

3.对动火人不执行“四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有权收回动火证,并报告领导处理。

动火监护的内容

一、动火票的确认

1.火票动火部位与现场动火点必须相符。

2.火票动火级别与动火部位危险程度相符。

3.审批权限与动火级别相符(特级动火二级单位领导审批;一级动火安全部门审批;二级动火车间、部门领导审批)。

4.用火时间与相应动火级别规定的时间相符。

5.所采取的防火措施必须落实。

二、动火人员资质的审查

1.动火人员持有效《焊工操作证》。

2.高处和进设备动火作业人员,身体健康无禁忌症(眩晕、美尼尔、高血压、心脏病等)。动火确认

1.设备、管道的吹扫、置换、经检测合格。

2.动火部位与相连设备完全脱离或加盲板分隔。

3.电焊回路线必须搭接在焊件上。

4.动火点周围半径15米范围内必须清除易燃物,地沟、阴井、地漏已有复盖封闭、隔离措施。

5.现场消防器材、喷淋、冷却措施,必须到位、完好。

6.乙炔瓶、氧气瓶之间距离为5米,乙炔瓶、氧气瓶与动火点之间距离为10米。胶管无老化,接头夹牢,乙炔瓶有无回火装置。

7.电焊接线必须完好,无裸露现象。

8.二米以上高处动火作业,风力超过五级禁止用火。

动火作业中几个主要数据的确认

1.乙炔瓶、氧气瓶之间的间距为5米;

2.乙炔瓶、氧气瓶与动火点之间的间距为10米;

3.静电接地桩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4.设备管道动火前测爆、测氧分析数据: 可燃性气体爆炸极限>4%,检测合格指标<0.5%; 可燃性气体爆炸极限<4%,检测合格指标<0.2%; 氧含量检测合格指标为:19.5%~23.5%。

5.动火点周围下水井、地沟、地漏、电缆沟清除易燃物并封闭的最小半径为15米。

6.高处动火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应停止用火。

动火中检查

1.动火本体有无异常;动火环境条件有无变化(如天气变化等)。

2.动火周围装置、设备、管线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

3.气瓶胶管接头有否松动、脱落。

4.动火作业必须按火票规定时间进行动火。

动火后检查

1.动火现场余火是否熄灭。

2.切断动火设备电源、气源。

动火异常情况的处置

一、动火中发生火情的处置

1.动火中动火本体发生小的火情,若周围无燃烧物或动火部位不与其他物料管道、设备相连,不会造成火灾蔓延的情况下,应就地用灭火器材将其扑灭。查明动火部位有无余料,余气,处置合格后再行动火。

2.动火中发生火情,有可能蔓延,造成火灾的(包括误切割带物料管道),影响周围装置生产等,应立即停止动火,组织现场人员扑救(冷却控制火势)的同时,迅速通过“119”电话向消防队报警和车间、单位领导报告。并组织操作人员采取隔离,关闭物料阀门等措施。

3.扑救有毒气体、物料火灾、人员站在上风向,必要时配戴个人防护器具。

二、动火乙炔气发生漏气回火情况的处置

发生乙炔气胶管脱落接头漏气回火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迅速关闭乙炔瓶、氧气瓶瓶阀。若气瓶阀门一时无法关闭在向119报警的同时,应立即对气瓶实施冷却,组织人员将着火气瓶转移到安全地带后,再采取用湿布关闭阀门,用干粉、CO2等灭火器将火扑灭。

三、发现动火部位(管道)有余压余气情况处置

动火中若发现动火部位有余压余气应立即停止动火,采取泄气泄压措施。

四、作业环境发现异常情况的处置

1.动火现场若发现异味,应立即停止动火,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恢复动火前应用检测仪器对大气环境检测合格。

2.动火中高处作业时风力超过5级以上,应立即停止用火。

五、设备内动火作业异常情况处置

设备内动火入作业人员发现胸闷、气急、监护人员应立即有权停止动火,人员撤离现场。严重者可进行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等措施。动火作业许可

1.动火许可证的办理

二级动火作业

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并确认签字,提交作业所在部门主管安全领导批准。

一级动火作业

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并确认签字,连同安全施工方案、现场处置方案、风险分析结果一起提交作业所在部门,经作业所在部门主管安全领导审核后,由质量安全部负责人审批。

特级动火作业

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并确认签字,连同安全施工方案、现场处置方案、风险分析结果一起提交作业所在部门,由作业所在部门和质量安全部负责人共同审核后,交总经理审批。

2.动火许可证的关闭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份:作业人员、作业所在部门和质量安全部各持一份。作业完成后,监护人认真检查现场有无隐患,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签字关闭,交质量安全部存档。

遇节日、假日、夜间或其它特殊情况时,一级、二级动火《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因故取消,《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原审批人签批,并告知各相关方。

5.公司动火作业制度(推荐) 篇五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动火作业管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动火作业等级

1、特殊动火

2、一级动火

3、二级动火

二、动火作业审批

特殊危险作业审批由公司经理批准,一级动火作业由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批准,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申请部门(车间)负责人批准。动火地点生产岗位班长签字(生产与动火作业要协调)。

三、动火作业必须按以下规定实施

1、填写动火作业证(许可证)

2、作业证要填写安全措施(注意事项),确保两个以上手提灭火器或者有水在作业现场。备用可扑灭初期着火点工具、铁锨、扫帚等。

3、动火作业之后要及时除掉火源,首先动火人灭火,然后向负责作业人员报告,负责人再现场检查一次。

四、责任追究

1、车间部门负责人管理所属人员所属区域的灭火作业,所属人员和区域违章动火发生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须承担领导责任。

2、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员是消防安全负责人,如公司在动火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本制度自2018年4月20日起执行。

6.焊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篇六

1)清除动火地点周围可燃物资或采取有效的隔离方法,遮盖隔离物应阻燃材料,严禁用塑料薄膜及塑料编织布、(泡沫衬垫)等易燃物遮盖隔离。高空动火作业点下方,火星所及的范围内应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2)检查焊、割设备是否完好,必须规范放置设备、设施,严禁乙炔横卧,氧气、乙炔同放一处,并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在有易燃易爆、可燃气体(粉尘)、带电、压力式密封(储罐)容器、涂涮过油漆的物体及场所进行焊、割明火作业时。除对周边进行清理外,还必须经相关专业人员现场认可,确认安全后才能动火;

4)盛装过可燃气体、液体和有毒物资的各种容器,必须彻底清洗、置换,确认安全后才能动火作业;

5)作业人员在不了解焊、割物体内部是否安全、是否对相邻部位有影响或存在危险因素,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预防措施时禁止焊、割明火作业;

6)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操作证和动火证、并确认安全后才能作业,未经公司消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换动火人和监护人;

7)经公司专职消防人员现场安全确认,且由用火单位派有专人在场监护,并准备好相应的灭火器材的情况下,方能在规定的动火范围和限定的时间内动火作业;

8)动火结束后,应对动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动火工作票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动火作业中其作业人员的人身以及设备系统的安全,加强动火管理工作,防止火灾 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工作票的执行程序、动火级别及其它要求,适用于本公司重点防火区的动火作业工作以及禁止明火区的动火管理工作。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按照该制度执行动火工作票

第三条 动火工作票制度内容:

1、动火工作票仅限于严禁明火区域有动火时使用,凡不是必须在现场动火的,应拆下动火部件,移到安全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若同时伴有机械检修任务则必须同时执行检修工作票规定。几个动火项目不能合办一张动火工作票。

2、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3、在保证设备性能的前提下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焊接,以减少动火机会。

4、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6、一级动火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二级动火必须在72小时内完成,三级动火必须在120小时内完成。二级、三级在每天工作结束、人员离开现场前,必须认真检查,消除火源。次日开工前,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认真检查安全措施,以防运行方式改变,破坏原有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 由于动火地点、动火作业对象不同,存在的火灾危险程度也不一样,因此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审批手续都应有所区别。为此,在保证安全动火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执行动火工作票的程序,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及火灾隐患。根据危害程度,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危险级别依次降低。

1、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如:主控室、油库区、油罐、天然气存储区、配电室、电缆夹层(间、沟道)、变压器、含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的容器内等区域。凡在以上区域内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砂轮打磨、电钻打眼、喷灯作业、冲击作业等能够产生火花的工作都属于一级动火作业。从事动火作业必须办理一级动火作业票。

2、二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较大,如:仓库内部、油库围墙以外10米之内,天然气管道、油管道10米以内、易燃易爆容器周围5米以内、各部门油类存放区内。

3、三级动火区是指一、二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部位、场所,禁止明火区域。除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明火作业。

4、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油车停靠的区域;压力容器管道未泄压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可燃气罐存放区域。

第五条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程序:

1、一级动火工作必须由动火单位的班长(如班长不在可由组长)提出申请,车间主任签字确认,分厂安技科审核,安技处长和分公司总经理批准指定消防负责人后方可执行。

2、二级动火工作须由动火单位班长(如班长不在可由组长)提出申请,车间主任签字确认,分厂安技科审核,安技处长批准指定消防负责人后方可执行。

3、三级动火工作须由动火单位班长(如班长不在可由组长)提出申请,车间主任签字,分厂安技科和分厂厂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动火工作安全措施的制定

1、消除现场可燃物。

2、对电缆、电线、传输信号电缆、输油管道等相关易燃易爆物体进行有效隔离遮挡,防止火焰熔渣、热辐射危及这些部件的安全。

3、对盛装可燃气体的容器要使用空气换置之后,必要时使用气体浓度探测仪器测定容器内的气体浓度,所测浓度必须低于该可然物气体爆炸下限的10%,动火作业时间不能滞后于气体取样检测30min,否则应重新检测,重要的检测取样应保留至动火作业结束后。

4、容器内施工时要向密闭的容器内持续通风,防止作业人员发生缺氧窒息,但禁止向其中注入纯氧气。

5、防止触电和高空坠落的安全措施等。

6、高空作业时要考虑火花对地上物体的影响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7、必须配备动火现场消防监护人员,并配备必要的、足够的灭火器材。

8、动火工作安全措施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专门制定。

9、动火作业间断或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和消防监护人应仔细检查现场,消除一切火源、余烬等,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确认无误后,才允许终结工作票签字确认。

第七条 动火工作票一式一份,由动火负责人随身携带,动火负责人和消防监护人不允许离开工作现场,工作结束后动火工作票由车间保存三个月,动火工作票编号由分厂安技科统一编号,动火工作票终结当日内到安技科登记存档半年。

######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动火工作票制度

为贯彻电力工业“第一、防备为主”及工作“防备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增强动火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依据《电力设备典型规程》,特订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应于全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以是及禁止明火区的动火工作。

一、动火工作票的填用

根据动火区域的划分,分别填用一、二级动火工作票

l、一级动火工作票

其实用于一级动火区。首要部位或场悉数:

(1)电气主控室,集控室;

(2)制氢室,储氢罐及周围十米以内;

(3)各油库及油组围墙以内;

(4)锅炉燃油管路,汽机油体系,翻车机、轮斗机油体系:

(5)变压器,油开关;

(6)电缆沟及电缆夹层间;

(7)各氢冷发电机及体系。

2、二级动火工作票

其实用于二级动火区。首要部位或场悉数:

(])汽机生产现场距运行的氢冷发电机及氢管路体系十米以内

(2)排油坑;

(3)电气蓄电池室;

(4)距锅炉燃油管路,汽机油设备、管路五米以内

(5)运动中心、俱乐部、招待所、室、室;

(6)供给公司的各所属材料库、设备库;

(7)各单位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内;

(8)电气、热工在油库进行相关电气方面的试验操作;

(9)制氧站、乙炔站围墙内;

(10)酸体系;

(11)新厂9#皮带间及停用的制粉体系;

(12)厂区室外烘烤、熬炼等生火作业;

(13)其它禁止明火区。.二、动火工作规定

l、动火工作票应事先编号,未经编号的动火工作票不准行使。

2、动火工作票应用黑色或兰色笔填写,不准行使红色笔或铅笔。填写要清

晰,不得肆意涂改。

3、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实行人

收执。动火工作闭幕后应将这两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一级动火

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厂安监部,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

若动火工作与运行相关时,还应多一份走运行人员收执。

4、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

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

5、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6、动火工作票不得取代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7、动火工作间断或闭幕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搜检和消弭残留火种。

8、已实行的动火工作票均应在票的右上角加盖“已实行”章。每月由车间

统一收回保存三个月。

9、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背相关规守时。均有权立即克制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

任人。

l0、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

公布。动火实行人应具有市劳动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11、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厂人员按动火等

级履举措火工作票制度。

12、遇下列情况之暂且,严禁动火:

(1)油车停靠的区域;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存放(或残留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或管道)未清理干净前

(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理由和消弭前。

13、全厂氢体系及周围的氢含量的测试,由制氢站负责;油气体含量、煤粉

尘浓度的测试,由化学车间负责。所测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

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进举措火作业。

三、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的责任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可否;

(3)工作票上所填措施可否正确完整;

2、运行容许人的责任

运行容许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措施可否正确完整,可否吻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可否已阻遏;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措施可否完善;

3、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地团体动火工作;

(2)检修应做的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相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措施和进行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闭幕;

(6)动火工作间断、闭幕时搜检现场无残留火种;

4、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人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设施;

(2)搜检现场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监督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

度吻合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着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闭幕时搜检现场无残留火种;

5、动火实行人的责任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许可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要求做好措施;

(3)周全了解动火工作使命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举措火;

(4)动火工作间断、闭幕时清理并搜检现场无残留火种。

四、动火审批权限

l、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

负责人审核,总工程师批准。

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

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五、动火工作票的实行程序

1、签发工作票

(1)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使命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

(2)工作票平常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一式二份。签发时应将工作票所有容向

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晰。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时填写后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

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票的所有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发,并仍应将工作票所有内容向工

作负责人作具体交待。工作票应由工作负责人送走运行班长。

2、接收工作票

(1)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送走运行班长,由运行班长对工作票所有内容进

行审查;必要时在“运行应采取的措施”,栏内填好增补措施,确认无题目

后记上收到工作票时刻,并在运行班所长签名。

(2)审查发现题目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晰,如措施有错误或主要遗漏,工

作票签发人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3)运行班长签收工作票后,该工作票应送交值长(单元长)审批。

3、措施的审批、实行及工作容许

(1)由化验人员对动火现场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并签注观点。

(2)化验人员签注上述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可以进举措火作业的观点后,由各级审批人员对工作票进行审核批准。

(3)根据工作票布置实行措施

(3)措施所有实行完毕.并经监护人认可,工作负责人、运行容许人、动火实行人共同到现场搜检,无误后办理开工手续。

4、最先工作

(1)动火工作最先前,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措施布置情况及注意

事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清晰后,方可下达开工命令。

(2)工作负责人和运行容许人不允在容许开工后单方面变动措施。如需变动时,应克制工作并经两边赞成,重新履举措火工作票制度。

5、动火现场的监护

(1)

一、二级动火在初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员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搜检

防火措施可否正确完整,测定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

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为试验,确地无题目后可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3)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人员或指定的义务人员始终在 现场监护。

(4)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搜检防火措施并测定

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5)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现场测定一次可燃气体、易燃

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

即克制动火,在未查明理由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6、工作闭幕

(1)动火工作竣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周全搜检并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

种后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2)工作负责人、动火实行人会同运行容许人、监护人共同到现场检

查验收。确认无题目时,办理闭幕手续。

六、附则

7.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制度引用文件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作业安全规范

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分厂(车间)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部门批准,动火证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要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

在厂区道路两旁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各级审批人、动火部位所属分厂(车间)安全员、动火作业单位安全员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分厂(车间)应书面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由动火部位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提出。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6.6

动火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职责要求

7.1

动火项目负责人

7.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1.4动火项目负责人可以是申请动火单位指定的专员。

7.2

动火人

7.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3

监火人

7.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4.4

动火部位负责人可以是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

7.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分别以红色印章加以区分。样表见附件二

8.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样表附后

8.2.2

办理好的《作业证》后,动火项目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8.3

《作业证》的审批

8.3.1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经生产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会签后,由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分厂(车间)负责人审批。

8.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公司动火安全作业证

分厂(车间):

动火级别:

编号:

动火地点

动火人及资格证编号: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年**月**日

****年**月**日

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部位负责人

动火分析时间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采样地点

分析数据

动火分析人

签字:

签字:

签字:

危害辨识

主要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落实人

□ 动火作业人持证上岗,配戴劳动保护品,监护人到现场。

动火项目负责人

(确认签名):

□ 动火设备完好,无缺陷。

□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之间距离不小于5米,与火源离距不小于10米。

□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随意搭接在其他设备上。

□ 现场配备消防器材。

□ 高处作业应采取预防火花飞溅措施。

□ 清理动火现场及周边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隔离措施,保证现场安全动火。

动火部位负责人

(确认签名):

□ 保持动火作业点空气流通。

□ 在设备或管道上动火应进行隔离、置换合格、达到动火条件。

补充安全措施:

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签字)

动火部位负责人

(签字)

监火人(签字)

动火审批人(二级)

批准意见:

(审批人签字):

动火审批人(一级)

批准意见:

(审批人签字):

特殊动火会签

(特级)

(生产技术部门、设备部门、总工程师、分管领导)

动火审批人

(特级)

批准意见:

(审批人签字):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

****年**月**日

注:1、本票一式三联: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岗位各持一联。

8.野外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篇八

1、工段长在接到任务时,要问清楚作业项目、地点及作业环境安全情况,并及时制定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当面向工作人员交代清楚。

2、外出作业必须两人以上,其中要有一名监护人,要准备好8kg灭火器一个以上。

3、到达作业场所后,作业人员要认真检查和分析工作当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并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如发现其有较大的安全隐患,不能预想到和控制其发生后果的严重性时,要及时向车间安全员或工段长汇报。

4、动火哦区域与油气间的距离要达到10米以上,10米以下禁止动火。工作车辆与动火点间的距离要达到10米以上,10米以下禁止动火。风向和油气与动火作业点方向一致时禁止动火。

5、接电源线前,要认真检查焊机与电源线有无裸露、老化、短路和搭铁等现象。断开闸刀后方可接线,禁止与抽油机电机直接连接。

6、焊接地线要与罐体断开,地线要与焊接点最近处搭铁。下雨、下雪天停止外出动火作业。

7、认真检查气带、气瓶、割枪有无漏气、老化、连接是否可靠等现象,要认真检查氧气表、乙炔表是否完好,指针失灵禁止使用。

9.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DOC 篇九

1、动火作业

在生产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动火区域以外一律严禁动火)2.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2.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2.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2.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2.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单位或单独厂房全部停炉,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与高处作业的规定;

5.2公司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4凡处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5.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阴井、地沟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的水平距离均不应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爆晒;

5.11凡在有可燃物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6、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6.1.1生产不稳定; 6.1.2设备、管道腐蚀严重。

6.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单位负责人、第2/5页 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安全科、保卫人员,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6.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公司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7.1动火分析由安全科用测爆仪检测。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测爆检测。

7.2测爆分析的测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7.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分析。

7.4测爆仪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7.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7.5.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33%;

7.5.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8、《动火许可证》的管理

8.1《动火许可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名称加以区分;

8.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8.2.1 《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本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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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8.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8.2.3 一份《动火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8.2.4 《动火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和扩大使用范围;

8.2.5 《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动火人持一份,另一份由公司安全科存档;

8.3《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8.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2h;

8.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120h; 8.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9、工作责任要求 9.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9.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科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负责人呈验《动火许可证》,经确认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9.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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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区域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9.4动火部位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许可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许可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9.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9.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规程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9.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10.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篇十

Q/208.23-2014 1 范围

1.1 本程序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的管理组织与分工、管理内容与要求。1.2 本程序适用于在公司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的管理。1.3 本程序不适用于公司固定用火点的管理。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名词术语

3.1 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 3.1.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1.2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3.1.3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1.4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3.2 易燃易爆区域:指火灾危险类别为甲类、乙类的区域。3.3 特殊危险动火

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3.4 一级动火

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动火的动火作业: 3.4.1 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 3.4.2 有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泵房; 3.4.3 油品物质装卸区;

3.4.4 污水处理场厌氧反应器、沼气柜;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3.4.5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

3.4.6 其他有产生可燃可爆物质的有限空间或场所。

3.5 二级动火:指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4 管理组织与分工

4.1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动火作业的管理工作。4.2 车间(部室)对本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动火证管理

5.1.1 办理动火证的程序和要求

5.1.1.1 动火证由动火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办理人应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填写的安全措施必须具体可行。需动火分析的项目,动火前必须进行分析,合格后由分析人签字,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办证人将动火证交给动火项目负责人。5.1.1.2 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合格的动火证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看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证交给动火人。

5.1.1.3 一份动火证原则上只准一个动火人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在大检修现场,同一项目的一台设备、一条管线需在不同房间或不同楼层动火作业时,可办理一个动火证,但需在动火证上详细说明每个动火地点。如果在同一个动火地点有多人同时动火作业时,电、气焊可分别办理一张动火证,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5.1.1.4 动火证一式三份,由安全环保部、所属单位、作业单位各留一份存查。5.1.2 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3天(包括大检修或新项目施工动火)。如果动火项目到期未完,应重新办理动火证。5.1.3

5.1.3.1 特殊危险动火,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后,经安全环保部复查,在动火证相关单位栏内签字,报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5.1.3.2 一级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安全环保部批准。5.1.3.3 二级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5.2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2.1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有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或蒸气的部位动火时,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2 动火分析项目的取样点,均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当班班(组)长或岗位操作工人负责提出。5.2.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气体必须与动火时的气体相同。

5.2.4 取样与动火的间隔期应尽量缩短,最长不准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时,应重新进行分析;在爆炸危险区内长时间动火时必须定时进行分析。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时,应由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另行作具体规定,并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5.2.5 用仪器(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5.2.6 动火分析时,一般应留样至动火结束。5.2.7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5.2.7.1 若使用仪器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5.2.7.2 若使用仪器分析或其它类似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体积百分比)。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比)。5.3 动火现场管理

5.3.1 凡在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彻底隔离(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大检修时,应经生产和检

修单位正式交接,双方签字,在安全环保部监督下,安全实施首次动火后,方可正式交付检修。5.3.2 大检修或单独装置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后,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检查、批准后,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虽然停车,但装置内仍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经分析不合格的动火现场不能降级管理。

5.3.3 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氮气、蒸气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除进行动火分析外,还应进行氧含量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内动火,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5.3.4 大检修的首次动火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应由公司或分厂的主要领导、检修单位的领导、安全环保部经理及分公司安全员共同到现场,确认动火条件,监视动火作业的实施。

5.3.5 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质。5.3.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如生产及设备确需动火时,应升级管理 ;节假日需动火时,应升级管理。

5.3.7 动火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5.3.8 动火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3.9 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两者之间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5.3.10 凡是特殊危险动火项目,动火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动火部位示意图和盲板图),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措施。动火时,分厂负责人、动火与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安全环保部人员、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5.3.11 电焊机的电源线不应超过3米,如超过3米时,应架空敷设。不准用易燃易爆的设备、管线做电焊机的二次线,电焊机的二次线应直接搭接到焊件上。

5.3.12 在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时,电焊导线不应与气焊的气带交叉在一起。在木脚手架上方动火时,对动火点下方火花有可能溅落的楼层,每层均应设看火人。

5.3.13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禁止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油品原料及产品罐区。

5.4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5.4.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5.4.2 动火人

5.4.2.1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安全环保部考试合格并持有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的人员担任。

5.4.2.2 动火人应亲自在动火证上签字。

5.4.2.3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同时在场监护。

5.4.2.4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动火证上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

5.4.2.5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程序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含动火间歇期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应主动向动火地点所在单位值班长或当班班长呈验动火证,经其

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4.2.6 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5.4.3 看火人

5.4.3.1 看火人由动火所在单位指派有岗位操作合格证、熟悉动火区域及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责任心强、有经验、懂消防知识、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所在单位共同指派。5.4.3.2 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的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看火人。5.4.3.3 一个动火点至少要设一个看火人。

5.4.3.4 看火人的位置应以能方便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为准,必要时可增设看火人。高处动火作业或动火处下方的楼板、平台有孔洞时应在上下分别设置看火人。

5.4.3.5 大检修期间一个看火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动火点时,允许一个看火人担任几个动火点的监护任务,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动火点。

5.4.3.6 看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共同采取措施。5.4.3.7 看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从事其它工作。

5.4.3.8 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5.4.5 各级审查批准人

5.4.5.1 必须是经安全环保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动火审批证的人员担任。5.4.5.2 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5.4.5.3 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检查和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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