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通知(共10篇)
1.节能减排通知 篇一
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征文活动的通知
为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建设步伐,贯彻落实好《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营造浓厚的节能宣传氛围,增强我校全体师生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实现节能减排的工作目标,引导全体师生关心身边环境、关注地球生态环境,形成全民参与节能减排的良好风尚。经研究,特举办节能减排征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后勤管理处 协办单位:校团委、学生处
二、征文主题
结合高校用能特点以及我校节能减排实际情况,以“节能产品和技术应用、节能管理制度建设、节能措施、节能金点子”为题材,题目自拟。
三、征文对象
****大学全体学生
四、论文征稿要求
1、必须是尚未发表的论文才可以申报,已经在正式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不能申报。
2、论文主题突出、论点明确、论据科学、注释清楚、表达精确。
3、论文主题:结合高校用能特点,以及我校节能减排实际情况进行选题,题目自拟。
(1)节能理论研究型论文:应围绕高校节能理念探索、节能校园建设、节能管理探讨、节能宣传教育创新等主题。
(2)节能技术经验交流型论文: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的实践应用、新能源技术与产品的实践应用、绿色建筑、能耗监测、能源审计等综合性技术项目的实践应用等主题。
(3)其它与节能减排相关的论文:节能措施、节能金点子等题材。
五、征文要求
1、本次征文只收电子文档,体裁和形式自定,所有应征文稿发送到报名电子邮箱:****@163.com;
2、截稿时间为2016年*月**日;
3、稿件字数以1500—5000字为宜,严禁抄袭,文责自负;
4、请在文稿上注明作者姓名、学院(部)、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学生需注明学院、专业、班级;
5、征文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6、文稿概不返回,请作者自留底稿。
六、评审及奖励办法
1、学校将根据征文总体情况组织专家评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颁发荣誉证书及适当物质奖励。
2、征文活动设奖情况:
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若干名。
3、对于本次节能征文活动中的优秀作品,将推荐到校报和后勤管理处处网页上刊载,作为我校2016年节能工作一部分.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联系电话:*************。
****大学节能办公室 2016年*月**日
2.节能减排通知 篇二
为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确保完成2013年目标任务, 并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奠定基础, 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完成2013年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目标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 能源资源需求刚性增长, 资源环境约束日益突出。2012年,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 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 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3.6%, 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4.52%、3.05%、2.62%、2.77%, 实现了全年目标。但是, 当前节能减排的形势依然严峻, 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更加艰巨。一是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进度滞后, 要实现“十二五”目标任务, 后三年年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需降低3.84%, 比前两年平均降幅高1.03个百分点, 氮氧化物平均降幅需达到4%以上。二是今年以来, 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长加快, 能耗强度下降速度放缓, 污染物排放增量压力加大。三是随着节能减排工作深入, 政策机制不完善、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日益凸显。
党的十八大提出, 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 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努力建设美丽中国, 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 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 树立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 以节能减排倒逼产业转型和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下更大决心, 用更大气力, 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 确保2013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7%以上, 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下降2%、2%、2.5%、3%, 促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加快生态文明建设。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公告2012年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现场评价考核和各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结果, 并在主流媒体上发布, 接受社会监督;将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区, 由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或授权约见提醒, 督促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区限期整改, 并将各地整改情况汇总整理报国务院;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 定期发布《各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各地区要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 兑现奖惩措施, 着力解决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 及时对节能目标责任现场评价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整改情况纳入2013年节能考核范围;节能减排进度滞后、存在“前松后紧”趋势的地区, 要重新调整今后3年的年度目标并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各地要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地 (市)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晴雨表, 加强预警和政策调控。 (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一是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 对新上项目能源消费量增长过快的地区, 暂缓高耗能项目能评审查。提高“两高”项目准入门槛, 新上“两高”项目的能效、环保指标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同规模领先水平。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继续严格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完善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 禁止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类产品加工贸易。加强项目管理, 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负责)
二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做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 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为重点, 尽快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并公告企业名单, 加强监督检查, 列入公告的落后设备 (生产线) 力争2013年9月底前全部关停, 12月底前彻底拆除, 不得转移。全年淘汰落后产能火电200万千瓦以上、炼铁263万吨、炼钢781万吨、水泥7345万吨、电解铝27.3万吨、煤炭4500万吨、焦炭1405万吨, 做好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验收和发布任务完成公告工作。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是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在做好保护生态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开工建设水电2000万千瓦以上,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开工建设核电335万千瓦, 风电、太阳能电站装机规模分别达到8000万千瓦、1600万千瓦。积极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 大力推进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勘探开发利用。支持工商企业、工业园区和大型公共建筑发展光伏发电系统, 推进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开展以智能电网、物联网和储能技术为支撑的微电网示范工程。促进煤炭清洁利用, 推广使用天然气、煤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发展分布式能源。继续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能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负责)
四是大力发展服务业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服务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推进高效锅炉、高效内燃机、半导体照明、绿色建材、烟气脱硫脱硝、机动车尾气高效净化等节能环保产品和装备发展, 建设一批国家节能环保重大技术示范工程。支持在企业集聚区实施分布式能源供应、环保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集中建设和运营。抓好《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的贯彻落实, 明确任务分工, 落实工作责任, 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务求尽快取得实效。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四、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能力建设。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能力建设等节能重点工程, 形成节能能力6000万吨标准煤。实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脱硫脱硝等减排重点工程, 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800万吨, 形成化学需氧量、氨氮年削减能力60万吨、6万吨;新增燃煤机组脱硫装机容量700万千瓦、脱硝装机容量1.5亿千瓦, 对77条水泥生产线安装烟气脱硝设施, 形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削减能力24万吨、160万吨。加强节能环保重点项目建设和运行监管, 切实发挥工程措施作用。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能源局、质检总局、科技部负责)
五、推动重点领域节能
开展城镇化过程中绿色发展问题研究。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实施绿色建筑行动, 督促各地制定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明确目标任务, 全年新建绿色建筑5000万平方米以上;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200万平方米。加强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管理, 扩大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范围。开展第三批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动实施绿色照明工程, 落实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规划。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深入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 加强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尽快公告2012年度考核结果, 加大奖惩问责力度, 对未完成目标的企业强制开展能源审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汇总分析万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 提出改进措施;在北京市、河南省和陕西省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试点。加强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及评价工作, 健全标准规范。研究推进能源管理师制度建设。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和电机能效提高计划, 推进电子信息制造业节能降耗。推进数据中心节能改造。支持中小企业节能减排。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统计局、质检总局、能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稳步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 抓好两批26个城市试点工作。开展19个绿色低碳交通城市、7条绿色低碳公路、3个绿色低碳港口创建等示范活动。深入推进981家交通运输企业开展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 强化目标考核, 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推进清洁能源车船应用。发展城市步行、自行车出行系统。组织实施第三批12家运输企业甩挂运输试点, 推进不停车自动交费系统 (ETC) 联网工程。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 推广内河船舶免停靠报港信息服务系统, 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技术应用。强化铁路企业节能环保指标控制, 继续提高电气化铁路及电力机车承担运输工作量比重, 加快淘汰老旧机车。在15座机场推进桥载设备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专项工作;继续优化航路航线, 在开展缩短飞机地面滑行时间前期可行性研究基础上, 选择1-3座机场进行试点。 (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推进10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加强节水型单位建设, 在中央国家机关16个部门开展节约型办公区建设。在商业领域深入推进“百城千店”示范工程和绿色饭店创建活动。支持军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推进省柴节煤炉灶炕升级换代, 建设节能减排示范村。 (国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总后勤部负责)
六、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
出台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 逐步推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预算管理制度。加大细颗粒物 (PM2.5) 治理力度, 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建立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协调机制和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山东城市群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加快燃煤锅炉、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改造。在19个省 (区、市) 的47个地级以上城市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火电、钢铁、有色、炼油、建材等行业脱硫脱硝, 对火电、钢铁、水泥、燃煤锅炉实施高效除尘改造, 开展石化、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采取有效的经济手段加快淘汰运营类黄标车, 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燃油, 加强扬尘污染防治。以制浆造纸、印染、食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为重点, 继续加大水污染深度治理和工艺技术改造。深入推进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和无主尾矿隐患综合治理。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 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继续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水产健康养殖, 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建设。着力抓好污水处理厂、造纸厂、畜禽养殖场、火电厂、钢铁厂、水泥厂和机动车等“六厂 (场) 一车”减排措施落实, 确保1545个重点减排项目按期保质建成投运。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资委、能源局负责)
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做好《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宣传贯彻, 编制循环经济年度推进计划。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的指导意见》。深化循环经济统计试点, 发布国家层面资源产出率指标。继续开展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 2013年启动20个循环经济示范城市 (县) 、10个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17个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市试点和28个再制造试点, 以及20个园区循环化改造。继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建设, 建设分拣加工示范基地。开展消费者交回旧件并以置换价购买再制造产品的工作。完善老旧汽车淘汰和回收拆解体系, 支持和培育回收拆解骨干企业, 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区域性破碎示范中心。推进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深入推进清洁生产, 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加快重大清洁生产技术应用, 建设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的指导意见》, 选择汽车、电子等产品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试点。开展铅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试点。深入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百个示范基地和百家骨干企业建设, 新增粉煤灰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1.6亿吨。编制实施赤泥、磷石膏等专项方案, 开展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 修订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完成183个城市限制粘土制品、397个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任务。大力推进建筑废物和废旧路面材料再生利用。继续抓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加快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建设, 严格农作物秸秆焚烧监管。启动第三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 推动首批40家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加快发展海水淡化产业。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水利部、农业部负责)
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发布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方案》, 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和区域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开发、示范, 推动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 重点推动洁净煤利用、绿色建筑、电动汽车、太阳能工业热利用、太阳能发电等技术研发推广。出台节能技术推广管理办法, 建立节能技术遴选、评定和推广机制。发布第六批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及第二批循环经济技术、工艺设备名录, 修订《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 (2011年版) 》, 制定“十二五”期间国家鼓励的重大节水技术工艺装备目录、高用水行业淘汰技术目录。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3亿只、节能汽车100万辆、高效电动机500万千瓦, 推动超高效节能产品市场消费。调整鼓励进口目录, 支持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开展节能减排重大技术装备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活动。推行政府绿色采购, 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在采购中的比重。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国管局负责)
九、完善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
调整和完善成品油、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 严格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脱硫电价和脱硝电价政策, 建立动态甄别和监管机制。落实居民用电阶梯价格, 推行居民生活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提高污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标准, 推进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 研究制定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规定。适当调整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落实超计划超定额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清理规范资源类收费。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提高使用效率, 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促进形成持续稳定增长的资金投入机制;研究建立有利于促进地方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财政支持机制。扩大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范围, 结合绿色城镇化和生态文明等重大战略部署, 进一步加大政策集成力度。提高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产品补贴标准, 对能效“领跑者”产品推广给予更高标准的补贴。梳理节能减排有关税收政策, 推动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节能节水环保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 研究将大量消耗能源资源、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研究制定水泥、石化等非电行业脱硫脱硝激励政策。继续推行涉重金属等高环境风险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体系、绿色信贷统计制度, 加强绿色信贷信息平台建设, 提高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的融资能力。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能源局负责)
十、推行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大力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积极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政策, 加强政策培训, 规范项目管理。深入推进“百项能效标准工程”, 出台约50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产品能效标准。加快制定《乘用车企业产品平均油耗管理办法》。发布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等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目录。扩大能效标识产品目录, 对配电变压器、抽油烟机等产品实施能效标识。拓宽节能产品认证范围, 规范节能认证管理, 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改进发电调度方式, 在坚持优先调度节能环保高效机组的基础上, 逐步增加经济调度因素;鼓励余热余压发电及上网;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力度, 推行促进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消纳的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在4个城市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试点。研究推行节能量交易。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制订排污权交易方案。 (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负责)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管理监督
出台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实施方案, 建立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协调机制, 确定各地区总量控制目标, 提出具体的考核实施办法、部门分工意见。严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根据中央转变发展方式监督检查总体安排, 做好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进度滞后、淘汰落后产能不力、节能减排形势严峻的地区, 暂缓办理该地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适时开展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重点查处并纠正骗取、套取以及截留、挤占、挪用节能减排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电力调度交易监管, 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继续加强对脱硫脱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实施更高水平的标准。开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收费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耗 (电耗) 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完善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 推动企业自行监测, 规范监督性监测, 加大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力度。推进环境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 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监测和减排管理能力。支持地方节能减排监察机构能力建设, 提高节能减排执法能力。 (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负责)
十二、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组织开展政府绿色办公、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企业行动、青年志愿者行动、青少年行动、巾帼环境友好使者行动、节约型军营行动等, 减少使用一次性产品, 抑制商品过度包装, 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 积极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主题宣传活动, 加强日常宣传报道, 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志愿者的积极作用。支持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反对食品浪费, 研究出台关于开展反食品浪费行动的通知, 推动餐饮企业、单位食堂、公务接待用餐、家庭用餐、粮食收储运等各方面、各环节节约粮食。继续开展节能减排科普展览教育活动, 在重点行业职工中开展节能减排达标竞赛活动, 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教育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国管局、新华社、总后勤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履行职责, 强化协调配合, 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各项工作, 确保完成2013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履行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 组织推动节能工作, 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进展情况, 提出意见和建议;环境保护部为主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
3.话说『节能减排』 篇三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国内单位生产总值(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目标。为实现国家的节能目标,交通部要求:“十一五”期间营运车辆百公里能耗下降20% 。因此,政府部门和运输企业都面临的一个重要而又必须回答和落实的问题。如何清楚地认识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工作的形式、地位和作用:需要研究探讨如何实现道路运输的节能目标。
随着石油资源的日益减少,能源已经是一个全球关注并持续升温的重大热点问题,我国的经济快速增长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石油的需求量也快速增长,导致油价攀升,能源消费增长超过经济增长速度,石油短缺对经济发展的制约进一步加剧。
道路运输业一直被列为能源消耗过多,利用效率低的行业,同时也是节能降耗潜力大的行业,节能不仅可以减轻和缓解石油供应压力,而且能够减少大气污染,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目前,道路运输业浪费能源的问题很多,但主要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引导,运输组织和运营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致使营运车辆空驶率比较高。因此,加强节能政策的引导,完善管理水平,是抓好道路运输节能的关键环节。当然,一些地方汽车排放严重超标,油品质量不规范也是导致环境污染,能源浪费重要的一方面。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这需要政府的参与、社会的关注、企业的支持和提高我们每个人对节能的重视。
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法规、规划和价格、税收、投资等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节能;引导运输企业使用节能运输设备,鼓励车辆制造企业生产更加节能的车辆和设备;企业主要通过提高内部管理水平降低能耗。
案例
节能减排 宇通成行业表率
作为国内客车行业的标杆性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这是宇通发展的一贯立场。宇通倡导“开发环保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耐用汽车,建设绿色汽车工业”,并一贯身体力行。
宇通集团是以客车为核心、2007年已经连续五年行业唯一入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最大500 家企业集团”。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宇通也面临着节能减排、节约资源、节支降耗和环境保护等问题。
加大投入 建设绿色生态企业
用高污染来换取发展,无异于饮鸩止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建设自身的同时,更应该注重人与自然、企业与社会、能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制造行业,具有能源消耗大,污染排放量大等特点。因此,如何结合单位实际切实加强节能与环保专项管理,科学实施节能减排、节支降耗与环境保护管理,一直是一个较难解决的课题。这些年,宇通在快速稳定发展的同时,一直非常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每年都投入一定专项资金和人力用于节能环保工作的治理。通过制定整体节能降耗规划,宇通推出了一系列举措,对一些高耗能设施进行了技术改造,从能源管理上采取一系列措施,全面降低能源消耗,将宇通工业园建设成了全国的“工业游示范点”。
科技领先 引领节能环保
说到汽车的节能减排,大多数人想到的是轿车,而客车产品因为市场占有量较小,并且往往以行业用车和商务用车为主,与个人用户关联性不大,成为了机动车污染治理中被遗忘的角落。实际上,在国产轿车已经普遍达到欧II、欧III标准的时候,我国一部分客车产品排放性能仅能达到欧I标准。客车污染不容忽视。同时,由于分工不同,客车主要承载集体客运任务,与社会和人高度关联,直面客车污染问题更加刻不容缓。
在产品设计理念上,宇通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对排放、噪声、材料等指标的要求很严格。积极倡导耐用理念,以提升产品的使用寿命来降低生产量,从而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在环保型材料的利用上,尽量采用能再生利用的材料和资源。在各系统及部件设计中所选用的材料尽量是可回收、易分解、能再生而且在加工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无害的材料,特别是结构件的设计应尽可能采用比较容易装配和分解的大模块化结构和无毒材料,提高材料的再生率;长寿命、低能耗及减轻重量的设计原则。通常来说,延长产品寿命就等于减少了机器的生产量和降低其报废量,降低产品能耗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而减轻产品重量即可减少材料和资源的消耗。要从减少环境负荷的角度尽可以考虑各系列产品同类零部件的互换性和通用性;尽量采用低环境负荷材料等。
在环保型产品设计方面选用低公害发动机。发动机是工程机械所有系统中对环境影响最大的部件,采用低油耗、低排放、低噪声、高效率的环保型发动机能大大降低对环境的负荷;另外提高系统可靠性设计。尽量运用高可靠性的成熟技术和借用经市场考验后的成熟系列零部件可延长各关键系统或零件的使用寿命,减少更换次数,就相当于减轻了对周围环境的破坏与污染。
在宇通,每年销售额的4%以上被投入用于研发。依托国内客车行业首家博士后工作站、首家国家级技术中心和海外研究中心,不断改进客车生产技术和检测技术,形成了产品独有的技术优势。如发动机和舱体热管理技术、大顶蒙皮焊接工艺等。以宇通独创的发动机热管理技术为例,采用发动机热管理技术后,发动机能够始终保持在最适宜的温度环境下,一方面减少了发动机附属设备的能耗损失,另一方面使燃油燃烧地更加充分,油耗降低5~10%,从多个角度达到节油的目的。
宇通拥有行业内惟一的博士后工作站,其主要功能就是进行节油、降噪、减振等基础研究。尤其在节油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使超过90000辆社会保有量的宇通客车,在节油贡献上扛起了一面大旗。2005年12月30日,由宇通客车和深圳巴士联合成立的中国首家城市公交“节油”博士后研究点——“燃油经济性研究”博士后研究点在深圳香梅北车场挂牌成立。该研究点的主要使命是进行客车发动机节油技术研究和攻关。这种联合进行节油项目研究的合作模式,将有助于研发出更环保更节油的城市公交车型,效减少尾气排放,推动城市环保事业的发展。并有利于降低市民的交通成本,并使行业进一步树立节能观念。
同时,宇通还与国外企业一道探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和新途径。目前,宇通已经与美国铝业公司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将应用世界领先的客车结构设计,材料及制造技术,为中国日益增长的公共交通事业共同开发新一代的节能环保客车。双方合作的第一步是共同开发一部全新的、可显著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并提高燃油经济性的客车。样车预计在2008年北京夏季奥运会可以展出。宇通客车与美铝公司在开发新型环保客车上的合作,充分证明了双方对于支持政府在创建大量运输车辆,与社会、人和环境和谐发展政策的长期责任。
技术的创新和研发是为了最后能应用到实际中。宇通在保持技术前沿领域的探索同时,积极推广现阶段的成熟环保技术,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宇通和广州公交的成功合作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公交车“冒黑烟”曾经是国内各大城市头痛的问题,在宇通等上下游企业的技术支持下,经过8年不懈努力,广州公交系统基本完成LPG(液化石油气)改造,公交车告别了“黑尾巴”现象,尾气污染物排放大幅降低。截至目前,广州市6400辆公交车和1.6万辆出租车使用上了清洁环保的LPG,这个数字分别占到公交车、出租车总数的80%和100%。广州不仅成为全球LPG公交车保有量最多的城市,也是目前国内“清洁能源替代”唯一获得成功的城市。
多年的技术积累成就了宇通业内领先的地位。在日前刚刚闭幕的第九届必比登国际挑战赛上,代表中国客车领先技术水平的宇通客车一举拿下了同类别汽车中的“环保A类奖”、“燃油经济性A类奖”和“特别造型奖”三项大奖,显示了中国客车突飞猛进的技术发展水平。该挑战赛聚集了来自全球各大汽车企业超过120部各类拥有尖端科技的车辆,展示了道路安全、交通流量、环境保护以及替代能源领域新科技的进步,目前已成为展示、测试全球尖端可持续移动科技的顶级盛会。
“节能”和“环保”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两大主题。作为客车行业的龙头企业,宇通公司在做好自身节能环保工作的同时,不断致力于推动社会节能环保工作的开展,带动我国客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提升中国客车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4.节能减排通知 篇四
根据上级公司下发的《XXX公司办公楼节能减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合理使用办公设备,降低能耗,节约成本,培养员工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特做出如下通知:
一、各部门负责人监督实施
公司全体员工务必认真宣贯《办法》精神,各部门主任负责本部门办公室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切实执行《办法》决定。有关责任人和员工应根据《办法》规定规范空调、电脑、饮水机等办公设施的使用,避免能源浪费。
二、成立节能减排领导、检查小组,领导小组对节能减工作排进行统筹安排,检查小组不定期对各部门节能减排工作进行检查
1、成立节能减排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XXX、XXX……
2、成立节能减排检查小组
组长:XXX
成员:XXX、XXX……
按照《办法》规定,检查小组将对各部门进行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检查不低于X次,检查小组将于第一季度对各部门、片区用电情况进行抽查。请各部门负责人立即组织部门员工进行自查,若检查小组发现违规现象,将按照分公司相关考核办法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XXX公司
5.节能减排通知 篇五
各师发展改革委、工业局、财务局: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办发〔2008〕52号),现就申报2008年兵团本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节能项目:根据国家提出的“十大节能重点工程”,结合兵团实际,重点支持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改项目。
(二)循环经济项目:符合“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对兵团支柱产业的循环经济发展起关键示范作用的项目。
(三)污染防治项目:以控制主要污染物减排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中、高费方案项目。
(四)节能减排新技术和新机制推广项目:对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关键技术以及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示范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项目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各师、各部门的“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要求,技术先进适用,有利于推进节能减排、而且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二)项目前期工作完备,建设资金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和环保手续齐全,对在建项目将优先给予支持。
三、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申报材料,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所在师发改委,由师发改委会同财务局、建设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筛选,并经师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兵团发展改革委。兵直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向兵团发展改革委申报。
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财务局、建设环保局等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今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建议计划,经兵团司令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申报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的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明确申请资金为贴息,还是补助资金);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乙级资质以上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及其论证意见和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
1、银行借款承诺函;
2、企业自筹资金落实证明;
3、师级或兵团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4、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
(三)申请兵团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应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
(四)填报项目情况表(见附件),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要提供项目进展情况的文字说明材料;
(五)节能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用能情况报告。包括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申报时间和其他要求
今年组织申报时间截止在10月31日之前。请各师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所有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并装订整齐,一式四份,报送兵团发展改革委,同时提交项目情况表电子版。
联系人:喻 斌范靖宇;邮箱:xjbthzc@163.com;
电话:0991-2896270
附件:项目基本情况表
6.节能减排通知 篇六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顺利实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把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与国家经济结构紧密结合,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中国银监会制定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银监局要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贯彻落实。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的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确保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与节能减排有关的授信工作。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促进全社会节能减排作为本机构的重要使命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强化本机构全体员工的节能减排意识,全面掌握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和标准,大力增强授信工作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战略规划、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务发展着手,防范高耗能、高污染带来的各类风险,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建设:
(一)根据本机构的业务特点、风险特征和组织架构,制定应对高耗能、高污染引起的各类风险的工作方案。
(二)根据本机构客户所在的主要行业及其特点,制定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授信政策和操作细则。
(三)根据本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制定节能减排授信程序和规范。
(四)根据授信审批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经验等,适当集中与耗能、污染风险有关的企业和项目授信的审批权限。
(五)董事会应审核和批准相关方案、政策、程序和规范,并安排适当资源,指定熟悉了解高耗能、高污染风险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相关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二章 授信政策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可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授信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原则上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授信。银行业机构不得绕开项目授信的程序,以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或其他各种表内外方式向建设项目提供融资和担保。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授信企业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加强与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沟通,对其公布和认定的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授信企业,除了与改善节能减排有关的授信外,不得增加新的授信,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压缩和收回。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重点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分析,对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已列入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的企业和项目贷款,要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时调整、压缩和收回与落后产能有关的授信。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跟踪国家确定的节能重点工程、再生能源项目、水污染治理工程、二氧化硫治理、循环经济试点、水资源节约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及推广、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环保产业等重点项目,综合考虑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机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有重点地给予信贷需求的满足,并做好相应的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得到国家和地方财税等政策性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并得到国家主管部门表彰、推荐、鼓励的企业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授信支持。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施有差别的地区信贷政策,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在同等条件下,对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可优先给予授信支持;对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区域限批”或“流域限批”名单的地区,要从严控制授信。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带来的业务发展机遇,加强金融创新,积极开发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创新金融产品。
第三章 授信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本着“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的业务”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和向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征信部门咨询以及其他适当方式,深入了解授信企业和项目的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仔细分析授信企业和项目可能存在的耗能、污染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项目开工建设的“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以项目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作为项目授信合规审查的最低要求。银行业机构在进行合规审查时,既要关注形式上的合规要求,如相关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的权威性、完整性和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又要关注实质上的合规要求,包括新上项目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趋势,项目环评要与规划环评的总要求相容,技术经济标准原则上应向国内先进水平和国际水平看齐。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授信资金的拨付管理。建设项目应获得而未获得环评审批的,银行业机构不得预先拨付资金进行开工前准备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与主体工程不同时的,银行业机构应暂停主体工程建设的资金拨付,直到“三同时”实现为止;项目完工后应获得而未获得项目竣工环评审批,银行业机构不得拨付项目运营资金;对境内企业在国外投资建设的项目,银行业机构在授信管理中应督促建设企业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环保及相关法律,遵循对国际融资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的国际良好做法。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项目授信的分类管理,有条件的银行可以根据借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三类:
A类:严重改变环境原状且产生的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不易消除的项目;
B类:产生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但较易通过缓释措施加以消除的项目;
C类:不会产生明显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的项目。
银行业机构应对上述不同类型的项目授信进行分类管理。对列为A类项目和B类中有较大风险的项目,银行业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乃至重要的第三方如承包商、供应商、监理商等,建立和实施针对环境影响的管理制度和行动计划、与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制度、以及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告)制度,同时通过独立的第三方对其环境风险控制的机制、能力、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对B类中风险较小的项目和列为C类的项目,银行业机构对建设单位的环境风险控制给予适当关注。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存在重大耗能和污染风险的授信企业应实行名单式管理。进入名单的授信企业包括被国家和地方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控的企业,银行业机构自主认定的其他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风险的授信企业。银行业机构要主动与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沟通,及时了解上述企业的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不断更新企业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授信企业要加强授信管理。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寻求各种方式缓释与耗能、污染有关的合规与授信风险,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高资本金比重,发行中长期公司债(企业债),加列节能降耗的技改项目和投改计划,并以有效益的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权、现金流作为授信的质押,还可要求建设单位对项目投保建设期保险,投保与耗能、污染风险有关的工程责任险、环境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对存在重大风险的授信企业和项目,可以通过银团贷款加强管理,分散风险。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产品的风险定价时应充分考虑授信企业和项目与耗能、污染有关的授信风险,按照风险与收益相称的原则,合理确定节能减排授信定价。在确定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和分配经济资本时,应充分考虑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中的企业和项目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影响。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关闭落后产能对授信企业和项目偿还能力的影响,密切关注节能减排政策变化和节能减排标准提高对授信企业和项目的现金流的影响,加强敏感性分析,并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方面做出及时调整。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涉及耗能、污染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授信合同管理,在授信合同中订立与耗能、污染风险有关的条款,包括借款人声明节能减排合规的条款,未履行承诺或耗能、污染风险显现时,同意加速回收贷款或中止贷款的条款、同意提前行使抵质押权的条款等,并严格监控违约风险。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积累与耗能、污染有关的专业知识,努力提高本机构对涉及耗能、污染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授信管理能力。可以根据本机构的业务规模、授信行业和客户的风险特点,培养和引进有关专业人才,也可以借助第三方评审或通过其他有效的服务外包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服务。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信息披露,公开本机构的节能减排授信政策和标准,披露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授信情况等,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将把节能减排授信作为银行业机构评级的重要内容,将评价结果与被监管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分支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落实到位的,予以鼓励。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授信比例大、增长速度快的银行业机构将安排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督促其进行整改。必要时,将要求外部审计师关注被审计的银行业机构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项目有关的授信风险和合规风险,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银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和指导银行业机构做好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和良好做法,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咨询,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的联系。
7.节能减排通知 篇七
一年多来, 中央财政共安排160多亿元, 推广高效节能空调3400多万台、节能汽车100多万辆、节能灯3.6亿多只。据初步测算, 直接拉动消费需求1200多亿元, 实现年节电225亿千瓦时, 年节油30万吨, 减排二氧化碳超过1400多万吨。
一、节能空调推广成效
中央财政安排115.4亿元, 支持推广3400多万台高效节能空调, 实现年节电100亿千瓦时, 年节约电费50亿元, 并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段减少30%左右的用电负荷。在政策推动下, 高效节能空调的市场占有率从推广前的5%上升到目前的70%以上, 原三、四、五级低能效空调已全部停止生产;市场扩大的规模效应和财政补贴使高效节能产品的售价大幅度降低, 政策实施以来, 高效节能空调价格从推广前每台3000~4000元下降到2000元左右, 部分型号的1级能效节能空调市场售价最低降至1000元左右。
二、节能汽车推广成效
中央财政安排30.4亿元, 支持推广100多万辆1.6升及以下节能乘用车, 实现年节油30万吨。在政策推动下, 1.6升及以下节能乘用车型号从推广前101个增加到341个, 每月销售数量从推广前不到5万辆上升到目前30万辆左右, 市场份额从7%上升到30%以上。
三、节能灯推广成效
中央财政安排16.2亿元, 支持推广3.6亿只低汞含量节能灯, 直接拉动消费41亿元, 推广的节能灯实现年节电125亿千瓦时, 产品寿命期内节电627亿千瓦时, 使老百姓年节省电费60多亿元。在政策推动下, 节能灯市场价格比推广前下降了40%。
四、启动推广高效电机
8.科学引导节能减排 篇八
1.对漫画一反映的问题你有何认识?
2.漫画一与漫画二之间有什么联系?
3.为了履行供货合同,部分企业采用柴油发电机发电,对此谈谈你的看法。
4.请为科学引导节能减排献计献策。
参考答案:
1.①拉闸限电行为违背了节能减排促发展的本意,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②拉闸限电行为漠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③部分领导对节能减排缺乏正确认识,应关停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大力支持发展绿色环保企业。④部分领导法律观念淡薄,没有坚持依法行政。⑤部分领导缺乏社会责任感,只重视眼前“政绩”,忽视长远利益。
2.拉闸限电导致了柴油荒,一些地方管理部门为了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纷纷拉闸限电,致使节能减排变成了停电减排。很多企业为了完成产能指标或按时履行供货合同,只好大量购买柴油发电机发电,进而导致了全国范围的柴油荒。
3.①部分企业为了履行供货合同,信守承诺,采用柴油发电机发点,是具有诚信意识的体现。②企业采用柴油发电机发电,增加了生产成本,不利于企業的可持续发展。③采用柴油发电机发电导致柴油等能源紧张,进一步增加了能耗,没有达到节能目的。④大量柴油发电机的使用造成了严重污染,不利于实现节能减排目标。⑤部分企业只重视自身利益,缺乏社会责任感,漠视国家和群众利益等。
9.节能减排通知 篇九
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通报》的通知
建办科函[2012]2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2011年12月10日至29日,我部组织对全国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检查。现将《2011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通报》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认真借鉴先进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建筑节能更好更快地发展。
附件:2011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2011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通报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2011年12月10日至29日,我部组织了对全国建筑节能工作的检查。检查范围涵盖了除西藏自治区外的30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包括5个计划单列市、26个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27个地级城市以及26个县(市),共抽查了917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现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了53份执法建议书。现将检查的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评价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各地围绕国务院明确的工作任务,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技术支撑,加强监督管理,建筑节能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根据各地上报的数据汇总,2011年全国城镇新建建筑设计阶段执行节能50%强制性标准基本达到100%,施工阶段的执行比例为95.5%,新增节能建筑面积13.9亿平方米,可形成13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全国城镇节能建筑
占既有建筑面积的比例为24.6%,北京、天津、河北、吉林、上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的比例已超过40%。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截至2011年底,北方15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计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1.32亿平方米,已开工未完成的改造面积0.24亿平方米。北京、天津、内蒙古、吉林、山东等5个与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签约的重点省(区、市)共计完成改造面积7400万平方米,其中,内蒙古、吉林、山东超额完成改造任务。目前,累计实施供热计量改造面积占城镇集中供热居住建筑面积比例超过10%的省份有河北、吉林、青海、天津、黑龙江。
(三)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34000栋,能源审计5300栋,能耗公示6700栋建筑,对2100余栋建筑进行了能耗动态监测。确定了黑龙江、山东、广西和青岛、厦门5个省市作为第四批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确定天津、重庆、深圳3个城市为第一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确定了南开大学等42所高等院校作为节约型校园建设试点,浙江大学等4所高校作为节能改造示范。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截至2011年底,全国城镇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21.5亿平方米,浅层地能应用面积2.4亿平方米,光电建筑已建成装机容量达535.6兆瓦。2009年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项目平均开工率超过80%,示范县项目平均开工率超过90%;2010年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项目平均开工率50%,示范县的项目平均开工率超过55%。
(五)绿色建筑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353个项目获得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面积3488万平方米,其中2011年当年有241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面积达到2500万平方米。江苏、上海、广东、浙江、北京等省市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较多,贵州、云南、海南、甘肃、内蒙古等省区尚未开展此项工作。天津市滨海新区、深圳市光明新区、唐山市曹妃甸新区、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无锡太湖新城等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实践已经取得初步成效。
2011,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青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湖北、福建、广西、海南等省(区、市),以及深圳、青岛、宁波、厦门、太原、沈阳、哈尔滨、银川、乌鲁木齐、南京、杭州、合肥、武汉、长沙、广州、南宁等城市建筑节能重点工作进展较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比较到位,给予表扬。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一是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都成立了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广西等省(区、市)政府建立了建筑节能议事协调机制。二是全国基本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建筑节能管理机制,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内设建筑节能处室。山西、内蒙古、上海等省市成立了专门的建筑节能监管(监察)机构。全国21个省(区、市)、222个地级及副省级城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
(二)完善法规制度,强化政策激励。一是各地切实加强建筑节能法制化建设,河北、山西、上海、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陕西、青岛、深圳等地制定了专门的建筑节能条例。二是对建筑节能的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不完全统计,“十二五”期间,在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等方面,省、市两级财政拟安排专项资金超过220亿元与中央财政资金配套,其中,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青海等地对建筑节能投入力度较大。
(三)健全标准规范,强化科技支撑。一是建筑节能标准进一步完善。标准规范的内容包括了设计、施工、验收、测评标识、节能性能评价、运行管理全过程,指标的要求从节能50%提升到节能65%。北京、天津等市已经开始研究以节能75%为目标的强制性标准,涵盖的内容从新建建筑节能逐步发展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等多方面。二是“十二五”期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继续支持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各地在新型建筑节能保温产品及体系、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研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方面安排科研项目,并组织示范工程,促进成果转化,建筑节能技术水平和产业水平进一步提升。
(四)严格监督管理,逐级目标考核。一是各地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方面,突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与产品流通使用环节监管两个重点,完善管理制度与办法,包括规划阶段节能审查、施工图专项设计与审查、节能产品质量认定与备案、节能施工专项资格认证与人员持证上岗、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节能建筑测评标识与信息公示等制度,效果明显。二是各地不断强化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机制,省级政府与各地市政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与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签订建筑节能目标责任状,规定建筑节能量化目标,定期督查,按进行考核,保障了工作任务的落实。
(五)全面宣传推广,加大培训力度。一是各地通过主题宣传周、召开交流会与博览会、制作专题节目、组织社区活动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及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相关政策的重要意义,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各级建设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建筑节能培训力度,组织相关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讲解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效提升了建筑节能管理、设计、施工、科研等从业人员对建筑节能相关知识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
三、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地区对建筑节能认识不够,能力建设不足。一是部分地区对建筑节能重视不够,没有纳入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节能目标考核体系,相关部门没有形成合力,政策不配套,管理人员能力不足,政策执行及日常管理水平不高。二是对建筑节能投入力度不够,尤其是中央财政大力投入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部分地区没有落实配套资金。
(二)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不到位、监管缺位现象仍然存在。检查中主要发现以下问题,一是部分省市缺乏对节能设计专篇的规范性要求及深度规定,施工图节能设计细部处理不够,不能有效指导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节能审查能力严重不足。二是施工组织方
案、监理方案基本照抄范本,普遍缺乏针对性,施工现场随意变更节能设计、偷工减料的现象仍有发生。三是部分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缺乏对保温材料、门窗、采暖设备等节能关键材料产品的性能检测能力,产品质量监管存在漏洞。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仍然艰巨,改造效果不能有效发挥。一是改造任务繁重。考虑用能水平、建筑寿命等因素,北方地区城镇既有居住建筑需要改造的面积约20亿平方米,改造压力较大,同时随着用能水平的提高及改善室内舒适性的需求日益强烈,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压力也日益增大。二是供热计量改革滞后,北方地区城市只有约1/3左右出台了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实现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约4.2亿平方米,至少30%以上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没有同步实现计量收费,严重影响了节能效果,并影响了企业居民参与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三是部分节能改造项目质量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部分完成的改造项目已经出现保温层破损、脱落,供热计量表具安装不到位等情况。
(四)发展绿色建筑的制度措施不落实,进展相对缓慢。一是缺乏对绿色建筑投入产出的科学评价以及社会环境效益的正确认识,只注意了绿色建筑成本增加的一方面(一般增加成本5-10%),忽视了绿色建筑产生的社会环境效益,影响了绿色建筑的发展。二是绿色建筑标准体系还不健全,缺乏针对不同地区、气候条件及经济条件的绿色建筑规划、设计、评价标准,绿色建筑发展缺乏标准规范的约束和引导。三是绿色建筑配套政策不落实,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尚未出台,缺乏政策引导机制。四是绿色建筑发展能力建设不足,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及技术集成水平低,学科交叉与融合有待深入。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控制增量,严格新建建筑节能管理。一是加快省市县三位一体的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建设,将建筑节能监管重心下移,增强市县的监管能力和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能力。二是继续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着力抓好施工阶段等薄弱环节以及中小城市等薄弱地区执行标准的监管。做好北方采暖地区以及夏热冬冷地区新颁布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执行更高节能水平的强制性标准。三是贯彻《节能建筑评价标准》,启动节能建筑认定工作。全面推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制度。
(二)改善存量,提升既有建筑用能效率。一是继续加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力度。各地要尽快分解改造任务指标,落实改造项目,抓紧实施,力争2012年完成改造面积1.9亿平方米以上。要对节能改造工程设计、施工、选材、验收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切实加强建筑保温工程施工的防火安全管理。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北方采暖地区的新建建筑及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二是启动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推进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及财政资金奖励办法。选择有工作基础、地方积极性较高的省市,进行改造试点。三是进一步加大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力度,扩大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范围。启动和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继续推动“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及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改造示范。
(三)调整结构,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高水平应用。一是推进可再生能源
建筑应用区域示范、城市及县级示范、太阳能屋顶计划等各类示范深入实施。加快单体建筑与太阳能一体设计施工或改造项目。二是鼓励和指导资源条件具备的省(区、市)对符合当地建筑利用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进行强制性推广,争取到2015年,太阳能资源三类以上地区。全部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三是加快研究制定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在设计、施工、能效检测等各环节的工程建设标准。
(四)转变方式,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一是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经济激励政策。二是继续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制(修)订绿色建筑相关工程建设和产品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区域规划建设指标体系、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制定更高水平的绿色建筑标准。三是进一步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推进力度。积极开展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依托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启动和实施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四是加快绿色建筑相关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及推广力度。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按照我国主要气候分区,加快国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五)完善机制,增强建筑节能综合能力。一是指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二是加快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针对住宅、农村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不同类型建筑,制定修订相关工程建设节能标准,落实建筑节能要求。三是加快建筑节能技术创新,将绿色建筑适用技术集成、新型外墙保温结构体系等共性关键技术作为重点,组织科技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启动国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等科研平台建设工作。修订建筑节能推广技术产品目录,引导技术和产业升级。四是加强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能效交易等节能新机制。规范和引导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研发、前期咨询、后期检测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增强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能力。
10.节能减排通知 篇十
(内政发〔2007〕95号 2007年9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区节能减排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按时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节能减排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节能减排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内蒙古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节能减排是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抓手。目前,我区工业化正处在加速推进阶段,消费规模不断扩大,能源资源消耗强度高,主要污染物排放仍保持在较高水平,面临着发展经济与节能减排的双重压力。只有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力量,全面推动节能减排工作,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才能实现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加强节能减排是强化政府责任的体现。近年来,我区实现经济长周期快增长,各项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也付出了资源和环境代价,单位GDP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6年未完成年初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使“十一五”后四年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同时,我区也是全国节能减排的重点地区之一,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是完成“十一五”任务的迫切需要,也是强化政府责任的体现。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加快重点工程建设,扎实做好重点领域、重点园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流域、重点地区的节能降耗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水平。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节能减排意识,逐步形成企业为主体、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多元投入、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节能减排与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内蒙古相结合,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2.坚持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与盟市相结合,以盟市为主,形成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3.坚持把节能减排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相结合,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之路。
4.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
5.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最终形成全社会自觉节能减排的机制。
(三)节能减排目标
1.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1.86吨标准煤,较2005年降低25%;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40万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3.8%;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27.7万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6.7%。其中,黄河流域、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和海河流域的COD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6.4万吨、4.1万吨、3.1万吨、0.6万吨。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控制在320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至80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以上。盟市所在地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旗县所在地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初步建立起节能减排的标准体系、统计指标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
2.产业目标。到2010年,第一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较2005年降低10%;第二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较2005年降低30%;第三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0%。
3.盟市目标。到2010年,呼和浩特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2.58%,二氧化硫排放9.4万吨,较2005年下降18.76%,COD排放总量2.3万吨,较2005年下降5.19%;
包头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8.00%,二氧化硫排放18.0万吨,较2005年下降6.30%,COD排放总量2.7万吨,较2005年下降8.15%;
呼伦贝尔市(含满洲里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3.88%,二氧化硫排放10.0万吨,较2005年上升1.11%,COD排放总量1.8万吨,较2005年下降0.80%;
兴安盟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0.48%,二氧化硫排放1.8万吨,较2005年上升19.21%,COD排放总量1.7万吨,较2005年下降53.84%;
通辽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18.70%,二氧化硫排放9.6万吨,较2005年上升11.50%,COD排放总量1.5万吨,较2005年下降17.91%;
赤峰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3.89%,二氧化硫排放18.0万吨,较2005年下降18.96%,COD排放总量1.6万吨,较2005年下降11.10%;
锡林郭勒盟(含二连浩特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4.32%,二氧化硫排放8.3万吨,较2005年上升27.69%,COD排放总量1.6万吨,较2005年下降9.34%;
乌兰察布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4.69%,二氧化硫排放9.3万吨,较2005年下降31.52%,COD排放总量1.6万吨,较2005年上升11.47%;
鄂尔多斯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7.13%,二氧化硫排放20.1万吨,较2
005年下降28.60%,COD排放总量2.5万吨,较2005年上升8.53%;
巴彦淖尔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3.90%,二氧化硫排放8.0万吨,较2005年下降15.43%,COD排放总量4.0万吨,较2005年下降50.14%;
乌海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8.23%,二氧化硫排放8.6万吨,较2005年下降28.63%,COD排放总量0.8万吨,较2005年下降23.16%;
阿拉善盟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4.78%,二氧化硫排放3.9万吨,较2005年上升38.79%,COD排放总量0.6万吨,较2005年下降10.20%。
三、调整和优化结构,转变增长方式
(一)调整工业结构
1.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本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将任务逐级分解到盟市、旗县,落实到具体企业,分别签订《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书》,确保按期完成“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目标任务。到2010年,节能1300万吨标准煤,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10万吨。
电力行业。“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68台,装机容量137.5万千瓦,力争关停76台,装机容量227.8万千瓦。其中,2007年确保关停27台,70万千瓦。
钢铁行业。“十一五”期间,淘汰高炉容积在300立方米以下的钢铁企业78户,落后产能459万吨。其中,2007年年底前重点淘汰200立方米以下高炉,落后产能287万吨。
煤炭行业。“十一五”期间,淘汰煤矿126处,落后产能2000万吨。其中,2007年确保淘汰40处,落后生产能力600万吨。
水泥行业。“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500万吨。其中,2009年至2010年,淘汰水泥落后产能300万吨,2008年年底前,淘汰200万吨,2007年淘汰110万吨。
焦炭行业。确保2007年关闭淘汰环保不达标84户兰炭企业、390万吨产能。2009年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以下(不包括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的23户焦化企业、420万吨落后产能。
铁合金行业。“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60万吨。
电石行业。“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120万吨。
铜铅锌冶炼业。“十一五”期间,属淘汰铜铅锌冶炼企业全部予以关停。其中2007年,淘汰铜冶炼企业2户,产能4万吨;铅冶炼企业1户,产能1万吨;锌冶炼企业1户,产能1万吨。(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电力)、自治区经委(负责其他行业)组织落实)
2.实行限量生产高耗能产品。制定高耗能产品产量控制计划,按盟市分配配额指标,对于产品单耗过高和严重浪费能源的企业,不予分配限量配额。控制计划将逐年减少,并逐步缩小生产区域,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要率先退出。对电石、铁合金行业实行限量配额生产制度,对煤炭行业实行调控生产,优化电力调度,限制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2007年铁合金、电石、煤炭产量分别控制在300万吨、500万吨、3.6亿吨。(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环保局按职能分工负责组织落实)
3.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审批和建设。停止审批和建设单一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钢铁、焦炭、造纸、玻璃、玉米燃料酒精和没有深加工内容的褐煤等高耗能项目。抓紧建立
新开工项目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认真清理在建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环保局按职能分工负责组织落实)
4.抓好资源型产业延伸升级和非资源型产业的发展。调整招商引资方向,今后不再鼓励单一生产的火电、煤炭、电石、硅铁、焦化、造纸、钢铁、电解铝、酒精等项目引资,重点引进能耗低、附加值高的项目。抓好优势特色产业的延伸加工和配套积聚,按照“产业多元、产业延伸、产业升级”的要求,积极推动我区优势特色产业延伸升级。围绕优势特色产业,推进中小企业“一业带百企”、“一园带百户”工程,构筑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式发展。落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壮大具有我区特色和优势的稀土、生物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培育和发展装备制造业,培植和引进一批电子元器件等项目,推进非资源型产业发展。到2010年,主要优势产业延伸加工比重达到50%,非资源型产业占工业比重由目前的10%提高到30%。(由自治区经委协调组织落实)
(二)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自治区2004年至2010年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纲要,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细化分解任务。加速发展第三产业,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传统产业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转变,向高新技术优化升级带动转变。逐步形成资源集约化、产业集群化、人才聚集型、布局集中式发展格局。到2010年,第三产业占同期GDP的比重达到40%。(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协调组织落实)
(三)加快调整用能结构
1.改善能源供应结构。逐步减少原煤直接使用,鼓励原煤入洗,提高煤炭的就地转化利用率。完善区内民用天然气管网,提高使用比例。在社区、牧区推广应用蓄能空调系统、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互补系统。提高集中供热覆盖率,淘汰燃煤供热小锅炉。
2.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十一五”期间,开工建设5个百万千瓦装机总量的风力发电基地。加快生物质能利用、牧区离网风力发电和风光互补发电等技术的推广应用,每年安排小型风光互补设备2万台。加强资源调查评价,2007年制定出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3.稳步发展替代能源。推进煤炭直接和间接液化、煤基醇醚煤制油大型台套示范工程和技术储备,推广使用醇醚等新型燃料。到2010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新型燃料的推广使用率达到20%以上,各中心城市公交车、客运出租车使用新型燃料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以上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厅、农牧业厅协调组织落实)
四、抓好重点领域,推动全社会节能减排
(一)工业领域
1.抓好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在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的同时,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大节能减排改造力度。依法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尽快制定出台《全区主要用能产品能耗限额目录》、《全
区主要耗能产品超限额能耗加价管理办法》。延伸产业链条,扩大深加工,切实降低单位能耗水平。到2010年,电石、铁合金、焦炭、有色金属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内平均水平;电力、钢铁行业单位综合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煤基醇醚、煤制油、煤制烯烃产品单位能耗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煤田矿井资源回采率达到60%以上,采区回采率达到75%以上,工作面回采率达到90%以上,洗选比率达到60%以上;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80%,散装水泥使用率提高到40%,利用粉煤灰达到1000万吨。(由自治区经委组织落实)
2.抓好重点企业节能。突出抓好电力、钢铁、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有色金属、煤炭等重点耗能企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按照已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要求,重点抓好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中我区35户企业和自治区确定的50户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各盟市也要确定本地区耗能重点企业名单。对重点耗能企业加强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和挂牌督办。自治区、盟市分别对35户国家重点能耗企业和50户自治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旗县对盟市确定的重点能耗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各级节能监察中心派专人督办,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月报告和定期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第一次进行警告,第二次依法进行能耗加价处理,并强制实行能源审计。指导企业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强化基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找出差距,落实措施,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到2010年,实现节能500万吨标准煤。(由自治区经委组织落实)
3.抓好重点企业减排。确定全区重点减排企业名单,落实责任,制定目标和强化减排措施,重点减排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盟市、旗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减排重点企业,明确目标责任,加强管理。(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协调组织落实)
(二)建筑领域
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设计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加强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建筑节能工作的责任与义务,凡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验收备案和销售。加强建筑维护结构保温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市场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规范企业行为。
稳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新建建筑必须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并安装温控装置,实行按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通过节能改造达到温度可调节、分栋或分户计量的要求。到2010年,全区建筑节能达到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由自治区建设厅协调组织落实)
(三)交通运输领域
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车辆,鼓励使用小排量、低油耗、低污染车型。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等城市率先执行国家三阶段和四阶段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加大对营运车辆的审验力度,强化在用车检查维护制度,强制淘汰不符合标准、污染严重的机动车。
加强铁路、公路建设,改善道路条件,完善路网结构。优化运输组织结构,提高公路运
营车辆的实载率和里程利用率,降低空驶率,形成便捷、高效、节能的一体化交通系统。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主要干道开辟公共汽车快速专用通道,客运枢纽站点建设完备的换乘与停车系统,提高公共交通效率。加快燃气、乙醇汽油、醇醚等新型燃料的推广应用。到2010年,全区各中心城市公交车、客运出租车使用新型燃料的比例达到50%以上。(由自治区交通厅、建设厅、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四)农牧业领域
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农牧业机械动力设备,引进农牧业新机具、新技术,对大中型水利排灌设备实施节能节水改造。提高农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大力发展农村牧区户用沼气。到2010年,农村牧区户用沼气达到50万户,节能65万吨标准煤。
控制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启动以“减少农药、减少化肥使用量、保产量、保质量、保环境”为目标的“两减三保”行动计划,提高化肥、农药利用效率,加大农家肥、沼渣、沼液等有机肥的使用,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引进先进施药机械,建立精准施药示范区。(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协调组织落实)
(五)商业及民用领域
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严格执行产品能效标识制度,推动蓄能空调系统、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互补系统在商业、公共建筑和民用住宅中的应用。实施绿色照明工程,在宾馆、商厦、学校、医院、体育场馆以及居民家庭中推广高效节能照明系统,提高绿色照明产品在终端的安装使用,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节能环保行动,不断提高公众的节能环保意识。到2010年,全区商业和民用能耗降低20%。(由自治区商务厅协调组织落实)
(六)政府机构节能
推动政府节能采购,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和《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6〕57号)要求,不断完善采购机制,提高节能产品采购的透明度和效能。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重点实施建筑物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推行节约型公务行为,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产品,打造节约型机关。到2010年,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平均电耗下降15%。(由全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组织落实)
五、加快实施重点工程,大力推进技术进步
(一)实施好节能“三百工程”
“十一五”期间,以国家“十大节能工程”为重点,实施重点节能项目100个、节能示范点100个、节能技术100项。重点抓好高炉余压发电、干熄焦、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烧结余热发电、电机节能、热电联产等节能工程。制定分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已实施的65项节能工程竣工并投产运行,2007年确保形成25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细化分解任务,落实主体,有计划、有步骤的全面实施节能“三百工程”,到2010年,形成9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由自治区经委组织落实)
(二)实施好二氧化硫减排工程
1.抓好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减排。在加快淘汰小火电机组的基础上,确保已安装脱硫设施的37台(装机容量1152.5万千瓦)发电机组的脱硫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对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现役40台(装机10万千瓦以上)机组,在2008年以前完成脱硫改造任务。新建的燃煤火电机组,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在脱硫系统未建成的情况下,严禁试生产。对未获得排污指标的机组,严禁点火生产。2007年年底前,火电机组必须建成在线监测系统,否则减排量只按30%计算。(由自治区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2.减少非电燃煤用量。各地区要列出非电企业名单,制定脱硫计划,确保减排任务的完成,特别是西部地区要加大非电工业的脱硫力度。冶炼、有色金属、烧结、焦化、以煤为原料生产的玻璃、化工产品等设施,必须安装烟气脱硫设施,进行硫回收。提高集中供热能力和覆盖面,替代取暖锅炉。对生活锅炉推广使用循环硫化床工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再生能源,减少燃用煤量。加强相关统计工作,实行定期报表制度。(由自治区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三)实施好水污染治理工程
1.确保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建立全区城镇、企业污水处理运行情况和收费情况月报制度,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量和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及水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废水治理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排水许可制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实现达标排放。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不到60%和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运行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的项目环评,不再安排环保治理支持资金。确保现有2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处理能力达到54万吨以上。(由自治区建设厅、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2.加快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建设。认真落实“十一五”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加大污水处理力度。建立企业污水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同步运行机制,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率。2007年所有地级市所在地和县级市以及具备条件的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要启动污水处理建设工程,2008年所有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要启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到2010年,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38个,可削减化学需氧量6.9万吨。其中2007年建设污水处理厂11个。2008年年底前,各工业园区必须建成并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厂,否则停止审批入园项目。(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经委组织落实)
3.加强水污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废水治理。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处理工业生产废水,强化企业污水循环利用,实现污水零排放。对化工、造纸、制药、发酵、印染、纺织、酿造、食品加工等企业,要依法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利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中水回用率,减少生产废水的直接排放。排放污水的所有企业都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按期投产运行。分批公布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名单,并按期建成使用。(由自治区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4.加快重点流域治理工程建设。认真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建设好辽河、黄河、海河、松花江等重点流域的水污染治理工程,综合治理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和生
活污水造成的水污染。实现重点流域的国控断面与流域内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加强流域水质的自动监测,保护好流域内集中饮用水源地的引水安全。(由自治区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四)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置工程建设
认真组织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会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回收网络体系和监管机制的建设,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施生活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工程,推进垃圾处理市场化运营。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行的监管和督促检查,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医疗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医疗垃圾和危险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到2010年,旗县级以上城市均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全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由自治区建设厅协调组织落实)
(五)加快推动节能减排技术进步
1.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依托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将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列为自治区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大力引进、推广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和工艺,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领域和范围,解决节能减排的技术制约问题。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采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经委协调组织落实)
2.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发展自治区节能服务产业的指导意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经委协调组织落实)
3.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制定出台《关于加快自治区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六、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一)深入开展循环经济试点
在重点行业、工业园区、城市和农村牧区培育不同类型的循环经济试点。重点抓好包钢等4个列入国家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和8个自治区级循环经济园区(企业)试点单位的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组织好国家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申报工作,“十一五”期间,力争使我区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企业和园区达到10个,自治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达到30个。加快制定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制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财税、价格和绿色采购政策。(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市、农村牧区)、自治区经委(负责工业)牵头协调落实)
(二)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为重点,对已确定的65户污染排放超标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使能源、资源消耗大户和污染排放重点行业逐步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推行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突出抓好具有代表性的清洁生产试点企业,推广应用60项清洁生产技术。(由自治区经委、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积极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尾矿及废石的综合利用,大力发展煤矸石发电。提高冶金、电力、煤炭、化工、建材、造纸等行业的废弃物利用水平,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余热、余压及边角余料或残次产品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推进企业废物“零排放”。重点加强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新型建筑材料,提取氧化铝、氧化铁,以及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二氧化硫的回收利用。(由自治区经委协调组织落实)
(四)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
节约利用水资源,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对全社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实现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行业用水结构趋于合理。到2010年万元GDP用水量控制在320立方米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至80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以上,城镇生活人均日用水(含公共用水)不超过200升/人,各种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率达到45%以上。(由自治区水利厅协调组织落实)
七、完善政策措施,保障节能减排工作顺利推进
(一)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将全区“十一五”规划确定的GDP能耗降低目标、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到各盟市,各盟市要把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旗县(市、区)以及重点行业和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区与重点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狠抓落实。从2007年起,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经委、环保局、统计局,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核)
(二)完善GDP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公报制度
各级统计、环保等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环保统计工作,完善统计制度,加强节能、减排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状况及节能减排目标实现情况。加强对GDP能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建立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报表制度。总量减排指标经国家核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告GDP能耗、GDP电耗、二氧化硫排放、化学需氧量排放、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各盟市也要建立本地区GDP能耗、污染物排放公报制度。各部门要把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监测的重要内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经委、环保局组织落实)
(三)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制度
对节能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定期调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对重点用能单位和污染源要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恶意耗能排污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节能减排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
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责任人的责任。
加强全区节能减排日常监察工作,在通辽市、包头市、乌海市设立3个节能技术监测中心,建立起分区域的节能监控网络,在通辽市、乌海市设立自治区环境监管派出机构,完善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监督工作。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执法,搞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由自治区经委、环保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协调组织落实)
(四)进一步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
尽快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研究拟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主体,完善各行为主体责任,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研究制定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单位能耗定额以及配套的管理措施。组织研究制订《内蒙古自治区能源消耗定额目录》,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和节能技术准入提供依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厅、建设厅按职能分工负责组织落实)
(五)建立新建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评审制度
新上项目必须进行能源消耗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和环境影响评价,对不符合节能总量控制和环保标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每年对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内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节能评估和专题论证,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按照国家要求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项目准入条件,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项目审核的前置条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环保局按职能分工负责组织落实)
(六)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能环保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利用主流传媒,采取开辟专栏、开通热线、设立网站等方式,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树立典型,曝光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行为。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环保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青年干部职工的节能教育。政府机关要率先垂范,带头厉行节约,引领全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在全社会积极营造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协调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等部门组织落实)
(七)加快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加大实施差别电价力度。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全面实行差别电价。对各地区不报和漏报的企业,按淘汰类企业对待,不再受理铁合金、电石企业的公告申请。对列入允许和鼓励类但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如在期限内未通过环评验收,按限制类企业对待。认真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
全面推进水价改革。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实现水资源费按标准足额征收。改革水价计价方式,加快实施阶梯式水价,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
累进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规范用水权转让价格,推广用水权有偿转让,实现超用加价、节约有奖、转让有偿。
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从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3年提高至每公斤1.26元,并根据实际情况提高COD排污费标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原则上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协调组织落实)
(八)落实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
认真执行国家对生产和使用《国家节能产品目录》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实施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降耗管理、节能技术改造和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污水处理厂、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示范工程、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自治区通过转移支付,对因淘汰落后产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地区,给予适当补贴。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资金投入机制。(由自治区财政厅协调组织落实)
(九)加强节能环保金融服务
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符合国家《节能产品目录》产品和达到节能减排标准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并将此类项目的信贷取向列入信贷结构调整的重要范围。鼓励担保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担保。鼓励企业运用清洁发展机制,通过直接融资以及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加速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信贷审核。对应当关停取缔、停止建设的项目要严把信贷关,不得向该类企业或项目提供贷款。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要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金融部门将企业环境保护诚信资格审验结果,作为确定企业信贷额度的重要依据,不得向发生环境违法案件的企业发放贷款。(由自治区金融办协调自治区银监局组织落实)
(十)各牵头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狠抓落实,并定期向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反馈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全区“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