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请示

2025-01-21|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请示(13篇)

1.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请示 篇一

关于申请实施企业处置及职工安置的请示

(参考样本)

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公司成立于年月,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主管部门为,公司主营。由于等原因,公司于年月停业。经审计(或自查),截止年月x日止,公司账面总资产万元,帐面总负债元,所有者权益万元,公司账面资产基本属于(说明资产质量状况)。

按政府 [XXXX] X号文关于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及核定办法,公司共需职工安置经费合计:元,其中:职工经济补偿金元,欠缴社保费单位应缴部分本金元,欠缴社保费滞纳金元(按5%计算),拖欠职工工资(含留守人员补助)元,拖欠职工垫缴社保费单位应缴部分元,拖欠职工住院医疗费元,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费用元。欠缴社保费单位应缴部分本金和滞纳金最终以社保、地税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公司已按政府

[XXXX] X号文要求,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由于公司已停业且自身无法筹集职工安置经费,现申请按

政府 [XXXX] X号文有关规定实施企业处置及职工安置。附件:

1、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2、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

3、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公司2013年月日(注意:

1、各企业根据自己实际情况修改并去掉下划线,2、请示抬头虽然是领导小组办公室,但所有材料完成后要先报企业主管部门加审核意见;

3、安置方案中出现多个企业名称的要在方案或请示中说明原因;

4、另附企业资产负债清查相关表格、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书复印件、职工个人垫缴社保费缴费凭证复印件、退休人员申请参加医保相关材料)

2.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请示 篇二

一、文献述评

(一)国外研究20世纪70年代,国外在固定资产有效管理问题上已经有很多研究成果。固定资产在经济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其全寿命周期运用也得到广泛传播,较早开始步入现代化固定资产管理。从使用与维修扩展到购置、运营、维护、报废处置等全系统,这一理念的改变,对于整个固定资产寿命周期中成本费用预算及控制起到良好作用。国外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理念包括三方面:一是把固定资产管理制定成一个连续不断的环节过程,将设计建设、运维规划、资产效益评估等环节覆盖且贯穿整个资产生命周期。二是固定资产定期与状态检修结合的方法,运用先进的固定资产投资策略,对以设备状态为分析基础的混合检修提出新策略,对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优选维护检修。三是通过积累设备状态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在资产状态的动态分析基础上,对定期检修的固定资产决定提前后延迟检修,对已没有检修价值的固定资产及时清理报废。国外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方面研究较早,也更全面系统,固定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将会随着信息化的更新运用的更加普遍,为固定资产寿命后的报废处置环节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

(二)国内研究国内有关学者将我国与日本固定资产管理进行了对比研究,周润民(2007)提出了我国与日本企业之间在流动、固定、无形资产管理上的差距,对如何控制国有资产流失、如何改善国有资产运行不良等问题提出了具体对策。张燕冰(2008)提出实物管理与实际价值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并提出准确计算折旧及减值准备、树立成本责任意识、健全实物管理制度等策略。吴敏飞、赵祥瑞 (2010) 指出我国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上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企业管理混乱,造成资产及设备流失严重;没有系统可循的规章制度,造成资产状况不佳;长期不核对、不清点, 造成国有资产私有化,或被私人长期无偿占用。上海某国有企业率先引入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机制,以完整的资产信息为基础,发挥资产最大效益,高效率运营资产、降低成本投入,实现了高产出。国内固定资产管理一般聚焦在对固定资产管理分析评价等研究上,缺乏对固定资产运行成本进行核算并控制。

二、XX地市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现状

由表1可见,固定资产在国有企业中的比重较大,2012年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是60%。大部分资产都以固定资产形式而存在,固定资产在该企业中是重要的劳动基础资源,因此,固定资产的管理是该企业资产管理重点。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固定资产成新率反映企业拥有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体现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换代的快慢节奏及持续发展的能力。固定资产成新率指标越高,表明企业固定资产比较新, 能为扩大再生产提供充足准备,未来发展动力较大。该指标越低,表面企业固定资产距离被淘汰越近,可能造成过多的维修成本,当达到一定的残旧老化程度时可考虑报废处置。表2表明XX地市国有企业2012年固定资产总成新率为37.84%,成新率未达到一半,说明该企业固定资产总体成新率较低,特别是运输以及其他设备,成新率仅为20.19%、29.65%。说明该企业的运输及其他设备残旧损耗情况严重,但由于运输设备的更新速度缓慢,折旧年限为5至8年的车辆不得不延迟使用至8至10年,甚至更长,该现象必将造成车辆维修成本的逐年加剧,增加不必要的成本负担。运输车辆使用残旧但却未有效清理的原因包括:第一,运输工具价值较高,购置权集中在省公司,由于固定资产购置资金有限,省公司未经实地考察,一般对已经到达报废年限难以高效运行的汽车不予批准报废,未权衡资产老化带来的维护成本。第二,虽然部分运输车辆已经省公司批准报废,但实物使用部门未及时进行清理、处置,造成报废后仍继续使用,未充分考虑维修成本。XX地市国有企业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由于机器设备类资产更新换代速度较快,针对机器设备类资产报废申请也最频繁,因此该企业机器设备成新率也最高,高达54.85%。 但是该类机器设备被更新淘汰后,虽然已经进行账务处理,但实物却没有得到实时清理及处置。

图1显示出2012年XX地市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分布情况,占比绝大部分的是房屋建筑物,占比85%;占比最小的是运输工具,仅占比2%。虽然运输工具在净值上占比微小, 但由于运输工具是生产工具中的一项重要固定资产,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却最大(若不考虑折旧因素),比如车辆运输费、车辆修理费等。

表3和图2显示,该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相关成本数据中,803万元的车辆费用为支出最高的资产相关成本,高于全市总折旧费757万元。若剔除固定成本———折旧后核算, 该企业车辆费用占比达到76%。车辆修理费也超过房屋、设备修理费,达到194万元,该企业汽车数量约100辆,那么每辆汽车年均近2万元的修理费。因此,该企业残旧老化运输工具的继续使用付出了如此高昂的修理费成本,不及时报废或报废再用都可能造成企业运营成本的剧增。

(单位:万元)

三、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流程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报废处置流程如图3所示:

图3列示了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时报废申请、审批流程,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办法》对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技术标准进行严格审批。一般由财务部牵头,实物使用及管理部门配合,地市无权自行决定是否报废固定资产,报废决定由省公司审批,涉及重要资产的还要省公司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对于因特殊需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实物管理部门出具技术鉴定报告,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技术鉴定报告需含报废原因、资产使用现状、实物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及报废处置方案。地市财务部审批后向省公司上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技术鉴定报告,以上资料均以正式纸质文件方式寄送省公司,待省公司审批批准反馈后,地市财务部方可进行报废账务处理及卡片注销。

图4列示了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流程 。 地市 、 省公司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行分级管理,地市公司负责本级及下属县公司的报废资产处置,省公司也可以对同时统一购置的大规模资产报废进行统一处置 。 资产使用及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废资产的拆除入库管理并及时清理,财务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账务处理及整个资产报废处置过程的监督查办 。 具体步骤如下:第一,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报废资产移交表,经单位领导 、 专业部门及财务部门签字确认,在实物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的监督下,与采购中心库管员进行报废资产的实物移交,双方在移交表签字确认 。 第二,采购部门库管员对实物进行妥善入库管理 。 专业部门(含采购员及实物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根据报废资产数量或金额的多少采取相关清理措施,比如评估 、 竞价 、 招标等,确定报废资产回收单位 。 第三,实物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回收款并及时上缴 。 与采购部门 、 资产使用部门一起出具固定资产清理报告 。 第四,地市财务部会计根据实际回收金额及报废资产清理报告进行账务处理 。

四、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建议

(一)做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前的清查工作地市级国有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情况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盘查 。 盘查工作由财务部总体牵头,做好计划安排,实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固定资产实物盘点,会同实物使用部门执行盘查工作,盘查工作主要包括清点实物资产及登记资产使用情况,盘查过程中记录盘点表,在盘查结束后盘点人及监盘人在盘点表签字确认,最后提交资产使用及实物管理部门领导审核确认 。 实物管理部门需在一个月内针对本专业资产的实物清点和使用情况编制盘查报告,由财务部汇总上报省公司 。 盘查报告应包括资产使用状况 、 账卡物是否一致 、 盘盈盘亏损毁情况 、 造成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由省公司负责审批,实物使用部门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盘亏应说明原因),经实物管理部门审核后交内部审计 、 纪检或其他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并提出处置意见 。 由财务部将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以正式纸质文件方式上报省公司审批,省公司批准反馈后由地市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 由于涉及相关部门较多,需要各级部门紧密配合,相互监督 。

(二)重视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后的清理工作国有企业应该尽早建立已批准报废储存库,将已经报废的固定资产及时拆除入库,确保报废资产的安全完整 。 应设置限定时间(一般为批准报废后本年度3个月内,不得跨年) 进行清理处置,应尽可能的实现高价值回收 。 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废后固定资产的清理和处置,并将清理收入及时缴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 实物管理部门应定期(一年至少2次) 对已批复报废的固定资产实物的清理和处置情况进行实施监控,企业组织已报废资产清理小组,清理小组将清理情况实时报告至管理层,对无法清理或尚未及时清理的资产说明原因并制定详细的清理及处置计划,不断监督已报废资产的及时清理 。 财务部应依照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 已提足折旧但仍可以继续良好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报废,一般待物理寿命周期结束后才按照规定办理报废申请手续 。 应总结固定资产处置情况,通过电子文件形式将固定资产清理报告上报本级管理层及省公司 。 对于预计回收 、 变卖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 (一般少于10000元以下) 的少量低值报废资产,在限定的报废处置时间内,可以考虑采取简便易行的清理处置方式,不需要进行招标或拍卖等程序,已达到快速有效的对报废资金进行合理处置 。

(三)考虑多种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方式报废固定资产清理处置方式除了拆除变卖、招标等,还应考虑多样化、 灵活化,力争给企业带来较高收益。主要方法包括:一是调配利用。对仍有使用价值的报废资产对于甲企业来说已无利用价值,但对于乙企业来说则刚好紧缺,此时可以在本级及县公司之间采用无偿调拨方式调配,或在省公司层面与外单位有偿调剂使用。二是租赁经营。对于有租赁价值的报废资产可以对外租赁,租赁价格可根据市场行情而定,由实物管理部门组织签订租赁合同。对外租赁一般采取竞标方式,竞标组织工作由实物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门监督执行。三是投资入股。对有价值的报废资产进行评估,以市场评估值对外投资,实物管理部门实施股权管理。 四是盘活报废资产。要敢于与外单位厂商联合开发相关项目,以存量为资本,使无效资产变为有效投资,既能盘活存量资产,又能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五是技术改良。对无效资产进行技术改良后变成有效资产,将公司信息技术职工进行专业培训作为技术改造的人才储备。六是信息网络。 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网,建立本企业独立的租赁信息网, 将租赁资源共享到外单位,拓宽报废资产的处置渠道。

(四)采用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激励机制国有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工作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的激励管理机制。企业对于已经没有使用价值或仍具有使用价值(但继续使用已不划算)的资产进行报废处置,对企业而言需要淘汰更新,这些资产对于企业不再产生绩效,为了减低企业对该资产的管理支出,需要采取多渠道方法进行及时清理报废。企业可考虑将报废清理责任人、责任部门纳入固定资产绩效考核,对未及时清理造成管理成本增加的在个人绩效或部门绩效中给予相应扣罚,对于及时清理给企业带来高额回收收益的责任人、责任部门在个人绩效或部门绩效中给予相应奖励。

(五)开发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新系统现有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在功能设置上相对滞后,无法满足现代化、全方位的管理需求,固定资产做了系统报废后便在固定资产系统中彻底清除,可考虑联合信息技术开发部门开发新型固定资产报废系统,对报废后的资产录入统一电子储存数据库,电子数据库含报废时间、报废经手人、实物原使用单位、因何原因报废、是否清理处置、清理处置的方式及收回金额等,以便可以动态查找报废资产的清理处置情况。

五、结论

3.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请示 篇三

关键词:档案处置 产权变动 企业资产

企业档案是国民经济的宝贵财富,属于国有的无形资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将不断深化。近年来,企业相继出现了拍卖出售、合资、兼并、重组破产等新情况。建立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是加强企业资产与产权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档案工作为国企改革服务的一个崭新领域。把作为原始凭证和依据的国有企业产权档案保管好、记录好,在真实地去反映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等关系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积极探索规范企业产权档案管理的新模式,是顺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避免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出现流失,同时对于维护企业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现状

1.1 部分企业原有档案基础较好,对档案工作的延续性、稳定性比较重视,合理地处置档案。通常情况下,具备一定的规模、管理水平非常高、企业员工都具有非常强烈的档案法制意识,这是这些企业能够对档案进行合理处置共同点所在。这些企业进行日常管理时,通常情况下都将档案管理工作视为企业永续经营的基础和关键,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这些企业在对档案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都朝着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这些企业在对档案资料的管理水平方面,有的企业都达到,甚至都超过省A级以上,档案管理的这种水平是难以企及的。对于档案资料管理比较好的企业来说,在转制的过程中,档案处置工作受到企业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同时给予档案管理工作高度的评价,并将档案视为企业资产的重要依据和重要凭证,将档案管理作为延续、发展企业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的基础。根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档案资料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流向问题,需要进行处置。在企业转制前、转制中、转制后,档案资料通常情况下都能够得到延续,同时确保了档案资料的完整性、齐全性和安全性。

1.2 大部分企业原有档案基础差,由于补救措施及时,档案得到较好的处置。能够将档案处置做到这种程度的企业,通常情况下都是主管部门附属的下级企业,这些企业都有着自身的特点。这些企业受规模小的影响和制约,进而使得档案管理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很少受到关注,档案管理的日常业务得不到及时、有效、全面的指导和帮助,这些企业的档案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全凭档案管理人员的传统经验进行管理,归档质量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严重的影响。当产权发生变动后,主管部门开始关注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资料采取了一些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例如:在档案意识方面,潞安集团公司下属的一些子公司、分公司,在转制前比较薄弱,在收集档案材料的过程中,出现不全、台帐不清,以及硬件设施滞后的现象。完成转制后,档案的处置工作得到子公司、分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同时与潞安集团档案馆领导主动联系举办培训班。对此,潞安集团公司档案馆对自身的工作职能进行充分发挥,安排、组织其下属的45家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针对档案收集、整理、移交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做出明确,同时提出了具体要求。

1.3 少数企业原有档案基础较差,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没有高度重视档案处置,存在较多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已破产、破产未审结企业、切块转制企业,以及空壳企业在处置档案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上述问题。对于这些企业来说,由于管理比较涣散,人员犹如散沙,档案意识比较差,对于档案资料缺乏管理。进而在变动资产与产权时,在企业转制工作的议程中,主管部门没有纳入档案资料的处置和管理工作,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一些问题。例如,在破产过程中,知青服务公司已经变卖了档案柜,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档案散失、台账不齐、数目不清等现象。还有些单位是空壳企业,在地下室里依然留存在部分退休、辞职人员的档案,并且任其发霉、腐烂,进而影响了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个别新建或正在上马的单位,资金雄厚,由于主管部门没有对档案处置问题引起重视,致使档案无人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档案资料处于失控状态,并且部分档案材料发生外流,进而影响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对加强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对策

2.1 我认为档案部门要加强档案处置的监管工作。档案部门有权根据《档案法》第九条内容规定所赋予的工作职责,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针对监督、指导中发现的问题,对档案资料本着对历史负责的精神,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档案处置加强监管。在这方面潞安集团公司档案馆做得比较好,可以借鉴他们的做法:

2.1.1 通过下发进行档案执法检查文件、采取通报等形式,力求引起各方重视。潞安集团公司档案馆曾先后协同长治市档案局对集团公司所属立档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结束后,潞安集团公司档案馆及时将《关于对企业档案规范化管理进行执法检查的通报》向全公司所属各部门下发,并抄报省、市有关管理部门。

2.1.2 采取措施,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整改。按照省、市领导的批示精神,同时转发山西省档案局印发的《关于对部分单位进行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补充的通知》,针对公司执法检查中,对于出现问题较多的单位和部门,潞安集团公司档案馆将《档案执法检查通知书》下发到有关部门,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限期整改。

2.1.3 派骨干进行分类指导,组织解决整改中的问题。一是改制后公司性质属于集团公司控股的,档案资料需要整体移交给改制后的单位;二是改制后公司性质属于集团公司股权参股的,原单位的档案资料移交给原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三是改制后公司属于破产和关停并转的,原单位的设备和基建档案要随着实物进行一起移交,产品科研档案和单位原有的文书、会计、干部职工档案按照有关的政策进行移交或转让或移交给主管部门;四是档案保管条件恶劣或企业不能妥善保管的档案资料,督促各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接收;五是转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应由原单位主管部门或现单位分别保存一份。

2.1.4 积极参与重点企业档案的处置工作。潞安集团公司档案馆采取积极主动的工作方式,及时了解整个集团公司的总体安排、发展动向,主动出击,经档案部门调查了解新上马的屯留矿、司马矿档案处置工作存在的问题后,及时派出业务骨干,对这两个矿及时清理回收外流档案进行督促和指导,对零散文件进行收集和整理,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归档,对全部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目前,司马矿档案资料已顺利通过国家省、市验收,屯留矿也已准备就绪。

2.2 做好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帮助企业树立依法治档的意识。根据《档案法》的规定,通过多种渠道、借助多种形式,档案管理部门对产权变动的档案进行合理的处置。

2.3 建立转制、破产企业档案申报制度,强化对档案工作的监管。依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档案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转制、破产企业的档案申报制度,同时在转制、破产经费中纳入档案处置经费,进而确保档案人员的稳定性。

2.4 处置档案时,档案管理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密切合作。中小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所以档案管理部门需要争取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2.5 对转制企业档案工作要反复抓、抓反复。在转制前、转制中和转制后,对企业的档案管理要常抓不懈,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企业档案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总之,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兼并、收购、联合重组等频繁出现,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档案部门需要做好本质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对此,需要创新工作思路,坚持长效管理。

参考文献:

[1]赵国洪.中小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档案与建设,2003(10).

[2]档案工作法规条例标准办法汇集[Z].

4.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方式 篇四

一、破产企业一般资产的处置方式

1、协议转让

破产企业进行资产处置时,一般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公开竞价、拍卖

破产企业进行资产处置时,也可采用公开竞价、拍卖的方式。公开竞价、拍卖工作委托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进行。竞价之前,必须公告该企业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转让条件和基价。受让人可以是本单位职工、社会自然人和法人。

3、租赁

企业破产后,在进行资产处置时,也可以选择租赁(包括融资租赁)的方式,即将破产财产出租给承租人,4、招商

企业破产后,其所拥有的破产资产也可以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进行处置。

二、破产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方式

根据我国在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法律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以采取的处置方式有以下五种:

1、国有土地出让

原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可通过补办出让手续,向政府交纳出让金后,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这种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优点是: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即对土地使用权享有处置权,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其进行融资、产权运作,而且国家有与企业之间产权清晰,企业对土地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缺点是:出让金数额巨大,会形成对企业沉重的资金负担。由于大多数国有企业负债率偏高,无力支付巨额出让金,导致许多地方政府大幅度削减出让金,这必然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使得土地市场混乱,给土地资产

管理留下后遗症。适用范围是:经济实力雄厚、占地面积小或改变用途、被拍卖等规定必须进行出让的企业行为。

2、国有土地租赁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这种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优点是:企业资金负担大大减轻,国家与企业之间产权清晰,租金进入企业成本,并可适时调整租金,保证国家收益,也可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缺点是:企业对土地使用权没有以转让方式处置的权利,不得于充分发挥土地资产功能,不利于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适用范围是:长期负债过重、经营亏损、占地面积大,无能力一次支付出让金的企业。

3、作价出资(入股)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这种土地资产处置的优点是:企业不需交纳出让金或租金,资金压力减轻。缺点是:国家与企业共担风险,国家股持股人不明,不便管理,影响国有股的切实实现。土地资产总额巨大,会大大改变企业产权结构,使企业效益降低,影响其它股东的积极性。适用范围是:占地面积大、经营效益好、竞争能力强、有开发前途或政策上需扶持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企业。

4、保留划拨用地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A、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B、国有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C、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D、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中B、C、D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这种方式主要用于国有企业兼并和松散型企业集团的土地资产处置,但如土地发生转让、改变用途等行为则必须纳入出让轨道。因此,这只是一种暂时、过渡的方式,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不是发展方向。

5、授权经营管理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这种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优点是:企业没有资金负担,企业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等,并可通过联营、入股、置换和重组等形成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缺点是: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是在空转,国家土地资产收益暂时未得到体现,需等到土地使用权进入实转后才行;另外,需合理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适用范围是:国有大型集团公司等。

三、拍卖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 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 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相关规定,可知:

1、实施主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组织方式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办理;

(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

(3)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3、协调决策机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4、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由符合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条件并取得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1)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4)编制出让文件;

(5)发布出让公告;

(6)申请和资格审查;

(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8)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9)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10)办理土地登记;

5.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通知 篇五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国有参股公司、集体企业、已改制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以下两类:

(一)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调拨、置换、转让[含股(债)权],报损、报废、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资产损失核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不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出租、出借、担保(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审批权限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含出资创办的企业及公司)的资产处置审批。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或持有)单位提出申请,主管(或授权)部门审核同意,经区财政局复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其中账面值5万元以下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的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审批。

(二)企业(除财政监管的企业和财政为出资人的投资公司外)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复审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其中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流动资产和自用办公设备的处置(含报废、报损)除外。

三、处置程序及要求

(一)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持区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选择表A或表B),到区财政局国资办申报后,到指定的公示场所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在《晚报》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状况、处置原因、处置依据、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等;公示时间:从正式公示之日起为期10个工作日。

(二)公示场所在公示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签具国有资产处置公示意见,并送达区财政局审核。

【范文网】

(三)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填报国有资产处置核销申报审批表的情况,按程序审批(本部门意见→主管部门意见→主管区领导意见→区财政局国资办意见→公示场所意见→区财政局意见→区监察局意见→区主管领导意见)后,下发国有资产处置批文,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据此调整帐务。

四、处置收入管理

(一)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国家所有,应上缴区级国库;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单位资产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部门)综合预算。

(二)国有企业产(股)权处置收入、资产处置收入、非正常生产经营下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等缴入市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采用公开拍卖、招标投标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

(二)处置和核销特殊性资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请示 篇六

国有资产处置清查治理工作

自查阶段小结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县国有资产处置清查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国有资产处置清查治理工作,根据县委武委发[2011]X号《关于在XX清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党委扩大会议专题研究,成立了清查治理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委书记、局长XX任组长,其余党委委员任副组长,局财审股全体工作人员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于XX股,具体负责清查自理的日常事务工作,自查工作开始以来,我局结合交通工作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检查内容,认真扎实地开展了全面自查清理工作。现将自查阶段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工作原则、目标及清查治理范围

工作原则:清查治理工作覆盖我局国有资产处置所有环节,全面清理,不留死角。

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建全涉交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查治理范围:2008—2010年涉交所有国有资产处置情况。

二、清查治理自查情况

(一)在清查治理范围内经营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无违规违纪行为。经重点清查,我局在出售、出租、报废、转让、捐赠、划拨等处理国有资产上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在清查治理范围内中介机构的选择和服务过程的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在清查治理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无违规违纪行为。

(四)在清查治理范围内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无违规违纪行为。我局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及时解缴,无挤占、挪用、坐收坐支或隐瞒不报等行为。

(五)在国有资产处置中没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7.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请示 篇七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 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 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 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 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 改变资产用途 (如, 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 (四)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 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 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 用于交际应酬; (三)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 用于股息分配; (五) 用于对外捐赠; (六)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时,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 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 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 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 按本规定执行。

8.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请示 篇八

关键词:资产报废;资产处置;系统开发

中图分类号: TM62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9-52-2

0 引言

资产报废及处置全过程数字化管理系统是针对国有资产的报废、处置、结算的应用而开发,能够帮助发电企业建立一个规范及时的物资报废、处置、结算数据库,同时实现发电企业普通物资(含粉煤灰、石膏等电厂衍生物)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及结算流程实现在管理系统及电子商务网的开发和应用,使普通物资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及结算流程程序化(见图1)。该系统完全按照资产处置标准开发,将使处置工作更加高效、规范,便于国有资产的管控,将繁复的物资报废、处置程序格式化,方便查阅历史记录,并便于统计分析。同时,可提高资产利用率、降低发电企业运行成本,优化发电企业资源,提高发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通过应用本系统的资产报废审批模块、资产处置审批模块、资产出租出售模块以及出售出租确认模块,以规范化、高效化处置资产为目标,管理者能够随时适时了解资产报废情况、资产处置情况及资产出售结算情况,将资产报废、处置、结算集成在一个数据共享的信息系统中。

1 系统介绍

1.1 资产报废流程

1.1.1 发起报废申请流程

需要报废的资产(发电企业通常有:生产类、通用办公设备(IT)类、通用办公家具类)由资产使用者提交报废鉴定申请(资产归个人管理使用的由使用人本人提出发起报废流程,资产归相关分部或者部门管理使用的由相关分部或部门发起报废流程)。资产报废审批流程根据各发电企业管理制度需经过必要的审批之后才可报废。

1.1.2 鉴定

通常资产报废还需经过再鉴定,生产类资产报废由发电企业经营管理方面主管生产技术的部门组织技术鉴定,通用办公IT类设备由发电企业经营管理方面主管IT信息的部门组织技术鉴定,通用办公家具类由发电企业主管后勤的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再鉴定部门必须按表格要求详细填写报废物资信息,报废物资原值由财务人员提供。再鉴定人员必须对报废物资数量、重量、残余价值等参数进行详细再鉴定(满足物资报废处置的要求)并提供最终的价值再鉴定报告。

因技术复杂或者限于本企业的技术力量不能自行组织鉴定的,可聘请外部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实际鉴定情况,申请报废的资产一般分为三类:

第一类,经修理或修复可以继续使用,这类资产还具有使用价值,不同意报废,使用部门经过修理或修复之后继续使用;

第二类,申请报废的资产,不具备原使用价值,但可以转为他用,这类资产也具有使用价值,可进行二次利用;

第三类,若申请报废的资产完全不可修复或者不可二次利用的,这类资产不具备使用价值,可同意报废。

1.1.3 判断是否属于固定资产

由财务部资产管理专责对所要报废的物资是否属于固定资产进行判断,属于固定资产的填写资产原值。

1.1.4 原值超过10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申请

若发电企业同意报废的资产成批或者单件原值超过100万元的,还需将报废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批,具体由负责鉴定管理的部门负责报集团公司审批,即生产类资产报废由发电企业经营管理方面主管生产技术的部门负责申报,通用办公IT类设备由发电企业经营管理方面主管IT信息的部门负责申报,通用办公家具类由发电企业主管后勤的部门负责申报。

原值超过10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经集团公司批复同意报废才可报废。

1.2 报废资产移交

经同意报废的资产由提出申请流程的人员或部门及时移交仓库保管,仓管同时做好移交登记,并分类放置,妥善保管。

1.3 报废资产处置

①发起处置申请流程

仓库根据不同部门移交来的报废资产进行分类,达到一定数量发起处置申请流程,并根据报废申请选择是否是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流转到财务部填写资产原值。

②负责出售的资产处置部门根据所处置资产的属性出具初步处置意见。

③若为非固定资产或1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项目,根据审批同意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④单价或者批量原值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资产项目,还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a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

b评估之后,负责出售的资产处置部门根据评估报告负责将处置申请形成请示文件,报集团公司审批;

c集团同意处置方案后,财务部进行报备案;

d备案完毕,资产分部根据集团批复的方案进行处置。

⑤处置。

仓库做好处置记录,填写处置结果。

⑥报废资产的处置原则

物资报废处置工作多而杂乱,应本着“化繁为简,分门别类,规范高效”的原则进行处置。

a针对普通废旧钢铁类、且报废频繁的资产。

采取签订年度单价出售合同的办法,随时报废随时出售,大大缩短了处置时间,更重要的是避免了因长时间堆放现场造成的氧化腐蚀损失。

b针对固定资产类报废资产的处置。

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该评估的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评估,该财务备案的配合做好财务备案工作,该报集团审批的及时报集团批复,该委托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进行委托处置。固定资产类的报废资产按照“报废一单处置一单”的原则。

c针对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置单位必须是具有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一般通过签订年度处置合同的方式进行处置。

1.4 处置合同审批流程

对于同意报废及同意处置要交易的资产,一定要签订出售或处置合同。合同审批同意,方能处置资产。

1.5 数量确认结算流程

①仓库按照实际处置发生的数量(一般有过磅单的按照磅单数据),及时发起该流程;

②负责出售的资产处置部门根据已经签订的合同,及仓库提交的数量做好与交易单位的对账结算工作;

③财务部根据已经核对的数量开具发票并跟踪款项回收情况。

2 系统的优越性

该系统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实践应用,其优越性已经得以体现,可应用范围广阔,可大范围普及使用。

2.1 资产报废、处置、结算规范性

国有资产的报废、处置过程通过电子流程固化,避免了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结算过程的随意性,数字电子流程化的审批方式,宜于跟踪、保存和统计,加强了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控的力度,防范了国有资产处置的风险。

2.2 资产报废、处置过程高效性

该系统将报废、处置纸质审批流程变为数字电子化流程后,大大提高了流程审批的效率,不再是传统的拿着纸质文件流转方式,需要人工跟踪,且容易丢失,电子流程,审批者可方便的完成相关流程的审批,出差或者休假时还可通过远程办公方式进行审批,不会耽误工作,节省了审批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人工传递等大量常规工作,周期平均缩短了30%,降低处置成本约20%。

2.3 可应用范围的广阔性

该系统除应用于资产报废、处置及结算工作外,还应用到了粉煤灰、石膏、石子煤等所有要处置的资产的管理中,同时出租项目同样适用于该系统进行管理,所以应用的范围非常广。

2.4 理念的先进性

与电子商务网相结合的公开出售资产处置方式,扩大投标单位参与面,提高报废资产的出售价值。

2.5 流程的闭环性

资产从报废、处置申请、招标、合同审批、到出售数量确认、结算及款项回收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实现整个出售流程的闭环操作。

2.6 制度的合规性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阳光”操作,确保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规避国有资产处置制度上的风险。

3 结束语

关于资产报废和处置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尚属首次探索实践。该项目被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委员会审定为第二十三届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二等奖。

参 考 文 献

[1]广东粤电靖海发电有限公司.物资报废管理标准[S]. Q/JHP-224.015-2015.

9.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请示 篇九

鄂经院发[2005]109号

2005年7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经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鄂经院发[2003]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依据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学校资产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寿命已到且确属已丧失使用效能的;质量太差或损坏至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无修理价值或因市场缺少主要零配件不能修复的;由于某种原因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能源消耗或污染环境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又难以改造的,可申请报废(损)。

第四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损)的资产,必须坚持“先报批,后报废”的原则,由具体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填报“固定资产(设备仪器)报废(损)申请单”(见附件1),逐一说明资产报废(损)原因,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学校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的规定和程序会同相关专家进行核实、鉴定和确认,并提出处置意见,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批处理(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副院长批准;5万元以上的报院长批准;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教育厅批准)。年终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呈报主管校领导。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 报废(损)的资产统一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安排处置。资产处置取得的残值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按照资产的分类,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它用。

第六条 “固定资产(设备仪器)报废(损)申请单”一式三份,资产管理处核实、确认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处置后,一份随同处置收入交学校财务处作登记收入和调整资产账的凭据、一份留资产管理处作资产明细账的调账凭据、一份退回原使用单位,作部门资产明细账的调账凭据。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如因工作内容改变,原使用的资产不再需用或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由具体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填报“固定资产(设备仪器)调出申请单”(见附件2),逐一说明资产调出原因,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学校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的规定和程序会同有关专家进行核实和鉴定,经确认后予以办理调出手续。

第八条 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学校资产丢失和损坏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由过失人赔偿。确因不可预见因素等造成的资产丢失和损坏,由学校保卫部门(或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正常的报失(损)程序进行处置。

第九条 全校国有资产各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固定资产(设备仪器)报废(损)申请单

10.海南省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 篇十

7、《海南省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

(琼国资[2004] 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促进产权流动,维护国家所有者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省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省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划转、产权转让、担保及改变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方式等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

第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划转,为省本级国有资产的内部无偿处置行为。产权划转包括国有企业之间的授权经营、兼并、合并、联合以及实物资产作价注资等方式。

第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划转,为国有资产有偿处置行为,包括跨权属(所有制或分级管理权)和省级国有资产内部的有偿处置。其方式有出售、兼并、并购、合资、股份合作以及实物资产折价入股等。可以采用拍卖或协议(含多家竞价)等形式转让。

第五条 以国有资产作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的担保行为。

第六条 改变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方式行为,包括委托运营和国有民营(如租赁、承包)等方式。

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第七条 需处置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企业或其出资人或资产受让方向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资办”)提出申请,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省国资办对其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受理意见报请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主任或被授权的副主任决定。省国资办依据省国资委主任或被授权的副主任的批示下达是否同意处置资产的批复。

第八条 股份制企业中省本级国有股权变动,其个涉及上市公司股权或非上市公司发起人股权的划转或转让,由出资人按第七条规定程序办理,在取得同意处置的批复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涉及非上市公司其他股权的划转或转让,校第七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省国资委以确定处置的国有资产,无须提出申请,直接进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程序。

第十条 以下资产处置行为无须报省国资委审批,授权相关部门(单位)直接办理,报省国资委备案。

(一)己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被授权企业”)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的内部划转可由被授权企业自行审核批复。

(二)不超过100万元评估确认价值的国有资产部分产权转让,由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三)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行为,由提供担保方报财政部门审批。

(四)不超过3000万元资产总额的委托运营、租赁、承包等改变产权经营方式行为,由经贸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同意资产处置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企业及其出资人,应及时向职工通报资产处置方案,并做好职工思想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整体处置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编制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基准日的资产清查、损失核销和资金核实值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损失核销申请和资金核实结果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经财政部门确认。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也可合并进行。

第十四条 整体划转的国有资产,依清产核资后财政部门的资金核实批复调账。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的,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为底价,通过拍卖或协议(含多家竞价)等方式确定。转让价格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产权部分划转和转让的,价格应按资产评估价值确定。省本级内部的部分产权转让,也可采用协议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股份制企业中省本级国有股权的转让价格,上市公司以年末每股净资产为底价,非上市公司以年末每股净资产或资产评估确认值为底价,通过拍卖或协议等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 园有资产实行划转的,由省国资办根据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企业或其出资人或受让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报省国资委审议、批准。第十九条 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的国有资产,由省国资办根据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企业或其出资人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报省国资委审议、批准后,方可拍卖。

第二十条 以协议方式转让的国有资产,由省国资办根据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企业戎其出资人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报省国资委审议、批准后,转让协议(合同)方可生效。购买者的条件和付款方式应在合中明示。

第二十一条 已授权经营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由被授权企业审核后按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超过第十条限额规定的担保行为须报省国资委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越过第十条限额规定的委托运营、租赁、承包等改变产权经营方式行为须报省国资委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办根据省国资委审批结果下达资产处置的批复或通知。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政府及省委财经领导小组有规定要求报什有关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报送省国资委审批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企业或其出资人或受让方的资产处置(受让)中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及国资办同意受理批复;

(二)消产核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签证意见及财政部门的损失核销、资金合实批复;(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件;(四)转让协议(合同)及有关说明;(五)担保行为的有关材料;

(六)委托运营、租赁、承包等改变产权经营方式的有关材料;(七)应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企业及其出资人应在协议(合同)执行完成后30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换发或注销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 产权转让的,在购买者履行合同条款后,财政、国土和房产等部门按规定办理变动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产证书,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等方客据此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产权转让后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有关手续按省政府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优惠政策办理。

第二十九条

产权整体转让需办理债权债务转移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第三十条

资产转让时剥离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授权其他国有企业代管或委托购买者代管,或留在企业由购买者有偿使用。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账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产权整体划转或转让的,原资产占有使用企业应编制国有资产处置和变现收入使用情况表,并附上有关财务事项文字说明,连同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表报送财政部门。

(二)产权部分转让的,原资产占有使用企业应在对处置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后,编制国有资产处置和变现收入使用情况表及资产处置和剩余资产清单,如实填报各项资产和财务情况,并附上有关资产和财务事项文字说明,连同产权变动登记表报送财政部门。

(三)资产转让有关账务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变现收入应设专户存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或省国资委批复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中,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企业及其出资人在资产处置行为中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法定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 省本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涉及资产处置的参照本规定。

11.固定资产处置的原则问题探讨 篇十一

关键词:固定资产;处置;原则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按照各项法规的要求,本文对固定资产处置的原则问题进行探讨,以便充分合理使用资产,提高资产经营使用效。

一、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应遵循原则

1.处置行为与财务柱销分开原则

企业进行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处置行为与财务核销分开的原则。企业在按照规定权限,经过本单位、主管事业部和财务部对资产处置行为批准后,才能进行资产处置,但不能进行财务核销。对于在规定权限以上需经财务部批准的资产处置,企业须报主管事业部先行审核,并经总部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财务部审批。

企业对经批准处置的资产处置完毕后,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向股份公司财务部申请财务核销,经财务部批准后,方可进行财务核销。

2.“零”价值管理原则

企业进行资产处置应当遵循“零”价值管理原则。企业在按照规定权限经过本单位、主管事业部和财务部对资产处置行为批准后,必须对处置的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按规定留足净残值,存货保留“1元”名义价值。

3.及时性原则

企业处置资产应当遵循及时性原则,指定专人负责资产处置工作,定期对本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拟处置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股份公司申请处置。股份公司根据情况随时审批,原则上不进行集中审批。

4.审计复查原则

企业处置资产应当遵循审计复查原则。每年度末,企业处置的各项资产必须由具备执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复查后,出具资产处置的专项审计报告。

5.二次备案原则

企业处置资产应当遵循二次备案原则。凡是处置行为、财务核销,不论权限和数额大小,一律报股份公司财务部门两次备案。即处置行为备案一次,财务核销备案一次。总之,要以“零”价值管理观念,抓好资产处置的两个环节。一个环节是资产处置的行为批准,另一个环节是资产处置的财务销账批准。通过行为批准,企业可据此对同意报废的资产进行清理、拆除、变卖,但不能进行财务销账,同时全额提足减值准备,当账面价值为“零”时,必须保留“1元”名义价值在账上。

二、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程序

1.固定资产极废行为的审批程序

各单位可在本企业的审批权限内,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如生产车间或管理部门)提出的报废申请,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如设备管理、工程管理、房屋管理等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确认某项固定资产确实因正常磨损或维修成本过高而失去使用价值、因技术改造更新拆除且不能再利用、毁损严重确实不能修复等,必须进行报废处置的,经本单位财部门审核,法律部门复核,在“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完成必备的审批手续后,再报经理办公会批准,然后方可进行拆除、变卖,但还不能进行财务核销。

2.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财务核销程序

财务核销程序如下:企业将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清理完毕后,须将“固定资产清理结果备案表”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申请财务核销;财务部对企业所报“固定资产清理结果备案表”与“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清单进行审核后,正式行文批复;企业根据批复文件内容,对已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财务核销。

三、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处置

1.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置

固定资产盘盈处置的规定如下:企业应当组织专人定期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通过以账对物、以物对账,把实物盘点与账务核实相结合,认真做好核对工作;企业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排队、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规定取得合法证据后,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确保账实相符。

企业调整账面价值后,应将“固定资产清理结果备案表”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

2.固定资产盘亏的处置

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的审批程序和财务核销类似于固定资产报废的程序。固定资产盘亏即:固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固定资产的灭失。固定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竞争的加剧、经济结构的调整及技术的进步等外部原因。另一类是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缺失、资产营运管理不善、监督管理不力等内部原因。

四、固定資产转让的处置

12.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请示 篇十二

1 电力企业中相关资产的实际状况

电力企业是资产密集型企业, 具有价值高、资产多、技术密集等特点。电力企业资产总数额比较大, 因此在还贷和管理方面承担着很大的压力。电力企业资产在进行清算之后, 优良资产比率能够达到百分之百, 净资产的收益也上升了很多。但最近几年, 随着我国电力事业的飞速发展, 企业规模也在不断壮大, 企业资产管理中很多方面都不能满足电力建设的需求。比如, 相应的资产高度比较分散、非核心的业务资产量比较大, 这并不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精细管理和集约化发展运作的要求。另外, 电力企业资产整体的回报率不是很高, 且低效和无效的资产占有较大的比例, 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资产的试运效率, 同时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2 相关资产在清理工作中的内容与步骤

企业资产的处理分以下两个步骤进行: (1) 对多经资产与辅业资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2) 对控股子公司、拟保留全资子公司和直属公司内部进行核算和清理。主要清理对象有高风险的投资、有关主业生产经营中的低效资产和无效资产、相关的社保机构的资产、账销案存的资产等。

3 相关资产清理的处置工作实践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从2006年开始, 就已经全面开展了以清理处置低效资产和非低效资产为核心的重点工程, 经过几年的清理, 最终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

3.1 有关统筹的协调

一些公司已经聘请了相关的会计师, 并制订了清理多种资产的政策依据和前提条件, 积极开展了具有前瞻性的研究。先后制订了《电力公司资产相关办法》等制度, 同时也印发了相关制度的汇编, 为资产的处置工作提供了相关指导。在制订电力公司资产清理的工作表时, 需进行细致的分工, 同时也要对工作制度进行倒排, 明确各自的责任。另外, 也制订了相应的资产责任表, 将多种资产的处置工作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具体的责任人, 及时解决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并积极推广相应的工作经验。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和工作简报, 及时反馈信息, 同时, 多交流政策信息和工作经验, 及时解答疑难问题, 确保企业资产清理工作进程。

3.2 积极发挥监督的作用

要实践相关资产清理的处置工作, 需深入开展资产的监督体制, 依据国建的相关政策对资产处置工作中出现的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执行。同时需进行全方位的控制, 监督实际程序中相关资产方案的执行过程。例如, 对各个单位上报的方案都要通过本单位的相关会议进行讨论, 然后由相关负责人进行签发。另外, 在相关资产的处置过程当中, 还需监督资产的管理是否落实、相关不良资产的建立和处置工作是否规范、相关责任是否需追究等。

3.3 进行严格的把关

为了保证电力企业资产清理数据的无误、相关内容的完整性和有理性等, 电力企业资产的处置成员要认真审核多种相关材料, 同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不同种类的处置会审。对实物资产要开展农电部和生计部等方面的处置工作, 其中的应收款项主要由法律、市场和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只要有相关部门严格把关, 严格审核相关的资产数据, 理清无效和低效的资产数量, 才能彻底摸清相关电力企业的资产状况。

3.4 电力企业资产清算的方案

电力企业资产的清算采用股权为抵偿委托的处置方法。例如, 某地的发电厂, 相关企业委托贷款有上亿元, 这上亿元资产均用于有关证券公司的投资, 但由于资金比较紧张, 无法按期偿还。经实际调查发现, 该证券公司在实际经营中资产优良且经营比较稳健, 同时盈利的能力也较好。证券公司对有关该电力企业的贷款转为证券公司的直接性投资, 与此同时, 需解除其委托的关系, 最后将不良资产直接转变为优良资产。

4 所取得的成效

4.1 优化公司相关资产结构

通过相关资产的处理, 电力企业相对减少了对外投资, 同时, 强化了电力企业的核心业务。另外, 也要强化相关资本的纽带关系, 从而增强电力企业的执行力和控制力。

4.2 提高电力企业的资产质量

通过对企业资产的处置, 相关电力企业盘活了存量资产, 回收的资产超出了数十亿元, 这些资产均被用于电力企业的建设, 促使公司不良资产的急剧下降和优势资产的提高。

5 相关思考

对电力企业资产处置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 (1) 加强管理基层财务人员的技能性考核和业务培训, 提高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行能力, 完善企业管理。 (2) 努力推进电力企业长效型机制的建设。对资产清理中出现的问题, 电力企业应加大相关制度的建设, 努力推进相关机制的创新, 并积极探索优良的长效型机制。 (3) 对电力企业中资产清理工作的经验进行总结。

6 结束语

综上所述, 我国电力企业通过开展资产清理处置工作, 暴露出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 比如相关资产的处置方式不合理、相关资产的处置程序不健全、相关资产的操作手段不规范、工程和库存的材料存在积压和浪费等。以上对电力企业的资产清理处置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希望能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 我国电力企业也在发生着改变。在电力企业中, 由于在资产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因此, 以相关企业为依据对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效和相应资产质量的提高措施进行了分析, 希望通过分析, 可以给相关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电力企业,资产清理,资产结构,清算方案

参考文献

13.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请示 篇十三

闽政管综〔2012〕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省机关管理局、省直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和循环利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撤销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八)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含无偿划转,下同)、出售(含出让、转让,下同)、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出售:指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三)置换: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实物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的行为。

(五)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经鉴定论证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六)报损: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章 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

(一)土地、房屋和车辆,以及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二)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授权主管部门管理,由主管部门制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三)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按省机关管理局授权规定执行。

(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机关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省政府。

第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在“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平台”登录并填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1)。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核实后,报送省机关管理局。同时登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审核。

(三)审批。省机关管理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同时登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平台” 进行网上审批。

(四)处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接到批复文件后,按处置方式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评估、备案、进场交易、统一回收、定点销毁、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五)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审批表,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交易、回收、移交等各类凭证,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

(六)备案。省直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并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按照要求填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等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报经审批后处置。未经审批,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撤销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拟定处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机关管理局、省直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现场勘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或者鉴证。

第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产因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处置的,应优先选取就地(近)或异地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确实不能就地(近)或异地置换的,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房屋、车辆,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涉密(含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设备,应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办理资产无偿调拨、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手续。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和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优先整合利用。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经专业技术鉴定后,严格履行处置程序。

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停止使用。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理,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核实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四章

处置申报资料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无偿调拨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按处置方式和类别填报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账面价值、购置日期等内容,一式四份,下同);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票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四)资产产权证明(如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车辆行驶证、股权或债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五)拟无偿调拨的资产情况说明;

(六)接受单位同类资产的配置状况和需求情况说明;

(七)因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机构改革批文、资产清查资料;

(八)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出售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

(四)资产产权证明;

(五)拟出售的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六)出售方案,属于股权转让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属于无形资产的需附本行业专家的论证报告。

(七)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置换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置换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双方拟置换资产的产权证明;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意向性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如是否担保、冻结、查封等);

(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因城市规划建设等拆迁(征收)置换资产的,须提供拆迁(征收)公告、置换补偿标准等资料;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拟对外捐赠资产情况说明、明细清单及有关凭证;

(四)与受赠人达成的意向性捐赠协议;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报废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

(四)资产产权证明;

(五)报废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须提交由资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关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或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书;

(六)报废专用设备的,须提交由行业或部门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书;

(七)报废车辆的,省直在榕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单位上交省机关管理局统一处置;省直在榕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单位和省直非在榕单位须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或有资质机构提供的车辆检测报告、事故认定材料、保险公司赔付凭据等证明资料;

(八)报废(拆除)房屋的,须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如因新建项目需要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立项文件;因房屋征收拆迁的需要的,提交征收拆迁公告、补偿标准和补偿意向协议等资料;

(九)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十)其他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复印件;

(十一)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损,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报损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

(四)资产产权证明;

(五)损失价值清单和损失情况说明;

(六)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或鉴定文件;

(七)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应提交被投资单位清算审计报告、注销文件,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

(八)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九)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

(十)应进行经济鉴证的,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十一)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十二)造成损失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

(十三)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资产评估和交易

第二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出售、置换国有资产的;

(二)合并、分立、清算的;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四)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独立执业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核准;由省机关管理局审批的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机关管理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省机关管理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核准或备案评审。

第二十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按以下公开方式进行: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单位或批量资产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在榕单位统一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非在榕单位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或所在地公共资产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并逐步建立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一交易体系。

(二)前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出售和其他方式的资产处置,鼓励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行政事业单位也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组织交易。

第三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处置资产的,应当采取招投标、拍卖、网络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三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出售国有资产,按省机关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出售国有资产,从按规定程序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库中通过随机抽号的方式选定资产评估机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前述规定限额以下资产,资产评估机构鼓励从上述资产评估机构库中选择,也可自行选择。

第三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转让,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原因的交易事项,经省机关管理局批准可暂不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机、影音设备等电器电子类资产,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或没有超过使用年限但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无法修复的,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统一回收处理制度,交由经公开征集选定的再生资源回收处理机构回收,不得进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不得进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环节中流失。

第三十七条

省直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省机关管理局应加强对省直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和数据应当完整、真实,并按规定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条

省直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处置国有资产;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置事项予以审批;

(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四)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

(五)将已获准调拨、捐赠、报废的资产继续占用或采取其它方式处置;

(六)应进未进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处置资产;

(七)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八)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机关管理局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省机关管理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闽政管综[2003]78号)同时废止。附件:

1、《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2、《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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