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一中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2024-10-24

宁德一中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10篇)

1.宁德一中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篇一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劳动合法权益,适应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及假期暂行规定。

一、工作考勤

(一)校本部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专职教师除助教外可不坐班,但遇有病、事假应主动请假。

(二)教职工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上班时间因公务外出,须向同事说明并报告部门领导。

(三)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出勤、缺勤登记和汇总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院(部、处)领导审核签章的出勤表及有关请假的证明材料交学校人事处,以此作为支付工资、校内津贴的依据。

(四)借调、特聘、校内合同制人员(含临时工)及其他非本校在职编制但享受本校在职待遇的人员,考勤工作由用人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

二、请假规定

(一)教职工因事、病、探亲、婚、丧、产等原因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立即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二)请假须由个人按规定填写请假单,经相应程序审批后,连同有关证明交本部门兼职考勤员处备案登记。

三、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事假:职工私事一般应安排在规定的节、假日内处理,如确因故不能在节、假日内处理,而又必须本人亲自办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但一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如有特殊情况,须超过20天的,经学校批准者除外)。

1、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不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按80%发放[注];全年累计超过2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岗位生活补贴停发;超过3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岗位生活补贴停发。

2、一个月内请事假累计3天至5天(含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当月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按80%计发;一个月内请假累计6天至10天(含10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按50%计发;一个月内请假累计11天至15天(含1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停发,校内津贴按20%计发;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连续请假超25天的每25天扣发一个月工资及校内津贴。

[注]说明:

工资单中“职务(岗位)津贴”包括岗位生活补贴、教师津贴、临时职务津贴;“奖金”包括节支奖、奖励工资、岗位奖励金;“月平均年终奖”为:(职务工资+活工资额)×3÷12。

3、请事假出国(境)者,30天以内,如在寒暑假期间出国(境)的工资、校内津贴照发;非寒暑假期间出国(境)的,30天以内按其他事假处理;超过30天者停发工资、校内津贴;准假期满不归者,从超期之日起,6个月内保留公职,第七个月起作自动离职自理;出境参与技术交流与合作人员按广中医人〔XX〕47号文的规定办理。

4、属下列情况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参照相应病假处理:教职工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教职工陪护的;教职工凭学校、幼儿园通知书参加家长会或带小孩体检的。

(七)探亲假: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1、探亲假期: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一次假,假期为20天。

2、出国前确定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以申请自费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不享受回国探亲待遇。

3、探亲应该在寒暑假期内安排,如寒暑假期短于规定探亲假期的天数,可给予补足。国家法定的节日、公休假日包括在探亲假期内。

4、归侨、侨眷属教职工出境探亲,按国家、省、市侨务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5、凡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的可报销往返车费;享受4年一次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报销标准按学校现行标准,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八)婚假、看护假、计生休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产假连续计算,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已包含在假期内。

四、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一)产假(看护假)、计生假、病假需凭医生证明,超过批准时间者,作事假处理。休假期满须按时销假。凡在规定时间内请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计生假、病假、丧假,由各系、部、处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请假,并于回校上班当天凭医院证明补请假手续。

(三)请事假,须事先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书面报告。事假在5天以内的,由二级部门领导批准;6天至10天者,由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加具意见后,由人事处批准;10-30天者,由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后、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30天以上者,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加具意见后,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四)处以上干部请假,由学校组织部加具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五)休假期满,因故不能到岗工作,应由本人于假期满前申请续假。路途远的应来信(附有关证明)或来电话(假期后补交书面材料)续假,没有正当理由而不续假者,按旷工处理。

(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越权审批,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

五、旷工的处理办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1、不经请假和请假未被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

2、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和请假未准不上班者;

3、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者;

4、经组织分配工作后,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5、虽然出勤但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而不接受任务者;

6、以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

(二)旷工1天除扣当日工资外,扣当月岗位津贴50%,旷工2天除扣当日工资外,扣发当月岗位津贴80%;一个月内旷工累计3天以上(含3天)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校内津贴;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者,作辞退处理。

六、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宁德一中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篇二

吉农大字[2006]221号签发人:姚秋杰

校内各单位:

现将《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吉林农业大学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

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工作(生产)秩序,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范围

(一)全校在编人员、农场在岗全民职工及学校人事代理人员。

(二)具有讲师职务以上(含讲师)的教师不实行每日坐班制(担任党务、行政领导职务人员除外),其余人员均实行每日坐班制。

二、请假规定及待遇

(一)事假

1、教职工因事不能上班要请假,一天以内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二天至五天由院、系、部、处、室负责人批准;六天至十天由院、系、部、处、室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十天以上报校长批准。

2、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师,因私不能参加集中组织的政治、业务理论学习、计划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缺席一次比照旷工天数由各院、系、部自定)。

3、院、部、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请假(包括因公出差),七天以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八天以上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请病假。需持校医院诊断书(包括在其他医院就诊的职工,可持病历回校医院开具诊断书),其它医院诊断书无效(公出、急诊除外)。病假一周以上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病假期间包括寒暑假和公休节假日。

2、教职工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的 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

(1)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对弄虚作假开诊断书休病假者,其所休时间按旷工处理。

(4)对打架斗殴违反治安管理条例,造成伤、病、残不能上班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5)病休一年以上的人员,暂列编外。

(三)产假

1、女职工正常生育的,给产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 天),晚育(女23周岁以上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给护理假7天。产假包括寒暑假和公休节假日。

2、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孩子哺乳(含人工喂养)两次,每次30分钟(不包括路程时间)。

3、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批准,人事处同意后可休哺乳假,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包括产假在内)。休哺乳假期间扣发工资中的剩余津贴、补贴。

(四)婚丧假

1、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准假三天(不包括路程时间),超过法定年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三年以上的晚婚者,晚婚假十五天(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三天(不包括路程时间)。

(五)探亲假

探亲假请见《吉林农业大学教职工探亲待遇的暂行规定》。

(六)迟到早退

教职工必须按学校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月累计五次者视为旷工一天,并在校内通报批评。

(七)销假

教职工无论因何种原因请假,到期必须到批准领导处销假。如需续假的必须在休假期内交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连续休假。

(八)教职工在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照发。

三、擅自离岗

(一)凡我校教职工未经组织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擅自离岗。各单位应及时将擅自离岗人员报校人事处。擅自离岗人员从离岗之日起按旷工处理,并停发工资等一切福利待遇。

(二)擅自离岗超过三十天(含三十天)的人员,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与学校有协议的按学校签定的协议处理。

四、违反考勤规定处理办法

每月迟到、早退4次,减发月岗位津贴5%,事假天数累计在7天以内者,按事假天数减发当月岗位津贴,累计在8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病假天数累计在15天以内者,按病假天数减发当月岗位津贴,累计在16天以上30天以内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旷工半个工作日,减发月岗位津贴50%,旷工1个工作日减发1个月岗位津贴,旷工2个工作日减发2个月岗位津贴,以此类推。

(一)停发岗位津贴

1、病休一个月以上者。

2、未经单位批准,擅自离岗者。

3、待岗人员。

4、经学校认定应该停发岗位津贴者。

(二)扣发岗位津贴

1、凡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2、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者,扣发其两个月的岗位津贴,处分加重一级其岗位津贴多扣一个月。

3、被公安机关拘留者,按相应的行政处分,扣发其岗位津贴。

4、被司法部门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从被逮捕当月起扣发其岗位津贴。

五、考勤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考勤是加强学校工作纪律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必须严格坚持日常考勤制度。办公时间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二)考勤工作由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主抓,以总支为单位汇总上报,各单位领导要指派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认真做好考勤记录和各种请假手续的整理保管工作。

(三)考勤实行零报告制度,考勤员必须在每月五日前将本单位的考勤情况(汇总表)报总支,然后由总支报人事处劳资科。逾期不报者,将暂停发放其单位人员岗位津贴。同时,将不定期在校园网上公布各单位考勤情况。

(四)各单位考勤情况要实行公开制度,人事处将汇同纪检等相关部门对各单位考勤情况做不定期检查。一经发现有瞒报、弄虚作假现象,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考核、职务评聘、提职晋级、评选先进和工资津贴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3.宁德一中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篇三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来源

根据《关于集团公司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和缴纳的通知》(矿司[XX]105号)精神,集团公司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比例定为企业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基层各单位要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提取;其中,基层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提取使用;集团公司本部按照集团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由集团公司统筹使用。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范围

1、开支范围

主要包括:

⑴培训(养)费。指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职工学历教育培养费;职工岗位培训、安全技术教育、职业资格培训等培训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的继续教育、业务短训和业务进修培训费;职工参加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品行习练费用等。

⑵兼课酬金。指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

⑶开班费用。指由集团公司和矿(厂、处、院)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开班所发生的薄本费、培训资料费、出卷费、阅卷费、监考费,学员在培训学习期间的住宿、交通费等。

⑷评审、鉴定费。指集团公司在职职工晋升工人技师、工人高级技师所需的评审费,工人技能等级鉴定费等。

⑸公务资料费。指专职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和资料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教学实验费,培训教材编印费等。

⑹设备购置费。指购置职工教育用一般教学器具、实验仪器、图书等费用。

⑺学员生活补助费。指各类学员在规定时间内的脱产培训或函授面授所享有的生活补助费。

⑻《徐煤教育》编辑稿费、印刷费。

⑼职工教育目标管理考核兑现奖;国家、省、市、集团公司职工教育培训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

⑽其他必须由职教经费支付的零星开支。

下列各项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应按有关规定开支。

⑴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

⑵学员个人学习用参考资料、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和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应有学员个人自理。

⑶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列支。

⑷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

2、调整部分经费标准

⑴教师讲课费:内部聘请的兼职教师,高级职称者每课时30元,中级职称者每课时25元,初级职称每课时20元;外聘兼职教师,特聘国内外名教授、名专家,授课费用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决定。

⑵班主任津贴:短训班(教学时间两周内),每期30~50元;长训班(教学时间两周以上、一月内),每期60~100元。

⑶出卷、阅卷、监考费:出卷费每份50~100元(视试题数量和难度而定);阅卷费每份0.8~1.0元;监考费每人每场50元。

⑷培训教材编写费:按每千字30元核算。

⑸学员生活补助费:一年内,职工脱产培训(含函授面授)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按每天每人15元予以补助;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教育班学员补助按原规定执行。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

1、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制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应由集团公司和矿(厂、处、公司等)两级教委编制预算草案,依照有关程序列入同级财务部门用款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使用。

2、坚持“专款专用、节约使用、节余结转”原则。集团公司和矿(厂、处、公司等)职教经费必须按照规定建立使用专帐,并做到“专款专用、节约使用”,当节余费用可结转下使用;禁止克扣、挪用和侵占职教经费。

3、强化两级教委对职教经费的管理。集团公司和矿(厂、处、公司等)两级教委分别负责职教经费的管理工作;两级教委主任负责职教经费的审批;两级教委办负责职教经费使用标准的审核。

4、加强职工外培费用管理。职工外出参加各类培训,须经集团公司和基层党委会研究同意,培训费、资料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职教经费支出,住宿和差旅费由其他渠道支出;个人私自外出参加的各类培训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个人负担。

5、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发放、统计管理工作的规定》(矿司XX[40]号)的要求,加强工资(劳务)费用的统计工作。对聘请集团公司内部兼职教师的讲课费,由相应教育部门报工资部门备案,对审稿费和班主任津贴一律由工资部门按工资审批规定办理。

四、附则

4.宁德一中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篇四

法规分类: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时效性:

颁布单位:

正文: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2005-07-26 2005-07-26

有效

杭府法审告[2005]40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上报的《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工发[2005]487号)文件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抄送:

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建工发(2005)487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开发区管委会,各在杭施工、监理企业:

为深入持久地推动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整治工作,切实改善施工现场职工生活环境,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当前施工现场职工宿舍“脏乱差”等突出问题,依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对施工现场职工宿舍的安全使用与管理提出基本要求,现予印发。凡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规定执行。在建项目也应对照规定要求,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建设职工的生命安全与生活质量。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建委工程处联系。联系人:董学群,电话:87020895。

附:杭州市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杭州市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 行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推动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整治工作,切实改善施工现场职工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浙江省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和创建文明工地的有关要求,对施工现场职工宿舍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搭设、使用现场临时职工宿舍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杭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应将建设工地职工宿舍作为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选址、搭设、设施等环节的审核及日常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要重视对施工现场职工宿舍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各项规定要求。

第二章 施工现场职工宿舍的搭设、设施及管理

第四条 选址的基本要求

1、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位置布置,符合安全、消防有关要求。

2、宿舍不得设置在高压线下,也不得设置在沟边、崖边、江河岸边、泄洪道旁、强风口处、高墙下、已建斜坡和高切坡附近等影响安全的地点,以确保安全可靠。

3、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临时宿舍。

4、施工现场临时宿舍选址应处于在建建筑物的坠落半径之外。如因场地所限局部位于坠落半径之内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提出可靠防护措施。如无法确保安全或场地不具备搭设条件的,应外借场地搭设或租房用于安置。现场临时宿舍应实行封闭管理,与作业区、周边居民区保持有效隔离。

第五条 搭设的基本要求

1、搭建民工临时宿舍或利用旧房改作临时宿舍的,必须符合坚固安全、防潮保暖、通风明亮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影响周边环境,方便民工生活,有利民工健康。

2、宿舍应确保主体结构安全,设施完好。装配式活动房屋,应是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手续的企业(厂家)生产的产品,并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合格证书、主要技术指标(结构强度、刚度、楼〈墙〉面承载能力、抵抗风力等级)、使用说明书以及注意事项。禁止用钢管、毛竹等搭设简易工棚作为宿舍。自2005年9月1日起,市区工地的临时宿舍应淘汰水泥膨胀珍珠岩复合板活动房。

3、建设工地使用的活动房应具有抵御10级大风的能力和强度,其搭建高度不宜超过二层。在平坦空旷地域宜搭建一层。对因施工现场狭小确实需要搭建三层的活动房,必须按钢结构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向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禁止搭设四层及以上活动房。宿舍搭建严禁利用围档,屋顶禁放杂物。

4、宿舍必须设每煽羰酱盎В翱诳矶炔恍∮?.9米,高度不小于1.2米,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高度应不低于2.4米。不得把一间宿舍分割成若干单人小间,以免阻碍空气流通。宿舍门窗应玻璃齐全,地面应采用硬化措施。

5、活动房搭设应由生产厂家编制方案,经使用单位审核、批准。活动房由生产厂家负责安装搭设。搭设完毕后,经生产厂家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施工企业(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生产厂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活动房,严禁超载使用,严禁改变活动房的结构和使用功能。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监理企业必须做好对活动房安装、搭设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设施的基本要求

1、宿舍内应设置高于地面不少于30厘米的铁制或木制2米×0.9米的单人床或上下双层床,并做到每人一床,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0米。床铺被褥干净整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在保证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的情况下,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2人。严禁在宿舍内打通铺。不得将工具、用具、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带入宿舍内混杂堆放。

2、宿舍内应统一配置贮物柜、脸盆架、清扫工具、电灯、吸顶摇头扇或壁扇等必要的生活设施。

3、宿舍用电应当设置独立的漏电、短路保护器和足够数量的安全插座,电线必须套管。宿舍内电器设备安装和电源线的配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不允许私搭乱接。宿舍内(包括值班室)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器具。

4、宿舍生活区内应提供为作业人员晾晒衣物的场地和设施。

5、宿舍区应设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桶。

6、宿舍区应设置文体活动室,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等文体活动设施、用品。

7、宿舍区应设置水冲式厕所和洗浴间,地面应硬化,墙壁屋顶严密,门窗齐全,通风良好,配备盥洗设施。厕所和洗浴间的位置不宜设在宿舍设施内。

8、宿舍区应设置排水暗沟,经排污批准后与市政管线连接。

9、宿舍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不得有污水、散乱垃圾等蚊蝇孳生地。生活垃圾与施工垃圾应分类堆放。

10、宿舍周围环境应保持整洁、安全。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七条 基本管理制度要求

1、施工总包单位对宿舍等生活设施管理负总责。对依法分包的,应在分包合同中载明宿舍等生活设施的管理条款,明确各自责任。

2、施工现场应建立生活设施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考核制度,并落实专(兼)职治安、防火和卫生管理责任人。

3、建立健全宿舍内住宿登记、挂牌和消防安全等安全防范制度,严禁男女混居和与施工无关人员入住。

4、建立宿舍室长卫生管理制度,且应和宿舍人员名单一起上墙。室内保持整洁。

5、建立卫生值日、定期清扫、消毒和垃圾及时清运制度,根据工程实际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严格实行对施工现场职工临时宿舍的开工前备案管理。

1、备案内容: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职工宿舍临时生活设施等到位情况(具体详见附《杭州市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备案表》,该表可到当地建设工程监督机构领取或从杭州建设网〔〕下载)。

2、备案程序: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该表要求的内容认真落实和如实填写。经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检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注册时报监督机构备案。备案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搭建情况的照片以及其他规定的各项资料。

3、备案管理: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在收到《杭州市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备案表》等有关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

必要时,可延长办理工作日,到现场查看。

第九条 严格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审查其前置手续是否完备,对未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按照“三位一体”监督管理要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把建设工程职工临时宿舍作为现场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具体措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 对开工备案时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到位、严重影响职工生活和身心健康负有责任的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按《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试行办法》和《杭州市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扣分,并记入“信用档案”,作为有关责任主体和执业人员年检、考核、升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法规或强制性条文行为的,应依法给予严处。

第十三条 将施工现场职工临时宿舍等生活设施作为申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的重要检查内容之一,对各级组织检查及日常抽查中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加强监督,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其上级管理部门应按照行政处分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5.贵州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篇五

贵大发〔2005〕92号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的

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贵州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 州 大 学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人事 职工 请假 规定 通知 抄送:校党政领导,助理巡视员,校长助理。

贵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10月26日印发

共印25份 贵州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为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探 亲 假

第一条

凡在我校工作一年以上的教职工,并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所列条件的在编教职工,原则上由各单位在寒暑假期间统筹安排探亲,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条 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如本人要求探亲,必须先到所在学院(部、处)办理请假手续,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探亲,不得事后补假。

第三条

探亲天数

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所在单位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本人自愿申请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所在学院(部、处)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探亲假期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第四条 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其往返路费(不含飞机票)按规定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其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工资、津贴之和)百分之三十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据实报销。

第五条 在学徒、见习、实习期间的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待转正后方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上半年转正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下享受。

第六条 女职工要求在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当年不再给予探亲假期,但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第七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如符合探亲条件,仍按劳动部(64)中劳薪字第296号《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第八条 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待返校后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证实并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其在路途耽误的时间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如无证明且超假的则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职工当年由于出差、学习、调研、开会、招生、借调等原因和配偶、父母团聚一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第十条 职工探亲假期满,因病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时(属于患急性或慢性病突然恶化挂急诊号治疗者),应持有当地乡镇以上医疗部门证明,经单位领导审核,报校人事处领导批准,其因急病超假天数可按病假对待,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夫妻两地分居的新婚教职工,必须在结婚满一年以后,在下内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十二条 探亲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探亲假分两次使用的,其探亲费用每年只报销一次。

第十三条 当办理退休、退职、退养手续者,一律不再享受探亲假。

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港澳眷属、台属人员的探亲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配偶探亲按国家教委〔1988〕教外综字003号文件执行。

2、港澳同胞眷属人员按〔1986〕侨政会字第006号文件执行。

3、台胞台属人员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16号文件执行。

4、自费出国人员配偶要求出国探亲,必须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到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其费用自理,探亲假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探亲期间的工资按事假对待。

5、因私出境探望亲朋好友,给假不超过三个月,请假期间停发工资及津、补贴。

二、病 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休病假必须持有由校医院审核的病假证明方可准假,因故不按时提供病假证明者,急症必须在三天以内补办病假手续。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病假超过一个月的,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人事处审批。

第十六条 教职工连续休病假超过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当月岗位津贴发80%;连续休病假满一个月的,当月岗位津贴发50%;超过一个月的停发岗位津贴;一年内病假累计满一个月的,扣发半个月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教职工休病假连续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资的活津贴部分,职务工资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职务工资按全额发放。

第十八条 教职工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从第七个月起职务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九条 获得省部级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且仍然保持荣誉者,其本人病假期间的工资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十五,但最高不得超过原标准工资。

第二十条 经鉴定属因工受伤的教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标准工资、岗位津贴照发;超出医疗期还未上班者按病假对待。

第二十一条

实行见习期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规定的见习期间,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延长半年;病假累计超过二个月的,见习期相应延长一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见习期满 后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 病休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为长期病休人员,在长期病休期间必须每半年到校医院复查一次病情,如果需要继续休息,要求在满半年的当月将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报人事处,否则将停发病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病休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若发现本人从事第二职业的,立即停发工资。

三、婚假、产假、丧假

第二十三条

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增加婚假十天,婚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晚婚年龄为: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如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符合晚育条件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九十天)外,增加产假十五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休婚假、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变。晚育年龄为: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

第二十六条 再婚夫妻的婚假(包括一方是初婚,一方是再婚者),一律给假三天。

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需要保胎休息者,必须校医院出具证明,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领取生育卡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变。

第二十九条 节育、绝育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福利不变。

第三十条 产假期满本人因身体原因不能按时上班者,必须持有校医院审核的病假证明办理休病假手续,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第三十一条 符合晚育规定且产假期满,本人要求休哺乳假者,在工作能离开的前提下,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可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哺乳假期间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六十发给,停发津贴、奖金、福利。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由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丧假五天;如直系亲属在外地去世,需要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除丧假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由单位领导批准给予路程假。

第三十三条 在规定的丧假和路程假期内,往返路费自理。

四、事 假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者,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事假在五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五天以上者,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人事处审批,未经批准私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因要求调动工作外出联系单位需要请假者,一律利用寒暑假时间,工作时间不得请事假外出,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给教学、科研、生产和管理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请事假一次不能连续超过一个月,一年请事假累计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第三十七条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事假连续在五天以内的,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2、事假连续五天以上的,职务工资全发,津贴则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3、全年事假累计三十天以上者,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五、旷 工

第三十八条 凡我校教职工都应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及擅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九条 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教师,除按规定完成教学 任务外,必须参加学校或院(系、部)规定的例会及教研室活动,无故缺席一次,按旷工一日处理。

第四十条 职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没有上班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

第四十一条 职工请病假必须凭本校医院(或校外县级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无病休证明又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二条 经鉴定属因工(公)负伤的教职工,待医疗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医疗终结鉴定,如本人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由所在单位调整到轻便的工作岗位。对拒不接受医疗终结结论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三条 旷工期间工资待遇:

1、旷工一天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2、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者,扣发一个月工资。

3、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6.宁德一中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篇六

烟师院字〔2003〕106号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员(管理人员)、工人。

第三条本规定的自动离职人员,是指本校教职工由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造成的自失公职者。一般表现为旷工、外出学习等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时限,或要求停薪留职、辞职等未获学校批准而擅离职守。自动离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学校只作除名处理。

第四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离职

(一)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在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人员。

(二)擅自离岗90天或请假期满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90天的人员。

(三)外出学习人员期满未归且未向学校办理延期手续,逾期超过180天的人员。

(四)未经学校同意,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80天的人员。

(五)虽与学校签定了借调、停薪留职、承包经营等合同,但未经批准期满未归或不辞而别,逾期超过30天的人员。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履行合同的自动离岗人员。

第五条对自动离职人员的处理

(一)自动离职人员自确定之日起,由学校予以除名,自此终止与学校的公职关系,停止享受学校在编教职工的一切待遇。

(二)自动离职人员从确定之日起,由人事处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所在单位转送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还校内的住房、资金、物品等手续;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由本人委托其亲朋或所在单位代为办理。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实施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以信函或传真至所在单位报人事处审批延续时间,延续时间不得超过30天。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执行者,由后勤管理处牵头,会同人事处、监察审计室、武装保卫部、财务处、设备处、所在单位等直接办理。

(三)擅自离职的教职工,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其造成经济损失的实际数额,由监察审计室会同财务处提出意见,报学校研究批准,责令其给予学校一定比例或全部的经济赔偿。自动离职人员凡与学校签订协议者,须按协议条款办理相关事宜。

(四)对自动离职人员,学校不负责办理人事、工资、档案、组织等任何关系的转递工作。

自动离职人员的档案在确定自动离职后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负责办理存转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人事处将其档案转到校人才交流中心封存。

上述处理不能执行或当事者不服的,移交地方劳动仲裁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自动离职处理的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对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未归者,应将其有关情况及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人事处,即予以停发工资。同时,所在单位要加强教育工作,督促其及时回校工作,如在其擅自离岗1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并愿意改正错误,且要求回校工作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用人单位填写意见、负责人签字,送人事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在一个月内按时回学校继续工作,但必须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二)对自动离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负责人签字后送人

事处审核汇总,经分管院长同意,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由人事处通知其所在单位及本人。

7.宁德一中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篇七

教职工退休和返聘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2003年2月17日)

为了适应学校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国发[1983]142号、农(人技)[1999]4号、辽人[2000]99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大连水产学院人事管理制度汇编

(一)之《大连水产学院教职工退休和返聘若干问题暂行规定(1997年1月14日)》、《大连水产学院教职工退休和返聘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10月31日)》、水院发[1999]41号、水院发[2000]169号等文件整理如下:

第一章 退休

第一条 凡我校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届时办理退休手续。

1、教职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3、女副教授及以上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可年满60周岁;

4、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5、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二条 凡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如无特殊情况,人事处均提前一个月通知所在单位,并按时办理退休手续。从到退休年龄的下个月起,关系转至离退休处。第三条 部(省)管领导干部免去党政领导职务后,达到退休年龄者,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章 延退

第四条 教师的退休年龄原则上按以上1、3条意见执行。对其中少数教授,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党委批准,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1、承担国家重大科学研究(教学研究)课题的主持人;

2、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学校特殊需要的人员。第五条 延退程序:首先由所在院(系)等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退人员审批表》报送人事处审核,学校审批。

第六条 延退时间:一次最多为一年,若需继续延退,需重新报批。第七条 延退人员的管理及有关待遇:

1、在延退期内,占所在单位的编制数及岗位数;

2、在延退期内,享受在职职工待遇。在达到延退年龄的当年涉及工资普调问题,调资时可视其为在职人员。其他情况是否调整工资档次,按上级有关政策办理。

3、已带研究生或有大型科研项目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延退教师,不再分配新的任务。延退教师接受新任务的截止时间要随着退休年龄的限定时间而递减。

4、在延退期内,随时可以提出退休申请。

第三章 返聘

第八条 为控制编制,减少学校负担,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在严格岗位管理的基础上,可适量返聘副教授及其以上人员。

第九条 返聘原则:缺编单位的教师岗位,可通过返聘途径解决。教辅人员、干部、工人岗位一般不返聘。

第十条 返聘条件:身体健康,有专业特长,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 返聘程序:由所在院(系)等基层单位提出返聘意见,填写《返聘人员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核后,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返聘时间:一次最多为一年,若需继续返聘,需重新报批。第十三条 返聘待遇:

1、返聘教师按教授、副教授职务分别享受每月500元、300元的返聘金,并计发校内课时酬金,每学时教授25元,副教授20元。

2、原则上不返聘具有讲师职务的教师,确需返聘的,按每课时20元领取讲课费。

第十四条 返聘人员的管理:

1、享受返聘待遇的教师由所在单位与在编教师同样管理,参加院(系)教研室活动,享受院(系)的待遇。

2、每年七月份办理下一学年的返聘审批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不能享受返聘待遇。

3、在学期中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从到达退休年龄的下月起,该学期余下的教学工作按月享受返聘待遇,直至完成教学工作为止。退休教师当年的教学工作量不计入所在教研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事处。

8.宁德一中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篇八

为加强学院管理,完善教职工请假制度,根据华师人[2004]2号附件《华东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事假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事假的,本人必须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外出请假登记表》(附表1),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外出前2天交至学院办公室。

二、待遇

1、全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内(含20天)或连续事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的,每天扣工资津贴和地方职岗津贴的职务部分各10%,每天扣基本津贴补贴5%;等级工资、教护龄津贴、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照发。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按天数扣等级工资、教护龄津贴、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按天数扣的工资、津贴数额按相应月工资、津贴除以30天计算。其它津贴、补贴的扣发同上。

三、连续事假的天数,包括事假期间的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日。不足半天者,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者,按一天计算。

四、教职工因私出国(境)

1、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均按事假办理。

2、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期间出国、出境者,除自费旅游外,应办理请假手续,待遇按寒暑假和节假日处理。

3、因私出国(境)的假期由人事处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自费旅游部超过一个月)。逾期不归者,自出境后第四个月起(自费旅游自第二个月期)按自动离职处理。因故需续假者,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单位及人事处申办续假手续,续假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4、续假期间工资停发,“四金”封存,回国后不予补缴。续假期满逾期不归者,自续假期满的第二天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条病假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病假,需向学院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并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登记表》(附表2),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

2、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算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的人员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长病假人员在病假期内,每半年需提交一次病假证明。

3、长病假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需提交校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由学院签报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工。长病假人员复工需有三个月试工期(试工期不包括寒暑假),试工合格者,自试工日起恢复原工资待遇;施工期见又有病假累计满十五天者,停止试工,仍作长病假处理。

4、病假人员一般应在家休息,去外地修养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利用病假从事职务外的有收入的活动,一经查实,本期病假作旷工处理,并视情节给予处

分。

二、待遇

1、教职工病假不满六个月者,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每天扣工资津贴和地方职岗津贴的职务部分各5%,每天扣基本津贴补贴3%;等级工资、教护龄津贴、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照发。

2、教职工长病假,按下列标准发给长病假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指等级工资、工资津贴、教护龄津贴、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的70%,基本津贴补贴发5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同上)的80%,基本津贴补贴发50%。

第三条婚假和丧假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婚丧假,需向学院提交申请,并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登记表》(附表2),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

1、婚假:假期一般三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假期一周。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点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连续使用。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三天;公、婆,岳父岳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一~三天。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去世需要教职工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待遇

婚、丧假及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费用自理。

第四条生育和节育手术假

一、生育假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1、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并填写《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产后延长假申请表》(附表3),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可休产前假,假期一般为2个半月。

对不申请产前假的,可每天给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

2、产假:经本人申请,并填写《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产后延长假申请表》(附表3),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可休产前假,产假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计算。

(1)单胎顺产:产假为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

(2)难产多胎: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多假15天。

(3)晚育(女年满24周岁及以上的初育):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假3天(仅限于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

(4)自然流产或宫外孕: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分别给予产假。

A、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

B、妊娠3-7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5天。

3、哺乳假:女教职工生育后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并填写《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产后延长假申请表》(附表3),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

4、授乳假: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在婴儿一周岁内可照顾授乳。每天二次,每次单胎为30分钟。婴儿满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延长授乳期。延长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

5、产后延长假:女教职工在产假与哺乳假期满后,因确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产后延长假的经本人申请,并填写《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产后延长假申请表》(附表3),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可以酌情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待遇

1、产前假:发本人工资(等级工资、工资津贴、教护龄津贴、职岗津贴)的80%,基本津贴补贴发50%。

2、产假:工资照发,基本津贴补贴发80%。

3、哺乳假:同产前假。

4、产后延长假(不超过一年):发本人工资(等级工资、工资津贴、教护龄津贴、职岗津贴)的70%,基本津贴补贴发40%。

二、节育手术假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节育手术假,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登记表》(附表2),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单纯放置宫内节育器,从手术日起休息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同时诊刮,另加休息5天。放置宫内节育器后,3个月随访1次,以后每年随访1次,每次休息1天。

2、取宫内节育器(包括有丝节育环):当天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输卵管结扎:休息30天;同时诊刮,另加休息5天。

5、人工流产:第一次人工流产者及因放环、结扎、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者中,凡怀孕不满13周,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者,休息14天,行钳刮术者,休息21天;凡怀孕满13周者,均休息30天。第一次人流后,三年内由于措施不落实而再次人流,按病假处理。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假期从胎儿娩出后开始);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加14天。

生一个孩子后结扎:按产假加30天。

(三)待遇

已婚夫妇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以及按医院通知进行检查所需的时间作公假处理,工资按产假发放。

未婚先孕进行流产手术,其手术及休息时间作事假处理。

第五条探亲假

一、享受对象

1、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包括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享受探亲假。

2、六个月以上的长病假人员等不在岗工作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3、夫妇双方都是在职职工的,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另一方不在享受。

4、离婚、丧偶后孤身一人的,按未婚享受探父母假。

二、假期

1、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为30天。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3、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 20天。如二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4、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按路程远近另行计算。

5、享有寒、暑假的教职工,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如果假期较短,可由学院适当安排补足探亲假的天数。

三、待遇

1、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在本人 标准工资(等级工资+工资津贴)30%以内的,由教职工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学校负担。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

3、报销标准:市内交通、长途汽车及硬座火车或四等舱轮船的费用。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4、教职工在探亲假期间,享受原有工资待遇。

四、探亲申请、报销办法

1、教职工申请探亲假,需填写《教职工探亲申请表》(附表4),经由学科主任审批并交至学院办公室后才能探亲。

2、探亲时须带上申请表,返沪前须请亲属单位加盖公章,如亲属无工作单位,可请居委会或村民委员委员会加盖公章,以证明前往探亲。未加盖公章者,不予报销车船费。

3、探亲回校后,应立即向学院办公室销假。

4、到人事处登记,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五、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等出境探亲,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附则

一、关于旷工的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申请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没申请续

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者;

(5)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报到日

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定留职停薪等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2、旷工天数不足半天者,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者。按一天计算。

3、旷工人员的工资处理

(1)按天数扣等级工资和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

(2)旷工一天扣1个月的工资津贴和地方职岗津贴的职务部分,两天扣2

个月,以此类推。

(3)旷工一天扣基本津贴补贴的50%,两天扣100%,以此类推。

4、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者作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处理。

二、本规定从2004年9月8日起执行。

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9.宁德一中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篇九

为规范我校教职工非学历继续教育结业论文格式,提高结业论文质量,对我校教职工非学历继续教育结业论文的基本格式作如下规定:

一、打印版学位论文格式

(一)论文内容编排要求

学位论文一般由论文封面、标题、摘要、关键词、目录、论文正文、参考文献、谢辞等部分组成。各部分内容的编排要求如下:

1.论文封面:采用学校统一的封面,论文题目不得超过20个汉字。2.标题:标题应当简洁、明确、有概括性;标题字数要适当,不宜超过20个字,如果有些细节必须放进标题,可以分成主标题和副标题。

3.摘要: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论文全文,就能获得主要的信息。摘要应包括研究目的、方法、研究成果、结论及研究意义等,并突出论文的论点新或创造性成果。

4.关键词:摘要后需列出3-5个关键词,它们应能反映论文的主题内容。5.目录:论文目录应将文内的章节标题依次排列,与论文内容一一对应。6.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部分,其格式规范可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和所研究课题的表达需要而定。论文中的计量单位、公式、缩略词和符号等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应按章(单元)顺序编号,如图2-3为第二章(单元)第3个图。

7.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必须是真正阅读和参考过的资料,按照引用顺序用阿拉伯数字统一进行编排。参考文献著录格式见附件2。

8.谢辞:是对给予各类资助、指导和协助完成研究工作以及提供各种对论文工作有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的感谢。谢辞应实事求是,切忌浮夸之词。

(二)论文打印与装订要求

论文统一用A4纸标准输出,左侧装订。

论文中一级标题用三号黑体,二级标题用四号宋体加粗,三级标题用小四号宋体加粗,正文字体的大小为小四号宋体、1.5倍行间距。每页要有页眉:“滨州学院教职工非学历继续教育结业论文”,五号宋体,页码标注在页面底端居中。

二、电子版结业论文格式

(一)电子文档的内容要求

1.结业论文电子文档必须是编辑保存的word文挡(.doc)。

2.电子文档文件名为:学号+姓名。示例:学号为2007136的王晓红提交的论文名应为:2007136王晓红.doc 3.电子文档包括的内容:封面、标题、摘要、关键词、目录、论文正文、参考文献、谢辞等。

4.论文目录的页码一定要与正文的章节、前后的内容相一致,请提交前仔细核对。论文电子版应该与打印装订好的论文保持完全一致。正文的图表一定要完整,有缺漏的视为不合格,请补全后提交。如果论文由若干个文件组成,必须重新合并成一个文件。

(二)电子文档提交途径

10.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 篇十

第二条街道党委、办事处对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上的奖励。

第三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相应的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教学改革、学生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优异。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及优秀教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产生显著的教育教学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和教学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年度

(一)任教学科成绩两学期有一次、有一科低于平均分的。

(二)工作量不足本校教师、教育工作者平均工作量。

(三)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乱收费等行为,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四)因工作渎职、失职或因工作不力造成意外事故。

(五)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

(六)在岗期间,未经批准,在校内外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

(七)休病假半年以上或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半年以上(含半年)。

(八)未经允许擅自离岗累计达半月以上。

(九)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奖励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每年进行一次,教师节颁奖。奖励名额按教职工总数15%-20%计算。

第六条学校依据教委制定的《教师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方案》,结合本校实际,对全体教师、教育工作者进行量化考核计分,上、下两学期考核成绩累加,教委将表彰奖励人数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学校,学校按本校成绩从高到低择优推荐。

第七条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街道财政给予物质奖励,享受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获得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的可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体罚、变相体罚、乱收费等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现象,并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不能被推评为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外,当年度不得晋升和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因工作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当年度不得推荐晋升和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所在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在校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当年度不得评优,不得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降级聘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

第十二条教师岗位职责量化考评成绩在本校倒数三名的(学校教职工总数不足百人的取倒数二名,不足五十人的取倒数一名)且在教育教学及管理、服务等方面无其他特殊贡献的,予以待岗培训。

第十三条不满学校教师平均工作量的人员,不享受校内效益奖,不得评先树优,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三个月以上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五条对学校分配的工作,拒不接受,壹周内不能到岗到位的教干教师,予以待岗培训。

第十六条待岗培训人员除受上列几项惩戒外,同时受一定的经济处罚。待岗培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半年内经培训无明显提高的,延长待岗培训时间,待岗期间不享受校内效益奖,并扣除工资津贴和职务补贴。

第十七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若自愿申请离岗休养,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竞聘和学校考核。休养期间享受工资总额的95%-99%。

第十八条男不足55周岁,女不足50周岁,自愿申请离岗(或下海),享受工资总额的50%-60%(40周岁以内的享受50%,40周岁以上的享受60%,女同志降低5个年龄段),离岗前,要签订协议,协议期最低为一年,到期后可继续签订或申请返岗,履行协议期间享受在岗教职工的职称推评、档案工资晋级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病休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略低于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暂行奖惩办法,适用于全体在岗教职工。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

岚山头街道一中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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