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共8篇)(共8篇)
1.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 篇一
工程监理及项目招投标习题
1、我国为什么要推行建设监理制?
答:由于传统的建设管理体制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工程建设领域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外开放;工程建设项目科学管理的需要。
2、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基本任务是投资,进度,质量和合同管理。
3、工程建设监理有哪些性质?
答:①服务性:根据业主的监理合同规定内容,为业主提供高智能有偿技术服务,同时也监督业主遵守法规,履行与施工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征地,施工环境干扰,及时支付,按合同调整材料涨价等),不参与业主和承包人的投资和生产活动;②独立性:与业主和承包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合同约定关系,不得同工程建设各方发生任何合同外的利益关系;③公正性:当业主和承包人发生利益冲突时(施工用地,便道,物价增减,支付工程款等)监理工程师应以“公正的第三方”的立场进行合同管理;④科学性:监理工程师必须有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必须有发现和解决工程设计问题和处理施工中存在的技术管理问题的能力,以及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所以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
4、监理单位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守信(按核定业务,不转让,履约,接受监督);诚信(忠诚,讲信用);公正(维系公平);科学(有计划,方法,手段,高智能服务)。
5、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哪些素质?
答:有较高的学历(大专以上)和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土木,水利,电气,机械,经济和法律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管理,设计,施工),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品德。
6、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程序主要有哪些?
答:1)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文本,委托内容与授权和利益);2)按工程建设项目制定监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分专业制定);3)按工程建设的施工计划,分专业制定监理工作计划,人员配置和实施细则;4)进行监理工作交底,竞争上岗,并规范化的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进度,质量,投资的三大控制占整个监理工作量的90%);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6)编写监理工作总结和建立监理档案。
7、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职责与权力一致,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贯彻“严格监理,立场公正,热情服务”的方针,重点做好事前控制,坚持数据说话,科学监理和全面讲究经济效益,达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8、什么是工程建设监理的目标?
答: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和合同,信息的“两大管理”及“一协调”的组织。
9、什么叫建设工程监理?
答:针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有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比准的工程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实现项目投资目标的管理活动。
10、什么叫监理单位?
答: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公司或咨询机构,是社会的。
11、工程建设监理进度控制的作用及任务是什么?
答:作用:有利于尽快发挥投资效益,树立良好的经济秩序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任务:进度的规划,控制和协调。
12、工程建设监理质量控制的作用及任务是什么?
答:作用:克服过去建设单位进行质量控制的片面性或放任的弊端,促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控制的活动,有利于健全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任务:事前(方案及工艺的审批,原材料的检验,开工报告等)事中(整个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事后(功能外观)控制,尤其是对人,技术,材料,施工方法及工艺和环境因素等的控制。
13、工程建设监理投资控制的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有效的投资控制,工作和具体的投资控制措施,在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前提下,力求是工程实际投资不超过计划投资。
14、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控制时主要控制哪些因素?
15、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承包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答: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和保护公平竞争。
16、什么叫工程招标?
答:指招标单位开展招标活动的全过程,其过程由具备资格的招标单位编制出拟建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标底,发出招标通知,公开或非公开地邀请两家以上投标单位前来投标,经过评标或定标,最终与中标单位签署合同。
17、建设项目个人可以投标吗?为什么?私营单位可以投标吗?
18、什么叫标底?
答: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如咨询公司、设计院、监理公司等)编制。一般根据施工图设计,按预算定额再考虑不可遇见(变更、洪水、冬季过长等)费用(占总价10%的暂定金)、地材价格、利润【占总价的7%(水利)】和税金【占总价的3.22%(水利)远离城镇】等预算出该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造价(建安费)为标底,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招标办)核准审定。
19、什么叫报价?
答:由投标单位根据标书、设计图、规范等招标文件,进行现场考察(甲方提供条件,费用自理),并考虑各种因素(地形、风俗、交通、人文等)后,参考预算定额、机械台班费、人工、地材等资料,按《水利、市政、公路等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文件计算出工程造价(建安费),然后提出投标报价(投标方略)。标价是投标是否取胜的重要指标(评标时占50%)。一般超出标底的10%为废标(例如:打水平洞),也是衡量承包人综合实力的标志。
20、为什么建设项目招标前必须编制标底?每个招标项目有几个标底? 答:标底是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是招标工程所需费用自我测算和控制,是判断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选定中标单位的重要参考指标。一般标底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除非议标,例外:某项目的公开招标,业主看中了投标单位,怕中不了标,故意让晚上到办公室看电脑)且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一个标底。
21、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依据是什么?(不确定!)
答:编制标底的依据:《编制办法》、《预算定额》、《机械台班定额》、“主次材料调查表”、“施工组织设计(方法、工艺、机械等)、”设计图纸等。
22、我国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有哪几种?它们主要的区别是什么?
答:我国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一般初选4~10个投标单位)、邀请招标(一般初选3~10个投标单位)和协商议标【一般初选2个以上投标单位,适用于需保密、技术含量高(如升船机、悬浇混凝土和多次超静定斜拉桥需补充跟进设计等)等的工程】三种。他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① 招标工程(含邀请)为公开开标,而议标工程为与投标的承包人逐一双边议标,不公开。② 招标工程在投标后决不能改标书及标价。议标工程的招投标双方可以就造价、工期等内容进行磋商,只要双方同意,又可更改招投标书(如海南岛渡槽架设工程改为工期增加3个月,标价减少120万元人民币)。
23、建设项目招标程序分为哪几个阶段?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为哪个阶段? 答:准备阶段,招标阶段,决标成交阶段。为准备阶段。
24、为什么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能确保工程质量?
答:
25、为什么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能提高工作效率?
答:通过建设项目招投标,业主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均已认同工程质量的标准及检验方法、施工方案及工艺、工程材料、质量保证措施、工期及进度计划和工程计量支付方法等,并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整个实施过程,所以避免发生扯皮现象,则提高了工作效率(业主发现橡胶支座露钢板、承包人提出两条关键路线、业主用眼与手测量标高等)。
26、为什么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使建设工期有保证?
答:① 招标文件中以合同形式固定了建设工期,并规定了延期者罚(和提前者奖)的合同条文。
② 由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的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按旬、月、季、年和总工期分阶段计划完成。如果承包人不能按计划完成,要追究责任和指令分包或驱逐。促使承包人量力而行,计划行事(如济南—青岛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对路面工程施工滞后,实行指令分包,施工单位遭受重大损失,但业主多只付出2000多万元)
27、为什么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能合理降低和控制工程造价? 答:① 打破行业垄断(指挥部、管理、设计、施工是一家),优胜劣汰,公平竞争,进行工程预算。
② 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尽力挖掘潜力,降低成本,合同报价,争取中标。
③ 工程款专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支付,杜绝挪用、转借等。
28、标底的作用是什么?
答:1)标底是投资方(业主)核实建设规模的依据,由工程预算而得,且不突破概算。
2)标底是衡量投标单位报价的准绳,必须合理、可信、准确,也是考核承包人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
3)标底是评标的重要尺度,标底应科学合理准确,定标才能正确。
指出:如果相当接近于标底,不一定中标(只占50%),只有通过报价、业绩与信誉、工期目标、质量等级、施工组织设计等综合评价,才能定标。
4)编制标底的依据:《编制办法》、《预算定额》、《机械台班定额》、“主次材料调查表”、“施工组织设计(方法、工艺、机械等)”、设计图纸等。
29、为什么招标工程编制标底的内容应与投标报价的内容一致?标底的内容有
哪些?一个建设项目的工程有几个标底?
答:
30、建筑工程投标报价的费用构成是什么?
31、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和定标的原则是什么?
32、我国建设项目招标工作中常采用哪几种评标的方法?
33、简述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关系。
34、试拟出工程建设监理组织机构框图。
35、叙说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机构中监理员的基本职责(岗位责任)。
36、简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的过程及步骤。
37、简述编制招标文件的主要步
38、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
39、试拟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
40、试拟出混凝土扩大基础的施工工艺流程及监理工作程序。
2.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 篇二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相关概述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阶段,是影响整个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建设效率的关键部分,在实际的招投标阶段,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等形式,使得招投标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针对招投标的基本情况,合理的展开管理工作,控制招投标的各项工作和流程可以严格的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进而保障的招投标的整个流程可以体现公平性。在实际的招投标管理中,需要严格的对招投标文件进行控制,明确工程量清单、施工条件、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等,并根据工程的基本情况,制定合理的定价,进行保障招投标的双向性和可靠性,减少违规现象的发生。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对工程建设项目具有直接的影响,是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建设的重要内容,需要强化对其的分析和解读。
2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问题
在实际的招投标管理中,一些问题是切实存在的影响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公平,为此,需要强化对其的分析和思考,并制定完善的措施,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
2.1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法律法规是招投标管理的重要保障,使得管理可以有章可循,但是,在实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阶段,会受到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就会导致实际的招投标和后续的施工时,就会导致肆意变更设计,调整概算的情况,严重影响工程的质量,导致质量不能达到标准。
2.2 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招投标的监管机制不完善,由于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就会导致建筑市场出现的质量管理和招投标资质不协调的情况,导致部分企业的资质不能达标,相关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不能达到相关标准,甚至会出虚假外包的情况,由部分的技术不过关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2.3 招投标的程序繁琐、出现资源浪费的情况,在实际的招投标阶段,经常会出现的程序繁琐的情况,使得工程项目降低成本的目的不能达到,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思考
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需要合理的展开思考,并制定有效的措施,保障招投标管理的有效性。
3.1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基本情况,国家有关部门需要清晰的认识到的管理的重要性,制定相关的保障法律法规,使得招投标管理可以有章可循,促使招投标可以实施统一的招投标管理,是结合的联席会议制度。
并控制后续施工的控制工作,避免出现肆意更改的设计和图纸的情况,保障招投标管理的有效性。
3.2 强化监督管理,需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使得建筑企业具备相关资质,从而使得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可以达到工程建设的需求。
此外,需要根据工程的基本情况,强化对转包的控制,并对情节严重的进行严格的处罚。
3.3 优化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流程和程序,根据工程的基本需求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科学地展开招投标控制,达到资源的有效利用,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顺利完成。
结束语
分析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展开思考,制定有效的强化措施,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有效性,进而使得招投标的流程可以得到优化,并严格的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控制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使得工程项目的质量可以得到保障,实现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
摘要:招投标阶段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业主和工程建设方双方之间的双向选择形式,对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和质量具有直接的影响。但是在实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会出现一些问题,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为此,需要强化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以下本文就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的管理展开探讨,并结合招投标管理中的一些问题,展开思考和解读,并制定有效的强化措施,旨在为相关管理人员提供参考,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管理的有效性,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分析,思考
参考文献
[1]郭洪林.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审计引起的思考[J].铜业工程,2014,01:82-85.
[2]於超.浅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现状及解决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4,23:292.
[3]申明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6,2:26-27.
3.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 篇三
【关键词】工程建设;管理;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是建设项目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工程项目中的招投标工作是决定建设项目质量与工期、降低建设成本的前提和基础,更是投标单位实现投标目的的关键,因而在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的竞争显得尤为激烈。因此,加强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投标活动,对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随着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也日益完善,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随之相应出台,使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运作更加规范化。一方面,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从过程参与或直接操作逐步转变为过程监督,过去那种依靠行政手段解决因招标过程中存在问题而导致投标人的投诉,或强制性平息招标委托人对招标工作不满的做法将成为历史;另一方面,对招标人自身的专业素质、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尽量减少由于招标过程中工作的失误而造成企业社会信誉度的降低,甚至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等损害企业竞争力的行为。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2000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强制招标制度、禁止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制度、依法监督制度等。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行为,国务院依据《招标投标法》制定并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为了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所属企业招投标活动,根据多年来招投标工作管理的经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招标机构与职责、招标范围与权限、招标评审专家、招标专业机构、招标实施、监督与责任等都做了明确的要求与规定,集团公司招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东方公司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2011年修订完善并下发了《东方地球物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和集团公司、东方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凡是达到规定额度必须招标的项目,都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服务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按程序规范操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城实守信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发包工程建设项目,对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建设项目投资、降低项目建设成本、维护公司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个别招标项目执行招投标管理制度不严格、招标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建设项目招标的组织形式分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因缺乏专业技术力量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近年来公司实施的招标项目大多数采用的是自行组织招标,而项目建设单位由于缺乏招标的专业技术人员,个别招标项目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不全、技术标准描述不清,一方面给投标人留下钻空子的空间,另一方面给日后履行合同时埋下纠纷的隐患。
(二)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而实施的招标项目大多数采用的是邀请招标,无形中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人。《办法》中规定,只有五种情形之一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但不好把握,如有两种情形:一是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等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怎么样才算技术复杂没有标准,怎么样才算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没有量的概念。因此,造成在选择和审批招标方式时只能凭感觉。
(三)个别招标项目在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有意提高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面临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是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三、提高招投标管理工作水平,防范法律风险的几点思考
(一)要加强对《招投标法》及招标管理办法的学习宣贯,提高招标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使招标工作依法、合规,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城实守信,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避免由于规避招标或招标工作的失误而承担法律风险。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司的管理办法是在2011年修订的,而集团公司的管理办法在2013年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有必要根据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管理办法进行完善。一要保持与集团公司的规定不矛盾、不冲突,确保上下一致;二要梳理管理流程,使流程简化、明了、顺畅,增加每个工作流程配套的标准表单,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三要对办法中的规定需要量化说明的尽量量化,便于提高可操作性;四要建立自行组织招标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为招标工作做到公开、透明,在阳光下操作提供条件。
(三)建立招标专业队伍,提升招标工作质量。公司应成立招标专业机构,统一负责公司招标项目的实施业务,提供招标服务保障,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补充评标专家队伍人选,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能力、水平、诚信等方面的考评制度。
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篇四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文本,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订对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制度,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全过程应当由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
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资格审查方式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宜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代建单位依法能够自行承担监理任务;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为投标人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六)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七)编制招标文件;
(八)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九)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十)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一)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二)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三)确定中标人;
(十四)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六)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八)项至第(十六)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八)项至第(十六)项进行。
第十五条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并遵守其使用说明的有关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须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
定的网站。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但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分专业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
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其作为否决投标的情形。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明确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款所述的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对于信用等级高的申请人、投标人或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得分应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执行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或投标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资格预审审查方法宜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第三十条 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如有);
(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
收到招标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直系亲属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
出响应。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等,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
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第四十条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开标分两步公开进行。第一步对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一信封)进行开标,报价文件(第二信封)不予拆封。第二步首先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再对报价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未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一信封)评
审的投标人,对其报价文件(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未参加报价文件(第二信封)开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将报价文件(第二信封)原封退还投标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经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由招标人采取人工选择方式直接确定。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
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如发现错误或者遗漏应当进行修正。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
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如有)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文件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可以按照该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对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进行评审和认定。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价文件(第二信封)开标;如对报价文件(第二信封)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如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价文件(第二信封)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第二信封)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第二信封)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一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如有);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一)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
其他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三条 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如有);
(四)评标情况说明;
(五)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六)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如有);
(七)中标结果;
(八)附件:资格审查报告(如有)、评标报告等。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
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第五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主要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人单位以及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五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勘察设计招投标
第六十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分标段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和其他设计单位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第六十二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宜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第六十三条 商务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拟投入本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二)勘察设计业绩;
(三)投标人的履约信誉;
(四)投标人的技术能力。技术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二)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三)对前一阶段工作技术结论及技术方案的不同思路及建议;
(四)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五)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六)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项目,或者地质、地形条件特别复杂的公路项目,技术文件的评分权重
应当高于商务文件。
第六章 施工监理招投标
第六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合理设置监理机构,明确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合理确定主要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仅需填报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驻地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人员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第六十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第六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宜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第六十七条 商务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拟投入本项目监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二)监理设施和设备;
(三)监理业绩;
(四)投标人的信誉。
技术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监理机构设置;
(二)监理程序和监理措施;
(三)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
(四)对本工程的建议。
第六十八条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招标投标参照本章执行。
第七章 施工招投标
第六十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
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
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七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的,评标方法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时,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评标方法采用合理低价法、综合评分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投标文件可以采用单信封或者双信封形式密封,密封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七十一条 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的,招标人
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具体评标方式参照本章执行。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第八章 投诉与处理
第七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就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十三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本办法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七十四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的,由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第七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内容。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四)未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的;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七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中标无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下列等处罚并予以公告:
(一)扣减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信用评价等级;
(二)取消其1至3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三)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对招标人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一)至
(四)项规定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查,导致评标出现疏漏或者错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八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进行处理,将其作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5.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 篇五
提交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以下村民代表全
程监督)报乡镇主管部门审批
提出招标方案
管理机构备案 编制招标文件
管理机构备案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预审投标人资料管理机构核准
发售招标文件 编制标底价格 召开标前会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同时收取投标保证金)
开标
评标
管理机构全程监督
定标
乡镇、村政务公开栏公示 签订合同
管理机构备案
竣工验收
资金结算(留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纪律
一、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实行阳光操作,禁止任何形式的暗箱操作行为。
二、评委一律实行回避制度,不得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在评标过程中,严格按标准进行评标,不得泄露有关资料。
三、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及工作人员应中断与外界通信等方面的联系。
四、投标人(竞买人)要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损害采购人、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招标(竞买)会人员要自学维护会场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和无理取闹。
六、招标投标(竞买)双方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工作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同田乡关于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规范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售、拍卖等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现就村集体资产处置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处置范围
1、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田、水面、滩涂、林地、树木、圩堤(埂)等;
2、村组有权对外招标建设的排涝站、自来水设施、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
3、房屋、校舍、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租赁、出售、投资、入股等;
4、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5、其它应该纳入集体处置(金额在1500元以上)的项目。
二、招标程序
1、村委会拟定处置方案。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由村委会集体研究,拿出初步处置意见,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会议讨论决定。对村委会提出的处置意见,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并由参会的代表签字认可。参会的村民代表总数必须达到村民总数或村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人数占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获得通过。
3、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处置方案要及时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查:一是对所要处置的资产资源现状进行调查、登记;二是对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的申报材料尤其是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情况进行审查;三是审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四是审查其他相关事宜。方案经审查通过后报镇纪委审核、镇政府批准。
4、发布招标公告。审查通过的处置方案,必须经过广播、张帖告示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处置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还必须提前通过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天。
5、组织实施。处置活动由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调组织,招投标大会一律在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招标大会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主持,乡相关单位派员参加。同时,应邀请村党群议事会成员或部分党员、村民代表参加。
6、签定合同。招投标结束后,由村委会、村民小组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法律服务所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查并见证,对涉及标的额较大、时间较长的合同,还要申请市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签订的合同必须报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备案。
按照公正合理,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农田及水面养殖发包时间不超过3年,水生作物种植发包不超过5年,树木栽植发包不超过12年。资产处置中不得故意分割,回避招投标。
三、资金管理
1、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的资金一律先解交到乡财政预算外专户,按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实行用款拨付制。
2、所解交资金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提成奖的唯一考核发放依据。
四、严肃经律
对拒不执行上述规定,擅自进行发包或回避资金管理的,由乡组织、纪检部门追究村主要负责人违纪、违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或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直单位的资产处置和建筑工程招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丰城市境内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或使用各级政府、银行贷款、援助资金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或者建设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各类基础设施工程、水利项目、建筑工程、农业开发项目、各类维修改造工程等到项目。第四条、符合以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进行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由工程项目所在乡镇纪委、人大、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招标投标监督小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属村级项目的要发挥好村民议事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或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从项目所在地政务公开栏、电台(站、室)、电视台(站)、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向不少于三个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工期要求,质量要求,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直至投标人提交文件截止之日为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并同时提交不超过投标总价2%的投标保证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七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八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合格的投票申请人参加。
第十九条、开标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有关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拟中标人,并在项目所在地政务公开栏、电台(站、室)、电视台(站)、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一般应当在5日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3日内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自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将招标情况报招标监督小组备案,主要包括:
(一)(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投标人名单;
(三)招标文件(答疑文件);
(四)开标、评标、定标报告;
(五)中标公示;
(六)中标通知书;
(七)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所需要时间不能满足招标人需要或工程项目有特殊需求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的,按照下列程序:
(一)成立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文件,包括谈判内容、成交标准等。
(三)确定不少于三个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谈判。
(四)谈判小组按照符合谈判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竞争性谈判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业向纪检、监察部门、招标投标监督小组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符合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不按照本暂行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或者在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中有违规、违纪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招标规模和标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密制度
为加强中心和招标投标交易各方机密文件、资料的管理,提高参与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工作人员保密意识,维护国家安全和当事人的利益,防止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泄密事件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及招投标交易各方工作人员要严守秘密,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看的机密不看,不该问的机密不问,不该打听的机密不打听,不该复印的机密文件不复印。
二、任何人不得泄露评标专家库的内容或具体项目评标专家名单。
三、对可能影响招标投标公正性的记录、台帐、资料等,有关人员要注意保管好,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看。
四、在公共场所不要随便谈论业务项目具体细节和进展情况,如设有标底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打探标底,更不得泄露标底。
五、要做好评标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评标专家进行评标活动之前,中心场所管理人员要提醒评标专家等将手机放置于指定地点,一般情况下,评标活动期间,评标室人员只出不进。
六、中心打字人员在打印标书、投诉处理意见等机密性文字时,要身不离件,一旦离开要关闭电脑放好资料。打印完毕要将打印原件、校对件等所有资料交还经办人,不得复印、截留。该销毁时由经办人及时用碎纸机销毁,不得随意扔进废纸篓。
七、中心各台电脑内的各种资料、数据、程序必须严加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对外介绍和接待来访,更不能私自做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人员守则
一、监督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职责,不得泄露秘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二、监督人员实行监督工作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禁止带有个人私利参与监督。
三、监督人员进入评标现场应当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中心工作人员集中保管。
四、监督人员在评标活动中没有评标权和表决权,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
五、监督人员在监督地过程中发现问题,原则上须经集体讨论商议后,及时向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责任人指出。
6.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 篇六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阐述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现状,分析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改进我国建设项目工程的招投标方式,促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竞争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解决措施
随着社会现代化建设进程加快,建设工程项目逐渐增多。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能够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良好发展,为企业带来最大化的经济收益。然而,在目前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严重影响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公平性,导致资源分配不合理。这样的恶性竞争给建设工程项目带来严重隐患,出现许多劣质工程,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1.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意义
招投标制度能够促进建设工程项目中投标企业的人才、财务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化。投标企业准备投标时,不断整合企业资源配置,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采用新型管理理念,突破传统管理方式,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招投标制度通过市场经济规律对投标企业进行筛选,选择造价合理、诚信、高质量高技术水平的企业进行合作,并按照相关的规定对投标企业进行科学评价,使整个工程项目进行过程变得公开、透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时,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并且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为建筑市场带来清正廉洁,减少了工作人员私下进行利益交易的情况,促进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长效发展,提高了招投标市场的稳定性,有效促进了市场经济健康良好发展。
2.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现状
2.1招标中应注意的事项
招标工作组对立项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包括项目的种类、标准、质量等要求,初审通过后进行招标立项。招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严格的资格预审,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再参与竞标,并且,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向具有资质的潜在投标人发放、出售招标文件,这一过程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开标、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评标中严格遵照评标的原则和标准进行,不得使用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最后的中标和签订合同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进行整理归档。整个招标工作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招标工作组人员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理念,以严谨、认真的态度完成招标工作。
2.2投标及投标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投标企业由于竞争激烈,无视工程的实际造价,向招标方提供低于成本价的报价,为后期工程建设埋下了巨大隐患。承包方投标时,价位低下,在建设过程中,选用的施工用材和技术手段均低于平均水平,购买次品材料,用材用量不足,施工不按要求进行,从各个方面降低成本,这样直接造成整个工程质量处于劣质状态。而且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导致各项工程项目进行困难,无法配备合理的人力、物力推进工程建设,最终使工程项目无法按质量要求或按时完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3.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优化措施
3.1健全招投标规范制度
应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不完善的规范制度,对招投标的细则进行明确规定。对于招投标法律制度进行合理解释,统一招投标标准,完善招投标过程,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过程公平化、合理化。
3.2加强监督,减少不规范招投标操作
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应加强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建立相关监管制度,邀请资深专家对投标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对投标企业的运营状况做出评估,以确保投标企业有能力完成有质量保证的建设工程项目。
3.3建立企业资格数据库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建,需要由丰富经验、资金充裕、技术优良的公司进行。因此,可以建立建设工程项目承建企业资格数据库,对企业的规模、人员配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企业资金与财务状况,同时对企业从业经验进行记录和管理,建立资质评定数据库,完善建设行业,节省招标单位预审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3.4建立企业信誉评价体系
建设工程项目耗时长,实施过程复杂并且变化因素多,这些问题相当考验相关企业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信誉评价体系,可以将企业的管理过程公之于众。让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人员以及建设过程中合作的企业对承建企业进行监督、评价,形成管理体系,给有信誉的企业提供信用证,只有持有信用证的企业才能够参与竞标,促使承建企业不断完善,不断改进,形成良好的发展氛围。
3.5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进行招投标
建立电子化的招投标系统,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招投标。招标单位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发放招标信息,投标企业在该系统中按照程序进行投标操作,极大地提高了招投标效率,净化了招投标市场,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使招投标市场更加公平、公正。同时对于标书设计统一格式,企业可以在招投标系统中下载,进行填写,这样既节省了投标企业的时间,也利于评标人员评标。
3.6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度,提高评标水平
建设工程项目评标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因此需要定期对专家进行培训,组织学习相关的各类先进技术,学习最新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同时建立专家数据库,将专家的专业水平、道德素质、个人情况进行记载,为企业选择专家进行评标提供良好的选择平台。
3.7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净化招投标市场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对规范建筑市场、改进行业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一是要针对影响招投标公正性和社会关注的关键环节,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权威。二是要实行工程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扩大参加投标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消除由于信息发布的局限性,导致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承发包等不法行为,为参加投标的企业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三是要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在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等关键环节上,严格备案时限和跟踪管理,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四是完善招投标的网络建设,实行报名、投标、开标、评标、公示的全过程网络控制。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今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进行和建设质量的实现存在严重影响。因此,应针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设置,合理规范制度。使建设工程项目在良性环境中进行竞争。
参考资料:
7.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 篇七
大庆石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员单位, 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惟一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公司于2011年通过了IS09001管理体系认证。目前公司实现了招标前期业务办理无等候的一站式流水服务。在2012年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主办的第二届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活动中, 招投标公司被评为诚信创优"3A"级单位, 连续四年获得黑龙江省招标机构信用评价A级。2011年以来, 公司开始研发电子招标管理系统, 协助油田招标办成功实施运行了油田招标管理网络平台, 实现了油田招标信息的网上公布和招标业务管理的全网络化运行, 增强了工作透明度与公正性, 大幅提高了工作效率。I^*:JULSA建裁JL««•擓教《||代J•有*©2011年招标代理机构诚倌匍优等aS济钱•, 賓《责《公4I•人•责>IIft驗導a:工《美雜代•tui-K書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A A Aw»n�氬i»i4年中国招蚝投籌协会OMMA A M>OM«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路552号 (大庆油田技术监督中心院内}iif�'“‘联系电话:0459-5394465 5196119邮政编号:163453
8.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 篇八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投标策略;研究
从本质上来看,招标与投标活动密不可分,二者是一个工程项目的共同体,但招标方在此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后者为实现中标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探寻前者的漏洞,甚至实施违规操作。基于此,为保证建设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正确认识招投标活动的意义,在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做出科学合理的投标策略至关重要。
1、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投标过程中的基本条件要求
根据我国当前实施的《招标投标法》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者应当是招标和参加工程项目投标的竞争法人以及相关的组织,并且投标者应当具备单独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能力。根据我国建设部发布的89号令之要求,施工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应当是具有一定施工资质的企业,并且应当具备一定的施工资质、工程业绩以及技术能力和经理资格条件,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财务资本,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成为投标资格人。
(1)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分析
实践中,投标人通常应当具备能够独立承担某项招标认为的能力,并且应当具备和该投标建设项目相适应的人员、技术力量、资金以及机械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参加具体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投标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内容,投标人一定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等级,即为独立法人实体。投标人必须要承担过与该招标项目相类似的建设,施工业绩一定要良好;投标企业的财产状况也要满足要求,一定不能处于破产以及关、停、转、并状态;最近三年不存在骗取合同的行为或者其他较为严重的经济违法行为;安全纪录良好,尤其是投标当年一定不能发生其他的重大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2)共同投标者的基本条件分析
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因某项工程规模太大,一个施工企业难以承担施工任务,因此就会有兩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实体组成一个共同的投标联合体,然后在具体的投标过程中以一个投标者的身份参与竞标活动。对于联合体也具有一定的条件要求,即各方都要具备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的相应能力;同专业单位共同组成的投标联合体,应当先按照资质水平和等级要求,确定其最后的参与资质等级;一般而言,联合投标是潜在投标者自愿状态下试试的行为,招标人绝不可以强制相关投标人通过联合体的方式共同参与投标;同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或者合同,并对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共同投标协议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到招标人手中;当联合体中标以后,联合体的各方均应当对共同签订的合同负责,即承担该建设工程项目的连带责任。
(3)投标者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正当利益
在具体的招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不得进行相互串通投标或泄露工程报价,也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和手段排挤其他的投标人,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对投标事宜予以实现约定,以免损害国家、社会以及个人之利益。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评标委员进行任何形式的行贿行为发生,投标人不可以低于市场价或成本的报价方式参与竞标活动,更不能以他人之名义参与投标活动,不能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该工程项目的中标。
2、强化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的有效策略
基于以上对建设工程投标过程中的投标人条件要求分析,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策略进行投标。
(1)投标决策方法的正确选择与报价预测
据调查显示,当前国内多数建筑企业中的投标决策仍以定性分析法为主,即依赖于部分决策人员的经验。但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决策定量分析方法非常的多,比如当应用比较广泛的决策树法、层次分析法等。同时,部分学者还把灰色系统理论、博弈论以及模糊理论等与层次分析方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建立起了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模型,从而可以充分利用评价指标信息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综合性的评价,以保证评价的合理性和投标决策的科学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建筑行业的不断进步,针对当前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问题也取得了很多的研究成果,其主要研究方向有两个:第一,利用当前的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定额、清单工程量计算等方式来编制相关软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数据库,从而实现工程项目的快速报价,实践证明该方法计算出的结果比较准确。虽然该方法比较科学,但要求也很高,即投标工程项目中的各种图纸、资料等信息一定要齐全,实践中很难满足之;第二,通过大量搜集已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数据综合分析,利用数学模型对投标价格进行全面的科学预测。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经验分析法和头脑风暴法,这些是定性的预测方法,还有移动平均法、回归分析法以及指数平滑法等定量预测法。这些方法通常情况下只是单纯地考虑某种或几种较为严重的影响因素,难以准确地确定各种影响因素的影响程度。为此,笔者建议采用基于模糊数学、灰色系统理论以及BP神经网络理论的工程项目报价预测模型,这对保证投标报价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效果非常明显。
(2)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改进设计、缩短施工工期
具体投标过程中,可以依靠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方法,做好施工组织计划及设计,同时采取科学合理的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加强先进施工机械的引进,采购先进的材料和相关设备,选择比较可靠的分包单位,将施工进度安排的紧凑一些,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上抢工期、节省管理费用,有效降低建筑工程施工成本,从而实现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利润的最大化。同时,要加强对原设计图纸的研究,对其不合理之处进行及时的改正;此外还要靠缩短施工工期取胜,比规定施工工期缩短,早投产、早收益,从而增加建筑施工单位的吸引力。
(3)低利润、低标价策略
实践中,当任务极度匮乏时,为了不坐吃山空,投标单位可以采用低利润的投标策略,即低价的方式承包工程项目,只需一定的管理费即可维持正常的公司运转。此外,部分承包商在看到新的地区时,为了能够有效地打入该地区承包市场,可以通过该策略建立市场信誉。同时,还可以采用低标价、高索赔策略。实践中有些建筑工程承包企业总是以高薪雇佣那些索赔专家、高手,并且千方百计通过对合同、标书以及设计图纸研究和分析,探析索赔的机会,以减少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甚至还能通过这一途径增加企业的利润和经济收入。
除以上策略外,还可以从投标企业自身的条件、能力以及近期和远期目标进行着手,做出有利的投标决策。企业要注意扬长避短,创造信誉和今后发展的机会。应当在可接受的最少预期利润或者可承受的最大风险能力以内做出极佳决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各种策略不是互相排斥的,可灵活运用之,以达到中标目的。
结语: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行业也逐渐走向了市场化道路,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招投标机制。投标策略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应当正确运用投标策略和技巧。
参考文献:
[1]喻武.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方法的探讨[J] .项目管理技术,2011(02).
[2]宋中国.浅谈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的策略[J].建筑设计管理,2010(11).
[3]赵锡山 钟明.浅谈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策略[J].西部探矿工程,2008(11).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推荐阅读: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08-14
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理流程08-3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0-25
建设工程招投标实验10-11
建设工程招投标复习题11-15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意见的通知07-23
吉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归档资料目录06-16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11-21
加油站建设工程投标文件施工配合服务承诺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