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业务流程(精选9篇)
1.验资业务流程 篇一
一、需要索取的资料 企业提供的资料均需盖章
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地址登记表
(一)底稿资料
1.验资业务约定书、验资事项声明书
2.其他需要盖章的资料(底稿)
3.银行对账单、收款凭证(复印件)及银行函证回函(原件)
(二)文件资料
1、被审验单位设立申请报告及批准文件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协议、合同、章程
3、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6、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流程:第一步 与企业联系,获取基本资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出资清单等),确定询证时间。
第二步 根据企业的基本资料,确定报告模板,并填写基本内容
第三步 现场询证(带上询证函(多备份几份)、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可以事先参考以前出具报告的询证函,询证结束要带回询证函原件及进账单复印件。
第四步 出具验资报告(中原区和郑东新区市局需要主任会
计师授权书)
第五步 整理底稿
2.验资业务流程 篇二
关键词:虚假验资,成因,危害,治理对策
一、虚假验资原因分析
在中国连续数年位居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乃至全球吸引外资首位, 国际收支顺差不断扩大, 外汇储备逐年增长的形势下, 本起违规行为极具典型意义, 有必要对此案折射出的虚假验资成因进行深入剖析。
(一) 虚假验资带来的明显利益诱惑不法企业不惜铤而走险
加入WTO后, 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 而经济的快速发展又使我国成为吸引外资热点国家之一。在此情况下, 境内外很多不法分子乘机利用我国改革开放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虚假验资注册, 或逃避税收等监管, 或套取银行贷款或其他好处。上述案例中, 由于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行业“房地产业”, 企业初期缺乏资金, 假如造假不被发现, 该公司就会顺利取得银行贷款并通过工商年检, 享受业已取得的商住地产开发权, 预期成本远远低于造假收益, 逐利本性促使企业不惜与监管部门博弈。
(二) 各部门尚未建立有效的防范虚假验资的联合监管机制, 信息共享程度不高, 给虚假验资可乘之机
一是利用外资统计口径和使用数据存在差异, 弱化对虚假验资的防范。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统计口径和使用数据的不一致, 在一定程度上为一些不法商人制造空子, 使其利用这种不一致通过很多违法手段来获取经济利益, 虚假验资就是其中之一。二是部门各自为政, 信息共享程度差, 客观上给虚假验资一定生存空间。例如每年一度的联合年检本是各部门联手协作, 互通监管信息的重要途径, 由于各监管部门审核重点的侧重, 往往使联合监管流于形式。即便发现问题, 但为追求政绩, 政府某些部门对对虚假验资等违规行为普遍过于“宽容”, 从而使得很多带有欺骗性、投机性的投资行为出现并蔓延。
(三) 法制观念淡薄, 社会信用缺失, 成为虚假验资的滋生土壤
一是企业的法制观念淡薄。在对本案中的房地产企业询问时, 该公司的负责人竟然表示他们原本仅是花钱委托他人汇入注册资本完成验资事项, 根本不知这种行为违反相关规定, 他们也是受害者。企业的法制观念淡薄, 法律意识不强, 催生采取违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虚假验资行为。二是社会信用缺失, 尤其是中介机构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靠性缺乏监督。由于对中介机构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监督评判方法、标准, 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 不顾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顺从不法分子的意志, 甚至为其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保护色, 不仅有助纣为虐之势, 而且加大了相关部门的监管难度。
二、虚假验资危害
外资企业利用伪造的验资报告虚假验资潜在很大的危害。一是给我国经济金融的稳健运行留下隐患, 冲击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二是为境外流入预测人民币升值的热钱提供了资本外逃的渠道。一旦经济形势发生逆转或出现困难, 企业可以利润汇回或清算形式要求购汇汇出实现资本外逃, 对我国经济运行构成潜在威胁。三是为境内企业外资化大开方便之门。境内企业一旦获得外资身份, 便可享受优惠政策, 加剧了不正当竞争。四是造成经济金融统计数据失真, 难以准确把握宏观经济运行形势。
三、治理策略
(一) 立足规范, 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是加强立法, 从制度上规范引资行为。应尽快制定一套统一标准, 对外商投资进行综合评估定级, 并在国际惯例和我国现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 应逐步取消具有让利性质、补贴性质的税收优惠, 代之以功能性、产业结构性的优惠政策, 并从配套管理和服务上适当区别对待, 促进提高引资实效和质量。以实现招商引资工作从过去的数量型、规模型向质量型、效益性转化。二是改变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状况, 取消外资企业不平等的优惠政策, 营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从制度上消除违法根源。三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引导企业知法守法, 在政策法规的框架内从事投资和各项经营活动。
(二) 加强协作, 完善对外商直接投资真实性的联合监管机制
一是加强政府各部门的横向联合, 信息共享, 形成各监管部门对外资的管理既协调合作, 又相互监督的机制。工商、财政、注协、外汇局等部门定期互通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项目审批、财税登记、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及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信管理的信息, 把握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热点和难点, 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切实防范管理的漏洞与风险。二是提高技术含量, 着力开发防范虚假验资的各类查询认证系统, 借助电子信息技术, 构建起全方位防范虚假验资的立体监控体系。上述案例, 如财政部门和注协对各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予以核对, 并开发验资报告网上查询系统, 赋予各监管部门查询验资报告真实性的功能, 虚假外资不会轻易得手。再如, 外商投资询证制度的实施, 对于及时发现虚假投资问题是行之有效的, 外汇局应致力开发验资询证查询认证系统, 赋予其他监管部门查询询证结果真实性的权限等。通过上述紧密协作, 虚假验资终究会无所遁形。
(三) 加大处罚力度, 打造诚信社会, 净化市场环境
3.新验资制度的影响及问题研究 篇三
关键词:新验资制度;公司法修正;影响
一、新验资制度带来的影响
在本次修正中,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被修改。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根据其认缴的出资额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中不再包括实收资本,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根据注册资本大小来。股东在其认缴范围内承担的责任跟注册资本的大小成正比。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被取消,那么旧制度中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定也随之消失,技术出资或者其他可以评估的实物出资均可成为现实。从而注册一家公司也变得更加容易。并且旧制度中规定,公司设立出资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资,这大大增加了公司设立的费用,新的验资制度取消了这一规定,这使得设立公司需要的费用基本上只有登记费用了。新的验资制度还取消了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大大刺激了市场,鼓励了我国公民进行创业。
(一)提高资本运营效率
工商登记制度由以前的必须先得到行政许可证,才能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改变成为了可以在向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证时,先开展一系列的企业开办筹备工作的先拿营业执照后办行政许可证模式。这大大透露出了一种对市场准入的进一步放宽以及更严格管理的一种趋势,这样更有助于进一步的激发市场的活力。为广大的创业者在创业初期节约时间,使他们直接受益。新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方向是宽进严管,高效统一便捷,其创新了公司登记的制度,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有助于促进一种公平诚信的市场之风的形成。大大增加了资本在市场中运作的效率,让创业更加简单便捷。
(二)降低公司注册门槛
以往注册一个企业,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规定,各自需要达到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然后才能拿到营业执照。这次验资制度的改变是只要根据股东之间的协议缴纳的资本就可以成立公司,降低了成立公司的门槛,有助于促进小型企业以及一些创新性的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来看,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举措;从优化市场经营环境来看,是一种带来市场活力的有效途径;从促进信用体系的建设来看,能够大大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主体信用体系的完善。
(三)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在以往的实践经验中,企业往往费了很大的精力在一份验资报告上面,在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之间周旋良久,特别是变更验资的情况,所需要的程序和手续更加繁琐,牢牢限制住了企业的发展活力。并且验资报告需要请会计师事务所来提供,也会产生一笔对小企业来说不少的费用,验资制度的取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降低了企业的开办和经营成本。
二、分析新验资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公司注册和设立的门槛在修订的公司法中大大降低,从而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也得以放松,越来越多的以公司法人为市场主体的公民积极投入商业活动。但是,稍不注意,《公司法修正案》也可能带来很多新的问题。
“认缴登记制”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也使得大量不同形式的市场主体出现,在数量大大增加的情况下,更加容易滋生一些“皮包公司”和“空壳公司”,但由于对这些公司缺乏一种有力的信用识别标志,而是完全依靠投资者自我的判断和一些极易造假的社会信用公示,可能会对企业的信用造成极大的影响,让企业自身的内部管理任务也大大加重。
(一)我国相关立法保障滞后
在当前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进程中,存在着一种社会整体守法的成本过高,但是相对违法的成本较低的现象,在政府监管力度需进一步加强的情况下,认缴登记的做法可能会产生更多的违法行为。如在交易中常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而合同欺诈违法行为的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惩罚力度疲软,违法成本过低,合同欺诈违法行为由工商机关管辖,但工商部门权力不大,处罚力度也较小。违法情形严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才交由公安机关管辖,我国需完善从民事、行政到刑事的处罚的机制和立法,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必定会使市场主体增加,而日益增加的市场主体良莠不齐,不按规定退出市场的企业也会随之增加,我国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监管机制和系统,仅仅只靠一个部门或者一项法规是难以将监管进行到位的。
(二)企业自律机制的不完善
“认缴登记制”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一个企业的内部自律机制的不完善或者存在缺陷往往会产生很多原本可以避免的公司内部纠纷,在实务中,很多公司的内部控制并不严谨,甚至出现为了应付登记注册,有的董事监事并不知道在该公司担任该职务。企业内部普遍缺乏信用管理制度,企业一般较重视在合同签订时对交易对象诚信方面的调查,却很少有企业设立专门进行内部信用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人员,因此,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因对合作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也使许多企业受骗上当,导致经济纠纷大量出现[1]。
(三)我国的信用体系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目前的信用系统建设还不成熟,尤其是企业的信用体系以及个人的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如美国,他们的公司信息公开程度较高,投资者保护自我投资的途径有很多而且非常方便,并且有一些很权威的记录公司资产和信用的专门数据库,可以时刻查询公司的财务以及运营的相关情况。而由于我国的信用体系尚处在待成熟阶段,主要规避风险还需投资者和交易者自我的判断,这样大大的增加了交易的风险[2]。
三、新验资制度完善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配套立法
立法是我国建成诚信社会的基石,当注册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后,诚信的价值尤为重要。我们首先要加强轻罪的立法,尤其是涉及到不诚信交易行为的立法。提高社会整体的违法成本,降低整体守法成本。并将刑事立法最为最后一道保障,用来惩罚严重的欺诈行为。要明确各政府部门在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中应有的地位和应该起到的作用,区分民事、行政和刑事违法行为的界限。各政府部门应该要联合行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制保障,完善市场准入和市场主体监管的法律法规,建立起一个透明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数据库,保障市场上的交易安全。
(二)进一步加强社会各界的监管
如果只单单完善相应的配套立法,而不加强社会各界的监管,认缴登记制度也相当于形同虚设,交易安全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严重的还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我国除了各政府部门要起到监督监管作用,还要发挥出各种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加大各组织的参与度,增加它们在各自所处的行业中对该行业的监督和约束的作用。并且要积极发挥类似于会计师事务所、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等中介公证机构的作用,加强社会各界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
我国需进一步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构建一个权威的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数据资源库,并以此来支撑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关系日趋复杂,因此逐渐形成了相互联结、彼此制约的信用关系,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关系,该类信用关系得到充分发展,并具有着维系复杂的市场交换关系,以及支持并促进规范的市场秩序的功能。由此可知,信用作为市场存在的基础,重要地位可想而知。在我国验资制度改为认缴资本制后,一个完整的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为其保驾护航必不可少的一項措施。(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
[1] 邝吐芳.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改革与保障交易安全的关系探微[J]. 财会研究,2013,4:49-52.
4.验资业务流程 篇四
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进程,逐渐成为中国农业发展的新趋势,也是咱们农民增收致富的好途径。但是您知道如何注册家庭农场吗?本文将为您介绍家庭农场申请流程,包括条件、注册、验资等。什么是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适度规模
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一般情况下,从事种植业的,粮食耕种面积应在100亩以上(陕北200亩以上),果园面积30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20亩以上,茶园面积50亩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猪存栏3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鸡存栏1万羽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的,可适当放宽条件。2.以家庭劳动力为主
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应占家庭总收入的60%以上,年总收入在10万元以上;家庭农场必须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否则就不叫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原则上没有长期雇工,可以有短期雇工。如果雇工数量远远超过家庭劳动力,那么它就不属于家庭农场,只能属于农业企业了。如果是农业企业,雇工越多越好,为社会解决就业问题。3.一业为主 只有经营1--2种产业,经营者才会精通技术,提高产量和质量,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这正是国家倡导家庭农场的重要原因,尤其在耕地面积不断减少、耕地资源日渐珍贵的条件下。如果经营种类过多,势必难以样样精通,必将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4.农场主是农民身份
国家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农民收入,尤其是依靠自己勤劳致富的农民。所以家庭农场的农场主应该是农民,尤其是本土的农民。虽然目前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农民与非农民可能越来越难以界定,至少目前还是容易界定的:凡是在农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者就是农民,否则就不是农民。注册登记家庭农场要具备什么条件1.申请人农业的身份证明(户口本页或者其他农业户口证明)。
2.设立登记申请书。3.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应在5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经营土地、林地的证明。4.选择经济组织模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去家庭农场其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登记。5.注册家庭农场时需要验资吗 家庭农场申请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多种形式、方式出资。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挑选注册类型一定要注意,如果注册个体工商户,则对注册资本没有门槛要求,不需要验资,但个体工商户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就是说,一旦发生经营危机,家庭财产有可能抵偿债务。而有限责任公司则要验资,以注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家庭财产不受牵连。注册家庭农场的步骤有哪些 申请
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农户向家庭农场经营地的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和附带以下材料: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家庭农场固定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初审
村(社区)对申报材料和申请农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在《申请表》上签发意见。复审
5.验资业务流程 篇五
[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 虚假验资 民事责任
近年来,国内外频繁爆出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丑闻,大都是通过虚假验资的形式完成的。虚假验资的弊害十分明显。正因为如此,如何规制虚假验资行为,近年来已经引起理论界的注意。遗憾的是,在不多的成果中,基本上都是以会计准则为研究视角的。笔者认为,通过完善会计准则来制约会计师事务所的虚假验资属于软约束,缺乏刚性效力。只有导入法律措施,才更有可能有效地遏制虚假验资行为。其中,民事责任是一种有效的措施。
一、准确界定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不论是否有过错均应负赔偿责任。这个概念最早是美国学者巴兰庭(Ballantine)1916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一篇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文章中最先提出来的。后来,该原则在英美法系中得到了普遍承认,同时也得到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认可。可以认为,无过错责任即是现代民法弱者保护思想在侵权法上的反映,其核心在于把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受害人的补偿相联系,而不是将损害赔偿责任与加害人的过错相联系,从而给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弱者提供必要保护,维护社会公平。这对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难道也是一个启示。笔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
1.有利于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虚假验资构筑一道“防火墙”。法律之所以确认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向公众投资人垄断传递财经信息的中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信息使用人的第三人能够得到真实的信息。因此,当这条唯一的财经信息通道如果因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虚假验资而使信息使用者遭到损失,这些信息使用者当然有权利追究这些提供虚假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笔者认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通过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机会成本来提高他们进行虚假验资的门槛,从而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并迫使他们更加保持职业谨慎。可以设想一下,当成千上万的投资者凭着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结论性财务报告的天然信任,将自己一生积蓄投入股市,到头来却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的虚假导致血本无归,最后,那些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却仅以一句“我无错,我免责”就可以超然物外。如果我们的法律能够容忍这样的情况,那这样的法律还有什么公信力可言?在行政制裁、刑事制裁以及“过错责任原则”仍然达不到规制的效果的情势下,必须采用加重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的“无过错责任”。
2.从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判例看,只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验证的资本额与实际不相符,因此遭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就不实部分追诉该事务所,从而使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开始显现出无过错责任原则雏形,这说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问题的适用上已经初步具备了实践基础。最高人民法院(1998)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恢复使用了“虚假验资证明”概念,并以其涵盖“不实的验资证明”与“虚假验资证明”两种情形。不难推之,其司法解释实际上将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定位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资本额与实际不相符合,受误导的第三人即可就该不实部分
追诉会计师事务所。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民事责任归责问题上的反复并最终确立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反映了立法与客观现实互动的需要。
3.实行无过错原则更有利于保护使用会计信息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尤其是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之投资决策,虽然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但绝大多数投资者,主要依赖于上市公司公开的各种信息尤其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进行决策。显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必然会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影响其决策。对于投资人来说,他们不会关注、也没必要关注其实也没有能力来关注会计师事务所繁琐的审计查验过程,而只能接受它们出具报告的结论。因此,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是虚假的,投资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虽然会计界口口声声强调保护会计师的生存空间非常重要,但是,如果将他们的利益与所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比较起来,我认为后者更为重要,因为他们不仅是我国资本市场资本的主要提供者,而且他们对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十分重要。更何况,在会计信息的流程中,与会计师事务所相比,他们因专业知识限制处于十足的弱者地位。因此,为了保护信息弱势群体的利益,应该摈弃过错责任,而改用以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核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4.根据国际经验如美国的实践表明,在众多证券欺诈案件中,能够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对虚假情况知情的案例相当少。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免责条款的存在使许多会计师事务所更加怠于履行其应尽的监督职责,甚至助长了其参与作假、牟取暴利的赌博心理。因此,当今证券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的证券法,都未设会计师事务所在不知情情况下的免责条款。正是因为即使不知情也可能承担责任,才迫使被称为“警犬”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可能产生责任的事项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强化其法律责任意识,对于保护缺乏复杂的财经知识和经验的中小投资者、纠正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合理构建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而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存在、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四个方面。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前进,民事责任的构成理论也在“与时俱进”。比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高度危险的作业致人损害,即便加害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笔者觉得似乎也有必要反思一下我们在研究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时的方法论问题。目前,现有的探讨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文章,大多是循规蹈矩遵循民法中的传统“四要件”论的,看似结构合理,逻辑严密,但与实践的距离相去甚远。笔者认为,在重整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时,至少应该在两个方面进行方法论的改进:其一,立足于实践。法律是直接作用于实践的一种上层建筑。因此,任何法理的研究,一定要密切联系当今社会的实际情况,着眼于在实践中的适用性。如果研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忽略它在实践中的适用性,而是一味追求其理论的逻辑性、系统性和完备性,搞一些纯推理的东西,这样的民事责任构成理论在实践中是难以发挥效力的;其二,必须坚持动态的眼光。长期以来,理论界尤其会计界在论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始终抓住“过错”二字不放,认为既然行为人没有过错,为什么要承担民事责任呢?让没有过错的人受到法律制裁是显失公平的。这实际上就是对民事“责任”一词的含义没有动态地加以把握。其实,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今的民事责任已经脱离了只有惩罚这一单一功能的原初含义,其主要的功能已经演变为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进一步而言,民法学上所说的负民事法律责任已经演变为“承担补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这样的含义。这并不意味着对承担民事责任者的一种惩罚,而只是由于行为人与现实存在的民事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联系,而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偿义务而已。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一国证券市场甚或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具有强烈震荡作用的财务欺诈也不必拘泥于传统的“四要件论”,只要具备两个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虚假验资并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目前,会计界和法律界对验资报告信度的理解有着十分明显的差异,甚至可以说是对立的。会计界对“真实性”的理解,集中体现在财政部颁布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第4条第2款的解释:“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法律界关于“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中的“虚假”一词,则是指验资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出资人实际的出资情况不相符。比较会计界对“真实性”、法律界对“虚假性”的不同界定,不难看出,二者的主要分歧在于对过程与结果的侧重。从《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对“真实性”的定义来看,审计准则中的“真实性”显然是对过程的表述,即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应当如实地反映整个验资过程,包括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当发表的验资结论。因此,“验资报告符合真实性要求”的真实意思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履行了正当的程序。由于会计审计固有的风险,办理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了执业准则,有可能仍然不能发现出资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中的全部虚假或者隐瞒之处,导致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有的与事实不符,从而出现“正当的程序”没有导出“真实的结果”的现象。这在会计界的人士看来,并不影响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然而,法律所要求的“真实”恰恰是“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而不仅仅是程序的真实。法律上的“虚假”概念针对的是验资报告的结论,而不是验资过程。笔者认为,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造成了民事纠纷时,我们不能要求执法者只注重过程的真实性而忽视结果的虚假性。反过来说,如果我们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财务报告的过程中始终是真实的,而最后的结果又始终是虚假的,那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意义为何?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永远以过程的真实性来诉求最后的免责,这样一个为社会公众的需要而存在的职业继续存在的意义又为何?不客气地讲,会计界所谓的“真实性”标准带有明显的闭门造车的痕迹,严重地脱离了客观现实的需要,既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容易使执法活动陷入无法操作的境地。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法律标准的权威性应该远甚于行业标准,降低法律的标准去迎合行业标准,那无异于削足适履。
2.虚假验资报告与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众所周知,承担民事责任者必须是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因果关系在客观世界的存在是复杂多样的。因此,如何判定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报告与第三人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一个棘手问题。依一般侵权行为法则,原告必须证明其损害事实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而,在现实的证券交易中,这一点往往不易做到。一方面,由于证券交易并非面对面的交易,而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对于一般公众投资者来说往往具有资金或信息上的优势,且欺诈行为都较为隐蔽,没有专门机构的调查,一般公众投资者甚至不易发觉自己的损失是由人为原因造成的,举证十分困难;另一方面,证券价格的波动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即使专业证券分析人士也难以确定各种不同因素对证券价格的影响及影响的程度,更遑论一般的投资者了。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法则对受害人十分不利。正是认识到这些客观原因的存在,美国及世界很多国家渐渐放弃了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而改采因果关系推定说,赋予善意相反买卖的投资者以起诉权,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推定因果关系”尽管扩大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但并不排斥被告有提出反证的权利。如果被告确属无辜并完全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是由其他独立因素(如出资人提供虚假出资材料、出具收款证明的银行提供虚假的收款证明等)所造成,从而排除“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的民事责任时,除非被告能证明原告的损失是由于其它因素引起的,否则就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至于被告可能存在其它的抗辩事由,如主观上无过错、第三人过错等,不应在因果关系范围之列。这在一起程度上有助于保护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第三人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利进一步惩罚造假者并遏制虚假验资现象的发生。当然,确实不能排除,由于委托人或者其他出证人的欺诈手段非常高明,致使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也无法发现错弊,以致于最终造成第三人利益的损害。
6.银行验资步骤说明 篇六
验资步骤
由于涉及到印鉴及资金安全的问题,银行验资这一步均由客户自行完成银行程序。银行一般也要求验资时,全部股东都要亲自到场签字。在客户验资的过程中,银行客户经理都会热情接待,并指导全部过程。为了让客户更顺利地完成验资及开户的手续,我们也准备了一份客户入资及开立基本户的指导书,以方便客户,避免出错。
1、什么是验资?
验资是企业成立的必须步骤,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投入的资金进行验证,确保真实。验资要先到银行将钱存进以公司名称开立的专用账户里,再将银行相关资料交给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根据银行提供的证明出具报告,即完成验资步骤。
2、在银行入资的步骤如何?
首先要选一家可以开验资户的银行。因为并不是所有银行都可以开验资户的,而一些大银行对开验资户的注册资金有要求,比如招商银行要求注册资金在50万以上,而且要实际查验场地;建设银行一般要求100万以上。另外,银行的收费都有所不同,一般小银行会低些,大银行会高一些,偏远些的银行也会低一些。一般而言从200至1000元不等。
验资开户和开基本户可以不是同一间银行,为了省费用,也可以在小银行验资,再到大银行开基本户,手续虽然麻烦一点,但相比起来还是划算的。
最好是把现金存在银联卡里带到银行,并即时取出入资。跨行汇款手续繁琐效率慢,有时单据不齐还会影响工作进度。另外,切记要分开股东姓名填写进款单,不能一笔打进,否则将无法验资。
开立验资户及入资的手续如下:
1)开立验资专用账户(填写开户申请表、印鉴卡);
2)填写进款单,按股东投资额存进验资款(用途要写明“某某投资款);
3)请银行出具余额通知书及询证函。
4)将所需资料交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3、到银行入资时需准备的资料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1)全部股东的身份zheng原件、复印件;
2)名称核准书原件、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的询证函及介绍信;
4)足额现金(存在同银行的卡里)。
5)全部股东的私章
6)新公司的章程原件
4、验资完毕需交回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料有哪些?
1)全部股东身份正复印件(原件备核);
2)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原件备核);
3)加盖银行证明的询证函原件;
4)余额通知书原件;
5)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核);
7)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核);
7.关于土地使用权验资的几个问题 篇七
一、相关法律和法规对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分别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设立登记时, 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 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成立后, 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 属于非货币财产的, 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 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 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第 (三) 款规定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 应当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五条规定, 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予以审验。
三、非货币财产验资实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 且注册会计师需要审验土地评估价值的合理性
对应新的《公司法》, 新审计准则规定以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评估, 而旧准则没有这方面的强制要求。同时值得注意的是, 注册会计师不能简单依据评估报告, 而应该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对出资作价进行审验。
在验资实务操作程序中, 我们需要作如下工作:
1、向客户索取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出具评估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
2、认真查阅评估报告, 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
比如评估目的为抵押贷款或转让的评估报告就不能用于验资;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发生的重大事项是否对验资结论产生影响, 比如特殊事项说明中披露该土地已作抵押, 或评估基准日后该土地涉及诉讼, 则此评估报告也不能用于验资。
3、土地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是否得到出资方的认可。
查阅评估报告, 了解评估作价是否合理, 如明显偏高或偏低, 为控制验资风险, 不易使用。土地评估价值需要得到出资方的认可, 要求其提供全体出资者确认的书面文件。如果出资方的企业性质为国有企业, 其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结果还应经当地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二) 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取得不动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等不动产权属证书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我们可以看出, 现在无论是设立验资还是变更验资, 对出资者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 注册会计师都应当检查上述出资财产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验证其出资前是否归属于出资者, 出资后是否归属于被审验单位。这与以前的法律法规有重大的区别。以前的法规允许出资者出具承诺函, 承诺在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新法规和执业准则取消了可以在期限内办理的规定, 强调了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 事务所才能予以审验。这也意味着, 内资企业分次出资的首次出资只能采用货币及不需办理产权登记的存货、机器设备等进行出资, 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能用于内资企业的首次出资。
在用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出资的验资业务中, 一般要求被审验单位提供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原件和复印件以及需要股东提供出资前拥有权利的证据, 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房屋建筑物施工合同、发票及付款证明、原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过户表等。我们不仅要认真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 还需要求被审验单位及其经办人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复印件的效力。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并不是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可以出资。如出资人取得的为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即便是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也不能用来出资。只有取得的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才能用作出资。
(三) 关注土地使用权是否未设定担保、未被封存或冻结等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投资。注册会计师在检查不动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时, 要特别注意权利证书是否载有抵押、担保等登记事项, 如果不动产已经抵押的, 应当要求股东将抵押登记依法注销后才可以验资。
(四) 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或函证以防范验资风险
注册会计师除了应当实施如查验房屋坐落、宗地位置等审验程序外, 如发现出资人可能存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存在串通舞弊的情况, 可以实施追加审验程序, 即函证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情况是否属实, 或者提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复印件的效力。通过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函证查询, 可以核实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性, 发现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防范虚假出资, 减少验资风险。
综上所述, 投资者必须以拥有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 在验证时, 土地使用权需要有评估资格的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 而且要办理权属转移手续至被审验单位尚可。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8.北京取消验资报告 篇八
(2012-01-04 21:51:02)【案例情况】
一、精锻科技:因汇率差异导致验资瑕疵 2008年12月31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美国檀岛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公司25%的股权,转让价格为87.5万美元。同日,美国檀岛公司与夏汉关等11名自然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2009年3月26日,姜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同意江苏太平洋精密锻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并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批复》(姜外经贸资字﹝2009﹞13号),批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
2009年4月19日,江苏省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公司2009年4月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时,将公司原注册资本500万美元按股权交割日的汇率折算为34,173,000元人民币,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而根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应按投入时的汇率折算为36,246,315元人民币,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少登记2,073,315元。2009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就上述注册资本更正事宜作出决议,同意对公司从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时的注册资本按投入时入账汇率折算为36,246,315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公司2009年11月增资后的注册资本随之更正为40,273,684元。同日,各股东签署了章程修正案,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修改,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09年12月25日,姜堰市光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姜明会验(2009)第221号),确认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应为人民币3,624.6315万元,实收资本应为人民币3,624.6315万元,并对姜明会验字(2009)第052号《验资报告》中确认的实收资本金额予以更正。2009年12月25日,苏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州岳华验字﹝2009﹞1341号),对相关注册资本更正事宜予以验证确认。
就上述注册资本更正事宜,泰州市姜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公司勘误核准通知书》(公司变更﹝2009﹞第 12290004 号),并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由于本次注册资本勘误更正,2009年12月,公司与江苏鼎鸿、青岛厚土、上海石基和汇智创投签订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主要内容为按持股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公司实收资本,并相应调整了资本公积。上述《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没有对赌条款,也没有其他可能影响股权变动的条款。除上述《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公司与江苏鼎鸿、青岛厚土、上海石基和汇智创投未签订任何对赌协议或其他可能影响股权变动的协议。
江苏鼎鸿、青岛厚土、上海石基、汇智创投已于2011年1月出具《承诺》:“本公司于2009年11月与江苏太平洋精密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太平洋”)签订的《增资协议》及2009年12月签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虚假、伪造情况。除以上协议,本公司与太平洋不存在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对赌、回购、期权等利益安排。
二、银信科技:老公司法的分期出资
(一)基本情况
1、公司设立
银信有限成立于2004年5月31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梁宝山和曾丹分别出资510万元和490万元。银信有限于2004年5月24日首次出资为50万元,其中梁宝山缴纳货币出资25.50万元,曾丹缴纳货币出资24.50万元,并明确将于2004年11月30日、2007年5月30日缴纳未缴部分。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银信长远设立过程与当时《公司法》的规定有所不符,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但股东出资验资及分期缴纳均符合2004年2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的规定,股东已足额实际缴纳相应出资,符合北京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要求,并依法取得工商设立登记,不构成公司上市的实质障碍。2、2005年2月变更 2005年2月,股东梁宝山和曾丹分别缴纳货币出资242.25万元和232.75万元,共计475万元出资,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变更为525万元。
经核查,上述出资已超过了原定出资期限2004年11月30日,不符合2004年2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对分期出资期限的规定。保荐机构认为,该期出资未能在原定出资期限内到位,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不过,上述出资已足额缴纳且依法取得了工商变更登记,不构成本次上市的实质障碍。
(二)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1:关于银信有限2004年成立及2005年2次增资时,是否按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验资及缴纳出资】
1、银信有限成立时验资及缴纳出资情况说明 2004年5月10日,中国光大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分别出具《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no.0107217)、《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no.0107218),确认曾丹已交存银信有限入资资金人民币245,000元,梁宝山已交存银信有限入资资金人民币255,000元。2004年5月19日,曾丹及梁宝山签订《公司章程》,其中载明银信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梁宝山出资人民币5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曾丹出资人民币4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2004年5月31日,银信有限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108269958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根据银信有限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经金杜核查,曾丹及梁宝山向银信有限缴付的首期注册资本的金额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且未按照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验资程序。
经金杜核查,曾丹及梁宝山首期向银信有限出资人民币50万元,系依据北京市工商局颁发并于2004年2月15日实施的《北京市工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市场准入若干意见》”)办理的工商设立登记手续。该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注册资本(金)实施分期缴付。企业设立时投资人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其余部分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清或分两期缴清。投资人应当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金)数额、设立时缴付的数额、分期缴付的数额、分期缴付的期限,以及投资人以承诺的全部出资数额对企业承担责任的内容。注册资本(金)的缴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金杜认为,曾丹及梁宝山在银信有限设立时未依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全额缴付注册资本,但曾丹及梁宝山已在银信有限设立时缴付了人民币50万元注册资本,并在银信有限于2004年5月19日通过的章程中约定了剩余注册
资本分两期缴足,第一期于银信有限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第二期于银信有限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该等情形符合有权工商登记机关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并已取得了有权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此外,《市场准入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到设有“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账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而未强制要求提交验资报告。金杜认为,银信有限在上述入资过程中虽未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验资程序,但银信有限已按照有权工商登记机关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取得了有权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前身银信有限设立时的验资及缴纳注册资本相关情况虽然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但符合有权工商登记机关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并取得了有权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银信有限2005年增加实收资本时验资及缴纳出资情况说明 2005年1月25日,银信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银信有限实缴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525万元,并对银信有限的章程进行相应修改。2005年2月1日,中国光大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分别出具《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no.0108950)、《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no.0108949),确认曾丹已交存银信有限入资资金人民币2,327,500元,梁宝山已交存银信有限入资资金人民币2,422,500元。2005年2月4日,银信有限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实缴注册资本525万元)。篇二:验资报告样本 企业设立验资报告
北京福瑞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2010年3月30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有关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由程建、王铨、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中国集装箱出口公司于2010年03月30日之前缴足。经我们审验,截至2010年03月30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贰仟万元(大写)。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其中程建投资100万人民币,投资比例5%;王铨投资200万人民币,投资比例10%,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1000万人民币,投资比例50%,中国集装箱出口公司700万人民币,投资比例35%。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将其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附件: 1 验资事项说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事务所可以出具相关的验资事项说明。此处略)。2 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见后页)。
北京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于东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王庆 地址:北京朝阳区工体南路富华大厦1506 报告日期:2010年 3月 31日 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被审验单位名称:福瑞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0年03月31_日 货币单位:元
编制单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于东 填表人:张艳篇三:验资报告 北京中新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验资报告
中新天华验字[2012]xxx号 xx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xx年xx月xx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xx元。根据贵公司xx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xx元,由xx(以下简称甲方)、xx(以下简称乙方)于xx年xx月xx日之前一次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元。经我们审验,截至xx年xx月xx日止,贵公司已收到甲方、乙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xx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xx元,实物出资xx元,知识产权出资xx元。[如果存在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增加说明段]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xx元,实收资本人民币xx元,已经xx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xx年xx月xx日出具xx[文号]验资报告。截至xx年xx月xx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xx元,实收资本xx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
1、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3、验资事项说明
北京中新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主 任 会 计 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 月 日
第1页篇四:注册公司时,验资报告多久可以拿到 注册公司时,验资报告多久可以拿到
在北京注册公司做设立验资报告的时间:若资料准备齐全的话,可在半个工作日内出验资报告。
准备资料如下: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章程、协议(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与递交工商部门一致)3.设立登记申请书(全部项目填写齐全)4.上级单位拨付资金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5.股东资产负债表(法人股;最近一期报表)6.股东营业执照(法人股)7.股东身份证件(自然人股)8.交存入资报告单(货币入资;包括:1.工商留存联2.交事务所联3.现金送款簿4.进帐单)9.经营场所证明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申请表处涉及页次需产权单位盖章)(与递交工商部门一致)10.银行询证函(货币入资注册资本100万以上)11.资产评估报告(实物入资;无形资产入资)12.购货发票(实物入资)13.实物照片(实物入资)14.场地存放证明(实物入资)15.资产的权属及证明文件(实物入资)16.依法建立会计账簿的声明(本所提供,需股东签字、盖章)17.财产转移证明(实物入资、无形资产入资)18.可行性分析报告(无形资产入资)篇五: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为了更好的完成本次对企业验资报告的分析,我现找了一个企业的验资报告,该报告针对企业各个方面资产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评估,是一份较为完整的验资报告,涉及到我们教材中学到的各个内容,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企业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
公司简介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常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系1987年3 月21 日经常州市计委常委(87)字第44 号批文批准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21.825 万元,划分为等值股份5,721.825 万股,其中:法人股4,28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4.80%;社会公众股1,441.82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20%。炎黄在线股票于1998 年5 月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000805。炎黄在线于2000 年10 月30 日经200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炎黄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换领了江苏炎黄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0 年11 月16 日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向信息产业特别是计算机网络工程、软件等行业全面快速转轨,盘活存量资产,增强公司的后续发展能力,转让了原与自行车生产相关的应收款项和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由此,炎黄在线经营范围变更为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软件、硬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安装及系统集成,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计算机及配件的销售,新型材料的开发、销售,自行车及零部件、助力车、摩托车及零部件、童车、健身器材的制造、销售等。
2003 年2 月9 日,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炎黄在线名称变更为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并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仓储(危险品除外),汽车货物运输,装卸及搬运,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后经营),计算机应用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硬件的开发、生产、安装及系统集成,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卫星地面接收设备除外),新型材料的开发,自行车及零部件、助力车、摩托车及零部件、童车、健身器材的制造;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将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2003 年3 月14 日,经炎黄在线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炎黄在线股票变更为“炎黄物流”,股票代码不变。由于炎黄在线2003 年、2004 年两个会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 年修订)和《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炎黄在线自2005 年4 月18 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股票简称变更为“*st 炎黄”,股票代码不变,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2006 年5 月10 日,炎黄在线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因炎黄在线2003 年、2004 年、2005 年连续3 年亏损,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06 年5 月15 日起暂停上市。2006 年9 月13 日,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竞买人的身份,通过公北京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开拍卖获得常州东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炎黄在线1,685.33 万股的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9.454%),并于2007 年3 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过户的相关手续,从而成为本公司的第一
大股东,并对炎黄在线拥有实质控制权。2009 年1 月19 日,公司召开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公司拟以流通股股份1,441.825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 股定向转增4.46 股(共转增6,430,540 股),相当于每10 股流通股获得3 股的对价,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量不变。截止本报告书出具日,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实施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股票简称“*st 炎黄”,股票代码为“000805”,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42,800,000 67.24发起法人股 264,000 0.41 社会法人股 42,536,000 66.83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合计20,848,790 32.76 总股本 63,648,790 100.00
(二)产权持有者、被评估企业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北京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昌兴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水波
注册资本(实收):人民币叁万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1 年6 月21 日
营业期限:2001 年6 月21 日至2021 年6 月20 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除外)
注册号:*** 登记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公司简介 2001 年6 月20 日,自然人陈水波以货币出资980 万元占35%、陈水双以货币出资420 万元占15%、陈水滚以货币出资420 万元占15%、王宇以货币出资 700 万元占25%、李荣宣以货币出资280 万元占10%共同成立北京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各自出资经北京中宣育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 年6 月20 日出具中宣育验字(2001)第2121 号验资报告验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1 年6 月22 日核发注册号为110226227731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县马昌营镇昌兴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水波,注册资本:2800 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除外)、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机电设备。
2004 年11 月1 日,润丰房地产办理变更登记,变更事项有四:一是股东王宇将其700 万元的出资转让给陈水波;二是第三人北京中润东方石业有限公司向润丰房地产增加出资3000 万元;三是润丰房地产注册资本从2800 万元增加至 5800 万元;四是润丰房地产经营范围减掉“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机电设备”。2004 年11 月15 日,润丰房地产召开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以下事项:一是同意北京中润东方石业有限公司退出公司股东会;二是同意北京中润东方石业将其全部出资3000 万元中的988 万元转让给陈水波、1088 万元转让给陈水双、508 万元转让给陈水滚、416 万元转让给李荣宣,转让后公司出资情况为:陈水波出资2668 万元占46%、陈水双出资1508 万元占26%、陈水滚出资928 万元占16%、李荣宣出资696 万元占12%。以上事项同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05 年3 月31 日,润丰房地产股东会同意由第三人福建省南安市润丰石材 有限公司出资4200 万元成为公司股东,公司其他股东出资不变。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润枫国际公寓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募集的2 亿元资金向润丰房地产以股权形式投资,润丰房地产注册资本增加至30000 万元人民币。本次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0000 万元经北京富尔北京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 年1 月20 日出具京富会(2006)2a-277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7 年7 月16 日,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润丰房地产有限公司66.67%的股权转让给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放弃股东之优先购买权。2007 年7 月26 日,福建省南安市润丰石材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润丰房地产有限公司14%的股权转让给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放弃股东之优先购买权。2007 年7 月29 日,陈水波将其2668 万元出资转让给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水双将其1508 万元出资转让给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水滚将其928万元出资转让给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荣宣将其696 万元出资转让给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7 年10 月25 日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北京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0%的股权转让给林宝定。
3、公司近年财务情况
(1)公司历年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情况: 单位:元项 目 2008年数 2007年数
一、营业收入 1,093,937,780.26 879,391,563.00 减:营业成本 653,406,197.73 700,515,994.68 营业税金及附加 105,287,917.39 55,976,362.96 销售费用 23,940,006.09 33,596,192.43 管理费用 16,407,414.08 9,458,763.36 财务费用 41,495,481.27-1,484,295.90 资产减值损失-1,426,019.39 572,876.25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投资收益 426,222.78 二.营业利润 255,253,005.87 80,755,669.22 加:营业外收入 10,492.84 减:营业外支出 3,343,977.62 306,583.27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 4,204.62-3,239.81 三.利润总额 251,909,028.25 80,459,578.79 减:所得税费用 73,545,447.76 10,623,406.67 四.净利润 178,363,580.49 69,836,172.12(2)公司历年资产及负债情况: 单位:元 项目 08年末 07年末
资 产 总 计 2,236,122,598.39 2,456,333,273.70 负债合计 1,664,028,189.92 2,027,602,445.72 所有者权益合计 572,094,408.47 428,730,827.98 注:以上财务报表已经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三)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宝定、北京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相关当事方、评估监管机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为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事宜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北京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
(二)评估范围
北京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 年12 月31 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北京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总额账面值为2,236,122,598.39 元,负债总额账面值为1,664,028,189.92 元,所有者权益总额账面值为572,094,408.47元。具体类型如下:
(1)流动资产1,969,476,809.25 元。其中:货币资金22,481,366.99 元,应收账款797,924.00 元,预付账款66,687,293.74 元,其他应收款3,864,824.83 元,存货1,875,645,399.69 元。(2)非流动资产266,645,789.14 元。其中:持有到期投资15,000,000.00元,长期股权投资211,880,000.00 元,投资性房地产8,306,880.00 元,固定资北京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固定资产9,346,206.52 元,无形资产93,563.96 元,递延所得税资产22,019,138.66元。
(3)流动负债929,028,189.92 元。其中:应付账款182,304,204.01 元,预收账款660,243,347.40 元,应交税费44,492,125.12 元,其他应付款41,988,513.39 元。
(4)非流动负债735,000,000.00 元。其中:长期借款735,000,000.00 元。具体评估范围详见北京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2008 年12 月31 日。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是根据本次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的。考虑到月末结算尽可能与本次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的需要和完成评估工作的实际可能,本评估基准日最大程度地达成了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的接近,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2、北京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二)法律、法规、准则依据 1、1991 年11 月16 日国务院第91 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1992 年7 月18 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 号《国有北京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1996 年5 月7 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 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2001 年12 月31 日财政部令第14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5、2003 年5 月27 日国务院令第378 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6、2003 年12 月31 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 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7、2005 年8 月25 日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 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8、2006 年12 月12 日国资发产权〔2006〕274 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9、2006 年12 月31 日国资发产权〔2006〕306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10、2005 年10 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1999 年3 月2 日财评字〔1999〕91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2、2004 年2 月25 日财企〔2004〕20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13、2007 年11 月28 日中评协〔2007〕189 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 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 14、2003 年1 月28 日会协〔2003〕18 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 15、2004 年12 月30 日中评协〔2004〕134 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16、2001 年12 月31 日国办发〔2001〕102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7、2007 年3 月20 日财政部财企[2007]48 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18、2008 年3 月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4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自2008 年5 月18 日起施行;
19、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取价依据
1、《最新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2、评估人员通过市场调查获得的有关资产现行价格和交易资料;
3、北京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
(四)产权依据
1、委托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评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被评估企业资质证书;
4、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评估基准日及前两年审计报告;
5、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
6、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7、委托方及被评估企业承诺函;
8、被投资单位章程、验资报告等;
9、财富5 号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10、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等工程资料;
1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资产评估报告;
12、其他与评估资产相关的资料。
七、评估方法企业价值评估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方法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参考企业比较法是指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北京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5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并购案例比较法是指通过分析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公司的
(一)流动资产评估
1、货币资金货币类流动资产为现金及银行存款。
9.验资证明 篇九
xx公司(筹)(以下简称贵公司)系由xx(以下简称甲方)和xx(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于xx年x月x日取得xx[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xx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正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如果该公司在设立登记前须经审批,还需说明审批情况。)
二、申请的注册资本及出资规定
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元,由全体股东于xx年x月x日之前一次缴足。其中:甲方认缴人民币xx元,占注册资本的x%,出资方式为货币xx元,实物(机器设备)xx元;乙方认缴人民币xx元,占注册资本的x%,出资方式为货币。
三、审验结果
截至xx年x月x日止,贵公司已收到甲方、乙方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xx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100%。
(一)甲方实际缴纳出资额人民币xx元。其中:货币出资xx元,于xx年x月x日缴存xx公司(筹)在xx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xx账号内;于xx年x月x日投入机器设备xx[名称、数量等],评估价值为xx元,全体股东确认的价值为xx元。
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对甲方出资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文号]资产评估报告。
甲方已与贵公司于xx年x月x日就出资的机器设备办理了财产交接手续。
(二)乙方实际缴纳出资额人民币xx元。其中:货币出资xx元,于xx年x月x日缴存xx公司(筹)在xx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xx账号。
[如果股东的实际出资金额超过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应当说明超过部分的处理情况]
(三)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合计xx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x%。
xx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xxx
(盖章) (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xxx
(签名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