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2024-12-03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精选14篇)

1.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一

莆田市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海洋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管辖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海域使用权人。

海域使用权人可依照本规定及批准海域使用的用途进行海域开发、经营,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行政区海域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实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海域使用权转让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转让是指海域使用者将海域使用权以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的再转移的行为。

海域使用权出售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将海域使用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开发利用的行为。

海域使用权作价出资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将海域使用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海域使用权合作开发利用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引入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开发、利用海域的行为。

第六条 沿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国有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养殖用海(不含当地渔民传统的养殖作业区和基本生活保障预留养殖区)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应当优先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养殖生产,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依法转让。各种形式的海域使用权转让,按照审批权限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送招投标中心备案,一律进入县(区)、乡镇招投标中心平台规范运作,接受监督。

第七条 海域使用权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合法的《海域使用权证书》;

(二)缴清海域使用金;

(三)按期进行年审;

(四)完成整个开发利用程度的25%以上。

第八条 海域使用权转让时,原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其用海设施、构筑物随之转让(作为动产的除外)。

第九条 进行海域使用权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开发前,原海域使用权人应持相关资料,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级审批权限进招投标中心交易运作,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受让方、参与合作方按转让增值额的40%缴纳海域转让金。海域增值额是指海域使用者转让海域使用权时,所得海域转让价款扣除海域转让者受让该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第十条 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转让,应当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㈠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㈡转让双方当事人证明材料,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㈢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文本;

㈣《海域使用权证》(含副本);

㈤海域使用权转让价值评估资料,包括:

1、转让方委托具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海域使用权转让价值评估报告;

2、受让方对海域使用权转让评估价值的认可证明;

㈥缴纳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

㈦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包括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和合作转让合同。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域使用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二)申请转让海域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包括权属、用海性质、海域使用证编号、发证机关、海域使用权宗海位置、面积、使用证有效期限和开发利用情况等;

(三)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

(四)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

(五)争议解决方式;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转让手续:

㈠转让人不是合法拥有海域使用权的;

㈡海域使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㈢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或者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等违法用海的;

㈣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 对减缴、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应当依法补缴海域使用金后,方可予以办理海域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转让登记以海域使用权登记为基础,并遵循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 沿海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㈠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关申请;

㈡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用规范的文字格式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现特殊情况的,可以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

㈣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 沿海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予以办理或者不予办理的决定。

准予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工作日委托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运作,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海域使用权出租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出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出租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按照海域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运作,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海域使用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海域使用权人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权的出租,应连同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租人持相关资料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按照审批权限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送招投标中心备案,一律进入县(区)、乡镇招投标中心平台规范运作,接受监督。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租赁合同年限租金总额的20%交纳海域租金。

未经批准,已出租的海域使用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和抵押。

第二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人申请出租海域使用权时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出租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三)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资信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租赁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或住所;

(二)海域使用证号、发证机关、使用证有效期限、海域使用权范围坐标、面积和已开发利用程度;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数额、交纳方式;

(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期限;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承租人未经海域使用权人同意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租海域使用权。

承租人在使用海域过程中,需要改变海域用途的,必须由出租人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租赁关系终止前三十日内,出租人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二

关键词:海域;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金

我国自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10多年以来,我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行使效果十分显著。

1.我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实践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海域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有偿使用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征收海域使用金体现海域的国家所有权价值。我国的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经过10多年的实施,成效十分显著:2002年全国共确权海域面积222473公顷,2012年全国共确权海域面积271689.85公顷,增长率为22%;2002年全国共征收海域使用金11981.8万元,2012年全国共征收海域使用金968468.5万元,增长率为7983%;2002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为11270.5亿元,2012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50087亿元,增长率为344%。单位确权海域面积的海域使用金从2002年的0.054万元/公顷增长到2012年的3.56万元/公顷,增长66倍;单位确权海域面积的海洋生产总值从2002年的0.05亿元/公顷增长到2012年的0.18亿元/公顷,增长3.6倍。可见,我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成效卓著。

2.我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特点

2.1 区域范围广

我国沿海地区包括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自2002年1月1日开始起,我国沿海11省市全部实施了海域有偿使用制度。2012年与2002年相比,辽宁省确权海域面积增长率为366%,海域使用金增长率为3284%;河北省确权海域面积增长率为5.7%,海域使用金增长率为11121%;天津市确权海域面积增长率为1366%,海域使用金增长率为308512%;山东省确权海域面积增长率为28.66%,海域使用金增长率为2479%;江苏确权海域面积减少率为37.45%,海域使用金增长率为16122%;上海市确权海域面积减少率为85%,海域使用金增长率为1611.8倍;浙江省确权海域面积减少率为86.57%,海域使用金增长率为10238%;福建省确权海域面积减少率为72.3%,海域使用金增长率为6786%;广东省确权海域面积减少率为52.1%,海域使用金增长率为16942%;广西壮族自治区确权海域面积减少率为23.28%,海域使用金增长率为7003%;海南省确权海域面积增长率为116.5%,海域使用金增长率为5788%。

2.2 用海类型全

用海类型包括渔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工矿用海、旅游娱乐用海、海底工程用海、排污倾倒用海、围海造地用海、特殊用海、其他用海。自2002年1月1日起,这9大类用海类型全部实施了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渔业用海确权面积2002年199975公顷,2012年262771.25公顷;交通运输用海确权面积2002年5798公顷,2012年6301.96公顷;工矿用海确权面积2002年9560公顷,2012年9132.87公顷;旅游娱乐用海确权面积2002年2103公顷,2012年1459.87公顷;海底工程用海确权面积2002年2110公顷,2012年3103公顷;排污倾倒用海确权面积2002年25公顷,2012年16.59公顷;围海造地用海确权面积2002年2033公顷,2012年1464.87公顷;特殊用海确权面积2002年588公頃,2012年188.09公顷;其他用海确权面积2002年281公顷,2012年2018.97公顷。

3.我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启示

我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实践表明,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建立海域价格评估体系和做好海域使用金监管工作是海域有偿使用制度顺利实施的基本保证。

3.1 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我国自2007年开始实行海域基准价格制度,在全国海域实行分等定级,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对同种类型、同一等级的用海,制定统一的征收标准,规定相对合理的海域使用金范围。海域使用金最低标准由省级政府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定,并制定海域使用金的统一征收办法。

3.2 建立海域价格评估体系

海域价值评估作为海域有偿使用管理和使用金征收的依据,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海域考察,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对其做出评估结论。依据海洋空间、海洋资源、海洋产业等的特点建立海域价格评估的专用评估方法体系。

3.3 做好海域使用金的监管工作

沿海各级政府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金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确保海域使用金按照规定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证海域使用金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合理确定海域使用金的各级财政分成比例,坚持全局和局部的统一,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充分考虑海域使用管理的特点,将海域使用金作为实现海洋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的财力支撑。(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魏超.我国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硕士论文,2012.

[2]赵学良.海域有偿使用价格评估的理论与方法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

[3]李冬梅.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

[4]赵万忠.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对策[J].河北渔业,2009(1).

3.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三

受让方: (以下称乙方)

代理方: (以下称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一致,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 房屋交易概况

房屋座落: ,使用面积:平方米。

甲方转让该房屋使用权的净得转让款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该转让款在甲乙双方办理使用权过户当天自行交接。

上述房屋过户费由 方承担(过户当天承担方自带)

二、房屋现状确认如下:

三、甲方责任

1、 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时,甲方应将《房屋租赁合同》原件、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交与丙方保管。

2、过户时,甲方必须亲自到场以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3、甲方须在过户完 天之内将房屋搬空并将钥匙交与乙方。

4、甲方需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的真实性及交易过程的安全性,并承担交易风险。

四、乙方责任

1、乙方保证在甲乙双方过户当天支付甲方全部房款。

2、 过户时,乙方必须亲自到场以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

3、 乙方需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性,并承担交易风险。

五、丙方责任

1、丙方陪同甲乙双方到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

2、丙方需见证甲乙双方的交易过程。

六、相关费用

物业交验前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物业交验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丙方的代理费由 方承担,共计: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于签定此协议当天支付丙方。

七、共同声明

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自身原因,在过户过程中不能继续履行该协议,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转让款的10%作为违约金。

2、 由于该房屋产权单位和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协议不能正常履行,三方免责。

3、 由于该房屋使用权过户由甲乙双方自行办理,丙方对本协议中任何实体性业务纠纷不承担责任。

八、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令、习惯及诚信原则公平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各执一份为凭。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4.使用权转让合同(修改版) 篇四

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就XXXXX商铺的使用权及使用期限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甲方将自己权属的XXXXXX层号商铺(详见附件1)的十个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商铺使用权期限自2013年月日起至2023年月日止。该商铺为在建期房,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

第二条商铺的交付:

1.期限:甲方应于年月

2.交付期限的合理顺延: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 15日内告知乙方的;

2)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的;

3)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延期事项。

第三条下列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乙方在商铺或市场内从事非法活动,受到政府的严重处理;

2.乙方违反消防条例和违章操作用电造成事故的;

3.乙方在交房后一个月不开门营业,也不委托甲方指定的经营方经营的;

4.乙方不服从甲方指定的经营管理公司管理的;

5.乙方擅自更改甲方统一装修的公用部分的装修,或影响损害他人正常经营和利益的;

第四条甲、乙双方对合同的变更解除权

乙 方 委 托 甲 方 指 定 的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代 为 经 营 商 铺 的,双 方 可 根 据 自己 的 需 要,在 合 同 签 订 后 的 第 三 年 度、第 五 年 度、第 八 年 度、第十 结 束 时 选 择 解 除 合 同,合 同 解 除 后,由 甲 方 指 定 的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将相当于商铺使用权转让总价款金额(人民币)的物业增值收益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五条商铺使用权购买合同的续订

1、乙方商铺使用权到期后,若甲方有意出售该商铺产权的,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2、甲、乙双方同意续签商铺使用权合同的,应当在该商铺使用期届满前三个月,与甲方签订续购十年的合同,续签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再收取任何续购费用。乙方续约期间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前十年的平均收益。如乙方不再续约,则该商铺在合同期满后,本使用权合同到期自动解除,双方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公证处一份、乙方执一份,甲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5.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五

最近,刘能斌律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成功代理了一起诉讼标的额达1.2亿元的股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两级法院均采纳了刘能斌律师的代理意见,被代理人苏州中盈房地产有限公司获得了完全的胜诉。因该案具有典型意义,该案的二审判决书被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

案情简介:

苏州中盈房地产有限公司系1993年3月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资)。2002年7月15日,中盈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位于江苏省吴县(现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西山镇镇夏村东太湖西侧约242.66亩土地使用权。

苏州农工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1995年5月登记成立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5月22日,中盈公司(甲方)与农工商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上述242.66亩地块连同公司一起转让给乙方。2002年6月15日,农工商作为甲方、王涛宁作为乙方、中盈公司作为丙方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甲方收购丙方全部资产并对丙方实施全控股。

同日,农工商公司作为甲方、王涛宁作为乙方、中盈公司作为丙方还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同意在丙方已拥有的上述242.66亩土地上一起合作开发,甲方拥有该项目开发的51%权益,丙方拥有该项目开发的49%权益。本协议只在因甲方按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后而丙方股东仍不能向甲方出让股权的原因,造成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履行时开始执行。

上述协议签订后,农工商公司分五次共支付中盈公司2860万元。

2002年10月30日,中盈公司及王涛宁委托苏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致函农工商公司称,中盈公司和农工商公司曾于2002年5月22日签订过土地转让协议,由于农工商公司作为受让方约定的1000万元合同定金未付,该协议依法转归无效。而农工商公司和中盈公司对上述地块的合作开发因违规而不合法,该协议同样没有法律效力。为此,2003年3月21日,农工商公司以中盈公司和王涛宁为被告,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该案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农工商公司起诉称,本案涉及的三份合同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合同合法有效,因中盈公司、王涛宁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农工商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使农工商公司的预期利润无法实现,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

1、中盈公司和王涛宁立即返还土地转让金2860万元及利息130万元;

2、中盈公司和王涛宁赔偿农工商公司预期利益损失2980万元;

3、中盈公司和王涛宁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观点:

一、涉案合同性质系股权转让合同,而非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所使用的语句直接反映了合同性质。《股权转让合同书》名称及内容中所使用的词句明确界定了涉案合同的性质系股权转让合同。

2、合同的目的体现了合同性质。农工商公司意欲通过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取得中盈公司的控制权和支配权,进而取得中盈公司242.66亩土地的使用权、开发权和公司的其他权益。

3、合同约定的履行程序及交易程序说明了合同性质。《股权转让合同书》第一部分第2条约定:“在乙方(王涛宁)将丙方(中盈公司)股权全部转划给甲方(农工商公司)之际,支付所余收购款37918200元。”此条约定证明了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履行系收购资金是否全部支付的条件。

4、涉案合同不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根本法律特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再转移所导致的直接法律后果即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股权转让合同书》即使得以履行,并不导致该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即农工商公司不可能依据该《股权转让合同书》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始终为中盈公司。

综合上述四点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本律师认为涉案合同性质系股权转让合同。

二、涉案股权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1、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不合法。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原股东作为出让人,其他原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他人为受让人。中盈公司本身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的合法主体,中盈公司无权处分公司股东的股权。

2、中盈公司作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并经审查机关批准,否则,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中盈公司无任何一位股东同意涉案之股权转让行为。审批机关亦未予以批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规定:“股权转让必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机关批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涉案《股权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三、涉案土地使用权属于法定“不得转让”之列,中盈公司即使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该行为亦归于无效。

1、涉案土地的相关事实状况:⑴土地出让金已全部支付;⑵中盈公司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⑶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在申请中,目前尚未进行投资开发;⑷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

2、涉案土地使用权依法“不得转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38条规定的条件的;”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中盈公司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受让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投入开建设的资金不少于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0%(土地出让价款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3)24号]明确道:未同时具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的两个条件,而进行转让的,转让合同无效。

3、中盈公司即使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该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合同亦归于无效。

四、农工商公司主张预期利益损失2980万元,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

1、无事实依据。农工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仅提供了一份自己制作的评估和测算报告,该报告虽系书面形式,但其实质仍属于农工商公司的书面陈述。本律师认为该书面陈述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且对农工商公司该书面陈述的反驳无需要提供反证。

2、无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预期利益损失,又称可得利益损失或期待利益损失。但上述利益的保护是建立在有效合同基础上的,在无效合同的前提下,主张预期利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原告农工商公司与被告中盈公司、王涛宁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被告中盈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农工商公司人民币2860元及该款自收到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农工商公司要求被告中盈公司、王涛宁赔偿2980万元预期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完全采纳并支持了刘能斌律师的代理意见。农工商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二审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农工商公司与中盈公司、王涛宁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

6.论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篇六

关键词 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债务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1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具体含义包括:(1)合同转让仅仅指合同主体变更,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的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当事人。(2)合同转让的不是合同内容,也就是说没有改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3)合同转让本身是合法的,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转让的要求,否则,合同转让行为不受法律保护(4)合同转让应该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针对合同义务转移)或者通知对方(针对合同权利转让)。(5)合同转让如果涉及到批准、登记手续的,还要办理相关手续。

2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即不改变合同权利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里转让权利的合同当事人为让与人,接受转让权利的人为受让人。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出合同关系。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与原来的债权人共同拥有债权。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了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但是,《合同法》特别规定,三种情形下,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如果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就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使合同难以履行,从而破坏了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合同订立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因此,这种合同权利法律规定不能转让。

二是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就可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那就能够产生法律效力,那就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然,这种约定 只能在合同转让之前作出,相反,如果在转让之后作出,则不能影响合同的转让效力。而且,这种约束也不得约束第三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则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项权利。

三是依照法律不能转让。我国一些法律对某些权利的转让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比如《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合同债权不能转让。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权利完全不同于转移债务,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只是应该通知债务人。没有经过通知,该转让权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就生效。

3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过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法律责任。

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人全部转移合同义务时,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合同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债务人部分转移合同义务时,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合同义务的转移,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一是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新债务人享有基于原合同关系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利。《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三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四是原第三人对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如果担保人没有明确表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则担保责任因为债务的转移而归于消灭。《担保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4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是指当事人一方经过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也可以分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前者指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后者指合同权利义务部分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可以看作是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移的综合,因此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移的法律规定分别适用于其中的合同权利转让部分和合同义务转移部分。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置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参考文献

[1] 孙鹏.合同法热点问题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7.集体土地使用转让合同 篇七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于20xx年月日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挂牌方式以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万元)竞得甲方委托挂牌转让的B202—31地块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附着物)80%的权益(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现甲、乙双方就交易标的物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交易标的.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交易标的物。

甲乙双方确认,交易标的物是指按照份额转让的B202—31地块(包括地上建筑物、附着物)80%的权益。乙方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出全资建设整个项目工程,保证甲方享有建成房地产20%的权益

第二条:B202—31宗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概况: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深地合字(94)104

2、土地用途:办公、公寓用地

3、土地性质:商品房(可进入市场部分)

4、土地位置:福田区新洲路与莲花路交汇处西南角

5、土地使用年自挂牌转让成交之日起50年

6、土地面积:5298。3m2

7、可建设总建筑面积为57586m2,其中办公面积33936平方、单身公寓11312m2、地下室12338m2(地下室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8、建筑容积率:≤8。6

9、建筑覆盖率:≤40%

10、房地产证号:0099396

11、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规划设计要点94—204

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深规土建许字2103号

13、产权状态:已交清协议地价并办理房地产证(绿本),无抵押、查封,产权清楚。

14、租赁状况:无

15、债务情况:无

16、瑕疵披露:根据深规土函第HQ031877号该项目已列入问题搂盘范围,经报批可享受有关问题搂盘政策。

17、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状况及处理办法:已完成地下室工程,以现状为准。因该项目停工时间长,如已建基础工程主体质量不合格,有关的修复费用由甲方负担;如已建基础工程主体质量合格,有关的修补、加固费用由乙方负担。

18、经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审核,本地块80%土地权益进入市场需补交地价款人民币柒仟贰佰捌拾柒万贰仟捌佰柒拾陆元(小写72,872,876。00元),由乙方从竞得价款中先行扣缴支付国土管理部门。

甲方对本条前述概况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有效负责。

第三条:乙方同意受让本合同交易标的物的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小写万元);甲方对该成交价款无异议。

乙方同意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自动成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余款(指成交价款减去履约保证金部分)乙方按照如下第种付款方式:

(1)在《转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转入乙方指定帐户

(2)分期支付,即:

首期款:签订《转让合同》后5天内一次性付清人民82,872,876。00元(含保证金);

第二期款:签订《转让合同》后一月内付10,000,000。00元;

第三期款:主体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付14,407,000。00元;

尾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

(3)竞得人首期款项必须打进乙方指定的帐户委托监管,其余款项直接向甲方支付,对此甲方并无异议。前述委托监管(简称托管),是乙方为保证甲方与竞得人的资金安全而提供的免费服务。具体运作程序如下:竞得人将全部或部分成交价款(即托管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帐号,并在转让双方规定的时间内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办妥交易标的物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扣除甲方应交纳的土地交易服务费、应交的地价款和转让税费后,剩余款项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经本次转让,乙方享有B202—31宗地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80%权益,甲方保留20%的权益。

第五条:涉及交易标的物转让应交的税费中,依法属转让方应交纳的均由甲方承担;属受让方应交纳的由乙方承担。如本合同按规定需要公证的,公证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六条:交易标的物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前,甲方应将应缴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清结。自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起,交易标的物土地使用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同意接受交易标的物挂牌交易文件规定的一切条件,挂牌交易文件包括:《委托挂牌交易合同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委托挂牌交易公告》、《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公告》、《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竞买须知》、《竞买申请书》(样本)、《成交确认书》(样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样本)。

乙方对交易标的物已勘察并审查核实,对其现状(含瑕疵)无异议。

第八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成交价款余款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并取得转让批复后,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完成交易标的物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九条:在行政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以前,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但挂牌交易文件中已经披露的除外)仍由甲方承担;自行政机关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后,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自行政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交易标的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文件资料原件由双方另行协商保管。

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之日起,甲乙双方承接《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地合字(94)104号)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甲、乙方分别按照20%、80%的比例享有和承担B202—31宗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交易标的物,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一)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二)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要求,支付成交价款余款的。

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因甲方下列行为之一,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所付成交价款(不含履约保证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一)不能在第八条规定的时间内备齐资料与乙方共同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让批复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

(二)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要求及时交纳转让方税费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出现其他第三人对交易标的物主张权利,对抗乙方权利的情形的;

(四)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过程中,因甲方的原因,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登记的;或在登记过程中交易标的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要求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将交易标的物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清结的;

(六)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的要求移交交易标的物(土地)和所列的相关文件资料原件的。

第十三条:本合同签订后,甲、乙方依照本合同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与交易中心无关;甲、乙方的合作开发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亦与交易中心无关。

第十四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开发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交易中心鉴证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其余由交易中心持有及分送有关部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鉴证方:(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8.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八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电话号码:;

代表人:职务:;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电话号码:;

代表人: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自愿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不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再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同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依法履行甲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转让地块的四至、面积和年限

第四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系国()第号、位于永城市东方大道与文化路东南角,用途为用地。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该地面积为10亩,计6666.7平方米。

四至: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如附图所示。

第五条本合同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甲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余年期使用权。

第六条转让年限自2011年2月日至年月日为止,共年月。

第七条同时转让地上的附属物。

附属物名称:,数量:。

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附属物结构:,价款:元。

有否典押:,是否出租:。

第三章土地转让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八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元,总额为元,附属物元。二项共计元,以人民币计价。

第九条除乙方负责土地出让金及政府规费外,乙方给甲方的补偿费用万元。a、以乙方名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乙方付甲方万元。b,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完成后乙方付甲方万元,c工程开工建筑建设完成后乙方付甲方万元。

第十条以上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转让费、契税等办理过户的一切费用。土地出让手续,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前的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包括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用由乙方负责,全部以乙方的名义办理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应将公司名下的有关土地资料和审批文件交给乙方。另外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有关变更文件报送土地主管部门,并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6个月内办理完土地过户变更手续。

第四章土地使用的再转让

第十三条乙方在取得本合同规定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规定的地块内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再转让。

第十四条甲方在原土地使用权中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乙方在受让年限内,如需改变甲方原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日支付总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如有损失的还应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十七条甲方由于过失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迁期、因延期而造成索赔。按本合同第十九条办理。

第七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九条除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变更时本合同无追溯力。

第二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时,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生效与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正式形成的其他书面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补充条款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送给等单位备查。

其他约定:

1、甲方所办理的建筑规划手续面积不低于7万平米。

2、乙方给甲方赔偿的建筑面1XX平米。

3、甲方负责拆迁及费用,负责协调周边的一切关系及费用,直至工程完工。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字日期:年月日

9.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九

关键词:非法转让 登记 不当得利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成立条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土地的权属及性质,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并且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与我国的基本国情是相符的,这种制度的确立使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

允许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后,我国先后颁布一系列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28条的立法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具体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但并非违反以上一部或数部关于土地转让的规定即构成犯罪,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且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论处。以牟利为目的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并未具有开发利用土地的目的而进行购买土地使用权,并从中非法牟利的行为;或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自己合法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不具有转让可能性的前提下,进行非法销售、以达到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可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我国之所以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纳入到刑法调整的范围,主要是这种行为不仅仅侵犯了国家土地管理秩序,更会由于“地皮”费用过高而导致一系列非法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出现,破坏土地使用权的正常交易市场。

司法实务中,经常将在未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再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归入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调整范围。我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在用益物权范围内,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我国土地使用权具有相当于“所有权”的物权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转移要以登记为要件,不进行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在法律上的变动,故土地使用权不经土地主管部门登记变更的,是不可能发生物权变动的。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归罪范围应当限定为行为人在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之前,就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否则不可能再次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现在许多判例都将在实际中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以行为人实际交易土地权利的内容作为判定犯罪的依据,这种做法不但违背了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原则,还将无限扩大处罚的范围,导致刑罚权的滥用。

二、司法实例分析

[案例一]2006年刘某代表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订立《合同书》,约定由开发区管委会向刘某出让土地219.7亩,用于建设环保型餐具、保温发泡涂料、电线、电缆等项目。合同订立后,双方于同年8月份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产开发公司交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地产开发公司因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土地实际情况等原因,致使项目的施工建设无法如期进行。2011年,刘某代表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水泥厂(有限责任性质)订立《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协议》,水泥厂通过取得房地产开发公司全部股权的方式,获得地号为2006040号219.7亩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

本案中,刘某实质上属于利用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笔者认为刘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理由如下:

第一,这种以股权出让之名行土地使用权买卖之实的行为,首先从“罪刑法定”这一原则判断,《刑法》并未规定“以股权转让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构成犯罪;且本案刘某为法人的房地产公司与水泥厂签订的是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产生的效力是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动,并未发生该219.7亩工业用地使用权发生变更,在双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水泥厂尚未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水泥厂根据股权转让合同依法享有债权,即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刘某为法人的房地产公司与水泥厂之间形成了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此时应排除刑罚的适用。

第二,依据《公司法》,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出资的,出资后成为公司的股权,这种股权的转让是自由合法的,股权的变更仅为公司内部权力的变更,不影响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编号为(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判决中,明确表述“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已经实际履行,并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第三,构成本罪要求主观方面以牟利为目的,本案中刘某在转让公司股权过程中,客观上取得了利益,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转让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即“为了促进资源由较小价值用途向较大价值用途的转移,财产权在原则上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故不能因客观上取得了利益,便以犯罪论处,且本案中刘某牟利的主观意图并不明确,之所以转让是由于该宗土地的实际标高与开发区给的标高不符,污水、雨水无法外排,不符合“七通一平”的条件,造成项目施工建设无法进行,相关管理部门又怠于解决实际问题,若继续放置该宗土地,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案例二]温银某于2008年1月1日在新艾力村曙光自然村承包了两块造林沼地,面积分别为286亩和99亩,合计385亩。2014年1月13日,在温银某的同意下,温银某的儿子温金某将该385亩沼地和该地北侧相邻的集体所有的365亩沼地(其中的365亩沼地温氏父子未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以每亩260元价格转包给乔某用于农作物种植,取得发包地款195000元。乔某承包后于2014年6月28日将该土地以每亩330元的价格,再次转让给姜某种植西瓜,西瓜已种植出苗,取得土地发包款247500元。

如前所述,不动产物权的转移要以登记为要件,不进行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在法律上的变动,故土地使用权不经土地主管部门登记变更,是不可能发生物权变动的。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不可能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故本案温氏父子就其中的365亩土地,并未与村集体签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协议,未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客观上不能够发生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故温银某的行为应排除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我国土地使用权具有相当于“所有权”的物权效力,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本案中,温银某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在村集体对其转让行为不知晓的前提下所为的行为,行为人侵犯的并非该宗365亩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权能,其侵犯的只是所有权权能中收益的这一种权能,并未侵犯到村集体对该365亩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权能,村集体仍然可以将该宗土地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被转让人仍然可以依法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本案中温银某的行为并未实际侵犯到村集体的365亩土地使用权本身,其行为侵犯的是村集体对于该365亩土地使用权中合法收益的权能,故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侵犯的客体分析,温银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0.土地使用转让合同范本 篇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发包方同意,甲方愿将以下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此合同。

一、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状况

合计转让面积(大写): ,转让包括上述土地经营权及甲方原有基础设施和青苗等地面附着物 。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后,甲方与发包方在上述地块上的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不再享受和履行原有的在该地块上的承包经营权利和义务。

2、甲方按约定及时将土地及设施交付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上述土地的使用、收益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臵产品。

2、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转让费。

五、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经合同双方商定,转让价款共计金额 元,乙方在签订本转让合同时支付甲方 元,在甲方协助乙方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章及办理好相关权证后 天内,将土地转让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六、其他事项

1、土地转让后,双方应及时向人民政府申请变更土地承包经营关系。

2、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区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其它需说明的: 。

4、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区农村土地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鉴证方一份)。

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和发包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方(签章): 鉴证单位(签章): 负责人(签章):

签章日期: 年

鉴证人(签章):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1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十一

转让方(甲方):xxx

受让方(乙方):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地块概况

土地座落:

地 号: 土地证书号:

宗地总面积: m2 转让面积: m2

使用权类型: 终止日期:

批准用途: 实际用途:

批准建设期限: 实际投资比例:

12.转让抵押物合同效力的理解与适用 篇十二

关键词:抵押物;买卖合同;物权

一、基本案情

A公司出资、B公司出土地使用权,以共同投资、共享利润的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B公司已将上述土地抵押给银行融资贷款,开发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A公司该土地的抵押权解除;B公司对A公司在开发本项目产生的经营风险及亏损不承担任何责任。B公司起诉称A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联建工作无法进行,联合开发的目的无法实现。诉请解除《联合开发协议》,A公司支付违约金;A公司反诉B公司未履行义务诉请支付违约金。

二、判决要旨

重庆高院:联合开发协议实质是土地使用权转让,A公司是土地受让人,B公司是土地转让人。A公司受让的标的物上存在抵押权,根据法释[2000]44号A公司可以通过行使涤除权消灭该抵押权,从而对转让行为的效力予以补正,但A公司并未行使涤除权,该转让行为的效力未能得到补正。本案中,《联合开发协议》无效,故不存在违约责任的承担。驳回双方起诉。

最高法院:受让人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这既充分保障抵押权不受侵害,又不过分妨碍财产的自由流转,充分发挥物的效益。《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由B公司先行解除本案所涉土地上的抵押权负担的义务,该约定既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利益,也不妨害抵押人和受让土地的第三人的利益,与《担保法》、《物权法》、法释[2000]44号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立法精神并不相悖。从合同法的角度看,转让方对转让标的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其主动告知转让土地上的权利负担,并承诺由其在不影响开发进度的前提下先行解除抵押,该承诺即承担义务的行为,确保了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根据《物权法》物权转让行为不能成就,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转让的原因即债权合同无效。《联合开发协议》作为讼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因行为,是一种债权形成行为,并非该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物权变动行为。相关法律关于未经通知抵押权人而导致物权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其效力不应及于物权变动行为的原因行为。判决《联合开发协议》有效。

高检院抗诉:双方协议中“负担有抵押权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意违反了关于禁止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存在补正合同效力的情形,该协议不具备合同生效的要件,应认定协议无效。

最高法院再审:双方的合意是在抵押权已经消灭的条件下完成对土地使用权的实际处分,而不是在抵押权仍然存续的情况下进行这一行为,因此,签订合同时土地上存在的抵押权不应成为影响本案合同效力的原因,本院二审判决认定诉争合同为有效合同并无不当。

三、评释

1.合同无效

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效力主要是依据《合同法》所规定的条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制度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彻底否定,体现了国家对合同自由的干预,如果不加控制将使市场主体丧失对交易安全的信任,影响交易的效率。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关系到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强制性规定又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指不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何,都应该适用。诸如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交易秩序、第三人善意保护及市场交易安全等事项,合同法设强制性规定,排除当事人所谓“意思自治”,一般来说,物权、亲属、继承法律的规定多存在强制性规定,合同法部分存在强制性规定的少;任意性规定,指当事人可以依其自由意思,自己决定双方协议事项,合同法部分的大多关系属于任意性规定。

2.正确区分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

(1)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立法目的看,是否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并非针对内容本身,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其目的是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并非针对行为内容本身,则这类规范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2)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一般来说,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针对的都是行为内容,管理性强制性规大多是限制主体行为资格,如《律师法》和《保险法》有关律师业与保险业从业资格的规定。

(3)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的,但违反将导致社会利益受损的,应当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明确分析如果合同违反的禁止规定只是关系当事人利益,强制性规定仅是为了行政管理或纪律约束,一般不属于效力性规范。

13.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十三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为土地受让承租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开发利用荒废闲置土地的作用,甲方在提交所涉及社员群众充分讨论同意后,经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和有偿原则基础上,一致协商将部分非耕地的使用经营权超长期转让出租,特订立本合同。

一:该两宗土地位置:社(即原大地村社)面积为共计:_________亩(大写:_________亩)。

二:该土地租期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三、土地租金价格及支付方式

亩_________年按元/年计算总额为_________元(_________元整)。采取现金支付,合同签字_________日即时结算。甲方收到款项后出收据并加盖村民组公章和村民组长签字盖私章交乙方收存。

十、其它

l、双方协商一致向______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方各一份,报村民委员会一份,并报赵家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

4,本合同分另附社社员签名名单(甲、乙方及村民委员会应持有该名单)。

甲方:_________盖章,社长签字: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签字

14.铺面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 篇十四

第八条 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付款方式、时间 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款总额的30%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时支付,剩余70%款项,乙方有权选择做3—5年银行按揭支付,但应于甲方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向乙方交付商铺后30日内,由本人到甲方公司签订银行按揭合同。

第三章 装 修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和甲方公共区间的结构及附属设备设施。

9.1 如乙方需改变商铺的内部结构和位置,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未按甲方书面同意的方案,擅自对商铺及附属公共设施进行改造或增设他物的,甲方有权予以拆除,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9.2 如乙方决定装修,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管理部门书面同意,装修必须在非经营时间进行(如按照国家及武汉市有关规定乙方装修需办理装修报批手续的,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应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之日起十五日内装修完毕,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要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书面同意。乙方的装修应由甲方认可的施工单位进行。因乙方装修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9.3 乙方应向管理部门提交装修方案。装修方案至少应包括设计图纸、施工效果图、施工周期、用料说明、施工设备明细、用电、用水申请、施工人数、现场负责人等内容。

9.4 乙方因装修产生废弃物,应由乙方负责清扫,妥善处理。如装修废料为大宗,可委托进行清理,所发生费用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9.5 乙方应在就装修取得管理部门书面同意的同时,向管理部门缴纳装修保证金。乙方进行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武汉市的有关规定及管理部门有关装修的管理规定。在乙方装修完毕之后,由乙方与管理部门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管理部门退还上述装修保证金。

第四章 商铺的启用、经营和管理

第十条 乙方与甲方签定《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场地的验收、移交等手续。按甲方规定时间统一开业经营。

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损坏商场的原有设备,不得经营污染环境的业务。商铺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标准,并经消防等有关政府专业部门验收后方可经营。

第十二条 乙方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七日内应到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和从业人员登记手续。

12.1 乙方经营所需的从业人员,若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向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则应由乙方自行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12.2 乙方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聘用从业人员,并对所雇请的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职业培训和遵守商场管理规定的教育、管理,并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12.3 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应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从业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签发合格证的,方可在商铺内从业。

12.4 乙方主业、从业人员应按甲方要求佩戴统一制作的胸卡(费用自理),保持仪容仪表整洁。

第十三条 乙方合同期内,必须依法经营,不得进行违法活动,不得在商铺内安装或使用超过电表容量的任何用电设备或存储任何违禁、危险、易燃、易爆物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工商和税务部门的要求:

14.1 悬挂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14.2 为每款出售的商品悬挂由物价局监制、甲方统一印刷的价格标签;

14.3 标签上注明商品名称、规格、产地、单价等内容。

第十五条 乙方应守法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得强买强卖,不得在市场内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仿冒商品。

第十六条 在甲方公布的市场淡季期间,乙方需要清理尾货的,可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有关促销活动;除上述情况外,乙方不得在其他期间在商铺内张贴特价促销等宣传物。经甲方批准进行促销宣传资料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损于甲方及其他业户的利益。

第十七条 乙方的营业活动应遵守如下规定:

17.1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开门营业,不得迟到、早退。如乙方需在商场清场后延迟离场的,应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费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加班;

17.2 在营业时间内,乙方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商场范围内从事与正常经营无关的活动;

17.3 未经批准,乙方不得在自营商铺以外的商场范围内进行拍照、摄像。

第五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享有对商场进行宣传和推广的独立自主权,对商场享有法定的管理权,并有对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甲方或其代表有权变更商场名称及更换管理部门,以及有权合理规划、管理和使用商场公共区间而无须通知乙方。

第十九条 甲方需定期进行商场结构和共用设备检查和维护,并承担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护费用;如因商场维护须乙方临时搬迁的,乙方应当配合。

第二十条 甲方须对商场进行卫生、管理秩序、防火安全及工商等检查工作,乙方应当配合。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下列事项的发生,甲方无需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1.1 乙方违法经营,或乙方经营使用的商铺被司法机关查封、拍卖的;

21.2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与他人产生的一切纠纷;

21.3 乙方故意破坏或过失或非正常使用商铺、商场设备和设施;

21.4 因任何第三方的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损害;

21.5 因外部公共事业供应(如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排污等)中断; 21.6 因上级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测、演习等政府行政行为;

21.7 突发事件发生时甲方为维护商场秩序而采取紧急措施;

21.8 非甲方故意或过失,或甲方无法控制的其它事件。

第六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权在使用期内依约使用商铺或出租、转让他人,进行正当合法的经营活动,并对其经营活动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和商业风险。

第二十三条 乙方须以自己名义向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持证经营。合同期满,乙方应自行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废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 乙方自行负责商铺内设备、设施、财务和人员的管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 使用期内,乙方或其承租户需要增加或更换经营服装的品牌,应提前至少5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核准同意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六条 为地一大道管理需要,乙方以任何形式将商铺经营使用权设定他项权利、进行转让或转借,均应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 乙方将商铺出租第三人,必须交一份租售合同原件给甲方备案。租赁合同不得超逾本合同的期限。乙方、第三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乙方必须遵守商场的《武汉地一大道商场管理公约》。《管理公约》详见附件。甲方及其管理部门可依据商场管理的实际需要,修改有关管理规则、装修规则及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经营商铺的权利,甲方有权收回商铺,代乙方经营并另行出租他人,收取租金弥补甲方损失后,可付给乙方:

29.1 未经甲方同意,开业初乙方无故超过十日仍未开始营业的,开业后连续三日不营业或在合同期内每两个月累计歇业超过十五日的,但经甲方同意的装修的情形除外;

29.2 乙方违法经营或利用商铺进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29.3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擅自变更商铺的用途;

29.4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的约定;

29.5 乙方拖欠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金额、管理费、水电费、空调费以及相关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其中任何一项超过十五日;

29.6 乙方或乙方的从业人员在商场内聚众或参与闹事、扰乱市场秩序,经警告后仍不予改正的;

29.7 乙方违反合同的其它规定,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限期改正,乙方在限期内不予改正的。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期满

第三十条 合同期内,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本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内,如乙方提出将铺位的经营使用权转让过户,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并交纳相应费用。

第三十二条 终止合同时,双方须共同检查和交接商铺,乙方必须付清应付费用。如商场、商铺结构或设备、设施有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三条 终止合同之日起当日内迁出商铺,逾期不迁的,每逾期一个星期,乙方按本合同转让款每平米标准的两倍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占用时间不足一个星期的按一个星期计。逾期超过十五日的,视为乙方放弃认购商铺内相关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措施进驻商铺和处理商铺内的物品。

第九章 安全防火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安全防火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公安消防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34.1 甲方负责公用设施、公共走廊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4.2 甲方负责安全防火工作的宣传,行使日常管理监督的职能,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34.3 乙方必须全面负责其购买的经营使用权的商铺和划定的安全防火责任分担区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4.4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必须签定《武汉地一大道安全防火责任书》。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雷击等自然现象,**、战争、疾病流行等社会现象,突发事件、政府行为及其他不可控制、不可预料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一大道作为人民防空工程,战时由有关部门统一安排使用的情形)。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向对方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终止履行的,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退铺,所缴纳的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款按40年平均计算,由甲方在办理退铺手续时扣除乙方应缴费用后,将余额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的缔结、生效、解释、履行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乙方的联系电话、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不及时通知的,甲方按乙方变更前的电话号码、地址送发的通知,视为已送达

乙方,其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甲方对乙方的通知,甲方可选择当面送达、按本合同所述通信地址(或乙方随后书面通知乙方的通信地址)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即将信函置于该商铺适当位置后满七日)等方式之一,均视为有效送达。让乙方商铺内营业人员的签收行为应视为乙方的签收行为。

第三十九条 在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期间,如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费用且与乙方使用该商铺有关的,其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四 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涂改无效。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其余副本交有关部门备案,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在中国湖北省武汉市签定。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铺面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文三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使用权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情况

甲方拟将位于大岭山中学后门的教师宿舍楼d幢101(即靠近学校后门的那一套)的使用权明确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拟转让的房屋作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

该房屋自用使用权面积为93关规定而定.,使用期间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若房屋转让给乙方前就已经存在的债权债务则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如遇到中途拆迁, 拆迁补偿款全部赔偿给乙方,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 房屋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屋交易总金额为壹拾叁万元整。乙方已向甲方付定金壹万元整。合同签订后一个星期内乙方向甲方转入房款壹拾万元整,转帐银行:东莞市商业银行大岭山支行,转入帐号的存折持有人姓名: ,转入的帐号: 。余款贰万元整乙方于 07月31日前支付,付款方式:现金。

第三条 手续办理

乙方付清全部房款时,甲方应即时将之前的房屋购买证明(大岭山镇政府开出的)和收据等相关材料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 房屋使用权交接

双方同意于 年月日由甲方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 权利保证约定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没有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甲方决定中途不卖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屋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七日内将所收定金及购房款退还给乙方,另赔偿乙方元整的违约金。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决: 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仲裁解决

第七条 合同未尽事宜处置及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双方各存一份,见证人存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签字):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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