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企业公司管理制度(共9篇)
1.个体企业公司管理制度 篇一
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一、在登记上的区别: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比有限责任公司简单。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不需要规定的注册资金,但要办理银行缴税帐户;有限责任公
司登记既需要规定的注册资金,也需要银行缴税帐户。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负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在登记时不能冠“某某公司”名称,只能叫“某某经营部、某某厂或某某设计室等”。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不需要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有公司章程。
二、在税务上的区别: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征税一般采取定额定率征收;有限责任公司的征税,营业交易环节按发票征税,经营所得环节一般采取定率或查帐两种方式。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只缴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所得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局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帐务要求不高,税收征收也采取相对简便的方法;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帐务要求相对就高一些,特别是一般纳税人。税务局主要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购领仟位数及以上面额的普通发票加强控制和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则主要从万位数及以上面额的发票加强控制和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深入应用,税务局无论对那一种企业形式的发票管理都在加强。
2.个体企业公司管理制度 篇二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 国外研究
乔西亚·罗伊斯 (1908) 认为, 忠诚是由底层对个体的忠诚, 然后到对团体的忠诚, 最后到顶端对一系列价值和原则忠诚的等级体系。Becker (1960) 认为, 退休金和年资等使员工在组织中工作的时间越长, 就越难以离开。Del Vecchio (1991) 研究表明, 工作环境、薪资报酬以及培训发展机会对员工忠诚产生影响。Mckinsey (1998) 发现, 忠诚的主要因素包括公司文化、先进管理、工作弹性和自治程度以及工作挑战等。Brian Schrag (2001) 认为, 忠诚是员工对企业的强烈认同感, 对其抱有美好的期望, 并愿意为此做出一定牺牲。Fredrick Reich held (2001) 认为, 忠诚建立在员工和公司相互创造价值的基础上。BMRB (2002) 调查表明, 驱动员工忠诚的主要因素有公平对待、雇主关心、成就感、工作责任和组织名声。Jorce (2002) 指出, 员工需求之间的差异会造成员工忠诚度不一致。Jonaman Barsky (2004) 调查发现, 工作中的感情因素、公司使命、公司政策、工作安排、薪酬福利以及直接上司等对员工忠诚度有很大影响。Wamon Wyatt (2004) 指出, 在福利、薪酬和培训等要素达到平均水准后, 影响员工忠诚度最重要的因素是企业的领导能力、管理效率、高效沟通、工作环境以及用武之地。Carry Gelade (2004) 发现, 民族文化与员工忠诚度有一定的关系。
(二) 国内研究
国内对员工忠诚度的研究尽管起步较晚, 但也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叶军 (2000) 认为, 企业员工忠诚包括受工资福利等客观物质因素制约而形成的被动忠诚和主观忠诚于企业的主动忠诚。凌文栓等 (2000) 提出, 忠诚包括感情、规范、理想、经济和机会忠诚。刘小平等 (2001) 认为, 忠诚度研究不仅遵循经济交换法则, 同时更要注重社会交换法则。邓劲松 (2002) 认为, 知识型员工的忠诚来源于工作质量、职业形象、组织规范和组织认同。赵观兵等 (2003) 认为, 影响员工忠诚的因素包括:员工素质、发展机会、同事及上下级关系、薪酬制度、企业状况、领导影响。许小东等 (2003) 认为, 诚实守信、组织公平感和组织支持会影响员工忠诚度。黎志锋等 (2004) 将忠诚因素划分为保健因素与激励因素两大类, 其中保健因素包括:绩效评估、激励、授权、环境、发展等;而激励因素只有企业文化。李志等 (2005) 认为, 员工忠诚的影响因素包括:工作态度、企业尊重、管理沟通、人性化制度、人才录用、员工培训、激励机制、企业形象和领导榜样。
二、基于环境—企业—个体 (3E) 的员工忠诚度模型构建
(一) 模型构建
国内外学者相关研究都把企业员工忠诚度的影响因素集中在企业、环境和员工三方面。因此, 本文提出基于环境—企业—个体 (3E) 的企业员工忠诚度模型如图 (1) 所示。
(二) 模型分析
(1) 企业因素。影响员工忠诚的企业因素包括企业文化、组织制度、发展前景、管理沟通等。因此, 企业首先应该塑造有利于培养员工凝聚力和忠诚度的企业文化;其次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制度;再次, 要齐心协力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 让员工看得到未来和希望;最后, 企业管理要尊重和信任员工以人为本。只有这样员工才乐意为企业努力工作, 从而为企业发展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2) 环境因素。影响员工忠诚的环境因素包括人性化管理、自由发展空间、舒适工作环境等都是影响企业员工忠诚的环境因素。此外, 国家政策、社会约束、就业机制、思想观念、社会诚信等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员工忠诚。 (3) 员工自身。影响员工忠诚的自身因素包括员工的客观因素如年龄及婚姻状况、工作技术、个性品质因素等, 和主观因素如满意度、公平感、成就感等。只有当员工对企业满意时他们才会对企业忠诚。基于环境—企业—个体 (3E) 的企业员工忠诚度模型中, 各影响因素对员工忠诚度的影响如图 (1) 所示。
三、基于环境—企业—个体 (3E) 的员工忠诚度要素作用机理
(一) 环境的外部诱导机理
忠诚度因素包括: (1) 行业地位。企业在行业所处地位越高, 在本行业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越大, 员工的安全感和忠诚度就越强, 流失现象越不容易发生。此外企业的行业地位越高, 个人发展也越有前途, 越能赢得社会的尊重和认可, 从而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2) 行业品牌。行业品牌对员工忠诚度起正向作用, 良好的行业品牌有助于增强员工热爱企业, 从而形成对企业的忠诚, 更积极有效地为企业长期服务。 (3) 地理位置。优越的地理位置对员工具有吸引力, 而落后偏僻地区则对员工缺乏吸引力, 从而影响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 进而影响员工忠诚度。 (4) 产业政策。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效果和长期发展, 国家的扶持或抑制产业政策影响企业长期发展, 从而影响员工对本行业的发展信心, 因而会改变员工忠诚度。 (5) 就业环境。不利的就业环境会提高员工的离职成本, 促使员工在离职时不得不考虑离职成本损失和风险, 从而迫使员工继续留在组织工作。
(二) 企业的内部塑造机理
忠诚度企业因素包括: (1) 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对待市场、顾客以及内外环境逐渐形成的潜移默化的态度和理念, 是增强企业向心力的关键要素。企业文化的表象是企业的形象, 实质则是企业的价值观。企业文化中的价值观如果能被员工认可和接受, 农民企业目标和个人目标就能够很好地融合, 从而使员工产生归属感、认同感和忠诚度。 (2) 工资报酬。薪酬制度的合理和公平性会影响员工对企业的忠诚。目前我国经济发达程度还比较有限, 因而薪酬成为绝大多数员工择业时考虑的决定性因素。较差的薪酬待遇以及分配不公是大部分员工忠诚度下降的主要原因。 (3) 福利制度。合理有效的福利制度有助于员工长期忠诚于企业, 从而更加积极有效地工作。 (4) 培训与开发。随着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 员工“充电”意识强烈, 越来越多的员工越来越渴望能及时更新知识结构, 因而健全的培训体系和职业生涯规划对于提高员工的忠诚度非常重要。 (5) 员工流动。较少的员工流动会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心理依赖, 而较高的员工流动则会提高身边员工的离职倾向, 从而提高离职率, 降低员工忠诚度。 (6) 工作内容。挑战性工作内容有助于员工心理得到满足, 从而激励员工更积极忠诚有效地工作。反之, 枯燥无味的工作内容会降低员工对工作的热爱与激情, 从而降低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7) 工作环境。良好的工作环境有助于员工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从而推动员工忠诚于本企业。 (8) 体制因素。公平、合理、有效的体制有助于发挥员工积极性, 从而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
(三) 自身的偏好驱动机理
忠诚度员工自身因素包括: (1) 工作年限。年龄越大, 任职年限越长, 员工对企业的投入越大, 对企业的心理和感情投入也就越多。 (2) 个人情感。个人情感因素直接影响员工对企业组织的看法和面对工作压力的反应, 从而间接影响员工忠诚度。 (3) 领导能力。领导者的品德修养高、领导风格好、工作能力强, 员工会心甘情愿的追随领导者, 从而形成员工的忠诚。 (4) 同事关系。同事关系是否融洽关系到员工对工作环境的偏好程度, 良好的同事关系有助于形成员工对组织的热爱, 从而减少流动提高员工忠诚度。 (5) 上下关系。上下关系是否融洽, 工作中能否得到领导赏识等都对员工忠诚度有很重要影响。
四、基于环境—企业—个体 (3E) 的员工忠诚度整合管理策略
(一) 建立公平薪酬
公平合理的薪酬体系要达到三个要求:首先, 员工的所得相对于同事而言是公平的;其次, 员工的所得相对于同行而言是公平的;再次, 员工的所得真实反映员工的投入。只有建立起公平的薪酬体系, 才能激励和培养员工的长期忠诚。员工的投入包括教育、技能、工作经验、努力和时间;员工所得包括薪酬、福利、成就感、认同感、工作挑战以及职业前程等内外在报酬。
(二) 注重职业发展
职业生涯是个人首次参加工作开始, 依次从事的所有工作活动与经历按时间顺序串接组成的全过程。员工职业生涯管理有效性的关键是组织需要与个人需要协调一致。为此, 企业首先应该帮助员工制定发展计划, 从而将企业整体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其次, 应该帮助员工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估, 准确了解自己的长处与不足, 从而通过职业发展规划, 实现个人发展与组织发展的统一。现实中, 有的员工希望得到晋升, 有的员工行为得到专业进步, 还有的员工注重物质回报等。所以组织应在员工的职业生涯管理中建立通畅的职业生涯培训和晋升通道, 发展的机会越多, 发展的前景越好, 员工越能受到激励, 从而对组织更加的认同和忠诚。
(三) 强化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体现员工的团队归属、要求认可以及自我价值实现等方面的需求,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员工的忠诚度。当员工的价值观与企业文化相融合时, 才能自觉维护企业的利益, 从而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因此, 企业有必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使员工真正领悟企业文化的精髓, 并将企业文化贯彻到员工日常生活中去, 使企业价值观得到员工的认同并成为员工的行为习惯, 发挥企业文化强大的凝聚力、感召力, 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感、自豪感和荣誉感。此外, 忠诚是相互的, 利益是相互的, 感情也是相互的, 因而只有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应注重双向忠诚的培育, 才能培育员工良好的企业忠诚和职业忠诚。
(四) 加强精神激励
虽然目前物质激励中工资和福利因素对企业员工影响程度最大, 但过分重视物质激励而忽视员工个性化需求也是不可取的。精神激励是对物质激励的重要补充, 包括: (1) 目标激励。目标能把人的需要转化为动机, 使人的行为朝着一定的方向努力, 并将自己的行为结果与既定的目标相对照, 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正, 从而能实现目标。 (2) 工作激励。研究表明, 工作内容对员工的整体影响为63.3%。E.H.Schein (1965) 的“自我实现人”认为, 人们只有在工作中充分表现自己的才能, 才会感到最大的满足。 (3) 荣誉激励。荣誉可以成为不断鞭策获得者保持和发扬成绩的力量, 追求良好声誉是经营者的成就发展需要, 但要种类和层次要适当, 过多会导致荣誉贬值, 同时要制度化和规范化, 并且要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五) 建立培训机制及品牌建设
对企业而言, 培训越充分对员工越有吸引力, 越能为企业创造更多效益, 个人也由此获得更多收益。对员工而言, 培训提高了员工技能, 提高了企业文化的觉醒认识, 加深了对工作目标的理解, 从而得到充分发展。加强品牌建设, 行业品牌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实力象征。加强行业品牌建设, 有助于企业提升其知名度和美誉度, 扩大企业在客户中的地位, 也有助于员工更加热爱企业, 从而提高员工忠诚度。
(六) 加强员工关爱
培养员工忠诚度应给予员工个人情感上的关爱。注重以人为本的细节管理, 用行动来宣传和诠释它, 使员工感受到真正的“以人为本”。如结婚时送上一束鲜花和贺礼, 生日时送上领导签名的贺卡和生日蛋糕, 困难时及时伸出援手等, 让他们感受到企业的关怀, 从而有助于提高员工忠诚度。
参考文献
[1]陈春花、马彬:《提升知识型员工忠诚度的情感管理模型》, 《科技管理研究》2011年第3期。
[2]白晓玉:《关于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的实证研究》, 《科技信息》2010年第17期。
[3]龚亮:《基于职业生涯管理提高知识型员工忠诚度》, 《现代商业》2009年第5期。
[4]王瓅、陈霞:《提升企业知识型员工忠诚度的研究》, 《经济问题探索》2008年第1期。
[5]Burris, ER;Detert, JR;Chiaburu, DS.Quitting before leaving:The Mediating Effects of Psychological Attachment and Detachment on Voice,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2008.
3.个体企业公司管理制度 篇三
【发布日期】1990-08-04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西藏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1990年8月4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采矿范围与办矿条件
第三章 采矿登记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 采矿监督管理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保障西藏经济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下称“ 矿产资源法”)第 十四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西藏行政区域内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集体矿山企业包括:由村、乡(镇)和县办的集体矿山企业;由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办或者联办的集体矿山企业;区内集体组织与区外联营的以及区外集体组织进藏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
个体采矿指:区内农牧民、居民自办或者合伙采矿及个体工商户采矿。
第三条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自治区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采矿权。自治区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的生产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开放、搞活、管好”,加快开发地下资源的总方针,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开采。
村、乡(镇)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农牧民采矿的,应该给予照顾。
第六条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有实施本办法的监督管理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各地质勘察单位和国营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扶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矿产资料和采矿技术咨询,对村、乡(镇)办的集体矿山和农牧民个体采矿,应优惠提供。
第八条 第八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履行保护矿产资源、保护水源、保护草场、保护环境、保护自然景观、保护矿产所在地的农牧民利益,承担治理、复垦和种植的义务。
第二章 采矿范围与办矿条件
第九条 第九条 集体矿山企业采矿范围是:
一、未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规划的一般矿床(点)及零星分散的矿产;
二、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以内的边角和残留矿体(块),以及由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的其它矿体(块);
三、正在进行地质勘察工作的一般矿区,在不影响勘察工作的前提下,经地质勘察单位同意,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采的矿体(块)。
第十条 第十条 个体采矿范围是:
一、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二、农牧民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
三、零星分散的矿产;
四、在不损害国家根本利益的前提下,自治区认为可以划归个体开采的其它矿产。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要的地质矿产资源和图件;
二、较合理的开采方案或者采矿设计;
三、明确采矿范围(含空间位置)的图件及资料,若有毗邻矿山,亦需持有与毗邻矿山企业达成各自明确采矿范围(含空间位置)的协议书;
四、必要的生产技术条件、矿山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措施;
五、与所申办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力量;
六、办矿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计经委出具的企业资格证书;
七、办矿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办矿证明。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区内村、乡(镇)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基本的地质矿产资料;
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办矿批准书;
三、明确开采矿种、地点、范围(含空间位置)和开采方案;
四、必要的矿山安全生产、采矿技术、资金和环境保护措施。
个体采矿的办矿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得进入下列矿区和对下列矿产(种)从事采矿活动:
一、国家和自治区已经或者正在规划的矿区;
二、国家和自治区正在进行或者拟定近期进行地质勘察的重要矿区;
三、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稀有金属、高中档宝石等矿种;
四、严禁个体采矿者从事金、银的采、选、冶活动。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禁止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在下列范围内采矿:
一、机场及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范围以内;
二、重要河流、桥梁、堤坝两侧五百米以内;
三、重要公路两侧一百五十米以内;
四、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
五、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名胜古迹所在地及寺庙;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能采矿的其它地区。
第三章 采矿登记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严禁无证开采。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逐步实行分级审批、发证的制度。
一、农牧民个体采挖第十条一、二项中的矿种,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采挖,开采第十条三、四项中的矿种,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报地(市)级矿管机构对其开采范围进行复核后,签发采矿许可证。
二、村、乡(镇)开办集体矿山企业,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报地(市)级矿管机构对其开采范围和综合利用方案复核后,签发采矿许可证。
三、县(市)开办集体矿山企业,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报地(市)级矿管机构初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综合利用方案复核后,签发采矿许可证。
四、各地(市)所属部门开办集体矿山企业,由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其开采范围和综合利用方案,签发采矿许可证。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开办集体矿山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计经委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其开采范围和综合利用方案,签发采矿许可证。
六、跨地、市行政区划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还须经矿产所在地区行署或者人民政府同意。
七、区外集体组织进藏开办集体矿山企业,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经审批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其开采范围和综合利用方案,签发采矿许可证。
八、凡申请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贵重矿种、国家急缺矿种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矿区(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申办、审批和发证程序。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开采特定矿种和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开采,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发证。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申办采矿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构缴纳采矿登记手续费。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凭采矿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采矿申请登记表、采矿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印制和伪造。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以批准的年限为准,自领证之日起,一年以内未建设和开采的,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提前三个月到原采矿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换领或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采的;
二、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有其它重要事项变更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或者开采地点的;
四、扩大开采范围或者变更、增加新矿种的。
第四章 采矿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协助并参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计经委工业主管部门对我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宏观管理,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做到协调发展。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重要矿山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严格遵守《 矿产资源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含空间位置)内从事采矿活动,不得越界开采,并接受矿管、工商、司法、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采矿权属等纠纷,有关各方要服从矿管、工商、司法、劳动安全、环境保护部门的协调和裁决。赴矿山行使职权的执法人员,必须佩戴标志并出示证件。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按照规定的采矿程序、选择合理的开采方案和选矿工艺,使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矿山设计规定要求;严禁乱采滥挖、采浅弃深、采厚弃薄、采大弃小、采富弃贫、采易弃难,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在开采主矿种或者较高品位矿种的同时,对有工业价值并已作出经济技术综合评价的共生和伴生矿种,应当综合设计、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对暂不能利用的,必须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和浪费矿产资源。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金、银等贵重金属的开采审批和产品销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的矿产品,属国家统管的,由国家规定的单位收购;列入自治区统管的,以及计划收购的矿产品,由自治区规定的单位收购;国家和自治区统管以外的矿产品,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可以自行销售。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劳动保护安全法规和规定,加强矿山安全和工业卫生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因采矿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合理赔偿,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因开办或者扩建国营矿山企业,需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搬迁或者停采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无条件服从。但国营矿山企业应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采矿生产中,集体矿山企业要定期测绘井上、井下采掘工程对照图或露天采场平面图,个体采矿也应作必要的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原采矿登记管理机构和其它有关部门报送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半年和年终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前半年提出闭坑报告,并附采掘工程分布图或露天采场终了平面图等资料,报经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原采矿登记管理机构和储量审批机构复核后,方可关闭矿山,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矿山闭坑地质资料。未经批准,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一律不得自行关闭。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矿山因故停采,应及时提出矿山停采申请报告,说明停采原因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并附相应图件等资料,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原采矿登记管理机构和储量审批机构,核查矿山停采原因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现状,经批准后,方可停采,并向原采矿登记管理机构提交矿山停采地质资料;未经批准,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不得擅自停采。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依照《 刑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破坏性的采矿方法开采矿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的;
二、矿床中具有重要工业价值,并已作出综合地质评价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只开采主矿种或者较高品位矿种的;
三、超越批准的采矿范围(含空间位置)采矿的;
四、擅自移动、破坏矿界桩等地面标志,或者涂改矿界资料,非法扩大采矿范围(含空间位置)的。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买卖、出租或者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买卖、出租、抵押或者非法转让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伪造、变造、涂改采矿许可证的,没收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损失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采矿权,擅自采矿的;
二、擅自进入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四、擅自进入他人依法取得采矿权的开采范围内采矿的。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走私、倒买倒卖国家和自治区统购统销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同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八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一十七条和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自行关闭、擅自停采的,除按正常生产水平计纳各种税收外,原采矿登记管理机构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闭坑、停采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可处以应缴纳税金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一、二项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第三十五条三、四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矿产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矿产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没收犯法所得和罚款决定,期限届满,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阻碍、拒绝和干扰矿管、工商、司法、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等部门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严重影响和破坏矿山生产秩序,阻扰、破坏集体和个体依法采矿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盗窃、哄抢、毁坏、强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财产,情节轻微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一、二和第四项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第 一百五十二条和第 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运用问题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1988年2月2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和《西藏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4.热点公司员工个体工作总结 篇四
不知不觉来xx热电有限公司工作已经三个多月了,时间过得真的好快,20nn年7月25日我来到xx热电有限公司,体检、专业面试通过被录用后,便进行了长达一个月紧张而充实的岗前培训考试,这包括企业文化、电力安全规程以及热机专业知识。企业文化的学习,使我认识到xxxx集团是国内少有的特大型综合企业之一,而旗下的热电公司正为这所企业提供着源源不断的电力能源,以及为广大职工供热供暖;安规的学习,使我明白每个行业都有着自身的规矩,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更何况电力行业乃高危行业,安规的系统学习与再认识正是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放在了首位;热机专业知识的学习,使我对火力发电厂有了一个宏观的了解与认识,同时也使我对学校里所学自身专业的局限与不足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20nn年8月26日,岗前培训考试通过后,我有幸被分配到技术中心综合试验室从事我的专业金属监督,领导的悉心关怀与师傅同事们的关心,使我渐渐融入了这个大家庭。之后又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车间级安规的学习考试,我便真真正正的开始了金属监督的工作与学习。
开始以为在学校时已经进行了三年的专业知识理论学习与一段时间的实践,便认为工作起来会得心应手,然而事实并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在师傅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首先进行了光谱定性与半定量的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以及光谱检测报告。光谱分析在校时已有所系统的学习,认识到光谱分析是电力设备金属材料材质检查不可缺少的重要分析手段,为避免“材质错用”现象的出现,保障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力行业的相关标准、规程都明确规定了电力设备金属部件在制造、安装、检修及老旧机组更新改造中必须对所用合金材质的零部件进行全面的材质复查,以确保发供电设备金属材料的材质符合设计要求。
一位合格的光谱分析人员一方面必须熟练地掌握光谱分析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另一方面还应充分了解现场光谱检验工作常见问题并掌握解决办法。由此可见,光谱分析工作的责任之重大。一段时间后对七大元素cr、mo、v、ni、w、ti、mn的定性与半定量已基本熟练进行分析,然而这个过程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除了理论知识的掌握对各分析线比较线谱线的识别与比较,还要考虑对委托试样规格、材质、检测部位以及电极预燃时间、电极、试样污染等因素。之后又接触到射线检测,现场拍片的准备工作、拍片注意事项以及后续的洗片(显影、停显、定影)时间控制等,看到师傅们评片时谨慎而严谨的工作态度,不由得感到这一行的责任之重,听师傅们谈到射线评片既需较为深厚的专业知识、金属材料以及焊接知识,还需较丰富的评片经验。陆陆续续地又开始接触到硬度检测、测厚检测、蠕胀测量、超声检测等等,这个过程中使我感到自身专业知识的不足,平时一定要多听多问多做少说以及业余时间专业知识的进一步加深与巩固。
应领导工作安排,给我指派了师父,工作重点放在了金属监督及其总结,师父是一位对金属监督、热力系统、分厂相关人员甚为了解的专而博的专业人士,师父的言传身教使我受益匪浅。去各分厂金属监督检查(汽机侧、锅炉侧)过程中,使我认识到做事先做人这句话的含义深刻,如何与人相处、上下级的沟通、相关问题的出现与解决,做事先做人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向师父、分厂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请教和自我的`学习总结,了解到各分厂机组异同处,例如,x电共x机x炉,其中锅炉侧x台锅炉额定蒸发量均为130t/h,汽机侧x、x机均为b25(背压式额定功率为25mw),而x~x机均为30c(抽汽式额定功率30mw)。不同机组规格材质数量又有所不同,以及汽水系统的异同。随着330mw、600mw大机组的基建与下一步的运行投产,对于金属监督人员技术水平与责任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对于刚刚涉足金属监督的我来说,无疑挑战与机会并存。
每次与师父参加技术中心监督例会,上级领导谈到人员水平的提升,要做有意义的事,要敢于发现别人发现不了的生产隐患,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运行,领导强调这才是技术监督的意义所在。这使我清楚地认识到现在的我就像站在了金子塔下的迷茫小孩,只是方向坚定而明确,未来的路还很长,我在努力。
5.个体户注册公司的四大注意事项 篇五
1、个体户作为一种商事主体,需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于现在实行“多证合一”,所以相当于同时办理了税务登记,在工商、税务等层面受到监管。
2、而且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否则,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业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光是申请营业执照是不够的,还需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否则就是无证经营,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也得年报!且不能逾期!
注意注意,个体户也得进行工商年报。年报时间也是截止到每年的6月30日。且个体户年报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均和一般公司一致。
四、个体工商户也需记账报税
1、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2、注册资金20万以上,营业额4万以上,满足其一就要设置复式账,在这个标准之下的,可以设置简易账。
3、如若不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拓展阅读】
一、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工商局核准名称:提供所有股东、法人和财务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名称多个,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及出资期限,公司经营范围,股东、法人和财务的手机号和电子邮箱。
2、做工商注册材料:《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告知承诺书》、注册地址房屋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等。
3、签署工商注册材料:公司名称核准后,需由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签署《公司章程》、《企业告知承诺书》、《股东会决议》等工商注册材料。
4、办理营业执照:经签署过的工商注册材料、房屋租赁协议等,并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办理公司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5、刻章:营业执照出来后,刻制公司的公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
6、开立公司银行基本户(费用由银行收取)
7、核税、买税控盘和发票(税控盘费用由服务商收取)
二、外资公司注册需要材料:
1.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如为外国公司投资,提供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护照复印件;如为外国自然人投资,提供护照;)
2.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
3.外方投资者的公证认证证明原件;(如为外国公司投资,提供其本国公证机关对公司合法开业证明出具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文件;如为外国自然人投资,提供其本国公证机关对自然人身份即护照出具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文件;)
4.拟设立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证明复印件;
5.拟设立公司注册地址的租房合同;
6.拟设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如为外国人,提供护照;如为中国人,提供身份证;)
7.拟设立公司全体董事的身份证件;(如为外国人,提供护照;如为中国人,提供身份证;)
8.拟设立公司经理的身份证件;(如为外国人,提供护照;如为中国人,提供身份证;)
6.化工企业人员的个体防护 篇六
为减少人员伤亡, 降低职业危害, 完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体系, 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水平, 增强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2013年6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T 3048—2013《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 并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和配备, 规定了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基本配备以及使用和报废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本文主要对标准中关于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以及使用管理的重点内容加以介绍。
配备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适合作业特点, 其防护性能是否满足作业安全的要求, 对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至关重要的。AQ/T3048-2013《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标准中明确了应在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识别作业过程中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的基础上, 为作业人员选择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目前, 国内企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通常作法是根据相关国家以及行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或是企业一直沿用的配备标准, 企业根据从业人员不同的岗位、工种, 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而这样的配备方式难以满足作业安全要求。在不同的环境中进行相同的作业时, 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存在差异, 为保证作业过程的人员安全, 需要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其防护性能也不尽相同, 以焊接作业为例, 根据所处的作业环境不同, 需要配备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 见表1。
例如, 在甲苯精馏塔内进行焊接作业, 不是单纯的焊接作业, 还涉及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以及密闭空间作业等, 所面临的危险有害因素多种多样, 仅按照焊接工种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远远不够的, 所以当作业人员进行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进行作业时, 只有根据作业类别或作业环境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并配备防护性能适宜的劳动防护用品, 才能使防护用品满足作业活动安全的要求。
对作业活动进行全面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是一个全方位、全过程、全人员的识别过程, 首先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和参与作业的人员都需对作业活动进行必要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依据相关人员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 确定作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种类、防护性能以及配备周期等;其次, 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前, 应判断企业已为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满足作业安全的要求, 对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 应立即向企业提出配备申请, 在未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前, 作业人员不得进行相关作业。另外, 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其他作业前未辨识出的危险有害因素, 需要配备其他的劳动防护用品时, 必须立即停止进行此次作业, 待配备相应劳动防护用品后, 方可继续作业。只有在基于全面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 并为从业人员配备其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才能真正避免由于缺乏劳动防护用品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使用管理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的发挥劳动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 避免或降低作业过程中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对作业人员的人身伤害。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能只作为摆设, 必须物尽其用, 起到其保护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作用, 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为其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而且要让从业人员能够正确的使用已经配备的各种劳动防护用品。为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该标准在使用管理内容中作了要求, 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的培训, 让从业人员了解相关的使用方法、佩戴步骤、注意事项等, 确保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并且要求从业人员上岗作业时按规定正确穿 (佩) 戴劳动防护用品。
此外, 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的有效性, 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过程中不可忽视, 即使在劳动防护用品产品有效使用期限内, 因保存不当、使用频次、使用不当等, 也会导致劳动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降低, 无法起到对作业人员的保护作用。该标准中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周期是基本要求, 企业在执行过程中, 必须结合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具体使用情况, 对已经破损或变形, 影响防护功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不能起到有效防护作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新。比如呼吸器官防护用品中的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 是利用滤毒罐中的滤料过滤作业环境中漂浮在大气中的污染物, 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更换周期就需要根据具体使用情况分别对待。对于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滤毒罐中的活性炭滤料, 每种活性炭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 使用寿命自然受污染物性质影响。同样浓度水平, 对有些污染物使用时间长一些, 有些短一些;污染物浓度越高, 活性炭越快接近饱和, 寿命也越短;佩带者劳动强度越大, 呼吸频率越快, 呼吸量越大, 滤毒罐使用寿命也越短。除此之外, 活性炭还易受空气中湿度的影响, 如果湿度过高, 有些活性炭会选择先吸附水汽, 从而降低吸附有机气体的能力, 使有机滤毒罐使用寿命下降等。所以, 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应该根据作业场所空气污染物种类、空气污染物浓度水平、作业特点和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行确定, 如果得不到及时更换, 滤毒罐吸附的有毒物质将会随着呼吸进入佩戴人员的呼吸器官, 不仅使呼吸防护用品失去了防护作用, 还对佩戴人员产生了更为严重的人身伤害。
7.个体民营企业协会工作意见 篇七
一、充分发挥个民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个民协会是个体劳动者和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民营企业的桥梁纽带,是配合政府进行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力助手,是服务会员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社会中介组织,是引导会员开展经营自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承担着联系个体私营企业会员,引导他们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职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敏锐性、大局观,切实加强对个民协会工作的指导,要明确一名党组成员联系协会,按照“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装备、有职责”的要求,指导、支持协会开展规范化建设,切实履行指导协会工作的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个民协会组织机构建设
(一)督促协会健全组织机构,按章行使权利。充分尊重会员权利,坚持民主办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应经民主选举或推荐产生,任期届满应及时组织换届;协会可根据行业发展和布局情况,申请民政部门批准设立行业协会,具备条件的协会,要争取相关部门授权建立党、团、工、青、妇等组织;基层协会下设基层分会,其人员管理、经费保障、工作开展等由批准其设立的协会负责领导,由分会所在地工商所指导工作。
(二)帮助协会选好班子,配齐人员。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协会的领导机构,特别注重保持与理事的联系,形成工作制度;理事会应设立日常办事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关部(室),协会设专职或兼职会长,会长原则由同级工商部门推荐,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任免。
三、进一步拓宽个民协会服务职能
会员是协会的服务对象,也是工商部门的监管对象,尽管两 部门业务范围不同,但工作对象是同一个主体,在工作内容上有 很强的互补性。按照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工商部门应指导 协会以发展为主题,以服务为中心,把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有机结合,以优质服务提升协会形象,增强协会凝聚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政治上把关、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的职责,贯穿于指导工作的全过程。局党组应定期听取协会工作汇报。
(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加强对会员的政治引导。督促协会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 家的法律、法规。大力弘扬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为核心的优秀建设者精神,组织开展政治思想、法制、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创先争优活动,促进个私经济沿着党指引的道路健康发展。指导协会配合党委及组织部门做好个民企业的党建工作。根据组织部门授权,依托协会建立党组织,在个私业主相对集中的市场建立党组织。认真做好要求入党会员的培养、发展工作,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二)以坚持第一要务为主线,在引导个私经济发展上有为、有位。要充分利用个民协会直接服务于个民企业的比较优势,指导协会深入会员中开展调研,协调解决其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与问题,反映其诉求,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把提高会员的生存能力、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等作为协会引导个私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
(三)发扬助手作用,共同营造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要指导协会围绕工商部门的中心工作,积极参与各类专项整治活动和日常监管活动。指导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打击传销、计划生育、扫黄打非、禁毒防艾、取缔无照经营、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建立联系制度,构建交流平台。帮助协会建立通畅的联系渠道,形成互动机制,提高会员参与能力。建立、完善联系点制度,协会联系理事、理事联系会员的制度及其效用评价办法,基层协会每年联系会员人数不少于其会员总数的80%。指导、支持同级协会组建网站并与其实现互联互通,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扩大协会交流与沟通平台。
(五)做好普及服务,惠及广大会员。要继续支持协会建立、完善维权机构和维权网站,支持协会做好登记注册、年检验照等事宜的无偿代理工作,指导协会在商标、广告、合同、公平交易等方面服务会员。支持协会做好惠及会员的优惠医疗、消费互惠等服务以及对因意外因素受急、受困、受贫会员的救助,既要开展会员间互助,也要发动各级组织及社会力量予以帮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积极组织专业服务,拓展服务体系。协助协会开展对创业群体进入市场前的基础知识培训和进入市场后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支持协会开展对会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支持协会组织会员参加就业招聘会;引导会员组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发展,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
(七)认真开展群众性的创先争优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各地开展的“光彩之星”、“青年文明号”、“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文明诚信民营企业”及“优秀个体工商户”、“优秀私营企业”等活动,对于营造和谐文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彰显了个民企业形象,展现了个民企业风采。各地要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设置不同的创先争优载体。除中个协、省个民协设置的创先争优载体外,各市要有所创新,要协助协会积极向有关部门举荐协会及其会员中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扩大协会及其会员的社会影响力。
(八)认真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会员回报社会搭建平台。中个协开展的“光彩服务周”活动是会员集中奉献社会的好平台,各地务必讲究内容广泛,形式新颖、效果实在。要鼓励、支持协会组织会员对弱势群体的不间断救助,尤其在出现大的灾害时,要不等不靠,在第一时间,主动组织会员参与赈灾救济。对于会员参与的各类社会公益活动情况要连同会员的其他信息一并录入会员档案。
四、进一步规范协会管理制度
(一)规范会员入会、退会制度。督促各级协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入会、退会应严格按章程规定,做到程序完备、手续齐全。入会时,除宣传好协会作用、会员权利、义务外,还要向会员承诺服务内容。要定期检查督促协会承诺的服务内容的落实情况。
(二)规范会员费收取及管理。按时足额交纳会员费,是协会章程赋予会员的义务,但会费收取及其使用、管理要规范,要接受同级工商局的监管。要严格按标准收费。个民协会会费收取及标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文件以及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不得强制收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搭车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要规范会费票据管理。要严格执行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个民协会下发的《关于规范全省个体民营企业协会会费收取行为的通知》规定。会费票据应一律使用“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由省个民协会统一向省财政厅申购,逐级领发;会费票据只能收取会费,不得作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凭据。各级协会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咨询服务,办理培训等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严禁使用会费收据代收;同时实行缴旧领新制度,两次购领票据时,须办理旧票据缴销后,方可申购新票据。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私营企业法 篇八
私营企业开业登记
一、自然人设立有限公司
(一)自然人申请开办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必须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应具备开办有限公司的各项基本条件并提供各种有关证明(件):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所需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人员,应持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辞退职(包括停薪留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有人事权的单位)批准的证明;
(3)离通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
(4)农村村民
以上人员均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外地人须持有杭州暂住证。
2、已领照的私营企业(包括有限公司)作为股东应递交经原登记机关盖章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作为股东其累积投资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否则就不具备投资能力,其作为股东的资格就要受到限制。
3、下列人员不得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经理职务:
(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及必要的设施。有健全的服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
5、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配备8名以上专职人员(股东、雇员)。可作为公司雇工的人员)包括城镇待业人员、辞退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停薪留职、停工待岗人员。
(二)申请登记的程序和手续
1、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公司登记。外地来杭人员投资办公司和进入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办公司,应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本市人员投资办公司应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工商、城区分局提出申请。
2、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的填写应清晰、规范、真实,有关栏目填写的内容应与所提交法律文书、文件内容一致。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⑴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⑵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股东(自然人、法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⑷公司章程;
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⑹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⑻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生产型公司50万元;商业批发公司50万元;商业零售公司30万元;科技服务性公司10万元,但不得从事生产、贸易等经营,如需从事生产、贸易,应按生产、贸易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
⑼公司住所证明
①利用自有私房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
②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许可证;
③租借他人私房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书;
④租借他人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许可证和房屋租赁协议书;
⑤租借单位公房应递交租赁协议书或房产产权单位的证明;
⑥占用土地应递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件; 公司住所的租借时间必须一年以上。
⑽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管理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⑾雇工人员的身份证明(与股东提交的有关证明相同)。
3、申请人将以上应递交的文件证明备齐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方予受理审核。审核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在10天内(法定30日)核准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税务登记。
二、自然人设立私营企业
(一)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投资开办私营企业的对象及所需证明(件)
(1)城镇待业青年,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辞、退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辞、退职证明;
(3)农村村民
(4)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
(5)个体工商户业主,凭《营业执照》;
(6)停薪留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证明
以上人员均须持有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外地人员须持有杭州暂住证。
2、申请人(私营独资企业指投资者本人,私营合伙企业指合伙人共同推举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
3、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以及必要的设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
4、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有8人以上雇工。可作为私营企业雇工的人员包括城镇待业人员、辞退职人员、农村村民、离退休人员、劳教解除刑满释放人员以及停薪留职、停工待岗人员。
(二)申请登记的程序和手续
1、申请人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外地来杭申请人及进入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目前职业状况、家庭详细地址、申请开办企业的字号、名称、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范围及方式、资金数额、雇工人数、生产经营设备条件及有关内容;申请开办合伙企业应写明其他投资人员情况、投资数额,并提交合伙协议书。
2、经工商部门初审基本符合私营企业开办条件后,发给《私营企业名称呈报表》、《私营企业开业申请登记表》及系列表格,申请人按表格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3、申请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私营合伙企业同时提交合伙协议书;
(2)申请人(私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相应的身份证明;
(3)《私营企业开业申请登记表》及系列表格;
(4)验资证明,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①利用自有私房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
②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许可证;
③租用他人私房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书;
④租借他人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许可证和房屋租赁协议书;
⑤租借单位公房应递交租赁协议书和房产产权单位的证明;
⑥占用土地应递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经营场地的租借时间必须一年以上。
(6)会计上岗证;
(7)雇工人员的身份证明(与投资人提交的有关证明相同);
(8)经营范围中有报经审批项目的,必须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将以上应递交的文件、证明完备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方予正式受理。审核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10天内(法定三十日)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三、分公司
(一)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分公司所在的县(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注册登记。外地公司来杭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三)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天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分公司设立登记期限与公司设立登记期限相同。私营企业变更登记
一、自然人设立有限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姓名等登记事项时,均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3、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四)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证明。公司住所迁移到原登记机关辖区以外,向迁入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后,原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六)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自股款缴足之日起或用公司利润增加注册资本决定作出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定或决定作出 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七)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八)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有关证明(同设立登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登记机关备案。
(十)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于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十一)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将换发营业执照。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受理变更登记后,审核合格的,在十天内法定三十日核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二、私营企业
(一)私营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企业种类以及合伙企业负责人等主要登记项目时,均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变更登记的程序和手续
1、申请人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共同签名),申请报告应写明变更的内容。
2、工商部门初审基本符合变更条件后,发给《私营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相应表格,申请人按表格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3、申请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私营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相应表格;
(3)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名称呈报表;
(4)变更经营地址的,应提交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5)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合伙企业因合伙人退伙,仅剩一人投资时,应变更为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合伙人时也应办理变更登记。
5、私营企业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合并而新开的企业应当办理开业登记;因分立、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私营企业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受让方应当办理开业登记。
6、私营企业迁移到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之外,应当向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关申请变更登记,由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迁移变更手续并注册,发给新《营业执照》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变更后,核准变更的于十日内(法定三十日)办结,换发营业执照。
三、分公司
(一)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二)分公司的变更期限与公司变更期限相同。
私营企业注销登记
一、自然人设立有限公司
(一)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董事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注销登记应当自公司清算组织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受理注销登记后,核准注销的在五天(法定三十日)内核准注销登记。
二、私营企业
(一)私营企业歇业时,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递交资产清理证明,债务清理证明,完税证明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收缴《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印章。
(二)合伙企业歇业时,应递交合伙人歇业协议。
(三)私营企业破产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递交破产证明,资产清理证明,债务清理证明,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注销登记后,准予注销的,在五天内(法定三十日)办结
三、分公司
(一)公司注销分公司,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收缴分公司《营业执照》。
(二)分公司注销登记期限与公司注销登记期限相同。私营企业登记其他事项
一、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及证件的原件(含营业执照原件)。
二、注册书、申请书一律用钢笔填写。
三、提交的材料均需打印,纸张规格应当与注册书一致。个体工商户登记须知
一、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基本条件。公民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除特殊规定外,都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人员。
(一)是申请者要属于国家规定的允许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人员;
(二)是申请者的年龄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年龄,即年满16周岁;
(三)是申请者还须有经营能力。
2、必须有开展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流动经营的除外)和必要的设备。
3、必须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4、必须有明确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
(一)是经营范围要符合国家规定,即是国家允许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
(二)是经营范围要明确,国家允许个体工商业经营的范围很广,就是在一个行业内也包括不少项,如商业,就包括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经营范围要与从业人员、场地、资金等相适应。
二、开业登记及其程序。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包括受理、审查、审批和发照四个阶段。
1、受理。包括三个环节:
(一)申请。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持本人的身份证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的家庭地址、申请生产经营的行业或项目。
(二)办理证件。申请人所申请生产经营行业或商品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准的,要求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办理这些证件。《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有关证明:
(1)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办理车船牌照、驾驶、保险凭证;
(2)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办理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3)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药草销售等的,应办理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4)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办理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5)请帮手、带学徒的,应与帮手、学徒签订的合同书(后送合同副本)。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出具批准文件。
(三)填表。对有关条件符合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发给申请者开业申请登记表,申请者填写登记表后,再交回工商行政管理所。
2、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书和开业申请登记表,首先审查申请人的从业资格、资金、设备、场地等经营条件及自报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字号与名称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次查证有关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如有必要,还应到经营场地实际调查,查看场所与经营范围是否相适应,查验营业用房证明。上述手续完备后,工商行政管理所认为符合条件的,由承办人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全部申请登记材料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审批。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所呈送的全部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复审,并在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复审认为符合从业条件的,由承办人在登记表上核署意见,经局长审定,加盖局长章和公章,予以核准。复审认为不符合从业条件的,要通知申请人。
4、发照。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所呈报上来的各种材料复审认定合格的,批准其具有经营资格,并据此发给营业执照。
三、开业登记内容。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业登记内容包括如下主要项目:
1、字号名称。指个体工商户为其厂店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同一县(区)内不能混同。
2、经营者姓名。指申请人姓名。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合伙经营的以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为申请人。
3、经营者住所。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4、从业人数。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请一两个帮手,带三、五个学徒。一般掌握应是请帮手、带学徒合计不超过7人(含7人)。
5、资金数额。指申请开业时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
6、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7、经营场所。指工厂、店铺、门市部及批准的摊位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或在本辖区内流动经营的范围。交通运输业无法确定场所,在填写营业执照时,只能填写家庭地址。
四、其他登记及其程序。
1、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主要登记事项改变时,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办的变更登记手续。
按法律、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主持经营者姓名时,都应当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办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在经营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如需改变登记项目时,应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所同意,经营者要填写《变更登记表》,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及时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通知申请人。变更登记后,须重新换发营业执照,在填写营业执照的发照日期后加盖“换”字章。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意事项
一、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及证件的原件(含营业执照原件)。
9.我国中小企业个体防护现状及对策 篇九
在职业病的三级预防中, 我们所强调的是第一级的预防——源头控制, 即采用工程控制与个体防护等技术措施, 减少劳动者接触机会, 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用人单位应首先采取工程控制措施, 在使用所有可行的工艺、设备以及专项工程防护控制后仍不能达到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 应启动职业病防治的最后一道防线——个体防护。根据多年的基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经验以及对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理解, 希望能就我国中小企业个体防护现况及对策与同行进行交流和探讨。
中小企业个体防护现状成就监督管理有法可依
个体防护法律完善
《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 不得使用。”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37条中也表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法》第54条中写明:“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个体防护行政法规健全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T11651-1989) (2008年修订为《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25条第二款中规定:“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第8条中写明:“职工暴露于LAeq, 8≥85dB的, 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 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 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个体防护产品标准和选用标准不断修订
近年来, 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家在搜集、整理和研究美国、欧盟标准基础上, 结合我国国情, 将个体防护产品标准不断修订和完善。将《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通用技术条件》 (GB/T2626-1992) 修订为《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2626-2006) , 《防毒面具通用技术规范》 (GB2890-1995) 修订为《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GB2890-2009) , 《防冲击眼护具》 (GB5890-1986) 修订为《个人用眼护具技术要求》 (GB14866-2006) ;同时也制定了各类防护用品的选用标准, 如《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18664-2002)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T23466-2009) 、《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也在报批中。
问题1执法不力法规落实不到位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并明确了执法主体是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 但国务院“三定方案”以后, 职责发生调整:原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等职能划转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目前, 我国大部分省这一职能已经移交, 但是县 (区) 尚未启动, 日常性的监督工作和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划、建设带来一定的困惑, 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仍然存在“两不管”的现象。
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非正规企业主要集中在县 (区) 以及乡镇、村, 在这种大环境下, 本来就薄弱的基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更显无力。法律、法规及标准再完善, 缺失了监督机构和监管人员, 也就成了一纸空文。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雇主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更不给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的防护用品。例如,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中明确指出, 纱布口罩不得作为防尘口罩使用, 10年过去了, 很多中小企业仍将纱布口罩作为防尘口罩使用。
问题2中小企业主缺乏社会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卫生工作的主体, 企业雇主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承担应尽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的个体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 劳动用工制改革, 企业转制、乡镇及个体企业不断涌现、流动工人大量产生, 加之职业病具有潜在性和迟发性, 企业雇主为追求利润最大化, 会尽量控制生产成本, 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工程控制措施, 以及降低劳动者的个体防护用品的投入, 成为中小企业控制成本的重要手段之一, 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雇主不会主动为劳动者购买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另外, 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生产力水平低下, 生产工艺落后, 设备简单, 所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相对较低, 缺乏市场竞争力。中小企业雇主往往没有长远发展规划, 短期、快速实现资本的原始积累是其目前的主要目标, 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大量使用轮换工、短期季节工等, 往往不考虑劳动者将来的职业健康问题。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 为拉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和保持社会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 过多地关注经济快速发展, 而忽略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我们将会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中小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已成为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的重点和难点, 如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 将来因劳动者职业健康损害带来的沉重的疾病负担、经济负担和社会负担终归要由全社会埋单。
问题3劳动者缺乏防护意识
随着改革开放, 我国所有制机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到中小企业, 这些流动作业人员整体文化素质偏低, 没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 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掌握不多, 对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可能导致的职业健康损害不了解。由于缺乏相关的知识, 就没有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健康权益的意识。另外, 由于职业健康损害是慢性过程, 很多劳动者在年富力强、功能性代偿能力较强时对职业性危害是无畏的, 因为短时间接触并没有感觉不适、影响到他们正常的生活, 因此就认为只要适应了、习惯了就没事了。即便企业提供了个体防护用品, 他们也不正确佩戴、不坚持佩戴, 认为戴防护用品不舒适, 自然就很难保证防护效果。
问题4职业卫生服务不到位
职业卫生工作有其专业性,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指导企业如何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目前能够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的主要技术力量是县 (区) 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其工作的重心和重点往往是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职业健康体检等有偿服务上, 而在劳动者职业健康教育和企业改进措施的技术指导等方面所作的工作较少。
我国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是有偿服务的, 中小企业的雇主往往不会主动寻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企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以及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范围广, 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指导企业职业病防治过程中, 往往只是建议企业应为劳动者提供个体防护用品, 但并不能结合企业存在的主要职业性危害因素和工作场所的浓度 (强度) 为其提供专业性强、有针对性且操作简便的指导性建议。
中小企业个体防护对策
对策1加强部门合作积极引导中小企业
近年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 出台一系列文件, 要求各部门从资金、创业、政策、创造服务环境等各方面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但在中小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缺乏具体的扶持政策;有专门的项目经费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但职业病防治工作却没有纳入议事日程。基于此,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和中小企业职业危害的特点、亟待解决的问题, 依据我国现有的职业病防治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标准, 尽快制定专门用于调整中小企业, 尤其是小企业、非正规企业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政策、法规、标准。
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2007年12月11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布, 该《条例》第100条明确:企业购置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 投资额的10%可抵免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此项工作对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成功经验应予以推广, 建议应用到中小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财政、税务、工商、安监、卫生等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个体防护设备购置优惠政策, 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将个体防护用品的费用真实地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加强劳动者个体防护工作, 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 促进中小企业可持续性发展。
另外, 工伤保险基金不能仅停留在单纯理赔上, 应重点用在职业病和工伤的预防上。人力与社会保障、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应研究制定有效使用工伤保险金预防、控制职业病策略, 对于那些参加工伤保险的中小企业尤其是职业危害严重的小企业、非正规企业, 他们的个体防护装备的购置费用应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拨付。
对策2健全监督体制加大执法力度
职业病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以及职业卫生发展史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发达国家对发生职业病的企业的处罚是极为严厉的, 由于企业的不作为而导致了劳动者职业健康损害事故的发生是不可原谅的。目前, 我国中小企业之所以敢于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不重视劳动者个体防护工作, 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监督执法不严, 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守法成本。
目前, 我国部分地区的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为高危害、高污染的技术落后和淘汰的中小企业进行保护,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及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应将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 各级政府应加大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提高监督人员整体执法素质和专业技能,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对于无视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的雇主予以严惩。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主体主要为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我国中小企业较多且较分散, 仅靠现有人员进行运动式、惩罚性的监督执法是远远不够的, 应调动其他政府监督执法部门及社会团体、组织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工作, 并动员全社会人员参与, 开展群众性监督工作, 积极引导、督促中小企业雇主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 为劳动者提供有效预防职业病的个体防护装备。
对策3加强法律宣贯强化企业责任
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 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 包括遵守商业道德、职业卫生与安全、劳动者合法权益、节约资源, 实现“人力—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目前, 我国的普法工作还有待进一步的加强, 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在制定、修订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 发布后应自上而下地进行宣传和解释, 以利于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贯彻和落实。行政监督机构的政策法规部门应有专项培训经费, 对企业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宣贯工作, 进而使企业雇主明确认识到, 在任何国家、经济发展的任何阶段, 企业都是职业病防治的主体。劳动者为企业创造财富, 企业雇主就应该对劳动者的健康负责。
对策4加强培训提高防护意识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核心是劳动者, 只有劳动者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可能对自身健康造成的损害有了清楚的认识, 明确了自身的权利、义务才能真正推动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我国中小企业的劳动者普遍存在整体文化素质不高、职业卫生意识差的问题, 目前最紧迫的是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解决这一问题。
针对我国流动工人的特点, 应加强我国农民工输入地、输出地的管理, 强化对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和职业健康管理。个体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应积极与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级工会组织加强培训项目合作, 在职业病防治及职工技能培训班上增加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方面的培训。利用照片和插图进行简单实用的交流探讨, 开展和推广职业安全健康促进活动, 使劳动者对防护用品的适用性、使用限制、佩戴方法、更换方法有充分的了解, 进而转变劳动者的观念和思维方式, 使个体防护由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要求。
对策5转变观念探索服务模式
职业病防治工作应为更广大劳动者健康服务, 如果资源配置得当, 只需较少的投入, 就会给劳动者的健康提供极大的保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服务的相关部门应建立部门间的合作与沟通机制, 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 充分利用基层卫生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服务工作。
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历程, 各个国家在工业化进程的不同阶段, 对不同规模企业所使用的预防、控制手段也不尽相同。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 工业化程度差别较大, 不可能有统一的职业卫生管理和服务模式。在目前形势下, 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充分考虑职业病防治过程中的成本效益问题, 将有限的费用和卫生资源用于最有效的方面, 应结合企业的实际, 引导中小企业尽可能地采取低成本、高效率的防护措施。如果中小企业难以通过工程控制措施 (或工程控制投入成本过大) 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 应主动寻求卫生监督及技术服务部门的帮助, 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暴露风险进行综合评估, 选择适宜的个体防护手段加以预防和控制, 并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进行监督, 并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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