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协议书(精选7篇)
1.委托加工协议书 篇一
委托加工协议书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促进双方互利互惠原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箱体加工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加工及工艺要求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技术图纸进行钣金加工,加工的材料由乙方承包,并焊接成形。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图纸尺寸出错或有不合理的地方应主动与甲方负责人及时联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加工工艺应严格按照图纸要求生产,加工箱体不包括的外形喷塑。2 加工价格
根据箱体结构略的不同,对小台(15Kg以下)设备,如起动器和分电箱每公斤按元计算,比较大(15Kg以上)的每公斤按元计算,设备底座每公斤按元计算。如牵涉到框架型材或其它材料由甲方提供时,应扣除其重量,每屏应补予焊接工时元计算,其它的应适当补予焊接工时。如遇市场行情变化乙方需要调整收费标准,双方可以协商。在甲方需开增值税发票时,乙方应积极配合,按市面上的税点另计。交货进度及质量验收
3.1 乙方应严格遵守设备的交货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拖延交货进度的,乙方应付出相应的赔偿责任。
3.2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影响其交货进度的,乙方应付出相应的赔偿。但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的重大不可抗力因素外造成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则乙方免于责任。付款方式及时间
乙方箱体加工完成后,必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日内付清。其它
5.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5.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日期:
乙方:代表:日期:
2.委托加工协议书 篇二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 (属于应税消费品) 。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 支付加工费为7000元 (不含增值税) , 消费税税率为10%, 材料加工完成已验收入库, 加工费等已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解析]
为了有助于理解准则的会计处理, 本文将题中的甲、乙企业具体化 (在此暂不考虑所举例子和题中数据的合理性) 。因为题中明确为应税消费品, 所以, 我们假设甲企业是生产小轿车 (属于应税消费品) 的企业, 乙企业是生产汽车轮胎 (属于应税消费品) 的企业, 轮胎是生产小轿车的原材料之一。
依题, 现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的材料即是轮胎, 那么鉴于委托加工业务:甲企业需要提供加工轮胎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橡胶;同时甲企业还要支付乙企业的加工费;根据税法规定, 委托加工的消费税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 因此, 甲企业还要将消费税支付给乙企业。
1. 相关费用金额的确定。
甲提供原材料 (橡胶) 的成本通常最直观、最好确定 (本例为20000元) 。
甲支付给乙的加工费, 在此可理解为甲从乙取得的加工劳务, 类似于甲外购原材料, 且甲乙均为一般纳税人, 按照税法的规定, 在此应确认与此加工劳务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7000×17%=1190 (元) 。
甲支付给乙的消费税, 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推导如下: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消费税税率。由此可得, 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 ×消费税税率 (1-消费税税率) = (20000+7000) ×10%/ (1-10%) =3000 (元) 。
2. 甲收回轮胎成本的确定 (即甲通过委托加工方式取得存货的入账价值的确定) 。
甲提供的橡胶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均构成了轮胎的成本, 那么, 甲支付的消费税是否应计入轮胎成本?在此, 有两种结果:计入和不计入。
根据税法的规定, 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是在生产环节而非流通环节, 也就是说生产多少就征收多少。但由于消费税实行从价计征, 而销售额比生产成本更具有客观性, 所以, 对于一般货物来说, 是在应税货物销售时按照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物资, 基于上述“生产环节征税”的原理:
(1) 如果直接用于销售的, 由于收回的物资已在生产环节即委托加工阶段征税, 因此, 在收回物资后到销售时, 已不属于生产环节而处于待流通阶段了, 不再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了, 所以, 收回物资已交的消费税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中。注意, 由于收回物资的生产不是由企业自行完成的, 因此不能将消费税税金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而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
(2) 如果需要用于连续生产的, 那么, 包括委托加工阶段和收回后的继续生产阶段, 均属于生产环节, 应当就整个生产环节征税。所以, 这时收回物资已征的消费税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以便在完成上述整个生产环节后, 在销售计算应交消费税时抵减已交的部分, 从而避免重复纳税。在这一点上, 与增值税的抵扣方法有些类似。
3. 会计科目的运用。
在整个委托加工过程中, 通过上面分析, 应计入轮胎成本的项目均通过借方“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 与加工费有关的增值税则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的借方核算, 至于不计入轮胎成本的消费税, 则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核算。通过以上解析, 甲、乙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 甲企业 (委托方) 有关账务处理。
(1) 若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即甲企业收回的轮胎用于生产小轿车) 。
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即甲企业将橡胶发给乙企业) 时:
支付加工费和消费税给乙企业时:
(若未支付, 则用“应付账款”代替“银行存款”)
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即乙企业将加工完成的轮胎交给甲企业) 时:
(2) 若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出售 (即甲企业收回的轮胎直接对外销售) 。
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即甲企业将橡胶发给乙企业) 时:
甲企业支付加工费和消费税给乙企业时:
(若未支付, 则用“应付账款”代替“银行存款”)
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即乙企业将加工完成的轮胎交给甲企业) 时:
(2) 乙企业 (受托方) 有关账务处理。本题未给出乙企业加工材料的相关数据, 现假设, 乙企业在加工过程中领用辅助材料500元, 发生工人工资1200元, 相关制造费用300元。关于受托方的账务处理, 笔者认为, 应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改善, 即在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委托加工材料时, 为了加强受托方的管理责任, 应将这批材料作为受托方的账内存货核算, 同时增设“受托加工材料”科目。乙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 收到委托加工材料 (即收到甲企业的橡胶) 时:
(2) 进行加工 (即将橡胶加工成轮胎) 时:
(3) 加工完成 (即将橡胶加工成轮胎) 时:
(4) 将委托加工材料交予甲企业 (即将轮胎交给甲企业) 时:
(5) 收到甲企业支付的加工费和消费税时:
(若未收到款项, 则用“应收账款”代替“银行存款”)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核算浅析 篇三
关键词:委托加工;界定;应纳税额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内涵的界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涉及的情况相对而言比较复杂,为了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更好地进行管理,应该在税收的征收管理上有一个比较统一的规定。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它指的是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生产所必须的原材料等主要的材料,而受托方仅仅提供部分代垫的辅助材料以及收取相应的加工费所加工制成的应税消费品。
但是对于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不作为我们上面所界定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而不是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所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是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但是这些原材料是委托方先从受托方购入之后再提供给受托方的,这种情况下也不是委托加工;受托方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受托方之前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的。这三种情况下,我们应将其视为受托方销售自制的应纳消费税的物品,受托方要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消费税;但在符合上述我们所确定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界定条件的情况下,受托方仅仅是要代收代缴(代委托方)消费税,然后就其提供的加工劳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其销售价格的确定要按照两种不同的情况来区分:如果受托方具有同类的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就应该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来计算缴纳消费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的销售单价 委托加工的数量 适用税率;反之,则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来计算缴纳,组成计税价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如果是实行复合计税的办法来计算的,组成计税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 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此时,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 适用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账务核算
根据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收回以后,要依据用途的不同分别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下面笔者分两种情况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账务核算进行分析。
(一)收回后直接出售
委托方将应税消费品收回以后,如果直接用于出售,应当将受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连同应该支付的加工费一起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去。在此种情况下,因为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付货物时已经代替委托方收取并缴纳了消费税,所以委托方收回之后再销售的时候,不需要再征收消费税。
此处的“直接用于出售”,指的是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如果委托方的收回后的出售价格高于了受托方的计税价格,那么就不属于我们所说的直接出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再次交纳消费税,此时在计税时可以扣除受托方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我们以具体的案例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业务进行分析。
【案例1】2014年2月,化妆品生产企业长城公司委托另一同类企业蓝天公司(一般纳税人)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发出的委托加工材料的成本为5万元,加工费为6000元,增值税1020元。蓝天公司无同类化妆品销售。月末,长城公司收回加工完毕的该高档化妆品,直接按8万元的价格销售出去,款项已收到。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做出长城公司该业务的会计分录(以万元为单位)。
【分析】委托加工物资组成计税价=(5+0.6)÷(1-30%)=8(万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30%=2.4(万元);
委托方收回后直接按8万元的价格销售,属于“收回后直接出售”,具体分录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5
贷:原材料5
2、支付加工费以及增值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102
贷:银行存款 0.702
3、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4
贷:银行存款 2.4
4、将化妆品收回时:
借:库存商品 8
贷:委托加工物资 8
5、将化妆品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9.36
贷:主营业务收入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借:主营业务成本8
贷:库存商品 8
【案例2】如果假设长城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高档化妆品后按照1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业务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委托方收回后按照10万元的价格出售,不属于“收回后直接出售”,那么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能直接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而应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出售并缴纳消费税时再予以抵扣。具体分录如下:
第1、2个分录与案例1一样;
3、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4
贷:银行存款 2.4
4、收回化妆品:
借:库存商品 5.6
贷:委托加工物资 5.6
5、化妆品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5.6
贷:库存商品 5.6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
(二)收回之后用于连续的生产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将加工收回的产品用于连续的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而是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再予以抵扣。具体的账务处理与以上案例2类似,此处不再多加描述。
四、小结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核算是税法和会计学习中的一个难点内容,我们在进行相关的核算时,首先要分清相关业务是否是税法中所界定的委托加工业务,然后才能根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具体用途来确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参考文献:
[1] 万新焕.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与账务处理[J].中国总会计师,2013,07.
4.茶叶委托加工协议书 篇四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加工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共同遵守;
一、委托加工产品
1.甲方委托乙方生产“涵德”岩茶系列产品,相关产品将按本协议规定完成。(详细产品见附件)。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格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QS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等国家许可的证照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在包装上。
二、订货方式
1.当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双方以本协议作为基础,每次订货由甲方向乙方下订单,当双方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后即视为合格的订货合同。
2.乙方须根据甲方的订单和交付计划按时按量完成产品的生产和交货。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账款结算
1.货款每月结算一次,货款结算时间为每月的15日。甲方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的形式将货款支付给乙方。
四、双方责任
1.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任何人不能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2.乙方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甲方的加工任务。
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须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增加相应条款。协议期限为2014年11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甲方: 地址: 委托代理人:
5.最新委托加工合同协议书 篇五
最新委托加工合同协议书1
甲方(委托方): _______ 乙方(受托方): 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生产“_”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委托生产产品的销售。
2、甲方负责
提供委托生产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包括生产工艺、物料要求、中间产品质量控制、成品出厂质量标准、包装要求等。
4、甲方负责提供(除化验用试剂外)委托生产产品的所有原辅料、包材。
3、对生产的前三批,甲方应对乙方的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4、甲方定期派专人对乙方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查检验。
5、生产过程中乙方需甲方协助时,甲方有协助的义务。
6、甲方承担最终产品的批准放行责任。负责对每批产品进行稳定性留样。
7、甲方按照双方协定的价格向乙方支付委托生产费用。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标淮,提供合格的产品,并负责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
2、乙方负责产品取样及全程检验。
3、乙方应当按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6、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和质量文件,负保密的义务。
7、乙方应允许甲方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或质量审计,并予以协助。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受托产品委托第三方生产。
9、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计划及时安排生产,按时供给甲方产品。
三、加工量、加工费用及付款方式:
1、每次加工量___×
2、加工费用:
产品名称
规格
加工费
成品率(%)
_元/片(含税)
3、根据实际产成品数量次月结算上一个月的加工费用,乙方开据正式发票。
四、风险:
在本协议规定的相应履行期限内,在甲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其它:
1、规定提货结算时间自乙方通知日起不超过15天。乙方给甲方提供货物30天之内,甲方应结清所有加工费。
2、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3、加工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签字之日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即失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六、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的适用法律。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__年__月__日
最新委托加工合同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为了拓展市场,因甲方生产规模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加工生产白酒产品,协议如下:
一、由甲、乙方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手续,签订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二、由甲方提供主要原材料及包装物,乙方采购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企业相应标准要求。价格双方协定。费用由甲方按数量价格同时结算。
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生产与甲方近似产品。
四、产品品种数量根据市场情况以销定产。生产计划按甲方派驻的人员确定生产。为减少运费、降低成本,经甲方电话或书面委托,在甲方人员监督下,乙方按甲方指定地域帮助销售。货款由甲方回收。
五、乙方必须按甲方需要生产合格产品,按时交货。如不能按量按时交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产品成本因市场价格的动态变化较大,区域跨度大,因此委托加工产品的单位费用计算采用动态计算方式。即:甲、乙方随时根据主要原料价格和市场情况确定。
七、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加工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因乙方生产造成的不合格产品,由乙方负责。乙方生产加工产品,由乙质检部门按标准代验代检。
八、产品标识、标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11月7日)颁发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四款的规定。厂名厂址采用营业执照名称。
九、乙方不得销售甲方委托加工的产品,全部委托加工的产品由甲方进行销售。十、在委托加工过程中生产采购的辅料费用,由乙方先期负责,然后生产一批,甲方给乙方结算一批。十一、乙方向甲方提供良好的生产条件、卫生条件及成品、半成品库房。免费提供甲方驻厂人员的住房、水电,并帮助解决生活琐事。并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十二、委托加工数量、委托加工品种、委托加工产品执行标准另行书面通知,以书面通知双方签字为准,未有书面通知,乙方投入生产,甲方可按侵权行为投诉。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限为20_年8月1日至20_年7月31日。如需续签,双方另行协商,到期自然终止。
十四、在乙方保证甲方数量前提下,甲方不在河南境内委托第二方加工生产。
十五、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在工商局合同仲裁部门备案,双方各一份。如合同期间发生异议,由甲方所在地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最新委托加工合同协议书3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 ]系列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加工产品范畴
1、产品品名:
2、产品规格为:
3、如增加产品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条 委托加工订单
1、甲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于每月日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乙方提供次月订单,明确订单的数量和供货时间,乙方如有异议,应在接订单后1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2、乙方按确认的订单提供产品,甲方可视具体情况对订单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计划提前5天通知乙方,但调整幅度(量)不得超过计划的25%,若超过25%,双方另行协商。
3、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满足甲方订单的要求。
第三条 加工产品质量及责任
1、乙方严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配方和工艺制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2、加工产品包装上标注乙方厂名和厂址,同时注明乙方系受甲方委托生产,附“”商标使用授权书。
3、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经由双方确认或国家检验检测机构签定属乙方制造引起的,除由乙方承担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需双方清点数量)的责任外,乙方还应按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总值的30%以实物形式(加工产品)补偿给甲方;
4、乙方交付的产品如在市场流通中,因品质问题而导致甲方利益受损时,经双方鉴定或经公证单位鉴定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负甲方直接损失赔偿责任:
(1)加工产品的投诉赔偿问题,甲方在预先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书面为准)可以先行赔付消费者,消费者签收确认,由乙方负担赔偿,赔款在加工费中扣除;当乙方对甲方处理有异议的,甲方可委托乙方协助甲方处理;
(2)在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可协助甲方处理质量投诉,但不负责对最终用户(即甲方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3)少量的包装破损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调换;
(4)若属甲方运输或出厂以后因保管不当导致产品变质,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5、乙方应按产品标准要求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抽检及留样,并严格遵循“三检”制度。
6、乙方应根据甲方销售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应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
第四条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供应
1、产品的商标图案、标识设计图案和外包装设计图案由甲方提供给乙方,这些图案及其组合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甲方产品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2、乙方全面负责采购加工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并确保所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符合甲方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3、乙方应保管好甲方材料,包装纸箱、标签等不能流入市场。
第五条 产品交付与验收
1、产品实行甲方自行提供,交付地点为乙方工厂仓库,物流运输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装车。
2、产品交货按甲方订单履行,若有变动,双方应提前约定。
3、产品在出厂之前,由甲方驻厂代表开具质量验收单,并在乙方出库单上签字。
4、产品验收依据为经双方共同确认的质量文件及国家相应标准。
5、如甲方认为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成品出现不良现象(如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不符合标准,成品有破损现象等)时,可向乙方提出异议,并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不良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
6、交货时间:自订货计划在乙方确认(计划确认时间为乙方收到传真后1天内)后第七天开始供货,日供货量为:月订货量 万箱以内的,第天不低于 万箱,月订货量万箱的,每天不低于 万箱,万箱以上的,每天 万箱。
第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订立。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6.委托加工协议- 参考 篇六
委托加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双方:
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乙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前言
1、该协议是基于双方商业合作关系的基础上而制定的合作规则。甲方希望乙方在一定的时期内为其生产出甲方技术文件所规定的产品;乙方则愿意为甲方生产该产品。
2、该协议旨在生产出符合甲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上所述规格的产品。协议双方共同的目的是在规定的时间内生产出所需数量的符合工艺和质量标准的产品。
3、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适用于甲方按照此协议条款同乙方委托加工的所有产品。该协议及其附件的条款将优先于所有的为履行此协议而产生的委托加工合同、产品预测、确认书及其它文件。
二、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或提前解除本协议,该协议一直保持有效。
三、适用对象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产品进行物料管理(供应商送料到乙方工厂,乙方安排人员接收、检验、存放、退料等)、组装、测试、包装、出货(产品由甲方指定的物流到乙方工厂自提)。
四、来料加工订单和确认
1、甲方提供的排产单应该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描述(含甲方物料编号);(2)数量;(3)要求的交货期;(4)目的地(区分客户用);(5)生产需要的技术数据和版本号等。
2、乙方收到排产单后,必须于 1 个自然日内回复出货交期,乙方逾期回复,则视为乙方认可按照甲方排产单交货,若乙方不能按照甲方排产单交货,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调达成统一交期。
3、所有的排产单甲方通过邮件的方式发送。乙方对甲方发出的排产单如有异议,应当及时书面提出对订单的意见,并说明原因。签约完成后乙方才接受甲方发出排产单,并且在甲方提供的生产物料齐备情况下,乙方才可安排生产。甲方提供4周的滚动预测生产计划,并每周进行更新;乙方理解并同意该生产计划仅是对所需生产数量的预测,实际情况允许在预测的基础上有一定的变动。
4、甲方有权随时取消生效排产单,自甲方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向乙方下达取消排产单通知之时起,生效订单取消,甲方承担生效排产单至取消排产单期间乙方的损失。
五、委托物料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生产甲方产品所需的零部件等物料委托乙方进行加工,并支付加工费用。
1、所有与该协议相关的由甲方交付或付款的零部件、工装、设备、样品等:(1)所有权归甲方;
(2)乙方仅能为履行本合同使用甲方提交的所有资料;(3)除非另有规定。
2、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物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擅自更换物料而生产的产品,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将赔偿相关所有损失;
3、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委托物料。委托物料在乙方仓库接收、清点,物料数量符合并作入库手续后,乙方对其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灭失和损毁承担责任,除双方约定的正常损耗外,该责任范围不超过其发票价值;委托物料,包括用这些物料生产出来的产成品的丢失和损毁责任和风险,自甲方从乙方或承运人处接收货物时起转移到甲方;
4、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因甲方不按约定时间提取成品而给乙方造成仓储费用之损失。
5、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因乙方不按约定交期完成生产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委托物料的运输:甲方负责委托物料运输到乙方工厂的运输等工作,乙方负责物料的接收、检验,并将接收检验情况24小时内反馈给甲方。
7、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7日内,乙方应将属于甲方设备、零部件、物料、模具等资产全部归还甲方,否则,每逾期一日,支付人民币10,000元违约金。
六、物料和设备管理
1、甲方提供材料包括天线、结构件、泡棉、防尘网和包装材料(含外包装箱等),具体材料BOM由甲方负责提供
2、乙方应负责来料的通用检测设备,在生产中的辅料及耗材亦由乙方自行负责采购(机种特用辅料由甲方免费提供使用)。生产所需的通用设备如电脑等由乙方自行提供。对生产甲方产品专用的设备、仪器和治具(如喷码机、网分、热冷压治具等)由甲方提供。
3、物料的抽检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须提前将来料产品规格书、样板以及检验标准提供给乙方。乙方根据甲方物料标准做相应的通用性来料检验,如果甲方有特别的需求,需要双方确认后实施。若因规格及样品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因乙方检验失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齐套物料至乙方工厂后,乙方有责任在12小时内对所有送达的物料进行入库检验,不合格品在1个自然天内必须出具检验品报告给甲方。当物料异常,甲方要求乙方全检及非正常检验时,所产生的异常工时与设备折旧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不含税工时费:30RMB/小时)。
5、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物料丢失,出货延期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将定时为甲方提供相关的仓存报表。
6、甲方按一定的比例提供加工损耗:
物料定义:(区间均包含下限不包含上限)
A类物料:单价¥1以上,包含壳件、天线、包材类等; B类物料:物料单价0-1¥之间,包含泡棉、防尘网等。
A类物料允许损耗比例为1%,在乙方工厂发生的遗失、损坏、质量霉变及其他情况的毁损灭失全数赔偿;因加工损坏,甲方有义务安排供应商维修。无法维修部分,以及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含税工时费:30RMB/小时)。
B类物料允许损耗比例为5%,超出部分乙方按甲方提供的采购金额赔偿,在盘点后的当月加工费支付中扣除。在乙方工厂发生的遗失、损坏、质量霉变及其他情况的毁损灭失全数赔偿;因加工损坏,甲方有义务安排供应商维修。无法维修部分,以及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7、因来料不良较高或设计不合理甲方暂时无法更改,且经甲方认可后生产导致乙方在维修或作业过程中出现一定比例的作业不良,该作业不良由甲方承担,产生的额外工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备注:每批订单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统计数据)。
8、交付
8.1、乙方按照排产单要求完成生产,并按甲方的出货要求分批出货。甲方排产单发出24小时内必须上线(物料齐套情况下),300k以内订单必须6天内完成全部交付,允许1000PCS以内清机,清机的在物料补齐的情况下三天内清完出货。如果乙方无法完成此条款,甲方保留处罚权力,处罚金额为订单加工总金额的0.3 %。若由于生产原因造成未能在交货期内交货的情况下,乙方应赔偿甲方延期交货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支付的延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天数×产成品总价的0.3%来计算。违约金于甲方在结算时从应付加工费中予以扣除。逾期超过60天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取消部分、全部订单,直至解除本协议,乙方承担取消订单加工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8.2、交付定义:以甲方OQC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产品入乙方仓库为准定义为交付。8.3、甲方指定的货代公司到乙方工厂自提货物,甲方于出货前一天或者通过协议的方式提供货代公司的货运车辆资料给乙方作为出货凭证。8.4、乙方应当及早通知甲方任何可能导致延误交付的原因,对于提货车辆在规定时间到达时,乙方保证在2小时内完成,考核按3小时计算内完成所有的装车及相关动作。屡次超期乙方需要支付物流相关等待费用。
七、加工费用与付款条件:
1、加工费用 :具体各机型加工费以双方确定的报价单价格为依据
2、加工费用包含:物料到厂接收、检验、配件抽检、存储、品质管理(含物料及成品的常规检测费用)、产品装配、测试、包装、出货的费用。
加工费用付款方式:乙方于每月10日前出具上工作月结费清单并寄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该等清单后及时审核并给予乙方确认回复,同时通知乙方开发票。甲方应在下月 20 日以前且收到乙方发票后将无异议部分的费用全部支付给乙方。
3、试产费用:试产按照500元/次结算,当月量产250K则免除一次试产费用(不受机型限制)。
八、质量保证
1、甲方提供产品技术规格的要求,包含符合无铅制程及RoHS规范,特殊工艺双方协商,乙方负责按照此技术规格和要求制定有关委托加工产品的制程工艺和制程中检验标准或规范。甲方根据产品的不同型号确认乙方提交的各产品的制程和检验标准或规范,确认后生效。产品检验标准按照甲乙双方统一的标准执行,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偏差,由双方协商取得一致。必要时,可通过封样解决。甲方可根据市场需要对产品提出建立新的检验标准,但需要提前半个月将具体的执行规格书面提交给乙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执行。
2、甲方需要通过在乙方工厂进行试产(PP)以确认乙方提供之生产场地,设备,和人员是否适合甲方对其产品之量产(MP)要求。甲方应派员到乙方工厂进行主要在测试和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协助,双方指定对应的联络沟通窗口和项目人员,遵守双方商定之量产计划。乙方负责来料加工至出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乙方必须按照ISO9001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所有生产文档应可供甲方备案。保证各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甲方将通过质检工程师对乙方质量体系进行跟踪。
3、在没有研发问题,物料异常问题的情况下,乙方保证在生产过程中:
(1)生产直通率≥97%(2)交验合格率≥98%(3)市场开箱合格率≥99%(4)乙方原因返修率≤10%(5)总体返修率≤3%,工厂承担出货检验责任;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批量研发或物料问题造成的筛选、返工等,甲方须承担相应的工时损失费用。
4、产品的最终检验验收:(1)验收地:乙方工厂
(2)验收方式:采取批量抽验的方式。
(3)验收物件和前提:乙方完成全部规定生产流程后经过生产线QC全检、QA抽验合格的批量产品。
(4)允收水平:抽样标准采用甲乙双方认可之国家级检验标准或国际检验标准,例如GB/T2828-2003国标通常情况采用正常检查、一般检查水平Ⅱ。
允收水平AQL:严重缺陷 0 重缺陷 0.4 轻缺陷 1.0(5)甲方进行进货验收工作当中,若发现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甲方可以视情况,在下述方法中选择对出货检验不合格的批次的处理方法:
在乙方工厂验收由乙方进行全检,合格品由甲方重新验收。
如果乙方生产出来的产品不符合如上所述的保证条款,且确定是因生产工艺的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要对此自担费用对产品进行修理或更换,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研发或物料问题引起,则相关的筛选、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售后服务
保证期限:乙方对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问题提供甲方提货后3个月的保修服务。
1、交货后于乙方保证期限内,所发生非外观及属乙方生产制程因素产生之不良品(含DOA、RMA)。非批量问题时(小于或等于本批次供货数量的2%),由甲方负责自行维修,相关费用折算加工费报价时考虑;批量问题时(超过其本批次供货数量的2%),甲方有权利退回对整批次产品全检或退货,若经甲方人员初判,与乙方人员共同复判后,归因于乙方的原因时,则乙方应该承担此产品相关的维修费用,及对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和承担因维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工时、管理、运费和材料费等,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市场损失。备注:DOA(Dead on arrival)-指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判定,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不良产品。甲方或甲方最终客户端自行拆机的产品不属于DOA品。乙方免费维修DOA品并承担物料、运输等相关费用。RMA(Returned Material Authorization)-指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判定:由甲方原因造成的不良产品;甲方拆机维修过或更换过元件的产品;超出售后服务期限的RMA品。乙方有偿返修RMA品。
2、批次返工及责任:
甲方产品如因设计不良,终端客户的误用、滥用或其它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不良品的责任,不得归咎乙方。但甲方要求乙方代为进行维修,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关的维修费用、运费及材料费。(收费计算方式依各种机种另行讨论订立附约)。
乙方产品生产工艺造成的批次性返工,乙方承担所有的费用及损失,情节严重者甲方有额外扣款的惩罚权限;
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控制来料质量,若在甲方标准内或由甲方书面同意特采生产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供应商来料不良,由甲方责成供应商承担损失,供应商未承担的由甲方承担。甲方研发责任,则有甲方承担乙方的损失。
十、设计与工程变更
1、甲方可以在提前通知的前提下对产品的设计进行变更,并提前将相关文件交给乙方。乙方对该工程变更对库存物料、生产效率、物料损耗、产量、质量等方面的影响做出评估,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的结果通知给甲方。如果该变更会影响合同产品的价格,运输和质量等因素,双方应该在乙方实施此一变更前将有关的条款协商完毕并做出公平合理的调整;
2、乙方承诺不会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之前擅自做一些会影响产品电子和机械性能的显著的工艺变更、设计改变或工序的取消。对于任何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上述变更,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当赔偿相应损失;甲方让步接收乙方擅自的变更产品,不视为甲方认可乙方行为及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让步接收产品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3、甲方同意支付新产品引进和工程变更的工程费用,但乙方应当事先通知甲方费用支出项目并获得甲方书面确认,月结加工费之前未提出部分,甲方不予认可。甲方只对事先书面确认的该项费用负责。由甲方直接提供的或付款的设备、工装、夹具等,其所有权属于甲方。
4、所有量产后因设计与工程变更(甲方要求或经甲方认可)产生的工时费用异动,由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给甲方并由甲方支付相关加工费用给乙方。月结加工费之前未提出部分,甲方不予认可。
十一、知识产权
1、双方明确说明并同意,除非本协议中特殊规定,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因为自用或者其它用途而擅自获取、保有或使用对方的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权益或利益。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损害对方的知识产权的权利、权益或利益的任何行为;
2、根据本协议条款,甲方将授权乙方使用甲方自己的知识产权来执行本合同中为甲方提供的服务。乙方承诺不对该知识产权和相关设备进行不当的处理、分解或反向工程;
3、双方同意在合作过程中对甲方原有知识产权和其它技术操作方法的改进都被视为甲方的知识产权和权益;
4、双方同意执行相关的文档和采取必要的方法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和其它特权;
5、甲方声明其对因为生产要求而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产权等拥有所有权,并且具有向乙方提供相关信息、软件等的权利。甲方保证并声明是提供给乙方的软件的所有权人并有权提供该软件。甲方授权乙方为实现本合同目的可以对其提供的软件和信息进行使用和复制;需有书面才能进行使用或复制。
6、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协议规定且未经协议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对方拥有的标志、名称、商标、商业名称或者服务标志,或者容易造成混淆的相近的名称或标识。乙方可以展示所获得的可能标有甲方上述名称或标志的奖励证明。
十二、协议的终止
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履行该协议规定的义务,双方可以以友好的方式协商解决;如果在一方接到对方违约的通知后30天内没有做相应的改正或没有提交书面的改正计划,通知一方有权在做出书面终止协议通知后30天终止该协议;
1、如果发生以下情况,该协议立即终止:(1)一方破产;(2)处在资产的破产清算阶段;(3)处于解散清算阶段。
2、双方可以在没有终止原因的情况下提前90天向对方发出书面终止协议的通知;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协议终止前甲方所下的所有合同,甲方也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结清加工费用给乙方。
十三、争端的解决
1、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双方特在此协议中规定争端的解决程序和方法,以解决在该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端;
2、双方同意在争端发生时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一方应该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通知,说明争端的内容。双方将尽力配合寻求好的解决方式;
3、在友好协商不能奏效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寻求中间调解人;
4、在上述方法都不能奏效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将争端提交给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十四、双方义务
任何一方因为违背了合同条款、保证条款或其它的规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十五、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
1、乙方应当对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对从甲方获得的知识产权合理地使用并负有妥善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甲方的知识产权用于生产甲方产品之外的用途。乙方违反上述义务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应该保证乙方不因为按照其提供的生产任务书进行生产而被指责侵犯他人的专利,版权,商标和其它一些特权。如果发生了上述情况,甲方应该在得到及时的书面通知和乙方配合下,负责解决该问题并由甲方承担相关的费用与相关法律诉讼事宜。
十六、赔偿
协议任何一方应该保证另一方不应为个人损失或者侵犯他人的权益而受到损失或遇到法律的麻烦。如果一方因为疏忽或者遗漏而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则要在接到受损方的通知后开始承担责任,而另一方要提供相应的帮助。
十七、其它一般条款
1、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在该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或者全部地转移给其它第三方;任何没有完成本协议规定义务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约;
2、在发生了不可抗力、战争、地震、洪水、罢工、军事或民间运动等情况下,如果一方在损失发生后的15天内及时通知了另一方且采用了合理的手段减小损失和时间上的拖延,则该方不对拖延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3、如果一方因为疏忽没有履行该协议下规定的相关义务,不应当视为对该条款的放弃。如果某些条款发生错误,该条款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4、除了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能通过电报、传真、挂号、航空邮件、电子邮件、亲自送交等方式,送达对方当事人,所有上述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
5、本协议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和争端解决等事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分别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 期 :
****年**月**日
日 期 :
7.委托加工协议书 篇七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由于已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如果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则不再计征消费税,移交环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
例1:某公司2008年1 1月20日委托某企业代为加工化妆品,提供的原材料的实际成本50 000元,支付往返运费共计3 000元。该受托企业收取加工费6 000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 020元,加工完毕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该企业无同类化妆品销售价格,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
解析:该批化妆品的组成计税价格=(50 000+6 000)÷(1-30%)=80 000 (元);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80 000×30%=24 000(元)。该公司委托加工化妆品的会计处理为:
1.发出材料:
2.支付加工费:
3.支付往返运费:
4.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5.加工完毕时收回化妆品:
例2:承例1,将加工收回的化妆品用于直接出售,该批化妆品的售价为100 000元。
解析: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用于直接出售,不需要再计算缴纳消费税。相应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销售收入:
2.结转已销产品成本:
3.实际缴纳增值税: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准予按当月实际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原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在会计处理中,为了能清晰地反映其抵扣的过程,可设置“代扣税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的借方反映委托加工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的待抵扣消费税额,贷方反映按当月实际生产领用数量计算的准予抵扣的税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税额。
例3:承例1,该公司2008年11月销售化妆品200 000元且已收到该款项,成本为12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30%。本月从受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一批,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24 000元。该公司11月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化妆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为5 000元,期末库存化妆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为3 000元。
解析:当月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24 000+5 000-3 000=26 000(元);本月销售化妆品实际应缴消费税税额=200 000×30%-26 000=34 000 (元)。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1.发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结算加工费及增值税、支付运费等相关会计处理与例1一致。加工完毕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并向受托方缴纳消费税:
注:此时缴纳的消费税不计入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的产品成本。
2.收回加工完毕的化妆品:
3.销售化妆品:
4.结转已售化妆品的成本:
5.计算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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