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物业管理行业

2024-07-10

武汉物业管理行业(精选9篇)

1.武汉物业管理行业 篇一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市定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现将《武汉市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规划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努力推进各项技术、经营和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武汉市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几年来,我市职能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工作,促进了定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较好地为广大车主提供了服务。现结合我市本行业现状和发展需要,提出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发展规划。

一、基本情况

2008年末,武汉市机动车拥有量已达84万多辆,其中各种汽车55万辆,摩托车27万辆,其它车辆1万余辆。自2005年以来,全市每年新增汽车均在5万辆以上,且以小轿车居多。

目前,我市具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为武汉鑫汇公司、武钢金资公司。两家企业每年报废汽车回收量在5000辆左右。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一)上门回收。两家企业依据市公安交管局车管所提供的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名册,或企业的客户资源,逐户登门联系车主,参照当时的废钢铁交易价格商议回收价格。

(二)办理手续。在确定回收报废车辆后,企业派专人出具《报废车回收证明单》,到养路费征收、车管所等部门为车主办理相关销户手续,提供报废车辆回收工作的全程服务。

(三)依规拆解。在取得车管所注销证明单后,在企业定点拆解场,或车管所同意的场地并派员现场监督下,企业对回收的报废车辆进行拆解,重点对“五大总成”进行破坏性销毁,现场摄录像作为资料,刻录光盘,以备检查,严格防止“五大总成”的外流。

(四)协助兑现补贴政策。两家企业对本企业回收的符合补贴政策的报废汽车,依据车管所提供的名册及单车信息查询表的信息资料,联系车主索取《报废车回收证明单》(第三联)、车辆销户证明等相关资料,帮助车主申报政策补贴。

二、发展原则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市场,有序发展的原则,积极促进我市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发展。通过加强宣传,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做好服务,提高行业的管理水平。

根据我市报废汽车量、回收量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在2009—2013年间,我市规划新设立2—3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今年以执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为重点,从促进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档升级出发,采取“先规范,再增量”,“先试点,后推行”的方式,提高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技术水平,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以贯彻落实《拆解规范》为契机,引导和督促现有企业加大投入,以强制标准为要素,提高企业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引导现有回收拆解企业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形成公司内部的市场资源调配、回收价格统筹、资金运作核算、人员统一管理、公司与分支机构间规范营运和监管等方面的完善运行机制,把实体做实,实现规范管理,不断扩大经营规模。

(三)合理布局拆解场点,在《武汉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实施或今后的修订中,继续坚持新设报废汽车拆解场点必须遵循《拆解规范》要求,设置区域在我市中环线至外环线附近;现有拆解场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逐步创造条件予以搬迁。

(四)逐步探索我市报废汽车回用件的开发、销售、利用工作,大力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引导企业实现多元化经营,拓展盈利空间。

(五)注重培育引导有良好条件的企业进入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依据《公司法》、《拆解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发挥其资金、技术、人才及营销网络等优势,适时直接引进到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或进入该行业实施参股增资、兼并重组等项改革,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龙头企业的形成和发展。

(六)加强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坚持完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齐抓共管,营造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不断提高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水平。

2.武汉物业管理行业 篇二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梁志君处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他指出,此次宣贯的这些行业标准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对推动行业技术升级和管理优化,提高公众对回收分拣活动的关注度和参与度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会上,他还详细介绍了商务部下一步对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具体思路。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刘强常务副会长作了题为《发挥标准引领作用, 加快建设回收体系 》 的主题发言。 他介绍说,目前,我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已初步形成了以管理类标准为基础, 产品类标准为主体,综合类标准为核心,相互协调配套的再生资源回收标准体系, 并在相关领域形成了一批重要标准,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对于企业来说,标准化既是从源头抓好质量的治本之策,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措施。 标准在降低贸易成本、促进技术创新、增进沟通互信等方面的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广大企业要积极运用标准化手段, 提升实质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化活动的能力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推动科技创新,以标准“走出去”带动产品、服务、装备和技术“走出去”。

会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吉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河南维恩木塑股份有限公司等参会代表分别介绍了《废电池分类》、《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废纸塑料复合包装物回收分拣技术规范》、《废塑料回收分选技术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交易行为规范》、《废电视机回收技术规范 》、《废玻璃分类》、《废玻璃回收分拣技术规范》和《废旧商品回收分拣集聚区建设管理规范》 等9 项流通行业标准制定的背景、关键点及主要内容。

3.武汉物业管理行业 篇三

【关键词】软件开发;经济数据

武汉铁路旅行服务总公司餐营分公司下属配餐中心,位于武昌火车站站房旁,在汉口站设有一个分支机构,配餐中心在路局领导的亲切关怀下建立起来,它是全路仅有的四个盒饭供应基地之一。配餐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是向全局所有由武汉地区发出的既有列车餐车配送餐料,另一方面是制作盒饭,向全局动车或外局动车以及路外市场提供盒饭。

配餐中心从2011年7月中旬开始运行,由开始每天生产300份乘务餐,到现在每天生产盒饭4600余份,高峰时达到6000余份,经营业绩也由亏损转变为经济效益显著提高。配餐中心的业务不仅发展到局外,甚至到路外,在武汉国家博览中心获得了固定销售席位。

一、配餐中心的具体业务

配餐中心的具体业务包括:餐料采购及验收入库、荤料自行加工领用餐料、荤料加工后回收入库、武昌库与汉口库互相调拨餐料、向列车销售餐料、盒饭生产领用餐料、盒饭试验领用餐料、职工食堂领用餐料、餐料损耗、向列车销售盒饭、向列车销售餐料的料款统嶊

计及收取、未收款缴,盒饭销售款结算、料罚的统计与收取、编制采购计划等等。

二、配餐中心的经营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1.餐料发放与餐料款收取:武汉铁路旅行服务总公司餐营分公司每年制定各车次出乘的要料计划和经营利润。由于找零不便,往往应交款与上交款不一致,原来规定先出车,返回交款,有些餐车长多次并交,或者多交、少交、漏交,核算员手工登记台账或编制电子表格,因数据繁多,出错多,查错难。

2.料罚计算与收取困难:每次出乘时,餐车长领料小于要料计划,之间的差额叫做料缺,按料缺的一定比例收取的罚款叫做料罚。过去按月合并计算料罚,由于交路跨月,计算的结果不被餐车长接受,或者统计不准确,料罚扣取困难重重。

3.采购计划编制:餐车长于退乘当天向配餐中心提报下次出乘的要料项目及数量,由于有的车是两班次,有的车的三班次,有的车是四班次,每车下次出乘日期不一致,加上各车要料项目不一样,即使是相同的项目,各车次上报要料时各项目先后顺序排列不一,要汇总次日采购计划困难重重。

4.盒饭销售对账工作:配餐中心的销售对象在与配餐中心月度对账时,要求按车次、按盒饭种类、按盒饭单价核对,目前每天销售4000-5000盒左右,涉及单位既有局内单位又有局外单位,统计工作量大,月底对账时间集中,工作人员少,工作压力大。

三、自编核算软件,解放大量人力,保证数据准确

针对上述生产管理中的困难,配餐中心在市场上购买不到适合的软件,被困难所迫,配餐中心发挥自力更生精神,自行设计、与武汉泽邦公司合作开发了配餐中心核算系统,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生产核算需求,大大节约了人力、财力,将武昌、汉口库的数据直接接入管理人员办公室,为配餐中心领导掌握餐料价格、销售动态、经营业绩、及时组织采购等等工作提供了极大帮助。

软件分为基础管理、动态管理、单据查询与统计、动态报表、财务管理、其它等六个部分。

1.基础管理包括:用户(操作人员)管理、更改密码、进货渠道、净菜销售对象、盒饭销售对象、盒饭生产班组、货品信息管理、管库员。

2.动态管理包括:输入采购单、产品加工入库单、产品调拨入库单、净菜销售出库单、荤料加工领料单、产品调拨出库单、盒饭加工领用餐料单、餐料损耗单、职工餐领料单、盒饭研发领料单、盒饭销售单。

3.查询与统计:查询动态管理输入的所有单据。第一部分:将各类单据按单据编号查询,第二部分将各类单据按餐料名称、盒饭名称查询。

4.动态报表:包括餐料库存动态总表、餐料库存动态明细表、净菜销售收入统计表、盒饭销售收入统计表、采购餐料表、料差报表、料缺报表、料罚报表、净菜加工日毛利报表、盒饭加工日毛利报表。

5.财务管理:主要是核算配餐中心对列车发放餐料的餐料款收取金额及未收金额,包括输入收款单、收款单查询(分按日期查询、按车次查询)、应收款查询、未收款查询、预收款查询。

6.其它:包括数据自动备份、数据封存。

四、自制核算软件的效果

4.武汉物业管理行业 篇四

【报告目录】

第一章 中国农产品流通行业发展综述

1.1 中国农产品流通行业发展概述

1.1.1 农产品流通行业的界定

1.1.2 农产品流通行业的分类

(1)果蔬农产品流通

(2)鲜活农产品流通

(3)大宗农产品流通

1.1.3 农产品流通国民经济地位

1.2 中国农产品流通行业发展历程

1.2.1 农产品自由购销阶段(1949-1953)

1.2.2 农产品统购统销阶段(1954-1980)

1.2.3 农产品放开搞活阶段(1981-1992)

1.2.4 农产品流通深化改革阶段(1993-现在)

1.3 中国农产品流通行业发展背景

1.3.1 农产品流通行业主要问题分析

(1)农产品流通毁损率分析

(2)农产品流通成本分析

(3)农产品产销衔接分析

(4)农产品流通范围分析

(5)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析

(6)农产品流通附加值分析

1.3.2 农产品流通行业发展环境分析

(1)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1)行业政策统计分析

2)行业重点政策解读

(2)行业经济环境分析

1)国民经济总体分析

2)非制造业指数分析

3)城镇居民收入分析

4)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5)社会物流费用分析

(3)行业技术环境分析

1)养殖/加工技术分析

2)仓储/物流技术分析

3)电子信息技术分析

(4)行业社会环境分析

1)居民食品安全问题

2)农产品价格波动

第二章 中国农产品流通行业运营状况分析

2.1 中国农业及其产业化发展分析

2.1.1 中国农业生产与经营情况分析

(1)农业种植规模分析

(2)农业生产规模分析

2.1.2 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分析

(1)农业产业化发展历程

(2)农业产业化主要特征

(3)农业产业化发展规模

(4)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

2.1.3 中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分析

(1)合同组织模式

(2)农业合作社模式

(3)企业组织模式

2.2 中国农产品流通发展基础分析

2.2.1 中国农产品生产基地分析

(1)粮食生产基地

(2)生猪养殖基地

(3)水产品生产基地

(4)奶牛养殖基地

(5)优质蔬菜基地

(6)绿色果品基地

2.2.2 中国农产品加工基地分析

(1)农产品加工企业数量

(2)农产品加工业收入规模

(3)农产品加工基地分布

(4)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趋势

2.2.3 中国农产品物流园区分析

(1)农产品物流园规模

(2)重点农产品物流园

(3)农产品物流园发展趋势

2.2.4 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分析

(1)农批市场规模分析

(2)批发市场组织形式

(3)批发市场盈利模式

(4)农批市场发展趋势

2.3 中国农产品物流运营状况分析

2.3.1 农产品物流特点分析

2.3.2 农产品物流现状分析

(1)农产品物流总体规模

(2)农产品冷链物流规模

2.3.3 农产品物流存在的问题

2.3.4 农产品主要物流模式分析

(1)跨区域型物流模式

(2)区域型物流模式

(3)中转型物流模式

(4)地方性物流模式

(5)第三方物流模式

2.3.5 农产品运输方式比较分析

2.4 中国鲜活农产品流通市场发展分析

2.4.1 中国肉类农产品流通市场发展分析

(1)中国肉类农产品产销规模分析

(2)中国肉类农产品冷链物流分析

1)肉类农产品流通规模

2)肉类农产品腐损率

3)存在的问题分析

2.4.2 中国鲜活水产品流通市场发展分析

(1)中国鲜活水产品产销规模分析

(2)中国鲜活水产品冷链物流分析

1)鲜活水产品流通规模

2)鲜活水产品腐损率

3)存在的问题分析

2.4.3 中国乳制品流通市场发展分析

(1)中国乳制品产销规模分析

(2)中国乳制品市场流通特点

(3)中国乳制品冷链物流分析

1)乳制品流通规模

2)乳制品冷链物流模式

3)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三章 中国农产品流通行业发展趋势及前景预测

3.1 中国农产品流通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3.1.1 中国农产品流通行业基本趋势分析

(1)“互联互通”发展趋势

(2)“线上线下联动”发展趋势

3.1.2 中国农产品流通行业子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1)农产品加工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2)农产品批发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3)农产品物流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4)农产品零售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3.1.3 中国农产品流通行业细分领域发展趋势分析

(1)果蔬农产品流通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2)鲜活农产品流通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3)大宗农产品流通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3.2 中国农产品流通行业发展前景预测

3.2.1 农产品流通行业总体发展前景

3.2.2 农产品加工行业发展前景预测

3.2.3 农产品物流行业发展前景预测

3.2.4 农产品批发行业发展前景预测

5.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 篇五

一楼住宅日照不得低于___小时

这几年来,建筑高度超过___米的建筑较___年前有了大幅增加,建筑日照已成为居民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而此前,我市对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沿用的是___年前的标准,对建筑日照尚未涉及。此次,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日照、采光、通风等方面进行综合模拟分析后,在新规定中明确要求,住宅建筑应当满足底层一楼至少有一间房在大寒日时,满窗日照不低于___小时。

如果新建建筑挡了您家的采光,今后将得到补偿。新规明确容积率超过5.0的建筑项目对周边建筑日照产生影响的住宅将实施补偿救济条款。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称,正在加紧完善《武汉日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日照要求。

除了有最基本的日照标准外,为了确保用户“采光权”,新规还将以往要求居住建筑间距由___米调整为___米。市规划局有关人士指出:“这样更适应武汉夏热冬冷的气候,同时避免土地资源浪费。”

一环内新建住宅一户一车位

住宅里抢车位是许多上班族的烦心事,造成这一现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武汉市普通住宅停车位配套建设标准执行的还是___年前的规定,这两年普通住宅每___平方米不少于0.7—___个停车位,这相当于几户家庭共用一个车位。

这一现象今后有望改观。新规定明确一环以内的住宅将按一户一个的标准,预留停车位。一环到二环之间的住宅区每百平方米有___个停车位,二环到三环每百平方米___个车位。

据介绍,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标准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每___年评估一次,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联排住宅不得设独立院落

___年产权的挑高loft常被开发商形容为不限购的商住两用房,可它真的适合住宅吗?针对目前市场上热销的“联排别墅”“不限购的住宅”“酒店式公寓”等各类性质模糊的建筑产品,新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新规定明确,联排式住宅不得设置独立院落以及独户使用的地下室,且与相邻套型应有公用山墙;办公建筑应每层集中设计公共卫生间,且不得设计飘窗。办公、酒店等公共建筑如确需设计阳台,阳台面积将计入容积率。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称,这是督促建设单位禁止擅自改变建筑性质,损害业主利益。

建筑外观色彩也不能随心所欲,除邮局、消防等国家规定有统一标识色彩的建筑物以外,城市景观节点区域内的建筑外观不得大面积使用红、黄、蓝、绿等高彩度原色。空调、水管、管线这些“小物件”也不再探头探脑了,在设计之初就得隐秘化处理。

主干道旁百米建筑要离马路红线___米

新规定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给予了放宽,规定建筑高度___米以上的建筑物之间最近点距离不少于___米,其他情况不少于___米。

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这是秉持了“严居住、宽公建”的原则,引导居住用地内建筑更加疏朗,改善和优化人居生活环境;鼓励公共建筑集中规划,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塑造较为集中的城市形象。

建筑退线以往未给予明确规定。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称,新规定中对建筑退线做出了具体的规划设计要求。比如,今后在建设大道这类城市主干道修建一座百米高的房子,需离马路红线___米远。

楼间距变为___米

或使超高层成主流

楼间距上限从___米变为___米,对买房人会有什么影响呢?记者昨天采访了解到,这意味着以后武汉的住宅楼将继续长高,___层以上的超高层将成主流。

听说以后规划的楼间距要变宽,准备在光谷买房的周小姐认为太有必要了。她看了光谷几个大楼盘,发现楼间距多在___多米间,有一家号称有___米的楼间距,但她实地看了后发现,其实楼栋间距离还是很近,到了中午房间里就没有阳光了。武汉一家排名前十的开发商有关人士表示,楼间距增大有利于房屋采光,但开发商开发楼盘的成本也很高,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要保证利润,要么调高容积率,要么在容积率不变的情况下将房子建高。

武汉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专家郑国庆表示,在容积率不变情况下,楼间距增大就意味着房子要“长高”。他说,目前武汉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小区,很多是___米左右的高层,楼层一般在___层上下,楼间距增大___米的话,就意味着开发商要建___米以上的超高层,楼层要增高到___层以上。由此可见,未来武汉住宅楼,___层以上的超高层将逐渐成为主流。

住宅建筑应当满足底层一楼至少有一间房在大寒日时,满窗日照不低于___小时。

将以往要求居住建筑间距___米调整为___米。

一环内住宅将按一户一个停车位标准预留。一环到二环之间住宅每百平方米有___个停车位。二环到三环每百平方米___个车位。

城市景观节点区域内的建筑外观不得大面积使用红、黄、蓝、绿等高彩度原色。

今后在建设大道这类城市主干道修建一座百米高的房子,需离马路红线___米远。

6.武汉物业管理行业 篇六

今天, 召开武汉物流行业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大会, 是一次很重要的会议。会上, 市经委、交委、商务局、市总工会、武汉物流协会联合表彰了“武汉改革开放30年物流行业突出贡献企业和突出贡献人物”, 市经委主任余信国同志宣读了《向全国先进典型九州通集团有限公司学习的决定》, 九州通董事局主席刘宝林同志介绍了经验, 武汉交通控股集团董事长吴克利同志代表全市物流企业, 发出向九州通集团有限公司学习的倡议。我首先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受表彰企业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向改革开放30年来, 为武汉物流业发展作出奉献的广大干部职工, 以及热情关心和支持武汉物流发展的各界人士, 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 认真总结武汉物流业30年来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展望前景, 理清思路, 对推进武汉现代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借此机会, 我讲几点体会:

1 认真总结武汉物流30年取得的成绩, 进一步坚定加快物流业发展的信心

改革开放30年, 是武汉物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30年。1978年, 物流概念从国外引进我国, 一些专业刊物出现了介绍物流知识的文章, 武汉专家、学者开始研究现代物流理论, 出版有关物流的著作, 举办物流讲座和研讨会, 物流知识在武汉得到传播和普及。1984年, 武汉实施“两通起飞”的发展战略, 加强了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了流通领域体制改革, 传统运输、仓储、物资、商业企业开始重视物流管理, 不断探索新的流通模式, 出现了专业物流企业, 武汉物流业开始起步发展。进入新世纪以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 招商引资力度加大, 外资物流企业纷纷“抢滩”武汉, 国有物流企业重组转型, 民营物流企业加速成长, 国有、民营、外资物流企业在竞争中合作, 出现了“三足鼎立”, 共同发展的局面, 武汉现代物流业进入全面快速、持续稳定发展的新阶段。

回顾30年的发展历程, 武汉现代物流业呈现几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一是物流业实现了持续快速增长, 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改革开放30年来, 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对外贸易额不断扩大, 促进了物流业较快发展。2007年, 全市社会物流总额约为7952亿元, 实现增加值348.71亿元, 物流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22.2%, 占GDP的比重11.1%。物流业已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二是物流企业快速成长, 物流业总体水平较高。物流企业迅速崛起, 是武汉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 武汉物流市场上形成了由多种所有制、不同经营规模和服务模式构成的多元化物流企业群体, 共同推进了全市物流业的发展。培育了如武钢国贸、商贸控股集团、交通控股集团、中百物流、山绿冷链等一批国有物流企业, 涌现出九州通、湖北华融、中原发展、中江实业、捷利物流、思凯物流、大道物流等一批合资和民营企业。中远物流、长航凤凰、普络斯等企业已发展成为参与国际合作的大型物流企业。武汉物流企业规模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4A级、3A级物流企业各7家。

三是加大投入, 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30年来, 我市不断加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一批重大铁路、公路、机场、港口项目相继建成或开工建设。天河机场二航站楼、天兴洲公铁两用桥、阳逻港一期、杨泗港等已建成投入使用, 武汉北铁路编组站和国家级铁路集装箱转运中心、通往城市圈的8条高速公路、武汉新港、阳逻国家稻米交易中心等抓紧建设, 阳逻、天河、常福等五大物流园区, 丹水池、汉西、高桥等七大物流中心, 日用品、汽车零部件、机电等九大类物流配送中心顺利推进, 区域物流中心初具规模。

四是推进物流信息化建设, 物流效率明显提高。建立了银河运输网络平台, 形成了覆盖全市、联网全国、畅通国际的信息传送网络。武钢、武烟、神龙、中百、九州通、武商等一批大型企业加快信息系统升级和改造步伐, 实行“存储立体化、装卸机械化、配货电子化, 管理信息化”。条形码、智能标签、射频识别 (RFID) 、电子数据交换 (EDI) 、全球定位系统 (GPS) 等信息技术应用范围逐步扩大。物流信息技术广泛应用, 推动了我市物流现代化进程。

五是物流业基础性工作体系初步建立, 物流发展环境逐步改善。全市成立了推进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 下发了《关于促进武汉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制定了《武汉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出台了促进现代物流发展的政策措施, 启动了物流标准工作, 建立了物流统计核算制度。这些基础性工作, 为全市物流业的未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回顾总结我市物流业30年发展历程, 我们不能忘记曾经为物流理论的探索和实践发展做出过贡献的专家、学者和企业家;不能忘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单位及各界人士的关心和支持;不能忘记为武汉物流业发展默默奉献的广大企业和职工。你们为武汉物流业发展所做的工作, 将永载武汉改革发展的光荣史册。

2 抢抓机遇, 实现武汉现代物流加快发展

现代物流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 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已被广泛认为是企业在降低物质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外的第三利润源泉, 是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提高产品竞争力的重要环节。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表明, 人均GDP在1000至4000美元期间, 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 对物流的需求快速增长, 现代物流业发展进入黄金时期。我市人均GDP在2005年就已超过3000美元, 去年超过5000美元, 工业化进程迈入新的历史阶段, 加速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条件已经成熟。中央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实施、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的设立、国内外资本加速向中部地区聚集等, 更为我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特别是今年9月10日, 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获国务院批准。按照国务院的批复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 我市制定了“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及三年行动计划, 进一步明确从五个方面着力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打造符合“两型”要求的现代产业体系, 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现代服务业是典型的“两型”产业, 是“两型”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物流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增强产业吸纳能力,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改善投资环境, 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 我市也具备了发展现代物流业得天独厚的条件:我市处于全国经济地理中心, 是我国内陆最大的水、陆、空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具备建设现代物流中心经济地理上的优越性。我市经济实力、制造业和服务业水平、开放程度, 能够满足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需求, 具备发展现代物流业良好的产业基础和广阔的市场空间。市委、市政府已将现代物流业列为重点发展的8个“千亿元”产业, 并在规划、政策、环境等方面会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条件。我们必须抢抓机遇, 发挥优势, 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力争使我市早日成为立足华中、辐射全国、面向全球的物流中心枢纽城市。

3 强化措施, 形成我市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的强大合力

在看到我市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新机遇和优势的同时, 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尤其要充分估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 做好充足的应对准备。要以此次大会为契机, 进一步强化措施, 为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强大动力。

一是认真学习九州通集团的成功经验。经过30年的发展, 九州通集团从一个乡镇药品批发部, 逐步成为以医药批发、物流配送、零售连锁和医药电子商务为核心业务, 拥有50余亿资产的中国民营医药物流龙头企业, 在全国医药流通行业位列民营第一、百强第三, 连续五年名列中国企业500强。其成功经验不仅是九州通集团锐意进取、艰苦创业的结果, 更体现和代表了全市物流行业解放思想、勇于进取、不断开拓的精神, 值得认真总结和大力推广。当前, 要在全市物流行业迅速掀起学习九州通集团的热潮, 学习他们敢为人先、勇于开拓的拼搏精神, 学习他们科学求实、坚持改革的创新精神, 学习他们诚信经营、惠及百姓的服务精神, 学习他们以人为本、共建和谐的奉献精神。同时, 市委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一如既往地加大对九州通集团的支持力度, 在做强做大九州通集团的同时, 带动一批物流企业迅速成长壮大, 使其成为我市发展现代物流业的中坚力量。

二是在更高起点上明确发展目标、完善发展规划。我市已制定了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 明确了“十一五”期间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在当前进行“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新契机和新背景下, 要根据国家对武汉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总体要求, 结合我市物流业发展的基本状况, 在更高起点上谋划我市现代物流业未来的发展, 把现代物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性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进一步明确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目标定位, 完善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规划, 使现代物流业成为我市经济的重要支柱, 更好地发挥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构筑“两型”产业体系中的带动作用。

三是进一步加大对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客观地看, 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与沿海发达城市相比还有差距。从国内现代物流业相对发达的城市和地区的经验来看, 在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初始阶段, 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形成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合力, 对于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能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 要切实加强对现代物流业的领导、指导、服务和协调, 制定并组织落实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物流法规建设, 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物流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有利于物流企业发展的宽松的市场环境。市财政和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 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 建立现代物流业发展扶持资金, 支持现代物流企业采取多种途径筹集资金。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现代物流相关政策措施, 制定重点物流企业税收奖励政策。交通及交通管理部门要为畅通物流配送提供便利, 设立物流配送的“绿色通道”。土地、规划部门要在规划、审批、用地等方面制定完善相关优惠政策。信息产业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升级现代物流信息系统, 构筑物流信息平台。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现代物流专门人才的培养引进工作, 巩固和扩大我市发展现代物流业的人力资源优势。全市各级各部门都要结合各自职能, 改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 主动为发展现代物流业服务, 形成发展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合力, 为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7.武汉物业管理行业 篇七

关键词:奴化教育;教育机构;管理活动;沦陷时期

中图分类号:k26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6—0152—03

1938年秋,日本侵略者攻占武汉后,迅速建立教育管理机构,掌控武汉地区教育主权,推行殖民奴化教育。笔者从对史料的钩沉中,归纳出沦陷时期武汉地区教育行政机构从事管理活动的几个主要特点。

一、教育管理决策权集中于日本顾问和嘱托室

1939年4月26日,武汉市政府通过颁布《武汉特别市市政分科规程》[1],设立武汉市教育局,明确了其管理权限。但它仅是一个执行机构。掌控武汉教育命脉的是一个并没有写入此规程的一个部门──嘱托室,它才是武汉教育行政活动的决策权力中枢。

武汉市教育局是日本陆军特务部一手操纵下建立起来的组织。早在武汉沦陷之前,日本多次与汪精卫就在伪政权中设置日本人员事宜进行谈判。在伪政权中日本顾问和嘱托的设置在武汉市政府有关文件中虽未有相关条款,但在《日华在长江下游地带合作关系事项》第2条中提道:关于思想、教育、宣传、文化事业和警察,日、华紧密联系和合作。因此,上海特别市政府的社会局、教育局和警察局,聘请日本联络专员[2]。武汉沦陷后,也照此办理。

日军在中国占领时期最高权力集中于军部,军部建立机构控制伪政府。受命于日军司令部的汉口日本陆军特务部是武汉沦陷区的实际政权机构。特务部设有一、二、三课,其中第三课掌管文化、教育、宣传、情报,设有情报、文教、宣传三班,文教班有班长一人,工作人员五六人,实际上掌握着一切教育措施的最后决定权。教育局的大小官员由文教班决定,学校人事由嘱托室决定。日军部的意图通过特务部文教班派出的顾问传达到教育局。教育局的实际负责人是日籍顾问。顾问为荐任官,嘱托为委任官。根据《武汉特别市文官令》(民国28年5月4日公布),文官分高等官及委任官,高等官分为特任官、简任官、荐任官及委任官。教育局局长为简任官,应比日籍顾问、嘱托的官级要高,但实际上却要听命于顾问和嘱托。他们的薪俸及福利在教育局开支。据《汉口市教育局所属各机关三十三年下半年支出概算》中提到嘱托有4人,其月薪分别为1 458元、1 395元,1 332元、1 269元,在教育局中其薪水仅次于局长(教育局长的月薪为1 800元)[3]。

1940年,教育局在设督学一职外,又派嘱托进驻学校行监督职权。嘱托一度曾增到10余人,其中4~5人在局内办公,其余分配到各中等学校。中学嘱托与校长同室办公,操纵学校事务。南京汪伪政权成立后,顾问改称联络官,嘱托名义依旧。杨揆一于1942年6月底任湖北省省长后,经多次交涉,日本人答应取消顾问,保留嘱托,作为中国政府聘用人员。这些嘱托的职权,一般限于提出意见,通风报信等。如《教育局工作月报》(民国34年4月)中提及“各校办公用品设法配给案,决议薪炭纸张由局方请嘱托连络办理。”“各校所用水电费应请华中水电公司特别优待案,决议由局方请嘱托室联络办理。”[4]到1945年,在教育局供职的嘱托有7人之多,超过教育局任何一个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是增库登吉、本多房子、野中光宁、常田孝、中田聪子、二宫富子、柴田イネ。

顾问和嘱托室的设置突现了武汉市教育局的殖民性质。在一般的组织中,任何命令的贯彻都表现为从上到下的方式,沿着组织结构从上到下,组织的高层负责战略,中层负责监督,最低层负责执行。而武汉市教育行政机构的命令贯彻方式则表现为自下而上,再向下的路经,即教育局中的一切决策的最终决定权掌控在顾问和嘱托室,教育局长知晓其决定,再由一般教育行政人员负责执行。

二、伪武汉市教育局官员由江汉中学师生把持

日本曾利用庚子赔款在汉口修建汉口东亚同文书院,后改名为江汉中学,其师生在伪武汉市教育局中占据相当位置,形成所谓的“江汉派”。如在伪教育局供职的王知生、孙克瑶、高伯勋、萧治平、曹伟、卢昌明皆曾为江汉中学教师和学生。

日本侵略者在推行奴化教育时,选择有日本教育背景的人员的原因何在?一是这些人在少年和青年时代,世界观形成时期就接触到日本文化,对日本文化、日本教育模式有相当了解,同时他们又多为湖北人士,自然熟知武汉地方文化和教育现状。对武汉教育的熟悉能使他们很快地将日本殖民奴化教育政策同乡土教育情况结合起来。生活和文化背景的相似使他们在构建殖民奴化教育体系的认同问题上同恶相求。这正是日本在中国多年经营教育所最愿意看到的结果:培养一个特定阶层,作为殖民统治者及被统治者间的中介传译者。二是与组织文化的特点有关。组织文化是由相对稳定和持久的因素构成的,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形成。即使在最有利的条件之下,组织文化的变革也常常需要经历多年的时间,而不是几周或几个月,才能看出其变化的。同时,在原有组织中形成的一种文化一旦形成,将是非常牢固地占据于人们的潜意识中,将成为新组织进行管理的阻力。所以,日本侵略者多关注有日本教育背景的人员,实则是缩短殖民奴化教育机构的成熟期,快速地构建起一个殖民奴化教育机构,让奴化教育思想迅速贯彻到每一个中国学生头脑中。因为“新的心理建设和亲善思想是政治协办、军事互助、经济提携的保障和基石”[5] 。

三、教育机构职司专门,权限分明

武汉市教育局各机构职司专门,权限分明。在1939年4月公布的《武汉特别市市政分科规程》中对此有明晰的规定。教育局设一室四科:秘书室、总务科、学务科、行政科和编纂科。秘书室掌管“机要、交际及典礼、局长之通译及其他整理事项、审核稿件”。总务科掌管“典守印信、文书收发及档案保管、缮写及校对、人事、本局会计及经理、于物品采购及保管、教育之调查研究及统计以及不属其他各科主管之一切庶务事物”。学务科掌管“中小学校教育、女学校教育、高等专门学校教育、特种学校教育、私立学校及私塾教育、学校教育指导监督和其他一切学校教育事项”。教育行政科掌管“学校恢复及改善、学校经营、学制调查研究及计划事项、教育统计、教育考试、学校体育保健、私立学校及私塾监督指导、社会教育及图书馆、礼俗宗教及文化、古迹及名胜天然物和其他教育行政一切事项。”编纂科掌管“教育资料之编纂、教育科目之编成、教育资料之调查收集、社会教育图书印刷物之印刷、翻译、教科书及其他编纂。”

1940年6月1日,市政府再次公布《武汉特别市政府各处局分科规则》[6],规定教育局置二室四科,较前增加督学室,其掌管的事项为“教育法令的推行、学校视察、局长特命视察或指导和其他与教育有关事项”。以后机构名称有所改变,但基本职能未变。

《武汉特别市市政分科规程》及《武汉特别市政府各处局分科规则》作为教育局机构设置与职能划分的基本法规,规定了教育局各机构的基本职能,显示出科层组织的相关属性,在管理上不乏含有一定的科学性,使奴化教育得以统筹规划、分类管理。而这更加深了奴化教育在武汉的深入推进。

四、教育规模小,学制不健全,注重初等教育

武汉沦陷时期,学校类型以小学和中学为主,幼稚园多附属于小学,没有大学。又由于大量人口外流,学龄儿童人数减少,导致学校规模较小。以1941年4月为例,一个小学的班级数在4~16之间,整个小学班级数为471;中学的班级数在5~14之间,整个中学班级数仅为30。

教育仅是日本进行侵略战争,建立大东亚共荣圈的工具。日本侵略者在沦陷地区办教育的目的是让当地人民产生亲日、崇日的思想,对儿童进行这方面的灌输将是最有成效的,因而他们认为教育部门中,尤以儿童教育为要。从1939—1942年,市政府公布核准的教育法规达52种之多,多涉及初等教育领域。日本人只希望教育为他们培养“顺民”足矣,而不是高层次的人才。

武汉作为日本侵略者在中国的一个重要的教育据点,虽苦心经营,终显力不从心之态。表现在:

一是教育经费缺乏。教育科成立时,教育经费仅为每月3 000余元[7]。1939 —1944年教育经费支出情况。从1939 —1942年的教育经费是逐年增加。但到1944年就呈现下降的趋势。在日本投降之前,武汉教育难以为继。教育局曾于1945年2月、6月两次再度减并学校,并将所有社教机关一律暂时关闭。1945年,市府迟迟发不出头三个月的教职工薪水。教育局在万般无赖之下,竟从三月份起,向学生收取教育补助费,中学生每人2 000元,小学生每人1 000元。教职工从中每人供支5 000元,公役每人供支1 000元[8]。另从校舍方面也可见一斑。“学校有租用民房者,有借用公共场所者。完全学校式之建筑不多。”[9]如市立第九小学在仁寿宫会馆开办。第七小学成立时,无校舍,低年级借用第一小学(现鄱阳街小学)校舍,上半天。中高年级则在中山公园露天上课半天[10]。

数据来源:武汉档案馆藏.市政概况(汉口特别市政府成立四周年纪念刊) [Z]. bB13-7.武汉档案馆藏. 教育局所属各机关三十三年下半年支出概算[Z].全宗号69,目录号10,案卷号1。

二是师资有限。武汉沦陷之前,大学、中学、师范及部分公立小学教师教师随校西迁或南迁。致使有经验的高质量的教师严重缺乏。接受高等教育的教师仅占19.3%,35岁以上的教师仅占24%。

三是大学生源不足。武汉曾开办湖北农学院,就是因为生源不足,而未能开办下去。

武汉为中国一教育大市,在日本侵略者的炮火中,教育被破坏殆尽。日伪费尽心力构建的奴化教育呈现病弱之态是必然之事。

五、重视战时劳动教育,忽视教学质量

日伪将教育作为发动大东亚战争的工具,将沦陷区的中小学生也纳入战争轨道。这种倾向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愈显突出。汪伪政权在省市农业增产会议上曾做出一个决议就是发动青少年实施耕种。伪湖北省教育厅也据此发动勤劳运动,规定中小学生“于每星期下午实践勤劳半天,以增产为目标,增产种类为蓖蔴及各种物资等并以临近学校适中地点为原则。”[11]

从1942年3月至1944年8月,伪教育局为励行战时生产教育,发动武汉市中小学生协助生产之蓖麻运动。要求小学4年级以上学生一律参加栽种。1942年3月20日,就有3 000余中小学生参加,教育局长高伯勋及各科长均到场[11]。是年4月16日,各中小学校长又被要求领取十七八万两种籽,率领学生在原地补种[12]。到1944年,伪教育当局更是变本加厉开始扩大栽种蓖蔴运动,动员全市中小学生从事蓖蔴生产工作,以供战时物资需要。市教育局特组设蓖蔴栽植委员会,将本市划分为8区,中学生每人种植5棵,小学生每人种植1棵[13],计可载3万棵[14],“以协力完逐圣战”[15]。

伪教育当局注重意识形态和战时生产劳动教育,对教学质量极其漠视。1943年,伪教育局分布今后教育之重点在对学生进行精神教育、思想训练、行动规律、体力锻炼和劳动服务五个方面的训练。对学校教育的重要工作——教学只字不提。从一篇署名曹薇所撰写的文章《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中可见一斑当时的教学状况之混乱。“笔者累次询问许多学校里的小朋友,所得的结论是:‘没有先生上堂’,‘先生总是叫我们自修’,‘国文只要我读,先生不讲’,‘那个分数四则的文字题,先生也不会’,‘先生光认白字’,‘不上课,主任守着校门又不让我们回家’。”“有几次为了拜访几位以前教训所的同学,参观了几个学校,差不多都是一样的情形。上课铃打了,先生们还若无其事的在校政厅里谈笑……大约延迟了十分钟之久,才慢慢抽身,徐徐举步,踱进教室,讲几句‘坐正了没有?’鬼混半天,再拿出书本。”[16]

伪教育局对正常的中小学教学内容的漠视,使各文化基础学科教学徒有形式,贻误学生,为害极深。

六、极力营造东亚新文化的学校教育氛围

组织文化作为一种精神层面的象征,反映着组织的社会价值,是联结内部成员的心灵纽带,使人们和谐地与组织融为一体。对于沦陷区的教育行政机构而言,组织文化的构建意义尤为重大。如何统领师生的思想?是侵略者和教育汉奸必然要思考的问题。在《如何树立东亚新文化》一文中提及“大东亚战争与东亚新秩序的建设是要同时并进的。我们一方面战争,一方面就要谋新的建设。我们的新建设必须先有一种新的文化思想,来作一切新建设的指标。创立东亚新文化,自然是要先从东亚固有文化中,去作一番精密的搜求与研讨。”[17]曾任伪武汉市教育局局长的高伯勋在《从七七事变谈到中日文化合作》一文中也附和,要“建树一种共同的文化意识”,“将两国国民的意识形态各由其本国文化机构把他充分的表现出来,通过相互间的文化机构把二者融合而为一”,进而使“两国国民意识趋于一致,达到心理亲善的地步。”[5]

如何做才能形成这种组织文化?从《中国教育建设协会发表告渝方教育界书及第一届年会宣言》中可看到,“对于思想方面,不能不做一番清理理论之工作,不能不做一番观念斗争之工作,使文化教育界中统一意见,集中力量。故对全国教育界之思想运动实为今后努力于教育之基本工作,亦为建设新中国教育之先决问题。”[18]从上可看出,侵略者和教育汉奸在努力营造一种东亚一体文化,以此统摄沦陷区师生的思想,在潜意识层面上逐渐形成共有的价值观、信念、认知和规范等,使其努力致力于殖民奴化教育的建设。

从以上对伪武汉市教育局管理活动的特点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伪武汉市教育局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殖民教育机构。它破坏了武汉教育的现代化进程,摧毁了武汉教育所具有的民族性,为日本侵略者在武汉实施殖民奴化教育提供了权力支持。它在武汉所推行的奴化教育经历了初创、发展和灭亡的过程,也经历了由简单到丰富以致瘫痪和死亡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和日本侵略者在中国的侵略势力的膨胀、萎缩到灭亡的过程相对应的。

参考文献:

[1]武汉档案馆藏.武汉特别市政府公报,1939,(2):bB1122-14.

[2]辛伯铎,庄建平.抗日战争·日伪政权[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832.

[3]武汉档案馆藏.武汉口市教育局所属各机关三十三年下半年支出概算[Z].69-10-01.

[4]武汉档案馆藏.日伪教育局工作月报,1945,(4):69-10-26.

[5]高伯勋.从七七事变谈到中日文化合作[N].武汉报,1941-07-06(3).

[6]武汉档案馆藏.武汉特别市政府公报,1940,(11):bB1122-21.

[7]武汉档案馆藏.市政概况·武汉特别市政府周年纪念特刊,1940,(4):bB4-14.

[8]武汉档案馆藏.日伪教育局工作月报,1945,(1):69-10-43.

[9]武汉档案馆藏.市长施政方针谈话?武汉特别市政府周年纪念特刊[Z].bB4-14.

[10]刘文藻.日伪时期武汉小学教育见闻[J].湖北文史资料,1986,(3):209.

[11]教厅策动学生实施增产运动[N].武汉报,1944-04-07(3).

[12]市校定期补种蓖蔴[N].武汉报,1942-04-16(2).

[13]教局动员全市中学学生分八区种蓖蔴[N].大楚报,1944-03-23(3).

[14]教局策动中小学生栽种蓖蔴三万棵[N].大楚报,1944-04-09(2).

[15]介绍蓖蔴栽培法 协力完逐圣战须竭全力增产[N].武汉报,1944-04-11(2).

[16]曹薇.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 写给新时代的父母们[N].武汉报,1944-07-26(4).

[17]如何树立东亚新文化[N].武汉报,1942-11-24(1).

8.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 篇八

(2012年7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供应与使用、安全与应急处置、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本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安全使用燃气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用气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能力。

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燃气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鼓励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的燃气器具和设备,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耗能的燃气器具和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能源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区燃气发展规划,经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城市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和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

在本市管道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高层商住楼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红线范围内的室内外燃气管道设施。

第九条 新(改、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市、区燃气发展规划。

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建设的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燃气场站工程、城市燃气高压管道工程、市政燃气中压管道工程、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内的燃气管道工程以及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燃气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燃气工程,未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工程质量检验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市燃气主管部门委托的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新(改、扩)建燃气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燃气主管部门申请燃气工程施工许可,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遵守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和文明施工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检修对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绿化等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施工或者检修单位应当在施工或者检修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临时性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符合法定条件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取得备案证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在本市设立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供气场站,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含燃气供气场站许可证)。

设立燃气供气场站(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车船加气站等),还应当符合本市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

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瓶装气)供应站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用户。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用户服务制度;

(二)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建立健全用户档案;

(三)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压力等指标;

(四)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

(五)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额外费用;

(六)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限定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七)依法定期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二)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不得拒绝向经验收合格的管道燃气设施供气;

(三)未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燃气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限制用户用气量;

(四)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对用户进行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提前七十二小时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通知用户并报告市燃气管理机构;

(五)每年至少对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进行一次预约上门免费安全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并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指导;从事上门服务、安全检查时,工作人员佩带统一标识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第十八条 瓶装气经营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服务场所明示燃气供气场站许可证;

(二)建立钢瓶管理台帐制度,对自有钢瓶喷涂权属单位标记,对进出站钢瓶实行登记管理;

(三)及时淘汰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钢瓶和超过使用年限的钢瓶;

(四)不得销售不合格或者超过检修周期的钢瓶充装的瓶装气;

(五)按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并明码标价;

(六)按照技术标准充装燃气,充装前对钢瓶称重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七)销售的瓶装气充装量与钢瓶标称充装量相符合,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范围;

(八)充装完毕后,要逐瓶检重检漏,检查合格的,粘贴合格标识,并向用户出具载有钢瓶自重和燃气重量的凭据;

(九)在经营场所配备称重器具,方便用户核实燃气重量;

(十)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第十九条 瓶装气经营者应当根据购销成本合理确定燃气销售价格,不得串通涨价、变相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实施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汽车加气经营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汽车加气前,主动提示驾驶员将加气车辆熄火并在车旁监护,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

(二)不得向无压力容器使用证或者与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汽车储气瓶加气;

(三)不得向汽车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四)不得在有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下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五)储气瓶拖车或者槽车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站内拖车或者槽车储气瓶(罐)总容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容量;

(六)定期检验燃气泄漏报警系统。

第二十一条 燃气汽车的车用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车用储气瓶安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除、更换或者维修车用储气瓶。

第二十二条 运输燃气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车辆船舶,聘用具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并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

第二十三条 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计量表户内表尾阀、非居民用户计量表,及其之前的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第四章 器具安装维修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 燃气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安装维修服务。

在本市销售燃气器具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市燃气管理机构办理售后服务站点备案手续:

(一)燃气器具生产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二)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其中人工煤气燃烧器具须出具本市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气源适配性检验报告;

(三)本单位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委托设立的售后服务站点的证明文件;其中销售燃气燃烧器具的,还应当提供售后服务站点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市燃气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二十六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由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聘用的安装维修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岗位证书,并遵守国家有关执业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从事安装维修活动,应当符合安全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符合燃气使用要求,并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的安装应当设定保修期,保修期不得低于一年。

第二十九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受理燃气用户申请,在燃气计量表户内尾阀之前的燃气管道上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应当经燃气经营者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对所安装的报警(切断)装置进行上门检查,并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及下次检查时间。装置失效的,应当及时维修;无法维修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更换。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按保护方案的要求作业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的,燃气经营者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请求燃气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新(改、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燃气经营者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新(改、扩)建的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与燃气设施的水平、垂直净距,应当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制订改动方案,并依法报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管理和安全保护:

(一)按照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人员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

(二)制订燃气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评估,适时更新;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三)每年至少对所属燃气设施安全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价,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燃气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者老化、损坏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及时更换;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在其经营场站划定安全管理区域,安装监控设备,明示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监控录像资料应当留存三十日备查,保证内容真实、完整。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用气规定,安全使用燃气,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隐蔽、迁移、拆改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的燃气管道设施;

(二)擅自在燃气计量表前的管道上加装辅助装置;

(三)以摔、砸、滚动、倒置、火烤等方式损坏钢瓶;

(四)倾倒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有安全隐患的燃气器具;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燃气主管部门编制全市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用要求等。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供求状况统计监测和预警制度,对各类燃气供气量、市场需求量进行监测和预警,发现供求状况重大失衡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市燃气应急储备方案储备燃气。

第三十九条 因气源短缺不能正常供气,造成燃气供求状况重大失衡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燃气经营者因执行燃气应急储备方案所增加的成本费用,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条 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燃气主管部门制订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燃气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并告知燃气经营者。相关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燃气爆炸、火灾、严重泄漏等突发事件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统一指挥,分级处置。

第四十一条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等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参加的燃气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与燃气事业发展、燃气监督管理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三条 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燃气安全、燃气工程建设、燃气供应、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燃气设施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燃气企业经营服务行为。

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瓶装气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制,及时查处未按规定抽取残液、检重检漏等行为。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调查处理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经营场站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燃气运输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压力容器的充装与使用、供气质量与计量、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抽查瓶装气的质量,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燃气器具以及瓶装气经营中掺杂掺假、短斤少两的行为。

物价部门应当开展瓶装气价格成本调查,定期发布瓶装气成本价格水平。制定瓶装气价格上涨的应急预案,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及时提请省物价部门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加强对燃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燃气经营者、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经营服务和安装维修行为检查评价标准。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服务行为、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行为进行检查和评价,公布检查和评价结果。

第四十六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市燃气管理机构应当为燃气经营者、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和用户提供下列指导和服务:

(一)公布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简化审批流程;

(二)建立燃气电子信息查询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三)定期进行燃气行业调查和统计;

(四)组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五)提供燃气专业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七条 燃气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物价等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行为和燃气经营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前款规定的部门举报、投诉。

第四十八条 燃气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燃气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燃气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燃气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燃气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规范、佩带明显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处罚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罚款或者处理罚没物品。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及时上缴国库,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机构或者区燃气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拒绝报装、改装申请,拒绝供气或者擅自限制用户用气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销售不合格或者超过检修周期的钢瓶充装的瓶装气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技术标准充装燃气、充装前未对钢瓶称重,或者未按规定抽取残液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九项规定,未逐瓶检重检漏、未出具凭据或者未配备称重器具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储气瓶加气或者向汽车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装置加气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机构或者区燃气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取得资质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或者聘用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按规定检查、维修燃气报警(切断)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燃气表前管道上加装辅助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供气场站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行为达不到标准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维修资质证。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燃气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反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处理举报、投诉的;

(四)发现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

(五)违反第四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区,是指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工区,是指武汉化学工业区。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烘烤设备、蒸箱、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壁挂炉、空调器、干衣机等燃气燃烧器具和减压阀、燃具用连接管等辅助装置,以及燃气泄漏报警(切断)等安全装置。

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管道设施和燃气场站。

燃气管道设施,是指地下燃气管道、架空燃气管道、燃气调压计量室(箱、柜)、燃气计量表、燃气阀门井(室)、凝水缸、安全警示标志、保护装置等。

燃气场站,指天然气门站、调压(释放)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气化站;燃气车船加气站等。

9.武汉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九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的建设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将区内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建设等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工作。

第四条

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公安机关对本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城管、文化、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会管理与服务网格化建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社会管理与服务网格化工作的要求,依托全市社会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建立消防基础信息库,提高消防管理工作效率和灭火救援能力。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网格管理员,在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基础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传等消防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社区警务室、保安室等场所设置社区消防室,建立社区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电瓶车、摩托车等公共消防装备器材,开展经常性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在流动性人口较多的区域利用宣传栏、视频广播等方式,开展消防宣传和提示用火用电安全及逃生自救知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级志愿消防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公共消防设施,提高农村消防和灭火救援能力。

第七条

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或者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所在地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三)制订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八条

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网络平台,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实时监控。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网络平台联网,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拆除。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立消防工作机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和人员;

(二)保持出入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在站厅、站台不得擅自设置商铺或者临时摊点;

(三)劝阻和制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列车、车站等轨道交通设施或者在车站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

(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手册等方式,向乘客宣传防火常识、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难、逃生方式等消防安全知识;

(五)定期检查通风、排烟等消防设施,保证其完好有效;

(六)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内的运营设施和广告设施应当采用不可燃材料。

第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评估每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所在地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针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督促其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二)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划定停车泊位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记入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居民住宅区未实行物业服务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安全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提示、有计划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学年开展一次避险自救、应急疏散演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演练。

第十三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消防设施现场检测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消防设施现场检测与行政审批分离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公安部的要求会同市规划、建设、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已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或者场所,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或者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该建设工程或者场所的业主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消防行政许可。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对象地址、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消防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定存放、保管、使用施工材料,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建设工程和临时建筑不得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鼓励建设工程使用高于国家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和内部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六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新建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控制室设置在建筑物首层靠外墙部位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新建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设置供消防车作业的场地。禁止在消防车作业场地内停放车辆、摆摊设点等占用消防车作业场地的行为。

火灾扑救面无自然采光口的外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设置灭火救援窗及提示标志。

在建筑物外墙或者顶部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封闭外墙门窗或者顶部烟道,影响建筑物排烟和灭火救援。

第十七条

不在现有消防站保护半径内的下列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立占地面积小、投资少、设备精良的消防站(以下称微型消防站):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达到___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工业园区。

微型消防站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消防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统一建设,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规划部门统筹安排,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

微型消防站的消防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用电安全管理,不得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充电设备和充电场所,充电场所应当配备相应消防器材。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

第二十条

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预防工作需要,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建筑工地等场所的专项治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为区域性火灾隐患地区,并由同级公安机关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

(一)普遍存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地区;

(二)建筑物密集、耐火等级低、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中村、老旧居民区。

第二十二条

区域性火灾隐患地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制订辖区内区域性火灾隐患综合整治工作规划,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并组织实施。跨区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地区由市公安机关制订综合整治工作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有关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应当分开独立设置;确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当分别设置疏散设施,配置乙级以上常闭式防火门,并进行完全防火分隔;按照国家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当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独立火灾报警系统。

确定为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城中村和老旧居民区,其街道办事处应当改善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条件、配置公共消防设施、规范用火用电管理、加强消防宣传。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工商、文化、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工作时,按照规定需要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并联审批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消防检查的有关情况函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公布辖区内火灾预警、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火灾高危单位评估结果等信息。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手机短信、户外广告、广播电视、报纸报刊、公共交通播报系统等媒介发送消防提示短信,播放消防公益广告片、提示语,宣传防火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电子邮箱、政务微博,依法受理公民的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___万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二)建设工程和临时建筑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的;

(三)火灾高危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

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并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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