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2024-10-06

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共8篇)

1.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篇一

建德市200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问答

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本市在册农业人口,未参加本地或异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户口名册,以户为单位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保)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未参加本地或异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建德市非农户籍城镇居民。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包括中小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如有重复参加,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其个人缴费部分不退还。

二、2009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是多少?

总筹集149元/人年,其中个人缴纳50元,乡镇(街道)财政补助22元,其它配套补助资金全部由市级及以上财政承担。

三、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费用缴纳有些什么惠民政策?

参加新农合人员中,属农业户籍的低保户、五保户及重点优抚对象的,免缴个人缴费部分;参加城居医保人员中,属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或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限精神、肢体、视力、智力)的,免缴个人缴费部分。

四、2009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费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街道)卫生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25%,在市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20%,去市外医疗机构就诊门诊不予报销。

五、2009年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如何报销?

在一个自然结算内(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可享受报销,每人每年住院、规定病种门诊及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实行累计封顶。其中,连续缴费3年以上的参保人员累计封顶5万元,其他参保人员累计封顶4万元。

1、住院医疗费用 500(不含)—5000元 报销45%;

2、住院医疗费用 5000(不含)—10000元 报销55%;

3、住院医疗费用 10000元(不含)以上 报销60%; 在本市乡镇卫生院住院诊治按上述标准报销。

在本市市级医院住院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90%报销;因病情诊治需要经市级医疗机构证明及市社保中心核准,转市外特约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按上述标准的70%报销;如果未经同意,擅自去市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报销;去市外营利性医院就医不能报销。

六、什么是“分段计算,累计报销”?

2009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其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要按分段的标准,一段一段的分开计算,加在一起结报。而不是按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到哪一段就按哪一段比例报销。

例如,有人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用去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10000元,报销时,首先从500.01—5000元按45%的比例报销为2025元;再是5000.01元—10000元按55%的比例报销为2750元;两段相加共计可报销4775元。如果此人在本市市级医院住院按90%计算,则4775元×90%为4297.5元;如果在市外定点医院住院要按70%计算,则4775元×70%为3342.5元;如果擅自到市外医院住院按50%计算,则4775元×50%为2387.5元。

七、什么是规定病种?其审批手续如何办理?

目前确定的规定病种有:①各类恶性肿瘤的放、化疗;②系统性红斑狼疮;③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透;④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符合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持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建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和病历及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赴市社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针对规定病种治疗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享受同等的报销政策,报销时必须提供已审批的《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

八、《合作医疗卡》信息错误或遗失和损坏怎么办?

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都发给《合作医疗卡》,一人一卡,凭卡看病报销,长期使用。若看病时因自身原因不刷卡,作为自动放弃,不能享受该次报销。

参加人员在拿到《合作医疗卡》后,要注意核对卡上基础资料与身份证(或户口本)是否一致,如果发现有错,要尽快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市社保中心纠正。

一旦《合作医疗卡》遗失和磨损,要及时携带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市社保中心挂失补办。

九、什么情况下要人工结报?结报时要带什么凭证?

如遇孕妇剖宫产住院,或在建德市外看病(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网络系统”没有和外地医院联网,到外地看病不能刷卡,需先现金支付)以及网络故障等情况下产生的医疗费用,就需要人工结算和报销。

人工结报要提供原始医疗发票、费用汇总清单、病历、出院小结、合作医疗卡和转院审批单、本人身份证等有关凭证,到乡镇(街道)农医办经初审后,由乡镇(街道)农医办统一到市社保中心结报。

转外地的急诊住院病人必须有医院的急诊证明,长期在外打工的参保人员必须有乡镇(街道)出具的长期在外打工证明。

当年的医疗费用要在当年结清,最迟不能超过次年的六月三十日。

十、城乡居民医保转院治疗有些什么规定?

1、实行“逐级转院制”和“市外特约定点医院转院制”。因病情需要须转市外医院诊治的,必须先由本市市级医院开具《转外地医院诊治审批单》,经市社保中心核准后,方能去市外特约定点医院诊治。

2、急诊转院必须在住院后30日内到市社保中心补办转院手续;长期在外打工的参保人员需住院,应选择当地非营利性医院诊治,在营利性医院就医不能报销。

十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再买商业保险有没有矛盾?

没有矛盾。城乡居民医保报销额不扣除商业保险的赔款额,但两者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建德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二00八年十一月

2.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篇二

目前在临床实践中使用的癌症治疗药物大部分都是分子靶向药,对患者而言,这些分子靶向药的月均支出在5 000美元到10 000美元以上,绝大多数药品每年的费用支出都超过了25 000美元[3]。这些新药的高费用支出、值得怀疑的产品功效以及长期的治疗效果都让人们对其可负担性、临床可应用性以及成本效果产生疑问[4], 这就导致了医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者需要采取一些遏制费用的措施来减少公共保险的费用支出,改进创新药品的可及性。“基于谈判的药品风险共担方案(risk-sharing schemes)”是由第三方支付者和药企通过谈判来达成协议, 从而减轻药品费用快速增长而公共预算有限、以及药品价值不确定性对医保基金带来的影响[1]。目前,该类药品保障方案已经在欧洲、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运作和管理机制较为成熟。

1国际药品风险共担方案发展现况

本研究中的“药品风险共担方案”是针对临床治疗中的高值创新药品,目的是确保医保支付方在有限的预算下能获得最大的药品治疗效果,实现创新药品价值,而实行的支付方和药品企业之间,在“药品费用增长超过了协议所达成的临界值”或“临床实践中新药所获得的健康结果低于其预期价值”上的风险共担[1]。

目前,国际上对于风险共担方案的分类尚无统一标准,本研究综合了所收集到的文献中所呈现的观点,把国际上目前采用的风险共担方案作如下分类(图1)[5]。

风险共担方案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 :基于预算/非基于结果的方案(financial-based/non-outcomes-based schemes) 和基于结果的方案(performance-based/outcomes-based schemes)。基于预算 / 非基于结果的方案主要表现为价格折扣或部分退款,最常见的是价量协议(price-volume agreements,PVAs)、实物援助[6](in-kind support,例如 “买二赠一”)、患者可及性计划(patient access schemes, PAS)等,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医疗服务支付方的预算支出,也是目前国际上各个国家广为应用的风险共担方案。基于结果的方案又称为基于绩效的协议,是目前国际上提出的在药品保障,尤其是新型创新药品保障上的新方法,它在药品价值不确定和预算支出压力的情况下,通过加强对循证证据的收集,把对药品的补偿和报销同该药品在未来时期的临床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和患者生命质量相关的健康结果或绩效紧密联系在一起,用以提高患者对创新、有潜在收益的医疗服务新技术的可及性[6]。较为常见的几种方案为根据证据发展的补偿报销 (coverage with evidence development,CED)、有条件的持续治疗(conditional treatment continuation,CTC)、与绩效相关联的补偿(performance-linked reimbursement,PLR)等。 欧盟国家和澳大利亚应用上述基于绩效的风险共担方案 (performance-based risk sharing schemes)数量较多,近年来加拿大和美国的使用频率也有大幅增加,美国主要集中于医疗器械上的应用,药品为少数。亚洲国家和地区在药品风险共担方案上应用的例子相对较少[7]。

2青岛城镇大病医疗救助特药特材项目的实施

目前我国很多省份和地区都进行了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的积极探索和施行。山东省青岛市推出了全国首创的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该救助制度是针对重大疾病、罕见病参保患者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医保管理平台上,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引入多方资源,通过项目管理,实施多渠道补偿的救助机制[8]。除了对医保统筹范围内自负费用的救助外, 该制度把重点放在对医保统筹范围外自费费用的救助上, 主要内容为特药救助、特材救助和(范围外)大额救助。 其中,特药特材救助是针对患恶性肿瘤、罕见病的参保人,由财政部门划拨专项资金,将临床使用费用较高、疗效显著且难以用其他治疗方案替代的特定药品、医用材料,经专家论证推荐,纳入与相关药商谈判的范围,最后确定为特药和特材。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根据准入协议确定的内容,按最高费用限额内个人自负费用的70% 给予救助,在购买了特定数量或时间的特药后,还会有一定比例的赠药来减轻患者使用特药的经济负担[9]。这是中国大陆地区首次针对高值药品和医用材料,基于谈判和协议而形成的风险共担方案。该特药特材救助项目的特点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2.1特殊药品和救助对象的遴选

在初步选择药品时,主要考虑3个方面的药物 :一是针对恶性肿瘤、白血病等无法治愈的疾病,但可有效延长生命或改善生命质量的药品 ;二是能够有效治疗多发性硬化症、肢端肥大症等罕见病的药品 ;三是针对某些特定疾病的特效药。在政策实践中,青岛市医保部门将重心放在创新药品上。最后纳入备选的药品主要来自3个渠道 :一是由患者向医保局推荐并申请纳入救助范围 ;二是来自于临床调研,通过向临床专家咨询来确定具有经济学价值的重特大疾病的高值药品,或通过国内外知名药企自荐,再纳入到谈判范围 ;三是根据医保数据的统计结果,根据重特大疾病药品使用情况和具体疗效来确定[10]。对救助对象进行遴选目的是要让最适合的患者使用到特药,从而减少盲目用药导致的药品费用支出,这需要充足的循证医学证据的支持[10]。申请救助资格的患者需要通过责任医师的评估后再处方,才能获得救助[9]。

2.2竞价谈判

对于经专家论证后的药品和器材,由政府部门主导, 同药品生产供应企业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的谈判,形成复合打包式的降费模式(包括降价、赠药、管理支持、服务支持、培训支持等)。主要谈判内容包括 :(1)对药品生产的资质、质量和疗效等方面的考评。(2)通过价格谈判, 由特供药店提供低于市场零售价的协议价格。(3)根据每种药品的适用证和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测算参保人群中可能使用该药的人数,并通过谈判来限定药品的年度使用数量,定量限额内人员由医保和药企通过共付来承担责任,超过预估范围的人员费用由药企来承担主要责任, 低保人员则由药企承担全部责任。(4)通过赠药和责任分担等形式实现“复合式降费”。在第一批纳入特药的8种药品中,有5种对符合用药条件的低保患者实行全程免费赠药,对于纳入救助的参保患者实行按一定比例赠药。 (5)药品企业还需要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改进患者服务、 用药随访、健康教育和治疗辅导等[10,11]。通过竞价谈判和特药报销后,患者对于特药的实际自负费用负担可通过治疗原发性/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的特药波生坦(全可利) 来说明[11],见图2。

2.3多方共付

在特药特材的竞价谈判过程中,医保和药企之间进行了责任分担,形成了一定的风险共担机制。此外,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赠、药企赠药以及患者自负的共同作用,为整个大病救助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保障[10]。

2.4定点管理

定点管理是保障整个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从特药单一来源的定点生产供应企业开始,到定点三级医院的疾病诊断,到定点责任医师的评估和特药处方,再到社保部门的定点窗口办理大病救助资格申请,最后到特药物流供给的定点药店取药,缴纳自负部分费用,整个过程实行专门统一的管理,有利于成本和风险的控制以及责任的追究[11]。

截至2014年2月28日,特药特材救助项目共审批828人,救助2 926人次,费用总额共计5 819万元,救助金支付4 073万元。

3青岛特药特材项目和国际类似项目的对比分析

青岛特药特材项目不仅是国内率先对参保人员进行创新高值药材救助的尝试,其运行和管理也符合国际上发达国家所采用的药品保障模式。通过与国际上类似项目进行比较分析,可以更好地剖析该制度的实施情况,为进一步改善提出建议。通过文献查阅,选取风险共担模式发展较为成熟的意大利以及作为基于绩效/结果这一新型模式典型代表的英国作为国际案例进行分析,具体见表1。

4讨论

青岛对高值创新药品和器材的救助政策建立在已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的基础之上,主要针对造成沉重负担的基本医保统筹外的高价目录或乙类药品和诊疗器材,主要针对恶性肿瘤和罕见病,在政府引入竞价谈判、多方共付、定点管理以及风险控制等机制的情况下,把补偿、管理和服务衔接在一起。

通过与国际药品风险共担方案典型例子的比较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 :(1)青岛基于谈判的特药特材项目符合国际药品保障的发展潮流,PVAs和PAS仍是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主要采用的风险共担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和维持财政预算平衡。很多之前没有被社会医疗保险覆盖在内的创新型药品,能够得到补偿, 不仅提高了患者对药品的可及性,也扩大了药品供应企业的市场份额[18]。(2)多方共付机制丰富了对多层次药品保障机制的探索。通过对特药特材使用的救助,把社会各方资源动员起来,特别是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和社会慈善的捐赠和援助,极大地减轻了患者的直接经济负担, 促进了药品保障机制运行的良性循环[14]。(3)推动了药品政策的整合,有利于创新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药品流通模式的革新。通过内部协议达成价格折扣、赠药、后续退款,而不是直接降低药品的市场交易价格,可以在不改变药企市场价格的情况下改善高值药品器材的可及性,也增强了患者的可负担性。定点药店的特供、配送和管理革新了这些抗癌或治疗罕见病药品的传统流通模式,压缩了流通环节所增加的成本,杜绝了分散和多层次流通带来的低效率。(4)作为医保谈判机制的实践和探索,进一步明确了医疗保险领域中开展谈判的具体流程以及评估机制。谈判的内容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价格, 除了基础性条款外,更加注重药品准入管理和后续管理及服务,因此,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引入就极有必要。(5) 特药特材的遴选、救助患者的准入管理体现出了该制度较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来确保制度稳定、安全地运行。 (6)拓展了重特大疾病的保障范围,为我国其他地区提供了参考。

但与欧洲、北美、澳洲等发展极为成熟的风险共担方案相比,青岛特药特材项目由于制度建立时间较短等原因,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1)基于预算的方案没有把补偿和报销同药品的治疗效果联系在一起。该项目在临床遴选和专家咨询上比较重视卫生经济学结果,但在事后没有继续跟踪药品的实际使用效果,不能获得长期的成本效果。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把基于预算和基于绩效 / 结果这一新模式相结合,在特药特材的后续方案中更多地关注其成本效果,根据其疗效来决定补偿和救助的程度,并进行适当的价格调整。(2)该制度主要是针对青岛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群。虽然农村大病救助制度在特药特材救助上也有涉及,但其门诊大病所覆盖的恶性肿瘤、罕见病病种远远少于城镇。城乡、地区之间的救助范围、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其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1]。(3) 特药特材项目实施时间短,纳入救助的药品种类有限, 接受到救助的患者数量少,有较大的改善空间。国际上发达国家已经对大多数的重特大疾病建立了风险共担机制,并且还在不断地增加罕见病药物种类。(4)该制度的服务水平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增加患者对药品和器材的可及性。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可以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5)谈判过程、协议形成及部分支付条件并不透明, 不对外公开。这是几乎所有国家的现行风险共担方案共同存在的问题。“内部”协议不利于增进患者、相关医务人员、管理者对制度相关内容的了解,容易造成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也不利于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准确的评价。

3.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篇三

一、广西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进一步完善广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体系,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障和抗风险能力。

二、广西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广西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将现行的市、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级统筹从2010年起统一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市级统筹,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待遇标准和费用结算、经办流程和业务标准、资金管理和调剂金使用以及政策和信息系统管理的统一,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监控的功能和水平切实得到有效提升。

四、广西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进度如何?

答:2010年第三季度末,各设区市做好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前期准备工作;2010年第四季度末,各设区市全面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各地在实行市级统筹前,应完成以前的欠费清缴工作。

五、广西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五统一”包括哪几方面?

答:“五统一”具体包括:同一统筹地区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金管理使用;统一医疗待遇;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六、如何理解统一基本医疗政策?

答:从市级统筹实施之日起,各市统一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设区市制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统筹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用问题,妥善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生育医疗待遇。

七、如何理解统一基本医疗缴费基数和比例?

答:从市级统筹实施之日起,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等统一按设区市本级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允许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困难地区在3年内将费率逐步调整到位)。

八、如何理解统一基本医疗待遇?

答:各市参保人员规范统一待遇标准、范围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和管理等统一按设区市级制定的标准、支付范围和管理办法执行。

九、如何理解统一基金管理使用?

答: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预决算和调剂基金的预留的核定、预拨并组织实施。

十、如何理解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答:各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规程。按照我区金保工程总体规划,建立适应市级统筹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十一、如何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答: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管理各项规定,确保市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十二、如何加强对统筹基金的运行分析,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

答:各地要在精心测算的基础上,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支撑能力原则上控制在6-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十三、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4.平度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篇四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华侨科技园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平度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平度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青岛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城镇居民:

(一)中等以下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二)驻本市高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员);

(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参保的其他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人员)。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不建立个人帐户,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费在个人和家庭负担的基础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接受社会捐助。

(三)各类人群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平衡衔接。

(四)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三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配套实施。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

财政、卫生、公安、物价、审计、教育、民政、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工会、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组织工作。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中等以下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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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50元。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

(二)“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0元。

(三)“重度残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7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600元。

(四)“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7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500元。

(五)“城镇非从业人员”,女40周岁、男45周岁以下,每人每年按70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550元,财政补助150元;女40周岁、男4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年按40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200元。

筹资标准依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以下单位负责收缴:

(一)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收缴。

(二)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城镇非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少年儿童,由其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财政所(局)负责组织收缴。

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按于每年9月30日前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第七条 各收缴单位应当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参保信息登记和变更工作,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信息确认等其他相关工作,及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9月30日前缴费的,从10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为一个保险。

新生儿等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即时参保缴费,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从业人员,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休时如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累积缴费额可折抵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额。

第十条 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大病住院医疗和大病门诊医疗。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非从业人员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对少年儿童和大学生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适当增加适宜少年儿童的诊疗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具体办法按照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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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金,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定点人数包干限额使用,不得包干给个人,也不得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自主选择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普通门诊定点单位,在一个医疗内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金按照30%的标准支付。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40元,二级医疗机构67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在一个医疗内,第一次住院的,由个人全额负担;第二次住院减半负担;第三次以上住院不再负担。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在二级医疗机构支付60%,一级医疗机构支付6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支付65%,一级医疗机构支付70%;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0%;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70%。

在一个医疗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第十五条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患大病需门诊治疗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其门诊大病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大病病种及审定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执行。

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在一个医疗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一个医疗单独设立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执行。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在个人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经审定患大病门诊治疗的患者,治疗非审定病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普通门诊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 少年儿童、大学生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的标准设立。在一个医疗内,第一次住院的,由个人全额负担;第二次住院的,减半负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负担。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8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10000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90%。在一个医疗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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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医院 二级甲等)

第十七条 少年儿童、大学生患大病需门诊治疗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其门诊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大病病种及审定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在一个医疗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一个医疗单独设立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执行。

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少年儿童、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在一个医疗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第十九条 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其住院医疗、大病门诊医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第二十条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无责任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应标准支付;有责任人的,应当先由责任人给予赔偿,赔偿的医疗费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责任人确无赔偿能力或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其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应标准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须由本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转诊手续,并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外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并降低5个百分点支付。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因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人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及管理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非从业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实行医疗机构定点和协议管理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与参保人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非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及逐级转诊制度。参保人应当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患病首先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为患者办理转诊登记手续。

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登记手续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急诊、手术住院治疗、抢救直接住院治疗的除外。

参保人可以自由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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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基金的筹集和医疗费的结算给付、基金的会计核算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事业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审定基金预决算。

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相关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二)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参保信息登记、变更或者信息确认的;

(三)截留、挪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相关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将不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患者转诊的;

(三)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办理转诊手续的;

(四)与医院恶意串通转诊的;

(五)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依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相关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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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责任按照《平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五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和待遇标准按照收支平衡、待遇逐步提高的原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事项,参照《平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参保居民从2008年10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制发机关: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07-08-30

索引号:

0051***20070011 编

青劳社〔2007〕92号号:

题: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青岛市城镇居民医保卡》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城镇居民医保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卡》”)是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电子凭证。为规范《居民医保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居民医保卡》使用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医保卡》的样式

《居民医保卡》为磁条卡,正面印有“青岛市城镇居民医保卡”字样,背面为“社保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发卡日期、注意事项、挂失、咨询服务电话、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等字样。

二、《居民医保卡》的使用

㈠参保人可持《居民医保卡》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刷卡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㈡参保人到定点医院住院或到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门诊治疗时,持卡确认是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居民医保卡》的发放范围

凡参加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城镇居民,一人一卡。

四、《居民医保卡》的申领、发放和管理

㈠《居民医保卡》的申领

《居民医保卡》由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作。其中,已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重残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的少年儿童,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参保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居民医保卡》(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各类学校、托幼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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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负责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居民医保卡》。

㈡《居民医保卡》的发放

《居民医保卡》由各受理单位对制卡信息复核后,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制卡手续并发放到参保人手中。

发卡前,参保人急需就诊治疗的,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尽快给予办理,并及时通知该参保人或其代领人。

发卡过程中,如果出现个人信息错误、磁条串户,各发卡单位应将有关情况报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并及时做换卡处理。如果已经发放到参保居民手中后发现此类问题,由参保人或参保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出现漏制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制卡信息复核后,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制卡手续。

《居民医保卡》制作后,未发放给参保人之前,参保人的缴费地点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应回登记地领取《居民医保卡》。非登记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明确告知领卡人准确的领卡地点。

《居民医保卡》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㈢《居民医保卡》的挂失和补发

参保人遗失《居民医保卡》时,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电话挂失,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为:12333。挂失时应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或社保编号。办理电话挂失后,参保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正式挂失并补办新卡。其中,老年居民、重残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的少年儿童以及民办或私立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到就近的社会劳动保险办办理;其他学校及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到就近的机关事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制发新卡。

㈣《居民医保卡》的换发和写磁

《居民医保卡》损坏或消磁后,参保人可持损坏或消磁的《居民医保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本条第㈢项确定的管理机构办理换发或写磁手续。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换发新卡或办理写磁手续。

㈤《居民医保卡》的解挂

持卡人丢失《居民医保卡》,并办理了电话挂失后,在办理正式挂失前又找回该卡的,持卡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本条第㈢项确定的管理机构办理解挂手续。

参保人不得持已被挂失或注销的《居民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㈥《居民医保卡》的注

参保人因死亡、跨统筹区域流动或身份转换为城镇参保职工等原因终止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卡》将予以注销。其中,参保人身份转换为城镇参保职工的,《居民医保卡》注销后,应按规定换发《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参照《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5.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篇五

一、2014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01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一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二是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三是在我市长期居住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外来人员;四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保。

二、201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下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三、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城镇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居民医保,家庭成员以户口簿上登记的人员为准,一个家庭有两人以上(包括两人)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应同时参保,上年已参保居民及新办理参保的居民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缴费(上年已参保居民只需核对基本信息,不用重新登记,可直接缴费)。

低保、重度残疾人本首次参保及上已经参保的,除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外,低保居民另需填写《林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由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盖章;重度残疾居民另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并在《林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上的人员类别栏填写残疾人证号。

四、城镇居民何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什么时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是居民统一集中办理下参保登记和缴费的期限,参保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按时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居民,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逾期未办理的,只能推迟到下一申报缴费期内办理。

五、参保居民患病应到哪里诊治?

参保居民患病应在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长期异地居住参保居民患病应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除急诊外,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参保居民因病住院,需持定点医疗机构入院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单、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户口簿),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居民医保住院手续。

参保居民因生育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居民医保住院手续时,还需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内生育证明。

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需在住院3日内报医保中心备案,经核实确无明显责任人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有明确责任人的或未经医保中心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参保居民如何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因病在已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办理出院结算时,按政策规定,应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应报销的费用,由定点医院先垫付,定点医院按月到市医保中心进行结算拨付垫付费用。目前我市已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有:林州市人民医院,林州市第二、第五人民医院,林州市中医院,林州市肿瘤医院;安阳市人民医院,安阳地区医院,安阳151医院,安阳市第三、五、六人民医院,安阳市眼科医院、安阳市肿瘤医院、安阳市中医院。

在未实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然后持社会保障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申请表、出院证、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病历复印件等资料报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八、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本市外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如何办理转院手续?

参保居民的病情经本市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当的专科医疗机构会诊后,无法确诊治疗或本市无条件检查治疗的,由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填写《林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后,可转本市外指定的高一级医疗机构治疗。其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增加10%。

九、参保居民外出在本市外突发疾病如何就医?

参保居民外出在本市外突发疾病确需急诊,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于3日内报医保中心备案,病

1情稳定后应转回本市治疗。

十、参保居民在本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居民在本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支,出院后30日内,凭社会保障卡、转诊转院审批表、出院证、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病历复印件(首页,出、入院记录,医嘱,手术、麻醉、特殊治疗记录单,必要检查、化验单)等资料报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十一、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有哪些?

目前我市辖区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有:各乡镇卫生院、林州市人民医院、第二、第五人民医院、中医院、肿瘤医院、妇幼保健院、脑血管病医院、光明眼科医院、骨科医院。转外定点医疗机构有:安阳市人民医院,安阳地区医院,安阳151医院,安阳市第三、五、六人民医院,安阳市眼科医院、安阳市肿瘤医院、安阳市中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郑大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肿瘤医院,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郑州人民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限结核病治疗),新乡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限精神病治疗)。转省外的需到北京市三级以上当地定点医院。

十二、参保居民的社会保障卡如何制作、发放、使用?

居民参保后,核对居民参保基础信息无误后,初次制卡缴纳社会保障卡工本费10元,林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将核对无误后的参保居民基础信息传送到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政务中心,由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政务中心为参保居民统一制作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制好后,由医保中心组织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向参保居民发放。参保居民可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刷卡购买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药品,居民门诊账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十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何种医疗保险待遇?

1、居民医保门诊账户待遇

居民门诊账户是以参保居民个人名义建立的用于支付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账户,属个人所有,由个人按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居民门诊账户划入数额为每人每年20元。居民门诊账户本金和储蓄利息归参保居民个人所有,居民死亡后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使用;无人继承的归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

2、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待遇

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报销比例如下:

6.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起草说明 篇六

标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国发„日,我们发函至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10‟1810县(市、区)已被确定为国家新农保和城18日,55‟20号)文。98月510意见》201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件精神,结合我市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的实际,按照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我们起草了《太原市关于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太原市关于调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19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月日,市政府办公厅郭德魁副秘书长就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等问题召开了协调会议,但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问题依然存在分歧;月市政府办公厅张波秘书长就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问题中存在的分歧再次召开协调会议,议定基础养老金在中央财政每人每月的基础上,市财政增加元。现就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提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等有关情况和问题说明如下:

一、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提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市已率先在全省实现了城镇职工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但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这部分人群大多收入水平比较低,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其养老保险问题十分突出。今年,我市将从七月一日开始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要求,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填补这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空白,在全省率先实现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交市、尖草坪区、晋源区被确定为国家新农保试点县2011年,在人社部和省人社厅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努力,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阳曲县、娄烦县被确定为国家新农保试点县(区)部批准确定为国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我市城乡居民全部享受到了国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的优惠政策。

去年,我市已全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相对较低,及时调整提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有利于体现市委、市政府“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执政理念;有利于促进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及有关建议

2010年,清徐县、古(市、区)。10个县(市、区)也全。至此,;同时,我市

1、缴费与补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和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计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设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市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10元补贴,县(市、区费分别给予缴100元补20元,缴200元补30元,缴400元补3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

2、养老金待遇。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每人每月55元,市财政承担每人每月10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139。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元,市财政承担10元。其理由,一是尹蔚民部长原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时指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从全国角度来讲,开展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坚持低水平起步,首先解决制度“有没有”的问题,但作为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有条件的可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实现经济发展成果全民共享;二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以人为本、保障)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25

中央财政承担由于我国地域广阔,300元的补贴。8月份视察太

55元,缴元补40元,有条件的县(市、其中,民生”的执政理念;三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支出完全可以从享受到国家政策结余资金中解决;四是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规定,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不断上涨,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有利于增强城镇老年居民的生活保障能力;五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有利于调动广大城镇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六是参照中部六省和周边省会城市基础养老金的保障水平,如西安(元,市财政承担长沙(60元)要求,为实现经济发展成果共享,我市应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3、适当提高新农保待遇标准,实现城乡一体化。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城乡发展和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结合我市城镇化率较高的实际,我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也应提高到每人每月65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

三、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提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财政承担社保费用测算情况

(一)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市财政承担费用情况

据统计,全市符合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约万人,其中,年满周岁的13.8

120元)、郑州(根据转型跨越发展和建设一流省会城市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65元,市财政承担55

25元)、武汉(10元)我市城镇65元,根据国家统筹10万人; 16——、2059元,市财政承担10022.5。因此,元,市财政承担元。6.2万人。

1、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全市6.2万名60周岁以上的城镇老年人每人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65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5元,市财政承担10元。从7月1日启动此项工作后,下半年各级财政共需支出241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支出2046万元,市财政支出372万元。

2、缴费补贴(入口补)按参保率70%测算,预计参保人数人每年最低支付缴费补贴财政承20元),市县两级缴费补贴预计政支出96万元,县级财政支出上述两项合计,市财政下半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预计支出468万元。

(二)提高10元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情况

2011年新农保预计参保人数上的老年人12.2万人,始我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1、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上的农村老年人每人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市财政承担10元)出475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支出万元。

2、缴费补贴(入口补)

。全市16——59周岁的9.6万人。市县两级财政按每30元计算(市财政承担288万元,其中,市财192万元。

市财政承担费用56.2万人,其中,——59周岁的44万人。从10。全市12.265元。各级财政下半年基础养老金预计支4026万元。年满16——59周岁的参保人数预

13.8万人,元,县级60周岁以7月份开

60周岁以1016元。万名(中央财政承担市财政支出732计44万人,市县两级财政每人每年最低支付缴费补贴30元(市财政承担10元,县级财政承担20元),市县两级缴费补贴预计1320万元:其中,市财政支出440万元;县级财政支出880万元。

上述两项合计,市财政下半年新农保预计支出1172万元。

(三)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提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后,市财政总支出费用情况2011年,全市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的人员两项合计约72万人,其中,—59周岁的53.6万人。

1、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老保险和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确定为预计为18.4万名60周岁以上城乡老年人支出基础养老金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支出

2、缴费补贴(入口补)参保人数预计53.6万人,补贴30元(市财政承担级缴费补贴预计1608财政支出1072万元。上述两项合计,市财政预计支出财政为原6个非国家新农保试点县(区)的基础养老金1197万元,元,比2010年市财政新农保实际支出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6072万元;市财政支出。2011市县两级财政每人每年最低支付缴费10元,县级财政承担2011年市财政全年总支出为6

18.4万人,16—年7月,城镇居民养65元。各级财政下半年71761104万元。

16——59周岁的20元),市县两536万元;县级1640万元,加上上半年市5.7万名老年人支付2837万3202万元,减少财政支

60。2011年,年满万元:其中,市财政支出 出365万元。从2012年开始,市财政在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情况下应承担费用2744万元,比2010年减少支出458万元。

四、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亟需解决的有关问题

2010年3月4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印发了《常务会议纪要》明确要求解决我市县、乡两级农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市、县(市、区)、乡镇(街办)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仍未按要求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农保工作的开展。2011年7月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其职能由原承担新农保工作的经办机构承办,这样使原本就人员短缺、设施落后的各级农保经办机构更加难以适应。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具有点多、线长、覆盖面广的特点,为确保这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亟需解决以下问题:

(一)基层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

1、健全县级经办机构、适当增加人员目前,我市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没有独立的县级经办机构,其农保工作由居民医保、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办理,其他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名称不

一、人员短缺、经费紧张,严重影响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为此,1日起,我市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晋源区为自收自支单位,7

‟3号),(„2010、行政村四级计算机网络服务平台

建议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成立独立的全额事业单位开展工作;同时根据工作要求,核定人员编制,增加工作人员,按照部里要求按每9000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工作人员测算,全市县级经办机构应配备工作人员94名,而现有人员编制41名,需增加人员编制53名。

2、乡镇(街办)需配备工作人员全市有乡镇(街办)2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缴费、养老金发放、信息核对等工作,乡镇(街办)需配备作人员。目前,每个乡镇(街办)劳动保障事务所(站)仅有名工作人员,还需增加

3、村(居)委会代办人员的工作经费全市有社区居委会代办员负责本区域内参保城镇居民身份的认定、保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等工作计算,全市需有代办员代办员按每位服务对象每年补助方式,解决代办员的工作经费问题。

(二)四级计算机网络服务平台建设问题目前,由于我市尚未建立市、县(市、区)行政村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四级计算机网络服务平台,经办机构在开展工作时,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工作效率低下,且易出现人为问题,因此,亟需建立四级计算机网络服务平台。四级网络服务平台建设费用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投资建设,市负

104个,每个乡镇(街办)最少应配备名工作人员。471个,按照每个居委会最少配备

3—5元的标准,208942名。对居委会通过购买服务、乡镇(街办)1名、名工104

2责市级网络建设费用,县(市、区)负责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与乡镇(街办)保障事务所和行政村(居委会)的网络建设费用。经向专业计算机网络公司咨询,按最节约和最经济配置原则测算,建设四级计算机网络平台预计市投资约400万元左右,县(市、区)投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宣传、培训、印刷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启动工作经费大约预计201、宣传费用

2、培训费用

3、印刷费用以上汇报如有不妥,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指正!

7.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篇七

(2009-12-10 10: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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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

高原地区

杂谈 ▼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参保范围有: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目前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2、城镇个体劳动者;

3、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何规定,需要哪些资料?

答: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批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营状况和缴款能力证明以及《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三)企业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所在单位凭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统一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企业职工缴纳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企业职工的月缴费标准是职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的28%,其中20%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8%由职工个人承担。若职工本人工资总额低于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其缴费基数;若职工本人工资总额高于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其缴费基数。

(五)参保单位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至10日内,持纳税代码卡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从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费手续,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六)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在法定期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予受理并责令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人数等情况,确定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提交地税机关征缴。

(七)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导致劳动者养老待遇受到损失的,如何处理?

答:因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导致劳动者养老待遇受到损失的,由参保单位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负责赔偿。

(八)哪些人员可申请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答:申请补缴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补缴手续:

1、申请补缴的应参保单位和职工;

2、申请补缴的个人参保人员;

3、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

照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

(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计算?

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间在5年内(以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时的上一年往前推算)和超过5年两部分,分段计算。具体为:

应补缴金额=5年内应补缴金额+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

其中:5年内应补缴金额=各缴费基数×28%+应缴个人帐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

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申办补缴手续上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补缴各缴费指数之和×20%。

(十)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期间被招收为固定工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龄如何计算?是否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临时工经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1986年10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则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如何参加、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答:

1、机关事业单位现在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应由用人单位统一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应从与之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为其办理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最早不得超过1992年4月。

2、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已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自愿申请补办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的,最早可从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1日。

(十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

1、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十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但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但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一次性补缴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含个人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其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2、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一次性补缴了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参保人员,全额退还其参保时一次性补缴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之后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每满1年加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同时全额支付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

3、个人参保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延长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之月,再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

(十四)法定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

1、企业职工和失业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和农民工年满55周岁。

2、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保缴费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年满55周岁。

(十五)办理退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正常退休:个人人事档案、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领取养老金的存折或卡(工商银行或邮政银行)、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女职工离开干部管理岗位两年及其以上且年满50周岁的,应提交本人申请。

病退休:同正常退休,另需提供《重庆市职工因病退休鉴定表》。

特殊工种退休:同正常退休,另需提供原始依据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性质及年限。

(十六)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特殊工种退休,是指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

1、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

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的。

(十七)退休时间、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如何界定?

答:正常退休以其达到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作为退休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

病退休(职)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下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结论的次月作为退休(职)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特殊工种退休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当月作为退休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

提前退休按国家和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的次月作为退休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无具体时间规定的,以审批当月作为退休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

对申报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的,其申报的当月作为审核时间,次月作为审批时间。

(十八)最低养老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从2009年1月1日起(参加2009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人员从2009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起),月基本养老金不足500元的补足到500元。

(十九)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出生时间?

答:当职工(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当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二十)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救济金计发标准是多少?

8.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篇八

这里有

为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连续缴费不脱保,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9月1日起,凯里市社保局启动了2018年度凯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

近日不少的听众朋友给FM89.8打电话咨询关于社保的一些问题,帮忙记者整合了听众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黔东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工伤生育待遇审理科副科长杨琼接受了帮忙记者的采访,并对听众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听众问题1:社保和医保有什么区别,问什么要缴纳社保和医保?杨琼副科长:医保是社保其中的一个险种。社保全称是社会保险,他主要包括的项目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制度是为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听众问题2:在网上看到城镇居民从9月1号起缴纳的医保费用是180元?杨琼副科长:居民医疗保险180元的收费是根据贵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7113号)要求定的。由于《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文件要求,坚持实行“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简称“六统一”)。新农合的筹资标准是120元/人,为此,黔东南州人局已经州医改办申请,州医改办行成文件向省医改办上级部门请示,建议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统一按120元/人标准执行,此事正在办理中,具体的业务办理在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当地社保部门咨询办理。

听众问题3;有单位的是否可以自己缴纳社保?如果单位不缴纳怎么办?杨琼副科长:有就业单位的由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这是就业者自身的权利。可以自己缴纳的人群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就业的人群)可以自行缴纳。如果遇到单位不为单位职工缴纳社保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就业者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应该享有的权利。温馨提示:(一)缴费时间:

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参保群众,实行6个月待遇等待期)。

(二)缴费地点:

所属街道(社区)。898帮忙记者还给大家了解了一些关于医保的问题哦!

一、住院起付线,有调整吗?答:有,根据医院等级进行调整的。一级医院原来住院起付线:60元,现在调整为:200元;二级医院原来住院起付线:200元,现在调整为:300元;三级医院原来住院起付线;30元,现在调整为:600元;

二、基本医疗、大额医疗住院报销比例有调整吗?答:没有。与调整前一样,根据医院等级不同,报销比例也不同。一级医院:在职职工报销比例87%,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6.5%;二级医院:在职职工报销比例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4.4%;二级医院:在职职工报销比例83%,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1.9%;不论在哪级医院发生大额医疗报销比例都是95%。

三、转诊转院时,与原来住院待遇有改变吗?答:有,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我州参保人员在州内二级及以下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都按调整后相应医院的等级标准执行。第二种是:州内二级医院转州内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线按调整后三级医院起付标准执行,调整前报销比例没有下降,调整后下降10个百分点。第三种是:州内参保人员转往州外医院(属就医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调整前起付线按当地医院等级收取,调整后按1200元。

四、没有转诊转院手续的,可以报销医药费吗?答:政策调整前不能报,调整后可以。但是必须是在就医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五、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是多少?答:起付线是1500元,报销比例是50%。不论是州内、州外都一样执行这个标准。

六、如果因为病情属急诊急救、突发疾病,没有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报销吗?答:可以,应当在入院后10天内将住院证及医院提供的首次入院记录等材料到参保地补办手续,然后按相关规定享受待遇,没有补办理转院手续的,按未转院的标准执行。

七、转诊转院的程序怎样办理?答:由办理转诊手续的人员提供协议医院出具的转诊转院通知单(有主诊医师和分管院长签字)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方可享受相应待遇。

八、转诊转院后,医疗费用怎样报销?答:通过转诊转院,尽量选择全国已联网开通的协议医院(省内、省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住院医院直接结算,如转往未开通全国联网的省外医院,发生医疗费用全额现金垫付后,按要求提供材料,到参保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九、以上报销比例是指发生的总费用吗?答:不是。是指符合医疗保险支付项目规定范围内的费用(自费、自付的费用除外)。

十、调整政策后全年的最高支付标准是多少?答:调整后的最高支付标准与之前一样,全年都是20万元。但是,基本医疗保险段与大额医疗段有改变,调整前基本医疗保险是5万元,大额医疗15万元;现在调整基本医疗保险8万元,大额医疗保险12万元。

另外对于工伤保险有一个需要提醒特别大家注意的问题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怎么办?答: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须积级组织抢救,并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以书面或电传等方式向登记参保的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同时报送《贵州省工伤事故信息快报》,以保障工伤人员的就医治疗。

记者:刘芳塬责任编辑: 蒋丽薇、晶晶媒体编辑:晨熙 路况、新闻热线:0855-8234898赞 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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