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作规范(精选3篇)
1.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作规范 篇一
沈所镇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合同书
编号:
甲方:
乙方:夫、妻
现居住址:
户籍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的共同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向乙方提供计生政策、避孕节育知识、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和咨询,指导乙方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2、乙方按政策生育后,应自觉在规定时间内到 沈所镇计生服务站(所)选择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按省《条例》及有关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产后三个月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产后三个月内首选结扎措施。
3、乙方已生育个孩子,自愿参加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在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自愿采取方法进行避孕节育,如避孕失效导致计划外怀孕,将主动落实补救措施,保证不计划外生育。
4、乙方(包括首选结扎节育术后未满一年者)每年 四 次,自觉到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服务所接受孕情检查,甲方在孕情检查的同时为乙方提供每年一次的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
5、乙方若选择非首选节育措施,必须严格按协议规定现场进行孕情检查。如违反协议规定,漏查一次或者节育措施失败造成计划外怀孕人工流产者,甲方将按省《条例》规定,对乙方实行首选节育措施,其手术费用按省《条例》及有关规定支付。
6、乙方如违反协议,造成计划外生育,愿按省《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
7、本协议履行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女方满49周岁止。
以上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居住地(户籍地)村(居)委一份,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夫
经办人:妻
年月日
2.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作规范 篇二
关键词:知情选择,避孕方法,变化,对策
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是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核心,旨在让育龄妇女在完全理解其所需的必要信息的基础上,个人可以自主而知情地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1,2],它既关系到广大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权利,也事关长效避孕模式推行和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因此,如何使育龄妇女,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的育龄妇女,了解和掌握相关的信息、选择有效的避孕方法,是帮助她们安全健康地渡过育龄期的关键问题,也是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关键[3]。桐庐县自2001年实施避孕方法知情选择至今已有9年,期间全县育龄妇女避孕方法构成有何变化?对稳定低生育水平会不会带来一定压力?本文通过对实施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后育龄妇女的避孕方法构成发生变化的原因,进行纵横向的深层比较分析,提出了几点对策建议,为创建国家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提供决策依据。
1 知情选择后避孕方法构成变化
1.1 纵向比:避孕方法更趋多元化,长效措施比例逐年低幅下降
通过对2000年以来部分年限节育情况的分析,我们发现知情选择的实施,对桐庐县避孕方法构成的影响是:长效避孕措施逐年低幅下降,以避孕套为主的短效避孕措施比例有所上升,避孕方法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表1)。
1.2 横向比: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高于杭州市及山区五县(市)平均水平
根据杭州市计划生育报表显示,2009年6月止,全市长效避孕措施率为67.41%,其中山区五县(市)长效避孕措施率平均为84.53%,桐庐县为89.39%,比杭州市平均水平高出21.98个百分点,比山区五县(市)平均水平高出4.86个百分点(表2)。
1.3 城乡比:社区居民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远低于农村居民
抽取桐庐县桐君街道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间已婚、生育的育龄妇女长效避孕措施落实情况为:社区片370名育龄妇女,已落实长效措施63名,长效节育落实率为17.03%;农村片314名育龄妇女,已落实长效措施220名,长效节育落实率为70.06%。社区居民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比农村居民低53.03%。
2 避孕方法构成变化的原因分析
实施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后,基本结束了“一胎放环、二胎结扎”的传统的避孕节育模式,在“群众知情、政府引导、倡导长效”的原则下,育龄妇女对避孕方法有了较为自主的选择,这势必引起避孕方法构成的变化。分析育龄夫妇选择过程中的主观、客观因素,对如何加强政府引导的针对性、保障育龄夫妇生殖健康权利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为此,我们开展了一系列定性(个人深入访谈)的研究。
我们采用分层抽样方法,分别以长效措施落实率高、中、低的8个乡镇部分行政村为调查单元,以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间已婚生育的育龄妇女为访谈对象,对没有落实长效措施的问卷设20个备选项目,已落实长效措施的设15个备选项目,以无记名形式随机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访谈333个对象中有181人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占访谈总数的54.35%。在177份有效问卷中,对避孕知识充分“知情”的5项,共选360人次,因“知情”而选择长效的4类,共选314人次,占调查总选项的68.08%,另有144已落实长效措施的育龄妇女认为“每年两次‘三查’对自己有好处”。这充分说明,对各种避孕节育措施的利弊充分“知情”成了育龄妇女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主要原因,以“三查”为主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促进了长效措施的落实。而未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主要原因是,对长效措施有心理恐惧或抵触(占调查总选项的51.30%)和宣传不到位导致育龄妇女没能充分“知情”(占调查总选项的41.37%)。
3 深化“知情选择”,优化避孕方法构成的对策建议
3.1 辩证地看待知情选择引起的避孕方法构成变化
实施知情选择9年来,桐庐县避孕方法构成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表现为长效措施逐年低幅下降,短效措施对应增长,增加了意外妊娠的可能,给稳定低生育水平带来潜在的压力,也不利于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但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开展,是计划生育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转变的一种必然结果,势必导致避孕方法构成的多元化。因此,我们要对避孕方法构成的变化要做一些理性的分析,既要关注重视长效措施的落实,又不机械地片面地追求避孕方法构成中的长效措施落实率。事实上,从桐庐县实施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后的计划生育相关报表数据看,计划外怀孕率一直稳定在1%左右,未引起明显的反弹,说明桐庐县目前避孕方法的构成仍较为合理。
3.2 加强宣传教育,让育龄妇女充分“知情”
宣传教育是广大育龄人群“知情”的前提。但是,目前在长效措施的引导上却因管理者往往带着引导长效的主观愿望,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趋利避害,从而引起育龄妇女反感。因此,宣传教育工作要注意以下环节:一是宣传时不能只说利不说弊。应向育龄人群详细介绍避孕节育措施的有效性、优缺点、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等知识,真正让育龄妇女充分“知情”,从而有助于其做出适合自己的选择。二是时要注意语言交流的技巧。针对每位育龄群众的年龄、身体、生育、性生活、避孕意愿及对避孕节育措施的了解程度等基本状况,实施个性化避孕节育服务,不简单灌输。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宣传引导。通过落实者现身说法,让社会力量作为第三方介入或配合,使宣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四是关注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针对桐庐县目前呈现年龄越小、文化程度越高的妇女长效措施率越低,社区居民的长效措施率明显低于农村居民的现状,充分利用社区文化中心、互联网、电视和电台生殖健康栏目、生育关怀论坛等载体,进行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教育。
3.3 提供优质服务,让育龄妇女充分“选择”
避孕的方法种类很多,如何选择适合的、有效的、安全的避孕措施,是每位育龄妇女都关心的问题。而受文化程度、避孕知识高低等因素影响,服务对象在一定程度上依赖或部分依赖服务人员提供的信息和建议,她们的最终决定取决于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一是在长效和短效措施之间,引导育龄妇女解决“怎么选”的问题。一个优秀的计生服务员,会借助随访的机会,细致地向育龄妇女灌输避孕节育方法的原理和优缺点。因此,在大多数乡镇、村计生服务员无临床医学经验和背景的前提下,要为她们提供系统培训生殖健康概念、咨询技巧、避孕方法等知识的机会,提高她们正确引导的能力和水平,帮助育龄妇女在众多的长、短效避孕措施中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方法,从中引导长效避孕方法。二是在落实长效措施的过程中,引导育龄妇女解决“选什么”的问题。面对型号繁多的避孕药具,乡镇(村)计生服务员和专业技术服务人员要根据育龄妇女的自身情况,对避孕药具的品种和型号作出科学、有效的评价,帮助她们选择好适合自身的安全、有效、舒适、副反应小的避孕药具。
3.4 树立以人为本意识,全面深化优质服务
一方面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提高计生人员的服务素质,拓展服务领域。研究制定县、乡、村三级技术服务人员随访工作规范;明确三级技术服务人员的职责与任务,全面深化优质服务;将服务平台前移,让宣传教育更具实效性和直接性。另一方面要以人为本,以解决育龄群众实际困难为出发点,出台一些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如对贫困家庭进行一对一帮扶、独生子女奖励、落实长效措施奖励、节育手术后遗症救助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等措施,保障育龄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引导和转变传统的生育观念,使他们的避孕节育行为变被动为主动[4]。
参考文献
[1]王代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现状与对策探讨[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 2007, 15 (2) :75-76.
[2]高尔生, 肖绍博.武俊青主编.避孕节育优质服务与知情选择[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 2002.
[3]任宁, 苏萍, 管黄涛等.农村妇女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影响因素的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 2003, 19 (11) :1288-1289.
3.计划生育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协议书 篇三
编号:
甲方:[村(居)委
乙方:育龄夫妇夫、妻
身份证号码:夫:妻:
现居住址:电话号码:户籍地址: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使计划生育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的要求,推进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对各村(居)委会中已生育小孩的因身体原因暂不宜上环或结扎的夫妇、在医生的指导和育龄夫妇知情的基础上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确保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经甲、乙双方的共同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配合计生技术服务部门为乙方提供计生政策、避孕节育知识、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和咨询,介绍各种避孕节育方法的效果、优缺点,指导乙方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2、乙方按政策生育后,应自觉在规定时间内到上饶镇计生服务站(所)选择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按省《条例》及有关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产后三个月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产后三个月内首选结扎措施。
3、乙方已生育贰个孩子,因身体原因不宜上环、结扎,自愿参加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在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自愿采取避孕套方法进行避孕节育。此外,按医生指定的时间到镇计生服务所复查,经治愈后按“生育一孩首选上环,生育二孩首选结扎”的规定落实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
4、乙方必须按镇的统一排期每4个月一次到计生服务所接受查环查孕,防止政策外怀孕。如避孕失效导致政策外怀孕,应主动落实补救措施,保证不政策外生育。甲方在查环查孕检查的同时为乙方提供每年一次的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乙方如不按甲方要求参加统一排期的查环查孕,甲方将取消乙方避孕方法知情选择资格。
5、乙方若选择非首选节育措施,必须严格按协议规定现场进行孕情检查。如违反协议规定,漏查一次或者节育措施失败造成政策外怀孕而落实补救措施者,甲方将按省《条例》规定,对乙方实行首选节育措施,其手术费用按省《条例》及有关规定支付。
6、乙方如违反协议,造成政策外生育,愿按省《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
7、本协议履行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女方满49周岁止。
以上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居住地(户籍地)村(居)委一份,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签名):夫
经办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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