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科化学品管理(共10篇)(共10篇)
1.病理科化学品管理 篇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一目的
为合理使用制毒化学品,规范易制度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易制度化学品遗失、误用等导致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二 范围
本制度使用无锡市泽蓉汽车涂料有限公司易制度化学品管理。三 职责部门
公司采购员负责易制度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员负责易制度化学品的入库、发放。
四 内容 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由车间负责人填写申请单并报生产科负责人审核后,由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单上必须注明采购的数量、规格型号。采购员凭申请单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选购供应商时采购员必须对不同的生产单位生产资质、化学品规格型号、服务品质等进行考察,考核合格后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供货方式、交货日期、采购的化学品数量、必须提供的化学品的物料技术说明书。供应商送货进厂时必须由采购员、保管员共同验收货物,验收时必须观察包装容器有无安全标签、MSDS、规格、数量、有无破损等进行检查,全部合格后有保管员、采购员、送货人在送货单上签字。供应商供货时必须附送生产单位的资质证书、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的资质证书。采购的化学品入库时保管员必须对库房原有的库存量、进库量认真核对登记。
7易制毒化学品时由车间操作人员根据工艺、订单填写领料单,领料单经车间负责人签字、生产部负责人批准后领料。
8保管员凭领料单发料,发料时必须进行登记,登记时注明日期、领料人、发料人、发货数量;发料单后附领料单。
9如未及时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及时归还库房保管员保管,如放在车间则必须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专门贮存柜储存。
10禁止私自将易制毒化学品出借、转卖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带出厂外。保管员应对库存量进行经常性检查,如发现原料丢失、被盗、被抢,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保管员应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容器进行检查,发现泄漏、变质的应及时处理。
1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储存应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791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
2..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篇二
编制:胡文浩
1056203805@qq.co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其中爆炸物品管理执行《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内容,以国家公布标准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及国家相关部门所公布的名录为准。
第四条 各分部经理,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安质部
(一)、监督检查各单位在有关危险化学品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参加项目经理部组织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大检查和日常检查,对检查出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对其进行的验证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人员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工作。(四)、参加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物机部
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三)、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第七条 分部安质部
(一)、牵头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大检查。
(二)、监督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并对其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
(三)、经常巡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情况,检查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运输、储存、发放、使用时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情况,如发现隐患或违章作业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四)、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八条 分部物机部
(一)、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危险品管理规章制度,实现危险化学品计划采购的有效控制,确保使用的物资符合质量标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发放的安全控制措施、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工程物资管理办法》中要求,负责危险化学品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做好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九条 各单位物资部门在采购危险化学品之前,对于国家控制的危险品,应到当地政府部门办法相关手续,并调查危险化学品供方的环境条件,评价供方能力。
第十条 各单位物资部门在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必须要求供方提供化学品的产品合格证、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或有关化学品的使用说明。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化学品上应有“危险品”、“防火”、“防爆”及有害等标识,或提供相关的颜色和图案标识。
第十二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单位使用生产、科研、医疗卫生等剧毒化学品时,应当向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各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由集团公司出具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第十三条 对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各生产单位物资部门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时,管库员应对化学品进行必要的检查,应保证入库的化学品包装完整、标识清晰。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十五条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8]174号)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2013第2号)有关规定,并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国家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六条 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应选择有运输化学品资格的单位和持证的司机进行运输。应对运输方提出环境方面的要求,并对其进行控制。装运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第十七条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 各单位托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各单位交付托运时应按规定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托运人。
各单位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照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防止撞击、倾倒,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二十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应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炸措施。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时,应根据其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二十二条 运输剧毒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 2人。第二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二十四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灭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发放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物资部门应建立、健全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由安检、公安部门共同认定,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贮存室内。贮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严格的核查登记。应制定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储存、标识,应有相关化学品的MSDS。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隔离。
(一)、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物品同存一库;(二)、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三)、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四)、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五)、危险化学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六)、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时,应采取防挥发、防泄漏、防火、防爆炸等预防措施,库房中应有处理泄漏、着火等应急保护设施。
第三十一条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一)、保管人员应熟悉相关化学品的MSDS及相关的应急程序。
(二)、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三)、保管人员应做好每日的交接记录。
(四)、非保管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危险物品仓库,特殊情况需经领导签字批准方可进入。
第三十二条 剧毒物品、炸药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三十三条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由发放人员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发放记录。
第三十五条 安质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库安全技术措施、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危险化学品领用制度,使用岗位应有相关化学品的MSDS。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四十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安质部应加强对使用场所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使用单位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四十二条 凡使用爆炸物品,执行经理部的《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剧毒物品的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使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安质人员应对操作人员上岗及个人防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第四十五条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第四十六条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移装和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四十八条 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五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未作规定的,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经过公安部门的同意。
第五十四条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一)、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二)、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三)、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废弃。
第五十五条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八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原则执行《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具体细目按以下条款办理。
(一)、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二)、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主管部门、公安分处及安质部。
(三)、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单位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四)、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五)、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六)、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第五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主管部门、公安分处及安质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上报经理部,视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章 危险化学品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废弃、事故处理等全过程均要有完整记录。记录必须真实、详细、准确,不得随意涂改,并及时存档。
3.大学化学品管理办法 篇三
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学品的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江苏省教育科研和医疗单位剧毒化学品治安安全管理规定》(苏公规﹝201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品包括普通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以下八大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单位和师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校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科学研究部、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以及各学院(部)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批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核;办理化学品入账手续;化学品安全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化学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化学品处置费用、突发事件处理费用等经费保障。
(五)教务处负责提供教学实验相关资料,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六)科学研究部负责提供科研实验相关资料,负责涉及军工保密的科研项目管理和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七)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学生入学安全教育,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八)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各实验中心(课题组)所有化学品的申购初审和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的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和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与学校签订《 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和化学品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和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类实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与各实验中心(课题组)的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做到责任到人,杜绝违规、违章事件发生。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师生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四)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按照学校、公安等部门的要求,对化学品管理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五)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事故时,根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同时上报学校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必须迅速查清事故发生根源,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再发生。
第六条 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化学品使用单位务必树立“安全第一,人人有责”的意识。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化学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安全管理员不得任意调换,且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
第七条 校内具有独立法人的科研机构和企业从事化学品生产、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自行承担处理费用和相应责任,其管理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
第三章 申请与购买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要在广大师生中树立节约意识,合理控制化学品的使用量,杜绝浪费。在实验过程中,要尽量使用无危害或低危害性化学品代替危害性较高的化学品。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在国家许可的化学品经营单位购置化学品,严禁从非法渠道购买。严禁从没有合法资质的单位邮寄购买化学品。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接收和转让危险化学品。若科研协作确需的,须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审批。剧毒品还须分管校长签字并报公安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因教学、科研实验需要购买危险化学品者,须填写 危险化学品申购单,签订《危险化学品申购单位和申购人承诺书》,经所在单位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对申请的危化品品种、数量、存储条件、安全措施等进行审核,至保卫处审批。最后由专人至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使用单位每次申请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三个月内的用量,最多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使用单位必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专门人员持备案证明购买。
第十三条 化学品购买后须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要求办理入账手续,经审核签章后方可至财务处报销。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尽可能不使用剧毒品,而是寻找合适的替代品。在确无替代品时,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保卫处审批,并经分管校长同意,最后再经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使用。
第四章 储存与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建立化学品帐册。化学品购进、入账、领用、使用、销毁处置等环节都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并和学校总账相符。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申购人、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是学校正式在编人员。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配备化学品专用存储场所,并由专人负责。储存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防盗措施到位,严禁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实验室应配备化学品专用存放柜,严格分类、定位、定点有序存放,做到零整分开,不得混放、混装;应有准确的使用计量和详细的记录。
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双人双锁”、“双本账”,建立购买、使用台帐并保存2年备查。
剧毒品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等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人防、物防和技防要求。其中,专用保险柜不得低于《防盗保险柜》(GB10409)中A类防盗保险柜标准,重量小于340公斤时,应采用螺栓内藏的方式与钢筋混凝土地面或实体墙壁相固定。存储剧毒品场所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并与公安部门联网。第十八条 实验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并相互监督,保证化学品的使用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及时填写《 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表》,随时接受学校和公安部门的检查。
第十九条 若在实验中使用易挥发试剂,或是会产生有毒、有害、刺激性气体或烟雾的,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防止危害人体健康,污染周边环境。第二十条 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对自身安全负直接责任。严禁学生把化学品带出实验室。学生使用化学品须在实验教师指导下进行。实验前,指导老师须向学生说明具体操作规程、应急处置办法、残留物清理工作等。实验中,指导老师须加强巡视和指导。若发生事故,追究相关指导教师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严禁私自赠送、调拨化学品。若确有需要的,须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严禁闲杂人等进入实验室。严禁将食品和饮料等带入实验室。严禁在校车、私家车和公共车辆上携带化学品。严禁携带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和其他重要场所。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品的车辆。
第二十三条 若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危险化学品丢失的,须报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保卫处报告公安部门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入账标签”完整无损。若出现污损、脱落导致标示不明的,应及时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补办。
第五章 废弃化学品处置
第二十五条 为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须遵循“减少废物产生、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选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须尽量无害化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须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或根据需要不定期收集和处置化学废弃物。处置工作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师生不得在校内外丢弃化学品。严禁将可能污染环境的化学废液、废渣倒入普通下水道,或将危险化学废弃物(包括受沾染的容器具)随意弃置、填埋。严禁将危险化学废弃物与生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等其它危险废弃物一起混装回收。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各实验中心(课题组)废弃化学品的分类和收集,并妥善存储于指定地点。
第二十八条 盛放过危险化学品的器皿和包装物,在实验结束后须妥善清洗。器皿或包装物损毁的,不得随意丢弃,须填报《
危险化学品损毁登记表》,按照学校规定处置。有残留物的容器,须在容器外加贴标签。储存废弃物的容器必须密封且没有破损。使用单位处置化学废弃物,应填写《 化学废弃物统计表》,经所在单位签章后,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汇总。汇总后上报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最后由专业废弃物处置公司处置。
第二十九条 处置化学废弃物的费用按照招标的费用结算。学校将逐步建立化学废弃物处置费用分担机制,以强化化学品使用人员的责任意识。
第六章 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定期组织实验室的全面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实验中心(课题组)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及时上报。第三十二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具有事故隐患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发出立即停止使用的通知,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学校和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对于提出的整改要求,必须及时作出反馈和整改。
第三十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和各单位须组织多种类型的安全教育或培训活动,详细制定计划,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尤其要重视对新进入实验室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的培训教育工作,强调必须依照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定和规程进行实验。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严格执行有关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使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予以没收有关物品或通报批评等处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将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暂行办法》(南工校资[2007]10号)同时废止。学校所公布的其他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或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或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篇四
第第一一节节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公司所生产使用的硫酸、盐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上虞市安监局、上虞市禁毒大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生产、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车间)。
第三条
生产副总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管领导。安全环保部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的专管人员由市场部内勤员兼任。储运部是仓储保管和发放易制毒化学品的责任部门;其他生产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车间)负责各自责任区内的管理工作。
第第二二节节
职职
责责
第一条
分管领导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2.建立健全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措施,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工作会议。
3.对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并落实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4.每季度组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抓好整改工作的落实。
5.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对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第二条
专管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2.负责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相关台帐,落实供应、仓贮、使用相关数据的上报工作。3.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库房及贮罐的储存管理工作,认真抓好安全防范工作落实。
4.做好与当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协助供销部门办理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用证明。
5.服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积极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工作,自觉按要求参加例会,主动按时上报统计数据。
第三条 储运部管理职责:
1.对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贮槽和贮罐的管理,要严格落实防盗、防破坏和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措施,配备好灭火器和防盗报警设施,对车间的贮槽要做好进料口的管理工作。
2.易制毒化学品仓储保管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人员变动需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3.仓储保管人员要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和本企业有关物资出入库管理规定,及时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工作,办理出入库手续时要做到品名、数量准确无误。4.仓储保管人员在易制毒化学品发货前,必须验证购买方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如手续不全,严禁发货。
5.如属非龙盛集团内部购买的单位,应查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同时应查验购买方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及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备案证明。
6.仓储保管人员应在发货前认真查验购买经办人(或司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文书。
7.仓储保管人员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才可就本公司生产的,与手续相符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发货。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安全环保部、安盛公司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储运部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发货台账,清楚、完整、如实的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信息。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至少2年以备查。9.仓储保管人员要了解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特性,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措施,对易制毒化学品要做到合理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的安全。10.对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区,要做好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并做好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发现易制毒化学品被盗和破坏,要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11.仓储保管人员要及时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台帐的登记工作,次月五日前填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情况月报表,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四条
采购、销售人员(以下简称采供人员)主要职责:
1.易制毒化学品采供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学历,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人员变动需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审批。2.公司购用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前,采供人员必须对生产、经营单位资质作深入调查,并查验复印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严禁向无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购买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3.公司购用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采供人员应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并及时提供给生产、经营单位作销售依据。
4.办理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后,采供人员要严格控制好购用证数量和有效期限,严禁少批多购和超期购买。
5.采供人员对购买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严禁转让、出售和借用。
6.认真做好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台帐的登记工作,及时掌握和了解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量和储存量情况,次月五日前填好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情况月报表,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五条
生产、使用部门(车间)的主要职责:
1.生产车间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2.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使用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3.易制毒化学品要实行专用贮罐储存,在贮罐周围要落实做好防护栏设施,对进料口、出料口实行上锁管理,由公司仓储保管员和生产车间当班班长负责管理。4.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必须有2人同时进行操作,做好核对复核工作,保证计量准确无误,并按台帐规定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5.使用人员要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特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在车间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发生重大问题按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做好处理工作,6.专管人员要掌握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储存量和使用情况,做好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并做好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7.生产车间要及时做好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台帐的登记工作,次月五日前填好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情况月报表,分别报公司供应部门和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
1.安全环保部安全管理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的监督检查;对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依法予以查处。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第三三节节
日日常常管管理理
第七条
在购买、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部门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根据公司生产需求,制定购用易制毒化学品申报计划,并于年初上报当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须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申领购用证明后,方可向具有公安机关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的单位购买。严禁向无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单位或个人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实行专用仓库、贮罐储存,建立使用管理台帐,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双帐、双人双锁、双人保管、双人领用的“五双”制度。严禁转让、出售和借用。
第十一条
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巡查值班制度,落实防火、防盗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参加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定期召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会议,自觉服从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主动按时上报统计数字。
第第四四节节
其其
他他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属情节轻微的,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从重从严处罚,并可同时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篇五
为加强xxx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xxx单位财产安全,保护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xxx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x字„20xx‟18号),结合xxx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二条xxx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技术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以“危险化学品谁使用、安全谁负责”为原则,落实校内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xxx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购买、运输和储存安全
第四条使用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必须提交《xxx单位危险化学品购买审批表》(见附件1),购买公安部门严格控制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须经处级单位审核,保卫处审批。其他危险化学品须经处级单位审批。购买同时由使用单位携带审批资料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使用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前,须确保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具备相应的存储条件,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特点,按量购买。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在具有相应资2-
规定,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置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废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学品废物,应按下列类别分类收集和处置:一般化学废液、剧毒化学废液、废旧化学试剂、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化学固体废物、瓶装化学气体等。
第十七条产生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单位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理工作,将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废物暂时分类收集并合理存放,由xxx单位统一组织收运和处置。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废物的收集、暂存和处置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废物收集后不得混储;收集容器应密闭可靠,不破碎泄漏;应存放在适当场所和位置,避免高温、日晒、雨淋或妨碍交通;
(二)对具有放射性或感染性的危险化学品废物,应分别单独收集并密封,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加以适当屏蔽和隔离;
(三)对已收集暂存的危险化学品废物,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避免遭受他人取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
(四)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危险化学品废物随意丢弃、掩埋地下或排入下水管道及任何水源。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置,原则上每学期xxx单位集中组织1次,由处级单位提交《xxx单位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置审批表》(见附件2)和废物清单等相关资料,实验室与资产管
理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处置。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置。
第二十条处级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的人员接受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 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专项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要保护现场,及时向xxx单位报告。凡可能自行救援的,使用单位应立即组织救援,边救援边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xxx单位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并造成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视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xxx单位危险化学品购买审批表
6.危险化学品物品管理制度 篇六
管理制度
编写: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2013年01月01日 2013年01月10日
1目的和范围
1.1为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和健康及生产安全,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部室、生产公司、外来人员等。2编制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规。
2.2每次考核后,按照PDCA循环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2.3参照本公司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职责:
3.1 各级主要管理人员。
3.1.1 应对本单位作业过程中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工作负责。3.1.2 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标准。
3.1.3 对确保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的设施完善负责。
3.1.4 经常深入实际,不断地调查研究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2 其他管理人员。
3.2.1 协助本单位主要领导,做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工作。3.2.2 对分管工作过程中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工作负责。3.2.3 对各种作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制止。3.3 各作业人员。
3.3.1 严格遵守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标准。
3.3.2 对作业过程中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工作负责。3.3.3 对防火、防爆、防尘、防毒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提出整改意见。3.3.4 对他人违章违纪有监督报告等义务。4管理要素 4.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器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
4.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并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地面。
4.3 在工艺生产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方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设施和噪音报警。
4.4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5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4.6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4.7 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4.8 对具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列为重点管理,尽可能避免跑、冒、滴、漏,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修复并有应急预案。4.9 生产、贮存、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物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4.10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4.11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4.12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和安装手动控制系统。4.13 所有为防火、防爆设置安装的设施,应固定专人挂牌维护管理,并建立健全档案,定期校验,使之处于完好状态。5动火 用火
5.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扩建改造、技改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总公司安全环保部登记审批,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地域可设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都为禁火区。5.2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5.2.1 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5.2.2 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5.2.3 在任何气象条件下,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可燃气体含量都在允许范围以内。生产装置在正常运行时,可燃气体应扩散不到动火区内。一旦装置出现异常情况且可能危及动火区时,应立即通知动火区停止一切动火。
5.2.4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门隔开,不准有门窗串通。允许开的门窗都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5.2.5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适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5.2.6 固定动火区与禁火区要有明显界区标志并写入申请内。5.2.7 固定动火区内动火时,应设专人监护,关注生产区的生产情况,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时,监护人应及时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并立即消除余火。
5.3 禁火区的划分,在总公司辖区内,除生活区、化工宾馆外,其它区域均为禁火区。
5.4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年,生产区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及其它火炉取暖、热饭等。
5.5 用火证的办理,由使用单位填写负责人、使用期限、用火区域及防火安全措施等,用火证一律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6 在禁火区内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金属器具的撞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及表面炽热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5.7 气瓶是一种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使用与管理必须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的规定执行。5.7.1 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5.7.1.1 仓库在储存气瓶时,应有专人负责,旋紧瓶帽,有防震圈,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高度不超过三层。
5.7.1.2 盛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有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灭火器材和消防沙池。5.7.1.3 盛装乙炔等化学性质活泼气体的气瓶,必须按规定的贮存期限,到期及时处理。
5.7.1.4 空瓶、满瓶要分开存放,挂牌标示,防止混淆,贮存气瓶应定期检查,防止泄漏,防止腐蚀。
5.7.1.5 使用单位未用完的气瓶,不得乱扔、乱放,应按规定定置摆放在安全区域。氧气、乙炔瓶要分室存放,不得混放。5.7.2使用气瓶时应按下列规定
5.7.2.1 禁止敲击,正确操作。充装可燃性气体的气瓶,注意防止产生静电。开、关瓶阀时不得用铁板手等敲击。要缓慢开启。5.7.2.2 远离明火,防止受热。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应大于7米,离火源的距离应保持10米以上,气瓶应防止太阳曝晒,远离热源,冬天瓶阀冻结,不得用火烘烤或蒸汽直接加热,可采用温水等办法解冻。
5.7.3 使用焊炬前应首先检查其射吸性能,射吸性能不正常,必须进行修理,否则不得使用。所有连接部位不得有漏气现象。5.7.4 点火时应先点乙炔后送氧气,调节火焰,停火时,应先关乙炔后关氧气,防止火焰倒袭和产生烟灰。
5.7.5 发生回火时,应急速关闭乙炔,随后立即关闭氧气,这样倒袭的火焰在焊炬内会很快熄灭。
5.7.6 焊炬的各连接部位,气体通道及调节阀处,均不得沾染油脂。5.7.7 焊炬停止使用后,应拧紧调节手轮并挂在适当位置,或卸下焊炬和胶管。
5.7.8 禁止焊炬、胶管和气源做永久性连接,不允许连有气源的焊炬,放在容器里或锁在工具箱内。
5.7.9 气割前应将工件表面的漆皮、锈层和油水污物等清理干净。工作场地面是水泥地面时,应将工件垫高,以防锈皮和水泥爆溅后伤人。
5.7.10 气割停火时,应先关掉切割氧流,接着再关掉乙炔,最后关掉预热氧流。发生回火时,应立即关掉乙炔,再关预热氧和切割氧。5.8电焊机安全操作要求
5.8.1 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电焊机要有漏电保护装置。5.8.2 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5.8.3 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均应绝缘良好,不得裸露线丝,易辨认。5.8.4 零线的使用,必须接到所焊接位置。5.8.5 电焊机用完及时停电,并将二次线收回。5.8.6 在室外作业时,要有防雨措施。
5.8.7 在潮湿、狭小的工作场所,在阴雨天或夏天浑身出汗等情况下,在金属容器里、金属结构上或地沟里焊接时,触电的危险性很大,应在操作点地面上铺设橡胶绝缘垫,戴手套、穿绝缘鞋等。焊工的手和身体的其他部位不应随便接触二次线回路的导体(如焊钳口、焊条、工作台等),使用照明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操作者自身、机器的传动部件成为焊接电路。
5.8.8 焊接和切割操作中,应注意防止由于热传导的作用引起火灾爆炸,消除5米内易燃物,防止电火花和火星点燃可燃易爆物质。工作结束后要仔细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5.8.9 气体保护焊接如氩弧焊等,使用的压缩气瓶,必须采取防止气瓶爆炸着火的措施。
5.8.10 电焊设备的安装、接线、修理和检查,须由电工进行,焊工不得擅自拆修设备,临时施工用电在办理用电手续后,由电工接通电源,焊工不得自行处理。
5.9 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5.10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5.11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时,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5.12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5.13 非电气焊工,禁止动用电气焊工具。
5.14 焊接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动火、用火”中的有关规定和“动火作业六大禁令”的规定。6火灾危险分类
6.1 根据生产过程中使用或生产物质的特性,火灾危险性一般可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6.1.1甲类
6.1.1.1闪点<28℃的易燃液体。
6.1.1.2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的固体物质。
6.1.1.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6.1.1.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能引起燃烧和爆炸的物质。
6.1.1.5遇酸、受热撞击、磨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1.1.6受撞击、磨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6.1.1.7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本身自燃点的生产。6.1.2乙类
6.1.2.1 28℃≤闪点<60℃的易燃、可燃液体。6.1.2.2 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6.1.2.3 助燃气体和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6.1.2.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6.1.2.5 生产中排出的浮游状态的可燃纤维或粉尘并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者。
6.1.2.6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6.1.3 丙类
6.1.3.1 闪点≥60℃的可燃液体。6.1.3.2 可燃固体。6.1.4丁类
6.1.4.1 对非燃烧的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6.1.4.2 利用气、液、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用作其它作用的各种生产。
6.1.4.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6.1.5 戊类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均属此类。7消防组织与设施
7.1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各单位实行目标化管理。
7.2 各分公司设立与总公司相应的各车间主任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7.3 消防组织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按总公司消防工作计划拟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7.4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质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7.5 总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消防设施,一律由安全环保部消防科统一管理,各单位分别对其负责,并有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由消防人员组织定期进行试运行。
7.6 消防器材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损坏的消防器材应及时维修并保护完好。7.7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厂部,消防科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和位置,有必要时向县消防队报警,按有关规定积极处理。7.8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县消防队报警,并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人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现场秩序。8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8.1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罐区及化学危险物品库区,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由护卫队负责监督管理。
8.2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地板和衣物等。8.3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8.4 禁止将火种带入火灾危险场所(即甲类)
8.5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生产岗位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如因工作需要存放时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存放。
8.6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8.7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高的1.5倍。
8.8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要求(或生产厂、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总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8.9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8.10 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场所,禁止穿着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8.11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8.12 凡生产或使用煤气、乙炔、氧气、氢气的单位,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应分别遵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8.13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167)等有关规定。8.14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9防尘、防毒防护与治理
9.1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9.2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加强管理,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每半年由安全环保部进行监测一次,每年对所接触有毒有害物料人员体检一次。
9.3 要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9.4 凡因设计因素造成危害性较大的作业岗位,要积极提出改造方案和计划,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有临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解决。
9.5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操作人员的隔离措施,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9.6 对散发出的有毒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9.7 喷砂作业应积极采用密闭机械喷砂、喷丸及密闭除尘等措施。9.8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9.9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9.10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10组织与抢救
10.1 总公司成立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各分公司经理和职工医院院长担任成员的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
10.2 职工医院为总公司救护站,并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安排具有救护资格人员昼夜值班。
10.3 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成立抢救小组,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
10.4 公司与县人民医院建立资源利用协调关系,确保发生事故得到及时救助。
10.5 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可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10.6 发生急性中毒事故,除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11体检和职业病
11.1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工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11.2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职职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监护档案。
11.3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
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篇七
根据《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条例》的精神及公安部门的管理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准确填写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禁止将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表证明转让、转借他人或单位使用。
三、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地应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设施。
四、易制毒化学品需专人管理、账目清晰、准确、要建立专门的采购、使用登记台账,如实记录日常的使用状况,并将相关资料保存备查。
五、易制毒化学品只可用于污水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途径,违者将按国家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经常核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库存数量,确保无差错,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七、若采购、保管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及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八、报案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供详实的数据。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为了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易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氧化剂 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二条:本部门危险物品包括乙炔、盐酸、硝酸、其他化学试剂等。
第三条:危险物品库区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上岗。对危险物品的流向必须做好记录,做到双人保管、双发双收、双人使用,坚持“四不入库”和“四不发放”的原则,做到账物相符。
第四条:危险物品的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应该根据危险品的种类和特征,在库房和车间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检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卸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五条: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单位必须按期提供特殊防护用品;并在工作中必须佩带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有关的安全知识,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考核。
9.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篇九
二.本制度适用于存储各类化学气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仓库。
三.危险品仓库设专职仓库管-理-员。仓库管-理-员应熟悉所有仓库内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并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
四.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均应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入库物品是否与计划品种相符,安全标识是否齐全有效,包装有无破损和泄漏,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入库时要严格按划分区域摆放,有相应标识牌,不得乱放。对入库的液体桶装(重量不超过15kg的)危险化学品,叠放高度不得超过3桶;入库的固体危险化学品,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以防止倾倒造成泄漏等事故。
五.仓库应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并经常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等,应及时处理。所有化学品按“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原则发货,以减少风险。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时,按《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六.仓库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台帐。领用时由各班组长根据当班生产实际用量填写领料单,经主管负责人签批后由专人领取搬运。仓库管-理-员要认真做好登记,并向领用人说明危险化学品搬运使用要求。
七.仓库外应有明显名称标识和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仓库内应悬挂本制度及所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告示牌”和《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急预案》。
八.未经允许,禁止进入危险化学品仓库区,严禁进入危化仓库的人员吸烟或带火种。
九.仓库要保持良好的通风,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照明及开关采用防爆型电器。并定期检查,确保器材的可靠有效。
十.仓库管理人员和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人员务必遵守本制度,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安全科起草并负责解释。
10.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篇十
一、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产品标准,收货保管员应严格按GB190的规定验收内外标志、包装、容器等,并做到帐、货、卡相符。
二、库存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
三、按规定配足灭火器,灭火器应放在明显、易取的地方。
四、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柜、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8m。
五、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六、仓库保管员应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质量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解决。
七、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危险化学品养护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养护、管理和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