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2024-06-27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13篇)

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篇一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关于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绩效考评工作的自评报告

按照市局统一安排部署,我县于5月25日前完成了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绩效自我评价工作。按照上级要求,我们在自评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评价结果客观真实、依据充分。经过自我考评,我们认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市局的大力指导下,各项工作指标完成到位,基金运行规范有序,参合农民受益程度稳步提升,真正把新农合工作做成了群众反映良好的民生工程。经过对照考核标准,逐项自评,我县综合得分为951分。我县新农合工作具体开展情况为:

一、2010年基本情况

(一)参合情况:2010年,我县农业人口总数为491822人,参合农民457864人,参合率为93.1%;低保、五保户全部参合,并且由民政部门代缴个人参合资金。

(二)筹资情况:2010年度每位参合农民筹资标准提高到14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度20元,国家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20元。前参合农民个人缴费915.73万元、县级财政拨付配套资金825万元,省、市配套资金1923万元及中央财政划拨的补助资金2702万元均已到位并及时划拨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全年无虚报参合人数、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问题发生。

(三)基金支出情况:2010年,全县合作医疗基金累计使用5853.70万元,基金使用率为91.82%,统筹基金使用5490.75万元,统筹基金使用

率为92.09%。补偿总人次为125042人,其中住院33357人,住院率为

6.85‰,住院次均费用为4400元,县外转诊率为19.78%,实际住院补偿比为39.26%。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建设。

1、强化新农合制度建设。一是科学制定补偿方案。建立了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补助,参合农民自主择医,医院现场结算报销”的费用补偿办法。在进行充分调研和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科学合理的新农合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了报免流程,努力使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既方便、快捷又科学合理。二是完善了定点医疗监管体系。及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完善了基金管理、住院补偿、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等一整套管理制度,保证了新农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新农合经办机构定期在县、乡、村公示新农合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三是加强新农合管委会、监委会只能建设,及时调整补充人员,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管委会、监委会每年度分别召开四次例会,研究部署全县新农合工作。

2、加强新农合政策的宣传。通过会议、广播、电视、网络、张贴标语、散宣传资料、典型事例报道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宣传,让新农合作政策以声音、图像、文字并茂的方式走进千家万户,为农民所知。

3、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县财政及时足额拨付参合县级配套资金,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足额落实到位。同时,县政府拿出专项资金用于新农合信息网络建设。

(二)完善基金管理,做到规范有序。我们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储

存、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的基金管理模式,每个月末定时将全县新农合基金支出情况报送财政局审核。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严格实行县、乡两级审核制度,认真执行“事前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三公开制度。

(三)扎实推进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卫生局及合管中心始终把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特别是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作为新农合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完善了监管体系,健全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全程监督、动态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公示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制定并完善了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系则、考评办法及奖惩机制。并且通过培训和专项指导,促使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措施,新农合政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上墙公示、公布了咨询、监督电话,设立了意见箱。规范了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系统,全县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均实现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今年7月份和12月份在市局统一部署下,进行了两次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集中检查,进一步促进了我县新农合工作良性发展。全年没有发现定点医疗机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没有出现骗取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现象。

三、取得的成效

(一)减轻了参合患者经济负担,农民得实惠。新农合作制度实施后,理顺了就医流向,基本上实现了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看不起病的问题,参合农民患者得到了实实在在的补偿,经济负担明显减轻。2010年,共补偿住院参合农民31361人次,其中乡镇定点医院住院报销14862人次,占住院总人次的50%,乡镇医疗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县外转诊有效降低,使参合农民实际得到的实惠大大提升。2010年我县特殊慢病门诊报销的病种的范围扩充到了十四种,为进一步减轻重病、特殊病群众的就医负担起到了很大作用。

(二)推动了农村卫生事业,医院得发展。新农合制度实施后,基层医疗机构疾病救治能力进一步增强,定点医疗机构无论是月均住院人数、还是人均住院费用等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充分说明了新农合制度的推行,既强化了农民群众卫生健康意识、提高了农民群众的医疗健康水平,也有利于定点医疗机构加快自身发展。

(三)推动了经济社会趋向和谐,政府得民心。新农合作制度实施后,让许多无钱就医的患者能“病有所医”“小病拖大”、“大病拖垮”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新农合制度的实施,不仅积极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也更加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同时也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提高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

四、存在的问题

新农合在我县实施四年多来,取得的成效明显,但我县的新农合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宣传发动应继续深入。目前,极少部分农村居民仍对有关政策不够了解,对补偿程序不够了解。特别在一些外出务工和长期在外生活的农村居民中经常出现错过参合时机的情况。极少数参合农民医疗消费不理智,对新农合补助期望值过高。

(二)应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个别定点机构基础设施差,专业技术人员匮乏,服务水平相对滞后,难以满足农民群众多层次的看病就医需求。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有待加强。尽管合作医疗的各种管理规定在不同程度上约束了供方的行为,但合作医疗管理仍不断面临挑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想尽办法使自身利益最大限度的实现,一些医疗机构存在着不规范的医疗行为,影响到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率。

定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2012年5月25日

2.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篇二

王红漫等[3]认为农民对新农合实施的总体满意度与年龄、政策知晓程度、医疗服务费用、报销情况满意度及主观期望共付率相关。陈在余等[4]研究结果表明,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存在逆向选择,以及分散农民医疗风险的能力较弱,主要表现为选择健康状况非常差和非常好的农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表现消极。另一方面,由于目前中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不完善,农村药品流通体制不通畅,严重制约着新农合的健康有效运行[5]。樊丽明等[6]认为周围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方式、收入水平以及对各级医疗机构服务的满意度对农民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具有显著影响。

本文针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机制进行分析,根据该运行机制中的相关影响因素设计调查问卷,对江苏省盐城市5个行政村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1数据与方法

1.1 数据来源

数据源自2012年4月作者对江苏省盐城市5个行政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状况的问卷调查的数据(问卷设计1个因变量,即被调查者是否参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个自变量:人口学基本特征变量、社会经济状况、社会资本,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及满意度)。

1.2 方法

随机选取盐城市5个区(县),每个区(县)随机选取2个乡镇,每个乡镇随机选取3个村,每个村随机抽取10例成年农户进行入户问卷调查。调查问卷共发放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96份,样本有效率98.7%,其中盐都区50份,射阳县50份,阜宁县50份,响水县49份,建湖县49份,滨海县48份。

1.3 数据统计分析

采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法检验人口学基本特征、社会经济状况、社会资本,医疗服务需求及满意度4个自变量如何作用于农户参与率。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后,选择将自变量不断剔除出回归方程向后筛选法建立回归方程。

数据统计与分析所用软件为SPSS Statistics 18。

2结果与分析

2.1 结果

被调查的30个村均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户参合率为91.2%,8.8%的被调查者未参合。在参合意愿调查中,自愿参合的农户占样本总数的92.3%,随大流的占7.4%,非自愿参合的占0.3%。调查结果表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得到大部分农户的认可,农户参合积极性较高,也验证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步入全面推广阶段。样本基本信息见表1~表4。

多元线性回归分析采用向后筛选法,经过五步完成回归方程的建立,最终确定的模型中剔除了自变量性别、年龄、家庭规模和文化程度。因这4个自变量偏F检验的概率P值均大于显著性水平,故均不能拒绝检验的原假设,这些变量的偏回归系数与零无显著差异,它们对被解释变量的线性解释没有显著贡献,不应保留在方程中(表5)。最终保留在方程中的自变量为人均年收入、获取信息媒介、邻居是否参合以及身体健康状况,这4个自变量回归系数显著性检验的概率P值均小于显著性水平,保留在模型中是合理的(表6)。

设自变量人均年收入为X1、获取信息媒介为X2、邻居是否参合为X3、身体健康状况为X4,满意度为X5,因变量是否参合为Y,则最终的回归方程为:

Y=-0.095+3.219X1+0.072X2+0.080X3+0.789X4+0.240X5

注:因变量:Y为是否参合,下同。

2.2 分析

2.2.1 人均年收入

问卷调查表明,参合农户人均年收入主要集中在3000元~6000元之间,人年均收入在6000元以上的农户参合率位居其次(表2),这表明农户收入水平提高能增加医疗资源的可及性。上述多元线性回归分析也得到了证明,人均年收入每提高1个水平,农户参合率则上升3.219个单位。

2.2.2 获取信息媒介

农户主要通过村卫生宣传获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电视报纸以及其他媒介对农户获取信息贡献不大(表3),多元线性回归分析表明,加大宣传力度能提高农户参合率。

2.2.3 邻居是否参合

被调查农户邻居参合率高达96.3%,在进行参合意愿调查中也有7.4%的农户选择随大流(表3),这也反映出周围参合的情况对农户选择参合具有一定的影响,多元线性回归分析表明,邻居参合与农户参合率存在正相关关系,邻居参合每上升1个水平,参合率则提高0.080个单位。

2.2.4 身体健康状况

调查发现90.6%的农户选择自身身体健康(表4),多元线性回归分析表明农户身体健康每提高1个水平,参合率即上升0.789个单位。这说明农户的健康需求在提高,将资源进行健康投资,以满足自身的健康需求,改善自身的健康状况。

2.2.5 满意度

调查表明,仅6.3%的农户对医疗服务不满意,但选择满意的农户也较少(表4),多数农户表示获得的医疗服务一般,多元线性回归分析表明,满意度的提高有助于农户的参合,满意度每提高1个水平,农户参合率可上升0.240个单位。

3结论与政策建议

研究采用作者2012年4月份对江苏省盐城市的农村居民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现状的调查数据,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法分析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的因素,结论如下:

首先,江苏省盐城市乡村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情况良好,农民参合率高,村级宣传单位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到位,成为农户获取信息的主要媒介,但农户对医疗服务评价不高,仅有23.1%的农户表示对医疗服务满意。

其次,研究结果表明,性别、年龄、家庭规模与文化程度对农户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影响在统计上并不显著,但农户的人均年收入、获取信息媒介、邻居参合与否、自身身体状况以及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对农户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产生显著影响。其中人均年收入的研究结果与张克云等[7]研究结果类似,表明农民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其客观支付能力对参合的意愿有一定的影响。也有学者对农民参合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发现,健康状况相对较差的农民参加新农合的概率显著高于健康状况相对较好的农民,即农民在参合的过程中存在着显著的逆向选择[8,9],与本研究相反,推测存在差异的原因可能是样本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以及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不同所致。

本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并具有明确的政策含义,政府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得以运行的主要支持者,农民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受益者。这要求政府在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介上的宣传力度的同时,还需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包括对农村医务人员的培养力度,制定并推行务实的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技能和服务培训计划,提高农村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使农民能够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以此提高参合农户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邓大松等[10]指出,完善筹资机制、改善基金运行模式和健全基金监督体制,有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效运转和保证农民享受医疗服务目标的实现。与此同时,应推行切实可行的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当然更重要的是政府机构需建立健全自下而上表达和参与机制,应该强调主体,即制度惠及的农户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制度能否满足农户的基本需求[11]。

摘要:目的:研究人口学基本特征、社会经济状况、社会资本,医疗服务需求及满意度,4个自变量中的多个因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农户参合的影响。方法:采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法对2012年4月江苏省盐城市30个行政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状况随机抽样调查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性别、年龄、家庭规模与文化程度对农户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影响在统计上并不显著,人均年收入、获取信息媒介、邻居参合与否、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医疗服务满意度对农民参合呈正相关,同时具有显著影响。结论:江苏省盐城市乡村地区农户参合率较高,村级宣传单位是农户获取信息的主要媒介,但农户对医疗服务评价不高,仅有23.1%的农户表示对医疗服务满意。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变量,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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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在余,蒯旭光.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与农民的医疗保障[J].中国人口科学,2007,27(3):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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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易红梅,张林秀,颜媛媛.农民参合行为及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可持续性的影响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09,29(5):166-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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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财务管理 对策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概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一项由政府组织和扶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及政府等多方集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农合的基金筹集方式以个人缴费以及集体扶持、政府资助为主。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主要着力点在于切实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此外,我国人口总数约70%的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新农合的实行和成功将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现状。

然而,现阶段我国新农合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要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得以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必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的安全性水平、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基金的使用风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为农民解决切身问题。

二、新农合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基金筹集能力不足

新农合的基金筹集是推动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现阶段我国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金筹集方式具有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政府、集体和个人是三大最主要的基金来源。基金的筹集流程主要是先由农民个人进行自愿参保,缴纳参保费,然后各级地方财政根据参保情况依次配套,向中央财政提出申请补助资金。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大突出问题,那就是基金筹集能力不足。具体原因在于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新农合医疗保障模式知之甚少,对于先交钱的参保模式不能理解,导致部分地区农民参保率不高,基金的筹集遇到困难,难以发挥医疗保障体系整体的基金保障作用,同时增加了基金风险,给基金的财务管理增加了相当大的困难。

(二)基金分配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新农合的推行起步较晚,对于新农合制度推行时间尚短,因此在许多地方都不够完善。尤其是在基金的管理机构组建上存在较大不足。部分地区工作人员是由其他地区会计单位调配而来,因此存在对新农合的基金财务管理方面不熟悉,业务上不熟练的现象。加上对这些人员的岗前培训不足,导致在上岗后对新工作无所适从,工作难以开展,致使财务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运营失效,水平低下。

(三)缺少基金监督控制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

部分地区新农合基金管理中存在基金使用没有得到严格的控制,缺少必要的的监督控制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等现象,导致基金使用粗放、效率低下,造成了大量的浪费和资金超支等问题。新农合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地方结报点的监督没有严格把关,定时定点检查,对资金的使用监督力度不大,基金的监督控制机制不够完善,基金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例如基金使用情况不透明、基金使用过度、基金虚假使用、基金大量结余等情况,给基金贪污和腐败行为的滋生留下了空间。这种不够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管理和分配是资源没有得到合理配置的结果表现。部分地区新农合的推广过程中出现基金大量结余或超支、恶意克扣医疗保障基金、利用新农合医疗保障的报销漏洞谋取私利等等不良现象,极大了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造成了对新农合政策不信任感的蔓延,影响了新农合的开展。

除此之外,在整个管理体系中,由于缺乏适度的绩效考评和奖罚制度,导致工作人员整体的工作效率下降,管理成本增加,基金的财务管理缺乏效率,基金财务风险增加。因此,完善的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体系是尤为必要的。

三、解决新农合医疗基金财务管理相应的对策

(一)提高基金筹集能力,加大宣传力度

改进基金筹集方式,提高地方政府财政基金的投入,增加中央财政的资金投入,形成“国家先投入,农民后加入”的基金筹集模式。营造新农合的规模效应,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信任度,提高基金筹集能力。同时还要简化缴费方式,降低收缴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加大宣传力度,采取职员下乡动态调查,开展创新性活动,并由各地官员配合宣传,尽量落实每家每户都知晓新农合制度体系,让农民真正意识到切身利益的重要性,主动参保。告知农民应当如何进行参保以及就医看病后如何报销流程,一方面是农民对新农合有一定的认可,另一方面也能减少基金筹集、使用和结余的工作量。

(二)完善基金分配和使用机制

因地制宜是基金分配的原则,因此,在进行基金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到各地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农民消费习惯、区域经济水平、农民贫富差距等各方面因素,适当的调整医疗补助资金,向贫困山区及特困人群倾斜,减轻患病农民医疗费用,使农民体验到新农合的保障作用,解决农民医疗费用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农民“因病致贫”或者“因病返贫”的现象出现。在基金结余管理上,基金使用一般要求收支平衡,预防支出与收入比例过大,完全的收支平衡是不现实的,但是针对超支等情况的处理准备也是必须的。

完善基金分配和使用机制,适当扩大工作经费的下拨,防止日常工作费用挤占基金使用。新农合工作人员要加强自律,真正做到基金专项使用。严格会计科目的使用,完善会计核算,防止出现资金浪费和腐败现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制定统一的基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防止出现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导致基金流失和浪费的情况。

(三)加强基金财务管理人才综合素质培养

在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中,财会人才的培养也是重中之重。医院不仅要把人才培养作为绩效管理的第一目标,严格对财会人员的招聘,加强对其职业技能的培训和职业道德的培养,还要建立和完善财会人员管理测评机制。没有科学合理的测评机制,就不能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潜力,因此,新农合制定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财会人员的个人工作质量的测评,在科学合理的测评考核制度下,他们的工作热情,提高基金财务管理质量。

(四)完善基金监督控制和绩效考核体系

根据基金的不同使用方向来制定合理合适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采用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在事前要对基金的使用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在事中要对基金的使用进行规范性合理性分析,防止出现贪污、挪用等行为,在事后要对新农合项目的开展进行绩效考评奖惩,同时做到考评标准合理,考评过程公正,考评结果公开,奖惩制度合理,奖惩力度适当,奖惩目的明确。

四、结束语

现阶段,新农合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针对现实情况对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进行了一些探索,如提高基金筹集能力,完善基金监督控制和绩效考核体系等,提高新农合医疗基金管理水平。

參考文献:

[1] 张曙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刍议——3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查分析[J]. 商业经济. 2011(12)

[2] 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J]. 四川劳动保障. 2011(05)

[3] 单大圣.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选择[J]. 经济论坛. 2009(18)

[4]范秀玲,牛淑艳,陈军,陈乃婷. 对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建议[J]. 西部财会. 2008(06)

[5]王晓洁,王丽.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现状及其对策[J]. 经济与管理. 2008(03)

4.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篇四

2003年,中国政府开始在部分省区进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并提出到

2010年要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与过去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为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推出的重大举措。实践表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对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永城市是一个级贫困市,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以减轻广大农民看病的经济负担,而且对于平衡城乡社会保障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稳定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__县农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上看,仍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医疗卫生基础仍然薄弱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求农村医疗卫生体系的各项要素优化配套。虽全县各个乡镇都有卫生院,但医生素质不高,大多卫校毕业,卫生院卫生条件差,医疗器械不足,高科技仪器严重缺乏。农民虽然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基本的医疗保障条件跟不上,医疗条件并未改善。

(二)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技文化水平有待提高

我市农民由于受文化素质和经济收入的制约,受传统生活观念的影响,特别是在目前经济条件还不宽裕的情况下,要自己出钱来保障自己健康的意识不强,部分农牧户有怕吃亏的思想。尽管在调查中发现,绝大部分农牧民希望有基本医疗保障,但对医疗消费存在着侥幸心理,与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等刚性支出相比,认为看病花钱目前还是次要的,偶然的,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认识。

(三)宣传工作不到位

调查发现有93的农户只知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而对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知之甚少。调查中,参保农户不知道合作医疗起报点、最高补偿限额和报销比例分别占89.15、75和96。绝大部分农牧民只知道个人缴纳10元,就认为可以报销医疗费,而对基本筹集来源,医疗补偿标准,基金管理,费用补偿程序等主要内容一概不知或者知之甚少,使部分农民产生了看了病报销不了,花的钱多报销的少,报销程序繁杂,甚至还说存在优亲厚友的不公平现象。从而不同程度的产生怨言,这都是宣传的广度不够,宣传时多是简单地、机械地发些宣传材料,而没有耐心细致的做宣传工作。不仅要使这一制度家喻户晓,而且要将主要内容做到人人皆知。

(四)报销手续比较复杂、报销比例较低。

在调查对所开展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有何希望时,100的农民群众都选择了“提高报销标准”和“简化报销手续”这两条。群众反映,病人就诊后到拿到报销的医药费,特别是转院治疗的,需要经过层层环节,需要较长时间。另外,报销范围小,补偿的标准也较低,起报线较高,目前我市最高补偿金额为1万元。

(五)管理工作滞后。

市上虽然成立了管理机构,但没有专职人员编制,目前市合管办只有几名兼职人员,工作量大,人员严重不足。乡政府也是一名兼职干部,且人员变动大,业务不熟悉。市乡两级网络化管理更谈不上,管理工作严重滞后。

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策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我国正在探索的新型农村保障体系,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视和关心。从调查情况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总体上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认同,如何让这一制度步入常规化、长期化,让社会保障更为完善,是试点工作的一大重点。对目前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研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加以改进。

(一)不断完善政策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和艰巨的实事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务必扎实工作,稳步实施,及时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及时吸收合理的要求和建议,不断完善政策制度。

一是适当扩大报销范围,调动农民参加积极性。农民的风险意识相对较差,更加关注眼前的利益,对大部分农民来说,仅实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难以调动他们参合热情。因此要研究将报销范围扩大至门诊。调查显示,31.3的农民要求将报销范围扩大至门诊,农民的这一愿望非常强烈。

二是及时调整补偿标准,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从调查资料分析,报销比例低是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满意的主要原因之一。有35.4农户希望能够提高报销比例。通过分析研究,及时调整补偿标准,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以提高农民受益程度。

三是逐步

扩大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参保农民就医。在各县(市、区)乃至全省,依据一定标准确定一批定点医疗机构,并根据成熟一家扩大一家的原则,逐步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覆盖面,参保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参保农民就医。根据医疗机构不同级别,设置适度的报销比例梯度,鼓励农民就近就医。对外出的参保农民,允许其在外地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院先行就医,然后凭相关证明、发票至当地报销,以提高需要经常外出农民的参合积极性。

四是出台优惠政策。对特困群体和高额医疗费用病人的救助办法,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并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好农村五保户、特困家庭交不起合作医疗基金的困难,加大对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的救助力度。

(二)不断改善农村医疗机构基础条件和服务模式

一是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加快服务模式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加强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建设,逐步配套必要的医疗卫生设备,合理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加快改进乡村卫生机构服务模式,加快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

二是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加大卫生支农和扶贫力度。目前部分乡镇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投入不足,药品周转资金短缺,村级卫生所医疗设备简陋,加上各种原因造成的卫生员素质偏低,无法对病人及时做出正确的诊断,难以满足群众的需要。因此,增加农村卫生投入,特别是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卫生支农扶贫力度,缩小地区差距,保障欠发达地区农民也能享受到新政策利益。

三是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鼓励优秀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卫生院工作,提高现有医务人员的业务技能,特别是要加强省、市、乡、村卫生机构纵向业务合作,不断提高乡、村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让更多村民能在乡、村就诊医治,既降低了医疗成本,又能保证村民及时就医,努力做到让农民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重病不出县,从而减少农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四是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制度,加大行风建设力度,最大限度降低药价,更大限度地让利于农民。为了切实管好用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将有限的基金用在刀刃上,最大限度地降低医疗成本,让利于民,受惠于民,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用品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完善药品购销制度,彻底根除药品回扣虚高药品价格的不正之风,发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药品质量,规范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由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农民代表共同参与管理的新格局,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群众对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拥有充分的管理监督权,切实维护参合农民利益,最大限度地让利于农民,让困难群众也能看得起病。

5.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篇五

琼中府办〔2011〕160号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按病种

限价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按病种限价结算实施方案〙己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琼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

按病种限价结算实施方案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按

病种限价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卫农卫[2011]1号)精神,为了积极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按病种限价结算实施方案〙。

一、住院按病种限价结算的定义及病种筛选

(一)住院按病种限价结算是指新农合经办机构依据与医疗机构所签订的服务协议规定,对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按病种限价结算的支付方式。

(二)病种的筛选:按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前3位疾病编码,对全省二、三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2009年全年住院病例数大于30例的病种按例数多到少进行排序,选定首批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个病种,三级定点医疗机构25个病种,实行住院按病种限价结算(见附件1、2)。

二、病种限价结算标准的依据和方法

根据全省二、三级综合医院2009年参合农民次均住院费用情况,将选定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个病种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25个病种的次均费用分别由低到高排列,以95%分位数的病例为界,95%分位数及以下病例的次均费用作为病种限价结算标准。95%分位数以上的病例划为高费用病例。

三、费用结算

(一)县合管办应与定点医院签订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实行病种限价结算方式的服务协议。

(二)费用结算依据疾病出院第一诊断,第一诊断属于限价病种范围,按限价标准结算。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各医疗机构上实际费用,参考全省标准(见附件3),确定县辖区内各二级医院按〘二级定点医院机构住院按病种限价结算五档标准〙(见附件4)的二档执行,并做为全省农合病人在该院住院限价标准。县辖区外省级直属二级医院按〘二级定点医院机构住院按病种限价结算五档标准〙(见附件4)的一档执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省卫生厅测定的病种限价标准(见附件5)。

(三)实行限价结算病种的住院费用包含所有住院发生的费用。参合病人实际住院费用低于限价标准时,参合病人按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结算,农合办与医院按实际限价标准结算,即农合办支付医院费用=实际补偿比×限价标准;参合病人实际住院费用高于和等于限价标准,且又低于高费用标准,病人和农合办按限价标准分摊费用,即农合办支付医院费用=总费用实际补偿比×限价标准,病人自付费用=限价标准-农合办补偿费用。

(四)95%分位数以上的高费用病例新农合补偿仍执行我县现行的有关规定。以县为单位,对各医院实行总额控制,即以各医院上5%的限价总病例数乘以高费用病例平均次均费用(全省三级定点医院所有25种限价病例95%分位数以上的平均次均费用限价标准为30828元,二级定点医院所有30种限价病例95%分位数以上的平均次均费用限价标准为13306元。)为该医院当限价病种控制总额(见附件

6、附件7)。超出总额费用部分由医院承担,总额结余部分,由县农合办按总额结余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五)限价病种新农合补偿标准,我县仍执行现行办法和规定。

四、有关要求

(一)县合管办、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住院按病种限价结算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参合人员理解、配合、支持和参与住院按病种限价结算试点工作。

(二)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履行服务义务,与县农合办签订住院病种限价结算协议,要成立病种限价管理领导小组及专家组,制定方案,建立限价考核奖惩制度。各级定点医院要在住院处、病区等醒目地方公示限价病种费用及补偿方式,宣传相

关政策及知识,加强对医务人员培训,掌握按病种限价结算内容和要求。

(三)各级定点医院应根据病种限价,制定各病种临床路径,于2011年10月1日前报送县卫生局和县合管办备查。

(四)严格控制参合病人自费比例,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1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15%。自费项目和药品等实行患者或患者家属知情同意书制度。自费项目和药品知情同意书分别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管床医生、上级医生、科室主任四个人签字有效。

(五)实行按病种限价的病种,当年治愈率和好转率指标不能低于本医院前三年该病种的平均值。

(六)严格执行住院按病种限价标准和相应临床路径,参合病人在住院期间,不得有门诊费用的发生。严格执行入出院诊治标准,杜绝诊断升级,严禁分解住院、服务缩水等违规行为发生。

(七)县农合办对辖区按病种限价结算情况应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有关信息予以公示。设立举报和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八)县农合办要建立和加强对定点医院住院病例检查制度,在实施好病种限价工作的同时,不放松对非限价病种的管理,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

(九)本方案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十)本方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限价结算疾病名称及

ICD-10疾病编码

2.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限价结算疾病名称及I

CD-10疾病编码

3.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病种限价结算标准

4.二级定点医院机构住院按病种限价结算五档标准

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病种限价结算标准

6.2011各三级医院高费用病例总额控费标准

7.2011各二级医院高费用病例总额控费标准

8.限价结算举例

主题词:卫生 合作医疗△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各人民团体,省驻琼中各单位,各

国营农场,海南农垦烨运宏实业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21日印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费补偿标准,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宿迁实际,特制定《宿迁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参合对象为我市范围内的全体农村居民(包括乡镇中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实行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合。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农民每人每年缴费20元、县财政配套20元、省补助60元。

第四条参合人员可在所在县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择医,需向县外转诊的,一律先向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转诊或向上海东方医院宿迁分院(特指心血管和普外科疾病)转诊。需转诊市外治疗的,由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或上海东方医院宿迁分院(特指心血管和普外科疾病)出具书面证明,并经县(区)合管办同意转往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

危、急、重病人可先转院,3天内补办手续;转院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院需重新办理。

第五条 补偿范围及标准:

(一)补偿范围: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用药范围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修订)》(苏卫基妇[2006]1号)执行;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就诊,用药范围根据《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修订)》(苏卫基妇

[2006]25号)执行。

(二)门诊补偿标准:在乡(镇)参合医疗机构以及经县卫生行政部门评审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药费按20%比例补偿。门诊药费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100元。

(三)住院补偿标准:在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市内三级医院、省级及以上医院住院起报名分别是0元、200元、400元、800元,补偿标准实行全年累计分段按比例补偿,即:

10000元以内部分补偿60%;

10001—30000元部分补偿65%;

3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70%。

(四)参合人员在各级参合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以上分段按比例补偿。其中一级医院按应补标准的100%执行,二级医院按应补标准的90%执行,市内三级医院按应补标准的80%执行,省级及以上医院按应补标准的70%执行。参合人员如果在内住院两次以上的,只设置一次起报点。

第六条门诊特殊病种。参合人员患肾病综合证、慢性乙肝(肝功能失代偿期)、慢支合并肺心病的患者,没有住院而发生的治疗费用,按照60%的补偿标准每季度集中补偿一次,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10000元;参合人员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的患

者,没有住院而发生的放、化疗费用及血透费用,按照60%的补偿标准每季度集中补偿一次,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20000元;如患者死亡可及时补偿。

第七条孕产妇住院分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范围,按照本《办法》规定分段按比例补偿。其中,对于在孕期到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建卡并进行产前检查的孕产妇,在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达3天以上、补偿所得不足400元的,按定额400元补偿。

第八条封顶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每人每年累计补偿最高限额为8万元。其中,住院费用为6万元、恶性肿瘤、尿毒症门诊费用为2万元。

第九条参合人员在住院期间作下列特殊项目的检查和治疗,所发生费用按30%比例补偿:

1、应用CT、核磁共振;

2、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

3、超声乳化治疗白内障、前列腺气化仪治疗前列腺肥大、微电极介入治疗、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免疫治疗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第十条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补偿范围:

(一)参合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二)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主要指高等病房、特种病房、特需护理、家庭病床等)和康复性医疗的费用。

(三)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性病、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医疗事故(纠纷)、工伤及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

(五)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陪客床费、生活用品费以及各种矫形、整容、纠正生理缺陷、男女不育、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等。

(六)在就诊过程中进行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的,所发生的费用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第十一条 参合人员在申请补偿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有效的合作医疗证;村(居)委会证明;就诊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原件)、微机打印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出院小结;转院审批表,长期居住在县(区)外人员在外就医的还应提供长期居住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证明和本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外出证明材料;县(区)合管办认为需要的其他凭证。

乡(镇)合管办收齐凭证后,由专人负责审核和上报工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二条 参合医疗机构、参合农民以欺骗手段冒领医疗费用的,除追回所领取的补偿款外,对参合医疗机构要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其参合医疗机构资格;对参合农民要取消当年按规定享受补偿的资格。

7.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篇七

合作医疗首创于20世纪50年代, 当时是由河南正阳县王店团结农庄创建“社办合作医疗制度”得到卫生部的认可, 后在全国推广, 60、70年代达到繁荣。1976年, 全国约有90%的行政村 (生产大队) 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但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人民公社、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解体, 使得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失去了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合作医疗走向衰落, 1989年的统计表明继续坚持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占全国的5%。

1993年, 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2年10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确定了新农合制度的发展目标。《决定》指出, 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农合, 到2010年新农合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同时, 《决定》要求各地先行试点, 取得经验, 逐步推广。这次会议规定了“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国家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并明确指出, 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给予10元的补助资金, 地方财政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 农民自己出资10元。从2006年起,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 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10元。到2007年底, 全国已有2451个县 (区、市) 开展了新农合, 参合农民7.3亿, 参合率为86.2%。与2006年比较, 开展新农合的县 (区、市) 增加1000个, 参合农民增加3.2亿, 参合率增长5.5个百分点。

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点

(1) 增加了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内容。这一措施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 有国家的补助, 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以国家的信用做保障, 可以鼓励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

(2) 采用大病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在规定的大病范围内可以得到相应比例的补偿, 两个账户分项管理, 相互独立, 防止挤占现象的出现, 也有助于参保人进行监督, 权责分明, 账目明晰, 方便管理。

(3) 体现了普惠制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作为征收单位, 所有家庭成员全部参加, 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惠民原则;另一方面, 由于合作医疗具有互助共济的性质, 靠大家的钱帮助少数患病者。

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弊端

3.1 筹资机制方面的欠缺

(1) 国家财政对新农合的投入不足。据统计, 2007年全国卫生总费用达10966亿元, 人均卫生费用828元, 卫生总费用占GDP比重为4.81%。与2006年比较, 卫生总费用增加1123亿元 (未扣除物价因素影响) , 人均卫生费用增加79元, 卫生总费用占GDP比重增加0.14个百分点。虽然卫生医疗费用在逐年增加, 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 费用还是很低的。

(2) 采取政府投入与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 导致了“逆向选择”。新农合具有保险的性质, 体现了互助共济的本质, 特点是“取之于全体人员, 而用之于部分人员。”这样, 参加合作医疗的人群就会存在逆向选择的问题, 即那些具有高风险的人最愿意参加。一般具有高风险的人群大部分又是贫困的农民, 又加上以户为单位的捆绑式缴费模式, 贫困的农民就更不愿意参保了。而大多数自愿参保的农民, 并非农村中最困难的。即使有些困难的群体在政府的资助下参了保, 但获得的补偿较少, 形成了参保人群中的“穷人帮富人”的奇怪现象。

(3) 统一定额征收的缴费方式忽略了不同家庭承受能力的差异性。这种缴费方式只是单纯以人来计算, 忽略了现在农村中家庭情况和个人缴费能力的差异性。这种缴费方式显然会造成贫困家庭的缴费负担, 也不利于维护公平。与此相比, 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制度下的缴费按比例分担的形式还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公平分担的问题。

(4) 自下而上的筹资机制没有充分发挥国家财政的作用。只有地方政府先出资, 中央政府才出资的筹资模式虽然可防止上级资金被恶意套牢, 降低中央政府的风险, 可是一旦出现下级政府困难不能及时拨付的情况, 将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利益。而且村干部挨家逐户的征收农村合作医疗费, 难度大, 乡财政困难, 无此项工作经费, 难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另外加上农民又存在“只有政府先出钱, 我们才放心出”这种心理, 从而政府与农民展开博弈, 最后谁也不相信谁, 影响制度的正常运行。

3.2 制度设计的不合理

(1) 定位于大病, 忽视了农民最基本的医疗需求, 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看病难的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大病统筹”为主, 其目的是解决农民患大病时的资金问题, 防止他们因病致贫, 因病返贫。虽然初衷是好的, 但是忽视了农民在小病上的经济承受能力也很有限的这一事实, 以至于小病无钱医治, 最后拖成了大病, 从而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 更会造成医疗基金的入不敷出。另外, 以大病统筹为主, 就存在着起付线高、受益面窄的问题, 而大多数健康的农民一年到头受不到实惠, 就会渐渐对合作医疗失去信心, 积极性也会受挫, 最终导致退保。

(2) 报销比例太低, 难以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最终导致合作医疗成为“鸡肋”。大病报销比例低, 70%的费用要农民自己掏腰包, 住院起付线高, 封顶线低, 导致农民有病不敢到医院治疗。对于农村贫困家庭来说, 生了大病, 如果花费再大的话, 虽然有政府资助, 可剩下的部分农民还是无力承担, 新型合作医疗的优越性就更难体现。

(3) 管理机构不够明晰。目前绝大多数地方都成立了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人员大都是从卫生部门内部调剂或从其他部门暂时借用的, 属临时性机构, 没有编制, 而且大部分乡村的管理人员为兼职, 且人手偏少, 缺乏经费保证, 效率不高。

3.3 供给方的监管不力

(1) 定点医院处于垄断地位, 加重了农民就医过程中的劣势。由于实行指定医院机构的制度, 农民必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才能报销费用, 医院就具有了强势地位, 本来就处于劣势的患者只能“任人宰割”, 加上医生和药商之间的非法交易, 使得一些医院开大处方, 小病大医的现象经常发生, 从而导致“道德风险”。

(2) 基层医疗机构人才缺失, 成为农村医疗发展的隐患。当前农村医疗机构还比较完善, 在农村基本实现了乡镇有卫生院, 村村有卫生室。但由于缺乏合格的医生, 这一庞大的农村基层机构不仅没有被激活, 反而陷入了“缺人才—发展缓慢—更缺人才”的怪圈。有的乡镇十几年未进一名医科大学生, 而有的地方则有不同程度的人员流失, 甚至成为只有院长和护士的“空壳”医院。我认为这主要是与引进人才的政策有很大关系, 由于提供的工资待遇很低, 根本不能起到吸引人才的作用。

(3) 法律漏洞给资金的安全带来了风险, 尤其是对供给方的监控方面。目前, 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运行是在各种新农合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等政策框架下进行的, 尚未有法律法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来保障各项制度的实施, 新农合管理机构只有监督权而没有相应的处罚权, 这在客观上削弱了新农合制度实施的社会效果, 应尽快得以完善。

4 政策建议

(1) 进一步提高报销比例, 减低起付线, 另外扩大报销病种, 并且能够及时地调整补偿标准, 使基金既不沉淀太多, 又不至于透支, 真正地发挥作用。当前的起付线过高, 而报销比例, 即补偿率过低, 农民要么花钱之后达不到起付标准, 要么报销的份额很少, 根本不能够缓解经济压力, 长此以往, 势必会对合作医疗失去信心, 最后不再参加。而对于一年之内没有发生医疗费用的农民, 可以采取一些激励措施, 比如免收他们下一年的缴费, 或者为其提供免费的体检, 鼓励他们参保。

(2) 构建信息化平台。建立新农合区域性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平台是必要的, 以便及时、准确地得到农民参合、缴费、补偿等数据信息, 实时监控各级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用药、收费情况, 了解工作量及服务质量, 变事后追查为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可以形成县、市、省的医疗协同管理, 使新农合标准统一, 减少管理费用, 降低管理成本, 提高工作效率。

(3) 培养一大批农村医疗队伍, 促进医生的“本土化”。首先, 给乡医和赤脚医生相应的资格认定和待遇, 确保他们老有所养。其次, 对一部分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增加其技能, 形成“本土化”的医疗对位。再次, 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的学生到基层工作, 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4) 要加强立法, 规范各方行为。明确规定医生、农民以及管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对药品使用方面的规定一定要详细说明, 并且鼓励医生和患者相互监督, 防止医疗资源的过度浪费,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定严惩不贷。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和谐的医患关系, 使新农合的优势能够真正地体现出来, 才能更加坚定农民的信心, 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并且从中受益。

能否解决好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 能否满足广大农民的医疗保障需求, 将直接关系到农村的长期发展和国家的稳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顺应时代而产生的, 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因此,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稳定和发展任重而道远, 需要各有关方面引起高度的重视, 否则, 就会导致合作医疗如同鸡肋, 最后无疾而终。

参考文献

[1]张奇林:关于农村医疗保障的历史思考与政策建议, 《卫生经济研究》, 2002年11期。

[2]谭皓, 张奇林: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武汉化工学院学报》, 2005年06期。

[3]张奇林:农村医疗保障:历史、现实与重构, 《中国软科学》, 2003年03期。

[4]周毕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8年11期。

[5]窦艳芬, 姜岩: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思考, 《农村经济》, 2008年01期。

[6]陈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方式可持续发展的探析, 《卫生软科学》, 2008年02期。

8.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典型模式;比较研究

江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居全国之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矛盾,减轻了农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但江苏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有较大差异,各地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模式也不相同。本文旨在通过对苏南、苏中、苏北存在的典型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改革建议。

一、苏南、苏中、苏北一些经济及社会指标比较

苏南、苏中、苏北不仅是地域概念,也是经济发展区划概念(见表1)。因此,由于经济初始禀赋和社会资源的差距,苏南、苏中、苏北的农村合作医疗在人均筹资额、保障水平、卫生服务能力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

二、苏南、苏中、苏北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和目标

2006年苏南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已经高于60元(苏州110元,无锡100元,南京75元),苏中、苏北地区的高于50元了。现在比较发达的县市如昆山筹资额达到了年人均200元,低保人员实行无门槛参保,基本实现了传统合作医疗向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渡。到2010年,各级政府的目标是农村合作医疗的年人均筹资苏南地区要达到200元、苏中地区为100元、苏北地区为80元,各级政府扶持资金不能低于筹资总额的70%。

三、苏南、苏中、苏北农村合作医疗的典型模式比较

由于三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遇到的问题和制约发展的瓶颈不同,改革领导者的态度和权力影响力不同,所以,虽同处一省,但在改革的制度设计和路径选择上却相距甚远。在这里,笔者对这些不同地区出现的典型模式进行比较。

(一)基本情况(见表2)

(二)模式比较

1、筹资标准。昆山:其筹资标准为200元/人·年,其中个人负担为50元。江阴:农民每人每年30元,市镇两级财政补贴120元,合计150元。通州市:50元/人,其中农民每人每年15元。宿迁:参合农民每人每年按10元筹集、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省级财政补助30元,合计50元。赣榆:农民每人年交12元,省、市、县补助40元,合计52元。

2、基金构成。昆山:包括住院风险统筹基金、大病救助基金、社区门诊费用补偿基金、60岁以上个人账户等。江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集中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补偿使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公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部(江阴)行使业务管理职责。通州:主要有定额补偿、住院费用补偿、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等。宿迁:定额补偿、住院费用补偿。赣榆:基本医疗基金、风险医疗基金和储备基金。

3、费用补偿标准。昆山:昆山市住院费用补偿标准昆山市大病救助基金的补偿标准为个人自付40%,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3.5万元。社区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20%,全年最高为2000元。60岁以上个人账户基金可接转使用和依法继承,超过部分费用自理。对特殊检查和治疗其发生费用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执行。江阴:从2006年开始,参保人不仅可以报销部分住院费用,在各镇社区卫生院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也可以按比例报销,并且每两年对60岁以上的参保人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医疗费报销比例也从开始时的14%提高到目前的30%。通州:采取了就诊医疗机构级别越低,报销起付线越低;医疗费用越多,报销比例就越高的报销政策;南通市及南通市外住院补偿分别按补偿标准的80%、50%予以补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宿迁:最低住院起报点具体标准为:在一级、二级、市内三级、省级及以上医院住院起报点分别是0、200、400、800元。补偿标准实行全年累计分段按比例补偿,即1000元以下补偿30%、5000元以下补偿40%、1万元以下补偿50%、3万元以下补偿60%、3万元以上补偿65%。办法还规定,对全年未享受合作医疗补偿的参合农户,每户还可以有1人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可领200元补偿金;新生儿疾病筛查每例补偿2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每人每年最高4万元。赣榆:参保者在村卫生室就诊,补偿医药费的30%;在镇卫生院就诊,补偿医药费的40%-55%;在县级医院就诊,补偿医药费的25%-50%;在县以上医院就诊,补偿医药费的15%-40%。每人每年最高补偿3万元封顶。外出打工的农民住院费用,可按县级医院比例报销。

4、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及基金使用情况。昆山:近三年来,参保率始终稳定在99.5%左右。江阴:2006年全市92万农民99%参加了农保,实际参保人数117万,多出来的是外来务工和城镇无业人员,因此江阴农村医保参保率达到127%。江阴“新农医”的保费规模已经达到1.1亿元,测算人均补偿金额约为1100元。通州:参保人数达87.89万人,参保率在90.63%以上,全年有23664名参保人员获得住院补偿金2684.84万元,兑付门诊补偿基金656.93万元。宿迁:2006年宿迁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总额17270.75万元,支出总额15221.65万元,其中住院补偿10652.41万元,门诊补偿3221.09万元,体检支出1178.15万元。赣榆:2006年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5%,镇村覆盖率100%。全县参合农民就得到合作医疗基金补助187.21万人次,补助总额为3533.34万元。

5、苏南、苏中、苏北各地的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特点(见表3)。

四、对江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典型模式改革的建议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各典型模式都是当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了适合本地的发展模式,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困境,但是也都没有根本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在制度的目标设计上,新型合作医疗保障职能应由单纯大病保障向防、治结合转变

日常性病症、传染病、妇女生育、地方病、职业病等临床患病率高、对国民整体健康危害较大,是最基本的医疗问题。因此,应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向全省农民提供能够对绝大部分常见病、多发病进行控制、以药品和诊疗技术为内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保障全省居民的基本健康。以基本医疗为农村医疗保障的重点,推行预防为主和采用低成本、高效益医疗技术的方针,有可能保证人人获得基本医疗服务,但却不可能完全防止由大病带来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为此各地尤其是苏北地区可以推广“江阴模式”,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来分散大病风险。目前定位于大病统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果能够实现由向商业保险机构管理的转型,同时建立起由政府主导的基本医疗的保障机制,将是一条比较现实的制度转型路径。

(二)强化政府责任,转变政府职能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已经成为推动和调节经济发展的主导机制。虽然政府仍肩负着制定发展战略、维护市场秩序、调控宏观经济的重任,经济建设还是工作的中心,但应当逐步把工作的注意力更多地转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领域,因为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无法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保证其充分供给和公益目标。为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级政府财政实力的增强,地方各级政府应该投入更多的资金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改善农村的医疗卫生条件和服务条件,提高基层医疗人员素质、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未来的发展趋势肯定是“小政府,大社会”,因此,各地政府要积极的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农村合作医疗举办模式。积极建立健全农村住院医疗保险制度,政府组织征缴各项基金,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保险公司承办支付业务,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形成“征缴、经办、监管、服务”相分离的运行模式。“征缴、经办、监管、服务”相分离的管理机制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从繁杂的补偿结报业务中解脱出来,实现了经办农保向监管农保的职能转变。政府委托保险公司经办新农合,是政府管理职能和市场专业技能的有机结合,是实现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共享的有益探索,是政府利用市场机制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尝试。一方面,可以为参合农民提供专业、公平、高效的服务;另一方面,可以降低新农合管理风险,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效能型政府。

参考文献:

1、蔡小霞,佘其瑞,李君荣,官波.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同模式的比较研究[J].中华医学研究,2006(11).

2、孙菊.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统筹发展理念、制度反思与政策建议[J].生产力研究,2006(10).

3、汪柱旺,郑艳明.健全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J].中国财政,2006(8).

4、汝信,陆学艺,李培林.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本文为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6SJD63006)的成果。

9.安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以及省卫生厅、财政厅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旨在通过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多方投入资金,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市)级统筹,集中管理。坚持政府组织,自愿参加,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筹资、运行和监督机制,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合管委)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市新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合管办),市新合管办设在卫生局,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新合管办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镇(街道)成立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新合管办),办公室人员和经办机构经费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在市新合管委的统一指导和镇政府(街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合作医疗社会宣传、资金筹集、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及上报反馈有关信息。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本院就诊病人的合作医疗宣传、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上报,反馈有关信息,监督医疗行为等工作。

第六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制度。县(市)、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周期为一年。每年的1月1日起至同年的12月31日止。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数额: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交纳不低于10元;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资助总额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其中,有条件的村集体可给予适当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人积极捐款、捐物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九条合作医疗基金每年一次性筹集。农民个人缴纳部分,由镇政府(街办)组织征收,以村为单位筹集后统一交镇(街道)财政所,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各镇(街道)财政所将农民个人缴费和村集体扶持部分筹齐后,全部上交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财政补助部分按照我市、潍坊市、省级和中央的顺序,先后划拨到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不得搭车收费,不得延期收缴。

第十条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后,对农村五保户、在乡七至十级伤残军人、低保户农民个人负担部分,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或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支付。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单独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对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

用。

第十二条市新合管办在财政局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用于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接收该帐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第十三条市新合管办对各镇(街道)预付一个月周转金,市直定点医疗机构由单位垫付。基金的正常拨付程序是,镇(街道)和市直定点医疗机构新合管办按规定每月将票据交市新合管办,市新合管办统一审核汇总后,填写用款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然后由市新合管办按各镇(街道)和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报销支出数额兑付。

第十四条各镇(街道)新合管办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建立筹资档案,设置统一账簿,核算到户,记账到人。

第十五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部分后,由市新合管办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十六条市、镇两级新合管办建立收支明细帐,做到日清月结,每月一上报,每季一公开。

第五章基金使用

第十七条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同时兼顾受益面,既补大又补小”、“封闭运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合理确定报销补偿比例。

第十八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社区服务点)就诊,报销药费的30%,当场减免并登记入证。报销资金由社区服务点垫付,每日下午到卫生院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镇(街道)卫生院门诊就诊,报销医药总费用的30%;在镇(街道)卫生院住院报销医药总费用(扣除不在报销范围的)的50%。出院结帐后,到镇(街道)新合管办报销。做到随到随报,并登记入证。

第二十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报销中草药(仅限中药饮片)、针灸费用的20%;转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首先持转诊单到就诊医院新合管办备案,住院医药总费用(除不在报销范围的)起报线为300元,分段报销其中的药费、床位费、诊察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用。300—3000元之间部分报销25%,3001—5000元之间部分报销35%,5001—10000元之间部分报销45%,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5%。出院后,持出院单据及住院一日清单直接到就诊医院新合管办报销,并登记入证。

第二十一条需转到市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申请,报市合管办审核批准并备案。住院医药总费用(扣除不在报销范围的)起报线2000元。分段报销其中的药费、床位费、诊察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用。2000—5000元之间部分报销15%,5001—10000元之间部分报销20%,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25%。出院后,持住院单据及住院一日清单到市合管办报销,并登记入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精神病人到安丘市精神病医院门诊就诊,报销医药费用的30%,到安丘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报销医药总费用(扣除不在报销范围的)的50%。出院结帐后,在精神病院新合管办报销,并登记入证。

第二十三条参合农民每人每年报销支付金额累计最多10000元。

本年度发生的医药费不得转入下一年度报销。

第二十四条各镇(街道)新合管办为参合农民建立家庭帐户,家庭帐户每人每年5元,仅限于门诊药品费用的报销。结余留转下年使用,依次累加,可以继承。但不冲抵下年农民应交参合资金。中断参合的,家庭帐户资金不再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年内未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农户由镇(街道)卫生院为其家庭成员免费查体一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部分转入下年。

第二十六条对重点优抚对象除发放《安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外,由民政局发放《优抚医疗证》。在镇(街道)卫生院设立优抚对象门诊、病房,组建拥军优抚医疗队,为优抚对象建立优抚健康档案,对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送医送药上门服务。

第二十七条因患大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住院,住院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比例报销后,农民个人负担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六章除外责任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况不予报销:

(一)因自杀、他杀、酗酒、打架、吸毒、公伤、外伤、违法犯罪行为等人为因素所致疾病的医疗费用;因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

(二)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三)美容、整形及类似手术、镶牙、验光配镜、安装假肢和器官移植等特殊医疗的服务和材料费用,用于疾病医疗的支架、导管、人工晶体、起搏器、助听器等高质耗材费用。

(四)住院分娩(包括病理产科、新生儿并发症)、人工流产、放环、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发生的费用。

(五)升学、招工、婚前体检等费用。

(六)使用血液、血液代用品、营养滋补品及《安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等。

(七)性传播疾病、艾滋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挂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疗检查三次检查以外的重复检查费用。

(十)按有关规定不该补助的医疗和材料费用。

第二十九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以及煎药费、伙食费、陪床费、交通费、护工费、手术病人安全保险费、优质优价服务费等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农民应按规定的计划免疫程序到指定地点接受计划免疫,未按规定接受计划免疫的,所发生的相应传染病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章医疗管理

第三十一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必须持证就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合作医疗证丢失者,由村委会出具证明,镇(街道)新合管办主任签字(盖章),报市新合管办补发。不缴费参合的农民不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第三十二条参合农民可自主选择镇(街道)卫生院就诊,镇(街道)卫生院之间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逐级转诊审批制度,不经转诊的不予报销。凡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者,经镇(街道)卫生院两名医生签名,镇(街道)新合管办主任签批;到本市辖区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者,经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两名医生和合管办负责人签名,市合管办主任签批。同时,转出单位必须尊重病人意愿,让病人或其直系亲属在转诊单上注明就诊意向并签名。因急诊急救来不及办理转诊手续的,须在住院后3天内补办转诊手续。严禁截留病人或人为拖延转诊时间。

第三十三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用药必须符合《安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确需使用,必须征得病人同意,并留有文字记录。基本用药目录价目表和医疗服务价目表都要实行公开。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分解住院,协助参合农民骗取补偿资金。

第三十四条在县、镇(街道)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都要设立合作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小组,由医疗机构的临床业务骨干组成,具体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督、指导、管理以及疑难病症的会诊、治疗和提出转诊建议等。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市新合管办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里成立由市人大、政协及有关部门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市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镇(街道)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村民代表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本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第三十七条各村委负责监督参与村民的医疗行为和合作医疗证出借或乱用等行为,协助解决医患纠纷。

第三十八条新合管办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镇(街道)新合管办每季一次将基金使用情况公布到村、到户,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挪用、截留、贪污合作医疗基金者。

2、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导致不良后果者。

3、擅自更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者。

4、违反有关规定,损害合作医疗信誉者。

第四十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不执行《安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基金浪费的。

(三)不严格执行制度造成人证不符,冒名就医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虚开发票、搭车开药,将自费药品、保健品和生活用品转化为医药费用的。

(五)不履行告知义务,造成参合农民不满意的。

(六)违反新合管办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的,取消该户本年度合作医疗享受资格;借用他人合作医疗证骗取补偿者,除追回骗取金额外,由有关部门给予等额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工作人员提出无理要求者,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污辱、谩骂、殴打合作医疗工作人员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新合管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从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执行。

10.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地区。

第三条 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四条 新农合制度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等基本原则。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

第六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享有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补偿,获得有关新农合的知情、建议、选择和监督的权利;履行个人缴费、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七条 工作目标:到2008年,新农合制度基本覆盖全区农民。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建立新农合制度纳入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并将完成任务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九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新农合组织管理机构。

(一)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卫生、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教育、人事、审计、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扶贫、残联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合管办。

(二)县级(含县级)以上合管办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乡级合管办可设在乡(镇)卫生院或财政所。

1.自治区、市级合管办人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调剂解决,具体人数根据工作量核定。

2.县级合管办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其行政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人员的配备要与所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3.乡级合管办人员从乡(镇)卫生院、财政所等连人带编一起划转,最多不超出3人,不另增加编制。

第十条 各级合管办的工作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开展新农合工作提供启动经费。第十一条 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是新农合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订新农合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建立统一的新农合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加强中医药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推广、应用。

财政部门是新农合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级申请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拨付本级补助资金和经办机构人员工资、业务经费;研究制定相关的财政政策和财会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医疗设备的配备和新农合基金的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新农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医药价格和监管政策,加强农村医药价格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农村卫生机构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支持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农业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参加新农合的宣传发动工作。

人事部门负责农村卫生人才情况调研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推进农村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审计部门负责新农合基金的审计监督。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农村落实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的确认,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对象参加新农合的宣传动员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新农合药品的购进、使用及质量的监管。

扶贫部门负责扶贫开发与新农合工作的协调,支持贫困地区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

残联负责动员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的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

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新农合工作。

第十二条 新农合基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企业、集体、个人等资助和捐赠的资金组成,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新农合基金分为住院补偿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大病救助基金、风险储备基金等四部分。

(一)住院补偿基金用于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医药费的补偿。住院补偿基金设置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

(二)门诊补偿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因病在门诊就医或体检等费用的补偿。门诊补偿基金报销金额不能超过家庭账户金额,超支不补,结余滚存。结余的基金不能抵扣下一参合农民个人缴费资金。

(三)大病救助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的二次补偿。参合农民因患大病住院,已获得封顶线以内的补偿,但医药费超过10000元的,可申请使用大病救助基金,经县级合管办审核批准后予以拨付。

(四)风险储备基金是为防止新农合基金出现透支而设置的基金。风险储备基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充,当年没有使用的,次年不再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第十四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县级合管办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新农合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按参合农民人数和补助标准核定新农合补助资金。从2007年起,自治区财政给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1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9元。设区的市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不低于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总额的30%。

第十六条 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五保户、特困户的个人缴费,按照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从医疗救助基金中代缴。对农村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落实放环节育措施或依法只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免除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的个人缴费,免除的费用由县(市、区)财政补助。

第十七条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按收取,每年1次,当年缴费,当年受益。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八条 在国有商业银行或经国家批准的当地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设立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筹集的新农合资金要及时划入县(市、区)新农合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建立参合农民家庭账户。家庭账户基金不能超过个人缴费的80%,可用于参合农民的门诊和体检费用,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条 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逐级申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划入新农合基金专户后,再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参合农民患病补偿范围和门诊、住院以及大病救助医药费补偿比例的有关规定,各县(市、区)根据自治区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新农合基金的补偿支付。

(一)乡级合管办每月5日前将上月报销的人员名册和相关材料送县级合管办核实后,由县级合管办于每月10日前,将补偿基金转至乡级合管办专用帐户。

(二)新农合启动前,县级合管办按当地乡(镇)卫生院月均住院医药费预付参合农民补偿基金,在乡级合管办滚动使用,保证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后及时得到补偿。

(三)参合农民凡因探亲、访友、外出务工等原因离开本县(市、区),因病需异地住院治疗的,应事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征得乡级或县级合管办同意。出院后,持疾病证明和相关资料到乡级或县级合管办审核报销。

(四)参合农民住院报销手续应简明、方便、快捷。定点医疗机构应逐步建立医药费直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 新农合应当设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乡级初诊、逐级转诊制度。参合农民患病应先到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根据诊治需要逐级转诊。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原则上不能报销转诊后发生的医药费(急诊、外地打工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服务行为。医务人员要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不得滥用药品和大型物理检查,不得放宽住院治疗标准。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实行药品集中配送。通过招标形式确定药品配送企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药品的进货渠道、储存、使用等,确保药品质量。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定点医疗机构也要加强自查。监督和自查要形成制度,定期开展。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成立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农合基金的使用、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在新农合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合管办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设置举报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将新农合基金审计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监督委员会报告,根据需要也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建立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开发新农合信息系统软件,规范新农合信息管理,实现新农合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领导小组要组织对本辖区新农合工作的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十三条 对挤占、挪用、截留、瞒报新农合基金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新农合的奖惩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 篇十一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问题研究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点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解决三农问题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保障。随着社会文明的日益提高和公民医疗保障意识的不断提高,发展和完善医疗保障已成为社会公众的一大焦点。因此,本着多方筹资,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农民自己为了共同抵御疾病风险而建立了一种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即新农村合作医疗。除合作互助共济性质不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比传统医疗保险,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①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提高了制度的公平和公正性;②加大了政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③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不仅注重了受益方,也注重了门诊补偿与住院补偿,提高了保障水平;④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克服了管理松散、粗放的不足,提高了工作效率,使得农村居民能及时看病并及时得到保障;⑤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照顾到了弱势人群的特殊情况。农村老年人和妇女居多,大多都是男的去城镇打工,他们都办了城镇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老年人和妇女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⑥城镇居民都有医疗保险,而农村居民一般没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基本解决了农民看病难问题。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随着新农合工作的推进及全县医疗保障体系的实施出现了许多需要关注和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

(1)部分地區社会满意度低。社会保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强调的不是人成本收益的平等,而是保险金的社会满意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受益的农民和政府补助资金来源的纳税人的满意度对其成功与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是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低,农民了解不深,怕政策有变,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等的考虑。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满主要是因为保障水平低,参加和办理报销的程序繁琐等。

(2)保障水平总体较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个定义显示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面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

(3)农民参保动力不足。就小病而言,当农民经常不生病时,觉得个人出资的那部分浪费掉了,于是会逐渐丧失参加合作医疗的动力。从大病来说,由于农村内部也存在着较大的贫富差距,那些贫穷的家庭一旦得了大病,即使去医院就诊,能够报销一部分,但剩下的一部分他们依然无力偿付,所以这些贫困的家庭依然看不起病。从大病的角度来看,不但新型合作医疗没有解决农村内部贫困家庭的医疗问题,反而使得他们与富裕农民家庭的差距变得越来越大,进一步加剧了农村的贫富差距。

(4)空心村与流动人口的影响。农村现在呈现的状况是大部分的青年或中年的劳动力外出打工,农村呈现出大量的空心村。当这些农民工外出打工时,如果在外地生小病,他们只能在打工所在地看病,这样来说,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没有得到实惠,这会降低他们的参与热情。

(5)基础设施薄弱带来的影响。长期以来,农村卫生基础设施滞后,乡镇卫生院房屋破旧,一些贫困地方的卫生站甚至存在危房,医务人员短缺,且整体素质不高,长期得不到培训,技术骨干严重流失,很难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多层次的医疗需求。甚至在农村出现到县,乡镇医院看错病,导致死亡的案例发生,基础设施薄弱严重制约了新型合作医疗的有效运行。

(6)部分地区供方诱导需求突出。由于农村医疗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广大农民,受到文化水平较低等因素的制约,在目前医患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定点医院对病人诊治时,并不是按照最有利的方案去开展,普遍存在开大药方,多开药,开贵药,过度消费医疗服务的现象。这不但增加了合作医疗服务的支出,也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使新型合作医疗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实意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完善与党的十八精神息息相关,并且与党提出的深化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并在许多地方试点,各地区要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坚持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动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操作,加强监管。例如在镇江,镇江拥有了比较健全的医疗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了居民的健康,也基本适应了人群多层次的医疗需求。通过在地区试点不断总结,为将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国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建设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随着新农合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逐步实现了全国新农合数据的集成与规范化,新农合的成熟指日可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结语

12.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篇十二

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1 社会认知度低,农民参与意识不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种基本保险,参保人群的满意度对其成功与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农村和农民的收入偏低,认识有限,加上以前国家和政府对基层医疗事业的投入偏少,导致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知度偏低。一些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认识不够,认为保障作用不大,保障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还有参加和办理报销的程序比较繁琐等。这些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满意度低,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高。这就更加要求基层医院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务管理,让参保农民放心,安心,这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2 满足基本保障,资金难以集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基本的社会保险,它是以医疗互助为基础,实行大病统筹,这就导致其实际收益低于农民的预期。加上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医疗覆盖面小,层次偏低,内容简单,使得农民没有真正认识到新农合的长远意义,只从自己的利益和眼前利益考虑,不会主动参保。这就导致保险资金难以集中,对基层医院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用好保险资金,尽可能最大化地使参保农民受益。

1.3 政策支持,自愿性突出

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群众在长期基层医疗服务逐渐形成的,是农民创造的,也为农民的健康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满足当今广大农民对医疗保健基本需求,在推进试点工作中,国家政府反复强调:各地区要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不搞强迫命令;坚持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动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坚持便民利民,真正让农民受益。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下拨到位,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基层医院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执行者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管好用好资金,让国家和农民放心。

2 基层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的措施

2.1 要保证收支平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医保资金,医保资金是否到位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次,在农村合作医疗组织中,必须确保每个参保农民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参保农民和行政单位作为参保主体不能按规定缴纳合作医疗资金时,医保资金就难以保证,也就难以保障参保农民享受新农合带来的实惠。作为基层医疗单位,在资金使用原则上一定要坚持先收人后支出,这样不但可以促使医保资金按时足额上缴,而且可以使医保资金得到保证。在新农合实施过程中,报销比例的高低和范围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医保资金缴纳的标准、收入的多少、参保农民的健康状况等,其将直接影响新农合的保障作用和社会影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因为提高参保农民的积极性而降低医保资金的缴纳比例或提高报销比例,这样会导致医保资金入不敷出,最终影响多数参保农民的利益。只有保证良好的收支平衡才能够积极取得群众信赖,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和普及。

2.2 医保资金筹措合理到位

医保资金筹措是否合理到位直接影响到财务管理的有效性,也会对新农合政策的实施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合理的医保资金筹措对于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水平、农民健康状况,深化发展新农合制度意义重大。在实际医保资金筹措工作中,应主要采取如下措施:制定最低筹措标准,以满足参保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限定最高筹措标准,减轻农民经济负担,保障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只有将这两点结合起来,才能完善和发展新农合政策。

2.3 监督管理科学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是一项医疗福利政策,它覆盖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种体现,对我国社会发展、文明程度、经济发展等各方面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基层医疗单位要充分按照国家和政府的政策规定依法办事、科学管理、严格执行,在实际的工作中,应将参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化,定期向社会公开公示,欢迎社会监督。对实际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听取群众意见,不断完善和改进财务管理。同时,各级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科学管理、积极监督、严格检查,保证医保资金使用合法透明、科学有效,以取得人民信任,保障人民权益。

13.药品管理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篇十三

汇 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全院职工向莅临我院检查指导工作的各位领导表示热烈欢迎!非常感谢您们对我院各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我院今后的发展提出您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下面针对我院药品管理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一下介绍。

一、药品管理工作情况

药品是人们用于防治疾病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工作重要的物质基础。药品管理不当会使药品内在质量下降、过期或变质失效,进而影响医疗活动的效果、人们的身体健康及医院的经济收入,因此药品管理是医院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为契机,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县卫生局、药监局的领导下,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药品管理工作,并成立以院长带头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切实做好药品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药品从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等环节都严把质量关。

(二)、药品管理具体工作

药品管理工作大体分为采购、验收、保管及使用四块。

1、采购

我院药品是通过卫生局统一招标集中采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标后,其经营许可证、企业资格认定以及经营范围通过相关部门认定后,再由我院审核、备案后方可签订购销合同。药库管理人员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供应工作,按时编制药品分期采购计划,经有关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采购,严把质量关,不进“三无”及伪劣药品,坚持按招标统一进药,保证医疗需要。

2、验收

购进药品,由药库管理人员、采购人员严格验收。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外观质量、包装情况、进价等项目进行验收核对,全部合格逐项填写药品验收入库记录本,经与原始单据核对无误,采购、保管人员双签字后方可入库。

3、保管

我院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库存药品按性质、剂型、存放温度分大类、再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定期检查。防霉、防虫、防鼠措施完善。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贵重药品、自费药品,按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防火安全设施齐备。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4、使用 严格按照政府招标统一价格执行,药剂人员对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类药品、贵重药品的使用,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及时统计上报。对自费药品严格管理,不得用于公费处方,杜绝滥开方,开大方,不合理用药。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大力加强农村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农民健康水平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减轻农民负担,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下面就我院新型合作医疗开展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合作医疗基本情况

2007年连木沁镇新型合作医疗覆盖了全镇10个行政村,我镇应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数为21874人,实参合人口数为21988人,参合率占103%。

2007年元月到5月30日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门诊 就诊人数 29636人次

费用

181168.00 元 住院人数 575人次 费用 147650.00 报销部分

98552.00元 县外住院人数 165人次 费用 411807.00 报销部分 139439.00元。

一是加强乡镇卫生院药房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响应上级号召,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院领导在思想上能够予以高度重视,成立药事管理领导小组,我院常务副院长全面主抓此项工作,共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设施设备改造。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档案材料,我院对医院需购进的药品、一次性材料,经药事管理组对推销人员的资格进行审定后批准购进,并加大了药品的集中招标,提高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的比例。

二是医院充分重视合作医疗工作,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各科室主任为成员的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从策划、管理和制度健全上都给予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对合作医疗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监督、有检查,严格把关,做到凭证看病,本人使用,对重病人尽量本院治疗,实在需要转院的也严格通过两名临床医师签字后方可转院,把合作医疗费用降到最低,使合作医疗费真正起到实效。

三是在我院领导班子及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努力下,通过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条例》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促使医务人员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防止滥检查、搭车开药、大处方,缩短住院病人的住院天数,降低了门诊及住院病人的医疗费用,减轻农民负担,切实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严格按照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报销,门诊就诊病人20元以下的按50%当场报销,住院病人按报销药品目录中药品的70%给予报销,(二)、积极动员,广泛宣传

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以来,为了使广大农民进一步感受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提高覆盖率,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等形式,在全镇人口聚集地和利用巴扎日,大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宣传党和政府制定的各项惠民方针、政策及措施等。二是利用“卫生下乡”、扶贫帮困以及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日等活动方式,在农牧区大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让农民真正了解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的及意义。三是抽调熟悉农村工作的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到各村,直接面对面地向农牧民群众进行宣传,耐心地回答他们提出的问题,消除他们的疑虑,真正做到每家每户有一人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几点体会

1、领导重视是关键。无论过去的合作医疗还是现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离不开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他们始终把农民的生、老、病、死当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列入各项工作的重要会议日程。提高了乡村卫生人员的报酬,解除了乡、村两级人员的后顾之忧。

2、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试点证明,加强合作医疗管理,革除过去资金管理中的弊端,防止资金挪用、取信于民,对新型合作医疗顺利开展至关重要。

3、加强医疗卫生单位的综合服务能力是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头等大事,不仅要加强医疗机构的硬件建设,同时还要加大软件建设,人员培训等工作力度,为广大农民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和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思想认识。在调查中发现,农牧民获取新型合作医疗的信息越多,认识提得越高,参合积极性就高,受益群众也越多。因此加大宣传,让每个家庭有一个明白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自觉参保的积极性,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广阔的群众基础。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1、新型合作医疗参加人员多、范围广、结算工作繁重,靠手工记帐、审核,速度慢、效率低,加快办公自动化、网络化势在必行。

2、因培训资金缺乏,乡、村两级人员素质偏低,尤其是村级医护人员低下的素质严重影响到医疗服务质量。

3.农税改革后农民负担大幅度减少,农业有了很大进步,但从此到现在村医工资问题没有落实,上级发的每人每月80元的生活补贴无法满足他们的生活需要,因此他们工作积极性不够,预防保健工作无法按标准开展,4.我院按镇党委,政府的要求在4个行政村设立了分门诊,目前上级和农民对卫生事业要求较高,进几年来上级没有给我院分配人才,而调走了不少人,现有人才不能满足我院需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新生事物,是“三个代表”在农村工作的具体体现,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结合我镇实际,在试点工作中不断探索,在探索中不断提高并加快农村卫生院改革,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推广成功。

连木沁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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