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标准

2024-06-27

经济补偿金标准(精选10篇)

1.经济补偿金标准 篇一

辞退或解除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及计算

一、经济补偿金

员工被公司辞退,在劳动法上是属于单位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虽然是属于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但是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同样应该有经济补偿金,其原因劳动法苑网曾经专文叙述,需要了解者可以点击查看合同到期没续签继续工作是什么关系?。

根据一九九四年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从wUzZel叙述中可得知,他在该单位共工作了2年10个月,如果根据劳动部的这个规定,应该给予2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如果是由上海管辖的话,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这样的话就可以获得3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二、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

就上海的情况来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果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十二个月的,仅计算所有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即可。

■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辞退职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第二、四、五种情况,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试用期辞退员工赔偿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是劳动者存在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等。

■案例:

●职员患病期间遭辞退获得赔偿

患了恶性肿瘤的陈小姐,在家休息和治疗期间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陈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日前,黄浦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陈小姐的诉请。»全文

●试用期辞退也有经济补偿

案例:某员工进入了一家物流公司上班,入职时公司口头说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后再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结果在第二个月末,公司觉得此员工不合适故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了该员工,并拒发员工工资,员工不服申诉到劳动仲裁,结果仲裁委裁令公司向员工支付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

●退休人员再就业后被辞退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刘某原是苍山县某企业的职工,于2006年5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2007年3月,刘某又到某房地产公司应聘做门卫,约定月工资700元。2009年8月,该房产公司认为刘某年纪大,不再胜任工作,故与刘某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刘某同意解除聘用关系,但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单位予以拒绝,刘某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申诉。

2.经济补偿金标准 篇二

丝绸之路经济带, 需要集中协调发展经济带上各个城市, 而新疆是经济带上的重要一环。征地补偿标准问题是目前新疆土地征收问题的关键。近年来, 随着我国“三化”进程的加快, 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于城市建设, 征地前后巨大的收益差额以及征地中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因补偿标准低导致的群众上访事件大幅增加, 同时因收益分配不合理而引发的征地冲突也日益频发。并且新疆的征地补偿标准已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由此引发的社会管理矛盾和冲突不断加剧。因此, 对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研究, 适度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对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保障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增加政府决策的科学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征地补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

目前, 新疆大部分地州、县市征地补偿标准和依据均是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和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文件执行。而自治区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距现在已有十余年, 难以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要求。

2. 征地补偿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1) 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农民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不满意, 尤其是对乔木、林果等经济作物的补偿有很大意见。树木对于干旱半干旱区域的新疆而言, 不仅是必须的生活资料, 还是维持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资源。因此, 在新疆, 树木的价值不仅包括其生长成本, 还应包括生态环境成本。目前自治区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都执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随着建筑材料、人工费用等生产成本的不断增加, 以及新疆城市房地产价格的快速上涨, 拉动了农村房屋等附着物建造成本的大幅度提高;富民安置与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成本远高于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 致使该文件的补偿标准难以满足被征地者的生活需要。

(2) 征地补偿标准欠科学。目前的征地补偿标准制定时间较早, 制定标准的依据也存在滞后性。征地补偿标准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应该分别依据土地本身的价值和地上附着物的价值来确定。而自治区相关文件则忽视了土地本身的价值, 对地上附着物进行了重复补偿。并且有关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是依据作物种类的不同而补偿标准也不相同, 导致大部分农民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补偿, 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抢种补偿标准较高的作物, 从而不利于征地工作的进行。

(3) “同地不同价”的现象。政府部门颁布的文件、规定过于宽泛, 给地方政府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农民集体对于房地产开发、工业项目, 有一定的讨价还价权力, 而对于国家项目, 只能被动地成为价格接受者。从最后各类用地的补偿价格看, 政府似乎对不同形式的项目采取了不同的定价, 即“同地不同价”的现象。巨大的价格差异对失地农民产生了极大的心理冲击, 农民对于征地补偿价格的不满增加了政府征地的难度。

(4) 未体现土地的增值收益。农地由国家征收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的方式提供给用地者, 在这过程中会产生一笔数目可观的地租收益, 即土地的增值收益。国家依据制定的农用地的低标准进行征收补偿后, 以建设用地的高价格卖给开发商或企业主, 这中间产生的巨大土地收益落到各级政府以及开发商或企业主手中, 农民却不能分享到这一环节所带来的巨大收益。

(5) 土地补偿标准不规范。有的县市为了保障项目用地、推进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进而提高征地补偿的标准。例如土地等级划分缺乏依据, 对土地补偿费中耕地的高、中、低产田、以及牧草地优、中、劣等级的划分没有标准可依, 导致各县市在征地时, 大部分被征土地都是按一等耕地或一级牧草地的最高标准进行补偿。

(6) 土地补偿费分配不合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但有的村委会在取得补偿费后, 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留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土地征收后发展再生产, 而是直接在村内村民中全部分配了。

(7) 征地补偿标准缺乏法律依据。虽然我国早就建立了土地补偿制度, 但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确没有相关规定, 也无专门系统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单个行业的各个法律中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有很大差异。这样容易出现各个补偿规定的不协调性, 甚至是排斥性, 从而危及法律的预见性和权威性。

二、征地补偿调整的原则

1. 弹性原则。

由于各地州、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 因此, 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 需要结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由各地州县市根据自己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的征收补偿标准, 在不突破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要求的情况下, 允许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适度调整。

2. 动态调整原则。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 应按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国家如有新的相关政策出台, 将按照新规定适时调整。此外, 自治区要建立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制度, 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3. 市场化补偿原则。

目前, 公共目的和非公共目的征地, 虽然都是以现有的征地补偿标准为基础, 但实际发生的费用却与补偿标准相差很大。可见, 市场操作已经在征地补偿费用的确定中发挥很大的作用。因此顺应市场经济潮流, 建立按照市场价格补偿的征地补偿标准及其测算方法是一个大的趋势。

4. 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

随着征地行为的发生, 失地农民的生活环境、生活成本也发生了不可逆的变化。此外, 城乡差别以及消费水平的不同, 极易造成失地农民心理上失衡。因此, 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应采用相对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 即失地后在整个市民中的相对生活水平应不低于失地前在整个农村居民中的相对生活水平。

三、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的对策建议

1. 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合理确定并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是解决征地补偿问题的关键。从新疆征地现状中可以看出, 农民最急切想提高的是土地补偿费基数。乔木、经济林木的补偿也应有所提高, 建议结合林木的产品产量及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标准。对于地上建筑物建议按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或是由政府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征收办法, 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拆迁工作程序及操作方式,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2. 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适时、常态化地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建立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并随着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调整。依据地类变化、土地质量、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每二至三年调整一次。

3. 建立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联动工作机制。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涵盖范围广, 涉及农业、建筑、林木、草场等多个领域, 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需要发改、财政、国土、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组成的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小组, 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明确职责, 相互配合, 共同做好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4. 完善征地补偿的法律制度。

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同时, 还需要完善与之相关的各项制度。如果对征地补偿标准适当提高, 则会产生征地补偿新老标准过渡衔接困难的情况。因此, 需要完善征地补偿的法律程序、征地补偿制度、建立征地补偿款分配、使用、监管制度等。这样才能保证标准调整之后能够顺利执行和实施。

摘要: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思想的提出, 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进程的加快, 大量土地被征收, 土地这一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在逐步萎缩, 失地农民也越来越多, 因征地引起的社会矛盾逐渐加剧, 并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调整征地补偿标准迫在眉睫。通过分析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目前的执行情况, 揭示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依据征地补偿调整的原则, 对完善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提出对策建议, 进而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发展。

关键词:丝绸之路,新疆,征地,补偿标准,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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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补偿金标准 篇三

摘要:森林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探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影响因素,将有助于生态效益补偿公平性,进而促进森林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文章使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分析了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及农民接受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补偿费用、收入来源、林业总收入,生活水平变化等是影响补偿标准的制定及农民接受意愿的主要因素。因此,提出了通过发展林下经济、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综合补偿、增加当地科研及教育方面的投入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西藏;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影响因素

一、 引言

森林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战略资源,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木材安全和物种安全等方面有特殊地位。然而,森林资源的价值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特别是无形性,外部性等显著特点,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框架下进行有偿和对等的交换。如何通过适当的措施将森林生态效益的经济外部性内化,促使森林资源的价值实现,生态效应补偿更加公平,森林资源发展更具有可持续性,普遍关注的课题。目前针对森林补偿效益的研究,多集中于补偿制度的建立、补偿基金的筹资方式、补偿标准的确立,其中补偿标准方面的研究中,针对不同区域补偿客体、动态补偿标准的研究较少。本研究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探讨影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诸多因素,目的仍然是促使森林资源的价值实现,生态效应补偿更加公平,森林资源发展更具有可持续性。

二、 数据来源,变量设置与研究方法

1. 取样地点。本文的取样地点为西藏自治区芒康县。该县地处青藏高原东南缘,位于西藏东部“两江(金沙江、澜沧江)流域”的藏、川、滇三省(区)结合部,海拔3870m,总面积11 635平方公里。全县辖2个镇、14个乡,总人口7.5万人,平均6.5人/平方公里。2014年,全县森林管护面积达59.70万公顷,护林人员4 333人,发放护林人员工资4 145.45万元。芒康县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自2009年实施以来,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芒康县地方公益林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由县、乡、村三级管护卡、管护站和管护点组成的完善的森林管护体系,使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根据国家、西藏自治区等法律法规,结合芒康县实际情况制定了生态补偿标准,以工资报酬方式补偿给护林员。鉴于西藏地区的特殊性,本研究选择管护人员劳务费作为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参见表1)。

2. 问卷设计。为了研究农户期望的森林生态补偿标准及其影响因素,根据芒康县森林生态补偿的现状设计了调查问卷,问卷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第二,被调查者森林资源具体情况;第三,被调查者参与森林资源生态保护的倾向及其预期的森林资源补偿标准。

3. 抽样方法。根据芒康县实际的行政区划及人口分布情况,按照随机抽样原则,本研究选取芒康县噶托镇、如美真、曲登乡3个乡镇作为样本乡,每个样本乡分别选取了2个村,共计6个村110户农户进行了问卷调査,所调查农户均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象。回收问卷110份,有效问卷100份,有效率为91%。

4. 数据分析方法。两样本相关分析是研究两个变量之间相关关系的统计方法。由于本文的数据主要是定距变量,因此使用Pearson相关系数来计算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计算公式如下:

r=

运用SPSS17.0分析软件,选取年龄、文化程度、职务、家庭成员、林业总收入等指标与期望的补偿标准进行双变量相关分析。

三、 实证结果

1. 受访者基本情况、补偿现状及意愿。

(1)受访者基本情况。由表2可以看出,被调查护林人员年龄以25岁~40岁为主,占到被调查者的70%,被调查者文化教育水平较低,具有小学以上文化水平者为0,其中有职务人员占4%,96%的被调查者为普通护林员,参与调查者家庭成员一般在4人~6人。80%的被调者年补偿收入不足5 000元,年补偿收入大于10 000元的为0,实际调查结果与表1中所列的当地补偿标准不相符,可以看出,当地居民实际获得的补偿收入低于规定的补偿标准。

(2)受访者的补偿现状及意愿。在被调查的农户中,生态效益补偿收入占到家庭收入的27%,73%的收入则依靠林下产品。虽然补偿收入所占家庭收入比例不是很高,但结合当地实际的经济发展水平,生态效益补偿给60%农户的家庭生活带来了影响,20%的受访者目前尚未感觉到,但不确定今后是否会受到影响,另有20%的农户未感受到影响。80%的家庭生活水平由于补偿得以提高,也有10%的家庭生活水平反而因此而降低。50%的护林人员表示是因为政府规定而参与护林工作,并非自愿参与。对于目前的补偿标准,80%的人表示基本能接受,同时90%的人员期望提高补偿标准。

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相关性分析。

(1)补偿标准和受访者年龄的相关性。由表3可以看出,受访者年龄与期望的补偿标准的相关系数为0.967,呈正相关,这说明年龄越大,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要求也越高。受环境及自身因素影响,老年人收入来源较为单一,任何一项收入来源都有可能对其生活带来较大改善,对每一项收入都很重视,因此期望补偿标准较高。

(2)补偿标准和受访者文化程度的相关性。由表4可以看出,期望的补偿标准与文化程度Pearson相关性系数为0.288。这一结果表明,文化程度越高,对森林生态补偿标准的要求也越高。这背后的原因可能是:其一,文化程度越高的人越能认识到生态资源的价值,因此想要获得更高的补偿标准;其二,因文化程度提高了个人对价值的期望。

(3)补偿标准和职务的相关性。由表5可以看出,职务与期望补偿标准的相关系数为0.602,两者呈正相关性,这表明职务越高,期望的补偿标准也越高。虽然当地政府对具有一定级别的护林人员给出的补助相对较高,但由于西藏特殊的社会环境,有职务的村民往往被限制于行政事务,没有时间从事其他行业,也就没有其它收入来源,因此要求提高补偿标准的期望较高。

(4)补偿标准和家庭人口数的相关性。由表6可以看到,期望补偿标准与家庭人口数的相关系数为-0.995,这一结果表明两者呈负相关性,也就是说,家庭人口越少,受访者期望的补偿标准越高。其原因可能在于,家庭人口越少,家庭成员所分配的森林面积相应的没有家庭成员多的受访者分配的多,这样以来,所能够得到的补贴也更少。因此,他们希望补偿标准最好越高越好。

由表7可知,受访者期望的补偿标准与家庭全年林业总收入成负相关,相关系数为-0.890,说明受访者全年家庭林业总收入越低,反而其所希望得到的补偿标准越高。

四、 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本文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 大部分被调査者对于目前的补偿标准基本接受,部分不能接受的被调查者为收入在5 000元以下的普通护林员,他们不能接受的原因可能是收入过低。

2. 由于调查地有着特殊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当地没有专门从事种植业、林业或者牧业的农民,他们大部分从事多元经营,且由于林业补偿部分的收入较低,他们主要通过采集青冈菌、贝母等较少品种的林下作物为主要收入来源,加之他们无法改变政府政策,因此对补偿标准大多是没有异议的。

3. 年龄、文化程度、个人职务、林业总收入和生活水平变化状况是影响受访者意愿的主要因素,也是相关部门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加以重视的影响因素。这与当地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水平均具有一定的相关性。政府在制定相关补偿标准时,应更多的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4. 家庭人口数与期望补偿标准呈现负相关。相对于家庭人员多的农户,家庭成员少的农户家庭总收入便会显得较低;反之,家庭成员越少的农户所期望的补偿标准越高。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各地区要因地而异,更多地依据当地情况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

从广义的生态补偿来讲,除对补偿对象进行直接的经济补偿外,政策还应该关注其他非经济补偿,特别是居民因保护环境而付出的机会成本,真正做到让居民无后顾之忧,才能激励民众提高环保意义,付出环保行动。在实际制定补偿标准的过程中,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原则应考虑与其它领域的补偿原则进行协调,在生态脆弱区、生态屏障区等特殊地区设立特别补偿标准,集合生态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变单一的补偿标准为综合补偿标准。总而言之,要想提高民众参与环保行动的积极性,根本措施还是政府财政的支持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为此,完善森林地区的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制度,使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本文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完善补偿标准与制度,虽然当地制定了补偿标准,但农民实际得到的补偿与标准还是有差距的,制度在实施与执行过程中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如何来改善,具体来说,建立相对完善的利益合作制度机制,地方各级政府明确自己和中央政府之间的财权事权关系,履行自己在森林生态补偿制度体系中的角色和责任,并与各级政府相配合,努力做到补偿主体的多元化,资金来源多元化,补偿标准的多样化。

二是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拓宽当地居民收入渠道,特别是非林业收入渠道;对当地居民发展林下经济,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从而改善当地居民生活,使生活水平得以提高,生活质量得以根本改善。除此之外,还可以鼓励当地居民外出务工,减少因林业损失对生活的负面影响。

三是在科研、教育方面增加投入,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对当地居民进行补偿。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资源,其所产生的生态效应具有正的外部性,因此其成本也应该又全社会负担,提高全社会民众的生态环保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并且能够给予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上的支持,无疑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政府应该加强环保教育工作,做好环保宣传工作,加强科学研究,提供理论基础,根据人们普遍认可的生态环境状况,确定生态资源服务功能和生态效益,为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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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黑龙江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生态文明建设机制研究”(项目号:13H003);教育部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基于博弈视角的中国林业碳汇项目激励机制研究”(项目号:20110062110010)。

作者简介:李顺龙(1963-),男,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东北林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森林碳汇经济;李华(1978-),男,达斡尔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林业经济管理。

4.经济补偿金标准 篇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对竞业限制做出了规定,即: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如果劳动者违反了该义务,就要依照约定承担违约金责任。

一、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竞业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三、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一般尊重双方的约定。但是,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而劳动者又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那么经济补偿怎么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以下简称《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又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因此,结合以上两个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约定补偿金数额,经过协商又未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6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经济补偿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同时,北京的一些特殊地区、特殊行业的补偿数额会更高,比如,根据《中关村科技园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在离开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的业务。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四、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就曾明确过违约金的上限,即: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但是该规定在后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被删除,笔者认为,虽然该条最后未写入劳动合同法中,但是,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同时,笔者认为,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出现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违约金的数额,仲裁和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参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相应调整。

五、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

六、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1、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用人单位解除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可以解除。但是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要求解除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七、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5.拆迁补偿标准之养殖场拆迁补偿 篇五

邢女士系安徽蚌埠龙子湖区朝阳村人,2000年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号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在本村承包农村集体土地近10亩经营了一个养鸡场,因为劳动人民天生勤奋之秉性兼具经营之道,邢女士经营的养殖场顺利躲过了2002年的“非典”及2003年的“禽流感”,饲养的畜禽不仅无一疫情反而从初始的单一品种发展至蛋鸡、肉鸡等多种经营,数量达到6000余只。邢女士是幸运的但又是不幸的,2010年邢女士家的养殖场被地方政府划入拆迁范围,对于拆迁人只给110万拆迁补偿款,不能另行安置新区域继续经营养殖业的补偿条件,邢女士一家感觉犹如遭遇灭顶之灾,一家老小十余口人的生计将无从着落,邢巍及丈夫、儿子一家三口甚至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在养殖场不能继续经营的情况下邢女士到底应当获得多少拆迁补偿款,其拆迁补偿标准到底是什么?地方政府与邢女士一家都没能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于是各执一词,当然达不成共识,拆补纠纷由此形成。

2011年初,蚌埠市国土局、区规划局、镇政府、区政府陆续对邢女士下发了《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将邢女士辛苦经营十余年的养殖场定性为违法建筑,决定即日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因为不接受拆迁人的补偿条件,养殖场转眼之间竟然被政府定性为违法建筑,邢女士当然不能接受。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造就出的法治意识强烈的社会主体,邢女士岂能容忍地方政府一意孤行、为所欲为,经营了十余年的养殖场真的就是违法建筑吗?带着这个疑问邢女士被逼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邢女士与所有被拆迁户一样都是淳朴、善良的人,都不想落个“刁民”、“无理取闹”之恶名,更不是趁机勒索政府发什么拆迁财,只是想寻求一个法律上的公平、公道。强拆迫在眉睫北京拆迁律师杨波临危受命,勇敢的将这份重担挑了起来。

拆迁维权第一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促进政府职能转换的试金石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为拆迁维权的主要调查取证方式,我维权律师介入后针对拆迁人合法拆迁应当具备的法律文件,及时指导委托人向不同的行政机关提起了若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的行政机关及时作出了回复;有的行政机关不作任何反 1 应,信息公开申请如同石沉大海。这充分验证了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地方政府职能由职权型向服务型转变的任务是何等艰巨。

根据强拆迫在眉睫的紧急案情,我维权律师于第一时间发出律师函,指出拆迁人以违法建筑名义进行强拆是错误的,希望地方政府三思而后行,闻戒自勉,依法行政!令律师万万想不到的是地方政府竟然不顾我维权律师及当事人的强烈异议,坚信违法建筑的认定没有错,并最终于2011年4月11日组织大队人马将养殖场全部推平,饲养的畜禽被运走一空。邢女士一家后来形容当时的心情时说:“感觉遭到了洗劫”。

维权之初遭受重挫,我维权律师大为震惊。殊不知政府不懂法,违法行政是要付出相应代价的!拆迁维权第二辑---行政复议树上开花,一纸行政复议决定书奠定维权成功的基础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情况,我维权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将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等行政机关复议至相应部门。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的情况,我维权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将区规划局颁发的规划许可证行政复议至蚌埠市规划局,蚌埠市规划局很快就作出了撤销规划许可证的复议决定;与此同时将市国土局作出的(蚌国土支处字【201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至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于2011年9月7日作出(皖国土资复决字【2011】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市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从另外一个角度将养殖场系违法建筑的观点击得粉碎,但是地方政府竟然还懵然不懂。

省国土资源厅的(皖国土资复决字【2011】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如同雪中送碳,如同黑夜中的一盏明灯,成为本案维权成功的关键,为将来的起诉区政府强拆违法案奠定了坚实的胜诉基础。行政复议在拆迁维权中如果运用得当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拆迁维权第三辑---行政诉讼法治博弈中的法官独立与自由心证

针对市发改委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情况,复议机关竟然无视案件事实及法律明确规定,作出了驳回的复议决定。我方当然当仁不让,诉至法院定要讨个说法,经过我维权律师的成功演绎,据理力争,蚌埠市蚌山区法院不得不于2011年4月16 2 日作出【(2011)蚌山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市发改委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义务行政不作为违

法”。司法监督行政在我维权律师努力推进下点滴记录中国法治进程,其中法官的自由心证,敢于超然于行政干预独立判案起了关键作用。

行政诉讼立案难众所周知,针对区政府强拆通知及强拆行为违法两个法律关系,杨波律师指导委托人历时5个月终于将区政府告上法庭,该案系本拆迁维权中的主打程序,在我维权律师有理、有据,稳扎稳打的精彩发挥下,特别是有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的(皖国土资复决字【2011】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有力佐证,庭审法官不得不感叹“没

法判我方输”,但是作为“地方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的人民法院”敢判区政府败诉吗?庭审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法院迟迟不能做出处理决定,法官的自由心证及独立判案受到了严峻考验。

面对慢慢无期的等待、煎熬,委托人扮演起了“独孤求败”的角色,一次一次的去法院要求下“判我败诉”的判决书,但是“慎独、公正、顾大局、识大体”的人民法院又怎么会判我方败诉呢。还是等„„ 我们的人民法院到底要向左走还是向右走? 拆迁维权第四辑---国务院行政裁决征地批文案系我国目前行政法治的主要模式 针对涉案地块的两个征地批文,我维权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将其行政复议至安徽省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违法。2011年9月2日复议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的(皖行复字【2011】27号、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我方当然不服,根据法律规定杨波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将其复议至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2012年3月16日国务院作出(国复

【2012】81、82号)行政复议裁决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皖行复字【2011】27号、28号)行政复议决定”。地方政府顿时慌了手脚,一个“民告官”的个案在我维权律师这里竟然“惊动了开封府且亲自作出处理”,这不是偶然,这是与我维权律师的专业、精湛、至诚分不开的。本拆迁维权案进行到此种地步地方政府不得不出面承认其在行政强拆上存在“瑕疵”,同时恳请养殖场拆迁补偿的标准到底是什么,愿意按照标准补偿到位,并且希望我们能够从法院及省政府撤诉。

2012年4月11日拆迁人蚌埠市龙子湖区政府与被拆迁人邢巍、邢长华在我维权律师主持下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协议,过付了280万元补偿款,原拆迁补偿款近三倍的补偿条件在我维权律师的成功演绎下不是天方夜谭。也许是巧合领取补偿款之日恰恰是强拆满一周年之际,自此本拆迁补偿维权案历时一年圆满结束。2012年4月20日上午邢巍一行两人专程从安徽蚌埠赶往北京向我维权律师赠送锦旗以示感谢。律师点评:

6.北京征地补偿标准 篇六

②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⑤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付给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用于再生产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不能分给农民个人消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中产权确实属个人家庭所有的,其补偿费付给本人(家庭);被征用土地上由集体种植的青苗,其补偿费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青苗属于农民或其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的,其补偿费交给承包者。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费用被截留、侵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地上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例如:某市建设博物馆需要征收土地120亩,该耕地平均年产值为5000元/亩,补偿方案批准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为10倍,该村人均耕地为0.8亩,问该村应获得多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120亩*5000元/亩*10倍

=6,000,000.00元 (每亩为50000元)

安置补助费=(120亩/0.8亩)*5000元/亩*10倍

=7,500,000.00元 (每口人为50000.00元)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总计为:13,500,000.00元。

防洪费

防洪费是按照计征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进行计算征收,如果没有应税收入,应该进行零申报。

防洪费的费率为:

一般内资企业:1.3‰

穗从事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0.9‰

市区域内的外贸企业:0.45‰

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凭工商营业执照核定有“专业批发”的经营围):0.5‰

计算公式为:应缴防洪费额=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防洪费率

耕地占用税标准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例:某企业占用耕地5000平方米建设厂房,当地规定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该企业应纳耕地占用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 = 5000平方米×8元/平方米 = 40000元

如果纳税人获准征用占用耕地超过2年仍不使用,征收机关将按照规定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加征2倍以下的税款。

耕地开垦费标准

7.浅议征地补偿标准和保障制度 篇七

关键词:征地补偿,标准,保障制度

征地补偿标准和分配原则在法律上应进行明确统一。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分配原则在法律上的规定存在着几个不确定因素:一是土地年产值问题;二是补偿倍数问题;三是社会保障问题;四是土地再分配、原有生活水平和土地补偿费分配等问题。

第一、土地年产值问题

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费计算方法中规定的年产值是以“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来规定的, 我认为这是一个是年淮寇起, 因为他没有明确, 该耕地的具体范围和定义, 该耕地是区域还是该被征地地块。我们现在执行都是挥师一个区域 (县市范围内) 来综合统一, 分别确定不同地类 (旱田、水田、菜田) 的产值标准, 但执行过程中, 农民也提出各种问题, 又如劣地和好地的产值、一类气候区地和其他长怀白云上区地的产值, 基本农田和开荒地的产值、不同作物的产值、经营好和经营不好的产值、大投入和小投入的产值都不尽相同。如果以被征地地块来计算, 那么征地补偿恐怕更难落实, 地与地之间的差异巨大。但是以上问题不加区分, 对于被占地的具体农户又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第二、补偿倍数问题

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计算方法为:其中的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位,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以及“最高两费之和不超过30倍”, 还有“如果不能满足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还可行当提高”。一我认为倍数的弹性过大, 倍数的区间从4—6到15到30到更高, 直接导致了被征地农民无法理解, 在补偿时狮子大开口, 漫天要价。二倍数的规定依据不充分, 这个规定融入了太多计划经济的色彩, 没有将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发展的因素考虑进去, 比如土地增值、农民增收、社会生活水平和社会需求提高等连带关系可能单单靠一个数字的倍数, 6倍、15倍、30倍能体现出来的。

第三、社会保障问题

在我国农民的社会无可不可, 具有根本性、支撑性的是土地, 土地是农民的最后一道保障, 农民的土地被征收, 进而也失去了社会保障, 这就不得不重新审视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但是在构建所有的农民都适用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困难的前提下, 我们应该从抢地的农民入手, 把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虽然现在国家要求失地农民必须纳入到社会保障范围内, 但是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淡薄, 短期利益行为;保障措施不完善和政府社会保障压力等多方因素造成短期内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但可以肯定的说,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一项长期的社会问题, 必须在征地的过程中当即解决, 否则会留下一个长期的社会隐患。

第四、土地再分配、原有生活水平、土地补偿费分配和征地的法制效力等问题

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众所周知, 30年不变, 农民在承包合同期间, 土地被国家征收, 在获得适当补偿后, 部分农民还关心, 自己在30年土地承包结束后是还还不能参与下下轮土地承包。如果能, 那么对于被征地农民无疑是最大的欣慰, 但征地过程中, 根本就没有考虑承包期限的问题, 在一两年时被征地和承包了十多年、二十八九年时被征地, 标准没有二样, 这种规定下参与再承包, 也必定会存在不公平之处。如果说不能参与重新承包, 那第上述所说的补偿标准和社会保障问题则更应该充分考虑。

现在国家特别重视农民的生活水平问题, 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生活, 多次强调要满足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一些被征地农民以此为由、阻挠征地,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势必对每家每户的现有生活水平, 还是统计、农业部门公布的农民社会收入, 还是民政部门的最低社会保障线, 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 但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始终没有确切规定, 既要求用于农业再生产, 又要求尽量用于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强烈要求要使用和分得土地补偿费。未被征地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有异议。由于该钱款在使用上不一, 时常给被征地农民造成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侵占了征地补偿费用的误解。

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在征地方面一再提出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而且制定了许多方法和措施, 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而且按照补偿标准的上限给以了补偿, 一些农民仍然不同意不签字, 拒绝征地, 政府和征地单位束手无策, 极大的影响了征地斯蒂芬物万叶秋声里进行, 给一些重点建设项目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这个方面相应的规定和措施并不是很完善, 这也是导致激化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

要想解决这些问题, 就要立足于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鉴于现行的体制、机制和法制, 综合各地的经济、社会等因素, 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等问题, 融入地价、土地收益等技术指标, 制定一个综合、全面、科学的补偿制度和方法。

8.经济补偿金标准 篇八

一、制定完善和适当细化居民住房作价补偿标准的必要性

安阳市新东产业集聚区是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安东新城”,是安阳市的附属中心城市,是河南省和安阳市的重点工程项目;政府机关、石武高铁及安阳东站、安阳汽车客运东站等均设在此地;是集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于一体的新型城市。该集聚区主要分布在安阳县境内的白璧镇,目前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安阳县人民政府及安阳市新东产业集聚区安阳县指挥部负责实施。

本文所称“拆迁评估作价补偿”是指评估机构以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为依据,结合被拆迁范围内评估对象(主要指房屋)的普遍现象制定完善的适当细化的补偿标准,并针对被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对比,作出科学合理的价值判断,而后由委托方负责实施兑现补偿的一种经济行为(不包括产权置换评估)。

所涉安阳市新东产业集聚区拆迁评估的补偿标准依据是安阳县人民政府安县政(2010)51号《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安阳市新东产业集聚区居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意见》制定的标准。也许有人认为拆迁补偿工作有政府制定的政策,有章可循,好操作,不复杂,“对号入座”就行了,其实不然。在实践中本人认为,政府制定的标准只是模拟的,粗线条的,不可能面面俱到,事无巨细,操作中大部分很难“对号入座”。

对此标准笔者曾感到困惑,扪心自问:“570元/㎡应该是什么样的静态状况呢?”实际运作中房屋高低不一,状态各异;从建筑材料,施工质量到装饰程度均相差甚远。如果按照某些人“就粗不就细”的观点,一概而论,千篇一律,只要是砖混结构,就按570元/㎡,怎能客观公平反映被评估对象的自身价值呢?这不仅有悖“投入成本”原则,即好房优价,差房低价,而且会造成隐患,让民户在相互攀比中形成与评估机构和拆迁实施部门的对立,阻碍拆迁及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影响社会和谐和地方稳定。所以,以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为依据,进一步制定完整的和适当细化的作价补偿标准势在必行。本评估机构经与政府权威部门沟通同意,原则上在不违背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框架前提下,利用评估准则规范和专业技能,制定完整的和适当合理细化的作价补偿标准。

这里应当指出,作为权威部门的地方政府有权制定拆迁补偿政策,并拥有对其进行解释的权利,在宏观上起着主导和绝对程度上的控制作用;评估机构有按照文件规定认真执行其补偿标准的义务,维护文件的尊严,并有权按文件规定适当细化补偿标准,结合被评估对象的具体状况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同时有对评估结果进行解释的责任和义务。

二、实践中对制定完善和适当细化拆迁评估作价补偿标准的探索和尝试

笔者经常与本所评估团队深入农村家庭院户勘察、丈量等经详细调查研究,结合农村居民房屋普遍状况,运用评估准则和专业技能,听取业内专家建议,在不违背政策规定前提下,拟定了《安东新区民房拆迁评估作价指南》,得到政府权威部门的认同,有利推动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城镇建设步伐。

(一)两项原则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原则:以安县政(2010)51号文件制定的补偿标准为依据,侧重保护被拆迁人利益,同时兼顾各方利益,保证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2.本项目评估作价原则:结合安东新区的实际情况,以“标准定位,以质论价,制定规范,适当细化,承认差别,缩小差距”作为该项目的作价原则。

(二)细化作价补偿标准

1.房屋作价定位标准(模型)

笔者曾经思索良久,对房屋定位标准感到困惑,以砖混为例,570元/㎡到底该是什么概念?政府文件中并未详述。文件规定的标准是2010年5月份制定6月份开始进行实施的。经市场调查并与专家分析,以2010年5月31日作为作价基准日,在安阳农村自建房,按重置成本考虑(不含宅基地)单方造价一般在500元/㎡左右可以建成,但受具体房屋情况不同,如台高、层高、墙体系数、空间大小、建筑材料、施工质量等因素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从市场法角度考虑,由于受地理位置、市场环境,交易活跃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单方造价比重置成本不同程度要高一些(但并不尽然)。所以认为,单方造价570元是介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中间价,大约要高于工程造价的10%左右,况且按规定时间予以拆迁的还可享受到安置过渡费、搬迁费和搬迁奖金257元/㎡,从本质上体现了“让利于民、优惠于民”的政府理念。

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经与政府权威部门初步沟通形成如下定位标准:

例1:砖混结构,570元/㎡

空心板或现浇顶,台高0.5m以上,有踏步,层高3m以上,或总高度不低于3.5m,四周砖墙,外墙水泥粉,木制门窗安玻璃加防护网及防雨蓬,房顶端四周出檐0.3-0.5m,有圈梁,地圈梁,钢筋混泥土梁、柱,内水泥粉,墙顶刷一般涂料,水泥地面,有内隔墙和普通木制门,房顶四周有群墙并有落水管,屋面、基础处理完好,现场勘验或整体观感建筑材料及施工质量良好。

例2:砖木结构,550元/㎡

大型木梁、木檩、木椽,木扇顶(或等同材料),台高0.5m以上,有踏步,层高3m以上或总高不低于3.5m,四周砖墙,外墙水泥粉,局部涂色开缝,木制门窗安玻璃加防护网及防雨蓬,内水泥粉墙并刷一般涂料,水泥地面,有内墙和普通木制门,房顶四周有群墙并有落水管,房屋、基础处理完好,现场勘验或整体观感建筑材料及施工质量良好。

2.操作要点解释

(1)房屋总高度低于3.5m以下,每少10cm每平米下调5元;房屋总高度(含院内台基部分)超过4.5m,每超10cm每平米增补5元,20元封顶;若内外台基高低悬殊较大,以外墙台高连同房屋高度扣除4.5m后(剔除院内房屋超高已补部分)按“系数法”补偿房基加深,每平米(以1米深度为系数1)补偿50元,最大补偿深度系数为1.5(公式=房基面积×深度系数)。

可以肯定地说,用同样的材料建一个房屋高5米与房屋高2.5米的房子,其成本是不一样的,故适当调增调减符合投入成本原则。

(2)现场勘验或整体观感建筑材料及施工质量明显偏差,适当调减补偿价值;对于近来强行建造的房屋,要根据该房建筑材料及施工质量,遵循重置成本原则,适当降低补偿价格。(这是主要针对因出于利益驱动偷工减料而造的违章建筑而言,后有叙述。)

(3)其他结构房屋按本次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被评估对象具体情况科学判断评估。

(4)围墙根基加深补偿:内外墙高度之差超过1米部分为补差高度,最多补1.5米,按面积计算。

(5)对于建造历史较长的砖木结构房屋,实行保护价。凡至今住人房屋,一般层高不低于3米每平米净价不低于330元;其他未住人简易砖木房可适当下调,但每平米净价不低于200元。

(6)房屋空间过大或隔墙和窗户明显偏少、应有未有,应适当调低补偿价值。

一般认为,建筑面积与墙体面积系数为1:2.5左右,试想,建一个房屋空间10平米与100平米内无隔墙,它们的单方重置成本相差多少?故适当修正核减符合“客观性”和“投入成本”原则。

(7)房屋成新系数确定采用权重法和百分制,原则上实际建造年限占40%,现场打分占60%。

3.未完工程修正(元/㎡)

(1)主体建成(未顶板) 190

(2)主体建成(有顶板) 290

(3)内粉墙顶(水泥粉且上一般涂料) 100(涂料25)

(4)水泥地面(含夯实基础) 20

(5)木制门窗(安玻璃加防护网) 50 (内门20)

(6)外粉水泥 60

(7)屋面处理 30

(8)水电齐全 20

注:以上由未完工程至已完工程(达到可正常居住状态)共570元/㎡

4.室外装修补偿

政策文件中未述及室外装饰补偿问题。有人错误认为:“外装饰属于居民的自愿行为,不应补偿”,试想假如不予补偿是否损坏了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评估师有权维护居民合法权利,于是经与政府权威部门沟通增加了室外装饰补偿内容(见下表,供在本评估项目作价时参考使用)。

5.室内装饰指标分解(元/㎡)

(1)政府制定的室内装饰补偿标准

(2)指标分解

被评估对象(房屋)的室内装饰状况并非定位在规定标准的格局内,是各具形态千变万化的,很难“对号入座”。为便于操作结合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包括墙、顶、地等装饰材料)进行了指标分解。(略)

(3)说明

在选择分解指标时,一是要慎重考虑局部装饰对房间整体作价产生的影响,谨防偏差;二是室内装修以180元/㎡封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对补偿标准适当进行了细化,也不能说补偿价值等同于被评估对象的实际投资价值,所以在报告中必须披露。

三、房屋拆迁评估作价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拆迁评估是在特定的环境下通过评估作价补偿手段,配合政府需要,维护国家利益,起到打击违章建筑,制止私搭乱建行为的作用,让老百姓感受到“老实人不吃亏,投机人不沾光”的精神慰藉,最终实现社会稳定、人际和谐。

安东新区一些居民,在政府公告“不得违章建筑、私搭乱建”及三令五申后,仍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房屋下(指一层)标有“拆除”字样,上面(指二层)却大兴土木;有的把院落盖成了“院中房”、“院中楼”、“院外房”;有的偷工减料,不用水泥仅用“砂浆王”取代;甚至有人抛出“我给政府做交易”的论调,旨在拆迁补偿中大发横财。对此,政府多次责成并提醒评估机构按成本价评估,让这些居民“无利可图”,不能通过评估助长私搭乱建的歪风邪气。

本来,按照政策文件规定,凡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不予补偿。尽管如此,在实际中政府还是作了必要的让步,使私搭乱建户得到的是“成本补偿”而不是想像的“预期收益”。“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评估价值具有“风向标”的作用,许多等待观望的居民看到这些人没有捞取到什么“油水”也就放弃了私搭乱建的念头。

其实大多数私搭乱建房的建筑材料(如院中房很少有自身承重结构和墙体)、施工质量(如用“砂浆王”代替水泥)都很差,有的未建成就摇摇欲坠,按照好房优价,差房低价补偿也是符合客观公平原则的。

四、几点体会

(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委托方认可了你的评估报告,被拆迁户接受了补偿并如期实施了拆迁就说明评估是成功的,采取的举措是可行的。

(二)沟通是让各方当事人认可评估结果的基石

沟通按时间可区分为事前沟通、事中沟通、事后沟通;按层面可区分为与政府部门沟通、与拆迁户沟通。

拆迁评估不同于其他评估不受委托方的干预。拆迁评估是按照政府制定文件开展的,同时又直接接受政府或其指派机构的委托。事前沟通便于了解掌握纲领性重大信息(如执行政策、政府思路),便于指导评估补偿健康有序进行;事中沟通则是针对评估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或许文件未能涵盖的)需要形成共识的或需要调整修改的;事后沟通主要是对报告结果进行解释,使各方对结果能够认可。当然沟通并非事事沟通,要分清主次,区别对待,避免事无巨细。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实施兑现补偿中,评估机构需要针对拆迁户提出的种种疑问进行现场解释,做到耐心细致,这样不仅会减少不稳定因素,也为政府卸下了“包袱”,使拆迁户理解和支持评估工作,同时也提升了评估机构的对外形象。

(三)关于对基准日和勘察日的看法

按照评估学原理,基准日应是作价基准日,即被评估对象在某一时点所反映的公允价值,而拆迁评估所作出的价值则是文件制定的标准所规定的执行日。拆迁评估涉及千家万户,不可能在一朝一夕或某一天进行完毕,需要常年累月进行现场勘察和计算,而使用的补偿标准则是同一文件规定的执行日的标准。比如2011年3月份进入现场评估作价时使用的补偿标准仍是2010年5月份文件中制定的标准,在此期间假如价格发生重大波动,需提请政府重新制定文件修正标准后方可使用新标准,否则评估机构无权更改。为此,在评估报告中不再描述“评估基准日”而改为“现场勘察日”,否则就有些“生搬硬套”了。报告在特别事项中说明:“评估值反映的是被评估对象在现场勘察日所表现的静态状况且按照政府文件制定的补偿标准所规定的执行日所作出的价值判断,对于评估对象在文件制定标准规定执行日及现场勘察日之后发生的动态性变化本评估机构概不负责”。

9.飞机航班延误补偿标准 篇九

航班延误、旅客乘机时遭遇人身意外伤害、行李或货物晚到……旅客碰到这些令人头疼的情况后,航空公司到底应该怎么补偿?深圳航空公司正式实施《顾客服务指南》(试行),在国内民航界首次以白纸黑字的方式推出了根据不同情况对旅客进行现金补偿的实施细则。

乘坐深圳航空公司飞机的旅客,如果因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延误8小时以上的,将可得到和机票票面价格同等的现金补偿。

《深航顾客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从今日起试行,深航承诺了向顾客提供包括不正常航班现金补偿、延误货物运输补偿等一系列经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

首个现金补偿标准该《指南》规定,因工程机务、航班计划、运输服务、空勤人员等4种属深航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最高将给予所持客票票面价格100%的现金补偿;顾客托运的货物,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也可获得货物运费20%-100%的现金补偿。(详见附表)

该《指南》还规定,因航班超售未能如期成行的旅客,如符合相关规定,可获所持客票票面价格30%的补偿金额。

据悉,这是国内航空公司出台的首个关于航班延误的`现金补偿标准。

“行李晚到”也有补偿记者看到,《指南》共17章,1.9万字,提到经济补偿的地方就有5个方面,包括航班超售处理、行李晚到、货物延误、不正常航班服务、旅客人身意外伤害赔偿等方面,都是社会颇为关注的,

其容量大过目前所有航空公司公布的服务承诺。

送57万元“伤害补偿”《指南》第十五章中向顾客承诺,凡乘坐深航的旅客,深航将为他们提供人身意外伤害补偿保障。普通旅客赔偿限额为57万;持深航银卡的旅客赔偿限额为87万;持深航金卡的旅客赔偿限额为107万。据悉,深航为旅客提供较高的人生意外补偿保障在全国各航空公司尚属首例。其费用无需顾客另外负担,已包含在机票内。

深航表示,《指南》是一次全新的尝试,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一些仍需推敲之处,因此,将试行一个阶段,公司将根据旅客反映和出现的情况进行及时调整。

“其他公司应尽快出台补偿标准”

民航总局有关人士表示,该补偿标准的出台将促使航空公司保证航班正点率

针对深圳航空公司率先推出飞机延误补偿标准,昨日记者采访了民航总局有关人士。该人士表示,因为他还没有看到深航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不能发表过多评价。但由于民航总局在6月中下旬出台了《航班延误补偿的指导意见》,具体的补偿标准由各航空公司根据意见具体制定。他还是希望各航空公司尽快出台相关的补偿标准,以服务消费者。

民航总局认为,这个补偿标准除了维护消费着的权利以外,更重要的是促使航空公司保证航班的正常率。他们要借此契机争取在尽短的时间内将民航的正常率提高到80%以上。

总部设在北京的一家大型航空公司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深航之所以率先推出飞机延误的补偿标准,就在于他们有较大的灵活性,因为相对于国航、东航和南航,深航自主权比较多,他们率先推出这个标准,也是用补偿标准来提高自身竞争能力。

10.经济补偿金标准 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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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我国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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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知情权

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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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但是,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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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或异地移民安置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使他们的长远生计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现行法律对被征地农民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安置途径。为了使被征地农民真正分享到工业化、城镇化的成果,保障他们的长远生计,《意见》明确规定,对被征地农民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或异地移民安置。

具体来说,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此外,有关地方政府还应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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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岗位。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夏珺/《人民日报》)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解读新版征地补偿标准 30倍上限”有所突破

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新版征地补偿标准”,如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仍不足以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话,当地人民政府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12日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是新版征地补偿标准”与以往补偿标准的最大区别,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群众的关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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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如果按照这个标准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两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有些地方在执行这个补偿标准时往往就低不就高,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有些地方虽然执行了30倍的最高补偿标准,仍然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有些地方财政吃紧,就干脆压低补偿安置标准,甚至拖欠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全国清理出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高达150亿元。

为此,新近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提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目的就是在考虑执行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的同时,想方设法使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目前,国土资源部已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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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这位负责人说,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色彩,新版标准也只是一个过渡性措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将不断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出台区片综合地价”等新的补偿办法。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行征地补偿

来源:(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http://s.yingle.com/cq/466016.html)征地拆迁.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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