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修改

2024-08-25

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修改(精选11篇)

1.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修改 篇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单位、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专家和企业等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贵州、湖南、安徽和江苏调研,并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12月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和农业部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5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提出,食品贮存、运输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除食品生产经营者外,还有一些专业的仓储、物流企业也从事食品的贮存、运输活动,应当对其加强管理,建议在本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等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并增加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二、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重在源头管理,但修订草案对有关食用农产品的法律适用规定还不够清晰,如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是否适用本法,建议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

三、修订草案第三条中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的原则。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充实这方面的规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媒体和消费者等的作用。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内部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一款)。二是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二款)。三是增加规定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零七条)。四是删去修订草案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的源头管理,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农业部提出,当前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还不可行,有些病虫害防治还缺乏有效的替代低毒农药,针对爆发性病虫害也还需要储备适量的剧毒、高毒农药用于应急处置。目前,我国正按照“时机成熟一个,禁用一个”的原则,分期分批淘汰这类农药,同时,对这类农药的使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了严格规定,以确保对食品安全不产生危害。建议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作出可行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同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规定可以给予拘留。(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五、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快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的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现行食品安全法施行以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已经全面启动,截至今年6月,已经整合完成近430项标准。根据工作计划,此项工作将于年底前基本完成,本法对此可不再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可删去这一条规定。

六、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一些国家也在法律中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当在标签上予以明示。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建议在本法中增加相应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同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七、修订草案第六十六条规定,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能够通过国家标准等进行评价的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以及其他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这一规定将保健食品的管理方式从目前的全部注册改为注册和备案相结合。有些常委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能够通过国家标准等进行评价,实施备案管理的具体是指哪些保健食品,应予明确;改变管理方式后应当加强对保健食品使用原料的管理,细化有关目录要求。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能够通过国家标准等进行评价的保健食品明确为“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制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用量的要求。(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

八、修订草案第七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有些常委委员、代表和行业协会提出,为避免执行中变相强制要求企业参保,增加企业和消费者负担,建议删去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九、修订草案第八十四条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选择就近的复检机构进行复检”。有些代表、地方和协会提出,应当允许自主选择复检机构,不应限定为就近的复检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提出,为保证复检的公正性,应当随机选择复检机构。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选择就近的复检机构进行复检”修改为“随机选择复检机构进行复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十一条)

十、修订草案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组织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企业提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赴境外进行检查可以按照双边协议进行,对出口食品的检验应当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行,本法可不作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上述规定。

十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建议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重法律责任,并采取多种法律手段予以严惩。有些企业、协会提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者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查验等义务,对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应当免予处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对明知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二是加重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同时,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增加规定拘留的处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三是增加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处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十五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四是对一些条款规定的罚款幅度予以调整(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三款)。五是明确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六是明确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检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或者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二十六条)。七是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赔偿,在规定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同时明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的,生产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十二、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地方提出,修订草案的一些条文不够简练,有的内容属于具体工作问题,可在实施条例中作出规定;有的内容其他法律已有规定,可不在本法中重复规定,建议对条文予以精简。此外,建议将“食品生产经营”一章拆分为若干节,使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更加清晰,并根据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调整“法律责任”一章的体例。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对有些条文进行合并或作适当简化,删去部分属于具体工作或者其他相关法律已有规定的内容,如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二是将“食品生产经营”一章分为“一般规定”、“生产经营过程管理”、“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管理”和“特殊食品管理”四节;三是取消“法律责任”一章的分节。

[食品安全法修改情况]

2.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修改 篇二

在3月4日的全国人大记者会上, 国家食药监总局局长张勇表示, 经过近一年的努力, 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食药监总局等部门已经基本完成食品安全法修改草案, 很快将上报国务院讨论, 如果讨论通过, 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张勇透露, 食品安全法修改一是要适应时代的变化, 把一些新兴业态纳入管理范围;二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通过更具操作性的制度和更严厉的惩处, 使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三是把去年以来监管体制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反映出来, 清晰界定各方的责任;四是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更好地做到有法可依。

据悉, 这次修订, 加大了惩罚力度, 赢得了相关部门的一致认可。包括去年两高专门做的司法解释, 也都运用到了草案中。

3.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修改 篇三

南麻教体办 二○一五年三月

二○一五年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市编办《关于开展全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及各级有关食品安全会议、文件要求,特制定2015年度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

一、工作指标

1、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

2、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淄博市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沂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配合食药、疾控等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对广大师生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教育学生不吃霉烂变质食品,拒绝食用垃圾食品。

3、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对食堂、小卖部(超市)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落实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4、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食堂业主按时办理食堂食品安全责任险,按照全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结合本学校工作职责,协助执法部门严格对所属食堂、超市(小卖部)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检查、整治工作方案,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将平常检查、随机抽查和集中整治有机结合,督促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及时更换、食品原材料及时全面索证、饭菜足时足量留样备查、餐具用品规范消毒、防蝇防鼠措施到位、环境卫生干净整洁、食品质量有效保证等各项工作。

5、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淄博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办法》和《淄博市食品安全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信息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6、切实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进行应急响应,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查明事故原因,并按规定时限上报。

7、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案件)查办工作。积极配合职能部门,严格执行《淄博市食品安全事故(案件)督察督办制度》,依法查处涉及学校食堂、小卖部的食品安全案(事)件,及时移交其他监管环节的食品安全案件,有效遏制假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进校园。

8、积极完成县教体局及相关职能部门部署的食品安全其它监管任务。

二、事故控制指标

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确保无因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不力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0人以上(含10人)集体食物中毒事故为零。

三、责任目标考核

因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本责任书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本责任书执行期间,如学校主要负责人有变动,由接任者继续履行。

南麻教体办(章): 负责人签字:

责任单位(章): 负责人签字:

4.食品安全管理员主要职责 篇四

1、负责本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实施。

2、组织从业人员食品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档案。

3、落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采购索证需要、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添加贮存、使用进行管理。

4、对餐具的清洗、消毒、维护进行规范管理并做好消毒记录。

5、监督检查食品加工过程并记录。

6、对场所环境卫生和厨餐垃圾处理进行管理并进行登记。

7、发生疑似食品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报告餐饮监督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5.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修改 篇五

培训资料

安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主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及管理制度,保障学校(幼儿园)学生用餐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以下相关食品安全责任制及管理制度。

一、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一)、学校(幼儿园)组织机构及相关责任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参考)

为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学校,由于学生是特殊群体,学校食品安全主要指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其食品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第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的工作原则。

二、成立组织机构: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

×××

三、学校食堂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1、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后勤的校领导、总务主任(×××)为直接责任人,食堂各岗位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学校校长、分管校领导、后勤总务主任必须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包括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培训情况等,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学校校长、分管校领导、后勤总务主任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2、后勤部门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3、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4、班主任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

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学校食堂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的培训。

6、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药监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7、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8、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第一责人(×××)的责任: A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后果、人员伤亡; B未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或未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C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D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A不主动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B对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C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药监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D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药监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E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F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及时延续、变更的;

G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H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I食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J不按卫生、药监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K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采购进给食堂的: L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采购进食堂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A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B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C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D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E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F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G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H不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卫生要求进行验收、加工的。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以上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经济罚款,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上级有关单位,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年××月××日

(二)、食堂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采购员岗位职责

(1)最好执行定点采购、采购必须索证索票(索取供货方的经营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等,索取标明有供货方名称、食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信息的购进票据或供货单,油、大米等大宗食品还应索取每批次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

(2)采购食品时应向供货方提出质量要求,并且仔细查看食品质量。腐败变质、发霉、生虫、虫蛀、有毒有害、掺杂掺假、质量不新鲜的食品不得采购。

(3)对定型包装的食品或原料(预包装食品)除要规范索证外,必须检查包装标示,包括品名、成份或配料表、规格、净含量、生产许可证编号、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对购进的大批量的散装食品或原料必须索取生产厂家资质证明,切忌只索分装厂或批发部的证。

(4)采购的食品或原料必须通过检验员的验收。

2、粗加工岗位职责

(1)清洗加工食品先检查质量,腐败变质、发霉生虫、掺杂掺假、有毒有害食品不加工。

(2)蔬菜必须先浸泡,再按“一拣、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洗后无农药残留。动物性食品、植物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宜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3)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盛器用后冲洗干净分开使用。(4)清洗过的食品不落地存放。

(5)每餐加工结束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扫洗刷干净,做到及时清运及时清场。

(6)讲究个人卫生(勤剪指甲、勤洗手、不戴首饰、不留长发、工作帽前延遮发,穿着干净工作服,不带病上岗,上岗不吸烟),个人物品摆放到更衣室,不得乱摆乱放。

3、配菜(切配、冷冻冷藏)岗位职责

(1)切配前检查食品质量,腐败变质、发霉生虫、掺杂掺假、有毒有害、未净未泡、高危食品不加工。

(2)刀砧板抹布专用,配菜盘专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及时清洗消毒,有序摆放。

(3)保持配菜台整洁,切配过的食品必须上架摆放,不得落地存放,避免污染,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4)生品、半生品、熟食品必须严格分类,在有标识冰箱(标识生食、半成品、熟食)保存,保存时容器必须加盖加膜。经常检查冰箱温度控制(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定期维护、定期化霜、定期清理、定期处理过期食品。

(5)易腐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6)配菜结束拖清地面,工具、用具清洗干净,保持室内清洁卫生。(7)讲究个人卫生(勤剪指甲、勤洗手、不戴首饰、不留长发、工

作帽前沿遮发,穿着干净工作服,不带病上岗,上岗不抽烟),个人物品摆放到更衣室,不得乱摆乱放。

4、烧煮烹调岗位职责

(1)烹调前检查食品、调味品质量,做到“七不加工”(腐败变质、发霉生虫、掺杂掺假、有毒有害、未净未泡、高危食品、过期 “三无”)食品或调味品不加工。

(2)食品以及隔顿食品要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里生外熟。在停电、停气、停油等特殊情况下如果改变加热方式,要特别提高警惕。

(3)烹饪好的食品至食用之间不得超过2小时。

(4)无适当保存条件(温度低于60度,高于10度条件下放置2小时以上的),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确认食品未变质。

(5)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6)夏秋高温季节当天餐当天处理,饭菜及时冷藏,不用的及时处理,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隔顿饭菜使用前检查质量,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7)工作结束调料加盖,工具用具、灶上、灶下、地面清扫刷干净,切配烧煮烹调设施设备及盛装调料设备定期维护、定期清洗消毒。

(8)讲究个人卫生(勤剪指甲、勤洗手、不戴首饰、不留长发、工作帽前沿遮发,穿着干净工作服,不带病上岗,上岗不吸烟),个人物品摆放到更衣室,不得乱摆乱放。

5、备餐岗位职责

(1)备餐前关闭销售窗口,做到防蝇、防尘、防鼠、防人为投毒。(2)备餐时进行二次更衣,肥皂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3)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感管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4)备餐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10℃的条件下存放不得超过2小时。(5)不用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不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用具,要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6)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7)备餐间除餐具用具保洁柜和留样专柜外,不摆放其它无关杂物,不销售备餐以外的食品。

(8)每餐供应结束后,将地面、备餐台清扫洗刷干净,做到及时清运及时清场。

6、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岗位职责

(1)每餐收回的餐具用具必须及时清洗消毒,不得隔夜、隔顿。(2)餐具清洗消毒应按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顺序操作。

(3)餐具用具尽量采用热力方法(煮沸10分钟、蒸汽15分钟、消毒柜30分钟)。采用消毒柜消毒必须保持餐具用具有间隔缝隙,不得叠放,消毒柜消毒后的餐具用具应无水迹。

(4)洗消完毕将洗碗消毒及其它清洗消毒设备冲洗干净。(5)消毒后的餐具用具放于保洁橱内,关好保洁橱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防止再污染。

(6)做好消毒记录台帐。

7、留样岗位职责

(1)每餐每菜和主食必须留样,标明日期和早中晚餐字样,及时登记台帐。

(2)留样食品应放在专用冰柜,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加盖加膜)专用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3)每天及时清理留样食品。

(4)留样专用冰柜不得摆放与留样无关的食品,做到定期清洗。

8、仓库岗位职责

(1)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有条件的食堂设食堂主食仓库、副食品仓库和杂物仓库。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整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2)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3)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做好食品数量、质量以及进、出货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4)定型包装食品按类别、品种上架堆放,散装食品贴上标签注明食品名称、进货日期和保质期。散装易霉食品勤晒,储存容器加盖密闭。

(5)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冷藏储存。

(6)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食品变质、发霉、生虫等及时处理。

(7)仓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干燥。

二、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凡从事直接为师生服务的所有食堂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员、厨师、采购员、库管员、清洁工等均应遵守以下管理制度。

2、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合格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本单位食堂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6、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复印件置于餐饮服务信息公示栏以备检查。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堂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学校食堂工作。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3、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培训,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5、建立食堂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三)、晨检制度

一、每天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上班后,由负责人对每位工作人员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精神状态是否有过度疲劳和病态;

2、眼球、面色是否特黄(有患肝炎的可能);

3、有否咳嗽、咯血(有患肺病的可能);

4、双手有否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5、有否痢疾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6、观察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有否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指甲是否剪短,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二、每天由晨检人员填写好晨检表,并在晨检表上签字,晨检表要求真实、准确。

三、如检查中发现个别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患有传染性疾病,按以下方法处理:

1、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要求在工作前脱下。

2、对指甲过长,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搞好个人卫生后上班。

四、对患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及管理负责人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采购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六、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七、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九、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

(六)、食品留样制度

一、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需由专人负责留样。

二、学校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超过100g,分别盛放在己消毒的餐具中。部分食品还要带些汤汁。

三、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四、等留样食品冷却后,用保鲜膜密封好(或加盖),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留样人。

五、食品留样在密封好、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

六、用于留样的容器必须满足消毒、无菌要求。

七、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间、食品名称、留样人,便于日后

备查。

八、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超过后方可倒掉。

九、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

十、食堂管理人员要每天督促相关人员做好留样工作。

(七)、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食堂所使用的餐、工、用具(盆、盘、瓢、勺、碗、称、刀、筷、铲等)必须经过高温(蒸汽)消毒后,方可使用。

二、餐、工、用具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

三、对餐、工、用具进行消毒时,餐、工、用具必须清洗干净,同时做好个人卫生方可进行消毒。使用高温消毒的餐用具,必须放在蒸箱或蒸车内用蒸汽蒸30分钟。

四、洗刷餐用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五、消毒后的餐具、工用具必须贮存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六、不准用抹布(特别是未消毒的抹布)擦拭已经消毒处理过的餐用具,防止二次污染。

七、每次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要把水池、消毒池及地面等清洗干净,并对所用的抹布等工具进行全面消毒。

八、对餐、工、用具的消毒不得弄虚作假,管理人员要对其进行监督。餐、工、用具消毒后,消毒员应如实填写消毒记录并签字。

九、如出现餐、工、用具消毒不当引起的卫生事故,要追究责任人和签字人的责任。

(八)、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一、荤素食品、卫生用具洗涤池分开专用,注上标记。

二、水产、肉类、蔬菜等食品清洗加工结束后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扫洗刷干净。

三、食品生熟用具、容器、盛器有明显标志,做到生熟分开专用。配菜用的工具、容器、盛器经常保持干净,用前消毒,用后洗刷。配菜时,不用腐败变质和过期的原料。每切配完一种食品,即刮去砧板上的污物,经常搓洗抹布。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加工台面、抹布干净。待用食品洗净后放入冰箱保存。冰箱内食品分类存盘存放,不重叠,定期除霜,无异味。确实做到“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食品与药品隔离。

四、墙面、排风罩、工作台、灶台、地面无积灰、无污垢、无积水。厨房抽屉内整洁无灰、无蟑螂、无鼠迹。废弃物及时倒入带盖桶内,当日清除。每班工作结束后,擦洗水斗,倒掉池中网篮内的残渣,擦洗桌面,工具、用具清洗干净,拖清地板。整理好架子、灶台,盖好辅料容器的盖子、剩余和备用食品,或放冰箱,或加笼罩盖好,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每周搞一次卫生大扫除。

6.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修改 篇六

关于印发南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

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南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抄送: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南通市人民政府 南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5月31日印发

共印45份 南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主要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职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要各负其责,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各部门食品安全的主要职责为:

一、市委组织部

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的管理;参与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的责任追究工作;参与食品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建设;参与食品安全工作考核。

二、市委宣传部

扎口管理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指导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市委市级机关工委

依据党的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党员干部的监督;参与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调查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

四、市政府办公室

负责市政府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的组织统筹;负责起草或审核市政府领导食品安全工作会议讲话稿和其他文稿;协助市政府领导推进实施食品安全重点工作、重要事项;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做好食品安全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市经信委

负责化工生产企业行业管理工作,推进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监督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六、市教育局

负责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普及;指导学校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七、市公安局

负责依法查处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配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八、市监察局 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负责食品安全领域的责任追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参与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督查。

九、市财政局

负责市级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审核、划拨;负责各项食品安全经费安排和资金使用监督。

十、市城管局

负责组织查处违法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食品加工销售、餐饮等经营行为;对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环节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市农委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拟订并实施地方农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组织指导全市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组织优质安全农产品申报认证,负责优质安全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畜产品屠宰、经营环节的质量监测;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提高规模化生产水平。

十二、市商务局

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城市菜市场、农贸市场和农产 品批发市场的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工作;承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指导工作;组织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的企业进行审查,经省商务厅、市政府同意,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十三、市卫生局

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收集并汇总食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研究拟订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拟订市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审核工作;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检测经费的监督和考核。

负责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综合管理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负责市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相 关工作;负责编制、审核食品检验检测规划、计划;统筹分配各部门食品抽检任务;审核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经费预算;统筹协调食品检测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指导、监督食品检验检测业务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重大食品安全检测项目;审核发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信息;组织开展食品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和培训。

组织拟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餐饮服务单位行政许可;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市环保局

负责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食品经营和消费场所的环境状况及污染防治工作,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基地环境质量监管、考核和复查;负责指导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安全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

十五、市旅游局

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全市旅游景区和旅游定点饭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旅游行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

十六、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水产品批发市场水产品质量监控的行业指导和管理;负责无公害水产品产地、产品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推进水产品的无公害行动计划;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和保护;负责水产养殖用药、饲料等渔业 投入品的监管,组织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行动;负责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信息发布;组织实施优质、安全水产养殖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十七、市粮食局

负责市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指导粮食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

十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承担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工作;依法查处保健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十九、市供销合作总社

负责本系统食品加工、流通、餐饮等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建立健全食品进销管理制度。

二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拟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有关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及食品流通有关市场准入管理工作;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

十一、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依法实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和质量监测;组织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整顿,查处生产加工环节制售不合格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无证食品生产加工行为;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计量监督和食品认证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管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标识标注行为;发布食品生产加工质量监督管理的信息;指导、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二、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依法组织实施对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品质和食品包装物及运载工具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存放单位实施检疫、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对进出口食品标签实施审核登记工作;负责过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签发;组织对进出口食品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进口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三、南通海关

负责食品进出口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对食品进出口的贸易管制制度;依法查处进出口食品走私、违规行为;与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把食品进出口安全关。

二十四、市烟草专卖局 负责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负责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负责对烟草专卖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的烟草专卖许可的发放与监管;负责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十五、市盐务管理局

负责盐业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办理食盐生产、批发、准运许可证等事项;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联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行为;负责对食盐定点企业的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和检验;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盐中添加强化剂、药物的监督管理。

二十六、市工商联

7.新食品安全法 篇七

谈到食品添加剂,很多消费者基本的认识就是“飘香剂”、“一滴香”、“牛肉膏”等违法违规添加物。提到食品添加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可以说,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现代食品工业。正确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并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也更有利于食品的存储和加工。而当前,让普通民众较为担心的问题是,一些不法商家往往违法使用工业原料、化工用品进行食品加工,或是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超量添加。这些行为,都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中,明确提出要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当前来看,我国只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设立了许可制度,没有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设立专门的许可制度,这一新增制度很有必要。

在今年的市政协会上,委员侯一兵提交《关于进行食品违禁添加剂定期检测的提案》,重点关注食品违法添加的现象。在国家级科研院所就职的侯一兵委员建议政府能加大对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资金投入,进一步提升该所检验水平。当前,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是食品安全问题中最重要的一环。目前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既有按照标准生产的合法企业,也有一些企业乃至小作坊,完全不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市场上的食品添加剂也良莠不齐,因此需要从生产环节进行控制。

食品网上交易要实名登记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中,明确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打开一些团购网站、微信朋友圈,里面销售食品的.商家比比皆是。细心的消费者或许会关注到,其中一些商家并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特别是微信朋友圈,很多私家菜馆多是在居民家里,基本上都没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如何才能确保在网上购买食品、餐饮消费时,确保饮食健康安全?

此前的《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网上交易并未有所涉及。发生纠纷时,由于责任主体确定困难,多数参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条例来处置。而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了明确的说法。它强调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不仅要审查许可证,对违法商户还要及时制止、报告、停止服务,这会促使第三方平台加强审核。第三方平台主动监管是个途径,消费者的举报也是个途径,消费者向第三方平台举报入网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并有确切证据,也应该视为第三方平台已经“发现”,第三方平台应该进行调查,并承担起法律规定的义务。

新法实施后,网购各方的法律责任将更明确,消费者维权难度降低,可避免被“踢皮球”的尴尬。比如,今后消费者网购的食品有问题,在无法找到经营者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先赔偿,不但可以要求赔偿食品本身的价钱,还可以要求赔偿受到的损失等费用。

保健食品标签要写明成分含量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指出: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长期以来,在保健食品销售市场上,一些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的现象并不少见。个别不法商家利用普通消费者专业知识欠缺,又极度关注身体健康的心理,大肆售卖保健食品,甚至有人声称保健食品具有“疗效”。

此前,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也需要注册或备案,也要求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但并没有要求载明“含量”,所以出现了一只甲鱼生产几吨“龟鳖营养液”,一克虫草生产几吨“虫草粉”的保健食品,这实际上也是欺骗消费者。针对此类现象,食品安全法修订中给予了及时关注。现在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标明含量,能有效保障保健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这一条款要求保健食品的说明书、标签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对于一些不具备足够知识的消费者,也能防止他们被欺骗。

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了解到,目前很多保健食品企业销售产品时,标注和说明书与注册、备案的不一致,而该条款强调产品上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为确保这项法规得到真正落实,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让法律真正落地。

食品安全需社会共治

“要管好食品安全,不仅需要依靠监管部门的执法。更需要社会各界的一致关注,协同共管。”在谈到食品安全监管时,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充分体现出了全社会协同共治的大思路。除了强调经营者和行政部门的责任、职权,也非常重视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乃至消费者个人的作用。

在新法中,提到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此外,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同时,新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4月15日,市委书记王学丰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听取全市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情况汇报,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市领导陶淑菊、张志强、霍照良、韩军、杨国文、曾萍、王心宇、宝音德力格尔、张翔、张军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保障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来抓,取得了一定成效。去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将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有机结合,广泛深入开展宣传,狠抓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会议强调,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事关人民生活、社会稳定的大事,必须常抓不懈。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时刻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为统领,坚持问题导向,抓重点、抓关键、抓短板,创新工作思路和机制,加快建立健全最严格的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监管制度,完善监管体系,严格按照新《食品安全法》要求,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会议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牢牢抓在手上,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部署,扎实有效地把食品安全工作抓实抓好。二是各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食安委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职能作用,加大工作力度,打好“组合拳”,做到各负其责、整体推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要不断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要以问题为导向,紧盯“田间地头”、生产源头,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要着力强化商品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要不断加强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的规范管理,引导食品小作坊集中进入加工园区;要做到及时发现风险,列出“问题清单”,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综合整治力度,努力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四是要加大投入力度,努力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阵地到位,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到位。五是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以“零容忍”的举措严查、严惩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吃得健康。

市委、人大、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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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食品安全法学习方案 篇八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通过有计划、分步骤的开展食品安全学习教育活动,深入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积极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确保我园饮食安全。

二、活动主题

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主线,广泛深入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全园教职工食品安全意识。

三、主要内容

1.大力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和法律意识。

2.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知识。提高食品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标准知识水平,促进我园食品安全自控能力的不断提高。

3.加强对幼儿监护人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大力学习“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4.定期举办各类讲座和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及食品安全基础知识等内容的培训,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四、主要形式

选择大家喜闻乐见和丰富多彩的学习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学习教育活动。

1.充分利用幼儿园各种学习资源,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幼儿形成科学、安全、合理的饮食习惯,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学习活动。利用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结合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菜、蛋、奶、酒、饮料、方便食品、儿童食品等,通过开设学习台、印发学习材料等形式,对教职工及幼儿监护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及依法维权和科普知识教育,学习普及食品安全常识。

3.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集中培训学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食品安全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紧紧围绕保障食品安全这一中心任务,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食品产业发展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精心组织。周密筹划、精心组织好学习活动。3.及时总结。及时将食品安全学习教育方案、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先进典型、学习活动相关数据等上级相关单位领导。

4.检查评价。把食品安全学习教育情况纳入食品安全工作督查考核内容。

9.新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答案) 篇九

部门: 姓名: 分数: 1、2016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新修订《食品安全法》,2016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

新《食品安全法》修订的四大原则是 全程控制、风险管理、预防为主、社会共治。

2、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接受资料申请,必要时现场核查。日常现场检查权限: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政府监管部门随机抽查考核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公布考核情况,考核免费。

4、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可以对政府部门检测结果提出复检,由食药监部门随机确定复检机构,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不得作为复检方法。

5、只有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包括通用标准、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检验方法四类,已发布近500项。鼓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7、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 倍的罚款,新法提高到30 倍。而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

8、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如果涉嫌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9、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0、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1、新法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价款10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低赔偿金额(1000元)和但书规定。

12、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千以下罚款。

13、企业食品安全制度和人员规定:主要负责人应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负责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培训和考核,记录备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接受食药监部门随机抽查考核。

14、新《食品安全法》重点完善哪四个方面?

答:过程全控制: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

违法严处理: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

风险预先估: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要求。

全员监督: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15、政府监管的四大创新“武器”有哪些?

答: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跟踪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 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

增设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制度 增设责任约谈制度

16、新《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企业的责任有哪些?

10.食品安全答卷(新) 篇十

姓名: 单位 得分:

1、食堂必须具备 证,炊事员、证方可上岗。

2、炊事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并保持个人。

3、食品存放实行“四隔离”,隔离,隔离,隔离,隔离。

4、个人卫生做到“四勤”,。

5、用食具实行“四过关”,。

6、消毒方法简单易行、效果可靠的方法是。煮沸消毒将洗净的餐具放入沸水中煮沸 分钟即可。蒸汽消毒洗净的餐具放入密闭容器中,消毒是通上蒸汽 后取出。

7、食堂库房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的,有距地、距墙面大于 的粮食存放台。

8、食堂操作间和库房不得兼作 使用。

9、煤气罐使用必须在 存放,不要、等办法加热钢瓶,也不能在阳光下 钢瓶。

10、工地食堂禁止制作和食用、、和。

11、扁豆含有毒素,持续高温可将毒素破坏。扁豆中毒的主要原因 有关。

12、发芽土豆含有龙菜碱,使用后可引起中毒,严重的可导致死亡,预防措施,土豆应在、的地方存放,防止发芽。

13、炊事人员售饭前和直接接触食品入口食品之前应,不准对食品前、和其他污染食品的不卫生行为。取食品时必须使用。

14、凡患有,等消化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 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15、食堂严禁使用、做锅盖、面板、菜板。

16、食堂必须设有专用刀架、菜盆,应有、分开有标识,并严格区分使用。

17、食堂有防蝇设施,存放成品、半成品,要有 或。

18、食堂不买、不做 的食品,剩菜、剩饭要 或 再食用,杜绝食物中毒的发生。

29、不得进入食堂,食堂内不得、。20、食堂内要保持,地面、墙面、门窗无污垢,具有良好的,食堂内定期进行消毒,并做好记录。

日期:

1、食堂必须具备 餐饮服务许可 证,炊事员 健康证、培训证 方可上岗。

2、炊事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 工作服、帽,并保持 个人卫生。

3、食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 隔离,成品与半成品 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 隔离,食品与天然冰 隔离。

4、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理发,勤洗澡,勤洗衣服、被褥,勤洗工作服。

5、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冲,三刷,四消毒。

6、消毒方法简单易行、效果可靠的方法是 煮沸消毒,蒸汽消毒。煮沸消毒将洗净的餐具放入沸水中煮沸 15—30 分钟即可。蒸汽消毒洗净的餐具放入密闭容器中,消毒是通上蒸汽 10-30 分钟后取出。

7、食堂库房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的 密闭器皿,有距地、距墙面大于 20厘米 的粮食存放台。

8、食堂操作间和库房不得 兼作它用。

9、食堂必须设立独立 燃气罐存放间,不要 用火烧烤、浇热水 等办法加热钢瓶,也不能在阳光下 暴晒 钢瓶。

10、工地食堂禁止制作和食用 扁豆、凉拌菜、和 发芽土豆。

11、扁豆含有毒素,持续高温可将毒素破坏。扁豆中毒的主要原因 扁豆没有熟透 有关。

12、发芽土豆含有龙菜碱,使用后可引起中毒,严重的可导致死亡,预防措施,土豆应在 低温、无阳光照射 的地方存放,防止发芽。

13、炊事人员售饭前和直接接触食品入口食品之前应 洗手,不准对食品前 打喷嚏、咳嗽 和其他污染食品的不卫生行为。取食品时必须使用 食品夹。

14、凡患有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 等消化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 皮肤病 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15、食堂严禁使用 大芯板、竹胶板 做锅盖、面板、菜板。

16、食堂必须设有专用刀架、菜盆,应有 生、熟 分开有标识,并严格区分使用。

17、食堂有防蝇设施,存放成品、半成品,要有 防蝇罩 或 盖布。

18、食堂不买、不做 腐烂变质 的食品,剩菜、剩饭要 煮熟 或 热透 再食用,杜绝食物中毒的发生。

11.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修改 篇十一

近几年来工商部门贯彻《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明显好转,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仍然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是个别食品经营者伪造或滥用标识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出售过期或变质食品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少数不法分子将假劣食品销往农村的集贸市场和小卖店,成为影响农民生命安全的因素。

三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还需加强。四是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问题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难题。从无证无照经营食品问题来看,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经营者大多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农民等贫困人员,具有流动、分散、隐蔽、随意性的特点。

五是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以“价格优先”“广告优先”为消费取向,忽视食品的商标、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方面内容,识假辨假的能力差。

六是部分食品经营者不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义务,进销货台账、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退市、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方面还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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