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4-07-24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10篇)

1.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篇一

复旦大学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规定

来源:复旦大学网站

《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第一条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纪律者,除予以相应处分外,其成绩无效,作不及格处理。凡情节特别严重者,或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通讯设备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不听劝告者;

(2)发现考场内或考试设备处可以得到与考试答案相关的信息而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者;

(3)协同他人违反考试规则、考场纪律者。

2、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闭卷考试时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公式抄写在桌面上、藏在试卷下或课桌内等处者;

(2)在考场内相互传递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行为者。

3、在考试中,凡采用抄袭或拷贝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资料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取其他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容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二条抄袭论文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文章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数据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

第四条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证明及有关文件。

2.大地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篇二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杜绝犯罪,减少违纪,保证学生学习、生活有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管理实际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对我校小学、初中任何一个学生同样适用。

第二条:处分等级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或劝退试读)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送工读学校(初中阶段)

第三条:主管部门

学校查处学生违纪行为的机构为政教处,凡处分学生的公告或决定必须由政教处撰写并由学校盖章后方可生效,其它职能部门的学生违纪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材料送交政教处,并提出处理意见供参考。各部门自行宣布的处理决定无效。

第四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除负担被打伤者医疗费、营养费和护理费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或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

触发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械打人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三人以上参与打架为聚众斗殴,对为首者或暗中指使他人打架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或提供学校尚不清楚的线索或证据者,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4、策划他人打架或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园帮助“解决矛盾纠纷”或暗中指使其殴打在校学生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未经登记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内,放学后在校门口聚众逗留或生事,与社会闲杂人员过分接近,充当各种帮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进入校园,或在校内外为他人提供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条:偷窃、敲诈、欺骗、勒索或破坏公共财物、涂改有价证卷等,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挣断线的风筝不仅不会得自由,反而会一头栽向大地。——佚名

1、偷窃价值在2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5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偷窃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2、在校内外未经他人同意并强行“借”、“要”钱、物(包括饭卡)即视为敲诈。凡敲诈、骗取价值在2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超过2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偷窃、诈骗、勒索物款数额较大者,以武力威胁勒索他人财物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4、明知他人偷窃,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故意损坏公物,价值不满5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恶劣、破坏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乱扔乱倒垃圾、涂画墙壁、践踏草坪、移摘花卉、随地大小便、故意污损公物、损害校容校貌等等,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8、校园内用火烧垃圾等用火行为,私拉乱接电线或乱使用电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赌资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通风报信者或望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利用上网、游戏机、桌球等进行赌博或其它变相赌博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在校园内外拉帮结派,造谣惑众,煽动或带头闹事、无理取闹,罢课、罢操、罢餐、罢正常文体活动,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者,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劝退试读或勒令退学处分。

3、对于参与闹事的一般成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无理顶撞教职工,欺骗家长,不尊重同学,无理取闹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因受批评、处分等原因,对教师、职工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者或诬陷、诬告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违犯宿舍、课堂、校门口、操场、会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或扰乱秩序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7、不支持配合班干部、团委学生会干部工作,顶撞或谩骂班委、团委学生会干部,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依据情节,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

3、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未成年学生违法,学校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与家长签定试读协议,成立帮教组织。如果其仍然恶习不改者,给予取消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

5、未经主人同意,乱撕他人信件上的邮票属不道德行为,隐匿、私拆或毁弃别人邮件属违法行为,均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6、政治观念模糊,书写、散发反动标语或有不健康内容的信件、字条或故意撕毁学校张贴的标语、公告、篡改各种公告、通知,破坏学校通讯、消防设施设备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交治安管理部门处理。

7、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

8、参与社会上的非法团体、介入社会上的帮派、搞封建迷信活动。如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有流氓行为,不能正确处理同性异性同学间关系者,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情节较轻,经教育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有早恋现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一意孤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男女生之间超越同学友谊界限发生非正常关系,或从事色情方面非法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条:收看、复制、出版或传播淫秽物品者,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凡参与收看淫秽书、画、录像、网页等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影响恶劣或认识态度不端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书、画、录像等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视其年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教室、宿舍、食堂、运动场、休闲娱乐区等校园公共区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1、不服从生活指导老师的管理,顶撞或消极抗拒教育,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在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串室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购买香烟、散发香烟、抽烟等行为,一旦发现,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向公共场所、楼下投扔杂物、泼水等,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在校园内推销或强行推销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6、在校园内用火取暖(烧纸、烧蜡烛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违反《中学生校园常规》、《中学生安全制度》等的其它规定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其它校纪校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经常迟到、早退、不交作业者(每周达3次以上,每月达8次以上),学习态度不端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2、拒绝或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按规章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以大压小,以强欺弱,逞强霸道,侵害他人,影响学校或班级形象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上课、集会等讲话且屡教不改者(每周达3次以上,每月达8次以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涂改、伪造或转借出入证等证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上课时玩耍、拨打或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者,一旦发现,除暂时扣压其通讯工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进入三室二厅二吧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有染发、留长发、戴首饰、纹身、着奇装异服或着装不符合中学生形象身份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不参加升旗、义务劳动、课外活动、上课睡觉或看无关书籍(每周达3次以上,每月达8次以上),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10、翻爬学校或其它公共场所栏杆、围墙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1、违反《学生进出校门制度》,视其情节、后果、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2、校内外喝酒或聚众酗酒者,或在校内外挥霍钱物宴请宾客聚众就餐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3、在校园内从事燃放烟花爆竹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或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4、每学期始末内私自下河塘游泳、违规搭乘车辆及违反交通规则等危及生命财产安全行为者,除自行负责其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5、校园内严禁骑自行车,学生不允许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违者给予教育或警告处分。

16、在墙壁、课桌等处乱写、乱刻、乱画者,或有向墙壁上踢球、蹬脚等行为者,除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外,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早自习。3次迟到记一次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节假日除外),给予相应的处分。

1、达8课时或连续1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达16课时或连续2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24课时或连续3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达32课时以上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5、未经许可,未履行任何手续而厌学出走,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测验、考试(考查)、考核、竞赛等作弊者(包括作弊的双方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前偷窃试卷,造成泄密者,或破坏考场影响正常考试,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端正者;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处分尚未撤消又继续违纪违法者;

4、在非常时期或紧急状态下违纪者;

5、同一行为过程中有多项违纪或短期内有多种违纪者;

6、撤销处分后又犯同等次错误者。

第十六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撤消一年后才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品学兼优”等评优的评选资格。处分未撤销的学生不得领取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处分撤销期限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半年。

2、留校察看和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考察期为一年。

3、考察期内未犯新错误且确实表现较好方可撤销处分。

4、撤消处分的程序:个人书面申请,全班三分之二以上同学签字同意,全体任课教师、班主任、年级组长或分管年级行政等签字后经德育处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处分决定权限及批报程序。

1、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处分),由班主任、年级组、学科组或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与德育处共同研究后公布、存档备案。

2、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含送工读学校)的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经年级组同意,报德育处审核后,报校长室、党总支批准,校长室一般要在一周内研究批复。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为及时制止盗窃、敲诈、抢劫斗殴等恶性违纪事件,消除不良影响,对犯有上述错误的同学,德育处、保卫科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先行公布处分决定。

4、处分决定后应于三日内通报家长,听取家长意见。家长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不到校,可先予宣布处分。

5、学生处分后应书面通知其家长,德育处要妥善存档保存,并发文到校长办公室、副校长室、行政办公室、教务处等有关部门。

6、认真填写学生违纪查处表,表后应附有当事人的检查和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证人证词和揭发材料。

7、凡学生处分决定,均应在校园内张贴公告三日。

第十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办公室,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大地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3.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篇三

海解纪[20XX]第XXX号

关于解除XXX同学XX处分的决定

XXX同学,身份证号XXXXXXXX,学号:XXXX,系XXXXXX学院XXXX专业学生。

该生因XXXX年XX月XX日在寝室存放违规电器受到XX处分。处分期限为XXXX年XX 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现处分期满,根据《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XX条规定,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决定对该生的XX处分予以解除。

4.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篇四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5小题,每小题8分,共4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处理处罚处分。

A.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

B.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有关企业的规定执行 C.有关企业的规定 D.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A B

C

D

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警告 B.记大过 C.通报批评 D.严重警告 A B

C

D

3.《处罚处分条例》中所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是指()。A.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单位 B.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海关等 C.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D.所有负责收取财政收入的单位 A B

C

D

4.企业和个人有条例所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罚款。

A.10%以上30%以下 B.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C.20%以上30%以下 D.10%以上50%以下 A B

C

D

5.单位和个人有《处罚处分条例》所列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A.通报 B.公告 C.公开 D.公布 A B

C

D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1.下列()属于《条例》中所列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A、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B、伪造、使用伪造的政府各种(印)制章 C、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D、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A B

C

D

E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有()。A.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B.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C.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D.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A B

C

D

E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5小题,每小题8分,共4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2.单位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机关必须公告其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4.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5.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5.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篇五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篇六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制定的。A.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B.中国共产党章程 C.十八大精神

D.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B

2、()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A.《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B.《中国共产党章程》 C.《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党的纪律

D

3、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这体现了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原则。

A.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B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C.实事求是

D.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A

4、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决定,不允许任何个

人或者少数人自决定和批准。

A,党委B.党组织集体讨论C.党组D党支部

B

5、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③违反党和国家政策④违反社会主义道德⑤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A.①②③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⑤ D.①②③④⑤

D

6、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A一年B.一年半C.二年D.二年半

B

7、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内不得在党内捉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一年B.二年C.三年D.五年

B

8、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①选举权②被选举权③表决权④投票权 A.①②B.①②③C.②③④D.①②③④

B

9、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内不得重新入党。A两年B三年C.四年D.五年

D

10、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以上(含)处分的,党组 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

D

11、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以

上(含)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B

12、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 A.解散B.改组C.合并D.解体

A

13、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或者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 处分的,应当()处分。A.从轻B.减轻C.从重D.加重

C

14、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A.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B.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C减轻或者加重二档给予处分D.减轻或者加重三档给予处分

B

15、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追究党纪责任。

A.按照被教唆人所犯的错误 B.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

C.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从重处分 D.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加重处分 B

16、党组织在纪体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

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A.警告直至开除党籍B.撒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A

17、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处分

A.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A

18、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应当负

A.直接责任者B.主要领导责任者C重要领导责任者D.直接

领导责

B

19、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应当负()A.直接责任者B.主要领导责任者C.重要领导责任者D.直接领导责任

A 20、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

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 任的,应当负()。

A.直接责任者B.主要领导责任者C.重要领导责任者D.直接领导责

C

21、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B.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C.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开除党箱

D.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箱

A

22、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给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情节一般的 B.情节较轻的 C.情节较重的 D.情节严重的C

2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子开除党籍处分。

A.民主集中制B.干部选拔任用规定C.议事规则D.组织纪律 B

24、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屬、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情节严重的,给子开除党籍处分。

A.权色交易B.钱色交易C.钱钱交易D.权权交易

D

25、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大吃大喝B.搞营利活动C.谋取私利D.搞权权交易

A

26、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

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 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B.留党察看C.开除党籍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

2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 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

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A.开除党箱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D.严重警告

A 多项选择题

3、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是().A.党要管党、从严治党B.党纪面前一律平等D.惩前毖后、治病救人E.民主集中制

ABCDE

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A.警告B严重警告C,降级D撤销党内职务E.留党察看F.开除党籍

ABDEF

5、对严重违犯觉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A警告B.严重警告C.改组D.解散

C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B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 查证属实的

C.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D.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E.有其他立功表现的ABCDE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A.在纪律集中整仿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B.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C.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D.条例另有规定的ABD

9、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 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子()处分。

A.降级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BCD

10、党员犯罪,应当给子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包括()。

A.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B.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C.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D.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合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ABC

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的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 党员(A.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已的问题 B.在初核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C.在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D.在初核、立案调查期间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

ABC

13、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

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已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应当给子()处分。

A,给予严重警告处分B.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C.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D.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箱处分

BC

14、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的,给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撒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箱处分。()A.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B.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C.包庇同案人员的

D.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E.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ABCDE

1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等,情

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老乡会B.校友会C.业主委员会D.战友会

ABD

17、纵容、默许()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

A.配偶B.子女及其配偶C.特定关系人D.身边工作人员

ABD

18、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等的,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A.罚款B.礼品C.礼金D.消费卡

BCD 20、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

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A.津贴B.补贴C.奖金D.培训费

ABC

21、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A.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B.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C.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久群众钱款的 D.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ABCD

22、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

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

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BC

2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工程项目承发包 B.土地使用权出让 C政府采购

D.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ABCD

24、()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

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泄密B.留存C.扩散D.窃取

ACD

三、判断题

1、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 都必须受到追究。(√)

2、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出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的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

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3、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留党察看处分期

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

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5、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子 以解散。(6、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

7、党员一人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可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8、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

但须追究党纪责任,应当给子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9、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情节严

重的,给子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x)

10、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律子以除名。(x)

11、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

变相旅游 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歡销党内职务或

7.关于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篇七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经公布,国网绩溪县供电公司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多举措认真学习贯彻,推进党规党纪落到实处。

一是突出抓好重点,开展集中学习。该公司党委把学习贯彻这两部党内法规作为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迅速下发学习贯彻的通知,并向公司全体党员人手一册发放了法规读本。该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召开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集中学习讨论,各基层党组织以“三会一课”的形式进行集中学习,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发挥表率作用。

二是加强宣传报道,营造学习氛围。该公司党委将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纳入宣传工作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学习宣贯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网站、橱窗、支部学习园地、微信群等各种宣传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

8.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笔记 篇八

学习贯彻《准则》《条例》,是当前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重大政治任务。作为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我们更要以严和实的精神把党纪党规学习好、落实好、执行好,做到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争做正风肃纪、维护民利的模范,永葆纪检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认真学习,做到思想上自觉。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贯彻落实《准则》《条例》的前提就是要在加强学习上下功夫,提高思想认识。我们要充分认识修订《准则》和《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专家辅导和座谈讨论等多种方式,把普遍教育与重点教育、经常教育与专题教育、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将《准则》和《条例》纳入各级学习中心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书记讲党课课程,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纳入“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要把《准则》和《条例》的主要内容迅速传达到全体党员,使每一个党员真学实学、学深学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深刻领会、自觉遵守,真正唤醒广大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不断提高尊章守纪意识。我们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要先学一步,做好带头示范,把学习好、理解好《准则》和《条例》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深刻把握《准则》和《条例》的精神实质,切实做到思想自觉,不断提升思想认识,争做学习的表率。

勤于思考,做到政治上自觉。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我们要在思想政治、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紧跟中央部署,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准则》和《条例》在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到位。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绷紧纪律和规矩这根弦,在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准则》和《条例》精神实质的基础上,长思常思,静下心来仔细想一想《准则》要求我们怎么办,怎么样才算得上是一个合格、称职的党员干部,《条例》坚决禁止我们干什么,什么不能干,干了有什么样的责任和后果,切实增强政治上敬畏和捍卫这两部党内法规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自觉用党纪党规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小处着眼、细处着手。要在熟读熟记的基础上,切实把自己摆进去,对照《准则》明确的“八条规范”和《条例》规定的“六大纪律”,深入查找自身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消炎灭菌,做到学思践悟,融会贯通,做到政治上自觉遵守。

9.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篇九

(2016.10.20最高检检委会修订 高检发【2016】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1. 为了严肃检察纪律,规范检察人员行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工作廉洁司法,根据《检察院组织法》、《公务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2. 检察机关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全面从严治检、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本条例适用于违反纪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到纪律追究的检察人员。

4.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单位、办案组织集体做出违纪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行为,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检察人员,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5.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纪律处分。第二节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6.对违反纪律的检察人员,应当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轻微,不认为构成违纪的,不予处分。

7.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8.纪律处分期间分别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9.检察人员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10.受降级处分的,自处分的下个月其降低一个级别。如果受处分人为最低级别的,按降低一个工资档次处理;如果受处分人为最低级别最低档次的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11.受撤职处分的,撤销其所有行政职务。在处分期间不得担任领导职务,自处分的下个月其按降低一个以上的职务层次另行确定非领导职务。办事员应当仅有撤职处分的,给予降级处分。

12.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人事关系,其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再被录用为检察人员。

13.受处分人具有法律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或者衣服罢免、免除法律职务。受开除处分的,依法罢免或者免除法律职务。

14.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最高处分期间以上,对该处分期间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间。处分期间最长不超过18个月。

15.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16.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起主要作用的,从重处分,并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的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起主要作用,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额给予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纪律责任。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

(五)其他立功表现的。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集中整治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19.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20.纪律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宣布,并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21.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等其他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单位、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

22.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定。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三节 对于违法犯罪、违反党纪检察人员的处分

23.检察人员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24.检察人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以犯罪论处,但须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25.检察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须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26.检察人员受到纪律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提出建议。

27.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给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8.受到党纪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的党纪处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9.纪律处分决定做出后,党组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改变生效决定、裁判,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决定、裁判重新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节 纪律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30.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缩短处分期间,但缩短后的期间不得少于原处分期间的二分之一。

31.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发现其另有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根据新发现违纪行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已经做出的处分,重新做出处分决定,处分期间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已经执行的处分期间应当从重新确定的处分期间中扣除。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又犯又犯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做出处分决定,处分期间为原处分期间尚未执行的期间与新处分期间之和。

32.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处分期满后,经所在单位或者部门提出意见,由处分决定机关做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33.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做出后的一个月内,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34.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得恢复原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节 其他规定

35.检察人员在纪律处分做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应当给予的纪律处分和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36.本条例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在检察机关具有公务员身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对检察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37.本条例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检察院及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以及非领导职务的县(处)级以上干部。

38.本条例所称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其决定性作用的检察人员。本条例所称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本条例所称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39.检察人员实施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应当承担司法责任,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适用本条例。40.对检察人员应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而追究其纪律责任的,应当遵循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

41.本条例所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42.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最高检制定的其他有纪律处分规定的规范性违纪,另有特别规定除外。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43.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给予开除处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验收、宣言、声明等或者以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44.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或者其他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

(二)妄以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45.制作、贩卖、传播本条例第43、44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私自携带、寄递本条例第43、44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视频资料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46.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对未经组织参加的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7.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8.组织、参加会道门或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49.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5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做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重大政策问题做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51.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的被裹挟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2.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3.组织、利用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54.对抗组织调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其他对抗组织调查行为的。

55.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56.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57.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8.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59.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第二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60.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违反议事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61.下级检察机关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检察机关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62.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在特殊时期或紧急状态下,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63.离任、辞职或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拒不接受审计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64.不按照有关规定或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65.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66.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67.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检察人员的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检察人员的申诉、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检察人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检察人员申诉的;

(四)其他侵犯检察人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单位或者部门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法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法律和纪律规定活动的。

70.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71.违反有关规定在人员录用、考评考核、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72.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开除处分。

73.违反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人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74.在临时出国(境)团(组)中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工作的检察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75.在临时出国(境)团(组)中脱离组织出走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处分

76.故意伪造、隐匿、损毁举报、控告、申诉材料,包庇被举报人、被控告人,或者对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7.泄露案件秘密,或为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等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78.擅自处理案件线索、随意初查或在初查中队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9.违反有关规定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0.违反有关规定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1.违反有关规定限制、剥夺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诉讼权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2.违反职务犯罪侦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关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83.殴打、体罚虐待、侮辱犯罪嫌疑人、报告人及其他人员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84.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报告人供述,或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5.故意违背案件事实作出勘验、检查、鉴定意见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6.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

(二)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

(三)不返还、不退还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

(四)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涉案财物的;

(五)擅自处理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孳息的;

(六)故意毁损、丢失涉案财物的;

(七)其他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

87.违反有关规定阻碍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等执业权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88.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故意不回避,或拒不服从回避决定,或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89.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中介组织,或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以及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0.有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司法办案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者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二)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

(三)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报告人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

(五)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

(六)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91.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错误,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92.故意伪造、隐匿、损毁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93.丢失案卷、案件材料、档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94.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的;

(二)私自带人会见被监管人员的;

(三)给被监管人员特殊待遇或照顾的;

(四)让被监管人员为自己服务的。

95.违反有关规定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96.违反规定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初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清的;

(二)邀请或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私自为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传递涉案材料的;

(四)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近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清的;

(五)领导干部为了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的;

(六)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

97.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办案活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两次以上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授意不记录、不如实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对如实记录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本条例第68条第2款处理。

98.利用检察权或借办案之机,借用、占用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或发案单位、证人等的住房、交通工具或其他财物,或谋取个人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借用、占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的住房、交通工具或其他财物,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9.违反办案期限或有关案件管理程序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00.有其他违反办案纪律规定行为的,应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第四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101.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的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102.相互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3.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未从事实际工作而取得薪酬或虽从事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注薪酬,检察人员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04.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05.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06.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有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

107.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08.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违反有关规定出人私人会所、夜总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09.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救济院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兼任律师、法律顾问、仲裁员等职务,以及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之兼职、或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10.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该领导干部应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职处分。

111.检察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12.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13.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以象征性的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的支付报酬解释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15.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16.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7.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8.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出差之机旅游或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119.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20.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车或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21.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接待或者批准具备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122.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决定或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其他场所归个人使用的。

123.搞权色交易或给予财物搞权色交易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4.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第五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125.在检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向群众收取、摊派费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126.在从事涉及群众事务的工作中,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127.对群众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检察机关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28.对待群众简单粗暴、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29.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130.不按照规定公开检察事务,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31.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第六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132.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意见最高检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或者做出违背党和国家,以及最高检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履行、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党和国家,以及最高检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行为的;

(三)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3.不履行全面从严治检主体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检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34.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纪律处分决定或申诉复查作出决定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受处分人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三)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处分人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135.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36.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或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37.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四)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

138.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执法执纪活动,向有关地方或部门打招呼、说情,或以其他反诉对执法执纪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139.泄露、扩散、窃取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40.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试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41.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或者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42.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检察人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43.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检察人员,触犯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不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144.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擅自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的;

(二)将枪支、弹药借给他人使用的;

(三)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骗的;

(四)示枪恫吓他人或随意鸣枪的;

(五)因管理不当,造成枪支走火的。

145.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管理警械、警具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146.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管理警车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经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处分。警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147.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工作时间或工作日中午饮酒,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承担司法办案任务时饮酒的;

(三)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其他涉密载体饮酒的;

(四)佩戴检察标识或者着司法警察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

(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148.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49.违反规定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公开发表个人意见或进行评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50.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视具体请假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第七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151.生活奢侈、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5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从重处分。

15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54.实施、参与或支持下列行为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的。组织上述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

155.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其他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警告、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156.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章 附则

157.本条例有最高检负责解释。

10.案例纪律处分条例 篇十

断崖式处理是新闻媒体形象的说法,根据违纪的具体情况给予党纪重处分,同时在职务上作出重大调整。从纪律审查来讲,在纪律审查当中对严重违纪的被审查人,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比如说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同时在职务上进行重大职务调整。比如从省部级降为局级,有的降为处级,有的降为科级。给予这样的处理,按照党的法规规定,按照纪律处分条例,按照案件检查规则、审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针对违纪的不同情况,按照违纪的事实,按照纪律处分相关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况。从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他作出这样的处理,也是中纪委提出的“四种形态”当中的一种。

对抗组织审查:中央纪委网站发布了5名山西官员被“双开”的通报。其中,涉及山西省忻州市委原书记董洪运的通报中提到,董洪运“在组织审查期间,采取欺骗、隐匿、订立攻守同盟等手段,对抗组织调查,性质恶劣”。董洪运案已是中央纪委网站通报的第12起涉及对抗、干扰或妨碍组织审查(调查)的案例。这些对抗组织审查的“顽固分子”花样颇多,除了串供、转移赃款赃物等“标准动作”外,还有对“疑似”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模拟纪委问话等招数。

共性:串供、转移赃款赃物是“标配”。

12个对抗组织审查的案例中,串供、转移赃款赃物是“标配”。例如刚刚落马不久的福建省原副省长徐钢,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串供,转移、藏匿赃款赃物;湖北省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原党组成员陈家堂,在得知组织对其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后,伪造、隐匿证据,串供、转移赃物,隐瞒事实真相,干扰、妨碍、对抗组织审查;甘肃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原书记、副主席吴继德,在组织调查期间,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转移违纪违法所得。

有些还有更极端的行为。天津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石力,“订立攻守同盟,销毁书证物证,伪造拒贿材料,严重干扰、妨碍、对抗组织审查。特别是,利用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职权,采取非法手段对被其所‘疑似’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唆使涉案人到纪检机关缠访、闹访”。

招数:案发前与公检法系统亲属研究对策。

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腐败分子的反调查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对抗组织调查也越来越频繁。江西省纪委一位从事纪律审查工作的干部介绍,有的在省纪委对其有关问题进行初核时数次找人串供,甚至专门模拟纪委问话;有的在案发前与从事公检法工作的亲属共同研究纪委的办案方法;还有的在听到省纪委要调查他的风声后,四处打探消息、托人说情,当办案人员将其带离办公室时,从办公桌上还发现了写有他自认为会影响办案的人员姓名和电话的字条。

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毛建标举例说,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新,在群众因经济适用房项目集体上访、市政府开会协调后,由于担心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暴露,要求为其充当“白手套”的董某从书报亭购买多张不记名手机卡,自己也随身携带多部手机,两人要联系的话,先拨响对方手机,但不接听,然后换成“不记名”的手机进行通话。两人碰面地点都选在隐蔽之处,通过秘密会见积极串供,订立攻守同盟。

案例:有下属主动要求替领导“分忧”。

据了解,在“反四风”调查中,也有很多对抗调查的案例,找人说情、提前串词、编造谎言等等。一位长期从事纪律审查工作的干部表示,“调查‘四风’问题时没法采取强制手段,很容易走漏消息。一旦走漏消息,就很可能出现串供等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

中国电信集团电渠中心总经理杨青峰被通报存在违规公款购卡、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规招标、对抗组织调查问题。在调查期间,杨青峰到处找人说情,多次组织人员订立攻守同盟,编造谎言、连环造假,对抗调查。前段时间,贵州省黔西县纪委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刘智明等12人违规收受卫生院土特产问题进行调查,谈话时却得到几乎一致的回答:“没有收,那些土特产是我们请卫生院代买的……”不过,随着调查的深入,特别是重要证据的发现,刘智明等人最终承认了收受土特产的违纪行为。

有的地方领导安排公款送节礼,为了逃避责任,与办公室主任、司机等串供,使纪委“久攻不下”。更有甚者,在县领导因购买和乘坐超标车被纪委调查时,办公室主任主动站出来揽责,替县领导“分忧”。

声音:对抗组织调查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腐败分子”对抗调查往往为了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但事实是到最后往往事与愿违。有关专家表示,“不仅逃不掉,还会加重处分,正所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有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相应的行为包括:“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干扰、妨碍组织审查和进行非组织活动,必须从严从重处理,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

主持人:我们网友当中也有很多非常细心的人,他们注意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当中的条文还有这样的一些表述——“违反有关规定”,很多人认为这样的说法感觉标准不是很明确了,马主任您怎么看?

马森述:在这里,我需要强调,《条例》中一共出现了20多处“违反有关规定”,所涉及“违反有关规定”条款,只有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才构成违纪,是否违反有关规定是认定违纪与否的重要前提。这20多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现行的党内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比如刚才讲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等等。我们采取援引这些有关规定的方式,主要是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作出规定。

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这样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纪律在身边:党员干部受处分会影响工资待遇吗? 我该怎么办:某街道的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老王因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他很关心受到处分后,个人待遇是否会受到影响。那么,党纪处分究竟会不会对工资待遇造成影响?如果会的话,会有哪些影响呢?

“纪律君”如是说: 根据有关规定,党纪处分、政纪处分都是影响公职人员工资待遇的重要因素。这种影响的大小也因处分轻重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党纪处分对工资待遇影响的原则性规定。公职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时,必须降低一级以上的职务;受留党察看时,其职级和工资的降幅一般应大于相同职级撤职处分者;受开除党籍处分但未给予行政开除时,其职级和工资待遇的降幅一般大于相同职级受留党察看处分者。

第二,政纪处分对工资待遇影响的原则性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三,降低工资待遇的不同情形及规则。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和撤销职级待遇,下同)和行政降级以上(含降级)处分的人员,办理降低职务级别、降低工资手续。对上述人员的处分决定中未明确降低职务和降低工资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降低职务级别、降低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手续;对在党的机关工作的党员干部和在其他机关中没有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务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降低职务(含职级待遇)、同时降低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手续。

第四,各种处分对工资待遇的具体影响。受降级处分的人员,降低一级以上(含一级)级别工资,从处分的下月起按新级别发放工资;如果其级别工资在本职务已经是最低级别的,那么可以降低一档以上(含一档)职务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应同时降低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其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等条件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新确定的职务工资额应低于原任职务工资额;级别工资应降低一级(含一级)以上,若降低级别工资后其级别工资仍高于新任职务最高级别工资的,须按新任职务最高级别工资执行。

受开除处分的人员,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解除处分后,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下年起重新计算。

由于老王受到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此必须降低一级以上的职务,工资待遇自然会受到影响了。

相关案例

2014年7月,中央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称,江西省委委员、常委、秘书长赵智勇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并从副省级连降七级为科员;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书记张田欣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并连降四级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两人被称为遭遇“断崖式”降级,虽然保住了公职身份,但半生奋斗来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一夜尽失。

延伸阅读

上一期“纪律在身边”,我们谈了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在考核方面的规定。这一期,我们谈一谈受政纪处分对相关人员的考核影响。

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政纪处分的影响期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受处分期间,有关人员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考核方面,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当年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影响期内,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纪律在身边:党纪处分的影响期有多长?

我该怎么办:某区最近拟提拔一批处级干部,在对相关人选进行考察时,区委组织部负责这项工作的老王发现其中一名干部在10个月前曾因违规办理因私护照且未向组织报告,被区纪委给予警告处分。这名干部工作能力突出、群众基础也不错,本来是组织部重点关注培养的对象,但就是背了这样一个处分,这到底还会不会影响他的提拔呢?如果有影响,会影响到什么时候呢?老王拿不准,于是给“纪律君”来电咨询。党纪处分的影响期有多久,对干部提拔任职有多大影响?

“纪律君”如是说:老王遇到的其实是党纪处分的影响期的问题。党纪处分,作为一种惩处措施,自然会对党员造成一定的政治影响。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根据程度轻重分别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不同处分的影响期和对干部造成的影响程度也不尽相同。

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半。也就是说,党员在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纪最严厉的处分是开除党籍,一旦被开除出党,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相比原来的《条例》,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延长到一年半,其他处分的影响期则没有改变。因此,老王遇到的这个问题,答案是显而易见的。这名受到党纪警告处分的干部,根据现行的《条例》,一年的影响期尚未过去,所以不应进入此次拟提拔干部的候选名单中。“纪律君”在替这位干部感到惋惜的同时,也想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新《条例》将更“严”,除了体现在对各种违纪行为的界定上,也体现在党纪处分的影响上,这一点从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此前的一年延长到一年半可以看出。因此,更要严格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守住纪律“底线”,这样才能走稳走远,对一名党员来说是多么重要。

相关案例

2013年1月6日,郑州市某区办事处主任陈某因公款消费8840元,在2013年9月初,被郑州市纪委查处通报,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然而在3个月后,陈某竟调任该区执法局局长,由原来“屈居”办事处书记之后的二把手,换了个位置成了一把手。此事经媒体曝光后,该区召开常委会,陈某被免去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职务。

延伸阅读 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在考核方面有哪些规定呢?“纪律君”梳理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条款,大体可以归纳如下: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次年,参加考核时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评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反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按相关规定办理。

纪律在身边之七:培训期间组织外出考察要注意什么?

我该怎么办: 市内某局根据培训计划,组织系统内的业务骨干,在某高校举办了为期5天的培训班。培训期间的对口考察线路上正好有一些名胜古迹,于是就有学员提出,能否顺便去看看。面对这种请求,班主任老李犹豫了。培训期间安排学员参观、游览合不合规呢,组织外出考察又该注意些什么呢?

“纪律君”如是说: 培训中,现场教学和实地考察能增加学员的直观感受,是一种有效的培训方式,但把握不好就容易把外出学习变成出来走走。为了防止学习考察“变味”,《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我市《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此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组织学习考察要注意三点:第一,不得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第二,市内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第三,赴市外开展的7日以内的培训,安排业务调研、对口考察不得超过1天,且不得安排参观、游览。老李遇到的问题属于第三点规定,所以说,对于学员们的请求,老李只能说明政策,婉言拒绝了。

相关案例

2013年6月至8月,某地税局分6期组织该局545名干部职工,赴中山大学培训,每期安排2天时间赴增城、开平等地6个景点旅游,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共计50余万元。有关部门在查明事实后,给予该局干部教育中心原主任董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该中心原副主任张某、原主任科员关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负有主体责任的局党组书记、局长燕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对负有监督责任的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杨某,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组成员、副局长延某,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延伸阅读

培训的目的是学习,但实际工作中,一些人却把它当成福利,于是乎才有了花样翻新的“外出学习”和“实地考察”。即便是在中央三令五申强调培训纪律之后,依然有个别单位想方设法在学习中增加“休闲”的元素。对此,有网友调侃,“学习学习,就是休息休息,米西米西”。种种怪象,归根到底,还是借机游玩的心魔未除。公是公,私是私。游玩毕竟是私事,想玩的话可以另择机会自费旅游,那样玩得既安心又尽兴;而培训则是公事,既然参加了,还是专心学习知识,努力提升自己吧。公私分明了,让培训回归本质也就不难了。

纪律在身边:诫勉谈话是什么?

我该怎么办:最近,某街道干部老陈有点忐忑。由于违反“八项规定”有关要求,他被区纪委诫勉谈话了。被纪检部门“请喝茶”,毕竟不是件小事,尤其是最近中央还颁布了“史上最严”的《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那么,新《条例》究竟会不会对自己造成影响,被诫勉谈话后还会不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呢?

“纪律君”如是说:老陈问的其实是两个问题,一是关于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之间关系的问题;二是法规实施时间的问题。

先说说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之间的关系。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组织处理。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以及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比如,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因此,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应当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对从严监督管理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总书记多次强调,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因此,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措施,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能够更好地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从而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形象。

老陈被诫勉谈话,说明他的错误还比较轻微,尚不需要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但他也应该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及时改正错误,千万不要觉得批评教育无关痛痒,假如依然我行我素,那么距离接受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可能就不远了。

再说说法规实施的时间

根据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法规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仍使用现行法规。所以,新《条例》不会影响对老陈的处理。但由于新《条例》增加了不少新的纪律规定,所以为了更好地工作生活,广大党员同志一方面要加强学习,尽快熟悉纪律要求,另一方面要更加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党的各项纪律。

典型案例 2015年初,泰安市泰山区教研中心基础教研室副主任赵丽、小学部教研员彭永军接受该区某中学教研员、教委办副主任赵建华,某小学校长张军安排的旅游和宴请。事后,该区教育局党委给予赵丽党内警告处分,对彭永军诫勉谈话;邱家店镇党委给予赵建华党内警告处分,对张军诫勉谈话。

本案中,4名党员受到了两种处理,原因就是他们在事件中错误的大小不同。处于主导地位、责任较大的被给予了党纪处分,处于次要地位、责任较小的被诫勉谈话。这种做法既体现了党纪“严管”的一面,抓早抓小,对于党员犯错动辄则咎;又体现了党纪“厚爱”的一面,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延伸阅读

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以纪律为尺,对党员严格管理严格要求。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方式,力度都在不断加大。日前,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进一步指出,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只能是极少数。

我们从“四种形态”中可以看到,中央从严治党的工作方略,以及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决心。强调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并非要减小打击腐败的力度,而是要进一步把纪律防线前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体现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因此,可以想见,未来,像老陈这种犯了小错就接受批评教育甚至诫勉谈话的情况,应该会成为常态。

新提法3:档案造假

【案例】 2015年7月6日,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党组成员栗智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通报显示,栗智存在严重违反纪律,档案造假,向组织隐瞒本人真实年龄的行为。

【解读】

2014年1月15日起实施的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此外,《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增加了一项条款: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新提法4: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案例】 十八大以来,在被查的省部级官员中,至少有9人被中纪委通报“隐瞒个人有关事项”,包括孙鸿志、廖永远、杨卫泽、赵少麟、王天普、余远辉、周本顺、谷春立及奚晓明。6月15日,中纪委指出孙、廖二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值得注意的是,在中纪委针对省部级官员的“双开”通报中,这种表述还是首次出现。

【解读】 根据2010年7月起施行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包括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和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4种情况。在违规报告个人事项的官员中,隐瞒不报最为常见。《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涉及“家事”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

新提法5:违反保密纪律

【案例】 2015年9月29日,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通报指出,奚晓明存在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行为。

【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北大博士后,44岁便出任广州市正局级干部,有着“学者型官员”之称的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原局长李俊夫一度风头无量。然而,他很快便迷失了:这边大肆收取老板贿赂,那边苦心经营抱领导大腿,更在短短6年间与多名女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多达两位数……昨日,广东省纪委官方网站“南粤清风”披露了李俊夫上任4年多来的堕落轨迹。2014年7月4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李俊夫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同年11月18日,李俊夫被移送司法机关,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李俊夫违纪违法的案件细节。“独揽大权,排除异己” “一人当官,全家腐败” “抱领导大腿” “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女性达两位数”……省纪委公布的细节令人触目惊心!

在案情介绍中,省纪委是这样说的:被誉为“学者型官员”的李俊夫,44岁便出任广州市正局级实职干部;他带领着广州对口援建汶川前线工作组的在援建期间立下大功;他一人身兼市国土房管局、市住房保障办、市“三旧”办、市土地开发中心四个“一把手”,踌躇满志,意气风发。然而,正是这样一个学识渊博、思路清晰、奋发有为的英雄式人物,在短短的四年时间内,变成了一个插手“民生工程”、聚敛数千万财富、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把时间都放在抱领导“大腿”的“官场蛀虫”!

援建汶川立下大功:当年‘5 12’大地震后我带领广州援建工作小组奔赴汶川灾区,冒着余震和次生灾害不断的危险,夜以继日,战天斗地,3年重建任务两年圆满完成,当地老百姓都叫我‘英雄’!”

李俊夫开始“飞黄腾达”的机缘是汶川大地震。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广州对口援建汶川县城威州镇。广州从1800名报名者中选拔出5名援川公务员,李俊夫出任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广州援建前线工作组组长,开始了两年的援建工作。援建汶川立下大功后,2010年8月,李俊夫作为“援建汶川功臣”走马上任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兼广州市住房保障办主任。回到广州后,李俊夫在各级会议和众多媒体前经常侃侃而谈、频频亮相。

手握大权,排除异己:“这个工程想让谁干就谁干!”李俊夫一上任,他便更换了绝大部分骨干处室的负责人。李俊夫通过全面揽权、扶植亲信、排除异己等手段统揽权力,逐步形成腐败“小圈子”。省纪委在案情中写道,“从圆满完成汶川灾后重建任务到登上市国土房管局局长位置并身兼数职,李俊夫开始独断专行、我行我素,甚至目无法纪,想提拔谁就提拔谁,想让谁干这个工程就让谁干。”另一方面,施工企业为承揽工程不惜采取高额回扣、巨额行贿等非法手段,“用我的钱买你的权,用你的权谋我的利。”手握大权的李俊夫成为拉拢腐蚀的对象,经他授意,管招标的、管设计的、管工程建设的几个关键部门领导全部投身于为工程承包商提供“贴身服务”,彻彻底底地把“公家”变成“私家”!

一人当官,全家腐败:利用亲人和“佛友圈”受贿。李俊夫的妻子和亲属包揽工程、批发项目,套取巨额利益,跟着一起大发横财,可谓“一人当官,全家腐败”。李俊夫本人很少直接过手财物,都是其妻王某湘、二姨子王某伟来实现受贿。由于王某湘、王某伟信佛,她们有一个“佛友”圈子,很多别有用心的老板听闻后也纷纷跳入了这个“佛友”圈子来拉关系,用大量价值数百万的沉香、天珠、和田玉等“雅贿”来实现做工程的目的。去年12月,广州市纪委证实李俊夫案有17人涉案,李的妻子已经潜逃国外。今年5月,广州市纪委证实,李俊夫之妻等尚在进一步追逃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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