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岗位职责

2024-08-01

建筑劳务岗位职责(精选11篇)

1.建筑劳务岗位职责 篇一

劳资员工作职责

1、负责执行和落实公司人力资源的相关方针、政策

2、负责接受公司提出的各项相关工作任务,并及时按质按量完成

3、负责人力资源的招退工业务,确保项目部人力资源的优良性,实现人力资源结构的合理化

4、做好员工劳动合同、聘用协议、非全日制协议等合同文本的签定和动态管理

5、监督项目部考勤、请销假等规定的执行情况,对出现的不良现象及时制止并纠正

6、负责组织和监督落实员工岗位考核,并执行考核结果

7、负责提出项目部培训计划,确保其按时实施并作好各项培训工作的效果评价工作

8、做好与安装作业公司、劳务基地的业务沟通,确保自用工、外劳力的权利和义务

9、负责落实项目部及本部门职业健康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杜绝职业病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从事职业危害岗位员工的体检率达100%。

10、负责项目部员工保险业务的申报、理赔等方面的工作

11、做好人力资源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环节的台帐和原始依据

12、负责提出项目部人力资源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

13、负责分析周边人力资源市场情况,保证项目部人力资源分布结构的合理性,做好人力资源储备工作,保证项目部施工正常、有序的进行。

14、负责收集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项目部人力资源工作的合法开展

15、负责提出本业务系统相关政策、规定的修订和合理化建议,并拟订实施方案

16、做好人工成本的核算、统计、控制,每月向项目经理、财务提供人工成本报表

17、做好项目部人员及外协队伍的持证台帐

18、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2.建筑劳务岗位职责 篇二

当前建筑劳务用工以三种形式为主:①建筑企业有隶属于公司的劳务工人, 工人的技术力量较为雄厚, 但企业的负担较重;②建筑企业有固定合作的劳务分包公司, 一旦承接项目就将劳务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③建筑企业无固定合作的劳务分包公司, 一旦有项目就由劳务企业或个人自带队伍, 自建班组, 借牌从业。目前, 建筑劳务队伍仍处于庞杂松散, 流动无序, 且整体素质偏低的状态。

一、建筑劳务市场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劳务企业市场准入条件低。

2001年在发展劳务企业时, 简化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 取得劳务企业资质条件偏低, 特别是注册资金, 多数劳务企业注册资金仅50万元, 部分劳务企业存在注册资金不到位的情况, 致使劳务企业缺乏抗风险能力, 无法适应当前大规模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同时少数劳务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 加之违纪、违法成本低, 一旦出现问题就逃之夭夭, 事后又重新注册, 改头换面进入建筑劳务市场。

(二) 劳务企业的质量安全责任不清。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劳务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承担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不明, 致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不便追溯, 发生安全事故不能追责, 所有的责任都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这既不利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健康发展, 也不利于形成优胜劣汰、有序竞争的劳务市场环境。

(三) 劳务分包项目缺乏统一规范的计价依据和计算标准。

劳务企业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 由于无统一的结算标准, 往往采取按每平方米包干报价, 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时常会出现人工工资的调整, 在工程结算时劳务企业因亏损提出补偿要求, 导致劳务企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为此发生纠纷。

(四) 劳务市场秩序混乱。

个别劳务企业存在涉黑现象, 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借口, 组织社会闲杂人员, 与黑恶势力和高利贷公司相勾结, 采取围堵政府机关、堵塞城市干道等违法手段逼迫总承包企业、业主、政府部门满足其无理要求, 存在恶意讨薪现象。少数劳务企业因流动资金跟不上或经营出现亏损, 就将责任和风险推给总承包企业、业主和政府。

虽然建筑企业表面上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 但劳务企业往往是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再去找作业队伍, 由一两个中间人去组织作业班组和劳务工人, 其实质又变成了建筑企业使用的劳务“包工头”, 增加了中间环节, 提高了建筑成本。

(五) 劳务从业人员流动强, 不便于规范管理。

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就业渠道不够畅通, 富余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主要靠“找、问、帮、带”, 未建立用工信息发布平台和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网络。部分劳务企业只有为数不多的管理人员, 缺乏企业应有的管理和技术人才, 不注重开展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培训和安全教育。

二、规范建筑劳务市场采取的相应对策

(一) 建立对建筑劳务市场和劳务分包行为进行有效管理的机构, 具体负责建设单位与专业分包、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的管理与指导, 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 出台管理办法, 完善管理措施, 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

(二) 积极创造条件, 完善有形建筑劳务交易市场。从规范总承包企业的分包管理入手, 制定建设工程分包企业准入管理办法和建筑劳务分包交易规则, 为工程总承包、分包企业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平台, 将劳务分包交易由无形市场转为有形市场, 在建筑劳务分包交易中心建立劳务从业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 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基本情况,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 劳务经理、班组长配置情况, 劳务从业人员名单及用工合同签订情况, 劳务从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 工资发放情况等纳入考核系统, 实施企业和项目的动态监管。

(三) 加强对建筑劳务市场和劳务分包行为的监管。对劳务分包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劳务作业分包并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劳务项目经理、与劳务从业人员签订了用工合同、进行培训教育及持证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等等。

(四) 明确劳务企业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界定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范围, 涉及到因劳务工人操作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问题或事故应追究劳务企业的责任, 对其采取经济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直至清除建筑市场。

(五) 进一步加强劳务合同管理, 制定建筑劳务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强化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劳务企业应与劳务项目管理人员签订《劳务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 实行目标管理, 不得签订内部承包或转包合同。同时加强劳务工价管理, 公布建筑劳务费用计算规则和劳务人工指导价, 逐渐改变建筑劳务价格及费用无据可循和随意报价的现状。禁止低于定额直接人工费承揽劳务分包项目, 从源头杜绝恶性竞争和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发生。

(六) 推行劳务企业劳务经理负责制度。在建筑劳务企业中, 全面推行劳务经理负责制, 明确劳务经理职责。劳务企业通过有资格的培训机构对劳务企业的部分从事劳务管理的人员和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包工头”进行培训, 对培训考试合格者,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岗位资格证书并进行备案, 劳务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劳务经理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这样, 对规范建筑劳务行为, 逐步实现劳务经理的职业化、规范化, 有效地遏制包工头借证挂靠承揽工程的违规行为, 从而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七) 推进监管系统信息化, 促进管理上台阶。利用建设行业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市场行为管理系统等信息手段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闭合管理。一是建立劳务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建立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的信息系统, 将相关资料全部录入基本信息数据库。二是实施劳务经理、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指纹录入和考勤记录及电子押证管理。三是实现工程档案资料一次性录入, 网上流转, 并联审批, 有效减少建设单位和行业管理人员的工作量, 提高效率。四是在项目施工过程中, 应用信息终端 (如GPS定位、3G通讯、视频、指纹) 将施工现场的定位信息、业务数据等各种信息实时上传, 对工人进场和工资发放等关键环节实现实时监控。五是建立劳务分包企业诚信管理系统, 将劳务企业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分别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行业管理部门再根据企业的诚信等级实行动态和差异化管理。

(八) 加强对劳务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除了对劳务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外, 还应着重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深化建设职业技能培训, 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技能的建筑技术工人队伍。

(九) 加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引导劳务分包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施工总承包与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工作, 并定期开展评选“优秀劳务分包企业”、“优秀劳务分包企业经理”、“优秀劳务项目经理”的活动, 正面引导劳务分包企业的自律行为。

三、结语

3.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分包管理浅析 篇三

关键词:劳务分包 施工管理

0 引言

所谓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我国的建筑业自推行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初步形成了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以劳务分包作业为依托的企业组织结构型式。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企业为了保证工程任务的连续性而大量投标,有时可能会发生中标工程过多,企业自有人力资源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在工人不足时,虽然企业可以采取向社会招聘民工的方式来弥补人力不足,但需按《劳动法》要求对新招聘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培训,这会增大企业在培训方面的投入,而且新招聘人员即使经过培训,在短时间内效果不明显,其施工经验、业务技能等仍无法与具有长期类似施工经历分包队伍的工人相比。而合理的劳务分包能取长补短,具有专业技能强,而且能够发挥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对工程施工的协调、督促、照管的共同作用。另外劳务分包人有地利、人和优势,熟悉的施工环境等诸多有利因素也为承包人合理降低分包价创造了可能。现今劳务分包工作已成为总包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务分包工作管理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总包工程质量、进度和单位的信誉。因此,应对劳务分包工作的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1 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

不管劳务分包队伍与总承包单位的关系怎样,都不能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分包合同或协议书,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一份明确的分包合同或协议书。合同签订要及时。有些分包工程不能及时签订合同,只管干活抢进度,形成了合同事实,或将某些敏感的经济条款放到工程干完再谈,使项目的合同谈判处于非常被动状态,达不到预期的分包目的,从而使双方引起扯皮和发生经济纠纷。施工企业往往对总包合同的签订较为重视,而对分包合同的形式、条款及订立审查程序等存有较大的随意性,时常出现分包合同中的工期、质量、安全、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其中一项或几项缺漏或用词模糊不清,造成分包合同难以顺利履行,必然影响总包合同的正常履行;如遇分包方违约发生纠纷后,总包单位也无合同约定追究其民事违约责任。特别应当指出,还有的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变更调整、结算条款等严重不当,没有将总包合同中的有关变更调整及结算条件、时间、标准、方法等相联系,忽视了应当在分包中化解、分解总包合同的相应风险。作为总承包单位,还应在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明确分包工程的范围、价格及结算方式、质量技术要求、工期、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最终验收的标准。另外,总承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还需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管理,对现场管理的方式如质量监督、安全检查、施工配合、分项评定等,均应在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得到确认。

2 施工中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

2.1 对劳务分包队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进行审批 图纸会审后,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对劳务分包单位编制的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审批时应考虑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是否能满足设计图纸及图纸会审要求和劳务分包合同要求,是否能满足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是否能满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若不能满足,应向劳务分包单位提出,要求给予完善。待补充完善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重新审查认可后,才能同意劳务分包工程正式开工。

2.2 核查劳务分包队伍的实际进场人员和小型施工设备 分包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的现场项目部应核查分包队伍的主要进场人员、及小型设备。针对现阶段建筑市场仍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为防止分包工程被转包出去,总包单位核查分包队伍的实际进场人员和进场施工设备显得尤其重要。核查时主要以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作为依据,核对现场实际进场的人员与分包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确定的施工人员是否一致、实际进场的设备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配置的施工设备是否一致;若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总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提出,要求其进行整改或做出必要的说明,直到符合规定的要求。

2.3 对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务分包工程开工后,施工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对其进行技术交底,并通过质量安全检查对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 对施工工序质量的监督检查 施工企业的质检人员应对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中的工序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工序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满足经审批的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工序质量是否满足现行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对重要的关键工序,总包单位还应派人进行全过程的监控。对需要隐蔽的部位,在隐蔽前总包单位的质检人员应参与隐蔽验收,并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特别是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应勒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以保证将质量隐患消灭在工序施工过程中。

2.5 对施工进度管理 施工企业加强现场进度检查监控,制定激励、奖罚措施,与有关各方及时沟通。总包单位应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按照 《施工组织设计》的总进度计划编制每月(必要时每周)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进度满足合同要求。因工地实际情况不能按计划施工或因天气不好不能施工需要调整施工进度时,劳务分包单位应以“工程联系单”等书面形式上报总包单位认可。

2.6 现场施工人员的监督检查 施工企业督促分包采取措施加大培训投入,必要时直接介入专项管理。以总包方的技术能力支持分包商。注意考察分包商施工技术能力、人员素质;施工前,采用样板工程引路的办法总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对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中的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核实,特别是对要求持证上岗的人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电工、焊工、机械操作工(包括桩机操作工、搅拌机操作工、起重机操作工)、架子工等,应检查人、证是否相符,证件是否有效。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勒令劳务分包单位限期更换,并将过期的特殊工种操作证送年审,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2.7 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检查 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应对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中的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特别是垂直运输设备,应要求有安装、拆卸方案,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验收后方可使用。

2.8 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 施工企业的现场安全员应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其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安全检查可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逐项评分,若发现有安全隐患,能马上整改的,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不能马上整改的,应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结束,检查人员应对其进行复查,直到复查合格。

2.9 劳务分包工程竣工验收 劳务分包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对劳务分包工程实物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当劳务分包单位完成劳务分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后,总包单位应要求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报告》,上报总包单位。由他们组织对劳务分包工程实物质量检查验收,同时应检查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满足经审批的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直到复检合格。只有劳务分包工程的实物质量通过了验收,施工企业才能接收劳务分包工程的移交,与劳务分包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进行工程结算。

参考文献:

4.建筑劳务和劳务派遣 篇四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建筑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一、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

(1)净资产 200 万元以上。(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企业主要人员 :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50 人。

二、承包业务范围:

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问:劳务派遣与建安劳务的区别是什么?

答:

一、劳务派遣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建安劳务

根据国税函[2006]493号文,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建筑劳务公司经营范围大全

发布时间:2014-11-03 15:03:05 浏览次数:22548

建筑劳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主要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土方工程施工,在建筑专业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及相关业务的咨询、、、、可选经营范围:水电安装、建筑装潢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管道管件的销售。、、、(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除违法外(最终当地工商局规定为准!)【小提示:经营范围并非越多越好(涉及税种问题),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即可!】

代理注册的部分案例参考: 案例一:

注册资本: 500 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 5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木工作业分包劳务分包二级,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劳务分包二级,钢筋作业分包劳务分包二级,油漆作业分包劳务分包不分级,砌筑作业分包劳务分包二级,钢管、脚手架租赁服务,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服务,建设项目咨询,建筑材料、装潢材料的销售。【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案例二: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 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设备、水电、水暖器材、机电设备、智能化设备安装,电气设备、通风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潢材料、五金机械批发、零售。

案例三:

注册资本: 800 万元 实收资本: 800 万元

5.劳务员工作职责 篇五

1.参与制定劳务管理计划;参与组建项目劳务管理机构和制定劳务管理制度。

2.负责审核劳务队伍资质,办理登记本案;负责审核劳务人员身份、资格,办理登记备案。

3.参与劳务分包合同的编制和签订,负责监督和考核劳务分包合同的实施。

4.负责或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5.负责或监督劳务人员进出场及用工管理,参与劳务费的结算。6.负责或监督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公示工资及台账的建立。7.协助编制、实施劳务纠纷应急预案,协助调解、处理劳务纠纷。8.负责组织劳务人员培训,对劳务队伍进行考核评价。

6.建筑劳务公司范文 篇六

一、公司名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建筑劳务资质不属于前置审批,如有需要,可在注册建筑劳务公司后,凭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办理专项资质。注册资金3万即可办理。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至少10万。

二、建筑劳务公司经营范围示例:

1、砌筑、木工、抹灰、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架搭设、模板、焊接、石凿、水暖安装作业劳务分包(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筑工程安装;建筑劳务分包(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3、建筑装修工程劳务分包;钢结构、园林、排水、给排水暖通工程的施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4、建筑劳务分包,水电安装,建筑机械、建筑用安全网生产销售,金属结构加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5、砌筑作业分包、木工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油漆作业分包、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混凝土作业分包(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6、建筑劳务分包;市政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施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7、为建筑企业提供劳务分包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8、建筑劳务分包;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室内装饰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施工。(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9、为建筑施工提供木工、油漆、混凝土、水电、抹灰及钢筋作业的劳务服务(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三、注册公司需要提交的资料:

1、全体股东(法人+股东)的身份证原件

2、法人及股东出资比例(百分比)

3、拟订公司名称3-5个

4、拟订公司经营范围或主营项目

5、公司办公地点房产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办理完毕后,所有证照资料清单:

1、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2、代码证正本、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卡。

3、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见专管员时拿到)

4、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人私章各一枚。

5、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6、银行开户许可证(交接一周后)。

7、税务通知单、告纳税人通知书。

8、银行进账单、银行支票头。

9、各类规费缴款单、银行其他单据。

7.建筑劳务岗位职责 篇七

现今, 建筑业处于蓬勃发展当中, 建筑劳务分包制度越来越被国家与社会重视, 各地大力发展与培育建筑劳务分包市场, 早在2005年, 国家建设部就发文要求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 发展建筑劳务企业。但目前在我国的建筑行业劳务市场中, 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管理还不够成熟, 劳务分包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较多的问题, 如不及时解决, 必然会对劳务分包模式和建筑市场的发展造成影响。

一、目前建筑行业劳务分包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劳务分包队伍难以形成具有实力的企业, 劳务公司难以发展壮大

在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管理层和作业层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后, 劳务队和劳务企业便成了建筑施工一线的主力军。尽管国家以及各级政府先后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 鼓励和扶持劳务企业的发展,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 往往难以落实到位。另外, 劳务队伍和劳务公司自身的原因和总承包企业的原因, 使其很难发展壮大起来。施工现场的劳务队伍往往是由个体包工头牵头, 组织一些有一定建筑技能的人员从事劳务分包, 一线作业人员以农民工为主, 他们的技术单一, 或水平不高, 组织松散, 管理粗放, 依旧是走着“洗脚上田, 边干边学”的老旧模式, 而对于包工头来讲, 仅有“拉人干活, 合伙求财”的目的, 无长远发展、做大做强的意识。正规的劳务企业, 由于劳务分包市场竞争激烈, 许多公司为了揽活, 盲目降价, 导致利润水平较低, 经济效益低下, 难以承受员工的各项保险、技能培训以及各项税费, 难以留住能力强的和复合性人才, 致使管理不到位, 空有公司的头衔, 没有企业的实力, 难以抵御企业所面临的各项风险, 面对“打游击”的劳务队的竞争, 毫无优势, 企业发展艰难。

(二) 施工企业管理制度难以贯彻, 施工过程监管难以到位

一些大中型的建筑施工企业通常都有一套系统完整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然而在实行劳务分包以后, 这些管理制度和相应措施往往只能贯彻到劳务队的管理人员, 而不能很好地落实于一线的劳务人员。各种制度流于形式, 特别是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技术操作规程, 企业管理制度等很难落实, 无法实现纵深渗透。其主要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劳务作业人员缺乏系统的培训, 综合能力和素质较低, 难以接受和理解企业管理系统的实质, 特别是一些工艺标准、验收规范更是一窍不通, 只是凭自己的理解和经验做事。另一方面, 施工企业对劳务人员缺乏约束力。这些, 都影响了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效能。

(三) 劳务分包过程混乱, 对劳务队伍的选择不规范

随着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管理密集型转化, 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也发生了变化。在实行项目经济承包模式的项目中, 施工企业往往对项目经理的收入与项目的盈利状况直接挂钩, 将劳务选择权力下放至项目部, 项目经理的自主权加大, 在劳务队伍的选择方面公司规定的程序往往难以规范。项目经理为了降低成本, 实现效益最大化, 在选择劳务队伍时往往侧重于报价的高低, 致使劳务公司难以与个体包工头竞争, 劳务挂靠、层层分包现象屡禁不止。在劳务分包上, 有的业主甲方或各方利益相关领导等, 会向工程总包单位进行推荐, 有的甚至作为承包工程的前提条件。

(四) 劳务纠纷、争议增多, 一线劳务人员的利益难以维护

当前, 整个建筑市场开放活跃, 加之建筑劳务技术含量相对较低, 劳动力市场又供大于求, 建筑企业为了生存竞争激烈, 压价、垫资甚至恶意竞争屡见不鲜, 建筑施工企业经营风险增大, 导致处于建筑产业下游的劳务分包企业的经营风险也在不断增大。在这种大环境下, 劳务纠纷、劳务争议增多是必然的。具体表现在:

首先, 在劳务分包过程中, 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无法真正处于平等地位, 劳务企业往往没有足够的话语权, 处于劣势, 施工企业为了撇清责任, 将部分工程承包风险转移给劳务企业, 在劳务企业整体实力较弱, 抗风险能力不强的情况下, 一旦出现意外, 就会发生群体性纠纷, 如拖欠工资等问题。

其次, 劳务分包队伍岗位流动性大, 往往只是一个临时的团体, 劳务公司没有依法与一线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为其缴纳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 不能为其提供必要、足够的劳动保护。相对的, 建筑施工作业条件差, 劳动强度大, 工伤、职业病容易发生, 且得不到应有的治疗和补偿, 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最后, 劳务人员的维权意识依旧不足, 维权途径不畅。当争议和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时, 劳务人员往往不懂也不愿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进行解决, 而是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和不正当的方式, 导致矛盾激化, 形成社会不稳定事件。劳务人员处于弱势地位, 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对维护自身权利的政策、法规了解不够, 不能够很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规范劳务分包管理的建议

(一) 引导和推进劳务队伍向企业形态转化, 加强劳务人员的培训

首先, 必须坚持以企业法人形式提供建筑劳务, 杜绝零散用工及包工头形式的用工, 真正做到依法用工。其次, 有关部门积极相互协调, 研究解决建筑劳务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政策、技术问题, 大力开展劳务人员培训工作, 提高劳务人员的技能水平, 进而提高整个劳务行业的整体水平。在培训中充分发挥各地建筑行业协会的作用, 在劳务人员输出地积极采用国家补助的方式“先培训, 再输出”, 提高劳务人员的水平, 做到持证上岗。如果有条件的, 甚至可以组成地方劳务公司, 整体输出, 提高劳务人员的竞争力。劳务公司不能单纯的只为施工企业派遣劳务用工, 应该负起劳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责任。

(二) 加强施工企业管理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务公司合作共赢

对于有条件的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主动与劳务公司开展长期合作, 双方签订共同发展合作协议, 帮助劳务公司走向市场化、规范化管理, 统一工作服, 制作工作牌, 及时同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购买保险。这样做, 一方面解决了施工企业管理制度难以贯彻下行的问题, 另一方面利于施工企业施工技术水平的稳定和不断提高。对于劳务公司, 有了稳定的合作对象, 可以避免技术人才的流失, 无需为了生存而投入到恶意竞争中, 有利于自身不断做大做强。

(三) 进一步规范劳务分包过程的管理, 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交易平台, 扶持劳务企业的发展

各级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建筑劳务分包的交易平台, 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培育和发展劳务分包市场。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渠道, 建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招投标制度, 将劳务分包行为纳入市场监管, 规范分包市场的企业行为, 严禁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保证施工企业对劳务队伍的选择不受干扰, 规范劳务分包模式, 坚决制止介绍分包、指定分包、层层分包行为, 积极推行资质准入制度。减少劳务企业资质审批的环节, 鼓励松散劳务队伍注册公司, 依法经营。出台优惠政策, 适当减免劳务企业的税费, 为劳务企业的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

(四) 加强对劳务公司的管理力度, 加强对劳务人员的法规培训

劳务企业是工程项目施工一线的第一责任方, 对于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劳务工人的管理作为劳务企业日常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内容, 劳务企业应加以重视和落实。在劳务分包过程中, 劳务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 考虑承包项目的需求、风险和效益, 同时也要认真落实工人的管理措施, 以维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为基础, 做好对项目的管理, 不能盲目接活, 以包代管、管而不实, 让项目的管理放任自流, 使项目的劳资管理流于形式。特别是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 在作业任务, 劳动力人数, 进度要求及进场、退场时间, 双方管理责任, 奖励与处罚等基础上, 一定要增加劳务费用计算方式、结算和发放的内容, 从根本上完善这项工作, 避免出现施工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应该通过强化项目管理, 改变劳务公司现有的工资发放模式, 使劳务工人工资的发放确实到位, 加强对工资发放的管理, 达到目的明确、责任清晰和便于操作的目的。各级部门应加大建筑劳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降低劳务人员维权的门槛。劳务公司、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劳务人员的法规教育, 增强劳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让劳务人员清楚如何守法、如何维权, 避免不稳定事件发生。

三、结语

8.建筑劳务岗位职责 篇八

[经典案例:]

2011年5月18日,甲公司与上海市某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包虹桥交通枢纽工程西广场的车库钢结构雨棚等工程的施工、材料采购、制作安装、竣工验收、工程保修。2011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派遣从事钢结构雨棚安装岗位的劳务人员15人,工作地点为虹桥枢纽西交通广场。2011年3月5日,乙公司与郭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乙公司委托郭某完成虹桥枢纽西广场雨棚的派遣任务,由郭某负责招聘本次劳务人员、负责本次招聘劳务人员的费用承包、监督管理等。2011年4月1日,甲进入虹桥枢纽西交通广场从事雨棚油漆工作。2011年4月23日,甲在施工中发生事故,坠落地面受伤,并于当日被送入武警上海总队医院救治。2011年5月8日,甲出院,出院诊断为腰1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伴不全瘫。2011年7月24日,甲出具书面《事故发生经过》:2011年4月23日下午3时许,本人在虹桥机场雨棚工程操作层面脚手架上刷完油漆,没有依照安全规定下移到地面,从该层面跳到保护层面脚手架上,由于跳下的惯性力量较大,造成保护层木工板断裂,以致本人坠落地面,发生了工伤事故。同日,甲与郭某签订《协议书》,说明甲系由郭某派到虹桥机场雨棚工程借给他人施工,因甲发生事故,经共同协商,约定由郭某承担甲在武警医院所有的医疗救治直接费用8万余元,护工、交通、伙食等费用3万余元,并给予甲一次性后续休养、治疗、误工等所有费用补助7万元。协议第4条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甲任何时期发生的有关事故病情的相关费用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后遗症等风险,由甲自行承担,郭某不再承担任何责任。2011年12月2日,甲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裁令:(1)确认甲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甲公司支付甲2011年4月1日至当月23日的工资3,5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月8日作出裁决,甲的全部请求不予支持。甲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甲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甲公司、乙公司共同支付甲2011年4月1日至当月23日期间的工资3,500元。

[审理过程:]

在法院审理中,经乙公司申请,法院依法传唤证人郭某出庭作证。证人陈述,其为乙公司的分包带班人,平时不领工资,按照承包量多劳多得。郭某与乙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后,由于人手不够,便以个人名义向其朋友纪某借用人手,甲便是从纪某处借过来的。郭某与纪某约定,甲等人的劳务费用由郭某与纪某直接结算。2011年4月23日发生事故时,郭某也在现场,并及时将甲送至医院治疗。后经郭某与纪某协商,由郭某全额支付甲医疗费,并额外一次性补偿甲7万元。郭某与甲签订的协议书现已履行完毕。甲对证人郭某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认为其是通过郭某招聘到甲公司工作的;甲公司、乙公司对证人郭某的证人证言均无异议。甲陈述,其与案外人纪某是同乡,甲到上海后,就一直跟着纪某工作。2011年3月30日晚,甲老板纪某让甲等几人次日到虹桥枢纽雨棚工地干活,并将众人送到郭某租赁的房屋。2011年4月1日起,甲等人至虹桥枢纽雨棚工地工作,纪某与甲口头约定其工资标准为120元/天(不带班),如带班则为130元/天。2011年4月1日至当月23日期间,纪某分五次向甲支付生活费400元至600元不等,供甲及手下工人生活之用。期间,由于纪某未及时送来生活费,甲曾分两次向郭某借了共计1,000元作为生活费,甲在工地期间的油漆工作亦由郭某安排。甲受伤后,纪某曾与甲协商后续赔偿事宜。 甲另行主张,2011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劳务派遣合同》不是那天签订,2011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没有签订过《内部承包协议》,甲公司和乙公司股东基本相同。

[审理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甲主张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时间并非2011年3月1日,2011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亦未签订过《内部承包协议》。甲公司、乙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然甲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甲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甲又主张郭某是甲公司的员工,甲公司予以否认,然甲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甲的该项主张亦不予采信。

甲主张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1)甲公司承包虹桥交通枢纽工程钢结构雨棚安装等工程后,已与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该岗位的劳务人员由乙公司派遣。之后,乙公司又将派遣任务内部承包给了郭某。(2)根据证人郭某的证言,由于人手不够,其向朋友纪某借来甲进行施工,工资由郭某与案外人纪某直接结算。(3)根据甲本人在原审庭审中的陈述,其系通过纪某指派进入虹桥交通枢纽工程钢结构雨棚工地工作,由纪某与其约定工资标准并发放生活费,出事故后,纪某亦曾与其协商赔偿事宜。上述陈述可与证人郭某的证言互相印证,并非如甲所称其系由郭某招用进入甲公司工作。鉴于甲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甲要求确认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有鉴于此,甲要求甲公司支付2011年4月1日至当月23日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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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劳动关系争议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案件涉及四方当事人,即甲公司、乙公司、甲某、包工头郭某,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的民事合同关系,乙公司与郭某是违法分包关系,而甲某与郭某则是民事雇佣关系。由于违法分包行为的存在,乙公司没有与甲某直接的法律关系,而是通过包工头郭某对甲某进行使用。

甲某主张与甲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对法律关系的错误认定。甲公司作为工程总包方,对雨棚安装岗位实施劳务派遣,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乙公司是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可以招聘劳动者并进行管理。甲公司基于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对乙公司派遣的劳动者进行使用、管理,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根据劳务派遣关系的特点,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甲某以直接为甲公司提供劳动为由,主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属于主体错误的诉求。

甲某应当主张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从关联性角度分析,甲某是由郭某直接招用进行施工工地从事雨棚安装施工的,而郭某之所以能够招用工人进行施工,是基于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而且该协议明确约定,由郭某负责招聘劳务人员、负责劳务人员的费用承包、监督管理。由于是内部协议,则郭某对外只能以乙公司的名义从事业务活动,乙公司应当对郭某的行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因此,郭某招用甲某等人,也是代表乙公司的行为,应由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第12号文)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另外,该通知还特别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乙公司、郭某、甲某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全符合该通知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甲某与乙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如何认定甲某与纪某的关系,直接影响着甲某能否与乙公司形成劳动关系。郭某主张甲某系从纪某处借用,而甲某也认可自己曾跟纪某打工。实际上,无论是甲某与纪某的关系,还是甲某与郭某的关系,都是比较松散的合作关系,这也是建筑行业用工的特点。郭某、纪某都是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关系的确认取决于劳动者与哪个单位形成了用工关系。

9.建筑劳务风险规避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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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就位后,新出现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出现,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提供劳务分包服务,由其直接招收、管理和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合同签订率仅有30%左右,大多数是与技术骨干签订的;三是由“包工头”带到工地劳动或者企业直接使用的零散用工,他们能占到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70%以上,但基本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将为此支付高昂的用工成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超过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不仅对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而且对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竞业限制等内容做出了新的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不同于传统就业形态的新的用工方式被正式确认并予以规范;将个人承包经营者纳入调整范围,对企业内部承包经营仍予认可。“有些法律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或者是承揽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在定性上更加困难。而不同的定性将直接影响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

1、充分发挥劳务分包企业的作用,调整经营结构,促进企业发展2001年建设部颁布87号令,提出建筑劳务分包概念,将建筑业企业划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大序列,重新进行资质就位。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其中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然而,这些文件规定都晚于1997颁布年的《建筑法》,法律效力较低。《建筑法》规定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否则,属于违法转包。这就使得总承包企业自备劳务作业队伍成为必须。另外,也由于业内有关各方认识不到位,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总包、轻劳务”的观念,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即使使用了合法的劳务分包,如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缴纳、伤亡事故法律责任等,并未因此而减除。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出于降低施工成本考虑,对劳务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并不热心关注,完全可以以内部劳务承包协议,取代劳务分包合同。虚与应承签订部分劳动合同,用以搪塞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查。致使“包工头”队伍具有了较强的依附性、寄生性和流动性,挤占了大量的劳务分包资源和市场空间。

本次《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农民工权益保护做出专门的规定。但“同工同酬”的要求,统统打破了正式工、非正式工的等级差别。《劳动合同法》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只要企业用工,就得为员工的未来负责。正在修订的《建筑法》也即将明确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法律地位。所以,总承包企业再行分包工程,不管是专业工程分包、还是劳务分包,都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签定书面承包

合同,可以尽量减少直接用工。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者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总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仅就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积极分离富余职工,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劳务分包企业广泛开展内部机制创新,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收编,促使“包工头”转化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使农民工最大程度地被劳务企业所吸纳,在有组织、有制度、合法经营的企业保障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结合自身优势,顺应法律安排,或者拓宽服务领域做强做大,或者突出主业做精做专形成特色,以市场为导向,加快经营结构调整,共同促进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

2、合理布局、梯次兼备,努力掌握合同签订与类型选择的主动权当然,不管是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还是劳务分包企业,其生产经营是通过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和许多具体环节联结起来的一个复杂过程,每一工种、岗位对劳动力的需求和技术水平的要求各不相同,有的需要劳动者长期在此从事劳动,而有的则不宜把一个劳动者长期固定下来,适合作相对灵活的调整;有的生产项目或工作任务属于短时期的或者临时性的,项目完成后生产任务即告结束。

《劳动合同法》遵从社会实践,将劳动合同按期限规定了三种类型,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至于哪些工种、岗位需要订立哪类合同,都应从生产工作的实际出发。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是由用人单位在要约时,与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一起,提出建议,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确定的,用人单位往往掌握着合同签订与类型选择的主动权。但是,从目前的业务实践情况看,企业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大多数是盲目的。劳动合同千篇一律,不管什么岗位、工种,期限全都一样,要么三年、要么五年。

建筑企业的劳动者一般分为公司办公人员和现场施工人员。公司的办公人员,属于管理人员,一般包括合同预算、工程技术、行政后勤、财务人员等,工作相对稳定,可与其签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一些工作保密性强、专业技术性强、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或者对于愿意长期在企业发展,也属于企业需要长期留任的其他人才,企业在经过严格审查后,也可以选择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施工现场人员,流动性强,数量大,来源复杂,出现工伤等劳动风险的几率也大。对其中企业的派驻人员,应当于其签定劳动合同;而其他人员,比如施工班组长、施工作业人员,如果并非企业内部员工,应由劳务公司与其签订以完成某项工程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公司签署劳务分包合同。零星用工通过劳务派遣或者非全日制用工等形式。

不过,新《劳动合同法》对短期劳动关系也作出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这种短期用工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由于劳务派遣在规避实际用工单位风险、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法律对其作了专节规定,一般只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意在不能使其成为未来建筑用工的常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属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法》重申了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决策,要求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将社会保险列明,但考虑到社会保险制度比较复杂,需要国家统筹安排,应由社会保险法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只在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作了原则性、倡导性规定,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相应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按照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即用人单位)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就目前来说,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至于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缴纳的,可以与劳动者就如何承担问题做出协商。

近年来,也常有工地接受大学生寒暑假打工,或者接受学校组织的实习活动。这种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要尽量签订书面协议,以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或者实习,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视为就业,不能称为建立劳动关系,属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规所调整。

总之,《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三种合法的用工形式,其中全日制用工又按期限分出三个类型。订定劳动合同除了坚持法定原则以外,应当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企业的发展需要。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将生产岗位、工作任务划分为若干序列,使劳动合同长短并用,梯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用工格局。

3、培养人才、重视人才,适当运用服务期、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且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相关条款中,对违约金数额没有规定上限。这样对企业来说,可以大胆出资对技术骨干员工进行培训,既能稳定队伍,又可化解投资风险;既有利于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又可以激发职工的创新热情。

劳动合同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民事合同,其内容更多地具有法定性,不能任意设定违约金、不得收取员工任何的抵押金、保证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仅出资培训、保密协议、竞业禁止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并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按照未履行部分进行分摊;竞业禁止的期限由三年变成二年。诸如用人单位给高级主管、高技能人才提供特殊待遇,如买房、买车,是否可以约定服务期?至少目前,尚无充分的法律依据。

针对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将实习期、带教期间约定为出资培训的做法,新法不予认可。新法限定出资培训专指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在约定服务期时,一定要将出资项目、出资费用等明确下来,并将相应发票妥善保存。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自营、为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业务相同、相关业务,或到经营同类、相关业务的其它用人单位任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规避竞业禁止补偿金,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将一部分工资视为竞业禁止补偿金。新法进一步明确了竞业禁止补偿金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其他做法将被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应当将本单位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予以明确(最好能列举竞争单位名单)。注意,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保密协议原则上无期限限制,但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4、厘清内部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正确处理项目承包中的“包”与“管”在建筑行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者作为建筑企业的职工,在企业的有效监督、管理下,组织管理建设工程的人、财、物,建造符合法律规定和委托方要求的建筑工程,自负盈亏;而建筑企业通过有效的管理内部承包者,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建设工程的质量,并通过管理费形式获取相应利益,用以改善建企业条件,更好的实现企业扩大和资质等级的提升。这就是通过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而确立的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模式。承包合同成为明确企业与职工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分工的依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再次将个人承包经营纳入其调整范围。这种生产经营模式如今已经成为苏浙两个建筑强省的建筑企业的最主要经营模式。自其兴起至今已历二十余载,并未被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合同成立并生效。

当然,企业内部承包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1988年,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其中第41条明确要求:“承包经营企业应当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承包。”原劳动部办公厅曾于1993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函复阐明: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此可以看出,企业内部承包反映的是利益合同关系,在本质上更是管理关系。成功的项目承包,关键在于面向市场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建筑企业与其内部承包人在建立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内部承包合同,把资质、资金和项目等各项资源进行有机整合,但务必强化管理特别是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从根本上解决“管理缺位”问题。

10.建筑劳务承包合同 篇十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一期)10、11、12号楼施工

2、 详见施工图纸

3、 结构形式:框架(剪)结构

4、 计划工期:450天

5、 质量要求:合格

第二条 承包范围

1、主体分部工程:本工程建筑、结构施工图中底板板顶标高以上的结构主体:钢筋、模板、混凝土、砌体、内外墙抹灰、公共部分的墙面及楼地面的瓷片嵌贴(除干挂石、电梯门进出口石材在外)、楼地面、楼梯踏步、屋面、斜屋面(不含防水层)的制作完成的人工工资以及木方、模板、铁丝钉子扎丝等辅料、消耗料款及所有小型机器设备由乙方承担;除甲方接电做到二级配电箱以外的所有配电箱包括其材料和人工费全权由乙方负责。按蓝图标明应施工内容,均由乙方统一完成总体施工、安全文明施工。

2、技术变更:

本工程的施工图、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技术洽商中的工作内容。

3、乙方承包范围不包括以下工程内容:

⑴防火门、防盗门安装;

⑵门窗制作及安装;

⑶栏杆制作及安装、防水工程(屋面、厨、厕)、油漆;

⑷给排水。强、弱电、消防“信息”网络智能工程的安装及材料; ⑸电梯安装、保温层;

⑹室内外管网、绿化及环境工程;

⑺内外墙保温、涂料、油漆;

⑻室内涂料、天棚腻子;基础开挖,地下室排水,塔吊,内外脚手架搭拆,安全防护,施工电梯等临建。

⑼以上内容以外的全部内容包括:包安全、包文明、包验收备案;

第三条 承包方式

1、甲方提供本工程的全部建筑主要材料、施工用水、用电(接至二级配电箱)、水通、路通。

2、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所有人工、周转材料、辅材及小型施工机具。

第四条 材料消耗确定

1、钢材消耗按工程实际用量的要求5%核定加工(以废品除以实际用量核定)损耗,如乙方能节约,按节约部分的50%给予奖励,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计算损失,由乙方承担。

2、其他材料由甲方施工人员监督使用,如发现有意浪费,按规定处罚,在结算中扣除。

3、所有的消耗材料如乙方能节约,其中的50%给予乙方奖励,损失则赔偿。

第五条 工程工期

本工程暂定开工日期为:20_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时间经监理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为20_年 月 日,工期为450天。

第六条 工程质量

本工程应在甲方的指导下进行,乙方根据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和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按合格工程标准验收。

第七条 甲方责任

1、开工前五天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3套,并分别交接施工场地,控制坐标点、水准点;地质和地下管线、管网资料;用电(二级箱)接点、用水接点,并负责派专人管理。

2、负责组织图纸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技术交底、解决图纸和工程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3、制定各项管理目标、规章制度、组织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各种材料需要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对计量、检测、实验、材料复检的检查验收。

4、负责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搜集和整理相关资料。

5、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6、负责提供主材(如:钢筋、套筒、水泥、混凝土、河沙、石子、标准砖、空心砖、配砖、砌块、外墙砖、地面砖、添加剂、石灰粉、钢丝网、止水(螺杆)带,二次供水、主体以上每楼层等其他主材料)乙方承包内的其他辅助材料由乙方负责。

7、负责现场的人员管理、施工管理、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负责管理暂住人员办暂住证,暂住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另外可办理专业工程上岗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并发给项目上岗证,入场上班民工需挂牌上岗。

9、保证材料供应到位,若因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停工待料、停水、停电48小时以内由乙方自行负责,超过48小时,由甲方补偿乙方工作误工费,每人每天生活费60元,每月累计不超过96小时、停工一周以上由甲方承担乙方所用周转材料、管理人员工资及设备的租赁费用,工期顺延(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除外不计费用)。

10、对乙方承包范围外的工程量及时签证。

11、负责办理工作环保、夜间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办理。

12、协调内外关系,为工程创造和谐的施工环境。

13、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八条 乙方责任

1、建立项目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其中施工员不少于4名,安全员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组织具有大型工程施工经验的班组进场施工,各班组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相关专业的上岗证,具有识图、编排模板料单、开钢筋单等能力,并有担任工长的经验和组织能力。

3、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4、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技术变更、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标准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

5、合理安排作业计划,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以保证工期目标;加强对进场民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6、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工完场地清,争创文明施工样版工地。

7、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施、材料保管、保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的情况;配合甲方搞好与现场相邻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照顾全局。

8、按甲方现场平面统一规划区域堆放施工材料、安置机具并设置标牌,按文明工地要求进行管理,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及清洁卫生,做好自身责任区内的防水、防盗、安全用电、治安保卫工作。

9、做好施工现场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

10、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建设单位及监理工作师的指令,同时应配合甲方进行部分项工程的每次检查验收和竣工验收;各分部分项工程经业主、监理、质监验收检查,必须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1、配合甲方做好测量放线工程,并在实施过程中对轴线及有关尺寸进行复核,如发现疑问,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12、向甲方提供材料的用量计划。

13、乙方自行购买的辅材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检查标准和设计要求,负责该部分辅材的质保书及合格证,收集做好报验工程,并及时将资料交甲方存档。

14、配合甲方进行各种原料的取样、制作试件。

15、乙方承包范围使用的各种小型机具均属于乙方,甲方提供电源和场地。

第九条 合同价款

1、工程计价标准:从地下室底板板顶标高以上工程量为包干价,

每平方米包干价为 肆佰叁拾圆 (小写:430元/m2)计算,即以包干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为工程总价款。结算时,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2、费用组成表(支付进度款的费用组成):

(1) 钢筋(人工费):55元/m2

(2) 模板(人工费):95元/m2

(3)模板加料摊销(综合): 40元/m2

(4)混凝土浇筑(综合): 25元/m2

(5)泥工(综合):135元/m2

(6)管理人员及保卫工资(综合):30元/m2

(7)其他(综合):15元/m2

(8)利润:35元/m2

3、临时施工人工单价:

(1)临高部分土石方参照基础工程相关单价执行。

(2)砖砌体0.4元/块(含拌制砂浆、50米内材料转运)。

(3)瓜米石地坪20元/m2

(4)其他抹灰30元/m2

(5)瓷砖、面砖35元/m2

(6)其他可参照计时工单价执行。

4、计时工单价:

普工:150元/工日, 技工:250元/工日(数目以现场签证为准)。

5、技术变更:

变更或新增工程内容,乙方按照最新变更或新增的内容要求进行施工;所变更或新增内容的实施,单价按主体组成价计费,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完成变更或新增的任何工作内容。

6、增加项目单价:

增加项目另签补充协议:地下室底板板顶标高以下的基础工程劳务费按 建筑面积每平方390元 计价,建筑面积计算方式以地下室剪力墙外边线尺寸计算为准。

第十条 付款方式

1、基础工程:每一栋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月进度的80%结算,甲方付款时间与业主付款同步,按月报量计价支付人工费。

2、主体工程:每栋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人工费的80%,按实际工程量当月25日报量,次月10日支付工程人工费。乙方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甲方在接到报表后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逾期视为认可),除特殊情况以外。次月10日前以现金或转账支票的形式向乙方支付当月已完工程量总价款的80%工程人工费。主体结构封顶支付至工程进度款的80%(以业主方付款进度同步)。

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报工程结算书,甲方在收到结算书30日内交业主方完成审核(逾期视为认可),由业主方审核完成并向甲方付款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工程总价款的98%,余下2%,在1年保修期满后(或无质量问题)1月内付清(不计资金利息)。

3、工资发放:乙方须按月提供在职在岗农民工工资表,并按月发放工人工资。如因乙方未按月发放工资导致发生农民工讨要工资的群体事件,则一切责任归乙方负责承担。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

1、保证金交纳的时间及方式:

合同签订后乙方先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待基础地梁基槽开挖完成后再付50万(伍拾万)作为向甲方缴纳的工人工资、工程安全、质量及进度的保证金(以收款依据为准)。

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第一次在开工5个月后无息退还保证金伍拾万元(50万元);第二次在20_年2月底无息退还保证金伍拾万元(50万元);最后一次在工程竣工备案证书下发三十日内无息退还余下的保证金伍拾万元(50万元)。

3、如甲方延期未退还保证金,甲方按银行利息的4倍利息赔偿乙方。

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加强对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乙方进入现场后,施工班组必须服从甲方人员的指挥,并自觉做好遵章守纪,文明施工。现场人员必须遵守各种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佩带安全劳保用品,如因乙方人员违章指挥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若施工过程中出现意外,在贰万元以内时,由乙方自行承担;若超过贰万元以上,保险公司赔付外,按5:5分担,即乙方承担50%,甲方承担50%。由甲方统一购买工程团体保险。

第十三条 管理要求

1、遵守工地的各项管理制度。施工人员进场后必须上交各种上岗证复印件,做到认证对号,主动配合甲方办理上岗证、暂住证、出入证。

2、严禁私拉接电线、烧电炉、电炉锅、电水瓶、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3、严禁打架斗殴,情节轻微的采取罚款(按项目部管理制度)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医药费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4、严禁随地大小便、发现一次处罚100元,在班组当月工资中扣除。

5、对特种作业机具擅自使用(经施工人员同意除外)的采取罚款处理。

6、如发现乙方工人有意破坏公物或浪费饭菜和水电设施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结合公司批准的项目部《现场管理安全》进行处罚。

7、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安全目标: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发生,杜绝重大机械和火灾事故,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9、乙方凡有不适应高处作业或繁重体力劳动者(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贫血等病)不准进场上班,如有发现甲方有权清退。未完善安全保护和饮酒后严禁作业,若有发生,一次给予罚款200元,造成的医药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天之内如不能进场施工,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或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无条件赔偿乙方违约金 ,并退还保证金,合同继续生效。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合同中所有的规定,如乙方未交保证金,本合同不生效。

3、如甲方连续支付工程款逾期超过15天,乙方有权停工并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4、乙方因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造成返工整改或多次返工整改时,赔偿全部材料费,并处予罚款。

5、分包人、班组人员由于施工质量、安全、进度不能满足建设方、承包人及相关部门的规定、要求时,经三次(以书面形式)指导、学习、教育、交底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承包人有权拆换班组人员,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执行并处理好事后工作。

6、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者停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按已完成工程质量的80%结算,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执行。

第十五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争议,尽量协商解决,若确实无法协商,可申请劳动部门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完工付清工程款后自动失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发包方:(签章) 分包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11.建筑劳务岗位职责 篇十一

改革开放以后, 随着建筑行业为提高劳动生产率而采用的承包体制和农民工大量进入建筑行业, 建筑行业逐步出现了“包工头”。他们的初期来源主要是建筑企业内部承包人和农村的“领场师傅”[1]。

包工头的出现, 实质上改变了原来建筑企业与工人之间的关系, 原先建筑企业与工人之间是劳动关系, 包工头的出现使得劳动关系演变成为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

这个关系的转变是农民工与建筑行业承包体制相结合必然现象,主要原因:一是农民工的身份和他的流动性,使得他与建筑企业直接签署劳动合同的可能性较小;二是农民工来自农村,如果直接进入企业,企业直接管理会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企业也愿意让有人力资源的包工头承包工1程劳务。

包工头制度是时代的产物,在改革开放以来很长的一段时间成为国家和政府默认的非官方形式。然而随着建筑行业的竞争加剧,建筑企业为了获得项目,垫资成了他们的无奈选择。由此引发的逐级拖欠,直至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包工头是一个自然人而不是企业,自身的特点往往造成了卷款事件的发生。包工头逐渐成为农民工问题的焦点。

2 建筑劳务公司制度现存的问题

为了规范建筑行业的企业制度,从2005年开始,建设部依据实际情况,为解决农民工问题,决定建立劳务分包制度。要求用3年时间,让包工头退出历史舞台建设部开始逐步取缔包工头转而要求建筑行业的劳务必须由有资质建筑劳务公司承包。目的是解决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之风。然而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拖欠现象年年发生。

现在的建筑劳务公司,一定程度上还只是一群包工头的集合体。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例如,经调查广州市取得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有30余家(只占建筑业企业总量的3%)。但大部分都是“空壳”(挂在施工企业名下没有实际运作)。而施工企业九成采用的是包工头拉来的农民工[1]。

作为企业,应当拥有正式的员工,需要和员工之间建立稳定劳动关系而不应是雇佣关系。现实状况是劳务公司大多数都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劳务公司招募和管理农民工摆脱不了包工头。所以现在的劳务公司可以说是显性包工头转变为隐性的包工头。究其原因和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管理的两元结构存在很大关系。

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是“两元结构”的劳动力市场。通俗点说,就是的市民劳动力市场和农民工的劳动力市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中,市民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流动有序。然而农民工劳动力市场长期疏于管理状态,其中的建筑劳务市场,更是缺乏管理。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20多年来的今天,在建筑行业签订合同的农民工还极为罕见。

3 农民工的劳动力市场缺乏管理的主要表现

劳动力市场缺乏管理导致建筑行业的诸多问题:

1)建筑行业一线工人缺乏准入制度。

《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然而作为建筑行业的主力军——农民工,在上岗之前却几乎没有任何职业证书。在调研中瓦工和木工等技术工种,绝大多数是通过不正规的学徒方式获得相应的职业技术,他们的技术缺乏应有的系统性。

2)安全问题频出。

由于到建筑行业的劳动的建筑工人能力参差不齐,没有接受过最基本的安全教育,建筑行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除了技术工人以外,还需要大量的普通工人,俗称小工,他们的个人素质更加令人担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年4月6日~11日安全生产简要情况汇报中,建筑行业的较大事故6起死亡23人,仅次于道路交通所发生的安全事故[2]。

3)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国家要求成立劳务公司以取代包工头的目的是建立正规的劳务企业。其核心因该是签署劳动合同。然而相反的事实表明劳务公司实质上并没有成熟。换句话说,劳务公司承揽工程,也是以外包的形式安排其他人员来完成。

4)工资拖欠。

每年年终农民工的工资拖欠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劳动法规定,工资按约定定期发放。在调研中,包工头对工资拖欠给了一个解释,即确保稳定的劳动关系。

4 建筑行业农民工急需专业的劳动力市场

建筑行业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没有市场的环境下,就业信息口口相传。在没和合同的劳动关系中,他们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解决建筑行业农民工的管理,各地区行业及主管部门进行了一系列实践和研究,加强了农民工的管理。例如,北京天津等地的农民工实名制、劳务队长负责制、广东省等地的平安卡制度。

这措施并没有系统的解决建筑业农民工的管理问题。建设部推进取缔包工头劳务分包,建立劳务分包制度,是劳务管理的一大进步。劳务分包制度要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这意味着建立劳务公司的同时,更要为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市场——建筑工人专业劳动力市场。通过这个市场才能够逐步使农民工摆脱包工头的束缚,可以自由选择工作岗位,成为建筑企业的一员,而不是包工头的私有物。

因此,建筑工人有形市场和建筑工人市场准入制度既是国家法律的要求,更是劳务公司合理正常发展的要求,是建筑行业全行业准入的最终完善的要求,是和谐社会的要求。

如何实现建筑工人准入制度和市场,需要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共同努力。它的基本途径:

建立以地区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的建筑行业的专业劳务市场;依靠现代的发达的互联网系统,实施信息化的管理,使劳动合同成为农民工入市的前提。

在地区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建筑行业专业劳务市场。将平安卡管理制度引入劳务市场管理,使平安卡不仅成为建筑工人安全教育的凭证和人身安全的护身符,更成为他们进入建筑行业劳动力市场的准入凭证。

参考文献

[1]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包工头制度的历史成因及制度取向.中国建设信息[J], 2007 (01X) :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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