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制度

2024-06-15

村务公开制度(精选11篇)

1.村务公开制度 篇一

村务公开制度

一、村务公开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入市公布于众。

二、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民监督。

三、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

1、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及目标执行情况。

2、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和指出。

3、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债权债务情况。

4、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各业生产

经营承包方案及其承包费的收缴情况。

5、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情况。

6、救灾救济、移民安置款物的发放情况。

7、被征用土地及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

8、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9、结婚登记和计划生育的落实情况。

10、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及人员分工情况。

四、村级财务在接受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必须一个季度公布一次,每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为村务公开日,其他事项可以根据需要和村民要求及时公布。

五、村务公开的形式

1、召开村民代表会公布。

2、在公开栏内张榜公布。

2.村务公开制度 篇二

高校的信息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从制度的层面确保人们行使“知的权利”,是高校民主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1. 高校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1 相关认识不足

伴随着政务公开的不断加强,我国也越来越重视信息的公开力度,但是对于教育信息公开这一方面,人们却是给予忽视。由于在高校的校务公开、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等方面上,人们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同,有一部分人对相关制度的内涵、概念、范围理解不明确,不会有效的区分。这种认识上的不足,会使人们在实际的使用方面也会很混乱,大大的影响人们对高校信息公开的主体、目的、范围方面上的认识深度。在对高校的信息公开的地位而言,高校的相关领导阶层对公开的意识还未完全的到位,并未真正的重视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在公开思想、民主思想方面认识不够,严重束缚了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改革进程。在高校信息公开的目的上,一部分人在实际的工作中,只是一味的满足上级文件的相关要求,鲜有真正的进行高校职能的转变,影响人们对高校信息公开的本质认识。

1.2 监督力度不够

在高校信息公开中,其核心内容就是把学校的管理行为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这样就促进学校领导的工作作风,高校资源的配置状况、发展情况都能够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帮助高校民主监督的完善与进一步的发展。即使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很顺利,但是往往会出现纪委热、行政冷的问题,在实施的监督主体上还是不到位,对责任主体的不明确,导致了实际的监督乏力,大大的制约着信息公开的质量与水平。另一方面,信息公开工作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合法性均存在着明显的约束,由于纪检与工会的监督权不大,一部分的单位会不配合信息公开的工作,这就造成了纪检监察单位难以有效的监督信息公开上的行政管理工作。

1.3 公开的内容有限

对于我国的高校信息公开制度而言,它是一种相关制度,而不是一种法律规范,在进行高校信息公开的问题上,缺乏相应的法律强制力。再加之对于要公开何类信息、向何人公开信息、怎样公开信息、信息公开的范围等问题上,完全由高校的相关部门所决定,这就造成了即使公开了信息也只是不相关的信息,而师生所需要的信息未公开。另一方面,由于高校存在着相关的利益分配,也会出现拒绝公开信息的现象。

2. 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途径

2.1 加强法制观念、权利义务观念

在高校的教育领域内,要实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在进行高校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方面,也要积极的融入法律意识。目前,我国颁发了《工会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在高校进行信息公开的同时,也要进行对相关法律的学习贯彻。在高校的领导层面上,也要身体力行,加强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步的对高校的规章制度进行完善,提高按章办事的规范性、自觉性。在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工作中,要帮助信息公开主体明确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可以做什么、必须要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的要求,树立强烈的权利、义务的观念。由于我国效果的高校信息公开的实践活动很少,公开的形式化严重,对权利义务的规范方面也不足。这就需要在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来进行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立工作,保证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有效的促进制度的强制性、权威性,帮助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进行。

2.2 建立公开信息查询系统

由于在高校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在信息的传递的层面上,存在不对称的现象,这就需要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有效的进行信息活动,以高校作为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适当的进行对信息公开指南的编制,提高社会群众的指引,科学的对信息进行掌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了负责信息公开机构的介绍、校方的设置情况、相关的权力义务、公开的程序、范围等。建立公开信息查询系统,提供电脑查询、电子触摸屏、公开信息目录等查询工具,保证信息公开权利人的提供信息的效率。

3. 结果

3.浅析军队财务公开制度 篇三

【关键词】 财务公开阳光财务军队

近年来,随着我国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社会对政府的各项财经活动的信息公开要求逐步增强。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完善各类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快实行财政预算公开,让人民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军队经费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由于部队的保密性特征无法完全向社会公开,但部分经费如公务费完全可以对内公开,接收监督。但是,从军队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财务公开制度与公开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本文即从我国军队财务公开制度现状出发,探讨了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部队实施财务公开制度的必要性

1、财务公开制度有利于建设阳光财务

阳光财务是近年来地方普遍推行的一种理念,是把财务工作放置于民主、公开的监督“阳光”下,这种理念所追求的是一种完善的财务公开机制。军队推行财务公开制度,可以把财务管理权利运作过程进行公开,把经费的收支信息进行公布,保证了其他部门人员和广大官兵监督的经常性和及时性。这不仅有助于军费的管理效益,还让部队理财行为在阳光下进行,逐步实现部队理财活动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最终推动部队阳光财务的建设步伐。

2、财务公开制度有助于推动财务廉政建设

近年来,军队不断推动财务廉政建设,目的就是为了把住经费关,制约领导和业务人员的权利,从制度上保证领导和业务人员的清廉。完善财务公开制度,可以建立严密的财务公开程序,强化对单位领导财务开支决策和开支方式的监督,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办理经费业务时的信息公开,避免“暗箱操作”问题的产生,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最终有助于推动财务廉政建设,保证部队领导和业务队伍的清廉。

3、财务公开制度有助于维护官兵利益

官兵是军队战斗力形成的主要源泉,而保证官兵的切身利益是激发官兵奉献热情的基础。推行财务公开制度,首先可以推进官兵对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住房、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准确掌握,保证官兵了解自身经济利益。其次,通过财务公开制度,促进经费开支内容、领导决策过程、经费结算决算等方面的信息公示,可以激发官兵对于部队财务工作的关注热情,促进官兵展开对财务活动的监督,保证部队建设方向与官兵长远利益的统一。

二、部队财务公开制度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经济民主和群众监督意识的增强,很多部队在财务公开方面迈出了较大的步伐。如某些单位就确定了财务公开的范围:包括预算公开、家底公开、收支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责任公开、借用公款公开、审计结果公开等,并对每项公开的内容加以细化。在公开方式上,大部分单位都采取了会议通报、口头征询、上墙公布等多种办法。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部队财务公开的发展,减少了违规行为。但是从整体上看,军队财务公开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

1、制度发展不平衡

虽然总部制定的相关财经政策中明确提出了要进行财务公开制度建设,但是制度中并没有硬性的财务公开制度要求,很多单位因为主观上积极程度不同、客观上基础条件不同、文化氛围不同等情况,在财务公开制度的发展上存在着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下级单位间的发展不平衡。从目前情况来看,很多军区级单位的财务公开制度落实较好,而总部和下级单位在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上不够积极;二是同级单位间的发展不平衡。财务业务长期规范,基础良好的单位积极落实财务公开制度,不断建设相关平台。原来财务管理混乱的单位则被动应付,财务公开制度进展缓慢。

2、财务公开的内容不够统一

很多单位虽然逐步推行了财务公开制度,也确定了财务公开的内容,但是公开内容还存在很多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一是财务公开的项目不够全面。一些单位财务公开做的比较好,公布了预算、标准、责任等各个方面。一些单位则消极应付,只公布一些无关痛痒的简单内容。二是财务公开的深度不够统一。很多单位在财务公开的项目上虽然达到了统一,但是仔细查看就会发现,在公开项目信息的深度上,不同单位都有不同情况,有些比较详细,有些非常笼统。尤其是一些敏感性的支出,很多单位遮遮掩掩,很难从公布的内容中了解到实际情况。

3、财务公开的程序不够规范

财务公开不仅是确定公开的内容,还需要一套完整的公开程序来确保财务公开制度的良好运行。目前军队财务公开工作程序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开的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很多单位在财务公开的落实上往往是由财务部门编制相关内容后直接公开,没有经过严格的领导审查和部门人员讨论,公开内容的科学性受到质疑。二是没有保证申请公开程序。财务部门没有设置专门的申请公开渠道和相关程序,很多内容没有公开时,官兵进行公开内容申请的要求无法保证。

三、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的措施

1、健全财务公开制度的组织机制

一是要明确财务公开的组织。财务公开制度涉及面较广,关系到很多成员的切身了利益。所以,为了强化财务公开制度的组织工作,要逐步成立财务公开组织小组,小组由党委领导牵头,主体为财务人员,并部分安排与公开制度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与。二是要明确财务公开职责。小组成员负责对财务公开制度的制定,并定期进行会议讨论,负责财务公开事项的论证探讨和审核。财务部门要定期将数据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和整理,按照要求提供数据供给小组成员共同研究。同时,小组要委派专门的情况调查人员,深入了解官兵对财务公开内容的要求和对财务公开工作的建议。这是一项涉及面广、敏感性强、与广大官兵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小组中的其他部门负责协调配合财务公开制度进行,并参与监督公开制度的运行情况。三是要明确财务公开的程序。首先是财务公开小组的主动公开程序。财务公开小组要对财务部门准备的数据进行审查,经过讨论后将核实的内容分类和汇总,按照事先确定的财务公开范围、时间、形式等进行公开。在公开后的特定时间段内,财务公开小组要接受官兵的意见反馈,进行整理后上报,对于内容中存在问题要进行讨论纠正,在限定的时间内给予官兵明确的答复。公开工作阶段性完成后要及时汇总整理,进行存档,方便今后的查询。其次是官兵申请公开的程序。要建立官兵对财务公开事项的申请机制,保证官兵的意见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官兵申请财务公开事项的程序为:官兵通过网络平台或是书面形式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门接到申请后及时将申请递交小组讨论,如果申请内容符合保密要求,小组就应该在短期内予以回复,并及时将信息进行公布。如果申请内容不符合保密要求,要针对申请者做好解释说明,保证官兵能够有充分的建议权和知情权。

2、统一财务公开的内容

一是要统一公开的项目。总部要从不同单位级别、不同工作重心等角度出发,进行财务公开内容的设计。同一级别,同一性质的部队要进行同样内容的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是财务管理的依据。财务管理的依据是财务工作开展的前提,主要包括财务法规、经费标准、预算等方面,这些内容要尽量公开,保证官兵能够了解内容并依据内容确保自身利益;其次是财务管理的过程。财务管理过程公开是指将财务管理的各种工作流程和方式等进行公开,便于官兵的监督,确保过程合规。主要内容包含有经费开支审批过程、预算编制过程、大项支出决策过程、财务检查过程、实力核查过程等等各个财务活动程序;最后是财务管理结果公开,主要包含预算执行结果公开、结算决算公开、项目完成情况公开、经费结余情况公开、经费效益评估结果公开等方面。二是要统一公开的范围。财务公开范围是指财务信息公开的对象,从目前的实际来看,由于部分资料数据的保密性,总部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公开对象。一般性经费支出必须面向所有官兵公开,保密性较强的内容要进行内部群体的公开,确保财务公开的全面化。一般来讲,针对党委领导主要公开单位财力资源的来源与配置总体情况,财务工作集体决策情况等;针对机关部门主要公开各部门的预算情况、各部门的经费支出情况;针对广大官兵主要是公布关系到官兵切身利益的工资、津贴、伙食费、住房补贴、个人医疗保险等方面,公布这些内容时要针对官兵的身份特点进行详细的标准和相关发放情况的说明,保证公开的内容通俗易懂。当然,针对党委和机关公布的财经内容只要不涉及到保密的,都要针对官兵进行公开,保证官兵能够及时了解单位建设情况,关心单位长期发展。

3、拓展财务公开手段

一是发扬传统手段。首先要充分利用广大官兵熟悉的传统宣传栏手段进行财务信息的公开,保证官兵了解信息的即时性。要设置专门的信息公开栏,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措施,上级有关财经法规、标准制度和财务改革举措,事关部队全局建设需要广大官兵了解的财经事项等,定期进行公布。而对于刚出台的财经政策和新下发的通知,则要及时张贴相关内容,让官兵及时了解。同时,要注重会议宣传、口头传达等多种方式的配合公开。其次,要充分利用书面公开形式。书面公开主要是采取文件传阅、简报、简讯等形式进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小组要利用书面公开的范围易控优点,进行纸质文件,如总部、大单位下发的财经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各项经费审批程序与权限,单位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等信息的发布,不过这种公开方式需要在特定的对象中进行。二是发展信息手段。目前,军队在财务管理方面逐步普及了“军财工程”的使用,财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有了质的飞跃。同时,军队内部局域网的构建也快速发展,为实施信息化业务处理提供了良好的平臺。所以,军队财务公开手段要逐步适应信息化改革的步伐,各单位要在本单位的内部网页上开设财务信息公开专题,将相关政策、标准和财务管理的新闻、财务管理的结果等内容进行公布。通过与同级和下级间的局域网互联,实现财务信息的实时、快速、全面的检索。通过长期的使用和有效的宣传,逐步转变官兵获取财务信息的方式,充分利用网络进行财务信息掌握,最终推动军队财务公开制度的发展。

4、完善财务公开的法规体系

要逐步完善财务公开立法工作,在《财务条例》的指导下,总部要尽快出台有关财务公开制度的相关法规。法规中要对文章中讨论的各项内容进行明确,主要包括不同级别和不同任务单位的财务公开的内容、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财务公开程序、财务公开对象等各个方面,以便从法规上保证财务公开工作的严肃性。同时,财务公开法规要明确对财务公开工作责任的追究,通过将财务公开工作细化分工,有针对性地提出违规情况的处罚措施,保证责任能够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并进行严格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形成良好的财务公开法制环境,进而促进军队财务公开制度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来春:经济监督方式的创新——永吉县人武部财务公开纪实[J].后勤工作研究,2002(7).

[2] 李华燕、朱小兵:台州市试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DB/OL].台州网,2009-09-15.

[3] 陈志宏:用好网络资源推进武警部队各级财务公开[J].军事经济研究,2009(4).

4.村务公开制度 篇四

1、有关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宅基地审xx批、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等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

2、有关年度财政预决算、专项经费使用、债权债务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镇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

3、镇政府站办所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xx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结果;有关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景等需要公开的事项。

4、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村务公开的主要资料

1、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景;

2、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景;

3、团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景,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景和团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景;

4、村团体经济收益及使用情景;

5、兴办村团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景;

6、征用团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的收人和使用情景;

7、各类救助补助对象(低保、五保、孤儿、残疾、老龄、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款物的发放、使用进行公示情景;

8、人民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景;

9、农牧民负担各种费用的情景;

10、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景;

11、村组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景:

12、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景;

13、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景;

14、协助苏木镇政府开展工作情景;

15、嘎查村十分之一以上农牧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农牧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16、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情景,监督嘠查村“两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情景。凡是上级规定和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村务、党务事项,村“两委”应当全面、真实、及时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审查公开的资料、时间和程序,如公开情景不能满足村民要求,应督促村“两委”及时重新公布;

17、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景。

二、村务公开的形式: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村务公开栏,经过公开栏向村民公开村务,还能够利用广播、电视、张榜公告、村民民主听证会等形式公开村务。努力创造更科学,更便于村民监督的新的公开形式。

三、村务公开的时间:属于村民委员会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目标、指标要年初公布;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和村民关心的问题要随时发生随时公开;团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村财务收支情景要每月公布一次;财务往来不多的和除上述几种情景之外的其他村务每季度要公布一次;年终要公布计划执行情景,财务收入和支出方面的情景,各项指标完成情景,各项制度落实情景等。另外,要对村务事项办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情景进行全程公开。

四、村务公开的程序:村务公开按照“一清二审三报四公布五存档”的程序进行。“一清”,即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列出应公布资料的清单;“二审”,即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补充、完善;“三报”,即报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委会主任签名;“四公布”,即把公布资料逐条逐项固定公开栏公布;“五存档”,即对每次公开的资料,都要存档备查,由专人负责管理。

五、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小组成员由5-7人组成,设组长1名,小组成员要热爱团体,公道正派,有必须的议事本事,应有必须文化水平和财务知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任务是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法定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职责是: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提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提议及时进行整改并作出答复;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景。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罢免其资格。

5.党务村务公开制度 篇五

一、党务村务公开内容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属党务村务更快的内容。

1、决策事项

2、村规民约

3、人事事项

4、重大项目事项

5、村“两委”及下属机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服务承诺及效果

6、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7、村级事务管理事项

8、村级组织建设

9、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情况:

10、财务开支情况

11、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二、党务村务公开形式

以现有公开栏为主要阵地,附之以会议、文件、通知、网站等形式,逐步扩展渠道。

三、党务村公开程序

第一步,党务村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提出公开事项:第二步,由支委会议集体审查公开内容,并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步,填写公开内容清单,按时公开结果:第四步,搜集反馈意见。及时办理回复:第五步,立卷归档,将党务村务公开的内容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处理落实情况等资料,及时调理登记、归类建档,并做好管理使用工作。

四、党务村务公开时间

6.5村务公开听证制度 篇六

一、村务公开民主听证主要内容:

(一)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三)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四)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五)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六)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七)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八)人民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一事一议”情况;

(十)农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

(十一)村干部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十二)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三)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十四)协助镇开展工作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情况;(十六)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村民委员会在公开栏进行村务公开,必要时召开民主听证会予以公布。

三、公开的时间: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村干部补贴、集体财务收支、计划生育等方面内容按照年初

公开、每月公开、每季公开、及时公开的要求按时进行公开。

四、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及时、全面、如实编制村务公开内容的草案,经监督组审核签章后公布。

五、村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六、村民对村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可向监督组提出意见。超过半数的村民代表不同意的事项,监督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依法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

七、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账簿相同。

八、自觉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农业、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九、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等行为,村民有权向街道和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举报。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村民委员会改正但村民委员会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监督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

7.论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 篇七

关键词:政府审计,地方政府绩效审计,审计公告,审计执行

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存在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现, 同时也是促进中国民主建设的强有力的手段之一。该制度的存在可以像公民或者其他团体等反映政府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与存在的问题, 它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发挥审计、立法、舆论及社会等诸多方面监督的作用, 促进政府依法行驶职能。但是我国目前的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有一些问题是需要亟待解决。

1 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现状

1.1 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的工作不到位

从我国审计署所发布的相关的资料可以看出, 目前中国的政府, 尤其是区域性的地方政府的审计工作并不是全部到位的, 尤其是政府的绩效审计工作, 表现的就是中国的区域性的地方政府所进行的绩效审计工作在实际操作中缺少一定的连续性, 举例来说如有的地方政府有的年份进行了政府的绩效审计工作, 而有的年份并没有进行政府的绩效审计工作。同时我国政府审计在审计过程审计工作缺乏科学性。在中国的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中, 政府的审计信息工作常常是流于形式, 工作不到为, 审计信息公开制度没有真正确立起来。有的政府部门在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中, 虽然存在公开的指南, 但实际公开的内容确非常少;有的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渠道是政府的网站, 但是实际确是更新很少进行;有的政府部门只做表面的文章, 实质搞的是假公开;有的政府部门对有利于自身的信息进行公开, 对不利于自身利益的信息则采用的是保密的工作模式;甚至有的政府部门以各类理由不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总而言之, 中国政府审计信息的公开的工作还不到位, 没有真正形成制度化, 还存在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1.2 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制度性亟待加强

在信息公开的制度性问题上, 可以从两个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是在法律制度上缺乏统一的立法规范。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还不存在将审计机关对审计信息强制公开的制度,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宪法、审计法与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审计信息公开的内容取决于政府的重视程度和公告后产生作用的判断。从目前的审计信息公开制度来看, 采用的是公开只对特定的政府审计信息进行了规定, 同时这些规定仍处于分散的状态下, 没有进行整体规划。二是与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相关的问责制度不完善。当我国政府审计部门所披露的问题牵涉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时, 问责的难度就会很大, 造成问题很难有效处理, 审计公告制度的效果就会受到影响, 这对政府的审计制度和政府形象都会带来不良影响。

1.3 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独立性

从我国政府目前的审计信息公开制度来看, 我国政府的审计机关在决定审计事项或调查结果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前必须征得各级政府的批准;因为审计机关与政府之间是是同级的问责关系, 必然会导致区域性政府出于其自身利于的需要, 运用自身的权力来决定信息公开制度的方式、内容和时间等。因而造成了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独立性。同时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导致审计发展的不平衡。如省级的审计机关已经实施了信息公开制度, 但是在市或者县级审计机关确并不常见, 因而全面有效的推行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还有更长的路要走。

1.4 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缺乏规范性

从我国目前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来看, 其制度比较单一, 控制程序无法达到应有的管理上的有效性, 在信息公开制度的规范性上表现的较差。在信息公开制度上对已明确的运作环节的任务没有规定严格的时间, 对重要和一般的审计事项在具体划分也不规范等等。这中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造成了在审计公告的种类、数量和范围上无法反映审计工作的实际成果, 表现的仅仅是选择性地公开。

2 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问题分析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知道, 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主要问题表现在工作不到位、公开性不强、审计公告缺乏独立性、规范性。对于政府部门来说, 作为公共行政管理部门, 要想从根本上彻底解决这些问题, 需要从内外两个方面进行努力, 需要在制度上、思想上及人员培训上等不同角度进行努力,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的工作的良好运行。具体的策略包括完善法律制度、相关程序的运作制度, 同时好要不断的优化与政府审计公告相关的外部环境, 并在这些工作进行的基础上重视人员意识的提升及专业素质水平的提高, 具体的将在下文进行论述。

3 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改善的建议

3.1 完善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制度

为了更好的确立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 我国政府应该的制定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 只有通过立法的规范才能从源头上给我国的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制度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 做到在审计信息公开的运作执行中有法可依。值得强调的是还应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使得法律法规能够形成一个整体, 能否真正的做到有效的协调。

3.2 完善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披露的问责制度

审计信息公开的效果有赖于问责制的完善, 需要完善审计机关独立核查的跟踪审计制度, 同时建立审计核查结果的法定公开披露制度, 对社会进行信息公开的披露;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由审计部门提出建议最后由政府决定并进行公开披露, 或经批准后由审计部门进行公开披露;同时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建立及完善责任人的请辞制度等。

3.3 提高对政府审计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信息公开具有缺乏统一性与协调性的特点, 对于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缺少整体规划。随着信息社会的进步, 我国的政府制度已经渗透了信息交换和服务制度, 因而从实践上来讲必须对审计信息公开予以关注, 同时需要建立并协调机关来达到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所应具有的整体性。如可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机构来实现这一目的。

3.4 提高审计人员专业水平及素质

审计信息把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公布的同时, 也需把审计工作的进行情况和结果进行公开。因而对审计信息公开制度来说, 为预防审计信息公开披露所产生的风险, 审计机关应努力不断的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及个人素质, 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 确立严格的审计风险防范机制。审计人员应不断学习以适应审计信息公开工作的需要;不增加强工作能力及责任意识, 从而有效的降低审计信息公开所带来的风险。

3.5 拓宽公开化的渠道

为了有效的开展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工作, 应不断的拓宽审计信息公开化的渠道, 除了采用目前经常使用的在政府公报、机关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的渠道外, 还应该在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设立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查阅场所, , 还可以通过建立公共查阅室和资料索取点等方式来公开审计信息同时要及时将信息进行更新。

除以上论述的建议外, 也应注重优化审计信息公开的外部环境, 只要内外部环境的综合作用, 才能够使政府的审计信息公开达到应有的效果, 才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形成强有力的公众力量。

参考文献

[1]赵璐.我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J].中州大学学报, 2009, (03) .

[2]蔡琪.论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J].交通财会, 2009, (04) .

8.论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篇八

[关键词] 环境信息公开;信息公开观念;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 X-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6-030-1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继指令性控制手段和经济手段后采用的一种新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和企业。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以及信息公开请求权人的不同需求,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非常广泛。环境信息是指包括环境要素的状况和对环境要素可能发生影响的因子及用于环境决策的成本——效益和其它基于经济学的分析及假设在内的一切信息,这些信息以文本、图象、录音或数据库的形式表现。

一、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不足

(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我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依据这一原则, 只有国务院和省一级政府的环境主管部门才有义务定期公开环境信息。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拓展不够国务院和省一级政府的环境主管部门虽然掌握的信息资源丰富, 但它们公开的信息一般是全国或主管行政区域的整体环境信息, 主要是从宏观上把握。相对来说, 市、县一级政府及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一级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更直接、更具体, 并且更容易掌 握与人们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环境状况。这样的法律规定使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狭窄, 不利于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

(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来看仍存在着不足。一是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主要集中在水、大气、噪音等环境要素信息, 对于非环境要素的环境状况, 拟订用来保护这些要素的措施及影响环境要素的各种因素等未做规定。二是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模糊, 政府在环境信息中必须公开什么, 可以公开什么, 不能公开什么缺乏明确的范围。

(三)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实践中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只采用主动公开形式, 政府完全掌握环境信息公开的主动权。“由于政府机关本身行政利益的存在, 政府不可能完全抛开自身利益, 这样的政府信息公开必然有局限性。

(四)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信息公开法或环境信息公开法。各种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大都零散的分布于各种法律文件中。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运行必须有法律上的保障,环境管理主体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上的明确授权,环境信息获取权人实现权利必须有法律救济机制的保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履行义务必须由法律规定详细、可操作性强的程序。

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观念的转变与定位

从环境民主的角度看,公众与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之间是一种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由于环境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理应由代表全体公民意志的机构来管理,这样才能有利于环境公共财产的品质的维护和提高,环保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为理应为公众所知晓。因此,政府环境信息具有为全体公民所有的公共属性,公民因此也应当享有对政府环境信息的知情权,政府对环境信息的垄断不合法。

公民对政府环保行政部门监督基于全面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公众依法参与环境管理以及监督环保行政部门的行为的权利必须充分了解政府环境信息。因此,公众对环境管理的参与和监督及其有效性依赖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度,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度同时也反映政府接受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督的主动性,进而反映着社会的民主程度。

三、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之完善建议

(一)制定高位阶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针对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中存在的种种缺陷,我们应首先制定高位阶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立为基本法律制度,制定高位阶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可使环境信息的公开避免受到多方擎肘,唯有如此,才可能有充分条件保证环境信息的公开。

(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例外之规定。为防止环境信息公开例外被滥用,我们首先应明确利益界限的标准,对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做出估计或衡量,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因此,应明确各种利益的界限,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界定,将原则性立法具体化,加强对环境信息不予公开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其次,还应明确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的程序,以确保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三)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措施。应保障当事人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以制约行政权力。明确各行政机关各自在环境信息公开中的职责,加重不公开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增加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强制性规定。针对环境问题的特殊性,还应增加拖延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

除上述具体方面外,还应加快在法律上明确环境权及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步伐。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实施困境的必然途径。

参考文献:

[1]阳敏.从“环境安全”到信息公开[J].南风窗,2006,(10).

[2]王前军.环境信息公开化与政府现象[J].实事求是,2007,(1).

[3]李富贵,熊兵.环境信息公开及在中国的实践[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02).

9.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 篇九

1、公开的内容:主要有发展党员工作、党员议事结果、民主评议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情况、公开承诺及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村“两委”班子及干部任期目标、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干部工资、电费、土地及集体资产的承包管理、村办公益事业等。

2、公开的形式:以“公开栏”为主,根据不同情况,也可采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广播等方式。

3、公开的时间:每季度公开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为固定“公开日”。突出性或临时性的工作,采取一事一结,随时公开。

4、公开的程序:党务公开的内容,由村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由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通过,重大、敏感问题要报上级党委审批;村务公开的内容,先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签字盖章后予以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镇街经管站审核批准,出具统一打印的“榜底”后,方可公开。

5、党务公开的责任人:党组织书记。

10.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 篇十

**市政务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3 **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7 **市政务公开考核评比制度-----------------------------9 **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10 **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办法-------------------------12 **市政务公开工作报告制度-----------------------------17 **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19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23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25 **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27

**市政务公开工作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我市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发[20**]*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遏制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依据行政管理相对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 所有工作人员(含受聘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一)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内设机构、各机关和工作人员职责;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

5、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6、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

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8、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9、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10、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内部财务预算、收支情况;

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大宗物资采购、大宗维修工程等重大事项;

5、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情况;

6、涉及干部职工利益政策的制定、修改事项;

7、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

1、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

2、设立政务公开栏,张贴本部门办事机构示意图;

3、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申请

1、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与我市和市直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五)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 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六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方便服务对象投诉;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 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报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市委、政府对各机关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客运、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市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务公开考核评比制度

1、成立考核小组。每年底由市考核办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2、制定考核方案。市公开办根据市考核办总体考核要求,进行分解到位,编制考核细则。

3、下发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市年终考核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4、明查暗访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市公开办不定期对各部门、各乡镇进行明查暗访,明查暗访的分数占年终考核分数的一定比例。

5、实行实地考核。年终考核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实地考核。

6、考核汇总。市公开办根据考核组打出分数,再与平时明查暗访的分数相结合,汇总各部门、各乡镇的年终考核结果上报市考核办。

7、评比先进单位和个人。市公开办每年根据年终考核结果评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务公开工作目标任务的;

2.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3.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 影响、不良后果的;

5.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

7.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8.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9.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 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办发[20**]**号和**发[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应着眼于促进我市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的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我市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四条 我市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乡镇、本部门政 务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分别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含延伸机构)及下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三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总的要求是: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公开内容、形式和程序明确具体;制度健全,责任追究落实,群众投诉上访渠道畅通处理及时,符合要求;群众评价满意,效果明显。

第八条 考核的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

1、是否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2、是否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

3、各乡镇、各部门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是否召开专题会议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研究。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1、是否按**发(20**)**号文件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目录;

2、是否按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目录和**发(20**)**号、**办发(20**)**号文件规定如实向社会进行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必备形式:政务公开专栏或电子触摸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共媒体。

需完善的形式:行政服务中心、专家咨询会、可行性论证会、邀请人民群众代表旁听涉及政务公开内容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

(四)政务公开的程序

1、政府和部门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进行。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市各乡镇、各部门或相关组织是否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部分人或具体事的政务内容,是否依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公开。

2、主动公开是否按拟定方案、确定公开事项和公开形式、审查、公开、反馈、建档等程序进行。属日常性工作的,是否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是否及时公开。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是否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结果公开。

3、依申请公开是否按申请、受理、公开、反馈、建档等程序进行。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或部门政务信息的,是否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给予书面答复或提供服务。

(五)政务公开的制度

1、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2、是否建立政务信息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和向政协报告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发布制度;

3、是否建立政务公开立卷归档和工作报告制度。

(六)政务公开的效果

政府和部门是否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率分别为多少。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全面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并得到落实,效果明显,群众评价较好的,考核结果为优良;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健全,建立了政务公开的基本制度,政务公开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开展工作,(一)、(二)、(三)、(四)、(五)、(六)中任何一项缺失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第四章 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考核的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我市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方案。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的实际需要制定出考核 方案,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下发考核通知。考核小组应提前10日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实地考核,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在向同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通报的同时向同级精神文明办通报。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考核一般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良”等次,单项工作中有特色并得到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由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合格”等次,单项工作有明显滞后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政府或部门,应当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1个月内制定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措施报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或部门,要求作出书面检查,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 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结果通报目标办。

第十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因失职或拒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乡镇、各部门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履行政管理职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用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政务公开工作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我市政务公开的监督、指导,根据**发[20**]**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二、报告内容

1、落实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情况;

2、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情况;

3、贯彻落实市政务公开有关会议精神的情况;

4、落实有关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批示、指示的情况;

5、上级部门要求上报的各项情况;

6、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检查、自查工作情况;

7、政务公开中重大事项、紧急突发事件的情况;

8、政务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上报的情况。

三、报告时间和形式

(一)报告时间

1、日常工作、原则上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市领导小组年底向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全年工作情况。

2、重大事项、紧急突发事件等特别重要的事宜,由办公室向市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3、按上级部门要求和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二)报告形式

1、口头汇报。一般主要汇报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情况,由办公室主任向市领导小组组长或分管副组长汇报。

2、书面报告。一般由办公室向市领导小组汇报,由市领导小组向州领导小组汇报。

3、集中汇报。由市领导小组各成员专题听取办公室的工作汇 报。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市政府所属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四、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五、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 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六、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公开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 22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对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参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所属各委、办、局、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部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政务公开办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办事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于3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府政务公分协调办公室会同监察、法制局、保密办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24 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部门行政效能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在制定办法机关(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五、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评议活动由市政务公开办组织实施。评议活动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上报市政府。评议结果应书面反馈被评议部门,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七、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八、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依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侵犯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开的;

(五)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申请更正,行政机关不予更正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违法收取费用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未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五条 申请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但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确系违法或者不当的,复议机关可以依照职权责令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履行职责。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行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应当 28 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着重合理性 29 审查。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政府信息公开不是被申请人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被申请人已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 30 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11.村务公开制度 篇十一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完善路径

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迫切性

首先,是推动经济体制完善的必然要求。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政治体制已成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道路上的巨大瓶颈及障碍。司法体制作为政治体制的一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内容,如果司法体制不能够尽快的适应经济体制变化的要求尽快迎头赶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必然难以为继,改革开放多年所取得的成果也会功亏一溃。

其次,是落实依法治国战略的客观需要。我国司法体制中目前存在的弊端已经与依法治国所倡导的公平正义要求不相匹配,与民众对于法治社会公平的期盼相脱离,很多司法体制方面弊端导致的社会公平正义受损,严重影响了公众对于司法体制信任。因此,必须要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助推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落实。

再次,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现实选择。司法部门作为政府公权力的具体运用组织,这些年一些权势阶层凭借自身的权力资源,倾轧弱势群体,一些司法部门做不到秉公执法,严重影响到了司法部门的权威,对于政府公信力更是一个极大地损害。鉴于此我国要加快司法体制改革,针对当前司法体制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让司法部门运用好政府的权利,能够在代表好的政府的形象,保证对各种案件审判的公开公平,增强人们对于司法体制的信任,并带来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二、我国司法公开的主体与对象

司法公开的主体是负责审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和法官。由于司法的性质和特殊规律决定司法必须公开,司法机关公开审理案件就不仅是其权力,而且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的义务。也就是说司法公开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选择动作,而是必须进行的规定动作,是司法机关和法官职责的要求。

司法公开的对象包括案件当事人、社会公众、其他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首先,案件当事人是司法公开的首要对象。对当事人公开是为了保证当事人能够获得全部的诉讼信息,即诉讼程序、相应权利、案件材料和证据、法庭组成、判决理由等信息。向当事人公开还能够使当事人监督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司法人员的公正性。第二个对象是社会公众。司法公开对于现代法治社会而言,具有向社会和公众普及法律和树立法治信念的作用,让公众了解如何运用法律处理社会纠纷和如何实现社会正义的作用,同时还具有鼓励公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从而参与司法和法治发展,确保阳光司法的作用。司法公开的第三个对象是其他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决定了司法权在多个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机构,甚至可能受到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这种全过程的司法公开有助于向这些机构和组织昭示司法的独特程序和作用,使其明确国家审判权的惟一性和专属性,杜绝各种私下途径和交易对司法权和司法活动进行影响和干预。

三、目前,我国司法公开的现状

《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确立了司法公开的六大内容,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标志着我国的司法公开改革进入了全面公开的新境界。目前,我国司法公开的实践探索主要有两类,一是司法公开技术创新,即借助网络等现代科技,便利司法信息公开,主要包括: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网络对话以及网络诉讼服务等;二是司法公开形式创新,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形式创新,拓展司法信息公开范围。司法公开形式创新主要包括了以下方式:立案信访窗口公开、判后答疑、新闻发言人制度、发布新闻手册与审判白皮书和设置公众开放日等。

四、我国司法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公开理念的权力主导性。当前的司法公开更多地体现了法律本位和主导的指导思想,未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司法主体性需求以及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和民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根本出发点和主导目标追求。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的启动条件、时间、监督等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都由法院说了算。

相关法律规定缺失。从现行的司法公开法律规定和文件看,无论是三大诉讼法抑或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大多只涉及关于审判公开的规定,这些法条均以宏观指导为主,严重缺乏可操作性。相关地方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虽更具体、明确,但是一不具备强制性,二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法律效力。

公开范围十分有限。现有的司法公开其实仅是公开原本就应当公开的司法信息而已,在司法实践中公开相关信息仍存在诸多限制。此外,裁判文书公开的内容也不全。登录诸多法院的网站,仅仅写了依据某某法律,判决如下;涉及个人隐私部分公开内容严重缺失,此虽能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但却直接影响了公开的效果。

司法公开的成本较高。以推行“庭审三同步”为例,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等三项工作不但需要更多的人手,更需要先进的仪器,而采购仪器的经费和专人记录的成本支出对于落后地区的法院来说,没有财政保障,无疑是一个沉重的包袱。

五、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方向

一是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未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方向就是实现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不受制于司法地方化,实现司法机关独立,在人员编制、经费来源等方面都由财政统一解决,保证司法机关不受地方干扰独立办案,实现司法公正。

二是持续推进我国司法公开。公开是司法公正实现的重要手段,通过将司法审判置于阳光之下,可以减少各种暗箱操作以及以权谋私,获得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因此未来的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就是推进司法公开,凡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公开的案件都应进行公开,从立案到审判,再到裁决以及执行,都要通过合适的渠道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给公众的监督,杜绝各种司法腐败。

三是改革司法工作机制。我国当前司法工作中属于典型的行政层级工作机制,很多案件的审判中往往会出现行政层面因素的干扰,法院的高层领导对于下属断案具有或多或少的影响。司法体制改革中要重点注意这一问题,推进审判权与裁判权的统一、审判的权力与责任合一、司法事务与行政事务分离,实现行政权力与司法审判的分离,确保法官不受行政干扰依据法律独立断案。

【参考文献】

[1]周功满.论司法公开之度[J],理论观察.2012(02)

[3]毕玉谦.司法公信力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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