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派培训管理规定(共10篇)
1.公司外派培训管理规定 篇一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合发[2004]63号 【发布日期】2004-02-26 【生效日期】2004-0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
(商合发[2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
外派劳务培训是增强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境)外工作的适应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促进对外劳务合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培训工作,商务部制订了《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本地区相关部门和企业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外派劳务培训管理,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派劳务培训”是指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对外派劳务人员(含研修生)在出国(境)前进行的适应性培训。
适应性培训是指外派劳务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国内外法律规章教育、外事教育、所在国(地区)风俗习惯和日常语言教育。
第三条 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须承担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义务。外派劳务人员应经过培训。
第四条 经营公司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可采取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相关培训机构培训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经营公司应指定专门的外派劳务培训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对培训质量负责,并通过考试检验外派劳务人员是否具备适应国(境)外工作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 外派劳务培训教材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统一编写,供外派劳务人员使用。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委托1家专门机构作为本地区的外派劳务考试中心。考试中心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设立考试点。考试中心或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中心”)须与培训机构分开。
第八条 经营公司负责组织已培训的外派劳务人员到考试中心进行考试。
第九条 外派劳务培训考试试卷由承包商会统一命题,供考试中心使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负责对考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外派劳务人员考试合格后,由考试中心向劳务人员发放《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合格证》由考试中心向承包商会领取。
第十一条 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费用原则上应自行负担。
第十二条 外派劳务考试费包含在培训费中。
第十三条 培训费(含考试费,下同)由经营公司向外派劳务人员一次性收取,支付给培训机构和考试中心。经营公司收取培训费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示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多收费、乱收费。
第十四条 未通过考试需再培训或再考试的外派劳务人员,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经营公司和考试中心须以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为宗旨,切实加强外派劳务培训和考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承包商会的协调指导。
第十六条 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主要条款中应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对本地区的外派劳务培训和考试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及总结,报商务部,抄送承包商会。外派劳务培训检查结果作为经营公司年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经营公司违反外派劳务培训规定的,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在外派劳务考试工作中,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考试中心,视情节轻重,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给予通告批评或停止委托其进行考试工作。承包商会可对考试中心在外派劳务考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外派劳务培训及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承包商会可根据本办法,制订与外派劳务培训教材、考试试卷及《合格证》相关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原外经贸部制订的有关外派劳务培训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根据双边政府协议设立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或考试中心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公司外派培训管理规定 篇二
关键词:跨国公司外派人员,薪酬设计,薪酬管理
薪酬就是指员工因雇佣关系的存在而从雇主那里获得的所有各种形式的经济收入以及有形服务和福利, 对于企业而言, 薪酬可以控制经营成本, 改善经营绩效, 塑造和强化企业文化, 支持企业变革;对于员工来说, 薪酬是经济保障, 也是一种心理激励。因此, 薪酬管理, 薪酬体系设计的成功与否是关系到企业生死攸关的大事。
跨国公司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 作为一个成功经营的典范之所以能够蒸蒸日上, 很大程度上与薪酬设计的优劣密不可分。外派人员作为跨国公司员工的独特群体在其薪酬管理上具有其独特性。跨国公司针对这些员工拟定的薪酬方案将会影响了企业的海外市场运作的成败。
1 跨国公司外派人员的薪酬构成模式
在薪酬管理乃至整个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中, 外派人员的管理及薪酬支付都是一个难度相当的问题。而在各种可能的约束条件下, 外派人员对公平性的要求是外派人员薪酬管理中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具体说, 这种公平性包括外派人员与国内同事之间的公平, 外派人员与东道国同事之间的公平;以及母国外派人员与第三国外派人员之间的公平等等。在实际的薪酬管理中, 跨国公司外派人员的酬管理包括:
1.1 基本薪酬
从大的方面说, 外派人员的基本薪酬应该与其处于相似位置的同事处于同一个薪酬等级上;这可以通过工作评价和薪酬等级评定来确定。当然, 由于本国和东道国的工作环境不同, 工作内容往往也缺乏可比性, 加上对外派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管的难度很大, 因此, 操作起来会遇到很多的障碍。此外, 在同一薪酬等级内部对国内员工和外派人员薪酬水平进行的日常调整, 也应该在同一个时间段里按照同样的幅度进行。如果组织无法就这一点做出承诺, 外派人员很可能会担心自己在加薪时会被遗忘, 进而降低自身对组织的承诺水平。
1.2 津贴
显而易见, 国内和东道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 而企业向外派人员支付津贴的目的就在于对他们的生活成本进行补偿, 使他们得以维持在国内时的生活水平。最主要的津贴包括:
(1) 商品与服务津贴。
当子公司所在地的商品与服务价格高于母公司所在地时, 跨国公司就会向外派人员提供消费津贴或商品与服务津贴。
(2) 住房津贴。
大多数跨国公司出于以下方面考虑提供住房津贴:一是鼓励员工在外派期间保留原有住房。大多数公司会协助员工管理不动产。二是希望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租用住房。
(3) 教育津贴。
对于有子女的外派人员来说, 公司将为其承担更多的责任。外派人员希望子女能在使用本国语言授课的学校接受教育, 通常有母公司支付这些员工子女的学费, 即教育津贴。如果在员工的外派工作地点, 没有提供其国内教育的学校, 那么母公司就会提供津贴供其子女在国内的寄宿学校就读。
1.3 福利
在这里我们以雅芳为例, 雅芳提供的福利在劳动力市场上是具有竞争力的, 雅芳根据各地的要求为各地员工在当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养老保险, 也遵守各地政府的规定为员工购买工伤、生育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雅芳为员工购买了公务出差保险, 全部保险费用由雅芳支付, 如果员工在公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 此保险计划将根据员工的受伤或损失程度为员工的家人提供最高不超过五年年薪的公务出差保险补偿。雅芳员工在购买供个人及家庭使用的雅芳产品可以享有低于顾客价的优惠。另外, 在假期上也大大多于法定假日。
1.4 激励性薪酬
许多跨国公司除了向外派人员提供消费津贴以外, 还向其发放激励性奖金。这一奖金一般适用于全体外派人员。传统上, 许多公司将这一薪酬方式称为外派奖金。一般按基薪的百分比 (最常用的比例为15%) 与工资同时每月发放。另有一些公司将该薪酬确定为一个奖金总额, 称为工作变动资金。在外派工作的开始和结束时分两次发放。
2 跨国公司外派人员薪酬设计模式
薪酬设计决定了薪酬体系的命脉, 在这里介绍4种跨国公司外派人员的薪酬设计模式:
2.1 老板拍板模式
是指企业领导者或决策者凭借自己的行政权威和管理经验, 硬性地界定企业外派的每一个员工每日或每周、每月、每年的薪酬, 从而界定该企业与每一个外派员工有关的薪酬体系。老板拍案模式的最基本条件是老板具有必要的领导权威。这种权威的合法性通常是因为老板是企业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拥有者。老板拍案模式薪酬设计的直接成本较低, 一般说来, 可以避免企业各员工之间的矛盾。但也有其劣势:一方面, 老板确定员工的薪酬, 倘若此老板欠缺薪酬设计的专门知识, 会造成薪酬界定的科学性较差。另一方面, 此模型最适宜以私有产权为基础, 海外人员较少的企业。
2.2 民主协商模式
此模式主要通过企业所有员工之间的协商以确定薪酬, 从而确定企业的薪酬体系。民主协商模式能更周全地考虑到每一个外派人员的实际情况, 对于其工作积极性有较大的激励力, 有利于海外市场的开发和管理, 但民主协商模式在操作上有不完善之处, 由于没有规范化的有效的民主协商机制, 从而使民主协商过程成为无序的, 而且如果各外派人员工作岗位差距较大, 但薪酬却相同, 不利于各外派人员的和睦, 激化各外派人员之间的矛盾, 引起纷争。
2.3 专家咨询模式
由企业委托薪酬体系设计专家, 依据理性原则确定外派人员的薪酬, 专家咨询模式使得企业的薪酬管理具有科学性、稳定性、可靠性、可操作性及必要的弹性等特征, 能较好地化解员工与管理者之间的矛盾, 可以避免各外派人员之间在薪酬界定上的矛盾。这一模式唯一的缺点就是直接成本较高, 但这一模式有助于企业科学的薪酬管理。
2.4 个案谈判模式
由于企业代表和特定的员工就薪酬确定展开谈判, 以确定此员工的基本薪酬。这一模式, 对于那些对海外市场具有特殊贡献的员工, 如中高层管理者或特殊的工程师、技术人员较为适宜, 能充分地考虑到人力资源供求双方的需求, 使薪酬设计更为合理, 更为有效率。但对于一个较大型的跨国公司来说, 如果有较多的外派人员的薪酬是谈判确定的, 则薪酬管理的公平原则、规范性都可能遭受破坏。
3 影响外派人员薪酬设计的因素
3.1 外派期限
多数外派人员的外派期限为2-5年, 因此其薪酬制度也多以此期限为基础。如果公司在外派某一员工初期就决定其外派期限长于5年, 那么该员工的薪酬就会以工作地的薪酬体制为准。当然, 实际情况往往要复杂得多。有时海外员工工作地的薪酬水平远远低于其国内水平, 那么无论其工作期限长短都要按国内的标准来确定其薪酬 (尤其是短期薪酬) 。另外, 虽然许多海外员工最初外派期限为2-5年, 但在工作过程中常常会由于实际需要而延长该期限, 此时就需要公司管理者考虑调整这些员工的薪酬方式。针对这种情况, 许多公司规定在同一地方工作5年以上的海外员工的薪酬要在5年后实现当地化, 尽管有此规定, 许多公司仍尽力避免该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 如果员工的外派期限不足一年, 情况又会有所不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员工的家人通常不随其外派, 那么子女教育津贴和住房补助等方面的规定就会比较简单。
3.2 国籍因素
外派人员属于同一国籍的公司与拥有多种国籍员工的公司, 起薪酬制度可能不同。
3.3 外派方式
多数员工的外派方式是在国外工作一段时间以后就返回国内, 将来如果公司需要, 可以重复该过程。大多数公司的薪酬制度也以该方式为基础。但是如果员工从事一系列的外派工作, 即在国外某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不返回国内, 而是转到另一个国家的子公司工作, 那么这种员工薪酬水平的确定有其特殊性。有些公司按母公司所在国的薪酬机制确定他们的报酬, 而另一些公司则采用特别规定, 同时提供部分补贴。
3.4 外派人员类型
许多跨国公司坚持这一原则:所有外派人员的薪酬应服从同一种制度规定。但其他一些公司对薪酬制度按员工职位级别与种类、工作部门和外派地点进行了区分。例如, 对管理类外派人员和技术类外派人员采用不同的薪酬制度。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可以针对不同员工的不同要求提供薪酬, 同时在报酬上准确体现各个工作部门的不同工作性质与环境。其缺点是难以管理, 而且有可能引起员工的不满。采用这种薪酬制度的公司总结出:只要政策指定得比较明确, 对各种员工的不同薪酬水平给予合理解释, 并且不发生频繁的员工调换, 这种方式还是比较有效果的。关键在于对不同员工的划分标准要取得公司上下的统一意见。总之, 外派人员类型是影响公司外派人员薪酬制度的重要因素。以外派高层主管人员为主的公司与主要外派技术工程师的公司通常会采用不同的薪酬制度。
3.5 行业性质
跨国公司所属的行业不同, 其外派人员的薪酬制度也会不同。如石油公司通常会将专业技术人员外派到各地地理位置比较遥远偏僻的地方工作;而投资银行则会将员工派到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这两种外派人员的薪酬制度有很大区别。
参考文献
[1]成华薪酬管理的最佳方案[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4.
[2]刘昕.薪酬福利管理[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3.
3.外派教师培训学习暂行管理办法 篇三
教师外派培训学习是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是教师不断完善自我的需要,同时也是学校促进教师发展的福利体现。为增强外派教师学习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公平性,提高操作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教师学习的目的
外派教师学习的目的是开拓教师视野,提高教师教育理论、教学实践水平,增强教育教学交流,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建设优秀教师队伍,不断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二、教师外出培训学习派遣原则
1.对口性原则。学校派遣教师外出培训学习,应针对教师任教学科、学段、专业技术与培训主体、培训内容对口,提高培训学习的针对性。
2.实效性原则。学校派遣教师外出培训学习,应有利于教师接受、掌握教育教学新理念,开拓教师眼界,丰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内涵,提高教师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有效发挥培训作用,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办学质量的提升。
3.提高性原则。学校派遣教师外出培训学习,应有利于新老教师提高自身专业素养,有效传递教育教学新理念、新方法,带动学校教师团队整体化提高,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4.均衡性原则。学校派遣教师外出培训学习,应平衡教师培训学习的机会,扩大教师培训学习参与面;应考虑学科培训学习活动的开展频率,平衡学科教师参加培训学习活动。教师参加外出培训学习活动原则上每学期不超过一次。
5.可行性原则。学校派遣教师外出培训学习,应结合学校整体工作安排、阶段性工作安排、培训经费到位情况、教师工作实际等可行性情况进行派遣。
6.优先性原则。学校派遣教师外出培训学习,可针对梯级教师队伍建设、教研组、班主任团队建设和学校发展目标,优先派遣相关教师参加外出培训学习。
(1)思想进步、工作敬业、业绩突出、积极投入校本研训活动、注重自身和学校发展的中青年教师。
(2)各级骨干教师、名优教师。(3)教研组长、优秀班主任、学科带头人。(参考考核情况,同时结合平时参加校本教研活动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及参加各级各类“四个一”活动情况)。
(4)对口特殊岗位教职工。
三、教师外派培训学习派遣依据
1.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镇中心中学的培训文件、通知等。其他部门或社会团体发送的培训文件、通知和教师个人接收到的培训讯息均不作为教师培训学习的派遣依据。
2.学校教务处研究决定的教师培训意见。
四、教师外派培训学习派遣程序
1.学校接收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镇中心中学下发到校的教师培训文件、通知后,由教务处根据派遣原则,研究确定培训项目和派遣教师名单,校长签字有效。
2.教科室按教务处确定的派遣名单,通知相关教研组长,落实教师参加外出培训学习。
3.教师外出培训前,应提前填写请假条,由校长审批,并交分管副校长签字。三天内自行调课,三天以上由教务处安排好代课人员。
4.教师外出培训前,由教科室组织参培教师谈话,落实培训任务、培训目标、培训纪律、出勤要求、外出安全等事宜。
5.参培教师按培训通知要求按时、保质、保量的参加培训学习。6.培训结束后,外派教师应及时返校,投入正常工作。
五、外派教师培训汇报及任务
1.外派培训教师返校后,至少提交一篇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撰写的培训学习心得或反思文章。
2.外派培训教师返校后结合自身教育教学工作,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一次专题讲座、专题汇报或上一节汇报课。及时传达学习内容,共享学习成果。
3.参培教师要将培训所得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体现教育教学理念转变,提高教学效益。
4.培训教师必须提供至少一张培训现场并带培训主题的资料照片。5.培训教师须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承担相关活动的组织、开展、竞赛等工作,发挥培训效益。
六、外派教师培训的经费管理
1.外派培训学习教师在参培过程中产生的培训费、车旅费、误餐费等费用按学校公务费用报销标准执行,在相应标准内全额报销,超出报销标准的,由参培教师自付。
2.参培教师完成相关培训汇报、资料上交等工作后,教科室先核实学习记录、材料和有效票据花费,再报请校长签字,最后总务处兑现。
3.特殊情况下的培训花费由学校校委会讨论研究决定。
七、外派学习发放资料的管理
1.外派学习活动中发放的所有资料,参培教师归校后上交教科室进行统一资料管理。
2.外派学习活动中如有购买其他书籍的需要,须经学校同意后,教师可选择性购买,要求出售方开具发票,教师归校后须将所购买的书籍交教科室审验方能报账,所购书籍移交学校图书室,供教职工借阅。
八、外派教师培训要求
1.外派教师需根据外出时间长短,妥善安排自己教育教学和班务管理工作,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2.外派教师需按照活动日程认真参加学习培训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缺席。如经查实在外培训期间不遵守相关规定,不认真学习者,取消今后一切外出机会,并根据学校考核制度严肃处理。
3.外派教师在外派活动过程中,须自觉维护自身形象和学校声誉,积极为自身和学校发展创造更多的展示、交流和合作的机会。
4.外派教师在外派学习过程中,须注意人身安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并随时保持通信工具畅通。
5.外派教师回校后,在教育教学行为上和思想观念上要有一定的变化和起色,若培训后依然维持原状,今后将减少外派的机会。
九、其他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4.公司外派培训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陕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陕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等。
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本公司或派驻单位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
3.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
2.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2
3.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
第三章 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局主席提名,外派高管人员由公司经营班子提名。上述提名须经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 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外派人员人选后,董事局办公室负责起草委派文件,由董事局主席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 外派人员的任期根据派驻单位章程执行。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单位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第八条 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集团公司应当变更外派人员,并向派驻单位出具要求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
1.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
2.外派人员工作调动或调整;
3.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
4.外派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并对派驻单位和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第九条 变更外派人员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外派人员任免程序,重新推荐外派人员,完成剩余任期。
第四章 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外派人员的责任:
1.忠实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和要求,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法》和派驻单位《公司章程》所赋3予的各项职权,遵守并促使派驻单位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规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按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派驻单位章程相关规定,出席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出席股东会时应取得公司的书面授权);
4.认真阅读派驻单位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派驻单位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负责向公司报告派驻单位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如未能及时向公司报告派驻单位存在的问题,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予以撤回派出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5.对派驻单位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十一条 外派人员的权利:
1.按照派驻单位的《公司章程》,行使其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2.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单位的投资,聘任、罢免派驻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提出建议;
3.享受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薪酬、待遇。
第十二条 外派人员的义务:
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2.除经公司或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不得与派驻单位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外派人员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单位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4司和派驻单位利益的活动;
5.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
6.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7.外派人员应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要求作为行为的参照准则,对派驻单位在本人任职期间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如因派驻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致使公司和派驻单位利益受损的,由外派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明异议并记载在案的,可以免除其责任。
第十三条 外派人员须协助公司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对派驻单位进行内部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外派人员在接到派驻单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后,凡会议涉及审议《子公司管理办法》中所列重大事项时,须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并按照集团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
未按规定报告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由此而给派驻单位或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予以
撤回派出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除《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外派人员须根据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外派人员在参加完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后,应督促派驻单位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会议议案及决议发送给股东。
第五章 外派人员的考核5
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董事局主席办公会负责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评议,考核的依据主要为:
1.外派人员履职情况;
2.派驻单位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投资管理部负责上述资料的整理。
第十八条 对外派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九条 对获得“优秀”评价的外派人员,可以适当进行奖励,具体由董事局主席办公会决定。对获得“不合格”评价的外派人员,则按本办法之规定撤销委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参股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后生效。公司之前所颁布的有关外派人员的文件同时废止。
5.外派培训协议书 篇五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委派员工外出参加培训,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及时间
1、根据乙方自愿申请和公司有关部门的推荐,甲方同意乙方参加在 的培训学习,具体学习内容为:
2、培训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期 天。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本次培训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学习费 元人民币;差旅费 元人民币,合计 元人民币 (大写 )
2、在培训前与乙方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3、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参加培训的必要手续。
4、在乙方参加培训期间,甲方负责为乙方协调各方面与培训相关的事项。
5、培训结束后,甲方组织有关培训部门对乙方的培训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6、对参加完培训之后的人员,甲方将其作为技术骨干在今后的后备干部提名、任职、待遇等方面将予以优先考虑。
三、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自愿参加甲方组织的 培训学习。
2、培训期间,乙方需努力掌握培训的相关知识或达到培训的目标要求,乙方在培训中务必认真学习并做详细的记录。
3、培训期间,乙方必需服从培训单位的学习安排,遵守公司、主办单位或委托培训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果由于自己不慎或故意行为导致自身或甲方利益受损的,所有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参加完培训之后,必须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所规定的岗位上工作,乙方为甲方服务年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5、乙方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将培训中所得到的专业技术外泄或传播给第三者,培训期间所有重要技术资料均交还公司保存。
6、签订培训协议后又再次参加公司安排的外部培训者,必须重新签订协议,按照新的服务期限执行。
四、甲乙双方其它约定
1、乙方在培训期间,未能通过培训考核或未达到培训要求,未能取得培训证书的,由本人负担50%的培训费用。培训过程中,如因甲方人事变动,甲方有权中断培训,所发生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培训中获得的培训证书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3、服务期年限的规定:
1.1 乙方单次或年累计培训费在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含)时,服务期年限为1年。
1.2 乙方单次或年累计培训费在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时,服务期年限为2年。
1.3 乙方单次或年累计培训费在10000元以上(含)时,服务期年限为3年。
4、服务期限的界定:将外部培训结束时间作为服务期限的起始时间。已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需进行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
5、乙方在培训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由于自身原因而辞职,或正常原因被公司辞退除名的,乙方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额为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全部培训金额(含差旅费)。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
6.公司外派培训管理规定 篇六
公司各单位:
为加强公司出差管理,做到出差信息共享,提高出差效能,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公司中层干部出差做出如下规定,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单位员工出差提出管理办法。
1、中层干部出差归来后要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及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向总经办递交(包括出差所获资料),由总经办向公司领导传阅,对必要的文件要交档案室存档。总经办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在出差人派遣单上签注已收到出差书面报告,派遣单上未签注已提交书面出差报告的,财务部不予报销差旅费。
2、要向本单位其他领导或办公室通报出差情况。
3、对公司派外出学习进修人员,学习、进修结束后除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外还要将全面汇报材料连同个人考核资料交总经办备案。
7.船员外派管理程序 篇七
本章阐述了本公司船员外派劳务服务过程的管理要求,以确保船员外派劳务服务过程处于受控状态。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本公司船员外派劳务服务的过程控制。参照文件
ISO 9001 : 2000 7.5生产和服务提供
DNV船员配员规则 – ERecruitment of Ship Personnel职责
4.1 总经理负责船员外派劳务服务过程中重大安全质量问题的处理。
4.2 总经理亲自或授权管理者代表负责对船员外派劳务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4.3 业务部负责船员外派劳务服务过程中与船东和船上的联系及信息传递。
4.4 其他人员负责其职责范围内船员外派劳务服务过程的安全质量控制。5 船员派遣操作程序
5.1 船员上下船的操作程序在公司的网络软件-船员管理信息系统CMIS上执行。
5.2 执行船员派遣网上操作前,业务部须将公司与船东概况及其经营船舶的规范登记在《船员管理信息系统》中,以便船员派遣时使用。概况中要至少包括下列信息:该船东所经营的船舶类型;船舶数量;运营航线;船舶吨位、船龄;运载货物情况;船舶配员数量;船员雇用合同期限及其对船员的特殊要求等。(参阅《合同评审》)
5.3 收到船东关于船员接船或船员到期更换的指令后,业务部在CMIS上建立船员上船计划。按照船员派遣的操作流程,各部门网上的操作程序如下。
5.3.1 业务部:
进入CMIS主界面,点击菜单栏“调配管理”按钮,点击“上船管理”按钮,出现“上船管理”界面。在“上船管理”界面,点击“新建”,出现“添加上船计划”界面。在此界面上,业务部将所需信息填入,包括计划描述,船东公司和船舶名称,预计上船时间和地点,以及上船人数。备注栏内填写船东的特殊要求等。填好后点击“保存”,并关闭此界面并返回“上船管理”界面。
在“上船管理”界面,选择之前做好的上船计划,点击菜单栏“需求”按钮,打开“上船计划需求管理”界面。在此界面,点击“添加”按钮,分别填入上船所需的职务、人数及要求等。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然后关闭此界面。业务部完成上述操作后,应以口头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程序的下一个部门-船员调配部。
5.3.2 船员调配部:
进入CMIS主界面,点击菜单栏“调配管理”按钮,点击“上船管理”按钮,出现“上船管理”界面。在“上船管理”界面,按照业务部通知,选择需完成的上船计划。在菜单栏上,点击“调配”按钮,进入“上船计划调配管理”界面。在此界面上,挑选适合的船员。选择界面右侧“需求计划”栏内列出的各职务船员,点击“添加”按钮,根据船东的“船员选择标准”,在CMIS数据库上挑选船员。船员全部选好后,点击此界面菜单栏上的“保存”按钮,然后关闭此界面。
上述操作完成后,调配部应口头或电子邮件书面通知程序的下一个部门—人事培训部。
5.3.3 人事培训部:
人事培训部接到通知后,进入CMIS主界面进行操作。点击菜单栏“调配管理”按钮,再点击“上船管理”按钮,出现“上船管理”界面。在“上船管理”界面,按照调配部通知,选择需完成的上船计划。在菜单栏上,点击“面审”按钮,进入“上船计划面试管理”界面。人事培训部根据船东的“船员选择标准”对该计划中所列船员进行面试考核。面试考核结果记录在《船员招聘考核评价表》(F11)和“上船计划面试管理”界面,并最终选择“通过”或“不通过”。上述操作完成后,点击该页面的“保存”按钮,以保存面试结果。关闭此界面。
面试考核不通过者,人事培训部口头或电子邮件书面通知调配部,调配部重复上列5.3.2步骤,重新选择适合的船员。直至该计划中所需要的船员全部通过面试考核后,面试者将结果口头或电子邮件书面通知船员调配部主管经理和人事培训部主管经理审核。
船员调配部主管经理和人事培训部主管经理分别对面试结果进行审核,认为不适合的船员,口头或电子邮件书面通知调配部,调配部重复上列5.3.2步骤,重新选择适合的船员。直至该计划中所需要的船员全部通过面试。
船员调配部主管经理和人事培训部主管经理将审核结果口头或电子邮件书面通知船员调配部、人事培训部和业务部。
人事培训部证件管理员对船员证书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应立即口头或电子邮件书面通知业务部、船员调配部及人事培训部,并通知各部门的主管经理。船员调配部对不符合要求的船员证书证件给予解决。如不能解决,则重复步骤5.2.3重新选择船员。直至计划中船员证书和证件全部达到要求为止。
证件管理员在进行船员证书证件核查时,如全部船员的证书证件达到了上船的要求,则需在CMIS中的“调配管理”中予以确认。操作步骤未:进入CMIS主界面,点击“调配管理”,再点击“上船管理”按钮,进入“上船管理”界面。在此界面点击“质检”按钮,进入“上船质量检查”界面。分别点击此界面中左侧所列的船员名单,选择右侧“检查项目”的“证书”选项,然后点击菜单来内的检查进行确认。全部确认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以将检验结果输出到系统内。证书管理员口头或电子邮件书面通知调配部和业务部。表明船员证书已经过检查,且处于合格状态,可以执行下一步流程。
5.3.4 船员调配部:
上述船员面试考核、检验项目完成后,船员调配部填写船员登记表。在“上船管理”界面点击“报出”按钮,出现“报出船员名单”界面。根据船东的要求,选择不同的船员求职申请表表格。用“打印”按钮打出此表格或点击“导出”按钮,将此表格保存并报业务部。
5.3.5 业务部:业务部负责将求职申请表报船东,等待船东的确认。船东不予确认的船员,业务部通知船员调配部。重复上述5.3.2 – 5.3.4步骤,直至上船计划中的船员名单全部被船东确认。
5.3.6 如船东要求对船员进行面试考核,业务部用电子邮件通知船员部和培训部,以便组织安排好船员参加面试。培训部安排船员面试前的培训。船东进行船员面试期间,由船员部和业务部协助陪同。以便对面试未通过的船员进行及时更换。
5.3.7 业务部将被船东最终确认的船员名单用电子邮件通知船员部和培训部。此后,各部门进行下列船员上船前的准备工作:
(1)业务部联系船东提供邀请函,办证员办理船员签证。
(2)办证员办理船员外籍证书(必要时),并复印和扫描保存。
(3)培训部长与船员调配部协商,制定船员走前培训计划,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船员上船前的教育培训。培训内容记录在《船员上船前培训计划(记录)》(F39)和公司《船员管理网络系统数据库》上。
(4)证书管理员安排船员体检和注射防疫针。
(5)管理部负责发放劳保护具和制服,并记录在《船员管理网络系统数据库》内和《劳保护具发放记录》(F17)表格上归档保存。船员部与船员签订外派合同。
8.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篇八
1、驻外人员允许携带家属的范围和条件
1.1 本管理规定中驻外机构、常驻人员、家属的含义如下:
1.1.1 驻外机构主要指驻海外地区部、代表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等。
1.1.2 常驻人员指公司驻外机构的外派常驻人员,不含市场拓展、项目调研、项目工程实施等短期出差人员。
1.1.3 本管理规定中家属特指配偶与子女。
1.2 驻外机构允许携带家属的条件为:
1.2.1 可携带家属的常驻人员限于独资企业及合资企业的主管以及特批的业务骨干;驻外地区部、代表处的主管及特批的业务骨干。
1.2.2 上述人员在海外工作满半年后可申请家属陪同。
1.2.3 带子女先允许代表、副代表,以及合资企业主管。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2、驻外人员家属常驻可享受的待遇
2.1 医疗费用及保险 驻外人员及家属在工作所在国的医疗及保险,由公司代理购买。其本人在公司的医疗基金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公司支付。
2.2 家属探亲
有资格携带家属的人员,如其家属愿前往陪同长驻,家属的首次出国及归国机票由公司承担;如不愿陪同前往,在派遣人员在境外工作满一年后,家属可前去探亲。每年一次;其往返国际机票由公司承担。除此之外,海外员工的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的所有其他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家属出入境的证件由公司外事部统一办理,回国之后由公司统一管理。
2.3 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员工允许在当地单独租房,租房费用自理。
3、驻外人员安家费的发放
3.1 对需要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的员工,公司发给安家费15万元,出国前一次发放。
3.2 可享受安家费的员工,包括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或派驻海外机构长期工作的一线营销、用服工程、产品部派往海外长驻的产品人员。
3.3 以下人员不享受安家费:公司招聘并派往海外的港籍员工、外籍员工;公司派往海外研究所的研发人员;公司外派的厨师。短期出国的市场、产品人员(指工作基地在深圳,经常出国和回国的人员)。
3.4 以前已出国目前尚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公司给予补发安家费。但以前在国外工作,现已经回国工作的员工,不予补发。
4、驻外人员及家属应遵守行为准则
4.1 驻外人员应遵守行为准则:
4.1.1 不许在外申请境外永久居留权;
4.1.2 不向配偶议论业务情况;
4.1.3 不许有违反道德的行为;
4.1.4 不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4.2 配偶在驻外机构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4.2.1 不干预、不参与、不议论-公司管理及业务工作;
4.2.2 不在所在国同行业或相关行业工作;
4.2.3 与其它家属以及员工搞好团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人友好相处;
4.2.4 不带子女到驻外机构的办公场所活动;
4.2.5 遵守公司相关制度,遵守中国及当地相关法律;
对于违反本规定和上述纪律的配偶,按公司规定,采取以批评教育或送回国等措施。
5、附则
9.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健全本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和监事(以下合称“外派人员”),依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由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按照适当程序选举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本公司雇员。
第三条 本公司通过外派人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管理,对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外派人员代表本公司行使《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所投资企业董事和监事的各项权利和责任;
第四条 外派人员要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障本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委派
第五条 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派驻企业章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公司利益;
2、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派驻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3、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人员职责;
5、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3、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4、曾经由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本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
5、本公司经理层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第七条 外派董事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1、公司向累计投资额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委派董事并出任董事长、委派监事并出任监事会主席时,原则上应委派公司的主要领导(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需增加委派董事、监事的应由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出任。
2、公司向累计投资额300万以上1000以下的企业委派董事时,原则上应委派公司副总经理。
3、公司向累计投资额300 万元以下的企业委派董事时,原则上应委派公司主管部门领导。
第八条 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包括新任、连任、继任、改任)由综合事务部提供拟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信息,经分管领导初审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讨论确定后委派。
第九条 本公司除按上述程序提名外派人员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候选人。但仍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确定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外派人员后,由综合事务部代表公司与被委派人员签订《湖南神斧投资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明确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定程序审批后签发委派文件,并向派驻企业委派或推荐。第十一条 在同一派驻企业派出人员两人以上的,由公司指定其中一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派驻企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业绩有重大影响的,派出人员中应至少有一名专业财务人员。
第十二条 当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本公司应及时向派驻企业出具要求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
1、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
2、外派人员因工作变动;
3、外派人员到退休或内退年龄;
4、本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
5、外派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并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变更外派人员的程序如下:
1、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在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2、外派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不能继续任职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其身体及任职状况,在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
3、外派人员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权限范围内出具不能胜任的意见和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定。
4、外派人员违反公司的批示、决议,导致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在履行职务时,多次违反公司的批示、决议精神,给本公司在派驻企业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研究后作出调整或撤销其委派职务的决定;
5、外派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并对派驻企业和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由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研究后作出调整或撤销其委派职务的决定。
第三章 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外派人员的责任如下:
(一)忠实地执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涉及派驻企业的各项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公司的合理利益;
(三)按派驻企业《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
(四)严格执行公司有关法人治理文件以及规定的程序在派驻企业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的出席、表决;
(五)认真阅读派驻企业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派驻企业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报告派驻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遇有派驻企业经营状况出现异常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综合事务部进行报告;
(六)派驻企业拟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在接到通知和相关书面议案文件后,应当及时向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报告和请示,并按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决定履行职责和表决,不得越权表决;
(七)派驻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后一周内应当将有关会议书面审议议案和决议文件报综合事务部备案;
(八)派驻企业遇工商注册变更、章程修改、法人治理制度修订、股东变更或股份增减等情况,负责督促派驻企业将有关书面材料及时报综合事务部备案;
(九)督促派驻的参股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
(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要求外派人员对其所任职公司的有关事实、信息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公司的检查、调查;
(十一)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对其所在全资、控股企业上报及提供的材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外派人员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企业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有资格出任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外派人员,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授权,行使派驻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三)有权对派驻企业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提出建议;
(四)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企业的投资、聘免派驻企业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五)行使总经理办公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董事会或派驻企业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企业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一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六)外派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竭尽全力保护派驻企业的知识产权,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派驻企业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此造成派驻企业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外派人员卸任后,未经批准不得到派驻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九)派驻企业如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参与决策的外派董事及知情但未表示异议的外派监事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外派人员应当协助公司综合事务部及财务部,负责督促派驻企业定期提供财务月报、年报和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外派人员应当协助公司综合事务部,制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公司经营考核目标,并在执行中予以有效的监督。
第十九条 外派人员应当协助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派驻企业进行审计和内部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高管人员兼任外派董事、监事者,须在每个会计结束后的30 日内,向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办公会议提交其上一履行职务的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驻企业上一的经营状况、出席派驻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对派驻企业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
第四章 外派人员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派驻企业经营业绩以及外派人员的具体工作分工、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对派驻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其他贡献等因素对外派董事进行综合考评。考核成绩作为公司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派人员实行考核和任期考核。公司风险控制与监管部、综合事务部负责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主要对外派人员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权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对外派人员实行考核和任期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方案、措施,发挥作用以及取得绩效等情况;
2、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执委会的决定,依法履职的情况;
3、勤奋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
4、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综合事务部、风险控制与监管部负责外派人员的考核,考核程序为:
1、本人按本制度的规定拟写述职报告,并向执行委员会会议述职;
2、查阅派驻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
3、征求派驻企业董事、监事、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职工代表的意见;
4、征求公司有关部门的意见;
5、撰写考核材料,提出评价意见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对非公司高管人员出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者的考核事项,由公司经理层决定。
第二十六条外派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批评、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警告、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等情况记入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通过合法程序将责任者给予劝辞、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如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行政法规、规章发生矛盾时,以国家政策、法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法规为准。
10.员工培训协议书(外派) 篇十
为提高乙方的基本素质和职业技能,甲方决定选派乙方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为确保乙方圆满完成培训学业,并按时返回甲方工作,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赴(地点)培训专业技术。
二、乙方应按甲方指定机构及专业接受培训。如需要变更,应事先及时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批准,否则
以违约论处。
三、乙方在学习期间,必须于每周向甲方总经办书面报告学习情况。
四、乙方应自觉遵守培训方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凡因违规违纪受到培训方处分的,甲方将追加惩处。
五、乙方的学费及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共计 ¥元整,其他费用由乙方自理。
六、受训期结束后,乙方应为甲方继续服务年,从受训之日起算。该服务期约定视作劳动合同期限。
在服务期内,乙方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培训费用全额,具体支付方法是:按服务期限等分培训费用,以乙方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服务期满解除的可免交培训费用;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亦照此办理。
七、乙方如有逾期不归,受训期从事超越学习范围的业余活动或擅自更改培训方向与内容等行为,乙
方应赔偿甲方全额培训费用全额。若涉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八、乙方培训结束返回公司后应将培训资料、所获得的有关资格证书原件交由甲方统一保管,直至乙方服务
期满自愿离职方可归还其本人。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上!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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