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精选8篇)
1.淮安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篇一
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等卫生害虫和鼠类。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遵循预防为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爱卫会工作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由省爱卫会制定、调整并公布。
病媒生物密度,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区域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爱卫会工作部门。
第七条 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消杀设施不完备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第十条 单位和居(村)民必须参加所在区域统一组织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消杀活动所需的药物、器械、由当地爱卫会提供,发生的费用除城市公共区域(含居民公用楼道、院落)和村民住宅、院落,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外,其他区域由受益者承担。具体承担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爱卫会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城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无力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进行消杀。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十二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和库房;
(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经爱卫会工作部门考核合格;
(五)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县爱卫会工作部门审核批准。爱卫会工作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生产单位生产的消杀药物,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毒性鉴定。
第十五条 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其包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内必须附有与其产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外包装上必须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产品一致的安全标签。
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批准文号;
(二)产品名称、登记证号和批号;
(三)含量、重量、性能、毒性和有效成份;
(四)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
第十六条 爱卫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检查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
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拒不参加病媒统一消杀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爱卫会工作部门批准,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原批准。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生产、经营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消杀药物,消杀药物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经工商注册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致使疫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审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时,弄虚作假的;
(四)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工商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消杀药物生产、经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活动,而不予取缔的;
(五)发现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器械,谋取私利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
2.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篇二
爱国卫生工作机构负责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无偿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内居民和单位定期开展消杀活动,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将本辖区内病媒生物侵害情况向旗县区爱国卫生工作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食品生产及经营单位、机场、车站、宾馆、网吧、娱乐场所、废品收购站、公共厕所、垃圾场站、建筑工地、地下管网(井)、河道等容易孳生或者栖息病媒生物的场所,其环境卫生负责人应当按照当地爱国卫生工作机构的要求,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病媒生物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备案。市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名单。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病媒生物预防药品、器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生产、配制、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杀虫药剂和急性剧毒灭鼠药剂。
3.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蟑螂等。
第三条 本团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原则;
(四)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原则;
(五)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五条 病媒生物防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消除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第六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七团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抗药性测定、密度监测、消杀药械应用效果评估和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并及时将辖区的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等情况和相关疫情通报同级爱卫办。
社区和连队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第七条 各社区和连队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年终中考核,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团财政列支。社区、连队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第八条 爱卫会应当制定辖区病媒生物防制规划和计划,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活动,加强检查、监督,并做好工作总结。
第九条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把爱国卫生事业中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财务科应做好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的保障工作,为病媒生物防制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
(三)疾控中心负责开展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爱卫办负责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公共广场和绿化带等团场公共区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物业负责垃圾运输工具、容器及公厕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社区负责城市主次干道、街巷、桥梁、公园、公共广场和绿化带等团场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环境治理工作;
(五)农业科负责组织农田灭鼠工作;
(六)七团中学负责各类学校卫生设施的完善、开设“四害”防制知识课和组织学生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七)工商建商科负责监督完善集贸市场、集市摊点场所病媒生物防制设施;
(八)宣传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和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
(九)疾控中心负责饮用水源的监测和保护,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十)水管所负责农村人、畜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工作;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部门控制地方病、寄生虫病的传播。
第十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工责任制。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办公、经营场所,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
(二)团场的街道由所在社区负责;
(三)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社区负责;
(四)建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在建工地由承建单位负责,建设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七团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五)责任不明确的区域,由爱卫办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第十一条 爱卫会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等活动,每年统一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不少于2次。
第十二条 宾馆、饭店、食品加工、食堂、集贸市场、医院、学校、建筑工地等场所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重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和兵团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同时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对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
(二)采取各种防鼠、灭鼠措施,用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办法消灭老鼠;
(三)妥善处理垃圾,严禁随地倾倒、堆放,垃圾盛装容器应加盖,日产日清;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办法消灭成蝇;
(四)整治各自责任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办法消灭幼虫和成蚊,防止水体和积水中孳生蚊幼和蛹;
(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蟑螂栖息场所,积极采取各种方法杀灭蟑螂;
(六)宾馆、饮食以及食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置合格的防鼠、防蝇和防蚊设施;
(七)养殖场、饲养场、市场三鸟档等应当采取环境综合治理措施,及时清理禽畜粪便等有机废料,经常冲洗场所,定期进行药物喷洒,不孳生病媒生物,不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四条 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械。严禁生产、配制、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和伪劣的灭鼠和卫生杀虫药物。
第十六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予公示。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每年提供服务的对象、工作方案、消杀情况和药械进销、使用情况书面报爱卫办备案。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提供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的机构应当确保病媒生物防制质量。
第十九条 爱卫办聘任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监督员应当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担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依据本办法对辖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知识,指导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社区和爱卫会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由爱卫办聘任,并报师爱卫办备案。检查员职责如下:
(一)在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指导下,检查、督促本辖区单位、住户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协助监督员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
第二十一条 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4.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篇四
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确保我市主要病媒生物蚊、蝇、鼠、蟑螂虫害密度符合《国家病媒生物控制水平标准》要求,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流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长效化管理、可持续性发展,结合我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组织、分级管理、部门协调、专群结合、全民参与、科学治理、标本兼治、长效管理”的工作方针,按照“专业防治和群众防治相结合、常年防治与集中防治相结合、环境综合防治与化学药物防治相结合”的工作思路,以《国家病媒生物控制水平》为标准,以提升市民健康生活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全面控制蚊、蝇、鼠、蟑螂等主要虫害密度,构建病媒生物防制长效管理机制,坚持不懈地开展病媒生物防制,为建设经济发达、城市繁荣、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健康美丽曲阜服务。
二、工作标准
巩固病媒生物防制达标成果,始终把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无病媒生物传播的传染病发生、流行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体健康得到保障。通过持续有效的治理与控制,确保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率95%以上,治理合格率90%以上;病媒生物防护设施合格率95%以上;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GB/T 27770-2011规定的C级以上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构建长效管理平台。病媒生物防制必须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的工作原则,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既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有利于工作开展的组织管理运行机制,保证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单位内部建设,完善工作网络体系。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市、镇、办事处、社区(村)委会和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病媒生物防制专人负责制,完善工作网络体系,层层签订工作任务。制定病媒生物防制计划,建立严格的管理、检查、监督考核制度,防制工作做到有经费、有设备、有措施、有检查、有记录,各项档案资料管理规范,保存完整。
(三)广泛发动,深入宣传,提高全民积极参与意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是一门社会性较强的工作,只有广泛宣传,普及科学知识,扩大社会影响,依靠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才能把这项工作做的更深入、更扎实。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多形式,广泛宣传蚊、蝇、鼠、蟑螂的危害、防制方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人人动手,全民参与的防制格局。
(四)创新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夯实病媒生物防制基础。建立病媒生物防制技术专业指导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原则,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监督考核、技术培训、现场指导、密度监测和效果评价;成立病媒生物专业防制队伍,定期开展城区公共地带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处理病媒生物突发事件,协助相关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五)排查孳生场所,完善防护设施,实施动态监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摸底调查,确保病媒生物孳生地处理率达到95%以上,治理合格率达到90%以上。对各类孳生场所要建档立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完善市政公共设施,全面推进灭蝇灯、防蚊闸、毒饵站、防鼠网等病媒生物防护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积极探索绿色环保的预防控制措施,巩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成效。
(六)规范防制药物管理,科学安全用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病媒生物防制应使用高效、低毒的药物,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急性杀虫、灭鼠或其它违禁药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及器械。真正做到正确选择卫生杀虫剂,合理使用卫生杀虫剂,安全管理卫生杀虫剂,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七)实施动态监管,启动问责机制,形成长效管理强劲动力。市政府相关部门将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病媒生物控制水平》、《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曲阜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督导检查,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政绩考核主要工作内容之一,不断完善病媒生物管理工作体制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逐步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真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
一、组织机构建设
二、宣传发动
三、专业机构
四、药物使用与管理
五、孳生地管理
5.淮安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篇五
宁政办〔2009〕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爱卫办和市政府法制办起草的《西宁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十三日
西宁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暂行办法
市爱卫办 市政府法制办
(2009年2月)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鼠类和蚊、蝇、蟑螂等有害生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
(四)治本为主、标本兼治;
(五)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为主,药械控制为辅。
第五条 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考核、协调工作。
市、区(县)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大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动员群众参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工作。
第七条 医院、宾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完善防鼠、防蝇设施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消杀措施不落实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第十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分工责任制。
(一)公共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窨井、下水道、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公用垃圾桶(箱)、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和场所由市政、园林、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
(二)城市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厂、河道等属于水务部门管理的区域由水务部门负责;
(三)城镇居民区及居民区附设的垃圾房(桶、箱)、蓄粪池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四)农村垃圾房(桶、箱)、蓄粪池、水塘、沟渠以及农村生产用有机垃圾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六)拆迁、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单位内部和居民住宅由单位和居民负责;
(八)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负责。
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单位由当地爱卫会或者其共同的上一级爱卫会确定。
第十一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全方位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二)环境防治。充分发动群众,搞好室内外卫生,彻底清除垃圾、积水,填平坑洼,治理四害孳生场所。清除鼠洞、鼠咬痕、鼠粪等鼠迹,粮油、食品、饮食服务、公共场所等特殊行业要完善防制四害的设施。
(三)物理防治。可用鼠笼、鼠夹等器械以及粘、诱、捕、打、烫等方法捕杀病媒生物。
(四)化学防治。用国家规定的杀虫(灭鼠)药剂通过滞留、喷洒等方式杀灭病媒生物;集中化学防制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购置药饵、统一投药时间,保证投药的饱和率、覆盖率、到位率,并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单位及居民应当根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技术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密度指标值控制在国家相关标准以内。
(一)灭鼠标准1、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2、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平方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标准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3、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三)灭蝇标准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他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螂标准
1、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2、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3、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三条 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单位和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十四条 单位、居民户可以根据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技术要求自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病媒生物消杀,也可以委托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具体实施。重点单位、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由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实行专业防治。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十五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
(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经爱卫会考核;
(五)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机构须经市爱卫办审核备案,并接受所在服务地爱卫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及防制效果监测评估。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必须保证质量合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禁止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以及没有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厂名、厂址等标识的灭杀药械。
第十八条 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城市由市、区(县)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市、区(县)农业部门负责,杀鼠剂经营必须先取得经营资格核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爱卫会和农业部门应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
第十九条 市、区(县)爱卫办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爱卫会按照灭鼠、灭蚊、灭蝇、灭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对区(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每一年组织1?2次达标考核或者评估。
市、区(县)爱卫会应当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机构及其爱国卫生督查员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未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的单位、居民,由市、区(县)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仍不改正的,市、区(县)爱卫办可以指定具备资质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代为实施消杀灭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该单位、居民承担。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未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对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不具备基本工作条件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擅自提供有偿服务的,由市、区(县)爱卫办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病媒生物防制使用禁用药物的,由市、区(县)爱卫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其非法物品,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市、区(县)爱卫办做好督办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爱卫办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致使四害密度严重超标或者致使疫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审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时弄虚作假的;
(四)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工商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消杀药物生产、经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活动,而不予取缔的;
(五)发现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器械牟取私利的;
(七)其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6.病媒生物防治资料 篇六
蚊虫防治
㈠ 蚊虫的危害
1.传病:蚊虫可传播多种疾病,如中华按蚊传播疟疾,三带喙库蚊、淡色库蚊传播乙脑,埃及伊蚊、白纹伊蚊传播登革热,嗜人按蚊传播丝虫病,对人类危害极大。
2.骚扰:蚊虫夜间吸血,影响睡眼妨碍人们的休息;蚊虫白天吸血干扰正常工作;在旅游景点可影响游人的兴趣。因此,城市灭蚊不仅是保护居民健康的需要,也是提高投资环境质量的需要,具有间接经济效益。㈡蚊虫种类各多少
据调查,目前世界上已知蚊虫约3000种,我国报导有300多种,淮安地区有10多种,其中,淡色库蚊、三带喙库蚊、白纹伊蚊、中华按蚊等是淮安地区的优势蚊种。㈢蚊虫从哪里来
1.积水生蚊:蚊虫与积水密切相关,有水则有蚊,无水则无蚊。2.什么叫蚊虫孳生地?
蚊虫的孳生地就是有积水的地方,可分两大类:一类是自然积水,如沟渠、河流、池塘等;另一类是非自然积水,如缸、罐、桶、盒、盆等容器、防空洞、洼地、暖气地沟积水等。
3.淮安地区四种蚊的孳生地:蚊虫虽然都生活在水中,但不同蚊种孳生类型亦不相同。① 淡色库蚊
A. 污水型:沙井、污水坑、旱厕积水等。B. 清水型:地下室积水、喷水池、缸、盆、灌、桶等。家庭中 易拉灌、浇花水、浇水壶、盆景、花瓶、冰箱的接水盘等。② 白纹伊蚊
孳生在人为小型积水中、特别是容器积水,如废旧轮胎、缸、盆、罐、桶、易拉罐、塑料盒、大型机械设备凹槽等积水。
其孳生特点:所产的卵可分批孵化,这是白纹伊蚊对小容器积水经常干枯的一种反应。滞育卵可在再次或几次重新积水时孵化幼虫,以保证其繁衍。③ 三带喙库蚊 ④ 中华按蚊 ㈣蚊虫的生活史
蚊虫的一生属于完全变态。生活史中有卵、幼虫、蛹、成虫四个阶段。当温度在25℃左右,完成一个生活周期约需14天,而卵、幼虫、蛹在水中发育则需11-12天。
提示:蚊虫一生四个时期,而有三个时期在水中,生活在水中是它的薄弱环节,也是我们防制蚊虫的最佳时机,所以清除孳生地是治本措施,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㈤蚊虫的栖息习性
蚊虫活动后,必须寻找栖息场所,吸血后更是如此。蚊虫喜欢在阴暗清凉、潮湿、避风的地方,如防空洞、地下室、人的居室、贮藏室、草丛等处。了解蚊虫的栖息习性,是有效控制和杀灭蚊虫的必要条件。㈥蚊虫吸血习性 1.蚊虫都能吸血吗? 一般说:雄蚊不吸血,只有雌蚊吸血,这是由于蚊虫性生理的不同需要。雌蚊路遥知马力不是为了维持生命,而是繁衍后代的需要(吸血→发育卵巢→产卵→再吸血,繁衍后代)。雄蚊主要以花蜜、植物液汁等为食。2.不同蚊种的路遥知马力习性
不同的蚊种有不同的吸血习性。有专吸人血的蚊种如白纹伊蚊,骚扰库蚊;有专吸畜血的蚊种如刺扰伊蚊;有兼吸人、畜血的蚊种如中华按蚊、淡色库蚊。3淮安市地区主要蚊种的吸血习性
① 淡色库蚊:吸人血为主,兼吸家畜、家禽血,夜间吸血。
② 白纹伊蚊:专吸人血为主,攻击性强,白天吸血,凶猛吸血,多次吸血,被称为吸血魔王。由于多次吸血,增加了传病的机会。③ 中华按蚊: ④ 三带喙库蚊 ㈦蚊虫季节分布
一年之中,蚊虫发生和活动有一定季节性,数量亦随季节而变化,受当年降水量和雨季出现时间的影响。
1.淡色库蚊:成蚊4月份出现,8-9月高峰,10月以后逐渐消失,进入越冬期。2.白纹伊蚊:成蚊5月出现,8-9月高峰,10下旬消失。㈧蚊虫能越冬
寒冷季节雌蚊进入滞育状态,此时卵巢停止发育,吸血变为脂肪贮存起来,供越冬维持生命。
1.淡色库蚊是以成蚊越冬,喜隐匿于防空洞、花房、地下室、空房等温暖、潮湿、空气不大流通的地方,不动不食,新陈代谢降至最低程度,待次年春暖时飞出吸血主卵。越冬的雌蚊数量少,停留地点集中,冬季如能采取灭蚊措施,可收到较理想的效果。
2白纹伊蚊的滞育卵越冬 ㈨蚊虫如何防制
1.防制原则:必须坚持发动群众,以环境整治为主的综合防制措施。其中,改造环境是最根本性措施。
2.灭蚊何时最佳,灭蚊应与蚊虫生态习性结合起来,抓住蚊虫发生最薄弱环节歼灭蚊虫。
A. 清除各种容器和小型积水 B. 杀灭越冬蚊 3.主要蚊种防制方法
白纹伊蚊防制:针对其孳生习性特点
A. 加强废旧轮胎管理→无水室内保存或无水室外苫盖保存。B. 清除小型积水,特别是容器积水→翻盆倒罐。C. 浇花用水、消火桶→加盖或纱网。
D. 对成蚊较多的轮胎堆放处、废品收购点、卫生陶瓷堆,孳生地周围的空房间、草丛等处,用拟除虫菊酯或残杀威做滞留喷洒,必要时也可用敌敌畏速杀。E. 旅游景点防堤用轮胎底部都打眼防积水,清除船舱内积水。淡色库蚊防制
A. 环境治理:是治本措施,环境改造:填平洼地、地面硬化。环境处理:疏通沟渠变静水为活水,翻盆倒罐清除小型积水。
B. 化学防制:幼虫:对不能排除的大中型水体,如污水沟、河沟、建筑工地积水等,用残效期长的有机磷喷洒,亦可用缓释剂等。成蚊:用5%杀飞克乳剂1:100配制或10%杀飞克可湿性粉剂(20克+水5升)做室内滞留喷洒,或浸泡蚊账或涂刷纱窗。C. 生物防制:养鱼灭蚊幼虫。㈩居民防蚊叮咬秘诀
1.家庭防蚊叮咬方法主要有:清除家庭中不同类型积水,一时不能清除的可放入少许食盐。
2.安装好纱门、纱窗。
3.在纱门、纱窗上涂杀飞克等药物。
4.使用蚊香、驱蚊剂、电蚊拍、喷射剂、蚊帐。其中,驱蚊剂又是外出旅游的防蚊佳品,如市售的蚊不叮。
(十一)行业单位防蚊灭蚊检查要点
1.查找积水场所:如宾馆、饭店、大的事业单位的地下室;桑拿和游泳馆的泵房;中小型餐饮业,小单位食堂的缸、罐、桶、盆等积水中蚊孳生状况。2.成蚊检查:餐饮服务行业的包间、职工宿舍、库房等是否有成蚊栖息,记录房间和蚊虫数量。
3.灭蚊措施:有无灭蚊灯、灭蚊拍、喷射剂等灭蚊工具和药物。4.防蚊措施:有无合格的纱门、纱窗。小常识
研究发现蚊子有趋食性 饮酒后易受叮咬
炎炎夏日,蚊虫扰人。但在同一环境中,有些人很受蚊子的“青睐”,可对有些人,蚊子都“退避三舍”。研究发现蚊子的确有“趋食性”。一般来说,下面七种人会令蚊子“情有独钟”: 一是汗腺发达、体温较高的人。出汗后,人体血液中的酸性增强,所排出的汗液使得体表乳酸值较高,对蚊子具有“吸引力”。此外,蚊子的触角对温度十分敏感,只要有一点温差变化便能立即察觉。所以流汗的人肌体散热快,对蚊子有“吸引力”。
二是劳累或呼吸频率较快的人。在从事运动或体力劳动后,人体呼吸加快,有些人肺活量较大,呼出的二氧化碳相对较多。二氧化碳在头上约1米左右的地方形成一股潮湿温暖的气流。
三是喜欢穿深色衣服的人。蚊子具有趋暗的习性,黑色衣服是蚊子进攻的首选对象,其次是蓝、红、绿等。同理,蚊子也爱叮肤色较黑或肤色发红的人。四是新陈代谢快的人,因此,小孩易遭蚊叮,老人则相反。
五是化过妆的人。气味对蚊子具有诱惑力。研究发现,多种发胶、护手霜、洗面奶等化妆品,都对蚊子有着非同寻常的诱惑力。当然,也有一些气味会使蚊子退避三舍,包括月桂叶、柠檬草油、香茅、大蒜等。
六是孕妇。有研究显示,孕妇遭蚊子叮咬的机会比其他女性高出一倍。七是饮酒的人。人们在饮酒、吃了牛羊肉或服用了降压药之后,也会易受蚊子叮咬。
人被蚊子咬的地方为什么会起包
被蚊子“咬”的不愉快事,事实上应该说被蚊子“刺”到了。蚊子无法张口,所以不会在皮肤上咬一口,它其实是用针状样的口器刺进人的皮肤吸血。这些短针样口器吸人血的功用就像抽血用的针一样,蚊子还会放出含有抗凝血剂的唾液来防止血液凝结,这样它就能够安稳地大快朵颐一番。当蚊子吃饱喝足、飘然离去时,留下的就是一个痒痒的肿包。但是,痒的感觉并不是因为短针或唾液里的化学物质而引起的。我们会觉得痒,是因为体内的免疫系统在这时释出一种称为组织胺的蛋白质,用以对抗外来物质,而这个免疫反应引发了叮咬部位的过敏反应,当血液流向叮咬处以加速组织复原时,组织胺会造成叮咬处周围组织的肿胀,此种过敏反应的强度因人而异,有的人对蚊子咬的过敏反应较严重。
只有雌蚊才会叮咬哺乳动物,因为它们每隔三、四天得吸一次血,以取得制造卵子所需的蛋白质;而雄蚊则主要摄食花蜜,雌蚊利用动物的体热和生理电波变化来搜寻目标,这可能就是为什么人的脚踝和足部较常被蚊子叮的原因,因为这些部位的血管比较接近体表面,所以释出的体热较多。
被蚊子叮后,切忌乱抓乱挠,否则容易造成细菌感染。建议采取以下方法止痒: 1.一般人被蚊子叮咬后,都会出现红肿、痒、痛等症状,这时可用碱性物质进行缓解,比如,可用氨水止痒,也可将香皂蘸水在红肿处涂抹,这样在数分钟内止痒。
2.如果叮咬处很痒,可先用手指弹一弹,再涂上花露水、风油精等。3.用盐水涂抹或冲泡痒处,这样能使肿块软化,还可以有效止痒。
4.可用芦荟叶中的汁液止痒。被蚊子叮咬后红肿奇痒时,可切一小片芦荟叶,洗干净后掰开,在红肿处涂擦几下,就能消肿止痒。
7.病媒生物防治方案 篇七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成立病媒生物防制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严格按“五统一”(即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统一药物、统一方法、统一检查验收)、“四不漏”(即不漏一个单位、不漏一户人家、不漏一间房屋、不漏一处环境)的要求进行,并纳入20创国卫工作目标考核。
(一)县爱卫办负责全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宣传发动,并组织开展全县范围内春秋两季灭鼠活动,具体督导和协调PCO公司对县城地区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做好国卫初检、国卫暗访和考核评估迎检工作。
(二)县目督办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督查、考核和通报。
(三)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宣传报道。
(四)县疾控中心负责全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做好全县春秋季和PCO公司每轮消杀灭前、灭后“四害”密度调查工作,及时向县爱卫办上报监测结果,并参与督查和考评工作。
(五)县工商局负责城区各农贸市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促市场内副食品店、熟食摊点各经营业主完善防鼠、防蝇设施。
(六)县教育局负责各乡镇中小学校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促各学校学生食堂完善防鼠、防蝇设施。
(七)县卫生执法大队负责城区旅馆(商务宾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茶房等“五小”行业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促各经营业主完善防鼠、防蝇设施。
(八)县园林局负责城区各绿化地段、公园、广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对有鼠洞的地面进行硬化。
(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区各建筑工地、城区街道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对公共区域下水道暗沟进出口安装挡鼠网;城市排水管网雨(污)水井和沉沙进出水口安装防蚊闸。
(十)县环卫局负责城区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两溪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对两溪管网安装挡鼠网、防蚊闸。
8.淮安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篇八
标准和方法
一、现场密度评估方法和标准
(一)现场病媒生物密度水平级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病媒生物密度密度控制水平—鼠类、蚊虫、蝇类、蜚蠊标准》相关项目判断。现场密度应达到C级(含C级)以上水平。
(二)现场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鼠类、蚊虫、蝇类、蜚蠊标准》相关方法操作。
1、检查外环境鼠密度:按路径指数法。活鼠、鼠尸、鼠爪印、鼠粪、鼠咬痕、鼠洞、鼠道等均为鼠迹,检查人员携带计步器,沿河湖两岸、公共绿地、建筑物外围行走,记录发现鼠迹的处数及行走距离。计算路径指数。
路径指数=阳性数(处)/检查公里数(km)
2、检查蚊密度:(1)阳性小积水
阳性率(%)=有幼虫或蛹孳生地数(处)/检查孳生地数(处)×100%
4、检查外环境蜚蠊密度
一般只检查室内,如检查室外,可检查化粪池、下水道沙井口,检查成若虫、卵鞘等,按一个化粪池或沙井口当1标准间计。
检查人员用手电筒照明,检查并记录每个场所3min内观察到的活蟑螂种类、数量。活蟑螂卵鞘数量。分别计算蟑螂、卵鞘阳性率。
蟑螂阳性率(%)=阳性处数/检查间数×100% 卵鞘查获率(%)=阳性处数/检查间数×100%
二、对承包PCO机构本项目专业管理资料的评价 对承包PCO机构本承包项目专业管理资料质量水平评价目的,在于提高PCO机构的专业技术管理水平,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希望有关PCO机构通过协会专家的评价后,逐步达到良好等级及其以上水平。
以下将承包PCO机构相关专业管理水平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规范4个等级评定。
(一)优秀:
1、针对服务合同有专业、实用性较强,含本底调查情况(初次服务)、施工时间安排、孳生地处理方法、用药名称、用药数
4、定期密度监测资料个别项目有不规范、不专业、不完善的地方。
(三)一般:
1、施工方案项目缺项50%(含50%)以下,已有项目内容出现不专业、不实用的内容。
2、所查实施防制工程过程、药物的管理和使用过程、器械的管理和使用过程各个环节(流程)的操作规程50%以上(含50%)规范、实用,缺项或缺种类占应有资料50%以下(含50%)。
3、记载防制工程中使用药物的品名、浓度、用药地点、用药点面积(长度)、数量(剂量)、投药时间、经办人等信息的现场施工记录资料50%以上(含50%)规范、真实,缺项或缺种类占应有资料50%以下(含50%)。
4、定期密度监测资料多个项目出现不规范、不专业、不完善的地方。
(四)不规范:
1、施工方案项目缺项50%以上(不含50%),50%以上(不含50%)项目内容出现不专业、不实用的内容。
【淮安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推荐阅读:
淮安市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红十字会10-07
《热爱淮安 建设淮安》11-23
社区教育志愿服务管理的改进思路――以淮安市S社区为例09-21
淮安市论文评比通知10-14
淮安市永宁小学家庭教育指导中心11-22
淮安资金监管06-12
淮安的发展优势07-13
淮安企业通讯录06-19
《发淮安》原文及赏析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