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拆除的主体(精选5篇)
1.违章建筑拆除的主体 篇一
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xxx城乡优美环境和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意见》(绵府发〔20xx〕27号)、《xx市防治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绵委办发〔20xx〕5号)等规定,现就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包括:
1、擅自占用楼顶平台、退层平台、公共绿地、房屋底层周边空间、停车场地等公共空间搭建的阁楼、阳光房、彩钢棚房、遮蔽式围墙、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及户外广告牌和其他设施。
2、在室内装饰装修时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建筑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的门窗,擅自开挖地下空间建设的地下室、酒窖等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违法建设。
3、擅自修建的永久建设、临时建设和超过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设。
二、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自行纠正;已实施或存在的违法建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清查并拆除,恢复土地或建筑原状。
三、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或拒不自查自纠的,除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外,对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或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和当事人,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通过各级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向相关行政部门、金融机构及征信系统等通报。
四、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办公室:130881123xx;市监察局政纪举报中心:25394xx。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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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章建筑拆除的主体 篇二
2012年年初,有市民向阳江市规划部门举报一违章建筑,规划局判明该违章建筑物处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图内,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因而致函城管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核实,该违章建筑早于2011年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当时已经发出调查通知书和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罚了款,并责令当事人张某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目前该案仍在处理过程中。
争议
本案在调查取证和处理过程中,多次组织案件讨论会,都难以下结论。争议集中在:
1、对违章建筑物进行罚款后,再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未取得规划部门的报建手续即擅自进行施工,整个施工过程属同一违法行为,应视为“一事”。根据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既然已经对张某作出过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就不能再对其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目前持这种观点的占多数。
第二种意见认为,城管执法支队发现张某未取得规划部门的报建手续即擅自进行施工后,曾多次责令其停止施工。但刘某对城管局的责令停止施工通知熟视无睹,继续进行施工。为此城管部门对其作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到相关部门补办手续。这一处罚决定应视为对一个违法行为处罚的终结。而张某缴纳罚款后并没有到相关部门补办手续,反而继续进行建设,应视为违法行为一直继续存在,当然可以采取实施强制拆除。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对张某违法建筑限期自行拆除,具有法律依据。城管支队对其的第一次罚款是对其违建行为的处罚,并不是说,缴纳罚款之后你的建筑就合法了,还必须得去相关部门补办手续。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补办手续,其建筑物的违法事实应该说一直存在。如果说缴完罚款后违法建筑就合法了,这与法相悖,势必造成当事人误以为缴纳了罚款违章建筑就变成合法了,将会出现“以罚代管”的局面,以后难以收拾。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只规定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限期拆除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六类行政处罚措施,限期拆除并没有归为其中之一。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作出的答复中明确提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既然国务院法制办的权威解释认为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也就不存在“一事不再罚”的问题。
2、对违章建筑物进行罚款并责令补办手续是否就是对其进行合法化追认。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违章建筑物进行罚款并责令补办手续就是对其进行合法化追认。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补办了手续才算是对违章建筑物进行合法化追认。
笔者认为,补办手续后的违章建筑可转为合法,没有补办手续就仍然属于违章建筑。众所周知,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但作为该原则的例外,对于部分设计正规、结构合理的违章建筑,只要不影响整体规划,在责令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确认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对于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可以确认其房屋所有权,从而转化为合法的房地产。从行政管理法规来看,违章建筑只要补办相关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即可为合法建筑物,也就是说,违章建筑虽然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不是绝对的。比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就有过类似规定,我认为仍然具有参考意义。
具体到在本案中,虽然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擅自进行房屋施工,而被城管部门进行处罚,但当事人未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规定要求去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其违法建设行为不能以缴纳了罚款而终结。该建筑物也不能以被罚过款而成为合法建筑物,其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对城市规划的影响也同样处于连续状态。如今,根据市规划部门的认定,当事人的违章建筑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对其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于理有据。
合法化追认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该条款显然区分了不同情况,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予以没收和补办手续、并处罚款;
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该建设工程处在正在建设过程之中,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则应当作出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的处理;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虽然“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可作出补办手续,并处罚款的处理。
补办手续,是对违章建筑的事后确认,使之合法化;对经过处罚后可以补办手续的,由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到相关行政部门补办手续。
那么哪些违章建筑可以通过补办手续使之合法化呢?笔者认为,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
违章建筑物的性质转化应当严格遵循一些原则:其一、地域界限。凡影响近期规划或城市开发的重要地段的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一般不能通过事后追认为合法建筑。其他规划开发地区则可以本着节约建筑成本的目的适当放宽处理。其二、影响市政重大项目的,如直接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修缮施工、绿地、环保、防灾和邻里居住条件的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一般不能通过事后追认为合法建筑。其三、从宽处理须有限度。只要违章建筑的房屋建筑正规、结构合理,经过一定的申请审批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之后,可以补办手续,确认当事人的所有权,发给产权证件。从严处理的,坚决不予确认产权,需立即拆除的,应立即拆除;
参考文献:
[1]陈卫庆.违章建筑罚款后还能拆除吗[J].中华建设,2010年08期.
[2]违章建筑不能进行产权登记 补办手续后合法[N].辽沈晚报鞍山版.
http://house.lnd.com.cn/htm/2009-07/16/content_779027.htm
[3]违章建筑谁有权认定.福州晚报.[N] http://www.66163.com/Fujian_w/news/fzen/fzwb/20031223/GB/fzwb^8179^^wba12006.htm
3.拆除违章建筑实施方案 篇三
为规范城市建设秩序,有序推进拆违工作,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县政府专项拆除违章建筑工作部署,决定由城管执法、公安、住建、卫生、规划等部门联合,对城区内违章建筑进行拆除,为确保拆违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指导,认真贯彻县委全会精神,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协调和动员相关单位和部门,把改善城市环境,打击治理违章建筑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实、抓好、抓出成效,集中力量对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区域内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势头,从源头上解决影响城市建设、城市环境的违法违章问题,打造优良的生态环境和宜居环境,为建设“富裕、文明、秀美、和谐”新**做出贡献。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成立违章建筑拆除工。
棚户区、项目建设前期工作顺利实施。
四、违章建筑拆除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下设5个拆违工作组
1、宣传报道组
由宣传部牵头,文广体局、电视台、网宣办、记者站、城管执法局等单位配合。
职责:网络广播电视台、政府网站及时播发我县出台的各项有关拆违工作的通知通告,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在电视台开辟的节目中做专题访谈,政府网站开展在线访谈,做好江畔大屏幕宣传、网络舆情监控工作,明确我县城市规划的重要性,拆违工作的必要性等;在《**新闻》节目和江畔大屏幕播发有关“三清”工作宣传标语、宣传短片、公益广告;新闻媒体重点报道拆违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果,对拆违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和批评。
2、违建鉴定组
由规划办牵头,城管执法局、房产局、国土局、**镇等单位配合。
职责:依法对规划许可、房屋产权、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详细了解当事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建筑地点、时间、面积,有无其他情况进行备注。并逐户制作调查笔录,拍摄房屋照片。调查终结后,公示各违建户的姓名、住址,违建面积,组织召开违建核查认定会,让当事人提供相关建设材料,证明比照航拍图,确保认定结果准确无误。
违建确定后,张贴违建名单,需向当事人告知,其在3日内可向规划部门进行申诉或对其他违建认定有异议进行反映和申辩。
对违建没有异议或者申辩被驳回后,按确认的违建名单进行张贴公告,要求违建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同时,喷涂违建顺序号码,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自行拆除的,向政府报送拟强制拆除申请及名单,政府进行批复并下达违建拆除执法委托书,由县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张贴违建强制拆除公告名单,规划部门在强制拆除现场宣读强制拆除决定书。
3、证据保全组
由司法局牵头,治安二大队、**镇、住建局、电视台、城管执法局等单位配合。
职责:由外及内拍照、摄像、清点物品、测量,确保无死角后再进行物品清点;做好拆违记录,所用公证、签字等表格由司法局负责制定;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影像资料的留存,确保被拆除违章建筑当时情况的第一手证据真实。
4、现场拆除组
由城管执法局牵头,住建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公证处、规划办、**镇、卫生局、电业局、水务局、畜牧局、工商局、文广体局、电视台、信访局、法制办、水务集团等单位配合。职责:接到政府下达的拆除执法委托书后,城管执法局请示县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拆除时间,然后县政府办公室通知拆除违章建筑成员单位和拆除公司按规定时间进入拆除现场,按法律规定和拆除违章建筑现场执行组工作流程严格执行。
5、善后维稳组
4.违章建筑拆除的主体 篇四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临时建筑是指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工棚、料库、围墙、周转房、商业服务网点、广告牌、各类棚亭以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二、城市道路两侧所有的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以及占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消防通道、防护林带、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城市道路、铁路、公路干线两侧控制带、河道两侧通道;占压道路红线、地下管线设施以及影响市容、妨碍交通的各类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均在拆除范围之内。
三、已达到两年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和已确定拆除的违法违章建筑,其所有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拆除期限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有关部门可以强行拆除,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未满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拆除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偿。
五、已确定拆除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工商、公安、文化、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职能部门不得给其生产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提前收取任何费用。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再给其供水、供电、供气。
六、各区人民政府、城管、城建、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对循私舞弊、以权谋私、管理不力、严重失职的,要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对干扰和破坏拆除工作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八、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煽动群众闹事、谩骂、殴打或以暴力威胁、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违章拆除通知书 篇五
你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限你在 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将进行强制拆除。
收件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通告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归档。
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 :
你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限你在 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将进行强制拆除。
收件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通告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归档。篇二: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 2014 第 号 : 经查,你户(单位)于年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 地段,进行 的行为,其东西 米,南北 米建筑物未办理任何手续,属违法违章建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 自行拆除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你户的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签收人:
(公章)
年 月 日
本通告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归档。2014 第 号 : 经查,你户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 峡江路地段,进行房屋建筑物的行为,其东西 米,南北 米建筑物未办理任何手续,属违法违章建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限你于 日内自行拆除,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你户的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户自行负责。签收人:
送达人:
(公章)
年 月 日
本通告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归档。篇三: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
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 :
你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限你在 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将进行强制拆除。收件人签字:
年 月 日 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 : 你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限你在 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将进行强制拆除。收件人签字:
年 月 日篇四: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经查:你户未经批准,在207国道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20米)内,擅自搭建棚子个,门面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之规定,该建筑属违法建筑。
限你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定,凡在限期内按要求拆除到位的户,根据棚子质量和拆除工作量大小,发放适当拆除工资,分为三档:其中一档(a类)600元/间,二档(b类)400元/间,三档(c类)200元/间,经实地核查,你户棚子属于类,如在限期内按要求拆除到位,将给予你户 元的拆除费用。
若逾期不自拆到位的,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将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你户上述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不发放任何拆除工资并承担相关拆除费用,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阻挠施工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严塘镇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 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在场见证人: 见证日期:
送达人: 送达日期:篇五: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 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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