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改革阶段小结(10篇)
1.产权制度改革阶段小结 篇一
蔡家塬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第一阶段工作小结
为深入贯彻执行星火乡政府关于做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指示精神和星火乡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做强林改工作的会议精神,我村在乡党委、政府和乡林改办的关心指导下,较好地完成了林改第一阶段工作任务。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村林改工作领导小组
自参加星火乡林改工作启动大会后,我村党支部及时召开了林改工作专题会议,成立了以村党支部书记张爱虎为组长、村委会主任郭虎义为副组长的蔡家塬村林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含村文书张拴俊、村计生副主任王永科、社长郭永寿、郭得灵、妇女主任乔惠灵5人。
二、注重培训学习,启动林改工作
积极参加乡林改办举办的林权改革工作培训会,并及时召开我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启动、培训大会,村领导班子及各社社长参加了会议,会议邀请了乡林业站站长白三才同志现场培训指导,并安排部署了第一阶段林改工作。会议取得了宣传鼓励、培训提高的效果。
三、宣传培训
⑴制作林权改革内容的横幅2条,固定性标语5条; ⑵召开全村动员大会,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
⑶建办板报5期,发放关于林权制度改革的宣传资料300份。
四、调查摸底
⑴调查摸清全村的户数、人口并与农户签字确认。⑵做好《农村社会经济状况统计表》的数字准确性。⑶做好集体林地现状调查摸底。⑷对集体林地现状调查摸底进行汇总。
五、制定方案。
为了充分调动群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全村林业稳妥发展,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村实际,制定了林改分配方案。
六、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在下一步的林改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顺利进入第二阶段即勘界确权阶段做好准备,使我村林改工作再上新水平。
蔡家塬村 2010年1月29日
2.产权制度改革阶段小结 篇二
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再次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即打破城乡土地的“二元化”,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城乡土地权能的一致与否,是决定城乡土地市场统一或割裂的基础力量。[1]目前,我国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因其产权主体的不同而导致权能存在较大差异,这不仅是导致土地征用市场国家垄断、农村隐性土地市场大行其道、城乡土地市场割裂等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的根本原因,也是始终无法出台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样适用的转让程序、定价方式等规定的关键所在。只有当赋予农民集体完整的土地产权之后,才有可能打破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行政垄断,使集体土地合法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杨贵青(2015)、刘连泰(2015)等学者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承载了太多的社会义务,应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相应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黄宝连(2012)、李明华(2015)、何传新(2016)等学者认为,土地制度改革是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实现的。施建刚(2012)、李景刚(2011)等学者则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选择进行了分析。张晓云(2012)等学者认为应赋予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继承的权能。袁震(2012)等学者认为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现状存在诸多不足,应在总结各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学者对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发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径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明确农民的土地权利,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2,3,4,5,6,7,8,9,10]在此思路下,本文选取浙江省、河北省及广东省三个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状况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省份,比较其相邻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的价格差异。
2 不同产权建设用地价格对比
有学者指出,产权因素和区位因素是造成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价格差异的主要影响因素。[11]为了清晰地比较产权差异所造成的集体与国有土地价格差异,排除区位因素造成的影响,本文以浙江省、河北省、广东省为例,分别代表未进行试点地区、近年进行试点地区以及早期即进行集体土地流转且相关制度较完善的地区,选取相邻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交易价格进行对比。其结果如图1、图2、图3所示。
资料来源:中国土地市场网、中国土地动态监测系统。
由图1、图2、图3可知,在尽可能排除区位影响,只考虑产权因素影响的前提下,浙江省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价格明显高于集体土地,浙江省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价格差异最大,广东省两种产权土地价格变化总体一致。究其原因,本文认为由于浙江省尚未出台任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地方规定,导致其两种产权的土地处于两个市场之中,集体土地灰色市场大行其道,土地价格不能正确反映其价值;此外,不允许集体土地入市流转又会减少建设用地的供应量,从而导致国有土地价格升高。由图1可看出,浙江省国有土地价格明显高于其他两省。《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三条指出,“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除一句“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并未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做出相应规定。所有权制度是产权制度的核心,只有在所有权明确的前提下规范其使用权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河北省两种产权土地价格仍存在较大差距。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创新上,广东省一直走在我国前列,早在2005年即出台《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虽然此办法同河北省一样仅针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广东省的流转模式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土地、统一规划并出租给企业使用,集体成员直接享有股份分红权,避免了国家征地。这就赋予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对等的所有权,因此如图3所示,广东省不同的产权的土地价格及其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通过以上对比,本文认为,作为我国集体土地入市、构建城乡统一土地市场最大障碍的产权制度,应在所有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完善使用权制度。鉴于此,下文将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提出改革的思路。
3 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不明确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残缺。
3.1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3.1.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一直以来都是影响集体土地入市流转的制度缺陷之一。由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以及《民法通则》等可知“农民集体”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其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形式分为三类,分别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学界对此普遍质疑,我国在立法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界定不清晰,这三种主体均是松散的农民群体,虽然在法律上被授予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资格,但是并不具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本文认为,这种质疑既有其合理之处,又不完全准确。其合理之处在于,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已名存实亡,不再具备实际经营管理土地所有权的能力。其不准确之处在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并非在法律层面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表述不够明确,相反地,与城市土地的“全民所有”“国家所有”相比,农村的集体所有权应该说是更为明确具体的,即三类农民集体。这种集体所有权是具有实质内容的,其用途是由符合法律条件的全体村民集体决定。[12]但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却并未出现主体虚位、易位等现象。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国家虽是城市土地的所有者,但是城市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由国务院代表行使,在实践中由各级政府行使。集体组织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享有明确的所有权,国家与集体之间的产权界定是明确的;但就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农民集体”本身,以及集体组织内部关系而言,却是模糊的,本文认为这是造成农村土地所有权模糊的根本原因。
一方面,在“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农民集体”中,“乡(镇)农民集体”缺乏存在的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学界已普遍认为乡(镇)农民集体已不宜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相较之下,“村内农民集体”即村民小组虽占有农村集体中大部分土地但其数量繁多,每个村民小组分摊到的土地非常有限,若以村民小组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会导致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成本的上升以及因土地资源不均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均。“村农民集体”虽同“村内农民集体”一样面临着组织不健全、所有权被弱化等问题,但多年来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建设为其提供了丰富的自治经验和浓郁的民主氛围;此外,统一规划、规模经营也有利于土地用途管制以及降低土地的成本。因此,本文认为应将村级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7]
另一方面,集体组织成员与集体之间关系不明确,要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模糊的现状,就必须重新界定集体组织的内部结构。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新思路。笔者认为,“确权确股不确地”可作为重新界定集体组织成员与集体之间关系的突破口,即集体土地每户都享有一定份额的所有权,但是这种权利不对应具体的土地,而是一种近似股份制的稳定的内部结构。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由于人口流动、土地征收征用、自然灾害、婚姻变化等原因,不得不随时对土地承包权进行适当的调整,而这种调整必然会影响土地承包的稳定性从而降低土地的利用效率。但若是不进行调整,则可能导致部分农户土地大幅减少或丧失,从而失去生活保障。[13]这种“确权确股不确地”的集体组织内部结构克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调整与不调整间进退维谷的困境。同时,对集体建设用地而言,也为其入市流转后的收益分配奠定了基础。
3.1.2 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不明确
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不明确,即哪些集体土地能够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是不清晰、具有争议的。集体土地从状态上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存量建设用地;另一类为规划集体建设用地。前者包括乡镇(村)企业用地、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后者包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通过转用审批后的建设用地,以及尚未开发利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废弃的乡村公益设施用地,以及存量建设用地中的倒闭破产或搬迁的乡镇村企业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建设用地一级市场。而对于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中的宅基地和规划集体建设用地,其能否直接入市还存在较大争议。[14]
目前看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限制宅基地的流转,认为农民无偿获得的宅基地是城市居民无权获得的社会福利,其流转不利于耕地的保护,甚至可能会导致农民居无定所、生活难以保障。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首先,禁止宅基地的流转相当于禁止建于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流转,损害了农民的财产权;其次,耕地保护绝不是通过禁止宅基地入市达成的,而应通过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和控制宅基地超标等行政和法律手段;最后,农民也是理性的经纪人,对于如何处分自己的财产有充分的判断能力。此外,仅允许宅基地在集体成员内部流转,不仅无法体现房屋的实际价值,也不利于形成统一有效的市场。
规划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即将未利用地和农用地不经政府征收而直接转变其用途为建设用地。反对者认为允许农用地直接入市将会导致耕地的大量减少,笔者持反对意见。允许农用地直接入市转为建设用地,不仅要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农用地转用指标控制制度,而且要通过政府严格的审批,政府由征地主体转变为土地管理者,这种角色转变能使其更好地行使监督权,比现行的征地制度更有利于耕地的保护。因此,也应将规划建设用地纳入到交易客体中来。
3.1.3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残缺
在同一社会制度下,不同土地所有权应拥有对等的权能,可在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严重失衡。一方面,集体土地的数量、用途和流转,均受到严格的限制,如严禁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等;而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却未做出相应的限制。另一方面,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制度实际上剥夺了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处分权。农民集体仅仅是集体土地名义上的所有者,国家才是实际上掌握其最终支配权的主体。可见,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残缺的产权。这种所有权的残缺必然促使集体土地使用权权能的不完整。
3.2 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
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不仅指土地所有权的完全实现,更多的是要丰富和完善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他项权利,尤其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利用制度,不管是国有土地流转,还是集体土地入市,均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流转其使用权。
本文根据《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以城市土地出让权为参照,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权能进行比较分析,整理得下表。需要指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但因在《物权法》中对宅基地使用权作了单独的规定,因此在下表中将其单独列出,与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论述。
我们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一致,农业用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非农业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相比,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受的限制要低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体现在前者可依法自愿流转,且承包方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而后者具有严格的流转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对象必须是本集体的成员,且其用途仅限于住宅,使用面积必须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专门标准。除宅基地使用权之外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才能发生流转。尽管如此,两者的权能设置除了在限制程度上有所不同之外几乎是一致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同样是非农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相比大相径庭。可见,我国土地使用权权能是按照土地所有者的“身份”而非土地的用途来设置的。本文认为,应按照土地的用途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的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获得土地收益的权利、出租与转让的权利、抵押的权利以及物上请求权。
4 结论
本文通过对比浙江、河北、广东三省不同产权相邻建设用地流转价格以及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程度,发现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应在所有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完善使用权制度,仅对使用权的流转做出规定效果并不明显。鉴于此,本文认为,首先,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理论上虽是明晰的,但是由于“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农民集体”其自身问题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或易位,为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的现状,可考虑将完善之后的“村农民集体”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唯一的所有权主体,并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为原则重新界定“村农民集体”的内部结构。其次,将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存量建设用地以及规划建设用地均纳入到交易的客体范围,允许其直接入市流转。最后,在同一社会制度之下,残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必将导致使用权的不完整。在此基础上,对比不同产权土地使用权权能,按照土地的用途而非所有者的“身份”来设置土地使用权权能,使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出租、转让、抵押以及物上请求的权利。
摘要:文章对比浙江、河北、广东三省相邻建设用地流转价格以及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程度,认为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应在所有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完善使用权制度,仅对使用权的流转做出规定效果并不明显。鉴于此,在针对我国所有权主体虚位、客体不明确、权能残缺等问题提出改革思路的基础上对比不同产权土地使用权权能,提出应按照土地用途而非所有权主体赋予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的权能。
3.产权制度改革阶段小结 篇三
摘 要: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经历史证明的科学的产权理论,在我国进行国有经济体制改革中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合理界定产权,建立现代企业权制度,实行股权多元化等方面,具有实践价值。
关键词:马克思产权理论;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义
中图分类号:C9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079-02
我国实行国有产权改革,是以不动摇公有制为前提,通过调整公有产权关系来改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而绝非改变生产关系,改变社会主义的性质,不是将“社”变“资”,将“公”变“私”的简单改制。改革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经济学家对于产权问题的讨论曾一度重视西方产权理论,而边缘化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经过多次的探讨和实践,最终发现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才是能够经得起历史与实践检验的科学理论,才是深化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支点。
一、马克思主要产权理论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主义关于产权理论的论述,有如下主要内容。
1.产权的本质
产权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主义认为,产权虽然从现象上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物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在“鲁滨逊”那样的社会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有在人与人相互之间发生关系的社会里才有实际意义。所以,产权实质上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并非像新制度经济学所说的那样,仅仅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而是首先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在生产过程中,围绕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以及产品的分配方式等问题,人与人之间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形成特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即所有制,它是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认为,人们对物的占有具有排他性质,所有占有关系是产权关系的最初表现形态。这种占有关系确定物的归属主体。他指出:“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的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可见,产权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所有权。
2.产权是一组权利
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考察了资本主义以前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三种财产权形态后,提出产权关系的内容是由所有制关系,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来决定。产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是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法定权利,包含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继承权和不可侵犯等一系列权利。其中所有权指财产权利的排他性所有,是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指实际使用财产进行生产活动的权利;支配权指主体对可进行生产活动的客体(财产、资本)具有排他性的支配权;使用权是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由所有人行使或消费产权物资的权能;收益权是对支配的物资享受其利益的索取权;经营权指经营主体掌握对所经营的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继承权是指产权所有人死亡后,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或依其遗嘱制定,将其遗产赠给继承人以外的受赠人,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依法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权利。
3.所有制、所有权及产权的关系
马克思对所有制和所有权的概念没有明确陈述,但是可以从对其经济理论的整体把握上去理解。所有制是经济范畴,是一种经济存在,而且是再生产各个领域中各种物质资料,特别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经济制度。所有权主要回答物或其他资源的归属问题,以及根据其运用要求获取应有的经济利益。它是法律范畴,是关于财产归属的法律权利。“产权”则不同,这一概念的主体不是财产归谁所有,而是指运用资源所有权的“权利”。
可见,所有制是产权的经济表现,它是特有生产阶段、特有分工结构下形成的特定利益分配格局。它的基础和核心部分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其他权利和利益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展开的。所有权是产权的法律形态。它是特定的所有制结构在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中的反映,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从二者的关系看,所有制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所有制的变动决定所有权的变动。
4.产权的权能结构
马克思对产权各项权利统一与分离的考察是其产权理论的重要内容。产权的多种权利之间既可统一,又可以分离。产权统一的表现形态有:一是原始公社时期,公社全体成员既是财产的所有者,也是财产的占有者;二是个体小生产者,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三是以无偿占有他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经济,如奴隶制社会经济。
产权分离的表现形态有:一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亚细亚公社土地公有制是一个典型形态。土地被较大的公社世袭所有,不属于较小公社或个人,他们只是使用者;资本主义阶段,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地主,但资本家通过支付地租获得土地的经营权。二是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劳动力与活劳动分离的状况下,所有权归工人,使用权归雇佣资本家。三是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如借贷资本和股份公司产权关系中,资本实行两权分离,借贷资本所有权归借贷资本家,使用权归执行职能资本家;股份公司的股份资本所有权归股东,而股份资本经营管理权则由经理掌握。
二、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的产权本质理论,所有制与所有权关系理论,产权权能结构理论,都是经过历史验证的科学原理,是我们研究问题的指标,为我们解决公有制社会产权问题指引了方向。
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问题上,马克思提出要建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就是要社会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要消灭私有制。马克思的这一论述并不是要否定其他产权制度,而是指在坚持主体所有制性质和社会基本经济制度不变的条件下,应该适时改变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以适应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
我国国企改革的核心是对国家公有财产制度的改革,目的是转换机制,制度创新。改革发展至今,国有企业在经济布局、经营效率、产权配置和流转、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有经济控制力等诸多方面仍然有待完善。再者,各经济利益相关主体的财产权利界定与维护等问题也亟待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与解决,都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息息相关。
马克思关于产权的权利统一和权利分离的学说,体现了对立统一的辩证法,为我们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具体路径,即按照权利既分离又统一的原则而不是转向私有化来解决国有企业产权问题;是在坚持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下对财产关系进行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改革和调整;是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矛盾,避免对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无端干预或者对国有企业所有权的变相侵蚀倾向;这种两权分离是相对的并非绝对的,就其统一性而言,其意义就是必须保证而不是弱化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合理合法的监督管理。
三、发展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来指导国企产权制度改革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博大精深,为经济制度改革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方法,尤其是其关于产权分离的思想能够解决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问题。但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在于说明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趋势,对具体产权问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所以我们应该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产权理论来指导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1.合理界定产权,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以马克思的产权权能结构理论,合理界定产权就是要对产权这一权利束中的各项权能都作以界定。当各部分权能都界定明晰了,才能实现各产权主体在责、权、利上的统一,继而强化对不同权利主体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各部分产权主体通过比较成本与收益来选择实施路径,确保资产价值最大化。促进资源自由流动,产权合理交易,提高资源有效配置。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所有权界定清晰,但经营权界定却并不清晰,以致企业的产权也难以清晰的界定。同时,产权的界定不但要清晰还要合理。进行产权改革,就是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效率原则,对产权进行合理的界定。产权界定合理还要保障能够自由流转,不然就难以实现经济资源的互相调配,不能够把资源从低效益的产权主体撤出,转向高效益的产权主体,那么资源价值就得不到最大化发挥,也就无法进行优化配置了。这种认识对于我国的产权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
2.进行权能分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马克思关于财产权能分离的思想,可以用来指导当前我国产权权利分离等改革工作。科学运用合理有效的分解财产权能,形成权利与财产,即法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这符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则。积极发展,全面探索多种企业合作经营,研究各主体产权关系,以构建公有制多样化运营形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巩固发展国有经济。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其责权有限的独特性,在企业的筹资融资,分散风险方面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我们要继续发展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探讨符合中国国情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3.推进股权多样化,建立市场体系
马克思认为,股份制是私人“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也就是私有制转向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过程中的“过渡点”。可见,股份制作为企业资本的一种组织形式,并不是与公有制相对抗,而是对抵结合的,社会主义完全可以利用股份制来促进公有制的发展和完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股权多元化有利于推动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有效运转,较大程度地盘活固有资本,有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所以,我们应该把推进股权多元化作为我国企业产权改革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充分发展国有企业股权的多样化,为国有企业大力引入非国有资本,要鼓励互助参股,开展合作、合资经营,实现产权多元化。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鼓励资本流动,产权重组,建立一套市场体系。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3]何秉孟.产权理论与国企改革——兼评科斯产权理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吴易风,关雪凌.产权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5]陈建兵.国内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研究综述[J].云梦学刊,2007,(5).
4.经济产权制度改革 篇四
朝阳区分类明确2012年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目标
2个重点乡及8个重点村:完成改革任务。按照乡村联动的模式,推进黑庄户、豆各庄2个乡28个村,以及王四营乡官庄村、高碑店乡半壁店村(西店村)、小红门乡龙爪树及牌坊村、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及周庄村、平房乡姚家园村、东坝乡驹子房村8个村的产权制度改革,年内完成乡村两级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资产评估、劳动年限统计、股份量化、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等工作。
5个乡38个村:启动改革前期工作。针对来广营、东坝、高碑店、管庄、三间房5个乡38个村,完成乡村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完善村经济合作社机构、通过启动改革决议、劳动年限统计等工作。其余乡:开展改革前期准备。其他乡完成改革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组建、拟订改革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启动东风乡原鬼王庵大队撤制村队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果。
5.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素材 篇五
一是国企改革在产权制度上如何保证政企分开?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性质为国家所有,企业高层皆为政府官员,对国家负责,担负行政责任。如果按市场化需要推行政企分开,就意味着两种可能,即企业在经济体制上是否继续保持国有制或政治体制上是否接受中共领导。而在中国来说,党的领导与国有制都是必须要保证的。
二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如何协调“权、责、利”三者关系。一九九二年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积极推行公司制改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制度改革后,随着权利关系的转移,相应地责任转移,从而利益关系也在转移,这三者必须同步协调进行。否则,就会出现类似经济犯罪的“五十九岁现象”等问题。
三是如何筹集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本。任何制度的改革,意味着大量资金的投入。而中国国有企业困难重重,非市场化操作,导致债务、投资体制、离退休制度、医疗保障、用工、就业制度等问题缠身,企业自身负担过重。
刘伟指出,市场经济对企业产权的基本要求是,企业产权是单纯的经济性质权利,建立在市场买卖规则上;产权界定必须清楚,权责不清就是导致利益关系不清和市场失灵。对现代企业来说,市场竞争要求企业产权要有制度分工,提高企业财产运用效率,从而适应生产社会化程度能力。
他认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关键是造就一支能够创新、有责任感和诚信的企业家队伍;将企业利益的剩余索取权、控制权交给企业家支配,由其去监督他人,将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大方向。
6.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探析 篇六
关键词:土地产权制度 探析 规模经营
1、引言
1.1、问题的提出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今的农村土地制度漏洞颇多,要发展农村经济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意义十分重大,而作为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持,金融的融入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很大益处。从金融学的角度提出诸如本文提到的通过农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改革成立农业公司,转变现有分散、零碎的农地经营方式;通过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农地规模经营;在实现农地规模经营的基础上,建立农产品深加企业等,把金融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农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转型和增长。
2、农村土地制度的比较研究
2.1、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础理论
2.1.1、农村土地制度的概念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2.1.2、农村土地制度的内容
农村土地制度是一个系统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农村土地制度主要由以下内容构成,具体包括: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流转与配制制度,农村土地收益制度,农村土地利益及动力制度,农村土地组织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有可能存在交叉,但正是通过这些制度的密切配合,通畅运行,农村土地制度才能发挥其作用。
3、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
3.1、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的政策过程
3.1.1、建立基于农村所有制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以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3.1.2、逐步完成所有制转变的农业合作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开始由初级社和互助合作向高级农业合作社“阔步迈进”3.1.3迈向“大集体”的人民公社。
3.2、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实困境及前瞻
中国采取的是一种“迂回”的替代性方式,即采取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渐进路径。正是这种创造性的制度变迁催生了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急剧变化,也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令世人瞩目的历程。然而,这种渐进式的制度变迁也带来了诸多现实困境。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使得城郊土地迅速升值,农业补贴的增加也使得远郊土地大幅升值。土地的增值导致了大量土地纠纷,由此土地产权不明晰的深层次矛盾开始凸显。
4、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分析
4.1、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缺陷分析
4.1.1、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不明晰。《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农民集体”如何准确定位未做明确规定,虽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内涵是农民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都平等地拥有对集体土地的“人人有份”的成员权,但不拥有按份分割农地所有权的权利。
4.1.2、所有权效力的相对性和权利内容的不完全性。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相比,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受到相对保护,是一种受到严格限制的所有权,国家对其用途、流转、处置进行严格的管制。
4.1.3、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性质尚不够明确。法律性质看,农民土地承包权一开始就以债权的形式出现的,不利于农户对抗乡村集体干部随意调整土地、更改土地合同的侵权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这就使得土地承包权中隐含了物权的一些排他性特征,但现行法律并没有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明确界定为物权。
4.2、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问题的原因透析
4.2.1、立法失范。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涉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关规定表现出含糊不清、相互矛盾或严重背离社会现实等问题。另外,根据该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难以得到物权法的保护
4.2.2、行政介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矛盾的核心问题是政府在利益驱动下的政治操纵和强势介入。
5、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政策
5.1、立足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现当前土地制度创新的条件人不完全具备,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农村总体经济水平不高,土地流转在思想上还难以被农民完全接受,因此,通过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转变农地经营方式实现农地规模经营必然要顾及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层次性和地域差异性,不能脱离农村现状片面追求理想化模式,否则易于滋生变革中的盲目性行为,影响农村稳定,不利于土地制度变革的进一步深化。
5.2、明确农地产权主体
我国现有农村土地所有权存在多元主体,从而导致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主体模糊、边界不清,农地所有权主体存在交叉现象。因此,要实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转变农地经营方式实现农地规模经营,就需要明确界定农地所有权主体。
6、结语
7.如何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篇七
要稳步开展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首先要明确改革的目的任务和必须坚持的原则。
1.1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明确的主要任务
1.1.1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
权、房屋所有权、林权、村集体各类资产资源产权 (包括国有村使用) 和其他应该明确的产权的确权、登记、颁 (换) 证工作。
1.1.2 建立完善农村资产资源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管理监督机制。
严格耕地使用, 完善保护机制;推行农村集体经济“三资” (资金、资产、资源) 委托代理, 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1.1.3 培育和建立农村产权流转市场, 推动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林权的流转, 加快农村产权要素市场化、资本化进程, 激活盘活农村生产要素, 促进农村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和农村市场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1.2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1.2.1 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原则。
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1.2.2 坚持依法办事、按规操作的原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操作, 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实施“阳光”操作, 吸收村民代表全程参加, 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1.2.3 坚持自主、自治、自决的原则。
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实行民主议事、村民理事、村民集体自主决策、户代表会议公开决议, 妥善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达到户间矛盾不出组、组间矛盾不出村。
1.2.4 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先易后难、注重实效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 区分轻重缓急, 分类推进改革, 对各种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给予区别对待、个案处理, 暂缓登记、颁 (换) 证。
2 把握关键环节, 积极稳妥推进
2.1 严密程序, 规范操作
2.1.1 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清产核资、核实确认工作。
抽调专业人员和乡镇、街道干部组成工作组, 会同村组人员进村入户, 调查、核实、统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基本情况, 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 并将核实的情况向群众反馈。在权属合法、数据准确、界址清楚的基础上, 依法逐户登记,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汇总造册, 作为颁 (换) 证的依据。
2.1.2 深入做好数据复核、公示、建档造册工作。
通过清查摸底、核实确认无误后, 相关部门按照要求进行数据录入, 以村或组为单位, 将各部门会审后形成的确权核实情况进行7天公示, 公示期满后再行复核, 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并依权属分类建档造册保存。
2.1.3 遵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农业、城
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分别依法颁 (换) 证。
2.2 发扬民主, 依靠群众
2.2.1 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改革主体作用。
要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把具体问题的决定权、资产处置权、利益分配权交给农民群众。
2.2.2 妥善解决疑难问题。
要坚持按照“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的要求, 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民”, 对法律、法规、政策有成文规定的, 按规定处理;对没有政策规定、应由村级组织决定的, 由村级组织作出决定;对应由农户决定的, 由村民理事会召集村屯户代表会议进行决议。对历史遗留、正在处理或正履行法律程序的问题, 暂不确权登记, 作为个案处理。
3 探索创新, 加大改革力度
3.1 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用途不改变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 支持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其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社, 实现规模化经营。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建立区、乡 (镇) 、街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林权流转服务中心, 畅通供需信息。
3.2 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探索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依法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3.3 开展农村房屋产权流转试点。
加快制定农村房屋产权流转管理办法, 鼓励、支持发展农村房屋产权流转中介服务机构, 积极培育发展农村房屋产权交易市场。加强农村房屋产权流转的管理, 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依法依规流转, 农户出卖、出租住房后, 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3.4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
以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为基础, 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为核心, 以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 并严格按照制定方案、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的程序进行。
3.5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对集体林地尚未承包到户的, 要明晰产权;对已承包的, 要依法完善;对已流转的, 要依法规范。研究制定林木采伐、林权流转、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投资融资、产业扶持等配套改革政策、措施, 促进集体林业可持续发展。
4 建立保障机制, 确保顺利推进
4.1 建立让利于民的经费保障机制。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应由财政分级负责。坚持让利于民、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 农业、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畜牧兽医、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不能向农户收取各种权证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4.2 建立完善农村资产资源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管理监督机制。
加强耕地使用和管理, 完善保护机制;全面推行农村集体经济“三资”委托代理, 完善资产资源管理机制;加大政务和财务公开力度, 完善监督机制。
4.3 建立健全服务于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的金融新体制。
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适应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 积极探索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金融服务和投资方式, 进一步拓宽农业和农民的融资渠道。
4.4 建立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纠纷调处机制。
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要分别建立农用地、林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产权纠纷调处机制, 解决好农村承包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林地和房屋确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5 加强领导, 形成合力
5.1 高度重视, 明确职责。
要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摆上重要日程, 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因势利导、稳步推进。政府要充分发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作用。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 分别制定指导业务工作的具体意见。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 摸准实情、了解民意, 加强指导和服务, 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组织对领导干部、农村基层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 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
5.2 加强宣传, 搞好动员。
要通过新闻媒体、干部培训、张贴告示、发放宣传册和召开党员会、村民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改革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和措施, 认真总结和推广改革试点乡镇的好经验、好做法, 进一步做好释疑解惑和动员工作, 统一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 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5.3 统筹兼顾, 维护稳定。
8.浅析出版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 篇八
[关键词] 产权制度 出版企业 改革
[中图分类号] G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4) 02-0062-04
随着出版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出版业不论是经济规模、生产方式还是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以来,各出版单位由原有的事业单位体制向具有市场主体性质的企业转变,出版单位还相继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一些条件成熟的出版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这种体制上的超越,彻底改变了多年来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模式,也加快了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性产业的步伐。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出版企业要在完成转企改制任务的基础上,按照“三改一加强”(指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加快转换内部经营机制、要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以及要加强与民间资本开展合作)的要求,继续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1]。出版企业要加快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产权制度是企业的基本制度,是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作用的基础,也是出版企业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条件。加快产权制度改革不仅是出版企业改革躲不过、绕不开的一道关口,而且是新一轮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同时也是摆在出版企业面前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1 出版企业产权改革的战略意义
加快出版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对于出版企业改革和发展来说:不仅是推动出版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搞活出版企业的重要途径,而且对提升出版企业公司治理水平、加快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做大做强出版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2]:第一,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出版企业建立健全“归属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完善市场化配置资源机制,加快促进出版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第二,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出版企业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从根本上割断或弱化出版企业政企不分的现象,使得出版企业在坚持正确导向的前提下,能够排除非市场经济方面的干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市场占有率,追求出版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保证国有财产法定权利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逐步消除体制性障碍,推动出版企业打破企业边界、行业边界、内部条块,通过人才、技术、资本、知识、信息、巿场、管理等多种渠道和要素的合理流动,以实现内外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争取以更低成本,实现更快的发展速度。
2 出版企业产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权责不明确,阻碍了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
在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后,新闻媒体和政府文化资产管理部门在很多场合表明出版企业已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但有研究表明:事实上大多数出版企业还没有完成全面的组织变革,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还没有形成,只不过是形式上的两权分离,缺乏实质上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内涵。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出版企业改制后,在形式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等现代企业职能机构,但产权主体单一,国有股一股独大。导致政府文化资产管理部门利用国有股的控制地位越位管理,在缺乏合理和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安排下,不仅出版企业董事会成员由政府文化资产管理部门直接任命,甚至经营管理者也由政府文化资产管理部门指定或委派,造成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经营管理者之间、股东会与董事会及经营管理者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丧失殆尽。同时,由于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代行董事会的权力,使董事会的独立性得不到保障,导致董事会的功能虚置,影响出版企业的自我治理能力和竞争力。二是出版企业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不明确。出版企业的领导决策层既是党委的组成人员,同时又是董事会以及其他经营机构的负责人,这种政企不分导致权力划分不明确,不仅违背了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而且在具体工作中往往造成党的监督管理无法落实,监事会的正常管理和监督难以操作,这也大大阻碍了出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3]。
2.2 产权不明晰,导致所有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出版企业在改制后,理论上讲,出版企业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但概念上“人民”并不能行使其责任和权利,只能由政府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其国有资产所有权。因为政府是行政组织,不能直接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只能够授权委托政府文化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政府文化资产管理部门又向出版企业派出法人代表。这样,真正代表国有出资者的往往还是出版企业“内部人”,他们既要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负责,又要代表全体职工,对全体职工负责,同时还是出版企业的一员。由于这种委托代理模式始终存在某些制度上的缺陷,所有人不能够完全到位,导致出版企业资产所有者的国家和经营管理者的出版企业法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明确,出版企业“内部人”往往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为自身谋利益,发生“内部人控制”现象,直接影响出版企业运作效率,损害所有者的权益。特别是在出版企业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监督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出版企业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相关责任将无从认定。因为,出版企业决策者既是经营管理者又是资产所有者的代表。也就是说,由于没有明确的产权主体界定,对于出版企业决策者而言经营决策失误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出版企业资产的增减只会影响个人职务的升迁。而对国有资产所有者来说,如果出版企业决策者的决策失误,需要由国家承担全部资产损失[4]。这也是为什么现阶段出版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导致出版物结构失调,出版物质量下降,出版企业跟风出版的情况日益严重,出版物高度同质化的现象比较普遍,图书库存量逐年递增,退货率逐年提高,资金回笼日益困难,出版利润逐年减少等问题日益突出的根本原因之一。
nlc202309021043
2.3 产权主体单一,制约出版企业的发展后劲
由于出版企业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出版工作的性质决定出版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这种单一国有资本构成的出版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虽然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但必然带来产权关系的内生性、封闭性,以及产权占有关系的排他性等弊端。主要体现在:第一,这种单一国有资本构成的出版企业,虽然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但不是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公司组织形式——股份制公司,缺乏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制衡,往往会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重置,使出版企业无法成为一个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同时,由于政府行政权力介入出版经营,往往会造成违背市场发展规律、不平等竞争等诸多问题。第二,产权主体单一的出版企业,往往无法摆脱行政干预而吸纳更多的产权主体,使出版企业股权结构的优化以及出版企业的结构调整难以进行,很难实现出版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和出版企业国有资产的有效增值。产权主体单一将严重制约出版企业的发展后劲与国际竞争力。
3 出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途径
产权制度改革不仅是出版企业改革的焦点,也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它是出版企业更深层次、更高境界的改革。对于出版企业来说,要充分地认识到出版业具有不同于普通产业的特殊属性,具有传播思想文化、意识形态的独特功能。因此,在产权制度改革中,不能一味照搬一般企业的模式,更不能急功近利,毕其功于一役,期望出现“芝麻开门”的奇迹,只有通过实践不断探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克难攻坚、有序推进,方能见效。
3.1 理顺产权关系
理顺产权关系,这是出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前提。按照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制度构架,出版企业产权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权利形态:一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拥有的出资人所有权;二是由出资人出让的所有权聚合而成的出版企业法人产权;三是由经营管理者行使的出版企业经营权[5]。鉴于出版企业在产权制度安排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考虑到当前出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面临的任务和要求,对产权制度的调整与重构应着眼于上述产权结构,在理顺出资人所有权、法人产权,经营权三者关系的基础上,着重解决好以下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对在出版企业占绝对优势的国有资本地位应予以明确。在出版企业进行股份制的改造过程中,对于国有资本应当作为股东的出资而展现,而万万不能把国有出资与出版企业的财产混为一谈。第二,在科学界定出资人所有权和出版企业法人产权关系的同时,出版企业必须改变目前国有资本委托代理关系中过分浓厚的行政化特征,按照市场原则建立起国有资本出资人所有权—出版企业法人产权—出版企业经营权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以此建立起真正有效的经营者选择和约束机制,推进出版企业行为的规范化和理性化。第三,从经营权环节上明确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同时,必须强化对经营管理者的报酬激励,实现经营管理者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统一,使经营管理者真正着眼于出版企业的长远利益,推进出版企业的制度建设。总之,在产权结构中,只有理顺国有资本出资人所有权、出版企业法人产权和出版企业经营权之间的关系,使出版企业产权在各个层面上都达到明晰化,才可能形成出版企业的“激励兼容”机制,进而在规范出版企业各类相关人员行为的同时,使他们有积极性去追求出版企业的长久利益。这样,出版企业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才能因科学有效的产权制度而真正收到成效[6]。
3.2 推动产权结构多元化
出版企业要改变“国有独资一股独大”的现状,解决产权主体单一的问题,必须通过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改革,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多元化的产权主体不仅使出版企业产权关系更加明晰,产权界定更为明确,而且由于产权来源社会化和股份的高度流通性,出版企业的产权关系将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化,从而较好地实现国有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便于实施现代的公司治理形式并形成出版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相互制衡机制。出版企业构建产权结构多元化可选择如下路径。第一,增资扩股。因考虑到出版企业的意识形态属性和国家文化安全的特殊性,可通过资本市场引入业绩优秀的业内国有资本参股,使出版企业由绝对控股改为相对控股,并通过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控制“内部人控制”问题,使出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第二,探索员工持股制度。通过实施经营管理者和职工持股,利用个人股权这种终极所有制形式的资本内在增值机制及对整个产权关系所有的边际调节力,使国有出版资本与个人人力资本有机结合,切实解决出版企业普遍存在的“动力缺乏症”与“急功近利症”等问题,增强出版企业内部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力度。第三,设置优先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可将出版企业国有股部分转化为优先股。优先股不同于普通股的地方在于它是基于事先的承诺,先于普通股而获得收益分配,这类似于给予国家股一个固定的收入,这样国有资产的风险大幅下降,虽然收益上可能比普通股小,但可调动更多形式的资产投资于出版企业。同时也促使政府文化资产管理部门不能再以行政化方式支配出版企业,只能以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身份经营和管理出版企业股权中的国有股。
3.3 加强产权的流动性
出版企业产权不但要明晰,还应具有流动性,这是市场经济价值运动的本质要求,它能够促进资产从低效、无效经营者流向高效经营者,从而促进价值运动,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出版企业应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于出版企业产权的小规模流动一般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这一平台,在二级市场通过出让出版企业股权的方式来保障产权的可流动性。而对于大规模的产权流动,就需要建立出版企业的破产退出机制,以此来实现更大范围和规模的产权流动及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为保障出版企业资产存量的合理流动,还需要建立配备专业人员和不受任何利益集团影响、符合中国国情、与国际惯例接轨、独立规范的职业评估组织和机构,确保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公正性、公平性、权威性和科学性,防止出版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7]。在探索出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国有资本改革的经验,这其中较为成功的是上世纪70年代英国的国有资本市场化改革。上世纪70年代,英国的国有企业效率低、缺乏竞争力,每年都要政府进行财政补贴。1979年撒切尔政府上台后,通过交易出售、中长期特许经营以及股票上市等方式对国有资本进行市场化改革,减少政府干预,让市场自主运行,从而增加了市场的活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3.4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出版企业要构建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出版产业特点的创新式法人治理结构,就必须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形成权责统一、运行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一般意义的企业来说,构建法人治理结构的着力点是严格界定决策管理、执行管理和监督管理之间的关系和权限,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防止决策失误、执行错位、监督失灵。对于出版企业来说,除了要考虑一般企业的要求外,还必须考虑其意识形态属性确保正确的出版导向,确保出版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实现两个效益的统一[8]。因此,出版企业在构建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不仅要在制度上保证上述两个目标都得以实现,还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彻底改变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模式来管理现代公司管理者的做法。第二,要科学地配置公司的控制权。要保证股东会的最终控制权,保证董事会的独立决策权,保证经营管理者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力。杜绝出版企业董事会成员与经营管理者过分重合的现象,以确保董事会不被经理层所控制,能以出版企业和股东利益为取向主持公司的经营和决策,确保出版企业可持续发展。第三,要建立起科学的长效激励和监督机制。只有出版企业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监督者恪尽职守,又不越位,才能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使出版企业富有活力。
注 释
[1] “三改一加强”新闻出版业改革将迈第二步[OL].[2012-09-26].http://news.hexun.com/2012-09-26/146263157.html
[2]丁鹏.出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思考[J].出版发行研究,2010(2)
[3]赖政兵,廖进球.中国出版业市场机制创新的三大突破口[J].出版发行研究,2012(4)
[4][8]赖政兵,廖进球.试论出版集团构建法人治理结构的难题及对策[J].出版发行研究,2009(7)
[5][6]石兆宏.理顺产权关系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J].工会论坛,2005(6)
[7]丁鹏.出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思考[J].出版发行研究,2010(2)
9.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篇九
【摘要】: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内在潜能的进一步释放,被改革初期农村经济迅速增长所掩盖的农地产权制度缺陷也逐步显现,从而影响了我国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本文认为,现有农地产权制度是影响农民增收、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研究,分析目前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与对策,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农地产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在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及制度变迁理论的理论基础上,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了当前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依据,并提出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和对策。通过对现有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地所有权主体模糊;二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排他性;三是农地征用制度不合理,农民的土地收益得不到保证;四是农地流转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土地分割细碎分散,规模不经济。问题固然存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演化出有利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条件:首先,农民收入多样化缓解了农地产权改革压力;其次,农村人口转移为农地产权改革创造了条件;最后,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也迫使我国必须进行农地产权改革,以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内需,从而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我们应以此为契机,从
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我国农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第一,立足于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第二,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第三,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第四,通过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农地规模经营;最后,通过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改革,转变农地经营方式,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本文的创新之处是提出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一是主张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通过农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改革成立农业公司,转变现有分散、零碎的农地经营方式;通过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农地规模经营;二是在实现农地规模经营的基础上,建立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建立一方面能够提供就业机会,解决部分农民就业问题;另一方面能够拉伸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从整体上提高农产品价格,增加农民收入。农民收入的增加、农业的发展及农村的繁荣可以最终有效的缓解我国内需不足的问题,从而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规模经营农民收入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F321.1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2第1章导论12-211.1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12-141.1.1选题背景12-131.1.2研究意义13-141.2国内相关研究综述14-181.2.1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研究综述141.2.2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综述14-151.2.3关
于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现实依据研究综述15-161.2.4关于农地产权改革方向研究综述16-171.2.5关于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建议研究综述17-181.3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18-191.4研究思路及结构安排19-201.5论文的创新与不足20-21第2章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分析21-272.1产权、农地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21-222.2现行农地产权制度的确立22-242.3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24-272.3.1农地所有权主体模糊、边界不清和缺乏产权稳定性24-252.3.2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排他性,农地承包经营权、责、利缺乏对称性252.3.3农地征用制度不合理,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得不到保证25-262.3.4农地流转制度存在缺陷,土地分割细碎分散,规模不经济26-27第3章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现实依据27-383.1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分析27-323.1.1农地征用制度对农民收入的影响27-283.1.2农地承包经营制度对农业发展的影响28-303.1.3农地产权制度影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30-323.2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依据32-383.2.1农民收入多样化缓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压力32-343.2.2农村人口转移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34-363.2.3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加速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36-38第4章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政策依据及其思路38-454.1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38-424.1.1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38-404.1.2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交易费用及制度变迁理论40-424.2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依据42-434.3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43-45第5章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与对策45-545.1立足于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455.2明确农地产权主体
45-465.3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46-485.4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农地规模经营48-505.5农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转变农地经营方式50-54第6章本文的研究结论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54-556.1本文的研究结论546.2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54-55参考文献55-57致谢57-58攻读硕士期间写作的文章及发表的论文58-59 请联系页眉网站。
10.文江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 篇十
1.搞好集体资产产权改革,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2.坚持因地制宜、先行先试、勇于创新、积极稳妥。3.搞好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4.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兴起产权改革新高潮。
5、推进产权改革,促进集体资产市场化管理。
6、推进产权改革,提高集体资产运营效率。
7、抓好产权改革工作,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8、户户有资本、家家成股东、年年有分红。
9、家家有资本、户户是股东、人人有股份、个个有就业、年年有分红。
10、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展股份合作经济。
11、地权变股权,农民当股东。
1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多方共赢。
13、土地入股,抱团发展,实现农业增效集体群众双增收。
14、黄土变黄金,村民变股民。
15、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的迫切需要。
16、土地股份合作社是探索构建促进和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的重要举措。
17、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
18、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9、土地入股是破解农业发展资金瓶颈制约、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有效途径。
20、土地入股,得民心、顺民意、惠民生。
21、创新土地入股新形式。
22、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
23、实行土地入股、培育产业发展、实现农民增收。
24、土地股份化、经营市场化、农业产业化、产权资本化。
25、不断深化产权改革,大力发展集体经济
26、加快产权改革步伐、助推社会经济发展。
27、土地流转股份化、农企联姻产业化、经营管理职业化、生产种植规模化、政府服务全程化。
28、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部署,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29、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搞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30、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31、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32、产权有归属,管理有主体,维护有经费,效益长发挥,农民得实惠。
33、产权制度改革事关民生、要群策群力、共同参与。
34、产权改革要广泛尊重民愿,赋权释能,盘活存量,激发活力。
35、明晰所有权、界定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
36、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群众受益。
关于发布马江镇文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草案)的公告
(第一号)
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支村两委和产改工作委员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多次召开村两委、产改工作委员会成员会,以及党员、村民代表座谈会,就产改实施方案(草案)等有关问题进行细致的讨论,现将该实施方案(草案)进行公告,如有意见或建议,敬请广大村民在7天内向村两委或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产改工作委员会反映。
特此公告
附件:文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案)
文江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委员会
2018年8月13日
马江镇文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草案)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茶陵县委办公室、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茶陵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茶办发(〔2018〕 10 号),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推动各种现代生产要素向农业积聚,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
二、改革后经济组织的名称和性质
本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产改)后,新的经济组织名称为茶陵县马江镇文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性质为集体经济组织。产改后的文江村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合作社集体所有。
三、清查核实现有的集体资产
我村目前的资产划分为三大类:一是资源性资产,以现有尚未征用的土地、山林为主;二是经营性资产,包括经营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等;三是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是公共和公益事业设施。清产核资工作按照《茶陵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有关规定,依法确定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清产核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等地方公布,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并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成员身份确认
根据《茶陵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草拟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办法草案经产改工作委员会成员会议通过后,向村民公布并征求意见,形成一致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经马江镇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向村民公示。成员身份清查核实结果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三榜定案,每榜公示不少于7天。成员身份建议名单要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确认,报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形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正式名单。
五、股权设置及股权界定
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不提倡设立集体股,确需设置集体股的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股权界定对象的认定,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18年8月30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一)经村代表大会表决确认的改革基准日止在册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股权全额享受对象。(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人员,股权证书由其委托人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予以保留)
(二)独生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证书)享受双份股权(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村将收回1份股权)。
(三)下列9种情形之一人口为股权不享受对象:
1.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已享受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产改待遇的人员;
3.户籍已迁出的父母双方属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子女;
4.已在部队提干和转为志愿兵的人员(但已转为士官的人员暂保留成员股,待其退伍后,未享受部队或地方安置的予以配制);
5.与本村村民离婚,妇女重新嫁人的、户籍已迁出的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6.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且在外地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7.户籍关系已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8.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出嫁女的子女;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给予股权的人员。
六、折股量化
制定本村折股量化办法,递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形成决议,张榜公示。并根据股权量化办法计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股份,编制股权情况登记表,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7天。经审查无误后,再编制股权清册,建立股东股权台账。本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量化的资产为经营性净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林地),非经营性资产暂不量化。
产改后,本村的集体土地征用所得的补偿费(不包括政策处理费及劳力安置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七、股权管理
本社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股权在静态管理模式下,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只能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由本集体赎回。
八、合作社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原则
1.财务管理。合作社继续贯彻实施财政部颁布的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及上级有关财务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2.收益分配原则。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无效益不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土地征用款和上级专项拨款不列入分配)。社员福利、医疗保险及救助、经营性支出均在收益分配前列支。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①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30%; ②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70%。
本社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或者转增资本,公益金主要用于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各项福利性支出。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报镇政府审核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九、组织机构
1.设立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第一届股东代表可由原村民代表直接过渡,人数确定为19人。理事会、监事会经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人数确定为3人,监事会人数确定为3人。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提名推荐、也可由股东代表十人联名推荐或由股东(代表)直接提名,得票多者即为提名候选人,第一届监事会候选人可由本届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过渡。理事会和监事会候选人要报镇产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于投票日前10天张榜公布。
2.建立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代表)大会一般一年一次,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合作社的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计划及执行情况,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3.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股东履行监督、检查理事会工作。理事会和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在理事会中产生,监事长在监事会中产生,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互不兼任,可连选连任。
以上实施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马江镇人民政府核准后方可实施。
文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
关于表决通过文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决
议
(2018年8月22日文江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前阶段充分调研、座谈、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委员会拟定了《文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案)》,现提请本次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会议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同意本村实施《文江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本次大会应到村民代表57名,实到代表57名,符合会议法定人数。对上述事项同意的57票,不同意的0票,弃权的0票,符合议事法定程序,表决事项通过有效。
附:到会村民代表签名如下:
同意签名栏:
不同意签名栏:
弃权签名栏:
关于要求批准《文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
马江镇人民政府:
我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于2018年8月22日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予上报,请镇政府给予核准。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复。
附件:1.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2.文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文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委员会
2018年8月23日
关于同意文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的批复
文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产改工作委员会:
你村上报的《关于要求核准文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请示意见。希望你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产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批复。
马江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4日
关于发布文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公告
(第二号)
各位村民:
《文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于2018年8月22日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已经马江镇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予公告。
实施方案和表决的决议附后。
文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委员会
2018年8月25日
文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
(2018年 8月22日 经文江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茶陵县委办公室、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茶陵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茶办发(〔2018〕10 号),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
七、组织机构
制定合作社章程,明确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
1.设立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第一届股东代表由原村民代表直接过渡,理事会、监事会经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机构与村务监督委员会保持一致。
„„ „„
3、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股东履行监督,检查理事会工作。理事会和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在理事会中产生,监事长在监事会中产生,理事长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人代表。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互不兼任,可连选连任。
文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委员会
2018年8月25日
致广大村民
就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
一封公开信
各位村民:
你们好!
多年来,在你们的关心和支持下,我们村的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发展和壮大,村级各项事业得到了健康稳步发展。按照上级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安排部署,为了深化农村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产权制度,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我们村决定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通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明晰确定集体产权关系,落实集体经济活动民主管理,建立健全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提高村民财产性收入。
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即对村集体所有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实并划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摸清集体家底。二是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坚持以政策法律为依据、以户籍登记为基础、以村规民约为参考、以外地经验为借鉴、以民主议定为结果、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进行。三是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实际占有权,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
通过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资产量化、股权配置等程序,将本村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户到人,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实现“资产变股权,社员当股东”,颁发股权证书,仅作为收益分红的凭据。
今后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将作为市场主体,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参与市场竞争,可投资、入股、参股、联营,提高资产经营效益,实现资产所有股份化、收益分配股红化、股权流动规范化、监督约束法制化。2018年8月22日,我村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统一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产改方案现已报**镇党委、政府核准。我们将按工作方案规范、有序推进产改工作。
下步我们主要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开展清产核资,摸清集体资产家底;二是开展人口调查摸底,依法、民主、公正地确定股权享受对象;三是开展成员界定、股权配置;四是建立机构,制订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五是颁发股权证书。
这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到每家每户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深感压力和责任重大,为确保这次产改工作的顺利完成,我们一定会做到扩大民主、尊重民意、听取意见,倾听您和家人的意见、建议。我们一定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办事原则,虚心接受大家的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前,必须事先公布公示。我们一定会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
同时,我们殷切希望您和您的家人给我们多一点支持、多一点理解、多一点配合。我们相信,在上级政策的指引下,在县、镇指导组的指导、监督、帮助下,在我们全体村民的配合下,我们一定能圆满完成这次改革工作,使我们村集体经济事业得到新的、更大的发展。
最后,祝您和您的家人身体健康、合家欢乐!
中共文江村党支部
文江村村民委员会 文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委员会
2018年8 月 26日
关于发布文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清产核资情况的公告
(第三号)
各位村民:
现将我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情况公告如下:
一、清产核资的范围
本次清产核资的资产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
二、清产核资日期
本次清产核资基准日为2018年8月30日零时。
三、清查核资具体情况
经核查,截止2018年9月1日零时,我村共有经营性净资产原值0元(详见附表)。
四、意见反馈
清产核资公示期为7天,时间从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7日。如对上述清产核资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村产改工作委员会反馈。
附表:文江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表
文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产改工作委员会
2018年9月1日
文江村关于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情况的决议(2018年8月22日文江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根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为了做到股权量化到户(人),我村进行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已顺利完成。按照规定程序,村民委会于2018年8月22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清产核资情况进行表决。决议事项如下:
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清产核资组具体负责。经核查,截止2018年9月1日零时,我村共有经营性净资产原值0元(见附表)。会议同意清产核资情况的结果。
本次大会应到村民代表**人,实到村民代表**人,符合会议法定人数。表决结果:同意57人,反对0人,弃权0人,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村民代表:(签名或盖章)
【产权制度改革阶段小结】推荐阅读: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09-04
产权制度改革汇报01-26
1.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2-11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新探索01-30
2020乡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自查报告07-28
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的认定问题12-21
我国房地产产权制度11-16
小产权房法律制度研究06-20
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制度02-10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十问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