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

2024-11-17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精选7篇)

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 篇一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浦府[2008]342号 2008年12月13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精神,为发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的示范作用,进一步完善浦东金融产业链,加快金融核心功能区建设,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浦东新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政策。对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金融机构扶持政策;对在浦东新区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给予金融人才扶持政策。

二、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产业政策扶持。鼓励在浦东新区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浦东新区的国有企业、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三、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良好的政府服务。努力优化发展环境,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浦东新区长期发展;按照“功能优先、能级优先”的原则,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提供优质办公空间;大力强化服务意识,协助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解决工商登记、税务征管、机构选址、楼宇建设、场所装修、燃气供应等问题。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3日(地方法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 篇二

一、云南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情况

2010年11月6日“2010首届滇池泛亚股权投资高峰会”, 峰会同期举行的“滇池泛亚风险资本—项目对接会”, 旨在为昆明市快速成长和有融资、改制上市、并购重组等需求的企业与国际私募股权资本搭建投融资对接平台, 帮助解决云南省企业的融资困境。

2011年11月16日“2011 (第二届) 滇池泛亚股权投资高峰会暨云南特色优势产业与国际资本对接会”在昆明开幕。在两天的会期内, 来自海内外的100多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与云南的优势产业对接, 寻找投资项目。

二、云南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的SWOT分析

云南省近几年经济保持快速发展势头, 呈现勃勃生机。云南省无论对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还是旅游业的发展都急需资金。然而, 云南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仍处于起步摸索阶段, 资金并没有完全利用, 这对于云南省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极其不利的。因此, 发展云南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对于云南省实现其经济发展目标是极其有意义的。

(一) 优势

1. 经济环境

注:数据来源来源于云南省统计局

从上图可以看出, 云南省经济保持了稳健的增长速度。近几年来云南省工业经济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以及信贷投放增长明显加快。并且在我国加入WTO后, 云南省对新加坡、香港、台湾、韩国、美国等主要传统市场出口仍保持较快增长。云南省具有丰富的资源优势和加快发展的物质条件。在此经济基础上, 加快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能够促进云南省产权升级、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更能优化资金的配置。

2. 政策环境

人大重新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为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扫除了障碍, 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设立了法律框架, 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二是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 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云南省昆明市政府出台了《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昆明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鼓励和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发展实施细则》和《引入外汇资本投资昆明社会经济建设的相关意见》等相关政策管理办法。云南积极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发展, 为吸引更多的海内外私募股权资金到云南投资, 云南省还成立了私募股权投资的政府引导资金。2011年8月1日开始施行《云南省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5月, 云南省股权投资发展中心和云南股权投资基金协会成立;同年8月,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 构建了云南省超常规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性制度。

3. 投资环境

云南省积极打造融资平台, 积极组织参加经济类的洽谈会, 如2006年云南省商务厅外经处在缅甸仰光组织举办“中国云南—缅甸经济合作企业洽谈会”以及为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云南参与“第六届泛珠洽谈会”等。

近几年来, 云南省积极改善投资环境,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在政策上放宽外来资金的限制, 如经营范围和投资方式不受限制;为外来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如取消一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的项目和事项、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跟踪服务责任制、完善投诉以及减少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种检查。

(二) 劣势

1. 法律法规不健全

企业要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 涉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税务局以及工商局等多个部门。由于各个部门均制定各自管辖内的规章政策条款, 这导致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混乱, 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积极性受挫, 更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2. 人才储备不够

与其他地区相比, 云南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处于摸索阶段, 其专业人才极其匮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专业性使得其需要具有扎实投资知识、投资管理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 要善于对企业前景、财务情况进行分析。若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反而进行盲目投资, 则会使投资者的权利受到威胁, 因此必须采用多种方式手段来提高管理水平。

(三) 机会

云南自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 全省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烟草产业实施名牌战略;电力产业发展加快, 实施“西电东送”工程迈出实质性步伐;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发展势头强劲, 花卉及绿色园艺、天然药物等产业发展加快;以有色金属和磷化工为重点的矿产业平稳发展;以旅游为龙头的第三产业快速发展, 对全省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的拉动作用。

“十二五”期间, 国家将对云南省的教育、科研、旅游、能源、交通、环保、民族文化文化、等领域总计投入4.5万亿元支持云南省“两强一堡”建设, 力争到2020年将云南省打造为“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

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两强一堡”战略的指导下, 云南省对外开放水平将不断提高, 对外贸易规模继续扩大, 招商引资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对外经济工作在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发挥出重要作用。

(四) 外部竞争

1. 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的先天优势已确立

深圳、上海等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已日趋完善, 该地区的经济发达, 专业人才配置齐全, 对资金的吸引力度大。另外天津市在国家的支持下, 正努力在北方建设一个仅次于北京的北方金融中心, 这也将吸引国内外大量资金在该地区进行投资。这三个地区未来将成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最繁荣的地区, 同时也将吸引最优秀的专业人才。

2. 各省份正争取私募股权投资资金

国家发布《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之后, 各省市政府积极参与基金的设立, 吸引境内外的风险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来本省进行投资。

除了来自深圳、上海以及天津等地区的竞争, 云南省还面临着来自西南部地区的其他省市的竞争, 如重庆为了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早在2008年就出台了《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三、云南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的建议

(一) 政府方面

云南省政府可以通过采取措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进行扶持。

1. 扩大投资主体的范围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方面, 扩大投资者范围, 除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证券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投资者, 通过一定的优惠政策来鼓励私企、上市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以及个人参与投资。对于本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政府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云南省政府可以借鉴天津、上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政策, 适当提高政府出资的比例, 发挥引导和培育作用, 这样由政府引导或者产生的私募股权投资会增多, 这将极大地促进云南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2. 制定法律

通过制订法律法规、调整税收政策、提供补贴、信用担保以及完善服务等措施来规范交易制度, 创造一个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经济与金融环境。

3. 健全私募股权投资股权基金的监管体系

通过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体系, 更好地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准入、设立、运行和退出等机制。

增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为其交易提供良好条件;检查投资者投资资格, 保护投资者利益, 提高被投资企业的可信度等;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优惠政策, 并引导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 一方面切实实行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 另一方面云南省政府在合伙企业法的基础上在给与一定的税收鼓励优惠。

4. 成立行业自律组织

尽快成立全国性的关于私募股权投资的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等, 实现该行业的规范发展。通过该自律组织来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交易活动和投资主体;制定参与投资的投资者应该遵守的准则;处理交易双方的经济纠纷;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参与交易的主体遵守法律法规,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处分等。

(二) 培育专业投资人才

私募股权投资是对人才素质要求很高的行业, 不仅要为企业筹集资金, 还要为企业制定战略同时提供咨询, 因此云南省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最重要的就是引进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努力:首先, 加强与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交流, 引进学习先进的投资管理技术, 同时也可以高薪聘请该行业有丰富经验的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其次, 与本省高校联合培养专业人才, 也可以建议高校培养跨学科的人才。最后, 制订行业标准, 提高从业人员进行准入门槛。

参考文献

[1]吴晓灵.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服务滨海新区自主创新[J].港口经济, 2006 (06) :17-18.

[2]王颖.私募股权投资:现状、基于与发展建议[J].理论探索, 2010 (6) .

[3]马宁.关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 2011 (12) .

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 篇三

1 出台背景

《指导意见》是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和旅游发展进入新阶段的背景下,顺应市场需求、推动产业发展而制定的。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专门提出要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在用地政策、扶持项目、发展类型、信贷支持等方面做出了系统部署,并提出要把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培育成为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兴支柱产业。国办在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三个文件中,都强调要加强规划引导,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推进乡村精准扶贫,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这既是国家从战略层面对休闲农业作出的重大部署,也为发展休闲农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指明了方向。

发展休闲农业是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城乡居民消费升级、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必然选择。“十三五”时期,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的升级,休闲农业仍有旺盛的需求,仍将处于黄金发展期。目前,休闲农业发展方式还比较粗放,存在基础设施滞后、产品类型不够丰富等问题,亟待国家出台明确发展方向、发展任务和政策措施的指导文件,推动产业提档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2 主要思路

《指导意见》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提升休闲农业发展水平,着力将休闲农业产业培育成為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兴支柱产业。一是明确发展目标。到2020年,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接待人次达33亿人次,营业收入超过7 000亿元;布局优化、类型丰富、功能完善、特色明显的格局基本形成;社会效益明显提高,从业农民收入、发展质量、服务水平有较大提升,成为拓展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兴支柱产业。二是明确发展原则。确定了以农为本、促进增收,多方融合、相互促进,因地制宜、特色发展,政府引导、多方参与,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的发展原则。三是强调七项任务。提出了加强规划引导、丰富产品业态、改善基础设施、推动产业扶贫、弘扬优秀农耕文化、保护传统村落、培育知名品牌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四是提出具体保障措施。包括强化政策落实创设、加大公共服务、加强规范管理和宣传推介等保障措施。五是强调做好组织领导。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实施,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任务分工,强调各方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3 工作任务

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满足居民休闲消费需求、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为目标,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产业升级、实施产业脱贫为着力点,《指导意见》提出了七项任务。

一是加强规划引导。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发展布局,补农村短板,扬农村长处,保留乡村风貌,留住田园乡愁,形成串点成线、连片成带、集群成圈的发展格局。打造生产标准化、经营集约化、服务规范化、功能多样化的休闲农业产业带和产业群。积极推进“多规合一”。

二是丰富产品业态。鼓励各地有规划地开发休闲农庄、乡村酒店、特色民宿、自驾车房车营地、户外运动等乡村休闲度假产品,探索农业主题公园、农业嘉年华、特色小镇等,提高产业融合的综合效益。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养生养老、农耕体验、乡村手工艺等,促进休闲农业的多样化、个性化发展。支持农民发展农(林、牧、渔)家乐,发展以休闲农业为核心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聚集村。

三是改善基础设施。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提升工程,扶持建设一批功能完备、特色突出、服务优良的休闲农业聚集村、休闲农业园、休闲农业合作社,着力改善开展休闲农业村庄的道路、供水设施、宽带、停车场、游客综合服务中心、餐饮住宿的洗涤消毒设施、农事景观观光道路、休闲辅助设施、乡村民俗展览馆和演艺场所等基础服务设施。

四是推动产业扶贫。对资源禀赋有优势的贫困地区,要优先支持农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休闲农业合作社、农家乐和小型采摘园等,重点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带动贫困地区传统种养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贫困地区发展休闲农业的利益分享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开发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项目,着力推动精准脱贫。

五是弘扬优秀农耕文化。做好农业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准确掌握全国农业生产系统的发布状况和濒危程度。加大对农业文化遗产价值的发掘,加强监督管理,推动遗产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优秀农耕文化教育进校园,加强大中小学生的国情乡情教育,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农业教育、社会实践和研学旅游示范基地,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支持发展妇女手工艺特色产业项目。

六是保护传统村落。不断加强传统村落、传统民居的保护力度,按照保持传统村落完整性、真实性、延续性要求,保护村落文化遗产,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立保护管理机制,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和监督。注重农村文化资源挖掘,推进农业与文化、科技、生态、旅游的融合,提升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文化软实力。发展主客共享的美丽休闲乡村,加快乡土民俗文化的推广、保护和延续。

七是培育知名品牌。重点打造点线面结合的休闲农业品牌体系。在面上,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在点上,继续开展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推介活动,在全国打造一批天蓝、地绿、水净,安居、乐业、增收的美丽休闲乡村(镇)。在线上,重点开展休闲农业精品景点线路推介。鼓励各地培育地方品牌。

4 保障措施

在强化政策落实创设方面。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边远海岛等资产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鼓励各地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鼓励各地将中央有关乡村建设资金适当向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集聚区倾斜。鼓励各地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创新担保机制和信贷模式,扩大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合规利用PPP模式、众筹模式、“互联网+”模式、发行债券等新型融资模式投资休闲农业。国家推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各地要加大投资力度,组织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提升工程,推动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提档升级。

在加大公共服务方面。依托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和产业基地,分类、分层开展休闲农业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科技支撑,依托科研教学单位建立一批设计研究中心、规划中心、创意中心,为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休闲农业宣传推介平台建设,加快构建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等公共服务平台,增强线上线下营销能力。强化行业运行监测分析,构建完善的休闲农业监测统计制度。

在加强规范管理方面。加大休闲农业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宣贯力度,逐步推进管理规范化和服务标准化。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行业标准,推动本地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规范有序发展。加大对认定的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休闲农业星级企业、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示范等景点的动态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行业组织服务,加快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安全意识,提倡文明出行和诚信经营。

在强化宣传推介方面。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开展全国性的休闲农业精品景点宣传推介,吸引城乡居民到乡村休闲消费。鼓励各地通过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宣传推介精品线路和精品景点,扩大休闲农业产业的影响力。鼓励各地举办特色鲜明、影响力大、公益性强的农事节庆活动,努力营造发展的良好氛围。

(摘自农业部网站:农业部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2016-9-8)

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 篇四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

准和备案事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各管委会会,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

区发展和改革局拟定的《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的实施意见》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19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3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按照(厦府办[2005]313文)规定属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一律实行备案。

二、辖区内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由集美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办理。

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核准

(一)材料报送

1、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区发改局提交“核准申请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一式5份。

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情况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7)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项目业主单位在向区发改局报送“核准申请文件”的同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其他资料(根据项目性质由经办人员列出材料清单);

项目业主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区发改局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二)材料审核

1、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区发改局应即时正式受理,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

2、如有必要,区发改局应在正式受理核准申请报告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区发改局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评估中可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3、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区发改局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4、区发改局应在正式受理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区发改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5、核准项目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评议以及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应合理安排,但不计算在上述规定工作日内。

(三)核准批文

1、区发改局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不予核准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2、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区发改局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是否同意调整的意见。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项目申请单位须重新办理核准申报手续。

(四)核准效力

1、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动工后,应按规定逐月向区发改局报送基建统计报表。

2、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准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须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区发改局申请一次延期,区发改局可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以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超过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备案

(一)材料报送

企业投资者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向区发改局填报《厦门市集美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式样附后),同时附送以下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有关土地权属、合资、合作协议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投资者应对以上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材料审核

区发改局对备案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行业准入标准;

(2)是否符合即期宏观调控政策;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

(4)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区发改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备案文书

1、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区发改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及法律政策依据。对于属于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即时告知投资者按照核准或审批相应程序办理。

2、已备案项目发生如下重大变更情形的,项目投资单位应向区发改局重新申报备案:

(1)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2)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3)项目的行业属性、产品等主要内容发生变更;

(4)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额增减20%以上的。

(四)备案效力

1、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备案通知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的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及安全生产等许可手续和进口减免税确认等手续,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动工后,应按规定逐月向区发改局报送基建统计报表。

2、《备案通知书》有效期限二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正式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须在备案有效期满30日内向区发改局申请一次延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参照本意见实行核准或备案。

六、法律责任

1、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书的,区发改局应依法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书。

对应核准而未核准就擅自开工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区发改局应依法、依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因此而带来的一切损失,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对应备案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已开工项目,区发改局应依法、依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此可能带来的权益损失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2、区发改局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超越权限核准项目,不得违规办理投资备案,不得在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项目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本意见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里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定与本意见不同的,以本意见为准。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5.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 篇五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2〕2号 【发布日期】2002-01-01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粘土实心砖限产管理大力发展新型墙材的意见

(冀政办〔2002〕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对粘土实心砖企业限产力度,推动城市城区限时禁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大力发展新型墙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严格控制粘土实心砖企业生产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新建、改建和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各级计划、经贸、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一律停止审批新、改、扩建粘土实心砖项目。对违反《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 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8〕第212号)建成的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由省经贸委会同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环保等有关部门责 令其停产。有条件改造的,经审查同意后可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无条件 改造的,务于2002年6月30日前拆除复垦。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8〕第11号)的规定,加大对粘土实心砖企业的整顿力度,加强对《河北省墙体材料 生产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的管理,严把整顿、审查关,从严核定粘土实心砖企业的生产指标。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查处粘土实心砖企业无《资质证》或超指标生产,对无《资质证》的,按新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进行处理,对超《资质证》核定的生产指标进行生产的,按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削减其第二年生产指标的30%,并对其实行特别监控。

二、严格土地管理,从严控制审批粘土实心砖企业的取土用地量。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审批的管理,严格按照用地审批权限,从严控制审批粘土实心砖企业的取土用地量,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城市周围3公里以内的粘土实心砖 企业,一律不再批准取土用地,并责令限期拆除复垦。对上述范围之外的粘土实心砖企业,在继续落实好“两证一书”(《土地使用证》、《 采土许可证》和《砖瓦窑土地复垦协议书》)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资质证》核定的生产指标进行取土用地量的审批。对无《资质证》的粘土实心砖企业一律不予审批土地。对越权审批、未按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取土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新型墙材发展。

各地要结合当地资源、经济发展水平和建筑结构等具体条件,确定一批性能优良、能够完全替代粘土实心砖的新型墙材主导产品,重点发展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掺渣量在30%以上的利废烧结砖、页岩烧结多孔砖、加气混凝土砌块、各类轻质节能墙板等新型墙材产品和钢结构 体系、CL体系等。每个设区市都要尽快重点选择支持采用先进成熟技 术、有较大规模、可完全替代粘土实心砖的新型墙材主导产品生产线。各级经贸、计划、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鼓励支持各种所有制和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参与新型墙材项目建设,对新型墙材主导产品项目优先立项审批,简化手续,凡不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新型墙材项目,生产技术成熟,主要建设条件和环保要求基本落实,即可一次性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要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严格按国家规定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促进新型墙材快速发展。

四、限时禁用粘土实心砖,加快新型墙材推广应用步伐。自2002年7月1日起,全省11个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2003年7月1日起,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2005年7月1日起,各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本地限时禁用粘土实心砖的实施办法,把新型墙材应用纳入城市住宅建设总体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力度,确保新型墙材应用量按一定比例逐年增长。省建设厅要及时制定和完善新型墙材设计和施工规范,研究解决建筑应用技术问题,尽快将新型墙材纳入设 计施工规范规程。自2002年7月1日起,全省11个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委托使用粘土实心砖为墙体的建筑设计,并不得擅自修改已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不得设计 使用粘土实心砖为墙体的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采用粘土实心砖为墙体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通过审查;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设计擅自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要向建设单位提出停止施工意见,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擅自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要责令停止使用。为调动房地产开发商采用新型墙材的积极性,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商品住宅楼按使用面积计价的政策。各市都要切实搞好新型墙材试点、示范工程建设,以点带面,促进新型墙材的推广和应用。

五、强化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力度,加大资金投入。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强化征收手段,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和“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征收力度。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粘土实心砖企业和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都应当按照规定标 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和“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专项资 金”,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和缓缴。为吸引建设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进新型墙材发展,今后凡具有一定规模和节能利废的新型墙材建设项目,省、市专项资金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和挪用。充分利用利废、环保、政策性贷款等各种渠道的资金,大力发展各类新型墙材。各级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也要优先向新型墙材示范项目倾斜。

六、规范和加强新型墙材质量管理。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规范新型建材生产和流通力度,加强对新型建材特别是新型墙材企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质量认证制度,在生产企业全面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档次和科技含量,从新型墙材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规模、工艺装备、质检设施、质保体系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严把产品质量关,严禁无《资质证》的新型墙材产品出厂,确保采用新型墙材的建筑工程质量。

七、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各级经贸、建设、土地、建材等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加大对粘土实心砖企业限产、用地、取土和限时禁用粘土实心砖的稽查和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粘土实心砖企业无《资质证》和超指标生产、砖瓦窑 违法占地取土、违规使用粘土实心砖、擅自减免及非法截留挪用墙材专项基金等行为。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力推进粘土实心砖企业限产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粘土实心砖企业限产、禁用和发展新型建材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各级经贸、建设、建材、土地、环保部门要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和省的墙改政策,宣传国土资源的严峻形势、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宣传推广应用新型墙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经常组织群众参观新型墙材节能示范工程,逐步使广大群众切身体会到新型墙材的优良性能,从而自觉支持和配合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工作。

各级经贸、计划、建材、土地、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按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砖窑整治职责分工的通知》(办字〔2001〕 76号)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项工作。

6.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 篇六

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粮食连年丰收,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粮食供给由总量不足转为结构性矛盾,库存高企、销售不畅、优质粮食供给不足、深加工转化滞后等问题突出。为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和经济社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以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有效解决市场化形势下农民卖粮问题、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为重点,大力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推动粮食产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为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夯实产业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突出市场主体地位,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新动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针对粮食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制约瓶颈,强化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扶持、监管服务等作用,着力营造产业发展良好环境。

坚持产业融合,协调发展。树立“大粮食”、“大产业”、“大市场”、“大流通”理念,充分发挥粮食加工转化的引擎作用,推动仓储、物流、加工等粮食流通各环节有机衔接,以相关利益联结机制为纽带,培育全产业链经营模式,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坚持创新驱动,提质增效。围绕市场需求,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体制机制、经营方式和商业模式创新,积极培育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动能,提升粮食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不同区域、不同领域、不同主体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粮食产业发展模式。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推进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注重整体效能和可持续性。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成适应我国国情和粮情的现代粮食产业体系,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带动农民增收。绿色优质粮食产品有效供给稳定增加,全国粮食优质品率提高10个百分点左右;粮食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7%左右,粮食加工转化率达到88%,主食品工业化率提高到25%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过百亿的粮食企业数量达到50个以上,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产业集群辐射带动能力持续增强;粮食科技创新能力和粮食质量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培育壮大粮食产业主体

(四)增强粮食企业发展活力。适应粮食收储制度改革需要,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济,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市场化经营能力和产业经济发展活力。以资本为纽带,构建跨区域、跨行业“产购储加销”协作机制,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延长产业链条,主动适应和引领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做强做优做大一批具有竞争力、影响力、控制力的骨干国有粮食企业,有效发挥稳市场、保供应、促发展、保安全的重要载体作用。鼓励国有粮食企业依托现有收储网点,主动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开展合作。培育、发展和壮大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的多元粮食市场主体,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国家粮食局、国务院国资委等负责)

(五)培育壮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中,认定和扶持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带动力的粮食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引导支持龙头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构建稳固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优质粮食品种种植,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参与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在确保区域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创新龙头企业参与地方粮食储备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中储粮总公司等负责)

(六)支持多元主体协同发展。发挥骨干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多元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融合,大力培育和发展粮食产业化联合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元主体积极参与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等。鼓励龙头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成立粮食产业联盟,共同制订标准、创建品牌、开发市场、攻关技术、扩大融资等,实现优势互补。鼓励通过产权置换、股权转让、品牌整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粮食产业资源优化配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三、创新粮食产业发展方式

(七)促进全产业链发展。粮食企业要积极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发展“产购储加销”一体化模式,构建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推动粮食企业向上游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产销对接和协作,通过定向投入、专项服务、良种培育、订单收购、代储加工等方式,建设加工原料基地,探索开展绿色优质特色粮油种植、收购、储存、专用化加工试点;向下游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实现粮源基地化、加工规模化、产品优质化、服务多样化,着力打造绿色、有机的优质粮食供应链。开展粮食全产业链信息监测和分析预警,加大供需信息发布力度,引导粮食产销平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负责)

(八)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深入贯彻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发挥区域和资源优势,推动粮油产业集聚发展。依托粮食主产区、特色粮油产区和关键粮食物流节点,推进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布局,完善进口粮食临港深加工产业链。发展粮油食品产业集聚区,打造一批优势粮食产业集群,以全产业链为纽带,整合现有粮食生产、加工、物流、仓储、销售以及科技等资源,支持建设国家现代粮食产业发展示范园区(基地),支持主销区企业到主产区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鼓励主产区企业到主销区建立营销网络,加强产销区产业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铁路总公司等负责)

(九)发展粮食循环经济。鼓励支持粮食企业探索多途径实现粮油副产物循环、全值和梯次利用,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以绿色粮源、绿色仓储、绿色工厂、绿色园区为重点,构建绿色粮食产业体系。鼓励粮食企业建立绿色、低碳、环保的循环经济系统,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和物耗水平。推广“仓顶阳光工程”、稻壳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大力开展米糠、碎米、麦麸、麦胚、玉米芯、饼粕等副产物综合利用示范,促进产业节能减排、提质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十)积极发展新业态。推进“互联网+粮食”行动,积极发展粮食电子商务,推广“网上粮店”等新型粮食零售业态,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完善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体系,拓展物流运输、金融服务等功能,发挥其服务种粮农民、购粮企业的重要作用。加大粮食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力度,支持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基地和粮食文化展示基地建设,鼓励发展粮食产业观光、体验式消费等新业态。(国家粮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旅游局等负责)

(十一)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加强粮食品牌建设顶层设计,通过质量提升、自主创新、品牌创建、特色产品认定等,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全国性粮食名牌产品。鼓励企业推行更高质量标准,建立粮食产业企业标准领跑者激励机制,提高品牌产品质量水平,大力发展“三品一标”粮食产品,培育发展自主品牌。加强绿色优质粮食品牌宣传、发布、人员培训、市场营销、评价标准体系建设、展示展销信息平台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品牌创建和产销对接推介活动、品牌产品交易会等,挖掘区域性粮食文化元素,联合打造区域品牌,促进品牌整合,提升品牌美誉度和社会影响力。鼓励企业获得有机、良好农业规范等通行认证,推动出口粮食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加大粮食产品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国家粮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四、加快粮食产业转型升级

(十二)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大力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建设,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优质优价的粮食生产、分类收储和交易机制。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推进绿色优质粮食产业体系建设。实施“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开展标准引领、质量测评、品牌培育、健康消费宣传、营销渠道和平台建设及试点示范。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实现内销转型,带动产业转型升级。调优产品结构,开发绿色优质、营养健康的粮油新产品,增加多元化、定制化、个性化产品供给,促进优质粮食产品的营养升级扩版。推广大米、小麦粉和食用植物油适度加工,大力发展全谷物等新型营养健康食品。推动地方特色粮油食品产业化,加快发展杂粮、杂豆、木本油料等特色产品。适应养殖业发展新趋势,发展安全环保饲料产品。(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I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等负责)

(十三)大力促进主食产业化。支持推进米面、玉米、杂粮及薯类主食制品的工业化生产、社会化供应等产业化经营方式,大力发展方便食品、速冻食品。开展主食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认定一批放心主食示范单位,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作坊置换+联合发展”等新模式。保护并挖掘传统主食产品,增加花色品种。加强主食产品与其他食品的融合创新,鼓励和支持开发个性化功能性主食产品。(国家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十四)加快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与转化。支持主产区积极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带动主产区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着力开发粮食精深加工产品,增加专用米、专用粉、专用油、功能性淀粉糖、功能性蛋白等食品以及保健、化工、医药等方面的有效供给,加快补齐短板,减少进口依赖。发展纤维素等非粮燃料乙醇;在保障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着力处置霉变、重金属超标、超期储存粮食等,适度发展粮食燃料乙醇,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探索开展淀粉类生物基塑料和生物降解材料试点示范,加快消化政策性粮食库存。支持地方出台有利于粮食精深加工转化的政策,促进玉米深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环保、能耗、安全生产等约束,促进粮食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倒逼落后加工产能退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十五)统筹利用粮食仓储设施资源。通过参股、控股、融资等多种形式,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扩展粮食仓储业服务范围。多渠道开发现有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用途,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粮食产后服务,为加工企业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为期货市场提供交割服务,为“互联网+粮食”经营模式提供交割仓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粮食配送服务。(国家粮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负责)

五、强化粮食科技创新和人才支撑

(十六)加快推动粮食科技创新突破。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创新型粮食领军企业,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开展创新活动。鼓励科研机构、高校与企业通过共同设立研发基金、实验室、成果推广工作站等方式,聚焦企业科技创新需求。加大对营养健康、质量安全、节粮减损、加工转化、现代物流、“智慧粮食”等领域相关基础研究和急需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推进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在粮食产业中的应用,加强国内外粮食质量检验技术标准比对及不合格粮食处理技术等研究,开展进出口粮食检验检疫技术性贸易措施及相关研究。(科技部、质检总局、自然科学基金会、国家粮食局等负责)

(十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深入实施“科技兴粮工程”,建立粮食产业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粮食科技成果,促进粮食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科研机构等与企业有效对接,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发挥粮食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成果推广示范作用,加大粮食科技成果集成示范基地、科技协同创新共同体和技术创新联盟的建设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科技部、国家粮食局等负责)

(十八)促进粮油机械制造自主创新。扎实推进“中国制造2025”,发展高效节粮节能成套粮油加工装备。提高关键粮油机械及仪器设备制造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粮食品质及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的技术水平。引入智能机器人和物联网技术,开展粮食智能工厂、智能仓储、智能烘干等应用示范。(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粮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等负责)

(十九)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实施“人才兴粮工程”,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改革,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支持企业加强与科研机构、高校合作,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搭建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平台,遴选和培养一批粮食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凝聚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为粮食产业服务。发展粮食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粮食产业相关专业和课程,完善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加快培养行业短缺的实用型人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培育“粮工巧匠”,提升粮食行业职工的技能水平。(国家粮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负责)

六、夯实粮食产业发展基础

(二十)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体系。适应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需要,整合仓储设施资源,建设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为农户提供粮食“五代”(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服务,推进农户科学储粮行动,促进粮食提质减损和农民增收。(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十一)完善现代粮食物流体系。加强粮食物流基础设施和应急供应体系建设,优化物流节点布局,完善物流通道。支持铁路班列运输,降低全产业链物流成本。鼓励产销区企业通过合资、重组等方式组成联合体,提高粮食物流组织化水平。加快粮食物流与信息化融合发展,促进粮食物流信息共享,提高物流效率。推动粮食物流标准化建设,推广原粮物流“四散化”(散储、散运、散装、散卸)、集装化、标准化,推动成品粮物流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单元器具的循环共用,带动粮食物流上下游设施设备及包装标准化水平提升。支持进口粮食指定口岸及港口防疫能力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负责)

(二十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支持建设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形成以省级为骨干、以市级为支撑、以县级为基础的公益性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加快优质、特色粮油产品标准和相关检测方法标准的制修订。开展全国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安全风险监测,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建立进口粮食疫情监测和联防联控机制。建立覆盖从产地到餐桌全程的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平台,进一步健全质量安全监管衔接协作机制,加强粮食种植、收购、储存、销售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加强口岸风险防控和实际监管,深入开展农产品反走私综合治理,实施专项打击行动。(国家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海?P总署、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等负责)

七、完善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国家现代粮食产业发展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和粮食产业转型升级。统筹利用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产粮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功能,积极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粮食产业的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落实粮食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国家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等负责)

(二十四)健全金融保险支持政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粮食收购、加工、仓储、物流等各环节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要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粮食产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支持粮食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上市融资或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并购重组等。引导粮食企业合理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管理价格风险。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企业厂房抵押和存单、订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创新“信贷+保险”、产业链金融等多种服务模式。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为粮食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保险服务。(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等负责)

(二十五)落实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在土地利用计划中,对粮食产业发展重点项目用地予以统筹安排和重点支持。支持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依法依规将划拨用地转变为出让用地,增强企业融资功能。改制重组后的粮食企业,可依法处置土地资产,用于企业改革发展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落实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负责)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因地制宜制定推进本地区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划或方案,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加大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实绩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要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大力开展粮食产业扶贫。粮食部门负责协调推进粮食产业发展有关工作,推动产业园区建设,加强粮食产业经济运行监测。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强化对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粮食产业。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完善配套措施和部门协作机制,并发挥好粮食等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在标准、信息、人才、机制等方面的作用,合力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

(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等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7.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 篇七

近年来,我国粮食生产“十一连增”,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绩,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发展面临农产品价格“天花板”封顶、生产成本“地板”抬升、资源环境“硬约束”加剧等新挑战,迫切需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根本途径,以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核心,以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生产体系和产业体系为重点,着力转变农业经营方式、生产方式、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推动农业发展由数量增长为主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上来,由主要依靠物质要素投入转到依靠科技创新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由依赖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转到可持续发展上来,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增强粮食生产能力作为首要前提。坚守耕地红线,做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稳定提升粮食产能,确保饭碗任何时候都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夯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基础。

坚持把提高质量效益作为主攻方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应居民消费结构变化,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向规模经营要效率、向一二三产业融合要效益、向品牌经营要利润,全面推进节本降耗、提质增效。

坚持把促进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内容。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加强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促进资源永续利用。

坚持把推进改革创新作为根本动力。打破传统农业发展路径依赖,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激活各类农业生产要素。

坚持把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作为基本遵循。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取得积极进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产业结构逐步优化,农业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物质技术装备条件显著改善,农民收入持续增加,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到2030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取得显著成效。产品优质安全,农业资源利用高效,产地生态环境良好,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农业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竞争力显著增强。

二、增强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粮食安全保障水平

(四)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整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测土配方施肥资金、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投资、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投资等,统筹使用资金,集中力量开展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土壤改良、机耕道路、配套电网林网等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到2020年建成8亿亩高标准农田。有计划分片推进中低产田改造,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探索建立有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奖惩机制,落实管护措施。

(五)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信息共享。完善耕地质量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国家土地督察作用,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加强土地督察队伍建设,落实监督责任,重点加强东北等区域耕地质量保护。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分区域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土壤肥力保护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等建设,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逐步扩大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与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

(六)积极推进粮食生产基地建设。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优先在东北、黄淮海和长江中下游等水稻、小麦主产区,建成一批优质高效的粮食生产基地,将口粮生产能力落实到田块地头。加大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涉农项目资金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大力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推广绿色增产模式,提高单产水平。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发展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生产和流通服务。加强粮食烘干、仓储设施建设。

三、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延伸农业产业链

(七)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基建投资等涉农项目规模。支持农民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冷链物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鼓励引导粮食等大宗农产品收储加工企业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订单收购、代烘代储等服务。落实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用地政策。研究改革农业补贴制度,使补贴资金向种粮农民以及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营销贷款试点。创新金融服务,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信用评定范围,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等激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综合授信;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厂房、渔船抵押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质押等业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引导建立健全由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多档次、高保障保险产品,探索开展产值保险、目标价格保险等试点。

(八)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地要采取财政奖补等措施,扶持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引导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有条件的地方在坚持农地农用和坚决防止“非农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农民意愿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尽量减少田埂,扩大耕地面积,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加快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积极推广合作式、托管式、订单式等服务形式。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总结推广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九)大力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把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延伸农业产业链有机结合起来,立足资源优势,鼓励农民通过合作与联合的方式发展规模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开展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试点,让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充实和完善龙头企业联农带农的财政激励机制,鼓励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技术培训、贷款担保、农业保险资助等服务,大力发展一村一品、村企互动的产销对接模式;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推进原料生产、加工物流、市场营销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链增值收益更多留在产地、留给农民。支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开展技术研发、质量检测、物流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从国家技改资金项目中划定一定比例支持龙头企业转型升级。

(十)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扩大农产品初加工补助资金规模、实施区域和品种范围。深入实施主食加工提升行动,推动马铃薯等主食产品开发。支持精深加工装备改造升级,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基地,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支持粮油加工企业节粮技术改造,开展副产品综合利用试点。加大标准化生猪屠宰体系建设力度,支持屠宰加工企业一体化经营。

(十一)创新农业营销服务。加强全国性和区域性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加大农产品促销扶持力度,提升农户营销能力。培育新型流通业态,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制定实施农业电子商务应用技术培训计划,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与电商企业对接,促进物流配送、冷链设施设备等发展。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积极推广农产品拍卖交易方式。

(十二)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加强规划引导,研究制定促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用地、财政、金融等扶持政策,加大配套公共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强化体验活动创意、农事景观设计、乡土文化开发,提升服务能力。保持传统乡村风貌,传承农耕文化,加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扶持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景观旅游村镇。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创建水平,加大美丽乡村推介力度。

四、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种养业协调发展

(十三)大力推广轮作和间作套作。支持因地制宜开展生态型复合种植,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促进种地养地结合。重点在东北地区推广玉米/大豆(花生)轮作,在黄淮海地区推广玉米/花生(大豆)间作套作,在长江中下游地区推广双季稻—绿肥或水稻—油菜种植,在西南地区推广玉米/大豆间作套作,在西北地区推广玉米/马铃薯(大豆)轮作。

(十四)鼓励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面向市场需求,加快建设现代饲草料产业体系,开展优质饲草料种植推广补贴试点,引导发展青贮玉米、苜蓿等优质饲草料,提高种植比较效益。加大对粮食作物改种饲草料作物的扶持力度,支持在干旱地区、高寒高纬度玉米种植区域和华北地下水超采漏斗区、南方石漠化地区率先开展试点。统筹考虑种养规模和环境消纳能力,积极开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试点示范。发展现代渔业,开展稻田综合种养技术示范,推广稻渔共生、鱼菜共生等综合种养技术新模式。

(十五)积极发展草食畜牧业。针对居民膳食结构和营养需求变化,促进安全、绿色畜产品生产。分区域开展现代草食畜牧业发展试点试验,在种养结构调整、适度规模经营培育、金融信贷支持、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完善等方面开展先行探索。大力推进草食家畜标准化规模养殖,突出抓好疫病防控,加快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模式,重点支持生态循环畜牧业发展,引导形成牧区繁育、农区育肥的新型产业结构。实施牛羊养殖大县财政奖励补助政策。

五、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

(十六)大力发展节水农业。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农田灌排设施,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大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推进新建灌区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扩大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全面实施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行动。分区开展节水农业示范,改善田间节水设施设备,积极推广抗旱节水品种和喷灌滴灌、水肥一体化、深耕深松、循环水养殖等技术。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调整农业水价,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开展渔业资源环境调查,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加强海洋牧场建设。统筹推进流域水生态保护与治理,加大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的支持力度,开展太湖、洱海、巢湖、洞庭湖和三峡库区等湖库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

(十七)实施化肥和农药零增长行动。坚持化肥减量提效、农药减量控害,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力争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深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扩大配方肥使用范围,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向农民提供配方施肥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配方肥。探索实施有机肥和化肥合理配比计划,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支持发展高效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提高有机肥施用比例和肥料利用效率。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管理,强化源头治理,规范农民使用农药的行为。全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建立高毒农药可追溯体系。开展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试点,加大高效大中型药械补贴力度,推行精准施药和科学用药。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农民使用农药提供指导和服务。

(十八)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启动实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推广畜禽规模化养殖、沼气生产、农家肥积造一体化发展模式,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区)开展畜禽粪污综合利用,配套建设畜禽粪污治理设施;推进农村沼气工程转型升级,开展规模化生物天然气生产试点;引导和鼓励农民利用畜禽粪便积造农家肥。支持秸秆收集机械还田、青黄贮饲料化、微生物腐化和固化炭化等新技术示范,加快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扩大旱作农业技术应用,支持使用加厚或可降解农膜;开展区域性残膜回收与综合利用,扶持建设一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网点,鼓励企业回收废旧农膜。加快可降解农膜研发和应用。加快建成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系统。

六、强化农业科技创新,提升科技装备水平和劳动者素质

(十九)加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深入推进农业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创新效率。推进农业科技协同创新联盟建设。加快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按程序启动农业领域重点科研项目,加强农业科技国际交流与合作,着力突破农业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探索完善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激励机制。建设农业科技服务云平台,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效能。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加快科技进村入户,让农民掌握更多的农业科技知识。

(二十)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在总结完善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完善成果完成人分享制度,健全种业科技资源、人才向企业流动机制,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国家财政科研经费加大用于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逐步减少用于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商业化育种的投入。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加强国家种质资源体系、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和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建设,加大种质资源保护力度,完善植物品种数据库。实施粮食作物制种大县财政奖励补助政策,积极推进海南、甘肃、四川三大国家级育种制种基地建设,规划建设一批区域级育种制种基地。

(二十一)推进农业生产机械化。适当扩大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展粮棉油糖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构建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体系。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机械化技术与装备研发支持政策,主攻薄弱环节机械化,推进农机农艺融合,促进工程、生物、信息、环境等技术集成应用。探索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办法。

(二十二)加快发展农业信息化。开展“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鼓励互联网企业建立农业服务平台,加强产销衔接。推广成熟可复制的农业物联网应用模式,发展精准化生产方式。大力实施农业物联网区域试验工程,加快推进设施园艺、畜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追溯等领域物联网示范应用。加强粮食储运监管领域物联网建设。支持研发推广一批实用信息技术和产品,提高农业智能化和精准化水平。强化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提升农业生产要素、资源环境、供给需求、成本收益等监测预警水平,推进农业大数据应用,完善农业信息发布制度。大力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研究制定农业信息化扶持政策。加快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

(二十三)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快建立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深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推进农民继续教育工程。加强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条件能力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集团化办学,促进学历、技能和创业培养相互衔接。鼓励进城农民工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

七、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二十四)全面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健全推广和服务体系。加快制修订农兽药残留标准,制定推广一批简明易懂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继续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率先开展标准化生产,实现生产设施、过程和产品标准化。积极推行减量化生产和清洁生产技术,规范生产行为,控制农兽药残留,净化产地环境。

(二十五)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加强政策引导,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开展农业品牌塑造培育、推介营销和社会宣传,着力打造一批有影响力、有文化内涵的农业品牌,提升增值空间。鼓励企业在国际市场注册商标,加大商标海外保护和品牌培育力度。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

(二十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模式。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打击各类非法添加行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优先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试点范围,探索建立产地质量证明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信息体系,促进各类追溯平台互联互通和监管信息共享。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强化产地安全管理。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建立运行长效机制。加强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改善农业综合执法条件,稳定增加经费支持。

八、加强农业国际合作,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二十七)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重点区域的农业合作,带动农业装备、生产资料等优势产能对外合作。健全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渠道的同时,研究农业对外合作支持政策,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企业集团。积极引导外商投资现代农业。

(二十八)加强农产品贸易调控。积极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健全农产品进口调控机制,完善重要农产品国营贸易和关税配额管理,把握好进口规模、节奏,合理有效利用国际市场。加快构建全球重要农产品监测、预警和分析体系,建设基础数据平台,建立中长期预测模型和分级预警与响应机制。

九、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九)落实地方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提高对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自觉性,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把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十)加强部门协作。农业部要强化对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工作的组织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强化对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扶持。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积极落实金融支持政策。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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