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主义自然观与浪漫主义自然观之比较(精选7篇)
1.现代主义自然观与浪漫主义自然观之比较 篇一
马克思的自然观与人类中心主义
马克思的自然观和以往的自然现不同,它是一种辩证的自然观,正是这种自然现实现了自然是历史的自然和历史是自然的历史的.有机统一.马克思的自然现有两种内涵:一种自然是“人化自然”,一种自然是天然自然.人类中心主义是现代社会讨论的一个中心议题,理解马克思的自然现有助于深刻理解人类中心主义产生的原因,以便为建构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作 者:钟妹贵 ZHONG Mei-gui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刊 名:哈尔滨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 年,卷(期): 28(9) 分类号:B023 关键词:马克思 自然现 内涵 人类中心主义
2.现代主义自然观与浪漫主义自然观之比较 篇二
一关于道德性质、道德事实解释力的辩论
伦理自然主义还原论和非还原论都承认一个基本观点——“当且仅当P对经验现象具有不可排除的解释释时,P是现实存在的”。他们都承认自然性质和自然事实的真实性,因为自然性质、自然事实可以解释经验世界中的现象。例如“闪电击中房屋”可以解释为什么房屋里的电器被损坏。但是,关于道德性质和道德事实是否可以解释经验世界的现象这一点,还原论者和非还原论者观点不同,相应地,他们之间在其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上也有不同的看法,而这也导致双方在道德性质、道德事实同自然性质、自然事实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也有不同的观点。
还原论认为,道德性质、道德事实对经验现象并不具有解释力,因此,这些看上去仿佛存在的道德性质和道德事实都不是现实存在的,实际上都可以归结为(或者说重新定义为)自然性质和自然事实。如同生物性质可以被还原为物理原子的运动一样,道德性质也可以被还原为与其处于不同层面的非道德性质。相反,非还原论认为道德性质、道德事实对经验现象具有不可排除的解释力,因而道德性质不必还原为自然性质,两种性质各自可以有自己独立而真实的存在,而且道德性质是由自然性质体现的。就像生物性质和物理性质的关系一般,尽管生命运动实质上是诸多的物理原子的有规律的运动,但是生物性质本身还是真实存在的,只是生物性质通过物理性质表现出来[2]。这样,为了维护各自的观点,双方在道德性质、道德事实是否对经验现象具有不可排除的解释力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论。
还原论者哈曼(Gilbert Harman)举了两个例子来对比证明自己的观点。首先他举例表明,物理事实是如何能够解释经验世界中的某些现象的。一架飞机飞过云层,通常会在天空中留下一道白色的痕迹,物理学家作出判断说:“这些云层中有质子。”物理学家之所以会作出这一论断,可以通过“飞机越过云层留下痕迹”这一经验现象来解释。进一步前推,飞机穿过云层为什么会产生痕迹,可以通过假设“云层中有质子”这一自然事实来解释。因而就形成了这样一个解释链:云层中有质子——飞机穿越云层会产生一道痕迹——物理学家作出“这些云层中有质子”的论断。如果这个解释链正确,我们就可以说“云层中有质子”对“物理学家作出论断”这一经验现象具有解释力。上面的这个解释链对不对,原则上可以通过经验观察来进行检验。我们可以通过观察得知云层中是否真的有质子,云层中的质子是否真的导致飞机穿过云层产生痕迹,如果经验观察得出了肯定的答案,那么前面的假设也是正确的,而该解释链也是有效的。其次,他认为在道德经验中,这样的解释链却是不存在的。假设人们看见一群小混混虐待猫,在猫身上泼汽油并放火,那么他们会产生这样的想法:“这样做是错误的。”现在问题是,如何解释人们产生“这样做是错误的”这一想法的事实?它可以同前一个例子有类似的解释链吗?事实上,人们能观察到的只有各种经验的行为和现象,完全不能找到所谓的道德性质和道德事实。可见,并不需要构造出所谓的道德性质来解释经验现象,道德性质并非真实存在。因此,哈曼主张应该把道德性质还原为自然性质。他举关于颜色的性质为例: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假设物体本身具有颜色这种性质,能够看见某种物体具有颜色,只需要解释说该物体具有某种反射光线的物理性质,而被反射的光线刺激我们的视网膜,最后经过一系列的生理过程使得我们产生颜色的感觉。因此,只要把颜色还原为一些物理和生理性质,就完全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会看见物体的颜色[3]。哈曼认为,类似的方法可以用在道德性质上,只要把道德性质“错误”还原为“引起不必要的痛苦”,那么当小混混的行为确实引起了猫不必要的痛苦时,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人们有“该行为是错误的”这个想法。因此,哈曼说:“你需要设想一些物理事实来解释出现的对科学现象的物理观察的结果,但是你不需要假设任何道德事实来解释我上面所说的(即虐猫的例子,引者注)道德观察结果。在道德事例中,似乎你只需要假设一些关于心理的或者是某人进行道德观察时的感性事实就可以了。”[3]6我们只要观察一系列关于小混混的非道德的经验事实,就自然能够作出“这些行为是错误的”的道德判断,影响人们最终决断的是映射在眼睛中的非道德的事实。
非还原论者斯德津(Nicholas Sturgeon)对哈曼的观点很不认同。他认为哈曼要坚持自己的观点就必须说明,道德事实、道德性质完全不能解释非道德的经验事实。现在假设一个人得知希特勒屠杀犹太人之后,产生了这样的道德评判——“希特勒是邪恶的”,还原论者肯定认为只要诉诸希特勒屠杀犹太人的经验行为,就足可以解释这个人产生这种想法的原因。但是斯德津指出,难道我们不能说希特勒的“邪恶”这个道德性质可以解释希特勒一系列屠杀犹太人人的行为吗?只要问问,为什么希特勒会屠杀犹太人呢?答案似乎只能诉诸一种道德性质[4]232。他认为,人们完全可以提出这样一个解释链:希特勒是邪恶的——希特勒屠杀犹太人——我们作出“希特勒是邪恶的”的论断。从这个解释链上来看,关于道德经验的解释和前面关于“质子”的经验解释的结构相同,具有同样效力,因而道德性质和物理性质一样,对经验现象具有不可排除的解释力。斯德津还运用“反事实论证”的方法(counterfactual test)进一步证明自己的观点[4]。在“质子”的例子中,我们可以说,如果云层中没有质子,飞机越过云层时就不会产生一道白色的痕迹,物理学家也不会认为云层中有质子。类似地,在“虐猫”事件中,我们也可以说,如果小混混的行为不是“错误的”,他们也不会表现出泼汽油、点火的行为以及兴奋的心态,我们也不会认为这些表现是错误的。斯德津由此认为,道德性质确实是必须要存在的,否则就解释不了有些经验现象为什么会发生,而且道德性质通过自然性质体现出来,它就存在于自然性质中,小混混的一系列行为不仅是一个自然经验的过程,本身也已经包含了价值属性。
二关于道德副现象论的争辩
哈曼认为,斯德津并没有解决他提出的问题。在他看来,一个性质或者事实要能够解释某种经验现象,这个过程必须是能够观察的。[5]在质子的例子中,云层中有没有质子以及质子如何导致飞机越过云层留下白色的痕迹,这整个过程原则上都能够通过观察来得到证明。但是就有关道德的情况而言,尽管斯德津提出的解释链只有能够通过观察来检验,才能证明是正确、真实的。也就是说,人们必须要能够观察到小混混的行为中有“错误”这种道德性质,它产生了小混混的各种虐猫行为,进一步导致人们作出“小混混的行为是错误的”的判断。而实际上,这是不可能被观察到的,所以道德性质就不能用来解释经验事实。站在还原论的立场上来说,既然道德性质解释经验行为的过程不能通过观察的方法获得确证,那么只能把道德性质还原为自然性质,通过自然性质来解释经验事实,而这一过程总是可以观察的。
但是,根据斯德津的“反事实论证”,道德性质或者道德事实必须存在,否则相应的自然性质或者自然事实就不可能存在。必须承认,如果小混混的行为没有包含“错误”这种性质,他们就不会泼汽油、点火、哈哈大笑等。因此,道德性质或者道德事实对经验现象有不可排除的解释力,不能就此把所有的道德性质还原为自然性质。哈曼认为,这不是一个有挑战性的问题,因为即使是道德副现象论者也会通过“反事实论证”的考验,但是它并不认为道德性质具有任何解释力,“反事实论证”并不表明道德性质和道德事实对经验现象有解释力。
哈曼提出的“道德副现象论”是这样一种理论:“它接受关于希特勒的反事实论证(如果希特勒在道德上不是邪恶的,我们就不会在道德上认为他是邪恶的),但是它将这个论证作如下理解:希特勒拥有一些非道德的性质,这些性质做了两件事情,它们显现另外一种性质——邪恶,并且这些非道德性质也促使希特勒以某种方式行为。但是和这些非道德性质不同,‘邪恶’这种附着于非道德性质上的道德性质不具备对任何行为的诱发作用,因此用它来解释希特勒的行为是错误的。当然,如果希特勒在道德上不是邪恶的,他当然也没有这些非道德性质;因此,除非他的行为是不受控的,如果希特勒不是邪恶的,他的行为肯定会有所不同。”[6]对于哈曼利用“道德副现象论”来反对他的做法,斯德津提出如下反对意见[6]:(1)“反事实论证”已经表明,如果道德性质有所不同,相应的可观察的经验事实也会发生变更,我们通常确实是通过引证道德事实或者道德性质来说明非道德的经验事实。如果道德副现象论对这种解释不满,认为道德性质或者道德事实没有解释力,那么它总是要说明一些反例,来告诉我们道德性质在上面这些例子中究竟怎样由自然性质确立,但是它们本身不能解释经验事实。而在这个问题的解释上,道德副现象论至今都是不成功的,因此它很难说得上是一种成熟的理论。(2)如果一定要坚持道德副现象论的话,那么这个问题不仅仅是道德性质的问题。在一个极端的物理主义者看来,所有的性质——化学性质、生物性质、社会性质、心理特性等都可以看做物理性质的附着性质,因此这些性质也就只是从物理性质中派生出来的副性质,它们本身对经验事实的解释也没有任何作用。道德性质在解释经验方面的无力性同样可能出现于自然性质上,我们也因此必须说,那些非道德性质同样也无法解释经验事实。但是这在哈曼那里不会被接受的,在《道德的性质》一书中,他本来就是打算要把道德性质还原为社会事实和心理特性来解释经验事实的,可见他也不会赞成道德副现象论,那么他就不能用“道德副现象论”来反驳“反事实论证”。
可见,斯德津的确对哈曼做出了有力反驳,尤其是第二点,指出道德副现象论的一个直接影响,就是导致所有非物理的其他性质都可能丧失对经验现象的解释力,这一点即使是哈曼也难以接受。但哈曼难以接受的观点未必是错误的观点,斯德津一方面始终没有从正面反驳道德副现象论,另一方面也没有回答哈曼的问题,甚至可以说是回避。斯德津的“反事实论证”对于一个充分条件命题而言是有效的。根据形式逻辑可知,通过假言命题“~p→~q”,就能得到“q→p”,这是“反事实论证”的逻辑基础。如通过“如果行为中没有‘错误’这种道德性质,小混混的行为中就不会表现出虐待猫的各种自然特征”,可推导出“如果小混混的行为中表现出虐待猫的各种自然特征,那么这是因为他们行为中有‘错误’这种道德性质”。通过这种论证,斯德津说明道德性质对于经验事实的解释具有不可排除的解释力。但是对于道德副现象论的逻辑论证过程如下:
S1:p→(q∧s)(如果行为具有自然特征p,那么就有道德性质q和自然性质s)
(S3的含义是:如果没有道德性质q或者没有自然性质s,就不会有行为的自然特征p)斯德津认为,通过反事实论证可以说明,只要“一个行为如果没有道德性质q,就不会产生相应的自然特征p”成立,那么道德特征对于自然特征的解释具有不可排除性。但是道德副现象论者同样也可以说如果没有道德性质q,那么就不会有行为的自然特征p:
因此,“反事实论证”面对道德副现象论是失效的。对于斯德津来说,要反对道德副现象论,其实应该从根本上反对道德副现象论的逻辑前提S1,即反对p→(q∧s),证明道德性质q不是自然性质p派生出来的性质,其本身就具有解释力。因此,哈曼要求斯德津告诉我们,道德性质在经验事实的解释中究竟起了什么作用,我们如何才能通过经验观察的办法知道原来道德性质确实通过如此这般的形式解释了经验事实。正是在这个问题上,斯德津从头到尾完全没有涉及到,仅仅是批评哈曼不应该用道德副现象论来反对他。因此,米勒也评论说:“斯德津需要的是增加一点其他的手段而不仅仅是反事实论证来证明道德性质具有重要的解释力。”[7]149那么,斯德津能采取什么方法来证实道德性质的解释作用呢?在《当代元伦理学导论》一书中,米勒介绍了多种方法来支持他,我们下面引介其中的一种。
三道德性质、道德事实的程序性解释
杰克逊(Frank Jackson)和佩蒂特(Philip Pettit)指出,要检验一个性质F是否对某个给定的经验效果e具有解释力,通常诉诸以下三个假设,笔者概括如下[8]:
1.一个事物的因果性解释必须引导我们去找到和事物最终效果的产生有因果关系的性质。
2.一种性质要和某个效果具有因果相关性的方式之一,是其本身必须对最终效果产生功效。
3.如果以下三个条件一起得到满足,那么一个性质F对某个效果e的产生就没有因果上的功效:
(1)存在一个不同的性质G使得只有在G对效果e的产生有功效的时候,F才在e的产生中有功效;
(2)G具有功效,不需要F来产生G,它们之间不是F先行G后继的因果关系;
(3)不需要F和G联合来直接或间接地产生效果e,它们不是联合性的原因要素。
举例来说,假设有一片区域产生放射性(e)。经过调查发现是因为一块含有铀元素的矿石具有放射性(F)。为了检验F是否对e的产生有解释力,要看F是否对e的产生有因果功效。同时我们也知道,对这片区域放射性的解释还可以是这些铀矿石中的铀原子的衰变性(G)。首先,对于效果e而言,只有性质G对它的产生具有功效(即铀原子的衰变性确实导致该区域产生放射性),性质F才会对e的产生具有效力(根据物理常识,铀原子只有衰变才会产生放射性),这满足3(1)。性质G可以产生效果e,但是F不能产生G(不是铀矿石的放射性产生铀原子的衰变),这满足3(2)。不需要同时有性质F和性质G一起来解释效果e,单纯的铀原子的衰变已经可以用来解释该区域产生放射性的现象,这满足3(3)。由于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得到满足,性质F对效果e没有因果上的功效。杰克逊和佩蒂特认为,前面的假设2一旦换成假设4,会出现问题。
4.某个性质与某个效果的产生若要具有因果相关性,唯一的途径是在该效果的产生过程中具有因果功效性。
我们看见,在假设2中,性质在效果的产生过程中具有功效是一个性质与某个效果的产生具有因果相关性的途径之一,而不是唯一方式。而假设4却认为这是唯一能够确证性质F与效果e相关性的途径,所以性质F对效果e没有解释力。但这显然不合常理。尽管一块含有铀元素的矿石具有的放射性并不能对该地区的放射性现象产生最直接的因果功效,但是我们不会认为,含有铀元素的矿石的放射性同该地区的放射性没有因果关系。杰克逊和佩蒂特认为,要解决这个不合常理的问题,就必须否认假设4,说明一个性质F尽管对效果e没有最直接的因果功效,但是它可以通过别的方式证明其同e的因果相关性及对e的解释力。他们认为,虽然不能证明F在e的产生中具有因果功效,但是性质F的出现却表明,一定会存在着这样一个具有解释力的其他性质。尽管F不产出该性质,但是F一旦出现,就意味着在当下的环境中,某种具有解释力的性质G将会出现,因而F与e确实存在关系。他们说:“一种隐喻的说法可以用来形容这种关系,一种性质的出现,在某种描述性的情境下,规划了某种产出性性质的出现。这就好像电脑程序,它确保某些事情将要发生,这些事情满足某种描述性,尽管所有产出性工作都由较低的、机器层面的性质来完成。”[8]他们将这种解释经验的方式称为程序性解释。
以哈曼为代表的还原主义认为,道德性质对经验事实没有解释力,只有更基本的自然性质才能解释经验事实,因而有必要把道德性质还原为自然性质。这其实就是支持假设4得出的结论:我们认为虐待猫是不对的(e)能且只能通过小混混虐待猫的一系列自然行为(G)来解释,而“错误的”(F)对于解释e没有任何功效。那么,斯德津可否借鉴前面的程序性解释来解答哈曼的反驳呢?我们需要考察一下,道德性质的出现是否规划了某种自然性质的出现,而这种自然性质对经验效果的产生具有功效。当然不可否认,将汽油泼在猫身上并放火等一系列的自然行为确实可以有效地说明为什么该行为是错误的,就是说较低层面的非道德性质的解释力没有疑问。问题是,是否出现道德性质(“错误”)就一定如电脑程序般规划了将汽油泼在猫身上并点火这一自然行为的出现。这是不能确定的。“错误”所能预示的行为有很多,但为什么一定是将汽油泼在猫身上并点火这一自然行为?米勒认为,这种疑虑完全可以消解[7]154。我们说希特勒的“邪恶”规划了屠杀犹太人行为的出现,但是假设希特勒不是屠杀犹太人,而是将欧洲所有的猫杀光,仍然不妨碍我们认为他是邪恶的。同样,如果这些小混混不是在猫身上泼汽油并放火,而是给猫身上通电,我们一样会认为这种行为是错误的。也就是说,不管“错误”这一道德性质规划了什么样的自然行为,都不妨碍我们认为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只要“错误”出现了,它总是能够规划出某种能够对效果e具有解释效力的自然行为,而“错误”总是与该效果有关。
我们可以进一步站在还原论和非还原论的立场上来看这个问题,还原论支持假设4,认为道德性质在对某个经验效果的解释上没有作用,毕竟我们没有办法来把握道德性质究竟是什么,因而必须通过还原的方法,把较高层次的道德性质还原为较低层次的自然性质来说明一个经验事实,认为较高层面的性质其实和经验事实没有关系。非还原论通过程序解释的方式一方面能够证明,较高层次的性质和经验事实是有关系的,它可以用来间接地解释经验事实;另一方面,一种道德性质能够规划出哪一种自然性质或自然事实是不确定也是多样的,因此我们不能把道德性质还原为某一种自然性质(例如我们可能在各种性质中都可以发现“错误”这种道德性质),它总是存在于一系列的自然行为中,并通过自然性质来体现并发挥功效。我们要看到,不管是还原论还是非还原论,他们基本的立场都是自然主义的,即他们都认为道德性质的存在与自然性质有密切关系,道德性质只有诉诸自然性质才能解释经验现象。但是,诚如本文开篇所言,由于我们对自然主义的了解不够,常常误将自然主义等同于还原论,因而对自然主义的把握就难免有所疏漏。笔者也正是为了弥补这个遗憾,希望能够深化学界对自然主义元伦理学的认识,并期待更多的学者一起来推进自然主义元伦理学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冯契,徐孝通.外国哲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
[2]Darwall S,Gibbard A,Railton P.Toward Fin de siècle Eth-ics:Some Trends[J].The Philosophical Review,1992(1):169-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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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Sturgeon N.Harman on Moral Explanations of Natural Facts[J].South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Supplement,1986(24):74-75.
[7]Miller A.An Introduction to Contemporary Metaethics[M].Polity Press in association with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2003.
3.透纳与浪漫主义自然观 篇三
艺术赢得了真实在评和自由的尺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浪漫主义。浪漫主义兴起于法国大革命、欧洲民主运动和民族解放运动高涨时期。浪漫主义是文艺的基本创作方法,与现代主义一起被称为文学艺术上的两大思潮,在反映客观现实上侧重从主观内心世界出发,抒发对理想世界的热烈追求。作为西方国家现代化过程中波及范围很广的思潮,浪漫主义酝酿于十八世纪末,崛起于十九世纪,在十九世纪30年代达到高潮,影响深远。正如罗素所说:“从十八世纪后期到今天,艺术、文学和哲学,甚至于政治,都受到广义上所谓的浪漫主义运动特有的一种情感方式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
一、浪漫主义的特点
浪漫主义以德国古典哲学和受启蒙思想影响的空虚社会主义为哲学基础。主要是针对古典主义“理性”强调人性的自由和解放,注重个人感情的表达,形式较少拘束且自由奔放。手法则通过幻想或复古等手段超越现实;侧重从主观内心世界出发,抒发对理想世界的热烈追求,常用热情奔放的语言、瑰丽的想象和夸张的手法来塑造形象。
在艺术创作中,浪漫主义强调艺术家的主观创造性,表现出对于历史的兴趣和对社会现实中重大事件的关注,另外在对历史怀念的同时又表现出对东方异国情调的向往。在艺术表现上,浪漫主义与古典主义学院派是完全对立的,它反对纯理性和抽象表现,强调具体的、具有特征的描绘和情感的传达;反对类型化和一般化,主张表现个性化,描绘人物的性格特征和精神状态反对用古代艺术法则来束缚艺术创作,主张自由奔放热情的主观描绘,使艺术家的感情在创作中得到充分的传达;反对刻板的雕刻般造型和过分强调素描为主要表现手段,竭力强调光和色彩的强烈对比上的饱和色调,以动荡的构图、奔放而流畅的笔触,有时以比喻或象征的手法塑造艺术形象,借以抒发画家的社会理想和美学理想。
二、英国浪漫主义
浪漫主义兴起于德国,却在英国得以发展得最完备,最规范,最有成就。特别是英国的浪漫主义文学,以华兹华斯、柯尔律治、拜伦和雪莱为代表的诗人们为人类留下了丰富的诗歌遗产。他们坚决地反对西方市民社会和理性王国,向往中世纪或古代的质朴世界,认为:古典主义对理性的强调为对秩序、规律的强调,违反了自然的本性。并把一切原始的、质朴无华和天真无邪的事物视为“自然的”。浪漫主义崇尚自然,推进了风景画的进一步繁荣。英国水彩画透纳,他从事绘画创作的时期,也正是英国浪漫主义文学产生并发展到鼎盛的时期。
三、英国浪漫主义画家—透纳
约瑟夫·马洛德·威廉·透纳(Joseph Marroad William Turner,1775-1851)是英国最为著名,技术最为精湛的艺术家之一,十九世纪上半叶英国学院派画家的代表,在西方艺术史上无可置疑地位于最杰出的风景画家之列。于约翰康斯坦勃尔并称为“真正使英国风景画摆脱荷兰、法国或意大利绘画影响而走上自己独立道路的两个人”。透纳以善于描绘光与空气的微妙关系而闻名于世,尤其对水汽弥漫的掌握有独到之处。(如图一,图二)透纳的创新意识强烈,他不同于一般的画家,力图重新创造而不是再现光的效果,是探索光色关系最成功的画家,他创立了以色彩和光的表现为核心的表现形式。罗斯金曾这样评价透纳:“伦勃朗的用光是递降的,由明到暗,而透纳的光是递升的,由暗到明逐步成为纯粹的光的力量,排斥了物体的轮廓。”
四、透纳的自然观
也许是因为他生于泰晤士河边,天生的游吟诗人特质,从未间断地在乡间、海边、山野、湖畔游历、观察和写生,把自己融入到自然当中。透纳自己曾说,描绘自然需要准确的观察力,他的绘画是他视觉经验的准确体现,而透纳的视觉经验正是他长期细致观察大自然的结果。感性、灵性似乎一直是透纳作品的特质,透纳观察自然物象微妙变化的独特本领,也促使了他后来形成以表现大自然中光线、雾气、风雨、雷电等异常景观为特色的艺术风格。
透纳在1800年中期,便着手掀起了一场在泰晤士河沿岸进行户外自然光中作画的运动,直接感受大自然的原貌,重新思考如何在画中再现这一原貌。当时,英国很多青年艺术家都在尝试户外写生。他们认识到,早前的风景画家,如法国的克洛德·洛兰和尼古拉斯·普桑都是先在罗马乡间写生,再带着这些习作“片段”,回到画室中进行再创作。透纳认为,克洛德的作品构图优雅,再现了古典社会的和谐图景,场景与叙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密不可分。
五、诗画同源
贺拉斯说,诗画同源。透纳在理论上探索风景画的同时也涉足诗歌,在他早期的一些画展中,透纳在皇家美术学院的展览目录中为自己的作品添上了摘引自文学作品的标题,其中许多来自汤姆森的诗作。有时,他也会加上自己写的诗句,从而使作品意义更为丰富,就像创作于1809年的《汤姆森的风弦琴》。此后的40年中,他一直沿用这一方法,只是引用最多的诗人变成了拜伦(1788~1824),偶尔也会从自己正在创作但一直没有发表的史诗《希望的谬误》中引摘诗句。如此强烈地寻找一种辅助的表达手段,以弥补单纯的视觉表达,很值得关注,尤其是透纳,常被认为是不善言辞的人。我们或许可以从透纳布满诗稿的日记中猜度他这样做的意图,他力图区分诗人与画家的不同角色。在他所梳理的观点中,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画家只能描绘他的所见,而诗人的想象却是广袤无界的。因为人的想象力可以自由地驰骋,前提是自然独立于主体,是主体认识的对象,人还是把自然给对象化了。自然是什么样子,取决于它怎样作用于我,或者我怎样改变了它。这些都带着康德的影子:人的心灵不是自然的一部分,而是和外在的自然世界截然分开的;人对可知世界的认识就是他的先验知识与对自然的感觉相互作用而产生的。
六、透纳与浪漫主义自然观
英国浪漫主义的自然观的方面是他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解。在浪漫主义者的诗作里,他们往往是通过自己的感官去感受自然,在他们看来,自然是主体之外的存在。以华兹华斯为代表的英国浪漫主义文学家们认为:“人只有通过自己的体验才能领略自然,获得真理,得到灵魂的滋养。当人独自处于自然之中时,他与自然的交流不是书本里的教条,而是活生生的感官体验,他和自然通过自己的感官、情感来交流。”这里强调人通过自己的感官来欣赏和理解自然。在透纳的风景画中,高昂的浪漫主义自然精神就突破了景物外在形状的界限和秩序。自然界在他笔下变得动荡不安、震撼人心了,显现为无常的破坏力或高深莫测的原始混沌。他的画作中,不仅抛弃了古典画家酷爱的纤细的工笔,也拒绝圆润明晰的光影或形体,相反大气磅礴,往往是混沌的参差不齐、模糊的涡形旋转、超常的明暗对比、吞没一切的炫目色彩,以大写意的笔触,体现宇宙伟大的神秘和自然的惊心动魄的暴力。与其说画家在忠实地再现它们,不如说在表达对它们的强烈感受和印象。
浪漫主义诗人们笔下的自然就是他们想象力之所及,以他们的自我认识为界,竭力打破新古典主义以来的局限。他们作品内容不再局限于他们亲历的事件;自然界在透纳笔下变得动荡不安、震撼人心了,显现为无常的破坏力或高深莫测的原始混沌。与其说艺术家在忠实地再现它们,不如说在更自由发挥强烈感受和印象。
在浪漫主义者眼里,自然代表着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给想象力留下了活跃的空间,极大地提升了人性中的非理性内容。可以说,欧洲近现代以来的各个领域的解放运动都是在主体和客体的二元对立范式下进行的,而浪漫主义运动则是针对这种传统的逆转,是一场认知方式的革命。综上所述,自然在英国浪漫主义者看来,存在较高的审美价值,但浪漫主义的自然观承载了一个时代的精英们在认知和哲学方面的探索,有着重要的认知和哲学意义。
4.现代主义自然观与浪漫主义自然观之比较 篇四
上节课绪论学习的内容中我最感兴趣的就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观,而这节课我们要系统深入的学习一下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包括它的概念,研究原因、特点以及在当代的发展等等。
马克思主义自然观是自然观发展的高级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概括和总结,是当代最科学的自然观,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的核心和重要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具有科学性、实践性、开放性和发展性的特点。
在当今世界,随着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的不断出现,如何正确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人类生存在自然之中,很多方面都要依赖于自然的补给,一旦人和自然的关系出现了偏差,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我们需要用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来认识自然、了解自然甚至改造自然。用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为解决全球生态问题提供智慧,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借鉴的理论基础,是我们学习它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的不断深入,生态文明建设变得越来越重要,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发挥的指导作用也越来越大。生态文明要求人类重新认识自身与自然的关系,这也是重建人与自然关系的必然选择。只有人和自然的关系和谐了,建设和谐社会才没有了后顾之忧。我们可以看出,生态文明建设本身就是马克思自然观在当代中国的科学实践建设。另外,生态文明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方向,也是未来人类发展的方向。马克思自然观对于当代人类和中国发展的价值在于,首先它为构建科学的环境伦理学提供合法性和合理性证明,环境的重要性由此被更多人的关注并接受。其次,为解决全球性生态危机提供生态智慧,生态危机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旦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了,很多问题便会迎刃而解。最后,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理论指导。根据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不动摇,生态文明的全面协调发展为经济建设提供坚实的后盾。
5.现代主义自然观与浪漫主义自然观之比较 篇五
对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界内在价值」观的质疑与辨析
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和自身利益问题,是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争论的核心问题之一.非人类中心主义从所谓自然万物都有其平等的存在权利的观点出发,认为在对待自然的.态度上,应从过去的纯粹“经济的视角”转变为“伦理的视角”,尊重并承认自然界的多方面价值.人类中心主义否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并不等于否认自然具有价值.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价值的主体只能是人.
作 者:袁祖社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环境教育中心 刊 名:环境教育 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 EDUCATION 年,卷(期):2002 “”(3) 分类号: 关键词:6.自然价值论与生态整体主义 篇六
一自然价值的生态整体性
对于自然价值论的探讨, 首先应深入思索、剖析“自然”和“价值”这两个概念。如果以一种超越现代性的方式去思考的话, 则会发现“自然价值”这一概念在生态哲学的发展中被赋予了更为丰富的内涵, 这些内涵就构成了自然价值论得以成立的根基。
(一) 自然多维价值之间的有机联系
随着当代自然科学的证明和人文思想的反思, 过去那种将“自然”作为一个巨大的、无限的“资源库”的思维已无法成立。罗马俱乐部在《增长的极限》中已经明确了这一点, 而且自然的有机性、多元性、生成性都得到了普遍的认可。立足于生态哲学的视角来看, 自然对于人类社会的基础性意义愈加凸显了出来。无论在什么时候, 人类首先是背靠自然生存的, 失去了自然的支撑, 人类的一切价值都将不复存在。这时的“‘自然’, 也即生命, 指的是存在者整体意义上的存在”, “我们在这里必须在宽广的和根本的意义上来思自然, 也即在莱布尼茨所使用的大写的Natura一词的意义上来思自然。它意谓存在者之存在”[1]。
与此同时, 自然也是必须由人类来展现的, 自然价值必须经由人类的承载才能从隐蔽走向显现。自然价值论的代表人物罗尔斯顿指出:“要谈论任何自然价值, 我们都必须对它们有一种切身的感受, 即在我们的个人经历中充分地‘拥有’了这些价值, 从而能对它们做出判断”[2]121。在罗尔斯顿看来, 自然价值可分为经济价值、生命支撑价值、消遣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生命价值、多样性与统一性价值、稳定性与自发性价值、辩证的价值、宗教象征的价值等十个层次, 其中的每一个层次都必须经由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有所体现。这也就对应了“自然人化”或“人化自然”概念。
由此来看, 自然的内涵中至少应该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作为万事万物的根源和“基底”的存在;二是作为与人类互动的各种外在的自然环境要素的整体。这里, 无论从哪个层面来看, 自然及其价值本身都必然会超越独断理性主义立场上的“物化”自然或工具理性主义立场上的“单向度”的自然。
(二) 自然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辩证统一
进言之, 自然的价值体现出来的是一种人与自然的互动关系, 这种互动同样引发了人们对于“价值”本身的一个反思。从根本上讲, 价值内在地具有属人性, 必须通过人这一主体的参与才能显现。传统价值论认为, 价值可以分为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 前者以自身为目的, 后者则是一种外在的工具性价值。无论哪种价值, 都必然产生于一种关系中。即使站在人类主体性的认识角度来看, 价值作为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则“来源于客体, 取决于主体, 产生于实践”[3]。这样一来, “价值”至少不是一个单向的概念, 不能认为价值的来源完全依赖于主体的某种需要, 亦即不能单纯地以人的需要来裁剪自然价值。
应当强调, 自然不能等同于“自然物”, 它不是一个集合概念, 而是一个整体的动态存在, 甚或可将其理解为一个有机的生命体, 由于自然生态自身的运行和自我调适, 使之不可能以某种静态和稳定的方式提供固定的“价值”。人类的需要同样也不是任意的, 其产生之初必然受到自然环境的约束, 任何“越轨”的需要往往会遭到严厉的惩罚。因此, “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 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 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 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 出乎意料的影响, 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4]。
更为重要的是, 自然与人类之间的实践关系也并非一方主动行为、另一方被动接受的机械关系, 而是一种彼此的相互适应关系。这种关系类似于后现代思潮中的“主体间性”, 即双向互动关系。在这一背景下, “价值”不是由人的需要或人的行为创造出来的, 而是通过人的实践, 由“遮蔽”走向“在场”。也就是说, 具有内在属人性的价值并非人的随意创造, 它至少需要一个更为根本的超越性的载体。
(三) 自然价值整体维度的确立
当重新认识了自然与价值之后, 就可以在更深的层次上看待自然价值了。
首先, 自然价值不是所有自然物的价值之和, 而是一种超越性的价值。它要求将自然作为一个动态的不断变化的整体来理解。自然价值不仅涵盖了各种自然物的价值属性, 而且让这些价值彼此联系, 相互影响, 从而形成一个巨大的价值网络。只有在这一网络的动态平衡中, 每一种价值才能得以实现。同时, 在这一网络中, 任何一种高价值的变化都会对自然价值的整体发生一定的影响, 这种影响有时会有那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连锁反应。在这个意义上, 人不能以凌驾于自然之上的态度来俯视自然价值, 而应该在这一价值网络中寻找其自身恰当的位置, 从中展现出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
其次, 自然价值如果与人类的需要相对应, 也必须以“大写的人”来理解人类, 即要从“类意识”的角度来看待人的多元需要。换句话说, 即使人是从自身的需要来看待自然价值, 也必须意识到自身的需要是一个相互联系的多元体。多元的需要意味着, 人类自身的价值实现也需要置身于自然的动态平衡之中。
由此可以看出, 自然价值的提出和反思本身则印证了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关系从来就不能割裂看待。人与自然在彼此的互动中体现出整体性的特征, 而且二者的价值也渐渐走向一种融合, 越是强调对方价值的重要性和自在性, 自身的价值体现就越完善。
二自然价值论的生态整体主义立场
要进一步深化对自然价值的认知与把握, 还有必要确立科学的方法论意识, 坚持生态整体主义的合理性辨析。
(一) 生态整体主义的基本理念
生态整体主义是伴随着当代生态哲学的发展而发展的。利奥波特在大地伦理学中指出:“当一切事情趋向于保持生物群落的完整、稳定和美丽时, 它就是正确的, 反之则是错误的”[5]。这里的“完整、稳定、美丽”被看作是当代生态整体主义的最初价值定位。之后, 克里考特进一步指出了环境伦理的整体主义特质, 提出环境伦理的最高目的是作为共同体整体的善。最终, 罗尔斯顿完善了生态整体主义的理论体系, 他特别强调生态自然整体对于价值形成的基础性作用, 认为“自然系统的创造性是价值之母;大自然的所有创造物, 就它们是自然创造性的实现而言, 都是有价值的”[6]。由此, 完成了生态整体主义作为一种理论的基本建构。
在过去的争论中, 人们往往将生态整体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一对对立的范畴进行论辩。但是, 作为一种整体论, 生态整体主义所对应的应是某种“中心主义”或“中心论”。整体论所强调的是多元价值的平衡与共存, 它更为重视整体内部各要素之间的联系, 并认为各要素之间的价值没有绝对的高低优劣, 只是在特定的境域下, 某些价值会凸显出来。进言之, 整体论中所谓的“整体”是一个由各个价值联系并承载着的价值网络, 它认为, 其中每一个结点的崩溃或每一个关系链的断裂都可能对整体产生影响。因此, 整体论强调不能随意用其中某一价值完全遮盖另一价值, 更不应该存在一种凌驾于整体价值网络之上的“价值”。而且人类作为价值网络中的一环, 虽然“人类是自然最丰富的成就, 但并不是自然的唯一成就。……多样化的生命比单由人类组成的世界更为丰富”[2]222。与此同时, 生态整体主义在更深层次上内蕴了本体论与方法论的意义。从本体论上看, 生态整体主义要反思的是人的主体性的边界, 即人类有没有可能脱离一种根源性的本体来建构自己的主体性。可以说, 生态整体主义首先在本体论上给予了人类一定的价值定位, 它承认人类是自然价值的观察者, 也是自然价值最深刻和最丰富的体验者。但人类毕竟不是体味自然价值的唯一存在者, 也不可能承担起全部存在的意义。就方法论而言, 生态整体主义要求人类应以一种敬畏的心态与谨慎的方式去与自然进行互动。毫无疑问, 人类应追求终极的、永恒的意义, 但同时又必须意识到自身总是处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自然条件下的, 其理性的能力总会受到当下条件的制约。生态整体主义要求人类对于自然理解的基本方式就是要从整体性的视角来看待其中的各个元素, 不要忽视每一个元素和关系对整体产生的可能性影响。人类必须以一种谦逊的姿态来看待自然, 并实践于自然。
最终, 生态整体主义落实的基本立场在于, 在整个生态背景中, 人的完整是源自人与自然的交流, 并由自然支撑的, 因而这种完整要求自然相应地也保持一种完整。生态整体主义最终的目标在于人类与包括人类在内的自然系统能够可持续地发展下去, 使二者的价值能够不断地延伸和丰富。
(二) 生态整体主义对自然的价值梳理与定位
可以说, 在生态整体主义背景下, 以内在价值或外在价值这样的概念来看待自然, 无疑是失效的;同样, 以主客二分的视角来看待自然价值也是有失偏颇的。
生态整体主义所呈现出的自然价值是一种辩证的、主体间性的价值。这种价值体现出的不是“人-物”之间的关系, 而是一种相互依存、彼此成就的关系。即自然作为本体为人类提供价值源泉, 人类通过展现自然的价值来实现自身价值的永恒性;进而, 自然也由于人类的展现由价值的遮蔽走向价值的“在场”。具体而言, 其一, 从自然生态的维度而言, 自然价值的确立在于自然生态的整体平衡, 其中包括物种的多样性、环境的稳定等等。因为, 只有人类的可持续地存在和发展, 自然才能使其意义被展示出来, 自然价值这一概念才是有效的。因此, 自然必须满足人类繁衍生息的需要。其二, 从人类的角度来看, 自然价值必然包含了物质层面的需要。人类作为一个物种必须从自然中尽可能地获得物质资料, 但是, 这种获得应是能够持续的。人类获取自然的物质价值的时候, 一方面要使这种价值能够惠及人类全体, 另一方面则要有“代际”意识, 要为人类的后代繁衍生息留下足够的空间与丰富性。同时, 人类作为自然之中的栖居者, 一定是自然价值的实现者、守护者, 而不是自然价值的创造者, 更不应是掠夺者。在生态整体主义的视野中, 人类只是把自然中本有的元素和属性, 依据特定的自然规律来实现自然对人类的价值, 即人类不能无中生有地将价值创造出来, 只能是巧妙地利用自然中的元素和规律, 用于自身的发展。这就要求人类对自然保持基本的尊重, 看到自然价值是一切价值的源泉。在物质方面, 人类不能使自身的“价值欲望”无限膨胀, 超越了自然的可持续性供给。同时, 生态整体主义也主张将人的价值置于自然整体的价值网络之中, 人类只要守护并不断展现这一价值整体, 那么人类离那种永恒性的终极价值就会更近, 因为自然作为存在整体的无限性恰恰给予了人类这一追求可靠的保障。
由此来看, 生态整体主义对于自然的价值定位具有多层次的维度。它一方面并不否认自然, 特别是具体的自然物具有的工具性价值, 另一方面则强调必须以辩证整体性的思路来看待自然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 生态整体主义更为强调的是自然价值的本体性和现实性, 即自然是所有价值的创造者。这不仅是因为自然整体不断创造着丰富的自然物, 而且还将其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使每一个自然存在者在价值网络中获得独特的价值个性。在这里, 自然的价值体现为一种共同体的价值, 即让每一个共同体的成员各安其位, 充分展现出来, 而共同体的稳定与和谐则成为自然价值的首要体现。生态整体主义也反对那种抽象的价值理念, 而认为自然价值必须是在具体的社会实践背景下体现出来才是有意义的。因此, 它也强调自然价值的“属人性”, 重视人对于自然价值的展现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 自然价值对于人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人类具有凌驾于自然价值之上的价值, 而是人类具有承担这些价值的能力。换句话说, 人类具有一种对于自然价值的担负责任, “不仅承认自然具有的服务于人的工具价值, 同时也承认人类具有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善’和‘美丽’的内在价值;不仅承认自然具有的科学意义的价值, 同时也承认自然对于人类所具有的人文价值”[7]。用罗尔斯顿的话说, 就是“只有能哲学思考的人才能懂得这些价值在认识论、伦理学以及形而上学方面的意义”[2]404。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自然价值与人的价值实现了深层次的统一。
三自然价值论与生态整体主义的内在统一
通过对自然价值论与生态整体主义两种理论基本内核的深入剖析, 不难发现, 自然价值论作为一个问题被提出, 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生态整体主义这一生态哲学立场的确立。二者的统一并不是罗尔斯顿简单地将生态整体主义的价值逻辑建构于一般的自然价值观念之上, 而是找到了自然价值论能够得以成立的一个稳固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基础。
(一) 自然价值的根基在于自然的整体性
罗尔斯顿在其著述中将自然的价值分为工具性价值、内在价值和系统价值三个层面。如果说工具性价值已成为一种定论, 而内在价值仍然处于讨论中的话, 那么自然的系统价值则是自然价值独立性的一个依据了。所谓的系统价值, 就是系统维护自身内在平衡与动态发展的自组织性, 它既不刻意凸显内部某一要素的价值, 也不护卫或排斥内部某种价值的实现。作为一个自组织系统, “自然系统总是要趋向于稳态, 但从不长期保持一种稳态, 而是在平衡之上叠加了进化和演变。”[8]显然, 自然价值论在系统价值的意义上就体现为整体论, 自然价值的实现不仅不完全依赖于自然内部的某一成员或某些价值, 而且会在进化和演变的过程中进行相应的价值选择。如果从整个生态史的角度来看, 自然已经淘汰了的成员及其价值远远大于保存下的成员及其价值。对于人类而言, 不仅不可能超越自然的这种系统价值, 而且更多地需要遵循和利用这种系统价值, 以使自身不至于被自然整体所淘汰。在这个意义上, 人类不可能征服自然, 而只能是以积极的态度去遵从自然。因此, 无论是从人类的认识角度, 还是从自然价值自身的实现角度, 都需要最终落实于一种整体主义。自然价值论的独特性也才能得以体现。
(二) 超越主客二分来看待自然价值
从自然价值论的理论建构来看, 生态整体主义则成为人们建构这一理论的基础和依据。自然价值论的提出本身就意味着对于人类价值体系的反思, 其目的则是建立一种更为合理的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关系, 这就需要超越主客二分的价值形式。因为, 一旦加入了自然的维度, “我们直接感受到的价值可能是从一个无法评价的基础产生出来的, ……现有的一种善在历史上可能是从正价值与负价值的混合中产生的。”[2]173这就需要从生态整体主义的维度来理解自然的本质和自然价值的生成。值得注意的是, 当代科学的发展也为这种生态整体主义的自然价值论提供了有力的佐证。“根据现代物理学的观念, 物质的现实性是一个整体, 虽然这不是一个由部分组成的整体。这完全就是一个通过多样性的互补性描述才能把握的整体”, 因而, “一种自然整体性的思维……必须得到承认, 因为我们自身都是自然的部分……一种以未来为取向的自然研究, 除了不可避免的实验系统之外, 所需的首先是思想者, 他们生活在同其内在世界的生命联系中。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日益增长的自然异化及其自我毁灭的趋向。”[9]这些都说明了自然价值论的立足点应是自然整体, 而不是人类或者自然中的某一类存在。同时, 对于人类而言, 生态整体主义的立场恰恰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实现自身价值多样性的途径, 即自然价值越多样, 层次越丰富, 人类就越能找到自身存在的多元性价值。
结语:生态整体主义的自然价值论对人类价值的提升
自然价值论本身昭示了生态整体主义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意义。因为, 自然价值的延续是自然内部各个元素、各个物种共同作用的一个结果。无论是人类, 还是非人类的其他物种, 都在自身内部包含了某种整体性的要素。这种整体性展现的越全面、越丰富, 这一物种的个体性才越强。人类之所以是万物之灵, 就是因为人类能最大程度地展现这种多元的价值。与人类之外的其他物种相比, “人类却能对荒野的根、邻居与陌生者都进行评价, 而不管一个具体事件是否有助于我们的生存、福祉和便利。我们把资源关系放到一边去, 而带着道德判断来审视自然界。……我们不只是对生存价值加以修改, 而是超越了生存价值。人类的到来的确是全新的, 因为我们能达到一种地球上前所未有的, 几乎是超自然的利他主义”[2]250。由此可见, 人类对于自然价值的提升将建构一种全新的价值形态和评价系统, 从而在全社会确立一种超越现代工业文明的生态文明所应有的价值维度。只有在生态整体主义的立场中, 才能从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中为人类与自然双方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有效的伦理辩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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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现代主义自然观与浪漫主义自然观之比较 篇七
关键词: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博弈;融合;规则与正义的统一体
一、自然法的局限与实证主义法学的谢幕
历史悠久,著述如汗牛充栋的自然法学派,为我们的未来世界或者说理想世界描绘了一副甜美,闲适的生活图卷。那些伟大的思想家们殚尽竭虑,可谓先天下之忧而忧。然而不同的时代,不同的自然法学家为我们设定的价值标准各有其自己的偏爱,尽管如此,事实上,那些自然法学派的学者都是根据自己所处的时代的需求来阐述他们心中的自然法规则和原则,尽管从今天看,片面性是不言自明的,但是正是如此才让我们能从不同的侧面来观看斯芬克的脸。自然法学对欧洲大陆的影响是巨大的,而且也是在美国结下了丰硕的果实。
实证主义法学自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创始以来,就不断地被人们言说成"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概括其理论。并在近代遭到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批判。奥斯丁著作的《法理学的范围》的书名很好地说明了其理论的进路,即实证主义法学将法理学研究的范围作了适当的限定,并将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那些价值判断或伦理学的标准排除在法理学研究范围之外,原因在于其不可讨论、观测和证实,另外价值判断由于其判断标准的不一致性使得其言说实现困难。奥斯丁认为:"法理学乃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但是另一方面,立法科学则是伦理科学的一个分支,其作用在于确定衡量实在法的标准以及实在法未得到认可而必须依赖于其上的原则。"[1]由此看来,那些对实证主义法学的非难是不公平的。这一点在司法领域内是极为重要的,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司法必须严格遵守现存有效的法律,否则,自然法学所倡导的法律的秩序是无从谈起的,恶法不得成为违法的理由,除非同立法加以改变;这一点在英美法系国家同样重要,尽管判例法国家中有通过司法过程中的不遵循先例而进行司法改革的路径,但是这毕竟是例外,而且创造先例本身是为了后来的遵循先例,如果可以任意创造先例,即不遵循先例成为一种常态的话,很显然所谓法律的确定性将荡然无存。
二、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博弈在继续
法理学作为一门对法学及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社会科学,具有本身的特殊性,而且是与自然科学截然不同的特殊性。尽管在学术上对法的产生原因和过程有着各异的理论,但是对法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却有其普遍性的一致性认识:从最基本的功能来说就是定纷止争,从更高层次的功能来说包括增进社会的福利,促进人的发展,实现文化进步等等。一个时代的法必然有其特定时代的历史要求,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在不同的时代对不同的法的思想史各有其偏好的,在一个常态的社会中,法应该追求的是一种秩序,尤其在法的适用阶段,不应该加入所谓的价值判断,而在一个极权或者混乱的社会中,自然法所倡导的价值评价必然为社会的前进方向指明道路,这种用"应然"来批判和指导"实然"的做法是必须和恰当的。
自19世纪以来,这两派之争就没有中止,也并不像有的学者所说的实证主义法学已经到了末路,正好相反,两者的博弈仍在继续。然而,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真的"水火不相容"吗?事实上,在充满歧見、显而易见的概念命题之争的背后,这两个法学流派在为数不少的重要问题上存在着广泛而深刻的一致性,自然法与实证法在博弈的同时,也在互相取长补短,渐渐体现出融合的趋势。
三、自然法与实证法的相互融合
(一)自然法学对政治因素的关注
首先,自然法虽然认为法律的本质是规则体系所体现的东西,这些东西是来源于人的理性和良心的道德标准或原则。自然法承认实在法的规则,只不过认为实在法要接受一定道德标准和原则的检验,以确认这些规则是否符合道德正义,否则就是"恶法",不能称之为法律,其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效力。因为自然法认为这些道德标准和原则也是法律的组成部分,不能仅注重逻辑分析,还要考虑规则本应存在的内在的东西。其次,自然法论者或道德论者也有政治立场。自然法论者或者道德论者在坚守自然法学的同时,不会忘记他们始终生活在一个政治国家之中,对政治事件或政治问题总会有一定的看法和立场,这种看法和立场必然对自然法论者或者道德论者的自然法立场或道德立场产生一定的影响。毫无疑问,在这个角度上,自然法必然要考虑政治因素对自身的影响[2] 。最后,随着数学、化学、物理等自然科学的迅猛发展,自然法学的概念、逻辑、思维方式、理论体系等都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烙上了强烈的科学化"理性主义"的烙印,而这种理性主义要求不再执着地追求对神或上帝的极端信仰,理性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实在法互动或被其部分取代。[3]
(二)实证主义法学对道德因素的考量逐渐自然法化
首先,实证主义者承认在实在法适用的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道德原则或标准给予指导,只有这样实在法在社会生活或法律实践中才能得到较好的适用、实施和贯彻。固然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具有强制性,但法律如果真正地想要得到较好的适用、贯彻和实施,单靠强制性是不够的,需要一定的道德标准或原则给予指导,使人们发自内心地、自觉地信任法律,遵守法律。比如我们可以通过自然法的道德正义原则在证明实在法的正确性,如果结果是肯定的,那么人们就会认为遵守该实在法就是维护社会的平正义,那么法律在适用、贯彻和实施时就会变得顺畅。[4]其次,实在法规则一旦被确立下来,无论是对于立法者还是法学家、法学学生及法官,都倾向于质问其是否公正是很正常的。因此,实证主义者事实上还是关注法律中的道德因素的,尽管他们坚持只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不进行价值判断。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实证主义者或多或少地还是对实在法的规则体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道德判断和取舍,这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迎合了人民对真善美的追求。因为法律不可能是孤立的,它必然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相互作用、相互影响。[5]
在当今的中国,从实用的角度来看,如果说要选择一种法学理论的话,笔者当然更加倾向于实证主义法学。首先从法学研究的角度中,尽管中国在很大程度上引进和借鉴了西方法律制度,但是中国学者目前研究法学的方法模式依然是中国式的,即在于一种模糊性的描述和玄学式的解释,对于法学这个一直以来想摆脱神学、伦理学等等学科影响而成为独立学科的科学来说,传统中国式的研究方法--侧重质的界定而忽视具体的分析--是无法做到的。而方法论的问题,实证主义则给我们提供了一条可操作的路径。另一方面来看,在法的适用方面,当前中国法治发展存在的最大问题,笔者认为,不在于立法问题(并非没有问题),而在于有法不依的问题,按照实证主义法学的主张,实在法有其恒定效力,而不得因主张其不正义不公平而不予执行,这样的执法效果是符合顺应当今中国司法发展现状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主张实在法的绝对效力,而不对其进行反思,必然会导致法的停滞不前。如果在鱼与熊掌之间,我们必须做出选择的话,在闭门造车的斗室中绞尽脑汁,似乎能给自己一个选择其中之一的理由,但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中,与鱼和熊掌必然需要共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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