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2024-09-18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精选17篇)

1.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篇一

养老保险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指标的,通过再分配手段或者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费用。它的实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有利于社会的安全

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该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以数十年计算,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更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在中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中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帐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

2.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篇二

关键词:困难企业,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其中一项, 它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通过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来建立, 当参保职工因患病就诊产生医疗费用之后, 就会由医疗保险机构从基金当中支付, 减轻参保职工的经济负担。其中城镇职工是指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员, 包括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 不管是国有经济单位还是非国有经济单位, 也不管是效益好的企业还是困难企业, 都必须为自己的职工办理城镇医保。

所谓的困难企业职工主要有几种情况:

(1) 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 由于变现的资金不足够去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或退养人员;

(2) 已经被列入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的退休、退养人员;

(3) 还没有被列入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 但是因为长期亏损所以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

(4) 曾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但目前由于经营不善因此无力继续缴纳保费的企业, 其员工也属于困难企业职工;

(5) 被纳入全国特困企业职工医疗救助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

1 困难企业职工难以参保的现状与致因

1.1 医疗费用控制难, 降低保险的受益度

目前我国的医疗机构改革严重滞后, 随着政府对医院的投入逐步减少, 导致医院开始往追逐经济效益的方向发展, 以医疗手段间接地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特别是在考核机制的作用下, 许多医务人员往往给患者开一些高价药, 或是促使患者进行一些非必要的检查。尽管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非正常增长, 各地的医疗保险机构都采取了包括管理协议、结算方式、制度设计等方面内容的措施和手段, 然而这些方法对于医疗费用虚高的问题却无法做到真正的解决。归根究底, 还是在于医疗机构制度本身深层次的矛盾, 难以触及, 即使能够控制住医疗基金的支出, 但是往往又会增加患者的个人负担, 实际上还是等于无效。

1.2 各地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不平衡

当前我国的医疗保险法律并没有制定统一, 现有的规定立法层次较低, 仅属于行政法规的类别, 因此无法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性。同时, 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又各不相同, 征缴、支付和管理医疗保险费的实施也还不够规范和一致。因此, 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不平衡, 就大大制约了医疗保险的顺利施行。

同时, 由于有些地方的财政比较困难, 也有许多企业属于困难户。因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除了要适应当前的国情外, 还应充分考虑到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特别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手段、给付标准等等, 更不能脱离当地的实际盲目确定。

1.3 企业经济困难

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由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的, 那么参保就等于变相减少了企业或个人的短期收入, 因此许多经营困难的企业未能纳入医疗保险范畴。困难企业往往连员工的基本工资都难以发出, 何谈缴纳医保。作为困难企业的职工, 他们的收入连支付基本生活费都十分勉强, 又谈何参加医疗保险。可是, 困难企业的职工也正因为收入微薄, 离退休后的生活更加难以保障, 所以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才会更大。

2 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保的措施

2.1 尽快完善医疗保险的立法

将现有的地方性行政法规逐步演变制定成全国性的医疗保险法律与法规, 明确其法律地位及权威性, 把医疗保险各地统筹转变为全国统筹兼顾, 协调发展。如此既能保障医疗保险法律系统的科学发展, 也能让困难企业职工得到全国从上而下的关注与帮助。

由政府主导, 对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实行财政补助政策, 使其能与其余城镇职工一同参加医疗保险, 解决了困难企业职工看病难的问题。同时, 也为困难企业解决了职工离退休的后顾之忧。

2.2 科学制定参保的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 应取决于经济发展的水平。因此对于困难企业职工实行参保补助的同时, 还可以根据投保者的实际承受能力, 确定一档合理的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为困难企业职工设立一档最低标准的医疗保险, 既满足了职工的医疗需求, 又能缓和我国社会保险投入的压力。

2.3 创建一个门诊病种的报销办法

由国家倡导, 联合各相关部门进行门诊慢性病医疗方案的研究。根据疾病类型制定不同级别的“医保诊疗套餐”, 即针对同一种疾病的不同治疗方法, 以不同需求不同消费层次进行划分。这些诊疗方案里, 可以分为3种套餐类型:

(1) 全免费; (2) 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报销; (3) 全自费。

参保人进行诊疗时, 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 由医师针对患者的病症去选择出相应的“医保诊疗套餐”, 并且允许在该级别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2.4 制定“免费医疗目录”

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及诊疗项目目录被称为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大目录”。各医疗统筹地区可以在这“三大目录”的基础上, 进行探索, 科学合理地制定出一套“免费医疗目录”。即在“三大目录”当中, 选择一些价廉又适用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对困难企业职工开放免费使用。这样一来, 既能引导患者积极就医, 又能减轻这些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负担。

3 结语

困难企业的职工医疗保险, 应努力扩大参保的覆盖面, 积极争取补助的资金, 并且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实施大病医疗互助、困难群体专项统筹的措施, 还应建立一个可行性强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为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确立保障。

参考文献

[1]胡惠安.医疗保险体系中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及其违规行为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 2003 (8) .

[2]张冉燃.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总体上不成功[J].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005 (14) .

3.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篇三

答:这是一个特殊的措施。就是在实行《暂行办法》之后,养老保险跨地区的转移就是在向着无障碍的方向去发展,但是我们也不能不考虑到一个情况,就是在我们国家城镇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防止一些中心城市、特大城市的人口承载力过大,而难以承受的问题。所以我们也必须防止一些临近退休的人,仅仅是为了得到中心城市比较高的养老金待遇而转移就业。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集中出现,《暂行办法》对年满50岁的男性和年满40岁的女性,在跨省流动时,只能在新的就业地参保和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建了这个账户就可以继续参保缴费,继续累加权益,等到了时间以后就可以按照之前规定的原则在应该领取的地方领取养老金,而把这个临时账户的资金全部转到那个地方。这样权益得到保障,同样也缓解了中心城市的参保压力。

十二、《暂行办法》实施后就不让办退保了,如果未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以前缴纳的保险费会不会拿不回来?

答:凡是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论什么时候,都会保全利益,现在不退保是为了给你将来争取更大的利益,即使你以后再也没有参保,也没有缴费,退休时又不满15年,你个人缴费的部分仍然会连本带息在退休时退还给个人的,个人缴的这些钱不会打水漂。

十三、《暂行办法》是2009年12月28日出台,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什么最先实施的是不让退保?

答:退保实际上对农民工的权益是一个损害,因此不让退保是对农民工权益的一种保护。因为退保时退的只能是個人缴费的部分,而单位缴费的部分所形成的权益实际上是损失掉了。所以《暂行办法》规定不再办理退保,实际上是要把农民工的权益作一个更完整的保护。例如,以一个农民工每月挣1000元为例。一个月挣1000元,按照现在规定的缴费比例,个人要缴8%,也就是说一个月要缴80元,一年下来满12个月要缴960元,如果年年参保、年年退保当然他可以每年把这960元拿回去,那么如果他干了15年,他一共是缴了13400元,然后他又退了13400元,他是年年缴、年年退,他缴的钱当然没有损失,但是也就是这样了,就是缴多少、退多少,自己吃自己,也没有什么可增加的,也没有什么新的权益产生。但是按照不退保的权益计算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这15年的13400元仍然是你的,不但是13400元,而且每年都有新的利息计算进去,所以肯定是要多于13400元的。到了你符合领取条件的时候,如果你仅仅只有这13400元的话,那么如果是一个男性的话,每个月可以领到103元,这是一笔账。这叫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此同时,第二笔账就又来了,就是如果你当地的平均工资或者单位缴费平均工资是2000元,你每月挣1000元,而单位是按照你本人工资1000元的20%来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就是单位每个月要缴200块钱,15年下来要缴36000元,这36000元虽然没有计到个人账户里去,但是形成了养老保险的权益。这个权益到最后怎么计算呢?按照你的缴费工资基数是1000元,如果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2000元,合并计算一个缴费基数大体是1500元,你每缴费一年是一个百分点的权益,你缴了15年的话,就等于每个月你可以领取225元的养老金。这叫做基础养老金。所以你所得到的权益不仅是那103元,还要加上这225元,大体是330元。就是一个月330元,一年是3936元,将近4000元。也就是说,如果按个人15年缴13400元计算,你只用三年零四个月的时间就把这些都拿回来了。第二笔账指的只是最低的15年养老保险权益,有人说现在是20多岁不着急缴,等40多岁再缴,缴15年就可以领钱呢,缴15年是领15%,但每多缴一年就多一个百分点,如果缴30年,每个月就是660元了,而不是330元了。如果工资不是1000元,你干得好,你工资高,可以拿到社会平均工资的2000元,那你一个月就可以拿1320元,如果成为单位的骨干,工资还超过社会平均工资,那拿得就更多,这是第二笔账。第三笔账,不光是你可以拿到这么多钱,不光是说这个钱是终生支付的,不管你活100岁、120岁,不管你个人账户是不是支付完了,这个标准是永远支付下去的,是终生支付的。而且政府还建立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要加钱,国务院刚刚公布连续六年第六次调整养老金待遇,是按照10%调的。前五年累计对全国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待遇是500多元。

十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于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都有哪些考虑?又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本《暂行办法》针对的重点人群就是农民工,虽然其他的职工跨地区转移也需要完善办法,但是毕竟其他的职工跨地区转移的,特别是跨省转移的量相对比较小,而现在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经有1.5亿人,其中和用人单位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也有一半以上。而他们很多都是跨省就业的。所以保障这部分群体的权益是《暂行办法》确定的主要群体。除了《暂行办法》之外,对农民工还做了这样一些政策和措施的安排:第一,农民工就业的不稳定性,有中断就业的现象。但是不管他中断就业多长时间,参保地方的社保经办机构都一直给他保留着参保关系,他全部参保记录都予以保留,他的个人账户都予以保留,而且是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给他计息,等他回来之后继续给他累计计算。第二,对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且继续参保缴费的,不管是回到原来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还是到另外一个城市,都要把他的养老保险关系连续计算上,只要是满足了国家规定的领取待遇的年龄,满足了缴费15年以上的条件,就能跟城镇的职工一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这是对农民工政策上的一个重大突破或者说是推进,也就是一视同仁了。第三,农民工参加了城镇养老保险,有两种情况,他不再返回城镇就业了,不管是回乡创业也好还是做别的事情也好,一种情况就是他在城镇参保的时间已经满了15年以上了,只要他到达规定领取的年龄条件,就由规定的城镇给他按城镇同样的标准来计算养老金。如果他不满15年的话,显然在城镇的职工也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他和城镇也是一样,但是他个人的这些权益还是予以保障,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资金是不会受损的,缴费年限也可以得到承认。这就需要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以衔接。但是因为新农保的制度也是去年刚刚开始启动试点,我们正在一方面巩固新农保的制度,总结它的经验进行完善,一方面也在这样的基础上加强政策研究,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之间的相互衔接的政策。等制度相对稳定之后再相互形成衔接的政策。

十五、《暂行办法》规定,女性年满40周岁后建立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退休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到待遇领取地。请问“全部缴费本息”是否包括统筹基金(单位缴费)的全部?还是按第4条规定仅转移12%?

4.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篇四

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的决定‣已于2007年6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 长

戴相龙

二○○七年七月四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 细则‣(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后,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职工 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另行制定。”

二、将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删除。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休的人 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

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 的职工,在基本养老金以外,再按照一定的标准发给补贴。具体 的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执行。

1996年1月1日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由奖励单位给予 一次性奖励或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企业年金,离退 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 给的过渡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在1997年12月31日前经保值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1%计发。”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在按照规定发给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基础上,再根据其在1997年12月31 日前的缴费年限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从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删除。

七、将本细则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

八、细则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1月18日公布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

细则

(199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2年1月18日修正

2007年7月4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重新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例‣相同。

•条例‣第二条

(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所称职工包括具有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与用 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从业人 员。

•条例‣第二条

(三)项是指乡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 工。

•条例‣第二条

(六)项包括乡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第三条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根据本 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职工可以自愿参加个 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按双方共同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直接影响养老保 险待遇支付时,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第六条 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失业而间断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间断计 息。

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系指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 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八条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系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的连续工龄 加上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查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第九条 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 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 的职工,在基本养老金以外,再按照一定的标准发给补贴。具体 的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执行。

1996年1月1日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由奖励单位给予 一次性奖励或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企业年金,离退 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第十条 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给的过渡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在1997年12月31日前经保值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1%计发。

第十一条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 休且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在按照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储存额的基础上,再根据其在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给 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 支付。

第十二条 职工出国定居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 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三条

职工因失业或者其他原因中断就业的,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待遇。

第十四条 是否属于•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无故不缴 纳”和第二款中的“无故拖欠”,需由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资产负 债和职工工资水平等情况予以确认。被确认为“无故不缴纳”、“无故拖欠”或克扣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以及离、退休 人员应享受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条例‣第三十五条“以非法手段获取基本养老 待遇的”,是指不具备或者已经丧失•条例‣规定的享受基本养 老保险条件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五 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细则规定足额支付用于退休职 工其他养老待遇的费用,影响退休职工基本养老待遇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齐;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的记账利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公布。

5.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篇五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点知识点问答,一定能够帮助大家收获更多。

问:企业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领取并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办理养老保险结算业务的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5、本单位上一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发放花名表;

6、成建制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

7、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职工应督促企业为自己依法参保。

问: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需填报《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主要资料:

1、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及复印件;

3、以个人身份参保前原为职工身份的本人档案材料;

4、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重新登记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6、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问: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养老金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退休年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1)正常退休年龄(也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即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因病提前退休,即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条件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4)其他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达到15年。

符合上述两项条件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审核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

6.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篇六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发布日期】2007-07-04 【生效日期】2007-07-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7年6月1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7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

府令第1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职工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将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删除。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职工,在基本养老金以外,再按照一定的标准发给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996年1月1日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企业年金,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给的过渡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在1997年12月31日前经保值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1%计发。”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在按照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基础上,再根据其在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删除。

七、将本细则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八、细则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1月18日公布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7.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篇七

一、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差异

(一) 缴费金额计算

新农保采取分等缴费的方式, 即农民选定100至500这5个档次中的某一种之后, 即确定了一年的缴费金额。此种缴费方式中, 参保人的年缴费金额是固定的;但是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内容, 城保的缴费金额是根据参保人缴费工资的多少和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息息相关的, 也就是说, 其缴费金额处在动态变化之中, 与缴费金额固定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冲突。

(二) 缴费方式

新农保采取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筹方式, 其中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只在实际领取时才真正打入参保人账户之中, 而未满60岁之前, 实际上新农保制度的实体只有个人账户部分。个人账户的构成包括个人缴费与集体补贴、地方政府补贴三个部分, 而补贴与个人缴费相似, 基本都为定额制, 亦即新农保的缴费方式实际为个人缴费与补贴相结合的定额统筹方式。

城保的缴费方式为企业每月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20%缴费, 个人每月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费 (2009年《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征询意见中规定:对于农民工,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 个人缴费比例为4%-8%) 。因此城保缴费标准较高, 且较之新农保更具有强制性, 也更易累积;而新农保缴费标准较低, 个人账户的累积率不高。

在基础养老金部分, 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国家统一规定为55元, 城镇企业职工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则根据当地上年度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按多缴多得, 长缴多得的原则设计。

(三) 缴费年限计算

对于参加城保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对于新农保,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 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满15年的, 应按年缴费, 也允许补缴, 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 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此可以看出, 城保对于缴费年限问题规定较为明确, 而新农保制度的规定弹性较大。

二、制度衔接具体设计

(一) 账户资金转移

由新农保转移至城保时, 如果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5年, 则应当享受城保待遇, 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在账户资金转移时, 应将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转入城保的个人账户中, 而将财政补贴与集体补助转入统筹基金。由于城保中社会统筹账户中包含了企业缴费等, 而新农保中并没有此对应概念, 所以在账户资金转移的过程中, 应该将集体补助等与之相类比, 转入社会统筹账户中。

在城保转为新农保时, 个人缴费部分理应转入个人账户, 但关于企业缴费部分的转移, 笔者认为, 应当随个人缴费部分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由于企业缴费本身就是与个人缴费相结合, 若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 必然损害参保人利益;而若对于企业缴费全部转移, 则可能损害其他参保人与社会利益。

(二) 缴费年限折算

由于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的差异, 当参保人在新农保与城保之间转移续接之时, 两者的缴费年限应当按照适当比例予以折算, 笔者认为在新农保转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应当选择适用以下两种方法。

其一, 根据比例折算缴费年限:新农保折算为城保时, 可以将各年度新农保的缴费金额除以转入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 得出各年度新农保缴费金额实际抵偿转入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年限, 其总和即为折算后的转入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二是由参保人自主选择之后, 补齐缴费金额, 缴费年限视同。

而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接新农保的方法与上面两种方法类似, 折算只需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50%之和除以所选择的新农保缴费基数, 其总和即为新农保的缴费年限。但是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较高, 很可能就缴费数额来看不一定存在需补足差额的问题, 因此可以转为由参保人同意后将缴费标准提高, 使新农保的缴费标准与转入前的城保缴费标准相适应, 从而将缴费年限大体视同。

笔者认为, 此处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参保人利益, 凡城保转为新农保时, 新的参保标准应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如遇特殊情况, 参保人无法自行选择, 才按照平均数原则取当地参保等次的平均值予以折算, 以充分尊重参保人的意思自治。

三、结语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社会保险制度转移续接问题作为涉及到国计民生的一大问题, 笔者在此难以尽述, 但唯有通过实践的不断检验与理论的不断改善, 才有可能使这一的解决方法不断进步, 人民生活水平, 尤其是老年人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2]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3]江苏省: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4]城乡统筹下新农保与相关养老保障制度整合衔接战略研究.《管理前沿》, 2010年第6期.

[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相关制度衔接问题初探.

[6]关于新农保与城保转移接续方法的思考.《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 2010年12月.

8.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篇八

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发展历程

我国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先后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对企业职工实行的以企业为本位的劳保医疗。保障对象覆盖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及其家属。20世纪80年代初,原有的劳保医疗制度面临费用上涨、企业之间医疗负担显失公平等诸多问题,改革重点是在原有的制度框架下引入供需双方的制约机制,参保对象需支付一定比例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或者由企业将医疗经费定额包干给职工个人,以此来约束参保人员的过度就医行为,控制医疗费用。20世纪80年代末,为了使医疗保障制度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劳保医疗开始尝试向社会医疗保险转轨,核心内容是实现医疗费用的社会统筹。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标志着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步入了建立统账结合的新阶段。

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基本结构

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了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模式。根据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是否横向分开,目前统账结合的具体方式有“通道式”和“板块式”两种。其具体的运行方式决定了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以及医疗保险的费用支付范围。“通道式”的具体运行方式是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由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内的费用。累计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进入统筹按“三段累进制”报销。超过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由大病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而“板块式”实行个人账户支付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运行方式。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如果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门诊费用,则由个人现金支付。

现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门诊保障的力度实际上是在不断削弱的。诚然,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是为解决旧的劳保医疗制度下个人医疗行为无约束、企业医疗负担过重、企业之间医疗负担不公平以及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等问题。然而,现行医疗保障的制度安排不能很好地解决职工“看病贵、看病难”的实际问题。

职工门诊保障主要由个人承担。“板块式”实行个人账户支付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运行方式。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如果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门诊费用,则由个人现金支付。

个人账户基金结余过多,未充分发挥保障作用。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账户的累积额两部分组成,此设计通过统筹基金保障职工不因大额医疗费用开支引致沉重负担,同时希望通过个人账户使职工个人树立起费用节约的意识,并通过个人账户可以继承等特点,增强职工缴费的积极性。但是目前的个人账户却有基金结余过多之嫌。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确立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未对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的适宜度进行定量规定。相对于统筹基金而言,个人账户仅仅用于个人门诊费用的支付,横向调剂作用更差,发挥门诊保障作用有限。

门诊费用增长快,职工疾病经济负担较重。与个人账户资金大量结余形成对比的是门诊费用直线上涨,加重了职工的疾病经济负担。医疗费用增长大于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而门诊费用又是医疗费用中增长较快的。尽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1998年开始建立,覆盖人群在不断扩大,但是患病后因经济困难未寻求门诊的比例仍然有所增加,而且这一情况城市比农村更为严重。门诊费用的超快速增长已使得基本医疗服务的可获取性和公平性受到损害。

开展职工门诊统筹的路径及意义

从趋势看,基本医疗门诊统筹可以作为未来城镇职工门诊保障改革的基本模式,即在个人账户承担门诊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建立门诊统筹基金,在参保人员之间调剂使用。

当前职工医保制度仅以个人账户形式来提供职工门诊保障,代际间横向分散风险的能力较差。患病风险低、门诊就诊次数少的人,其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能沉积;患病风险高、门诊就诊频繁的人,其医疗个人账户资金可能严重不足,不足的部分仍需个人负担。这使部分医疗保险基金“固化”到单个私人账户中,无法互助共济,横向分散风险,形成了“基金结余”和“保障不足”的矛盾。基本医疗门诊实行费用统筹可以在现有筹资水平下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提高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甚至可以在适当降低参保人员缴费水平的条件下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从需方给付来看,基本医疗门诊统筹能够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增强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职工疾病经济负担。我国大部分城市都是“版块式”统账结合医疗保障形式,即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住院及部分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比较单一,即使账户资金积累较多,个人账户的积累效能大大减弱。门诊医疗纳入统筹范围,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共同承担门诊费用,能够提高医疗保险的待遇公平性,改善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效果。

从卫生资源利用来看,门诊医疗实行统筹有利于调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在现有卫生资源条件下提高参保人群的保障水平。某些疾病的治疗需要住院还是只需门诊并非泾渭分明,如按照只报销住院医疗费用而在门诊治疗就只能由病人负担的方式,会造成小病大养现象,增加住院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实行门诊统筹则能够有效促进住院和门诊的协调作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促进疾病早期的预防和治疗,通过少量门诊治疗费用支出减少大病医疗开支。疾病发生阶段越早,治疗手段越简单,治疗的成本效益比值越高。门诊统筹能够抑制小病大养的现象,同时能够减少小病发展成大病的几率,从而减少住院费用的开支。

简言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对于门诊保障来说还相对薄弱,实施基本医疗门诊统筹不仅是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的有效手段,也是促进社区卫生资源利用,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更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三大支柱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9.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篇九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出台并实施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是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关系到许多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今年底前完成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省政府2011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政策

符合条件人员经本人自愿,按个人身份在原城镇小集体企业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1.缴费。补缴2010年底前缴费的年限加2011年1月1日以后至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011年1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年足额缴纳。其中,补缴2010年底前的缴费,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2009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2.待遇。按规定参保缴费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批准退休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按月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鉴于这部分人员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本人自愿,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一次性补缴至参保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补缴2010年底前的缴费,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2009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2.待遇。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办理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其中,超过7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70周岁确定。

(三)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人员,也可选择按下列办法参保。

1.缴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2500元,在此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具体补缴标准详见附表1)。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缴费和支付台账,专门用于记录一次性缴费及基本养老金等待遇支付情况。

2.待遇。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450元基本养老金。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按全省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丧葬抚恤金后的余额,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按本《实施方案》补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免收滞纳金。

三、参保工作程序

(一)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见附表2),由本人向企业(或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可按照本《实施方案》第二条有关规定明确选择参保办法,一次选择后不再更改。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职工档案或用工登记表(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工资台账、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期间的工作证、入党入团志愿书、有关获奖证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户籍与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核

1.经企业(或现管理机构)初审(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见附表3),报企业主管部门。

2.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或现管理机构)上报及个人直接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报人的基本情况,经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再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见附表3),按照属地参保原则,汇总报送至原城镇小集体企业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附个人初审材料)。

3.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对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况),对审核后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单进行为期七天的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监察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

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其进行登记造册,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再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同时,填报《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4),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2011的补助资金申请表应于10月底前报送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以后应于当年4月底前报送。

四、财政补助

省级财政根据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人数,按照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补助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工作要求及有关问题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抓紧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档案、信访、纪检监察、工会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配备工作人员与办公设备,落实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城镇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2010年12月31日前具备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第二条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在原单位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采取有效措施。各地要明确目标责任,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紧开展工作。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方便快捷服务。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申报、审批和参保缴费、待遇发放手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省、市两级要加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各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后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本《实施方案》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个人申报和缴费工作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表(略):1.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表

2.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3.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

10.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篇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82号),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 11月18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4】79号),针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做了明确规定,自1月1日起实施。就此,记者采访了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

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变更注销手续如何办理?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注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企业代码证书等有关资料,向注册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养老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手续如何办理?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为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在缴费年度末,用人单位应到经办机构办理下一缴费年度的缴费申报。与缴费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申报。

问:如何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

答:用人单位应在月底前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到账即为欠费;欠费天数计算起点为应缴月份的次月1日。

11.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篇十一

关键词:油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体系;问题分析及运行

首先,我们要知道养老保险的基本目标是保障人们以后没有劳动力时,可以有钱花,基本的生活水平可以达到。人民群众需要有这方面的意识,通过大量的宣传工作,让人们知道,这对于建立完善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有着极大的帮助[1]。虽然在此工作中,我们会遇到许多问题,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问题慢慢就会迎刃而解。我们应该高度重视这个体系,认真研究这些问题,只有这样养老保险体系才能在社会主义建设发挥它的作用。油田一般都是归国家管,所储存的资源分布广,在管理上也是多方面的。因此,为了确保职工与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得到落实,政府开展了各项社会保险工作,养老保险服务范围逐渐扩大,进而落实养老保险的运行。

一、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

至1997年开始,政府就颁布了关于养老保险的文件,并让它成为革命性文件,一直沿用至今。养老保险是由三个方面构成的,分别是基本,补充和个人储蓄性的养老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企业与职工缴费组成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者是按工资总额的20%,归社会所有。后者也是按工资总额8%,纳入纳入个人账户;同时养老保险缴款年限必须满足15年,按年收取社保。若达到上述要求,可以领取养老金,其程序是在发给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放过渡性养老金(即平均缴费工资为基础,每个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期限满一年就多发1.2%),并且是按月收取。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存储除预期发放月数,一般来说:退休年龄越大,预期发放月数就越小,两者是反比的关系。假如油田的工作人员以1995年2月,企业内部职工推迟一年为界限,那么之前的工龄就可以当做缴费期限了。同样的国家政策也是具有灵活性的,因为人民币汇率的高低,会影响百姓的消费水平,这时国家可以充当一个调节者,对养老金的进行调整,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同时企业依据自己的盈利情况,为自己的员工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2]。通过运营分析,收入的大小是由缴费与收益率共同决定的。养老保险不是强制性的,每个人自愿参与。近几年,由于种种因素,国家开始上调退休年限,影响了部分人的利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部门正在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一矛盾。我们应该用一种理性思维,来看待事情,发现实质问题,不要被眼前利益所迷惑。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存在许多问题,制度变化过快,没有相对稳定期限,可以从油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变换来看,调整的次数太多,员工很难适应这些变化。一旦大家了解一些,新的变化又来了,很难搞清状况。前面提到的过渡性养老金,由于它的计算复杂多变,员工根本就掌握不好。主要是因为经济的通货膨胀,政府采取的措施会影响它,所以油田企业的职工的基本养老水平并不能保障;就其油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逐步发展而言,在未来一段时间,养老金水平会大幅度下降[3]。是由于我国面对国内国外经济压力,需要大量的资金与资源进行发展,在某些方面是没有顾忌到。就如养老保险制度而言,不能充分的进行经济保障,若要发展,一些东西就需要牺牲。依照专家预测,在2020年,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的保险金,平均只能拿到养老金收入替代率的49%,而国际上确认养老金收入替代率为75%,两者的差距显而易见;企业补充的养老保险的管理要进行详细说明。由于我国人口红利逐渐消失,老龄化越来越严重。其中油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要与国际公认的替代率持平,支付压力就十分明显。造成企业纷纷要建立企业年金(补充的养老保险)。就比如说:油田企业职工个人缴纳2%,企业缴纳4%划入个人账户[4]。企业职工退休时,企业一次性将储存的本息返回给职工。这是一种有效避免养老金替代率降低的方法。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年金的规模也会逐渐壮大,对养老保险市场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如何规避它,这就加强监管力度;职工还可以进行商业养老保险,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与国外相比,我们是不成熟的。国外的商业养老保险占总养老金40%,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占总养老金大概是15%。通过比较,我国的商业保险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与认识

首先,我们要形成一个长期稳定养老保险政策,对于暴露的空账问题才能更好的理解。空账是指每个交付养老保险的人,在此账户上只有存款数目,没有现金存款额,用做支付以前退休的职工的养老金。有两个可行的办法,方法一:在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要降低,企业帮助职工缴纳的养老费,要分一部分填补基本养老保金的缺口。方法二:对个人账户要落到实处。例如,调整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维护个人利益,社会统筹可以承担更多的风险;完善企业的年金制度,与企业发展相匹配,也要避免平均主义。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与支付能力,还要重视企业发展目标,才能发挥企业年金的作用;加快商业保险的建设,增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保障,以便自由选择[5]。国家应该给予鼓励与帮助;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养老保险提供良好的环境。由于我国处在转型期,有许多政策没有完善,市场发育不健全,养老保险市场也受到一定的影响。所以,要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勇于改革创新,同时政府要发挥监督的作用,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结束语

本文通过讨论油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运行的相关问题。达到了以小见大效果,虽然不够全面,但也可以得出一些结论。第一,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第二,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第三,利用优惠政策,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三者齐头并进,不仅可以保证企业职工在退休以后,享受较大的福利,而且有利于企业走向正规,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同时可以学习国外的经验,看看他们的管理技术是什么样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运用,建设完善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形成和谐友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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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盈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特征与风险规避[J].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6).

[3]谢红艳.浅析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女性利益[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13(01).

[4]崔凤,谷翠莹.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问题与建议[J].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6).

12.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篇十二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本研究采用分层抽样法,选取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和鸡西等6个城市为样本地区,在每个市内选择企业、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和部分社区居民,再按方便式抽样分别抽取办公室人员、工人、教师、管理类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

1.2 调查内容

基本信息(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和健康状况);基本医疗保险各种信息知晓情况;定点医疗机构的满意度评价;定点药店的满意度评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社保机构满意度评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评价等。

1.3 调查方法

采用自制调查问卷,自填问卷方式进行调查,由经过培训的调查员以入户和入机构的方式进行调查。

1.4 数据处理

调查结果利用Epidata软件进行双录,并建立数据库;采用Excel 2003和SPSS 13.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一般情况

本次研究共发出问卷913份,回收886份,有效问卷792份,有效回收率为86.74%。其中,哈尔滨市168人,大庆市159人,齐齐哈尔市132人,牡丹江市112人,佳木斯市115人,鸡西市106人;男435,女357人;平均年龄39.6岁;事业单位298人,机关单位169人,企业325人;办公室员工268人,工人144人,教师108人,管理类人员131人,专业技术人员118人,其他23人。

2.2 基本医疗保险各种信息知晓情况

在调查中,被调查者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信息知晓率较低,医疗保险知识比较匮乏。被调查者对基本医疗保险知识的了解途径依次是:报刊(22.6%)、单位相关人员的讲解(20.7%)、社区宣传(17.9%)、网络(11.5%)、电视(8.6%)、保险机构宣传(8.5%)、通过亲戚朋友或同事获得(7.3%)和其他途径(2.9%)。调查结果可以说明,人们的知晓渠道并不通畅,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宣传并不是职工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见表1。

2.3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满意度评价

被调查者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满意度评价较高,尤其是服务质量和就医自由选择度,而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满意度最低,见表2。

2.4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满意度评价

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和社保机构服务满意度评价横向比较中,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满意度最高,其中定点药店的购药便利性得到被调查者的一致认可,见表3。

2.5 城镇职工对社保机构服务满意度评价

被调查者对社保机构的认同度较高。被调查者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监督满意度最低,社保机构应该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监管,见表4。

2.6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缺陷的评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缺陷认知评价中,认为现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缺陷依次是保障程度低(24.54%)、保险覆盖范围小(18.54%)、保险费用过高(14.36%)、保险监管不严(10.97%)、困难企业职工及其他弱势群体缺乏关注(10.18%)、手续麻烦且报销不及时(11.23%)、不如商业保险好(6.8%)、城市的农民工等流动人口还无法参保(2.35%)和其他不足(1.04%)。可见职工对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深度和广度比较关注,同时,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管和报销流程满意度也较低。

3 讨论

3.1 重视社会医疗保险的公众满意度评价

有关政府服务的绩效测评和公众满意度评价,无论是在理论或实证研究上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关于社会医疗保险满意度调查相关研究,无论是在理论探讨上还是实践应用上都相对较少,社会医疗保险属于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今后将逐渐受到广大学者和管理者的关注。

3.2 满意度调查问卷的设计及修订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满意度调查相关研究较少,本研究在设计问卷时借鉴了顾客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商业(人寿)保险顾客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问卷进行预调查和专家信度、效度检验,但问卷在设计上可能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希望在今后的研究中有所改进。同时,在填写问卷时由于社会赞许现象的存在,被调查者实际满意度可能低于问卷调查结果。

3.3 城镇职工对基本医疗保险认知评价的影响因素

通过文献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城镇职工对基本医疗保险认知评价的影响因素主要有被调查者的年龄、文化程度、经济收入和健康状况[2,3,4,5],本课题研究发现除了上述因素外还有被调查者对社会保险信息的知晓程度和社保机构的服务绩效,所以,应该加大对社会保险的宣传和注重对社保机构的绩效考核。

参考文献

[1]罗琪.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计指标体系的思考[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1,21(8):26-28.

[2]陈华,张晓,曹乾,等.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满意度调查[J].中国公共卫生,2008,24(3):315-316.

[3]林良强,江捍平,程锦泉,等.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卫生服务满意度及影响因素研究[J].医学与社会,2007,20(3):1-3.

[4]蒋丽君.国内保险业顾客满意度影响因素实证研究—以寿险分析为例[J].渐江金融,2008,5(2):35-37.

13.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篇十三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劳社政字[2006]5号)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以下简称“国发8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未参保)的城镇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发8号文件的规定。对于未参保而又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的集体企业,不再整体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二、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职工中,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并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的正式职工(以下简称正式职工),2006年1月1日前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可按属地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人自愿,可从我省各市州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之月(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以原企业所在市州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同期个人账户规模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统帐结合制度前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不补缴、不视同。

三、正式职工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具体计发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人自愿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应参保的正式职工,要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正式职工,以后参保只能从其实际参保登记的时间开始缴费并计算缴费年限,不得以往前追补缴费的形式增加缴费年限。

五、国发8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维持原有参保办法不变。国发8号文件下发之后至本文下发之日期间,各地违规自行决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原则上应当按本处理意见的规定纠正。集体企业职工参保问题,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广泛深入地宣传政策,认真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政策,加强服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1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宜 篇十四

是关于我个人养老保险的事情,想求助以下几点问题:

一、我是缴纳养老保险的,当时缴纳的时候好像是说要累计缴满1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享受;问:现行的养老保险是需要“连续”还是“累计”缴满15年?

二、目前所说的养老保险可以异地跨省转接的事情,是否已经开始执行?因为我在原籍缴纳了5年,现在在上海也缴纳,刚开始的,如果可以跨省转接,执行方式和区域限制是怎样的?是可以把上海的转会原籍还是把原籍的转往上海?

三、网上只能搜索到一些地方性的法规政策,而缺乏全国性的政策,如果有相关专业人士,期待解答,不胜感激!!!

急急急!!!

15.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篇十五

(一) 道德风险的内涵

对于道德风险, 从一般的经济学观点出发, 将其定义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 做出不利于他人行动的可能性;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将其定义为签约双方由于目标的不一致、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对最优契约的执行结果的偏离;站在保险的视角将其定义为人们以不诚实或故意欺诈的行为促使保险事故发生, 以便从保险活动中取得额外利益。

道德风险在各种保险市场中都存在, 但由于医疗保险自身的经营特点, 决定了在医疗保险市场上存在多个参与主体, 主要包括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和被保险人三个方面, 加之医疗保险市场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致使医疗保险市场中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尤其在医疗保险市场较其他保险市场更为复杂得多。它使医疗费用支出过度膨胀, 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险的需求相对降低, 甚至可能带来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在我国, 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一直表现得非常突出, 医生和患者为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过度提供或过度索取医疗服务, 造成了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大幅度增长, 也带来了医疗资源的大量浪费, 最终导致医疗费用节节攀升, 保险机构利润倒挂。

(二) 现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表现及其成因

1. 定点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

对于定点医院, 国家允许医院将药品收入的15%-20%进行提成。所以医院往往鼓励医生给患者多开药;同时提供尽可能多的诸如医疗设备检查等服务以提高医院的营业额, 从而增加医院的经济效益。而医院为了本身的经济效益经常会把任务分解到各个医生身上, 把医生的工资奖金与医生所开出的药品的数量和为患者所作检查的项目数挂钩。

2. 医生的道德风险

在医疗市场经常可看到医疗供给创造医疗需求的社会规律, 由于医生与患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医生在医院的激励和医药代表的高额回扣等多种压力或诱惑下, 借着自身的信息优势以及患者对自己健康的关心, 利用其处方权增加药品量和诊疗项目、多用昂贵的治疗手段, 而为患者做不必要的医疗设备检查、延长参保患者的住院时间、诱导患者进行尽可能多的医疗消费。

3. 医疗服务需求方面的过度消费引起的道德风险

被保险人的过度消费, 是指患者在投保之后由于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下降导致其对医疗服务需求的上升, 具体表现为:将本不属于保险赔偿疾病的就诊或药品、诊疗等费用通过私人关系或利用医院管理的空子, 采取“搭车开药”、“挂床住院”等, 以增大索赔金额;或者采取冒名顶替、移花接木的行为等占用医疗卫生资源, 这必然会导致医疗费用的上升。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影响

(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对患者的影响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造成了医疗费用的大幅度增长, 虽然短期内有些患者可能从中获利。可是, 从长远来看, 并不利于患者。医疗费用的大幅度增长势必增加医疗保险的给付水平, 最终增加患者的负担。

(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影响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出现导致医疗保险制度的效率水平低下, 医患双方过度消费医疗资源, 破坏了医疗服务市场的均衡, 导致了服务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医生和患者双方通过道德风险增进了自身的利益, 却损害了医疗机构和社会的利益, 并且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道德风险受益者得到的利益, 最终导致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是低效率的, 阻碍了社保制度的发展。

(三)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影响

1. 违背了诚信原则, 导致社会诚信水平降低, 医生提供过

度的医疗服务, 不是为了患者尽快恢复健康, 而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患者消费过度的医疗服务, 也不是仅仅为了尽快恢复健康, 而是有想从医疗机构中获取更多服务的倾向。这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 也严重地破坏了医生与患者的关系。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医药卫生市场秩序混乱, 医生与患者合谋, 药价虚高等现象日益严重, 阻碍了社会进步。

2. 加重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一方面, 医疗保险机构在一定时期所收缴的医疗保险基金是有限的, 而道德风险导致了医疗费用的增长, 使得医疗保险基金出现差额, 这一差额就要由财政来补贴, 最终成为财政负担。另一方面, 医疗保险机构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导致的赤字, 就会相应地提高医疗保险缴费水平, 而我国医疗保险的缴费主要是由企业和职工来承担的, 因此, 缴费水平的提高将加重企业和职工的负担, 并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最终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 从政府方面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

1. 充分发挥政府的宣传效应, 大力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

媒体的作用, 多渠道地宣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提高参保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参保人员明白套取医保基金不仅仅是违背道德的行为, 而是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 从法规制度上确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医疗机构的基本义务是必须对医疗保险的对象提供合理而且有效的医疗服务。对那些违背医疗机构基本义务的不规范、有不良记录以及服务质量低的医疗服务机构, 则要降低其信誉等级;并且提高对其的检查概率和扩大检查范围, 甚至终止其提供医疗服务的资格。

(二) 从医疗保险机构方面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

1. 国家或政府加强对医疗保险机构的补偿。

实行医疗保险后, 很多费用都得到了控制, 医疗保险机构收不抵支的现象时有发生, 收入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这时可以给医疗保险机构进行合理的补偿, 以平衡其收支。

2. 加强医疗保险赔付手续的严密性, 防止欺骗行为的发生。

理赔手续一定要严密细致, 程序一定要完整正规, 要有医学专业人员的认定审批才有效。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小病大治等现象的发生。

3. 探索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的一体化建设。

医疗保险机构可以自己开设医院, 将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纵向一体化, 由此形成的医疗保险集团也将会有更大的动力去做好疾病的检查和预防保健服务, 同时, 自己设立的医院自负盈亏, 自身不得不加强管理及医疗成本的核算, 从而节约市场的交易费用, 有效地规避医疗服务供方的道德风险行为。

(三) 从医疗服务供给方面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

1. 实行医药的分离经营,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药品销售收入是医院的一大经济来源, 如果把药品经营从医疗机构中分离出去, 实行外部化经营, 将会减少医院的道德风险。可以实行医院开处方, 药店售药, 或者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将药品经营内部化。

2. 建立医生信用账户,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

鉴于医疗机构对医生的约束力过于软化, 建立医生信用账户后, 一旦发现医生乱开处方等行为, 就扣其信用分值。在一定时期内, 医生的信用分值被扣完后, 就要取消其执业资格。此外, 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 是医疗保险机构和患者进行选择的基础, 通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 使得各方做出正确选择, 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3. 建立动态的薪酬系统, 改善医生目前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目前, 医生收入和医生为医院创造的经济价值直接挂钩是导致道德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 医生的工资不能直接由医疗服务数量来决定, 也不能实行固定工资。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由级别薪酬和可变薪酬组成的动态薪酬系统。

(四) 从医疗需求方面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

1. 按比例共付保险制。

即医疗费用由患者和保险机构共同承担, 增强患者自觉降低费用的意识, 个人承担的比例越高, 则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越小。共付比例可以因地区的经济差异而变化, 对于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把比例提高, 条件不好的地区比例适当降低。

2. 实行浮动费率制。

应该针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费率。比如按年龄、性别、工种、身体状况等因素区分。对于一定时间内无理赔记录的人, 费率下调;反之亦然。这样能促使患者加强身体锻炼, 防治疾病发生。

参考文献

[1]潘苗.德国医保制度对我国医保中道德风险的启示.现代工商贸易, 2011.9

[2]傅子恒.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制度创新探索“湛江模式”的成功与不足.保险研究, 2011.7

[3]郝文清.道德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社会科学家, 2011.5

[4]赵文龙.重庆市健康险发展现状及制约因素浅析.中国保险, 2011.1

[5]张柯庆.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的实践与思考.南京医科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2

16.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篇十六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4月1日起施行,《细则》总条数没有变化,但对部分条款的内容作了修改或补充。对缴费基数上下限、跨省流动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抚恤金发放标准等做了新的补充说明。

自年1月1日起,从外省流动到海南省就业并参保的人员,无本省市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其他部门出具的正式人事调动手续的,国家承认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也可以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

海口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外省流动到海南省就业并按规定将海南省确定为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经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后,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生变化的,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

举例说,某人82年至92年期间,在其他省份工作,但未缴纳养老保险,92年后来的海南省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今年退休后,只要能认定其82年至92年间的工作履历,就可以视同这十年间其缴纳了养老保险。

对于缴费基数上下限问题,《细则》中规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月实际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纳入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缴费基数。而实际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实际工资总额征缴,并逐步过渡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具体过渡办法:2014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起每年增长5个百分点,直至达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止。

《细则》中规定,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7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除按《条例》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外,还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计算方法: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0个月×累计缴费月数/18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0个月,最低不低于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0%×4个月。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其最后12个月缴费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累计缴费工资总额除以累计缴费月数计算。

17.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篇十七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3年5月底,我市现有参保企业480户,参保企业职工45773人,个体户参保98822人。2012年,我市累计扩面新增参保职工12198人,完成了扩面计划的121%。今年计划扩面新增5500人。

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做法

(一)提高认识,统一协调,把扩面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局党组高度重视扩面工作,多次召开会议,明确了扩面工作的范围、重点和目标,对各有关科室提出了工作要求,使扩面工作的开展有了保证。同时,为了推进扩面工作的开展,我局联系财政、税务和工商等部门,统一协调,为扩面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采取措施,专项推进,扎实开展扩面工作。为了把扩面工作抓出成效,我们采取了3项措施:

1、逐人逐户排查,摸清底数。一是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市社保局与工商、税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企业纳税名录,对全市各类民营、私营、合资、外资企业,采取“拉网式”逐人逐户的进行登记排查,摸清和掌握了各类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二是发挥社区作用,由社区协理员、协警员排查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人员情况。

2、依托社区平台,开展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扩面。一是明确分工,落实任务。召开了4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会议,落实各个社区灵活就业人员扩面排查登记工作,定指标分任务,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社区协理员开展扩面。二是组织培训,学习政策。我们举办了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培训班,对协理员进行了政策和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明确了扩面的范围、对象和缴费标准,为开展扩面创造了有力条件。三是排查到户,宣传到人。协理员对所辖社区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采取上门服务,宣传到人的办法,发放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单,为参保人员及时办理缴费手续。

3、简化程序,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一是单独设立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服务窗口,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提供便利;二是深入参保单位,边宣传、边登记、边申报、边收缴;三是对私企和个体人员集中的商场、市场现场办理参保申报手续;四是及时建立参保信息和准确记载个人帐户。

(三)深入宣传,广泛动员,使政策深入人心。一是市社保局专门制定扩面宣传方案,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养老保险政策;二是开展扩面宣传活动,印发了《政策宣传单》和《致广大劳动者一封信》,宣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三是深入社区,利用社区的宣传渠道,加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问题

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已经进入了艰难的阶段,在扩面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企业增加参保职工总量少。我市属于老工业基地,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突出,国有、集体企业和职工已经达到应保尽保,企业受生产发展的制约,职工总量增长少。

二是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不愿参保。一些私营、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怕影响经济效益和利润,不给雇工参保和缴费,有的只给骨干或主要管理人员参保缴费;特别是商业、饮食、服务行业中外地务工和农民工流动性大收入低,都以维持眼前生活为主,本人也不愿意参保。

三是参保待遇政策不直观。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程序和公式复杂,难以计算,不直观,参保缴费人员对领取待遇的标准心中无数,疑虑重重。

四是政策宣传工作不到位。目前私营、民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他们对参保政策还不够明确,政策宣传不到位,政策的吸引力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五是缺乏强制的行政手段。目前,私营、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参保不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无法制约,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也缺少强制性,强制手段或制约机制弱化。

四、今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建议

目前,尽管我市扩面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但还存在着一定的扩面空间。因此在今后工作中,应当着力解决四个问题:

(一)完善扩面机制。一是完善各有关部门扩面责任机制,各有关部门在自己职能中,强力推进扩面;二是发挥社区平台扩面作用,协理员在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开展扩面。

(二)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协调工商和税务部门,组织私营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主,按照用工人数的一定比例下达参保缴费任务和指标,定期检查落实情况,既保证参保缴费任务落实到位,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行政执法。劳动监察部门要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员工,全面签定劳动合同并强制参保缴费,配合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促进企业参保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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