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劳务合同

2024-06-18

退休返聘劳务合同(共11篇)

1.退休返聘劳务合同 篇一

导语:返聘即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执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退休返聘劳务合同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一:退休返聘劳务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因工作需要,聘用退休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如需继续聘用,须提前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2.工作岗位和职责

2.1乙方应在其正常工作时间内及业务要求的时间内、正确、谨慎、积极和高效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

2.2乙方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2.3乙方同意根据按甲方的工作需要从事 工作,甲方也可以依据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或公司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务进行调整。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3.1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资制度,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4.薪资福利

4.1在劳务聘用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为 元/月。

4.2甲方享受公司其他相应津贴、补贴、奖金或绩效薪酬等福利待遇。

4.3甲方每月 日发放(当月/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5.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爱护甲方的任何财产,由于其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财产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劳动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5.3乙方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导。

6.甲方的义务

6.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健康和安全。

6.2乙方为退休人员聘用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个人缴纳部分社保费用甲方按150元/月补足以现金发放给乙方。

7.合同解除

7.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双方就解除本合同协商一致的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7.2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8.其它

8.1甲方所订立的企业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附件。

8.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3.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8.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退休返聘劳务合同范本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户口住址: 联系电话:

说明

乙方为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劳务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用工性质及约定

1.乙方作为甲方劳务工,从事**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乙方愿以甲方正式员工的标准提供劳务,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完成甲方安排的劳务任务。

3.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考核或考评,以及对考核或考评结果的处理。

4.如乙方原因导致乙方自身、甲方或者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因此而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三条:劳务报酬及保险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及公司业绩综合评定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劳务报酬为税前每月 元,每月 日之前以现金支付上月劳务报酬。乙方同意自身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如无法提供劳务服务的,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甲方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包括职业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合同期限相同。

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甲方计发乙方工资至其离职月,无须支付其他任何补偿金。

第四条:合同续签及保密义务

合同期满,如双方都同意续签的即可协商订立下一期合同。如不续签合同,乙方须在甲方安排人员接岗并完成接交工作后方可离岗,乙方工作接交未完成而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合同约定的报酬二倍承担解除金。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技术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向乙方支付的乙方保守商业秘密的费用。如因乙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合同终止;

2、如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立即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

①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②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③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合同的。

第六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

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退休返聘劳务合同范本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已达退休年龄或劳动关系无法建立在本公司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就甲方返聘乙方的相关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年,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止。

协议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劳务关系自行终止,甲方对乙方不负有任何经济和法律的补偿义务;经甲乙双方均同意续签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协商订立下一期劳务协议。

第二条 工作岗位

甲方聘任乙方从事 岗位,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乙方的劳动技能调换岗位,变更后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相同岗位返聘人员的待遇计算;乙方有权向甲方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 工资待遇

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工资,每月基本工资为 元,甲方每月发薪日期为次月16日,每月薪资以甲方实际发放数额为准,且乙方需在工资单上签字认可;乙方有权在收到发放工资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异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要求增加工资数额或减小工作时间,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 工作时间

乙方根据甲方安排,一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 8小时。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超时工作或者安排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甲方按《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等向关规定支付乙方工资或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乙方不得无故擅自离岗,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以及进行业务培训。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安全生产。

3、甲方有权根据工作岗位的强度以及难度调整工资待遇。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工作中掌握的商业秘密要求保密。

6、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相关工作条件。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息真实意思表示,保证本协议的签订和今后的履行将不存在任何事实和法律障碍,并愿意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

4、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提供与甲方正式员工相

5、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作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6、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中获取的图纸、数据等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漏。

第七条 协议解除、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乙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工作过程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欺骗甲方行为的;

(4)乙方因客观情况,无法继续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乙方不适合在甲方处工作;

(5)其他应解除本协议的情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用;

(2)甲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乙方利益;

甲乙双方因任何原因需要解除、终止协议,需提前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除外。

本协议解除、终止后,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交接工作,将相关材料交给甲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或者保证及承诺,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伤害、死亡的补偿,除此外,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乙方在提供劳务期间,乙方因病请假,甲方不支付劳务费,且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治

疗期限超过本协议期限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3、因乙方违规、违纪、不服从安排、严重过失等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在聘用期间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不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本协议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附声明一份。

甲方:

乙方:

协议签订时间:

协议签订地点:

声明

本人性别身份证号码

系有条款,知晓其相应的法律后果。本人自愿承诺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终止,与原单位不存在任何劳资纠纷,自愿遵守 的所有规章制度,若发生人身意外(死亡),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声明人: 年月 日

2.退休返聘劳务合同 篇二

一、返聘人员的地位认定及工作伤害性质探讨

(一)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认定返聘人员的法律地位, 是解决返聘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救济问题的前提。目前, 我国法律中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劳动立法主体的多元化导致我国法律法规目前对此问题意见不一。有的法律法规认为, 此种因工负伤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 其中, 第二款规定,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另外, 在许多地方法规当中, 返聘人员在工作时所受伤害, 不被认定为工伤。广东省2000年《关于退休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第一条规定, 退休人员与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不属企业员工,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不应参加工伤保险。《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也有立法认为, 此种因工负伤应被纳入工伤范围。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说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 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十三条规定,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 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 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 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由此可见, 即使是在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下, 也存在两种处理办法, 其一, 返聘人员现在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 认定为工伤, 按照普通职工工伤处理。其二, 按照普通职工工伤标准进行赔付, 但是赔付由用人单位进行。这些做法体现出了我国立法对此的不统一, 不利于司法裁判, 影响我国司法统一。

(二) 学界争议

有学者认为,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凡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人员, 就不再具有劳动力资格, 行政事务中也是从这个角度对此进行了规制。然而, 也有学者认为, 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获得有酬职业劳动的基本权利。从保护弱势群体和保障工伤保险立法的目的来看, 应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

二、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笔者认为,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虽然不是劳动关系, 但在用人单位因工负伤应该认定为工伤。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退休返聘人员的权益保障, 使其减少后顾之忧, 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满足用人单位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具体理由如下:

(一) 将退休受聘人员因工负伤认定为工伤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和目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制定本条例。将返聘人员因工负伤纳入工伤保险, 能使他们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也能督促用人单位改良本单位工作条件, 进行工伤预防。

(二) 更好的保障返聘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

返聘人员的弱势地位不因其取得社会养老救济而消除。在其被用人单位返聘时, 其仍然是弱势的一方, 而且这个群体年龄偏大, 在受到职业伤害时, 救济显得十分困难。有论者认为, 对于返聘者因工负伤, 可以运用民事关系中雇主侵权来进行规制。然而, 这种规制往往会加大这一弱势群体的救济成本, 甚至使得他们的索赔落空。相比于工伤保险, 后者的救济更为直接有效。因此, 即使是追偿, 也应该由工伤保险部门在偿付返聘人员的费用后, 向用人单位追偿。而不应该将这一责任直接转给返聘人员。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恰恰是劳动法的价值所在。返聘人员不因其退休而丧失劳动的权利, 丧失成为一名劳动者而对国家和人民做贡献的资格。退休之后休息与否是他们自由选择的权利, 而不应将此作为降减其权益的借口。

(三) 符合我国社会保险广覆盖的要求

为了解决我国民生问题, 社会保险的广覆盖要求越来越明显。为了防范社会风险, 以全社会的力量来帮助少数人度过难关, 我们的社会保险必须在适当领域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将返聘人员因工负伤纳入工伤保险, 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四) 保障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

返聘人员权益得不到救济, 将会影响退休人员返聘的积极性。用人单位对高技术返聘人员的需求, 也会因此而得不到满足。从这个角度来讲, 将退休返聘人员的因工负伤纳入工伤保险, 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

三、结语

为了协调立法, 应该在立法上规定, 职工退休后虽然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 但用人单位仍然应当在受聘后单独购买工伤保险。同时, 笔者建议统一立法, 将所有退休返聘人员都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畴, 同时, 督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金, 以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宋健.退休返聘教师校园内受伤算工伤[J].家庭科技, 2008, (02) .

3.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制度研究 篇三

关键词:退休返聘;工伤认定;完善建议

退休返聘,是指劳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没有离开工作岗位,继续从事劳动的一种现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为保护公民的休息权,国家规定了劳动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后,公民有权与用人单位办理退休离职手续,结束劳动关系。因此,退休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依然具有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劳动岗位上,参与社会劳动。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劳动者离开劳动岗位。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伤害的,由社会保险基金予以救济和赔偿的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能从国家得到救济和补偿。退休返聘人员在遭受职业损害时,是否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具体是怎样规定的,下面笔者将进行详细介绍。

一、退休返聘现象产生的原因

退休返聘現象的产生,是与现阶段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的,是与用人单位和退休返聘人员自身的生存发展相适应的。为了更好地探究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制度,我们有必要先弄清楚退休返聘产生的原因。

1.人口老龄化、退休年龄低是退休返聘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加之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的寿命越来越长。我国有着十三亿多的人口,人口基数大,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出生率会越来越低。因此,在人的寿命不断延长、出生率不断下降的情况下,人口老龄化问题会日渐凸显。我国现阶段虽然劳动力资源还比较充足,但十几年下去,我国必然面临着劳动力短缺、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而我国仍然是一个经济欠发达、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高的发展中国家,却“未富先衰”,国家和公民个人到时将面临着巨大的养老压力。同时,我国的退休年龄较低,也加剧了人口的老龄化。人的寿命在延长、劳动力接受教育的年限不断延长,退休年龄却没有发生改变。于是,劳动者在依然具有充足的劳动能力时,却不得不离开工作岗位;国家和劳动者付出很高的教育成本,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这不仅加剧了劳动力资源短缺的状况,而且打击了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和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2.用人单位的经营需求是退休返聘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

用人单位雇佣退休返聘人员可以大大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法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规定了较高的责任,如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雇佣退休人员,由于法律对退休返聘现象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从现有司法实践看,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之间的关系一般当作劳务关系来对待。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自然也就不受劳动法的约束。因此,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大大降低。此外,退休人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与年轻员工相比对用人单位更加忠诚,用人单位无需花费成本就可以得到优质的人才,既节省了培训成本,又提高了运作效率。

3.劳动者自身的需求也是退休返聘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国家提出了“老有所养”的社会发展目标,并为此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然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健全,存在覆盖面不够广泛、保险水平低等缺点,远远不能满足退休人员的生活需求。近年来由于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国家需要支付的养老保险金不断增加,有些地区出现了收不抵支的现象,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

通过上述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退休返聘现象的出现是有深层的社会原因的。国家和政府必须对该现象加以重视,通过完善法律,将退休返聘现象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从而更好地保护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笔者着重探讨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的保护。

二、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立法现状

由于现行法律对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关系缺乏明确的立法确认,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相关条款时存在障碍。为了解决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在遭受职业损害时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不同层级的立法主体对此做了不同的规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07年在《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规定,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单位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通过该规定我们看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是退休返聘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条件。用人单位只有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退休人员才能在遭受职业损害时被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存在的问题是,退休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被解除,用工单位自然就不再需要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答复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权益保护没有起到实际作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做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旧工作的,因工作原因遭受损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农民工工伤认定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区分用工单位是否为农民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一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所以,退休农民工在遭受职业损害时,是能够享有工伤保险权益的。这显示了我国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特别保护和国家对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的关怀。以上两个法律文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退休返聘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在指导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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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在1981年公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退休人员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保险费用。2005年,国务院法制就退休返聘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也做了明确规定,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伤害的,由用工单位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因该问题发生争议的,双方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单位可以为退休返聘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通过此类规定,我们看出:退休返聘人员是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而是由用工单位按照民事赔偿的方式赔偿其损失。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范围,其遭受的职业损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在此规定下,如果用工单位不能赔偿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遭受的损害,那么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不利于人权的保障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国务院将退休返聘人员从工伤保险保护的范围中驱逐出去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其规定有待修正。

最后,地方法院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颁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保护的范围,其遭受的职业损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之所以如此规定,其依据在于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不存在了,就不属于工伤保险保护的范围。

通过对上述法律条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都倾向于将退休返聘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范围内。即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用人单位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享有工伤保险权益,但由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就没有法定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了,所以用人单位通常不会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退休返聘人员自然就不能享有工伤保险权益。总之,退休返聘人员遭受职业损害是很难被认定为工伤的,自然就不受工伤保险制度保护。

三、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制度之间关系的正确界定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领域,都将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若退休返聘关系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退休返聘人员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退休返聘人员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将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届的一大误区。

首先,从法规看,《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论该用工单位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不论该职工是否为退休人员,也不论用工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让每一个职工都享受贡献保险待遇,让职工的人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是《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出发点和意义所在。

尽管《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位阶并不高,但作为规范工伤保险关系的专门法律,有权机关在制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时,都应以该条例为依据,不能违背该条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所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应尽快纠正立法上的误区,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做出统一规定,让退休返聘人员都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

其次,从法理分析,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和不被歧视的权利。基于人权保护,国家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可以离开工作岗位,安度晚年。但是退休人员的劳动权并没有被剥夺,其依然可以在工作岗位上实现人生价值。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与其他劳动者在劳动价值方面并没有任何区别,不能因为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降低劳动人员应该享有的各种待遇,这是不公平的。同时,劳动者也享有不被歧视的权利。退休返聘人员作为正常的劳动者,被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内,这是对退休返聘人员的歧视,有损退休返聘人员的尊严。因此,为了维护平等的就业权和平等的劳动待遇制度,国家需要将退休返聘人员作为正常的劳动者来看待,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贡献保险制度的范围内,使其在劳动领域的各种权益得到同等的保护。

最后,从社会学的角度讲,维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健康发展的要求。退休返聘人员虽然在劳动力价值方面与其他劳动者并无区别,但退休返聘人员毕竟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了,其身体状况远远不能够和青壮年劳动者相比。所以,退休返聘人员是劳动领域的弱势群体,国家和社会应该对其有更多的关怀和帮助,对其健康权益保护方面应该给与更多的照顾。我们不能因为退休返聘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就轻视他们,就忽视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不是一个文明社会所应该有的现象。我们国家在劳动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极力倡导“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法律、法规也应响应国家的号召,做出有利于退休返聘人员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从而使退休返聘人员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维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尊严,避免其產生被社会抛弃的感觉。综上所述,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权益保护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所以,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讲,还是从社会的角度看,退休返聘人员都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应该树立劳动关系不是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的正确理念,从而使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回到正常的发展轨道中来。

4.退休人员返聘合同-范本 篇四

甲方(聘用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乙方(退休人员)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鉴于乙方为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

年,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乙方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具体以公司的《岗位说明书》为准。

第三条

乙方须服从甲方的工作任务调配和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乙方承诺根据自己签订本合同时的健康状况,能够从事并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和规定。第六条

甲方支付乙方报酬按海宁市最低工资发放,工资按月发放。第七条

乙方依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

合同期内,乙方如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其它原因不能完成正常工作、履行工作职责,或者继续履行本合同可能给甲方或乙方带来较大风险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用人单位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4、出现其他法定或约定终止条件的。

第十条

任何一方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即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第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应予赔偿,甲方有权保留进一步追诉的权利。

第十二条

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如果违反本合同规定解除或终止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伤在接受医疗期间,其医疗费乙方同意自理,且甲方不支付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

鉴于乙方系退休人员,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甲乙双方特别约定:

1、甲方不承担为乙方缴纳五项社会保险,但甲方为乙方承保一份商业意外险并在商业意外险的承保范围内承担乙方在规定的工作岗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

2、乙方因自身疾病、非因公负伤或意外伤害(具体以国家相应法规为准)的甲方不承担补(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甲方所在地有关部门裁决。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5.退休返聘人员聘用合同书 篇五

甲方(单位)全称 南京泰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乙方(职工)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建立聘用关系,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聘用合同期限

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甲方安排乙方在(以下简称“实际用人单位”)从事 工作。其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实际用人单位的规定执行。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书约定及实际用人单位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实现工作目标。

实际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配合执行。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1、实际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设施,保证乙方正常、安全地开展工作。

2、实际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操作。

四、劳动纪律

1、实际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切实保障乙方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对乙方的过失,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实际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直至解除用工关系。

2、实际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甲方应督促实际用人单位遵循按劳动分配原则,根据本单位情况,依法自主确定或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实际用人单位实行 工时工作制。

3、甲方根据实际用人单位的考核标准,按货币形式每月 日支付给乙方工作报酬,不得克扣和拖欠。

4、如果乙方为退休返聘员工,则甲方不需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5、如果乙方为原工作单位内退、下岗人员,即继续由原工作单位保留劳动合同关系和缴纳社会保险,则甲方不需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六、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

1、在试聘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5、乙方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6、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8、甲方宣布解散或经营期满的。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和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内的,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同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劳动法》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3、实行计划生育的乙方(指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又不符合本合同第八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合同。

1、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2、在试用期内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依法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有违约,按下列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违约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实际用人单位出资培训乙方的,乙方离职时应向实际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6.退休人员返聘协议 篇六

甲方(用人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退休人员): 身份证号码: 退休时间: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聘用乙方,鉴于乙方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劳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返聘协议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乙方返聘期间的岗位为。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工作时间

乙方遵守甲方工作时间,按时并保证质量的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四、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每月 日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劳动报酬为税前每月 元,由甲方依法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保密义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技术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向乙方支付的乙方保守商业秘密的费用。如因乙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协议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协议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七、协议的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因个人能力、身体条件等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完成本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或指标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行政处罚的。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八、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

(二)乙方在返聘期间因在个人基本信息中弄虚作假或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岗及本协议义务的,协议终止。

九、工作交接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5日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报酬直至交接完成,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十、双方约定的内容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接收甲方的安全教育,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2、乙方上岗前须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应资料原件,提供健康体检证明,保证满足岗位要求的健康条件。

3、协议终止、解除后,甲方计发乙方工资至其离职月,无需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

4、返聘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本人自行承担,乙方因病无法到甲方工作的期间,工资不予发放。每月病假连续或累积5天(含)以上;每年病假连续或累积超过1个月,本协议自行解除。

5、甲方不需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6、甲方为乙方购买一份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补偿金以保险赔偿金为限,保险期限与本协议期间相同。上述补偿金作为甲方给予乙方的援助,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工伤和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且乙方在医疗期内的工资不予支付。

十一、争议处理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或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效时可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条、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7.退休人员返聘协议 篇七

文书编号:ZFT-LA-HR-003

使用范围:所有在我公司工作的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但继续为我公司服务的员工。

目的:防止产生劳动纠纷,厘清相关权责关系,并明确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维护公司和退休返聘员工双方的权益、确保公司用工稳定和充分利用熟练和忠诚公司的老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多的效益。

实施部门:人事部 实施负责人:

监督部门:法律事务负责人 使用指导及解析:法律事务部 关于签订承诺书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①建议人事部门建立退休返聘制度,与相关部门协调和联动处理相关问题;

②人事部门应注意核发工资的工资表调整、社保关系、退休手续的办理;

③协议书保管方式应采用归入原人事档案存放,并建立退休返聘人员的汇总统计表;

④本协议书仅对退休返聘人员使用。法律事务部 2016年03月16日/ 6

退休人员返聘协议

文书编号LA-HR-003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退休人员):(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紧急联系信息:

甲方因工作需要,需继续聘用乙方,乙方亦愿意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而鉴于乙方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劳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第一条、协议期限。

本返聘协议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乙方返聘期间的岗位及工作内为:。乙方的工作地点为:。乙方的工作职责为:。/ 6 第三条、工作时间。

乙方每周工作 5天,每天工作 8 小时。第四条、劳动报酬。

甲方以货币形式每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的劳动报酬,乙方劳动报酬为税前元/月,由甲方依法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第五条、保密义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技术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向乙方支付的乙方保守商业秘密的费用。如因乙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协议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第七条、协议的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因乙方个人能力、身体条件等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完成本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或指标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行政处罚的。5.向甲方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若单方/ 6 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八条、协议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

(二)乙方在返聘期间因在个人基本信息中弄虚作假或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岗及本协议义务的,协议终止;

(三)乙方患病或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停工治疗期限超过15日的。

第九条、工作交接。

1、本协议终止、解除前5天内进行工作交接,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报酬直至交接完成,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内容。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接收甲方的安全教育,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2、乙方上岗前须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应资料原件,提供健康体检证明,保证满足岗位要求的健康条件。

3、协议终止、解除后,甲方计发乙方工资至其离职月,无需制度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

4、返聘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本人自行承担,乙方因病无法到甲方工作的期间,工资不予发放。每月病假连续或累积5天(含)以上;每年病假连续或累积超过1个月,本协议自行解除。

5、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不需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6

6、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可为乙方购买一份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补偿金以保险赔偿金为限,保险期限与本协议期间相同。上述补偿金作为甲方给予乙方的援助,甲方有自主处理权,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工伤和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且乙方在医疗期内的工资不予支付,且若甲方未为乙方购买商业意外险的,乙方亦不能为此追究甲方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因经营需要而变更企业名称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的变更、生产场地的迁移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赔偿的要求。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或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效时可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印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8.退休返聘协议书 篇八

甲方(用人单位): 地 址:

乙方(离退休人员):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住址:

鉴于:乙方已达到退休年龄,且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等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现自愿以退休返聘形式至甲方工作,乙方保证身体健康无重大病情。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退休返聘劳务关系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签订本协议,以供遵照执行。

第一条 返聘期限

返聘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二条 工作内容

1、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具体工作岗位为。

2、乙方应履行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3、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第三条 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

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地的法律法规,以身作则,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2、返聘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和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 纪律。

3、乙方承诺不会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声誉、商业秘密及经济利益的行为,未经甲方同意,不对外泄露甲方任何非公开信息。

第四条 工作时间

乙方工作时间按照标准工时制执行,每周工作5天,具体上下班时间以甲方规定为准。

第五条 工作报酬

1、乙方的工作报酬为每月人民币 元(税后),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

2、乙方工作报酬应缴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为扣缴。第六条 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返聘期满或乙方因自身状况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劳务,本协议即行终止。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本协议。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只要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无任何理由即可解除本协议。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协议:(1)不符合甲方的返聘条件和要求的;

(2)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的,或经考核不合格的;

(3)患病或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停工治疗期限超过10日的;(4)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5)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相关证明的;(8)向甲方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1)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作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第七条 经济补偿、赔偿

1、本协议被终止或解除,甲方均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应付乙方劳务报酬应及时结清。

2、如违反本协议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工伤、医疗

1、返聘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本人自行承担,乙方因病治疗无法到甲方工作的期间,工资不予发放。每月病假连续三天或累积5天(含)以上;每年病假连续或累积超过15天,本协议自行解除。

2、鉴于乙方已经退休,甲方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由甲方出资为乙方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工伤的补(赔)偿,补(赔)偿金以保险赔偿金为限,保险期限与本协议期间相同。乙方保证在出险后收到前述保险赔偿金后,双方再无任何有关工伤及意外伤害的经济纠纷,甲方无需再另外支付任何款项给乙方,乙方亦不得再向甲方索要任何款项。第九条 争议解决

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条 特别约定

双方约定: _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约定。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签字):

9.退休返聘协议书 篇九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名称姓名 住所性别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主要负责人)号码 联系人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因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以下劳动标准执行。

一、本协议所称退休人员是指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但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的人员。

二、聘用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 采购 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二)(三)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甲方执行国家标准的工时制度,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休息日及甲方规定的有薪假。聘期不超过一年的返聘人员不享受年假。聘期超过一年的返聘人员年假计算与公司员工相同。

五、聘用报酬:

(一)甲、乙双方协商,比照甲方现行薪酬制度确认乙方报酬构成为月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及年终奖三部分。月基本工资为_1280_元,按月发放;效益工资及年终奖视乙方业绩而定,年终统一发放。

(二)乙方是 退休人员(根据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所以双方明确,甲方不再承担乙方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交费及任何医疗责任。乙方表示接受。(三)甲方每月如期支付乙方工资,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甲方需安排补休,原则上不提供加班费,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即可。劳务报酬发放日如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甲方可以提前或推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劳务报酬。

(四)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六、其他待遇(一)甲方为乙方办理XX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用于支付乙方因工负伤、死亡的甲方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乙方非因在甲方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不能正常工作需要住院治疗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书请假接受治疗;治疗时间超出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乙方工作时间内在甲方工作场所内从事工作任务,或在工作时间内在甲方工作场所外从事工作任务,受第三人伤害的,其待遇按国家民事规定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

七、规章制度:

(一)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并有权向乙方追究

赔偿责任。

八、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协议期限届满即自然终止,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视乙方健康状况及工作业绩可续订协议。协议终止时,应参照甲方规定,归还所使用和借用甲方的财物、文件、资料(并按规定详列移交清单),办妥工作移交。如因乙方未办妥上述手续,影响甲方生产经营秩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解除。(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四)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适用《劳动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相关规定。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一)乙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各项真实、合格、有效的证件及资料。若乙方提供的证件及资料有虚假、欺骗等现象,甲方可解除本协议,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如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二)乙方不得将公司有关业务信息、技术资料等相关的资料告诉外单位,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经济赔偿责任。若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机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若乙方泄密,甲方将按乙方泄密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追究乙方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三)甲方或乙方解除本协议,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乙方须在甲方安排人员接岗并完成接交工作后方可离岗,乙方工作接交未完成而解除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按本协议约定的报酬二倍承担和约解除金。

(四)在签定本协议时,乙方确实已熟知甲方之规章制度,并承诺自觉遵守。协议期间,如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按该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聘用协议,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五)甲方所订立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六)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实际人员配置,有权对乙方实际工作给予岗位调换安排。(七)乙方同意,在日常工作操作中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或因乙方个人原因严重影响甲方形象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企业管理制度》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除外)。

十、其它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协议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

10.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 篇十

为规范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充分发挥退休返聘人员工作优势,促进对中青年人员的传、帮、带,特制定本办法。

一、返聘原则

1.工作需要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实施返聘,若现有人员已能满足工作需要,则不进行人员返聘。

2.自愿原则。返聘退休人员必须尊重本人意愿,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聘用。

3.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部门申请返聘的,由该用人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社根据整体工作需要返聘人员的,一般委派到一个部门开展具体工作,并委托该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二、返聘范围与对象

4.返聘范围:具有丰富经验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的其他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5.返聘对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我社人员,身体健康,能适应返聘岗位的日常工作,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返聘期限

6.返聘人员聘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考虑退休人员的身体情况,原则上以一年为一个聘期,可多次续聘;针对专项工作或重要项目的聘用,也可一事一聘,聘期可不固定。

四、返聘程序 7.返聘申报。拟聘用退休人员的部门商拟返聘人员本人同意后,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返聘理由、工作任务和预计返聘期限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报请分管业务和分管人事社领导审批,必要时报请社长审批。同等条件下,优先返聘我社退休人员。职能部门返聘退休人员、其它部门返聘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严控制,一律最后报社长审批。

8.返聘协议。人力资源部与返聘人员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明确聘用期间的工作岗位、职责任务、薪资报酬、聘用期限等内容。

9.返聘人员聘用期满,如需继续返聘的,用人部门应提前15天参照以上程序办理续聘。逾期不办理续聘的,自行解除返聘合同。

10.社根据整体工作拟返聘人员时,责成人力资源部商相关部门确定,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五、返聘人员职责

11.自觉遵守我社规章制度。

12.服从用人部门的工作安排,完成相关工作任务。13.弘扬优良工作传统,履行传、帮、带工作职责。

六、返聘人员待遇

14.返聘在审稿中心的,按该部门管理办法执行。15.返聘在职能部门的,按以下标准执行固定工资制:返聘人员是正高(司局)级的每月3500元,副高(处)级每月3000元,其他人员每月2500元;年终不再享受任何绩效工资性质的待遇,年内不享受在职员工福利。16.返聘在其它部门经营性岗位和计件岗位的,均按返聘职能部门同类人员标准的70%预发返聘待遇(相当于最低待遇);结算时,执行社内同类在职员工的同等经济政策和效益分值制(但预发的返聘待遇应扣除),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分配。

17.返聘人员的每月待遇均采用工资下发制。18.为返聘人员以为单位投保一份雇主责任险,保费由出版社承担。相关条款通过返聘协议约定。

19.返聘人员因公出差待遇及报销办法与在职员工相同。

20.返聘人员凭出勤情况享受与在职员工相同的午餐补助。

七、返聘人员的管理

21.除审稿中心返聘人员外,其他返聘人员均参照在岗人员实行考勤管理,用人部门自定具体考勤方式并负责返聘人员的日常考勤与管理。

22.在返聘期内,用人部门和返聘人员均可提出终止返聘意见,由用人部门报人力资源部办理解聘手续。

2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部门可提出终止返聘意见:

1)返聘人员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返聘人员出现重大差错、过失严重损害我社利益的; 3)返聘期内用人部门因工作变化不再需要返聘人员时。

八、附则 24.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前已办理了返聘手续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本办法执行。

25.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社外退休人员的,应从严掌握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11.退休返聘制度 篇十一

为规范集团和所属单位退休返聘用人机制,现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一、返聘系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用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本司及所属单位退休人员继续工作。返聘的岗位应是当前工作急需,且暂时无合适替代人选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

二、返聘对象条件:

1、具有全民高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个人素质良好;

2、愿意接受并能胜任拟聘岗位的工作任务;

3、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则上男不超过63周岁,女不超过53周岁;

4、因特殊情况,单位确需聘用的,经报请集团党政班子讨论同意后,可适当放宽返聘条件。

三、返聘程序

1、拟返聘退休人员的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聘期中的岗位要求和工作任务,报请集团公司人事部门,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报请集团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后批复

2、集团批复同意返聘后,公司与其签订《返聘退休人员协议书》。

3、返聘实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动终止。返聘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若工作需要必须续聘的,返聘期限累计一般最长不超过三年。聘期中,原则上聘用部门与返聘对象双方都不可随意中断聘期,若确需中止,须提前提出并经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返聘期届满时,聘用部门如需再续签协议,应在协议期满时前30天内按照相关程序报批继续返聘事宜,并由公司人事部门通知返聘退休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重新与其签定新的协议。

四、返聘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1、返聘人员的考勤等日常管理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其工资实行月薪制,并根据返聘人员实际出勤情况计发;

2、返聘人员的返聘工资根据返聘的不同工作岗位分别确定;

3、返聘人员属于公司的外聘员工,故返聘期间,其返聘工资确定后,不随在职人员工资的调整而调整,同时返聘人员也不享受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如带薪年休假、带薪病假等)

五、本暂行规定由集团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⑴返聘条件

①科室或医院工作需要,岗位离不开,本人同意返聘者。

②能坚持全日正常工作。担任副主任医(技、护)师以上职务者,确因工作需要,但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全日工作,由科室提出申请,报院办公会议批准,可以按半日工作聘任。

③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如因各种原因不再返聘者,如科室工作需要,由科室申请,院办公会议批准,可参加科室安排的专家门诊,本人不再享受返聘待遇。

④在院外没有个人收入的兼职服务工作。

⑵返聘人员职责与要求

①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同样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②返聘人员要从医院利益出发,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

③返聘人员到外单位会诊、手术或查房等,要按照医务科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自行联系外出会诊。

⑶返聘人员待遇

①返聘人员返聘期间和在编职工享受同样待遇。经批准返聘半日工作者,奖金享受一半。

②其他待遇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⑷返聘与解聘手续

①首先科室需要,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科室签署意见,分管职能科室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并聘任,院办公室备案。

②返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聘期一般为一年。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月向科室申请。

4、违犯医院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医院有权随时解聘。

5、返聘人员聘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的,按本规定第三条第4款办理,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如期满前一个月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不再另行通知。

6、职工退休年龄及有关规定均以新文件精神为依据。

一、返聘条件

1、返聘人员必须是工作需要。根据中心核定的各科室(或部门)岗位设置方案,返聘人员所在科室(或部门)必须编制未满,有岗位空缺,方能提出返聘退休人员的申请;

2、科室(或部门)在提出返聘申请前,必须征得待返聘退休人员本人同意;

3、待返聘退休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年龄男65周岁以内,女60周岁以内。

二、返聘程序

1、凡需要返聘退休人员的科室(或部门),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在征得该退休人员同意后向业务主管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一),经主管职能部门、分管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审核条件后提交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3、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将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的研究决定反馈至申请科室(或部门);

4、对于同意返聘的,由人力资源部与返聘人员签订《退休返聘人员工作协议书》(附件二)。

5、由申请科室(或部门)负责返聘人员的考勤及日常管理。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勤核算相关待遇,并在每月底通知财务科发放。

三、返聘人员的待遇标准

返聘人员按照所在返聘岗位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待遇。可以同级聘任或高职低聘,但是不能低职高聘。l、返聘在高级职称岗位的人员,固定薪酬3000元/月。

2、返聘在中级职称岗位的人员,固定薪酬2500元/月。

3、返聘在初级职称岗位的人员,固定薪酬2000元/月。

4、予以返聘的人员,若遇国家工资政策调整时,仍按退休人员办理。

5、各科室(或部门)如果有条件,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薪酬。

6、其他福利如过节费、奖励费等按照当时制定的标准发放,但是不重复享受。

四、返聘经费列支途径

1、原参考中心行政平均奖计算奖金且没有创收的部门(如行政、药剂),其返聘人员的固定薪酬和其它福利费用由中心统一支出。

2、其它根据工作绩效计算奖金的部门或是有创收的部门(如临床医护、医技、科研平台),其返聘人员的固定薪酬由科室(或部门)自己承担,其它福利费用由中心支出。

五、其它具体规定

1、返聘期限为—年,期满后视工作需要及个人身体情况可提前一月申请续聘;

2、在返聘期间不担任何行政职务,只负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3、返聘期间承担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与在职人员同样要求,享受在职人员同样的公休待遇;

4、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在聘部门提出申请;

5、对违犯中心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中心有权随时解聘。

返聘范围

一、少数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可返聘离退休人员中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技工人,但须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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