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建设局四项制度学习工作总结

2024-09-22

规划建设局四项制度学习工作总结(共10篇)

1.规划建设局四项制度学习工作总结 篇一

四项监督制度学习情况总结

一、**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把学习宣传“四项监督制度” 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自总部印发的《关于转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有关文件的通知》以来,公司领导把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提出明确要求,公司高管要遵守,普通干部和人事干部要掌握,广大群众要了解。

二、切实抓好学习培训工作,特别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人事干部的学习培训,努力做到领导干部带头学、职工干部深入学、党员群众广泛学。

(一)组织公司高管认真传阅相关文件,积极参加公司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

(二)迅速安排时间在公司周一例会中认真传达会议精神,集中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三)利用网络,将四项监督制度全文和总部的相关要求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转发给广大员工。

(四)为检验学习成果,将中共中央组织部网站刊登的自我测试题,印发给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和人事干部,共发放自测题12份,均得到及时反馈。

三、在学习培训的同时,着重强调制度的贯彻落实,引导广大群众依照法规制度开展民主监督,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真正做到懂“四项制度”、讲“四项制度”、守“四项制

度”。

通过学习,公司全体员工纷纷表示,一定要按照中央和总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以积极的态度和认真的实际行动,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努力为集团的干部队伍建设做出贡献。

2.规划建设局四项制度学习工作总结 篇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也是最易受人们诟病的主题。约束权力的最好方式就是把权力置于阳光下,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的诉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把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有重要的现实和指导意义。四项监督制度颁布实施后,区委高度重视,要求全区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认真领会落实中央精神,房山种植中心按照区委的要求,立即组织中心组学习,严格落实规定,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四项监督制度落到实处。本人对照文件逐条研究,正确把握内涵,务求领会精神,并获得以下心得。一、四项监督制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1、四项监督制度是对选人用人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

干部选拔任用问题,历来是社会的焦点,关系民心向背和党的事业兴衰成败。近几年,通过不断加强整治力度虽然取得和大成绩,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依然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显示了我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强决心。

2、四项监督制度是根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制度依据

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权责一致原则的根本要求。选人用人,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求必须严格。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还使一些地方和部门该执行的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该履行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该查处的问题没有切实查处,损害了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四项监督制度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为利器,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对违规失责者应该受到怎样的查处都有明确规定,改变了以往在选人用人上实施责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不知从何下手的尴尬局面。依据这四个监督制度,就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选人用人上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

3、四项监督制度是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组合拳”

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为干部选拔任用形成系统的“防控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的原则,列出了五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措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着眼于事前把关和事前预防,规定了五种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部门,规定了七种干部选拔情况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强化了“事后”监督,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详细规定了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范围,同时规定了检查结果的运用。

二、把握四项监督制度的特点

1、监督体系上

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整个选拔过程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学习”四项监督制度”个人心得体会(2)

2、责任主体上 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范文学习”四项监督制度”个人心得体会(2)由搜集自网络或网友上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文主要是关于个人,制度,监督,学习,选拔,干部,任用,用人,工作,选人,的,希望大家尊重原创者的知识产权。

2、责任主体上

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3、监督重点和关键环节上

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

4、监督效果上

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的问题。

三、学习的关键在贯彻落实

1、要认真学习,拓展广度和深度

积极参与专题辅导讲座、大会交流、典型案例剖析、知识问答测试等方式的学习,使四项监督制度入心入脑,真正的熟知。要将学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列入日常学习、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全面的分析检查,整改提高扩展学习的广度和深度。

2、要全面推行,抓住重点

严格执行这四项党内监督制度,必将对本单位及中心系统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满意度起到持续的推动作用。认真抓好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关键是抓住重点。推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突是不折不扣地落实“倒查”机制;推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重点是要加强事前防范和监督指导,前移监督关口;推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重点是全面覆盖;推行离任检查制度,要重点是离任必须检查,检查必须动真格不搞例外。

3、要督促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度建设的效用,不仅在于制度的制定,更在于制度的执行,而制度的执行力则体现了党的执政能力。所以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严格遵照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总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互为补充,各有侧重,配套衔接,初步构成一个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一项创新性的重大举措。反映了全党同志的愿望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体现了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先治官的坚强决心,必将推动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沿着更公开、更透明的轨道前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也是最易受人们诟病的主题。约束权力的最好方式就是把权力置于阳光下,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的诉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把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有重要的现实和指导意义。四项监督制度颁布实施后,本人对照文件逐条研究,正确把握内涵,务求领会精神,并获得以下心得。一、四项监督制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1、四项监督制度是对选人用人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

干部选拔任用问题,历来是社会的焦点,关系民心向背和党的事业兴衰成败。近几年,通过不断加强整治力度虽然取得和大成绩,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依然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显示了我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强决心。

2、四项监督制度是根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制度依据

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权责一致原则的根本要求。选人用人,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求必须严格。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还使一些地方和部门该执行的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该履行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该查处的问题没有切实查处,损害了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四项监督制度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为利器,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对违规失责者应该受到怎样的查处都有明确规定,改变了以往在选人用人上实施责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不知从何下手的尴尬局面。依据这四个监督制度,就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选人用人上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

3、四项监督制度是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组合拳” 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为干部选拔任用形成系统的“防控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的原则,列出了五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措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着眼于事前把关和事前预防,规定了五种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部门,规定了七种干部选拔情况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强化了“事后”监督,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详细规定了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范围,同时规定了检查结果的运用。

二、把握四项监督制度的特点

1、监督体系上

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整个选拔过程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2、责任主体上

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3、监督重点和关键环节上

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

4、监督效果上

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的问题。

三、学习的关键在贯彻落实

1、要认真学习,拓展广度和深度

积极参与专题辅导讲座、大会交流、典型案例剖析、知识问答测试等方式的学习,使四项监督制度入心入脑,真正的熟知。要将学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列入日常学习、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全面的分析检查,整改提高扩展学习的广度和深度。

2、要全面推行,抓住重点

严格执行这四项党内监督制度,必将对本单位及中心系统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满意度起到持续的推动作用。认真抓好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关键是抓住重点。推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突是不折不扣地落实“倒查”机制;推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重点是要加强事前防范和监督指导,前移监督关口;推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重点是全面覆盖;推行离任检查制度,要重点是离任必须检查,检查必须动真格不搞例外。

3、要督促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

3.规划建设局四项制度学习工作总结 篇三

各支部:

根据市委下发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推动“四项监督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学习和贯彻“四项监督制度”,认真落

实中组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抓实学习培训、严格贯彻执行、加强督促指导、务求取得实效”的总体要求,通过理论学习、专题民主生活会、撰写学习体会等形式,抓好党员干部的学习,使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客观需要,是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举措,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二、学习内容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

行)》。

3、《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

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4、《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

办法(试行)》。

三、学习方式

从5月份开始,在全局深入开展“四项监督制度”集中学习贯彻活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发动宣传,理论学习。(5月18日指5月31日)

5月20日召开各下属单位负责人会,把学习通知传达下去,要求各支部立即制定和落实学习培训计划,并通过召开党员大会、专家辅导、案例研讨、个人自学等形式,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系统学习。各支部领导班子,要带头组织学习,掌握文件内容,深入领会文件精神,认真撰写学习体会,确保学习收到实效,并将5月18日《时讯》上的“四项监督制度”测试题印发给党员干部,督促其认真学习掌握并进行自我测试。

第二阶段:整改落实。(5月31日至9月30日)

各支部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主要检查各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程序是否到位、提名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干部等方面的问题。对学习和自查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深入剖析原因,认真制定整改落实措施。

第三阶段:总结考核。(9月30日至11月30日)

各支部要结合实际,对本单位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的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对取得的经验及时推广,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使学习贯彻活动不断深入。各支部将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情况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局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1、落实领导责任。根据学习通知要求局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同志任副组长,局机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习“四项监督制度”领导小组。各支部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制定具体的学习贯彻活动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为学习活动的扎实有效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2、加强舆论引导。要采取召开党员会、利用宣传栏、集中培训、专题辅导、知识问答测试、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党员干部的学习宣传,全面掌握四项制度内容和具体要求,确保实现“领导干部100%熟知、组织人事(政工)干部100%精通、党员干部100%知晓”的要求。

4.规划建设局四项制度学习工作总结 篇四

学习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

日期:2010年6月22日

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始终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不折不扣的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一是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政治思想坚定,个人品质高尚,工作能力强,有创新精神的干部高度关注,及时纳入组织部门的视野,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通过分配阶段性中心任务、派驻下乡等形式来锻炼干部、了解干部、考验干部,主动帮助他们出主意、想办法,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对于符合德才条件的提拔任用。对一味追求政绩,忽视个人综合素质提高的干部及时予以指导帮助,教育他们正确看待自己,客观看待职位升迁,真正扑下身子,干好工作。二是要坚持注重实绩原则。进一步建立准确的政绩评估体系,强化干部日常考察和定期考核,通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民主评议干部等形式,变模糊考察为量化考核,变定性考察为定性定量相结合考察,使干部政绩考察由虚变实,干部考核工作向数字化、形象化、具体化方向迈进,让广大干部评有标准、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超有方向,杜绝虚假政绩的影响,使真正干出成绩的干部得到组织的信任和重用。三是要坚持群众公认原则。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要包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乡、街道在推荐干部时,参加推荐会议的范围要扩大到农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街道居委会书记主任等,使推荐结果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在确定拟提拔人选时,要坚持做到“四个一致”:凡提交区委研究的干部,必须是群众意见,基层党组织意见,考察组意见和部长办公会讨论意见相一致,不符合“四个一致”的,不提交区委讨论。

5.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 篇五

承诺书

XXX党支部: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法[2010]9号),与之相配套衔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以下简称“四项监督制度”)。

中央出台“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着眼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制度建设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将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学习贯彻好“四项监督制度”,对于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

对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为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提供组织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文件下发后,我按照党委(党组)的要求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安排,认真进行了学习。现本人郑重承诺:已认真学习中央“四项监督制度”,熟知“四项监督制度”的内容,掌握“四项监督制度”有关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坚决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有关规定。

工作单位及职务:姓名:

6.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学习体会8 篇六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出台,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制度保障。“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度建设的效用,不仅在于制度的制定,更在于制度的执行,而制度的执行力则体现了党的执政能力。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既是制度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检验制度建设成果的重要标准。在作出高度评价、为四项制度叫好的同时,关键还要在狠抓贯彻落实上下功夫,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个人认为,学习宣传好四项制度。学习是贯彻的前提。抓好四项制度的学习贯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重头戏”。各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作出安排,把四项制度的学习作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干部的重点,列入各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领导干部专题谈心谈话、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法,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简报、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扩大四项制度的知晓面,拓展学习的广度和深度,真正使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制度内容。

对照四项制度认真查摆工作不足。以四项制度为“镜子”,对照选人用人工作自我反省、主动纠错。看选拔任用干部是否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纪律等要求;看选拔任用干部是否落实了党员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看选拔任用的干部是否群众公认、实绩突出、口碑良好。在查找问题中加深理解,在认真整改中加强落实。

结合实际制定好实施办法。作为试行的办法,需要在具体执行和落实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使各项制度更加科学管用,更加符合实际。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符合实际、公平公正、科学管用的配套制度,切实促进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7.学习四项监督制度的心得 篇七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加强党的建设提出的重要任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反映了全党同志的愿望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体现了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先治官的坚强决心,必将推动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沿着更公开、更透明的轨道前进。

作为一名组工干部,我深知这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性。按照组工干部深入学的要求,我利用业务时间对相关文件又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加深了对“四项监督制度”的理解。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权责一致原则的根本要求。选人用人,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求必须严格。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还使一些地方和部门该执行的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该履行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该查处的问题没有切实查处,损害了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四项监督制度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为利器,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对违规失责者应该受到怎样的查处都有明确规定,改变了以往在选人用人上实施责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不知从何下手的尴尬局面。依据这四个监督制度,就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选人用人上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互为补充,各有侧重,配套衔接,初步构成一个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8.规划建设局四项制度学习工作总结 篇八

——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心得体会

按照县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我乡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的热潮。认真领会和落实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四项监督制度”)。通过学习,个人以为,转变干部作风是实现“四项监督制度”的根本。

一、“四项监督制度”是规范领导干部,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四项监督制度”的责任追究办法、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涵盖了行政权力行使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可以说,“四项监督制度”明确了哪里是“不能入”的禁区,哪些是不能触的“高压线”,切实解决干部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此,每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把“四项监督制度”熟记于心,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八个方面的良好作风。

二、“四项监督制度” 是密切联系群众,转变干部作风的基 1

本保证。人民群众是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在人民群众中蕴藏着廉政文化建设的丰富资源。离开了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就失去了根基和土壤。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追求,这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关键之所在。要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就必须要在满足群众意愿上下功夫。要牢记并坚持“两个务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切实的发展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本质所在,也是以人为本的核心。维护和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密切联系群众,不在于要做多少轰轰烈烈的事情,而在于心里要时刻装着群众。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敬业精神,职为民守、责为民尽、利为民谋、益为民求、业为民兴、绩为民创,以民忧而忧,以民乐而乐。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关心群众的疾苦,倾听群众的呼声,准确把握群众的思想脉搏,诚心诚意地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以真诚踏实的办事作风,拉近与群众间的距离,消除与群众间的隔阂。

三、“四项监督制度”是面对权力保持“平常心”的定心丸。约束的主要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规范的主要是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一言蔽之,就是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领导干部要规范、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就必须用一颗“平常心”看待自己手中的权力。要清醒认识到“做官一张纸,做人一辈子”,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这些基本道

理。同时,更要清楚认识到权力是柄双刃剑。正确地行使权力,则群众喜,事业兴,己光荣;错误地行使权力,甚至滥用权力,则群众怨,事业损,声名败,甚至成为人民的罪人。清人申居郧说得好:“做官时,要往前日想一想:我原不是官;又要往后想一想:我不能常有此官。寻取真我,方有着落。”每一个领导干部只有常怀这种“平常心”,牢固树立掌权为民的思想,始终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自觉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认识和处理问题,才能自觉当好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利益而努力工作。

9.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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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0年第7号

《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已于2000年7月1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0年10月1日施行。

部长

黄镇东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管理,贯彻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四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 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供货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设施四项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实施四项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法人

第四条 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由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负总责。

第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分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性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非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为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第六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建设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

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应明确或组建设项目法人,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对建设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如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建设管理,必须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成立项目建设协调机构(指挥部),负责协调征地拆迁、建设环境等方面的工作,履行政府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新组建的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公司 注册或事业法人登记手续。

第九条 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第十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基建程序,履行以下职责:

(一)筹措建设资金;

(二)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计划;

(三)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四)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

(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六)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

(七)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所有档案;

(八)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九)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收费管理,按期偿还贷款。

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履行以上相应职责。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项目不适宜招标外,达到下列规模标准 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上述规模标准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地方和行业保护。严禁将必须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作为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 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项目法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按照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编制。

招标文件应按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 分标段招标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施工标段的确定应有利于施工单位的合理投入和机械化施工。高速公路标段路基工程一般 应不少于10公里,路面工程一般应不少于15公里。其他等级公路标段工作量一般不少于5000 万元。边远地区和特殊地段可视实际情况调整。监理标段的划分应不低于施工标段标准。

施工工期应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期限,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 息网络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公告分布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4天。自招标文件开始 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进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应进行资格后审。

招标人应按交通部制定的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信、业绩、施工能力等进行审查,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并将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二条 参加公路建设项目投标的单位,必须符合公路建设市 场准入条件。

两个以上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应与其承担的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抢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由招标人 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间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 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和投标书的其他主要内容。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存档备查,并可邀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 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2名合 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应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评标经验。

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交通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原则:

设计、监督招标的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对投标人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方案、投标价分别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施工招标的评标可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对投标人的人员素质、设备投入、技术方案、业绩信誉、投标价等方面分别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按照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但不得推荐投标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

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评标应以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大型设备招标的评标也可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对投标人的信誉、设备质量、售后服务、投标价等方面分别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 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九条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

工程监理

第三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是由具有公路工程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 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

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工程监理质量保证体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人员和设备,确保对工程进行有 效监控。

第三十四条 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技术条件:

项目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职称,并具有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职称和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监理业务培训。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员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投资、工期、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并签订合同。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更换,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六条 监理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检测、通讯、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有经交通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独立试验室。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全面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各项监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进 行工程监理。不得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损害项目法人和承包人的利益。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

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服务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

第三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要求,由签约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

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应采用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合同范本,并可邀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四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勘察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和 供货安装期限。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合同内容应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支付等条款。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资料和设计文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设计质量负责,完成设计变更、派驻设计代表等后续服务工作。项目法人应提供勘察设计必须的有关资料和相关条件,按合同规定支付费用。

第四十二条 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合同价、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等。

施工单位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负责。施工单位的管理、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到位,均衡组织生产,按期完成施工任务;严禁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项目法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施工用地,按时拨付工程款,协调施工外部环境。不得违反合同,强行分包,不得指定采购材料和设备,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第四十三条 监理服务合同内容应包括监理现场组织机构、监理工程师资格、主要检测设备的配备要求、质量责任、费用支付等条款。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派驻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配齐设备,依照公路工程监理办法和监理规范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项目法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施工合同,提供或协助安排监理驻地、交通工具、试验 检测仪器等,按期支付监理费用,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供货品种、交货期限、设备安装要求、质量标准、验收方法、费用支付等条款。

供货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点交付货物,安装设备,并负责设备调试和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服务。

受货人因货物或设备安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拒收,并按合同规定提出索赔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五条 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约。合同一方有权按规定程序,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提出索赔,违约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赔 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应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变更,合同双方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修改合同,但不得对合同内容作实质性 的更改,也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更不能擅自终止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七条 合同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和解或请第三方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对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应按照公路 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六章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的,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条 项目法人未履行法人职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对项目法人和法人代表通报批评或对项目法人进行整顿。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或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 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拒不改正的,可暂停项目执 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 实行歧视政策的,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提出警告 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暂停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资格 1-2年,直至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或以其他方 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1-2年的投标格。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泄露有关评标情况或不公正评标、未按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取消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建 议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监理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损害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利益,影响工程质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监理单位(人员)监理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10.四项制度学习体会 篇十

深入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严格依规照章办事,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作为区县委书记,要充分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在提高认识、学习宣传、强化执行上“下真功夫”,扎实推进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宣传贯彻。

一、坚持在提高思想认识上“下真功夫”,着力增强贯彻四项监督制度的内动力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对四项监督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是否到位,直接决定着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首先,四项监督制度在制度建设的创新性上是一个大的提升。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一直备受社会关注。约束权力的最好方式就是把权力置于阳光下,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的诉求。四项监督制度是制度反腐的新成果、监督检查的新完善、权力阳光的新彰显、民主政治的新推进、问责机制的新强化,充分彰显了中央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强决心。其次,四项监督制度在制度建设的操作性上是一个大的提升。《干部任用条例》等党内法规虽然已对干部选任监管作出若干规定,但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细则。四项监督制度抓住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的关键和症结,使选人用人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责任情形更加具体,政策界限、操作程序、追究措施等更加规范细致,进一步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有利于实现源头“纠偏”。第三,四项监督制度在制度建设的系统性上是一个大的提升。四项监督制度环环相扣、配套衔接,共同构成了 “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可以说打出了治理用人不正之风的一套“组合拳”,为各级党委防范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筑起了“防火墙”,为领导干部履行选任干部职责戴上了“紧箍咒”,为组织部门选任干部架起了“高压线”,也为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干部选任工作授予了“尚方宝剑”。

二、坚持在深入学习宣传上“下真功夫”,着力增强对四项监督制度的理解力

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宣传,是贯彻落实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要把学习宣传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重点突出领导干部、组工干部、基层干部群众三个层面,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活动的热潮。一是领导干部带头学。要把四项监督制度列入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干部培训主体班次的重要内容,保证领导班子集体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谈话谈心的重要内容,对照检查不足,促进整改提高。特别是基层党委书记要带头记录学习笔记、带头撰写心得体会、带头作交流发言、带头抓好本地区的学习宣传工作,先学一步、多学一些,做到熟知条例、入心入脑、自觉运用。二是组工干部深入学。要采取集体学习、自学、专题培训等形式,组织组工干部原原本本地搞好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做到准确把握制度的原则要求,精通制度的条款规定、熟练掌握执行的程序方法,做四项监督制度的明白人。要把学习宣传四项监督制度与正在开展的“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巩固提高年活动结合起来,与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协助党委抓好干部群众的学习宣传工作结合起来,引导组工干部在学习宣传上走在其他党员干部的前面,自觉做学习和执行的模范。三是基层干部群众广泛学。要通过邀请专家专题讲解、在新闻媒体开辟学习专栏、组织知识测试等形式,引导广大基层干部群众自觉学习四项监督制度,营造浓厚学习宣传氛围,充分发挥好对四项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的群众监督作用。要加强对集中学习宣传活动的督促检查,确保扎实开展、不走过场,真正做到“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

三、坚持在狠抓落实上“下真功夫”,着力增强四项监督制度的执行力

古语讲: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度建设的效用,不仅在于制度的制定,更在于制度的执行。一要强力落实。要以四项监督制度为“镜子”,对照四项监督制度认真查摆工作不足,看选拔任用干部是否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纪律等要求;是否落实了党员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任用的干部是否群众公认、实绩突出、口碑良好,努力在查找问题中加深理解,在认真整改中加强落实。要加强对四项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基层党建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重要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重视程度,督促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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