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书协议书

2025-02-05

土地租赁合同书协议书(8篇)

1.土地租赁合同书协议书 篇一

土地租赁合同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改善武汉市家具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在 兴建一座大型家具生产基地,并将其承租的该处土地出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所承租土地的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租赁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租的位于 的土地(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亩(含公摊面积10亩)出租给乙方,从事家具工业园厂房的建设及家具生产经营。

二、租赁期限

本合同下的土地租赁期限为25年,自1月1日起至2036年12月31日止。

三、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

1、该土地租赁的市场价格为每年 元/亩,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的每年 元/亩收取土地租赁费,同时乙方承诺: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单位或个人征用、征收该土地,甲方可无偿取得租赁土地上各种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包括乙方所建的所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如厂房、宿舍楼、办公楼、道路设施、水电设施、绿化设施等;另外,甲方按照每年 元/亩收取土地管理费;本合同下的土地每年租金总额为 元。

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第一年和第二年的租金 元作为押金,计收租金时,乙方可用于冲抵租金。

3、乙方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下年度全年租金。

有关土地租赁合同范文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自愿将位于 ,面积_________亩农用耕地承租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具体以合同附图为准)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 。

2.承租形式:家庭承租经营。

三、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及承租金交付:

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至 年。每年租金为 元/亩,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十年的承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五、合同的转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人,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本土地租赁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按照实际未履行的承租期限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承租金。同时甲方还应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4、本合同期满,如继续出租,乙方有有权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签订未来承租合同。

七、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照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本合同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租赁合同范文阅读参考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市 路 号的 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见附件)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四、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与水电暖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本宗土地状况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暖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界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九、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年租金为 元,由乙方于每年 月 日交纳给甲方。如逾期交纳租金 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 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

的违约金。

十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十二、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情况。

2.土地租赁合同书协议书 篇二

近年来, 各地不少工业企业在经营10~30年时进行了公司解散清算。而我国国有工业用地一般均按照国务院55号令规定的最高年期50年进行出让。企业经营周期短于其名下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带来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经营周期的后期, 土地利用低效, 不利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二是对于工业企业来说, 在其经营周期前期或中期为了取得50年使用期限出让土地而支付了相对于10~30年使用期限更多的土地出让价款金额, 给企业中前期的资金投入带来了较大负累, 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鉴于此, 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中明确指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发〔2014〕119号) 文件也指出要“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 重点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完善土地价租均衡的调节机制”。在这样的背景下, 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逐步对国有土地租赁权的土地估价产生了业务需求。

与此同时, 我国现行法律对国有土地租赁并未进行明确界定, 土地一级市场的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二级市场的国有土地租赁权应如何区别对待;两者土地价格评估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技术性规范中也语焉不详, 如何对不同估价目的、不同估价对象等情境下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租赁权进行评估, 这些问题就摆在了我们面前。

2 承租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租赁权的界定

2.1 承租土地使用权

在土地管理法规规章中, 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最早是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 首次被提出。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222号) 文件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 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 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出租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 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国有土地租赁, 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1998年12月24日颁布并于2011年1月8日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租赁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目前, 对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承租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均为土地一级市场获得的权利, 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的一种, 都属于有偿有期限的权利, 权利内容都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和不同程度的处置权能, 仅存在“零租”与“批租”的差异, 应视同于用益物权的一种;也有观点认为两者在租金的支付方式、租期的限制、流转的条件以及权利性质是否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现有法律背景下只能认定为物权化的债权。

2.2 土地租赁权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对象可以是承租土地使用权, 也可以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取得土地租赁权。土地租赁权属于债权。

根据土地租赁的客体不同, 土地租赁权一般包括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等几种情形。

2.3 承租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租赁权的异同

承租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租赁权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从制度功能上来看, 两者都是为了达到资源最优化配置。第二, 从权利转移来看, 两者都存在土地使用权的让渡。第三, 两者都是有偿的, 都需要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而且一般来说都是分期支付。第四, 两者都是有期限限制的,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 土地租赁权每次签约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虽然承租土地使用权由于转租方为市县人民政府是否受民商法的限制尚存在争议, 但承租土地使用权一般也会约定出租年期限制。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两者的出租方及所属土地市场不同,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为市县人民政府, 其租赁行为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土地租赁权的出租方为土地使用者, 其行为属于土地二级市场。第二, 两者权利性质不同, 土地租赁权属于债权, 在土地管理中也被认定为土地他项权利的一种;而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现行法律背景下属于物权化的债权, 但在实际操作中多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类比, 参照用益物权进行管理。第三, 从投资风险来看, 土地一级市场获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风险应小于土地二级市场上获得的土地租赁权。

3 承租土地使用权与租赁权的土地估价

3.1 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的评估

承租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最大的差异在于土地价款或租金的支付方式不同, 前者一般在租赁期内采取分期支付租金, 而后者一般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需要一次性或分期次先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由于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为市县人民政府, 其土地出租过程中应包含其作为土地所有者享有的土地出让金。假设承租方先行缴清租赁期内的全部租金, 且不考虑承租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由于处置权能差异导致的土地还原率差别, 在这种情况下, 承租土地使用权应视同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因此, 在承租土地使用权交易案例极少、无法直接评估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及其租金的情况下, 我们可以通过评估估价对象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求取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 再通过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求算承租土地使用权年租金。

而至于承租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计算, 假设租金的年增长率为s, 则可以通过公式 (1) 求算第1年的年租金, 通过公式 (2) 求算后续各年度的年租金。

上式中, 土地使用年期n可以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年期代入计算。按照土地价租均衡的原则, 在评估估价对象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过程中, 也应将土地使用年期设定为n。

3.2 土地租赁权价格及租金的评估

土地租赁权价格及租金的评估应根据估价对象的土地权属性质不同而差别化处理: (1) 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 应以出租年期作为土地剩余使用年期评估出让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P, 再通过公式1求算第1年的年租金a1, 通过公式2求算后续各年度的年租金at。 (2)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基于土地价租均衡原则, 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可以根据有关土地估价规程, 求取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P, 再通过公式 (3) 求取第一年年租金, 通过公式 (4) 求取后续各年度年租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 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各地一般也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从事经营性活动收取一定金额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金。但是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过程中, 出租方一般会将其需要缴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金转嫁给承租方。因此, 在评估求算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租金的时候, 应在公式 (3) 、公式 (4) 求得的年租金基础上加上每年需缴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金。 (3) 土地租赁权 (或承租土地使用权) 的转让与抵押。由于土地租赁权及承租土地使用权的租金都是分期支付的, 在后续年期的租金尚未实际发生支付的情况下, 相应年度的土地使用权并未发生资本项目的实际转移, 作为土地租赁权 (或承租土地使用权) 的承租方, 仅享有租赁合同约定条款下的合同租金履约保证。由于租赁合同条款下的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可能存在一定差额, 则这部分盈余租金可以作为承租方的一种权益, 并得到价值显化, 从而用于转让或抵押。如果合同租金大于或等于市场租金, 即盈余租金小于等于0时, 土地租赁权 (或承租土地使用权) 的转让、抵押价值为0。

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土地租赁权价格评估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等方法进行。在采用收益还原法评估土地租赁权价格时,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租赁权价格;

r——租赁权还原率, 由于租赁权投资风险高于出让土地使用权, 收益不确定性高, 因此租赁权还原率高于出让土地使用权还原率1个百分点;

n——收益年期;

公式5未考虑租金的年增长率, 如果考虑年增长率可以转化为公式 (1) 的变形。式中, 盈余租金为市场租金高于合同租金的差额。市场租金可以参照前面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承租土地使用权租金求算方式确定。

3.3 评估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 应根据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确定技术路线。《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仅列示了公式 (5) , 且并未说明其应用情境。事实上, 在我们土地估价实务中, 公式 (5) 应用面非常窄, 还有更多的土地估价实务需要我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用不同的技术路线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租金。在确定租金时, 我们可以采用评估估价对象对应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现值推导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土地租赁权价格, 再根据估价目的通过现值计算年值的方式求取年租金。 (2) 土地评估应遵循“土地价租均衡”原则。遵循土地价租均衡原则就要求我们在评估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土地租赁权价格时, 应设置土地使用年期为拟出租年期, 其价格类型与估价对象实际使用权类型相同, 确保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土地租金保持匹配与均衡。另外, 在确定技术路线的过程上, 采用通过土地使用权价格现值求算租金的方式, 也充分体现了土地价租均衡原则。 (3) 土地租赁年期的确定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 超过部分无效。”因此, 属于土地二级市场的土地租赁权合同期限不能超过20年。而对于土地一级市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 有观点认为应区分出租方为国家的特殊性, 并根据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中“国有土地租赁……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的规定以及民商法管辖权等论据, 认为承租土地使用权最高年期不超过国家同类用地出让年期即可。该观点实际上忽视了法律层级效力、法律的先后时效性以及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的合法性问题。因此, 笔者认为承租土地使用权最高出租年期也不宜超过20年;在土地使用权价格和租金评估过程中, 土地使用年期取值不应超过20年。 (4) 土地还原率的确定应关注投资风险。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由于租赁权投资风险高于出让土地使用权, 收益不确定性高, 因此租赁权还原率高于出让土地使用权还原率1个百分点。从投资风险等角度来看, 以上几种土地还原率从高到低依次为:土地租赁权还原率>承租土地使用权还原率≥出让土地使用权还原率。土地还原率的确定方法和过程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4 结束语

根据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主体和对象不同, 可以分为承租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租赁权。土地租赁权又根据对象不同, 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等。

根据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不同, 我们可能需要评估其土地使用权价格, 也可能需要评估其年租金。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评估, 根据估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房地产租金剥离房屋租金的方式进行确定。但是本文是从土地价租均衡原则出发, 采用更加直观的方式进行评估, 即先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现值, 再通过现值求年值的方式求算租金;或者根据盈余租金折现的方式求算承租土地使用权或土地租赁权的转让、抵押价格现值。

摘要:近年来, 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逐步对国有土地租赁权的土地估价产生了业务需求。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性规范对承租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租赁权等概念缺少明确界定, 其土地估价也缺乏明确的技术路线支撑。本文拟从土地价租均衡原则出发, 对承租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租赁权进行辨析并对其土地估价实务提出切实可行的技术路线。

关键词:承租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估价,土地价租均衡

参考文献

[1]闫拥军, 蔡一星.国有土地租赁要明晰的几个问题[J].投资北京, 2016, (5) :32-35.

[2]林华.房企联合体“攻城略地”[J].住宅与房地产, 2015, (16) :36-39.

[3]卓洁辉.租赁配置:为产业供地另辟蹊径[J].中国土地, 2013, (7) :22-23.

3.土地租赁合同书 篇三

甲方: 乙方:

甲方为发展农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当地的地区优势和资源优势,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闲臵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合同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该村 所有的,位于 租赁给乙方作为停车场、仓储及物流配送等用地。

二、被租赁土地的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经甲乙双方实地测量,乙方租赁地共计 亩。

三、租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每10年按本合同内容条款续签本合同,合同期满如乙方愿意继续经营,可续延此合同。如遇其他方竞租,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四、租金按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 元,共计 亩,每年共计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五、青苗补偿费按照每亩¥ 元补偿,共计(大写)。在本合同签定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收取青苗补偿费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当而引起甲方与村民组及村民的矛盾与乙方无关,由此影响了乙方的业务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付款方式:按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租金在本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后续租金在最后一个月支付次租金。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以现金支票支付。

七、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当而引起甲方与村民组及村民的矛盾与乙方无关,由此影响了乙方的业务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乙方租地建设停车场及仓储库房、办公场所等需要的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但需要甲方协助或提供与租赁土地有关的手续、资料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和协助。

九、租赁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十、在租赁期内,涉及乙方经营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涉及该地农、牧、林等方面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十一、乙方建设停车场及仓储库房、办公场所等或经营中需经过甲方其它土地通行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无偿通行权,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负责解决。

十二、乙方有权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筑固定设施、利用土壤资源、植树造林、或其它综合开发利用等。乙方开发利用租赁土地除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纳费用。

十三、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需要或其他建设项目需转租这块土地的,乙方有权自行转让,所有收益款项归乙方所有。

十四、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

十五、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乙方所交租金到期后超过一年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经济损失自负;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影响到乙方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如当地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限制乙方从事停车、仓储、物流贸易以及乙方业务无法继续经营等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十六、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平合理协商补偿事宜。

十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1‰的违约金;

2、如甲方不能按时做好群众工作,在本合同签定后无法向乙方交付土地,甲方应当返还乙方所支付的租金,且按已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每日1‰的违约金。

3、如甲方违反约定义务,需向乙方支付乙方在该租赁土地建设相关设施、建筑物等产生的费用以及间接产生的相关费用,同时甲方应以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未执行时间段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向乙方支付。

十八、因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法院申请仲裁。

十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此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附:

1、平面图一份;

2、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4.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 篇四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村()农包字第 号

发包方:

租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包方将村集体有所有权的耕地租赁给租赁方种植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1致,签订合同如下:

1、租赁地名: 面 积:

界止 :

2、租赁形式:家庭租赁外其他方式租赁

3、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年)。(双方约定不得超过3年)

4、上交租赁款:共计人民币(大写)元。

交款方式及时间:

5、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方有权监督租赁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2、发包方有权监督租赁方合法使用租赁土地。

3、发包方有义务维护租赁者的合法权益。

4、创造条件,尽可能为租赁方提供生产经营服务。

6、租赁方的权利与义务:

1、租赁方有经营自主权。

2、租赁方有权享受发包方提供的各项服务。

3、租赁方必须按合同约定上交租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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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租赁方未经发包方书面允许不得在租赁地内种植林木,不得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得擅自取土或改变地貌,只允许种植庄稼,严禁将租赁地用于违法经营。

5、租赁方在租赁期间,如遇意外,其继承人可以继续租赁,直至合同期满。

7、在合同租赁期内,如遇租赁范围土地被征用或村集体规划使用,租赁方必须服从。征用后,租赁方只享受地面附着物赔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其他待遇归发包方。

8、违约责任:如1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租赁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使用土地,发包方1经发现可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发包土地并不退还租赁方的租赁费。

9、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十、本合同1式 份,发包方和租赁方各执1份,报市中街道办事处租赁合同管理机关各备案1份。

十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盖公章): 租赁方(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5.土地租赁合同书常用 篇五

1)土地租赁权的基本内容。

土地租赁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权的条件下,承租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对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因此,土地承租权人享有租用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土地承租权人不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权行使转让或者抵押等处分权。依《合同法》第 224条的规定,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权人可以将之转租,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期限。

2)土地承租期间新增建筑物的归属

按照房屋所有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统一的原则,确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投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统一和“房地一致”的原则,其所有权归属于该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这两者的区别应予以注意。

3)土地承租期间使用权转移对承租权的效果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其权利出租后,在租赁期内又将其权利转让、抵押的,仍需保护原承租人的利益,维护原租赁合同的效力。

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参照《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确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律为保护承租人的权益,赋予其此种特权。因租赁合同为持续性合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对土地进行了一定的投资,故需要对租赁物长期使用和收益。对此,法律应当加以特殊保护,以鼓励承租人进行投资,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5)出租人的交付义务

出租人依约应将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提供给土地承租权人而未按期提供,但尚未造成土地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土地承租权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6)承租人的租金义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为代价,根据租赁合同对租金支付方式、数额、期限的约定,土地承租人负有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土地承租人不缴纳、不足额缴纳租金或者不按期缴纳租金,未达法定期限,没有被收回土地承租权的,土地承租权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7)承租人遵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义务

6.论“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的效力 篇六

一、“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效力纠纷的司法现状考察

“住宅商用”房屋租赁是近些年新兴起的一种房屋租赁方式,立法对此类租赁方式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对“住宅商用”进行了限制性规定,该条也成为法院处理“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纠纷的一个重要依据。由于《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只是规定“住宅商用”应满足的条件,并未直接涉及“住宅商用”租赁合同问题,在该条对“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效力的约束上,法官有不同的理解,这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广泛存在。因此有必要考察“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现状,并从理论上分析“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关于“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效力纠纷司法现状综述

由于房价的持续攀升,房屋租赁市场变得愈发繁荣,大量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随之出现,笔者在北大法宝上进行了数据检索,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关键词,将案件限定在经法院“判决”的案件,笔者收集了从2007年到2015年这九年的数据,具体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2007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仅135件,2008年增长到960件,之后每一年此类案件都持续增加,2014年呈井喷式的增长,判决的案件数达到27977件,2015年与2014年基本持平。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数量相当大,每年接近3万件,而房屋租赁又直接关系到公民个人的生产生活,所以正确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

笔者意图在这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进一步检索有关“住宅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检索类目里面,依次选择“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细分的类目里没有“住宅商用租赁合同”一项,笔者又在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和无讼案例里进行检索,均没有发现“住宅商用租赁合同”这一检索项,这也从一方面透漏出“住宅商用”租赁纠纷并没有引起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法院并没有对此类案件进行专门的命名和归类。因为司法实践中“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的一个关键点是《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笔者在无讼案例上以“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为检索关键词,检索出218个相关案例,其中涉及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有33个案例,约占案例总数的15%。笔者对这33个案例进行分析,在33个案例中,有21个案例是二审案件,12个案例是一审案件,除掉重复的案例,剩余12个有效的二审案例和10个有效的一审案例。笔者对这些案例进行了梳理,具体见表2。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梳理可以看出,不同法院在“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效力认定方面存在很大的分歧,具体可概述如下:

第一,“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的效力。在上表中的22个案例中,一审判决“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无效的有6个,其余都是认定合同是有效的。在12个二审案例中,有1个案例,一审法院判定合同无效,二审却认定合同有效,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不同法院对“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存在很大分歧。

第二,“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上述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案例中,其论证理由是“住宅商用”租赁合同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而《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2)”,故判定合同无效。而在判决合同有效的案例中,法官却认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不属于“强制性规定”,还有一些法官回避讨论“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的效力,直接依据双方的合意解除合同。法院判决理由的相互排斥以及论证的不充分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削弱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第三,“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的解除。在上表认定“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有效的案例中,除了2个案例是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外,其余案例都判决解除合同。在判决解除合同的案例中,除双方合意解除的情形外,法院的判决合同解除的理由是不同的,主要分为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住宅商用”租赁合同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3)的规定判决解除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租赁的房屋由于“住宅商用”被业主反对或不能办理营业执照,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九十条第四项(4)判决解除合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租赁的房屋由于“住宅商用”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5)判决解除合同。

(二)存在的问题分析

法官在“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纠纷判定上的不确定性,不仅削弱了司法公信力,更直接损害到公民的个人利益,还诱使一些恶意当事人借审判的不确定性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的漏洞,即立法没有对“住宅商用”租赁条件进行专门的规定,只在《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对“住宅商用”进行了限定,但其规定比较含糊。同时,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的判定方法,这导致法官在认定《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上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在判决此类合同是否有效上存在很大分歧。另外,在判定“住宅商用”租赁合同解除问题上,对于相同的纠纷事由,法官有不同的判决解除理由,由于不同的判决理由是依据不同的法条做出的,而不同的法条对解除合同的条件要求是不同的,这使得“住宅商用”租赁合同在一些法院可能会被判决解除,而在其他法院却不被判处解除,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纠纷产生上述分歧的关键原因是实践中的“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纠纷几乎均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使“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纠纷并不是“住宅商用”所导致的,如纠纷原因为不交租金、损害房屋等,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却均能以该合同违反《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来进行裁决,究其原因主要是《物权法》第七十七规定“住宅商用”要经过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但现实生活中如何操作该规定是个很大的问题。虽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对利害关系业主有界定,即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以及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主张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利害关系业主。但是实际生活中仍然很难操作,如利害关系业主由谁去判断并征得同意、利害关系业主的判断是否包括住宅承租人、住宅商用是要经过全部利害关系人的同意还是经过大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等,所以“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在实际生活中几乎是做不到的,这也使得“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是不可能满足《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的。

二、确认“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效力的分歧检视

“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在司法实务界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有“有效说”和“无效说”两种观点,“无效说”认为,出租人和承租人未经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将住宅改为商用,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而该条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租赁合同无效。“有效说”认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订立的租赁合同,应属有效。因此有必要从立法方面和理论方面探究该类合同的效力。

(一)现有立法的适用分析

为判定《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应明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强制性规定”的具体涵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对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具体指的内容,该解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首要精神,要慎重把握合同无效的情形,只有当合同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时,人民法院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从“住宅商用”的历史来看,“住宅商用”租赁合同并没有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对“住宅商用”也一直没有采取完全禁止的态度。改革开放初期,国家鼓励和促进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对其企业的登记场所没有限制,由于住宅商用的租金优势,大量企业进驻住宅楼。住宅改作商用不仅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还给业主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但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住宅商用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噪音污染、共用设施的破坏等问题也愈发的突显,但是住宅商用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很普遍的态势,禁止住宅商用的行为不仅不具有实际的可行性,也会影响到租赁市场的稳定。另外根据意见的规定,《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属于规定“市场准入”资格的强制性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住宅商用”要经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这是对“住宅商用”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于此类强制性规范,在认定合同无效时要慎重把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6),《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应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法规定的行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若业主未经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出租给他人用作商业经营,利害关系人可通过主张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等维护权。“住宅商用”租赁合同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规范,因此不能直接否认该合同的效力。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仅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限定为三种情况:(1)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无效;(2)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无效;(3)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无效。另外,该解释在制定时坚持以下指导思想:(1)立足司法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司法保障的政治职能,维护房屋租赁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严循立法精神,切实增强《解释》的实践应用性;(3)适用宽严适当的原则确定合同效力,目的就是在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基础上,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解释》的相关话题答记者问时指出,在遵循法律规定精神的基础上,采用宽严适当的原则,确定合同效力,目的就是在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基础上,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解释》的内容及其指导思想可以看出,国家严格限制房屋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从严格的字面意义来看,“住宅商用”房屋租赁合同不属于解释规定的三种无效情形,且本着该解释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精神,也不能扩张地将“住宅商用”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为无效。

(二)关于“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效力的理论分歧分析

目前理论界关于“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的研究很少,因此对于“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效力的分析,可以借助学者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强制性规定”的理论研究,来判断《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

有学者把强制性规范分为一般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的规范,对于违反一般性强制规范的,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或者解除合同关系来达到调节的目的,不一定要宣判合同无效。对于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要进行进一步的分类以缩小无效合同的范围。另外,判断合同无效时,要以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作为重要的参考标准,秉持着鼓励合同自由的标准,尽量缩小合同无效的范围。依照该种理论学说,在住宅商用租赁合同中,《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业主利益和其他相邻关系人的利益,违反其规定订立的租赁合同并没有损害到公共利益,只是妨碍到了特定相邻业主的居住利益,不应认定合同无效,另外在“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可以通过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来达到调整双方当事人的冲突,无需使合同无效。

也有学者认为,在判断是否是强制规范时,在判定的宏观方法论上,我们可以采取合同与规范背后的利益相比较的方法,来确定合同自由和规范背后的利益哪个更值得保护。如果合同自由更值得保护,合同效力将优先得到维护。一般来说公法更侧重于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私法则侧重于保护个人的利益,但这个不能一概而论,要通过对规范的目的加以分析来探讨法规背后的利益。在“住宅商用”租赁合同中,《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法规背后保护的利益是相邻权人的居住利益,它是一种相对利益的保护,对该种利益的保护并不是一定要通过使合同无效才能实现,相邻业主可以通过其它手段来实现其权益的保护,因此相较于合同自由来说,合同自由更值得保护,因此该“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效力应优先得到保护。

还有学者认为,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第五项转介条款中的强制性规范分为行为规范和权能规范。行为规范是禁止某种行为后果出现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针对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将会损害公共利益与善良风俗的情况而制定的,违反行为规范的合同无效。权能规范又分为资格型全能规范、权限型权能规范和方式型权能规范。资格型权能规范是规定某种行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才能进入市场,违反该规范一般不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权限型权能规范只是规定实施该种行为需要限定某种权限,并不禁止该行为的发生,违反权限型权能规范的,只有该行为是需要经过批准的情形下,才判定此类规范合同无效,其他情形下合同是有效的或可解除的。方式型权能规范是指实施某种行为需要遵循既定方式的规范,违反此类规范的合同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无效。《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书规定实施住宅商用需要经过相关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它属于权限型权能规范,并且该条并没有规定住宅商用要事前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所以违反《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订立的租赁合同不应被判定无效,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合同有效或可解除。

综上,无论采用上述哪种关于“强制性规定”的学说,《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均不属于合同无效中的“强制性规定”,故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住宅商用”租赁合同违反《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属强制性规定,从而判决合同无效的做法在学理上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三、关于“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的解除效力问题

通过上文对“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效力的基础性检视,法官在实践中不应因租赁合同违反《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而判定合同无效。对于此类“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纠纷,法官可以通过判决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来解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冲突,但由上文梳理的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判决解除“住宅商用”租赁合同上有很大的分歧,因此有必要探讨“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的解除效力问题

(一)从《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分析“住宅商用”合同的解除效力

在“住宅商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由于房屋不能办理营业执照或者遭到业主反对,主张解除合同时,一些法官依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认为“住宅商用”租赁合同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而《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判决解除合同。在笔者看来,法院的此判决理由是不合理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八条中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指租赁房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不包括《物权法》。另外若法官的此判决理由成立,则会使“住宅商用”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享有随时的解除权,因为目前实践中的“住宅商用”租赁合同很难满足《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物权法》第七十七规定“住宅商用”要经过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但现实生活中如何操作该规定是个很大的问题,虽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对利害关系业主有界定,但是实际生活中仍然很难操作,如利害关系业主由谁去判断并征得同意呢、利害关系业主的判断是否包括住宅承租人呢、住宅商用是要经过全部利害关系人的同意还是经过大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等,所以“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做到,这造成实践中的“住宅商用”租赁合同几乎都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目前有关“住宅商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若准许法官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八条规定解除合同,明显违反合同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

(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分析“住宅商用”合同的解除效力

笔者看来,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判决解除“住宅商用”合同是也不合理的。《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是“情势变更原则”,该条主要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对由于物价暴涨、通货膨胀等因素导致的合同履行不公进行救济。引用情势变更的条件之一是突发性,即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在“住宅商用”租赁合同中,对于将住宅用作商用,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的,而对于“住宅商用”的法律限制,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就已对它做出限制规定,所以合同履行中,“住宅商用”租赁房屋不能办理营业执照或遭到业主反对都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预料到的事实,其不满足突发性条件。且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的情形有物价飞涨、合同标的物灭失、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经济贸易政策的变化。租赁房屋不能办理营业执照或遭到业主反对,是正常的出现的纠纷情形,其显然不属于情势变更所指的情形。

(三)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分析“住宅商用”合同的解除效力

笔者认为,在“住宅商用”租赁合同中,由于租赁的房屋不能办理营业执照或者遭到相关业主的反对,使得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法官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判决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合同目的”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的行为所想要得到的结果,这种结果通常表现为一种经济利益。当房屋不能办理营业执照或遭到相邻业主的反对时,承租人已不能从租赁用作商用的房屋中得到经济效益时,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对于“迟延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指迟延的时间对于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会使合同目的落空,该规定显然不能作为解除“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的依据。对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依据合同法释义,“其他违约行为”主要指违反的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十分重要,如一方不履行这种义务,将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具体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完全不履行、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部分履行合同。在“住宅商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将住宅用作商用,基于承租人商业经营的目的,出租人除了交付房屋外,还应使交付的房屋符合商业用途的条件。而实践中出租人在未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条件下,就将住宅出租用作商用,从而导致租赁用作商用的房屋不能办理营业执照或遭到相邻业主的反对,因此出租人的行为属于部分履行合同,即出租人只履行了交付义务,未履行使租赁合同能有效实施的其他义务,其行为构成了违约。在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时,法官可依据“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判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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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租赁土地增值补偿合同书 篇七

甲方:方山初级中学

乙方:方山乡蒲河行政村焦山自然村村民孙宝元

甲方因学校发展需要,租用乙方亩土地修建操场,由于一次性租期较长,存在土地租金增值问题,现甲乙双方在公平协商后达成如下土地增值协议:

一、此合同为甲方租赁期限内,土地增值补偿合同。

二、甲方一次性租赁乙方亩土地15年增值费。即付给乙方总金额为元人民币。

三、自合同签订之日,甲方一次性付清该土地增值补偿费。

四、乙方在土地外租期间,不得买卖土地,不得再向甲方以任何理由提出土地租金增值问题。

五、此合同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若甲乙双方有乙方违约时付给另一方上述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六、在土地租赁期间若发生校舍搬迁、土地调整等特殊情况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有关事宜。

七、此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监证单位一份。

八、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农历)有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签字):法人(签字):

监证单位(盖章)

8.土地租赁合同 篇八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土地租赁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地租赁合同1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自愿原则,就租赁土地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租赁土地范围及用途

乙方承租甲方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用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租赁土地期限

租赁开始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若土地租赁期限已满,为保证乙方用地,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甲方无条件延长租期;租赁费按年计算。

3、租赁土地租金

本协议租金实行(五年)支付制,租金总额__________________(大写)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相关的租金。

(2)协议签订后一天内提供场地。

(3)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完工退场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干扰乙方退场。

(5)甲方应负责协调相邻土地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及周边道路的使用,相邻土地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乙方施工生产。

(6)甲方应提供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经乙方验证后复印其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保证生产。

(2)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和抵押。

(3)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量向甲方支付租金。

(4)乙方如果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按有关规定报批后,重新协商。

6、协议的解除

(1)本协议期限满后。

(2)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3)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7、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土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协调解决,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如果协调解决不了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8、租赁场地的交还

租赁期满或协议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协议终止后5日内将租赁的场地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镇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10、附则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土地租赁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当事人秉着诚实、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1、租赁土地的详细情况

甲方将承包经营的______市______县______镇______村____亩土地(详细情况如下表)的使用权租赁给乙方________________利用;

租赁土地所有权的详细情况:

总面积:_____亩,其中:田:_____亩,土:_____亩;地块共数:______块

2、租赁期限

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租金标准

乙方按每亩______元支付租赁费用,一次性付清,按期限的租金共计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4、土地用途

地下资源:乙方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发、利用。

5、相关税费缴纳

(1)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税费由乙方负责;

(2)村社相关费用按村社每年规定的标准,乙方须按时缴纳。

6、其他事项声明

(1)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随意收回土地使用权;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租或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

(3)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4)如遇政府征收或征用,补偿款由甲方所有,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租赁期限租金。

(5)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或者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被相关部门取消使用资格,合同终止,由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权,租金作为甲方恢复整改费用,不予退还。

7、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一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向对方赔偿其违约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

8、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如果履行和解除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若双方在30天内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附件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所在村社同意盖章之日生效;

(3)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备案核查。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土地租赁合同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为了发展经济、充分合理利用土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使用权,所租赁土地四至为:(略)

二、租用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所租用之土地被国家征用时为止;租赁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若实际损失无法查明的,则损失可以剩余租期按每亩每年不低于万元赔偿)并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租用期间乙方仅向甲方付租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要一切任何费,土地税由甲方自行负责。

四、所租赁土地被国家征用时,所赔偿的土地费归甲方所有,地上建筑物补偿等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应当在每年的合同签订日起10天内向甲方交租金,甲方应保证和维护乙方使用该地。

六、租金标准:每年每亩租金_______元整;在租赁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涨租,若甲方违反规定随意涨租,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若实际损失无法查明的,则损失可以剩余租期按每亩每年不低于_______万元赔偿,并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乙方应按时缴纳租金,如没有如期向甲方交纳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对乙方负任何责任。

七、若所租赁土地被国家征用,征用当年租期超过半年的,租金以1年计算,租期不足半年的,不算租金;若只是部分土地被征用的,租金按剩余土地实际面积计算租金。

八、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以前合同自然终止。

九、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执行中如有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国家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既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租赁合同4

转租房(甲方):

承租方(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自愿的原则,甲方将坐落在后坞村跃进畈茶地租赁权转让给柯昕。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土地地址:筏头乡后坞村计庙坞跃进畈茶地。

二、租赁期限:胡满华在20__年向后坞村经济合作社租赁的跃进畈茶地,从20__年1月1日起至20__年12月31日,租期10年。现从20__年1月1日起至20__年12月30日止,共5年,该土地租赁权转让给柯昕。

三、租金:胡满华与后坞村租赁协议,由胡满华履行,其20__年1月1日起至20__年12月30日止的租金由甲方付给后坞村经济合作社,与乙方无涉。乙方柯昕在本协议生效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胡满华土地租赁租金伍万元。其茶地投入和收益均归乙方所有。

四、20__年12月30日协议期满后,由柯昕与筏头乡后坞村协商签订续租协议,后坞村经济合作社与胡满华租赁协议同时终止。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1份,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签字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电话: 电话:

见证方:

20__年12月30日

土地租赁合同5

出租方: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原出租方:_______

承租方:广东冠粤路桥省道S273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乙方)甲与原出租方(高明区更合镇荔枝园村梁国生)在_______年10月3日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承租梁国生一块约12亩的土地,用作路面施工稳定土拌和场和项目部驻地用地。租赁期自_______年10月1日起至_______年3月30日止;在租赁期间由于荔枝园村部分村委对此存有异议,乙方经与梁国生、荔枝园村委会全体村委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乙方与原土地出租方梁国生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有效,在租赁期间,荔枝园村委予以支持、配合,不阻扰施工。

二、租赁期满后,若乙方要续租,则乙方必须要与荔枝园村委会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且续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租金按原租金递增50%,续租6个月总租金为壹万伍仟元整(15000)。

三、本补充协议与原《土地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冲突矛盾则以补充协议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原出租方一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原出租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代表:

_______年 月 日 _______年 月 日

土地租赁合同6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甲方土地房屋地处_______,空厂院一座,院内有平房八间及建筑物和院内所有土地对外实行出租,乙方经考查后愿意租赁,双方就租赁事宜特订如下:

一、厂院坐落位置与面积:

本院坐落在_______土地段,东邻北大街,西邻___________,北邻___________,南邻___________,总占地面积____亩。

二、租赁实物:

现坐落在本院内的一切土地的使用空地。临高速引线路有平房八间,石棉瓦空房三间及所有建筑物。

三、租赁、时间、价格及付款方式:

本承包期为____年零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至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全院及所有门面房和建筑物每年租金为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元)。一年一交,每年在____月____日前交付当年租金。直到合同期满。

四、甲方责任和义务和承诺

保证乙方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的人事安排和工作事务。除收取乙方租金外,不得加收乙方的任何杂项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乙方赁金涨浮,如对外有任何纠纷甲方应出面调解。

附:门面房现租赁户所用的房屋及一切到期由甲方负责要回并交于乙方,以后的经营权及租金由乙方经营和收取。

五、乙方责任

安全生产,合法经营,承包租赁期内的工商、税收、水电由乙方承担并保证在租赁期内房屋等一切设施完整。

六、规定承包期内乙方根据生产生活需要,需建设房屋和改建时,可自行建设和改造,到期恢复原状。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政府征用土地,乙方建造的附属物及经济赔偿归乙方所有,甲方的附属物归甲方所有,甲方应退还乙方交该年的剩余款。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因原因需转让时,必须通知甲方,甲方无权干涉,但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以任何借口赶走乙方,如违反合同应退还乙方在租赁期内的所有租金。

九、在租赁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如果与____二组,___________等人因此院内的一切纠纷,由________负责解决,所造成的损失由___________赔偿。

十、本合同在未尽事宜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租赁合同7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安市

出租方代表:

职务: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承租方代表:

职务:

联系电话:

为加快农业科技推广,发展农村经济,经甲方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租赁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为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租赁土地面积、位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集体所有位于大垄山的面积_____亩(具体面积、位臵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土地方位东至路为界,南至村庄为界,西至五队田为界,北至渠道为界。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油橄榄等农作物种植

2、承租形式:租赁

三、土地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30年,租赁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四、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土地承租金基础价每亩每年人民币250元,每五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每亩50元,以此类推。

2、该土地的承租金交付方式:第一期的承租金(即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乙方必须于合同签

订后五天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以后的28年的承租金按先交款后经营的原则每年支付,乙方于每年的1月1日前向甲方全额交纳下的承租金。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承租的土地拥有所有权。

2、对乙方的经营情况有监督检查权,对乙方的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有纠正制止权,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5、承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臵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但不包括生产用房及水池、苗圃等。

3、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准荒芜,不搞破坏性、掠夺性经营。不得违反有关土地管理的其他规定。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5、承租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6、在承租期内乙方可以转租,合同性质条款内容不变。乙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租手续,转租的第三方必须完全承担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不得对抗本合同,并进行合同变更。承(转)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承(转)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租赁。

7、按时向甲方交付承租金和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缴纳各项税金。租赁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本土地租赁合同自行解除。双方当事人就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达成书面协议的,应报古市镇人民政府备案。因土地租赁经营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乙方不按期交纳承租金,每天按所欠承租金的0、5向甲方

支付滞纳金。超过30天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3、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

以赔偿。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如租赁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使用土地,出租方一经发现可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承租土地并不退还租赁方的租赁费。

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对土地进行再转租,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出租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若不继续承租的,乙方对土地进行重要(大)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能拆除而不影响承租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承租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适当经济补偿。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备案各一份。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

会议室

鉴证机关:(章)

鉴证日期:

土地租赁合同8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自愿将位于,面积_________亩农用耕地承租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具体以合同附图为准)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

2。承租形式:家庭承租经营。

三、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及承租金交付:

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至_______年。每年租金为_______元/亩,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_______年的承租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五、合同的转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人,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本土地租赁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按照实际未履行的承租期限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承租金。同时甲方还应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4、本合同期满,如继续出租,乙方有有权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个月签订未来承租合同。

七、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照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_______%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本合同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租赁合同9

出租方(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租赁位于_________________ 的场地 ______实测面积为_________。

二、乙方租赁并使用甲方的土地用于林业生产,租金每年按时支付。

三、租赁期限为5年,即从______年至______年。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如合同款项逾期,乙方将自动放弃合同权利。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期内,如乙方因经营或其他项目需要将该土地转租,乙方有权自行转让,所有收益归乙方所有..2.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双方应服从国家的需要。农作物和设施的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在租赁期内,甲方必须保证没有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出租的土地提出异议,如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乙方在生产经营中需要通过甲方其他土地时,甲方应积极协助和提供便利,乙方享有自由通行的权利。如甲方村民干预,甲方负责解决。

6.土地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急需使用土地,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期满不再使用的,乙方应在期满之日将土地使用权免费交付给甲方。

七、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8.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乙方使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归乙方所有..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土地租赁合同10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租赁土地状况:

祖坊出租给乙方的集体土地位于4号至:东、西、南、北(详见附图红线),占地亩。

二、租赁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_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合同。

三、合同价格: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将本合同项下土地的所有地上附着物出售给乙方,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

四、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处理水电事务。

(2)甲方负责解决施工期间的各种村民纠纷,保证乙方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3)如乙方需要甲方协助办理土地手续或提供土地租赁相关手续和资料,甲方有义务提供和协助。

(4)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乙方使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经营成果归乙方所有。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租赁期内所有费用(水费、电费、税金等。)由乙方引起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租赁期内的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

(3)乙方有权将租赁土地转租给第三方,收益归乙方所有。

(4)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归还租赁土地,乙方建造的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平合理协商赔偿事宜。

(5)租赁期内,如遇政府征用土地,乙方享有与地上附着物相关的补偿费用。甲方应退还征地后未达到租赁期限的租金。

五、动词(verb的缩写)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反本合同,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无故要求收回土地,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另行赔偿。

2、乙方逾期未缴纳租金的,每日加收年租金万分之一的滞纳金。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六、不及物动词合同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争端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协商不成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的终止

1、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或补充协议),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期满时,如甲方继续租赁,乙方如有意继续租赁,应在本合同期满前60天向甲方提出。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或购买权。

3、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或政府行为导致本协议的履行变得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可通过协议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如有终止,双方概不负责。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电话: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土地租赁合同1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出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出租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终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将土地使用权转租。如需转租,甲方应取得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终止合同。

四、甲方应保证土地上水、电、暖等基础设施的完整性,并协助乙方与水、电、暖供应商进行协调。但具体费用由乙方与水、电、热供应商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五、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地面的土地条件、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水、电、热力管网等设施。如需变更或扩大设备,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或扩建相关设施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乙方应予以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协助,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在租赁期内,与市容环境卫生及前三包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七、如因乙方在租赁期内的生产经营造成的一切事故及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八、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或经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后10日内,乙方应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期间,乙方应保证其人员的撤离,清理自己的设备,清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和杂物。

九、租赁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甲乙双方约定后,先支付年租金,再使用。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逾期不交的不足30天的,除应付租金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____%的违约金。

十一、甲方应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绝支付。

十二、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因城市规划建设,导致合同终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互不负责。

十三、争议解决方法:

十四、双方经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或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

土地租赁合同1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一、租赁土地状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集体土地位于xxxx。

至为:东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详见附图勾图红线范围),面积为xx亩。

二、租赁期限: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共xx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可延续本合同。

三、合同价款:

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甲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并全部卖给乙方,乙方在合同签字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xx元。

四、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水、电等事宜。

(2)甲方负责解决施工期间的各种村民纠纷,确保乙方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3)乙方办理土地手续需要甲方协助或提供与租赁土地有关的手续、资料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和协助。

(4)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经营成果全部归乙方。

2、乙方责任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由乙方经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水费、电费、税费等),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租凭期间的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规。

(3)乙方有权将租赁土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

(4)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平合理协商补偿事宜。

(5)如在租赁期内,遇有政府对该土地征收、征用行为时,涉及地上附着物的赔偿费用由乙方享有。甲方需退还土地征收、征用后未到租赁期限的租金。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无故要求收回土地的,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xx元。如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的损失,需甲方另行赔偿。

2、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则每日加收每年租赁费万分之一的滞纳金。乙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合同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正式生效。

七、争议处理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不能达成一致时各方有权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解除

1、一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补充协议)行为的,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协议到期,如甲方继续出租,乙方若有意继续租赁,应于本合同到期前60天向甲方提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或购买权。

3、由于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或政府行为等原因致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双方可协议变更或解除。如解除,双方都不负责任。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二0xx年xx月xx日

土地租赁合同1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合同法》等和省、市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无主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二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_____街道_____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示意图》所示。附件一《土地示意图》已双方确认。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土地用途为_____用地,乙方利用该地块。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该地块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乙方如须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租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该幅土地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具体数量、位置及使用概况详见附件二《建造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建筑附属物清单》,该附件双方已经确认无误。

第五条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年整。

第六条续租

6.1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6.2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应当至迟于租赁年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

6.3除根据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甲方应予以批准。

6.4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双方应当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乙方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6.5如甲方在乙方提交续期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做出是否续期的决定,则本合同自动续租,租赁期限不变。本合同各项约定之条款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相冲突,则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自动适用最近的法律、法规的条文。

6.6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甲方依法收回出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应将土地权属恢复至签订本合同之时的土地权属状况。甲方按_____的规定予以补偿。乙方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证书。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租金标准及支付

7.1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和其他有关的土地费(税)。

7.2本合同出租宗地经依法成立的土地评估机构评定,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为_____元,按规定享有改制企业优惠政策后,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以_____元收取,占评估价格的_____%,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

7.3租金按年支付。乙方应于每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将下一年的租金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上。第一年的租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_____天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款项汇入专户内,开户银行: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

7.4租赁期间,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则租金应做相应调整。如无国家政策调整,则双方约定每隔_____年重新调整租金。双方对此协商不一致,则根据法律、法规、《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分割

租赁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租赁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发生分割的,转让的受让人按照受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比例,取得相应的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租赁土地使用权分割的界限和面积,由乙方报送相关资料、甲方进行审核方式共同确定。

第九条租赁地块上原有的房产抵押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乙方可将租赁地块上原来依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详见附件二)抵押。

抵押物处理后,本租赁合同应当由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履行。

第十条租赁地块上原有房产的出租

甲方:

乙方:

日期:

土地租赁合同1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土地及乙方出租的土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土地的位置和面积。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新丰县19号工业园区工业大道中段。面积大概有100多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和目的1.这块土地的租期总共是80个月。从20xx年4月10日到20xx年12月30日。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土地仅用于挖掘机维修。同时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不影响甲方其他房屋的出租..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土地,乙方应按期归还。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第一年土地税后月租金为人民币(下同),分别为20xx元和00元(大写:人民币20xx元整)。第一年税后租金总额为24000和200元(大写:贰万肆仟贰佰元整)。从第三年起,每年税后租金比上年增加5%。土地使用税应于每年10月缴纳。

2.地租缴纳方式如下:每三个月提前10天缴纳地租。甲方收到款项后,只提供内部收据,不向乙方提供税务发票。乙方负责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税务发票。

第四条租赁期内相关费用及税费

1.以上地租为税后租金。

2.甲方收取乙方租赁保证金20xx元和00元。租赁期满后,乙方应结清应付费用,并在甲方验收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乙方。

3.租赁期内,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并依法缴纳。

第五条房屋转让和转租

1.租赁期内,甲方有权按照法定程序转让租赁土地。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土地所有者和乙方继续有效..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或出借。

3.甲方应在出售土地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可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土地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停水断电、收回租赁土地;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土地转租或转借。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租赁用途。

(三)利用租赁土地储存危险品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的。

(4)乙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乙方应缴纳的全部税费,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5)拖欠房租半个月以上。

(6)各种污染和噪音影响甲方车间生产、宿舍员工生活和休息,引起投诉。

(七)拖欠劳动者工资一个月以上的。

3.乙方在租赁期满前如需继续租赁,应在租赁期满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租赁期满后,甲方仍想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4.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七条土地交付、使用和收回的验收。

1.土地根据现有条件移交给乙方,乙方平整土地,自建厂房;如与他人发生争议,甲方应进行调解。

2.乙方建造的厂房应美观整洁,符合工业园区的建设要求;

3.建厂须经甲方批准..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水电接口和通道。但水电安装、使用费和道路修复费用由乙方负责。

5.乙方不得在租赁土地上从事非法活动。

第八条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违反本合同,提前收回土地的,应按合同当年租金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租赁期内,甲方应按市场价格补偿乙方的建设费用、搬迁费用和损失的时间。

2.租赁期内,乙方有第八条第二款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乙方应按合同租金总额的2 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直至所有损失得到赔偿。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缴纳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的,每延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上述税费总额30%的滞纳金。

5.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退租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当年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

6.如果乙方未能支付租金,乙方应每天向甲方支付100元的滞纳金。

7.租赁期满后,乙方应按期归还土地。若乙方未能返还逾期款项,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元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返还给甲方而造成的损失..第九条豁免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2.如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重建租赁房屋,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损失。

3.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租金,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天数计算,多退少付。

4.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1.水、电的使用由乙方负责,由此造成的罚款或停电由乙方负责。与他人共用的,应当增加公共损失,并提前缴纳水电费;

2.乙方应安全作业,并承担作业期间的所有安全责任;

3.乙方生产生活用水、用电、消防、气象等设施由乙方解决;

5.乙方建造的建筑物和安装的门,租赁后不得拆除,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日期:

土地租赁合同15

原告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156,000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55,836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2,000元(暂计至20__年4月20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60,676.68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290.86元(20__年01月至03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年4月20日,被告因(饭店)店铺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松江区___镇___北路___号、__Y号和__Z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___、___.该房屋的租期为20__年4月20日至20__年5月31日止,其中,20__年4月20日至20__年5月31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8、11、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20__年4月09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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