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排泄护理

2024-11-18

第十四章 排泄护理(精选6篇)

1.第十四章 排泄护理 篇一

第十四章 病情观察与危重患者的抢救和护理

1、病情观察的内容。(1)一般情况的观察 A发育与体型

发育: 发育状态通常以年龄与智力、体格成长状态(身高、体重、第二性征)之间的关系综合判断。体型:匀称型(正力型)、瘦长型(无力型)、矮胖型(超力型)B饮食与营养状态:根据皮肤、毛发、皮下脂肪肌肉的发育进行综合判断

C面容与表情:急性面容、慢性面容、贫血面容、甲亢面容、二尖瓣面容、满月面容、病危面容 D体位:自动体位、被动体位、强迫体位 E姿势与步态姿势指一个的举止状态。

步态指一个人走动时表现的姿态。常见典型异常步态:蹒跚步态、醉酒步态

F皮肤与黏膜皮肤的颜色、温度、湿度、弹性、有无出血、水肿、皮疹、完整性等。(2)生命体征的观察(3)意识状态的观察

意识(Consciousness): 大脑高级神经中枢功能活动的综合表现,即对环境的知觉状态。

意识障碍(disturbance of consciousness):是指个体对外界环境刺激缺乏正常反应的一种精神状态。嗜睡、意识模糊、昏睡、昏迷(浅昏迷、深昏迷)(4)瞳孔的观察

A瞳孔的形状:正常瞳孔呈圆形

瞳孔的形状改变常可因眼科疾病引起 瞳孔呈椭圆形:青光眼 瞳孔呈不规则形:虹膜粘连 B瞳孔的大小与对称性

正常瞳孔直径2~5mm,两侧等大等圆; 双侧瞳孔缩小:有机磷、氯丙嗪、吗啡等中毒; 单侧瞳孔缩小:同侧小脑幕裂孔疝的初期; 双侧瞳孔散大:颅内压增高、阿托品中毒等; 单侧瞳孔散大:同侧小脑幕裂孔疝的进展期;

C瞳孔的对光反应:正常瞳孔遇光收缩,昏暗处扩大。对光反应消失:病情危重或深昏迷(5)心理状态的观察

观察患者语言和非语言行为、思维能力、认知能力、情绪状态、感知情况

(6)特殊检查或药物治疗的观察 A特殊检查后的观察

B使用某些治疗方法时对患者的观察

C特殊药物治疗患者的观察

(7)其他方面的观察:睡眠、自理能力

2、心肺复苏术

心肺复苏是对由于外伤、疾病、中毒、意外低温、淹溺和电击等各种原因,导致呼吸、心跳停止,必须紧急采取重建和促进心脏、呼吸有效功能恢复的一系列措施。

3、心搏、呼吸骤停的原因及临床表现(1)原因: A心源性原因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病变、主动脉疾病 B非心源性原因

a意外:电击、雷击、溺水、窒息等 b神经系统病变 c手术和麻醉意外

d严重的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 e药物中毒或过敏(2)临床表现

A突然面色死灰、意识丧失

B大动脉搏动消失 C呼吸停止

D瞳孔散大

E皮肤苍白或发绀

F心尖搏动及心音消失 G伤口不出血

4、判断心搏、呼吸停止的方法。

5、心肺复苏术的步骤和方法(1)判断并启动EMSS 判断病人反应--意识丧失?时间<10秒

启动EMSS:如确定意识丧失,让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准备除颤仪AED,开始徒手心肺复苏(2)摆放心肺复苏体位

复苏体位:去枕后仰于地面或硬板床上,解开衣领及裤带,翻身时整体转动,保护颈部 恢复体位:侧卧位(3)判断循环

检查循环体征--心跳停止?

触摸颈动脉搏动:颈动脉在喉节旁开2-3cm。单侧触摸、时间<10秒(4)循环支持(circulation,C)人工循环的基本技术是胸外心脏按压。按压位置:胸骨中下1/3交界处。按压方法:只以掌根部位接触胸骨。

深度:>5cm。

频率:>100次 按压和放松时间为1:1。

胸外心脏按压:人工呼吸: 30:2。暂停时间:<5S 有2人以上施救者,2分钟交换1次(5)开放气道(airway, A)

A清理口腔、鼻腔异物或分泌物,如有假牙一并清除,畅通气道。B开放气道手法:仰头抬颏法、托颌法

(6)呼吸支持(breathing, B):口对口人工呼吸 频率:成人10-12次/分;儿童15次/分;婴幼儿20次/分(7)电击除颤(defibrillation, D)

6、CPR有效指征

(1)能扪及大动脉搏动,血压在8KPa以上(2)口唇、面色、甲床转为红润

(3)室颤波由细小变为粗大,甚至恢复窦性心律(4)双侧瞳孔缩小、对光反应恢复(5)呼吸逐渐恢复

(6)昏迷变浅,出现反射或挣扎

7、停止心肺复苏的指标(1)复苏成功,转为复苏后监护(2)确定患者已死亡

(3)经30分钟基础和进一步生命支持,心肌毫无反应

8、洗胃(gastric lavage)是将胃管插入患者胃内,反复注入和吸出一定量的溶液,以冲洗并排除胃内容物,减轻或避免吸收中毒的胃灌洗方法。

9、洗胃的目的:解毒、减轻胃粘膜水肿、手术或某些检查前的准备

10、洗胃的适应证:非腐蚀性毒物中毒,如有机磷、安眠药、重金属类与生物碱等及食物中毒的病人。

11、洗胃的禁忌证:

(1)强腐蚀性毒物(强酸、强碱)中毒

(2)肝硬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胸主动脉瘤、近期有上消化道出血及胃穿孔、胃癌等(3)上消化道溃疡、食管静脉曲张、胃癌等一般不洗胃(4)昏迷患者洗胃应谨慎

12、各种药物中毒的灌洗溶液及禁忌药物。常用的洗胃溶液毒物酸性物碱性物氰化物敌敌畏1605、1059、4049敌百虫DDT、666酚类、煤酚皂苯酚安眠药异烟肼乳、蛋清水、牛奶5%醋酸、白醋、蛋清水、牛奶3%过氧化氢溶液引吐后,1:15000~1:20000高锰酸钾2%~4%碳酸氢钠、1%盐水、1:15000~1:20000高锰酸钾2%~4%碳酸氢钠1%盐水或清水、1:15000~1:20000高锰酸钾温开水或生理盐水洗胃,50%硫酸镁导泻用温开水、植物油洗胃至无酚味为止,洗胃后多次服用牛奶、蛋清保护胃粘膜1:15000~1:20000高锰酸钾1:15000~1:20000高锰酸钾,硫酸钠导泻1:15000~1:20000高锰酸钾,硫酸钠导泻

洗胃溶液禁忌药物强酸药物强碱药物高锰酸钾碱性药物油性药物常用的洗胃溶液毒物灭鼠药抗凝血素类(敌鼠钠)有机氟类(氟乙酰胺)磷化辛0.2-0.5%氯化钙或淡石灰水洗胃、硫酸钠导泻,应豆浆、蛋清水、牛奶等1:15000~1:20000高锰酸钾洗胃,0.1%硫酸铜洗,胃;0.5%~1%硫酸铜溶液每次10ml;每5~10min口服一次,配合用压舌板等刺激舌根引吐1~3%鞣酸1%活性炭悬浮液鸡蛋、牛奶、脂肪及其它油类食物催吐、温水洗胃、硫酸钠导泻碳酸氢钠洗胃溶液禁忌药物毒蕈、河豚、生物碱、发芽马铃薯

2.第十四章 排泄护理 篇二

思考中卓越成长第十课,也是本书关于青少年如何成长的最后一个理念,要求你在成长中,让自己的心灵保持绝对的平静。

当今世界,竞争日益激烈,技术日益发达,财富日益丰富,而我们的心灵却越来越疲惫。或许我们每个人都有过这样的体会:念头一个接一个涌来,想法接连不断,对外界事物的注意也是一会儿这个,一会儿那个,心情时好时坏,情绪忽高忽低……

总之,似乎我们的大脑和身心从来没有休息过,永远在疲于奔命,特别是在当代高效率、快节奏的都市生活中,要寻求片刻的宁静简直就是痴心妄想。这种身心状态对我们思考中卓越成长带来的影响绝对是负面的,它所带来的后果就是莫名烦躁、急功近利、感官刺激、忧郁压抑、自我封闭,乃至生命的过早夭折等等。

正确思考是力量,自我认识是优势,平静的心灵则是思考中卓越成长的珍宝。心灵的安宁来自于长期正确的思考和耐心的自我控制,它意味着你在思考,在成长,在成熟,以及对于你生活的世界、生活的意义一种不同寻常的感悟。

要保持心灵的和谐与安宁,你需要加强对自己、对他人、对与你生活密切相关的一切事物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当你对人对己,对生活中的一切有了自己正确的理解,并能透过一些虚假现象看到事情背后的真相和规律,以及事物内部存在的相互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什么能让你感到大惊小怪、勃然大怒、忐忑不安或悲伤忧愁,你会永远保持心灵的和谐与安宁。

一个心灵平静的人,才能听到来自上帝的声音,才能发现埋在尘世中的珍宝。一位农场主在巡视谷仓时,不慎将一只名贵的手表遗失在谷仓里。他遍寻不获,便定下赏金,要农场上的小孩帮忙,谁能找到手表,就给他50美元。

重赏之下,孩子们都四处翻找,可是谷仓里到处是成堆的谷粒,要在当中寻找小小的手表,谈何容易。孩子们忙到太阳下山,仍一无所获,只好放弃了50美元的诱惑,回家去了。

只有一个贫困小孩,仍不死心,希望能在天完全黑下来之前找到它,以换得赏金。谷仓中慢慢变得漆黑,小孩虽然害怕,仍不愿放弃,不停摸索着,突然他发现在人声安静下来之后,有一个奇特的声音。那声音滴答、滴答不停地响着,小孩顿时停下所有的动作,谷仓内更安静了,那滴答声也变得十分清晰,是手表的声音。终于,小孩循着声音,在漆黑的大谷仓中找到了那只名贵的手表。

其实思考中卓越成长的法则就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专注与单纯。循着内心的引导,不为复杂的外界所困惑,终将能获得成长的智慧。

即使是一个智力平平、成绩中等的学生,如果你能提高自我控制和保持平静的能力,那么你会发现自己的学习会越来越轻松。因为你的心灵一旦平静下来,你的头脑就会越来越好用,思维越来越清晰,记忆也会明显增强,学习起来当然就能轻松愉快。

镇定自若的人总是受到人们的爱戴和尊敬。他就像是烈日下一棵浓荫茂盛的大树,或是暴风雨中抵挡风雨的岩石。

徜徉在平静的心灵之海中的人们,无论是急风暴雨,还是艳阳高照;无论是沧海巨变,还是命运逆转,都能泰然处之,力挽狂澜。这样的人永远都是镇静、沉着、友善。平静的心灵,是思考中卓越成长的珍宝,是生命盛开的鲜花,是灵魂成熟的果实。

如何拥有平静的心灵

一个人在思考中卓越成长会表现出双重性。一方面,你的外部在不断地变化着,时刻处于不平静的状态;另一方面,一种永恒的平静却蕴含于你自身。你的心灵,在经历过被不和谐的情绪与悲伤的骚扰后,逐步达到和谐状态。而达到这一状态,就是达到了思考中卓越成长的至高境界。

事实上,平静的心灵的确能将你成长中的烦恼一扫而空,或抛之脑后,从而体验到解脱后的轻松。研究发现,那些成长中能保持心灵平静的青少年,比那些遇事冲动的人更能应对成长中的挫折和挑战。

那么,什么是平静?怎样才能达到真正的宁静呢?

有个故事讲的是古代一个国王出一大笔赏金,看谁画得出最能代表平静祥和的意象。很多画家将自己的作品送到皇宫,有的画了黄昏森林,有的画了宁静的河流,小孩在沙滩上玩耍,彩虹高挂天上,沾了几滴露水的玫瑰花瓣等。

国王亲自看过每件作品,最后只选出两件。

第一件作品画了一池清幽的湖水,周遭的高山和蓝天钜细靡遗倒映在湖面上,天空点缀了几抹白云,仔细看的话,还可以看到湖的左边角落有座小屋,打开一扇窗户,烟囱有炊烟袅袅升起,表示有人在准备晚餐,菜色简单却美味可口。

第二幅画也画了几座山,山形阴暗嶙峋,山峰尖锐孤傲。山上的天空漆黑一片,闪电从乌云中落下,也降下了冰雹和暴雨。

这幅画和其它作品格格不入,不过如果仔细一看,可以看到险峻的岩石堆中有个小缝,里面有个鸟窝。尽管身旁风狂雨暴,小燕子还是蹲在窝里,悠然自得。

国王将朝臣召唤过来,将首奖颁发给第二幅画,他的解释是:“宁静祥和,并不是要到全无噪音、全无问题、全无辛勤工作的地方才找得到。宁静祥和的感觉,能让人即使身处逆境也能维持心中一片清澄。宁静的真谛就只有这么一个。”

正如故事中所说明的,要保持心灵的平静并不是让心灵一片空白,而是注入富有创造性、积极性的想法。如此一来,面对成长的一切烦恼、挫折,你都能泰然处之,更不会让那些从小困扰你的负面、消极的想法,影响你的成长和进步。

当然,培养平静心灵的最好办法就是每天保持一段时间的绝对沉默。在每天24小时中,至少抽出15分钟作为个人沉默的时间。

在这段时间中,你不妨寻找一处安静的地方,在那里或坐、或卧、或躺,静静地享受属于你个人的时间和空间,既不与人交谈,也不读写任何东西,把你的心灵置于虚空的状态中,这有时难免会产生思绪扰乱的状况,但只要你努力尝试,终能使自己的心灵如同静止的水面一般波纹不起。此时,紧接着要做的就是“倾听”。通常,在沉默时听到的声音大多是和谐而美丽的。

事实上,在你紧张学习的每一天,抽点空闲,在头脑中想像一幅美好或温馨的画面,也是培养平静心灵的好办法。脑中想象夕阳西下时分,美丽的晚霞衬映着翠绿的山峦,月光映照在湖面,银光闪闪;温柔的白色浪花冲击着细软绵密的沙滩……诸如此类的画面,净化你的心灵,并产生有如良药般的神奇功效。

培养自己说话温和的习惯,也是有效的良方。你可以一再重复那些具有激励性、积极有力的温馨话语,自然而然地,你便能体会其中的奥妙变化。相反,如果你不断说出一些令人畏惧、恐慌的话语,你的心灵必然会逐渐变得脆弱过敏,甚至意志也变得日益消沉,而这种情形对你的思考中卓越成长是极其不利的。

例如,早晨起床时和家人一次不愉快的谈话,很有可能成为当天不愉快情绪的来源,它让你一整天都闷闷不乐。其实,当你的言谈一再倾向消沉或不吉利时,情况便可能真的趋向恶劣。

因此,在每一天的开始,最好以平和的语言作为开始。相信你会拥有平静的心灵,学习效果会提高,成长就会越来越轻松愉快。

以下是四项培养平静心灵的技巧,坚持照做,你会体验到其神奇的效果:

1、课间休息时,放松全身,将背部挺直,让背部完全靠在你的椅子上,用心放松全身的筋骨,从头到脚都处于放松的状态,而且用意念在心中引导,“我的两脚放松了,我的双手放松了,我的背部、腹部、胸部都放松了,最后是我的大脑也完全放松”,一会儿功夫,你就会感觉到全身的舒畅。整个过程时间控制在大约五至六分钟。

2、大脑中想像自己的心灵是平静的水面,风不吹,波不起,没有一丝涟漪。假如心中翻江倒海,心灵是不可能风平浪静的。

3、回想曾经欣赏过的良辰美景,例如笼罩在晚霞中的村庄,骑在牛背吹笛的牧童,晨光里的山谷,夕阳高照的森林,或是河上月光的倒影,或是半夜悠扬的歌声。

4、坚持以平稳而感性的口吻说些积极、正面的语言,例如“鸟语花香”、“心旷神怡”、“富贵详和”等,并一再重复。

思考中卓越成长的空隙

思考中卓越成长,是一个从幼稚到成熟,从平凡到卓越的过程。它矛盾而复杂,贫贱与富贵、痛苦与欢乐、失败与成功、荣耀与耻辱、曲折与顺利、疾病与健康等等,参杂其中。很多的时候,我们需要为自己的成长留下一点空隙,就像两车之间的安全距离:一点缓冲的余地,可以随时调整自己,进退有据。

生活的空间,须借清理挪减而留出;心灵的空间,则经思考开悟而扩展。打桥牌时,我们手中所握有的这副牌不论好坏,都要把它打到淋漓尽致;思考中卓越成长亦然,重要的不是发生了什么事,而是我们处理它的方法和态度。假如我们转身面向阳光,就不可能陷身在阴影里。

当我们拿花送给别人时,首先闻到花香的是我们自己;当我们抓起泥巴想抛向别人时,首先弄脏的也是我们自己的手。一句温暖的话,就像往别人身上洒香水,自己也会沾到两三滴。因此,要时时心存好意,脚走好路,身行好事。

光明使我们看见许多东西,也使我们看不见许多东西。假如没有黑夜,我们便看不到闪亮的星辰。因此,即使是曾经一度使我们难以承受的痛苦磨难,也不会是完全没有价值的。它可使我们的意志更坚定,思想、人格更成熟。因此,当困难与挫折到来,应平静地面对、乐观地处理。

思考中卓越成长,你跌倒了,自己爬起来就行,再伟大的人也难免有失足的时候;失败了,也没什么大不了,再优秀的球员也不可能每场球都赢。只要你奋斗了,拼搏了,就可以无愧地对自己说:“天空不留下我的痕迹,但我已飞过。”(泰戈尔语)这样就会为自己思考中卓越成长赢得一个广阔的心灵空间:得而不喜,失而不忧,成而不骄,败而不绥,就能实现自我超越,铸就人生的辉煌。

思考中卓越成长还要避免与那些只有小思想的人发生冲突,更不要在人我是非中彼此摩擦。有些话语称起来不重,但稍一不慎,便会重重地压到别人心上;同时,也要训练自己,不要轻易被别人的话扎伤,更不要被别人一句侮辱的语言,就对整个人生失去希望。

2004年四川省某中学一女生,因被老师骂成“连坐台资格都没有”,便从学校教学楼上纵身跳下,自杀身亡,一朵年轻的花就这样凋谢了。悲剧的发生,使社会震惊;悲剧的酿成,使更多人警醒。珍爱自己,珍爱生命,你才能在急风暴雨的袭击中,茁壮成长!

思考中卓越成长,你还要正确认识、正确对待快乐与痛苦。要认识到快乐与痛苦是你成长必然面临与伴随的两种不同情感。首先你要明白,一个人成长得快乐与否,取决于自己内心的态度而绝非外在表现。要拥有快乐就必须善于思考,保持一颗平静的心。你的心属于你自己,你是自己内心惟一的主人。倘若你能把所有负面的反应都阻隔在心灵之外,你就能找到内心的平静与愉悦,快乐就会油然而生。

其次,要敢于直面痛苦。这个世界不会挖空心思主动讨你的欢心,也不会每时每刻都把最美好的一面展现在你面前。成长就是在一连串的忧愁和烦恼中滋长和存续的。要学会面对成长中遇到的酸楚与艰辛,但不要被烦恼与痛苦所绑架和缠缚。痛苦有时是必要的,它是人生一剂苦味的良方,吃了它会使你更加明白生活的甜蜜与美好。歌德说过:“凡不是就着泪水吃过面包的人是不懂得人生之味的人。”

记住:你虽不能决定生命的长度,但你可以扩展它的宽度;你不能改变天生的容貌,但你可以时时展现笑容;你不能企望控制他人,但你可以好好掌握自己;你不能全然预知明天,但你可以充分利用今天;你不能要求事事顺利,但你可以做到事事尽心。

思考中卓越成长,一定要让自己豁达些,因为豁达的自己才不至于钻入牛角尖,也才能乐观进取。还要开朗些,因为开朗的自己才有可能把快乐带给别人,让生活中的气氛显得更加愉悦。

最后,你要明白,一个人的快乐,不是因为他拥有的多,而是因为他计较得少。多是负担,是另一种失去;少非不足,是另一种有余;舍弃也不一定是失去,而是另一种更宽阔的拥有。

3.第十四章 财政管理体制 篇三

一、财政管理体制内容与类型

(一)财政管理体制的含义(掌握)

财政管理体制:国家管理和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职责与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

财政管理体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财政管理体制包括政府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公共部门财务管理体制等。狭义的财政管理体制是指政府预算管理体制。政府预算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中心环节。

(二)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掌握)

1.财政分配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目前我国的财政管理机构分为中央、省、市、县、乡五级。

2.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

根据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受益范围来划分政府间事权。

(1)受益原则

全国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中央政府;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政府

(2)效率原则 根据产品的配置效率来确定事权的归属

(3)区域原则 根据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区域性来划分政府间事权

(4)技术原则 根据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来划分政府间事权

3.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划分

税种属性是决定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的主要标准。市场经济成熟国家一般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集权原则 将收入份额较大的主体税种划归中央政府

将一些流动性较强的收入,作为中央政府收入;

(2)效率原则

将一些流动性不强的收入,划归地方政府

(3)恰当原则

(4)收益与负担对

对于收益和负担能够直接对应的收入(如使用费),作为地方政府收入

等原则 将一些调控功能较强的税种和体现国家主权的收入作为中央政府收入

根据国际经验,政府间财政收支划分呈现的基本特征:收入结构与支出结构的非对称性安排——即收入结构划分以中央政府为主,支出结构划分则以地方政府为主。

4.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协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项重要配套制度。

【例题1·多选题】(2011年)各级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遵循的一般原则有()。

A.受益原则

B.效率原则

C.区域原则

D.技术原则

E.公开原则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各级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遵循的一般原则有受益原则、效率原则、区域原则和技术原则。

【例题2·多选题】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主要有()。A.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B.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C.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D.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划分E.财政分配和管理机构的设置『正确答案』ACDE

『答案解析』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1)财政分配和管理机构的设置。(2)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3)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划分。(4)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三)财政管理体制的类型(熟悉)1.财政管理体制的两种模式

类型

特征

在宪法和相关法律确定的各级政府独立事权的基础上,各级政府独立地行使各自的财权财力,自收自支,自求平衡,自

(1)财政联

行管理,自成一体的体制模式。在这种体制下:中央财政与

邦制模式

地方财政之间、地方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之间没有整体关系,政府间的财政联系主要依靠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来实现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根据事权划分及与之相适应的财力财权划分,统一财政预算和分级管理的一种

(2)财政单体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财政大政方针和主要的规章制度法国、英国、日本、韩国、意大利一制模式

由中央统一制定、安排,地方在中央决策和授权范围内对财等 政活动进行管理。财政单一制模式下,地方政府拥有的分权水平较低,自主性较小

俄罗斯、墨西哥、印度等 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代表国家

2.改革开放后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变化(熟悉)

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总体上讲,我国一直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1980年至1993年历经了三次大的改革,这三次体制改革可以概括为是“包干型”财政管理体制(1)1980-1984 年“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分灶吃饭体制(2)1985-1987年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体制(3)1988-1993年实行包干财政体制了解包干型的优缺点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四)财政管理体制的作用(了解)1.保证各级政府和财政职能的有效履行

2.调节各级和各地政府及其财政之间的不平衡3.促进社会公平,提高财政效率

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了解)

1.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2.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分配。

3.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间的财力分配关系。4.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掌握)(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掌握)

1994年改革

近年来的调整完善

确定支出(1)按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确定各级财政

范围的支出范围。教材111页

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1)证券交易印花税:现在中央分享费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97%;地方分享3%

中央固定收入:将

税,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2)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

维护国家权益、实

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5%——8%——5%

施宏观调控所必

司等部门集中缴纳的收入(营(3)将新批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部分收

需的税种划分为

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入上缴中央财政。

(2)依据中央税

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缴利(4)打破隶属关系,实施所得税收入分

财权事权

润等收入。

相统一的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

原则,合理划分中

收入划分

央与地方收入。按

税种划分地方固定收入:将中央和地适合地方征管的方收入

税种划分为地方税

营业税(不含属于中央营业税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的部分)、地方企业所得税、发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外,其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施增量分现在分成比例:中央60%;地方:40%。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成。

建设税(不含铁道、各银行总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而增加 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缴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税、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5)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建立中央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和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机制。以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超基

数部分现在中央、地方负担比例为92.5:享改革:除铁路运输、7.5。

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

中央与地方共享

关代征的部分):中央75%;地

收入:将同经济发

方25%;

展直接相关的主

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

要税种划分为中

央,其余资源税归地方;

央与地方共享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各50%。

(3)按统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

一比例确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1994年以定中央财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

政对地方率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

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确定。1994年后上划中央的收入如果达不到1993制度

数额。

年基数,相应扣减税收返还额。

(4)妥善处理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

(5)确立了新的预算编制和资金调度规则。

【例题1·单选题】依据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其原则是()。A.事权和财权相结合B.事权和收入相结合C.分级管理D.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依据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例题2·单选题】(2008年)下列税种中,从2002年1月1日起成为我国中央地方共享税的是()。A.增值税B.所得税C.证券交易印花税D.资源税『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所得税从2002年1月1日起成为我国中央地方共享税。

【例题3·单选题】(2007年)按照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中央固定收入。A.铁路运输部缴纳的房产税收入

B.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缴纳的营业税收入C.国家邮政局上缴的利润D.省属企业缴纳的消费税收入『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房产税属于地方固定收入,不属于中央固定收入。

【例题4·单选题】(2010年)按照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关税属于()。A.中央税

B.中央与地方共管税C.中央与地方共享税D.地方税『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按照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关税属于中央税。

【例题5·单选题】(2011年)2010年某省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为500亿元,按照现行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该省应分享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为()亿元。A.125B.250C.200D.300『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所得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从2003年以后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所以该省应分享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为500×40%=200亿元。(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效(了解)1.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2.增强了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3.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十二五”规划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规定

(1)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在合理界定事权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完善分税制。(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调减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

(3)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

(4)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财务管理体系,探索建立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制度。

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财政转移支付及其特点1.财政转移支付的含义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时,协调上下级财政之间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可以将政府间转移支付归纳为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两种形式。

最早提出转移支付概念的是著名经济学家庇古。

建立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为了解决地方政府收支不平衡的问题,以及因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引起的全国公共服务水平不均衡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的稳定协调发展。2.财政转移支付的特点(熟悉)(1)完整性(2)对称性(3)科学性

(4)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5)法制性

(二)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均衡拨款和专项拨款

(1)均衡拨款——对于地方事权范围的支出项目,中央政府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实施财力匹配与均衡

(2)专项拨款——专项转移支付严格限于中央委托事务、共同事权事务、效益外溢事务和符合中央政策导向事务2.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分类

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由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组成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为了弥补财政实力薄弱

(1)一般地区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性转移支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中央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付

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由地方统革转移支付、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等具体项目。筹安排。

(2)专项

专项转移支付需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转移支付

农等公共服务领域。

专项转移支付重点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支

3.税收返还制度

4.第十四章 风险管理计划 篇四

1,你不能确定在可音乐会成果的集成时你会遇到什么问题,这对你的项目是一个风险,因此你计划找一个以前有相关技术经验的专家来处理这个风险。这是________的例子。

A.风险规避

B.风险转移

C.风险减轻

D.风险接受

答案:“C.风险减轻。”

你要通过给项目找一名专家来减轻风险。转移风险将把(转移者)对风险的责任转给别人,而不是消除风险。风险规避不是避免与风险打交道。举例说,你确定使用从未用过的软件版本和软件测试版本是一个你要避免的风险,因此你改变你的计划,使用另一种你知道可行的完善版本。现在你已经消除了那个风险。风险接受就是选择不改变与该风险有关的项目计划。如果风险发生,项目团队就处理它。

2.你不能确定在可交付成果的集成时你可能遇到什么问题,这对你的项目是一个风险,但是你决定不在这个时间处理它。这是______的例子。

A.风险规避

B.风险转移

C.风险减轻

D.风险接受

答案:“D.风险接受。”

风险接受就是选择不改变与风险相关的项目计划。如果风险发生,项目团队就去处理它。风险规避不是避免与风险打交道。举例说,你确定使用从未用过的软件版本和软件测试版本是一个你要避免的风险,因此你改变你的计划,使用另一种你知道可行的完善版本。现在你已经消除了那个风险。

3.风险应对计划制定的输出包括风险管理计划、合同和:

A.保险

B.控制计划

C.影响识别

D.风险识别

答案:“A.保险。”

对于外围的风险,我们有合同。对于纯粹风险,我们可以购买保险。风险管理计划内包括如何控制风险的内容。

 4.决策树的最佳用途是:

A.确定风险量与预期值之间的相互作用。

B.概率与事件风险说明的结合。

C.图解说明如何领会决策和相关事件的相互作用。

D.确定风险事件的标准偏差的流程图。

答案:“C.图解说明如何领会决策和相关事件的相互作用。”

5.下述各项中,除了哪项之外,其余各项都可能是风险接受的结果?

A.项目将不会遭受任何损失。

B.项目将使用风险储备。

C.项目将从保险公司获取补偿。

D.项目将经历成本超支或进度推迟。

答案:“C.项目将从保险公司获取不畅。”

风险可以以消极的方式(随其自然)或积极的方式(制定应急计划)接受。风险回避的唯一一项不可能的结果是风险转移以及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

6.项目风险排序是下述风险管理过程哪部分的一项输入?

A.风险识别

B.风险定性分析

C.风险定量分析

D.风险应对计划过程

答案:“D.风险应对计划过程。”

风险应对计划制定过程的输入之一是风险排序。

7.一名项目经理正在为自己负责的项目进行风险量化。几位参与项目的专家都不在现场,但是希望参与项目风险评估工作。如何实现这一点?

A.依托因特网,使用Monte Carlo模拟方法。

B.使用关键路径方法。

C.对书籍的专家进行非正式的调查。

D.使用Delphi技术

答案:“D.使用Delohi技术。”

经常使用Delphi技术,就技术问题、工作范围或风险获取专家的意见。这种技术可以确保匿名性。

8.在风险应对计划过程中,团队正在讨论处理一项风险的方法。他们确定了几项可选方案: a)工作外委;b)为团队成员提供更多的培训;c)持等待的态度,看风险是否会发生;d)对风险置之不理;e)在项目的早期执行带有风险的工作。在上述情况下,被遗漏的风险应对策略是什么?

A.从项目中取消带有风险的任务;

B.购买保险,覆盖预期的成本。

C.将工作分配给更有经验的人员处理。

D.制造产品原型。

答案:“A.从项目中取消带有风险的任务。”

对于考题中列出的所有选项,风险回避这一策略被遗漏。与风险回避相关的唯一一项选项是选项A。

9.项目面临下述风险:客户要求可能延迟14天收到的概率为20%,采购过程中发生21天延迟的概率是10%,整合延迟14天的概率是50%。这些事件的预期值是多少?

A.11.9天

B.35.8天

C.49天

D.7天

答案:“A.11.9天。”

预期值既要考虑概率又要考虑影响。计算方法是(0.20乘以14)+(0.10乘以21)+(0.50乘以14)。

10.风险管理不力的最可能的原因是什么?

A.风险应对计划不充分。

B.风险监控不力。

C.缺失风险优先排序清单。

D.范围说明书缺乏细节内容。

答案:“C.缺乏风险优先排序清单。”

没有风险优先排序列表就无法继续风险管理工作。

11.在识别了项目的一项风险之后,你确定该项风险的发生率很高,而后果比较轻。你将采取什么风险缓解战略?

 A.消除风险的后果 B.回避风险 C.将该风险列入非关键风险列表内 D.针对风险投保

答案:“C.将该风险列入非关键风险列表内。”

如果风险的后果比较轻,则不值得针对风险进行保险或花钱降低风险的后果或影响。但是,多数人会选择选项B,回避意味着通过消除成因,而消除威胁,而不是“确保风险不发生”。

12.项目经理与项目团队一起确定了风险应对策略。团队经理询问项目需要的风险储备量。项目经理应该做的第一件事情是什么?

A.制定风险储备

B.对风险进行优先排序

C.对项目确定总体风险评级

D.确定二次风险

答案:“D.确定二次风险。”

5.第十四章工程交付、回访及保修 篇五

第十四章工程交付、回访及保修

第一节工程交付

为保证业主的投资尽快产生效益,及时投入使用,公司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业主要求尽快撤场,及时恢复占用业主的场地。

第二节工程服务

一、提前邀请物业管理人员参加设备安装专业各系统的综合调试。

二、根据业主要求,可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协助业主进行如消防、人防、环保、上水、市政、电梯、变电等方面的各种报验工作。

四、协助业主搞好向城市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工作。

第三节工程回访

工程交工后半年内每个月回访一次,以后三至六个月回访一次。在回访中虚心听取,认真对待,同时作好回访记录。对回访中提出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进行维修。

第四节工程保修

一、竣工交付使用前,按照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内容要求,主动与业主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我方将严格按照“保修书”中的承诺为业主提供优质的保修服务。

二、竣工后成立工程保修小组。由项目部现场主要领导任组长,设立土建、水、电、风各专业小组5-8人,进行保驾,维修。

三、如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公司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与业主共同检查,凡属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缺陷所致,二周之内给予保修并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不属施工单位质量问题的,公司将给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协助,优惠服务。

四、保修期限。

按照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对所施工程进行保修。

6.第十四章 数罪并罚制度教学案例 篇六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如何进行并罚?

一、案情

被告人谢某,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无业。

2000年10月间,被告人谢某伙同同案被告人黄某、杨某,先后9次将10名在校女中学生挟持或者骗至谢某家中或他人家中,采用殴打、威胁或诱骗等手段进行奸淫。其中谢某奸淫了幼女郭某、熊某、曾某、涂某,强奸了吴某、卢某。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对被告人谢某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等使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奸淫少女及幼女多人,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四)项、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一款、第27条、第56条第一款、第69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已经取消,奸淫幼女的行为已经被强奸罪所包含,即对于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在本案中,审判机关对被告人谢某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是错误的。对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我们暂且搁置不论。对于本案的刑罚问题,审判机关对被告人谢某犯数罪依法判处了2个无期徒刑,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根据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的规定作出的。但是,在刑法学界,对于一人犯数罪,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如何进行并罚的问题,仍有一定的争议。

三、研讨

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即只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升格执行死刑,或者决定执行其他主刑。但是,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无期徒刑的并罚规则,尤其是因数罪被判处两个以上无期徒刑能否合并执行死刑的问题,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争论。分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否定说,主张无论判决宣告的主刑有几个无期徒刑,最终只能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绝不允许将数个无期徒刑合并执行死刑。我国绝大多数学者均持否定说的观点。[1]二是肯定说,主张判决宣告两个以上无期徒刑,尽管数罪中任何一罪都不能判处死刑,但仍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很严重,因而可以将数个无期徒刑合并执行死刑,唯此才能达到罪刑相适应。这是极少数学者所持的观点。[2]三是折衷说,主张原则上不能将数个无期徒刑合并执行死刑,但是在特殊条件下可以将数个无期徒刑合并执行死刑。所谓特殊条件是,犯罪人所犯数罪中有一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如果其仅犯此一罪,属于可杀可不杀的情况,而事实上他又犯另一罪,并且分别来看都应判处无期徒刑。在这种条件下,审判机关依据整个案件的情节,对其中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判处死刑,对另一罪判处无期徒刑,然后采用吸收原则,含并决定执行死刑。但是,如果犯罪人所犯数罪的法定刑均无死刑,则绝不可将数个无期徒刑合并执行死刑。折衷说的主张者认为,在特殊条件下允许将数个无期徒刑合并执行死刑,是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所为,不违背吸收原则,且贯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可避免扩大死刑适用的范围。[3]

无期徒刑作为终身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严厉性仅次于死刑的刑种和最为严厉的自由刑。它不仅与剥夺罪犯的生命的死刑存在质的差别,而且因与有期自由刑存在量的不可比和相互不能折算的特性,故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之间存在量的差别和部分或阶段性的质的差别。由无期徒刑的上述特性决定:

1、当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无期徒刑或有两个以上无期徒刑时,依吸收原则只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的结果,便已完全排斥了再执行若干无期徒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而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升格为死刑的作法,也因生与死之间存在着不容抹煞的界限和违背刑罚人道主义的原则,为我国刑法所不取。

2、当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最重刑为无期徒刑,其他主刑为有期自由刑时,先执行无期徒刑,便根本否定了再执行其他有期自由刑的前提;先执行有期自由刑再执行无期徒刑,则必然违反一罪犯只能执行一个主刑的刑罚适用规则。

因而,当数罪中宣告几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时,惟有采用吸收原则合并处罚,只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才是最科学和合理的处罚方法。

基于无期徒刑的固有属性和吸收原则的基本特征,我们认为,在前述关于无期徒刑并罚规则的三种观点中,否定说无疑正确,应予采纳;肯定说缺陷明显,且违背刑法规定,不宜采纳;折衷说形式上似乎合乎刑法规定,且坚持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但其与肯定说一样实际上不符合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具体而言,折衷说缺陷主要表现为:首先,折衷说形式上符合吸收原则的适用规则,实际上却违反刑法关于数罪并罚制度的基本规定。因为,数罪并罚制度不仅意味着依法适用相应原则将数个宣告刑合并为一个执行刑,而且包括合并处罚必须以准确地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为前提。在分别定罪量刑的过程中,数罪中任何一罪的罪名确定和刑罚裁量,必须保持绝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的基本内涵为,对数罪中某一罪确定罪名和裁量刑罚,不得以数罪中的其他犯罪为转移或受其犯罪属性、刑罚种类及程度的影响。换言之,对数罪中一个犯罪裁量刑罚、决定刑罚轻重,不得受到数罪中另一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影响,或者说不能以此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去评价彼罪并影响其刑罚轻重。而按照折衷说的观点,将“分别来看都应判处无期徒刑”的数罪,随意地对其中之一判处死刑(尽管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实际上就是将某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包括所处刑罚)等因素,用于评价本应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最终被判处死刑的另一犯罪。也就是说,折衷说的观点从根本上违背了分别定罪量刑的数罪独立性评价规则。在此基础上,虽然它表面上并未违反吸收原则的适用规则,但实际上却隐含着违背数罪并罚制度基本法律规定的致命弊端。其次,折衷说的观点虽然在形式上坚持了分别定罪量刑,但实际上却以数罪的整个案件情节(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甚至法定刑或法定最高刑)为基准或参照标准,决定数罪中的各个宣告刑(特别是对其中一罪宣告死刑),即采用了变换形式的“估堆”量刑方法。此外,折衷说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以预先准备决定执行的刑罚(执行刑)影响或制约分别定罪量刑的结果(宣告刑),有本未倒置之嫌,不符合数罪并罚的应有顺序。总之,由于折衷说观点的这些缺陷,为审判实践中规避数罪并罚的法律规定,随意决定执行刑罚,提供了可以利用的借口,而且与折衷说观点的初衷相反,如果按照折衷说的观点实行数罪并罚,不仅难以避免扩大死刑适用范围的结果,反而在数罪并罚的过程中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也难以保障获得罪刑相适应之效。

在充分肯定我国刑法对无期徒刑适用吸收原则合并处罚的科学性前提下,我们必须同时看到,如此规定并未完全消除该原则所具有的重罪轻罚──犯数罪与犯一重罪承担相同刑事责任的弊端。这种情形在一人犯数罪而被判处几个无期徒刑或者一个无期徒刑和若干较重的有期徒刑时,表现得更为明显和尖锐。对无期徒刑适用吸收原则的这种缺陷,某些国家的刑事立法已有针对性地采用了必要的补救措施。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72条规定:“数个无期徒刑之犯罪竞合时,处无期徒刑并加科6个月以上,3年以下日间单独监禁。无期徒刑之犯罪与一个或数个有期徒刑犯罪竞合,而其刑期在5年以上者,应处无期徒刑,并加科2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日间单独监禁。受刑人处日间单独监禁时,仍应服劳役。”此类刑法规定,对于我国刑法中无期徒刑吸收原则的完善,无疑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建议,我国刑法在未来的完善和修改中,在继续坚持对无期徒刑的合并处罚适用吸收原则的前提下,应当规定某些补救吸收原则缺陷的措施。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对犯罪数个无期徒刑之罪或一个无期徒刑与较重有期徒刑之罪的犯罪人,适用更为严格的减刑、假释条件,弥补现行刑事立法关于吸收原则的不足。例如,对于数个无期徒刑之罪并罚,只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但附加规定对此类罪犯10年内不得减刑,减刑后实行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或者附加规定实际执行15年徒刑方可被适用假释,且假释考验期不得少于15年。对于一个无期徒刑与一个或数个较重有期徒刑(如一个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两个5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并罚,也依上述精神附加规定比一个无期徒刑严格的减刑、假释条件。此外,在未来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的前提下,我们也可仿效上述意大利刑法的规定,对犯数个无期徒刑之罪或一个无期徒刑与较重有期徒刑之罪的犯罪分子,附加适用一定期限的严厉监禁措施(如单独监禁等)或者一定期限的严格管束制度等。总之,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克服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适用吸收原则的某些缺陷,使数罪并罚的结果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如何进行并罚

一、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5月15日生,原系某市翔宇农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1998年9月至10月间,王某为骗取翔宇农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将本人及其父、其兄三人的银行存折内的存款余额由230.79元涂改为1000230.79元。王某先从某市审计师事务所骗取了内容为王某已出资60万元,其父兄各出资20万元的验资报告,又委托他人从某市工商管理局领取了翔宇农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嗣后,王某编造虚假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制造翔宇农庄有限公司开发农业的假象,虚构自己的经济实力,夸大翔宇农庄有限公司前景,先后骗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市支行专项贷款人民币380万元,获取贷款后并未用于翔宇农庄的农业开发,而是改变了贷款用途予以归还自己所欠的债务。2000年8月至10月,王某为逃避所欠的银行贷款债务,私下将翔宇农庄有限公司低价转让,并注销营业执照,所贷380万元均未归还。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贷款诈骗罪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采取涂改存款余额等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骗取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翔宇农庄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且以制造翔宇农庄有限公司开发农业的假象,编造虚假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夸大翔宇农庄有限公司前景,骗取银行信任和农业开发专项贷款380万元后,并未将该贷款用于农业开发,而是归还自己所欠债务。在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又采取私下低价转让、注销翔宇农庄有限公司,企图逃避贷款债务,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某市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193条、第158条第一款、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1万元。

二、问题

本案审判机关依据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然后按照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审判机关对王某犯罪行为的处罚,涉及到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如何进行并罚的问题。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由于刑法没有具体规定,因而在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的作法也不尽相同。

三、研讨

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如何合并处罚决定应执行的刑期,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主要存在六种不同主张。这六种主张的基本观点分别为:

1.折算说或折抵说。主张首先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折算为同一种较重的刑种,即将管制、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或者将管制折算为拘役,而后按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其折算方法是管制二日折算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拘役一日折算有期徒刑一日。[4]

2.吸收说。主张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合并处罚,采用重刑吸收轻刑的规则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即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或管制,只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吸收管制,只执行拘役。持该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是:体现法律的严肃性,符合并罚的原则,有利于具体操作,简便易行。[5]

3.分别执行说。主张对判决宣告的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应先执行较重的刑种,再执行较轻的刑种,即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役、管制;或者先执行拘役,再执行管制。这也是司法解释所持的观点。[6]

4.折衷说。主张对判决宣告的不同种有期自由刑,不应仅绝对地采用某一种方法进行并罚,而应依具体情况或者根据一定的标准加以区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方法予以并罚。其中,有人主张,根据能否达到罪刑相适应为标准,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可以分别采用吸收说和分别执行说的方法进行并罚。另有人主张,对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应依具体宣告刑的结构,分别适用折算说和分别执行说的方法予以并罚。还有人认为,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宜分别采取折算说和吸收说的方法实行并罚。[7]

5.按比例分别执行部分刑期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应从重到轻分别予以执行,但并非分别执行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全部刑期,而是分别执行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一定比例的部分刑期。其不同刑种在并罚时的执行比例则由刑法规定之。[8]

6.有限制的酌情(或酌量)分别执行说。这种观点认为,对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仍应采用体现限制加重原则的方法予以并罚,即在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总和刑以下,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其结果或仅执行其中一种最高刑的刑期,或酌情分别执行不同种的自由刑。[9]

我们认为,上述六种关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规则的主张,虽然都以一定的法律规定或刑法学理论为依据,但均缺乏充实的立法根据和可信的刑法学基础,不甚理想并难以统一实行。具体而言,这些主张的利弊得失表现为:

──折算说虽立足于限制加重原则,但却从根本上混淆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在性质、剥夺自由之程度、处遇条件、执行方法和执行场所、法律后果、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范围和刑期起算与执行等方面的差别,有将轻刑升格为重刑之嫌;并且其赖以为据的有关折算方法的法律规定,也显然是为保护犯罪人合法权益而专设,绝非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可以任意用作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实行并罚的法律根据。与此相反,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58年4月7日《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复函》(法研字第58号)就明确指出:“徒刑的刑罚较管制的刑罚为重,徒刑和管制的执行方法也不同,徒刑是在劳动改造机关监管执行,而管制并不这样执行。因此,管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的刑期。”[10]十分明显,折算说的主张违背司法解释,且不尽合理,不宜采纳。

──吸收说意在避免折算说的缺陷,且简便易行,但却从根本上违背了对有期自由刑最适宜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的客观规律与刑法第69条所确立的限制加重原则的刑种适用范围相抵触,并且会导致明显而普遍的重罪轻罚,轻纵罪犯的不良后果。因而,此种主张也当然无益于解决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问题。

──分别执行说虽然基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之间存在严格界限的观念,但按其主张而分别执行各种有期自由刑的结果,无疑等同于适用并科原则,直接违反刑法第69条规定的限制加重原则,并势必破坏对一个犯罪人只能决定执行一种主刑的规则。此外,在同种有期自由期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并罚而不同种有期自由刑依并科原则的并罚的情形下,将会造成后者相对于前者的轻罪重罚的结果,也当然引发刑法适用的不平衡状态。

──折衷说的意图在于避免折算说、吸收说和分别执行说的缺陷,将其中的某些合理成分集于一体,以正确处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问题。但是,折衷的弊端也正出自于此。因为按照折衷说的方法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进行并罚,必然也会因具体并罚方法的多样性或不同导致实际并罚结果有所差异,违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原则。况且,折衷说的方法,也未能从根本上消除折算说、吸收说和分别执行说的缺陷,反而在“区别情况、分别适用不同方法”的形式下,使各种缺陷集于一体。所以,折衷说的方法不可适用。

──按比例分别执行部分刑期说的出发点,主要在于克服上述分别执行说的缺陷,力图在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中贯彻限制加重原则,但其并未真正避免分别执行说的主要不足,即对一个犯罪人决定执行了两种以上的主刑,且仍然具有对有期自由刑的并罚适用并科原则之虞。所以按比例分别执行部分刑期说只是对分别执行说的修正,它在根本上并未克服分别执行说的明显缺陷。

──有限制酌情分别执行说,显然是脱胎于分别执行说的一种主张。它虽然与分别执行说等主张相比,具有更多、更灵活的选择性,并试图以限制加重原则为基础解决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难题,但其仍然具有分别执行说的显著特点,且兼有吸收说的痕迹,即实际上是适用并科原则或吸收原则解决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问题的方法。

总而言之,上述六种观点虽各有利弊得失,但均弊大而利微,得少而失多,不宜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自1979年刑法颁布迄今,关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问题的司法解释只有一个,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1981年7月27日法研字第18号),该批复指出:“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相同,如果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1957年2月16日法研字第3540号复函的意见办理,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以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对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因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而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也可按照上述意见办理。”在目前关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问题无立法明确规定和新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审判机关应按照这一司法解释及其精神处理数个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问题,因而在阮正汉、彭楚瑞一案中,审判机关对彭楚瑞判处数个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并按照吸收原则进行并罚是不对的。但是,我们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与分别执行说的主张类似,因而丝毫未能避免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适用并科原则合并处罚的种种弊端。并且,该项司法解释仅仅解决了问题的一部而非全部,即只解决了管制期间因再犯新罪或发现余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如何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问题,但对于在拘役期间因再犯新罪或发现余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管制,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因再犯新罪或发现余罪而被判处拘役或管制,以及一次判决宣告之主刑包括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等条件下,如何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并未予以明确的答复。因而,这样的司法解释很难说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和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适用统一的数罪并罚原则的规范功能,只能视为解决刑罚尚无具体规定的问题的权宜之计。

在刑法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如何并罚未作明确规定,而理论界和司法界难以形成统一、合理、合法的主张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以新的刑事立法作出了专门规定为基础。制定这种刑事规范的基本准则应当是,既要坚持不同种有期自由刑之间存在的性质差异,回避各刑种之间的所谓“折算”、“折抵”问题;又要遵守对有期自由刑统一适用限制加重原则的规律和规则,同时确定合理、适当的加重处罚限度。因此,我们认为,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合并处罚的规则为,一人犯数罪而被判处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应当在所宣告的种类最重之刑罚酌情加重处罚作为执行的刑期;同时根据可能宣告的各种有期自由刑的幅度及其不同结构分别确定加重处罚之限度。我们认为,以此种规则解决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问题,可以较为科学和统一地解决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合并执行的难题,并能达到与同种有期自由刑合并处罚相同或相似的法律效果,即数个同种或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合并处罚都适用限制加重原则,无论罪犯被宣告的有期自由刑的刑种及结构如何,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决定执行的刑罚种类和期限)基本相等。在这方面,某些国家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例如,1975年《德国刑法典》第54条第一项规定:“总和刑由提高所判处的最高刑构成,刑罚种类不同的,由提高其最重刑构成。审判时应综合考虑犯罪人人身和各罪的情况。”[11]此项规定即可获得前述法律效果,其缺陷是未明确加重处罚的限度,可以在我国刑法未来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制度加以完善时参考,以确立我国关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制度的刑事法律规范。

3.判决宣告中有数个附加刑,如何进行并罚

一、案情

被告人季某,男,1973年3月21日生,原系惠春公司经理。

1999年5月25日至7月29日,被告人季某以惠春公司(私营公司)的名义向易高公司采用先送货后付款的方法购买电脑5台,价值2.07万元。易高公司将电脑送至惠春公司后,季某指使财务人员于1999年7月29日向对方开具了出票日期为1999年8月10日,金额为2.07万元的支票一张。后因惠春公司帐户无存款,该支票遭银行退票。易高公司当即派人到惠春公司,发现该公司已搬离,季某亦下落不明。1999年6月,季某以惠春公司的名义与瑞协公司签订了关于嘉士伯啤酒的购销协议,约定由瑞协公司向惠春公司供应啤酒,惠春公司每40天为一付款期。同年6月到8月,瑞协公司供应啤酒4000余箱,价值28.9500万元。7月底,瑞协公司要求惠春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即将一张金额为22万元的支票交给对方。8月19日,两张支票均因惠春公司帐户无存款而被银行退票,瑞协公司与惠春公司联系时,发现该公司已搬离,季某亦下落不明。

1999年6月,季某以恒龙公司分公司名义,利用侨盛渡假村21幢别墅装修业务,分别先后与乐城公司、金苑公司等六单位签订了别墅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并以收取安全保证金为名骗取六家建筑单位18.6万元后,逃离其租住的办公地点。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季某提起公诉。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季某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依照刑法第194条、第224条、第55条、第56条、第6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5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2万元。

二、问题

本案被告人季某犯数罪,除被判处主刑有期徒刑外,还被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同时人民法院在决定附加刑并罚时,又采取了并科原则,即不仅同种附加刑并罚采取并科原则,异种附加刑并罚也采取并科原则。判决宣告为数个附加刑,如何进行并罚是本案涉及数罪并罚制度的主要问题,这一问题又可一分为二,即同种附加刑之间如何并罚和异种附加刑之间如何并罚。

三、研讨

1.同种附加刑的并罚问题

对于数个同种附加刑的并罚规则,我国刑法未作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存在着分歧意见。其中主要观点:

──回避说或择一裁量说。主张同种附加刑并罚是不可能实际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完全可以根据犯罪人的经济能力和具体案情,针对其中的一个犯罪灵活判处一个附加刑。[12]

──并科和吸收说。主张对于有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部分财产,应采用并科原则;但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限的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没收全部财产与没收部分财产,应适用吸收原则并罚。[13]这也是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对于附加刑的并罚问题所采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是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吸收、限制加重、并科说。主张对于同种附加刑中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的,适用吸收原则;对于数个有期限的剥夺政治权利、数个罚金、数个没收部分财产,则既有人主张适用限制加重原则,也有人主张适用并科原则;对于不同法律条件下形成的同种附加刑(如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再犯新罪而

被判处附加刑),分别适用吸收、限制加重和并科原则并罚。[14]

──吸收、限制加重和择一裁量说。主张对于数个剥夺政治权利中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应适用吸收原则,如果均为有期限剥夺政治权利,应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对于数个罚金或没收财产,首先应只选择判处一个罚金或没收财产,必要时,也可适用限制加重原则。[15]

──限制加重说。主张对于数个同种附加刑,均应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并罚。[16]

──吸收和限制加重说。主张数个同种附加刑中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或没收全部财产应适用吸收原则;数个同种附加刑为有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部分财产,均应适用限制加重原则。[17]

在讨论同种附加刑如何并罚之前,有必要对同种附加刑存在的现实可能性加以论证。我们认为,同种附加刑存在的现实可能性是不容置疑的,其根据为:(1)数罪并罚制度要求对于行为人犯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并予以宣告的基础上,才能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并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附加刑的并罚同样应遵循如此规则。对于因数罪而被判处的数刑(包括附加刑)逐一宣告,具有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从法律上对犯罪者予以谴责的功能,所宣告的刑罚不同反映着这种谴责程度的差别。在宣告的刑罚与决定执行的刑罚不一致的情况下,即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刑罚宣告的这一功能更为突出和重要,且难以用其他制度替代、弥补。因此,主张为便于或回避并罚而可以任意决定是否判处附加刑的观点和作法,是悖于法律规定且明显削弱刑罚上述功能的,故不足取。(2)由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适用方式所决定,数个同种附加刑的存在,在一定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方式,均有必罚制的规定,即犯特定之罪被判处主刑时,必须附加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因此,因犯数罪而被判处数个罚金或没收财产,是不可避免的。此外,我国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也决定了犯罪人可能因犯数罪而被处数个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数个同种附加刑的并罚问题,我们基本同意吸收和限制加重说的主张。我们认为,对于数个同种附加刑究竟适用何种原则进行并罚,不仅要以数个同种附加刑的状况或结构为依据,而且应当兼顾到依相应原则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具有实际执行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具体可言,数个同种附加刑并罚的具体规则是:

第一,当数个同种附加刑中至少有其一达到该刑种法定最高程度或者最高限度时,采用吸收原则并罚,即以一个最重宣告刑吸收其他较轻的宣告刑或者程度相等的宣告刑,只决定执行一个最重的附加刑,其他同种附加刑不再执行。例如,数个剥夺政治权利中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应采用吸收原则,决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个没收财产中有没收全部财产的,即只决定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第二,当数个同种附加刑均未达到该刑种法定最高程度或者最高限度时,采用吸收原则失之畸轻,采用并科原则则失之畸重,故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并罚较为合理、可行。具体而言,当数个同种附加刑均为有期限剥夺政治权利时,应当在总和期限以下,数刑中最高期限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期限;但是,根据刑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最高不能超过剥夺政治权利5年(若主刑为管制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合并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当数个同种附加刑均为罚金时,应当在总和罚金数额以下,数项罚金中最高数额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罚金数额;但是,最高不能超过犯罪人的犯罪情节所决定的及其实际经济负担能力所能承受的数额。当数个同种附加刑均为没收部分财产时,应当在数项中没收部分财产的总和数量以下,数项没收部分财产中最高数量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没收财产数量;但是,最高不能超过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全部。当然,在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对于同种附加刑并罚采取明确的并科和吸收原则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同种附加刑并罚案件,应当对司法解释严格遵守。

2.异种附加刑的并罚问题

对于异种附加刑的并罚问题,我国刑法亦未作明确规定,理论界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争议的焦点在于,当数个异种附加刑均为财产刑或者包括异种财产刑时,应如何进行并罚。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异种附加刑并罚的观点,主要有:

──并科说。主张数个异种附加刑的合并处罚,无论在何种条件下,均应适用并科原则。[18]

──并科和吸收说。主张数个异种附加刑的合并处罚,原则上应适用并科原则,在特殊条件下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除对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适用吸收原则,即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外,对于其他不同种附加刑均应适用并科原则并罚。这种观点亦为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所支持。[19]第二种意见认为,除对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罚金适用吸收原则,即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对于其他异种附加刑都应采用并科原则并罚。[20]

──并科和择一裁量说。主张对于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部分财产、罚金等附加刑应适用并科原则并罚;但是,对于罚金与没收全部财产不宜适用并科原则,而应由审判机关综合考虑,在没收全部财产与罚金之间,择一判处一种附加刑。[21]

——限制加重、并科和吸收说。主张对于同一个犯罪人被判处不同种类的附加刑时,应当从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出发,应当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为补充。[22]具体做法是:如果数罪中被判处的附加刑为数个没收部分财产或者数个附加刑的,应当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在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情况下同时判处罚金刑的,根据《刑法》第53条规定:“„„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据此,即使在宣告判决时被判刑人的全部财产被没收了,但是不排除他日后会有财产。所以,同时判处的罚金刑,不能因为被判处没收财产而被吸收。

我们认为,对于数个异种附加刑的并罚,应当根据判决宣告的数个异种附加刑的具体状况或结构,分别采用适宜的原则,即:在可以适用并科原则且据此决定执行的刑罚有实际而合理的执行可能时,应当适用并科原则;在适用并科原则既无法合理地决定应执行的刑罚,也难以使其实际执行时,应当适用吸收原则。具体而言,数个异种附加刑并罚应遵循的规则为:

第一,当数个异种附加刑由剥夺政治权利、没收部分财产、罚金等构成时,应当适用并科原则并罚,决定应执行的附加刑。因为,在数个附加刑形成如此结构的条件下,各个性质不同、内容各异的附加刑,相互之间不仅没有吸收的可能,亦不便于限制加重;唯有适用并科原则处罚,既符合刑法第69条的规定,所决定执行的附加刑也不致因相互冲突而发生实际执行的困难。

此外,一个值得特别注意的情形是,当数个异种附加刑还包括驱逐出境时,依然应当适用并科原则合并处罚并决定应执行的刑罚。但是在刑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应在其他附加刑和主刑均已执行完毕之后,方可执行驱逐出境。

第二,当数个异种附加刑由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构成,或者包括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时,通常应当采用吸收原则合并处罚,即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不执行罚金。理由如下:

(1)虽然这两种附加刑均属于选择性刑罚,但为了在数罪并罚中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维护各项刑法规定尤其是特定罪名法定刑的严肃性和适用的统一性,对于所犯数罪中有应当依法同时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的犯罪事实及情节者,不得在分别定罪量刑时,为方便附加刑的合并处罚而任意决定仅对某一罪判处财产刑,或者只对数罪分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和罚金。换言之,选择性刑罚并非意味着审判人员在裁量刑罚时有任意取舍的权力,当行为人的犯罪情节,事实达到应当被判处某种选择性刑罚的程度或条件时,审判机关就应依法作出判决。因而,在一定条件下,一罪犯同时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等,是完全可能出现的情况。这是对某些结构的数个异种附加刑适用吸收原则并罚的事实基础。

(2)如同在同种附加刑并罚的情况一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应当完整地贯彻于一人犯数罪的定罪量刑过程中;对于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之前,必须分别定罪量刑并对所判数刑予以宣告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它具有其他刑罚适用制度所不具备的反映国家对罪犯谴责程度的功能。因此,在对犯罪人所犯数罪予以合并处罚之前,对其所犯罪行分别定罪量刑是必要的。那种为便于合并处罚而任意决定是否判处附加刑的作法甚至仅靠简便易行的“估堆”方法即分别定罪,综合量刑的方法,为现代刑事立法所不取。

(3)由于没收财产和罚金都是财产刑,并且均以犯罪分子所有的财产为对象和范围,则若没收全部财产,便已达到对其适用财产刑的极限,此种情形下再执行罚金刑已失去现实性和价值,故不宜采用并科原则将其合并处罚并决定执行的刑罚。同时,没收财产和罚金虽同属财产刑,但这两种附加刑的具体性质、内容却不尽一致,这就决定了不便于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将其合并处罚并决定执行的刑罚。所以,从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两种附加刑所形成的数刑结构特征看,唯有采用吸收原则实行数罪并罚,才能趋于合理和科学,而且所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具有实际的执行可能,利于维护刑罚的严肃性。

(4)对于由罚金刑的随时追缴的执行方式而推导得出的即使在宣告判决时被判刑人的全部财产被没收,但也不能排除他日后会有财产,所以,同时判处的罚金刑,不能因为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而被吸收的观点,我们认为,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都是对财产的剥夺,并且没收全部财产已达到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极限,体现了对犯罪分子极为严重的惩罚,所以,再无执行罚金刑的必要。

综上所述,对于一人犯数罪,判决宣告的附加刑中既有数个同种附加刑又有数个异种附加刑的情况,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则先对同种附加刑进行并罚,再对异种附加刑进行并罚,决定应执行的附加刑。

4.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如何进行并罚

一、案情

案例1:

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9月12日生,无业。

1999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某伙同杨某、叶某酒后行至某人民医院附近时,看到女青年郭某单身一人在前行走,杨某即提议抢劫郭某的财物。三人尾随郭某至该市龙园宾馆附近,上前将郭某围住。杨某持匕首抵住郭某进行威胁,李某翻郭某随身所带挎包未搜到财物,叶某提议将郭某带走。随后,三人拦得一辆出租汽车,共同将郭某挟持上车,到某村下车。在该村一菜地旁,李某、杨某、叶某即先后对郭某进行强奸。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强奸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263条、第236条、第25条、第55条、第56条第1款、第69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千元。

案例2:

被告人侯某,男,30岁,某仪器仪表厂长沙经营部承包人。

被告人侯湘林在承包经营国有企业某仪器仪表厂长沙经营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从经营部借出公款17.6558万元,至2000年1月止,先后从经营部帐外帐款中提出公款7.7126万元。被告人侯湘林又于1999年9月和2000年6月两次提取1.8996万元,共计27.2681万元,混用于经营部的业务支出及个人使用。被告人侯湘林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共虚报业务支出16.4622万元,共侵吞公款3.012万元,全部被其挥霍。2000年3月至5月,被告人侯湘林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两次低价从何某等人手中收购其所盗窃的由天平仪器厂生产的通用变压器121只,AEL-120型精密电子分析天平2台,价值2.0928万元。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销赃罪对被告人侯某提进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销赃罪,依据刑法第69条、第55条、第56条、第382条、第312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侯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二、问题

案例

1、案例2都是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案例。然而,在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问题上,审判机关的作法却不尽相同。在案例1中,审判机关对被告人李某先在数罪中的抢劫罪中宣告剥夺政治权利3年,而后又在决定执行的刑罚中,相应决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3年;而在案例2中,审判机关则只对被告人侯某犯数罪宣告应判处的主刑,而后在决定执行的刑罚中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应当如何对剥夺政治权利进行并罚呢?

三、研讨

对于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如案例1中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即首先对于因数罪而被判处的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逐一宣告,而后再决定应执行的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第二种方法如案例2中对被告人侯某的量刑,即首先只对因数罪而被判处的主刑逐一宣告,而后对各个主刑实行并罚决定应执行的主刑,最后再针对已决定执行的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在数罪中某些具体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则可能不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例如,在案例2中,被告人侯某所犯的收购赃物罪,不应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上述两种方法中,前者坚持了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实行并罚的科学作法,是合法的、可取的;后者在决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刑期时,则采用了违反立法精神的“估堆”综合量刑的作法,是明显错误的。但是,这两种方法又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缺陷,即没有明确所决定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是否施用于主刑的整个执行期间。按照刑法第58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对于部分主刑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应当认为是施用于全部数个主刑(包括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并罚后所决定执行的整个刑期,即在全部主刑经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之内,犯罪人不享有任何政治权利。显然,这种作法不仅造成了轻罪重罚的后果,而且使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受到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针对上述司法实践中的错误作法,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分段并罚、分段执行”方法。[23]其要旨和基本步骤为(1)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分别计算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总和刑期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总和刑期;(2)按照相应的原则和方法,对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分别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3)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先交付执行,其执行期间罪犯不享有政治权利,自此段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顺次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4)从并罚决定执行的主刑刑期中减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总和刑期,所余之刑期即为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应执行的刑期,此段刑期自前段主刑刑期执行完毕的次日开始执行;(5)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即使后段主刑刑期没有执行完毕,也应及时恢复罪犯的部分政治权利。

我们认为,“分段并罚、分段执行”的方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与司法实践中前述二种作法相同的缺陷,而且其适用过程和结果也与现行刑事立法的某些规定不相符合。具体而言,这种缺陷在于:(1)按照“分段并罚、分段执行”的方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是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开始执行,而不是从全部主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开始执行,即实际是在主刑刑期的执行期间内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这显然违反刑法第58条的规定,而且这种方法必然导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处于同时执行或部分重合、交叉执行的状态,这实际是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执行期间。(2)按照“分段并罚、分段执行”的方法,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是从决定执行的主刑刑期中减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而得出的,从而使这种方法本身隐含了对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予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惩罚的缺陷。并且,此种方法的适用,必然造成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执行期间的结果。(3)按照“分段并罚、分段执行”的方法,实际上是将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首先适用并科原则分别进行并罚;而后再将已按并科原则并罚的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按照限制加重原则进行第二次并罚,并决定执行的主刑刑期,这明显违反了刑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由此派生的适用规则。(4)按照“分段并罚、分段执行”方法并罚,将导致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产生新的问题,同时引发与采用此种方法的初衷相反的结果。例如,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之和,大于或等于判决决定执行的主刑刑期时,或者当数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之和,大于或等于法定的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时,就根本失去了执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的时间条件,而这种时间条件,正是保障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特点(即在主刑执行期间罪犯享有一定政治权利)所必须具备的。显而易见,就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常出现的上述数刑结构而言,“分段并罚、分段执行”方法便形同虚设,且必然引起与其宗旨相反的结果。

在刑事法律作出具体规定之前,为了克服司法实践中对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的错误作法和“分段并罚、分段执行”方法的缺陷,我们认为,目前宜采取“依法律并罚、按比例分期、分阶段执行”的方法解决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这种方法的具体内容和步骤为:首先,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计算出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之间的比例。其次,依据限制加重原则,对因数罪而被判处的各个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予以并罚,决定其各自应执行的刑期。再次,根据上述已计算出的比例,将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划分为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两部分。最后,在刑罚执行期间,依次分别执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例如,在李某抢劫、强奸一案中,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上述二罪的主刑刑期的比例为3∶1,这也就是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的比例。审判机关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对被告人禹作敏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按照3∶1的比例,将已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12年,分为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期徒刑3年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期徒刑9年两部分。判决生效以后,首先,执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期徒刑3年,在此期间,李某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3月5日作出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利;而后,再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期徒刑9年,在此期间,李某不享有政治权利;最后,自全部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的刑期。

在按照上述“依法律并罚、按比例分期、分阶段执行”方法执行刑罚期间,有关审判机关依法裁定对罪犯予以减刑的,我们认为,对于所减的刑期,仍应按照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的比例,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和附加剥夺主刑刑期分别减去相应的刑期;对于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执行完毕后,罪犯被依法减刑的,则可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为罪犯经过改造后,能够认罪服法,从正在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减去裁定减刑的刑期。

我们认为,“依法律并罚、按比例分期、分阶段执行”的方法,立足于现行刑事立法的规定,严格遵守现行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避免了前述“分段并罚、分段执行”等几种方法的缺陷。具体而言,“依法律并罚、按比例分期、分阶段执行”的方法对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罚予以执行,具有以下符合刑法规定、且较为合理的特征:(1)符合刑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所派生的合并处罚规则,即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与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作为一个整体,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并依据此原则,对部分有期自由刑附加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进行并罚,分别决定其应执行的刑期。(2)确保在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的基础上,将判决决定执行的主刑作为一个整体执行,并在主刑的执行过程中,兼顾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不同特点和执行内容上的差别。(3)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的实际执行顺序,是由主刑至附加刑顺次执行的顺序,这样就使内容有别的各阶段刑期依法、合理衔接。(4)弥补刑法规定的疏漏,有助于克服当前的司法难题,且较为简便,易于操作。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及执行问题,应采用“依法并罚、按比例分期、分阶段执行”的方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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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94页;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二版,第475页;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337页;杨春洗等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0页;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60-461页;喻伟主编:《量刑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1页;甘雨沛主编:《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54页。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何秉松:《刑法教科书》(根据1997年刑法修订),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521页;等等。

[2] 参见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一九四九──一九八五)》,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95页。[3] 参见王作富:《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45页;周振想:《刑罚适用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25页;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一九四九──一九八五)》,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95—496页。

[4] 参见周振想:《刑罚适用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32-337页;喻伟主编:《量刑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164页;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版,第485页;樊凤林主编:《刑罚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0-452页;姜国旺、王晨:《析数罪并罚的立法疏漏》,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7期。

[5]参见林准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修订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197-198页;周道鸾等:《关于适用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载《法学研究》1983年第1期;高铭暄主编:《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374页,等等。

[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81年7月27日法研字第18号批复;甘雨沛:《犯罪与刑罚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05页;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8页;顾肖荣:《刑法中一罪与数罪问题》,学林出版社1986年版,第137-139页;汪元金:《关于非同种主刑及附加刑数罪并罚适用探讨》,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孟庆华:《数罪并罚原则适用评析》,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程宗璋:《数罪并罚原则比较研究》,载《承德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7] 参见甘雨沛主编:《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69-470页;陈宝树:《论数罪并罚》,载《中国社会科学》1983年第3期;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一九四九—一九八五)》,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92页,第494-495页;孙膺杰等:《实用刑法读本》,吉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54-255页;石红卫:《非同种主刑数罪并罚初探》,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3期。

[8] 参见吴平:《应当完善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载《江西法学》1990年第4期,第9页。

[9] 参见柯葛壮:《试析刑法第六十四条及其适用》,载《法学研究》1987年第2期,第58页。

[10] 参见梁国庆主编:《新中国司法解释大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241页。

[11] 参见徐久生译、童彦校:《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页。

[12] 参见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43-444页。

[13] 参见顾肖荣:《刑法中一罪与数罪问题》,学林出版社1986年版,第129-130页。

[14] 参见樊凤林主编:《刑罚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2-453页;陈兴良主编:《刑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430-431页,第510-511页;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综述(一九四九-一九八五)》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97-498页;丁众:《略论附加刑在数罪并罚中的适用》,载《法制建设》1985年第4期;王志军:《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几个问题》,载《法学评论》1986年第3期。[15] 参见林准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224-225页;戴逸樵主编:《刑法理论与实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88-389页。

[16] 参见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一九四九—一九八五)》,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96页。

[17] 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93页;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二版,第487-488页;杨春洗等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3页,等等。

[18] 参见林准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224页;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43页;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一九四九—一九八五)》,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96、497页。

[19] 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92-293页;喻伟主编:《量刑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6页;杨春洗等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2页;等等。

[20] 参见赵秉志等编:《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40页。

[21] 参见顾肖荣:《刑法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学林出版社1986年版,第129页。

[22] 参见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8-339页;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第4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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