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会议制度

2024-07-04

项目部会议制度(共11篇)

1.项目部会议制度 篇一

项目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的问题,规范安全生产例会的组织工作和议事程序,特规定如下:

一、会议主持人(召集人)应准确把握会议中心议题,提高会议效率。

二、遵守纪律,准时出席,遇事不能出席者,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三、认真记录会议内容,严格执行会议决定。

主要例会:

1.泰臻房地产公司每月30日安全生产例会

1.1会议主题:检查上月生产计划完成情况,落实下月工作目标。

1.2会议参加人员

项目部: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工程部、安全部、技术质量部、安装部、器材部、监理部。

1.3会议主持人:泰臻地产公司总经理

1.4会议时间:每月30日下午15:00-16:00

1.5会议地点:项目部会议室

1.6会议议程:

(1)总包单位汇报本月计划工作完成情况,及本月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2)总包单位汇报下月计划完成情况及完成指标,以及下月的人、材、机等生产要素安排。

(3)总包单位提请泰臻房地产公司注意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及需项目部协调、配合、解决的事项。

(4)泰臻房地产公司针对本月计划完成情况,总结在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等几方面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要求和措施。

(5)泰臻房地产公司针对下月的计划,要求总包在下月施工中在技术、质量、安全、进度方面注意解决的问题。

(6)主持人提请施工单位需注意事项,并对例会内容进行总结、落实,并裁决相关事项。

1.7会议纪要:每次例会结束后由泰臻地产方整理形成例会纪要,对例会决议内容各方必须认真落实执行,并及时进行情况通报。

2.泰臻房地产公司每周生产例会

2.1会议主题:施工现场技术问题交流,施工现场安全、质量、进度交流,施工现场存在问题及隐患梳理,下一阶段施工技术交流。

2.2会议参加人员

项目部:泰臻房地产公司领导及工程部技术员、总包技术员

分包单位:现场管理技术人员

2.3会议主持人:泰臻房地产公司总经理

2.4会议时间:每三下午15:00-16:00PM

2.5会议地点:项目部会议室

2.6会议议程:

(1)各分包单位(技术员)汇报本周计划工作完成情况,及本周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2)各分包(技术员)为确保下周计划完成提出建议

(3)各分包(技术员)提请项目部注意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及需项目部协调、配合、解决的事项。

(4)项目各部门针对本周计划完成情况,总结在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等几方面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措施。

(5)项目部各部门针对下周的计划,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为各分包提供技术支持,并要求在下周施工中在技术、质量、安全、进度方面注意解决的问题。

(6)主持人提请各分包(主体劳务及专业分包)需注意事项,并对例会内容进行总结、落实,并裁决相关事项。

2.7会议纪要:由项目部资料员记录、整理完成。

3.监理部每周生产例会

3.1会议主题:检查上周生产计划完成情况,落实下周工作目标。

3.2会议参加人员

施工方参加人员:项目部经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各工号生产负责人、各工号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3.3会议主持人:总监

3.4会议时间:每周四下午15:00PM

3.5会议地点:项目部会议室

3.6会议议程:

施工方汇报本周施工进展情况,并对进度滞后原因提出赶工措施。

施工方提交并说明下周工程进度计划

检查分析工程质量及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业主对工程建设的意见和指示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对施工方提出的能够现场解决的问题作出答复,监理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由建设方代表补充解答;

总监理工程师作总结发言和下周工作安排

检查上次例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分析未完成原因,作出处理决定;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未完成原因,作出处理决定,提出下周进度目标及要求;

检查分析工程质量情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宜;

其它有关事项的处理。

3.7会议纪要:每次例会结束后由监理方整理形成监理例会纪要,对例会决议内容各方必须认真落实执行,并及时进行情况通报。

4.河南煤炭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公司每周生产例会

4.1会议主题:检查上周生产计划完成情况,落实下周工作目标。

4.2会议参加人员

项目部: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工程部、安全部、技术质量部、安装部、器材部

分包单位:各主体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承包人、现场生产经理、现场管理人员、班组承包人、班组带班人员

4.3会议主持人:项目经理

4.4会议时间:每周三下午17:30-18:30

4.5会议地点:项目部会议室

4.6会议议程:

(1)各分包单位(主体劳务及专业分包)汇报本周计划工作完成情况,及本周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2)各分包(主体劳务及专业分包)下周计划完成情况及完成指标,以及下周的人、材、机等生产要素安排。

(3)各分包(主体劳务及专业分包)提请项目部注意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及需项目部协调、配合、解决的事项。

(4)项目各部门针对本周计划完成情况,总结在技术、质量、安全、进度、商务等几方面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要求和措施。

(5)项目部各部门针对下周的计划,要求各分包在下周施工中在技术、质量、安全、进度、商务方面注意解决的问题。

(6)主持人提请各分包(主体劳务及专业分包)需注意事项,并对例会内容进行总结、落实,并裁决相关事项。

4.7会议纪要:由项目部资料员记录、整理完成,有生产经理签发,作为对劳务及分包的考核奖罚依据。

5.河南煤炭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公司每日生产例会

5.1会议主题:就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 施工情况进行协调和部署,并就施工当天有关生产、技术、质量、材料、机械、安全等各方面问题进行协调,检查当天计划的完成情况,明确当晚加班工作内容,制定明天的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当天及明天施工的问题和矛盾。

5.2会议参加人员

项目部: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工程部、安全部、技术质量部、安装部、器材部、商务部

分包单位:各主体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承包人、现场生产经理、现场管理人员、班组承包人、班组带班人员

5.3会议主持人:生产经理

5.4会议时间:每日下午18:30-20:30PM

5.5会议地点:项目部会议室

5.6会议议程:

(1)各分包单位(主体劳务及专业分包)汇报当日劳动力情况,当日计划工作完成情况,及当日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2)各分包(主体劳务及专业分包)明天计划完成情况及完成指标,以及明天的人、材、机等生产要素安排。

(3)各分包(主体劳务及专业分包)提请项目部注意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及需项目部协调、配合、解决的事项。

(4)项目各部门针对当日计划完成情况,总结在技术、质量、安全、进度、商务等几方面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要求和措施。

(5)项目部各部门针对明天的计划,要求各分包在明天施工中在技术、质量、安全、进度、商务方面注意解决的问题。

(6)主持人提请各分包(主体劳务及专业分包)需注意事项,并对例会内容进行总结、落实,并裁决相关事项。

5.7会议纪要:由项目部资料员记录、整理完成,有生产经理签发,作为对劳务的考核依据。

会议纪律及奖罚措施

① 各参加人员需按时参加会议,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罚款50元/人.次,现场现金缴纳,作为会议费用;缺席会议罚款200元/人.次。会议时需保持安静,手机调成静音;遇事不能出席者,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② 对于每日生产例会上安排的具体事项,当日未能落实的,罚款200元/日.项;对于会议上下发的质量、安全、生产整改通知单,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罚款200元/日.条。

③ 对于周生产检查下发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整改通知单,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罚款500元/日.条。

2.项目部会议制度 篇二

庭前会议, 又称之为审前会议, 指在检察官提出公诉以后法庭开庭审理之前, 审判人员以控辩双方提交的申请为依据, 针对与本案有关的事项而召开的审前会议, 从而作出相应决定的刑事诉讼活动。

二、庭前会议的特征

(一) 协调性

通过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84条的规定, 在控辩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 在庭前会议中确立了相应的显示证据以及理清案件争议焦点的制度, 这一点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也有体现。

(二) 程序性

庭前会议以处理程序性事项为目的, 对于“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的处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刑诉法解释也进一步扩大了庭前会议解决问题的范围, 从而在庭前对程序性事项有了较为妥当的处理, 保证了庭审的高效运行。

(三) 诉讼性

庭前会议采取了控、辩、审三方参与的形式。一方面, 控辩双方可对案件的有关事项提出见解, 开展辩论;另一方面, 法院也可以基于庭前的辩论去了解控辩双方对相关争议的看法, 从而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三、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关于会议召开的时间, 本条规定为“在开庭以前”, 即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以后, 结合实践来看, 庭前会议应进行在组成合议庭之后, 其它新《刑事诉讼法》并无强制性的规定;关于主持者, 此条规定为“审判人员”, 基于庭前会议的特点, 对此应当作出较为广义的理解, 即此处的“审判人员”可以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关于参与者, 此条规定以“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辩护人”为主体, 因为庭前会议以处理程序性事项为目的, 解决庭审重点之外的一些争议, 这必然会牵涉到控辩双方的程序权利。为了有效地规避控审双方, 辩审双方在开庭之前的秘密会见, 切实贯彻公开、公正、透明的刑事诉讼程序机制, 有效地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 召开庭前会议应当由审判人员负责召集控辩双方同时参加。只有控、辩、审三方同时参与庭前会议, 才能最大限度地彰显出此制度的价值, 在处理刑事诉讼程序性事项的同时, 更好地去维护诉讼参与人的法益, 促进相关问题的协调解决。为了保证庭前会议的有序、顺利进行,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 在庭前会议中, 针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 审判人员应当根据控辩双方的陈述来了解情况, 听取相关意见。在开展庭前会议的过程中, 应当制作笔录, 由审判人员与书记员进行签名。

四、庭前会议的功能价值

(一) 公平公正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以公正为其首要的价值, 相应地, 庭前会议制度也就以公正价值为追求。公正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庭前会议对程序公正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方面, 庭前会议以处理程序性事项为目的, 致力于在庭前解决庭审重点之外的问题;另一方面, 庭前会议在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程序平台下召开, 由控、辩、审三方参与沟通, 有效地避免了庭前单方的秘密接触;对于实体公正, 庭前会议以“涉及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为解决对象, 通过控辩双方发表意见, 展开辩论, 从而使审判人员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以有效地促进实体公正。

(二) 诉讼效率价值

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一直在追求公正与效率价值的相统一。庭前会议运作在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程序平台之上, 在庭前能有效地解决“涉及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 避免了庭审因一些准备性的问题而出现中止、中断的情形,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庭审的延期审理, 最终有效地利用了相关的司法资源和诉讼参与人为庭审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资源, 实现了资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 提升了诉讼效率。

(三) 平衡信息功能

庭前会议由控、辩、审三方同时参与沟通, 通过展示证据和出庭证人名单, 一方面, 使得诉讼一方能够合理地了解另一方当事人, 不至于在开庭审理中处于突袭的状态, 保障了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对抗武器, 促进双方顺利地开展辩论;另一方面, 也使得审判人员对案件的相关争议焦点在庭前有所了解, 实现了证据、相关资讯和建议的交流沟通, 从而有效地确保了庭审的公平、有序进行。

(四) 强化庭审功能

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 庭前会议对于重视实效和程序完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 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中, 可以根据控辩双方提交的申请, 明晰案件中所指控的相关罪状, 整理出控辩双方无争议的或者多次出现的事实, 有利于审判人员在庭前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 合理开展庭审, 从而有针对性地引导控辩双方对案件的实质性争议焦点开展相关辩论, 促进庭审活动的有效进行;另一方面, 庭前会议在庭前对涉及“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了有效地解决, 可以规避庭审的中止和中断情形的发生, 确保案件能够得到集中有效的审理, 使庭审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台湾高校校务会议制度探析 篇三

关键词:校务会议;台湾高校;制度;大学治理

为更好地进行大学治理,台湾高校设立了校务会议,以决议校务重大事项,在高校内部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台湾与大陆同宗同源,一脉相承。笔者择取台湾大学、“国立成功大学”、台湾政治大学和台湾东华大学4所高校,充分利用一手资料,试图从其校务会议的性质定位、职责权限、成员组成、运行方式、议事规则、议事程序等方面进行探究,进而总结其主要特征,以期对大陆地区高校校务委员会建设与实践起到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一、台湾四校校务会议之六维透视

(一)校务会议的性质定位

1.最高决策机构(2005年之前)

台湾“《大学法》”2002年修订版第13条规定:大学设校务会议,为校务最高决策会议[1]。这明确了校务会议是台湾高校的最高权力机构。据此,在台湾高校,校务会议改变了以校长为首、由行政单位主导学校运作与决策的传统,成为真正的决策机构,校长的遴用、学校预算、校务发展计划、教科书选用、学生奖惩规定、成绩考查等都要经过校务会议讨论。

2.议决机构(2005年之后)

2005年12月新公布的“《大学法》”将原来“校务会议为校务最高决策会议”的规定删除,仅规定大学设校务会议,议决校务重大事项。关于此点,2012年4月3日公布的《公私立大学校院订定或修正组织规程参考原则(释例)》[2](台高字第1010035194号)第12条特别给予了说明:“《大学法》”无明文规定校务会议为校务之最高决策会议”。然而,从表1和图1中不难看出,校务会议仍是整所学校民主法治化最重要的组织。据统计,台湾教育管理部门于2015年12月修正的“《大学法》”共计6046字,而校务会议出现16次,占比约为1%;“《大学法》”共计六章42条,其中,第15条和第16条专列校务会议相关规定。校务会议出现章节占所有章节的比例高达50%,其出现条目占总条目的19%[3]。可见,台湾“《大学法》”对其定位之高,以及地位之显要。

(二)校务会议的职责权限

根据2015年修正的“《大学法》”第16条,校务会议主要审议下列七大事项:校务发展计划及预算;组织规程及各种重要章则;学院、学系、研究所及附设机构的设立、变更与停办;教务、学生事务、总务、研究及其他校内重要事项;有关教学评鉴办法的研议;校务会议所设委员会或项目小组决议事项;会议提案及校长提议事项。

“《大学法》”对校务会议进行了总体规定,各校通常在其组织规程对校务会议做具体规定。从台湾4所大学的组织规程或校务会议的设置办法来看,其中的相关规定与“《大学法》”的相关规定相差无异,甚至诸多款项是相同的。台湾校务会议的角色主要定位在对学校宏观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上,而其常设委员会及项目小组则负责具体的执行和落实。

(三)校务会议的成员组成

1.成员产生及规模

台湾高校校务会议的成员主要来自学校内部各个利益相关者,代表来源较为广泛。2015年修正的“《大学法》”第15条规定,校务会议由校长、副校长、教师代表、学术与行政主管、研究人员代表、职员代表、学生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代表组成。上述代表,除校长及副校长外,其人数及产生方式有三种。第一,教师代表经选举产生,人数不得少于全体会议人数的1/2;教师代表中具备教授或副教授资格者,以不少于教师代表人数的2/3为原则。第二,学生代表经选举产生,人数不得少于全体会议人数的1/10。第三,其余出、列席人员的产生方式及比例由各大学组织规程自行规定。依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计算,遇有小数点时,采用无条件进位法,取整数计算。如表2是“国立成功大学”校务会议代表人数试算表。[4]

台湾大学亦给出了校务、院务会议代表及各项委员会、学术行政主管由教师互选产生者,其选举及被选举资格的具体原则:本校专任教师,尚在聘期中者;本校与“中央研究院”合聘,在本校支薪者;年度之奉准休假进修教授,未出境者;因公奉派出境,期限在六个月以内者。亦对教师无选举资格,但有被选举资格的情况进行规定。第一,本校与“中央研究院”合聘不在本校支薪,将来担任被选举职务时在本校支薪者。第二,经其他机关借调,不在本校支薪,将来担任被选举职务时已归建者;年度奉准休假进修教授出境进修,将来担任被选举职务时已返回境内者。第三,奉准出境讲学、研究、进修、实习,将来担任被选举职务时已返回境内者。第四,因公奉派出境,逾期六个月,将来担任被选举职务时已返回境内者。且教师现间第一项所列职务,于任期中因故离职或借调其他机关学校者,应即丧失其原被选举的代表或委员资格,如属学术主管者,应即解聘。[5]

2.台湾4所高校校务会议成员组成特点

从图2和表3中可直观看出,4所大学校务会议组成成员大致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教师代表为主导。4所大学校务会议的教师代表均在50人以上,政治大学和东华大学教师代表比例均高于60%,其余2校亦接近50%;其次为院系所等单位行政代表,4校分别为49人、16人、14人、27人,分别占各校校务会议成员总数的25.79%、11.51%、11.67%、26.21%;再次为学生代表,4校分别为18人、13人、12人、11人,分别占各校校务会议成员总数的9.47%、9.36%、10.00%、3.88%。这说明台湾高校(至少在上述4所高校中)非常关注教师代表、院系所等单位行政代表、学生代表等的意见。第二,校内行政代表在当然成员⑤中占据主导地位。从上述4所高校校务会议成员所从事的职业看,从事学术类职业的人士(包括教师、研究人员、助教、学生)所占的比例分别为55.47%、80.58%、73.33%、53.39%,而从事非学术职业的行政人士的比例分别为30%、17.27%、21.67%、33.98%;4校非学术职业的行政人员在当然成员中的比重较高,分别占各校校务会议成员总数的10%、5.76%、21.67%、21.36%。第三,校务会议成员组成规模与其高校规模不一定关联。比如,台湾大学教师代表有86人,其专任教师有2061人,占到4.17%;而“国立成功大学”教师代表97人,其专任教师共计1343人,占比达7.22%,接近台湾大学的两倍。

由上得之,校务会议成员来源多元化和教师代表为主导的人员结构,保证了台湾高校校务会议的民主性。

(四)校务会议的运行方式

1.召开时间及条件

校务会议的召开时间一般是按照大学的学期制,以学期为单位进行设定。2015年修正的“《大学法》”第15条规定,校务会议由校长组织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经校务会议应出席人数1/5以上请求召开临时校务会议时,校长应于15日内召开。校务会议之决议,除本规程或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应以出席校务会议代表过半数之同意行之。除本规程或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校务会议的决议应由校务会议代表过半数同意[10]。相关数据显示,“国立成功大学”2005-2015年间校务会议开会次数年均达5次以上,讨论案数年均达41次以上,可见校务会议讨论成果相对较丰。[11]

2.常务运行机构

校务会议的常务运行机构是各种委员会或项目小组,负责校务会议相关事项的执行与处理。2015年修正的“《大学法》”第15条亦规定,校务会议必要时,得设各种委员会或项目小组,处理校务会议交议事项;其名称、任务及组成方式由各大学组织规程规定。台湾4所大学校务会议设置的各种委员会及专案小组主要有校务发展规划委员会、教职员宿舍委员会、校产清理委员会、程序与法规委员会、校务考核委员会、经费稽核委员会、校园规划及兴建委员会、校务基金管理委员会、校务会议常设委员会等,在校务会议未开会期间处理有关事项,促进校务会议的功能发挥。

例如,台湾政治大学校务会议设置了程序与法规委员会、校务发展委员会、校务考核委员会、经费稽核委员会、校园规划及兴建委员会五个机构,依据相应的权责和组成方式进行运作,并召开相应的会议,形成较为灵活的决议组织结构,共同处理校务会议各种事务,较好地履行校务会议的基本职能。

(五)校务会议的议事规则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一般对校务会议订定依据、代表推选办法、审议事项、所设委员会或项目小组决议事项、会议提案及校长提议事项、召开时间和条件、不能出席办法及会场纪律等作了明确规定,是校务会议的具体施行细则。校务会议的议事规则一般是依据“《大学法》”第15、16条及各校组织规程的规定订定的,可谓“《大学法》”和各校组织规程的补充文本,对二者难以说明的细节、问题等进行阐释和补充。例如,“国立成功大学”2013学年度第6次校务会议延会修正通过的议事规则中第10条规定,应出席代表未过半数人出席,不得开议。这就补充了“《大学法》”和“国立成功大学”缺少的校务会议召开条件。[12]

(六)校务会议的议事程序

台湾高校校务会议的议事程序一般是为议决校务重大事项而设置,设置依据一般是各校校务会议组织及运作办法或校务会议议事规则。校务会议议事程序一般分为会议前、会议中和会议后三个阶段。会议前一般包括确认开会时间、开会地点、制发议程、准备会议资料、制作会议签到单和布置会场等;会议中主要是记录会议交办事项及各提案决议;会议后一般有制作会议记录(包括请校长确认会议记录内容和会议记录签核两个方面)、会议记录发送全体委员审阅、会议记录于各委员确认后公告于秘书室纲页、书面记录归档。校务会议议事程序看似繁琐细碎,实则严密有序,由此可见其行事之谨慎,做事之认真,态度之端正。

二、台湾校务会议制度的主要特征

校务会议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对于高等教育治理尤其是内部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考察台湾4所高校校务会议制度的六个维度,可将其主要特征总结如下。

第一,制度有法律保障。“《大学法》”乃台湾高等教育的最重要法律之一,它对校务会议的性质、组成人员及其人数和产生方式、会议召开次数和条件、职责权限等做了明确规定。“《大学法》”的修订使校务会议获得了合法性依据,得以法制化、制度化,有了强制性和权威性,这既有利于保障校内各阶层参与校务的权利,也有利于保障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从而保证他们能够充分地行使自治权力[13]。这说明,制度的推行与实施,不仅需要人们意识和行动的自觉,更需要法律的保障。

第二,成员来源广泛。校务会议组成成员的来源及产生方式都是多元化的,由校长、副校长、教师代表、学术与行政主管、研究人员代表、职员代表、学生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代表等共同组成,且较为注重教师代表尤其是教授的意见,有助于大学多角度听取不同声音,提高大学治理的民主化。

第三,集体决策有利于民主。校务会议不只是行政单位领导的个人权力彰显,学校各种成员主体直接参与决策有着重大意义。首先,有助于充分发扬民主,深入了解学校实际,充分反映师生意见,集中群智;其次,有助于将师生利益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的片面性;再次,有利于促进全体成员对决策的理解,提高落实决策的自觉性,推动决策的实施;最后,有利于提高师生等参与学校事务的热情和信心,锻炼参与决策的能力,增强关心学校发展的责任感。

第四,配套规章完善。台湾4所高校除组织规程中对校务会议制度有所规定外,还都基本制定了相应的校务会议规则、校务会议议事程序汇编、校务会议代表选举原则、相关常设委员会组织及议事规则、校务会议代表提案规范等具体实施细则,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校务会议制度的规章体系,为校务会议的具体运作提供了可操作的规章依据,具有极大的可控性和可行性。

三、对大陆校务委员会建设的启示

相较于台湾高校而言,当下大陆各公立高校校务委员会(含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整体还不够成熟规范,与目前大学的发展要求不相匹配,主要表现在部分高校校务委员会的性质定位不明确、职责权限不明晰、结构功能不合理、运行机制欠佳、配套制度缺乏等方面,这就难以充分调动起教师、学生、行政人员等多方面的力量,校务委员会职能的实现也就变得困难。台湾与大陆同宗同源,在某些方面有着一致性和相似性,故而,笔者建议大陆汲取台湾高校校务会议制度的合理成分,进一步完善自身的校务委员会制度。

(一)健全法律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合法性是一个组织存在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校务委员会是高校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其未着一字。此外,据不完全统计,教育部业已核准章程的84所部属大学(含教育部直属75所,工信部直属7所,中科院直属2所)中未设置校务委员会的比例约达66%。虽然教育部令第37号《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对校务委员会进行了一些规定[14],但贯彻实施情况与预期还是存在较大差距。我们需要在法律层面设计校务委员会的相关制度,而不限于政策层面,用法律形式来解决校务委员会的合法性问题,为其正常运行提供法律保障。

(二)明确性质与功能,合理定位以提升规范性

依据大陆高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的功能,其大致分为决策型、半决策型、筹资咨询型、审议监督型四类,其中已设立校务委员会的高校,其校务委员会含审议功能的仅约10%,尚有约4%性质不明,其余大多为咨询功能。而校务委员会与理(董)事会功能部分重叠的比例约达35%,可能重叠的比例约达44%,没有重叠部分不到9%,另有13%不明确。由此可知,当前大陆部属大学对设立校务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的价值认知有差异,校务委员会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不高,总体上权能有限,这就亟需明确校务委员会的性质与功能,如台湾校务会议般合理定位,以提升规范化、制度化。

(三)扩大成员来源,集思广益以发扬民主

观大陆各大高校,除少数依据《规程》对校务委员会进行了一些调整外,其余目前仍未有大的变动。其成员仍是由党政领导占据主导地位,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比例较低,其他学校主体也所占不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的民主,应扩大成员来源,听取多方意见,尤其是教授们的想法,集思广益,以实现多元治理。

(四)完善配套规章,订定细则以形成体系

关于校务委员会,大陆多数高校一般仅制定了校务委员会章程,且多数未能随《规程》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正。此外,各校比较缺乏校务委员会相关的会议规则、议事程序、代表选举原则、相关常设委员会组织及议事规则、代表提案规范等具体的、可行的实施细则,这对校务委员会职责和功能的顺利实现无形中产生了种种障碍。因此,急需完善校务委员会相关配套规章细则,形成以校务委员会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注释:

①此试算表为台教高(一)字第1040124380号函核定本,自2015年8月1日生效。

②表内人数依本校教师人数试算,各学院代表分配数以各学年之教师人数为准调整,人数/单位以四舍五入为准;依据组织规程第14条,一级行政单位主管应含教务长、学生事务长、总务长、研发长、国际事务长、主任秘书共6人。因本校研发长由副校长兼任,故列计5人;非属学院及生科学院代表人数试算结果,其主管及合计分别为1人和2人、1人和3人,但依据组织规程第14条第6项规定调整总人数为4人。

③资料来源:自行整理自4所高校2015年度校务会议出列席名单。

④资料来源:由表3中数据自行统计而得。

⑤一般情况下,校务会议成员应该由选举产生,但是一些有专业能力或者是部门主管人员根据上级或者校务会议的主管部门建议或者批准不经选举产生的成员,或者有法律规定不经选举或批准产生的成员称为当然成员。

参考文献:

[1]台湾“《大学法》”[EB/OL].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200/23155/23157/23192/23214/2006/4/bi3951343337142460027616-0.htm,2015-01-04.

[2]公私立大学校院订定或修正组织规程参考原则(释例)[EB/OL].http://www.doc88.com/p-2166158828020.html,2015-12-02.

[3]台湾教育管理部门.台湾“《大学法》”[EB/O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01,2016-02-27.

[4][7][12]校务会议专区-NCKU-“国立成功大学”-秘书室[EB/OL].http://secr.ncku.edu.tw/files/11-1002-15899.php?Lang=zh-tw,2016-02-27.

[5]台湾大学校务、院务会议代表及各项委员会委员、学术行政主管选举原则[EB/OL].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01/01-012.pdf,2016-02-27.

[6]“国立台湾大学”104学年度第2学期第1次校务会议代表名单[EB/OL].http://host.cc.ntu.edu.tw/sec/AffairsMeeting/104-2-1list.pdf,2016-02-27.

[8]政治大学2015年度校务会议代表名单[EB/OL].http://secrt.nccu.edu.tw/MeetingInfo/104_university_meeting_member.pdf,2016-02-27.

[9]东华大学校务会议委员会名册[EB/OL].http://www.secret.ndhu.edu.tw/ezfiles/12/1012/attach/39/pta_50720_6690040_77769.pdf,2016-03-04.

[10]台湾大学组织规程[EB/OL].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01/01-008.pdf,2016-02-27.

[11]校务会议记录-NCKU-“国立成功大学”-秘书室[EB/OL].http://secr.ncku.edu.tw/files/11-1002-4449.php?Lang=zh-tw,2016-02-27.

[13]郭伟展.中国台湾高等教育改革研究——基于高校治理视角的分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0):19.

4.公司及项目会议管理制度 篇四

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森佳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议管理,提高会议决策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会议管理

第二条 公司会议根据重要程度、决策事项的不同分为董事长工作专题会、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例会、生产调度会议、各项目、部门会议等。

第三条 董事长工作专题会会议由董事长组织召开,主要针对公司组织结构的变更,公司重大事情决策而组织召开,参加人员为公司总经理,相关副总经理,相关项目、部门负责人。第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

1.会议性质是公司经理层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决定事项,组织实施公司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研究解决日常管理中相关问题的会议。2.议决事项范围:

2.1研究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的决定。2.2研究提交需董事会审定的议案。2.3组织实施公司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

2.4检查公司各部门、项目部前阶段工作落实情况,安排部署后阶段工作;研究解决日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5研究议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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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则

3.1坚持依法议事决事的原则。3.2坚持权责相统一的原则。3.3坚持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原则。

3.4坚持集思广益、互相协调、科学决策、高效运行、充分讨论、民主集中的原则。

4.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可委托总经理助理主持会议。

5.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为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列席会议。需其他人员列席时,由总经理确定。

6.总经理办公会定期会议于每月30日上午9点召开。当遇紧急特别情况时可以召开紧急会议。

7.总经理办公会议地点、时间、议事内容等,由总经理确定,各部门、项目部应提前2天向总经理或通过行政人事部申请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8.凡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应事先由分管领导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形成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

9.总经理办公会议事决策先由分管领导或职能负责人对议案进行充分说明,然后进行充分讨论,总经理应当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再作决策。

10.总经理办公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会议召开时,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向会议汇报后,与会人员发表各自意见;会议主持人综合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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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后提出初步意见,如参会人员无重大分歧,则形成会议决定。11.总经理办公会须形成会议纪要,由行政人事部指定专人负责,并由记录人员整理会议纪要,送总经理审定后行文、存档,会议决定由会议记录人及时转告因故缺席的会议人员。

12.凡是涉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分解、年度经营考核意见、长期发展规划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并报董事会审定。

13.会议决定事项,会后由行政人事部按照总经理签发的会议纪要规定的原则进行催办督办并纳入考核。

14.分管领导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切实组织实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贯彻落实情况,并在下一次总经理办公会召开时向出席人员通报。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 1.每个季度第1个星期五召开;

2.参加人员为管理层、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经理、项目负责人等; 3.会议内容包括公司上一季度工作总结、下一季工作计划;各部门、项目部要对上一季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制订下个季度的工作计划; 4.对各项目、部门工作进行评价;对公司的一些重大决策进行贯彻执行等;

5.其他需要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事项。第六条 生产调度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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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目的在于强化各项目部在安全、质量、费用、进度等方面的调度工作,保证项目高效、有序、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发挥生产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2.会议由总工程师(总经理)主持,总工程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总工程师主持会议。

3.参加人员为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材设部、各项目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列席会议,需其他人员列席时,由总工程师确定。

4.会议定期于每月30日下午2点召开。当遇特别情况时,另行通知。5.会议地点、时间、议事内容等,由总工程师确定,各项目部应提前2天向行政人事部提交书面汇报材料。

6.基本任务是以生产经营计划为依据,检查公司项目部上月工作落实情况,安排部署下月工作;贯彻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公司生产经营和费用计划;在生产领域中科学、均衡地组织生产,及时发现、研究和处理生产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生产计划的全面完成。7.会议先由各项目部责任人书面汇报上月安全、质量、费用、进度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对下月的工作打算或措施,总工程师应当在听取各项目部工作情况后作出评价。

8.与会内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由行政人事部指定专人负责,并由记录人员整理会议纪要,送总工程师审定后行文、存档,会议精神由会议记录人及时转告因故缺席的会议人员

9.会议决定事项,会后由行政人事部按照总工程师通过的会议纪要规定的原则进行催办督办并纳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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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总工程师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生产调度会的决定切实组织实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贯彻落实情况,并在下一次生产调度会召开时向出席人员通报。

第七条 项目、部门例会:各项目、部门于每月(周)根据各项目、部门具体情况定时召开各自部门的工作例会,由项目、部门负责人主持,项目、部门内部所有管理人员参加,会议内容主要包括总结汇报本项目、部门及各岗位本月(周)工作情况;制订下月(周)的工作计划;传达公司有关精神,并就本项目、部门的一些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第八条 会议通知:

1.除总经理办公例会、各项目、部门会议外,其它会议由行政人事部负责通知所有参会人员,总经理办公例会无须正式通知。

2.若规定或通知参会人员不能参加,须提前8小时向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请假,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第九条 会议准备:

1.所有参加会议人员须准备好会议发言,如有提交会议讨论的议案,须提前两天将议案以书面形式交行政人事部。

2.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准备会议议程、议题、落实会场、安排座位、通知等具体事项;

3.各项目、部门自行组织的会议由各项目、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会议纪要与决议。行政人事部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1天内要完成会议纪要,下发各执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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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行政人事部负责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十二条除会议决定可以传达或者公开的以外,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三条会议审议和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者及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时,应执行回避制度。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行政人事部负责本制度的修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项目部会议制度 篇五

联检时间:

****年**月**日 项目部人员签到(1)

联检签到(去)2 3 4 联检签到(回)2 3 4 联检签到(去)6 7 8 联检签到(回)6 7 8 联检签到(去)10 11 12 联检签到(回)10 11 12 联检签到(去)14 15 16 联检签到(回)14 15 16

分包单位联检签到(2)

联检签到(去)2 3 4 联检签到(回)2 3 4 联检签到(去)6 7 8 联检签到(回)6 7 8 联检签到(去)10 11 12 联检签到(回)10 11 12

华明 6 号地香堡花园 A 区项目部 质量、安全项目会议签到表 会议主持人:

会议时间:

****年**月**日 项目部人员签到 1

分包单位人员签到 1

会 议 纪 要

质量内容:

记录人:

****年**月**日

安全内容:

记录人:

6.项目部会议制度 篇六

1 弱电总包统筹所有子系统的实施

1.1 优点

(1) 由专业项目经理负责对各子系统进行集中管理、对各分包商工程进度有较好的把握及协调作用。确保项目工期紧张、交叉作业频繁等工程的顺利展开及完成。

(2) 目前国内的政府及机关单位工程项目中, 较少聘请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 这种情况下弱电总包就承担了大部分项目管理的责任, 督促各分包商按照项目施工进度、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 并协调各分包商于项目实际中的工程进度、提高效率, 避免因施工进度不同步或设计不符合要求而引致的结构拆除、返工等情况。

(3) 减少项目实施中甲方管理工作的压力及工作量, 避免甲方管理人员因不熟悉各子系统专业而引起的系统设计缺陷、漏项, 分包商交叉作业时引起冲突等情况。

(4) 弱电总包具有较好的资金保证, 帮助甲方减轻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压力, 同时也简化甲方的财务及合同管理等工作。

(5) 弱电总包具有较好的资质认证, 可与具有技术实力但资质不足的AV集成商联合投标, 强强联手、互惠互利, 为甲方提供更优质及专业的服务。

1.2 缺点

(1) AV项目设计有较多个性化功能及设计细节, 弱电总包需兼顾众多子系统, 往往对用户在AV系统的需求上未能投入充裕时间以充分掌握, 而AV分包商因缺乏与用户直接沟通的渠道, 未能对系统作更深化的设计, 导致日后的使用不便、功能短缺等遗憾。

(2) 在项目投标过程中, 弱电总包经常因竞争激烈而大幅度降低投标价格, 中标后因成本压力而对各标段设备及设计做大幅度调整。其中AV系统便是被大刀阔斧改动的重点对象, 近几年甲方于AV系统的投入占整个弱电项目的比例越来越大, 而AV设备的不同选型于性能指标及成本上可以产生很大的差异, 这种原因促使弱电总包有两种常见的做法:

◆要求AV分包商作大幅度的降价, 压缩分包商的利润空间, 这时分包商因未能获取合理的利润转而降低服务质量、压缩设备及线材辅料等成本, 最终给用户的日后使用带来不便;

◆对设备清单进行大幅度的调整, 选用指标相近但价格较低的产品, 这种改动往往在系统设计上出现性能不匹配、外型不协调等情况, 影响系统运行的整体表现。

2 AV集成商与甲方直接签订分包合同

2.1 优点

(1) 目前国内的政府及机关单位工程项目中, 较少聘请专业及独立的AV系统设计顾问, 大部分情况AV集成商也同时兼任系统设计的角色, 这时候与甲方及用户的直接沟通尤为重要。AV集成商若与甲方直接签订分包合同, 可建立更直接及有效率的沟通渠道, 以充分了解用户的需求而提出更合理的系统设计方案。

(2) 与甲方直接签订分包合同可使甲方对项目实施的过程更有把握, 任何功能实现上的修改及优化都可以获得及时的反应, 为用户量身订做一套最贴近需求的AV系统。

(3) AV集成商直接与甲方签订合同也可以简化付款的流程及保障资金的及时到位, 避免总包商因项目实施过程的资金调配而延误分包款项的拨付, 保障项目实施的进度及设备和人员的及时到位。

(4) AV集成商可更积极的参与到项目实施过程的现场会议、协调会议等, 及时获取各种项目现场的信息, 充分了解项目进度以更好的与其它分包商密切配合, 保证项目的有序进行。

2.2 缺点

(1) 一般系统集成商较缺乏大型项目实施的管理经验, 各种施工程序及文档管理容易出现遗漏及不合乎规范等情况。

(2) 直接签订AV分包也同时为甲方的管理工作带来挑战, 甲方需委任具有丰富经验的项目经理协调各分包商的施工进度, 解决多方同时施工作业的现场冲突, 为现场装潢设计与AV设备安装的接口上提供意见及作出迅速决定。

(3) 目前国内的AV集成商普遍资质不高, 大型项目于招标时对投标方的资质要求较高, 具技术实力的集成商经常因资质不足而被屏蔽在外, 未能参与项目的竞标。

另外, 目前也出现一种有趣的现象, 大型弱电总包陆续开始设立独立的智能系统部门, 专责负责如网络、AV等子系统的安装调试及中控系统的编程等工作, 减少额外AV分包的环节, 弱电总包具备独立完成AV系统集成的能力。

另一方面, 很多AV系统集成公司也不断的扩展业务范围, 增加注册资金以及人员配备, 申请更高的企业资质以满足大型项目的要求, 甚至升级为弱电总包的角色来直接参与项目的实施。

7.庭前会议制度几个问题探讨 ` 篇七

关键词:庭前会议;问题;探讨

一、关于庭前会议的召开

(一)如何理解“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于“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笔者认为应作这样的理解:“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只是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进程中的方式和手段,审判人员在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后,对控辩双方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并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才是庭前会议的落脚点。既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设置了庭前会议制度,就不可能只是法院单纯地召开“通气会”,让控辩双方坐下来简单地沟通联系一下,而是对与审判相关问题在庭前会议中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后,做出对控辩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并对之后的庭审形成一定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为庭审“减负”,提高庭审效率的目的。

(二)如何理解主持庭前会议的“审判人员”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庭前会议的主持者是“审判人员”。由于立法上对庭前会议主持者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实务界和学界对是否应由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主持庭前会议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支持方认为,应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担任庭前会议的主持者。反对方认为,应由审理案件之外的法官担任主持者。主要理由在于,如此符合预断排除原则,可以有效防止对法官心证受到污染,有利于法官在庭审中保持中立,形成客观独立内心确信,最终做出公正判决。对此,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

二、关于庭前会议结论效力与救济

(一)效力问题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主持庭前会议的审判人员对控辩双方所提出的问题只是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并不能做出具有约束力的任何裁判。笔者认为,庭前会议的效力至少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控辩双方提出问题应具有时效性。对于庭前会议制度的调整范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做出了明确规定。换言之,这些问题应该在庭前会议上予以解决,因为设立庭前会议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尽可能地扫清庭审障碍,大力提高庭审效率。所以,控辩双方在提出问题或提出反对意见必须具有时效性,即对于庭前会议的调整范围内事项,必须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否则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将不予受理。

2.庭前会议的效力应具有“缺判”性。比较典型的问题是,当事人接到出席召开庭前会议的通知书并签字确认后,届时无故不出席会议,到庭审时又提出本该在庭前会议中解决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为保证庭前会议制度基本价值功能的实现,对应该在庭前会议中解决确认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无故缺席,庭前会议可以直接做出结论,尽管可能对当事人不利。如当事人无故缺席庭前会议,就视当事人默认该受案法院具有管辖权,庭前会议对此可以直接进行确认,若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管辖异议,法院不予受理。

3.庭前会议做出的结论应具有约束性。虽然法律对庭前会议效力问题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但应从该制度的实质内容和内在功能上去理解把握,否则,该项制度毫无意义。从庭前会议的立法宗旨来看,在庭前会议结束后,对于会上控方和辩方的意见,主持会议的法官应当进行调查并该对有关事项进行裁决。作为一项专门的程序设计,庭前会议制度应当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否则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法官在庭前会议上做出的结论具有约束力和确定力,是庭前会议结论在效力上的应有之义。

(二)救济问题

笔者建议,作为配套,应该建立不服庭前会议决议的“上诉”机制,对当事人不服庭前会议决议进行终局性解决。庭前会议作为庭审前的一项“梳理优化”机制,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应具有独立性和终极性,而不是法庭审理的“附属品”或诉讼进程中的“半成品”。也就是说,能够独立性、终局性解决程序性争议问题是庭前会议应该具有的首要前提和基本功能,否则,不但造成设置庭前会议的立法目的无从实现,甚至可能反而增加诉累。

三、关于庭前会议的检察监督

(一)对庭前会议是否需要进行检察监督

笔者认为,对庭前会议进行检察监督是有必要的。主要以下有三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对庭前会议进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要求。从检察机关职责任务来看,肩负对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进行法律监督的使命,通过对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进行法律监督,达到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目的,并确保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庭前会议制度具备基本的诉讼构造,具有相对独立性。从庭前会议制度的内容来看,庭前会议是一种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加的会议,在法官主持下,控辩双方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发表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甚至对抗。因而,庭前会议是控辩审三方的组合,具有诉讼的基本结构。

第三、对庭前会议进行检察监督是维护当事人乃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方面,庭前会议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或程序规则,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会议召集、人员出席、文书签收等一系列事项,在这个过程中,法院是占主导地位的,如果不加以监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4条第3款规定,在庭前会议中,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二)如何对庭前会议实行有效监督

一是庭前会议的内容是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二是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是否全面准确,告知程序是否到位规范;三是法院在召开会议的过程中是否保障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是法院是否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了全面了解,对双方达成的共识是否进行了全面准确地记录在案;五是审判人员在召开会议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枉法等有损客观公正执法行为。在监督方式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口头提醒、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着重加强对在庭前会议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调解的检察监督,确保调解自愿合法有效。

8.项目部会议制度 篇八

为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部署落实好上级党委下达的各项工作和重要任务,也为做到科学决策、避免失误、推进xx街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其内容如下:

1、街道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全体委员参加,由党工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主持,党工委会议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体讨论、集体决策。出席会议的党工委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在研究某些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事项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召开党工委扩大会议。

2、街道党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如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即时召开,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党工委书记或副书记可随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成员通报。

3、会议主持人须准备讨论议题,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成员,重大问题要先分别与主要成员协商沟通。会议召开期间,要始终保持团结民主的气氛,让每个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坚决杜绝“一言堂”式会议。

9.施工单位项目部会议纪要 篇九

地点:强伟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参会人员:甲方:XX

乙方:XX/、XX

会议主持:XX

会议记录:XX

会议内容:

xx:今天由甲方组织、邀请乙方各施工单位参加以“加强二期工程施工安全工作”为主题的会议,这次会议是在二期项目工程进展到最繁忙阶段、安全问题越发突出的时候召开的。大家都知道近期二期项目的安全状况不好,尤其突出的是不到一个月之内连续发生“4.27火险事故”和“5.20火险事故”。为了遏制这种安全状况不好的局面,保障二期工程今后平安顺利进行,根据强伟公司常务副总牛广良的要求召开这次会议,通过这次会议检讨一下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甲、乙双方达到一个共识,共同努力扭转安全工作不力的局面,保障PM5工程顺利完成。

现在我把本次会议议程说一下:共七项内容,第一项说明本次会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项由项目经理郑敬斌代表甲方报告二期工程施工安全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第三项播放安全隐患排查查出问题的幻灯片;第四项由乙方各单位汇报本单位前一段的安全生产工作,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及今后加强安全工作的安排;第五项由项目部郑经理布置下一阶段二期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第六项由强伟公司牛总对二期项目安全工作做指示;第七项会议结束。下面由郑经理谈一下前一阶段项目安全工作的情况。

xx:从今年4月份开始连续发生两起火险,这两起火险其实是同一类型,都是电焊作业没有做监护,致使焊接火星引燃下方的可燃物。4月27日发生火险后已经组织各施工单位进行讨论,但5月20日仍然发生类似的火险,说明各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中漏洞太多,动火作业流于形式。另外我认为各施工单位对火险事故的认识态度不好,存在麻痹心理,所以类似的事故才一再发生;安保部和项目部共同组织了安全检查,针对现场的易燃物、电线的胡拉乱扯、现场的安全防护进行了排查,我觉得各施工单位在这方面还应进一步加强;关于动火证和监护人必须真正的实施起来,不能流于形式,这个必须严格抓起来,各施工单位给班组开会的时候一定要把“安全第一”的思想放在首位。

xx:乙方有些施工单位对安全工作不重视,发生火险以后认为不是个事儿,认为甲方在小题大做,这是乙方负责人和我说的。任何火灾都是由小变大,麻痹不重视是导致这种现状的根本原因。下面请乙方各单位谈一谈前段时间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下一步该怎么办?

xx:4月27日发生的火险事故,是我们对安全不够重视,以后多到动火现场检点,绝不发生安全事故。

xx:4月27日南通二建安装队在造纸车间二层动火作业,因监护不到位,导致火灾发生,烧掉中轻临时库房的东西。今后会加强安全管理、加强现场巡视,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有动火证,有专人监护,不发生类似安全事故,确保PM5顺利完成竣工。另外对施工现场电线死拉乱扯情况进行彻底清理。

xx:南通二建针对“4.27火险事故”进行讨论了吗,是如何分析的?对安全教育培训强调了吗?

xx:这些工作我们都做过了。

xx:事故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去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从你们的谈话当中,我认为对火险事故的发生还没有足够的认识,从你们上次来找我谈“4.27火险事故”发现你们安全工作的思路就不对,按理说应该是对事故责任来详细分析,而不是推责任,

只关注罚款,罚了谁了,罚了多少,轻了重了,你们目前这个施工安全管理现状我们确实是有顾虑、有担心。

xx:召开讨论会,今后安排监火人,落实安全措施,人人做安全员,事事有人管,顺利完成PM5的工程。

xx:对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每周一、三、五开会的时候都要强调安全,在今后的工作中服务好各专业各班组,在安全为先的情况下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

xx:清理易燃物、动火配备灭火器,教育员工加强培训。

xx:动火机会不多,动火会开动火证,落实安全措施。

xx:对我们的人员做好安全培训教育,有易燃易爆的工作会开动火证,要求安全动火,高空作业的时候要求他们做好防护。

xx:针对高空落物,要经常进行清理,多做一些安全警示标志;3#锅炉上围裹彩条布,动火作业时一定要做防范,防止发生火险。

xx: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动火作业要监护到位,清理易燃物,不留火种。

xx:高空作业确保安全才施工、动火检查安全后才干活、每天干完活确保安全才离开。

xx:通过看二期工程安全隐患警示图集,我强调几个事情,1、把胡拉乱扯的电线规整;

2、现场易燃物必须及时清理;3、汽轮机安装现场必须清理干净,下周一复查。以上问

题涉及哪家施工单位,对应问题及时处理。

xx:1、高空作业加强安全防护;2、加强隐患排查整改,隐患排查整改结果于每周四17时前报送项目部和安保部;3、雨季来临、大风天气、高空作业、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佩戴;4、动火审批从严管理,动火证必须一天一开,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监火人和灭火器,动火完毕彻底清理现场,清除残留火种;5、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6、制定事故预案并进行演练;7、下周一前把“加强安全施工管理的书面报告”报安保部和项目部。

xx:我建议项目部对各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提一些具体要求,如果做不到甲方会要求你们改,如果改不了就扣安全保证金。汽轮机安装现场梁工负责、检点,要求安装现在把现场规整,清理现场垃圾。请大家领会会议精神,把郑经理提的要求一一落实。下面请公司常务副总对二期项目安全工作作指示。

xx:今天召集各施工单位召开二期工程安全工作会议,大家也谈了不少,但从这些谈话中就能看出各施工单位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与否。所有的安装单位来这里都是为强伟服务,共同为新项目早日完工而努力。但在这期间从XX来讲最近发生的事故和现场看到的隐患,我认为安全非常的薄弱。如果仍然不能引起大家的重视,可能还会出现更大的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我认为在安全方面多少年来总结的一句话“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是用多少鲜血总结出来的。好多的事故说明没有提前防范,就会造成不良的后果,所以说预防是非常关键的,但是从现场的情况来看根本谈不上预防。每件事故都有它发生的苗头,如果不去防范,这个事故必然要发生。

从安全管理角度我认为,目前在安装阶段,主要有三个安全问题要注意:1、首先是防火,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发生了两起同类型的火险,大家都知道造纸厂首要安全任务就是防火,现在油料还没有投放,假如今后在润滑油站发生火险,后果将不堪设想,二期项目与一期原料场的距离又非常近,假如二期工程再有一些纰漏,后果更是不堪设想,包括汽轮机的安装也要注意防火。从两起发生的火险事故来看,虽然有动火证、有监火人,但是形同虚设。防火就要搞清楚楼上、楼下、四周有没有易燃物,有没有清理干净,监护人应该履行好职责,所以对于防火大家必须引起重视,就像中轻安全员说的一样,人人都做安全员、事事有人管;

2、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各施工单位应该保证大家的安全,不管工程大小、价值多少,施工单位首先应该把防范人身伤害事故做好,不能有人身伤害事故发生。一旦有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钱和声誉都会受影响。刚才提到的高空作业劳动防护一定要给大家讲清楚,交叉施工中楼上干活有可能给楼下的工人造成伤害,在这些方面一定要加强预防;

3、现在到了安装高峰期,现场人员也比较复杂,东西也比较多,前两天造纸车间低压柜的两个断路开关丢失,从现场查看和专业人员分析,肯定是被人卸走了。你们施工领出来的东西要管好,告诉下面的人员不要伸手,只要一发现,立即送公安机关。对偷窃行为,只要一抓到,以前丢失的东西都归结到被抓人身上,每个施工单位要给大家讲清楚;

在施工场地不允许随意停放自行车,施工单位的小轿车也不允许随意停放,建议项目部在南门处规划地点,统一停放小轿车;只要我去一次现场就会说一次现场卫生,要求每天干完活下班前清理现场卫生,电厂汽轮机的卫生要清理,纸厂烘缸轴承检查油系,现场的卫生也要清理,灰尘一旦进入会影响设备使用寿命。南通二建、中轻公司、江苏华能、正大轻科在国内都是大的安装公司,要改善现场的脏、乱、差局面,做到文明施工;今后链板安装、气力除灰、布袋除尘等安装单位还会进驻或者是现有单位有新人员增加,项目部和安全科要做好对新进厂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定安全责任状,剩余工期不长,不管工期怎么要求,首先应该保证安全第一,树立把安全放在首位的思想;最后安全科针对二期项目工程,搞一次“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前期针对安装为重点、后期针对试车安全为重点。

第5/6页开会的目的就是共同保证PM5的安全,希望各施工单位和强伟纸业提出有利于安全的意见和建议。给你们施工单位提的这些要求也是变向的在帮助你们进行安全管理,这些工作本来就是你们施工队自己应该做好的,但从实际情况看,是非常有必要开这次会提醒大家。

xx:会后安保部把这次会议纪要给大家发下去,会上提出的一些有关二期工程施工安全的工作要求,一定要认真组织落实,散会。

10.项目部会议制度 篇十

关键词: 庭前准备程序 诉讼效率 程序性争议 庭前会议

一、刑事庭前会议的制度定位及基本价值

(一)庭前会议的制度定位

根据《美国法律词典》的解释,所谓庭前会议是指由法官负责召集控辩双方,为案件开庭审理顺利进行做准备的会议。[1]一般而言,庭前会议是在法庭决定开庭之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官主持的由控辩双方共同参加的解决、梳理案件程序性问题及部分实体性问题,旨在为庭审扫清阻碍、保证庭审顺利进行的准备程序。庭前会议应定位于庭前准备程序,它位于公诉审查之后法庭开庭审理之前,是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内容。

首先,庭前会议不同于公诉审查程序,应定位于庭前准备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181条、182条分别对庭前会议则和公诉案件的审查程序进行了规定,两者虽同为庭前程序,但立法的逻辑顺序及程序功能不容混淆,依据上述立法安排,庭前会议是在公诉审查结束、法庭作出开庭审理决定后方能开启,故庭前会议中原则上不再涉及公诉审查的内容,即庭前会议后应开始庭审程序。[2]其次,庭前会议不同于法庭审理程序,是开庭审理前的准备程序。法庭审理所要解决的主要是关涉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而庭前会议主要就是为庭审的集中审理清除障碍、铺平道路,即庭前会议应集中解决开庭时可能遇到的程序性问题,把可能导致庭审延滞中断的程序性问题解决在庭前。

(二)刑事庭前会议的基本价值

公正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价值,任何程序的建构都不能破坏程序对公正价值的追求,庭前会议制度的建构也是如此。一方面,庭前会议通过对涉及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事项的解决以及双方庭前的证据展示及意见表达,有助于法官、公诉人以及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能够不迷失于与案件实体事实无关的程序事项;另一方面,庭前会议在当事人、法官和检察官之间提供了一个公开、公平和透明的信息交流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单方面接触过程中的人情因素和非理性因素。效率价值是设置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直接价值追求。追求诉讼效率的最大化。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置就是要摆脱这些与案件的实体审判并不直接相关的准备性问题的掣肘,在庭前就给予法官、公诉人、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解决问题的机会,从而为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做好准备。[3]

二、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庭前会议适用的案件范围问题

最高法《解释》第183条第1款规定了我国刑事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使庭前会议的召开具有选择性,主要针对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以及证据材料较多、案情复杂的案件才召开庭前会议。但是对有些情形是否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立法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如,对于没有辩护人的案件是否需要召开庭前会议;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否有召开庭前会议的必要。

(二)刑事庭前会议的处理方式及效力问题

刑诉法修正案第182条第2款仅规定要"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可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庭前会议召开之后该作出什么样的处理,也没有明确赋予法官就庭前会议涉及到的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作出裁断的权力。基于这种立法状况,对于有些问题,比如回避问题,如果没有实质性的调查程序的构建,很难保证该问题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这样的话,势必会影响到庭审的集中审理,与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宗旨相背离。

庭前会议的效力主要是指庭前会议及其决定对庭审程序的约束力,对此,法律未作明确规定。那么,如果诉讼参与人未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诸如回避、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而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对待诉讼参与人未在庭前会议中行使其权利的结果?

三、完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刑事庭前会议适用的案件范围

1. 对于没有辩护人的案件,庭前会议没有必要召开。

首先,由于庭前会议的召开涉及到具有法律专业的、技术性的事项,如证据开示、争点整理等,在辩护人缺位的情况下,庭前会议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其次,辩护人的参加能够使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落到实处。庭前会议涉及程序性争议的处理,如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在该程序中辩方的意见及证据至关重要,如果没有辩护人的参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会大打折扣。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7.1 条规定了庭前会议,该条明确规定庭前会议不适用于被告人没有律师作为其代表的案件。[4]

2. 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需要召开庭前会议

从理论上说,简易程序的案件在提起公诉时就已经具备了快速集中审理的要件,此时庭前会议程序的加入无异于增加诉累,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刑诉法修正案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除法律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形之外,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只要被告人无异议的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如果辩方提出某些程序性的请求甚至控辩双方之间存在程序性的争议或者被告人犯数罪而需要证据整理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都沒有召开庭前会议的必要,是否都要放在庭审程序中予以解决?。

(二)应当赋予法官对于庭前会议一定的裁决权

作为一项专门的程序设计,庭前会议制度应当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对庭审活动应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如果庭前会议作出的裁决随时可以在庭审阶段被争议一方再次提出、且法官可以不受限制地对该裁决予以否决的话,那么庭前会议程序则失去了效力,控辩双方也会丧失参与这一程序的动力。英国的答辩和指导庭审程序就曾面临这样的窘境。[5]

(三)非法证据应尽量在庭前会议中予以排除

庭前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即关系到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又关涉当事人重大权利的保障。因此,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应尽量在庭前会议中予以解决,而不是仅仅"了解下情况"即可。一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要规范的不是证据的证明问题,而是证据的能力问题,即要解决的是公诉方证据的法庭准入资格问题。既然是"准入"问题就应尽量在开庭前处理,这也符合一般的原理。二是可以减少在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利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突袭申请,影响庭审进程,同时也能提供给被告人在正式庭审中对于其认为应当排除而未排除证据的救济准备时间,充分保障其程序性权利的行使。三是一旦不具备准入资格的证据进入法庭,势必会对裁判者的认知造成污染,形成预断,影响裁判者的自由心证。

参考文献:

[1] [ 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1页。

[2] 闵春雷、贾志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探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3期。

[3] 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新华出版社2012年版,第327页。

[4] 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 参见[英]约翰·斯普莱克: 《英国刑事诉讼程序》[M],徐美君、杨立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6年版。

11.项目部会议制度 篇十一

一、落空的哥本哈根会议

(一) 哥本哈根会议的概况

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大会的全称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 已于2009年12月7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 为期两周。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们参加了本次联合国气候会议, 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 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 毫无疑问, 对地球今后的气候变化走向产生决定性的影响[1]。

会议最终将全球气温升幅限制在摄氏2度以内。提出全球减排目标, 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应尽快封顶, 但无定下年限。要求各国在2010年2月1日前, 向联合国提出2020年减排目标, 但未提及2050年减排目标。所有新兴经济体必须自我监察减排进度, 并每两年向联合国汇报。国际人员可以在不损害国家主权的前提下进行监督观察。未来三年内发达国将提供300亿美元, 当中欧盟、日本及美国将联合出资252亿美元。在实际延缓气候变化举措和实行减排措施透明的背景下, 发达国家承诺在2020年以前每年筹集1000亿美元资金用于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需求。这些资金将有多种来源, 包括政府资金和私人资金、双边和多边筹资, 以及另类资金来源。多边资金的发放将通过实际和高效的资金安排, 以及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提供平等代表权的治理架构来实现。此类资金中的很大一部分将通过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来发放[2]。

2009年12月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结束后,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已收到55个国家递交的到2020年温室气体减排和控制承诺, 这些国家温室气体总排放量占目前人类总排放量的78%。

(二) 我国期望下一个“哥本哈根会议”的来临

我国正处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 能源结构以煤为主, 降低减排存在一定的困难, 但始终坚持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重要的战略任务。在发展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全球的气候变化问题, 并一直坚持减排立场, 同时也期望发达国家不要强制剥夺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权利。根据《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我国在人均GDP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条件下, 通过研发新工艺、开发可持续的清洁能源, 尽力节能减耗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目前, 我国是全球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 也是世界人工造林面积最大的国家。可见, 我国已经以减少碳排放的实际行动承担起了减缓全球性气候变化的“共同责任”。在本次哥本哈根会议中, 我国也同样采取了积极应对态度。我国在不接受强制减排义务的前提下, 已经承诺自主确定的减排行动目标并不附加任何条件, 也不与任何国家的目标挂钩。虽然哥本哈根会议最终没有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会议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迈进了一步。各国更加积极的表示促进全球气候合作的意愿, 并期望尽快促成下一次“哥本哈根会议”的召开。

二、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 温室气体尚未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内

大气中具有温室效应的某些微量气体, 包括CO2、CH4、N2O等30余种。其中, 二氧化碳是最主要的温室气体, 也是生物正常生命活动的最常见的代谢产物。由于人类工业化进程的加快, 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从1860年第二次工业革命开始前后迅速上升, 至1950年前后, 上升曲线已几乎成直线态势。二氧化碳含量从一千年前的280PPM (每一百万份中占一份) , 上升至两千年前后的360PPM, 升幅高达28.6%。全球的平均气温从1860年到2000年这短短140年间, 已上升接近1℃。但至今为止, 温室气体尤其是二氧化碳, 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定位为污染物。

(二) 我国国内碳排放交易尚不具备市场化的基础

碳排放交易, 即碳汇交易, 是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对各国分配二氧化碳排放指标的规定, 创设出来的一种虚拟交易。即因为发展工业而制造了大量的温室气体的发达国家, 在无法通过技术革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对该国家规定的碳排放标准的时候, 可以采用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造林, 以增加碳汇, 抵消碳排放, 从而降低发达国家本身总的碳排量的目标, 这就是所谓的“碳汇交易”[3,4]。碳汇交易应有其相应的交易基础, 同时受到政策和法律的指引。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 目前碳汇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参与主体应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 因而碳汇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内企业尚不具备碳汇交易的主体资格。同时, 由于我国不承担强制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 尚不具有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基本条件。

(三) 缺少对碳汇林的法律保护

联合国规定, 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购买节能减排指标, 需经联合国认定, 方可卖给西方大企业冲抵他们的减排指标。目前, 联合国只规定了在三大类别的项目之间进行碳排放交易, 一是甲烷的回收利用。二是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三是绿化工程。要实现碳排放交易, 首先要明确总体的碳排放量, 其次要将企业用于冲抵碳排放量的方式转化为可以准确测量的具体形式。如, 建造碳汇林。我国的森林虽然较丰富:“要大力增加森林碳汇, 争取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 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的目标”。但是, 目前国内的对于碳汇林的保护仅停留在政策方面, 与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备。

三、完善我国碳排放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 温室气体应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内

温室气体是国际减排义务要求主要对象。因此, 我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过程中, 应明确将温室气体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内。在这方面上海、江苏等地做出了初步尝试。根据《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档审批报告 (金) (一) (暂行) 》的规定, 建设项目产生的二氧化残、粉尘、烟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许控制在浦东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针之内。200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二氧化碳属于污染物质, 应受到美国《清洁空气法》的调整[5]。可见, 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列为大气污染物, 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综上所述, 我国应在法律规制中明确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属于大气污染物, 为落实我国在哥本哈根会议中的承诺:“自主确定减排行动目标且不附加任何条件, 也不与任何国家的目标挂钩”奠定基础。

(二) 构建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法律体系, 扩大交易主体范围

近年来, 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并动员各国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 尤其是《京都议定书》签订之后, 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日益蓬勃发展, 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规模也迅速扩大, 各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为国内的清洁发展机制项CDM所产生的碳减排量以及相关衍生品提供基础和平台。但至今我国并不承担减排任务, 暂时不需要建立国内私权利主题间减排交易平台。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定, 碳排放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参与主体应是国家。然而,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 其法律经验也可扩展到国内的碳排放交易。如我国的电力行业建立火力电厂二氧化碳排污交易。我国已经着手开展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管理的建设, 包括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排放权交易机构等。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有相关规定。本次哥本哈根会议中我国并不承担强制减排的义务, 但是在未来的国际谈判中, 作为世界上碳排放量大国, 我国很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减排义务。因此, 我国现在应该采取主动, 根据我国国情, 积极构建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制度, 将碳排放交易主体扩大到企业以及个人。

2011年11月11日公布的《气候变化绿皮书》指出,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这是政府首次在国家级正式文件中对国内碳市场进行表态。这也为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了政策支持。另外,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 (CDM) 造林和再造林碳汇项目, 可为我国林业发展引进国际资金, 也有助于推进我国林业发展的机制创新。

(三) 完善我国对碳汇林的法律保护

应对气候变化的生态功能有偿化, 需实现森林碳汇产权化, 并完善我国对碳汇林的法律保护。首先, 宪法应明确环境容量资源即碳汇林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其次, 在物权法中应增加关于碳汇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规定。第三, 建议在《环境保护法》、《森林法》中, 增加有关林权及森林碳汇交易制度的内容。综上所述, 我国应从宏观政策导向到法律制度保护, 实现我国发展森林碳汇建设。这是我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实现自愿减排承诺的具体行动。

四、结语

由于世界人口的急剧增长, 全球工业化进程加快, 化石能源的大量使用, 人类活动导致水循环破坏, 大量伐木毁林。这些都是导致全球气候变化的原因。全球的气候变化已经导致海平面上升, 极端天气事件频发, 两极冰川融化, 淡水资源流失, 农作物减产, 疾病肆虐, 甚至导致大量物种灭绝。全球气候变化对各国有更大负面影响。因此, 用法律等强制手段规范人类活动, 有效控制全球气候变化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是实现可持续发展, 实现代际公平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碳排放交易必将会成为未来几年, 影响世界经济发展的又一热点, 也会成为我国实现减排的发展方向。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面对全球性的气候变化, 国际合作愈发重要。作为环境权益类的新兴交易品种, 温室气体排放权正逐步成为全球范围内政府、企业甚至个人关注的焦点。完善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制度, 以期发展繁荣我国碳汇交易市场, 积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以适应世界形势的发展。

关键词:哥本哈根会议,责任承担,碳汇交易制度

参考文献

[1]关注哥本哈根, 揭秘气候变化[J].环境教育, 2009.

[2]郭晨星.全球环境治理模型主体结构模型构建及经验验证[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 2010.

[3]陈明秋.低碳生活对林业的影响及其发展建议[J], 吉林林业科技, 2011 (2) .

[4]龚向前, 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法的变革[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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