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2024-08-07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精选6篇)

1.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篇一

XXX国有企业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编制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一)XXx基本情况

XXX有在职在岗管理人员 人,包括领导班子成员 名、中层干部 人、司勤人员 名。

(二)公务用车基本情况

企业现有用于项目生产经营、商务活动等日常交通保障公务用车 部(其中:越野车 部、小轿车 部、客车 部、工具车 部),车辆的管理养护、调度运行均由企业党政办公室负责,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均未配备有专用车辆及专职司勤人员。

(三)车辆及人员费用情况

201X年X月至201X年X月,企业公务交通总支出约为

万元,主要为路桥费、油费、维修保养费、车船税、年审费、车辆保险费及司勤人员支出等。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企业本级。包含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本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本方案适用的岗位和人员主要是指场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即:企业负责人),以及在职在岗管理人员(即: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关于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来车改〔2018〕1号)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执行;管理人员参照“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里位中在编在岗人员”参加公车改革,报经来XXX审核同意后执行。如遇有与政府相关文件或政策相驳的,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调整执行。

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具体内容

(一)参改人员及保障方式

企业纳入改革范围人数共

人,其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人,中层管理人员

人。

1.保留实物保障公务用车人员:无。

2.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人员:企业正职 人,企业副职

人,企业管理干部正科级

人,副科级

人,科员以下人员

人。

(二)保留公务用车的数量、用途及管理方式

鉴于企业现有车辆的情况,以及企业建设项目较多且距市区及乡镇较远,为便于企业应急保障和建设项目检查,企业申请保留目前使用的一辆越野车、两辆小轿车、一辆皮卡车,车辆由企业党政办公室按照《XXX企业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从严管理。

(三)取消公务用车的数量及处置方式

企业保留原使用车辆

辆,拟取消

辆公务用车。涉改公务用车由企业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车改办”)向上级管理部门申报,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后,进入拍卖处置程序,处置取消车辆。

(四)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1.企业正职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发放; 2.企业副职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发放;

3.企业管理干部正科级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 4.企业管理干部副科级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发放; 5.企业管理干部科员及以下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 6.下属二级企业班子正职(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按1200元/月标准发放。

7,下属二级企业班子副职(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农艺师、总会计师)按800-1000元/月的标准核定。

8.相当上述职级不同称谓的其他人员公务用车补贴标准按相应职级核定;兼任职务的人员,其公务用车补贴按其最高职级标准核定,不得重复领取。

9.补贴发放方式:按月发放。10.计发时间:2018年9月1日始

(五)司勤人员配备及安置

企业配置有

名司勤岗位人员,拟留用 名司勤人员,根据《XXX企业驾驶员分流安置方案》统一安置司勤人员。

(六)节支率测算

改革前(201X年X月至201X年X月),企业公务交通车辆及人员总支出为

万元,包括车辆运行费和司机支出费用。其中,车辆运行费用总计16.61万元,主要为路桥费、加油费、维修保养费、车船税、年审费、保险费等;司机支出总计

万元。改革后,企业公务交通运营费节支率将能下调

%以上。

(七)保留公务用车的标识化办法

对拟保留车辆实行标识化管理,按统一要求喷绘标识。

(八)改革起止时间

2018年9月1日起计发企业公务交通补贴,2018年12月底前完车辆改革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改革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企业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班子副职同志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牵头推进和协调日常工作,确保工作严肃有序,并逐级落实责任。

(二)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的社会化替代方式

改革后,鼓励采用公共交通公务出行,同时根据《XXX企业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对符合规定的公务出行进行补贴。

(三)改革后保留公务用车的管理办法、相关监督措施 企业根据文件精神,明确改革后公务出行的保障方式,对今后的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护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同时,企业办公室将进一步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规范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切实做到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

附:XXX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XXX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有效解决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降低运行成本,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参照市车改办《关于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来车改〔2018〕1号),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为目标,大力推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社会化、市场化、货币化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统一、与推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要求相一致的新型企业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以保障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为原则,按照“坚定不移、平稳和谐”的方针,采取“整体推进,同步实施”的方式进行改革。

(二)注重实效。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费用,解决公务用车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

(三)统一模式。实行统一的公车改革模式,执行基本相同的改革政策。

(四)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对公务用车改革的意见,严格规范实施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车改思路 按照“取消公务车辆、限额货币补贴、市场运作保障、同步组织实施”的工作思路,拍卖处置企业原有部分非生产经营性公务用车,企业管理人员在本场行政区域内的公务用车改为定额货币补贴,本场行政区域外公务及重大商务活动通过公共交通、购买交通服务等市场化途径解决;保留原有的1辆越野车和2辆小轿车以解企业商务接待及日常必要的经营和商务活动用车,保留1辆皮卡车以解决企业应急用车需求。同时,建立一系列配套制度,解决用车补贴核定、租用车辆、应急车辆使用管理等相关环节的规范问题。

四、工作内容

(一)确定对象范围

1、公务用车改革的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企业本级,及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

2、公务用车改革的对象:本方案适用的岗位和人员主要是指上述企业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班子成员”),以及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在岗在职管理人员及其他岗位和人员(以下称“管理人员”)。

3、分步实施公务用车改革:班子成员按照市车改办《关于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来车改〔2018〕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执行。管理人员参照“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人员”参加公车改革,但须报经XXX审核同意后执行。在公车改革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与政府相关文件或政策相驳的,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调整执行。

(二)核定涉改车辆

对非生产经营用车进行核定,原则上所有的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中小型客车等非生产经营用车辆一律列入车改,取消所有非生产经营性公务用车。

(三)拍卖出售公车

对核定的涉改公务用车,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评估作价,评估结果经确认后,根据国家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由企业统一组织,采取车、牌分离方式公开拍卖。

(四)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

1、场班子成员公务交通保障方式:改革班子成员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实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取消为班子成员个人配备的公务用车,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XXX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应急和重大商务活动除外)出行不得使用公务用车。在XXX范围之外的公务出行,根据场本级差旅制度规定及实际情况采取公共交通、社会化保障或安排公务用车的方式进行保障。

班子主要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为市本级党政机关同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2倍(即:企业主要负责人按市本级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的公务交通补贴的2倍,设定上限为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发放),班子副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高于主要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80%(即:按本级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1500元的公务交通补贴计提80%,设定上限为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发放),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其他符合条件人员公务交通保障方式:企业根据本级管理人员岗位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核定应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执行差旅制度保障公务出行的工作岗位或人员,并按照“分岗、分职、分档”的原则确定场本级管理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被核定为执行差旅制度的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企业本级关于差旅制度及规定,公务出行由企业统一安排公务用车的方式进行保障;被核定为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管理人员,取消其公务用车安排,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XXX范围之内的所有公务活动(应急和重大商务活动除外)出行不得使用公务用车,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均由其本人自理。在XXX范围之外的公务出行,根据企业本级差旅制度规定及实际情况采取公共交通、社会化用车的方式进行保障。

管理人员公务交通货币补贴标准分别为:科级每人每月50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40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月300元的标准核定公务交通补贴;下属二级企业正职(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按每人每月1200元,副职(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农艺师、总会计师)按每人每月800-1000元的标准核定公务交通补贴。

3、有序实施经营和业务保障等其他公务用车改革:根据本场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生产技术服务、商务接待、执纪及特种专业服务等实际需要,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适当的保留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其余公务车辆按规定先行封存,待评估定价后,公开拍买处理。

4、补贴发放方式:公务用车补贴应单独列帐,按月打入车改人员专用账户,不可提现或与工资并行支付。相当上述职级不同称谓的其他人员公务用车补贴标准按相应职级核定;兼任职务的人员,其公务用车补贴按其最高职级标准核定,不得重复领取。个人享受公务用车补贴的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相关配套政策

1、企业应急、重要商务活动用车。因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执行紧急公务、特殊岗位用车,配置的皮卡车,要设置特殊标识或用特殊号牌。重要商务接待、重大商务活动用车,采用保留的商务用车及市场化服务方式解决。采取市场化服务的方式,通过招投标选定汽车租赁企业,设定服务条件、确定服务标准、实行定点服务。

2、车改后留用车辆的使用管理。按上级核定留用的公务车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严格的用车管理制度,同时统一安装GPS进行监管,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

3、借(换)用车辆的处置。场本级及下属企业出借(换用)的车辆,原则上应在车改前统一收(换)回;特殊原因无法收(换)回的,经车改办核准,按规定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企业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的,车改前一律归还车辆产权单位。

4、驾驶员分流和安置。实施车改后,对在编驾驶员可采取工作调动、内部转岗、提前退休、自谋职业等途径妥善安置。

5、职务或岗位变动人员的车改待遇。享受用车补贴人员发生职务变动,从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新任职务调整公务用车补贴;职务变动后不符合车改条件的,从职务变动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用车补贴;因各种原因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调离的,从次月起(以文件时间为准)停止发放用车补贴;一个月请假15天及以上工作日的,取消当月用车补贴(公休假、病假除外)。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改革方案及配套措施经区党工委、管委批准后,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二)开展申报。成立由主要领导具体负责的车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机构及责任人员,向区管委及市车改办提交参加车改的申请报告,并附真实反映本单位有关情况的材料。

(三)组织实施。根据上级规定,要于8月25日前完成取消车辆的封存停驶工作。在办理车辆封存停驶手续后,次月起执行车改政策,向涉改人员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并执行相关配套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规范操作。公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且敏感的任务,涉及面广、难度大,必须加强对公车改革的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纪委(监察委)、党政办、计财科、劳动人事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公务用车改革各项决策的组织实施。

企业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在党政办公室下设办公室,并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车改业务和监督检查工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分别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要充分掌握车改动态,全面了解车改基本政策,规范操作程序,细化实施方案,研究处理各种问题,制定与车改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监督机制。

(二)统一思想,参与改革。要高度重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充分认识推行公车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形成全体管理人员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

(三)分工负责,共同实施。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在场车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根据各自职能和工作分工,研究制定车改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服务与政策解释等工作。

(四)严明纪律,确保稳定。公务用车改革,关系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必须严肃纪律,强化监督。要严格按照公车改革政策,加强宣传教育,明确纪律要求,细化管理措施,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和安全事故的发生。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确保车改工作的平稳实施。

附:

1、企业公务用车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2、企业重大商务活动用车保障方案

3、企业应急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4、企业涉改公务用车处置工作方案

5、企业驾驶员分流安置方案

6、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纪律规定

2.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篇二

根据XX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XX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如下:

一、实施车改人员情况

是XX级事业单位,下属共有XX个正科级处室,现共有事业单位编制XX名。截止X年X月X日,符合此次事业单位车改政策范围的在编在岗实有人数共X人,其中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X人。

二、交通补贴发放情况

根据XX,本单位有XX人符合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和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拟取消车辆申请

由于车改前未配备有公务车辆,所以此次无取消车辆。

四、司勤人员情况及安置计划

本单位共有司勤人员0人。其中:在册正式人员0人。

五、车改节支情况

改革前本单位公务交通总支出为。具体来看,包括公务交通报销费支出、其他相关支出。

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具体来看,包括公务交通报销费支出、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其他相关支出。

改革后,本单位节约公务出行支出额 和节支率。

3.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篇三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一、基本情况

xx.参改单位总体情况。包括所属各参改事业单位的基本构成、单位性质、主要职能等。列明符合参改条件的所属事业单位名称,列出派驻各县(市、区)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明确是按照事业单位车改政策改革还是参照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进行改革)

xx.参改人员情况。实施方案要详细说明参改人员情况,包括批复编制数、在编在岗人数。不得将不符合政策范围人员列为参改人员。

xx.现有公务用车情况。包括车辆编制数和实有数,按一般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特殊业务用车(用于保障执法执勤任务的车辆)等分类说明。

xx.其他情况。各参改事业单位、人员、车辆、费用、司勤人员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应当与摸底统计原始报表的情况相同,如发生变化,须说明具体情况。现状统计时间截止各单位方案报送日。二、一般公务用车改革

在实施方案中说明现有车辆情况,明确保留和取消车辆情况,并详细说明保留车辆的计算过程。

(一)涉改公务用车保留情况 xx.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列出各所属事业单位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有关情况。按照“有编制、有预算、有标识、有固定设备、不新增车辆”原则,现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辆,申请核定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

辆,申请保留车辆

辆,并附车辆购置凭证、长期固定装载的特殊专业技术设备清单、车辆用途、车辆内外部和设备照片。

xx.业务用车。列出各所属事业单位业务用车有关情况。主要包括一般业务用车和特殊业务用车。现有一般公务用车

辆,申请保留一般业务用车

辆;现有特殊业务用车

辆,申请保留

辆。

注:原执法执勤用车中的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保留,不以特殊业务用车保留。

(二)保留车辆更换号牌情况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应当更换“XX”号段车牌,并按照《宜春市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实行标识化管理,并在车改工作结束后实行信息化管理。各单位保留车辆如有特殊情况,申请保留原号牌的,应说明理由。

三、承担保障执法执勤任务的特殊业务用车改革 xx.原核定特殊业务用车编制总量

辆,实有

辆。xx.根据职能、机构和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说明岗位具体范围和编制数

人)等因素,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保留特殊业务用车

辆。

xx.如果改革后保留的特殊业务用车较改革前有所压减,需承诺改革后执法执勤公务不受影响。

xx.市直垂直管理事业单位和非驻宜市直属事业单位的特殊业务用车改革工作,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一同报送。

四、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

各单位在明确拟留用车辆的基础上,应在方案中明确取消车辆的数量、相关手续完善情况、封存停驶时间安排、车辆移交工作负责人信息(姓名、职务、电话),并承诺按要求备齐取消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购置附加税完税证明、各类保险单、组织机构代码证、加油卡余额处理情况说明等材料以及随车工具,确保移交车辆无违章记录,年检及保险有效期在xx个月以上(如取消车辆在有效期内未能成交的,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处置机构办理车辆年审及保险相关手续),满足过户或报废条件。

五、司勤人员安置

说明改革前参改司勤人员情况和改革后的详细安置情况。具体包括:

参改司勤人员总数为在编在册人员数,自聘人员数,劳务派遣人员数,借用和退休返聘人员数总和。

在编在册人员安置总数,其中,竞争上岗人数,内部转岗人数,提前离岗人数,离岗创业人数。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自聘人员数,退回原劳务派遣机构的劳务派遣人员数,清退的借用和退休返聘人员数,在其他司勤人员中择优聘用人员数。

方案中还要对安置工作平稳程度、支付经济补偿(具体金额数)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作出有关说明。

六、车改经费测算

测算公式:节支额=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支出+其他相关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和公务交通报销支出+保留涉改车辆的运行费和平均年更新车辆的购置费+保留涉改司勤人员的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其他相关支出指租车费等与公务交通直接相关的其他直接支出。(附件xx-xx.xx)

(一)部门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

xx.涉改公务用车购置费。改革前共有涉改车辆

辆,按年车均费xx.xx万元计算,涉改公务用车购置费为XX万元

xx.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xx-xx年年均运行费为XX万元,xx-xx年年均车辆数为XX辆,xx-xx年车均运行费为XX万元。

注:与摸底数有重大偏差需说明情况,xx年及以后成立的新单位,车均运行费采用成立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发生的运行费乘以xxxx/月数,年均车辆数采用成立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年均车辆数。xx.涉改司勤人员支出。xx年司勤人员费用为XX万元,xx年年末司勤人员人数为XX人,人均司勤人员费用为XX万元。

xx.其他相关支出。采用xx-xx年年均租车费XX万元。注:与摸底数有重大偏差需说明情况,xx年及以后成立的新单位,租车费采用成立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发生的租车费乘以xxxx/月数。

车改前总支出为XX万元。

(二)部门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

xx.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和公务交通报销支出。个别特定岗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人员XX人,其中:处级XX人、科级XX人、科以下XX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处级XX元/月、科级XX元/月、科以下XX元/月(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公务交通补贴为

万元;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人员XX人,其中:科级XX人、科以下XX人,按次按距离包干人员XX人,公务交通报销支出为XX元。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和公务交通报销支出共XX元。方案中需明确每个所属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和公务交通报销支出之和。

xx.保留涉改车辆的运行费和平均年更新车辆的购置费。按照车改前车均运行费XX万元和平均更新车辆购置费xx.xx万元计算,改革后保留XX辆公务用车,保留涉改车辆的运行费和平均年更新车辆的购置费为XX万元。xx.保留涉改司勤人员的支出。按车改前人均司勤人员费用XX元测算,改革后涉改保留司勤人员XX人,保留涉改司勤人员的支出为XX万元。

xx.其他相关支出XX万元。

改革后部门公务交通总支出为XX万元,较改革前部门公务交通总支出节约XX元,节支额为XX元。

注:改革后部门公务交通总支出较改革前必须做到节支,若无法节支需减少改革后有关费用和支出。

七、方案实施

xx.组织机构。各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组织架构及成员名单、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

4.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监事会制度,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向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章 程及本办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过程监督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 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二)不干预经营原则。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

(三)及时报告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条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以及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六条 监管机构依法向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推荐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可同时派驻2至4家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由派出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作人员或市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选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由监管机构依法推荐,经全体监事选举产生。

专职监事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中选任,或向社会公开聘任。

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在同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应符合以下任职条 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

(二)具有财务、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沟通协调和独立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能自觉履行职责;

(五)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条 件。

第十一条 职工监事人选的基本条 件是:

(一)本企业职工;

(二)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

第十二条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或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以及其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任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负责人,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监事的。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的情况,执行企业章 程的情况以及内控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对企业财务提出预警和报告;监督企业重大计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监督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变动和大额资金流动事项;监督企业财务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情况等重大决策活动的规范情况;

(三)监督企业负责人履行职务的行为;当企业负责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 程或者监管机构有关规定造成损害出资人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直至提出罢免建议;

(四)指导子企业监事会工作;

(五)法律、法规、企业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监事会其他重要文件;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的职权: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起草监事会决议和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

(三)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四)完成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五)职工监事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派驻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个人费用;

(三)对监督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任职期间不得兼任派驻企业的其他职务;监事会主席解职后3年以内、专职监事解职后2年以内不得应聘回原派驻企业担任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

(二)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的重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认真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四)向监管机构汇报监事会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监事会以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主要采取以下监督方式:

(一)列席会议。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列席企业有关会议。主要包括: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

(二)查阅资料。包括:企业基本资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企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听取汇报、召开会议。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与企业交换意见。监事会认为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由监事会主席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示;监事会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需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由监事会主席与企业交换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

(五)调查研究。监事会应该到企业及下属企业生产经营一线进行调查研究,也可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监管机构。

(六)分类监督和跟踪监督。结合企业实际进行重点监督和分类监督,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对企业重大事项实施跟踪监督,并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七)利用审计结果监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提出意见;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关注;对会计师事务所受审计手段限制等原因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作为重点进行追踪检查,必要时建议监管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费用由企业承担。

(八)联合企业内部监督力量,加强与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参考和利用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的监督结果,形成监督合力。

(九)监督检查。每年对企业上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监管机构。

(十)其他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合法方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工作报告要求。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报告、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监督检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报告是反映企业基本情况和明确今后监督重点的报告,在监事会主席到任6个月内报送;

(二)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报告是监事会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或结合企业实际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后形成的报告;

(三)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在企业发生或者监事会发现企业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法、生产经营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应在相关事项发生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四)监督检查报告是监事会对企业上董事会运作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后向监管机构提交的评价报告;监督检查报告要与企业财务决算相衔接,要求在每年4月份提交。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监管机构。

监事对监事会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监事会应当制定本企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至少召开1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工作的监督评价报告;

(三)监事会主席或1/3以上监事提出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专题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就专项监督工作召开的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是:

(一)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二)讨论、审议需要提请监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查的事项;

(三)讨论、审议监事会向监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形成的决议,应当由行使表决权的监事签字。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五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管理、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任职期间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

从机关、事业单位选任的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任职期间编制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名义在市编办单列,不占原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其在原单位的行政关系予以保留。从原正处级转任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期间享受市行政副局级待遇;从原副处级(或以下级别)转任的专职监事,任职期间按高一个级别使用并享受相应待遇。不再担任监事会职务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可回原单位安排工作或到企业任职;但连续担任监事会职务满两届且考核优秀的,按所任监事会职级推荐使用。任职期间达到退休年龄,考核称职(或以上)的,回原单位按在监事会所享受职级待遇办理退休;考核未达称职的,按任监事会职务前的职级办理退休。

从市属国有企业选任的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以及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的专职监事,不考虑级别和编制,按市场化方式聘用,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任职期间享受工资补贴收入等标准和支付办法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的考核分为考核和任期考核,由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适应岗位、履行职责、监督效果及廉洁自律等方面。考核结果与任用挂钩,与奖励挂钩。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履行职务作出重要贡献的,由监管机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以及任期届满后,企业不得因其履行监事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打击报复。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监事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 所列行为的。

第六章 实施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建立及完善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要加强与监事会沟通,规范文件资料传递、重要会议通知、重大事项沟通等工作程序,明确部门及专人负责与监事会联络以及协调有关工作,确保监事会及时、全面获取企业信息;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必要的工作便利条 件。

(一)及时提供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资料。企业财务预决算报表、财务快报(含重要子企业)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或供监事会查阅。

(二)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权转(受)让、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利润分配、重要人事变动、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与监事会沟通;向市政府、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请示和报告同时抄送监事会。

(三)及时通知监事会参加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支持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

(五)及时与监事会沟通企业的审计工作情况。企业组织内部审计应向监事会提供审计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企业开展外部审计,应及时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计划、重点和安排等事项与监事会沟通,并及时将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交换的意见向监事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 加大对监事会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企业对监事会检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结合实际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企业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 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企业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监管机构向不设监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和向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推荐的国有股东代表监事,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篇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和《四川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属四川重点集体林区之一。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078万亩,占全市林业用地面积的93.5%。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集体林业产业得到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现有335万亩集体林未确权颁证到户,上世纪80年代已确权颁证的也存在“指山为界”、四至不清、证地不符等情况,林地、林木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的发展和林农增收。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成为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的当务之急,成为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当务之重。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规范资源流转,建立多元化的经营主体,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林业生产力,促进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生态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增加林农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总体目标

用两年半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任务。2007年加快试点,2008年全面铺开,2009年上半年基本结束,2009年下半年开始验收,2009年年底前验收结束。通过改革,进一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发挥市场在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努力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林业增效。

(三)基本原则

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即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坚持权益平等的原则。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通过多种形式平均分配产权,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改革中充分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坚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原则,对已明确的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应稳定完善。对已经依法流转的

集体山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切实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买断、租赁、承包、入股经营合同,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坚持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对商品林和公益林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

三、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改革的范围

主要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确权发证;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稳定完善;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达成一致意见的,一并予以改革。

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依法发放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二)改革的内容

1.推进集体林产权改革

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期划定的自留山稳定不变,核实四至界线后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林业“三定”划定并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权属清楚的稳定不变。村民通过租赁、承包方式经营的集体荒山、荒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权属、四至界线和面积清楚、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按现有户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如集体要留一部分作为发展集体经济经营的,要“均股”到户到人,落实管护责任;若留给集体经营后又进行拍卖、出租、转让的,要“均利”到户到人。对明晰产权到户承包经营的,要划定四至界线,核定面积,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不论采取哪种分配形式,都要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

林业“三定”时已划定的自留山、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其后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要明晰产权,核发林权证。

已由个人或其它单位通过合法手续获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承包经营权的集体林,凡具有完备手续,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应予承认,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核发林权证。

2.深化林业改革

建立“林业管理服务中心”。即:“一个平台、两个市场、四个管理服务体系”。

“一个平台”:建立市级林业信息平台,实现林业信息联网。通过网络对全市林权、林地、林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收集、发布林业产业项目招商、林地收储、林权流转交易、林权证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宣传林业政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两个市场”:建立林权交易市场和木材及林产品交易市场。

“四个管理服务体系”:森林资源管理保护体系,林业科技服务体系,林业经营体系,森林资源流转体系。

3.改革和完善集体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需要采伐的,由林木所有者于采伐前一年的10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实行公示制度。农户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毛竹和胸径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不纳入生产计划管理,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市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对成熟的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

四、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林权政策

1.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明确“四至”,核准面积,收回旧证,换发新证。

2.责任山。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承包合同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勘验、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另行处置。

3.承包山。1983年以后,承包集体山场营造林的,包括单户与联户以及个人承包,并与集体签订了承包合同,利益与集体分成,按原承包合同约定办理。双方同意延包的,应按现行政策法律规定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4.“四荒”拍卖。集体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简称“四荒”)使用权拍卖给个人,签订了“四荒”土地承包合同书或其他形式的合同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履约,予以确认,不予变动。

5.活立木有偿转让。集体将林木所有权转让给个人,凡是公开招标、作价基本合理、大多数群众没有意见的,维持原转让合同不变。凡是没有采取公开招标、作价明显不合理、大多数群众有意见,原转让合同应在原转让时的基础上双方协商进行调整和完善,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6.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转让的,转让金、转让期仍按转让合同约定不予变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后转让的,应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7.现有集体林。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最大限度地均分到户,不宜均分到户的可以承包到户或流转到人。

8.有权属争议的山林,放在工作后期调处,权属明确后,因地制宜,或分或包或转。

9.其他特殊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予以处理。

(二)林权纠纷调处政策

凡是存在纠纷的山林不得进行改革,不发林权证,不安排木材采伐指标。在同一宗地上集体林与国有林林权证重叠的,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进行调处,原则上只能保留一证。

林权纠纷调处应以当事人协商解决为主,也可由村、组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成的,申请县、乡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界线纠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县有关部门处理,先解决行政界线纠纷后再确定林权。林权权属纠纷以林业“三定”时划定的林权权属凭证为依据,按有关的林权政策规定处理。

(三)流转政策

取得林权证后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有: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允许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林权流转。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前在本村进行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个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的山林流转是否评估,由其自主决定。林地使用权

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依法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允许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养业,开发森林旅游业。

(四)生态公益林政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确保生态受保护”的原则,凡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划定生态公益林的区域、范围不得任意变动,不得将已划定的生态公益林改为商品林。林权属于集体或个人的林地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权属性质不变。属于个人的林权证发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权证发给集体,按生态公益林规定进行管理。承包到户管护的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生态公益林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经营。村民不愿意承包管护的,也可不承包管护,但要落实管护人员和措施,制定村规民约。

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费兑现给林权所有者。按规定将公路、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水库等周边一定范围的林地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权属性质不变,按生态公益林规定管理,实行“谁受益谁补偿”,补偿费兑现给林权所有者。生态公益林不得进行流转。

(五)税收优惠政策

对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发展林木种苗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金融扶持政策

金融机构对个人造林育林,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造林大户、公益林管理大户、林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要予以支持,允许以林木抵押申请贷款。

(七)征占用林地补偿政策

在承包期间遇有征占用林地时,其林木补偿费归林权所有者所有,林地补偿费由发包、承包双方按合同协议比例分成。

五、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建立机构,开展培训(2007年7月15日至8月30日)

各级要召开集体林改动员大会和骨干培训会议;建立县、乡(镇)林改领导机构。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深入村组宣传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相关的法律政策,让群众了解、支持、参与改革。培训林改工作骨干,使参与改革的各级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都成为林权制度改革的“明白人”。召开各级干部会议,学习林改相关文件,传达省、市林权制度改革会议精

神,营造良好的林改社会氛围;公布涉林收费项目,落实减负政策;成立林改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工作经费由市、县、乡三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对开展市级林改试点工作的乡(镇)给予一定的林改工作经费补助,其余由县、乡(镇)财政承担。各级林改办要加强林业法律法规、林改政策和业务技术培训工作,保障林改工作按时按质按量顺利完成。

(二)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制定方案(2007年8月10日至2007年10月30日)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收集相关林权资料,摸清林权现状,掌握现有林权的基本情况。由县、乡(镇)、村、组收集林业“三定”的山林权证的主要内容列表进行张榜公示,张榜公布15天,公示结果记录在案。县、乡(镇)要制定工作计划安排,同时指导各村研究制定适合本村实际又切实可行的具体改革方案和模式。在制定实施方案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实行“四签”,即:通知签收、与会签到、表态签字、决议签名。实行两个“2/3”,必须有2/3以上的村民到会,实施方案必须有2/3以上与会者同意。村组方案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由乡(镇)政府汇总编制乡(镇)方案,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方案,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林改办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方案报批前,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

(三)落实权属,发放证书(2007年11月1日至2009年5月30日)

1.确权勘查(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组织人员对集体和个人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山林进行核实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采用1:10000(或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作为林权证附图。

2.张榜公布,签订合同,登记造册(2008年9月1日至12月30日)。落实经营主体,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若发现错误或不合理,及时纠正或处理。

3.逐级报批,发放证书(2009年1月1日至5月30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经营权无争议的,由山林所有者和农民(业主)签订或完善承包(流转)合同,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连同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林改办审核,乡(镇)林改办汇总后报县林改办,县林改办对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登记申请材料,签署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权认定,核发林权证,建立档案。同时,各乡(镇)林改办负责完成本乡(镇)数据录入、林权证打印及林权证发放等工作。县林改办负责提供权属代码、输机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资料汇总、总结和存档工作。

(四)配套改革,建章立制(2009年6月1日至8月30日)。加快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改革中,要建立森林资源评估、林权登记管理、林业科技法律信息的咨询机构。引导农民建立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加强自我管

理和自我服务。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要建设林权流转等林业要素市场,建立信息网络与服务,提供市场信息。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当好参谋,精心组织开展工作,主动为改革提供优质服务。

(五)检查验收,总结完善(2009年9月1日至12月30日)。加强对林权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每一阶段的工作完成后,村级自检自查,并及时认真归纳总结,写出阶段工作小结,经县、乡(镇)林改办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转段。各乡(镇)林改工作基本结束后,县、乡(镇)林改办必须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县林改办组织全面验收后,认真搞好林改工作总结和自检自查报告,并逐级上报,接受市级、省级验收。

六、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这项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件大事来抓。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责任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林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为林改工作主要责任人,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强力推进改革工作,确保改革顺利、社会稳定。

(二)建立机构,落实经费。市政府成立达州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各级财政要把林改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改革任务全面完成。

(三)严肃纪律,规范操作。要强化林改的纪律保障,坚持按规定办理,按程序操作,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对出现的问题,要依法加强协调,妥善解决,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防因山林权属或承包合同纠纷引发群体性乱砍滥伐林木和纠纷械斗事件,对借改革之名制造事端、引发纠纷或乱砍滥伐的各类案件要坚决打击。

6.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篇六

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2008年03月12日 16时09分 617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国企国资

“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财资[2007]183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83338671)。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

经市编办核定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章 单位自用资产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建审批制度。资产购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购建计划,需要报批的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采购;对不需要报批的资产购建项目,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预算,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采购制度。购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资产采购不需政府采购的,单位内部应严格建立采购与付款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入库登记制度。资产到达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不合要求不能入库,严禁没有经过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直接送达使用部门。资产保管人员签字后,及时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严禁对没有经过资产管理部门或人员确认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的领用应经过主管领导的批准;资产出库,保管人员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的人员离职,所用资产应当按规定交回。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处置审批制度。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单位领导审核后,按资产管理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资产保管、使用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及资产管理进行审计,防止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建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资产管理人员调离、离任资产审计或检查制度,对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半年或)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情况和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接受单位领导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的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消耗,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五条 除应付突发事件的专用设施外,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

第三章 对外投资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办的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资产使用情况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下列资产不得用作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保证本单位正常运作的资产。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对外投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四)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五)资产价值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近期会计报表和资产报表;

(七)资产产权证明;

(八)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申报审批表(附表1);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享有对外投资收益分配权,并承担对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单个项目所取得的税后利润,按20%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余下的收入,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核补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应当实行专项管理。

(一)专项登记。应当对这些资产建立专门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应当建立这部分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出租、出借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报告;

(二)资产价值证明;

(三)资产产权证明;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附表2);

(五)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除提供权属证明外,还需提供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委托经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资产,需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后采取其他方式出租。属房产出租的,租金不低于房管部门公布的所在区域房租参考价。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的承租方确定后,由产权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每期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到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资产出租每月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核拨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每月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核补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所取得的收入,每月按租金收入的10%向财政部门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扣除应缴税费后的余额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出租出借的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对其应当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章 对外担保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除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对外担保外,其他事业单位确需对外担保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申请报告;

(二)资产价值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三)资产产权证明;

(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六章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产权登记证》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制发。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取的《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应妥善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补领。

第七章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使用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有关行政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区、县级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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