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身份证明

2024-11-27

农民身份证明(精选11篇)

1.农民身份证明 篇一

一、典型案例

公安部已经发布了不再开具的18类身份证明, 但经过调查了解和新闻媒体的多次报道, 银行机构在办理部分业务时仍然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 现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见表1所列) 。

二、原因分析

(一) 金融机构联网核查系统存在更新时滞。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是以人民银行现有的内网和网间互联平台为基础, 向公安部的信息共享系统转发人民银行用户或商业银行用户通过账户系统、征信系统、反洗钱系统各自的前置系统发出的核查请求, 接受并转发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的核查结果, 是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系统。据调查, 联网核查系统至少有2个环节存在更新时滞:一是公安机关人口数据库报送和更新周期存在一定时间要求, 时滞大约1月左右;二是人民银行同步公安部数据存在更新时滞, 时滞较长。据调查, 辖内某客户自2014年5月发现银行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中照片不是本人后, 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了申请, 2014年6月, 公安机关公民身份证信息系统已更换照片, 但至今银行联网核查系统反馈照片仍不为本人。为此, 该客户每次办理业务时均须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我是我”证明, 对其业务办理造成极大困扰, 问题至今仍无法解决。

(二) 客户未及时更新银行账户信息。

2000年4月存款实名制实行之前, 存在不少客户账户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情况。为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 2011年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要求银行对存量账户留存的身份资料进行真实性核实, 并更新或重新提交有效的身份证件资料。该项工作从2011年启动, 截至2013年底银行已完成自查核实。尽管历时两年多, 但仍有不少客户因无法联系而未及时更新或更正账户资料导致账户被限制支付。如果该类账户再次被启用, 依据《意见》, 银行应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核实登记。

(三) 现有联网核查问题处理渠道不能解决信息核对问题。

为及时处理联网核查工作中的问题, 2007年人民银行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联网核查中身份证号码不存在、身份证号码存在但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 提供了3种方式来进一步核实, 但效果并不理想。一是除居民户口簿外, 客户可提供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有效证件佐证, 如提供的二代身份证为真实证件, 银行不得拒绝办理业务。但部分银行以护照、驾驶证难辨真假, 一二代身份证无法证明同一人为由拒绝受理。二是由客户自行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联网核查结果, 公安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申请人并及时更新信息, 而该方式已证明更新存在明显时滞。三是由银行机构将疑义信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实, 由公安机关2周内反馈。通过对辖内金融机构调查了解, 该方式实际并未执行。

(四) 客户身份识别权威方式缺乏多样性。

2007年6月, 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建成并运行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系统, 为客户身份识别提供权威、便捷的技术手段。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或重新识别时, 均将联网核查作为主要识别手段, 核查不一致, 需要进一步识别身份。而银行出于制度和安全的考量, 坚持身份识别如代理业务需授权、修改密码需本人等, 如果规则取消, 将严重影响客户存款账户的安全性。目前, 除公安机关证明和公证处证明被广泛接受外, 尚无其他统一性、权威性身份识别方法。公证处证明需本人到场公证、每件收费, 开立手续复杂, 而公安机关证明则相对简单, 因此, 造成公安机关“身份证明”在银行停不下来。

三、相关建议

(一) 建议加快联网核查系统数据更新频率。

加强与公安部的沟通联系, 及时解决疑义信息反馈、公民信息更新维护时滞问题。同时各金融机构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协调, 确保金融客户与金融机构向公安机关核实信息保持渠道畅通, 以保障公民的正当金融权益。

(二) 建议金融机构采取多样化身份识别方法。

建议金融机构创新工作方式, 合理利用已有金融大数据, 开拓多样化的识别方法, 如利用本单位数据或监控影像主动为客户提供证明;同时尝试借鉴民政部婚姻状况声明, 将客户承诺和声明作为身份识别证明, 或采用单位人事证明、相关人员担保证明等, 畅通客户业务办理渠道, 以变被动为主动维护客户权益。

(三) 建议加大对商业银行不合理证明的监管力度。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求各金融机构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重要位置, 严格按照各项制度执行, 对涉及二代身份证问题的, 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杜绝不合理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的行为, 不得将可以通过自身与相关机构联系解决的或能够通过其他证明信息识别客户身份问题推卸给客户, 将此类投诉和负面影响纳入年度综合管理评价, 组织对金融机构乱要证明的检查清理工作, 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四) 建议加大宣传力度主动更新信息。

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维护金融客户的权益宣传, 通过发布公告, 借助新媒体等形式, 主动告知客户应当及时更新自身在金融机构预留身份信息。当出现身份信息合理变更时, 金融机构有义务主动服务, 强化公民信息意识。

参考文献

[1]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Z].中国人民银行.2007.

2.《身份的证明》信仰照亮的天空 篇二

这也就不难解释《身份的证明》与《集结号》一样,都具有独树一帜的人文关怀,使华谊实现了这一另类主题从电影到电视剧的全面开花。

较之以往谍战剧大多着重于抓特务的过程,本剧重点将笔墨落在抓特务的人的身上。《身份的证明》讲述地下情报人员瞿皓明,在潜伏时期不畏艰险获取了极有价值的情报,并且促成了其所在城市的和平解放。但解放后,由于惟一的上级牺牲,惟一的助手去了台湾,无人能证明他的真实身份,使得革命功臣身处尴尬境地成为“特嫌”。他用后半生的风雨历程,为自己做了身份的证明。

瞿皓明与《集结号》主人公谷子地一样 “轴”,他们都是珍视荣誉胜过生命的人:谷子地本可以不找兄弟遗骨,而作为幸存的英雄过自己的生活,但是他对兄弟们有着一份心灵的承诺,迫使他必须“自讨苦吃”,即便孤军奋战也要证明兄弟们的“烈士身份”;瞿皓明也可以不再纠结于共产党人的身份,作为投诚的国民党将官得到更好的待遇,但是“身份”是他的最大骄傲,他无法容忍自己在这个问题上有任何的含糊与妥协。

制作上, 本剧从场景选择到道、服、化都极力吻合所处时代,是部考究的剧目,演绎方面也不愠不火,透着股素淡的人生况味,算是不走哗众取宠路线的原色电视剧。

整部剧气质如同张涵予本人自带的“旧”,不是老气横秋,而是一种岁月沉淀,表面从容、不使劲,内心却波涛暗涌。只是剧中无数次出现梦境碎片,并且没有强烈的逻辑关系渲染,加之音乐没有鲜明特色,致使剧情缺乏高潮。

故事主线倒是十分集中:在那个参军、工作、分房都以政治成分说了算的年代,一个“特嫌”压制了瞿皓明四十余年。期间儿女的参军机会一次次被卡, 自己被根正苗红的同志质疑排斥。身份的证明因此变成“侥幸”——没有那个“直接证明人”,他就永远只能是“特嫌”……47年的工作经历,比不上一个历史的证人,这是本剧带来的最大讽刺。

相较于为各类革命英雄树碑立传的常规影视作品,本剧更为浓厚的人文关怀在于,它用瞿皓明身上背负的政治偏见与向德福背负的变节包袱,真实展现了人们对战争的看法,以及酷刑与气节的不对称性。这样理念的提出需要很大勇气:一个身份“不明”但内心光明的人,与一个有着光鲜身份但内心灰暗的人,这种讽刺的身份对比对“身份的证明”从根本上进行了质疑。与此同时, 宁死不屈一向是对英雄烈士的褒扬,但无法忍受肉体的酷刑是不是就要将当事人的人格及信仰全盘否定?

3.身份证明扫描件 篇三

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注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注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注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注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4.收入及身份证明 篇四

江苏银行镇江分行:向贵行申请贷款担保,应贵行要求,特证明如下: 该□先生/□女士系我单位正式员工,年龄岁,□已婚/□ 未婚,在我单位部门工作,担任职务,实际参加工作年。表现良好。月固定收入元,其他月收入平均元,在我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年月日。

特此证明。

(注:请在选择项□内打√)证明单位公章/财务或人事部门公章

证明单位经办人:

证明单位联系电话:年月日

查 询 授 权 书

(金融机构名称):

本人授权贵行在办理以下涉及到本人的业务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如有需要□可以□不可以查询本人配偶)的信用报告,并将包括本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等相关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审核贷款申请;

□审核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

□审核本人作为担保人;

□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

□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法定代理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

□对公业务贷后管理需查询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若信贷业务未获批准,本人的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等资料一律不退回。

特此授权。

授权人(签字)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5.农民承包地将有“身份证” 篇五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发〔2013〕1号文件指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是今年河南省农村工作的重头戏。

近日,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要求, 按照“先试点探索路子、后全面推开”的总体思路推进该项工作。其中, 济源市和通许县、永城市、民权县、信阳市平桥区要在认真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力争2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全省其他县 (市) 2014年分别选择1~3个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力争年内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对承包地‘确实权、颁铁证’, 才能切实把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固化到农户, 让农户吃上‘定心丸’。”河南省委政研室农村处处长刘光生说, 土地确权颁证后, 农民可以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也可以让农民放心进行土地流转, 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发展。

《意见》指出, 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 坚持“三不变、一严禁”, 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户承包地块、面积相对不变, 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意见》还提出, 试点工作本着“强村好村先搞、弱村散村暂缓、城区城郊不搞、最后重点突破”的精神, 做到上下联动, 形成整体合力, 确保试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河南省农业厅农经处负责人介绍, 河南省土地确权颁证, 将坚持依法依规、保持稳定、实事求是、尊重民意的原则, 稳步推进。“作为国家试点, 济源市和通许县、永城市、民权县、信阳市平桥区等地区的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已于2013年开始, 目前正在顺利推进”。

6.农民身份证明 篇六

关键词:虚假的身份证明;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条文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该项条文的"虚假的身份证明"究竟该如何理解,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争议性较大。"虚假的身份证明"究竟是仅指"身份造假",还是囊括能导致成功骗领信用卡的所有的虚假信息或者某些虚假信息呢?这关系到行为人使用不同的虚假信息骗领信用卡的,是需要从信用卡诈骗的角度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呢,还是不需要从信用卡诈骗的角度来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或者是其它情况,比如无罪或者是附条件构成其它犯罪等等。因此,确定"虚假的身份证明"的内涵对于司法实践意见重大。

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意思可以表述为"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加以使用",即"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前提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因此,法律术语"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中的"虚假的身份证明"与法律术语"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中的"虚假的身份证明"指向对象其实是同一的。依照《妨害信用卡管理解释》第二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该解释属于列举性的解释,从内容上看,比较侧重于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狭义范畴的身份证明,不包括行为人虚假的所在单位证明、收入证明等资信证明和虚假的担保,即该解释规定的内容对于"虚假的身份证明"采用了狭义解释。它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如果实施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而"虚假的身份证明"满足这种狭义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就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这是毋庸置疑的。

司法实践中真正存在的问题在于:从《妨害信用卡管理解释》第二条规定表明的意图看,我们可以理解为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等狭义身份证明,而提供虚假的所在单位证明、收入证明或担保证明,骗领了信用卡并使用的,显然不能认为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第(一)项规定,那么对于这种行为究竟该如何认定呢?

从法学理论角度上看,对于使用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等狭义范畴的身份证明,又提供虚假的所在单位证明、收入证明或担保证明,骗领了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一般有三种比较有争议性的看法:第一种观点是这种行为应认定为诈骗行为;第二种观点是这种行为应直接认定为无罪;第三种观点是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

对于第一种观点,我们认为不符合刑法的适用原则。信用卡诈骗罪的法条与规定普通诈骗罪的法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信用卡诈骗罪之所以独立于普通诈骗罪之外,一是因为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害了财产权,更重要的是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二是该罪的手段、对象等与普通诈骗罪相比具有特殊性。当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所在单位证明、收入证明或担保证明欺骗银行,使银行误以为其具有办理信用卡的资格,银行基于错误认识为其办理了信用卡且授予其透支权限,行为人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会使银行可能遭受财产损失,这种行为以骗领信用卡并进行使用作为行为手段,以银行的资金作为行为对象,其行为手段、行为对象等,与普通诈骗罪相比明显具有特殊性,客观上确实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件,故不宜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对于第二种观点,我们认为也不符合刑法的适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有人认为,像这种从广义上理解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应属于该规定中"另有规定的"的内容。虽然上述行为属于刑法另有规定的行为,但显然又不符合另有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只能认定为无罪。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所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应是指当行为完全符合本法另有的特别规定的,应先适用特别规定处理,而当行为并不符合另有的特别规定的,则仍应适用普通规定。因此,依照该规定推定上述行为无罪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对于第三种观点,我们认为相对合理。"恶意透支"型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明确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依照第三种观点,行为人以真实的身份证,提供虚假资信证明骗领了信用卡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数万元后逃匿,如果满足"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的条件,则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行为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在3个月内归还了透支欠款,行为人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应认定为无罪。也许有人认为,上述行为人骗领了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事实上已经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并造成了银行损失,就应该定罪。笔者以为,上述行为人骗领了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管理秩序,但未必就会给银行造成损失;相反,对于在两次催收后能归还透支款的,银行往往不但能收回其规定的利息,而且可以加收可观的滞纳金,实际上银行还成了真正的受益者。

同时,笔者以为对于上述第三种观点,《妨害信用卡管理解释》第二条对"虚假的身份证明"内涵的狭义解释比较符合实际情况。该规定表明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不用自己真实姓名、地址等证明材料时,就可以证明其申领信用卡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使银行财产处于无法监管的境地,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理应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如果行为人用真实的姓名、住址等资料申领信用卡的,可以证实其申领时并未有意避开银行的监管,可以不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于行为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担保证明等还款能力证明材料,并不能证明其无序消费或者无力还款而导致银行损失,最多只是影响银行在认定贷款数额方面发生误判。何况实践中,银行方并未对行为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的工资等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甚至有时银行方为了快速增进信用卡业务,办理人员还有意帮助行为人伪造相关资料、内容,导致滥发信用卡。因此,司法后果也不宜全由行为人承担。

7.农民身份证明 篇七

关键词:农民运动 国民党 民族革命 国民革命

中国分类号:K26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05(2014)01-49-55

一、国民革命背景下的农民运动

国民革命”一词最早由孙中山、汪精卫等人在同盟会时代提出,意思是革命不再是英雄的革命,国民全体均负有革命的责任。孙中山等人观念中的“国民”指普通民众,与中国传统观念中的“四民”内涵基本等同,国民革命”即指民众革命,并无更深刻的理论内涵。二十年代,陈独秀运用列宁的民族革命理论对“国民革命”概念加以改造。列宁认为,在落后国家和殖民地国家,“任何民族运动都只能是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因为落后国家的主要居民群众是农民,而农民是资产阶级资本主义关系的体现者”,无产阶级政党要在实际上支持农民运动,并联合资产阶级共同推动民族革命运动。陈独秀还在《造国论》中提出“国民革命”的概念,他认为:“要组织真正的国民军”以“创造真正的中华民国”,这个国民军“应该由全国被压迫的各阶级爱国者而不为私利私图的有力分子集合起来号召全国各阶级觉悟的大群众组织而成”,革命应该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联合的国民革命(National Revolution)”。

国民党于“一大”后举起国民革命的旗帜,在中央设立工人、农民、青年等部,组织发动国民运动。但此时的“国民革命”已非孙中山当初所讲的空泛概念,乃是中共和苏俄顾问所提倡的民族革命,其外壳虽为“国民革命”,魂却是民族革命理论。国民革命一词中的“国民”指的是依阶级属性或团体属性划分的工人、农民、商民、青年,属于被定义为被压迫对象的民众,而地主等被定义为统治阶级的民众则被排除在国民运动之外。根据民族革命理论,中国是落后的农业国,农民是民族革命的最重要参与者,革命党必须充分支持农民运动,引导农民参加革命。孙中山虽未明确将国民革命与民族革命划上等号,但从国民党“一大”《宣言》可以看出,国民党接受了苏联顾问的建议,认识到农民和工人是国民革命的基础力量,看到了“国民革命之运动,必恃全国农夫、工人之参加,然后可以决胜,盖无可疑者”。国民党农民运动领袖廖仲恺也认为,国民革命之主要分子为国民,国民中最多者莫如农民,故国民革命之唯一要件为须得农民大多数了解与集中本党旗帜之下。

北伐前,国民党在国民革命的框架下组织发起农民运动。它要求农民、工人参加国民党,相与为之不断之努力,以促国民革命之进行。同时,国民党承诺将代表农工阶级的利益,反抗帝国主义与军阀,反抗不利于农夫、工人之特殊阶级,以谋农夫、工人之解放,对于农夫、工人之运动,以全力助其开展,辅助其经济组织,使日趋于发达。

二、北伐前国民党的广东农民运动政策

国民党试图在全国发起农民运动,但实际上,农民运动的开展主要局限于广东国民党统治地区,在其他地区,农民运动大都停留在宣传阶段。广东农民运动的发展面临着一个特殊难题,国民党既是革命党又是执政党,而这两重身份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紧张和冲突。作为国民革命党,为唤起农民阶级参与国民革命,国民党必须代表他们的利益要求,推动农民运动发展,进行社会革命,最终将农村政权由士绅手中转移到农民手中。但客观环境却决定了国民党在推动农民运动发展时必须慎之又慎。当时,广东乡村的统治阶级具有强大的武力和经济实力,并在国民党、革命政府和军队中拥有支持者,商团亦常与之携手对抗农会,广东革命政权并不稳固。为了稳定政权,国民党必须让农民运动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以免激起士绅和地主阶级的反弹而危及革命政府的安全。因此,在发动广东农民运动时,国民党采取了渐进式推进策略,主要表现为:

(一)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土地问题。国民党“一大”宣言阐释民生主义时提出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并为之整顿水利移植荒徼,以均地方”,实现方法是“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这种方案在当时广东的政治、财政状况下不具备可操作性,至多只能作为统一全国后的土地改革方案。用这种脱离实际的方案来解决土地问题,却反映了国民党领袖的深层顾虑。鲍罗廷回忆说,当他“试图以更现实更具体的形式提出土地问题时”,他“第一次遭到了孙(中山)本人的反对”,孙中山强调土地改革是必要的,但即便政府颁布法令也无法贯彻执行,如果没有先把农民组织起来,豪绅会勾结军阀并且发动农民起来反对政府。

(二)尽可能在不遭致地主反抗的前提下推进农民运动,逐步地掌握农村政权,实现农民运动目标。孙中山认为,推进农民运动唯一合适的途径是,在整个广东建立农民协会,从而建立反对地主的强大工具”。他指出,在组织农民协会的形势下,进行任何反对地主的宣传都是策略性的错误,因为那样做会使地主在农民之前组织起来”。廖仲恺也认为“在组织农民协会时期不应进行任何公开反对地主的宣传”,他以广宁农会与地主的冲突为例子说明,不但政府官员站在豪绅一边,豪绅们还把一部分农民吸引到自己一边,政府要派遣相当数量的军队才能平息暴乱。1924年7月,孙中山在对农民党员联欢会训词时强调,回去乡村之后,第一步奋斗的功夫,是要大家联络,结成真团体。大家做到第一步的工夫,有了好团体之后,才可以做第二步的工夫。第二步的工夫是甚么呢?就是为农民争利益。但是第一步工夫,如果没有做好,决不能够乱说,就要做第二步工夫,如果先不联络团体,便要去争利益,就象俗话说未学行先学走,一定是有祸害的,以后田主、商人等,更要压制你们。为了发动农民组织农民协会,大元帅大本营颁布了农民协会组织章程,广东省长训令各县长保护农民协会,在广州创办农民运动讲习所培养农民运动干部。

(三)强调农民运动的国民革命属性,引导其将斗争目标转向国民革命。廖仲恺在给第一届农民运动讲习所学员授课时指出,帝国主义的侵略是造成中国农民贫穷的根源,今日之农民运动,其根本原因为国际问题,国民革命问题,非只为对付地主之内部问题,劝告学员“此后再三注意”。廖仲恺此说是有的放矢。国民党“一大”后,南海、顺德、广宁、花县等地陆续成立农民协会和农团军,它们把注意力集中在阶级斗争上,成立甫初就进行了减租、拒交捐税等斗争,与地主民团爆发了激烈的冲突。在这些冲突中,部分地方官员甚至也站到士绅地主一边。革命政府往往需要耗费很大的兵力才能平定地主武装,全省的军事部署和政治统治大受影响。廖仲恺在演说中强调农民运动根本原因为国际问题,是希望农讲所学员眼光看得更远,引导农民运动由纯粹的阶级斗争转变为国民革命运动,缓和阶级斗争,稳定广东,进而协助国民党进行统一广东和全国的斗争。

三、统一广东前各方对农民运动的态度

按照国民党中央设计的渐进式农民运动路线,农会应该在力量强大之后再向地主、士绅提出利益要求,这样才能确保农民运动取得胜利。然而,农民运动的发展有其自身规律,不可能完全遵循国民党领袖设计的渐进式路线前行,不少农会成立不久就迫不及待地开展了斗争。《广东省第二次农民代表大会报告》称,许多地方组织协会的动机,都是为着反抗民团压迫起见,以为协会一成立,组织了农军,便马上可以将民团的枪械收缴,因此往往发生了纠纷。中共广东区委在《广东农民运动报告》中也说,许多农民协会成立的动机,在夺取乡村政权,所以农会成立,马上就同民团冲突。

农会的斗争,在政治方面主要是“同民团争斗,反抗土豪劣绅,同土匪争斗,同防军的纠纷,同贪官污吏争斗”。经济方面主要是“反抗苛捐,业佃纠纷,借贷问题,土地问题,争公款,减租运动”。经济方面的斗争最多的是减租抗捐运动。1924年11月广宁举行的减租斗争是广东农运史上第一次有组织有系统的减租运动,随后花县、惠阳、海陆丰等地也进行了减租运动。各地还将矛头指向了政府税收征收机关及捐税承包商,清远、阳江爆发了抵抗糖捐运动,一些地方还发生了反对煤油专卖的暴动。在番禺、顺德、东莞、中山等沙田地区,农会领导了反对民团抽收苛捐杂税的斗争。东莞霄边、锦夏等乡农民,成功抵制了虎门要塞司令廖湘芸和联团抽收的三十余种苛捐。

农会的斗争遭到了民团和地主武装的镇压。民团是“农民在政治上所受痛苦最残酷,最切肤,而且为农民运动之最大障碍”。民团的兴盛始于晚清,晚清以还,广东社会动荡,匪患成灾,各地为保卫地方安全陆续兴办民团。民团的经费来自地方公产公款或征收田亩附加捐、团局捐等捐税,名义上是地方公共自卫组织,但实际上大都操纵在士绅地主手中,成为他们压榨农民、牟取私利的工具。宝安县西路联团局抽收人头税,无论贫富老幼,每丁每年抽银六毫,一年搜刮的收入达10万元。东莞怀德乡乡团局除抽收田亩捐、田租捐外,还苛抽猪捐、猪肉捐、鸡鸭捐、薯芋捐等二十余种杂捐,每年收入数万元。古应芬在呈孙中山的文中痛斥香山县“劣绅沙棍假借自筹自卫之名,行其侵蚀压制之实,私擅抽收捕费每年达六十余万元,除各自卫团长、短兵吞饷而外,悉为自卫局长朋分净尽,而沙匪充斥,农固已出血汗之资,乃至不遑宁处。农民协会成立后,农会成员脱离民团,拒绝向民团缴纳捐税,触犯了办理民团的士绅的利益,因而首先遭到了来自民团的镇压,广东农民运动开始“不过两三个月的时期,便看见民团摧残农会之事件发生”。在农民的减租斗争中,由于士绅与地主利益相关,民团也大都站到了地主一方,与农会为敌。除民团外,一些地方的地主也相互联络,组织团体对抗农会。广宁县第一、二、五、六、七、八区的地主成立“业主维持会”,联合应对农民的减租要求,招收武装,购买枪弹,以武力压制农民协会的斗争。

随着农民运动的发展壮大,反动势力亦与时增加,农村中冲突事件,到处皆有。广宁、花县、东莞、宝安、顺德、番禺诸县,尤为剧烈”。据阮啸仙在《广东省农民一年来之奋斗报告大纲》记录,1926年全省农民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农民协会与民团、地主、土匪、土豪劣绅的冲突影响较大的就达20余起,其中广宁、高要的几次冲突中,政府数次派遣大部军队才勉强制服地主武装,迫使地主与农民协会协商解决事件。1926年5月以后,各地反动势力,在此两三月来,最为高涨,农村中流血惨事,几无地无之,最著者如三水游击队及民团摧残农会;花县团匪之焚掠劫杀,毁十数农村;淡水奸商,勾结土匪,劫杀农会职员。其余郁南、广宁、封川、德庆、乐昌、惠阳、高要、顺德、中山、海康等县,无地不有摧残农会压迫农民之反动行为。

面对农村中的阶级冲突,国民党中央、省政府、县政府、军队,因宗旨立场不同,态度分化明显。广东革命政权完全巩固以前,左派的主张占据上风,且农民运动有力地支持了统一战争,国民党中央和革命政府对农民运动大体持积极态度,而各地县长几乎都不愿或不敢旗帜鲜明地保护农会,部分落后军队则甚至与农会武装发生直接冲突。各方态度分述如下:

(一)国民党中央和广东革命政府的态度

国民党中央和革命政府的态度在广东统一前后有所变化,统一前抱积极的态度,而统一后则有所顾虑。

1924年,革命政府两次发布宣言支持农民运动。在第一次宣言中,谴责“乡绅之把持乡政,为富不仁者之重利盘剥,贪官污吏之横征暴敛,盗贼土匪之焚杀掳掠”,赋予农民协会从乡绅手中接管乡村政权的权利。同年,针对“豪绅仇视摧残”农会、捣掠会所,地方官吏及驻防军警,有时亦竟漠无所视,甚至有与劣绅土豪互相勾连,戕贼农民,因缘为利以自肥的现象,又发出第二次宣言,警告“服务于政府之军人、官吏”须“遵奉党纲保卫农民利益”,否则“褫夺官职,永不叙用”。国民党中央农民部长多由国民党左派或者共产党员担任,派往各地组织农民运动的农民部特派员如澎湃、阮啸仙等人均为共产党员,因此,在各地出现民团、地主武装攻击农会时,农民部能够代表农民利益,请求政府派遣军队保护农民。在广宁、高要农民斗争中,革命政府均派兵攻打地主武装。

但另一方面,由于执政地位不牢,政府工作重心放在统一广东和全国的军事斗争上,以维持政权为第一目标,没有决心贯彻自己颁布的农民运动政策。国民党中央和广东革命政府并未为减轻农民负担采取实质性举措,没有颁布法令或采取行政措施逼迫士绅地主减免租捐。农民斗争最大的敌人是民团,革命政府在对农民的第一次宣言中赋予农会解除民团武装的权力,国民党省党部第一次代表大会提案中也曾提出“应由本党政府命令取消民团”,但事实上,国民党及革命政府不但没有决心取消民团,反而为筹购械费用而允许民团向广东兵工厂购买武器。在解决农民与地主武装的冲突时,政府往往抱持平息冲突的态度,压迫地主民团向农会稍作让步,力主双方妥协和解,没有彻底解决问题的决心。以持续时间最长、斗争最激烈的广宁减租运动为例,在军队介入、农军牺牲11人的情况下,也只是以“收缴最反动的一部份地主武装,开和平会议,减租成功”告终。中共四大《对于农民运动之决议案》批评“国民党领袖们在南方对于农民的错误政策”,指责“他们只想利用农民,并不实际保障农民的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国民党在军事区域里要农民赞助自己,他们组织农民协会,要求农民为民族解放运动而牺牲,可是他们并不强逼大地主对农民让步,而且不去保障农民的政治权利,甚至于军人或土豪鱼肉农民危害他们的生活的时候,国民党领袖们都不能帮助农民。

(二)县政府态度

在历次农民斗争中,各县县长的态度最受诟病。国民党省党部第一次代表大会有提案称:农民在政治上所受痛苦,除了民团之外,就是本党政府治下之驻防军队与地方官吏,他们“不奉行本党党纲,不遵守本党纪律,到处都是勾结土匪、劣绅,以压迫农民,摧残农会,本党农民运动所得之结果,几乎为若辈摧陷殆尽”。该提案列举各县县长的劣迹,痛斥广宁县长蔡鹤鹏、李绮庵、顺德县长邓雄、花县县长谭声永、宝安县长钟思治、梁树熊等勾结土豪劣绅摧残农会镇压农民斗争,指责中山县长卢家驹、番禺县长罗邦、东莞县长梁楚女等对防军和土豪劣绅攻击农会、屠杀农民的行为无动于衷。提案人显然为农运工作者,因而不免带有感情色彩,但从中也可以看出,在地主、民团攻击农民协会时,各县县长基本都没有站在农民一边,履行其保护农民协会的职责。主要原因是,多数县长是防区驻军和地主士绅的利益代理人,对执行革命政府提倡农民运动的政策态度消极。鲍罗廷指出,多数县长是“在1925年8月24日发生主要政变以前由在广东掌握政权的各派军阀安插的”,有的甚至从清朝起就已担任县知事,就其意识形态和社会地位来说是站在豪绅一边的。政变后,为了维持地方政权稳定,仍然保留了多数具有丰富经验的老县长。此外,由于士绅地主力量强大,为寻求其合作,县级政府即便有意愿也没有能力公开支持农民斗争。广宁县长蔡鹤鹏是个例子。蔡就任前,省长廖仲恺告诫他要保护农民,但减租运动发生后他却连言语上都不敢触犯土豪劣绅,在向请愿群众讲话时畏畏缩缩,唯恐开罪土豪劣绅。

(三)军队的态度

军队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受国民党左派和中共党员影响的军队,如黄埔学生军暨党军、大元帅府铁甲车队等,另一部分是占绝大多数的滇军、桂军、粤军、湘军等其他军队。前者能够积极支持农民斗争,后者对农民运动持消极态度,部分粤军军官甚至兼任民团团长,直接参与镇压农会斗争。鲍罗廷批评粤军总司令许崇智“一会儿在暗地里同农会作对,一会儿公开反对农会”,在广东农民与豪绅之间发生的战争中,他和他的军队始终站在豪绅一边。继许崇智之后担任广东省军事部部长的李济深对农民斗争同样持消极态度,1926年广州附近的民团袭击农会,烧毁了12个村庄,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派军队镇压民团,李济深以不知道谁对谁错为由拒绝执行。中共广东区委对李济深对待农民运动的态度相当不满,指责他“所说的话完全是代表地主的”,关于农民的事他的态度比任何人坚决。被视为最落后的粤军李福林军,更是在其驻扎地番禺、南海、顺德等县多次攻击农会。军队上层消极对待农民运动意在换取士绅地主政治上的支持,鲍罗廷指出许崇智是“试图通过反对农会,通过他的军队援助豪绅”来建立他与豪绅之间的联系,李福林则本来就是同农村豪绅结合在一起。军队中下层厌恶农民运动,主要是因为农民协会同土豪劣绅、民团、地主的斗争给他们带来了额外的负担,还有部分防军“不大理农会,有时还很恨农会”,是因为“防军抽捐时,农会往往指示农民起来反抗他的缘故”。

四、统一广东后国民党中央的态度转变

1925年底至1926年初,国民革命军统一东江流域、南路地区,国民党第一次在广东全省执政。农民运动的发展一度面临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在统一广东的历次重大斗争中,无役而不有农民参加,中山、广宁、惠阳、海陆丰、五华、宝安、顺德、高要、普宁等县农民,直接或间接,作反帝国主义运动,协助革命政府,镇压反动势力,防御土匪,尤随处表现农民与革命政府合作之精神。随着革命政府统治区域的扩大,农民协会也呈现加速发展的态势。掌权的国民党左派曾采取以武力保护农民使之免遭豪绅掠夺的措施,让鲍罗廷一度对左派接受“国民革命运动只有通过进行土地革命才能取得胜利”的观点抱有希望。但就在这时候,国民党中央对农民运动的态度却开始发生改变。国民党左派在广东统一后,满足了他们自己的利益,生出忽视农民运动的倾向,国民党右派因为农民运动同他们的实际利益冲突,仇视农会,散布种种谣言影响国民党左派对于农民运动在动摇的状态中”。1926年3月20日“中山舰事件”发生后,国民党中派掌握了政权,中共广东区委发现,国民党领袖对于工农运动的态度变坏了。就是所谓左派的领袖也是如此。

广东农民运动对巩固政权的利用价值降低,是导致国民党左派和中派态度转变的主要原因。广东区委指出,因国民政府既已统一广东,正从事筹备北伐,所以只需要湖南、江西各省北伐道上的农运,不再将要广东方面的农运来使农民帮助,当然要讨厌农运。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激烈的农民斗争则被国民党视为动摇统治的不利因素。一方面,农民为争取自身利益与地主、士绅进行的斗争动摇了地方秩序,迫使政府投入军队稳定局势,分散了政府的军事力量。另一方面,农民斗争的矛头也指向了政府,农会提出的废除苛捐杂税、惩办贪官污吏等要求,在执政者看来不免有挑战政府权威的意味。为筹措北伐军费,国民政府非但不能减免捐税,反而需要以发行新债券等方式开拓收人来源,这些新增的负担最终也落到农民头上。农民的利益与国民党的需求之间出现了分歧,国民党希望农民牺牲自我服从北伐,但领导农民运动的中共党员却坚持“一方面要帮助左派,同时也要为民众利益奋斗”,不能“因为帮助左派及[对]整个的国民党让步的原故,就袒护国民党及国民政府违背民众利益的举动,我们皆站在民众利益的观点上,公开积极的批评他”。

是否还要继续推动农民运动?这是国民党中央的两难抉择。停止支持农民运动,放任地主士绅、地方官吏、落后军人摧残农民,则不但意味着放弃国民革命路线,而且可能会迫使农民和农民运动者转而反抗国民党政府。继续推动农民运动,则要将国民党和国民政府的注意力从北伐转移到政治改革和农村土地关系改革上。1926年2月,鲍罗廷在联共(布)中央政治局使团会议上表示:农民交纳的地租和捐税占劳动成果的65%,这是农民斗争的根本动力,只要农民组织起来了“并感觉到政府在支持他们,至少不镇压他们,我们就未必能迫使共产党人,而共产党人就未必能迫使农民放弃过早的行动(按,指发动对地主豪绅的战争)”。如果继续组织农民,就“意味着必然发生内战(按,指广东农民与地主豪绅之间的战争)”,因此,要么是放弃组织农民,并说还不到时候,我们应当从事国民革命运动;要么是组织农民,那就要明确地对自己说:我们准备进行土地改革。”然而,选择进行土地改革对国民党而言同样绝非易事,国民党阶级成分复杂,包括中央领导层在内的党员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豪绅思想意识、官吏思想意识和各种各样的思想意识”,还没有清除妨碍实行土地关系改革的各种思想意识”。

在积极与消沉之间,国民党选择了后者。国民党中央忽视农民运动,省政府不再出面帮助农会,原先一些愿意协助农会发展的地方政府也消沉了,更多的县长则随着政治环境的变化转而攻击农会。罗绮园注意到,现在各县的县长,没有一个没有一天不攻击农会,与从前的情形很不同了;从前各县县长虽然不帮助农会,但也没有明目张胆地攻击农会。现在他们是很显著的向农会进攻,并且各县一致,好似他们曾经在一块儿开过大会,彼此约定好了要取一致的政略一样”。1926年7月9日,蒋介石就职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并誓师北伐,国民党的注意力完全转向了北伐。具有象征意义的事件是,在8月19日召开的广东省农民委员会执委会扩大全会上,没有一名国民党员参加,国民党中央及农民部部长都不重视会议,只致了形式主义的贺词。

8.关于农民工的城镇居民身份的思考 篇八

1 农民工身份转变的现状分析

1.1 劳动就业保障权利的不公平。

尽管农民工通过劳动力市场获得就业, 但在劳动和就业权益上却得不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比如, 大部分农民工由于文化水平低, 虽然进入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但这些人同城镇正式工人之间仍然存在着四大差别:第一, 他们所从事的是正式工不干的累活脏活等简单体力劳动;第二, 他们的工资明显低于正式职工。据有关部门统计, 2004年我国农民工年均收入8000元左右, 而城镇工人年均收入15000元左右, 相差近1倍。第三, 他们不能享受公费医疗、退休金、福利等待遇;第四, 他们的工作具有不稳定性。农民工的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方式有:证件 (特别是身份证) 被没收, 行动自由受到限制;工资被随意拖欠、克扣, 不少用工单位不按月给农民工工资, 存在对农民工搜身、体罚的现象, 居住条件恶劣, 伙食差。

1.2 教育与发展权利的缺失。

2003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流入地政府“采取多样形式, 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 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的扶持, 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 统一管理。”然而, 由于没有城镇户口, 长期以来农民工子弟接受义务教育被排斥在城市公办学校门外。要就读公办学校每学期得多交几百元的借读费。收入菲薄的农民工根本无力为其子女支付昂贵的城市教育费用。那些吸纳农民工子弟的民办学校虽然收费低, 但普遍办学条件差, 教育质量低, 农民工把子女送进打工学校乃是无奈之举。2005年秋季开学, 多数城市的公办学校已经不再收借读费, 但资格审查手续麻烦, 而且公办学校容量有限, 即使办齐了手续也只能接纳部分农民工子女。同时, 农民工在工作单位也得不到正常的培训和晋升的机会。

1.3“社会安全阀”的残缺。

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机制未能覆盖农民工。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要求包括农民工, 但实际情况是社会保障的阳光难以普照农民工, 大多数进城务工农民并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典型的例子是广东东莞等城市, 目前已建立了覆盖当地所有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但当地最主要的劳动者--外来农民工却被排斥在外。在城市, 农民工遇到大灾大病或老年时, 将得不到基本保障, 而且农民工的劳动保护条件差, 工伤事故危险大, 一旦出了工伤事故, 雇主和用人单通常的做法是把他们扫地出门, 最多给一点抚恤金。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主要包括:第一是农民工就业不稳定, 流动性大, 而现行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和管理手段、工作方式与农民工的特点又不相适应, 转保续接困难。第二是不少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而不愿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第三是基层劳动监察力度不够, 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况。第四是一些农民工缺乏长远考虑, 自己要缴纳一部分钱不愿参保, 有的确实因收入低缴不起。有调查数据显示, 收入低于400元的农民工基本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目前, 由企业缴纳的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和医疗5项社会保险约占企业工资总额的30%, 个人缴费为养老、失业、医疗三项占本人工资的11%。对此, 企业和农民工个人普遍感到费率过高, 负担太重。农民工被阻隔在社会保障网之外, 也是农民工不愿放弃农村土地, 实现身份转变的重要因素之一。

1.4 社会组织的缺位。

目前, 我国城市社会组织结构是封闭的, 包括党团组织, 社联组织和企业的工会组织, 农民工遇到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无法得到组织的帮助。农民工对加入或建立自己的组织有着强烈的需求。因为对他们来说, 只有依靠组织或建立自己的组织, 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表达自己的意见。

2 农民工身份转变的对策与建议

就目前的现状来看, 农民工要达到与城市的实质性融合, 还存在着诸多的困难和阻碍因素, 这其中既有制度也有非制度性的。因此, 根本上解决实质性的融合要注意以下这样的问题:

首先, 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最大阻碍就是户籍制度问题, 但户籍改革更是一个全方位的深层次改革, 而不仅仅是一个单一的制定新政策问题。二元社会结构下的传统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民进入城市务工, 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户籍制度改革自1997年后取得突破性进展。2000年6月13日, 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规定从2000年起, 在小城镇 (含县城) 有合法固定住所, 固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农民, 均可根据本人意思转为城镇户口。但是随着新政策的实施, 并没有出现预想中的农村人口蜂拥入城的热闹场面。不难发现, 隐藏在户籍改革背后的问题是:a.城市门槛降低了, 但进城的经济成本增加了。比如北京市规定, 凡投资50万元以上者, 可以获得北京市几个规定地区的户口。另外, 其他方面的成本, 如子女教育成本, 生活成本等都不断加大。b.户籍门槛降低了, 但农民工风险提高了。农民工向往“农转非”实际上看中的是城市户口背后附加的相关社会福利和权益, 以及生活发展条件。近年来,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 附加在城市户口上的福利保障功能弱化, 另外, 城市下岗失业问题严重, 就业压力加大。意味了找不到工作有没了土地就什么也没有了。因此, 进城的农民工对土地更增添了一份特殊的眷恋, 把土地看作最后的保障。因此说户籍改革是全方位和深层次的, 只有全面整体推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相融于城市的问题, 实现其市民身份的转变。

其次, 改变对农民工普遍的社会歧视。由于我国长期存在二元社会体系, 市民的潜意识中有一种城市中心主义, 在行为和态度上表现出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比如, 农民工在求职、生活、交往、教育等许多方面都常常受到来自城市的歧视, 各地时常发生的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侵害的事件就是这种歧视的具体表现。农民工遭受的歧视不仅来自一般的城市居民群体, 有些甚至是政府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的。如有些地方为了保护本地居民 (市民) 的利益, 劳动部门对外来人口的职业、行业做了严格的规定。北京市管理部门制定和公布的《本地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行业工种》2000年的限制性行业从1995年的5个增加到8个, 限制工种从34个增加到103个。另外, 农民工在进城求职方面主要以自我组织形式为主, 通过初级群体的网络关系, 以亲缘关系与地缘关系为纽带, 在城市立住脚跟。由于职业的和居住的特性, 大多数农民工的社会交往圈子通常只能局限于农民工群体之内, 形成了“城市里的村庄”与“城市中的老乡”这一特殊的居住场所与社交圈子, 使农民工虽然身处城市之内, 却不能与市民进行全面的社会互动;经济地位、语言文化的差异也使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缺少生活中的感情互动。所有这些都不利于农民工真正的融入城市社会。因此, 消除这种歧视也是实现农民工身份转变的必由之路。

再次,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解除农民工后顾之忧没有基本的社会保障, 农民工不愿意也不可能在城市扎根。因此, 应该根据农民工的实际需求以及农民工收入偏低、流动性大的特点, 分层、分类、稳步推进地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项目。根据目前桂林市农民工现状, 最急切的保障项目是确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障制度, 重点推进工伤和职业病风险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同时建立相应的农民工工伤赔偿机制。其次是建立农民工的疾病医疗保障尤其是大病保障机制, 逐步将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鼓励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按照城镇灵活就业办法参保。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缴费率和缴付方式及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 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 并为农民工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待条件成熟, 实现农民工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五保合一。推行“农民工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障一卡制”, 将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障结合起来, 逐步把农民工都纳入全市社会保障体系, 这是解除农民进城就业后顾之忧的根本保障。这样才能使农民工在城镇找到归属感, 并在城镇稳定居住下来。

最后, 努力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素质, 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提高就业能力。随着户籍门槛的降低, 农民工进城的其他要求却相对提高了。主要表现为素质门槛的限制, 即要求进入相应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 从各省出台的户籍改革政策来看, 几乎所有的招工条件都有文凭和学历的要求。这就要求农民工一方面加强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的培养, 特别是在职业技能培养方面:第一是把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纳入城市公共财政体系, 加大财政专项经费扶持力度, 政府可设立专用基金, 采取政府、企业、个人和社会各出一点的办法, 扩大“阳光培训工程”的实施规模。第二是堵住源头, 在扎实做好农村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 鼓励农村初、高中生接受正规的职业技术教育, 对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硬性劳动力预备培训, 实施双证 (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 制, 让新增劳动力不再成为身无薄技的打工族。第三是打造劳动力专业品牌, 整合职业教育资源, 重点扶持一批优质职业学校和有特色的培训基地;支持开展订单培训, 鼓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四是把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失业、下岗职工的培训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 纳入城市职业培训计划, 以适应不断发展的产业用工要求。另一方面加强思想道德修养, 加强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修养, 自觉向工人阶级学习, 自觉融入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

另外, 关于农民工与土地的关系质疑。农民工虽然进城务工, 但在家乡他们都有一份土地, 这是他们生活的最后保障。现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30年不变, 给城市农民工留了退路。农民工进城打工主要是为了增加现金收入, 如果收入不理想仍可回乡务农种田。这样他们一般就不做在城市发展的长远打算。由于农民工无法割断与土地的“脐带”关联, 在经济上农民工便不能产生对城市依赖的条件, 在心理上也就不能产生对城市的归属意识。所以, 解决农民工向市民身份的转变问题, 现行的土地制度的灵活性与适当性也应该提出质疑。

尽管我国各地方关于农民工身份转变的问题有许多新的尝试, 但执行效果由于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困难等原因都不是很理想。因此, 有关农民工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变问题彻底和有效的解决, 仍值得几多期待。

摘要: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必然趋势。这一背景下出现的农民工群体作为城市中的一个特殊群体, 如何尽快实现农民工向工人阶级 (市民) 的深度转化, 并完成他们在城市的适应过程, 就这个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思考, 并提出要从深化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心理和歧视行为, 提高城市农民工自身的思想文化素质等方面来解决的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现状分析,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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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身份关系证明 篇九

一、被保险人情况: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在死亡,生前住址。

二、被保险人配偶情况: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被保险人父母情况:(包括养父母、继父母)

1、父亲:是否在世:□是□否(身故时间:年月日)姓名身份证号码

2、母亲:是否在世:□是□否(身故时间:年月日)姓名身份证号码

四、被保险人子女情况: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被保险人的子女共有名,分别是:

证明单位(盖章)年月日

10.农民身份证明 篇十

现代性(modernity),在西欧是随工业主义的扩展而发展起来的,伴随着工业主义与理性化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竞争、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取代和隔断了温情脉脉的亲情关系,城市生活中,快节奏的生活与科技发展下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社会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境下的现代性,其重要特征就是对未来的开放性和对传统的断裂性。

全球化从某种程度上说,加剧了这种传统的断裂与现代性的扩散。

“时空压缩”(Time-spacecompression)是哈维(David Harvey)在研究全球化与现代化时所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以往,人们往往用不同的行为和时间、空间组成了“世界”这个概念,处在相同地域的人们同质性较强,居住在同一社区或同意村落的居民其身份往往具有单一性,但是,“时空压缩”的概念在20 世纪70 年代提出以后,挑战了这种传统的时空与地域相结合的观念。哈维用“时空压缩”这个概念,强调的是全球化影响下所带来的观念变革,而全球化的其中一个关键点,就是先进的通讯科技和交通技术,加快了生产、消费以及资本流动的速度,也促使地理的隔阂逐渐消失。于是,地理空间就如幻像一般,在日常生活中,在同一空间和时间,我们可享用来自不同地方的商品。这样的结果就是世界进入了我们的视线,将“世界”呈现出来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在时空的维度上,地球更好地表现为一个“地球村”。

在中国这个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改革开放后,资本迅速累积,社会面临传统与现代的碰撞,社会结构也产生了变化,传统性与现代性被挤压到了同一个时空之中,甚至两者之间没有一个过渡就碰撞到了一起,造成了这两者之间不可避免的断裂,这也是传统性与现代性的断裂。在这种断裂之下,中国改革三十年以来的社会矛盾也被集中到了一个时空之中,而本文所关注的主体就是在资本的流动和扩张过程中,由于人口迁移所形成的特殊群体———新生代农民工。

虽然农民工的出现,究其原因还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制度,但是随着全球化的到来,个体和群体的特质在与其他人或群体空前互动中正面临着变动、迷乱、离解、甚至是消失。农村与城市的二元分割可以说是传统性与现代性碰撞的主要原因,从农村进入城市,农民工首先面对的就是身份问题。“我是谁?”“我的身份是什么?农民还是城市工人?是农村人还是城里人?”身份认同的问题是许多进城农民工感到困惑的,不过在这个问题上,新生代农民工反而会更有体会。

新生代农民工从农村迁移进入城市,总体上还是处在一个相同的文化环境之内,而有所变化、需要他们适应的是市场与制度实践所造成的城乡二元分割的状况。然而,要将共享同一文化但彼此间却缺乏认同感的人们凝聚为一个整体,并在他们当中建立一种统一的认同,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在这种情况下,新生代农民工乡的乡村认同感正在逐渐消失,比起“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父辈而言,他们并不把城市当作“中转站”,也不把自己当作城市的“过客”,他们渴望留在城市,渴望城市的身份认同。但是对于他们的身份,仍然是不确定的。

产生这种身份认同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大多学者都将其归因于客观的制度与经济环境的束缚,但是全球化带来了资本的积累,中国日渐成为“世界工厂”,廉价的劳动力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优势所在,而在这样的经济趋势下,人口的大量迁移,从西部、农村向东部沿海地区就不可避免,而传统对于农民的认识也不断被打破,城市中的农民究竟是什么身份,在复杂的政治经济环境下也显得模糊不清。身份认同问题的产生,制度与客观经济环境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但在全球化的环境下,技术与大众媒体的发展似乎也可以为身份认同的疑惑提供一部分解答。

二、大众媒体下的想象空间与身份认同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媒介越来越盛行,为形成一种“想象的共同体”提供了可能。想象的共同体是由安德森最先提出。大众媒体的发展离不开想象的基础,身处在复杂的想象情境之中,在我们生活的世界中,想象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新的角色。阿帕杜莱的想象超越的“想象共同体”中想象的含义,而是基于现代性不断消减自身,又重新建构的特点,在交通与科技的发展下,将全球文化分为五个维度。对阿帕杜莱来说,全球化的基础就是想象,是一种实在,是作为社会实践的想象,并且这种想象给我们带来的并不是一个世界文化体系,而是全球化那断裂、离散,甚至碎片化的面貌。

对于新生代农民工来说,他们是20 世纪80 年代后出生的青年人,对新兴科技的接受程度要远远高于老一代的农民工,他们对互联网络的熟悉程度也远远超过老一代农民工。虽然很多人在进入城市之前对于网络的使用和了解很少,这主要是受到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限制,但是在城市里,新生代农民工对新生事物的接受程度较强。媒体景观加强了咨询的电子化能力,不仅是网络,移民文学、描述农民工生活的电影、新闻报道等都是随时可以接触到的信息。

现在国内主流媒体通过报道展现的也是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与“受伤救助”,不仅如此,非官方的媒介则用大量新生代农民工关于“讨薪”、“被歧视”的报道将这一群体“边缘化”。其实,不论是文字、影像还是民间的新闻报道,这样一些充满矛盾的残酷现实呈现在人们眼前,塑造了一个位于社会最底层的农民工形象,他们没有基本的社会保障,为了在城市里讨生活,承受着现实与精神的双重漂泊。

这些媒介为全世界的接受者提供了复杂的影像、叙事与族群景观,并且,由于复杂的信息渠道,相互联结的印刷、电影、电子媒介,模糊了接受者眼中的现实与虚拟镜像,使他们远离了自己生活的直接经验,产生出一个“想象的世界”,建构出他们眼中的“群体”。这样建构出来的“想象的世界”,他群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的了解不再是一种幻想,而是基于大众媒体的想象所塑造的“集体想象”。这种集体想象在很大程度上消减了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化过程中建构起来的身份认同,为他们的身份贴上了标签。

三、缺乏话语权———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他者”形象的再生产

一个人的想象共同体,是另一个人的牢狱。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建构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大众媒体的发展来实现。然而在身份认同问题上,他群与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是互为主体的,因此在想象产生的过程中,这种“他者”的形象不断被再生产,甚至于连新生代农民工群体都认可自己为“他者”。

大众媒体是流通于公共文化空间内的文化体系,是被各种话语的实践和文化的实践所建构而成的,大众媒体在只是的基础上展现的更多的是权力的象征。主流意识形态下的权利话语体系———官方媒体、出版社等,以及受到市场化利益驱导的民间媒体,这两者代表了政府和城市主流社会文化的导向,他们拥有话语权力,能够实现对新生代农民工形象的建构。“他者”的形象一旦形成并为人所接受,就会不断再产生出对于这一群体的想象。

与这些拥有话语权力的公共文化空间的参与者不同,新生代农民工往往缺乏这种话语权力,他们无法为自己“说话”,在公共文化空间内,常见的是新生代农民工“被代表”,虽然这种情况在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下正在不断改善,但是这并不是一个短期的过程,处在社会最底层的“他者”形象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抹去的。

11.农民身份证明 篇十一

关键词 新生代农民工 消费行为 消费认同

2010年1月31日,在国务院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第一次运用了“新生代农民工”一词,并且要求各地采取针对性措施,大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相关问题,推动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在当下消费社会的大背景下,新生代农民工价值观、消费观、生活方式、消费行为明显区别于他们的父辈,其消费现状反映了他们的消费倾向和未来的消费取向,他们的消费观念反映了他们的生活现状和价值取向。因此,在推动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中,消费已然成为了一种重要方式。在这里,消费行为既是一种行动,也是一种认同。所以,在推动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过程中,研究新生代农民工的消费行为和身份认同显得尤为重要。

一、消费认同理论的研究消费者不仅仅是一个社会人,而且是一个具有特定地位、认同和形象的个人。个人通过某种认同而存在于社会,并与他人发生联系。认同并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产物,而是人们主动选择和创造的结果,并通过特定的行为和产品符号来表现、传达和显示。因此,在消费中我们不仅仅是在消费商品和服务,也在消费意义和认同。我们在借助消费塑造某种认同的同时,也在借助消费符号来表现和传播这种认同,包括与我们的认同相适应的个人形象。可见,由于认同与消费的内在联系,使它成为沟通消费社会学研究中的“行为”范式和“文化”范式的框架性概念。消费在社会学意义上的重要性之一就是在于它既是用于建构认同的“原材料”,又是认同表达的符号和象征。“在世界系统范围内的消费总是对认同的消费”。因此,认同十分重要,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是以我们的认同而存在于社会,并通过认同与他人进行社会交往。如果说伴随现代市场经济而来的丰富商品为人们的生存方式提供了多样的可能性,那么,人们选择各自不同的生存方式和消费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们的认同所决定的。人们从事消费,实质上不过是创造、维持或改变着自己的认同。从认同的角度看消费和从消费的角度看认同,是消费社会学所特有的研究视角之一。消费活动是一种特殊而又重要的认同行动。“我”消费什么、怎样消费,实际上体现和贯彻了“我”对自己的看法、定位和评价,以及对自己的社会角色和地位的接受。这些认同决定了“我”在进行消费时,哪些消费内容和形式是恰当的、哪些是不恰当的,哪些是符合“我”的社会地位、身份、角色认同的以及哪些是不符合的。因此,人们的消费活动是围绕着认同在进行的。在很大程度上,人们对“我是谁或我们是谁”的看法就决定了消费什么、消费多少、怎样消费等消费的核心问题。但是,不能以认同的决定作用来否定或忽视消费表达认同的作用,尤其是在现代消费社会中,消费已经成为一种符号性活动,通过消费行为表达认同的作用也进一步增强。综上所述,消费社会里,个人在消费中确定身份,获得社会认同。由此,我们可以概括出消费与认同之间是辩证关系,即认同决定消费,消费表达认同。人们的认同和消费不过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面对商品世界“我”消费什么和怎样消费,是“我”对“我们是谁”的看法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我”就是我所消费的东西和我所采取的消费的方式。

二、农民工消费行为的研究消费行为是指消费者为获取、使用和处置消费物品或服务所采取的各种行动,包括先于且决定这些行动的决策过程。新生代农民工身处在大都市的社会环境中,在消费观念方面受到城市大众媒体、现代价值观及参照群体的影响较大,以至影响或改变了他们之前所形成的价值观,其消费方式也从单调、同质、封闭变为逐渐开放。由于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较高,对未来的期望值也较高,所以在消费观念上更具有城市现代性的特质。他们在消费行为的选择上,表现出赶时髦、追新潮的特性,这种变化说明他们的消费观念较父辈农民工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更趋向于市民消费认同的倾向。但是,农民工群体内部在消费方式上也存在差异。钱雪飞指出,南京市农民工的消费水平就存在一定程度的分化,这主要是与他们工作环境差、收入水平低的次属劳动力市场、进城目的主要是赚钱养家糊口,以及与农村的稳定密切关系有关。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农村传统观念仍然对他们所产生的影响。王劲松认为农民工的消费行为受农村传统的消费观念和城市居民的消费观念的双重影响,其消费行为在社会参与、社会地位方面处于边缘,通过家庭利他主义的消费行为,农民工建立了自己的消费观念。这体现了新生代农民工希望融入城市生活,而又需要支撑农村家庭生活的现实矛盾。唐有财在其有关新生代农民工消费研究基于问卷调查数据指出,新生代农民工的消费行为呈现出典型的矛盾性:一方面,他们努力在城市消费以实现身份认同并融入城市;另一方面,他们又尽可能储蓄以汇钱回家。他们对城乡态度同样存在矛盾:既愿意定居城市,也不排斥返回农村。新生代农民工的双重消费策略是与现有制度和政策实践博弈的结果。于丽敏则对农民工消费行为的二元性进行了分析,指出农民工在食物支出、衣着支出、住房支出、休闲娱乐支出方面具有鲜明的二元性,并分析了农民工消费行为二元性的影响因素:收入、不确定性、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户籍限制。

三、农民工身份认同的研究正如前文所言,新生代农民工渴望融入城市生活,但城市生活的压力和农村对农民工的经济需求加大了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难度。此外,城市居民对农民工城市身份的不认可,也加大了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生存的难度。王春光通过对温州、杭州、深圳三个城市的调查,认为农民工农村流动人口对制度性身份的认可在减弱,农民身份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涵义。农民工认为,他们之所以被当作农民,不仅仅是因为制度上的规定,而且是因为城里人是这样看待他们的。还有一些人己经不认可制度性规定,认为他们之所以被当作农民,是因为周围的人是这样认为的。绝大多数的新生代农民工对于自己的身份以及市民对于他们的态度相当的敏感,这源于他们在与城市中的市民交往时感受到了社会距离的差距带来的歧视。新生代农民工比上一代农民工对于城市理念、生活方式的接受能力更强、所用的时间更短、适应能力更强,同时务农经验很少,因此有相当的一部分农民工认为自己是城里人。基于此因素,新生代农民工成为了半城市化的主要群体之一。他们成了一个更具不确定性、更缺乏社会归属的乡城迁移群体,他们是半城市化的主要人群。农民工农村流动人口对制度性身份的认可在减弱,农民身份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涵义。周明宝分析了城市滞留型农民工身份认同的关键、本质和维度,认为身份认同的维度应包括制度认同、人际认同、生活方式认同,本质上是他们在新的场域下的继续社会化,这种社会化包括居住场所和职业生活的生存适应、追求和仿同城市生活、乡土文化中新的情境元素,是场域、社会交往网络和社会记忆三者的有机结合体。而身份认同的关键最终还有赖于滞留主体的自我认同,尤其是他们基于个人经验和主观意识世界之镜像的内源性认知。陈映芳认为,既有户籍制度的政府需要,是农民工制度长期被维持的基本背景,同时,知识分子及大众媒体等知识、文化的生产者也参与了对“农民工”身份类别的建构。“流动人口”“外来人口”等人口学的学科概念扩展即是佐证。与此同时,作为中国社会中的第三种身份,“农民工”的被建构和被广泛认同,既构成了现有“农民工”制度的合法性基础,也影响了乡城迁移者的权利意识和利益表达行动,“农民工”的身份认同,会给乡城迁移者们一个理由,让他们说服自己,去接受在城市中的不公的地位和待遇。在微观层面,彭远春从农民工主体的角度探讨他们对农民这一强制性身份的认同程度及其影响因素。他基于社会记忆和社会情境理论,在对武汉市杨园社区餐饮服务员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的方法,指出现在存在很大比例的农民工对于自身身份认同呈现出模糊认同的状态,其中城市体验、进城期望、乡土记忆等非制度性因素由大到小地影响着农民工的身份认同。农民工乡土记忆愈深,愈认同农民身份;进城之前,目标期望越明确的农民工,越不认同农民身份;正向、良性的城市体验越多,越不认同农民身份,负面的城市体验越多,越认同农民身份。李蕾指出,新生代农民工身份认同的困境主要包括身份分类的矛盾和未来归属的矛盾,存在个人身份建构与社会建构之间的矛盾,并指出社会距离、相对剥夺感、追求生存目标与现行体制之间的矛盾是导致这些矛盾的原因。综上所述,随着时代的变迁,新生代农民工已取代父辈农民工,成为农民工群体的庞大主力军。而农民工在权益保护、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社会流动、政治参与等方面仍亟需改善,这对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圈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大多数学者是以宏观的制度、文化、经济、社会结构层面来进行的农民工的消费行为或是身份认同方面的研究,但是,基于消费行为的角度对新生代农民工身份认同方面的研究相对不足,仍存在较大研究空间。

四、小结纵观新生代农民工消费行为与身份认同的研究成果,可以概括出以下观点:首先,新生代农民工作为生活在城市中的一员,他们对自身身份定位会影响到其消费行为的选择趋向;其次,新生代农民工的消费方式、消费观念、消费结构等方面所呈现出的特点也会从消费的各个层面体现出新生代农民工对于市民身份认同的诉求;最后,新生代农民工通过消费的方式,构建、巩固并维持自身所要塑造的市民身份认同,两者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这样通过消费的方式一定程度上既满足了自身追求内在的市民身份的诉求,又满足了不断追求外在、塑造市民形象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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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钱雪飞.进城农民工消费的实证研究——南京市578名农民工的调查与分析[J].南京社会科学,2003,(9):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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