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协议1

2024-07-30

挂靠协议1(15篇)

1.挂靠协议1 篇一

车 辆 挂 靠 落 户 协 议 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挂靠为,挂期从购车之日起至该车转让日止。

二、乙方落户车辆若是通过甲方,以担保借款或甲方借款方式购置的,在借款未还清期内,该车所有权属于甲方。

三、甲方同意乙方挂靠后,依法进行公路营运。

1、乙方购置的车辆挂靠甲方后,车辆牌证由甲方办理,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缴纳。

2、乙方车辆上户后,每年应向甲方交纳按高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方税收标准,缴交足额的地方税收,直过户为止。

3、乙方应严格遵守政府有关法律和规定,独立自主营运,自负盈亏,并

自负法律和经济责任;乙方必须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不得利用甲方的名义发生任何债务;乙方因营运产生的债务均与甲方无关,甲方可为乙方营运提供便利并协调与营运管理部门的关系,但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保险及事故处理

1、挂靠落户后,乙方必须及时按车辆总价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的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货物险、车辆盗抢险,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险及国家规定险种,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不得因故脱保。

2、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出险原因报告及相关

全部资料,甲方协助乙方联系处理并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但协助处理费用全部由乙方负担。

3、因乙方各种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和事故责任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负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请本公司或公安交警人员协助处理的,所需费用

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视为违约。

①乙方未按期足额交付所欠甲方车款(参照乙方与甲方所签购车欠款担保合同为准)。

②乙方未按时交付甲方的有关费用和代办的规费。

2、如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乙方违约,甲方可扣押汽车并可收回汽车进行变卖,所得价款用于归还所欠甲方款项及其他有关费用,以赔偿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其他事项

1、乙方在车辆挂靠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伤残事故,职业病或其它疾病等,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2、乙方如发生民事、车辆事故纠纷而影响本公司其它车辆运营,造成了第三者损失,费用必须由乙方承担。

3、乙方车辆出卖时,应先报告甲方同意,并办好各种过户手续,方可出卖;如买方继续将该车挂靠在甲方,应向甲方交纳押金人民币元,如不按期交纳各种税费,甲方有权用该押金办理挂靠车辆报废手续,其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不负任何法律经济责任,并有权扣车、扣证。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应。甲方:

乙方:

代表人:电话:身份证号:

年月日

2.挂靠协议1 篇二

关键词:关系从句,挂靠偏向,分析

一、句子理解策略

(一) 迟关闭策略

迟关闭策略最早是由Frazier及其同事提出的, 他们认为:大脑接受记忆的容量是有限的, 通过采取迟关闭策略来理解输入大脑中的话语, 即当语法正确时, 我们习惯将将要处理的成分挂靠到正在处理的短句上。举例说明:

a.Though George kept on reading the story Sue bothered him. (1160ms)

b.Though George kept on reading the story still bothered him. (1545ms)

明显b受试读时间长于a受试读时间, 这是迟关闭策略造成的, 人们倾向于将the story挂靠到正在处理的reading上, b句不符合这一原则, 从而延长的阅读时间, 增加了这句话的理解难度。

(二) 解释假设

解释假设主要是针对非主要成分挂靠问题而言的, 非主要分成主要是指对句法结构可有可无的装饰成分, 如关系从句。主要成分是指对句法结构不可缺少的成分, 如非定时句补语。实践证明, 人们在了解非主要分成时, 不一定非得采取迟关闭策略。

非主要成分和主要成分是解释假设句子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处理这两种成分时遵循不同原则, 具体如下:

第一, 抓住一切机会将语言输入到XP中, 这是一种主要关系成分。或者将XP放在当前论旨处理的范围内。第二, 在处理论旨范围内的非主要成分XP时, 需要遵循非结构性和结构性的原则。非结构性原则主要包括指示原则和避免模糊原则。如果当前论旨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非主要成分可靠挂靠时, 在进行最后挂靠时, 需要充分考虑这几个词组。

(三) 基于经验的策略

调整假设最早是由Mitchell et al提出的, 这一假设是建立在经验句子处理策略上。当出现歧义时, 激活了多重句法分析方法, 根据句法出现频率排序, 选出频率最高的句法分析。调整假设提供了与RC挂靠歧义不一致的方法:通过语料数据库进行统计。Mitchell et al在收集语料数据库的过程中发现, 如果就近挂靠数据在一种语言中占据较大比例, 在RC挂靠歧义中, 人们偏向于就近挂靠。人们在学习二语过程中, 随着对二语熟悉程度的提高, 学习者逐渐表现出与二语为母语的人一样的非就近挂靠习惯。

二、有关歧义RC挂靠偏好的二语研究

Dussias通过“在线”自控速句子阅读方法 (SPR) 和“离线”问卷调查法 (ENS) 对两组二语学习者 (母语为英语的西语学习者、母语为西语的英语学习者) 进行调查, 研究歧义RC挂靠偏好情况 (见表1中B1类) 。结果如下:两组二语学习者都阅读英语句子时都倾向于就近挂靠。Dussias认为该实验说明母语句子处理策略对二语没有直接影响,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受到迟关闭原则的影响。但是可以看出, 母语为西语的学习者产生挂靠偏好的原因是英语歧义消除策略直接影响着母语歧义消除策略。

Papadopoulou通过“在线”SPR和“离线”AJT两种方法对二语学习者 (母语为俄语或希腊语, 二语为西语) 和西语母语者进行测试, 研究其对N1-with-N2-RC和N1-of-N2-RC两种句式的RC挂靠偏好。实验目的是验证调整假设与解释假设。在N1-of-N2-RC句式上, 希腊语、西语、俄语都偏向非就近挂靠, 根据调整假设, 一语组和二语组应该都出现倾向于非就近挂靠的现象。但是实验结果是:二语组没有呈现出明显的挂靠倾向。如果将介词换成with时, 一语组和二语组都呈现非就近挂靠倾向。所以该实验支持解释假设, 不支持调整假设。

以上两个实验都采取了“在线”SPR方式来测试二语学习者挂靠偏好, 都未得出确切的结果。在分析母语句子处理策略对二语影响时, 只分析了N1-of-N2-RC这种句式, 存在一定局限性。

三、汉语RC挂靠歧义

汉语RC主要是通过“的”字将其修饰的中心名词连接起来, Thompson根据修饰中心名词的功能将汉语RC划分为宾语RC和主语RC。举例说明:

a.他们种的水果

b.种水果的农人

a是宾语RC, b是主语RC, 其修饰中心名词是“农人”, 充当主语成分。Hsiao对宾语RC和主语RC的处理难易程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结果表明:这两种RC的处理难度不同。为了消除这种干扰, 下面使用主语RC研究其挂靠歧义。

综上所述, 在消除汉语RC挂靠歧义时, 必须遵循迟关闭原则, 二语特定策略和母语策略对英语RC的处理有一定的影响。研究发现, 离线任务理性直接影响着RC挂靠偏好。需要注意的是, 本文对RC消除歧义的研究具有一定局限性, “自控速阅读”结果不够全面, 这表明需要通过更明光的眼动技术来验证这种实验工具。所以说, 本文研究结论还需要进一步证实和探索。

参考文献

[1]蔡莉, 敖锋.汉语关系从句挂靠偏向的语料库研究[J].外国语文 (四川外语学院学报) , 2014, 30 (06) :93-94.

[2]蔡莉, 敖锋.英汉关系从句挂靠偏向对比研究[J].外语研究, 2014, 11 (05) :44-45

3.八大员挂靠协议 篇三

甲方: 盐城诚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建筑公司授权委托为公司资质申报需要,现向乙方挂靠质检员证书作为建筑企业申报资质时用,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证书仅作为建筑公司授权委托甲方为公司申报资质时使用,挂靠期间甲方不得用乙方所提供的证书从事工程招标及承接工程项目,更不得将证书转借给第三方,否则由此出现的任何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证书挂靠费为人民币 1500 元/年(税后费用)。付给薪资方式为一年一付,乙方报送证书到甲方后审验证件确认无误后留存原件,协议签订后由甲方到主管部门成功刷上身份证后一次性付清乙方全部费用(如有刷不上身份证,即以刷上的证书结算为准)。即从主管部门成功刷上身份证确认时间计算起始时间。本协议到期后,乙方有权要求终止挂靠质检员证书,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乙方的要求;如乙方仍需挂靠其证书,挂靠协议由双方重新商讨。

三、乙方完成注册到甲方名下后,乙方同意将质检员证书(原件)由甲方保管,甲方有责任妥善保管乙方的证书。其他证书原件由乙方本人保管,但涉及公司年审需提供相关证书原件时,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件。乙方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件,仅供甲方在质检员的注册、年审、再教育的资质和年审时使用,不得用在其他方面,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如果甲方由于授权建筑公司原因发生的资格证书丢失或吊

销,甲方赔偿乙方一切损失,直至甲方负责完成补办,乙方配合,费用由甲方支付。

五、乙方必须在聘用期满后,才可转出(合同期间如果乙方有需要可以达成先进后出的原则,实行先进一个证书再转出原证书)。

六、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 壹 年,自 年 月 日的协议签订日开始至 年 月 日为止。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争议,协议可自动延长,如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除该协议,但主张解除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七、本协议一经签订,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质检员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毕业证书扫描件等相关资料供甲方注册。

八、双方如有争议或纠纷时,可协商或提请仲裁部门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盖章)乙方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工程挂靠协议范本 篇四

甲方: 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_________________工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及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期要求:工期为____个工作日。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

1、审核乙方的资质、营业执照、施工业绩、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能力等,并留存相关资料。

2、审核乙方的各种报表、签证、变更、报告等,在此基础上转呈业主办理有关手续。

3、按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审定的工程量及决算,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

4、参加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及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

5、甲方在该合作项目及该项目相关的工作范围内对乙方具有管理权。

乙方:

1、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及文明施工、资金回收等目标的实现。

2、不得将工程转包给他人。

3、编制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当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

4、编制承包工程的预(决)算、施工进度计划等。

5、配合甲方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决算手续。

6、乙方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并按规定负责项目竣工后的保修和回访工作。

7、乙方终身负责并承担该项目由于各种原因引发的各种纠纷、诉讼案件及所形成的一切责任与费用。

三、项目组织机构

甲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________(项目经理)乙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________(承包负责人)

1、甲方如更换施工代表,后任继续行驶本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2、甲方若要求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施工现场代表,乙方必须执行。

3、施工过程中甲方派驻的代表由乙方支付每月3000元工资,停工和放假期间不计工资。

四、工期

施工工期为_____个工作日。

五、工程质量

1、乙方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施工。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相应费用。如乙方未按要求返工、修改,甲方可派第三方代替乙方完成此项工作,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从结算中扣除。

六、安全施工

如发生安全事故,其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工程款与支付

不付工程预付款,在发包人未付进度款之前,乙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垫付。

八、资金管理及费用结算办法

(一)资金管理办法

1、当工程款支付时,甲方在收到发包人开出有效支票的当日出具正规发票,计算并扣除国家规定税金,余款在当日向乙方开转账支票,以保障项目所需资金及时到位。

2、甲乙双方协作,共同搞好拖欠工程款的回收工作。

3、乙方对外采购材料、设备、机具租赁、工程分包等,均由乙方与分供方或分包方签订协议。

4、凡该项目发包人要求办理工程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银行出具的保证性文书,无论是支付保证金、抵押资金或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均由乙方负责。

5、劳保统筹费按省、市劳保统筹办规定,办理结算后全额返还乙方。

(二)费用结算办法

1、乙方向甲方支付项目管理费为施工合同总价款的4%。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批次,逐次按比例扣除。

2、工程施工中乙方与发包人和社会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一)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肆份。

2、甲方接到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二)竣工结算

1、工程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竣工结算。

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核实,呈交发包人审核确认。

(三)质量保修

1、乙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2、甲方与发包人签定的《工程质量保证书》中甲方的各项义务由乙方顺延承担。

十、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期竣工,所有延期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2、由于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直至解除合同,乙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损失将至最低点。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造成损失,甲方勒令乙方停工修改,如修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待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完毕,除保修内容外,本合同自行终止。

2、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执行,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3、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十二、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以甲方与发包人签订的《__________施工合同》内容为准,必要时可在协商补充。

2、本合同一式肆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乙方(章)

5.注册监理挂靠协议 篇五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电话:电话:

资质文件和营业证号:身份证号码: EMAIL:EMAIL:

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公司顾问工程师,乙方将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到甲方进行执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期: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 壹 年,聘用协议生效日期自住建部网上公示之日起算。

二、乙方应于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证件及文件(未注明复印件的为原件):

1、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2、原聘用(或报考单位)单位的解聘证明;

3、身份证;

4、职称证;

5、毕业证;

6、乙方一寸彩色相片6张。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原件甲方确认后立即返还乙方。

三、聘用工资:甲方聘用乙方工资壹年聘期的总费用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甲方在和乙方到山东省注册中心办理受理手续后,当场现金支付乙方壹年聘期的费用。

四、甲方把领取的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与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10日内交给乙方,由乙方亲自管理,甲方保管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甲方有责任妥善保管乙方的注册证书。

五、聘用期间,乙方每年的继续教育、注册地业务培训,差旅费等费用均由甲方单位负担,甲方负责帮助乙方完成继续教育、年检等工作。

六、乙方的证书、文件及复印件除用于甲方企业资质申报及年检外不得用于其他用

途,否则由此出现的任何责任均由甲方全部承担。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工程项目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有关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事故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与乙方无关。在乙方自行保管的执业印章未经甲方允许不得用于任何用途,否则由此出现的任何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甲方应保证乙方延续注册的及时、有效,并在执业资格证书上登记聘用期间的执业情况。关于延续注册所需资料及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等由甲方负责办理,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工作时间:乙方担任的工作为甲方企业顾问工程师,工作时间及形式较为灵活,乙方无需按照8小时工作制执行,乙方不承担甲方任何技术责任。

九、解聘:用证单位应提前一个月为乙方出具解聘证明、职业道德证明等有关变更注册证明,方便乙方今后办理变更手续。

十、违约责任:

1、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后才可以注销或变更注册,如果乙方要求提前中止合同,须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应退还剩余证书使用费。

2、如因甲方的原因无法注册或乙方监理注册完成后,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无需返还甲方所付聘用工资;

3、如甲方无法在注册期满前完成乙方的再教育学习手续或延续注册或转注册的证明材料,造成乙方无法转注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肆万元整。

十一、续聘:本合同期满,如果一方有意签订续聘合同,应当在合同到期前2个月知对方,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

十二、本合同所指金额均为税后金额,如本合同发生缴税情况,均由甲方承担。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6.船舶挂靠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篇六

一、船舶挂靠的法律属性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对“挂靠”并没有清晰的界定,但在商业活动中船舶挂靠的现象非常普遍。双方通过签订《船舶挂靠协议》来明确权利义务,一般约定:出资购买船舶的人(挂靠人)将船舶登记在有资质的船舶管理公司(被挂靠人)名下,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约定的管理费;挂靠期间,被挂靠人对船舶没有支配权且不参与船舶营运,由挂靠人实际支配且营运船舶并承担营运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总之,被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被挂靠人的所有权四项权能受到《船舶挂靠协议》的制约。

从表面上看,船舶挂靠关系与我国民法中的代理关系类似,其实不然。民法上代理的核心是由代理人从事相应的法律行为,但在船舶挂靠关系中,虽然约定船舶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都由挂靠人承担,船舶的运营却不由被挂靠人掌控,所以认为其属于代理关系并不合适。

笔者赞同船舶挂靠具有借用名义特征①的观点。船舶挂靠的本质是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的名义以取得从事相应商事活动的资质,其核心是名义的出借,但我国法律没有对借用名义进行规定。因此,只能认为《船舶挂靠协议》是一种以借用名义为特征的无名合同。

二、船舶挂靠的合法性

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并对船舶挂靠行为持否定态度。此外,在已经被废止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反之,法院支持《船舶挂靠协议》的有效性。理由在于:①船舶挂靠极具广泛性,必须承认其法律关系的客观存在;②协议的内容和实际履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③协议的内容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笔者援用广西高院的一则案例②来具体分析。

本案中,A公司作为甲方与B作为乙方签订了《船舶挂靠经营合同》,B将自有的“C”号船挂靠在A名下进行经营,船舶由B自助经营、自负盈亏。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B负责,所获收益与A无关。随后产生纠纷,B将A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该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并在准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活动,并结合最高院的《指导意见》③第2条第3项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A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协议有效。《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规定的应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是部门规章,并非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涉案船舶挂靠协议虽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但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此外,船舶挂靠协议是解决船舶挂靠的内部关系问题,而非船舶进行运输活动的问题,所以依《指导意见》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是错误的,本案中的协议有效。

三、船舶挂靠下的侵权责任的承担

若在船舶挂靠的前提下发生碰撞,谁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对第三人而言,被挂靠人是登记的船舶所有人,理应向其主张索赔,但实际控制船舶是挂靠人且船长船员是挂靠人的受雇人,依侵权责任四要件,第三人又应向挂靠人主张索赔。反之,挂靠船舶的损失由谁主张?

应从两方面来识别责任的主体:①实际支配和营运船舶的主体;②收取挂靠船舶营运所产生的收益的主体。挂靠人是实际支配、营运和收取收益的主体,故无疑是责任的承担方。而被挂靠人虽未直接支配船舶,但却依挂靠协议对船舶负有监督管理义务而对船舶享有间接支配权;同时,被挂靠人收取管理费的行为使其间接享有挂靠船舶的营运利益。④此外,第三人向法律意义上的船舶所有人索赔并无不当,故被挂靠人也应是责任主体。笔者认为,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连带责任。从充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意义上讲,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同时认为是侵权责任的承担者是合理的。

四、船舶挂靠的危害

最根本的危害体现为责任的混乱和产权不清。其次,相关的船舶监管部门的监管效力的降低。船舶监管的对象是经营船舶的人,而在船舶挂靠的模式下,实际被监管的是不进行经营活动的被挂靠人,所以这样的监管往往形同虚设。

参考文献

[1]史红萍.从挂靠乱象到专业管理之道——对国内船舶经营模式的法律探讨[J].人民司法,2011.03.

7.建筑公司挂靠协议 篇七

甲方:乙方:营业执照:身份证号: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本协议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

第一条 协议目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隶属甲方企业之下,从事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项目。同时,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注意事项。

第二条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人民币万元整,作为管理服务费。

(2)乙方利用甲方名义所开发票,则乙方需向甲方缴纳面值金额的%。

(3)如乙方作出有损甲方信誉和形象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本管理服务费不予归还。义务:(1)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只向乙方提供相关经营业务所需的手续证件和经营许可。

(2)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三条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乙方可以获取甲方对以上两条义务的承诺和兑现,若有问题可以向甲方提出意见。

(2)享受甲方提供的施工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

(3)利用建筑业资质,完全自主的开展相关产品经营业务。

(4)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一切正常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干涉。

义务:(1)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

(2)负责解决经营事件,相关经营条件及施工设备自主负责解决。

(3)认真负责进行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和事故乙方负完全责任。

(4)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

(5)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管理服务费。

(6)乙方经营项目不得超过甲方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如超出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第四条 乙方实施的工程项目,其合同、保险、税务、财务、银行、统计等事项由乙方自主办理。

第五条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若出现安全事故等重大意外,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条 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时付清管理服务费。本合同以签订日期为生效日,有效期,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

甲方盖章:

年月

8.建造师挂靠协议 篇八

甲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手 机:

乙 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通信地址: 邮编:手机:

因公司发展需要,经过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本协议:乙方二级建造师(专业:工民建)资格证书(证书编号:)注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约定的聘期为 贰 年;聘期从乙方交付二级建造师资格证给甲方之日 年 月 日起计算,于 年 月 日到期。第一条:合同款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本合同款以合同期限为依据,按一年顾问费¥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计算。

2、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于广东省建设厅受理书面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贰年的顾问费:肆万捌仟元(大写:肆万捌仟元整)。(2)第二条:甲方责任

3、甲方为乙方指定的顾问企业,应为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合法企业,须经乙方认可。

4、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资料。

5、甲方须为乙方提供注册成功后的注册章原件,注册证书复印件。

6、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

7、甲方将乙方证书仅限于企业资质申报,年审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用,除此之外,甲方在未取得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使用乙方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相关资料挂靠工程或其它不在协议内容中的赢利

性行为,否则,由此出现的任何责任由甲方全部负责。

8、甲方承担为乙方指定的顾问企业的违反本合同顾问工作范围的连带经济、法律责任。

9、甲方应无条件在顾问期满后为乙方变更提供必要协助,并为注册人变更注册提供便利条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协助办理。

10、甲方确保乙方所提供材料的保密性、完整性、合法使用性;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所提供证件原件的安全,并在协议到期后的5天内返还乙方;如果这段时间及以后时期出现因乙方提供身份等原件材料而有伤害乙方法律事件,甲方应承相应承法律责任;同时甲方保证乙方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用于且仅用于甲方资质升级、审查用途。

11、合同期内,乙方有权实时了解所提供顾问工作范围内内容,甲方须给予全力配合。

12、乙方的注册费用由甲方承担。

13、合同期满后,甲方负责完整无误退还乙方所提供的顾问材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予退还。

14、如甲方收到乙方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未注册成功,则在甲方收到证件后三个月后5天内一次性付清第一年顾问费余额。

13、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或IC卡)均由乙方保管;甲方取得执业印章7天内要递交给乙方。

14、保证乙方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初始注册及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年检及时、有效,保证乙方继续教育(40学时左右/ 年)等工作的及时进行。承担在聘用期内乙方的注册(含续期注册)费用、执业年检费用及乙方每年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40学时左右/ 年)及相关的业务培训的费用,乙方进行相关的配合。

第三条:乙方责任:

15、乙方在收到甲方定金5天内需为甲方提供如下材料,甲方办理书面签收,并加盖甲方公章。具体清单如下:

(1)身份证原件;(市局备案后甲方予以归还)(2)毕业证原件;(市局备案后甲方予以归还)(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原件;

(4)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证原件;(5)小一寸彩色相片5张。

16、乙方承诺所提供材料、证件真实、有效,保证在协议期限内甲方为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均为原件)的唯一全权使用人。

17、乙方不得无故中途毁约;否侧返还所有的顾问费给甲方。

18、聘用期间,乙方的工作制度为不坐班制。

19.、在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及安全生产考核业务需要时,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由乙方根据甲方需要配合甲方提供有关身份证、职称证明文件、学历文凭等。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乙方亲自到场参与安全生产考核(B证)相关事宜的,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需要全力配合;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报销方式:甲方应报销乙方由此产生的差旅费,并补贴每天¥800元人民币误工费补偿,该费用不在合同价款范围内。

第四条:违约责任

20、甲方承担顾问材料的合法使用责任,否则赔偿乙方所有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1、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建造师资格证、注册证丢失或吊销,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其损失按如下方法计算:

1)资格证、注册证丢失,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和费用甲方全部负责。2)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2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不能成功注册,则乙方应及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顾问服务费人民币:¥5000元,甲方在收到退还顾问服务费当天将乙方的所有证件退还给乙方。注册成功后,执业印章由乙方保管,其余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建造师执业注册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由甲方保管,合同期满一周内一次性交给乙方。第五条:争议解决:

a)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b)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条: 解聘、续聘:

乙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如不损害甲方的直接经济利益,甲方应予同意,并按照规定给予办理解聘手续,乙方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未到期费用。如甲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则甲方应支付满乙方当的证书使用费。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合同时,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甲方不同意续聘,需提前3个月告知乙方。

第七条: 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聘用合同期满失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再协商解决。

甲 方:(盖章、签字)乙 方:(签字)

9.挂靠协议1 篇九

一、建筑企业挂靠的法律特征

根据我国《建筑法》第二章“建筑许可”中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建筑企业需具备施工许可证方能开工进行相应建筑活动;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第三节“承包”的第二十八条至二十九条则规定承包者不得将承包工程以整体或肢解方式再转包,更不可将其转包给无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由此可见,在现今法律规定中,转包行为本身便属于违法,而转包给无资格者更是明令禁止。再看企业挂靠,其是无建筑资格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向有资格的公司缴纳费用,从而以有资格的公司名义承包建筑项目,从而从中获利[1]。其严格意义上来说并未违反《建筑法》不得转包的规定,但就实际而言,其法律特征已经表现出违法性。《建筑法》中明文规定建筑企业需取得有关资格证方能承包建筑工程,但就法定性而言,挂靠企业与被挂靠企业之间虽名义上以分支机构或项目部相联系,但实际却是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二者间的法律地位相等,并无从属关系,因此应被视为是两家独立的公司,挂靠这一行为本身具备欺骗性,同时也不能改变没有资格证企业或个人没有资格承包建筑工程的事实,因此,就法律特征而言,挂靠行为属于违法行为[2]。

二、造成建筑企业挂靠现象严重的成因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禁止无资格证者承包建筑工程,其目的在于优化建筑行业内部环境,保证建筑行业科学发展,有效提升建筑质量,实现建筑安全贯彻始终。然而,纵观当前建筑行业市场,随仰赖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无限商机,部分建筑企业有了跨越性的进步,然而,建筑业的炙手可热使诸多企业瞄准了建筑领域这块肥肉,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只是,建筑企业虽然显现僧多粥少的局面,其内部结构却并不科学。没有科学的监管机制、没有良好的建设市场、没有科学的法律规定,从而造成建筑行业鱼龙混杂,部分正规企业揽不到工程,部分无证企业却能拿到项目,企业为了生存,只能趋于形式,选择挂靠来保证收益。

对此,本文认为,现阶段建筑企业鱼龙混杂的根本原因在于以下几点:其一,法律法规不健全。通读《建筑法》不难看出,企业转包行为在《建筑法》中被明令禁止,《招投标法》中第三章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虚假形式骗取中标。但是,在真正的实际操作中,挂靠行为却仍然屡禁不止,没有进一步的法律惩戒措施,挂靠行为仍时刻威胁着社会公众安全,对企业发展与行业内部发展也同样不利。其二,行政部门监督不利。挂靠现象日趋严重的另外一个因素是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不利。因为没有有效的法律支持,也并无相关的几率规定,加上挂靠行为极为隐秘,若不详细查访便极难发现,因此行政部门并未对挂靠现象引起重视,从而造成挂靠现象越发严重。

三、建筑企业挂靠潜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挂靠行为本身为违法行为,其内含的潜在风险也十分巨大,其中受到伤害的往往是被挂靠企业。结合相关文献可知,企业挂靠导致的法律风险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与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纠纷;一般来说,挂靠行为发生与企业内部,是挂靠企业与被挂靠企业的私密契约,建设单位并不知晓。一旦建筑质量产生问题,就表面法律责任而言,被挂靠企业将成为建设单位追责的主体。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挂靠形式,建设单位与被挂靠人间均清楚承包者仅是挂靠者,在这种情况下,建设者才会以被挂靠者为起诉对象,对其进行追责。

其二,与材料供应商间产生纠纷;在工程开展中,挂靠人本身在众多项目中均需要自己负责与担保,但与民法有关内容则要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进行交涉,从而导致挂靠人若与其他人产生法律纠纷,被挂靠人作为负责人往往要承担主要责任。因为挂靠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产生法律纠纷,被挂靠人必将受到名誉与财产上的双重损失。

其三,施工工人的劳动纠纷。挂靠企业之所以没有资格承包建筑工程,其大多因为规模较小,人员不足,因此,在挂靠承包工程过程中,往往会借助被挂靠人名义招揽员工,并在协议中签订由挂靠人发放工资与相关福利。然而,这种协议却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劳动者的权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相对的,若挂靠人不履行薪酬给付义务或因安全事故导致工人伤亡,被挂靠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从而造成自己的损失。

综合而论,企业挂靠不仅能为建筑企业带来利润,同样也暗藏着诸多的法律风险,科学认知企业挂靠的法律风险,对企业、乃至整个建筑行业发展意义重大。

四、建筑企业挂靠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建筑企业挂靠现象消除是现阶段建筑企业挂靠风险防范的根本措施,只有有效的规范《建筑法》与《投招标法》,确保法律法规中进一步细化企业转包行为及虚假投标行为的判定与惩处标准,才能真正的确保企业挂靠现象的处理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加强建立自由、自主、自律的建筑市场环境十分必要,考评企业资质,核准企业情况,杜绝部分合同,地址挂靠现象,将为市场营造良好环境,确保挂靠现象逐渐减少。另外,政府加强监管力度,准备做在事前,考评中标企业资质,调查项目组与招标企业的实际关系,并对考评结果负责,以此来加强政府机构有关部分的责任感与认知度,从而保证中标企业有资质、有能力。

当然,面对现阶段法律法规还未健全,挂靠现象暂未休止的现象,针对被挂靠企业,防范挂靠风险的有效措施应从改变挂靠关系入手。对此,本文认为,应当结合公司的分包管理规定中资质备案中的有关要求,先进行资质预审,把自己单位的有关资质文件到我们公司来进行备案,备案通过后方能进行后续的投标和施工。与此同时,与其选择挂靠关系这种并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企业可以选择以劳动合同的方式将挂靠人聘用为真正的项目负责人,并将上交的“管理费”转化为“利润”。规定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项目质量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从而规避挂靠风险,确保二者关系受法律保护与监管;另外,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关系将有所转变,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监督与管理也应被重视。时刻注重挂靠人的行为规范,对其生产状况、规模情况、建筑质量、用工情况、工资发放现状等进行管理,以便保证挂靠人拥有充分的自觉性,真正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保证了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可以说,转变二者关系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命运共同体模式便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在此基础上,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行为也多加了一重监督与监管责任,其虽然增加了被挂靠人的工作,但却有效的规避了挂靠带来的法律风险,同时对挂靠行为的杜绝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挂靠现象络绎不绝,其已然成为建筑行业内部的潜规则,但这种规则不但扰乱了市场秩序,其对建筑质量安全、社会秩序稳定,以及企业科学发展而言都有极为不利的影响,此种行为潜在的法律风险更是为被挂靠企业发展蒙上阴影。因此,科学认知挂靠带来的法律风险其严重性,有效优化《建筑法》、《投招标法》等法律法规,确保行政部门监督、监察有法可依,并努力营造良好的建筑行业氛围,可逐步消除企业挂靠现象;另外,行业内部被挂靠企业也应认知挂靠行为潜在的法律风险,转变传统的挂靠形式,利用有关资质文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避免企业挂靠引发法律纠纷,进而确保自身企业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月萍.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系列之三从几起案例看挂靠风险[J].施工企业管理,2010,(3):103-104.

[2]张兴礼.重庆远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防挂靠项目的风险研究[D].重庆大学,2008.

10.汽车挂靠协议 篇十

甲方:XXXXXXXXXXX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冀D

_

汽车、主车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冀D______挂车、挂车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属于乙方自购,财产所有权属于乙方,为了经营方便,挂靠在甲方名下。

二、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合法经营。

三、甲方为乙方的挂靠单位,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是该车实际支配人,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甲方必须认真地搞好对乙方的服务。

四、冀D汽车、主车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冀D______挂车.挂车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经营由乙方负责,一切费用罚款、债务乙方负责,甲方不参与乙方的经营,也不参与乙方的分红,乙方必须自负盈亏

五、乙方车辆必须在甲方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营运二保等手续。

六、因车辆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归乙方全部责任,甲方不负责连带责任。

七、此车辆两年之后不得外转,只可内转,如乙方想进行转户,须经过甲方同意和双方协商一致后,才可以进行转户。

八、如有争议,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邯郸市肥乡区浩龙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手机号:

****年**月**日

11.车辆挂靠协议证明 篇十一

(车型):(车架号):车牌号):车辆以抵账形式转入(产权单

位)名下,现将该车车辆手续落户于该产权单位员工(挂靠单位)名下,其车辆产权及使用权均属于XXX公司,与所挂靠单位无关,其之后所发生的费用和责任均属XXX公司。

特此证明。

产权单位(盖章)挂靠单位签名:

日期:

由将

车 辆 挂 靠 协 议

车辆产权方:(以下简称甲方)

挂靠单位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车辆挂靠于乙方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共识,签订本协议。

1、甲方将其由(车型):(车架号):车牌号):车辆以抵账形式转入XXX公司的车辆手续挂靠在乙方名下。

2、甲、乙双方在车辆挂靠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甲方车辆挂靠期限为自年至年月日。本合同到期,如甲方要求续挂,双方可订立续挂合同,如甲方无要求续挂,其车辆可由甲方通过合法途径自行处置,乙方予以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挂靠车辆产权属于甲方,即为车辆实际车主,甲方对车辆有运行支配

和运行利益权,甲方承担挂靠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乙方为车辆名义车主,不享有对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不对车辆进行实际管理,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只负责甲方挂靠车辆统一建档管理,协助甲方办理各种证件、规费、车检等。

6、乙方挂靠费用为零元整。

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究民事责任的权利。

8、甲方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办理和缴纳相关证件和规费并承担费

用。

1)、甲方必须保证挂靠车辆的行驶证等所需其它证件齐全。

2)、税金、车船税、保费、路桥费、二保费、车检费、运检费等各项规费缴讫齐全。

9、乙方不得擅自转让、转租、转借挂靠车辆,否则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交通事故处理。

1、甲方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及相关部门报告,甲方协助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但实际使用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挂靠甲方经营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的,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费用应当直接转入甲方帐户,该款项应当首先保障对受害人的合法赔偿。若保险公司理赔额度不足以赔偿受害人,剩余的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民事、刑事纠纷,不及时处理,逃避责任,造成甲方被牵涉诉讼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一、如合同挂靠期满,经甲方书面通知,在甲方书面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乙方既不来办理续挂手续也不来办理过户手续,挂靠合同自动延期。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乙方仍不来办理续挂或脱钩手续的,甲方有权办理本合同项下挂靠车辆的停运手续,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二、乙方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所等住处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通过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三、乙方必须提供以下真实、合法证件给甲方存档: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指定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上岗证复印。如在乙方聘用的司机证件不齐或为虚假证件,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日期:

12.建筑承包商挂靠合法化问题研究 篇十二

在建筑市场上有一些低资质的建筑企业或无资质的个体施工队伍, 为了承接施工任务, 利用高资质企业的名义, 通过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查, 假借高资质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中标后向高资质企业上缴约定的管理费。这就是建筑市场上普遍存在的“非法挂靠”现象。

目前, 对挂靠现象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由此, 结合实际操作情况, 我们给挂靠下这样一个定义:资质挂靠是指被挂靠方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 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 并收取管理费;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单位, 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 利用有资质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 同时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的行为[1]。

2 挂靠的模式

挂靠的模式大体分为两种类型:临时挂靠模式和长期挂靠模式[2]。

2.1 临时挂靠模式

临时挂靠模式又分为完全挂靠型和技术挂靠型。完全挂靠型是指挂靠人A (企业或个人) 完全以被挂靠企业B的名义参加招投标活动, 中标后完全由A组织实施管理, 并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给B, B除了收取管理费之外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表现为挂靠企业与被挂靠企业签订所谓“内部管理协议”, 声明被挂靠企业除了收取管理费和应当交纳的税款之外, 不承担任何责任, 挂靠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成本、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等管理目标的。

完成全权负责, 自负盈亏, 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实行终身负责制。技术挂靠型是在中标后, 虽然由挂靠人A进行项目施工, 但是被挂靠人并不是完全不管, 而是要提供工程所需的必要的技术管理、技术服务, 进行必要的安全、质量管理。在实践中表现为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或者是“项目合作协议”, 通常被挂靠企业会要求挂靠人为这个项目提供担保, 包括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质量环境安全、民工工资等。这种行为在实质上是将被挂靠企业的责任转移给挂靠人。

2.2 长期挂靠模式

长期挂靠以挂靠人是被挂靠企业分公司的形式出现, 挂靠人在外地成立被挂靠企业的分公司, 以被挂靠企业公司的名义参加合同约定地域范围之内的招投标活动, 每年给被挂靠企业交纳固定的管理费, 但被挂靠企业从不参与挂靠企业的管理, 中标之后, 分公司还可以与其他人发生挂靠关系。

以上的挂靠形式, 在被挂靠企业中可以同时存在, 比如在单个项目中出现挂靠行为的同时在各地设分公司;有的在完全挂靠的形式中单派项目经理管理, 或者是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 或者是专派一个被挂靠企业人员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等, 挂靠的形式日趋复杂, 但其实质都还是挂靠行为。

3 挂靠的危害

多数学者认为, 由于法律在资质管理上的漏洞导致了挂靠, 并认为挂靠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3.1 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3]

建设单位为使工程项目获得较好的工程质量, 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的招标过程, 择优选择了自己认为满意的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但实际负责施工的企业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 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难以提供相应保证, 挂靠人及其组成的挂靠群体在技术设备、施工经验和组织能力上不一定能够满足工程要求, 建设单位的利益得不到保证。

3.2 导致建筑市场混乱, 破坏经济秩序

被挂靠人靠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既违反现行法规又承担风险;挂靠者借用被挂靠者的名义使自己的经营合法化的行为不规范, 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引发各种纠纷, 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3.3 导致社会腐败

挂靠人为争取业主和被挂靠单位的信任, 常常采用行贿手段;同时, 为了谋利, 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甚至与个别工程管理人员内外勾结, 置国家集体利益不顾, 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暴利和腐败。

只有少部分学者提出异议, 如郑传海发表在《施工企业管理》上的文章《以全新财富观经营挂靠》就提出, 让资质挂靠名正言顺地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 大胆的分工协作, 在共生共荣的市场环境下常态的运行。

4 挂靠问题分析

笔者认为:不可否认, 现行建筑市场挂靠行为存在上述危害, 但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 其存在必定有其道理。其实, 挂靠在整合市场资源、优势互补、提高经济主体的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全盘否定并不利于促进和鼓励建筑市场的发展。下面从挂靠的由来、产生原因、合理性及疏堵结合、有条件允许挂靠等方面进行探讨。

4.1 挂靠的由来

我国对建筑业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 当时正处于计划经济时代, 建筑业企业基本都是国有制形式, 建设工程被列入政府计划以后, 被分配给具有相应规模的建筑企业。虽然当时国家允许个体、私营经济的存在, 但相关的金融政策、税收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等都向国有经济成分倾斜, 对个体、私营经济缺乏足够的保护, 其生存和发展受到各种限制。在这种情况下, 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寻求市场机会、降低市场成本、增加利润, 主动依附于国营、集体企业以取得经营特殊资格与便利条件, 挂靠现象由此而生[4]。

4.2 挂靠产生的原因

4.2.1 资源依赖理论

资源依赖理论是由汤普森在1967年研究组织模型时提出的, 即一个组织对另一个组织的依赖与这个组织对被依赖组织提供的资源或服务的需要成正比, 而与其他的替代组织提供相同的资源或服务的能力成反比。

费佛尔和萨兰奇科是资源依赖理论的集大成者[5]。首先, 他们提出了四个重要假设: (1) 组织最关心的是生存; (2) 为了生存, 组织需要资源, 而组织本身不能生产这些资源; (3) 组织必须与它所依赖的环境中的因素互动, 而这些因素通常包含其他组织; (4) 组织的生存建立在此组织控制自身与其他组织关系的能力之上。其次, 他们指出组织所需要的资源包括人员、资金、社会合法性、顾客以及技术和物资投入等。再者, 他们认为一个组织对另一个组织的依赖程度取决于三个决定性因素:资源对组织生存的重要性;组织获得资源的程度和替代性资源获取的难易程度。

4.2.2 运用资源依赖理论分析挂靠的原因

4.2.2. 1 政策原因:

我国对建筑市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主体资格, 特别是对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的缔约资格均做了严格规定, 要求承包方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同时具有营业执照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 这无疑把大量想进入该领域获利的无资质或低资质的个人和组织排除在建筑市场之外。

同时, 不少地区实行垄断政策, 建设主管部门成为行业利益、地区利益和企业利益的代表, 考虑地区、部门间的平衡, 为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争地位, 使得真正有实力升级的企业升级难。无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就挂靠在高资质企业下面, 以他们的名义进行施工并向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 这实际上是企业在变相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对企业生存至关重要的资源—合法性。

4.2.2. 2 现实基础:

具有较高资质的国有建筑企业与无资质或低资质的建筑施工组织在资金实力、成本控制、信息掌控等方面存在的现实差异为两者“优势互补”, 走向挂靠提供了客观的现实基础。

在我国, 具有高资质的建筑企业大都为国有企业, 某些地区由于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机制方面所固有的问题, 使它们在工程投标中并无多少优势可言, 有些国有建筑企业难以承揽到工程, 只能以出卖资质的方式赚取利润, 而一些无资质或低资质的民间施工组织不仅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掌握工程招标、议标的情报, 而且能通过个人的社会关系或不法手段左右工程承发包的某些环节, 顺利承揽到工程。

同时, 有形建筑市场的大门仅对高资质单位开放。在某些地区的工程交易中心, 无论工程规模大小, 中标的企业大都是资质较高、信誉较好的施工企业, 而那些资质较低的施工企业中标概率则非常低。

由此可见, 挂靠存在的根本原因就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缺乏组织生存的资源, 而这种资源又无法通过市场合法的买到。

4.3 挂靠的合理性分析

4.3.1 计划经济时代禁止挂靠的基础已不存在

为了维护公有制企业的特殊利益, 国家确实曾制定了一系列禁止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挂靠公有制企业的法令法规。如建设部于199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 规定“房地产公司不得与没有开发经营资格的单位联营, 也不得接受其他企业的挂靠”;1997年公布的《建筑法》也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这些规定是当时国家推行不同所有制主体区别对待这一特殊政策的必然结果。但是, 实行市场经济以后, 国家取消了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区别对待的政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建筑主体已经呈现出多元化特征, 国有、集体和民营企业并立, 当年禁止挂靠政策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

4.3.2 挂靠的本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的配置问题

用发展经济学的眼光来看待建筑市场存在的挂靠问题, 便不难发现, 挂靠的本身反映的仍然是处在转型之中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即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通过规范有序的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问题[6]。

4.3.3 从挂靠人方面分析

挂靠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具备或可以具备施工所需的能力, 但因资质、声誉等方面的原因, 不能自己独立获得工程项目, 必须借助高资质企业的帮助才能得到工程项目;另一种是不具备完成工程的能力, 又不想具备这种能力, 但因其能通过某种手段拿得到工程项目, 而在法律和制度的要求下又必须以某种合法的身份出现, 即通过挂靠借用高资质企业的合法性资源。

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 从市场经济的本质来看, 只要不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 不损害第三方利益, 一切活动应可以进行。在建筑市场, 只要能为业主提供合格的建筑产品, 能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项目, 一切活动也应该允许。即如果挂靠人能完成合同, 为业主提供合格的建筑产品、节约业主投资、依法纳税、照顾好一切利益相关者, 挂靠也不该被完全禁止。挂靠人也是我国市场主体, 我们应对其进行利用、引导和约束, 让其健康成长。

4.3.4 从被挂靠人方面分析

被挂靠人在挂靠活动中主要是出借资质, 允许挂靠人以其名义从事工程项目, 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作为报酬。只要能够保证风险不被被挂靠人通过内部合同完全转嫁给挂靠人, 比如业主可以对被挂靠人完全索赔, 那么被挂靠人就能够对挂靠人进行有效监督、严格管理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这样, 被挂靠人就在保证了工程质量的前提下, 通过挂靠吸纳社会资源, 更好的发挥品牌优势, 扩大知名度、积累业绩, 进而做大企业。

5 有条件允许挂靠的建议

如前所述, 挂靠行为并非只有坏处, 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对此, 我们可以将潜规则变为明规则, 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挂靠。

5.1 挂靠企业资格

允许低资质企业挂靠承揽工程, 不是谁都可以挂靠。这里主要考虑的是低资质企业即挂靠人在其所处的资质等级范围内的业绩, 包括经济效益、安全度等。若其在所处的资质等级范围内业绩良好, 未出现过重大安全事故, 则可以认为有资格挂靠, 即可与高资质企业签订挂靠合同、对外承揽工程。

5.2 责任与权力的界定

由于潜规则中的挂靠是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的资质, 被挂靠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通过“内部承包合同”将所有风险转移给挂靠人, 导致工程质量低下。为了防止这种现象, 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挂靠双方的责任与权力, 要建立健全利益分摊机制, 明确挂靠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挂靠的责任问题, 我国法律目前尚无专门规定, 我们只能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查找到一些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以往处理挂靠纠纷案件的意见中, 主张将挂靠双方同时列为被告, 对外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但是, 挂靠行为中事实上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基于挂靠合同的、挂靠双方的内部关系和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同业主发生的法律关系。

在以往的案件中, 最高人民法院将挂靠双方同时列为被告, 对外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挂靠行为是违法行为、挂靠双方间的合同无效, 但现在的前提是我们有条件允许挂靠, 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若还是由双方对外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则与合同相对性理论发生矛盾, 因为依合同相对性理论, 合同权利、义务及责任仅在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范围内发生效力, 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基于上述内容, 不妨规定如下: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 出现任何纠纷都按挂靠合同处理;在对外责任方面, 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确定责任主体, 由被挂靠人对外承担责任, 但同时, 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可以免除被挂靠人的对外责任[4]: (1) 挂靠人与业主恶意串通订立合同, 损害被挂靠人的合法权利; (2) 业主明知挂靠人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超越被挂靠人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3) 挂靠合同终止后, 挂靠人继续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5.3 激励、监督机制

一般来讲, 多数挂靠企业会忽视挂靠的管理成本, 把对挂靠的管理简单化, 更多的是以包代管。为此, 我们可以建立挂靠管理动力机制, 鼓励企业切实加强对挂靠的管理, 以此激励企业把必要的精力和人力用在加强挂靠队伍管理上。

同时, 也要做好监督工作。对于违反挂靠规定的行为, 不仅要对企业进行处罚, 而且要明确到各责任人, 将其对挂靠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管理职责同本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在法律上结合起来。

5.4 建立健全退出挂靠机制

要规范挂靠企业的运作行为, 建立健全管理档案, 从严管理挂靠双方的行为, 建立健全退出挂靠机制, 对于不能满足建筑企业正常用工需要, 以及在挂靠合同期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挂靠人, 应当坚决取消其挂靠资格。

6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 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6.1 承包商挂靠的主要原因是缺少市场生存的重要资源—资质, 即合法性。

6.2 我国目前活跃于建筑市场的挂靠现象有其合理性一面。

6.3 只要规范政策措施, 保证挂靠不会

造成业主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损失, 就可以有条件允许挂靠。疏堵结合, 比一味地设想取缔现在广泛存在的挂靠现象更具可行性。

参考文献

[1]刘喜芬.工程招投标资质“挂靠”现象剖析及对策[J].工程建设, 2009 (5)

[2]胡黛丽.中小建筑企业挂靠问题的法律分析[J].金卡工程, 经济与法, 2009 (8)

[3]朱灿坤.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挂靠问题及对策[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 2004

[4]陈鸣.企业经营挂靠的再思考[J].中国国情国力, 2008 (4)

[5]马迎贤.资源依赖理论的发展和贡献评析[J].甘肃社会科学, 2005 (1)

13.挂靠协议书 篇十三

乙方: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现聘用乙方从事造价员(专业房建工程)资格证书;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兹订立协议如下,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1年,即从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12月31日止。

(协议时间:一年续签一次)

二、聘用待遇:

聘用期间甲方每年给予乙方人民币两千元整(¥20xx.00元),并以银行卡或现金的形式支付。

(甲乙双方对费用有异议时,在重新续签协议时进行协定)

三、甲方义务及权利:

1、甲方承诺乙方注册证书仅用于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使用,不用于参加工程招投标也不用于承接工程项目,若甲方违约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全部的损失;乙方对甲方违约使用乙方注册证书或执业证章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2、保证乙方造价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初始注册及造价员注册证书的年检及时、有效,保证乙方继续教育等工作的及时进行。承担在聘用期内乙方的注册(含续期注册)费用、执业年检费用及乙方每年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及相关的业务培训的费用;年检所需资料及业绩证明材料等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进行相关的配合。

3、协议期内,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原件,如有遗失,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补证手续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费用及承担乙方因为造价员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遗失而给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4、协议期内,在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将乙方的造价员资格证书注册到其他的企业,否则即视为违约;不得作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其他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义务及权利: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资料,若乙方提供的资料是虚假伪造的,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2、乙方不承担甲方的任何工作责任,但应配合甲方的造价员证书注册工作。

3、聘用期间,乙方每年应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及相关的业务培训。

五、违约责任:

1、在聘用期内甲方如未能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聘用工资,或甲方将造价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等借予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或甲方有违反本协议书条款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除必须按协议期限支付乙方聘用工资外,并赔偿乙方壹万元。

2、在聘用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失效或注销的,或乙方将造价员执业印章(或IC卡)借予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必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注册证书失效或注销或吊销以后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壹万元;

3、在聘用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发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或IC卡)失效的,甲方按协议期限支付乙方聘用工资;如因甲方原因发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或IC卡)吊销或注消的,甲方除按协议期限支付乙方聘用工资外,并赔偿乙方肆万元;

六、其他:

1、本聘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达成一致意向,甲方可优先考虑续聘乙方,但须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向,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注册证书变更迁出手续,否则即视为违约。

2、甲方不承担聘用期内乙方的任何伤、残、病、死亡等及其他原因产生的一切费用。

3、如甲方需将乙方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用于参加工程招投标及用于承接工程项目的,必须征得乙方书面同意,费用及各事项应另订协议约束。

4、履约期内,若乙方原有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再通过其他专业考试或其他执业资格考试,如国家规定必须注册在甲方,费用及各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另订协议约束;如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协议,则本协议书自动解除,协议双方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5、在办理注册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仅为办理造价员证书注册所用;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所有与本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14.个人挂靠公司协议 篇十四

甲方:四川佳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乙方:贾和平

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挂靠一事达成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乙方需要时,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合同,宣传资料,办公场地等必须品。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甲方全程有权监督指导乙方工作。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将以甲方的名义开展业务,签单,施工等工作。在工程现场将使用甲方公司名称和乙方个人电话。

三,特别约定:

如果使用甲方公章签订工程合同,工程款打入甲方账户,甲方应根据乙方工

程进度即时把工程款转入乙方账户,以保证工程顺利完成。具体支付方案如下;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如果以乙方个人名义签订工程合同,工程款直接打入乙方账户,工程完成后乙方

直接把相应管理费支付给甲方。

四,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管理费为工程款的------------。

五,甲乙双方彼此介绍业务,应向对方支付业务提成为工程款的------------。

五,原则上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如果由于甲方不及时支方付工程款给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如有争议或纠纷,另做补充,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代表

15.挂靠协议1 篇十五

一、挂靠的概述

1、概念

“挂靠”在现实的法律体系中没有规范的法律术语, 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第四十三条作了程序性的规定。何谓挂靠, 通常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或资质低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或资质高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其缴纳管理费的行为。

2、特征

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 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但是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挂靠人需向被挂靠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并且需要承担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薪资;被挂靠企业只是以自己企业的名誉对外签定总承包施工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 虽然收取管理费但不对施工项目实施管理, 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 不承担工程工期、质量、安全及经济责任;挂靠人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挂靠人一般没有相应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挂靠人对外往往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的身份出现。

3、表现形式

(1) 借用资质型。通常的操作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有手段和能力承揽工程, 寻求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高资质等级施工企业, 并且以高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的名义参与投标, 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然后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2) 内部承包型。此类挂靠常见于根本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能力的个人。操作方式是由个人寻找一个符合项目要求的施工企业, 由该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被挂靠施工企业任命或聘用挂靠人为其员工, 并委以施工负责人的职务, 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 约定由挂靠人承担该工程项目的全部经济责任, 负责组织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及施工管理职责, 被挂靠企业则负责处理与业主、监理等其他单位的对外事务, 并且约定由挂靠人须向被挂靠企业缴纳内部承包管理费。相比借用资质型挂靠而言, 内部承包型挂靠显然更具隐蔽性, 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

二、挂靠经营产生的成因

1、法律规定的漏洞

1998年开始实施的《建筑法》明令禁止挂靠行为, 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同时, 2000年1月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2005年1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 项的规定, 认定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这些显然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条款,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违背。但是《司法解释》第二条又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应予支持。最高院的解释是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出发点, 即使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也应按照有效结算。该司法解释所述“借用资质施工”与“挂靠经营”可以理解为同一内涵。这无疑给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留下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即使法院判定被挂靠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但只要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就可以向建设方主张工程价款结算。这无疑是在助长挂靠经营的形成。

2、国家实行的严格资质管理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2007年9月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 经审查合格,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经资质审查合格,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些条款是对施工单位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方面的规定。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 是施工单位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综合能力的体现, 也反映了施工单位承揽工程的综合能力, 是国家对建筑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由此看来, 国家对建筑市场的管理非常严格。这一方面重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另一方面也把没有资质或资质低的实际施工人牢牢排除在建筑市场外, 无法依靠自己进入招投标承揽工程。这些无疑是国家从政策法规方面导致建筑业企业挂靠经营的原因。

3、挂靠双方“利益、双赢”的驱动和“资金、人脉关系”的优势互补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根据测算, 单位工程总造价扣除直接成本约有20%的利润, 挂靠人扣除一般为6.41%的管理费和税金, 也有约13.59%的利润空间, 当然不排除挂靠人偷工减料、偷税漏税的因素, 那挂靠人利润就更大;再者, 挂靠人不用自己通过申请并经审批获得资质等而节省了资质审批成本。而被挂靠者获取3%的管理费纯利润和工程施工业绩, 能更好地实现企业的扩大和资质等级的提升。这样挂靠双方在“利益、双赢”的诱惑下, 挂靠经营难免产生。

此外, 被挂靠人是符合建设项目资质方面要求的, 具备相应等级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的, 并且经过合法注册取得工商行政管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 但是相当一部分却很难依靠自己的实力承揽上工程, 即使参与投标或许只是陪标, 中标率几乎为零;而社会上一些个体户、包工头、无资质的施工人或低资质的施工人却依赖自己多方面的人脉关系或与建设方的特殊关系掌握招标或议标信息, 而参与投标获取工程。如此看来, 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形成某种合作关系或达成某种合作协议, 挂靠人就能利用被挂靠人的资金、人力、物力、财力、技术、业绩等资力, 被挂靠人就能利用挂靠人的社会人脉关系, 出借自己的资质, 从而形成“优势互补”, 共同合作, 参与投标并获得利益。

三、建筑业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分析及责任承担

1、建设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

(1) 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情况下, 相对被挂靠方是有利的。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应予支持。即使挂靠行为导致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被挂靠企业依然可以要求业主按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而相对业主方, 在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时, 意味着施工合同的条款无效, 业主方会面临很多风险, 如被挂靠方随时终止合同、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等, 业主方无法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违约责任。

(2) 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情况下,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经修复后合格的,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但是要承担修复费用;如果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 意味着施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业主方没有向被挂靠方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相反还要求被挂靠人返还之前支付的工程款。如果因此造成纠纷的,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挂靠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向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业主方和被挂靠方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主体, 而挂靠方是建筑工程的实际履行者, 工程质量问题与挂靠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和被挂靠方的借出资质、营业执照的行为之间有牵连的因果关系。

2、对挂靠双方非法经营所得面临法院判决没收的法律风险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被挂靠人的所得比较容易确定, 通常按照工程合同金额或按照每笔打入被挂靠人账户的工程总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收缴。而挂靠人的所得相对较难确定, 笔者认为, 挂靠人的所得就是挂靠人某工程结算收入扣除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上缴被挂靠人的管理费、税金、挂靠人内部管理费、各项措施费、各项差旅费等后的纯利润。

3、挂靠方在对外合同中发生债务纠纷的法律风险

(1) 与农民工的劳务合同债务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 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债权债务情况下, 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要求支付其所欠债务, 原则上与被挂靠方无关, 挂靠人应对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负责, 支付相应款额。但是在挂靠人经营亏损、破产、下落不明的情况下, 导致没有能力支付工程款或劳务费工资, 实际施工人权利得不到保障时, 如何解决?《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这个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赋予了诸如挂靠人的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因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总包人等没有合同关系。这一纠纷对被挂靠方不利, 使之有可能承担风险。根据2007年9月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 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七)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等的规定等。

(2) 与第三人签订的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债务问题。如果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购销设备材料合同, 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形成债权债务后, 挂靠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支付设备材料价款。但是存在例外情况, 即法律上所述的表见代理问题。通常惯例是这样, 被挂靠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购买材料, 并且有多次合作关系;然后挂靠人也与该供应商 (被挂靠方介绍) 签订采购合同;或者由挂靠人先以被挂靠方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用于某工程, 交易多次后, 为简单办事, 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向对方出具凭证采购, 后因债务不能清偿, 供应商起诉对方。笔者认为, 供应商有理由相信挂靠方具有代理权, 根据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 被挂靠人必须首先向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然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但是供应商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靠双方的关系而与挂靠方实施民事行为, 则表明供应商为恶意有过失, 自不成立表见代理。

4、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风险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案例也时常发生。对此情形下的保证合同效力问题和挂靠双方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存在三种情况: (1) 保证合同有效, 挂靠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保证合同已超出了挂靠人利用被挂靠人的资力承揽工程合同承包的挂靠意思范畴, 故此挂靠人应对自己行为负责。 (2) 保证合同有效, 挂靠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是《意见》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这里与前述工程挂靠所不同的是, 工程挂靠行为中挂靠人是合同履行者, 而相对于保证合同而言, 并不存在谁是合同实际履行者的问题, 正是因为在债务不能清偿时无实际的履行才引发诉讼。 (3) 保证合同无效, 由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 (即被挂靠人) 承担过错责任。《担保法》第十条规定,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 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二十九条规定,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 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 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该保证合同有效,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的名义提供担保, 可以理解为保证人为挂靠人,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可以作保证人, 只是提示性条款。在保证合同有效的基础上, 挂靠人在有清偿能力时自己负责清偿, 挂靠人无能力清偿时由被挂靠人代为清偿挂靠人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5、挂靠人安全管理不善, 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法律风险

前款所述, 挂靠人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或资质低的实际施工人。正是因为挂靠人没有资质, 所以寻求有资质的被挂靠人出借资质, 构成挂靠。挂靠人的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综合能力相对是较差的, 一旦违规操作、不执行安全规范、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不足、偷工减料、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健全等,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将给被挂靠人造成不堪设想的法律后果。如《建筑法》第七十一、七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十一、九十一条等均规定由施工企业或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五十八、六十六条等也规定了施工单位或相关生产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结束语

挂靠经营在建筑业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上只是笔者对挂靠经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认识, 略显粗浅。对一个企业来说, 关键是如何用法律法规来规避风险, 维护自己利益。相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 建筑管理将日趋完善、标准、规范。

参考文献

[1]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7.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Z].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4]14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Z].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发 (92) 22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Z].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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