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内业资料管理清单

2024-12-29

“一通三防”内业资料管理清单(共6篇)

1.“一通三防”内业资料管理清单 篇一

新疆焦煤集团阜康一号煤矿

一通三防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办法

编制单位:通风防突室

阜康一号煤矿一通三防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1目的为建立、健全一号矿一通三防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一通三防的技术档案,满足矿井投产验收需要,并为矿井正常生产后充分发挥技术档案在煤矿安全和生产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各个部门服务,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阜康一号煤矿一通三防专业。责任划分

3.1通风防突室负责一通三防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对区队资料分类进行检查、督促整改。

3.2通风队负责分管资料存档和上报。

3.3瓦斯抽放队负责分管资料存档和上报。

4档案管理制度

4.1一通三防资料主要分为通风专业、防突专业、瓦斯抽采专业、防尘防火专业和设备工程资料。

4.2各专业资料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资料必须办公室内部定时备份。

4.3本资料统一用档案盒存放。

4.4本资料存放时以巷道名称或资料名称命名,资料标签采用黑体、33号字、加粗字体。

4.5本档案分专业、分类别排放,排列整齐。

4.6对上一年报表、上一已完善技术资料进行归档,归档时采用巷道名称或资料名称命名。

4.7归档资料采用档案袋封存,封面粘贴资料名称和归档资料索引。

4.8已归档的报表资料保存2年后可以销毁或移交给矿档案管理室专人管理;技术设计、方案、措施封存4年后可以销毁或移交给矿档案室专人管理;设计院提交的设计、报告封存5年后移交给矿档案室专人管理。

4.9归档资料必须完整、准确、齐全,归档资料向矿档案室移交时必须建立移交台账,由部室(区队)负责人和档案管理员签字台账。5考核

5.1资料未分类整理的给予负责人各考核100元。

5.2资料出现丢失的给予负责人考核200元。

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2.煤矿“一通三防”管理 篇二

通风系统

1、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连锁风门的连锁绳长度必须合格,否则,一处不连锁罚通风队责任人500元;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按严重“三违”处理。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三级事故追查处理。

2、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对堵塞矿井主要通风巷道断面超过1/3者,罚相关责任人200元,按不规范行为处理。并按严重隐患对区队进行考核。

局部通风机

3、局部通风机安装位臵由施工单位和通风队根据井下风量分配情况及巷道条件共同确定。私自安装局部通风机的单位,罚责任单位技术员和机电副队长每人100元。

4、使用双风机的开掘工作面,每天8点班必须进行一次倒台试验,副风机运转时间不少于10分钟,每次倒台试验前后,由施工单位的风机管理人员向通风调度汇报,双方都要做好记录备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按不规范行为处理。

5、掘进工作面开口前必须先安装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方可开口掘进。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风筒报废的对区队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风筒上粉尘较多,对责任人每节罚款50元。

13、故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者对责任人按不规范行为进行处理,罚款200元,查不到责任人对单位罚款2000元。

14、各单位喷浆前应对风筒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喷浆料、刷白料落到风筒上,不采取防护措施或措施不力者导致风筒上有喷浆料、刷白料,对当班班长按不规范行为进行处理,罚款200元。对区队按每节风筒200元进行处罚。

通风设施

1、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栅栏及风门,兼管单位、通风队每班都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并处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总工程师批准都不能私自打开或拆除通风设施及附属设施,对于擅自拆除风门连锁绳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按严重三违处理,查不出责任人罚责任单位5000元;对私自打开密闭或栅栏进入无风区,一经发现,劳务工解除合同,正式工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同时罚责任人1000元,罚责任单位5000元。

3、严禁私自改变调节风窗的通风面积,违者罚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200元,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南北大巷每月要冲尘一次,运输队对轨道上下山每月冲尘一次,机电二队对皮带运输巷每旬冲尘一次;采掘单位的皮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巷道及车场每2天冲尘1次,轨道运输巷每周至少冲尘一次。容易造成煤尘堆积的地点要随时进行冲洗。否则,每发现一处煤尘堆积(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恶劣影响的罚责任人500-1000元。工作面及两巷煤尘冲洗不净,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2、井下各转载点必须坚持开机出煤开喷雾,每班都要对机头、机尾、放煤点前后20m范围内的煤尘进行清理和冲洗,保证机头前后20m范围内无煤尘堆积现象。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有涌水时可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臵引水管,否则,对责任人按三违处理,罚款500元;对井底煤仓上口运输队要经常清扫,防止煤尘堆积。否则,每发现一处煤尘堆积(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罚责任人200元。冲洗不净,罚责任人200元。

3、各地点的防尘管路敷设好后,不允许随便拆除(回采工作面除外),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4、综采工作面应设臵移架自动同步喷雾,原未安设的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否则,对施工单位机电队长罚款200元。

否则对责任人至少罚款1000元,正式工开除留矿察看,劳务工解除合同。

2、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10分钟之内可通过瓦斯断电仪),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回采工作面隅角锚杆托盘要及时卸掉,否则,每个托盘罚跟班队长20元;回采工作面隅角顶板垮落不及时,要采取措施强制落顶或采取充填措施,凡出现隅角悬顶又不处理的,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造成瓦斯积聚的按三级事故考核。

4、采掘工作面过老空、老巷和构造带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无措施施工对责任者罚款1000元,按严重三违处理,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

5、井下瓦斯异常区严禁使用煤电钻,否则,按严重隐患考核。

6、便携仪领用前要认真检查电压是否符合规 定,工作期间再打开瓦斯便携仪,8小时内没电要立即汇报通风队,对通风队进行罚款,否则8小时后再没电要罚款50元。

7、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丢失罚责任人1000元,人为

感器不得拆除。回撤工作面除保留原有回风巷中瓦斯传感器外,在回撤作业点和工作面进风巷增设瓦斯传感器,监测回撤作业点及回撤面风流阻断后局部通风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回撤作业点瓦斯传感器设在回撤方向第2组支架人行道上部中间、距顶300mm内.14、在距回撤作业点50m内配备4台干粉灭火器。否则,对机电队长罚款100元。

采面安装(回撤)瓦斯管理

15、安装作业前,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具体位臵同采煤面)对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进行监测,并保证瓦斯超限断电装臵灵敏可靠。预警、断电规定同采煤工作面。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

16、在可能撞击或摩擦部位加衬皮垫等材料防止回撤作业时产生火花。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17、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火药库内,否则,罚库管员和带灯进入者各100元。

火工品管理

炸药箱和雷管箱距工作面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不准超过300m,否则,对区队责任人罚款200元。

防灭火管理

1、井下爆炸材料库,消防材料库、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存放油脂、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

②不经通风部门同意,随意改变调节风窗面积; ③同时敞开两道风门,或只关闭一道风门而另一道长时间敞开;

2、巷道冒顶不及时处理,造成通风巷道断面堵塞,风量减少;

3、巷道堆放物料过多,堵塞通风巷道断面;

4、破坏风筒,包括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

5、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6、采面隅角悬顶面积大而不及时放顶或充填;

7、采面不按规定使用风障或不严格执行专项防治瓦斯措施;

8、在煤层瓦斯含量大的区域,不严格控制割煤速度或一次装药放炮量;

9、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

10、破坏或不按定正确使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二)易造成引爆火源的违章行为:

1、机电设备检查不及时,检修不到位,造成设备失爆,或造成磨擦热源;

2、违章放炮,包括:

①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炸药、雷管; ②放明炮、放糊炮;

③不使用水炮泥,或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炮泥不符合

3.矿井一通三防”管理罚款条例 篇三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处罚条例

通风防突科

2017年12月

一、通风管理

第1条 通风系统必须有合理、可靠。通风设施牢固可靠,否则对责任人(及施工位单)罚款500-1000元。

第2条 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2/3。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第3条 井下长度超过6m、宽度小于1.5m的独头巷道,必须及时密闭。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4条 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停风停电撤人制度,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停风,施工单位和瓦检员必须撤出人员,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300元/次。

第5条 井下发生停风停电事故后,本班队长、带班长、安监员、瓦检员必须立即撤离工作面人员至全风压通风巷道并汇报调度室,人员撤离后,瓦斯检查员负责在巷道口打设栅栏,悬挂严禁入内牌,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6条 井下各队组严禁私自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行,如有特殊情况,需申请通风部门,制定措施后,方可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行,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7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8条 交接班时,跟班电工和瓦检工每天要对局部通风机进行一次倒台试验,并填写记录,否则对电工和瓦检工各罚款50元。

第9条 局部通风机搬运和安装期间造成变形或损坏,按照损坏程度对施工队罚款100--500元;无按照指定地点安装或不合格返工重新安装。

第10条 施工队负责风筒的吊挂工作,用铁丝拉直拉紧后风筒吊挂在铁丝上,必须平、直、紧、稳,避免剐蹭、必须逢环必挂,否则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每处罚款50元。不准花接,风筒之间必须正接,不得反接,且要反压边;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处。风筒接头漏风的每处罚款50元/处。发现风筒落后距迎头不大于5米(或7架棚梁),每超过1米对责任施工队罚款100元。

第11条 用荆芭或其它物品堵塞风筒出口或将风筒口拉歪,使风流吹向帮顶的,对责任施工队罚款100元。

第12条 运料或其它原因划破风筒长度每处1厘米罚款50元,长度超3厘米-5厘米以上罚款300元。故意损坏风筒的按其破坏程度加倍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13条 施工地点供风风筒脱节,未处理继续作业的,对责任施工队罚款2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款500-1000元。

第14条 临时停风地点没有及时停电停工撤人、不向调度室汇报的,对施工队罚款200元、对瓦检员罚款50元。

第15条 风门前后5米内与风门中间堆放材料、杂物、矿车等物品的,对责任施工队罚款100元。局部通风机前后10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发现堆放杂物对责任施工队罚款100元

第16条 井下测风站前后10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发现堆放杂物

对责任施工队罚款100元。

第17条 井下所有风门私自松联锁绳,拆掉联锁装置(联锁绳和配重),对施工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把两道正反向风门同时打开对责任人或施工队罚款200元。

第18条 施工单位责任区范围内的风门,因管理不善,造成煤泥、浮煤堵塞风门,造成风门不能正常开关,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及时处理,否则加倍处罚。

第19条 用矿车、设备、材料或坑木或其它物体支堵风门的,造成风门不能正常开关,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200元;

第20条 损坏风门及风门墙体的,施工队要及时修复,否则对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21条 丢失或损坏调节风门板和防逆风装置的,每块对责任施工队罚款200元。

第22条 巷道贯通前必须按措施进行施工,未按措施贯通后造成风流短路,对施工队罚款500元/次。

第23条 构建所有风门、挡风墙、密闭等通风设施时,要采用砖水泥沙浆砌筑和混凝土砌筑,墙体厚度、嵌入巷道周边煤岩深度不得小于规定要求,墙壁四周要有不少于10㎝的裙边。发现有1处不符合规定或未掏槽,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墙面要平整(1m2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无重缝、无空缝、无漏风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处;风门水沟应设置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应设置底槛,电缆、管路孔应堵严,否则对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每处通

风设施完工后,必须把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次。

第24条 材料或杂物堵塞进风回巷断面三分之二的,造成通风系统不畅,或影响通风行人的,发现一次对责任施工队罚款200--500元。

第25条 私自移动栅栏位置或毁坏栅栏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26条 损坏一通三防牌板、等通风设施牌板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7条 对由于扩修施工或采煤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煤墙片帮,或冒顶堵塞巷道超过三分之二的对责任施工队罚款500元,造成巷道堵死、风流不畅、瓦斯积聚的对责任施工队罚款500-2000元。

二、瓦斯管理

第28条 矿长 矿技术负责人、科长、工程技术人员、采掘区队长、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入井必须佩戴便携仪人员,否则罚款50元,第29条 瓦检员必须按照巡回图表检查瓦斯,每次检查汇报时间间隔不超过2.5小时,时间误差不超过30分钟,否则每次对瓦检员罚款50元,每少检查一次罚款50元。并及时调度室汇报,不及时汇报罚款50元

第30条 调度室每班要对瓦检员反向调度,发现一次调岗不在,对瓦检员罚款50元,别人代替汇报的,对瓦检员和代替人各罚款50元。

第31条 瓦检员负责对所管辖区域的瓦斯传感器用光学仪器进行核

对,每班至少核对一次。否则对其罚款50元。瓦斯检查“三对口”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处。瓦检员空班漏检、虚检或假检罚款200元。

第32条 瓦检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和下班应注意的问题,并相互在检查手册上签字。否则对其罚款30元。

第33条 安检员,瓦检员下井必须携带瓦斯便携仪和瓦斯鉴定器,跟班技术员、班组长、跟班电工必须携带瓦斯便携仪;否则罚款100元。

第28条 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牢固,造成瓦斯超限的对责任人(及施工位单)罚款500-1000元。

第28条 工作面、上偶角未按要求悬挂瓦斯便携仪,罚款100元;或悬挂位置不合理罚款100元;掘进工作面距迎头小于5米处在风筒另一侧必须悬挂瓦斯便携仪,否则罚款100元。

第29条 局部瓦斯聚积不采取措施处理的,对施工队罚款500元;对瓦检员罚款100元。

第30条 当采掘面瓦斯浓度达到0.5%时,施工队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协助瓦检、安检员进行处理,同时向调度室汇报。若不停止作业处理,继续施工的对施工队罚款500-1000元,瓦检、安检员不汇报各罚款50元

第31条 达到0.7%以上对责任施工队罚款1000-2000元,造成瓦斯超限报警的对责任施工队罚款2000-10000元,并承担上级部门对矿井的罚款。

第32条 工作面尾巷不及时回收罚款200元;造成尾巷瓦斯超限的对责任施工队罚款500元。

第33条 井下进行瓦斯排放时,必须进行逐级排放,严禁一风吹,否则对责任施工队罚款500元/次;瓦斯排放完毕后,瓦检员向通风科、调度室汇报,瓦检员未汇报以前,严禁恢复工作面动力启动,否则对责任施工队罚款500元/次。

第34条 工作面进、回风巷(扩修地点)、采煤工作面因冒顶堵塞断面1/3以上对责任施工队罚款500元,冒顶堵塞断面造成采面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6%及以上对施工队罚款500-1000元,并承担上级部门对矿井的罚款。

第35条 瓦斯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溜岗、串岗,睡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每发现1次罚款100元。

第36条 瓦斯员对于发现瓦斯隐患,未及时汇报或采取相应措施的,每发现1次罚款100元。

三、供水施救和粉尘防治

第37条 在采掘工作面主要巷道或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50m设置三通阀门。发现有1处不符合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38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煤尘注水。按规定进行钻孔施工和注水,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发现1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39条 掘进工作面风水管路主管路距迎头不得超过30m,距迎头超过3米(一节管子)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距迎头20米以内装煤

前配备软管洒水防尘,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第40条 责任区内掘进工作面压风自救距迎头不得超过25-40米,根据工作面掘进进度挪移(瓦检工配合),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采煤工作面压风自救和供水阀门距工作面不得超过30米,根据工作面推进进度挪移(瓦检工配合),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第41条 责任区内主要进风巷每2天冲洗一次;回采工作面内及上下付巷出口30米范围内每班冲洗一次;30m以外的回风巷道,每2天冲洗一次;轨道巷、总回风巷道每周至少冲洗一次;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第42条 责任区内掘进工作面每2天冲洗一次,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第43条 转载点前后20米内坚持每班冲刷,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

第44条 责任区内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一处(堆积长度大于5米,厚度超过2mm的,每5米为一处)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处。

第45条 转载点开机必须开启喷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元。第46条 责任区内供水施救和防尘管子丢失一处罚款100元,阀门每破坏或丢失一个罚款100元,丢失一组喷雾罚款200元,丢失一个喷头罚款50元。

第47条 责任区内防尘水管漏水、压风管路漏风及时整修,否则一处罚款100元

第48条 隔爆水棚由施工队安装、通风科监督验收,施工队责任范

围内的隔爆水袋破损、脱钩、缺水对责任人或施工队罚款50元/个。

第49条 责任区范围内压风装置、供水施救装置由在该区域的责任队组负责管理、维护,发现丢失或损坏的,由责任队组造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50条 责任区范围内安装压风装置、供水施救装置水管时,管子阀门扳手要同一方向且平行于巷道,水管上的煤尘要及时清理,经常保持清洁,否则发现1处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51条 责任区范围内压风装置、供水施救系统下面或管路上不得堆放杂物,否则发现1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52条 责任区范围内不用的通风设施、隔爆水棚、压风自救、防尘设施等及时回收否则罚款200元。

第53条 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压风自救及供水施救装置各自维护好,通风科负责监督管理;发现压风自救或供水施救装置损坏及压风、供水管路丢失对责任施工队罚款200元。

四、防火管理

第59条 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三通阀门,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50m设置三通阀门。发现有1处不符合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60条 责任区内供水施救和防尘管子丢失一处罚款100元,阀门每破坏或丢失一个罚款100元,第61条 严禁携带明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否则发现1次罚款200元。

第62条 不得私自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批准,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63条 井下任何地点需电、气焊或进行其它产生明火的作业,无按照安全技术措施严格落实执行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64条 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否则罚款50元。

第65条 安监员﹑瓦检员要按规定对井下各检查点进行检查则每一处罚款20元。

第66条 私自拆掉挡风墙、揭开密闭的,罚款500--1000元。第67条 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没按“规程”规定时间及时建造密闭,每无故拖延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68条 巷道空顶、空帮大于0.5m,且没有及时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的,对责任施工队罚款200元。

第69条 沿空送巷时、沿空留巷必须对顶帮段进行全断面或留巷帮封闭,否则对责任施工队罚款200元。

第70条 发现有温度升高、CO产生等自然发火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对施工队罚款500元。

第71条 井下使用过的油脂和带油的棉纱、布头、纸等不按要求送到地面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72条 井下皮带和电气设备不按要求检查引起高温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73条 井下各地点消防器材不符合标准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项。过期的消防器材由使用管理单位及时更换。否则对使用单位100元/处。

第74条 严禁随意破坏,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否则对当事人罚款100元/次。

五、监控系统和仪器仪表

第75条 安全监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严禁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按时交接班,并做好监控室设备运行和监控内容的登记、交接,否则罚款30元/次。

第76条 并认真执行好主机显示瓦斯超限的请示报告制度和主机故障和井下停电的请示报告制度,否则罚款30元/次。

第77条 井下各个掘进工作面迎头小于5米处在风筒另一侧必须悬挂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由瓦检员监督施工队悬挂到位,否则对施工队罚款100元,各个掘进工作面巷距回风10-15米处必须按标准悬挂甲烷传感器和一氧传感器,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第78条 采煤工作面进风侧瓦斯传感器吊挂在距工作面下安全出口10-15米处,采煤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吊挂距工作面上安全出口10-15米处,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传感器吊挂在回风巷最后一架棚梁距老塘侧1米处,采煤工作面回风流瓦斯传感器吊挂在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米处,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由瓦检员监督施工队悬挂至标准位置;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第79条 各队组要配合监控电工,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标校风电闭锁和电闭锁试验,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标校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第80条 因洒水降尘或在监测监控设备附近作业过程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监控设备造成失灵、故障的,引起瓦斯误报警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施工队罚款2000元,并全部承担上级对本矿的罚款。

第81条 扩修或工程结束后必须把监控设备和管线按标准恢复原位,否则对责任施工队罚款200-500元。

第82条 故意破坏监控设备和传输线的,每处罚款1000元,并按原价3倍赔偿。引起瓦斯误报警的,对施工队罚款2000元,并全部承担上级对本矿的罚款。

第83条 私自拆掉电闭锁和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用其他方法使闭锁不能正常工作的,本矿发现一次罚款500元。上级单位检查处罚所产生的本项罚款全部由施工队承担,本矿再追加一倍罚款。

第84条 监控仪器仪表必须按时标校、更换,否则发现1次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85条 在使用仪器、仪表时,严禁撞击或甩打,否则发现1次罚款100元,造成仪器仪表损坏的,还必须照价赔偿。

第86条 对于丢失或损坏 “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按照原价赔偿。

4.一通三防设备管理制度 篇四

一、“一通三防”设备的验收

1、“一通三防”设备指:风机、风筒、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瓦斯监控系统及其设备、防尘、(消防)管路、隔爆水袋及各种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和瓦斯泵站及其系统装备等。

2、“一通三防”设备产品到货后,必须有通风科组织有关部门按产品说明书,对设备进行全面技术性能检验。

3、所有“一通三防”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管理台帐。

二、局扇的管理

1、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由机电科、通风科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局扇应定期检修和更换,凡在井下运行时间累计半年以上的必须升井检修。

2、各大队必须建立局扇管理台账,对局扇进行统一管理。局扇台账内容应包括:编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型号、功率、安装地点、安装时间、运转起止时间、故障原因。

3、局扇安装、移动、拆除必须实行申请制。使用单位在局扇启动前三天填写局扇安装、移动、拆除申请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申请的局扇严禁开、停。

4、局扇必须在通风科指定的位置安装,挂局扇管理牌板,设专人管理。

5、局扇安装完成后,必须经机电、通风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

动。

三、通风安全监控设备的管理制度

1、通风科将监控设施安装调试合格后,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分管大队长、机电工段长)与通风科监测中队长(技术员)、机电科分管科长(队长)在《安装施工单》上签字,移交所辖大队管理、使用。监测队只负责调试、故障处理、增减探头电缆、回收等事宜。安装施工单一式三份,通风科、大队、机电科各一份。

2、工作面结束后,该工作面所用监控设施一并移交通风监测中队,移交时凡不符合《安装施工单》的数量和质量,损失由大队负责赔偿(由通风科折价)。采掘工作面因故停止采掘,回收前一天所在大队要通知通风科,以便及时回收监控设备。

3、凡与监控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均由所辖大队负责安装、拆除,如需安装、拆除必须提前通知通风科、矿调度室。并填写申请单。

4、因故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联的设备,需要停止监测装置运行或移动与监测装置关联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后并经通风科同意方可停运或移动。

5、井下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施的安装、搬迁均由通风科监测中队负责,拆除监控设备时必须在设备停电后进行。

6、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7、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应按计划分批运到

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8、必须按规定使用设备、仪器、仪表,不准在监控主机上进行与监控无关的工作。调度终端只准查看,不准运行与安全监测无关的软件,不准随意更改各终端的系统设置。

9、井下监测设备发生更改,监控中心机房必须及时调整。

四、管路的使用管理

1、井下所有管路由通风科负责统一调配,统一计划,根据用途分别列入“一通三防”、防治水计划。

2、各使用单位每月25日前将次月管路补充及交回(回收)计划报通风科,通风科根据情况予以安排,特殊情况,应及时补充计划。

3、使用单位调配和发放计划需经通风科长批准,由相关人员到通风科材料员处办理有关手续,以尽快发放和调配。通风科将根据现场管路的使用情况及时上台帐。

4、使用单位需要短截和防尘水幕等设施,由通风科科长批准,由防尘中队制作并建帐,原则上交旧领新。

5、管路使用坚持就近复用,同一采区调配,能使用的管路必须就近使用。

6、管路在投入使用后,必须按标准化的要求进行敷设,并采取防锈处理,严禁水泡、泥埋压等。

7、通风科和使用单位根据井下的管路情况分别建立各自的管理台帐。每个大队在每个工作面设一处管路存放点,并依据定置管理进行挂牌管理(品名、规格、数量)。管路存放点位置每月5日前上报

通风科,位置变动时要及时书面汇报通风科,除规定的地点外,其它地点不得存放管路。

8、管路存放点由所属大队来管理,其它用途(除用于风、水以外的)管路,必须用红油漆在管路至少两处标明用途。并放到专门存放地点。

9、通风科及使用单位设专人负责管路的管理,各中队安排专门的人员对工作面的管路数量及堆放进行整理,并配合通风科建立台帐,在台帐上签字。

10、井下安设的管路因工作面回收、搬家等情况需要拆除时,必须提前报通风科同意后方可实施,新工作面投产前通风科要对防尘设施、设备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生产。

11、各单位回收的旧管路中,如锈蚀严重,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经通风科同意,可以报废,并在台帐核销,并由原所属单位装车上井交通风科。通风科将回收待报废的管路进行统一管理。

12、井下所有敷设管路巷道的归属由生产科每月划定,特殊情况,应及时变更。

13、各使用单位必须管理使用好所属区域的管路,不准丢弃,通风科每月25~30日对在用及备用管路核查并进行对帐,对存帐物不符的,查明原因,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4、通风科及生产使用单位因施工及检修需要,停风、停水前,必须经调度室同意。工程完毕后,及时报告调度室,恢复供水、供风。

18、本规定的管路是指防尘、压风、排水管路,不包括乳化液和

主排水管路。

五、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管理

(一)需佩戴仪器的人员和需配备的地点 1、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

2、1、2、3、8大队正、付大队长,正、付中队长,技术员、工段长、跟班电工,放炮工及二大队通风队代班班长、安全科安监员,通风科管理人员。

3、有关科室的科长、副科长、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4、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煤机及其它需配备仪器的地点。

(二)、仪器保管、维修、发放。

1、便携式报警仪由通风科负责统一编号、统一管理,统一收发。

2、凡需佩戴仪器的人员,每次下井前持牌到通风科便携仪发放室领取仪器,上井交仪器取牌。通风科派专人负责仪器的收发。通风科仪器收发员每班要把发出去的仪器做详细登记。收仪器时要认真检查,凡发现有损坏仪器的,必须让交仪器的人员在记录本上签字后方可发还仪器牌。交回的仪器24小时内在仪器室出现故障时,仪修人员要认真查找原因,做好详细记录。

3、便携式仪器充电工作由通风科负责,仪器交回后要及时充电,确保仪器电源充足。仪器初次充电必须在12小时以上,正常使用的每台仪器充电时间应在8小时以上。

4、便携式仪器校正工作由通风科负责,每7天必须用标准气样

调校1次,仪器若出现问题要随时校正,每次调校都必须做好记录。

5、便携式仪器维修由通风科负责,每日要检修一次,确保仪器灵敏、可靠、能正常使用。

6、掘进面、回采面上隅角、采煤机、掘进机悬挂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罪犯特殊工种佩戴的便携式报警仪,由通风科光学仪器收发员负责收发。

7、采掘工作面配备的便携式报警仪由所在工作面的罪犯瓦斯员领取使用专用皮套悬挂到工作面规定的位置上,并负责管理、维护。交班时方准把便携仪取回,吊挂的仪器必须保持常开。严禁不按规定吊挂仪器。

8、通风科仪修工每班要清理隔煤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仪器的零点电压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检查按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时间不少于5分钟。通风仪器发放员必须保证发放仪器完好。

9、需佩戴仪器的人员领到仪器后必须把仪器打开并保持常开,上井交仪器时由通风仪器收发员关机,严禁随意开关机。

10、便携仪不准在H2S和已知瓦斯浓度大于4%的环境中使用,井下使用过程中若发现瓦斯浓度大于4%或有H2S要立即关机。

11、佩戴便携仪的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保护仪器,不准碰撞、摔打、不准随意调校,不准与水接触。

12、通风科光学仪器收发员,每班除按规定为每个采区的回采面、采煤机发放便携式仪器外,还应发一台备用仪器,备用仪器由大队罪犯瓦斯员当班小组长领取、交回。

六、光学瓦斯检查仪

(一)保管、维修。

1、瓦检仪使用人员包括工人、罪犯瓦斯员,测风员等。

2、瓦检仪由通风科统一管理、维修、检验。

3、仪修人员每天对每台仪器进行检查,必须保证仪器台台完好,光谱清晰、仪器清洁,每次检查完要做好记录。

4、定期对每台仪器换药、换电池,并做好记录。

5、每季度对仪器进行校正一次,并做好记录。

6、仪器遇到其它问题要及时处理。

(二)仪器收发

1、光学仪器统一由通风科负责收发,罪犯瓦斯员每班出、收工在付井上集合场领取或交回仪器,领取仪器时要认真检查,有权拒领有问题的仪器,严禁把有问题的仪器领下井。

2、通风科光学仪器收发员对罪犯交回的仪器要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仪器有损坏或丢失的要进行登记,并让持仪器罪犯瓦斯员签字。

3、通风科光学仪器收发员背仪器下井前要认真检查仪器,不准将不完好的仪器带入井。

4、领发和收交仪器的双方每次都必须签字。

5、通风光学仪器收发员每班必须为每个采区发一台备用光学仪器。各大队的罪犯瓦斯员小组长每班必须多领一台仪器作为该采区备用仪器。

(三)、仪器的使用

1、瓦检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仪器操作。2、使用人员必须爱护仪器。不准碰撞仪器,不准把仪器当座垫,仪器必须随身携带,不准把仪器转交他人。

3、仪器在井下发生故障,要及时按《操作规程》进行调校或换用备用仪器,不准打开仪器盖检修。

4、仪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较大误差时必须换用备用仪器并及时汇报通风值班室、以便仪器维修人员能及时维修仪器。

七、风表、测尘仪。

1、风表、测尘仪使用人员包括测风员、测尘员等。

2、风表、测尘仪由通风科测风测尘组统一管理、检修、校验。

3、测风测尘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国家标准操作仪器,确保仪器使用完好。

4、测风测尘人员每天操作前要认真检查仪器、仪表,发现损坏要及时更换。

八、移动瓦斯抽放泵的管理

1、抽放瓦斯必须使用水环式真空泵,抽放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2套,其中1套运行,1套备运。

2、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及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规程》第147条规定。

3、移动泵房必须设专人24小时值班,每小时观测一次有关参数,每两小时汇报一次通风调度室。

4、移动泵房为井下要害场所,必须有直通通风调度室的专线电话。

5、移动泵房必须按规定设置干粉灭火器和砂箱等灭火器材。泵房内不得使用非防爆电器,杜绝明火。

6、移动泵房及前后20m范围内,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抽出的瓦斯必须引至采区回风道。

7、因停电、故障等原因抽放泵临时停止运转,要立即通知通风科长、抽放队长,并汇报矿调度室、通风调度室,尽快采取措施处理。

8、瓦斯抽放泵司机不得私自决定停开抽放泵。

9、瓦斯抽放泵房应建立登记制度,除瓦斯抽放管理人员及观测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矿有关部门人员需进入检查时必须汇报矿调度室、通风调度室,经批准后方可入内并按要求进行登记。

九、监控系统设备的验收和使用维修

1、监控系统设备到货时要及时开箱验收,有问题及时联系解决,国外产品在索赔期提出索赔,暂不使用的,不得随意折扣,丢失。

2、验收后,及时建立台账,保存技术资料。

3、凡应按设的地点,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制订监测装置安装计划申请报告,并填制监测系统图和维护人员包机管理牌。

4、装置使用前必须按说明书要求,在地面进行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下井。

5、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必须升井全面检修。

6、仪器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及时下井处理,并填写故障记录,井下处理不了的,要立即返回地面检修,并在24小时处理完毕。

7、按照采掘工作面变化情况,及时移动工作面传感器。

8、凡设备丢失,包机人要查明原因,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填写设备损坏、丢失呈报表,需报废的设备,先提出申请,批准以前要妥善保管。

自救器管理制度

一、收发管理规定

1、认真执行《规程》和上级有关自救器方面的管理规定。

2、负责自救器的发放,回收,编号,登记等工作。

3、负责自救器的保管。平时摆放要整齐,发放的自救器必须合格。回收自救器时必须认真检查,发现损坏要查明原因,登记入账,报废处理。对人为损坏者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

4、按规定定期检查自救器的气密性,发现损坏及时处理。

5、严格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二、使用管理规定

1、凡入井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佩戴自救器前必须经过培训,罪犯的培训由教育科负责,职工的培训由宣教科负责。培训结束经考

试合格方可佩戴入井。

2、入井罪犯所配自救器由通风科按大队实际入井人数的80%配备,由所在大队集中管理。通风科负责定期不定期入监清查自救器,六监区协助。六监区负责每月定期清查自救器以及罪犯的自救器日常监督管理。

3、罪犯出工从所在大队(中队)领取自救器,收工必须交回自救器。各大队(中队)自救器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发现漏气、损坏或其他问题,要及时登记。六监区每月30日前将检查各大队自救器损坏情况通知通风科,通风科出具罚款单,财务科根据通风科出具的罚款单进行具体处罚。自救器罚款从罪犯奖金中扣除并做为购自救器费用。通风科根据罪犯自救器损坏情况,要及时做出购买计划,供应科及时采购,通风科负责及时补充。

4、职工入井使用的自救器由通风科统一收发、更换。收发人员必须在每班收工后及时检查,发现损坏要及时进行登记。每月底必须将自救器损坏及丢失情况报通风科。通风科出具罚款单,财务科进行处罚。

5、职工使用的自救器需要更换或补充的,由所在科室、大队以书面形式通知通风科,通风科及时编制计划,供应科及时采购。

6、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在井下不得随意将自救器打开,拆卸。

7、严禁使用自救器排放瓦斯和在微风的巷道配戴作业。8、因公损坏的救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由通风

科调查核实决定是否减免。

5.发祥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篇五

发祥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编制单位: 通 防 部 编 制 人: 李 成 编制时间:2011年12月5日

发祥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安全是煤矿的重中之重,“一通三防”是矿井安全的重中之重,为了加强我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提高我矿“一通三防”管理水平,完善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特制定《发祥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有测风制度,每旬必须全面测定一次矿井风量,并有测风记录和测风报表,否则,对通风队队长罚款200元。

2、“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必须按照规定及时经资质单位进行校验,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3、矿井实行分区通风,不允许出现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4、矿井每年必须进行1次通风能力核定,矿井通风系统改变较大时,必须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保证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并开除矿籍。

5、矿井的外部漏风率由通风队每季度测定一次,矿井外部漏风率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对通风队长罚款500元。

6、主要通风机安装前必须进行一次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测定一次,否则,对机电部长罚款500元。

7、未经通防部门和机电部门2家同意,严禁任何人随意乱动主要通风机,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开除矿籍,对责任单位罚

款10000元。

8、主扇风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计,主要通风机运行参数,如风量、风压、电流、电压等,要求主扇司机每小时必须记录1次,要求记录准确、清晰,否则,每处对主扇司机罚款30元,对机电队长罚款50元。

二、局部通风

1、局部通风机的运转状态未经通防部同意,严禁任何人员私自乱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对责任区队罚款10000元。

2、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必须保证能够自动倒台,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

3、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向2个生产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3台局部通风机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

4、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臵必须安设在全负压进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扇吸风口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0%,局部通风机的安设地点巷道支护必须完好,5m范围内无杂物、积水、淋水,局部通风机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0.3m,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责任区队罚款1000元。

5、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煤巷不得大于5m,半煤岩巷不得大于10m,岩巷不得大于15m,否则,对当班瓦检员罚款50元,对通风队长罚款100元。

6、风筒要求吊挂平直、逢环必挂,否则,每处对当班瓦检员罚款30元,对通风队长罚款50元。

7、工作面永久性风筒每发现一处破口(直径在1cm—2cm),对

当班瓦检员罚款20元,破口直径超过2cm,每处对当班瓦检员罚款30元,对通风队长罚款50元。

8、风筒严禁拐死弯,巷道转弯处风筒必须设弯头或骨架风筒,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严禁花接,每发现一处对当班瓦检员罚款50元,对通风队长罚款100元。

9、未经通防部门和井下现场瓦检员的同意,任何人严禁随意掐开或扎死风筒,违反者将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的处罚,对于放炮前扎风筒的责任单位,一次罚款500元,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将严格按照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10、风电闭锁实验要求每7天进行一次,并要有实验记录,要求实验记录准确、清晰,否则,对机电部长罚款50元。

11、风机自动倒台实验要求每天早班由各区队电工进行操作,并要有风机自动倒台记录本,要求记录准确、清晰,否则,对区队电工罚款30元,对区队主管队长罚款50元。

三、通风设施

1、未经通防部门同意,严禁任何人员私自乱动风门、风桥、调节风窗、风帐、密闭等通风设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严格按照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2、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要求无杂物、积水、淤泥,否则,对责任区队主管罚款500元。

3、风门、密闭、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修建必须按规定进行掏槽、抹裙边,并进行编号管理,否则,对通风队长罚款500元。

4、风门、密闭、挡风墙、局部通风机、调节风窗等通风设施要

求必须悬挂通风设施说明牌板,并按规定进行填写,无通风设施说明牌板每处对通风队长罚款50元,填写不规范每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5、风桥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进行构筑,要求进行编号管理,桥面平整不漏风,通风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4/5,坡度不得大于30度,风桥上下不得设臵风门,否则,对责任区队罚款500元。

6、密闭施工要求必须留有措施孔、观测孔、反水池,密闭外必须设臵栅栏,并悬挂“禁止入内”警示牌和瓦斯检查牌板,并按规定进行检查,否则,对通风队长罚款100元。

7、风门间距要求不得低于5米,通车风门要求风门间距不得小于1列车的长度,风门必须保证能够自动关闭,实现连锁,保证2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否则,对通风队长罚款200元。

8、风门必须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否则,每处对通风队长罚款50元。

9、测风站要求设臵在巷道平直地段,支护完好,无积水、淋水,并要求抹面刷白,四周设50—100mm红色标志线,并悬挂说明牌板,填写数据准确、清晰,否则,每处对通风队长罚款100元。

四、瓦斯管理

1、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防突队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瓦斯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瓦斯检测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否则,每人次罚款50元。

2、井下任何采掘工作面,放炮员不得同时兼任瓦检员工作,否

则,对通风队长罚款100元。

3、井下采掘工作面要求坚持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瓦检员每次巡回检查时间不超过2.5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检查手册上,并及时登记在瓦斯检查牌板上,下班后,将本班瓦斯检查情况登记在瓦斯检查日报表上,要求检查记录“三对口”,检查记录准确、清晰,否则,每发现一处对当班瓦检员罚款20元,对通风队长罚款50元。

4、瓦检员必须对所辖区域内各个地点的风流、瓦斯、通风设施、局部通风、瓦斯(co)监控传感器、装药、放炮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有瓦斯超限、聚积或其他异常情况时,能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要立即撤出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人员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否则,对当班瓦检员罚款50元,施工区队不配合瓦检员处理瓦斯的,对施工区队跟班队长罚款50元,对施工区队主管队长罚款100元,凡出现瓦斯超限作业现象的,将对责任人严格按照“瓦斯管理十条红线”论处。

5、瓦检员在检查登记工作面瓦斯的同时,要求将所辖工作面监控显示数据一并登记在瓦斯检查手册上,并要求做对比,一旦监控显示和实际测量误差超过0.10%以上时,必须立即汇报通防部和调度室,否则,对当班瓦检员罚款50元。

6、瓦检员要求井下现场交接班,并有交接班记录,要求在接班瓦检员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交接,否则,对交班瓦检员罚款50元,对接班瓦检员罚款20元。

7、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入井要求必须携带温度计、便携式甲

烷检测报警仪、光学瓦斯检测仪、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圆珠笔、粉笔、瓦斯检查仗、胶管以及其它指定检测仪器仪表,入井前要对所带仪器仪表进行检查,否则,每人次罚款50元。

8、通风队值班队干必须认真审阅瓦检员的瓦斯检查手册,并按要求每天填报“瓦斯日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批,否则,每次对通风队长罚款50元。

9、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检员空检、漏检、假检现象,对当班瓦检员罚款500元。

10、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3.0%以上时,必须有通防部制定专项排放瓦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进行排放瓦斯,排放瓦斯流经区域必须停电、撤人,排放瓦斯期间严禁“一风吹”,否则,对责任人严格按照“瓦斯管理十条红线”论处。

11、一般掘进巷道同老空、老巷、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贯通,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掘进巷道在相距60m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必须编制专项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2、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3、井下各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一旦超过0.50%时,工作面瓦检员必须立即将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人员全部撤至全负压进风的新鲜风流中,并立即汇报调度室和通防部,否则,每次对当班瓦检员罚款200元。

14、井下各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一旦达到0.50%—

0,79%,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罚款100元,对责任区队罚款500元;瓦斯浓度一旦达到0.80%-0.99%,将严格按照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处理,并按照上限4000元进行处罚,其中,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罚款300元,对责任单位跟班队长罚款300元,对责任单位值班队长罚款200元,对现场瓦检员罚款200元,对现场安检员罚款200元,对通防部长罚款200元,对安监部长罚款2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200元,对总工程师罚款200元,对责任区队罚款2000元,落实不了责任人的,罚款直接加罚至责任区队上。

15、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1个月内连续2次以上(包含2次)超过3.0%的,将按照瓦斯超限事故加倍进行处罚,主管队长直接免职,责任人直接开除矿籍。

16、矿井每年必须编制无计划停电停风应急预案并贯彻学习,矿井内部不得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或开除矿籍,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按照瓦斯超限事故进行加倍处罚。

17、凡长度超过5m而又不通风或采取扩散通风的独头巷道必须及时进行封闭,并要求建立台账,启封盲巷必须有通防部制定的专项措施,否则,对责任区队罚款500元。

18、临时停工的巷道,不得停风。停风的要立即断电撤人,在距离巷道口不超过2m的地方设臵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100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

内封闭完毕。长期停风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构筑永久密闭,否则,对通风队长罚款1000元。

19、体积在0.5m3以上,瓦斯浓度超过2.0%以上,称为瓦斯积聚,瓦斯积聚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否则,对当班瓦检员罚款100元,对通风队长罚款200元,对通风队罚款500元。

20、凡对“一通三防”措施不贯彻、不学习、无签字的,每次对单位主管罚款50元。

五、爆破管理

1、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爆破,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2、必须严格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严禁火工品井下现场交接班,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罚款500元,对责任区队罚款1000元。

3、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炸药箱不得使用铁质材质制作,并要求上锁管理,否则,对区队跟班队长罚款200元,对责任区队罚款500元。

4、电雷管要求进行编号管理,使用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及时拣出并定期进行销毁,否则,对供应部长罚款500元。

5、火工品领退要求必须有记录,要求记录准确、清晰,否则,对值班人员罚款50元,对供应部长罚款100元。

6、爆破作业30分钟后,放炮员应首先对工作面爆破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拒爆、残爆后,方可离开现场,否则,对当班放炮员罚款100元,对通风队长罚款200元。

7、井下火工品一旦有丢失事故发生,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责任区队主管罚款500元,对拾到火工品并主动上交的人员给予每发/(卷)50元的奖励,并给予保密。

六、防突管理

1、矿井要求编制矿井防突设计和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否则,对通防部长罚款100元。

2、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要求每隔60m由生产技术部下发1次地质临时预测预报,遇有地质构造带时,生产技术部必须提前下发地质临时预测预报,否则,对生产技术部部长罚款500元。

3、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要求必须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面煤层注水和排放钻孔等防突措施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执行,凡排放钻孔数量和深度不够的,通防部不得进行效果检验,否则,对通防部效检人员罚款50元,对通防部长罚款100元。

4、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排放孔施工数量或深度达不到设计规定,而要求通防部进行效果检验的,每个排放钻孔对施工区队跟班队长罚款20元,对施工区队主管队长罚款30元。

5、通防部效果检验人员到达工作面现场后,若因施工区队钻机故障或钻杆配备不全,10分钟内不能进行效果检验的,每次对区队跟班队长罚款100元,对区队主管队长罚款50元,因此影响工作面正常生产的,责任由施工区队承担。

6、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装臵无风或不能满足供风需求的,每个对责任单位主管队长罚款20元。

7、井下各隔爆设施安设地点,水量不足或用铁丝吊挂的,每个

对责任单位主管队长罚款20元。

8、工作面爆破前,施工区队必须将反向风门按规定进行关闭,否则,对当班跟班队长罚款100元。

9、工人入井必须携带压缩氧自救器,了解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并会使用,否则,每人次罚款20元。

10、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允许进尺单”进行进尺,严禁超采超掘,否则,对责任区队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直接按照“瓦斯管理十条红线”论处。

11、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防突效检标识牌”施工区队严禁随意破坏,否则,每处对责任区队主管罚款100元,对施工区队罚款500元。

12、井下严禁漫骂、殴打防突工,否则,工人直接开除矿籍,管理人员就地免职,并对责任区队罚款2000元。

七、瓦斯抽采

1、瓦斯抽放泵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开停瓦斯抽放泵必须有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2、抽放泵房的工作人员要求每小时测量记录一次瓦斯抽采的相关参数如抽放浓度、抽放负压、抽放压差、抽放混合量、温度等,要求记录准确、清晰,否则,每次罚款20元。

3、抽放钻孔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照通防部下发的抽放钻孔施工通知单进行施工,钻孔施工角度要求偏差不得超过±3o,否则,每个钻孔对钻孔施工人员罚款20元,对防突队长罚款30元。

4、抽放钻孔施工完毕后,要求及时进行封孔连抽,超过2个以

上未进行封孔连抽的,对防突队长罚款50元,若因封孔连抽不及时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将严格按照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5、抽放钻孔施工完毕后,要求及时进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容要求填写准确、清晰,否则,每处对防突队长罚款10元,新施工的钻孔超过2个未进行挂牌管理的,每个钻孔对防突队长罚款30元。

6、各防突掘进工作面分支抽放管路要求连接至距工作面迎头20m处,采煤工作面上、下顺分支抽放管路要求随采面的推进逐节回撤,抽放管路末端要求距采煤工作面间距在5—10m之间,否则,对防突队长罚款100元。

7、抽采管路要求吊挂平直,确实需要转弯处必须征得通防部同意,抽采管路离地高度不得小于0.3m,否则,每处对防突队长罚款100元。

8、主抽放管路要求必须安设手工和自动抽放参数测量装臵,并保证完好,否则,对机电队长罚款50元。

9、分支抽放管路要求必须安设抽放参数测量装臵,否则,每处对防突队长罚款50元。

10、分支管路抽采参数要求每周必须测定1次,单孔抽采参数每旬必须测定1次,否则,对通防部长罚款50元。

11、分支抽放管路内有明显积水的,每处对防突队长罚款1000元。

12、井下放水器内积水较多的,每处对防突队长罚款50元。

13、井下抽放管路的连接要求必须有衬垫,螺丝齐全,不漏气,否则,每处对防突队长罚款50元。

14、井下单孔抽放管路不得出现明显漏气现象,否则,每处对防突队长罚款20元。

15、井下抽放软管不得出现吸扁、握扁现象,否则,每处对防突队长罚款10元。

16、抽放管路要求防突队管道维修工每天进行巡查,并要求有抽放管路检查记录,要求记录准确、清晰,否则,对防突队长罚款30元。

17、井下放水集流器要求上架进行管理,否则,每处对防突队长罚款50元。

18、井下抽放钻孔需要甩孔时,必须首先征得通防部同意后,方可甩孔,凡未经通防部同意私自甩孔的,每个钻孔对防突队长罚款50元。

19、抽放管路的改造凡需要停瓦斯抽放泵的,必须首先报通防部同意,并由通防部编制专项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抽放管路的改造工作,否则,对防突队长罚款500元,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将严格按照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20、凡钻孔验收人员一旦发现有假检现象的,每次罚款1000元并开除矿籍。

21、打钻施工现场必须悬挂打钻记录本、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并要求记录清晰、准确、详细。否则,每处对施工负责人罚款20元。

八、监控管理

1、调度监控值班室要求24小时不间断值班,否则,每次对当班

监控员罚款50元。

2、监控显示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0.50%时,必须在10分钟内汇报至通防部、安监部、值班矿领导、安全矿长和总工程师,否则,每次罚款20元,不汇报每次罚款50元。

3、调度监控值班人员要求每天打印瓦斯监控日报表和瓦斯抽采日报表,并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否则,每次对监控值班人员罚款50元。

4、井下各类传感器要求每7天进行1次调校,并要求有调校标签和调校记录,否则,对监控部长罚款50元。

5、瓦斯电闭锁实验要求每7天进行1次,每次瓦斯电闭锁之前必须提前1天向永贵公司汇报,瓦斯电闭锁实验要求有实验记录,记录要求准确、清晰,否则,每处对监控部长罚款50元。

6、井下所有甲烷传感器瓦斯浓度在0%—1.0%之间时,误差不得大于±0.05%,瓦斯浓度在1.0%—2.5%之间时,误差不得大于±0.1%,瓦斯浓度在2.5%—4.0%之间时,误差不得大于±0.3%,否则,每处对监控部长罚款50元。

7、监控线路要求规范吊挂,不得与电缆线交叉吊挂,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8、井下甲烷传感器的吊挂位臵,未经现场瓦检员或监控专业人员同意,严禁任何人私自乱动,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将严格按照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9、掘进工作面风筒风量传感器的安设位臵要求距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0m,否则,每处罚款50元。

10、风门修建完毕后,要求及时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并保证完好,否则,每处罚款50元。

11、因系统故障或误报导致监控显示瓦斯超限事故发生的,每次对监测监控负责人罚款200元。

九、防灭火管理

1、矿井应有健全的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每年、季、月有防灭火工作计划和总结,矿井必须有防灭火系统图,否则,对通防部长罚款50元。

2、矿井每年必须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灭火专项内容,否则,对责任单位主管罚款100元。

3、矿井必须有一整套健全的防灭火系统,地面必须设消防水池,且水量不得少于200m3,否则,对责任单位主管罚款100元。

4、采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配备一整套防灭火器材,掘进工作面距迎头40米范围内必须配备一整套防灭火器材,并不得丢失、撞坏或失效,否则,对责任区队主管队长罚款100元。

5、井下各皮带头、皮带尾、3台以上机电设备处、机电硐室、绞车房、井下变电所等处,必须配备一整套防灭火器材,否则,对责任区队主管罚款100元。

6、防灭火器材的配备标准为:消防沙0.2m3、消防桶1个、消防锨2把、消防沙袋25个、8kg灭火器2个,并悬挂“防灭火器材管理牌板”,要求牌板填写准确、清晰,否则,每处对责任区队主管罚款50元。

7、采面水管必须接到上、下安全出口;各掘进工作面水管必须接到工作面迎头,否则,对责任区队主管罚款100元。

8、因人为原因导致井下误显示CO或瓦斯,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9、采煤工作面回采完毕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否则,对责任区队主管罚款5000元。

十、综合防尘

1、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尘制度、冲尘制度、测尘制度、综合防尘措施及防尘系统图,否则,对责任单位主管罚款50元。

2、主要进、回风大巷、各采掘工作面防尘水管要求每隔50m拨一个三通,否则,对责任区队主管罚款100元。

3、矿井主、副井进风大巷的冲尘工作由机电队负责,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总回风巷的冲尘工作由通风队负责,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的冲尘工作由采煤队负责,各掘进工作面的冲尘工作由施工区队负责,要求每天至少进行1次冲尘,保证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否则,对责任单位主管罚款100元。

4、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全断面防尘喷雾无水的,对责任单位主管罚款100元。

5、井下防尘喷雾喷头不雾化或雾化效果不好的,每个对单位主管罚款10元。

6、井下各转载点、溜子机头、机尾、皮带头、皮带尾等转载点必须安设防尘喷雾,要求喷雾固定,雾化效果良好,防尘喷雾未安装的,每处对责任区队主管罚款100元,喷雾雾化效果不好的,每处对责任区队主管罚款20元。

十一、其它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管理人员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管理人员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管理人员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管理人员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管理人员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6、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管理人员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管理人员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管理人员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管理人员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管理人员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11、永煤公司及永贵公司领导检查出的“一通三防”隐患未能按时整改反馈的,每条对责任单位主管罚款100元,并纳入周评估考核。

12、矿“一通三防”检查隐患未能按时整改反馈的,每条对责任单位主管罚款50元,并纳入周评估考核。

13、矿每周的“一通三防”工作例会,规定人员未参加的,每人次罚款50元,并纳入周评估考核(各区队部室主管、副总以上矿领

导必须参加)。

14、矿每周的“一通三防”工作例会上,单位工作总结未能按时上交的,对单位主管罚款50元,并纳入周评估考核。

15、每周“一通三防”检查未按时参加的,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迟到者罚款20元,并纳入周评估考核。

16、每月由通防部组织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并颁发流动红旗,考核具体内容为:本月内“一通三防”隐患检查整改闭合情况、“一通三防”工作落实情况,瓦斯超限情况等,凡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单位(超限浓度在0.50%—0.79%之间的)每次评比扣3分,凡本月内未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单位,月底对单位考核加3分,对发生瓦斯超限事故(超限浓度在0.80%以上)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综合考核第一名的单位奖励500元,倒数第一名的单位罚款200元。

17、每季度由通防部组织举行一次“一通三防”技术比武,对在技术比武前三名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名奖励300元,第三名奖励200元。

18、井下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装臵、隔爆水袋设施等“一通三防”安全设施文明卫生较差的,对责任单位主管罚款10元(调度会上交现金),并纳入周评估考核。

19、凡不按“一通三防”措施或通知单施工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单位主管罚款200元,对责任区队罚款500元。

20、以上“一通三防”奖罚均纳入周评估考核,除瓦斯超限事故扣3分外,其余奖罚项目均对相关单位加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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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龟兹矿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最新 篇六

﹃ 一 通 三 防 ﹄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201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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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全矿“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1 第二章 通风管理制度..............................7

第一节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7 第二节 主要通风机管理................................7 第三节 井下通风系统管理..............................8 第四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0 第五节 测风管理制度.................................15 第六节 盲巷管理制度.................................16 第七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7 第八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8 第九节 通风质量检查验收制度.........................19 第十节 通风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19 第十一节 矿井风量管理制度............................20 第十二节 通风科管理制度..............................20 第十三节 通风例会制度................................21 第十四节 通风机房交接班制度..........................21 第十五节 通风机房要害场所管理制度....................22 第十六节 通风报表审批制度............................22

第三章 瓦斯管理制度.............................23

第一节 瓦斯治理责任制及管理制度.....................23 第二节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28 第三节 瓦斯检查交接班制度...........................29 第四节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29 第五节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29 第六节 恢复通风时瓦斯检查制度.......................30

第四章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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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爆破工入井前准备工作.........................57 第二节 炸药、电雷管的领取、运送、贮存、退库制度......57 第三节 装药前准备工作...............................59 第四节 装药与封泥规定...............................62 第五节 连接爆破网路规定.............................64 第六节 通电起爆规定.................................65 第七节 验炮规定.....................................65 第八节 处理拒爆规定.................................66 第九节 其它规定.....................................67 第十节 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处罚制度...................68 第十一节 三人联锁放炮制度...........................70 第十二节 “一炮三检”管理制度.......................71 第十三节 火工品管理制度.............................71

第九章 “一通三防”管理奖惩条例.................77 第十章 “一通三防”检查、奖罚规定...............82 第十一章 事故隐患排查与落实制度.................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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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全矿“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

第1条 矿长对全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是“一通三防”工作第一责任者。

1、负责建立健全通风机构,配齐通风专业队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2、定期听取矿总工程师、经营、通风等部门“一通三防”工程计划、资金安排的汇报,保证有足够的“一通三防”工程安全费用。

3、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区队队长参加的“一通三防”工作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工作,解决人力、财力、物力问题。

4、审阅签署通风瓦斯日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5、每年组织一次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演习和反风演习,矿井发生灾害时,负责直接指挥事故的抢救工作。

6、组织矿有关部门管好、用好现有“一通三防”技术装备。

7、组织并责成矿有关部门抓好“一通三防”特殊工种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定期安全轮训,提高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

第2 条 矿总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1、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规划、“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计划,合理安排“一通三防”工程。

2、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及有关计划、设计、规程措施时,要严格把好“一通三防”措施关。

4、组织编制采区设计及采、掘接替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一通三防”措施。

5、每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重大不安全隐患除向矿长汇报外,还要立即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汇报。

6、重点抓好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封闭、通风瓦斯管理等重要环节,严防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7、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对出现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做出明确指示,并要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8、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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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一次,并参加“一通三防”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3条 安全副矿长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定期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的落实情况,定期监督检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落实情况,并对供应、安全费用、仪器、仪表、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安全监督检查,监督“一通三防”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3、协助矿长做好“一通三防”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4条 机电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安全运转负责

1、负责维持主要通风机、机电系统、防尘供水系统的的正常运转。

2、负责井下机械设备正常运转,不产生机械火源,电气设备杜绝失爆。

3、负责实现掘进安全装备系列化。

4、负责组织分管科室(队)做好“一通三防”业务保安工作。

5、协助矿长做好“一通三防”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5条 生产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生产系统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负责。

1、协助矿长定期检查生产系统各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进展情况。

2、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一通三防”问题和事故隐患。

3、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一通三防”工作中的重大工程。

第6条 经营副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器材、资金和人员配备负责。

1、按时供给“一通三防”工程所需的器材和资金。

2、定期检查“一通三防”资金的使用情况。

3、保证“一通三防”工程有充足的人员,并随生产的发展及时补充、调整。

第7条 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对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

1、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审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2、定期召开“一通三防”工作技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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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分析“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处理。

4、负责组织学习“一通三防”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广使用先进装备、技术。

5、每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

第8条 生产技术科对生产技术科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的技术工作负责。

1、负责编制、审批、实施“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

2、负责组织矿井“一通三防”月底质量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移交工作和矿井“一通三防”达标工作。

3、及时分析“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4、负责巷道贯通、排放瓦斯、矿井防尘、防灭火等“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

5、编制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考虑矿井(采区)通风能力,坚持以风定产。

6、负责推广应用“一通三防”的先进经验、技术和装备。

7、负责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组织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及编制总结报告、年度反风演习请示及反风演习总结。

8、负责全矿通风系统的建立与调整。

第9 条 安检科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安全检查监督负责。

1、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协助全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3、制止“一通三防”工作中的各种“三违”现象,追查处理“三违”人员。

4、参加“一通三防”工作的安全质量检查。

5、负责巷道贯通、排防瓦斯等“一通三防”工作中的安全检查监督。第10条 调度室对矿井生产调度业务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1、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的调度联络工作,及时掌握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等工作的进展情况及规程措施落实情况,做好巷道贯通时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一通三防”工作所需材料的下井调度工作,熟悉井上、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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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库的位置及设备材料储存情况。

3、熟悉掌握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发生通风、瓦斯等重大事故时,能够全员指挥得当。

4、协助安检科、生产技术科做好全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5、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日报等。

第11条 机电科对机电系统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

1、负责编制、审批、实施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

2、对矿井主要通风机系统、防尘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转负责;对局部通风机的供电,风电、瓦斯电闭锁的连续可靠运转在业务技术上负责;做好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性能测定工作。

3、负责抓好机电设备的检修、管理,杜绝电器设备失爆,防止机械摩擦、碰撞产生引爆火源。

4、负责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断电功能测试管理工作。

5、对实现矿井掘进装备系列化在业务上负责。

第12条 人劳科对人劳科管理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业务工作负责。

1、负责保证“一通三防”所需的定员满足要求,并根据生产发展情况及时给予补充,保证人员素质。

2、负责做好“一通三防”职工的培训工作,特别应加强对爆破工、瓦斯检查工、通风工等特殊工种的培训管理。

第13条 供应科对全矿供应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1、负责按时供给矿井“一通三防”计划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仪表等。

2、负责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规定备齐配足,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

3、负责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管理和火工品发放,不合格的火工品不得发放。第14条 通防队对本队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负责。

1、在总工程师和通风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抓好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包括井下爆破、瓦斯检查、通风设施建立、粉尘测定、甲烷传感器的校验及“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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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助生产技术科绘制全矿“一通三防”所需图纸。

3、负责全矿通风设施的砌筑,并协助生产技术科做好通风系统的建立与调整。

4、负责全矿瓦斯的日常检查、调度管理工作,杜绝瓦斯事故发生。

5、协助安检科、生产技术科做好全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6、负责巷道贯通的通风系统调整、排放瓦斯等“一通三防”工作。

7、负责局部通风的管理和质量达标工作。

8、做好全矿“一通三防”各种基础技术资料的编制与报批,重点是瓦斯日报、通风月报的编制与报批。

9、负责管理、调试、校验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甲烷传感器及各种通风仪表。

10、负责本队职工“一通三防”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第15条 采掘队队长对本队生产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1、对本队生产管理区域内的密闭、风门、调节风窗、栅栏、局部通风机、风筒、转载点喷雾装置、净化水幕装置、瓦斯监测设备、断电仪、采掘机的内外喷雾装置等“一通三防”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2、负责工作面开工前,工作期间或结束后“一通三防”设施的移交验收工作。

3、负责搞好生产区域的“一通三防”工作,保证巷道畅通,满足风量风速的要求。

4、做好巷道贯通、排放瓦斯、综合防尘等“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拆除、改动通风设施必须事先向生产技术科申请,由通防队进行实施。

5、对本单位造成“一通三防”设施的损坏、丢失负责,并参加其事故的追查工作。

7、对生产区域内电气、机械设备运转要保证不产生引爆火源,对产生的此类事故负责。

8、配合有关科室做好本队责任区内的“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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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负责本队职工“一通三防”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第16条 运输队队长对生产管理区域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1、对生产管理区域内的“一通三防”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

2、负责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设备、材料的安全运输工作。

3、对本单位人员造成“一通三防”设施的损坏、丢失负责,并参加事故的追查。

4、对生产管理区域内巷道的防尘喷雾设施正常使用和维护负责。

5、负责本队所有职工“一通三防”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6、负责管理井下消防材料库。

第17条 机运队队长对本单位生产管理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1、对生产管理范围内的电气、机械设备产生的失爆负责。

2、对生产管理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管理负责。

3、对本单位人员造成“一通三防”设施的损坏、丢失负责,并参加事故的追查工作。

4对巷道贯通、排放瓦斯、等“一通三防”工作过程中安全停送电负责,对负责区域内的变电所、硐室等防灭火工作负责。

5、负责本队所有职工“一通三防”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第18条 探防队队长对本单位施工区域的“一通三防”设施的正确使用和保护负责。

1、负责配合施工区域的责任区队用好“一通三防”设施,严禁出现不按规定使用“一通三防”设施或损坏设施的情况。

2、负责本队所有职工“一通三防”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第19条 其它辅助单位(包括地面厂、队、科、服务公司)的行政一把手对本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在其业务管理范围内负责。对本单位出现的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事故负责,并参加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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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

2、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向和两道反向风门,并实行联锁。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区进、回风巷道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将一条上(下)山或盘区的风巷分为两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3、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4、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改变采掘工作面的风量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5、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必须调整风量或改变巷道断面。

6、加强通风设施和主要通风机装置的管理。减少矿井漏风,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率,保证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7、加强回风巷道维护,杜绝出现高阻力区段。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3。

第二节 主要通风机管理

1、矿井主要通风机每月由机电科至少检查一次,每5年由机电科组织至少进行一次风机性能测定工作。

2、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每季度由机电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备查。

3、主要通风机停风、反风时,必须提前半个月由生产技术科编写好反风措施,经上报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按计划实施反风演习。

4、主要通风机调整风机工况时,必须提前3天编制措施、计划,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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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后按程序办理操作票(由机电科制定),操作票要有调度室、安检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机电副总、总工、机电矿长签字,办理完以上手续方可进行风叶调整,风叶调整时禁止停风作业。

5、主要通风机每次倒台时,机运队必须提前5天向机电科报计划,由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总工程师、机电矿长签操作票,办完手续后,机电副总负责组织机电科、机运队有关人员进行倒风机操作。严禁值班人员或管理人员私自随意倒风机。

6、主要通风机因故障停电或因操作不当造成停风时,主要通风机操作值班人员要立即通知调度室、机运队、机电科、安检科和值班矿领导,上述各单位的领导必须立即赶至主要通风机房,先启动备用主要通风机,然后组织人员对故障调查处理。

7、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段电源,工作人员在带班队长或班组长的带领下立即撤至作业规程指定的地点待命,同时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恢复通风、送电工作应按有关措施要求执行。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8、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反风演习,两次反风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4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反风时,必须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矿井的反风效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9、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10、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第三节 井下通风系统管理

1、生产技术科要从设计上严格把关,设计联巷及采面车场时,要考虑构筑风门的位置及尺寸大小,即施工风门巷道长度不小于10m,其巷宽不小于3.6 m,能够满足施工风门的要求,否则,每次罚生产技术科有关人员每人100元。

2、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通防队、各生产区队等有关单位技术人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通风专业例会,总结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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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通风管理工作,确定下月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及通风工程计划,由生产技术科做好会议记录,旷会者罚款100元。

3、通防队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填写测风牌板,每次调整通风系统时也要进行测风,并以旬报的形式报有关矿领导及责任科室,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4、通防队要完善井下的反向风门,每月要进行一次正、反向风门检查,确保所有的风门都能正常关闭,严密不漏风。需要施工风门时,由生产技术科根据设计向通防队下达施工通知单,通防队严格按施工通知单的要求,提前编制风门施工技术措施,由生产技术科审批,报有关领导批准;施工前由生产技术科、通防队共同在现场确定风门位置。风门施工,要及时进行连锁,连锁绳采用规格型号8×4×5-155×26钢丝绳,不能过紧或过松,保证一道风门打开时,另一道风门正常关闭,若两道风门距离超过5m时,中间要加上滑轮,两个滑轮的距离不得超过5m。

5、通防队施工风门必须保证符合“三化”要求,即标准化、自动化、联锁化,大小风门要做到自动关闭和连锁,每处的风门施工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净,由通防队报生产技术科,由生产技术科组织安检科、企管科、通防队、接管使用单位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单一式三份,分别由生产技术科、企管科、通防队保管。通防队要做好通风设施管理台帐。

6、各采掘单位要为施工风门创造条件,施工风门地点的轨道必须按设计铺设。需要调道时,由生产技术科下达调道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调整轨道,否则,每拖延一个小班,罚责任队长100元;

7、施工风门时要按设计进行,风门两侧预留电缆孔(孔径为2吋)各4个,4吋风水管路孔各1个,2吋注浆管路孔各1个,需要过风筒时要预留风筒洞,水沟必须设挡风帘。风门墙体各种孔洞不用时先堵严抹平,并标上标记。

8、对井下所有的通风设施、隔爆设施实行就近管理的原则,由生产技术科对通风设施管理责任区域每月进行一次划分,并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各有关单位。风门管理一直到该头施工结束,随巷道移交下一个单位。两风门之间、风门前后各5m,不准放置矿车、材料、配件、杂物等,发现撞坏风门、打开风门不关,按严重“三违”处理,堆放杂物每件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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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施工单位若需从通风设施上过电缆或安接管路,至少提前一天与生产技术科联系,由生产技术科负责协调有关事宜,凡未经生产技术科同意,私自在通风设施上挖洞过管线,对责任单位队长处罚300元,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凡从风门调节风窗上过电缆或安接管路对责任队队长处罚300元,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10、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要采用独立通风,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方可采用串联通风,但只允许一次串联,且只准“掘串采”或“掘串掘”,不准“采串掘”或“采串采”。凡发生串联风的巷道,由生产技术科通知通防队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生产技术科组织审批后,报有关领导批准实施,否则,发现一处不合理串联风,罚责任单位2000元,无措施发生串联风,罚通防队1000元、生产技术科200元。

11、因受地压影响,风门变形严重,需扒掉重新构筑时,由生产技术科向通防队下达通知单,通防队按通知单的要求,重新构筑,巷道断面不符合构筑风门要求时,由生产技术科下通知给有关单位,进行扩巷调道。

12、由生产技术科对失修巷道进行认定,做好失修巷道统计,通防队按照生产技术科统计的失修巷道,按月做好巷道失修率报表。

13、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若巷道失修率高于规定时,生产技术科要及时向分管矿领导汇报,及时进行维修,否则罚生产技术科通风管理人员500元。每个采区或采面的进回风巷的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80%,对失修巷道由生产技术科安排进行修复。

14、风门、挡风墙、密闭、栅栏等通风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对损坏通风设施的行为,按严重“三违”处理,并按原值的5倍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

15、因生产需要,安装风机、巷道贯通等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生产技术科制定调整方案,报通风副总和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生产技术科、通防队进行实施,由通防队做好通风系统调整记录。

第四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局部通风机管理

1、局部通风机(包括风机启动开关)必须安装在风门以外的进风巷道内,距掘进巷道回风口的距离要大于10米,距风门距离大于5米,由生产技术科和通防队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位置,由施工单位负责具体安装,风机要吊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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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高,吸风口微倾斜向下,以便风筒与风机连接平缓过渡,降低风阻,离地高度大于0.3米,机架选用40mm以上的角铁加工,风机吊挂时要采用规格型号8×4×5-155×26钢丝绳,至少要吊挂三点且固定要牢固(靠巷帮),高压部位严密不漏风;运输及安装风机过程中不准碰撞接线盒。风机安装位置不正确,罚生产技术科通风管理人员、通防队队长各200元,其他问题罚施工队200元。

2、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实现与采煤工作面分开,由机电科拿出设计方案,施工单位按机电科的设计方案进行接电,煤巷必须达到“两闭锁”,岩巷实现“风电闭锁”,由机电科每月检查一次风电闭锁的使用情况,监测中心每周对瓦斯电闭锁情况和开停传感器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可查,否则,一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公司以上部门查出问题按矿有关规定加倍处罚。

3、局部通风机应完好,吸风口应有风罩和整流器,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有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除外),高压部位应有衬垫且严密不漏风,否则,不准入井。

4、井下各掘进头确因检修等特殊情况需要停风停电时,必须做到有计划停风。根据检修需要,停风30min以下的由施工区队制定停风计划(盖上区队公章),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另报矿调度室、通防队、安检科,由调度室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安检员、调度员、瓦检工必须在现场监督,设备检修完毕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并按措施要求恢复通风;恢复通风前及恢复通风后都有要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下达复电、恢复通风的命令;停风30min以上的,由施工区队编制工作面停送风措施,经审批后报生产技术科、安检科、通防队、调度室各一份,由调度室按照审批意见协调实施。计划停风的区队,必须提前2天通知调度室,提前1天办完手续,不准当天停风当天办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当天停风、当天办手续时,必须经总工或值班矿领导签字方可实施,否则不准停风。如果停风确需继续延长时间,必须提前10min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请示值班领导批准后按计划继续停风,否则,按重大事故隐患追究责任。

5、局部通风机不按计划人为停风,不按程序恢复通风,擅自随意停风和恢复通风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罚;风机由于供电系统故障造成的无计划停电、停风,由调度室通知机电科指导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及时按程序恢复通风,并由机电科组织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次对责任区队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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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将处理结果在次日调度会上通报,在生产技术科备案。

6、供给局部通风机的矿井全风压风量应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保证不发生循环风。若检查发现一次循环风,对生产科、通防队各罚款1000元。

7、局部通风机由使用单位管理,任何人都不准随意停开风机,并实行挂牌管理。

8、每台局部通风机安装好后由施工单位向机电科申请,由机电科于次日组织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调度室、通防队、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不具备验收条件(验收人员到现场后2个小时仍不能验收)就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一次罚申请单位300元。局部通风机验收合格后,由通防队及时悬挂“局部通风管理牌”,该牌挂在风筒一侧明显的位置,风机前3m内不准放置材料、设备等杂物(吊挂风机除外),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9、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由当班跟班队长(跟班队长不在现场时由班长负责)组织撤出该头所有人员至新鲜风流巷道,并在停风巷道口安设警戒,禁止人员进入,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由瓦检工和当班班长佩带自救器进入停风的巷道内检查瓦斯,两人一前一后,保持10米的距离,边走边检查有害气体浓度,发现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呼吸困难,必须及时返回。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最高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3%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总工程师口授安全措施,通防队按照措施控制风量排放瓦斯。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由通防队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大队进行排放。违反以上规定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0、每次局部通风机改变位置,由施工单位编制挪风机(恢复通风)技术措施和通风系统改变补充技术措施;挪移风机前,必须提前在指定位置安装好一台新风机,并接好电源,对瓦斯涌出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停风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11、《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写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包括:开工地点、全风压通风条件、进回风路线、风筒通风长度及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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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设备选型要求,并附局部通风系统图。井下安装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和《掘进作业规程》中选型一致,否则,对施工队队长处罚200元后并限期更换。

12、临时停工、停掘的巷道不得停风,否则施工单位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长期停工、停掘的巷道必须进行密闭,密闭时巷道口必须进行三断(断电源、断道、断管路),不按规定进行密闭造成盲巷,对通防队罚款5000元。

13、对通风距离达到800m以上的巷道,原则上选择大功率(2×11kw、2×15kw或2×22kw)型号的风机,但要选用与之相匹配的风筒(选用∮600mm或∮800mm的风筒),大功率对旋式局部通风机的通风距离在400m以下时开启一级,通风距离在400m以上时可发开启二级;对通风距离在800m以下的巷道,原则上选择小功率(2×5.5kw)型号的风机,选用∮500mm的风筒;选用2×22kw的旋式局部通风机及开启双级需生产技术科下书面通知,不经生产技术科批准违反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14、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工作面供风。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供电方案有机电科提供,风机自动倒台试验每班由使用单位进行一次,机电科负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试验检查。

15、风机在使用过程中由使用单位进行维护、检查,保证质量,不允许高压部位漏风(手掌距离风筒100mm无感觉)、不允许用黄油或树脂药品涂在高压部位,发现一次罚包机人200元。

16、正常情况不允许串联通风,特殊情况下进行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机前3~5米,必须安设瓦斯断电装置,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自动切断被串联工作面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供电。

二、风筒的管理

1、施工单位应保证各掘进迎头二节旧风筒(另备二节5米破风筒),以防爆破崩坏风筒或出风口风量过大吹起煤尘;发现爆破掐风筒一次,罚施工单位300元。

2、《掘进作业规程》中应明确规定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煤巷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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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米,半煤岩巷不大于10m,岩巷不大于15m,早班由通防队负责延接,中、夜班由施工队的跟班队长或班长负责延接,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对当班班长罚款100元,在上级检查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对责任人的处罚。风筒工和瓦斯检查工每班必须对风筒是否脱节,风机、风筒是否损坏,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是否符合《掘进作业规程》的规定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防队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处理,否则,对有关责任人处罚100元。

3、风筒的消耗量按如下进行控制:岩巷工作面不超过35%,煤巷炮掘工作面不超过20%,煤巷综掘工作面不超过10%。备用风筒不小于2天的使用量,在工作面码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和运输,发现备用风筒由于车轧等人为损坏的,每节除按原值赔偿外,对责任单位加罚200元。

4、掘进头的风筒由施工区队负责安装、拆除;凡发现一处风筒被挖洞、刮破或扒开,每处罚责任区队200元;风筒破坏严重,刮破口达100mm以上对责任队处罚300元/处,刮破口达100mm以下对责任队处罚100元/处;掘进巷道施工结束5天内施工单位回收或转移所有风筒,回收交通防队,转移有通防队办理手续,否则,每拖延一天对施工队处罚20元/节;施工区队在三天内撤除风筒吊挂木楔,否则,对责任区队罚款500元。

5、施工队要积极与通防队配合管理好风筒,不准有挤压和损坏风筒等现象。风筒吊挂由施工队(岩巷头)提前在腰线以上1.2m高处(根据现场条件可以调整)每隔5米打一吊挂眼。施工队不打风筒吊挂眼每处罚50元(指锚喷、砌碹巷道),风筒补过的破口又被人为的撕掉,一个洞对责任区队罚款500元。发现风筒破口,施工区队要及时通知通防队进行处理。

6、风筒吊挂必须平直一条线,逢环必吊,随巷道起伏合理,弯曲巷道直线段有轨道时与轨道平行取直,无轨道时与巷道弯曲相同。接风筒时要采用双反压边,接头平缓,不花接(异径风筒要有过渡节),不逆接,严密不漏风,风筒无破口;转弯巷道要设弯头,不准拐死弯;风筒弯头折深不超过100mm,风筒与风机连接处(大小头)必须加上软衬垫,做到严密不漏风,大小头直径略大于风机直径,长短合适,以减小风流阻力,并用8#铁丝捆扎三道,每道接头要错开,其距离不小于200mm,否则,每发现一条问题罚通风工100元。

三、局部通风机的回撤规定

施工单位在巷道贯通或工程结束的当班必须停掉风机(特殊情况听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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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在3天内必须回撤升井交机电科,由机电科安排进行检修(特殊情况下经分管矿领导批准可以继续使用),每推迟一天对责任队罚款200元,对施工区队机电副队长或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

四、局部通风机的检修及检验规定

1、凡是施工队交回的风机,机修厂必须在10天内检修完毕,并有检修记录,每推迟一天对机修厂罚款100元,累计计算。

2、由机电科做好局部通风机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包括:井下使用风机台数、型号,地面待修台数、型号,备用风机型号及台数,每台风机的入井时间、验收日期、验收人员、上井时间都必须在台帐上记录清楚。

3、机修厂检修好的风机,由机电科组织机修厂、生产科、通防队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内容包括:风机的电流、风量、风压、高压部位漏风、防爆等情况。验收合格的风机由机电科贴上标签,作为备用风机,验收不合格,每台罚机修厂300元,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高压部位漏风,没有证据证明施工单位有责任的,每台对验收人员罚款300元。

4、风机入升井运输要使用平板车,捆绑牢固,装卸车要轻起轻落,防止损坏风机,否则,对责任区队罚款500元。

第五节 测风管理制度

1、矿井每十天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关键地点根据实际需要由总工程师确定随时进行测风。

2、对于矿井总进风、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掘进工作面、全风压供风硐室中的风量,必须每旬至少测定一次。

3、局部通风巷道的局扇全风压供风量和出口风量,每旬测定一次,更换局扇和风筒后及时安排测风。

4、对于瓦斯涌出量超过2m3/min的采掘工作面以及其它关键地点的风量,每五天测定一次。

5、对于风筒长度固定的非掘进面局扇的风量每月进行一次测定。

6、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由通防队长安排及时进行全面测定。

7、测风地点必须选择在断面规则且前后10m范围内无杂物和无拐弯的地方。测风地点的断面,测风员每季度要核定一次。

8、测定采煤工作面风量时要测定工作面进风量和回风量,对于掘进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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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定局扇全风压供风量和风筒出口风量。

9、每次测风必须及时计算风量,并将风量、风速、断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量时间、测定人等填写到测风记录牌板上,数字要齐全清楚,并与测风记录保持一致。

10、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如发现风速不稳定,应查明原因,将问题处理后重新测定。查不清原因或不能处理的要向生产技术科汇报。

11、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一通三防”设施情况。若发现“一通三防”隐患问题,必须立即向生产技术科汇报。隐患严重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危险区人员,然后汇报处理。

12、风量测定结果每旬报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副总工程师、生产科,月报报集团公司生产部。

第六节 盲巷管理制度

1、凡长度超过6m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统称为盲巷。

2、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盲巷。因设计不合理造成的盲巷,对设计人员每次罚款100元;对因施工失误造成的盲巷,对施工单位每次罚款2000元,巷道不予验收。

3、施工巷道因其它原因需停止掘进和拆除风筒时,施工单位至少提前一天和生产技术科联系,由生产技术科安排通防队做好封闭的准备工作;由通防队在盲巷口5m范围内设栅栏,挂好“禁止入内”警示牌。需永久封闭的,必须在停风24小时内完成永久封闭;否则,每推迟一小班对通防队罚款300元。由于对盲巷封闭不及时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需封闭的盲巷必须提前将设备、材料、管线、轨道等进行回收,做到一切导电体不得进入盲巷,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4、临时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打好栅栏,挂好“禁止入内”警示牌,当停工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永久封闭。密闭要严格按照标准建造,密闭要设检查牌,定期进行检查。

5、只打栅栏的盲巷(临时停风),其栅栏的位置必须设在距巷道口小于5m的范围内,并覆盖巷道全断面,栅孔规格不得大于200mm见方,栅栏要钉的牢固可靠,至少应三面与巷道周围生根,警标要醒目。一项不合格对通防队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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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井下所有盲巷都必须编号建立台帐,并填入通风系统图;对只打栅栏的盲巷应设置瓦斯检查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记入台帐。否则,一项对通防队罚款200元。

7、当掘进巷道接近或需要贯通盲巷时,按巷道贯通的有关规定,地测部门要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恢复通风或排放瓦斯工作由通防队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8、掘进施工揭露的盲巷必须在前一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生产技术科汇报,由生产技术科安排通防队进行密闭,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七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贯通前,掘进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在建造通风设施地点做好调道、清理工作,由通防队构筑好通风设施,为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做好准备工作。一般巷道贯通在相距20m(综掘5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施工,由生产技术科编制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报通风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落实,通防队负责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当贯通的两巷相距20m(综掘50m)前,由生产技术科测量组负责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门的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技术科(掘进、通风、测量人员)、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通防队等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施工单位及通防队必须向工人贯彻措施并有记录可查,否则不允许施工。

3、巷道贯通剩余5m时,由调度室组织生产技术科(掘进或通风主管)、通防队长(或副队长)及施工单位队长(或副队长)在现场指挥贯通和通风系统调整,且必须在贯通现场会签单上签字认可,安检科要安排一名安检员在现场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至少有一名测风工在现场测定贯通前后的风量及瓦斯,否则不允许贯通。矿调度室和施工现场都要悬挂贯通进展图,做到班班验收,及时填写进度和剩余长度,准确掌握贯通时间,确保贯通准确无误。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4、被贯通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并做好瓦斯检查,一旦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同时检查停掘头的瓦斯、通风情况,只有在两个头通风正常,瓦斯都不超限的情况下,才允许通电起爆,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5、贯通老巷或采空区时,应先探明老巷和采空区的有害气体含量和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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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由施工单位根据所探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

6、巷道贯通当班,按照风流调整方案确定受影响范围,由调度室通知该范围内所有工作人员,停止一切工作,通防队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保证贯通巷道有足够的风量,待风流稳定后,受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后,方可由调度室通知有关停工地点恢复生产。

7、通防队要认真做好贯通台帐,记录贯通时间、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浓度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贯通措施、风流调整方案、贯通会签单、通知单和现场记录要妥善保存备查。

8、备采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其配风量为正常回采风量的50%,一般为450~500M3/min。

9、回采结束的工作面,在撤除设备、材料期间,其风量要控制在350~400M3/min。

第八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设施的位置、种类、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安全、可靠,便于通风管理,满足生产要求。通风设施的规格及构筑要求等由通风技术人员按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的要求设计,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服务时间大于六个月的通风设施应设置永久设施,不得用临时设施代替永久设施及用风帘代替风门。

3、通风设施要选择在前后5m范围内支护良好的巷道中构筑。在支护不好的巷道中构筑通风设施时,必须对巷道加固后方可施工。

4、凡新建或拆除通风设施,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否则按破坏通风设施严肃处理。

5、通防队要指定专人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通防队必须建立通风设施管理牌板,并及时在通风系统图上填绘。

7、通防队根据矿井生产衔接,在月底生产作业计划中安排永久通风设施建造计划,并确定建筑位置、规格、型号等;临时通风设施由生产技术科根据生产变化和通风系统调节需要临时安排施工。

8、通风设施的建造要按月计划及时完成,计划外的通风设施建造由通防队提出并请示总工程师同意后安排施工。

9、通风设施的建造质量由班组长现场负责,通防队质量检查人员随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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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检查验收,完工后由生产技术科组织进行验收,凡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通风设施要重新建造。

10、生产技术科负责对损坏通风设施的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11、井下直接队管好用好本工作面所设置的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防队汇报,并定期清理杂物。

12、各施工单位在通过风门时,必须爱护风门,在运料过程中,必须有防止撞坏风门的措施。

第九节 通风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矿井通风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对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并及时向有关矿领导汇报检查验收情况。对有关单位进行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检查时,被验收单位必须派一名领导参加。

2、采煤工作面在采煤前,必须经过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要按标准及时处理。对于缺乏“一通三防”设施的工作面不准开采。

3、对于“一通三防”设备、设施需要进行移交管理的,由移交单位通知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派检查人员进行竣工质量验收。

4、凡涉及到“一通三防”方面的施工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通知生产技术科组织验收。

5、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一通三防”问题,有生产技术科下发整改通知单,通防队要及时落实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向生产技术科反馈,请示复查。

6、通风质量检查验收中,生产技术科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

7、验收或移交必须有记录,经参加验收或移交人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节 通风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1、通防队要以《质量标准化标准》为依据组织施工。

2、每个工程施工完毕后,要做到前后5米支架完好,现场剩余材料存放整齐、整洁。

3、每个通风设施竣工后,要由生产技术科、通防队长、接收单位根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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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组织检查验收,不合格要返工处理。

4、每个挡风墙除班长、瓦检员外,生产技术科应经常进行抽查,发现有塌落、漏风、泻瓦斯等现象,应立即处理。

5、所有风门、风墙、临时板闭要有专人进行检查、维护,有损坏、漏风现象,及时修理。

6、生产技术科每月进行一次通风工程质量检查。

第十一节 矿井风量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定期对系统进行全面分析,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井下实际情况,按月制定风量分配计划。

2.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新井投产前应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后,都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的测定,并报总公司、上级主管部门。

3.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以及火区的范围,通防科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修改。

4.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要输入计算机,并标明各地点风流方向、风量,每月修改一次。

5.必须配足测风员,测风员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熟悉矿井通风系统。6.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必须设测风点,测风站(点)的设置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7.矿井各测风站(点)应悬挂测风牌板。

第十二节 通风科管理制度

为加强通风管理进一步搞好“一通三防”工作,杜绝我矿东、西两井“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各工种每天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执行矿制定的考勤制度。发现迟到、早退者,一次罚款50元。

二、瓦检员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不空班、漏检、假检。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坚持交接班制度。做到原始手册、井下瓦检牌板、瓦斯日报表三对口,对专区范围内的通风设施加以看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后果者罚款200元,并根据安全条例交安检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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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测风工要严格执行安全规程条例,认真学习本工种的基本知识,认真填写井下测风牌板及测风记录,结合我矿实际用风地点认真配风、测风,如发现工作不负责任者,当班工资无效。

四、安全检测工要认真学习本岗位操作规程,熟练本工种技术,不迟到,不早退,坚持八小时工作制,认真做好巡检记录,检测记录,故障登记表等。否则,发现一次当班工资无效。

五、值班人员认真填写各种报表及记录,字迹清晰,美观,上班时间不得脱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不能及时处理的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否则,当班不予考勤。

以上各制度望全科认真执行,本制度从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三节 通风例会制度

1.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一次通防专题会议,总结全矿各通防工作,研究部署下月通防工作。2.例会内容:

(1)本月通防工作总结。由主要负责人对本月工作做全面总结,落实通防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找出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

(2)提出下月工作计划和完成措施,计划中必须落实到人,限期完成。(3)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重点对通防重大问题做具体部署,对通防隐患提整改意见,隐患整改落实到人,限期完成。

3.建立通防会议管理档案,每次例会要有记录,记录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与会人员发表意见等。并在班前会上传达会议精神。4.生产情况变化时,要对会议计划提出调整,满足各生产单位通风的需要。

第十四节 通风机房交接班制度

1.通风机房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到达工作岗位,现场对手交接班。

2.交人员必{在交班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如:处理事故隐患、整理好材料、工具、搞好机房内外卫生等。

3.要把本班生产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安全情况、事故隐患等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严禁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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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接班双方共同巡回检查一次,对设备运转情况、材料工具、防火设施、工作场所卫生等交代清楚。

5.接班人员应做到三不接,即部件损坏和丢失说不清情况不接班;发生事故说不清情况不接班。设备、工具损坏或丢失找不到责任人不接班。6.对交接班时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要汇报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做好详细记录。

7.交接班后,如因交接不明发生事故,必须根据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人的责任。8.双方交接完毕后,认真填写好交接班记录方可离开。

第十五节 通风机房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主通风机房严禁闲杂人员入内,严禁烟火,谢绝参观。

2.外来人员须有公司领导陪同方可入内,外来视察、检查人员必须进行登记。3.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24小时值班,任何时候不得空岗。4.任何人不得涂抹、损坏各种规章制度、目标、记录等。

5.有一定的防范措施,保证室内用具齐全,保证室内材料、图纸、警示标等齐全清楚。

6.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认真填写事故记录。

第十六节 通风报表审批制度

1、通风科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通风旬、月报表,并签字,发现问题要及时调查清楚,当班不能处理的要向有关领导及时汇报。

2、通风报表必须定期送矿长及总工程师审阅并签字。

3、矿长及总工程师审阅报表后,下达的有关通风管理的指示,通风科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及时反馈上报。

4、经审签的通风报表由通风科员负责每月进行汇总,不得有缺页,并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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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节 瓦斯治理责任制及管理制度

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

(一)矿长对全矿“瓦斯治理”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是“瓦斯治理”工作第一责任者。

1、负责建立健全瓦斯治理机构,配齐瓦斯治理专业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

2、定期听取矿总工程师、经营、通风等部门“瓦斯治理”计划、资金安排的汇报,保证有足够的“瓦斯治理”安全费用。

3、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区队队长参加的“瓦斯治理”工作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工作,解决“瓦斯治理”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

4、审阅签署通风瓦斯日报及瓦斯监控日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5、组织矿有关部门管好、用好现有“瓦斯治理”技术装备。

6、组织矿有关部门抓好“瓦斯治理”特殊工种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定期安全轮训,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

(二)矿总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瓦斯治理”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瓦斯治理”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1、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全矿“瓦斯治理”工作的规划、“瓦斯治理”安全技措计划,合理安排“瓦斯治理”工程。

2、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及有关计划、设计、规程措施时,要严格把好“瓦斯治理”措施关。

4、组织编制采区设计及采、掘接替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瓦斯治理”措施。

5、每月组织一次“瓦斯治理”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矿长汇报进行处理。

6、重点抓好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封闭、新疆龟兹矿业有限公司

非正规采煤、通风瓦斯管理等重要环节,严防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7、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及瓦斯监控日报,对出现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做出明确指示,并要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8、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每季度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一次,并参加“瓦斯”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三)安全副矿长对全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定期监督检查“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的落实情况,定期监督检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落实情况,并对供应、安全费用、仪器、仪表、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全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安全监督检查,监督“瓦斯治理”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3、协助矿长做好“瓦斯治理”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四)机电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安全运转负责

1、负责维持主要通风机、机电系统、防尘供水系统的的正常运转。

2、负责井下机械设备正常运转,不产生机械火源,电气设备杜绝失爆。

3、负责实现掘进安全装备系列化。

4、负责组织分管科室(队)做好“瓦斯治理”业务保安工作。

5、协助矿长做好“瓦斯”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五)生产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生产系统的“瓦斯治理”管理工作负责。

1、协助矿长定期检查生产系统各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2、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瓦斯治理”问题和事故隐患。

3、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工程。

(六)经营副矿长对“瓦斯治理”工作所需的器材、资金和人员配备负责。

1、按时供给“瓦斯治理”工程所需的器材和资金。

2、定期检查“瓦斯治理”资金的使用情况。

3、保证“瓦斯治理”工程有充足的人员,并随生产的发展及时补充、调整。

(七)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对矿井“瓦斯治理”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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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审批全矿“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2、定期召开“瓦斯治理”工作技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3、及时分析“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处理。

4、负责组织学习“瓦斯治理”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广使用先进装备、技术。

(八)生产技术科对生产技术科业务范围内“瓦斯治理”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

1、负责编制、审批、实施“瓦斯治理”技术业务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

2、负责组织矿井“瓦斯治理”月底检查、工程质量验收。

3、及时分析“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4、负责全矿井“瓦斯治理”的技术管理工作。

5、编制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考虑矿井(采区)“瓦斯治理”工作。

6、负责推广应用“瓦斯治理”的先进经验、技术和装备。

7、负责编制年度“瓦斯治理”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组织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及编制总结报告。

(九)安检科对全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安全检查监督负责。

1、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矿“瓦斯治理”工作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协助全矿“瓦斯治理”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3、制止“瓦斯治理”工作中的各种“三违”现象,追查处理“三违”人员。

4、参加“瓦斯治理”工作的安全质量检查。

5、负责巷道贯通、排防瓦斯、等“瓦斯治理”工作中的安全检查监督。

(十)调度室对矿井生产调度业务范围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1、负责矿井“瓦斯治理”的调度联络工作,及时掌握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等工作的进展情况及规程措施落实情况,做好“瓦斯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瓦斯治理”工作所需材料的下井调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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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熟悉掌握“瓦斯治理”进展情况,发生瓦斯重大事故时,能够全员指挥得当。

4、协助安检科、生产技术科做好全矿“瓦斯治理”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十一)机电科对机电系统业务范围内“瓦斯治理”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

1、负责编制、审批、实施业务范围内“瓦斯治理”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

2、对局部通风机的供电,风电、瓦斯电闭锁的连续可靠运转在业务技术上负责。

3、负责抓好机电设备的检修、管理,杜绝电器设备失爆,防止机械摩擦、碰撞产生引爆火源。

4、负责风电闭锁装置的断电功能测试管理工作。

(十二)监控中心负责瓦斯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

1、负责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安装管理工作。

2、负责瓦斯电闭锁装置的断电功能测试管理工作。

3、负责瓦斯监控日报的打印,并报送总工、矿长审阅签字。

4、负责瓦斯监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供应科对全矿范围内的“瓦斯治理”所需材料供应负责。

1、负责按时供给矿井“瓦斯治理”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仪表等。

2、负责发生重大瓦斯事故时所需材料的供应。

(十四)通防队对本队业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管理工作负责。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抓好业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管理工作,包括瓦斯检查及“瓦斯治理”技术资料管理。

2、协助生产技术科做好全矿“瓦斯治理”日常管理。

3、负责全矿瓦斯的日常检查、调度管理工作,杜绝瓦斯事故发生。

5、协助安检科、生产技术科做好全矿“瓦斯治理”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6、负责编制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技术措施,并做好瓦斯排放工作。

7、做好全矿“瓦斯治理”各种基础技术资料的编制与报批,重点是瓦斯日报编制与报批,瓦斯日报至少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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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负责管理、调试、校验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9、负责本队职工“瓦斯治理”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十五)采掘队队长对本队生产范围内的“瓦斯治理”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1、对本队生产管理区域瓦斯监测设备、断电仪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2、负责搞好生产区域的“瓦斯治理”所安装设施的管理。

3、做好本队排放瓦斯管理工作

4、负责本队职工“瓦斯治理”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5、对生产区域内电气、机械设备运转要保证不产生引爆火源,对产生的此类事故负责。

6、配合有关科室做好本队责任区内的“瓦斯治理”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十六)运输队队长对生产管理区域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1、对生产管理区域内的“瓦斯治理”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

2、负责业务范围内“瓦斯治理”设备、材料的安全运输工作。

3、对本单位人员造成“瓦斯治理”设施的损坏、丢失负责,并参加事故的追查。

4、负责本队所有职工“瓦斯治理”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十七)机运队队长对本单位生产管理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1、对生产管理范围内的电气、机械设备产生的引爆火源负责。

2、对生产管理范围内的“瓦斯治理”设施管理负责。

3、对本单位人员造成“瓦斯治理”设施的损坏、丢失负责,并参加事故的追查工作。

4对排放瓦斯工作过程中安全停送电负责。

5、负责本队所有职工“瓦斯治理”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十八)探防队队长对本单位施工区域的“瓦斯治理”设施的正确使用和保护负责。

1、负责配合施工区域的责任队用好“瓦斯治理”设施。

2、负责本队所有职工“瓦斯治理”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新疆龟兹矿业有限公司

教育。

(十九)其它辅助单位(包括地面厂、队、科、服务公司)的行政一把手对本矿井“瓦斯治理”管理工作在其业务管理范围内负责。

第二节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1、通防队每月按检查瓦斯区域制定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图表必须规定瓦检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汇报时间、汇报次数、交接班地点等内容。对瓦斯涌出异常的掘进头,由通防队编制有针对性的瓦斯管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设专职瓦检工,并实行现场交接班。

2、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由通防队长、技术人员、瓦检班(组)长共同协商编制,并随着井下生产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应报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批准,另报通风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安检科备查。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3、瓦检员要严格按照通防队编制的瓦斯巡回检查图表进行瓦斯巡回检查,每班不小于二次,二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4小时,严禁瓦斯检查中的“空班、漏检、假检”现象发生,并做到井下记录、检查手册及地面瓦斯调度记录三对照,每旬由生产技术科对瓦斯检测的“三对照”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发现一次不对照罚责任人200-500元,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4、采掘工作面每次检查瓦斯不小于4个点,采煤工作面检查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进风流(局部通风机附近)、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局部冒高处。

5、发现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瓦斯超限,要及时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挂上“禁止入内”警示牌,并汇报矿调度室,否则,每次罚跟班队长、班长每人500元。

6、瓦检员要对本班分管区域的通风设施、甲烷传感器、局部通风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凡上级领导检查出的问题,而瓦检员未提前汇报,一次对瓦检员罚款50元。

7、瓦检员除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外,每次巡回检查必须检查“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调度或矿调度室汇报,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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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瓦斯检查交接班制度

1、交接地点:巡回瓦斯检查人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各工作面专职瓦斯检查员的交接班地点在该工作面悬挂瓦斯牌板处。

2、交接内容:交待清楚当班的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情况及“一通三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并用电话向通风调度进行双人汇报,通风调度应认真作好记录,记清。

3、交接要求:

(1)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交接班。

(2)交接班要做到“手对手”、“口对口”,把遗留的问题交接清楚,双方签字。

(3)交接班双方在指定地点交接完毕后,就地用电话向通风调度汇报,调度员要做好汇报记录,随后调度回拨电话,以确定瓦斯检查员是否在规定地点汇报。

(4)填写“交接记录”要字迹清晰,交接时间、地点、交接人、现场存在问题等要填写清楚。

4、凡不按规定要求交接班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第四节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通防队应指定具有一定业务技术水平的人员编制、上报、回收通风调度瓦斯日报表,并永久保存。

2、在瓦斯汇报记录中的当天各最大CH4、CO2浓度、空气温度等数据及最大值和从通风调度记录中选取较为重大的“一通三防”问题,编入通风日报表及瓦斯日报表。

3、每天的通风日报表、瓦斯日报表,首先由通防队长审查数据是否正确、重点内容是否齐全,审核签字后,送矿总工程师审签。然后分别报送安全、生产矿长、矿总工程、矿长,调度室、安检科。通防队对审签过的通风、瓦斯报表必须存档保存。

第五节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严格瓦斯排放管理制度。凡是停风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按瓦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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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进行瓦斯排放,严禁无措施排放瓦斯。

2、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

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采掘工作面,由通防队长和瓦斯检查员负责采取措施就地排放;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瓦斯排放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防队长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

3、瓦斯排放措施的主要内容:

1)计算排放的瓦斯量、供风量及排放时间,制定控制排放量的方法,严禁“一风吹”。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5%。

2)确定排放瓦斯风流流经路线和方向,明确断电撤人范围和警戒点位置,绘制排放瓦斯区域完整的通风系统图,并在图上明确标定排放风流所经路线的方向,风流控制设施位置,电器设备及电话位置,瓦斯检测仪位置和警戒,做到文图齐全。

3)明确电器设备检查管理及停送电负责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程序停送电,明确局部通风机在开启前的瓦斯检查。

4)制定排放前后及排放过程中的瓦斯检查、联络方法及其安全措施。5)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准送电排放瓦斯。

6)严格排放瓦斯措施的贯彻执行。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参加排放瓦斯人员认真学习排放瓦斯措施,并签字后才能下井,安检科监督排放瓦斯措施的现场执行情况,发现违章,立即令其停止排放,并追查责任,通防队负责建立好排放瓦斯记录,保管备查。

第六节 恢复通风时瓦斯检查制度

1.主扇停电造成井下停风、停电时,在恢复井下送电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进行检查。

2.对中央变电所进行检查,若无问题时,可由地面向中央变电所送电。3.对采区变电所及供电线路所经巷道进行检查,若无问题时,可向采区变电所送电。

4.对作业地点及电器设备附近进行检查,若无问题时,可向各用电地点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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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前,必须对局扇开关,局扇供风地点进行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在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6.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时,通风前瓦斯检查员须在安全员监护下相隔5米,由两人以上人员前后相随逐段进行瓦斯和氧气的检查,当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了3%或氧气浓度低于17%时,检查人员必须停止继续进入停风区,严禁单独一人进入停风区进行检查。

7.在恢复通风前的检查中,如果发现瓦斯超限或氧气浓度低于17%时,必须进行瓦斯排放或通风供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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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一节 综合防尘系统管理制度

1、井下必须有完善的防尘系统。所有胶带机巷及刮板输送机巷内的防尘管路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采掘工程验收时要对三通阀门、净化水幕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一并验收;井下煤仓、溜煤眼、翻罐笼、输送机、装煤机、扒矸机和所有溜煤转载点都必须有完善的喷雾洒水装置,喷雾要覆盖煤流,喷嘴之间的距离为300mm;若煤体比较湿润且没有煤尘飞扬,可以不打开喷雾,否则,必须打开喷雾进行降尘。主要进、回风大巷及采区进、回风巷每隔400-500m安装一道净化水幕,并做到正常使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及掘进工作面至少安装二道净化水幕,第一道距工作面30-50m(综采面80m),第二道距工作面80-100m(综采面130m),采掘机工作时或爆破前必须正常开启,喷条距顶板50mm,两喷头之间的距离为400-500mm。所有净化水幕迎向风流,喷头与顶板成30度夹角,要能够封闭全断面、灵活可靠且雾化效果要好,在检查时发现违反规定,每处/次对责任区队罚款200元,对队长及技术负责人各罚款100元。

2、采掘工作面的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效果要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必须停机;实行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湿式打眼和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要洒水灭尘,杜绝煤尘堆积和飞扬。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每次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100元。

3、各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实行谁安装、谁管理、谁维修。主要进风大巷及采区进风巷的净化水幕由生产技术科组织验收后交运输队使用和管理,每班要开启示1-2小时,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向生产技术科汇报,由生产技术科安排通防队维修(喷嘴不出水由运输队处理);主要回风大巷及采区回风巷的净化水幕由通防队安装、使用、维护。所有净化水幕及装卸载点喷雾装置必须悬挂管理责任牌,并写明责任人。凡检查发现一处净化水幕或喷雾装置雾化效果不好,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巷道冲尘管理:采掘工作面的浮尘清理工作由各施工队负责,各采煤队每旬要对进回风巷的积尘冲洗一次;各掘进施工单位每旬至少要对后巷积尘冲洗一次;主要胶带运输大巷及采区胶带集中巷内的积尘(煤尘厚度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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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m连续长度达到5m认为煤尘堆积)由机运队冲洗;其余巷道的冲刷由机运队负责。大巷刷白每年要进行一次(由生产技术科列入生产经营计划);对管线上的积尘,由各责任单位定期清理。凡检查发现有积尘超过1mm的巷道,每处/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所有积尘冲洗要有记录备查。

5、主要轨道运输大巷的水管发生漏水时由机运队及时处理,否则,每拖延一天罚款50元。

6、个体防护规定:所有采掘机司机、支架工、喷浆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口罩,若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者,每次对施工人员、跟班队长分别罚款20元、50元。

7、通防队要根据采掘工作面的情况合理分配风量,选择适宜的风速,并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以利于除尘;同时要做好粉尘测定工作,按要求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并把测定结果及时上报总工程师和生产技术科,否则,违反规定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8、防治粉尘工作的日常检查工作由通防队防尘工负责,每班至少对井下的防尘设施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如有空班漏检或发现问题不报者,每次对防尘工处罚50元。

9、井下每个产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每季度进行一次全工班连续粉尘测定;每季度对粉尘分散度测定一次;每半年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一次,煤层、岩层采掘工作面有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测定。

10、通防队每半月向矿领导报送一份测尘报表,以便各级领导掌握粉尘情况和采取对策。

11、防尘系统的规划、设计及投产验收等应有通风部门人员参加。

12、通防队应按时填制防尘系统图及防尘设施管理牌板,做好测尘记录。

13、各单位要做好隔爆设施记录、冲洗巷道记录,做到整齐、清楚、数字准确与现场相符。

第二节 巷道冲洗、刷白制度

1、矿井主要进风大巷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刷白,刷白要使用石灰,白水泥等不燃性材料,刷白要均匀。

2、矿井主要进风大巷和采区主要轨道运输巷每月天冲洗一次。主要胶带运输大巷及采区胶带集中巷由通防队每15天冲洗一次,皮带机头、机尾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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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30m范围内要班班冲洗,个别产尘大的地点也应由责任单位指派专人及时冲洗。

3、所有冲洗、刷白要有记录可查。

第三节 综采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详细制定出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画出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系统图,标出防尘设施、设备的相对位置。

2、工作面应该实行煤体注水。预先湿润煤体,煤层注水按设计要求应采用长钻孔双巷注水方式,正常生产情况下,应保持上顺槽正常打钻,注水;根据矿井生产情况,利用矿井停产空隙尽最大努力开展下顺槽注水工作。注水后煤体增加的水份应在1%以上,或其全水份应在4%以上;由施工单位做好煤层注水台账备查。

3、工作面两巷必须按标准要求设置防尘洒水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轨道巷每100米、皮带运输巷每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和管接头,并配备25m软管。

4、工作面两巷安全出口50m内安装净化水幕,对工作面进、回风流实行净化,要求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并能封闭全断面。各道水幕水压不低于0.4 MPa,每个喷嘴流量不小于2L/min,水幕坚持停机则停,开机则开。进入喷雾的水必须经过有效的过滤净化。

6、液压支架应安装自动喷雾系统。降架、移架或落煤时能实现喷雾,移架时,能打开上风流侧喷嘴,形成净化水幕,否则不得移架。采煤机下风侧应每隔10架有意识专门降落一架,致使实现喷雾。

7、采煤机应有齐全完好的内外喷雾装置(原无内喷雾的除外),雾化程度高,使用正常,水压不得低于0.4 MPa,每个喷嘴的流量不得小于5 L/min,进入采煤机喷雾及冷却系统的水必须经过过滤器净化,确保水质清洁,喷嘴完好不堵塞,对损坏的喷嘴要及时更换。

8、采煤机截齿要及时更换,采煤机组的牵引速度和滚筒的转速应调到产尘量最低的最佳匹配位置。

9、各转载点和破碎点必须有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位置要固定,并有专人负责,使用正常。各转载点水压不低于0.4 MPa,每个喷嘴流量不得小于15L/min,每个转载点喷雾不少于2个喷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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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定期冲刷积尘,轨顺每月冲刷一次,皮顺300米以外每旬冲刷一次,300米以内每天冲刷一次,机尾附近斑斑冲洗。有积尘的地方及时进行冲洗。

清扫:把沉积在巷道帮、底板和支架设备表面的煤尘清扫干净,将扫落的煤尘集中起来运走。

11、工作面以及回风巷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12、综采工作面移交生产前,综合防尘设施必须齐全完好,否则不准生产。

13、综采队工作职责与范围:所属综采工作面两顺槽,其中包括该区域内风门前后各5m内保持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负责所辖区供水管路日常维护、维修,以两巷管路与轨道巷主管路三通阀门为界(不包括三通阀门)。

第四节 综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详细制定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画出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系统图,并标出各类防尘设施、设备的相对位置。

2、巷道内按规定铺设防尘洒水管路,吊挂平直,接头严密不漏水,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和管接头,并配备25m软管。

3、供水管路系统中还必须按要求安设过滤装置。

4、综掘机必须有齐全完好的内、外喷雾,雾化程度高,使用正常。

5、各转载点必须有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位置要固定,使用正常,各转载点水压不低于0.4 MPa,每个喷嘴流量不得小于15L/min,每个转载点喷雾不少于2个喷嘴。

6、净化水幕要求灵敏可靠,雾化效果好,使用正常,并能封闭全断面,并做到停机则停,开机则开。水幕水压不低于0.4 MPa,每个喷嘴流量不小于2 L/min,喷嘴间距不大于500mm。

7、定期冲刷积尘。巷道300米以外要做到每旬冲洗一次,300米以内每天冲洗一次,工作面30m范围(第一道水幕前)要班班冲洗。

8、掘进机司机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9、新开工的综掘工作面,防尘系统不完善,防尘设施不齐全,不得投产。

10、综掘队工作职责与范围:轨道运输巷、主皮带巷与掘进巷道交岔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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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里整条巷道要保持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淤泥。负责所辖区内的供水管路安装(永久性管路)及日常维护、维修,直至撤离所辖责任区。

第五节 炮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作业规程中必须详细制定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画出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系统图,并标出各类防尘设施、设备的相对位置。

2、工作面打眼时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状,严禁干打眼。

3、爆破时必须使用水炮泥,严格水炮泥装填规定。

4、爆破前后对工作面30m范围内巷道周边进行冲洗。装煤(岩)时,必须进行洒水湿润煤(岩)。

5、各转载点必须有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位置要固定,使用正常。

6、距工作面20m内必须安设爆破喷雾,做到爆破时正常开启,雾化好,能封闭全断面,距回风口20m处安设一道净化水幕。

7、巷道内按规定铺设防尘洒水管路,吊挂平直,接头严密无漏水,每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和管接头,并配备25m软管。

8、定期冲刷积尘。巷道做到每旬冲洗一次,工作面30m范围要班班冲洗。

第六节 粉尘测定管理制度

1、矿井应按《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要求建立专职防尘机构,并配备专职测尘员从事测尘工作,业务由生产技术科负责领导管理,测尘人员和仪器配备必须满足矿井测尘工作需求。

2、测尘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时还必须接受专门的测尘技术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测尘工作。

3、测尘员应按计划定期进行井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测定工作,按照各项有关规定进行准确无误的操作,填写表格、统计、计算和上报。

4、井下所有测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地面扬尘点每月测定一次,井下重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情况还应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定。

5、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的浓度。

6、通防队每季应采集粉尘试样送公司测试中心进行粉尘分散度的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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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定,测定资料要保存完整。

7、每半年对作业场所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分析一次,测尘人员按规定采集试样,送公司测试中心分析,分析资料要保存完好。

8、测尘所用的仪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按规定及时维修、定期校正,并有详细记录可查,并按期进行計量检定。

9、测尘人员每半月向矿长、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各提供一份测尘报表,井下重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定情况要根据需要随时向生产技术科和矿领导报送,以便各级领导及时掌握防尘、测尘情况和采取对策。

10、测尘员要在测定过程中对测定地点及其周围防尘设施的安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进行监督和责令有关单位安设及正常使用,对拒不听从者有权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直至停止施工单位继续作业。

第七节 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1、矿井两翼的进回风巷,各采区的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应安设隔爆设施。

2、隔爆设施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水袋无丢失、损坏、脱勾或水量不足等现象。采煤工作面两巷和掘进工作面的隔爆设施,要按规定及时移动,确保首列水棚距工作面距离始终在60-200m范围内。

3、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与巷道交岔口、转弯处、变坡处不得小于50m。

4、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辅助隔爆棚的用水量不小于200L/m2,主要隔爆棚的用水量不小于400 L/m2。

5、水棚的排间距离为1.2—1.3m,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

6、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mm,距巷道轨面不小于1.8m,棚组内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

7、加强隔爆棚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生产技术科负责井下所有隔爆棚的管理检查工作,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发现吊挂质量、水量不足的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凡是拒不整改的单位,罚单位1000元,单位主管队长500元,责任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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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综合防尘检查验收制度

1、每月检查时,对被检查单位必须由各单位的防尘负责人参加,月验收被检单位必须由队长参加。

2、各单位每天在检修机电设备的同时,必须检查维修防尘设施及仪器仪表,并对容易积尘的地点进行冲洗。

3、新开掘的巷道,必须同时完善防尘设施,否则不准开工。

4、井下必须及时清理巷道的浮煤,对煤尘大的地段进行冲洗。

5、冬季要做好防尘管路的防冻工作。

6、回采工作面在投产前验收时,必须同时按标准验收防尘设施、设备、隔爆设施的完好情况,否则不准投产。

第九节 防尘管理制度

由于我矿煤层有自燃发火倾向,具有爆炸性,为了杜绝煤尘爆炸的发生和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防尘管理处罚条例,如下:

一、采煤工作面两巷出口30m范围内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每周冲刷积尘一次,并向调度室汇报记录备案。巷道中不得有厚度超过2mm且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500元。

二、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须洒水降尘。同时开放回风巷道风流净化水幕。皮带机头、溜子头、各转载点安装防尘设施作业时应进行喷雾降尘,否则,发现一次处罚施工单位负责人100元。

三、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迎头向后20m内都必须洒水降尘。皮带机头、溜子头、各转载点作业时应进行喷雾降尘,否则,发现一次处罚施工单位负责人100元。

四、各单位的机电设备设施、开关等都不得有积尘如发现一次处罚相关单位和单位负责人500元、100元。

五、矿井进回风大巷每周冲刷一次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否则,对相关负责人罚款200元。

六、各单位分管卫生区的巷道,根据煤尘堆积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清扫或冲洗。否则,根据情节罚单位5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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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节 防灭火管理责任制度

1.总经理对矿井防灭火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公司属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2.通风科负责自燃火灾和矿井火灾的处理。3.机电科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4.生产技术科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5.安检科负责灭火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理。6.供应科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7.财务科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8.与市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灾工作。9.由内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10.矿井防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所需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公司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节 防灭火装备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时同时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地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流量不少于0.6m3/min。

2.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阀门”。(1).主井口。(2).井底车场附近。

(3).主要大巷、机轨巷道、采区巷道每隔100m处。(4).皮带运输道每隔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5).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每50m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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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40m以内。(7).掘进工作面进口处。(8).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缆接线盒及其它电气设备。

皮带运输巷每个“三通”阀门上必须接一根25m长软管。

3.矿井进风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的安全措施。井下机电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4.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5.井下机电硐室、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并在《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6.矿井应该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内所配备消防材料品种、数量符合《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7.矿井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回风巷发生火灾时使用。矿井反风装置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第三节 日常防火管理制度

1.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理,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3).井下严禁使用灯炮取暖或使用电炉。

(4).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5).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且每次要有专门措施并经总经理或总工批准。(6).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7).严格火区管理。

2.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理,建立健全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下井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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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禁向地面裂缝或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

(3).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4).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的使用范围。(5).井下胶带运输机应用不延燃胶带。

3.凡存在可燃性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拟定管制和检查措施。

4.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四节 井下灭火管理制度

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公司调度室。在现场的科队长、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2.公司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即按照《灾害预防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在公司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未到达前,应立即会同矿山救护队长,通风科长和机电科长等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灭火工作。

3.在抢救人员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和其它有害气体的浓度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4.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公司总经理和公司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总经理任总指挥。

5.用水灭火时应先从外围灭火,后灭火源,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注意发生水煤气爆炸。

6.井下火灾不能直接扑灭时,必须封闭火区,公司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封闭火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缩小火区的范围,并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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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7.井下皮带运输系统必须安设烟雾或温度连续监测装置,当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喷雾。

8.井下移动变电站、机电硐室和检修硐室必须设置灭火器、沙箱。9.配备必需数量的一氧化碳、氧气测定仪和必需的各种气体检定管,要指定专人按规定定期检测。

10.标有有效期的消防器材都必须定期更换。

第五节 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按有关规定备齐必备的消防材料。

2.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3.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的运输大巷中。4.每季度对消防材料库的器材设置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5.严禁将消防材料库的器材、工具挪作他用,确保材料、工具齐全完好。6.定期更换灭火器材,严禁将过去或失效的灭火器放在消防材料库内。7.消防器材库内保持清洁,材料、工具摆整齐。

第六节 消防器材库材料、工具配备及检查更换制度

一、矿井必须建立井上、下消防器材库。

二、井上消防器材库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三、井下消防器材库设在每一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必须装备消防列车。

四、井上、下消防器材库材料、工具配备的种类和数量由矿长确定。

五、井上、下消防器材库配备的材料、工具由通风部门每月检查两次,发现消耗或损坏,必须立即补充和更换。

六、井上、下消防器材库配备的材料、工具非因处理事故或抢险救灾不得挪作他用。处理事故或抢险救灾的消耗,必须立即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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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综合防灭火制度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有关防灭火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二、副井口、主井口及主要通风机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不得在井口存放易燃材料,井口应配备防火材料,在井口设置消防管路阀门,以备井口或井筒发生火灾时急用。

三、井下各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配电站、胶带机头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挂牌管理,消防沙箱储沙量不少于0.3m3,并配备撒沙工具。每个硐室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由所属单位领取、储存、保管、使用。

四、井下清洗设备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必须存放在带盖的铁桶内,定期送到地面,不得乱扔、乱放。

五、副井口必须严格执行井口上、下验身制度,严禁携带烟火、易燃品入井。

六、井下各区队所使用的胶带输送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阻止胶带火灾事故发生

1、必须装设驱动轮防滑保护、烟雾保护、温度保护和堆煤保护装置。

2、液力偶合器不准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

3、必须设置洒水装置和防跑偏装置。

4、胶带输送机的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七、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施工单位每次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通风、安检部门派专人在现场监督检查。井下未实行全风压通风的巷道中禁止从事电、气焊工作,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电气焊措施必须由矿长或矿长指定的主要矿负责人审批,同一个措施连续使用不得超过24小时。

八、井下所有消防主管路及消防栓的安装、检修、维护,由机电一队负责。井下消防供水系统图由机电科每季度更改一次。

九、井下硐室必须保持整洁卫生,不允许存放荆芭、木料等可燃性材料,硐室必须采用不燃材料支护,防火门必须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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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井下需要刷漆工作时,油漆应在地面调制好再带下井,不得携带烯料下井,刷漆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剩余油漆和烯料上井,不得在井下长时间存放。

十一、以上制度由生产技术技术科、安检科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执行情况,对违反单位或个人由安检科追查落实并出据处罚。

第八节 矿井防火及火区管理制度

1、一般规定

1.1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注氮防灭火系统和束管监测系统,并有完备的系统图。

1.2 井下消防材料库必须储备足量的消防灭火、封闭材料和工具。1.3 采区设计必须含有防灭火内容,并对巷道布置、煤柱尺寸、工作面停采线、注氮、监测系统布置、疏水系统、切筑封闭墙位置以及采掘顺序等都必须作出详细说明。煤柱宽度不小于6m,隔离煤柱中不许开掘巷道。对《规程》规定留设的各种保安煤柱严禁开采。阶段煤柱应能有效隔离采空区,收作线附近尽量少开辅助巷道以减少漏风及封闭工程量,收作面要设法冒实以减少漏风。

1.4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防止自然发火的技术管理措施。回采完毕后,通风队要及时调整风量,采取均压措施,减少老塘漏风。回采工作面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顶煤、底煤和煤柱,工作面遗煤及巷道浮煤要清理干净。

1.5 放顶煤工作面收作线以外的上、下顺槽掘进期间应跟煤层顶板掘进。1.6建立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

2、采煤工作面防治自然发火

2.1 采煤工作面必须建立消防管路系统,放顶煤工作面还必须建立注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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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系统和束管监测系统。系统不完善不得生产,工作面下顺槽埋管注氮。

采面移交验收前:

机电工区负责将下顺槽注氮管路敷设至工作面切眼下口。消防管路可以与防尘管路合用,每隔50m安设一个三通阀门。

调度所监测小队负责将上顺槽束管敷设至工作面切眼上口。调度所监测小队负责CO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安设。

2.3建立防火预测预报制度。测气员每小班必须对工作面上隅角CO浓度和下出口水温进行检查,并向通风队及矿调度汇报。每周取1~2次工作面上隅角气样化验分析,并定期进行工作面架间CO状况普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化验、普查,并采取措施处理。

2.4 采面收作前,要编制专门的防火措施。停采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收作,撤出设备,确保45天内封闭完毕。

2.7 封闭墙施工要有安全措施,施工时要保证质量,确保严密不漏风,墙外巷道加强支护并清理干净,封闭墙体要留设观察孔,巷道口要设置栅栏、警标,封闭墙实行图、牌、板和台帐管理。

3、巷道掘进期间防治自然发火

3.1 沿空掘进巷道要编制专门的防火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掘进时要边掘边打钻补浆,防止老塘漏风。沿空留巷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和防火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3.2 巷道掘进、工作面安装与拆除所形成的硐室,地质测量部要及时准确填图。沿空掘巷过此类硐室时,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措施,并在该位置处设标记牌,标明相关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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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预防掘进期间高冒处(冒高达2m或空洞体积超过6m3)自然发火。3.3.1 地质测量部及时做好地质预报,为顶板管理提供依据。3.3.2 发生高冒后,施工单位要立即向矿调度汇报,并及时用不燃物进行充填,与顶接实,防止冒落向深部延伸。接顶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向高冒顶部预埋两根管路:一路为6分管,作为充填孔;一路为2寸管,作为措施孔。对于连续长距离高冒要每隔3m~5m预埋一组管路。施工单位负责在高冒地段设标记点,并记录清楚冒落高度、长度、体积及冒落的原因等,巷道竣工图中也必须标注清楚。通风队负责对所有高冒处进行设点、编号、建帐、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高冒处支护完毕必须进行喷浆堵漏处理。

3.3.3 安检科、通风队、调度所负责对发生高冒进行追查,并制定整改措施。因采取措施不力或不采取措施而产生高冒的,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4、火区管理

4.1 建立火灾报告制度,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CO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矿调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和灭火工作。

4.2 通风队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按发火顺序编号在图上标明,火区位置关系图要及时填绘,每年末上报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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