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24-08-30

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精选5篇)

1.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篇一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一部分 综 合 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二部分 职业健康类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三部分 危险化学品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 准

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四部分 烟花爆竹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201

第五部分 冶 金 类

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一部分

综 合 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机构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 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以下标准 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 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未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 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三)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不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情况,不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名特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特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特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 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 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处安全警示标志设臵不明显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安全警示标志设臵不明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安全警示标志设臵不明显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设臵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名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 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使用1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2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3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3种工艺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使用4台(套)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4种以上工艺的,处5万元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9.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 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接受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 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描述: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 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

实 施 标 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 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违法行为描述: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实施标准:处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实施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上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实施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上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实施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上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实施标准:

1.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上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实施标准:

1.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上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35 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

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发生事故后逃匿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

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实施标准: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

1.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死亡2人,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1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17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4人死亡,或者16人以上2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7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3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5人死亡,或者25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6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上3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7人死亡,或者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造成8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000万元以上4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7)造成9人死亡,或者4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1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5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5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11人死亡,或者54人以上58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400万元以上5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12人死亡,或者58人以上62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800万元以上6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13人死亡,或者62人以上6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200万元以上6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14人死亡,或者66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6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造成15人以上18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7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7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造成18人以上21人以下死亡,或者74人以上78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600万元以上8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的罚款。

(8)造成21人以上24人以下死亡,或者78人以上82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8200万元以上8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4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的罚款。

(9)造成24人以上27人以下死亡,或者82人以上9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8800万元以上9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6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造成27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9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9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8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30人以上35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35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40人以上45人以下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

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

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实施标准: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中介机构为事故发生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

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1.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低于10%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30%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员以下

的罚款;

2.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普通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员以下的罚款;

2.发现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47 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低于10%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2.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10%以上30%以下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30%以上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擅自启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对生产经营单位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已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2.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

2.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篇二

1 植物检疫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实施的重要性及意义

由于现实情况相对复杂, 违法行为涉及的内容广泛、形式各异,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可能对所有违法情形都做到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 在立法上只能作出一些仅具基本原则、富有弹性的规定, 这就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了一定的处罚自由裁量权。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就要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条款进行科学的细分、量化, 明确具体的处罚标准、范围及幅度, 建立公正的行政处罚标准和程序, 实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使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达到符合法律精神的目的[3]、植物检疫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即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了明确的细分, 并确定了对应的量罚标准, 使宽泛的裁量幅度具体化、模糊的执法标准客观化。

植物检疫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控制和缩小了实施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空间, 对防止执法不公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 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减少行政争议, 加快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

2 植物检疫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细分及处罚依据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对7种违法行为都依照违法的轻重程度进行了细分, 每一种违法行为细分成4种裁量情形, 并对应了相应的裁量标准。

按照《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属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 可处以2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 可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自由裁量标准中按照以下4种裁量情形分别执行。

2.1 违法程度轻微

系初次违法, 并从非疫情发生区调出、调入或繁育;无疫情扩散可能;初次违法, 且案发后能消除疫情扩散威胁的等多种情形。属非经营性行为, 可处以200元罚款;属经营性行为, 可处以货物价值5%~10%的罚款, 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

2.2 违法程度一般

系初次违法, 虽从疫情发生区调出、调入或繁育, 但疫情扩散基本可以排除;初次违法, 有疫情扩散可能;初次违法, 但案发后不能消除疫情扩散威胁的等多种情况。属非经营性行为, 可处以200~500元罚款;属经营性行为, 可处以货物价值的10%~15%的罚款, 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

2.3 违法程度较重

系再次违法或有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或疫情扩散威胁较大的情况。属非经营性行为, 可处以1 000~1 500元罚款;属经营性行为, 可处以货物价值15%~20%罚款, 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

2.4 违法程度严重

系多次违法或引起疫情扩散的情况。属非经营性行为的, 可处以1 500~2 000元罚款;属经营性行为, 可处以货物价值的20%~30%的罚款, 但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5万元, 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3 植物检疫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在执法过程中的控制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实施在维护公共利益、维持公共秩序、提高行政效率等许多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但要进一步制约并完善行政执法主体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还应建立多元化的控制机制[5]。

3.1 保证信息公开

对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 除了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 应依法向社会公开, 从而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 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之前, 应出示执法证明, 将有关事项通知或者告诉行政相对人, 既可增强行政主体自身的自控自律功能, 也防止了执法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避免相对人受到不法侵犯[6]。

3.2 内部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由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执法机构进行监督, 保障行政执法过程透明化。上级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也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下级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执法评价。机构内部之间应对行政执法进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另外, 还要通过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3.3 加强学习、提高道德修养

植物检疫执法人员要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熟悉法律条款。加强执法人员思想道德建设, 提高其自身的素质修养,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增强自控力, 使执法人员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张爱东, 陈宏海.论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J].法制与经济, 2009 (9) :57-60.

[2]邹新华.论农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J].江苏农村经济, 2006 (4) :55-56.

[3]赵所军.农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之法律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 2010 (22) :374-381.

[4]丁华峰, 安翠娟.浅议河南省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标准[J].河南农业, 2010 (2) :21.

[5]冯玉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棉花质量监督执法中的使用[J].中国纤检, 2011 (4) :38-39.

3.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篇三

各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法、适当,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质监系统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如何具体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裁量适当,以准确适用法律为前提。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层级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量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到合法、适当。

第五条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

决定作出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书面说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

法律、法规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者超过合理期限不改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确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于改正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

(六)在行政机关尚未掌握其违法线索前主动陈述违法行为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主动举报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八)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九)对于法条规定仅以行为定性不以违法标的金额多少处罚的事项(如销售无生产许可证、3C认证等违法行为),在适用具体条款裁量细则时,还应考虑其违法标的金额大小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具体的裁量罚款幅度。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封存、扣押涉案物品、重要证据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三)违法行为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犯的;

(四)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或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的;拒不接受询问,阻挠调查的;

(六)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

(八)采取销毁或者隐匿进货及销售票据、记假帐等手段,逃避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从重情节,有关法律、法规已将其作为一种单独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制的,不再作为裁量的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的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给予罚款基数以下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幅度内,给予罚款基数以上的处罚。

本条所称罚款基数为法定幅度上限和下限的平均值。

第十二条

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当事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平衡后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报送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应当提出书面具体行政处罚的建议,并对行政处罚的裁量作出说明。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对案件初审时,应当对案件承办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并参照本办法规定集体审理决定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全省质监系统应当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是否合法、适当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拒不自行纠正的,作出责令纠正的部门可以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进行适当性审查时,可以参照本办法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遵循上述规定,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参照本实施办法附件《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构成执法过错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令《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目录

第一章

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节 《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四节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章

计量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节 《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节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四节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章

标准化与条码代码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节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节 《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四章

认证认可

第一节

第二节 基准

第三节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量基准

纤维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

第六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一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产品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尚未销售的;

2、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尚未销售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2、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3、掺杂、掺假的杂质系无毒无害物质,且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

4、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等级和档次的产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3、掺杂、掺假的杂质有毒有害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

4、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品牌产品的;

5、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距等级较大的高等级、高档次产品。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且尚未售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产品已部分售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6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售出,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6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产品质量法》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尚未售出,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2、厂名、厂址标注真实仅伪造产地,且该产地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2、伪造、冒用非强制性质量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上6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所伪造的产地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

2、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3、冒用强制性质量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6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产品质量法》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2、标注不清晰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3、标注了生产日期但未标注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的:使用操作较为复杂、容易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操作较为复杂、容易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并已经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2、未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伪造检验结果,未造成损失的,且主动追回检验报告或证明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

2、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基准:依照本处罚基准第(二)项给予处罚,并取消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七、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主动交出运输、保管、仓储的产品的。

处罚基准: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为《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处罚基准: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2、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3、不配合检查、阻碍执法或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主动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拒不或不能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拒不或不能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物品转移、变卖或使用后造成进一步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九、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能主动消除影响的;

2、监制、监销的产品尚未进入市场的。

处罚基准: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为合格产品的;

2、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为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的;

2、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社会影响重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的。

处罚基准: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申请生产许可证或申请未被受理擅自生产加工,但产品尚未销售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超出许可(型号、规格)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及销售,但产品经抽检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无证生产的产品大部分已经销售的;

2、生产加工、销售的无证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3、已经被注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仍继续生产加工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中仅一项发生变化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经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中二项发生变化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经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中三项以上发生变化的,经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且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经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但产品尚未销售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产品已全部或大部销售,将销售的产品追回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产品已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7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但产品尚未销售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产品部分销售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销售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五、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但能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并提供有效证据,产品经抽检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两种以上或者违法行为在两次以上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产品质量有严重缺陷的,或者被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后,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尚未销售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或者违法所得较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不改正的;

(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3)违法所得巨大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案件查处之前已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的;

(2)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2)经查处后再犯的;

(3)案件查处之前尚未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经责令改正,积极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或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或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恢复原状,物品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后进一步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生产加工的产品尚未销售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生产、销售,但产品经抽检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生产加工的产品有销售,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者属于两次以上伪造、变造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九、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尚未销售的;

2、产品经抽检质量合格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已部分销售的;

2、产品经抽检质量不合格的;

3、产品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销售,经责令拒不追回或者不能追回的;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十、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时间不长,提交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2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经催告后仍不提交报告,或者提交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给造成损失,且主动追回检验报告或证明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造成损失或影响的,或者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

2、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

3、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接受贿赂,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基准:依照本处罚基准第(二)项给予处罚,并取消检验资格。

十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尚未进入市场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参与生产、销售活动的;

2、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本身为合格产品。

处罚基准: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参与生产、销售活动或者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不合格的;

2、参与生产、销售活动或者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社会影响重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三节《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篇四

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冀安监管政法〔2011〕82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适用,提高执法水平,省局制订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1号令),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使行政处罚做到合法、适当。

二、在行政处罚中,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时,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适用我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时,按照本标准执行。

三、《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冀安监管办〔2010〕10号)同日废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一、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一处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处二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两处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三处以上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描述: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有一处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有两处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有三处以上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描述: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

(1)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1000万元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用电布设线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电布设线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超负荷用电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用电线路未使用国家规定的阻燃材料,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用电布设线路混乱,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一处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两处以上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一处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两处以上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安全出口通道的,处三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8、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部分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一处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两处以上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以及人数难以预计的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10、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无专职人员在现场疏导、管理或者现场管理人员擅离职守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专职人员在现场疏导、管理或者现场管理人员擅离职守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现场管理人员擅离职守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一处未安排专职人员在现场疏导、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两处以上未安排专职人员在现场疏导、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1、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时,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时,有一处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时,有两处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时,有三处以上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2、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时,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时,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未导致人员伤亡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时,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导致发生人员受伤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时,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情节严重,导致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1、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据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或者进行备案的

法律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对下列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第十五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组织辨识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未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未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描述:对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向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或者在破产或者关闭前,未排除重大危险源的

法律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破产或者关闭前,必须排除重大危险源,使本单位不存在重大危险源。

处罚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对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向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对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向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在破产或者关闭前对重大危险源未排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的

法律规定:《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每次不得少于8学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处罚依据:《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作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内容缺项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部分从业人员无职业卫生档案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无作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法律规定:《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处罚依据:《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后,未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违法行为描述: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实施标准:

(1)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大事故,造成三人以上六人以下死亡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六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事故,造成十人以上十五人以下死亡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十五人以上二十人以下死亡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二十人以上死亡的处二百万元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三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死亡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四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死亡的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五十人以上死亡的处五百万元的罚款。

五、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

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或在检测检验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依法委托检测检验机构,对在用的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和用于保障安全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依法应当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未按本规定依法委托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的;

(二)在检测检验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应当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未依法委托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在检测检验中提供虚假资料的,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5.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篇五

执法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必要环节,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

政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把规范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增强政府公信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

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省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陕

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制定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

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的规范工作。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工作的指导。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

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

危害程度相当;

(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六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和备案程序参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并对本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内容逐个制定基准。

第八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裁量基准应当合理划分裁量阶次,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有效结合;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

(四)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处罚5个阶次。

(一)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二)一般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

(四)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五)不予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九)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上级行政机关制定了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如地区差异较大,下级行政机关可根据区域实际,制定本级适用的裁量基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制定、变更或者废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公开处理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依照本规定第十条从重行政处罚案件或者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由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二)由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做出决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备案。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就备案的案件进行审查,发现案件违法的,应当予以纠错或者撤销。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撤销案件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政府工作部门责令备案,拒不备案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内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定,或者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致使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依照《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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