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制度及实施情况

2024-07-09

安全生产制度及实施情况(共16篇)(共16篇)

1.安全生产制度及实施情况 篇一

**********有限公司文件

****〔2018〕19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和安全承诺公告管理制度

实施方案及制度的通知

各车间、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和安全承诺公告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危化品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和安全承诺公告制度,为公司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和安全承诺公告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及制度,望各车间、部门严格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6日

附件1:《*******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和安全承诺公告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附件2:《**********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和安全承诺公告管理制度》

主题词:通知 安全生产风险研判 安全承诺公告 实施方案 制度 内部发送:各车间、部门 共打印14份 2018年11月6日印发

附件1:

******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和安全承诺公告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和《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化工企业安全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鲁安监发〔2016〕134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的进一步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和安全承诺公告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通过层层风险研判,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相应管控。从根本上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稳定发展。

二、成立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和安全承诺公告管理制度实施领导小组

组 长:**** 负责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和安全承诺公告管理制度实施的全面

工作

副组长:*** 负责协助组长完善相关事项

成 员:各车间、部门一把手、各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

负责层层风险研判上报,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研判风险管控、承诺公开上报等日常工作,***任办公室主任。明确职责,制定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成员要加强沟通,对各车间、部门上报安全生产风险情况进行梳理评估,督促落实管控,确保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三、行动时间 2018年11月6日开始

四、工作步骤

自即日起,分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即日起至11月15日)

制定方案,由主要负责人召开动员会,传达上级文件要求,部署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及承诺公告内容,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逐项明确各阶段重点工作的具体目标、要求、任务、责任、完成时间等,要按照检查部署要求,各车间、部门要在班前会、班后会进行传达部署、落实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工作,建立风险研判上报程序。安环科组织制定实施方案。

(二)准备各级风险研判上报及公司承诺公告阶段(11月20日前)

按照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及承诺公告方案要求,安环科制定统一的风险研判上报及承诺模板、以及公司安全承诺公告模板,之后下发各车间、部门,结合部门情况填报。层层落实报告和承诺。在公司主门口安装显示屏,调试正常。

(三)试行阶段(11月28日前)

进行试行安全风险研判报告和承诺公告,发现不足及时进行完善。

(四)实施阶段(12月1日起)

正式进行实施,层层报告、承诺,公司承诺公告在显示屏,并上传至园区网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车间、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及承诺公告对推动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进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及承诺公告与正在开展的各专项集中整治紧密结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动员部署、车间、班组层层落实,做到全员、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

(二)严格管理。对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及承诺公告,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车间和个人,做到从严查处、通报处罚到位。

(三)认真总结,巩固提高。要注重对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及承诺公告情况的汇总、分析,及时阶段性总结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及承诺公告过程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对策措施,抓紧改进完善,层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和安全承诺公告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结合各级政府关于安全承诺的管理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公司在安全生产风险可控,杜绝公司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发生,充分落实公司在安全管理上的主体责任,同时,更好的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适用*****有限公司范围内各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各岗位安全生产管理。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 安全承诺分解汇报内容及程序 4.1 班组级研判内容及上报程序:

4.1.1汇报班前安全会是否正常召开,召开过程中是否进行安全风险研判(不定期通报由安环科门下发的各地典型生产安全事故);

4.1.2生产装置是否存在生产安全隐患,(温度、压力、液位、连锁系统等)问题是否已解决,是否已汇报;

4.1.3班组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是否合格,且班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有损坏、丢失;

4.1.4 特种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4.1.5 消防器材有无损坏,是否缺失; 4.1.6 新入职员工是否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4.1.7 是否涉及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是否开具相关票证

4.1.8 涉及罐区、仓库等重大危险源、危险工艺装置的安全设施配备是否完好、投用并可靠运行;

4.1.9涉及开停车操作是否制定开停车方案; 4.1.10涉及试生产的是否制定试生产方案并经专家论证; 4.1.11风险辨识过程中的风险管控措施是否落实有效;

4.1.12班组长负责将研判表最终签字确认后,于9:00前上报车间主任,各班组长对汇报内容真实性负责。4.2车间级研判内容及上报程序:

4.2.1 车间各班组是否召开班前安全会,进行安全风险研判;

4.2.2 各班组是否按要求不定期的通报由安环科门下发的各地典型生产安全事故。

4.2.3是否存在生产安全隐患,(温度、压力、液位、连锁系统等)问题是否已解决,是否已汇报;

4.2.4本车间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是否合格,且班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有损坏、丢失;

4.2.5特种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4.2.6消防器材有无损坏,是否缺失; 4.2.7新入职员工是否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4.2.8 是否涉及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是否开具相关票证

4.2.9 涉及罐区、仓库等重大危险源、危险工艺装置的安全设施配备是否完好、投用并可靠运行;

4.2.10涉及开停车操作是否制定开停车方案;

4.2.11涉及试生产的是否制定试生产方案并经专家论证; 4.2.12风险辨识过程中的风险管控措施是否落实有效; 4.2.13 车间隐患整改情况是否落实;

4.2.14车间主任每日汇总班组研判情况,核准签字后于每日9:30前汇报安环科门,并对上报内容真实性负责。4.3 安环科门研判及汇总程序: 4.3.1 各部门上报情况分类汇总; 4.3.2 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4.3.3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4.3.4 公司重点防火部位管控情况; 4.3.5 公司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的整体管控情况; 4.3.6 公司安全教育开展情况;

4.3.7 公司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 4.3.8 公司“三违”查处情况;

4.3.9 安环科每日审查各部门研判安全工作开展情况,9:45前上报公司总经理,并对上报内容真实性负责。4.4 公司安全承诺公告内容及方式

4.4.1公司状态:主要公告公司当天的生产运行状态和可能引发安全风险的主要活动。如有几套生产装置,其中几套运行,几套停产;厂区内是否存在特殊作业及种类、次数;是否存在检维修及承包商作业;是否处于开停车、试生产阶段等。4.4.2公司安全承诺:公司在进行全面安全风险研判的基础上,落实相关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由主要负责人承诺当日所有装置、罐区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安全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管控。

4.4.3各部门负责人亲自审核后签字上报《安全风险研判报告》至安环科门,最终由总经理研判后予以签发公告。

4.4.4安环科门负责每日10点更新显示屏内容。5 公告实施

5.1 每日实施安全承诺公告前,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要结合本车间、部门实际,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情况,亲自调度,保证本车间、部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措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

5.2 各车间、部门负责人、公司主要负责人外出或出差时,应委托一名具备能力的代理人,履行安全公告工作,确保公司安全风险时时可控,并接受社会监督。5.3公告方式。

1.公告时间:每天上午10时更新,至次日上午10时。

2.公告地点:公司门口显示屏; 5.4基本条件。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发布安全承诺公告:

1.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管理制度,相关职责没有层层落实的;

2.重大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

3.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措施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当天对重点装置、罐区以及动火等特殊作业没有进行安全风险研判和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

4.特殊时段没有带班值班企业负责人的。6 持续改进

6.1 按照“计划、执行、检查、总结”循环管理模式,不断完善和改进,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安全生产制度及实施情况 篇二

把能动性和利益考虑到制度理论中, 试图建立组织新制度理论的微观基础与建立一种完善的制度变迁理论, 就需要面对Seo和Creed所说的“能动性嵌入悖论”。也就是如果行动主体在某个制度场域之中已经嵌入, 而且服从规制、规范和认知, 那么新的制度设想又是如何诞生呢, 且如何动员其他行动主体一起改变制度安排, 并推动制度变迁?要解释能动性嵌入悖论, 就必然要研究制度创业的过程是怎样开展的, 也就是要回答制度创业者为了倡导新主张争取合法性应该如何影响利益相关者。制度创业涵盖了制度创业者、能动性和利益等因素, 所以, 一般把制度创业过程看作一个文化和政治过程。

但现有研究多从组织场域的类型去研究制度创业过程, 极少纵向考察在组织场域不同发展阶段制度创业者所采取的不同策略。因此将阶段划分理念融入到制度创业策略研究当中, 提出适合不同制度创业阶段的创业策略及实施方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 制度创业过程

研究组织场域视角的诸多理论, 把制度创业的动因归结于场域的制度化程度、制度逻辑以及制度矛盾。但在考察制度创业过程中, 笔者认为制度化程度已经包含了后两个因素。

在讨论制度化程度和制度创业的关系问题上, 组织新制度学派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认为制度化程度与制度创业可能性负相关, 另一种则相反。从尹珏林与任兵对中国直销行业的案例研究中发现, 嵌入在社会文化环境中的创新、创业等活动, 引入变革会是一种风险较高的活动, 所以笔者不认同制度化程度与制度创业可能性负向相关的理论观点。事实上, 制度创业更有可能在制度化程度较高的组织场域中发生, 究其原因, 制度化程度越高其场域内的制度逻辑越多、制度矛盾越大, 处于不利网络位置的行动主体就越有可能在矛盾中寻求新的可以从中创造、开发和利用盈利机会的制度安排。从而依据Greenwood、Suddaby和Hinings的观点, 把制度创业过程的五个阶段与制度化程度、创业者实践结合起来, 提出了全新的制度创业过程化模型 (如图1) , 探讨组织场域各个阶段中, 制度创业者应该采取的策略手段, 从而能逐步实现制度创业, 以期为制度创业过程的分析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根据Seo和Creed的观点, 在制度创业过程化模型当中, 去制度化阶段受到了原有场域制度化的深度影响, 在这一阶段, 场域内部各种制度逻辑会因利益问题产生矛盾, 其中总有一方行动主体会对现有制度安排表示不满并向支配性制度逻辑的在位者发出挑战, 并努力开创适合其新的制度逻辑的新场域, 从而踏入了制度创业过程的开端, 不论以何种方式导致的制度创业都应尽可能让新的组织场域中进入更多的新的制度创业者, 从而能够改变旧有的制度安排, 同时创造新的制度安排, 这些行动可以打破旧的场域均衡, 并在加速新制度创业者进入的同时, 增进了创业行动。

当过渡到前制度化阶段时, 制度创业者所具备的资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作为制度创业者, 其必然具备反思性、社交技能等资源, 当然这些资源没必要全集聚于某一个制度创业者, 因为最终的新制度的取得虽然不一定是由第一任制度创业者达到, 但一定是由新场域中的某个制度创业者继承前人成果而达到, 即制度创业者总体必然是具备以上资源。伴随着这些资源, 制度创业者不停地构想完成工作的替代模式, 不停地去体验环境的结构性冲突、构想新观念, 并通过其地位向其他行动主体灌输共享意义并赋予身份以动员他们, 从而推动制度创业的发展。

进入理论化阶段之后, 制度创业者已经摆脱了原有场域制度化的束缚或新场域的不适应, 随着制度创业者主导地位的确立, 其在场域中的可资利用的合法性身份、正式层级中的地位也随之确立, 从而有利于随后关键性制度创业活动的发生, 这个阶段完成后, 理论化和制度化的新制度获得了合理性, 从而可以将其进行推广, 以建立更广大的新的组织场域。

在扩散阶段, 简化并抽象了的新想法或实践会被认为是合乎逻辑的做法, 其价值逐步取得社会的认可以及一致态度, 此时, 组织场域的范围不断扩大, 制度创业者在这个阶段的主导地位再一次得到巩固, 形成较为统一的制度逻辑, 这种制度逻辑形成了场域中规范特定的身份、实践和社会关系形成和重构的合法性标准。

在加强度化阶段, 制度创业者的实践活动使得新的组织场域完全成熟, 拥有主导地位的制度创业者的实践活动使得自身以及利益相关者都获得了极大的回报, 在形成的组织场域内, 新的制度安排完成了原有制度的变迁的全过程。在维持一定的时间之后, 场域制度化很可能又再一次产生不同的制度逻辑, 场域内部各种制度逻辑又会因利益等问题再次产生矛盾, 因此, 新一轮的制度创业即将孕育其中。

2 制度创业策略及实施

在过程化的制度创业中, 要求制度创业者在不同的阶段采用不同的策略, 进而能够实现预定的目标, 否则正确识别及利用机会的行为会难以被制度创业者的能动性所反映。

在有关制度创业的策略研究上, 组织新制度学派提出场域的性质和状态决定了制度创业者使用什么样的策略, 他们大多强调话语策略、框架策略和修辞策略、社交技能、制度战略、联合式合作等, 不过这些策略并没有被指定到某一具体阶段, 从而也缺少了适合某一阶段的策略如何实施的相关研究, 因此, 本文根据制度创业过程化模型提出对应五个阶段的五种制度创业策略类型以及解释五种策略如何实施。

第一阶段, 制度创业者产生于成熟场域中的制度矛盾, 当制度创业者对现有制度安排表示不满而向在位者发出挑战时, 其需得到更多的潜在制度创业者的行动支持。任何革新只有在具备足够势力的情况下, 才可能有进一步的发展空间, 此时, 制度创业者的实践必然要更多倾向于采用对在位者具有挑战性的策略类型, 同时为了吸引更多的潜在制度创业者, 那么在这一阶段采用话语策略最为适合。制度创业者用言语或行动可以感召在现有制度逻辑下利益受损的潜在制度创业者, 动员他们创新制度, 并使他们憧憬构建未来可以极大获益的新组织场域。

第二阶段, 成熟场域中制度创业者初步具备了数量上的规模, 为了使松散的组织得以进一步的发展, 新的制度逻辑必须得到构建, 此阶段, 制度创业者应该主动采用框架策略, 划分出具备新制度的新组织场域的轮廓。事实上, 在框架策略的指导下, 制度创业者应该使用其社交技能, 洞悉组织变迁的意义, 了解组织内部其他行动主体以及外部行动主体的偏好, 并获得其他行动主体对其的认可, 从而得以划分出被认可的场域框架。

第三阶段, 成熟场域中的制度创业者与刚踏入这一阶段的新兴场域中的制度创业者处于同一时期, 虽然面对的历史环境和组织场域有所不同, 但制度创业者应该采用的策略是相似的, 即理论设计策略。进入理论化阶段后, 占主导地位的制度创业者得以确立, 在创造出一种符合主要利益相关者价值观的新制度后, 为了使新制度理论化, 其必须采用分析策略解释新制度的合理性, 从而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能够接受并认可。当解释的工作成功后, 制度创业者便可再一次占据具有高度合法性且能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桥接和沟通的主导地位, 那么将新制度推广到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就会遇到更小的阻力。

第四阶段, 成熟场域或新兴场域的制度创业者往往要用实践把新制度推广到更广域的范围上去, 此阶段制度创业者应该采用政治策略来实现其目标。为了能够逐渐取得社会共识和场域所在地政治、法律的认可, 政治策略要使得新制度的性质和效果得以简单化, 并成为组织场域中规范特定的身份、实践和社会关系形成和重构的合法性标准。这样, 组织场域内便可形成较为统一的制度逻辑, 制度创业者的主导地位也再一次得到巩固。

第五阶段, 成熟场域或新兴场域的制度创业者目标都在于完善拥有新制度的新的组织场域, 为了能使新制度长久的保持并发展下去, 制度创业者要采用文化策略来实施。通过宣传新制度中利益相关者获得极大回报这一事实, 确立场域内唯一的制度逻辑, 并让所有利益相关者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制度逻辑, 从而完成原有制度的变迁的全过程, 构建出高度制度化的组织场域。

3 讨论与总结

本文对制度创业策略研究做出了一定整理, 但制度创业研究发展至今还只有短短的20多年时间, 作为一门跨学、科跨理论的新兴方向, 制度创业有着非常繁重的研究任务, 因此在诸多地方还必须完善。本文以讨论的形式提出这些问题。

第一, 语言的差异导致资料获得的不完整, 组织新制度学派主要研究的是西方成熟市场经济中制度创业, 因此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制度创业必然鲜有研究, 例如在中国这样的转型经济中的研究就非常有意义, 但已有研究为数甚少。因此对于制度创业的阶段性划分也局限于成熟场域, 对于新兴场域是否适用还需进一步验证。

第二, 目前的研究关于制度创业策略与技能的研究比较散乱, 本文提出了关于制度创业阶段与制度创业策略的结合, 但缺少实证研究, 仍有待发展。

第三, 由于新制度学派以场域为分析单位, 强调整体分析法, 因此聚焦于组织场域或组织层次的研究较多, 但研究个人制度创业的较少, 从而研究个人制度创业的策略和技能则更少, 因而增加对个人行动主体的策略和技能研究能够增强新制度理论的微观基础, 有助于制度创业理论的进一步完善。

第四, 从研究方法上看, 现有文献大多停留在定性研究、单案例研究、成功案例研究和静态研究上。大多为质性方法和横截面研究, 然而一种科学的制度创业理论需要对多种案例进行跨案例研究以增加理论的普适性。同时定量的研究不仅能进一步验证探索性研究的有关结论, 还能指明深化探索性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1]Beckert, J.Agency, entrepreneurs,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The role of strategic choice and institutionalized practices in organizations[J].Organization Studies, 1999, 20 (5) .

[2]Maguire, S.&Hardy, C.&Lawrence, T.B.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 in emerging fields:HIV/AIDS treatment advocacy in Canada[J].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2004, 47 (5) .

3.我将实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篇三

本报综合讯8月26日,商务部在其官网上公布《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问题,共计12条,于9月1日正式实施。据了解,规定中明确指出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有分析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今后类似“支付宝”及新浪等通过“协议控制”等方式规避国内法律的行为将纳入中国法律监管体系中。

外资并购安全需审查

规定中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国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规定中还指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可以共同或确定一个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协议控制或清除

规定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九条。“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官方此次突出了反规避问题,或许是受到了‘支付宝争端’的一些影响。”商务部贸研院专家梅新育指出。

保密规定是特色

保密规定也是该规定的一大特色。规定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参与并购安全审查的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对并购安全审查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梅新育表示,保守国家秘密本就是企业应有的义务,“这加强了对相关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规定鼓励互相监督

不仅如此,该规定还鼓励互相监督。规定第十一条提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并提交有关情况的说明(包括并购交易基本情况、对国家安全的具体影响等),商务部可要求利益相关方提交有关说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商务部根据联席会议决定,要求外国投资者按本规定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4.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制度 篇四

1、目的:为使安全生产能够有效实施、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职责

⑴、总经理每年对生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的审批、负责计划外安全费用的审批,保证安全投入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和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⑵、安全生产经理根据公司情况编制全公司每年安全生产投入计划、负安全投入费用的审批、查、负责监督所有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⑶、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⑷、财务部门负责安全专款的及时提供,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3、管理程序

⑴、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A、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安全设施。如:安全防护、安全装置、消防器材、应急救援等设施的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B、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

C、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费用;

D、安全培训教育费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检查与安全技术服务支出; E、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整改所需费用;

F、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⑵、安全费用的使用

A、公司应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消防设备的维护和安全整改措施

以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B、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投入计划,按时完成本部门的安全投入项目,项目

完成后报安全经理对实施过程完成结果进行监督;

5.安全检查情况通报制度 篇五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安全检查情况通报制度。

1、每月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对公司所有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隐患排查。

2、排查完毕后,由公司经理主持进行开会报告,现场通报检查结果。

3、在安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解决的必须现场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限期整改。

4、对于查出的隐患问题,安全管理办公室(安监)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查,跟踪问效隐患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并通报复查结果。

5、对于查出的问题、隐患,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完或不整改的,通报并将加倍处罚。

6、安全管理办公室(安监)日常检查及各级安全员在安全生产责任区内检查时所发现的各类隐患问题,能现场解决立即整改的必须现场监督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向安全管理办公室(安监)报告。不报告者,一经发现,按安全生产工作不作为处理。安全管理办公室(安监)负责本制度的落实及材料整理、上报、存档工作。

7、公司兼职安全员,重点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隐患问题,能现场整改的隐患必须在现场监督整改完。不能在现场整

改的隐患问题,制定相关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6.交通安全情况通报和协调制度 篇六

为加强我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师生的法治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增强交通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交通安全情况通报和协调制度:

一、交通安全情况通报和协调制度

(一)县交警大队和我校建立师生交通安全情况通报制度,对学校的交通安全情况要及时进行协调,提出意见、建议和整改措施。对师生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加强教育。学校应将师生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作进行通报教育。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情节严重的师生要进行专门的交通安全教育。

(二)交警大队负责路面上师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执勤民警对于查获的师生交通违法行为,在并现场对该师生给予纠正和教育及处罚。同时形成抄告的形式报我校,并记录在册。对交通高峰期间违规人数较多的,可采取现场录像、照相、交通视频监控录像等方法,及时给予纠正并进行登记统计。

(三)我校负责提供学校安全隐患及师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现象,并及时报交警大队,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同时要建立“交通违法记录”档案。自行纠正违反交通法规的师生,应对该师生进行教育,并将违规情况登记在“师生交通违法记录”档案。

二、师生交通安全情况通报

(一)交警大队统计通报制度

交警大队对查获的师生交通违法行为涉及的交通事故情况要指定专人进行汇总统计,每月26日前将统计报表上报大队及我校。

(二)通报制度

指定专人统计每月全校内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的情况。每月于26日通报学校当月的师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通报情况要在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栏上公布。同时,要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报送交警大队。

三、检查督导

交警大队将建立检查督导制度,每月一次联合对我校的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进行通报。

四、奖惩激励

学校把师生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的内容。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学校,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每月被通报的社区如果居民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有一名师生发生负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的,该班级、师生将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学校师生发生负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富强中心校

7.安全生产制度及实施情况 篇七

1 海域有偿出让方式现状

1.1 海域有偿出让以行政审批为主

《海域法》第三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作为海域所有权人, 通过有偿出让海域使用权, 将海域资源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以及海域使用行为主体之间进行初始配置, 保证了国家的海域所有权从经济上得到实现。有偿出让海域的方式是多样的, 《海域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行政审批、招标、拍卖3种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但目前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仍以行政审批为主。2006—2010年, 全国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权海域面积占总确权面积的比例分别为3.16%、1.07%、4.55%、2.59%、3.24%, 超过95%的确权海域都是以行政审批的方式出让。

1.2 海域市场化方式出让工作稳步推进

《海域法》实施以后, 沿海地区开始探索以招标、拍卖和挂牌 (以下简称“招拍挂”) 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洋局是全国首批实行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单位之一, 该局2002—2005年先后5次组织开展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 标的物50个, 海域面积0.17万hm2, 成交18宗, 面积608hm2[1]。2005年, 连云港市连云区丁港至方洋港紫菜养殖区的约260hm2海域3年使用权通过拍卖出让, 20宗紫菜养殖海域出让金最高达93元/hm2, 远远超过13元/hm2的竞拍底价[2]。随着实践推广, 越来越多的沿海地区开展了此项工作, 截至2010年, 全国共有辽宁、河北、山东、天津、江苏、福建、广西、广东8省 (市、自治区) 推进了以招拍挂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工作 (表1) 。2011年1月, 国家海洋局下发了《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 在第四条明确提出“推行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 提高海域国有资产价值”, 此举促使沿海各地进一步加大推进海域市场化方式出让工作的力度, 有助于海域一级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2 海域有偿出让配套措施现状

2.1 海域使用金征收逐步规范

1993年, 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颁布实施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海域出让金征收标准为每年每亩不低于100元”, 由于国家缺乏统一规范, 沿海地方基本上都出台了各地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02年, 《海域法》实施, 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但海域使用金征收主要依据仍是《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仍然只是一个指导性的征收标准。2007年, 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提出“除农业填海造地用海、盐业用海、养殖用海暂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外, 各地区、各类型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统一由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 并规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方式、缴库方式、管理和监督管理责任部门。

2.2 地方分别出台有关市场化出让海域的管理规定

由于以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还是一项为适应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探索性工作, 国家还未能出台统一的管理规定。沿海各地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 纷纷出台了从省级到县级的有关管理规定, 对以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具体操作方法予以了界定和细化, 使海域“招拍挂”出让规范化运作。

河北于2004年颁布实施《唐山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山东于2004年提出《文登市五垒岛湾海域使用权公开拍卖方案》, 2005年颁布实施《日照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江苏于2003年颁布实施《盐城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2004年颁布实施《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2010年完成了《江苏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试行) 》 (征求意见稿) , 2011年颁布实施《如东县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福建于2007年出台了《福建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 2008年出台《诏安县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 2010年出台《蕉城区海域使用权出让公开招标拍卖规定》。广东于2003年颁布实施《惠州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 2011年起草了《广东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 (征求意见稿) 》。广西于2010年起草了《养殖用海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虽然海南、浙江目前还没有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工作, 但也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作为以后的工作保障。海南省三亚市2006年就出台了《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2008年海口市颁布实施《海口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4月, 浙江省出台《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

2.3 地方开始试探开展海域收储工作

沿海开发热潮产生了大量的建设用海需求, 为了协调好养殖用海和工业用海的关系, 保证重大项目建设的用海需求, 有些地方试探开展海域收储工作, 试图通过对海域“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配置”来整合盘活海域资源。2010年, 福建省莆田市参照林权改革和土地管理的做法, 从养殖用海海域收储入手, 在涵江区、秀屿区尝试海域收储2 000hm2, 对海域收储的范围、方式、程序和资金来源等方面提供了一种实践经验。2010年8月, 福建省漳浦县成立了“海域收购储备中心”, 主要通过依法收回、收购、置换、新开发等方式实施海域资源储备, 为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创造条件。

3 海域使用金征收现状

3.1 全国海域使用金总额大幅增加

2007年执行新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后, 当年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为29.6亿元, 比2006年的15.7亿元基本翻了一番。2008年、2009年及2010年征收的海域使用金总额也逐年大幅增加, 分别为58.9亿元、78.6亿元和90.7亿元 (图1) 。

虽然每年填海造地用海确权面积占据比例较小, 但每年填海造地用海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一直占总额的比例较大, 2005年就超过了60%, 2007年执行新标准后, 2007年、2009年、2010年都超过85% (图2) 。

3.2 海域市场化出让征收的海域使用金逐年增加

全国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海域征收的海域使用金逐年递增, 2009年呈暴发式增长, 高达4 763.32万元, 2010年继续增加为5 527.58万元 (图3) 。随着海域市场化出让工作的推进, 海域招拍挂不再仅仅局限于海洋渔业项目, 这直接导致海域市场化出让征收的海域使用金总额大幅增加。2009年, 天津市通过拍卖出让的59hm2海域使用权用于填海造地项目, 征收了海域使用金4 269.70万元;2010年, 广东省通过挂牌出让了2宗海砂开采用海, 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分别为53.2万元/hm2和25.5万元/hm2, 分别为现行标准4.5万元/hm2的12倍和7倍。

3.3 填海造地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远低于毗邻土地价格

国家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将填海造地用海分为建设填海造地用海、农业填海造地用海、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和非透水构筑物用海4类, 实践中, 填海造地用海以建设填海造地用海为主。虽然2007年开始执行的海域使用金标准中, 填海造地用海的标准大幅增加, 但和2006年调整后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相比较, 1~6等的建设填海造地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分别和1、2、3、4、7、10等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差不多 (表2) , 远低于毗邻土地价格。通过对商住用填海造地项目和工业用填海造地项目的调研, 目前填海造地用海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仅占毗邻土地基准价的20%~30%, 在城市核心区域甚至只占5%~10%。

注:标准Ⅰ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标准Ⅱ为建设填海造地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由于通过填海造地获取建设用地成本低廉, 加之填海新增建设用地游离于全国宏观调控体系之外, 因此沿海地区填海造地规模无法得到有效控制。2006年全国填海造地用海确权面积为112.9km2, 2007年新标准颁布实施后, 当年的填海造地用海确权面积仍然增加到134.3km2, 2007年以后填海造地用海确权面积一直稳定增加 (图4) , 提高填海造地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并没有有力减退沿海各地的填海造地热潮。

4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实施建议

4.1 海域使用金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

从全国海域一级市场发展现状来看, 行政审批在一段时间内仍将是海域使用权出让的主要方式, 因此海域使用金标准是推进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海域使用类型复杂, 区域差异大, 但目前的海域使用金标准反映的是整个县级行政单元所辖海域综合价值的平均水平, 只有将评价单元进一步细化, 才能更准确地反映海域市场价值。因此, 海域使用金标准需要不定期修订, 并且逐步实现基于海域使用类型的海域定级, 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更科学合理的海域使用金标准。

4.2 海域市场化出让要和严格的海域用途管制相结合

中国海域一级市场是绝对的垄断市场, 垄断供应模式必然造成海域资源的绝对紧缺, 招拍挂等市场化出让方式, 将促使海域价格一步一步走高。但海域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战略性物资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 国家在出让海域使用权时不能一味追求“高价格”, 而应本着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以及海域使用者行为主体之间科学合理的配置海域资源使用权。因此, 国家海域管理部门应该实施严格的海域用途管制, 海域市场化出让要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 严格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

4.3 填海造地项目与毗邻土地捆绑出让

填海造地用海的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衔接是推进海域市场化出让工作的难点:如果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后, 毗邻用地项目审批通不过, 海域就无法使用;项目通过申请后, 海域填成陆地, 又产生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 增加了开发成本。填海造地项目和毗邻土地捆绑出让能有效解决这一矛盾, 海域管理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先按规定分别测算出海域使用金与土地出让金的底价和比例, 再通过协商, 最终合并确定出让底价, 通过招拍挂等程序后, 中标方可同时拍得海域使用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 其所缴纳的成交金额再按海域与土地的比例分成, 分别上缴入库。

4.4 海域市场化出让方式暂时以招标、挂牌为主

目前, 海域市场化出让的实践仍以养殖用海为主,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必须考虑到当地长期渔民的利益, 而招标、拍卖、挂牌3种出让方式中, 拍卖方式以“价高者得”为原则, 不排除养殖业主为了保有养殖海域前期高额投资, 不能准确地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竞价。如江苏省经过实践得出:1hm2紫菜养殖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应该不超过1.8万元, 2005年连云港某宗紫菜养殖海域2.1万元/hm2的拍卖价格必然给养殖户带来超额负担。同时, 拍卖方式受竞争强度的制约, 而很多非渔业项目用海, 尤其是填海造地用海, 往往缺乏竞争, 拍卖难以进行。因此, 现阶段海域市场化出让方式应该以招标、挂牌为主, 拍卖则还需要具体的机制设计来支撑, 有待将来条件具备后再分步实施。

摘要:根据国家推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历程及历年海域使用管理数据, 从海域有偿出让方式、海域有偿出让配套措施、海域使用金征收等方面总结了中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实施现状。结果表明:目前, 中国海域有偿出让以行政审批为主, 同时, 市场化方式出让工作稳步推进, 沿海各地纷纷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国家海域使用金征收逐步规范, 执行2007年新海域使用金标准后, 全国海域使用金征收总额大幅增加,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海域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也逐年递增。不过, 填海造地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远低于毗邻土地价格, 无法有效调控填海造地规模。针对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实施现状, 提出了几点建议, 认为海域使用金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 海域市场化出让要和严格的海域用途管制相结合, 填海造地项目应该与毗邻土地捆绑出让, 海域市场化出让方式暂时以招标和挂牌为主。

关键词: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海域出让,海域资源配置,海域使用金

参考文献

[1]扬威.“招拍挂”出让海域深得人心[N].中国海洋报, 2005-06-14.

8.安全生产制度及实施情况 篇八

摘要:双证书制度是我国目前高等职业教育的一种理想培养模式,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职业资格证书考核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等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双证书制度现状的分析,提出了五项建议,有助于“双证书”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关键词:高职教育;双证书制度;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8.5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目前的教育形式下,各校越来越重视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倡导职业教育实行“双证书”制度。实行“双证书”制度是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政策和措施,是新形势下职业教育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它必然会牵涉到职业教育在教育观念、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及教学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改革,必将进一步促进职业院校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准确定位,办出特色,提高教育质量,使职业教育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一、“双证书”制度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资格证书种类不全,适用范围较窄

现行的职业资格证书大多数只适用于一般技能操作型岗位,缺乏复合技能型的职业资格证书。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很多工作岗位由单一技能型向复合技能型或综合能力型转变,劳动力市场也需要大量的复合技能型人才,这就导致了市场需求和学校培养人才的脱节。同时,还缺少面向第三产业的职业资格证书,而且很多职业资格证书与专业不相匹配,这就导致了一些专业的毕业生无证可考,或者部分学生在参加本专业面向的职业岗位考核时,也难以确定到底该参加具体哪一个鉴定,这主要是由于学历教育的专业设置与职业资格划分过细不匹配导致的。

(二)专业教学不能很好地与职业资格证书相衔接

现行专业教学计划中理论教学部分未能涵盖职业资格证书“应知”的内容,实践教学部分未能针对职业资格证书“应会”部分要求,提供必要的技能训练。两者一宽一窄,导致教学中两者不能很好地衔接,很多学校都在临考前搞突击培训,真正做到“将职业标准融入教学体系”的院校并不多;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两张皮”。重复学习,重复考核,加重了学生的负担,增加了人才培养成本。

(三)职业资格证书考核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对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和管理仍没有形成国家统一的管理系统。大多数技能操作型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部门管理,劳动部门既是职业培训的提供者,也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管理者,设在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举办的职业学校的考核机构很少,且这些考核机构之间缺少联系,各自为政。这种对职业资格证书的多方认证与管理,导致了认证管理混乱、认证标准不统一和社会认可程度不高等问题,也给高职院校实行“双证并重”制度带来了困惑与混乱。同时,鉴定机构自身建设有待加强,鉴定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缺乏科学的鉴定手段;学生考证费用过高等等都是目前鉴定发证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现有实践教学条件、师资水平不能适应“双证书”制度的要求

实施“双证书”必须有培养学生职业能力所需的实训条件和实训指导教师队伍。而很多高职院校由于资金投入不足,根本没法购买先进的机器设备,更无力建设实验场所和实习基地,只好使用陈旧过时,甚至是一些企业淘汰的仪器仪表,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实际操作水平和动手能力的提高。设备设施缺乏、实验实习场所不足,使相当一部分职业学校无法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同时,适应“双证书”制度实施的教学管理体系和质量评价体系还没有建立和完善。很多高职院校对学生的考核也以理论知识为主,而忽视了职业能力的考核。

(五)对实行“双证书”制度重视程度不够

有的学校对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没有统一要求,只是口头号召学生参加。学校未将毕业证书的颁发和毕业时是否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相挂钩,导致学生本人缺乏认识,热情不高。同时,再加上有关部门对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进行种种限制,对增设与专业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等方面的控制过严,导致学生参加培训和鉴定的奔波程度加大和费用增高,这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实行“双证书”制度的对策

(一)增加证书种类,完善证书使用范围

要注重证书的普及与适用,建议对各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考核大纲的制订工作加快并及时进行更新,增加职业资格证书的种类,满足劳动市场对各类技术人才的不同需求,改变部分学生无证可考的状况。同时,要利用院校自身的师资和设备等资源优势增设与所开专业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广泛搜集职业资格证书考核鉴定的有关信息,从而扩大证书考核的渠道和范围,增大适用性,减少这方面的原因给学生考证带来的困难。

(二)加强考证培训与专业教学

实行“双证书”制度,应该根据各专业的不同特点、职业岗位的定位和职业资格标准的要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体系及课程内容,以期尽可能与职业资格标准、职业分类相对应,探索考证培训与专业教学有机融通的最佳方式,使专业教学更好地适应考证培训。各类职业学校要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在执行国家有关教学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内容与要求,修订或补充教学计划与大纲的内容。使专业教学内容与职业资格标准相适应,保证达到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

(三)健全和完善“双证书”制度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要很好地实行“双证书”制度,必须依靠一套体系完整、配套的法规制度。要规范“双证书”运行机制的相关法规和完善就业市场的相关法规,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议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简化考核、认证程序,降低培训和考证收费标准。同时要保证职业资格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培训模式,真正与国际接轨。

(四)重视实训基地建设,加强职业技能训练与考核

建设条件完善的实训基地,加强职业技能训练与考核,是实行“双证书”制度的重要基础,两者缺一不可。我国各高职院校当前的实践教学条件有了明显改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加快,社会对高职人才技术应用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高职院校的实践教学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因此,学校实训基地建设在满足教学需要的同时,还应注意引入与专业要求相符、有代表性的企业生产管理模式、技术设备及工艺流程,使高职院校的教学与企业的实际要求相适应。同时,各校可以争取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呼吁政府加大投入力度,保证学校经费来源。另外,要广泛联系能代表新技术、新工艺的工厂、企业作为校外实习基地,加强职业技能训练与考核。

(五)深化学校内部改革,建立健全保降体系

首先,各高职院校要转变教育观念,树立新型的职业教育观和人才观,充分发挥高职院校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中的纽带作用,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合理配置。其次,制定完善管理制度,改进了管理方法,以保证“双证书”制度的实施。如将实行“双证书”制度纳入专业教学检查、考核评优的指标体系,并根据完成情况决定奖惩;将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纳入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资助和奖励政策。这样,将有利于建立健全各高职院校实施“双证书”工作的保障体系,为“双证书”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我国的“双证书”教育制度的实施,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高校,依旧任重道远,希望高职院校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培养出具有较强实践技能的人才,为我国经济的腾飞作出应有的贡献。

9.电厂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篇九

1、各级领导必须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对新聘任的各级领导,必须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等安全教育与考试。

2、每年年初组织一次有本单位生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安监员和各班组长及运行值长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此项工作由分公司经理(副)负责。

3、利用会议室,用以宣传贯彻总公司、分公司等上级领导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吸取兄弟单位的经验教训,观看事故录象专辑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4、每年汛前即五月份,应组织全体生产人员学习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并将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

5、对新进公司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进行时间不少于三天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现场参加工作。

5.1公司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国家电力公司有关电力生产、建设的规程、规定;总公司、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生产特点,主要危险及要害部位;一般安全生产防护知识和机、电设备方面的安全知识;本公司人身、设备安全事故案例。

5.2部门级:本部门从事生产的特点性质和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工种及作业中的专业安全要求;本部门工作场所主要危险点,特种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5.3班组级:维护部门及运行部门安全生产情况,工作性质及范围;本工种使用的机械、电气设备、安全工器具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本电站工作环境、事故多发场所及危险场所;讲解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等,讲解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和保管方法。

5.4运行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并分阶段进行现场规程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5.5检修、试验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6、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高处作业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学习,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每年十月份进行一次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7、生产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职工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的操作方法、新的检修工艺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试合格。

8、在岗检修、试验、运行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

培训活动。

9、离开运行岗位三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10、所有生产人员必须利用安全活动(运行每个倒班一次、维护每周一次)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公司所在职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1、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逐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2、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运用安全录象、幻灯、电视、计算机多煤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实施细则:

10.幼儿园安全管理情况月报告制度 篇十

1、实行网络式上报制度。

成立由园长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后勤园长为副组长,各班主任为组员的幼儿园安全管理情况报告网络,一旦发现隐患、出现问题,层层上报,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我园的安全管理情况报告内容:

及时报告安全工作的各项情况,反映安全工作成果及存在的问题。

3、上报时间:

11.安全生产制度及实施情况 篇十一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困境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4-0094-0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7年4月24日由国务院颁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对于建设透明政府,改变政府工作作风,防治腐败,依法行政,提升政府形象,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政府信息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涵义

如何理解政府信息?西方国家对其所定义的内容比较宽泛,包含了所有书写的、电子的和其他形式保存的内容,即收集、获取的以一定载体固定的信息。如英国信息公开法所指的信息是以任何形式记录的信息。①日本《信息公开法》规定行政文书是指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活动中制作或获得的、由该行政机关拥有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性记录。②我国《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简言之就是有公开权限的主体依法将政府信息公之于众。公开的主体主要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时也可以成为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主动公开,二是依申请公开。

二、《条例》实施的现实困境

《条例》自实施以来,已取得明显进步,公开信息的内容不断丰富,数量日益增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公开意识逐步增强。但由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给《条例》实施造成困扰。审视《条例》不足并逐一改进,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优化其运行环境,是化解其现实困境的最佳路径选择。

(一)法律阶位低

《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与《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相比而言,法律效力较低,权威性较弱,适用时容易产生冲突。

(二)公开范围狭窄

公开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最核心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公开为主,不公开为例外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而我国《条例》对公开范围并没有明文规定,在公开与不公开范围的立法技术上与国外也有很大差异。

《条例》对于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采用两种方式,分别为列举和概括。如《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对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作了列举;第十三条,简略性地规定可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对于不予公开信息的范围,则采用概括方式进行规定。

相比较而言,西方国家多数采用排除方法来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即除了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其他均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如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机关内部人事规则和制度、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执法文件等九项信息外,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当事人如果申请这九项例外信息,政府机关可以不公开,但是如果公开不会对国家利益或社会造成损害,也可以公开例外范围内的某些材料。③芬兰《政府活动动公开法》第一章第一条也规定了公开的原则:“除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另有其他特别规定外,官方文件必须公开。”并在第六章详细列举了应保密的文件。④不言而喻,以上两种不同的立法方式中,采用排除式方法来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远比采用列举、概括式的方式要广泛得多。

另外,《条例》存在一些立法盲区。如目前《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于过程信息是否公开均未明确,致使公开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立法上找不到直接依据,给当事人带来困扰和不便。

(三)标准不明确

公开或者不公开的范围有确定、清晰的标准,可以为政府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时提供明确的依据,便于判断和操作。然而,《条例》中有一些关键条文表述含糊,不确定性大,可操作性差,容易使当事人无所适从。

首先,《条例》对于公众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规定比较模糊。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但是,所谓生产、生活、科研这几个词语涵盖范围极为广泛,没有给予法律概念的涵义界定,而将这几个难以界定的词汇作为申请的条件,就直接导致了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的条件缺乏具体标准。实践中,公众提起与其生产、生活、科研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申请,而政府部门认为无关拒绝公开的现象屡见不鲜。其次,《条例》对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内容的规定模糊。如《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即“三安全一稳定”。该规定模糊不确定,没有具体的标准,范围过于宽泛,《司法解释》也不作说明,导致在实践中容易成为行政机关拒绝申请的借口,易被误用。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条例》的贯彻落实有赖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衔接和相互补充。但是,目前这些相关立法要么亟待修改,要么空白。

首先,如何协调公开和保密之间的冲突?信息的公开与保密是密切联系、对立统一的,前者是对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各项民主权利的保障,后者是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是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必然要求,因此,两者都不能忽视。如何两者兼顾,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公开和保密立法上都要考虑的问题。自2008年《条例》施行以来,修改《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呼声很高,因此,2010年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对部分严重滞后的法律条文作了修改,确立了保证国家秘密安全的同时要充分、合理地利用信息资源的原则,在条文中增加有关信息公开的内容,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自此《条例》与《保守国家秘密法》之间有了衔接,但该项规定仍然不能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在于国家秘密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绝对豁免的事项,但《条例》没有对国家秘密作出界定,只能参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实际上等于《条例》的实施要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而《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家秘密的界定宽泛,不清晰,且缺乏定密的相应程序和标准。有定密权限的政府机关对其辖区内信息是否属于保密范围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监督机关对定密不当的审查力度不够,惩罚措施不具体,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阻碍了政府信息的公开。其次,《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分别于1996年及1999年修订后一直未作更改。虽然《司法解释》解决了《档案法》与《条例》之间适用竞合的问题,但由于《档案法》已严重滞后,对档案的开放和利用所规定的权限与程序与《条例》完全不同,这对于已移交给各级国家档案馆成为档案的政府信息公开带来很大的困难,使很多原本想提出申请的公民望而却步。再者,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均属于一般豁免公开的信息,在审查时需要判断信息是否涉及个人稳私或商业秘密,这就要求立法上必须对这两者作清晰界定,但《条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界定和说明,只能参照其他相关立法,如个人稳私参照《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商业秘密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但这些相关立法均不是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语境下对个人稳私、商业秘密进行界定,因此在对是否涉及个人稳私或商业秘密的信息认定上容易产生分歧,引发争议。endprint

(五)监督、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

首先,对有监督、检查权的机构,如政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有监督检查权,但是主管部门本身也具有执行职能,兼具监督与执行两种职能于一身,不能起到很好的监督效果,且监管机构层级、分工、权限也不明确。其次,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条例》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何谓情节严重,给予什么样的处分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无对此作说明和补充。显然,这种含糊其辞的表述为责任单位和个人逃避处罚留下空间。

三、解决《条例》实施的现实困境的主要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是一个长期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从立法角度解决《条例》实施过程中遭遇的现实困境,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一)提高《条例》的法律位阶

《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权威性弱,法律位阶低,应适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提升其法律地位,使其具有较强权威性,与《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便更好地协调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减少矛盾和冲突。

(二)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细化各项具体标准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扩大。借鉴国外信息公开立法经验,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项基本原则直接写入《条例》;立法模式采取概括加例外列举的方式,即对于不予公开的内容详细列举,除此之外的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增加过程性信息的规定,界定其内涵和范围,明确哪些过程性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不可以公开,哪些可以有条件地予以公开,在什么时间公开。其次,细化各项具体标准。对于不予公开的内容应制定具体、清晰、可操作性强的全国统一标准。对于容易产生歧义、模糊的、不确定的概念尽量少用,如使用的应就其作进一步说明、阐释,以方便实际应用,如“三安全一稳定”。

(三)加快建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从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两者之间的关系出发修改《保守国家密法》,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同时追求信息公开最大化。第一,科学严谨地规定各项秘密的具体范围及定密程序,并且将这一界定权授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第二,建立定密异议制度。如果政府信息涉嫌触及国家秘密,申请人可以有多种途径对该信息是否确实应当保密进行认定,如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完善审查监督机制。审查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保密信息进行检查时往往倾向于检查是否有泄密行为,而忽视是否有定密不当影响信息公开和利用的行为,应纠正这一倾向,细化检查的内容,防止检查疏漏。其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精神及时修改《档案法》,使其与《条例》相呼应,方便公众提出申请,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另外,应当尽快制定《个人隐私保护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对于个人稳私及商业秘密作明确界定,制定一个统一的全国性标准,这有助于解决处理涉及个人稳私、商业秘密信息公开的难题,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监督、责任追究机制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究竟指哪些部门,权限和职责具体是什么,都应该清晰、明确。其次,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标准,形成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同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条例》的各种行为,如迟延公布信息、制作虚假信息、应当公布拒不公布信息等进行归纳,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 释:

①周汉华.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157.

②刘杰.日本信息公开法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224.

③周汉华.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58.

④周汉华.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561,571.

12.安全生产制度及实施情况 篇十二

一、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实施的阻力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国际公认的反腐利器,许多国家已将其纳入反腐法律体系。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自1994年被全国人大纳入立法规划后一直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其立法工作因种种阻力而被迫搁浅。

(一)官员对财产申报制度存在抵触心理导致制度的认同度较低

多次为官员财产申报求法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作过一项调查,称接受调查的官员97%对“官员财产申报” 持反对意见。1不论是腐败还是清白的官员对财产申报制度都普遍存有抵触心理,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传统封建文化中“官本位”[4]思想的影响,一些官员把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当作私人权力,认为“官大民小”,心理上并不认同官员是人民公仆的观念,而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其申报财产并接受人民监督,这使他们在心理上难以接受。二是对侵犯隐私权的担忧,部分官员认为家庭财产状况属于私人信息,将私人财产公之于众是侵犯其隐私权的表现。三是私人利益的驱动,“经纪人”的自利理性会使官员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会增加官员的腐败成本并使部分腐败官员受到惩罚,损害其私人利益,为保护私人利益,官员会极力反对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

(二)政府基于政治风险的考量对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有所保留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风险,政府为规避这些风险造成的不良影响会延缓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进程。一是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会暴露一大批腐败官员的非法财产,这与政府长期宣传的廉洁奉公的形象不符,可能引发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使政府产生信任危机。二是财产申报公开所揭露的不同地区部门行业级别的公务员之间的工资差别以及公务员与普通民众之间的工资差别可能会引发公务员内部及普通民众的心理失衡[1],危害社会稳定。三是财产申报制度实施后会使大批腐败官员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官员会竭力阻止财产申报法的出台或在其实施后采取规避措施,甚至可能联合利益共同体采取过激行为,引发社会动荡。四是为避免因申报不实遭受惩罚,官员会将大量非法财产转移到其他人名下或国外金融机构,导致资金外流,给国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基于这些风险考虑,政府才迟迟没有推行财产申报法律制度。

(三)企业的寻租行为会影响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效果

官员腐败有深厚的社会土壤,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仍然存在用行政权力配置社会资源的现象,企业为了以更少的成本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就会产生向官员寻租的动机以在交易中获得优势,使企业利益最大化。当企业为官员提供利益时,官员基于“经纪人”的自利倾向可能会产生腐败行为,为避免受到财产申报制度的惩罚,腐败官员会在申报财产时提交虚假信息或将非法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使之脱离财产申报范围的约束,导致申报信息失真,使财产申报制度缺乏实际意义,无法发挥其预防腐败的作用。由于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来约束企业的寻租行为,企业就成为阻碍财产申报制度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财产申报制度的设计和立法缺陷导致制度可操作性较差

我国现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设计上存在不足,具体表现在:申报主体较窄,目前我国财产申报主体是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大批基层官员不在申报主体范围之列;申报内容不全,一些财产形式如奢侈品、古董等不在申报范围内; 申报主管机关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受理和审核缺乏刚性; 缺乏财产公开环节,无法接受社会公众及媒体的监督,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待考察;对违规行为的惩罚较轻,主要是批评教育、党纪政纪方面的惩罚。另一面,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地位较低。现行的财产申报相关规定是党政机关的政策性文件,效力偏低,且适用范围有限。这些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财产申报制度在实际执行中为官员腐败预留了空间, 成为财产申报制度实施的阻力。

(五)配套机制欠缺使得财产申报制度运作乏力

一项制度的良好运行不仅需要社会的认同和法律的保障,还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和支持。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由于缺少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撑而显得势单力薄,其中最重要的两个制度就是金融实名制和个人信用制度。金融实名制是财产申报制度实施的先决条件,它要求个人在进行金融交易时必须登记真实姓名,可以使个人的金融往来更加透明。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实施了个人存款实名制,但它只是金融实名制的一个方面,无法对官员所有的金融活动进行监控。另外,个人信用制度是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保障,目前我国并未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制度,官员在申报财产时很可能会瞒报或虚报, 使申报信息失真,为官员隐匿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完善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政策建议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确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我们需要把握时机,适时推动官员财产申报的建立。本文根据国外经验和近几十年来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积极开展教育,深化官员对制度的认识

首先,要加强对官员的思想道德教育,让其明白官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要坚持“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将公共利益作为其根本的价值准则。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5],定期开展公职人员道德培训,将公职人员伦理道德规范内化在每个公职人员的心中。其次,还应通过宣传讲座等方式加深官员对财产申报制度的理解和认可。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不是损害官员的利益,而是为了界定其合法权益,当公职人员的合法财产受到公众质疑时,可以利用财产申报制度证明其财产的合法性, 维护官员的名誉。

(二)制定财产申报法,提高法律地位

一项制度的稳定性、权威性需要国家立法的支撑,世界各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基本上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的。目前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是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台的, 法律地位较低,权威性不够,制度的约束力也有限,很难发挥其预防腐败的作用。参考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实践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应该制定专门的财产申报法律制度,详细规定财产申报的具体要求,确保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同时,还应将财产申报法与其他法律制度如刑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衔接起来[6],使制度运行更加顺畅。

(三)合理设计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相关规定没有取得很好防腐成效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制度本身设计不合理、不严密。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扩大申报主体,将县处级以下的基层领导干部纳入申报体系;二是合理规划申报内容,将古董、奢侈品、高级会员卡等新型财产形式纳入申报范围;三是增加申报种类,官员离职后一段时期内也可能利用其在位时的权力关系谋取私利,因此,应增加离职后申报;四是设置独立的申报主管机关,并赋予主管机关调查权,确保其不受申报权威主体的影响。

(四)实行财产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财产公开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重要环节,也是其作为 “阳光法案”的内在要求。采用内部公开的方式不仅无法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还会使公众对财产申报的真实性产生质疑,降低公众对制度的认同感。财产公开主要有两种方式:完全公开和有限公开。由于我国公务员队伍庞大且为了减少改革的阻力,建议现阶段可以采用有限公开的方式,将可能涉及利益冲突的财产向社会公开,私人敏感信息不公开,同时允许公民合法查阅官员的财产申报信息,平衡官员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间的关系,加强社会监督,确保财产申报制度的顺利执行。

(五)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配套措施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若没有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很难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首先,需要改革公务员的工资制度,缩小不同地区部门行业级别间的工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平,缓和内部矛盾。其次,完备不动产登记制度,避免官员以虚假姓名或他人名义购买不动产。 再次,建立金融实名制度,监督官员的金融活动,避免其转移非法财产或利用非法手段将非法财产合法化。最后,建立个人信用制度[2],将官员所有的信用信息记录下来,为财产申报监督核查提供制度保障。

摘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终端腐败治理机制是廉政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由于受到政府、官员、企业、制度本身及配套措施等方面的阻碍,我国一直未建立全国范围的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现行的财产申报相关规定也因为上述阻力而未能得到有效实施,很难发挥其预防腐败的重要作用。

13.安全生产制度及实施情况 篇十三

为加强我社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群众的法治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增强交通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如下交通安全情况通报和协调制度:

一、交通安全情况通报和协调制度

(一)弥勒县交警大队和铺田社区建立交通安全情况通报制度,对社区的交通安全情况要及时进行协调,提出意见、建议和整改措施。对群众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加强教育。社区应将群众不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进行通报教育。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情节严重的群众要进行专门的交通安全教育。

(二)交警大队负责路面上群众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执勤民警对于查获的铺田社区群众交通违法行为,现场对该群众给予纠正和教育及处罚,同时形成抄告的形式报铺田社区,并记录在册。对交通高峰期间违规人数较多的,可采取现场录像、照相、交通视频监控录像等方法,及时给予纠正并进行登记统计。

(三)铺田社区负责提供社区安全隐患及群众交通违法行为的现象,并及时报交警大队,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同时要建立铺田社区群众交通违法记录档案。社区自行纠正违反交通法规的群众,对该群众进行教育,并将违规情况登记在案。

二、群众交通安全情况通报

(一)交警大队统计通报制度

交警大队对查获的铺田社区群众交通违法行为涉及的交通事故情况要指定专人进行汇总统计,将统计报表上报大队及社区。

(二)铺田社区统计通报制度

社区指定专人统计每月全社区内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的情况。通报社区当月的群众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通报情况要在社区交通安全宣传栏上公布。同时,要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报送交警大队。

三、检查督导

建立检查督导制度,每季一次联合交警部门对我社区的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社区落实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进行通报。

四、奖惩激励

社区把群众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纳入对社区考核的内容。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村小组,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每月被通报的小组如果居民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有一名群众发生负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的,该小组、群众将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而导致社区群众发生负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铺田社区

14.安全生产制度及实施情况 篇十四

为进一步加强小学安全管理工作,巩固“平安校园”的创建成果,切实深化安全工作“一岗双责”(一岗:工作岗位;双责:安全工作责任制、业务工作责任制)制度,切实做到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评、同总结,建立统一高效、运作协调的安全监管体系,确保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现制定我校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形成思想上的共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安全工作队伍,以创建“平安校园”为抓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坚持不懈地把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打牢学校安全工作基石,确保学校安全稳定,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科学、和谐、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深化“一岗双责”制要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总体目标相一致,要以落实各级安全工作责任制为核心,推动学校安全工作机制的完善,安全文化、安全制度、安全责任、安全设备、安全投入等要素在各校落实到位;全面提升学校安全工作水平,确保学校无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生命安全,确保学校财产安全。

三、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学校必须牢固树立依法管理的观念,在安全工作中,按法律法规办事,按上级要求管理。

2.坚持“属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3.坚持“两手抓”的原则。牢固树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坚持“一岗双责”,坚持标本兼治,使安全工作和业务工作互相渗透,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4.坚持“以考促管”的原则。结合实际,认真实施考核和奖惩,运用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通过考核和奖惩,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

5.坚持“职权与责任”挂钩的原则。有权必有责,职权越大,责任越大。

四、工作举措

深化“一岗双责”制,要加强领导,整体推进,全员上岗,明确职责,强化责任,细化管理,追究责任。要实现领导、机制、人员、措施四落实。应从以下几方面,扎扎实实地全面推进全员“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

(一)领导重视,整体推进

为确保推进工作组织有序,职责明确,高效运行,学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孙立军,副组长:崔丽、刘法伟。切实加强对“一岗双责”制工作的领导,这是建立“一岗双责”制的重要保证,领导小组负责推行安全管理工作“一岗双责”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奖惩工作;要建立以校长协调统筹,分管副校长负责,各处室负责人主管,各班班主任共同参与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三级管理网络。

(二)明确职责,强化责任

1.强化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要守土有责,相互支持。学校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切实担负起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对分工交叉的安全工作由相关领导协调,由相关人员共同负责。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主动配合全局性安全工作,决不允许在安全管理工作上推诿扯皮、不负责任。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有责;谁处理,谁有责”主体责任制。

2.学校各部门、年级等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各年级负责人是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的制定并认真贯彻落实。

强化对相关条块内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职责范围内教职员工的岗位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督促和指导教职员工不断夯实日常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的基础,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3.明确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岗位职责。广大教职员工是学校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最终落实者,所有教职员工都负有保护、教育学生的责任。各校要实行安全工作首遇责任制,即做到:谁发现,谁教育,谁处理,谁负责,谁报告。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构筑全方位、即时式的安全管理网络。要严格落实“谁在岗,谁负责;谁在场,谁有责”的主体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广大教职员工的安全管理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教职员工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健全机制、严格考核

进一步制定“安全目标任务”,完善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建立安全监管网络。将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人,一级一级抓,层层落实责任,做到安全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点。要制定考核标准,层层签定安全目标责任状,把安全工作考核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坚持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作为综合考核,教师评优评先、晋升、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制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工作“一岗双责”考核细则。

唐坊镇第一小学“一岗双责”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我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师生生命高于一切”的思想观念,尽快形成安全工作“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新格局,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加强管理,严密防范,最大限度杜绝并妥善处置学校突发事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抓预防就是抓安全、除隐患就是保安全、强责任就是保稳定”的理念,通过全员“一岗双责”制的全面实施,达到全体教职工岗位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学校安全管理更加细化到位,校内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能够及时被发现、及时被发现、及时被消除,努力形成形成学校安全工作全员参与、齐抓共管、人人尽职的安全工作局面,彻底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的安全与稳定。

二、岗位职责

“一岗双责”是指某一具体岗位兼有双重责任:即该岗位的本职工作职责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全员“一岗双责”制所指对象包括全体学校行政领导和教职工。“一岗双责”制是指具体岗位责任人员因疏忽、渎职或违规、疏于管理、未尽职尽力等等情况,导致本职工作任务未能顺利完成或造成安全事故的,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一项制度。

三、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唐坊镇第一小学“一岗双责”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孙立军

副组长:崔丽、刘法伟

成员:李长英、张庆国、许红芳、张增强、杜宝金、蔡普华、各班主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分工

1、组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主抓全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健全、预案完善、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安全经费有保障、安全工作考核公平、公正、公开、奖惩兑现,积极支持相关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积极化解教职工之间的矛盾冲突,确保干群、教师员工之间的关系融洽。

2、副组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的具体责任人,负分管责任,具体负责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出谋划策、修订完善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预案、落实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细化分工、责任到人、组织实施好安全工作考核、兑现奖惩、积极支持相关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各项活动的安全防范措施等,积极化解教职工之间的矛盾冲突,确保干群、教师员工之间的关系融洽。

3、组员:是学校条块方面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分管责任,具体负责条块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出谋划策、修订完善分管条块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预案、落实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细化分工、责任到人、确保条块内的教职工安全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积极支持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制度、措施等,积极化解教职工之间的矛盾冲突,确保教职工之间的关系融洽。

四、工作目标

1、安全意识: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山东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一系列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学校领导和教师安全意识强,安全工作制度健全,职责明确,措施扎实,努力创建和谐校园。

2、学校管理:学校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校舍安全事故和重大财产失窃事件,学生无违纪、违法和犯罪现象,无重大打架斗殴、逃学出走等不良事件,学校周边环境状况好,学生非正常死亡率为零。

3、安全保障:学校教育活动场地设施设备无安全事故隐患,各种内部保卫制度健全,保安设施齐全。

4、安全教育: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针对有效的活动,切实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护自救能力。

五、工作措施

1、认真学习,增强意识

为了使广大教师增强安全意识,明确“一岗双责”的具体要求,学校将通过教师会,宣传发动,组织全体教师反复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10部委23号令)、《山东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同时还将学习《校园学生安全责任认定条例》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通过深入学习,使广大教师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2、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1)加强工作责任制度。层层签订“一岗双责”安全工作责任状,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工作职责。校长与副校长签,校长与所有主任签,教导主任与科任教师签,德育处主任与班主任签,安全办公室主任与保卫、保安签。

层层落实责任制度:

我们将学校安全事故分为两大类,六小类,分别是一般安全事故,较严重的安全事故,严重的安全事故,一般安全责任事故,较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

各类事故定义如下:

教育教学方面

①学生在校内出现轻微意外伤害(例如奔跑跌跤、不安全游戏、打架、大扫除等)导致皮外伤。如果班主任教育到位,指导到位,则定义为一般安全事故;如果班主任没有尽到教育责任,在应当出现的场合没有出现(例如大扫除、出操等),则定义为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②学生在课堂中出现轻微意外伤害(例如打架、体育课奔跑跌跤、体育器械伤害、手工课划伤、实验课烧伤、烫伤等)导致皮外伤。如果当堂科任教师在事故现场,且教育、指导到位,则定义为一般安全事故,如科任教师不在事故现场或没有尽到教育、指导责任,则定义为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③学生在校内出现中度意外伤害(例如骨折等)。如果班主任教育到位,指导到位,则定义为较严重的安全事故;如果班主任没有尽到教育责任,在应当出现的场合没有出现(例如大扫除、出操等),则定义为较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

④学生在课堂中出现中度意外伤害(例如打架、体育课奔跑跌跤、体育器械伤害、手工课严重划伤、实验课严重烧伤、烫伤等)。如果当堂科任教师在事故现场,且教育、指导到位,则定义为较严重的安全事故,如科任教师不在事故现场或没有尽到教育、指导责任,则定义为较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

⑤学生在校内出现严重意外伤害(例如重伤、死亡等)。如果班主任教育到位,指导到位,则定义为严重的安全事故;如果班主任没有尽到教育责任,在应当出现的场合没有出现(例如大扫除、出操等),则定义为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

⑥学生在课堂中出现严重意外伤害(例如打架、体育器械伤害等导致学生重伤、死亡)。如果当堂科任教师在事故现场,且教育、指导到位,则定义为严重的安全事故,如科任教师不在事故现场或没有尽到教育、指导责任,则定义为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

总务后勤方面

①学校财产损失(失窃、损坏等)1000元以下,因校舍、设施设备损坏导致学生轻微伤害。如果后勤工作人员检查、管理及时到位,则定义为一般安全事故;如果后勤工作人员未尽到安全检查、管理职责,因疏忽或擅离工作岗位造成的事故,则定义为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②学校财产损失(失窃、损坏等)1000——10000元,因校舍、设施设备损坏导致学生中度伤害。如果后勤工作人员检查、管理及时到位,则定义为较严重的安全事故;如果后勤工作人员未尽到安全检查、管理职责,因疏忽或擅离工作岗位造成的事故,则定义为较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

③学校财产损失(失窃、损坏等)10000元以上,因校舍、设施设备损坏导致学生严重伤害甚至死亡。如果后勤工作人员检查、管理及时到位,则定义为严重安全事故;如果后勤工作人员未尽到安全检查、管理职责,因疏忽或擅离工作岗位造成的事故,则定义为严重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处理:

一般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责任人立即救治受伤学生,并在10分钟之内向教导处、总务处、少先队负责人报告(所签责任状部门),同时通知学生家长,主任协同责任人处理事故,主任要在当天将事故情况和处理情况向分管副校长汇报,记录在案。

较严重的安全事故和较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责任人立即救治受伤学生,并在5分钟之内向教导处、总务处、少先队负责人报告,通知学生家长,主任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之内向分管副校长汇报,并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处理事故,副校长将事故记录在案,并向校长汇报。如果发生较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应通过行政会决定追究责任人的安全责任,给予惩处。

严重的安全事故和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责任人立即展开救援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副校长或校长报告,校长接到报告后立即到达事故发生现场组织人员开展救援工作,并立即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部们、公安部门汇报。发生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除学校通过行政会议追究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外,安全责任人还应接受执法部门的法律责任追究。

(2)落实定期检查制度。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和“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十六字方针,把检查作为做好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校每周和重大节假日前必查的基础上,查重点、重点查、查反复、反复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疏不漏,不留死角。

(3)健全资料档案制度。要将上级的安全工作指示、计划总结、“一岗双责”责任状、日常管理检查、月报通报等工作台帐系统整理,及时归类建档,为领导决策、工作研究、检查指导、工作讲评、考评和保障校园合法权益提供第一手资料,使安全工作更具预见性、规范性和针对性。

3、考核评价,落实奖惩

(1)考核依据:《唐坊镇第一小学“一岗双责”制度实施方案》

(2)考核办法:设立安全工作考核津贴,纳入考绩奖,学期结束考核发放。

任何人、部门不得隐瞒、迟报、漏报各类事故,学校安全工作还要列入工作考评计划,凡成绩显著或有特殊贡献的教职员工应予表彰奖励;凡因工作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坚决行使“一票否决”权,取消评优资格。

15.安全生产制度及实施情况 篇十五

一、事业单位内控存在问题

我国事业单位因其特殊性, 一直以来都不太重视单位的内部控制与管理, 因而导致内部控制存在颇多问题, 制约着我国事业单位的良性发展。单位内部控制意识薄弱, 领导层及职工对内控工作都不够重视。虽然现在许多单位内部也设立了内控制度, 但往往流于形式, 在实际工作中, 并未得到严格执行, 也就难以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在会计工作中, 不规范现象也很严重, 存在事业单位人员素质不高, 工作随意性大, 不按规章制度执行, 甚至利用职权营私舞弊, 违规情况频繁发生, 职业道德现状令人堪忧。同时, 由于对内控制度的轻忽, 单位内部职权混乱, 责任不明晰, 在管理上也显得杂乱无序, 内控制度的监管优势无法发挥, 形成了恶性循环, 导致事业单位内弊症良多。这些问题既影响了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营, 同时也给国家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和重大损失, 因此,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完善与落实迫在眉睫。

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途径

1. 加强内控意识

加强领导人员与单位工作人员的内控意识是建设、完善内控制度, 是强化内部管理的必要条件。事业单位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由于内控意识不强及内控制度推行不力造成的, 在内控建设中首先要扭转原本那种内控就是审计, 内部控制就是会计控制的偏颇观念。内控的目标除了保证财务安全之外, 更重要的是保证事业单位的服务效率以及服务效果, 实现单位运营上合理合法。因此, 观念上的革新, 管理运行模式的上改变就显得十分必要, 必须加强对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内控教育培训与宣传, 在新观念新目标的引领下, 完成事业单位的内控工作。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工作, 并非依靠个人的力量就能完成, 因此, 通过培训宣传增强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向心力与凝聚力十分重要。事业单位的领导层对于内部控制工作要负全责, 起领导带头作用, 上行下效, 将认识与重视的力量化为推行内控制度的动力, 将内控制度的落实切实地延伸到单位工作的方方面面。

2. 健全财务制度

完善的财务制度在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地位。财务工作的目的是把关事业单位财务, 也是内部控制工作想要做好的前提。完善的财务制度以及强化落实可以减少会计工作中的违规操作及营私舞弊现象, 同时也能为事业单位的“开源节流”打下良好基础。在财务工作中, 要加强审计制度的建设和审计工作的落实。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 正确设置财务项目, 保证核算方法的科学正确, 对单位来往款项及时清理结算监督核查。在审计工作中, 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 完成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的审计, 明确固定资产的清查, 统一负责, 分项管理, 落实责任分担。针对单位实际需要, 推行专项审计与定期审计的合理结合, 加强对单位财务工作的监察管理, 重要岗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离职时, 要进行离职审计, 确保单位各项工作的权责分明, 明确责任分担。审计工作中, 还要注意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 除了加强对自身财务工作的监管之外, 还要通过外部审计不断优化本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规范财务工作程序, 确定财务环节合乎标准, 最终实现财务管理目标。完善优良运行的财务制度对事业单位有着良好的监督作用与控制作用, 因此, 要强化财务系统对事业单位内部的控制作用, 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相关培训, 将财务工作对内控的职能与优势完全发挥。

3. 完善内部控制环境

根据内部控制的要求, 事业单位应该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 明确各部门各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约束机制, 避免再出现权责不明、管理混乱的情况。控制环境涉及到很多方面, 例如管理、制度的执行与落实, 反舞弊机制的建立等, 内控环境的良好能够有益于各项工作的推行, 所以, 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元素之一, 监督机制必须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 反舞弊机制也必须强化落实, 实现优化完善内部控制环境的目的。在内部监督上, 要加强对串通舞弊、管理越权现象的监管, 由上级主管机关、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合理对内部控制实施多层监督、多层控制, 确保控制制度的落实, 优化内部控制环境, 进而完成事业单位内部的内控建设。要建立积极的反舞弊机制, 预防、监管与惩罚并举, 重点在事前预防, 要在单位内部明确舞弊的概念及行为类型, 落实反舞弊机构及职责分工, 制定舞弊的预防、控制及补救措施, 此外还需要畅通舞弊举报渠道并保护举报人权益。建立清晰的内部防舞弊制度和措施, 对保障事业单位权益, 降低事业单位风险与损失, 优化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环境以及服务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当单位内部形成了良好内部控制环境, 各项工作的推进就能更加顺利, 领导层与职工在各自的岗位上规范自身行为, 就能减少内控中各种问题的出现。完善事业单位的治理结构与内控制度, 提升管理层与工作人员的认识与素质, 将为内部控制的推行塑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从而促使内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4. 严格遵守合理授权与职责分离

事业单内内部的人事问题一直为人所诟病。因此, 在治理上必须加大力度, 雷厉风行。我国事业单位从以前就一直存在“职权过于集中”的问题, 很多单位领导层不明确自身职权范围, 任意干涉、指挥单位人员的工作, 结果造成了权责混乱等情况, 也影响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2011年财政部会计司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征求意见稿) 》, 规定, 事业单位在建立并实施的内部控制中必须注意制衡性原则, 确保内控部门的独立性, 通过明确各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范围, 强化内控效果。在内部控制上, 事业单位一定要注意权责明晰和适当的职责分离, 尽量减少可能影响经营决策效益性与独立性的因素。合理的授权和职权分离可以对领导层与工作人员形成明确有效的监督与约束, 保证工作的高效, 提升单位的经营效率。因此, 在人事治理上, 要赏罚分明, 鼓励严格执行内控的行为, 对于违规操作的, 给与严厉的处罚, 在工作人员中形成推广效应。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落实对事业单位来说, 是保证其正常、高效运行的必要条件, 因此, 事业单位内部, 要不断完善制度的建设, 通过多种手段强化落实, 保证事业单位能为国民建设和经济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周霞, 童丹.浅谈加强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财会通讯, 2O09 (11) .

[2].巫锦华.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浅探.财会通讯, 2008 (4) .

[3].朱荣恩, 应唯, 袁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一理论与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

16.安全生产制度及实施情况 篇十六

关键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内涵;问题;对策

内部控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理论,是现代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内部控制制度作用的发挥,能够加强对企业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控制,防范潜在的舞弊行为和风险,提升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企业各项活动健康有序运行,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内涵

内部控制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对经营管理战略、政策及基本财务目标进行预先的规划,以制度化的形式将这些规划予以落实,强化对企业内部各项活动的监督、控制和管理,从而达到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活动效率、优化企业资源配置的目的。内部控制主要由五个基本要素构成: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

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该实现以下目标:一是企业经营管理战略目标的有效实现;二是保证企业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在政策、法律、规章制度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三是要实现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四是要确保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保证,有利于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内部控制都是通过内部会计控制来进行的,其在战略管理、风险控制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需要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

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存在内部控制环境缺失的问题,企业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内部控制制度在执行力度和效果上不尽如人意,难以有效发挥其管理与控制作用。首先,我国一些企业对内部控制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企业领导及部门员工在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时候往往不予配合,甚至有一些企业领导在日常的管理活动中以行政命令代替制度规范,导致内部控制制度难以得到落实。其次,我国大多数上市企业虽然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内审部门等机构,但是由于内部治理结构等问题,这些机构在内部控制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企业大权仍然掌握在少数控制人手中,导致内部控制制度无法有效执行。最后,企业员工的职业素质不高,缺乏团队意识和创新精神,企业缺乏良好的文化氛围,这些都给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带来很大阻碍。

(二)企业财务控制能力比较薄弱

我国一些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比较低下,财务控制比较薄弱。一是很多企业的现金管理能力不强,导致资金闲置和浪费的情况比较严重。一些中小企业为了躲避相关部门的监控,留有大量的现金,企业的收支情况没有得到及时的反映;一些企业对资金的使用没有进行严格的预算和计划,盲目地进行生产规模的扩张,如购置大量的固定资产等,导致日常经营中营运资金缺乏,容易陷入财务困境。二是一些企业应收账款管理能力比较差,导致资金回收存在问题,形成大量的坏账。这些企业为了扩大销售规模,往往盲目采用赊销政策来进行销售,而且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形成呆账坏账。三是很多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能力比较薄弱。目前,很多企业中存在着成本费用核算不实、成本费用控制能力低下等问题。一些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管理时往往以利润最大化作为最终目的,导致虚增利润、转移成本费用等财务造假行为屡见不鲜,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非常低下。

(三)内部控制监督机制不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是一个历时较长、持续性的过程,要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严格落实并发挥效果,需要有健全的监督机制作为保障。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主要是通过内部审计来执行的。首先,我国很多企业对内部审计工作缺乏重视,大多数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集中在企业经营、舞弊及特殊项目审计方面,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方面严重缺失。其次,我国的大多数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普遍缺乏独立性。企业内部审计机工作往往由财务人员和其他人员代为完成,专业从事内部审计的人员较少,一些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工作时受到领导和其他部门的干涉,这些因素都导致企业内部审计难以发挥独立监督的功能,难以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进行客观评价。

三、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

企业要完善内部控制的环境,构建内部控制体系,以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为指导,从环境、制度、文化等各个方面为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首先,企业要将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作为企业组织结构建设的重点,以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为指导,从组织架构的设置、公司管理层次的安排及权责清晰的角度出发,不断提升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企业尤其要重视董事会制度建设,引入专业的独立董事,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工作的执行监督。其次,企业要不断强化内部控制人才队伍建设,在企业管理者及全体员工中加强对风险管理的宣传,建立健全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企业要不断优化自身的风险管理文化,树立良好的风险观念。最后,要加强企业的文化建设,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培养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为企业的内部控制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二)强化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能力

首先,要不断提高企业资金的利用效率。要做好现金控制工作,对现金使用量进行最佳的安排;做好资金回收工作,减少企业的坏账率;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的预算和计划,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性。其次,要加强企业的财产控制能力。要对企业内部的财产和物资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建立规范物资的采购、存储、领用及销售等程序,从而避免物资被盗用或非正常损毁的情况;要将财产的管理和记录工作相分离,从而避免内部人盗取企业财产。最后,要加强企业的成本控制。一是要做好成本预算工作,要对影响企业成本费用的组成要素进行统计和分析,结合市场的环境制定科学合理的成本定额指标。二是要实行目标责任成本控制。要严格根据目标成本进行预算工作,将目标成本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的实际工作中去。三是要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成本费用分析工作。要找出偏离目标成本的幅度和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和完善。

(三)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内部控制监督作用

内部审计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充分发挥其独立审计的职能,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价。目前,我国的大型企业一般都设置了内部审计部门,然而很多中小型企业并没有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这影响了内部审计的开展。首先,企业要结合自身条件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岗位或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价。其次,企业管理层及各个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在日常工作时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从而使得内部审计能够充分发挥其独立监督的作用。最后,企业要不断完善内部审计的方法和手段,将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企业战略经营目标等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一整套完善科学的审计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保障,其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开展,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及经济效益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企业要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强化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能力、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内部控制监督作用等措施,提高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效率和效果。

参考文献:

[1]史会民.风险导向型企业内部控制理论及其应用研究[J].科技致富向导,2011(09).

[2]刘宝荣.企业执行内部控制规范面临的问题与解决思路刍议[J].中国总会计师,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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