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

2024-06-12

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11篇)

1.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 篇一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职工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其住房公积金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__________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__________元,连续缴 存住房公积金时间_____年____月至_____年____月。该职工配偶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在我中心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债务。

特此证明

(公章)

年月日

2.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 篇二

对于政策的放宽,有人欢呼: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促进住房保障的作用更加彰显;也有人表示担忧:个人缴存限制的放开加剧了原本就已紧张的资金供给。那么,放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利弊在哪里?作为管理者,我们又将如何面对?

一、普惠性的政策特点是放开个人缴存的理论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对于个人是否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个人缴存是否合理合规呢?要弄清楚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史、运作机制两方面进行梳理。

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借鉴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但因该项制度的诞生是伴随着中国住房改革而产生的,因此最贴近我国住房改革的发展实际。虽然在制度的实施中还存在些许瑕疵,但其在加快住房改革步伐、促进我国住房保障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却为广大职工群众所公认。作为一项接地气的制度,其最大的生命力就在于职工群众的认同,需要有更多人纳入其中。当前,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快速推进的城市化进程对住房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以江苏省为例,2000年全省城镇化率仅为42.3%,到2014年末这一比例已达到65.2%,而且根据《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至2030年全省城镇化率将达80%左右。在涌入城市发展的人员中,除了有正式工作的在职职工外,还有大量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他们的住房问题也需要得到正视和解决。因此,无论是面对历史的发展基础,还是现实的紧迫需求,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帮助非在职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上,都需要发挥作用。

从运作机制方面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的发挥首先需要缴纳职工发挥自助功能,通过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一定体量的资金池;通过发挥制度的互助功能,向需要购买住房的职工发放低息贷款。作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缴存职工享受存款利息收入,贷款职工则应缴纳贷款利息。如果将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履行资金缴纳义务,并享受相应权利,不仅不违反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保障的本意,而且也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资金池的体量,为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职工提供了资金支持。

二、放开个人缴存有利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

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使得个人缴存者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经过10年的发展,放开个人缴存对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不断凸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资金池。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为例。自2006年10月推出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以来,随着政策宣传的不断深入,个人缴存户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据统计,2011年当年新增个人缴存户仅为309人,到2014年底这一数字飙升至2730人,基本是每年翻番增长,到2015年10月底,全市已有2.02万人开设了个人缴存户,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2.22亿元,年均缴存资金近2500万元。特别是在2015年6月份,常州市全面放开个人缴存后,全年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1亿元,占当年总缴存额的1.28%。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深入推进,个人缴存资金对于扩大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池的贡献将更加明显。

二是彰显了住房保障的制度特点。一般来说,开设个人缴存户的职工主要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个体工商户、自由自由职业者等新开户职工,另一类是失业下岗职工,由正常的在职职工缴存转为个人缴存。他们中要么收入不稳定,要么处于中低收入水平,申请商业贷款存在难题。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则是他们融资购房的主要选择。我们看两组数据:首先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在实施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9年中,常州市先后有3878户家庭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有3842户为首次申请。其次是申请贷款购房的面积。这3878户家庭购房的平均面积为99.9平方米,而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平均面积在110平方米左右。由此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缴存户中,绝大部分为刚需性购房者,而这也符合个人缴存户的构成结构。

三是提高了政策宣传的影响力。在所有宣传中,口耳相传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宣传方式。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也不例外。一方面,通过实施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以个人缴存者的切身得到的实惠展示,倒逼企业缴存,从而扩大制度覆盖面。另一方面,向个人缴存者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住房公积金在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份额。截至2015年9月底,常州市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面积已超过全市住房备案面积的30%,实现“三分天下有其一”,住房公积金个贷余额也已超过各大商业银行。

三、放开个人缴存存在伤害正常缴存者利益的可能

诚然,放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发挥制度优势、促进住房保障有着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放开个人缴存存在伤害正常缴存者利益的可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过高的存贷比会挤占资金池,增加贷款轮候期。存贷比是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率,反映的是银行盈利水平。这里借用这一概念,旨在反映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利用情况:比例越高则资金利用率就越高,反之亦然。以行业内资金流动性最为紧张的2014年为例,当年常州市共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48.91亿元,缴存资金70.55亿元,存贷比为69%;同期个人缴存户申请贷款3.05亿元,缴存资金仅为0.57亿元,存贷比高达535%,并且,在当年申请贷款的个人缴存户中,有23户在贷款发放后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占比达2.42%,而这一比例在申请贷款的正常缴存职工中仅为0.92%。很显然,个人缴存者在享受政策权利和履行缴存义务上发生了偏差,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正常缴存者的权益。

二是助长企业不缴住房公积金之风,增加扩面难度。增人扩面是住房公积金开展工作的基础,只有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才能确保稳定的资金来源。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深入推进,增人扩面已触及各乡镇等基层,民营企业成为扩面的重点。这些民营企业大多由原来乡镇企业转制而来,规模小,企业职工以本地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为主。在实际扩面工作,这些企业往往法律意识淡薄,经常借口职工不需要买房,不愿意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说已经为职工发放了住房补贴,不需要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如今,个人缴存放开后,这些企业更加不愿意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认为职工如需买房完全可以自己缴存、自己申请贷款,企业没有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义务和责任。这让本来就已困难的扩面工作雪上加霜,增加了制度推进的难度。

四、从严管理、区分对待才是解决之道

这里之所以将放开个人缴存对于正常缴存职工的伤害称作“可能”,是因为笔者认为,这些伤害完全可以通过加强制度管理、增强执行力度来解决。

一是明晰职责,确保个人缴存者权利义务的对等。对于放开个人缴存带来的问题和担忧,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在于个人缴存者以较少的缴存资金获得较多的贷款额,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却履行极少的义务。要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管理,必须以明确规定强制要求个人缴存者履行相应义务后,才能享受有关权利。例如,此次常州市新颁布实施的个人缴存管理办法中,不仅增加了个人缴存户协议,将个人缴存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协议形式明确,而且还新增了罚则部分,对个人缴存者贷后不缴的行为明确了惩罚方式。

二是增强身份甄别,杜绝在职职工以个人名义缴存。允许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旨在帮助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非在职职工的购房融资难题,而不应该成为单位不缴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和避风港。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与社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对申请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为在职职工的身份要认真甄别,切实将个人缴存制度落实到制定初衷。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宣传,提高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强对职工举报投诉单位的处理,加大对未依法建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惩处力度,保障职工权益。

三是加强行政执法,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力度。在扩面工作中,我们主要依靠三种渠道:依托受托银行等外部协作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助、政策宣传吸引、行政执法带动。对于前两种渠道,一般较为正规的企业和单位在通过宣传和培训后,都能逐步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但对于个别“钉子”企业来说,这两种渠道的推进方式就比较困难。因此,需要加大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力度,既保证制度执行的刚性,树立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威,又能杜绝放开个人缴存带来的不利影响,确保制度健康发展。

3.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 篇三

据9月18日《新京报》: 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去年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从今年1月1日起,北京执行新政,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4.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 篇四

【发布文号】沪公积金[2002]48号 【发布日期】2002-05-22 【生效日期】2002-05-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0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2]48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本市自2002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

本市自2002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1年月平均工资。

二、200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职工2001年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

下列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如下:

1.2001年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社会录用的新参加(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其2001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02年1月至6月期间进入单位的上述人员,按单位次月发放的工资收入作为其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2001年期间,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按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年工资总额计算月平均工资,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3.2002年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按调入单位次月发放的月工资收入作为其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以调出单位2001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收入作为其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2002,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不超过各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本住房公积金归集内不得变更。

2.企业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本人和单位按各7%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商同级工会后提出降低缴存比例申请,报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企业无主管部门的,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在批准的一年内,职工本人和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降低到各6%或各5%。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3.2001亏损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商同级工会后提出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企业无主管部门的,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在批准的一年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正常缴存并进行补缴。

四、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

2002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见下表:

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888元的,单位应按本单位执行的缴存比例为职工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888元(含888元)、高于490元的,单位应按本单位执行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平均收入低于490元(含490元)的,单位应为职工按不低于44元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可不缴存。

从2002年7月1日起,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设置上限,2002为710元。

五、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六、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和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各单位在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应填报《2002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登记表》,携带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并提供本单位2001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月平均工资清册。对完成2002基数调整的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上加盖验证章。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2年5月22日

5.住房公积金缴存操作流程 篇五

为推动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与账户设立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一)办理要件

1.国家机关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上材料均需复印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3.《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授权委托书》;

7.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二)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提供要件资料——管理局审核——银行柜员设立单位账户

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新设立单位应自办理开户登记之日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一)办理要件

1.新设立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联;

2.已缴存单位新录用职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联;

3.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人数较多的另需提供电子文档。

(二)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指定银行网点开设个人账户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一)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1.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地址、经办人等发生变更时,单位提供相关变更文件、新证书(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书副本)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新《授权委托书》、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相关材料并填写《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2.邮政编码、主管部门、经办部门、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时,只需填制《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二)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1.职工个人账户挂在单位名下的

(1)单位经办人集中办理的,经办人持《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变更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

(2)职工个人办理的,持《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3)个人因身份证重号或更改姓名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安局更名或更改身份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4)人数较多的另需提供电子文档。

2.职工个人账户挂在集中封存户下的

(1)应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申请书无需加盖单位公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曾原单位职工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标示单位名称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2)个人因身份证重号或更改姓名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安局更名或更改身份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三)办理流程: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办理要件

1.单位若因合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需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如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工商管理部门相关文件等;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3.单位填妥的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

(二)办理流程: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中心经办网点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一)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联; 2.多人封存或启封时,另需提供电子文档。

(二)办理流程: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六、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分为本省转移、转出(转到外省)和转入(异地、集中封存户转入)。

单位或职工个人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前,转出单位必须先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即个人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后才可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外省市转入的,转入单位须先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后才可办理转入手续。职工办理账户转移前,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不齐全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个人信息变更后才可办理转移手续。

(一)办理要件

1.本地转移

(1)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或任职证明原件;

(2)《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原单位盖公章);

(3)多人转移时,另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一式两联(原单位盖公章);

(4)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转出(转到异地或集中封存户)

(1)转到异地的,需提供异地提供的职工缴存证明(注明异地中心和转出职工的联系电话),申请转至集中封存户的,不需要提供;

(2)《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原单位盖公章);

(3)多人转移时,另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一式两联(原单位盖公章);

(4)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转入(异地或集中封存户转入)

(1)集中封存户转入的,提供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或任职证明原件;

(2)《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加盖新单位公章);

(3)多人转移时,另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一式两联(加盖新单位公章);

(4)《职工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从集中封存户转入后,新单位只有一个账户的不需要提供);

(5)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新单位公章)。

(二)办理流程

1.本地转移: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2.转出(转到异地):转入地出具职工缴存证明——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局审核并办理转移手续。

3.转出(转到集中封存户):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4.转入(异地):单位或职工在管理局开具职工缴存证明——转出地中心转账或电汇款项到账,且信息完整——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局审核并办理本地转移、合并手续。

5.转入(集中封存户转入):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七、账户合并

职工在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公积金账户的,办理转移手续后,在同一单位账户下将职工的两个账户进行合并,保留一个账户继续缴存。

(一)办理要件

《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集中封存户下职工个人账户申请合并的,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复印件(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标示单位名称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二)办理流程: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八、汇(补)缴

住房公积金汇缴是指单位为其所属职工代扣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发生人员变更的,应先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完成职工个人账户开户、封存、启封变更后,再进行汇缴,确保实际汇缴金额与系统记录金额一致。

住房公积金补缴是指单位缴纳未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一)办理要件

1.汇缴:

(1)《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两联;

(2)付款票据(支票、现金送款单、转账/划款回单等;其中现金送款单、转账/划款回单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补缴:

(1)《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一式两联;

(2)付款票据(支票、现金送款单、转账/划款回单等;其中现金送款单、转账/划款回单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3)《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联(要求职工签名确认,职工套取退款进行的补缴,补缴清册中补缴原因填写“套取退款”,不需要填写缴存基数和比例);

(4)多人补缴时,另需提供电子文档。

(二)办理流程: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局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一)办理要件

1.《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书》一式两份;

2.《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书》;

3.单位申请及上的财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4.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未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

5.单位申请及上的劳动情况表。

(二)办理流程

6.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篇六

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本月起调整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月缴存基数按照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昨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全市缴存单位和业务受托银行下发通知称,调整职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起算时间为今年7月1日。通知指出,今年武汉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的基数,应按去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4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这意味着,按照新的计算方式,去年年度平均工资上涨的职工,今年公积金月缴存额度将相应上调。

通知还指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还将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即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本人平均工资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平均工资12%。

记者还了解到,去年我市中心城区和新城区分别将最低缴存基数提高至不低于最低月工资标准1300元和1020元。今年我市最低月缴存基数未发生变化,因此中心城区单位及个人月合计缴存公积金额度最低为208元,新城区最低为163元。

7.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

(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第四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第七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以1993年以前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妇双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一)夫妻双方工龄和满65年且在职的,从夫妻工龄和满65年第二个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补交房价款后,可按照《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北京市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和《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99]京房改字第042号)规定,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十条 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第十一条 单位应指定专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登记备案。需要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三条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外省市单位驻京机构、分支机构在本市雇用的职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第二十条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二十三条 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管委会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单位超过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由财政部门全额资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不再审批。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按核定的月缴存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应当补足,多缴的经单位和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由单位告知职工本人,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除多缴部分,划回缴存单位。第二十八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应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应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第三十条 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连续三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降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一条 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二条 单位补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补缴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单位和职工分别计算的补缴额,由单位统一缴存到管理中心。

对补缴以前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三十三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8.中山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第三条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直属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业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单位工作的外国籍及港、澳、台人员可参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按属地原则管理,凡在本市设立的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在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与单位共同缴存,每月缴存一次,职工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章 缴 存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一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第九条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20%。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的缴存比例。

第十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 同一单位应选择统一单位缴存比例,特殊情况需选择多个单位缴存比例的,应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

第十二条 缴存比例需作调整的,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调整登记手续后方可按新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单位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资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或分期补缴住房公积金。

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补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分期补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未按照规定的缴存标准缴存的;

(二)未按时为新增或调入职工缴存的;

(三)因工资基数误报经市公积金中心核准后需补差额的;

(四)单位缓缴期满的;

(五)依法需要补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按有关部门规定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以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手续的,应当选定一家受委托归集业务银行(以下简称归集银行)办理,原则上签订《中山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

单位应当安排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由单位根据自身性质分别提交下列有效的材料:

(一)国家机关应当提交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二)事业单位应当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登记证明;

(三)企业应当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五)社会团体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第二十一条 自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二十二条 单位整体合并、分立、撤消、重组、破产、解散的,应

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账户转移、封存或销户登记,除提交《中山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单位分立、合并的,提交单位分立、合并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交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者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

(三)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件。第二十三条 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代扣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按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毕或者明确补缴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单位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个人登记信息变更证明。

第二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公积金中心在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计入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七条 单位每月办理汇缴前,应确认单位的缴存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单位汇缴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应在缴存日前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单位在办理单位账户转移、封存或销户登记前,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自符合封存条件起30日内,单位应当为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后,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第三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暂存户,对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实行统一管理,直至其具备转移或符合销户条件。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市公积金中心设立的暂存户管理:

(一)职工调出原单位或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落实新单位或者新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三)单位应为职工账户办理封存手续但未办理的,且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两年内未有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个人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工作单位变动,新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后,市公积金中心将其原账户合并到新账户。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本市转出外市的,应提交转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账户证明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在每年的7月1日后按照职工上一的月平均工资调整登记下一缴存(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缴存基数。

第三十四条 缴存比例需作调整的,应先办理调整登记手续后方可按新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内需作二次以上调整的,须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

第三十五条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或分期补缴的,应该按市公积金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

单位申请本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实行一

年一审,单位应于每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提出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下一个缴存比例的申请;单位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于审批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请;到期不再提出申请的,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补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有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分期补缴的实行一次审批,审批通过后,单位统一按审批确定的缴存比例或分期补缴方案为在职和已离职的职工补缴。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开户、转移、注销、汇缴、封存、启封、变更、补缴、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缓缴、分期补缴等缴存业务应由单位统一办理。

第三十七条 单位完成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手续后,可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单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密钥)、密码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三十八条 单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密钥)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办理下列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汇缴、补缴;

(二)职工个人账户的开户、封存、启封;

(三)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四)本单位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状态的;

(五)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以上业务市公积金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批复,审批不通过的,应当告知单位原因。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三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后,归集银行应当按规定为其制作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首次发卡免费且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联名卡制作完成后,归集银行应当通知单位领取联名卡。

第四十条 单位领取联名卡后,应当在5日内将联名卡发放给职工本人。

第四十一条 职工办理下列住房公积金业务,应当使用或者提交联名卡:

(一)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二)登录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归集银行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四十二条 联名卡由职工本人使用,因保管不善或者将联名卡交予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遗忘联名卡银行储蓄账户密码的,职工应当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发卡行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和重新设置密码,第四十四条 遗失联名卡,职工应当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并补办联名卡。

联名卡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使用,职工应当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联名卡更换手续。

第五章 监 督

第四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第四十六条 职工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监督,向市公积金中心举报、投诉单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核查和处理。

第四十七条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当对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职工、单位有权凭职工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市公积金中心、归集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复核。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对单位欠缴、少缴或者未缴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细则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9.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 篇九

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

【承办机构】: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21-12329

【相关业务】:上海公积金缓缴、上海公积金补缴

申请情形:

1、设立之日起2年内,经营不稳定,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80%。

2、单位经济效益差,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申请资料:

1、《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单位上一年度相关财务报表,例如现金流量表、损益表;

3、《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

4、工资收入证明(若单位无法提供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

申请流程:

1、单位经办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单位辖区公积金业务中心提出申请;

2、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审核完成后,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4、经批准后,可以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说明】:

1、用人单位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

2、用人单位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提高缴存比例。

公积金咨询版块

一、目前上海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多少?申请情形下可以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

【回复】:现行上海公积金缴存比例为7%,补充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至8%。上海用人单位如出现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例如单位经济效益差,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

二、因经营不善导致单位这两年亏损厉害。现打算打算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应该怎么操作?

【回复】:申请降低上海公积金缴存比例手续比较简单,单位经办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单位辖区公积金业务中心提出申请即可。只要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即可申请成功。

三、单位打算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是职工代表大会不同意,怎么办?

10.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 篇十

[ http://home.yangling.cc 来源:互联网 2010-11-19 09:24:12 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注销、计息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 杨凌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中央与外省市企业及其他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五)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联合国、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常驻机构;

(六)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机构;

(七)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七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列支:

(一)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五)个体工商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前成本中列支。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介绍信以及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办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条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职工身份资料发生变化或发现错误的,单位或个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户缴存。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结息日为6月30日。

0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其中,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级别(岗位)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等项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国家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等项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杨凌示范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社会平均月工资的三倍。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月平均收入计算。

第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规定的缴存比例。同一单位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7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汇缴到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当自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托管协议当月起,按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中心计入其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缴存单位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台账,及时登录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其个人账户余额及利息收入,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余额照常计息。

第二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改制或者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第二十二条 连续3年以上亏损,且职工工资没有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申请;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决议;

(三)经审计的相关财务报表;

11.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 篇十一

武汉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通知

对于涨了工资的小伙伴们来说,好消息来了!昨天,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通知”。7月1日起,武汉公积金缴存额度将进行调整,月缴存基数按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工资总额÷12)来核定。

此外,主城区和新城区的最低缴存基数和20相比未发生变化,中心城区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0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1020元。即中心城区单位及个人月合计缴存额度最低为208元,新城区最低为163元。如果职工月公积金账户缴存额高于3637.4元,就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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