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相关考试(10篇)
1.保险相关考试 篇一
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大全
一,社会保险是国家举办的公益性互济性的社会保障.1.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 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二,社会保险险种: 1.养老保险;2.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三,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劳动者所在省份上一全省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 60%-300%(有的地方是 40%-300%)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四,单位参保的险种和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 20% ,个人缴纳 8%.2.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 2% ,个人缴纳 1%.3.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 8% ,个人缴纳 2%.4.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5.生育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五,个人参保的险种和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 20%.2.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 5%.3.生育保险费:个人缴纳 1%(部分地区).六,退休领取社保养老金的 2 个条件: 1.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在 10 年(1998 年 9 月 30 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或 15 年(1998 年 10 月 1 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以上;2.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足的,继续缴费直至缴足 方可退休).七,现行法定退休年龄: 1.女:单位参保的工人 50 岁;管理人员 55 岁.个人参保的一律 55 岁.2.男:一律 60 岁.不分工人,管理人员,单位参保,个人参保.3.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 常年在海拔 3500 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 生产车间等低温场 所工作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女工人 45 岁,男工人 55 岁).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可以提前退休(简称病退,女 45 岁,男 50 岁).八,影响养老金多少的 3 个因素: 1.退休时上省平工资(省平工资每年都在增加,养老金也就逐年水涨船高.所
以,退休时间越晚,养老金越多);2.本人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 多);3.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越多).九,医疗保险待遇: 1.一般疾病医保: a.门诊费用不能报销.b.住院费用报销 80%左右,个人承担 20%左右.2.慢性疾病门诊医保:门诊费用可以报销,报销比例同上.3.大病住院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同上.报销封顶金额二十万元左右(部分地区 三十万元).十,其他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 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 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者,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包
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致残的享受伤残待遇.3.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产前检查和生产的费用,由社保按比例报销;同期参保的 丈夫有一周的陪护假,假期工资由社保支付.十一,保留,转移,退保,继承: 1.保留:因停保,参军,出国留学,判刑等情况的社会保险关系予以保留.之后可 以再续保,前后几次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累计计算.2.转移:可以同城转移单位或转为个人缴费;异地转移的需要转入地社保中心同意.3.退保:城镇户口的不能退保.出国定居的和农民工返乡的可以退保.4.继承:参保人在退休前逝世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金额由法定继承 人继承.注意:各地规定会不同,应以参保地的政策为准.建议亲临社保中心或者拨打电话 12333 咨询.
2.保险相关考试 篇二
一、新型保险合同会计研究主要内容
(一) 保险合同准则适用范围
对保险合同会计进行研究首先要确定该准则的适用范围。确定保险合同适用范围上的主要分歧主要在于保险合同项目是为所有企业中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业务制定会计标准还是为保险公司涉及的所有业务制定会计标准。保险会计指导委员会的意见是以业务是否与合同有关作为判断保险合同准则适用范围的标准。后来IA SB在保险合同准则的制定过程中也一直贯彻这一原则。
(二) 保险合同定义
2010年7月30日, IA SB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保险合同》, 征求意见稿明确的对保险合同的定义进行了界定。保险合同, 是指合同的一种, 合同一方 (保险人) 同意在特定的某项不确定未来事项 (保险事项) 对合同另一方 (投保人) 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 从而承担源于投保人的重大保险风险。
(三) 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选择
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有两种, 一种是递延匹配法, 另一种是资产负债表法。国际上对于保险合同会计选择哪一种计量模式一直存在争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我国为代表的保险合同会计制度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法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法下, 其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与确认是与保险资产和负债的变化相联系的, 这样可以使其与财务报表中的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具有逻辑一致性。我国采用资产负债表法对保险合同进行计量, 这样可以在静态上反映保险公司实现的利润。在资产负债表法下, 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在保险合同签订的当时便要得以确认, 与此同时确认相关的收入与费用。这一规定使得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收益与费用初始确认时便可能产生初始的损益, 但这一初始损益后期需要用补充性测试的方法进行修正。在资产负债表法下, 保险公司当年的盈亏判断是以所有者权益的增减作为判断标准的, 所有者权益增加, 保险公司盈利, 相反, 保险公司亏损。
(四) 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
2007年5月, IA SB发布了D P, 讨论稿颠覆了传统精算理论和方法, 并提出保险合同准备金采用现行脱手价值, 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对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广泛研究, 但这一模式后来因不能提供相关信息等缺点而被放弃。2010年7月30日, IA SB发布ED, ED中提出了现值计量模式来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在现值计量模式下, 保险合同准备金由履约现金流的现值和剩余边际两部分构成, 从而提高了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但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模式仍存在一些问题, 其会影响IA SB目标的实现, ED仍需在这方面做出改进。
二、新型保险合同会计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准备金会计处理降低了会计信息透明度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原则性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在这一原则下, 基于监管目的的保险合同准备金涉及的会计科目有四个: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其中前两者为寿险保险合同负债, 后两者为非寿险保险合同负债。保监会2007年4月发布的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应设立平滑准备金来平滑保险公司的利润及负债。根据这一要求, 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便有可能利用平滑准备金的计提来平滑公司的负债和利润, 从而使得财务报告信息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降低了信息的透明度, 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另外, 我国现行的准备金计提过程中存在保单成本重负列支的问题, 一是保单成本在取得时已作为当期损益的一部分以费用的形式列支, 二是现行方式计提的准备金本身也包含保单成本。保单成本的重复列支造成了企业利润减少, 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财务信息的透明度。
(二) 利差损益与会计错配问题突出
在保险合同会计处理过程中, 利率是确定保险定价的一个关键指标, 监管部门一直对其严格限制。在保险定价的确定过程中, 如果其实际使用的利率不同于市场利率, 承保人便会因此承担相应的利差损益。在资产负债表计量模式下, 如果不根据现行利率调整保险负债账面价值, 那么财务报告中就无法体现利差损益。会计错配是指经济状况的变化对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影响相同, 但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却对经济变化做出了不同的反映。会计错配是因为资产和负债采用的计量基础不同造成的, 会计错配的存在使得企业的财务报表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严重扭曲了会计信息, 从而导致利益相关着以此做出的决策是错误的, 因此, 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制定者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消除会计错配。
(三) 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原则过于谨慎与稳健
我国的保险合同负债分为两大类, 一类为寿险保险合同负债, 另一类为非寿险保险合同负债。其中, 寿险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中需要用折现率对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但在计量过程中所使用的折现率, 我国的相关原则一直规定的偏低, 从而使得计算出来的保险合同准备金高于按照现行利率计算出来的保险合同准备金。另外, 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过程中没有考虑未来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 从而无法达到相应的目标。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的保险合同准备金通常是基于监督角度计算出来的, 从而保险合同通常在前期计提偏多的准备金, 降低了利润, 给投资者造成了大量损失。
(四) 收益列报不完整, 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
新型保险合同会计中, ED提出了用汇总边际模式 (Sum m arized M argin A pproach) 来进行收益列报, 这是一种全新的综合收益表列报方式。汇总边际模式下列报的内容全面, 解决了原来保单模式下无法反映保险合同准备金的问题, 且可随时反映公司的会计调整及变化情况。但汇总边际模式的概念难以被利益相关者理解, 缺乏可比性, 且该模式下的一些重要信息如退保金等无法反映, 从而使得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从而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三、保险合同会计研究规范对策
(一) 跟踪国际保险会计动向, 加大保险合同会计研究力度
自1997年IA SB启动对保险合同会计的研究, 至今已有十余年的时间, IA SB经过两大阶段的研究, 积极推动了保险合同会计的进展, 其研究方法与内容值得我们借鉴。IA SB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 其对保险合同会计的研究代表了保险合同会计研究的方向, 我国应紧跟IA SB的步伐, 密切关注IA SB的最新研究成果, 认真研究保险合同会计的发展历程及其存在的问题, 做好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制定、完善和趋同工作。目前, 我国的保险业整体上看还处于初级阶段, 许多保险会计实务问题还处于探索中, 需要在深入研究和细致分析的基础上, 借鉴IA SB的经验, 结果本国实际情况, 进行账务处理。并把我国研究保险合同会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给IA SB, 争取相关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提高信息透明度。
(二) 改变计量基础, 降低会计错配
在保险负债采用现行脱手价值计量后, 会计错配问题可以降到较低的程度, 但因为金融资产尚未采取完全的公允价值计量, 所以会计错配问题并不能完全消除。为了进一步降低会计错配问题, 可通过两种不同的方法予以解决:一种方法是改变负债的计量基础, 假定资产计量基础不变, 改变负债计量基础以与资产的计量基础相匹配, 例如, 若企业将以支持保险负债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那么为了使负债与资产的计量基础相匹配, 应当将与其对应的负债的变动作为一项权益进行列示;另一种方法是改变资产计量基础的方法, 即假定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变, 改变资产的计量属性以与负债的计量基础匹配, 如果企业持有库存股是为了支持投连险负债, 那么为了资产与负债的计量基础相匹配, 应允许保险人将该库存股作为资产进行列示。
(三) 加大研究力度, 完善计量准则
在对保险会计问题的研究中, 我国保险负债计量的依据是为了满足保险监管需要的有关精算规定, 但由于保险监管侧重于偿付能力监管, 其选取的数据通常较为谨慎, 而基于财务报告目的监管则侧重于财务信息的有用性, 其选取的数据侧重真实与公允, 因此将基于监管目的的数据用于财务报告目的, 便有可能扭曲企业的财务信息, 无法真实反映保险合同负债。为此, 基于监管目的的规定与基于财务报告目的的规定是相互冲突的, 为此, 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 将保险合同会计和财务会计作为两个不同的会计学分支, 各自独立核算, 单独建立基于财务报告目的的保险负债计量会计准则。
(四) 单独计量保险合同权利与义务, 全面列报收益
ED提出了用汇总边际模式 (Sum m arized M argin A pproach) 来进行收益列报, 汇总边际模式下的综合收益列报使得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难以理解, 但基于合同权利、义务单独计量的综合收益列报方式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首先, 汇总边际模式下各项目的含义明确, 易于被信息使用者所理解;其次, 汇总边际模式下披露的内容更加全面完整, 反映了赔款、保费收入等一些重要信息;再次汇总边际模式的使用范围广泛, 不仅适用于产险, 也适用于寿险, 另外, 不管合同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均可适用该模式。汇总边际模式的这一特点, 提高了保险行业财务报表与其他行业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可有效的推动保险合同会计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荣林、许玉红、王红云:《新型保险合同会计——问题、进展及启示》, 《会计研究》2009年第4期。
[2]郭菁:《揭开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面纱——对IASB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述评》, 《会计研究》2010年第9期。
[3]彭玉龙:《保险合同会计——进展、反思与启示》, 《会计研究》2005年第7期。
[4]陆建桥、杨海松:《保险合同会计:国际动态与对策研究》, 《会计研究》2009年第7期。
3.《保险合同法》期末考试 篇三
关键词:保险人说明义务;重要事项;投保人;互联网
我国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发展历程
明确说明作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可追溯至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第7条第一款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这个时候保险人的告知范围是很广泛的的,只要是与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均需要告知投保方。但是对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后果。2002年修订《保险法》时对上述条款未做修改。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将上述二条并为一条。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可以看出2009年的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有了前提条件——“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对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也有了扩张——“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需明确说明,但对未明确说明的法律后果依然没有改变,依然是“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扩大了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可以看出不仅规定了完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需要说明,对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也需要明确说明。综上,到目前为止我国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范围限于保险合同条款,而明确说明义务的条款仅仅限于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未明确说明的法律后果也是单一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范围的狭窄,导致被保险人感觉被骗,退保的事件依旧屡见不鲜。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立法宗旨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投保人对这些条款没有讨价还价的可能,而保险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一般投保人由于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容易产生偏差、误解,这些均能导致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保险人造就抗辩的理由,而投保人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基于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拥有专业技术优势的保险人应当对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的条款进行说明,以使最终成立的保险合同建立在双方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含义的基础之上。因此,在法律上设置“明确说明”义务,目的就是让投保方获得必要的信息,明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避免权利的无谓丧失,从而有利于平衡利益风险,体现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1]
我国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正在扩张
由我国保险法的发展可以看出,法律规定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的范围正在一步步扩张。早在2010年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15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及时记录回访情况。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回访,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规定中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已注意到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事项”的重要性。对于与投保人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人均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提示告知投保人。因为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最初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解决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让投保方获得必要的信息,明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所以尽管征求意见稿并未将上述投保人应该提示告知的义务定义为明确说明义务。
对我国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的建议
从规定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对于人身保险业务投保人需要获得理解的信息不仅仅局限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对于保险人应该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参照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运用的核心词汇——“重要事项”。
对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方式的建议①
由于人身险本身的复杂性,为了使投保人真正理解自己在电子保单生成时自己每一次点击鼠标意味着怎样的法律后果,也使得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真正使得投保人实质上理解,而非只是应付法律规定而程序化的设计条款,笔者认为对我国人身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时在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前,有必要履行以下两个步骤。
1.保险人应该在投保人进入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界面之前,借助电子媒体,通过多元化的方式履行说明义务。对于一般的投保人而言,保险条款多显得专业生涩,所以保险人应该运用网絡通过视频、音频、等新技术将前述的所有“重要事项”以生动活泼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加以表现,使投保人易于理解,印象深刻。视频、音频和等的制作的目的是要告知投保人与其相关的“重要事项”,而不能一味强调消费者体验性感受,更不能有销售误导。
2.通过第一步对投保人进行实时的讲解说明后,接下来可以设置合理的诸如弹框式的风险提示,通过在线客服对投保人进行询问,询问的内容应该包含刚刚上面所提到的“重要事项”。若投保人没有理解或者理解错误,应该及时予以说明,直到得到投保人肯定的反馈后,再确认投保动作的完成。
最后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应该做好证据保存工作,利用网络优势,可以对上述步骤的视频,音频,和对话内容予以保存,在将来发生纠纷时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
针对目前保险人说明义务过分注重程序而非实质,导致保险公2司因明确说明义务的败诉率居高不下[3],而投保人又有上当受骗的感觉的局面。在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履行上面两个步骤,可以使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更有意义,也能更好的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适用标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网,2011/09/02;http://jiaojiang.tzcourt.cn/InfoPub/ArticleView.aspx?ID=1399
[2]于海纯,吴民许:“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及其启示”,《保险研究》2009年第5期
[3]罗璨:“保险说明义务程序化蜕变后的保险消费者保护”,《保险研究》2013年第四期
注解:
①于海纯,吴民许:“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及其启示”,《保险研究》2009年第5期
4.保险相关介绍信 篇四
尊敬的领导:
20XX年7月毕业于河北科技大学,获得学士学位,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但我本人对经济学一直十分感兴趣,除了拜读西方的经济学著作外,从事经济金融工作一直是我的梦想。20XX年7月19号非常有幸加入河北首家外资寿险公司中英人寿,成为公司第一批储备经理,经历了全方位的`培训,成为公司最专业的理财顾问,是公司重点培养对象之一。
加盟中英人寿是我第一次从事寿险行业,从入职至今,所服务的客户基本上为中高阶层的白领及成功人士,且专业度较高,不断取得客户的信任和转介绍。
我的从业格言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站在客户的角度,帮助客户实现财物的安全与自由。
介绍人:XXX
5.保险相关自我介绍信 篇五
保险相关自我介绍信1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你们好!
我叫,今年40岁。我出生在一个偏远的山村。记得这个山村小时候没有电。没有像样的路。人们过着日出日落的生活。经济和信息都那么落后!那时,我发誓,当我长大后,我必须出去走出一条辉煌的人生道路。当我为我的理想画出蓝图时,我母亲因病离开了我,只有14岁!当美好的希望即将在我的脑海中结束时。我的老师鼓励我说;孩子,你长大了,你是个男人。我相信你能实现你的梦想;老师鼓励我!
就这样,我抱着理想,希望大学毕业。由于种种原因,我在海上做生意,开了一家餐馆,通过了六次等级考试。我有国家特级厨师证书!
20xx月,我偶然成为了一名兼职寿险营销人员。我在这里学习了很多次,对保险有了新的认识。虽然寿险营销在mainlandChina才十几年,但我知道它一定是最发达、最持久的行业。一年后,我放下了所有行业,全心全意地成为一名全职保险营销人员。现在是第六年,在这六年里经历了无数的打击和挫折。但我坚持了下来,因为我知道彩虹只有在风雨过后才会见到...
今天,这次培训的机会给了我更多的信心,因为我掌握的知识越多,我就越能找到与客户产生共鸣的话题。知识不是使用知识的力量!现在我经历了人生的经历。在年龄上,我不再有优势,但我更有耐心、责任感、成熟和自信。我非常重视自己的发展,广泛培养自己的口才和技能。如果我通过面试成为众多学生中的一员,我会加倍努力学习,努力工作,为我们公司打造一支高活动率、高产能的精品团队,护送家乡的村民。
我希望所有的领导和评委都能给我这个学习的机会,因为我热爱人寿保险,这里可以展示我的人生价值,实现我的梦想。我想用我所学到的东西为我们公司做出贡献。我将用实际行动回报公司、教师和社会对我的培养。
xxx
20xx年xx月xx日
保险相关自我介绍信2
尊敬的领导:
你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邀请我面试,衷心感谢您对我的关注!
我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健康保险专业的本科生,届时我将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四年来,大学奠定了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良好的组织能力、团队精神和务实的工作作风。
在理论学习方面,我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理论。在学习自己的保险专业的同时,我读了很多金融和保险书籍,巩固了我的保险知识。基础医学是我们健康保险专业的一部分。我们在江西中医学院学习基础医学,了解基础医学知识。此外,我还在业余时间阅读了保险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非专业知识。在学校期间,我总是把学习放在第一位。在参加社会实践和学生社团的同时,我也努力学习。在学校期间,我获得了学院二等奖学金。
在职业技能方面,我是20xx4月获得大学英语四级证书(563分)xx4月获得全国计算机二级证书(vfp)。我掌握了英语听、说、读、写、翻译的基本能力,懂计算机dos、windows熟悉一系列操作系统,熟悉office擅长使用系列和互联网的基本操作excel、foxpro等实用软件.
曾在20xx年8月,我在中国人寿景德镇分公司实习。实习内容是保险理赔(勘察、理算)。在实习期间,我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赞扬和肯定,学习了保险公司的实际实践能力,如书中没有的工作流程。通过这次实习,我相信我可以更快地熟悉保险公司未来的工作流程,更快地胜任我的工作.
在学校,我积极参加学生社区活动,曾担任学生会文学艺术系副部长、学生会文学艺术系副部长。江西中医药学院和经济管理系多次组织策划文学艺术活动,受到教师和学生的高度赞扬。由于我在大学期间担任过几个部门的职务,我组织策划了许多重大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规划能力和公关能力,并获得了许多文学艺术活动组织策划奖。
在四年的大学生活中,我严格要求自己,注重能力的培养,尤其是实践能力。曾在中国联通南昌分公司湾里区运营部实习营销策划,共同参与中国联通在江西中医学院手机卡的营销策划,销量超过往年的巨大成功。我在大学里素质优良,思想进步。乐观,适应性强,勤奋好学,脚踏实地,敢于接受挑战。在校期间,荣获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文艺积极分子称号。
希望你能给我一个机会,谢谢!
xxx
20xx年xx月xx日
保险相关自我介绍信3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你们好!
我叫,今年40岁。我出生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记得小的时候这个山村没有电。也没有像样的路。人们过着日出而做,日落而息的生活。经济和信息都是那样的落后!那时我就发誓,等我长大了一定要走出去走出一条辉煌的人生之路当我为自己的理想勾画蓝图的时侯母亲因病医治无效离开了仅仅14岁的我!当美好的希望在我的脑海里即将画上句号的时候。我的老师鼓励我说;孩子你已经长大了,你是个男子汉我相信你一定能实现自己的梦想;是老师鼓励了我!
就这样抱着我的理想和希望大学毕业了,因为多种原因我下海经商,开了一家餐厅,也经过了6次的层级考试我拥有了国家特一级厨师的证书!
20xx年4月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做了一名兼职寿险营销员。在此我参加了多次的学习,对保险有了新的认识。虽然寿险营销在大陆才十几年的历程,但我知道一定是最有发展,是长久不衰朝阳的行业。一年以后我放下了所有的行业全心全意的做了一名专职保险营销员,现在已经是第6年,在这6年里经历过无数次打击和挫折。但是我都坚持了下来,因为我知道,风雨过后才会见彩虹......
今天能有这次培训的机会,给了我更大的信心,因为掌握的知识越多就越能与客户找到知己般共鸣的话题。知识不是力量使用知识才是力量!如今的我历经生活的经验。在年龄上我以不再有优势但是我更多了一份耐心、责任心、多了一份成熟和自信。我十分注重自身的发展,广泛地培养自己口才和技能如果我通过了面试成为众多学员中的一员,我将会加倍的努力学习、努力工作,为我们的公司打造一支高活动率、高产能的精品团队,为家乡父老乡亲保驾护航。
希望各位领导、各位评委给我这次学习的机会,因为我爱寿险事业,在这里能展现我人生价值,实现我的梦想我要用我所学为我们公司做出贡献我会用实际行动来回报公司回报老师以及社会对我的栽培。
介绍人:XXX
20xx年X月X日
保险相关自我介绍信4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你们好!
我叫xx,今年40岁。我出生在一个偏远的山村.记得小时候这个山村没有电.没有像样的路。人们过着日出和日落的生活.。经济和信息都那么落后!那时,我发誓,当我长大后,我必须出去走出一条辉煌的人生道路。当我为自己的理想画出蓝图时,我母亲因病离开了我,只有14岁!当美好的希望即将在我的脑海中结束时.我的老师鼓励我说;孩子,你长大了,你是个男人。我相信你能实现你的梦想;老师鼓励我!
就这样,我抱着理想,希望大学毕业。由于种种原因,我在海上做生意,开了一家餐馆,通过了六次等级考试。我有国家特级厨师证书!
xx4月份偶然做了兼职寿险营销员。.我在这里学习了很多次,对保险有了新的认识。虽然寿险营销在mainlandChina才十几年,但我知道它一定是最发达、最持久的行业.一年后,我放下了所有行业,全心全意地成为一名全职保险营销人员。现在是第六年。在这六年里,我经历了无数的打击和挫折...但我坚持了下来,因为我知道彩虹只有在风雨过后才会见到...
今天,这次培训的机会给了我更多的信心,因为我掌握的知识越多,我就越能找到与客户产生共鸣的话题.知识不是力量知识的力量!现在我经历了生活的经历.在年龄上,我不再有优势,但我更有耐心、责任感、成熟和自信。我非常重视自己的发展,广泛培养自己的口才和技能。如果我通过面试成为众多学生中的一员,我会加倍努力学习,努力工作,为我们公司打造一支高活动率、高产能的精品团队,护送家乡的村民。
我希望所有的领导和评委都能给我这个学习的机会,因为我热爱人寿保险,这里可以展示我的人生价值,实现我的梦想。我想用我所学到的东西为我们公司做出贡献。我将用实际行动回报公司、教师和社会对我的培养。
xxx
20xx年xx月xx日
保险相关自我介绍信5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你们好!
我叫,今年40岁。我出生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记得小的时候这个山村没有电.也没有像样的路。人们过着日出而做,日落而息的生活.。经济和信息都是那样的落后!那时我就发誓,等我长大了一定要走出去走出一条辉煌的人生之路当我为自己的理想勾画蓝图的时侯母亲因病医治无效离开了仅仅14岁的我!当美好的希望在我的脑海里即将画上句号的时候.我的老师鼓励我说;孩子你已经长大了,你是个男子汉我相信你一定能实现自己的梦想;是老师鼓励了我!
就这样抱着我的理想和希望大学毕业了,因为多种原因我下海经商,开了一家餐厅,也经过了6次的层级考试我拥有了国家特一级厨师的证书!
xx年4月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做了一名兼职寿险营销员.在此我参加了多次的学习,对保险有了新的认识。虽然寿险营销在大陆才十几年的历程,但我知道一定是最有发展,是长久不衰朝阳的行业.一年以后我放下了所有的行业全心全意的做了一名专职保险营销员,现在已经是第6年,在这6年里经历过无数次打击和挫折...但是我都坚持了下来,因为我知道,风雨过后才会见彩虹...
今天能有这次培训的机会,给了我更大的信心,因为掌握的知识越多就越能与客户找到知己般共鸣的话题.知识不是力量使用知识才是力量!如今的我历经生活的经验.在年龄上我以不再有优势但是我更多了一份耐心、责任心、多了一份成熟和自信。我十分注重自身的发展,广泛地培养自己口才和技能如果我通过了面试成为众多学员中的一员,我将会加倍的努力学习、努力工作,为我们的公司打造一支高活动率、高产能的精品团队,为家乡父老乡亲保驾护航。
希望各位领导、各位评委给我这次学习的机会,因为我爱寿险事业,在这里能展现我人生价值,实现我的梦想我要用我所学为我们公司做出贡献我会用实际行动来回报公司回报老师以及社会对我的栽培。
xxx
20xx年x月x日
保险相关自我介绍信6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你们好!
我叫xx,今年40岁。我出生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记得小的时候这个山村没有电。也没有像样的路。人们过着日出而做,日落而息的生活。经济和信息都是那样的落后!那时我就发誓,等我长大了一定要走出去走出一条辉煌的人生之路。
当我为自己的理想勾画蓝图的时侯母亲因病医治无效离开了仅仅14岁的我!当美好的希望在我的脑海里即将画上句号的时候。我的老师鼓励我说;孩子你已经长大了,你是个男子汉我相信你一定能实现自己的梦想,是老师鼓励了我!
就这样抱着我的理想和希望大学毕业了,因为多种原因我下海经商,开了一家餐厅,也经过了6次的.层级考试我拥有了国家特一级厨师的证书!
xx年4月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做了一名兼职寿险营销员。在此我参加了多次的学习,对保险有了新的认识。虽然寿险营销在大陆才十几年的历程,但我知道一定是最有发展,是长久不衰朝阳的行业。一年以后我放下了所有的行业全心全意的做了一名专职保险营销员,现在已经是第6年,在这6年里经历过无数次打击和挫折。但是我都坚持了下来,因为我知道,风雨过后才会见彩虹......
今天能有这次培训的机会,给了我更大的信心,因为掌握的知识越多就越能与客户找到知己般共鸣的话题。知识不是力量使用知识才是力量!如今的我历经生活的经验。在年龄上我以不再有优势但是我更多了一份耐心、责任心、多了一份成熟和自信。
我十分注重自身的发展,广泛地培养自己口才和技能如果我通过了面试成为众多学员中的一员,我将会加倍的努力学习、努力工作,为我们的公司打造一支高活动率、高产能的精品团队,为家乡父老乡亲保驾护航。
希望各位领导、各位评委给我这次学习的机会,因为我爱寿险事业,在这里能展现我人生价值,实现我的梦想我要用我所学为我们公司做出贡献我会用实际行动来回报公司回报老师以及社会对我的栽培。
xxx
xx年x月x日
保险相关自我介绍信7
尊敬的领导:
20xx20xx年7月毕业于河北科技大学,获得学士学位、数学和应用数学专业,但我一直对经济学非常感兴趣。除了学习西方经济学,从事经济和金融工作一直是我的梦想。20xx7月19日,我很幸运地加入了河北省第一家外国人寿保险公司中英人寿保险公司,成为该公司的第一批储备经理。经过全面培训,成为公司最专业的财务顾问,是公司的重点培训对象之一。
加入中英人寿是我第一次从事人寿保险行业。自入职以来,我服务的客户基本上是中高级白领和成功人士,专业性很高,不断赢得客户的信任和介绍。
我的职业格言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从客户的角度帮助客户实现财产的安全和自由。
xxx
20xx年xx月xx日
保险相关自我介绍信8
尊敬的领导:
20xx年7月毕业于河北科技大学,获得学士学位,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但我本人对经济学一直十分感兴趣,除了拜读西方的经济学著作外,从事经济金融工作一直是我的梦想。20xx年7月19号非常有幸加入河北首家外资寿险公司中英人寿,成为公司第一批储备经理,经历了全方位的培训,成为公司最专业的理财顾问,是公司重点培养对象之一。
加盟中英人寿是我第一次从事寿险行业,从入职至今,所服务的客户基本上为中高阶层的白领及成功人士,且专业度较高,不断取得客户的信任和转介绍。
我的从业格言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站在客户的角度,帮助客户实现财物的安全与自由。
介绍人:XXX
20xx年X月X日
保险相关自我介绍信9
尊敬的领导:
20xx年7月毕业于河北科技大学,获得学士学位、数学和应用数学专业,但我一直对经济学非常感兴趣。除了学习西方经济学,从事经济和金融工作一直是我的梦想。20xx7月19日,我很幸运地加入了河北省第一家外国人寿保险公司中英人寿保险公司,成为该公司的第一批储备经理。经过全面培训,成为公司最专业的财务顾问,是公司的重点培训对象之一。
加入中英人寿是我第一次从事人寿保险行业。自入职以来,我服务的客户基本上是中高级白领和成功人士,专业性很高,不断赢得客户的信任和介绍。
我的职业格言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从客户的角度帮助客户实现财产的安全和自由。
xxx
6.保险代理人的相关介绍 篇六
定义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截止到2009年11月,我国保险业代理人总数为256万人。
分类
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个人保险代理人又分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和保险营销员。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史,保险代理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为保险市场的开拓、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在英、美、日等国约有80%以上的保险业务是通过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招揽的。
在我国,《保险法》专门以一章的形式阐述了有关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问题,并且于 1996年2月和1997年12月两次出台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这些无不说明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业务范围
人寿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能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个人人寿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个人健康保险等业务。
工作内容
1、负责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
2、向消费者宣传保险知识,解释保险条款,点评产品,分析个人财务需要;
3、为消费者设计保险方案,制定保险计划;
4、协助客户挑选保险公司的优势产品;
5、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投保手续(签订投保单、保单送达、保单保全、保费收取);
6、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7、定期回访老客户,维护潜在客户;
8、被保险人出险后,协助其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等。
资格及教育
持证上岗与培训:
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
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岗前培训与持续教育:
岗前: 不少于累计80小时,其中法律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少于12小时
上岗后:不少于累计36小时,其中法律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少于12小时
正确认识
自保险业问世以来,保险代理人便应运而生,并成为保险业务经营不可或缺的部分。世界各国,凡是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代理也十分发达。目前,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数量上,已经远远超过了保险公司人员。我国多年来在广大城乡就形成了有保险代理处、代理人和保险服务员构成的保险现代理体系。自1992年后,国内各保险公司大都推广了美国友邦上海分公司率先采用的个人寿险代理人营销制度。个人营销制度的迅速发展,为寿险市场的开拓和保险观念的普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寿险营销员已经150万人。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7.保险相关考试 篇七
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问题,现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保险混合合同分拆
(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2.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
(二)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等进行处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进行处理。
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人应当以单项合同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不同合同的保险风险同质的,可以按合同组合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测试结果表明,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即认定该保险风险重大,但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除外。合同的签发对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没有可辨认的影响的,表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商业实质。附加利益,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超过不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的金额。
(二)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有关的下列信息:
1.重大保险风险的测试方法和标准;
2.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中合同的分组标准和选取方法;
3.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假设的设定依据。
经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未确认为保险合同的重大合同,应当披露其交易金额、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等信息。
三、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以如实反映保险合同负债。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分别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组成。非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基本要求
1.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将单项保险合同作为一个计量单元,也可以将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作为一个计量单元。计量单元的确定标准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2.保险合同准备金应当以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是指由保险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现金流出与预期未来现金流入的差额,即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其中,预期未来现金流出,是指保险人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必需的合理现金流出,主要包括:(1)根据保险合同承诺的保证利益,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疾病给付、生存给付、满期给付等;(2)根据保险合同构成推定义务的非保证利益,包括保单红利给付等;(3)管理保险合同或处理相关赔付必需的合理费用,包括保单维持费用、理赔费用等。预期未来现金流入,是指保险人为承担保险合同相关义务而获得的现金流入,包括保险费和其他收费。
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的合理估计金额,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按照各种情形的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3.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边际因素,并单独计量。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期间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将边际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不应当确认首日利得,发生首日损失的,应当予以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
4.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对相关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量货币时间价值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不得锁定。
5.原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和与其相关的再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应当分别估计,并应当将从再保险分入人摊回的保险合同准备金确认为资产。
6.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不得计提以平滑收益为目的的巨灾准备金、平衡准备金、平滑准备金等。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量假设和期间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量假设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
(1)对于未来保险利益不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应当根据与负债现金流出期限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确定;对于未来保险利益随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变化的保险合同,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应当根据对应资产组合预期产生的未来投资收益率确定。
(2)保险人应当根据实际经验和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保险事故发生率假设,如死亡发生率、疾病发生率、伤残率等。
(3)保险人应当根据实际经验和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退保率假设。
(4)保险人应当根据费用分析结果和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费用假设。
未来费用水平对通货膨胀反应敏感的,保险人在确定费用假设时应当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保险人确定的通货膨胀率假设,应当与确定折现率假设时采用的通货膨胀率假设保持一致。
(5)保险人应当根据分红保险账户的预期投资收益率、管理层的红利政策、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等因素,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保单红利假设。
2.保险人在计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预测未来净现金流出的期间为整个保险期间。对于包含可续保选择权的保险合同,如果保单持有人很可能执行续保选择权并且保险人不具有重新厘定保险费的权利,保险人应当将预测期间延长至续保选择权终止的期间。
(三)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量方法
1.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等。
2.保险人应当采用逐案估损法、案均赔款法等方法,以最终赔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同时考虑边际因素,计量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3.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风险的性质和分布、赔款发展模式、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方法,以最终赔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同时考虑边际因素,计量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4.保险人应当以未来必需发生的理赔费用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理赔费用准备金。
(四)相关信息的披露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有关的下列信息:
1.各项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2.考虑分出业务和不考虑分出业务的索赔进展情况;
3.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方法、计量单元及其确定方法;
4.预期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金额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
5.保险合同准备金包含的边际的计量方法和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6.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使用的重大假设及其来源,重大假设的敏感性分析,以及不同假设之间的关系;
7.对重大假设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事项及其影响程度,以及重大假设确定过程中如何考虑过去经验和当前情况的描述;
8.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使用的重大假设与可观察到的市场参数或其他公开信息的符合程度及其原因;
9.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使用的方法和重大假设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变更的事实、原因及其影响。
四、新旧衔接
8.保险相关考试 篇八
[关键词] 累积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损失道德风险
一、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现状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责任保险在我国有了一定发展,其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纠纷,稳定社会的管理作用也日益显现。责任保险在环境领域的运用促成了环境责任保险的产生。受到国外和国际环境法的影响,我国在环境领域也已推行责任保险,我国作为《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缔约国,已经开始实施油污损害责任保险,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另外,我国对于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已经实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在大连、沈阳、长春等城市相继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但是,近些年来,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开展范围不广,同时开办这项保险的城市保险规模也不大。而且投保户数呈下降趋势,有的城市由于没有企业投保,已经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上述情况表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立法上仅局限于海洋石油勘探和油污损害赔偿方面,虽然在实践上进行了一些尝试,但并不成功。这与我国日益迫切的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社会化需求似乎并不相符。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举步维艰,是否因为它不适应中国国情,无法在中国实施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国外虽然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历史,但各国根据本国国情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并不完全一样。所以笔者认为,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科学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能否真正在我国建立该制度的根本性因素。
二、构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的相关难点问题的理性思考
1.关于累积性环境污染事故能否纳入承保范围
目前在各国理论和实务中,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已成定论。难点在于对于渐进性或累积性污染事故是否应该承保的问题。首先来从理论上探讨对于累积性污染是否属于可保风险的问题。可保风险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为其根本特征。累积性污染,从无限制的长期来讲,污染积累到一定程度,污染事故必然爆发,但责任保险合同与一般的保险合同一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会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期间。在该期间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危险的发生并非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完全可以确认的必然事情,因此,符合“危险的发生存在可能”的特征。同时,累积性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也是不确定的、事故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程度也是不确定的,这符合可保风险的偶然性特征。所以笔者认为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在理论上并不存在障碍。第二个问题,实务中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是否可行?当然,将所有的环境侵权行为都纳入责任保险的范畴无疑是最理想的。但一项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既与其法律规范的完善程度有关,更与其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序上的可执行程度有关。考虑到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所依托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也需要一定的进程,再加之我国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条件尚不具备。笔者认为应采取分两步走的策略,来实现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目的,即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侵权行为、待条件成熟时再承保持续性的环境侵权行为。
2.关于损失赔付范围应该如何界定的问题
环境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有以下几种:第一,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灭失而产生的损失;第二,因环境污染事故而产生的救助费用和诉讼支出,以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三,由于环境污染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财物损失;第四,因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生态破坏而引起的损失。
一般来说,对于第一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的范围是毫无疑义的。从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第二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范围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51条还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对于第三种损失,笔者认为,根据责任保险的特征原则上应该属于除外责任,比如因污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自己所有或照管的财物损失,以及由于环境事故而导致工厂全部或部分停产而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自己的损失不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问题,可以从企业财产保险的险种设计上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但对于自有场地污染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及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纳入到损失赔付范围之内。美国的判例一般认为公众的健康与安全较保险单的任何明示约定更为重要,当被保险人污染了场地而又无力治理时,损害的又会是公众环境权益了,所以从环境法的公益性出发应该将自有场地污染纳入到环境责任的赔付范围当中。
至于生态损失,笔者认为目前尚不宜纳入损失赔付范畴。当然,随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在法律体系的渗透,以及人类对于生物多样性、环境权的日益关注,生态损失的赔付将会成为法律所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当然考虑到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才刚刚起步,不顾及实际情况将所有损失不加区分都纳入赔付范围很容易引发保险人因资金缺乏而无力支付巨额赔款的支付机制恶化,这不仅使环境责任保险无以为序,而且也极容易引起保险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混乱。所以对于生态损失的保险赔付要依托于相关理论的进展,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高度发达的保险业。
3.关于投保模式的选择问题
根据投保人订立合同时是否能真正实施自己的意愿可以把保险分为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两种。自愿保险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主意志为其根本特征,自愿保险是商业保险的最基本形式;而强制责任保险是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通过立法形式规定一定范围的民事主体或标的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投保,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以及法律的强制性为其根本特征。目前各国较为典型的模式有以下几种:德国《环境责任法》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作为环境损害的保障制度;美国《资源保全与恢复法》和瑞典《环境保护法》实行强制保险制度;法国及英国等国家则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才实行强制责任保险。
就我国而言,一方面,由于企业的保险意识普遍偏低,通过保险分散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意识更为薄弱,因此,如果单纯推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既无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不适应我国目前由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而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迫切需要,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另一方面,若全面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则剥夺了部分污染较轻企业的选择权,加重了企业负担,从长远来说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五部分以 “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为题指出,“要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这一规定必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也给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指明了方向。因此,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在该《意见》的指导下,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模式,实行立法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模式。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石油、化工、印染、采矿、水泥、造纸、皮革、火力发电、煤气、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行业;而在其他污染相对较轻的行业,政府则给以积极引导,利用政府的威信使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这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一种模式选择。
三、对于其他相关问题的理性思考
1.承保机构的科学组建
由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巨大的赔偿数额使许多保险公司对于此类保险并不热心。所以目前在我国将此类保险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情形并不乐观。而且,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还无法像美国一样组建专门的政策性保险机构承保环境责任保险。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关键时期,财政相对紧张,要求国家组织人力物力设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机构也是不太现实的。我国台湾环境法学者陈慈阳认为:“环境责任保险宜采取‘公办民营’的运作方式,因为这样既能保证环境责任保险的公信力和国家注入资本的可靠性,又较能善用现有民间保险市场之资源,减少浪费公务机关庞大之人力物力,且较易获致效率与弹性之利益。”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因为环境责任保险的经营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必须依赖于政府的支持,但根据我国国情设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机构的条件尚不具备,所以宜采取官办民营的方式来组建承保机构。
2.严格恪守理赔数额的限额制
由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所涉金额往往非常巨大,实行全额的赔偿制要么使部分保险人不愿承保,要么使部分保险人陷入困境甚至走向破产。显然,这种结果无疑不利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开展,最终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基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就业的考虑,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实行有限额的环境侵权赔偿制的实践。如1959年《匈牙利民法典》第339条的规定,1960年《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公约》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等。所以环境侵权限额赔偿原则是环境责任保险限额赔偿的基础。笔者认为在设计环境责任保险的保单时,应按照其它责任险的做法,在保单中约定一个责任限额代替保险金额,作为保险公司可能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3.科学厘定保险费率
我国保险法第107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施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从理论上讲,环境责任保险费率是环境责任保险的商品价格,价格应该通过市场形成和调节,保险监管机关不应过多干预。保险法对于此三类保险费率要求审批主要是考虑到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保险市场尚不规范的现状提出来的。笔者建议基于环境责任保险社会公益性极强,环境责任保险又属于新险种,应当在保险人根据市场拟定价格的基础上再经保监会审批。目前进行适当的管制是符合现状的。
此外,笔者建议,可以借鉴实务中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做法,在保险费率的适用上附带一些激励或惩罚机制,比如对于出现率低者可以实行优惠费率,而对于出现率偏高者的被保险人实行成型的费率甚至拒绝续保等等。
参考文献:
[1]刘耀棋:《我国开展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与展望》[J].《中国环境管理》,1996年第15期
[2]周珂刘红林:《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J].《政法论坛》,2003年第10期
[3]秦道夫主编:《保险法论》.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15页
[4]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中国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页
[5]别涛王彬:《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中国构想》[J].《环境经济杂志》,2006年底35期
[6]陈慈阳:《环境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417页
9.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内容 篇九
而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具体作用看,该机构在协调性方面还具有非常理想的效果。主要则体现在行业内部、依法公正及处理公司纠纷等方面的内容,虽然看起来并不是十分复杂,不过对于整体行业的状态发展始终都能够达到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机构在服务员方面也引起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为各位投保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作用,使得整体保险行业具有更良好的状态。
每一个行业都需要相关的监管,如果在监管方面不给力,这样整体的行业恐怕无法进入到一种的发展状态。正是因为这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也是非常突出的。一旦保险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脱离了正常的轨道,那么保险公司将马上提供更为科学的指引,这样每一个保险公司才能够处于更良好的发展状态中。
所以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机构,能够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非常有意义的帮助,也是每一个保险公司所需要遵守的章程,这样保险公司才能够具有一种更为完美的状态。
10.保险学考试 篇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个人、家庭、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处理他们所面临风险时,所采用的一种科学方法 运输途中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分娩或意外伤害而接受治疗时所发生医疗费用,或补偿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因分娩而无法工作时收入损失的保险 :通过国家立法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生育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障制度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承保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以各种不动产和动产,如房屋、厂房、机器设备、家具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公司是否有足够资本来满足所有的负债。获利大,说明公司的财务状况好,偿付能力就越好;反之则反是
: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期限的货币的收支,年金保险即以该保险为内容的合同
以城乡居民等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自由、代他人保管的财产或与他人所共有的财产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为了使船舶和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有意且合理地做出特殊牺牲或支付特殊费用9核保:审核某一风险单位的风险是否与现行费率相匹配
等。受害者或其家属要求赔偿的责任风险
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要求以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并予以赔偿的行为
原债权人将所有各种利益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在其转让的范围内行使其债权
不同年龄的人对保险需求不同,根据自身情况,应选择不同的险种。
8~25岁的人受到意外伤害的可能、意外事故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较大,且收入有限,尚未建立家庭,应先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有余力,可再买健康医疗保险
26~35岁的人先买意外伤害保险,此类人群刚建立家庭,也可投保人寿险,尤其是终身寿险 36~50岁的人家庭、工作和收入稳定,子女逐渐成人,寿险为第一需要。由于年龄增加生病概率增大,第二选择是健康及医疗保险;如有余力,可为家庭财产投保家财险
51~65岁的人,以医疗保险为最必要。
A 保险标的是陆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条件下的各种财产物资
B承保财产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不得随意变动,变动将影响保险合同效力
C可保风险广泛,包括各种自然灾害和多种意外事故。存在多种附加险,如附加利润损失保险和附加盗窃风险保险等,覆盖了大部分可保风险
D可承保直接损失,也可承保间接损失
A变额人寿保险:1保费固定,保额可变动,通常保证最低限额2有其分立账户,与公司业务分开3现金价值随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情况而变动
B可调整的人寿保险:1保额、保费和保险期限都可变动
2具有灵活性,被保险人不用购买任何附加保险或放弃已购买保险,改变保费或保额
C万能人寿保险1保费、现金价值和保额随消费者需要而改变
2现金价值的利率与市场利率联系3保单所有人可提取部分现金价值而不使合同失效
D变额万能寿险:1投保人可改变缴费数额 2投保人可使用投资账户中的现金价值支付保费3将万能保险保费的灵活性特征与变额保险的投保人可在投资账户中改变各种投资组合的特征相结合A风险回避:人们设法排除风险并将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降到零。
B损失控制:1防损:通过对风险的分析,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风险的产生。
2减损:尽量减少损失的程度
C损失融资:1风险自留:由企业或个人来承担风险
2风险转移:以一定方式将风险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
a公司组织b合同安排c委托保管d担保合同e套期保值f购买保险
A目标的建立B风险的识别1保单汇编分析2风险清单分析3流程分析4财务报表分析
C风险的估算D选择对付风险的方式E计划的实施F检查和评估
A防止因道德风险而引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希望和促使事故发生及其给社会造成的混乱和危害。道德风险指投保目的不是为获得经济保障,而是为谋取比所缴保费高得多的保险赔款。
B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保险利益,可消除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有效防止道德风险发生D使保险区别于赌博,可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
C在危险场合,该原则是履行保险赔偿原则的依据E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限制赔偿程度适合承保的风险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济上具有可行性2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3损失的概率分布式可以被确定的4损失时可以确定和计量的5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6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
A传统寿险产品的开发与销售已经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要
B保险资金逐渐取得安全有效的投资渠道
C传统人寿保险未充分考虑通货膨胀影响,对其反应很弱。而创新型人寿保险或保费或保额或现金价值可变动,能有效降低通膨影响
A法制建设和完善为责任保险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发展契机,有效加强其范围和作用。因保护民事责任受害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制约了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
B责任保险只能在民事责任制度已经确立的基础上得以存在和发展。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其补偿性,责任保险是保障受害人利益的法律手段,两者密切联系。从维护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发展责任保险的法律环境,是责任保险发展的必要途径。
C民事责任制度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发生的变革催生了责任保险的迅速发展;责任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又促进了民事责任制度进一步变革。
A产品责任保险强调以产品责任法为基础,虽然不承担产品本身的损失,但它与产品有着内在联系。承保范围广泛G有利于完善市场制度、改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增长 B有利于社会安定,保证相关民事赔偿责任顺利履行,社会管理功能强大
C有利于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E有利于企业经营的稳定,提高其承担产品责任的能力 D有利于我国保险业发展,为发展带来新契机。F有利于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A保险行业信息不对称和产品独立性的特性决定了对其监管的必要性
B有利于实现宏观经济调控:1有利于保证金融市场的平衡与稳定
2有利于帮助政府实现某些总体政策目标
D有利于保险行业健康发展,防止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提高行业的公众信任度,维持保险市场稳定C有利于公共政策的实现:保护消费者和客户的利益,促进社会发展进步
A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B合同因解除而终止1法定解除2约定解除
C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D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不可抗辩条款:通常规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单签发之日起满两年后,除了由于被保险人欠缴保险费以外,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时的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理由,否定保单的有限性。
1保险人对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出异议的时间一般限制在两年之内
2如果保单失效后又复效,可争时间重新开始
不丧失价值的选择条款:规定投保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力,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投保人可任选一个方案享用其保单上的现金价值,包括:1办理退保2将保单改为缴清保险3将保单改为展期保险
A标的种类繁多,出险责任不易划分,投保人逆选择严重
B出险率高的地区和险种人们争相投保,而出险率低的地区或险种人们不愿投保
C赔付率较低,保险公司经常出现亏损E能为农民解决后顾之忧,提高农业生产积极性 D不少国家和地区对农业保险进行政府补贴以扶持其发展
概念:是对保险人因失能而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康复中心或需要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的种种费用提供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
A保险责任1护理项目包括照顾被保险人的吃饭、穿衣、入浴、入厕和行动等的护理费用。
2一般规定有每日最高保险金数额 3有一定免责期
4有一定给付期限,给付期从免责期结束开始,一般到被保险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后的60天为止5对提供护理服务人员和机构有严格规定
6除外责任:a由于投保前就存在的既往症所指的生活自理能力丧失。b由于精神、神经疾患或情感障碍,酗酒和吸毒以及自杀自残所导致的生活能力丧失
B发展前景:1在欧美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增强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各类长期护理保险会非常迅速的发展
2中国正步入老龄化社会,但尚无保险公司能提供此类保险保障,其在中国的潜在市场极大 3开展在面临存在着困难和挑战,导致潜在需求难以转化为实际需求。困难和挑战包括:缺乏健康保险方面的精算数据;专业护理人员和康复中心数量不足;与传统观念背道而驰;保险费率高昂等。
1从企业主体看:a股由股东组成,股东不限于投保者(股东和投保人可同为一人)
b相由社员组成,社员必为投保者(社员与投保人同为一人)
2同企业经营目的看,股为追逐利润,相为向保户提供较低保费的保险
3从权力机构看:股的权利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与监事限于股东
b相的权利机构为社会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不以社员为限,可利用社员理事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业务发展
4从经营资金看:a股资金来源为股东所缴纳的股本b相为基金,基金出资人不限于社员 5从保费的缴纳看a股采用定额保费制,经营责任由股东负担,保费有剩余被计入盈利,保费不足由股东填补,投保人不负追补义务
b相保费有剩余可予以平摊,不足时需向社员临时征收,社员负有追补保费的义务 6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看:a股中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控制程度相对较高,代理成本较低
b相的控制较弱,代理成本相对较弱
7从风险的防范看:a股的股东与投保人的目标函数不一样,投保人间利害关系弱,欺诈行为易发生b相中目标函数冲突少,投保人间利害关系强,可避免和防止欺诈行为 8从公司的业务发展业务看:a股可上市融资,易于兼并收购和扩大经营规模,b相扩大经营规模困难
人身保险A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B长期性保险合同C储蓄性保险
D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
财产保险:A标的是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B它是一种经济补偿
C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一致的D防灾、防水尤其重要
责任保险:A产生的基础是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B责任保险的替代性和保障性 C责任保险只有赔偿限额 D责任保险的特殊承保方式E赔偿处理的特殊决定方式
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看,其差别在:
A法律地位不同: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代表着保险人利益;经纪人是投保人代理人,代表投保人利益;公估人不代表保险人利益和投保人利益,站在第三者地位进行公证。B名义不同: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经纪人为投保人代为投保或代被保险人索赔,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居间活动或咨询活动以自己的名义;公估人以自己的名义。
C业务要求不同:代理人熟悉保险业务;经纪人的业务要求比代理人高;对公估人要求更高 D行为后果承担方不同:代理人根据保险人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由此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行为后果由保险人承担。经纪人和公估人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发展: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化程度逐渐提高,从业队伍素质有所改善,经营状况明显好转,销售主渠道的作用得到巩固和提高。而发达的中介市场是保险业走向成熟的标志,构建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诚信规范、核心竞争力强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保险中介市场,是未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A美国的保险业兴起于18世纪,迄今已有两百多年历史;
B规模领先世界,经营主体数量庞大,经营形式多样;
C大部分保险公司属于地区性保险公司,也有在世界保险业具有重要地位的巨型公司 D保险中介非常发达,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其中保险代理人尤其活跃; E监管体系因其各州的保险法规内容的差异而富有特色
A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财产保险中,以保险财产估价来核定保险价值。若估价过低,保险金额和保费减少,保障效果随之降低,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得不到充分保障。若估价过高,保险金额和保费提高,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只能按照实际损失负责赔偿,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得不到偿付
B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从价值量来看,当保险标的属于投保人全部所有时,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与保险价值是相等的,若保险标的为投保人部分所有,他对该保险标的就仅有部分的保险利益。总之,无论保险金额多大,都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
13、影响保险费率的厘定的因素?
A产品的特点和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大小B产品数量和产品价格
C承保的地区范围,即承保产品的销售地区范围的大小
D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E赔偿限额的高低
概念:以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中的各种财产和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A承保风险的特殊性。保险标的大部分都裸露于风险中,在建工程始终处于动态过程,风险因素复杂,风险程度增加。
B风险保障的综合性。可在一份保单内对所有参加该项工程的有关各方面都给予所需保障。C费率的特殊性。是工期费率,不是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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