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个案矫治

2024-10-20

罪犯个案矫治(3篇)

1.罪犯个案矫治 篇一

浅议罪犯监狱化人格的成因及矫治对策

摘要: 监狱特定的环境、罪犯自身对所犯罪行的主客观认识、刑罚威慑因素等都是罪犯形成监狱化人格的原因。罪犯人格监狱化无疑是对监狱制度的动摇,监狱对罪犯形成监狱化人格具有某种意义的催化和摇篮作用。对罪犯的监狱化人格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矫正,社会对罪犯的主流文化要进行改善,以文化人,以德育人,用一种宽容的态度对待罪犯,加强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完善社区矫正,把罪犯改造成为既知法守法又同时具有健全人格的人。

关键词: 罪犯 监狱化人格 文化 社区矫正

前言:人格(personality)指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身心组织,是构成一个人思想、情感和行为的特有模式,这个模式包含一个人区别与他人的稳定而统一的固定心理品质是,一个人在生理特征基础上所逐步形成的各项比较重要的和相对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

张雅凤:《新编罪犯改造心理学》,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

监狱化人格是指罪犯因长期生活在监禁环境中,将监狱生活经历内化而逐渐形成的一种特殊人格,其主体包括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包括监外执行)和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员、假释的罪犯两类。

罪犯监狱化人格的形成对罪犯个人和监狱的监管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对罪犯来说可能会形成不同症状的心理症状包括精神分裂症、幽闭抑郁症和不满、恐慌生活的思想,恐惧身体患上疾病,罪犯一旦患上此类心理问题往往情绪极易失控、暴躁,不能正确理解别人,互相产生摩擦、打骂,更有严重者会有自杀倾向、越狱;罪犯的消极、扭曲心理一方面不利于被监管单位改造为遵守社会法制、公德标准的正常行为人,另一方面不利于监狱的内部秩序稳定和安全。

本文主要分析罪犯监狱化人格的影响因素、特征,探讨矫治罪犯监狱化人格的对策,以期能对监所对罪犯的改造起到参考作用,更深入、更彻底的从罪犯内心矫治、改造。

一、罪犯监狱化人格的特征

监狱化人格发生的一个重要心理机制是对剥夺和痛苦的逃避或补偿。监狱化过程是一个犯罪化过程和烙印化的过程。其特征主要有:

(一)个体性格的依赖性和屈从性

罪犯从入狱开始关注自己的身份,穿上囚服,剃了光头,被编了囚号等等,认识到警察有绝对的权威,形成了犯人的身份意识,被动的按照监狱所限定的生活环境、生活内容和生活方式来约束自己的行为,长此以往,逐渐地使他们变得失去了原有的个性特征,一切听命于他人,缺乏自己的独立见解。罪犯长期按照监狱提供的“格式化”生活方式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产生人格障碍,对监狱形成心理依赖,凡事都惟命是从,依赖他人,惰性增强,对外在事物漠不关心,反应迟钝。有些罪犯甚至在刑满时也不愿出狱,对刑满出狱感到担心、害怕,甚至恐惧。

(二)罪犯人格的多重性

罪犯在其自身的改造过程中,就扮演着多种社会角色。一方面,它是受到法律惩罚的罪犯,必须屈从于管教干警的管教,以期达到缩短刑期的目的。因此,在监

狱领导和管教干警面前装出一副惟命是从的面孔;另一方面,在和其他罪犯交往过程中,又会不经意的流露出内心的真实情感,在背后说管教干警的长短,甚至凌辱、欺侮比自己更弱小,或处于困境的其他罪犯,更有甚者,在取得管教干警信任之后,假借管教干警名义,在服刑人员群体中横行霸道,充当牢头狱霸。同时,他们为了取得家庭和社会的同情,往往在从事某些活动或家属接见中装得可怜兮兮。总之,在这些罪犯身上,并存了善与恶、反抗与屈从、常人与罪犯等多方面的心理因素和行为特征,从而构成了罪犯监狱人格的多重性。

(三)心理活动的被动性

由于罪犯的主观认识落后于客观现实,因而导致了心理活动的被动性。

1.在监狱里的惩罚改造,限制其人身自由和罪犯自身渴望自由的主观愿望相冲突。

2.严格的监视和监管改造措施,与罪犯飘浮散漫不求进取的主观愿望相矛盾。2 姜祖桢:《中国监狱学刊》2005年第3期,第20卷

3.生产劳动的现实因素与罪犯好逸恶劳的脆弱意志相对立。

由于种种原因,使罪犯在改造过程中总是有一种处处被动,处处不自由的心理。

(四)行为动机的隐蔽性

罪犯在其在监狱再社会化过程中,往往把自己的内心世界掩盖得严严实实,平时很少暴露自己的想法,既不轻易相信管教干警,也不轻易相信其他罪犯,在人际交往中,没有相当时间的观察,没有一定的把握,决不冒然建立推心臵腹的朋友关系。而这种人格的隐蔽性常以伪装的形式表现出来,表面上唯唯诺诺,靠拢政府,劳动积极卖力,反映情况积极主动,对管教干警察颜观色,投其所好,而实质上并不一定真心地接受改造,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说,监狱人格具有行为动机上的隐蔽性。这一现象在影片《肖申克的救赎》里可以很形象、真实的体现。

(五)社会意识的偏执性

个人的社会意识是以自我意识、环境意识、个人与环境关系意识等为内容,一些罪犯社会意识偏执,心理严重扭曲。

1.自我意识膨胀。自我意识是一个人对自己的认识和评价,包括对自己心理倾向、个性心理特征和心理过程的认识与评价。监管改造中发现绝大多数罪犯存在自我意识膨胀的问题,以自我为中心,以个人需要为最高标准,“私”字作为衡量评价事物的价值,自傲,自满,缺乏责任心和羞耻感,并且带有严重的享乐主义思想,生活中遇到困难不从主观方面找原因而是千方百计的为自己开脱,责怪他人,埋怨环境,甚至迁怒法院、仇视管教干警,不认罪,不服法,直接对抗国家法律制度。

2.厌世心理严重。有些罪犯没有真正从内心悔改,对自己入监存在“倒霉”心理,认为法律执行不公正,愤恨社会、仇富心理严重,对自己的家庭突然发生的变故,如妻子离婚、孩子无钱上学、社会非议等问题抱怨是社会对自己的不公。由于长期的监狱服刑生活,部分罪犯的生活习惯、思维模式都已经监狱化,出狱后很难适应正常的生活,导致性格畸形发展。

二、罪犯形成监狱化人格的影响因素

(一)监狱的“亚文化”和罪犯的监狱化从本质上深刻影响着罪犯特定人格的形成

1.亚文化又称副文化,是社会学上的一个概念,是指社会亚群体在其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主流偏离的一种文化。亚文化与犯罪文化不是一个概念,但由于亚文化与主流文化是偏离的,因而它与犯罪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这里所指的监狱“亚文化”是指服刑罪犯在监狱特定环境下所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表现为监狱中罪犯群体所持有的同社会主流文化相背离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等,包括罪犯纹身、行为规范、罪犯角色、反社会意识,罪犯暗语、监禁反应、狱内同性恋等。监狱是亚文化特质最密集的地区,是亚文化的集散地,许多亚文化的积淀、适应、传承、整合及分化都在监狱进行着。罪犯在服刑期间,既受监狱所倡导的社会主流文化的影响,也受监狱内部所存在的不良监狱亚文化的影响。罪犯监狱人格的形成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这两种对立的文化碰撞和较量的过程。

2.监狱化(Personalization)这一概念,是由现代监狱社会研究之父之誉的美国社会学家克来默(D. clemmer)提出的。他认为监狱化意味着受刑人对于监狱内的社会风俗,习惯和独体的价值观的适应和同化的过程。克来默认为,几乎所有的囚犯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监狱化的过程,这包括一些情况:了解监狱的非官方组织,接受下等角色,发展新的生活习惯,学习各种新的生存技能,采用新的语言,通过这些活动,罪犯逐渐适应监狱生活,被同化为一个持反社会态度和思想的人。

罪犯监狱化的过程就是在监狱服刑过程中被监狱亚文化所施加影响的过程也就是亚文化所产生的副作用影响的过程,罪犯的监狱化是同罪犯的再社会化相抵触和背离的过程,对罪犯健全人格的成长和重返社会的目标的实现起着阻碍和破坏的作用。

受上述两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罪犯的监狱化人格无疑是对监狱制度的一种动摇,它大大动摇了可以通过监狱而使罪犯重新社会化这一传统的信念,迫使人们对监狱制度重新加以审视。

波)布·霍维斯特:《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中译本)

(二)监狱环境是监狱化人格形成的直接效应因素 辩证唯物主义的心理观历来重视外在的环境因素对人的心理的影响。恩格斯曾指出:“外部世界对人的影响表现在人的头脑中,反映在人的头脑中,成为感觉、思想、动机、意志,总之,成为理想的意图,并且通过这种形态变成理想的力量。”罪犯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触犯法律性和应受惩罚性,把他们关押在特定的场所进行劳动改造,其心理状态只能是个性心理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表现,也必然留下特定环境条件的烙印,而监狱这个特定情境条件在改造罪犯的同时,无可避免地也有影响罪犯正常人格形成的负面因素:

1.刑罚威慑作用的双重性

在罪犯的整个改造过程中,刑罚是影响罪犯监狱化人格形成的关键的因素。正是由于法律的惩罚性,使其失去了人身自由,在社会引起了反响,受到了社会舆论的谴责和社会评价的否定,这种报应性打击,不可能不在罪犯心理上产生威慑效应。在这种因素影响下,使得罪犯只有老老实实服从改造,以免遭受更为严厉的打击,445 恩格斯:《恩格斯选集》

邱兴隆:《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罪犯的天生个性受到压抑,阻碍了常态人格的形成和发展。

2.监狱的强制性对罪犯正常人格形成的压力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法定的地位与职能所决定了罪犯和监狱领导、管教干警之间不是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同志式的关系,也不是一般人与领导之间的上下级关系,而是强制与被强制、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一方面,监狱领导、管教干部代表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刑罚惩罚职能,对罪犯依法惩罚和改造;另一方面,罪犯是社会的罪人,被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强制性的关押在监狱场所,是接受改造者。监狱领导,管教干部和罪犯之间,罪犯居于服从的地位。这不可避免会对罪犯心理及人格产生一定的压力,如果罪犯心理不够稳定或者有障碍极易影响罪犯正常人格的发展。

3.消极的人际关系

在罪犯的改造生活中,平时接触最多的就是和自己一样受到法律惩罚的罪犯个体和群体。而这样的个体和群体共同具有消极的心理因素,因此,在罪犯的矫治过程中,罪犯不可能不受到同类的消极心理因素的影响。

监狱是一个大染缸,各类犯罪,各种思想意识无所不有,各种丑陋行为,直接影响着罪犯个体的思想追求和变化。在监狱里,罪犯彼此传习犯罪技巧和其他恶习,或叫人崇尚暴力、弱肉强食,或教人偷奸、尔虞我诈,或教人损人利己、贪赃贿赂等等,使罪犯由原来的“一面手”变为“多面手”,道德观念倒退,追求满足个人畸形发展的低级需要。被监狱化了的罪犯接受了罪犯社会的非正式的价值、习惯和规范,同时也就产生了一种对社会主导价值和监狱当局的正式规则的自动抵抗,使它们的正面影响大打折扣。因此,罪犯监狱化过程的发生,不仅可能使罪犯改造和重新社会化备加困难,而且可能加深罪犯的反社会性程度,产生众多的惯累犯。4.监狱生活环境的限制性

为了彻底消除罪犯故有的心理结构,建立新的心理系统,就必须限制罪犯的生活环境,制定罪犯的生活内容和生活方式,以期对罪犯心理施加良性影响,这样就使罪犯总是处在被动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又会产生消极的心理效应,加之监狱是个封闭的环境,罪犯在监狱强

制服刑接受劳动、教育改造,长期单调、模式化的生活,可能会使罪犯丧失求知的兴趣,性格变的抑郁、冷漠。

5.受限制的主观能动性

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正是由于罪犯在某些方面没有完成自身的社会化,存在着社会化缺陷,因此我们对罪犯的改造实质上是对其再社会化的过程,但是这一过程,与在自由环境下,比如在学校、公司是完全不同的,在监狱,罪犯是在强大的强制性压力下,进行的一种重新社会化过程。监狱的职能是惩罚和改造罪犯,以改造人为宗旨,为达到这一目的,对主观恶性比较大的罪犯,监狱需要一套严厉的行为规范和狱内纪律,在封闭的监狱环境中对罪犯进行强制性约束。这样,虽然使罪犯的反社会的自我行为受到了限制,并且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但是同时也弱化了罪犯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6.劳动改造与渴望自由的矛盾

罪犯到监狱服刑后,面临的最大矛盾就是劳动改造和自由。因为要想缩短自身的刑期,提前获得自由,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而法定条件又是与劳动改造密切相

关的,罪犯不愿劳动,又想缩短刑期,其内心就产生矛盾,发生冲突,内心在劳不劳动和强烈的减刑愿望间反复斗争,但最后又不得不面对现实,罪犯的心理势必会产生一系列的波动。同时,罪犯在监狱的劳动不存在按劳取酬的问题,是带有惩罚色彩的劳动改造,这就易使罪犯产生冷漠情绪,导致其人格变异。

正是由于以上种种主客观因素的一系列影响,才使得罪犯心理在监狱这一特定环境条件下产生消极效应,直接地淡化了刑罚执行中对罪犯所实施的各种措施的积极影响,是罪犯监狱化人格强化的催化剂。

三、罪犯监狱化人格的矫治对策

罪犯的监狱化人格是一种常态人格的变异,它不仅不利于罪犯的彻底改造,同时也会造成其重返社会后不能与社会生活和社会竞争机制相适应的情况,所以矫治罪犯的监狱化人格对罪犯改造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文化改革,转变社会对罪犯的角色定位 中国有着数千年专制封建文化的历史,人们对监狱、对罪犯抱有一种有色眼镜来看待,总是将野蛮、愚昧与罪犯、监狱联系起来,实际上,监狱是重新育人的地方,罪犯并不是天生就是罪犯,改造好的罪犯一样是社会中有用的一员。本文认为社会文化的改革势必成为克服或减轻罪犯监狱化的必要途径。用文化的方式改变社会上人们对罪犯的认识和态度,摒弃对监狱封建的、落后的、野蛮的认识,改变对罪犯憎恨、恐惧的心理,逐渐树立、蕴育对改造好的罪犯以宽容、仁厚的社会文化大环境,以理性、辩证的观点对待出狱后的服刑人员。在罪犯在押期间,社会给罪犯以一定的关心与帮助(如社会帮教),罪犯解教以后,社会予以热情的接纳(如社会安臵、复学、接茬帮教等),这是一项很深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经年的努力,方可见效,在现代文明社会,这是一个社会走向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文明宽容理性的社会文化既有助于抑制犯罪,又对狱内罪犯保持一种应有的同情和宽容度,有助于防止和疏缓罪犯监狱化人格的形成及发展。

(二)以文化人,运用监狱文化环境矫正罪犯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是惩罚和预防犯罪,教育和改造罪犯的重要场所。为了有效的教育改造罪犯,促进罪犯的转化,监狱需要有安定祥和的人际环境,幽雅

洁净的工作环境和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监狱文化环境可以解释为,凡监狱执行刑罚所处的一切外部条件,包括监狱的自然地、物质的环境以及工作、生活环境,也包括社会的、人文的环境,其主要特征为主动性和制约性、群众性和自觉性、社会性和功能性。无形的文化氛围,具有潜移默化的“同化性”,对教育改造罪犯,弱化罪犯的监狱化人格具有强烈的正作用。

1.加强监狱的软硬件建设,突出文化氛围。监狱的建筑、绿化是监狱文化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反映了监狱的精神风貌,不仅可以激励警察职工热爱监狱,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对改造罪犯具有独特、积极的作用。如在监区广场上雕塑凤凰涅槃、浴火重生等,时刻提醒罪犯改过向善,追求新生;举行一定的仪式,比如饲养鸽子,每当罪犯召开减刑假释宣判大会时,举行放飞仪式,寓意罪犯的新生和希望;对监狱内的道路、具有年代历史的树木等命名,提升监狱文化层次,时刻提醒、教育罪犯积极改造。

2.加强教育改造环境建设,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监狱教育环境的不断改善,能有力的推进监狱改造质量 6黎赵雄:《文化监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的不断提高,降低重新犯罪率。监狱应该大力开展文化教育,提升罪犯的文化水平,强化其道德观念;对罪犯进行技术技能培训,增强罪犯科学技术水平,提高其适应生存的能力。

3.进行品牌建设,打造文化监区。监狱以文化力凝聚发展合力,激发创新活力,进而促进监狱职能作用的发挥。如佛山监狱开展创建的艺术育人品牌、恢复性行刑品牌、指导就业品牌、节庆文化品牌等在监狱改造罪犯中形成了浓厚的文化氛围,提高了罪犯的改造活力,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了罪犯监狱化人格的发生机率。

(二)建立罪犯再社会化预警机制

所谓再社会化就是指罪犯个体原来的思想、生活方式以及行为模式与社会环境的要求不协调,甚至发生了冲突,必须断然改变,而形成对他本

人来说是全新的思想、生活方式以及行为模式。这个过程是一个罪犯与改

造环境的长期互动过程,是罪犯通过有意(接受教育)、无意(潜移默化)的社会学习,了解角色行为的社会期待和行为规范,并“内化”为自身行为,从而使个体行

为与社会规范取得一致的过程,而不是单纯接受外界环境因素,接受灌输。罪犯的再社会化过程,实际上是通过教育来完成的。实行对罪犯人格障碍的教育,就应该建立罪犯再社会化预警机制。要设法激发罪犯接受分级处遇的欲念及对监狱警察的信赖,排除罪犯的焦虑和敌对心理;防止偏重于监狱教化的说教,培养罪犯的社会责任意识、社会公德精神,注重对罪犯人格障碍或心理问题的治疗;训练和培养罪犯谋生的技能,开展职业技能教育,改造成为知法、守法同时又能适应社会正常生活的公民。

(三)强化刑罚惩罚职能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目前,我们对罪犯改造的基本的内容,是政治思想教育、文化技术教育、生产劳动改造等,体现的是刑罚的强制性,而忽视了对罪犯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道德是一定社会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康德曾说过:“道德命令是内在的、自觉的;法是外在的、强制的。”对罪犯进行道德教育,在矫正不良品德,启发内在改造自觉性,恢复其人之良知,遵循社会道德准则,树立道德观念等方面都

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在刑罚惩罚的前提下,深化道德教育,强化道德对罪犯自我意识的调节功能。

(四)加强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增强自身的免疫功能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是罪犯改造和心理矫治的必备条件,因此,我们通过对罪犯心理健康教育,使其掌握一定的心理健康知识,深入了解自己的心理活动过程,学会把握克服心问题、心理障碍的技能,能够在自我改造和心理矫治中,主动预防各种心理疾患的产生,保持一个健康的心态,自觉抵御各种不良诱因对其心理状况的干扰,使其在服刑中保持一个良好的心理状况,正确地面对改造生活。这样就能有效地克服监狱化人格的产生。

(五)开展社区矫正,不断发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相对的行刑方式,他通过积极整合各项社会资源,各方面力量,对罪行比较轻、主观恶性比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实具有悔改表现,不致于再次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与监狱封闭式管理教育罪犯相比,通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解决社区服刑人 7周国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员的问题,恢复矫正对象的社会功能,有利于矫正对象树立自尊、自重的心态,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造、健康发展,实现其做为人的价值,让他们彻底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同时也有效的降低了行刑成本、缓解监狱监管压力。

1.实行社区矫正激励行刑模式,发挥罪犯主体性作用。社区矫正激励模式注重通过发挥警察的主导性的激励作用,让罪犯发挥主体性作用,可以有效的避免监禁行刑中罪犯的被动性、依赖心理,充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主动改造,激发罪犯主体的内在潜能,达到改恶向善、重新做人的目的。比如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公益劳动制度、分类管理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建立专门的教育基地和职业培训基地,让服刑人员在学习技能中自信、自立,在社会劳动中感受社会责任,在义务劳动中明白社会美德,并建立社区服刑人员评分系统,根据其在评分系统中的成绩给予嘉奖、表扬、记功、减刑等不同程度的奖励。

2.从人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心理辅导。通过开展集体活动,指导社区服刑人员心理

矫正方面的知识,学会自我分析,自我反省;对有明显心理异常的服刑人员开展个别心理辅导,一对一辅导,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抓住社会中的典型进行反面对比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知道自身的缺陷和不足,明白尊尚法律的重要性。从人与社会的关系为着眼点对社区服刑罪犯进行心理干预和改造,可以使罪犯懂得自由的真正含义,强化其独立思考、正确判断的能力,从内外两个方面不断推动罪犯的再社会化进程。

社区矫正采用开放式管理和社会性教育使罪犯能够有条件的保持与家庭、社会的联系,维护了罪犯的自尊心、人权,有利于罪犯真正从心理接受,主动积极改造,有力的减少了罪犯在监禁环境下形成的监狱化人格,强化了罪犯的再社会化,同时也对潜在的犯罪分子、青少年给予了警示,有效地消除了犯罪隐患,提高了居民的法制水平,为社会的良治久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也要注意到满足民众的报应心理需求。在我国传统行刑文化里,国家主义色彩极为浓厚,形成了重刑主义思想。受传统行刑观念 的影响,重刑主义、报应刑思想在我国仍然是主流,导致相当多的民众认为,罪犯是和监狱划等号的,只有把犯了罪的人关到监狱里服刑改造才是安全的,才是真正受到了惩罚。正是上述思想的存在,所以要求在执行社区矫正行刑时必须考虑民众合理的报应心理需求,在满足服刑人员一个公正合法的环境的同时,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制和管理,适当限制其权利,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限度。

社区矫正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被作为罪犯心理矫治的重要手段。无论对罪犯的社会化进程,还是对罪犯的心理矫治,都能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而社会对服刑罪犯的观护,能够有效地关注罪犯心理的发展状况,并注入新的活力因素,抵御不良诱因对罪犯心理健康的侵蚀,同时,又使罪犯监狱人格失去了产生的条件。因此,在罪犯服刑期间,社会公众应通过社区矫正体系和其他各种途径,对罪犯给予关心和帮助,参与对罪犯的改造工作;罪犯刑满释放后,社会予以热情地接纳,给以妥善地安臵和继续教育,保持应有的同情和宽容态度。

参考文献

[1]张雅凤.新编罪犯改造心理学[M], 北京:群众出版社.[2]布〃霍维斯特.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中译本[M], 上海:国际文化出版公司.[3]恩格斯.恩格斯选集[M], 北京:人民出版社.[4]邱兴隆.刑罚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罗大华, 何为民.犯罪心理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黎赵雄.文化监狱[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7]周国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8]姜祖桢.中国监狱学刊[J], 保定:中国监狱学刊编辑部.

2.罪犯个案矫治 篇二

关键词:罪犯心理矫治,罪犯,心理健康

罪犯心理矫治是通过矫治罪犯情绪障碍、个人偏激等心理问题和疾病, 为罪犯思想教育疏通渠道, 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的一切活动。基于以人为本的时代理念, “罪犯心理矫治”一词频频出现于我国监狱学的文献研究与实践探讨中, 它承载着一种对生命体的尊重和人文关怀的精神。然而, 在实际的工作中, 心理矫治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有待于进一步的解决和改进。笔者在对佳木斯地区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的工作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略陈管见, 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 佳木斯地区共有两所监狱,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 佳木斯监狱

佳木斯监狱较早成立了心理矫治办公室, 配备了2名专门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监狱民警, 2人均为本科学历, 非犯罪学、心理学专业毕业, 后经培训已取得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 设备正在筹备中, 每年投入的经费为2万元, 接受罪犯心理咨询, 对罪犯心理进行矫治, 有个别矫治成功案例, 总体效果一般。

(二) 佳木斯香兰监狱

佳木斯香兰监狱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由教改科的民警来承担, 主要通过与罪犯通电话或面对面对话的方式接受心理咨询, 效果一般。

二、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监狱民警的专业素质缺失

罪犯心理矫治的效果,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狱民警在矫治对象心目中能否建立起一种值得尊重、信赖的形象和能否形成有利于心理相容与沟通的关系。但是就佳木斯地区的两所监狱而言, 有的监狱民警分不清教育与心理矫治的区别, 认为心理矫治同教育一样都是面对面开展工作, 心理矫治工作往往变成教改化, 即用教育改造的方法来开展心理矫治工作, 其威严的形象使心理矫治中非常重要的同感和共情难以产生。再有心理矫治是一项专业型很强的工作, 其人员配备必须专业化、社会化, 实际上这两所监狱的心理矫治人员是由其他科室抽调过来的民警担任的, 经过培训, 其中有两名取得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资格。但总体来讲心理矫治人员无论是在知识的储备还是在技能的训练方面仍存在明显的不足。

(二) 矫治人员和矫治经费配备不足

矫治人员数量缺乏是当前佳木斯地区监狱心理矫治工作面临的又一个问题, 以佳木斯监狱为例, 监狱有三千多名犯人, 而专职从事心理矫治的监狱民警只有两人, 矫治人员的工作量大, 任务繁重, 进而影响到矫治的质量。

矫治需要具备相应的物质条件, 如一定数量的器材、量表, 以及与矫治密切相关的环境设施、专业人员培训等, 但是监狱经费紧张, 许多相应的设备无法落实到位。

(三) 罪犯的配合不积极

心理矫治是一项双边的心理交流活动, 需要矫治者和被矫治者双方的通力合作, 矫治被动是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一大阻碍。罪犯在服刑期间较普遍地存在着心理障碍, 他们对人、对社会多怀有敌意, 情绪不稳定, 攻击性强, 缺乏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感, 人性上存在着程度不同的扭曲。罪犯内部人际关系紧张、相互设防、互不信任, 缺乏正常的交往和友谊。如此长期处于紧张、压抑、失助、痛苦、无望的状态, 就很容易产生不良心理, 致使其在心理矫治过程中, 很自然地采取怀疑、观望、敌对等不合作态度, 无法与干警很快达到心理相容、绝对信任。他们有的否定矫治、拒绝矫治, 或者有的虚假接受矫治, 突然中断矫治。

三、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 切实提高监狱民警的专业素质

这似乎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但笔者认为, 仪器设备缺乏我们可以等待, 但监狱民警的专业素质的缺失是佳木斯地区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进程中最大的绊脚石。正如著名的犯罪学家菲利所指出的那样:就像好的法官执行一部不完善的法典比愚蠢的法官执行一部“不朽的”法典要好一样, 一种有独创性而且协调的监狱制度, 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人员来执行也没有价值。应当承认, 监狱在日常的工作中也比较重视监狱民警素质的提高, 目前监狱民警的执法水平和执法状况相对过去来讲确实有一定的改善。但是, 与经济发达地区的监狱民警人员相比较, 我们还存在差距。

第一, 牢固的树立罪犯是可以被矫治的理念

从心理学角度讲, 人的心理具有物质属性, 即一定心理总是一定客观环境的产物, 罪犯犯罪心理并非与生俱来, 也非凭空产生.而是在后天社会生活和活动中, 在与他人交往和个人经历中逐步形成的, 是众多相关因素作用下形成的, 是外界不良刺激物反复作用的结果。既然罪犯的犯罪心理是不良社会环境的产物, 那么, 改变罪犯的旧的生活实践, 而代之以全新的生活实践, 改变旧的不良的社会环境及条件刺激物, 作为主观映象的心理必然会发生相应变化, 即存在的改变早晚会引起心理发生相应变化, 直至形成反映新现实存在的新的心理。罪犯心理学认为, 监狱实行科学、文明、体现人道主义的管理可以促进罪犯心理的转化。只有监狱警察自己认可罪犯是可以被矫治的, 他才会有高度的职业自豪感与社会责任感, 工作中才会具有主动性、自觉性、创造性和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

第二, 要有健康的心理素质和健全的自我意识

监狱工作环境复杂、责任重大, 经常要承受罪犯抗拒改造、脱逃、行凶、打架斗殴等事故带来的考验和心理压力, 所以要求监狱警察要有坚强的意志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再有为了正确地处理与罪犯的人际关系, 作好监管、矫治工作, 监狱警察应当正确地认识自己, 正确地评价自己的优缺点, 了解自己的个性特点, 具有自我调节控制心理状态和行为的能力, 才能很好地处理主观与客观、现实与理想、自我与被矫治之间的关系。

第三, 扎实的理论功底和综合的职业技能

在专业知识结构方面, 除了具备一定的文化科学基础知识之外, 主要应掌握法学、犯罪学、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以及开展心理矫治的专业知识。

在专业技能方面, 主要包括:洞察能力, 即对罪犯服刑期间隐蔽、多变的心理活动, 能观察入微, 正确判断, 掌握动向, 预测行为, 以便及时进行教育、矫治, 防患于未然;教育能力, 即民警要善于针对罪犯的个性特点、心理水平与心理状态、情境因素等, 选择恰当的教育方法和技巧的能力, 能够由浅入深、形象生动、富有哲理和丰富的情感内涵, 使罪犯的心灵受到震撼而易于接受教育;矫治能力即懂得心理矫治的原理和技术, 能够独立地对罪犯进行教育, 指导罪犯的心理与行为矫正;建立罪犯心理档案, 做好心理咨询与治疗、疗效评估与再犯预测方面的工作。

(二) 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在对罪犯进行“一对一”的心理矫治工作前, 应对罪犯进行定期的或者其他适当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 在心理健康教育的过程中, 矫治者要以一种常人之心, 仁爱心去帮助和关怀那些心理上有疾病和痛苦的服刑人员, 尊重、接纳与鼓励罪犯对自我价值作出积极的评判, 提升自尊水平和自信心, 促进他们的自我探索和深刻反省, 帮助他们思想认识和行为的转变。在此过程中被矫治者和矫治者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 矫治者的仁爱之心和良好的专业素质会在被矫治者的心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今后的心理矫治工作中建立良好咨询关系打下基础, 因为只有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 才能合理运用咨询技术和手段, 否则将一事无成。目前国内一些监狱开展了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值得我们借鉴。如山东省监狱局组织编写了专门的教材《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教育读本》, 开设心理卫生课。北京市少管所对新入监罪犯安排了十五节心理卫生课, 历时三个月, 具体内容包括:敞开你的心扉, 请让我来帮助你;如何解开心中的阴云;莫气胜——谈攻击性人格等内容, 以生动活泼的语言向新入监的罪犯介绍一些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 使罪犯能尽快调整心态, 适应监狱环境。

(三) 建立可行性高的运行模式

监狱的主管机关要予以监狱足够的经费、指导及检查, 监狱要专款专用, 配齐配强心理矫治人员, 尊重心理矫治的规律。加大心理矫治软环境建设, 提高心理矫治在民警和罪犯中的认可度, 可以构建开放的心理网站, 发布信息, 开通咨询热线。黑龙江省监狱系统已经先后开通了8条热线, 即隐情热线、亲情热线、乡情热线等, 组织社会各方面人士参与对罪犯的心理矫治, 疏导犯人的情绪, 缓解心理压力, 佳木斯地区的两所监狱要充分发挥这一资源优势而不能让它流于形式。还可以建立“渲泄室”、“倾诉间”、“情感宣导中心”, 用来疏导罪犯的消极情绪。更要加强与社会机构的交流, 定期的将实施心理矫治的监狱民警送出去进行培训与提高, 也可以适当的聘请社会专业人士来监狱会诊与治疗。

四、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具体操作体系的建议

第一步:对罪犯进行评估, 建立心理档案

通过心理测试与诊断, 对所有入监的罪犯均进行心理评估, 以了解其心理特点, 心理障碍, 心理缺陷, 使所有罪犯拥有一份自己的心理档案。心理测验是心理诊断的基本方法, 还必须结合以下方法, 多方收集资料, 方能较为准确地进行诊断。如与罪犯进行面对面的谈话, 通过面谈了解、掌握罪犯的犯罪史、家庭史。了解罪犯对他的犯罪行为归因, 罪犯现在的想法及其对未来的期望;了解罪犯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或者单位工作状况;了解罪犯的人生观、价值观等。还要对罪犯进行观察, 观察期应至少为三个月, 在观察的同时, 向罪犯的家属、亲朋好友、邻居作调查, 然后作出心理诊断, 制定矫治方案。

第二步: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第三步: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 心理治疗

通过对罪犯的心理测试与诊断, 在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础上, 根据罪犯心理障碍程度的不同, 对罪犯分别采用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心理障碍程度较轻的, 只进行心理咨询, 心理咨询起帮助作用;心理障碍程度较重的, 必须进行心理治疗。

第四步:矫治效果评估

对罪犯心理矫治效果如何, 可再通过心理测验、模拟实验、有关考核等方式了解矫治成效。目的在于评估服刑者犯罪心理与恶习的消除程度, 守法心理与良好行为习惯的建立程度, 从而总结矫治经验, 改进矫治计划、矫治方案与矫治技术。

参考文献

[1]郭明.学术转型与话语重构———走向监狱学研究的新视域.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3.

[2]罗大华.刑事司法心理学理论与实践.群众出版社, 2002.

3.罪犯个案矫治 篇三

关键词 共情;共情提高训练;罪犯矫治

分类号 B849

共情是对他人的情绪和精神状态的理解以及对他人行为的推测,也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感同身受”,心理学称之为共情(empathy)。孔子所提倡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就需要一种感同身受的能力作为基础。心理学界对共情的界定并不一致。Davis等认为,共情是对他人情绪体验的匹配状态和/或观点采择的过程(或称为角色采择),或对其他个体情绪或处境的反应(Davis,1994)。对他人的情绪体验和情绪匹配属于情绪共情,观点采择是认知共情。共情还可以分为一般共情能力(general empathy trait)、受害者共情(victim empathy)和特定受害者共情(specific victim empathy),一般共情能力是上述提及的共情概念,其共情的对象不针对某个类别或个体;受害者共情,是针对某一群体的共情,例如对妇女或孩子的共情。特定受害者共情是指罪犯或者攻击者对自己的受害者的共情能力(Varker,Devilly,Ward,& Beech,2008)。

研究发现,个体在两岁时已开始对他人的认知、情绪和行为出现共情反应(Zahn-Waxler & Radke-Yarrow,1990)。如果个体的共情发展受到阻碍或者共情功能受损,个体可能会做出不顾他人感受的行为。低共情个体可能会表现出高反社会行为,并且持续于儿童期和青少年期(Hawes & Dadds,2012)。具有高预谋性攻击行为的精神病态(psychopath)者存在情绪共情缺陷,但认知共情能力相对完整(Blair et al.,1996;Jones,Happé,Gilbert,Burnett,& Viding,2010)。性罪犯对自己的受害者的共情能力低(Covell & Scalora,2002;Marshall,Hamilton,& Fernandez,2001)。

据上述可知,高共情是犯罪的保护因子。许多国家的犯罪矫治部门已认识到提高罪犯共情能力的重要性。共情提高训练已被许多罪犯矫治部门列为矫正项目的常规内容(Antonowicz & Ross,1994)。在罪犯的心理矫治过程中,矫治暴力或攻击的有效方法包括情绪管理、人际技巧训练和社会问题解决等,这些方法一般包含提高对他人和潜在受害者共情能力的内容。共情提高训练主要针对那些被定罪为伤害、抢劫、谋杀和性侵害的罪犯(Day,Casey,& Gerace,2010;Howells,Watt,Hall,& Baldwin,1997),尤其是性罪犯(Marshall et al.,2005)。

1 罪犯共情提高训练的方法

1.1 提高一般共情能力的方法

提高罪犯的一般共情特质是矫治项目干预的目标。对暴力犯干预的措施中包括提高罪犯对观点采择的理解,让罪犯理解观点采择与攻击行为的关系:如果仅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而不顾他人的想法可能会做出更多的攻击行为;接着干预者会提高罪犯对他人经历和感受的理解。干预的起始阶段会讨论共情的重要性,然后让罪犯通过角色扮演参与一些人际问题和攻击事件的场景,从中提高罪犯从他人的想法和感受的角度进行思考的能力。之后,干预的内容更多与罪犯的个体因素有关,例如,扮演假释裁判员。最后阶段干预者会让罪犯在扮演暴力犯罪者的角色之前,考虑共情在暴力中的作用(Day Casey,& Gerace,2010)。提高罪犯的共情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一些治疗活动可以归为心理教育,通过不同的媒介向罪犯告知对被害者性虐待的影响,接着通过群组讨论以及其他任务来使得罪犯在更广泛的或更一般的意义上对被性侵者的体验进行反思,这些过程可用来提高认知共情;第二,要求罪犯在性侵后重新回顾他们自己的犯罪过程,以更好地体验被害者的情绪。

1.2 提高对被害者共情能力的方法

提高罪犯对受害者共情的能力也是犯罪干预的目标之一。目前,这一内容在性罪犯的矫治中使用较多。具体的干预方法包括:让罪犯理解其性攻击行为对受害者的伤害性后果,或让罪犯给受害者写虚拟的信进行道歉,或者让其阅读受害者所陈述的受害过程和警察对受害者进行的相关描述(Day Casey,& Gerace,2010)。Marshall等(1999)总结了一些治疗项目中对被害者的共情提高训练的方法:罪犯扮演被害者;罪犯写下从被害人角度如何解释犯罪行为并要大声读给大家听;集体讨论群组成员中受到虐待的被害者的反应;让罪犯在犯罪过程的重建过程中扮演受害者,作为一种内隐敏感化的形式;让群组成员出声读出性被害者对性虐待的看法,并让他们写一份读后效果的报告;在罪犯群体中播放描述性侵对被害人的伤害性后果的内容;安排犯罪群体和性侵幸免者的见面会。

角色扮演(role-playing),也称角色替代,指让性罪犯通过不同的形式扮演被害人的角色,从被害人的角度进行体验的矫治方法。性罪犯往往存在认知偏差,对被害人的感情和所遭受的伤害存在不正确的认知,为了改变此种状况,就需要通过不同的形式使性罪犯对被害人的角色进行扮演,可以通过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或者通过心理剧的形式开展。

2 影响共情提高训练的效果评估的因素

共情的界定方式可能会影响共情提高训练的效果评估。例如,研究者所测量的共情是否是治疗项目所包含的共情成分。关于罪犯在不同治疗组的分配问题存在争论,例如随机分配、强制性的治疗,以及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进行分配,都可能影响到效果评估和之后的元分析结果。共情概念的界定会影响共情的测量,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共情提高训练的效果评估。例如,概念的界定会影响到对行为和态度变化的测量。当前对共情的概念的界定是多维度结构,包含情感、认知和行为等方面。一个完整的共情反应需要个体具有观点采择的能力和对他人情绪状态的识别和同形体验的能力,对他人不幸的同情,以及避免对他人的负性情绪引起自身的焦虑和不安的感受。Davis和Marshall对共情概念的界定中包含这些成分。观点采择是理解和体验他人情绪的必要前提,然而,共情提高训练一般寻求减轻一般的缺陷(包含观点采择),而非关注具体的缺陷,因此会减弱对态度和行为变化的评估,换言之,研究结果的不一致会受到治疗的关注点的不同和测量等人为因素的影响(Varker,Devilly,ward,& Beech,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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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情的不同测量方式可能会影响到效果评估,其中包括对视觉的反应(面部姿势和图片),听觉(故事)到实验控制情绪的行为反应,以及自我报告的问卷测量。共情具有不同的测量方式,不同个体的共情缺陷也存在差异,因此,不可能通过单一的方式测量出全部的潜在的共情缺陷。根据Marshall的共情的多成分模型,情绪识别是在第一个阶段进行,对其他个体的情绪信号的加工是进行下一阶段共情的基础。例如,性罪犯不能正确识别或容易混淆他人的情绪状态,如果罪犯的共情缺陷不存在情绪识别缺陷,而在于情绪复制(第三阶段)或者反应决策(第四阶段),所以运用情绪识别任务可能测量不出他们的共情缺陷,因此会影响到治疗效果的评估。类似的,运用自我报告的测量可能会仅仅涉及到情感和认知共情,因此可能不会测量到治疗对共情其他成分的影响(Varker,Devilly,ward,& Beech,2008)。

需要注意的是,干预措施是否提高了罪犯的观点采择能力并不能直接得到评估,因为上面已提到许多共情提高训练一般在更广的多模型治疗的项目中开展,很难评估任何一个单一成分的影响。还有一个困扰在于共情缺陷是否在治疗中得到改善,目前的研究结果仍然存在不一致之处。元分析回顾发现,大多数项目的评估方式是通过再犯率来作为唯一的结果变量,尽管最主要的目标是为了减少再犯率,但忽略了运用多种测量方式来评估治疗的效果,而单一地运用再犯率不能有效地评估出测量的变化,这些变化是否会有临床或者统计上的变化尚未可知(Varker,Devilly,ward,& Beech,2008)。

3 问题与展望

3.1 问题

共情提高训练已成为诸多干预项目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对罪犯情绪的自我管理、人际技巧、社会问题解决和同盟训练均显示了积极的效果,这些项目包含了提高罪犯对他人和他们的潜在被害者的共情。共情能力的发展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遗传、年龄、性别和个体的人格特征等。在罪犯心理矫治过程中,需要针对罪犯的身心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共情提高训练。例如,精神病态作为一种严重的人格障碍,患者一般存在低共情特征。因此,在研究中要控制精神病态人格对共情提高训练效果的影响。

上述提及的干预措施的潜在目标更多地与共情的传统概念有关:一个是替代的情感反应(对被害者遭遇的反应),一个是观点采择(对犯罪的伤害性后果的反应),但缺乏对治疗的系统评估(Marshall,O'Sullivan,& Fernandez,1996)。Webster在评估性罪犯案件重演的有效性时认为,治疗组和非治疗组的效果差异并不显著,缺乏合适的工具来测量共情提高训练带来的变化(Webster,Bowers,Mann,& Marshall,2005)。

另外,对于性罪犯的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是惩罚性的还是恢复性的司法活动这一问题还存在争论。Ward等认为,对被害者的共情提高训练涉及惩罚的五个成分:第一,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是经过政府部门允许的;第二,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会引起罪犯的内疚;第三,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是责备性的,因为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开展的前提是对伤害行为的不认同,并建立在犯罪行为会造成伤害的假设基础上进行的;第四,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是报应性的,因为它是罪犯错误行为的直接结果;第五,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是有伤害的(Ward & Salmon,2011)。罪犯共情提高训练的目的是让罪犯产生不舒适感和悲伤,例如内疚感,这可以作为一种使罪犯不再从事不良行为的方法。Ward认为,临床医生需要了解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的影响,并了解惩罚的正当理由。他指出,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的部分内容明显符合惩罚的定义,其目标是使得罪犯承担责任,在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的过程中可能使得罪犯痛苦。但有些罪犯在接受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后认为,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对他们是有帮助的并且是重要的。Ward也承认,惩罚作为治疗的组成部分并不意味着有损人格或是非伦理性的,因为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可以通过尊重罪犯的方式来开展(Ward,2010)。

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的干预措施到底是惩罚性的、恢复性的还是“矫正骗术”?是否需要在治疗项目中继续保留?如果需要保留,那么其依据是什么?有的研究者认为矫正专家可以通过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在减少犯罪率的基础上来处理恢复性和惩罚之间的矛盾。如果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从根本上与减少犯罪存在关联,即对社会和罪犯都有积极作用,那么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的干预措施中的惩罚性的成分可能会得到接受;如果没有这样的证据,那么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使得罪犯经历潜在惩罚性的经验会存在伦理问题。目前尚无直接的证据表明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能够减少再犯率。因此,对于性罪犯的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工作的理论基础仍然存在争论,但这也不能认为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对罪犯是有害的或者是无关紧要的,需要更多的经过严格设计的研究来探究这些问题。

3.2 展望

目前,对于罪犯的共情提高训练的积极效果还需要更多的研究证实。在通过随机样本分配被试的条件下,对控制组的罪犯和对照组的正常发展个体进行共情提高训练,考察两组在训练前后的社会情感和行为变化差异。针对罪犯的共情提高训练、效果评估及其司法和伦理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需要发展出更好的认知共情的定义和测量工具,尤其是情绪共情的操作性定义和测量工具。先前研究大多依据二维结构的共情定义,实际上共情的概念要更广泛得多。而且,更复杂的测量方式需要开发出来。共情的自我报告测量并不是最好的方式,还需要更综合性的结构性访谈量表。更重要的是,要确保测量的方法或路径与提供的干预或治疗的成分相匹配。

第二,探究治疗目标和再犯率的关系;探究共情提高训练对罪犯重新犯罪的预测效度。

第三,精神病态罪犯的情绪共情能力低,他们的大脑杏仁核区域可能存在功能缺陷,对他人的恐惧等情绪的加工存在问题,因此对精神病态罪犯要进行长期的情绪共情提高训练,包括对他人恐惧、悲伤等情绪的识别能力的提高。针对性罪犯,在提高一般共情能力的基础上,还需要提高他们对被害者的共情能力,改正其认知偏差,让其认识到其伤害行为对被害者的不利影响和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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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共情提高训练的干预者要认识到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的程序符合惩罚的定义,并且一些罪犯认为,治疗中的部分成分会使得他们产生痛苦。罪犯过去对他人造成痛苦的事实是否使得项目中含有此成分变得合理?是否存在一个合理的理论能够使得罪犯在共情提高训练过程中遭受的痛苦变成正确的恢复性司法工作?在干预项目中,干预者应该尊重罪犯的人权和尊严。干预项目最起码的原则是罪犯自愿参与,否则带有强制性的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是存在问题的。另外,在综合干预的治疗项目中,被害者共情提高训练没有处于突出地位,原因可能在于对被害者的共情干预不是恢复性的。因此,在减少性犯罪的治疗项目中,干预者应该投入更少的时间提高被害者共情,并投入更多的内容版块来提高共情关注,即对他人不幸的关心和同情。

第五,国内关于共情训练在罪犯矫治中的应用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因此,对暴力犯和性罪犯的共情提高训练及其效果评估需要更多关注。

参考文献

Antonowicz,D. H.,& Ross,R. R.(1994). Essential components of successful rehabilitation programs for offender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ffender Therapy and Comparative Criminology,38(2),97—104.

Blair,J.,Sellars,C.,Strickland,I.,Clark,F.,Williams,A.,Smith,M.,& Jones,L.(1996). Theory of mind in the psychopath. Journal of Forensic Psychiatry,7(1),15—25.

Covell,C. N.,& Scalora,M. J.(2002). Empathic deficits in sexual offenders:an integration of affective,social,and cognitive constructs. Aggression and violent behavior,7(3),251—270.

Davis,M. H.(1994). Empathy:a social psychological approach. Westview Press.

Day,A.,Casey,S.,& Gerace,A.(2010). Interventions to improve empathy awareness in sexual and violent offenders:conceptual,empirical,and clinical issues. Aggression and violent behavior,15(3),201—208.

Hawes,D. J.,& Dadds,M. R.(2012). Revisiting the role of empathy in childhood pathways to antisocial behavior. In E—motions,Imagination,and Moral Reasoning(pp.45—70). Psychology Press,New York.

Howells,K.,Watt,B.,Hall,G.,& Baldwin,S.(1997). Developing programmes for violent offenders. Legal and Criminological Psychology,2(1),117—128.

Jones,A. P.,Happé,F. G.,Gilbert,F.,Burnett,S.,& Viding,E.(2010). Feeling,caring,knowing:different types of empathy deficit in boys with psychopathic tendencies and autism spectrum disorder. Journal of Child Psychology and Psychiatry,51(11),1188—1197.

Marshall,W.,Hamilton,K.,& Fernandez,Y.(2001). Empathy deficits and cognitive distortions in child molesters. Sexual Abuse:A Journal of Research and Treatment,13(2),123—130.

Marshall,W.,O'Sullivan,C.,& Fernandez,Y. M.(1996). The enhancement of victim empathy among incarcerated child molesters. Legal and Criminological Psychology,1(1),95—102.

Marshall,W. L.,Ward,T.,Mann,R. E.,Moulden,H.,Fernandez,Y. M.,Serran,G.,& Marshall,L. E.(2005). Working positively with sexual offenders maximiz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treatment. 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20(9),1096—1114.

Varker,T.,Devilly,G. J.,Ward,T.,& Beech,A. R.(2008). Empathy and adolescent sexual offenders: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 Aggression and violent behavior,13(4),251—260.

Ward,T.(2010). Is offender rehabilitation a form of punishment? The British Journal of Forensic Practice,12(4),4—13.

Ward,T.,& Salmon,K.(2011). The ethics of care and treatment of sex offenders. Sexual Abuse:A Journal of Research and Treatment,23(3),397—413.

Webster,S. D.,Bowers,L. E.,Mann,R. E.,& Marshall,W. L.(2005). Developing empathy in sexual offenders:the value of offence re—enactments. Sexual Abuse:A Journal of Research and Treatment,17(1),63—77.

Zahn—Waxler,C.,& Radke—Yarrow,M.(1990). The origins of empathic concern. Motivation and Emotion,14(2),10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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