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用工平台

2024-08-19

建筑企业用工平台(16篇)

1.建筑企业用工平台 篇一

企业用工劳动合同

甲方六安市孙氏脚手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杰

通讯地址六安市磨子潭路邮编237001乙方符永庆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 ***513家庭住址金寨县油坊店乡石堰村先进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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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2009年6月20日生效,于2011年 6月20日终止(如有试用期,则试用期从2009年6月20日到2009年9月20日)。

()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2009年6 月20日;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在 其单位做工地管理 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安排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且应合理安排职工补休或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第五条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对乙方进行入场施工安全教育。甲方应当对已取得电工、焊工、登高作业等特殊工种操作证书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或书面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八条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月 2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每月2900元;按工作量计算工资的,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在每月15 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不得交由包工头代发),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应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第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和甲方劳动纪律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不能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或者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一条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本合同,应在规定的时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县)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直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其他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安徽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2.建筑企业用工平台 篇二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或者直接告知劳动者个人。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首批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近年来集团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逐年加强了企业内部管理, 制定并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例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发放给分公司贯彻执行;建立并完善劳资管理, 把所有人员的资料分类建立到电脑软件中, 通过软件化管理静态、动态地掌握人员变动情况;建立农民工劳动手册, 逐日登记用工考勤, 逐笔登记每月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农民工工资统一发放, 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按时发放;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实行持证上岗。

由此可见, 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后的用人管理中, 应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予以重视。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审核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并及时向劳动者公示。而且, 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如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等。同时注意公示的方法与技巧, 如采用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进行规章制度培训等。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期限的形式与员工订立相应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劳动合同订立后, 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建立了劳动关系, 各自要根据自己的劳动行为来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在以往的实践中, 由于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具有人员构成复杂、流动性强等特征, 加之某些施工企业为了逃避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 故较少采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来确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事实上, 这一不规范操作也给很多企业带来了不利的恶性后果。现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 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某一项工程开工之日即为合同开始之日, 此项工程完毕, 合同即告终止。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是完成一些建筑施工工程项目, 具有一定的周期性, 而且人员流动频繁, 对于普通的现场施工人员可以协调签订此类合同, 这样工程完工合同正常终止, 企业既无需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压力, 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注意的是,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各种用工形式都有各自的特点及试用范围, 施工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 自行选择适宜的用工形式, 进行综合搭配, 以谋求最佳的用工管理模式。

三、《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要求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 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首次对该种用工形式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进行了规范。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首先,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 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如派遣单位应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税费等义务;用工单位应依法承担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提供劳动保护、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 并对派遣单位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税费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次, 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也就是再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 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最后,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要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规范建筑业市场, 促进建筑行业优胜劣汰, 提高行业建设施工水平有积极的作用。建筑业企业要想真正规范用工管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 绝不仅仅是签不签劳动合同和规范用工这么一个表面的现象, 建筑企业除了要转变用人观念、理顺用工制度, 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之外, 最根本的解决对策只有加强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加强合同价格、付款等商务条件的谈判、重视签证和索赔的管理, 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只有这样才能为《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提供坚实的经济后盾, 成为建筑业永续经营的保障。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 不仅有利于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同时也有利于稳定员工队伍, 增强企业凝聚力, 有利于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文章结合实际分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制度上的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施工企业,用工制度

参考文献

3.荣成建筑业启用统一用工合同 篇三

“这是我外出打工以来第一次与建筑公司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我也变成合同工了。”来自安徽省的农民工苏新勇与所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高兴地告诉记者,“今后他的工资等权益将更有保障了。”据了解,由山东省荣成市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荣成市建筑业劳务用工合同书》正式启用,使该市5万建筑业农民工又多了一道维权“保险”。

记者在荣成市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议室看到,30多名农民工正有序地与该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书。“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合同,不但使农民工有了更多的保障,还能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并且能有效减少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务纠纷。”该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树军对此颇为高兴。

记者了解到,以往荣成大部分建筑企业都只与包工头对接,未直接管理农民工,每年都会因工资核算、工资发放、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一些劳务纠纷,建筑企业和农民工的权益都无法保障。此次启用的规范合同,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劳动争议处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除有特殊用人要求外,建筑企业在聘用务工人员时均要使用该合同。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持合同到相关部门申诉。同样,当发生农民工不正当维权事件时,该用工合同也将成为建筑施工企业解决问题的有力依据。 (《工人日报》记者 杨明清 林永波)

4.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劳动合同 篇四

甲方:安徽滨江池州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攀

企业地址:池州市河滨花园19栋1单元201室工商注册机关: 池州市贵池区工商局乙方: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省区(县)镇(街、乡)村(居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2.1 甲方招用乙方在公司主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2.2 在不影响本岗位工作的情况下,乙方必须接受甲方临时安排的除本岗位以外的其他工作或任务。

2.3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3.1 在乙方进入公司后,被派往施工现场前,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部、班组),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现场面试,面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甲方应当对从事机电设备操作、电气焊、土建、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3.2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必须配戴齐全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方可上岗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3.3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4.工资保险待遇

4.1双方约定乙方的工资分为4个部分,即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安全奖)、绩效工资。标准如下:

岗位工资:元/年(基本工作能力及岗位的重要程度);工龄工资:元/年(从2012年起算,在本企业每干一年增加1000元);

奖励工资(安全奖):2000元/年(全年发生一起责任安全事故,且经济损失在500元及以上的,即扣除全年奖励工资,损失500元以下的,按实扣除奖励工资);

绩效工资:0-3000元/年,根据个人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效果确定。甲方应在每年年底以前以货币形式计发乙方的全部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4.2 乙方若是新招聘人员,实习期工资及实习期满后的工资由甲乙双方届时商定。

4.3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

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基本工资部分中包含应为乙方支付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办理上述各种保险并支付。

5.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的5.1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如有违反,须接受本合同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处罚,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5.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录用后被证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以及不能完全履行本职岗位职责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施工质量管理规定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3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6.1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7.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7.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促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起诉。

7.2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安徽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4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5.建筑企业用工平台 篇五

关于开展建筑企业劳动用工情况检查的工作总结 自园区开展 建筑企业劳动用工情况 专项检查活动以来,严格按照县人社秘【 2010 】 8 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具体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 7 月 30 日我园区召开“开展建筑企业劳动用工专项检查会议”后,把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工作日程,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都非常强的《肥新工〔 2010 〕 60 号实施方案》,明确了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以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成立了“建筑企业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园区主任张良利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园区副主任张玉香同志担任,小组成员由示范园相关居室负责人组成,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社会事务局黄金强担任,社会事务局、城管分局所有人员任成员,具体工作由黄金强同志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二、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发动 为切实搞好专项检查的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作用,做到上下互动,自查自纠。园区紧紧围绕《实施方案》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阶段性宣传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开展专项检查的大力宣传活动,力争通过宣传监督,不断把宣传活动引向深入。

6.建筑用工合同 篇六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地址:

根据建筑劳务市场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内容:

1、工程名称:

2、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承担(工种)工作,考虑建设工程特殊性,本岗位工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的作息时间。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以完成约定的岗位(工种)工作为止,如项目时间延长,劳动合同时间自动相应延长,无试用期。

三、劳动报酬:

1、劳动报酬=实际出勤的工日数×工日单价,工日单价为:/工日,实际出勤的工日数以各班组长上报给项目部的每月统计考勤表的数量为准。

2、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生活费本岗位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按实结清(多还少补)。

3、由班组长上交项目部的每月生活费领取清单,必须由乙方亲自签字。若乙方发现班组长有冒领、拖欠生活费情况的,应当月向项目部检举。否则,均视为乙方已经按月收到。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各条款约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2)甲方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能力,适当调整乙方的岗位(工种)。

(3)甲方应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

(4)甲方应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并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作业条件。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务工期间的各项行为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省市地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

(2)乙方应按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建筑劳务岗位职责。

(3)乙方施工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4)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应自觉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及其他岗前培训,并合格。

(5)乙方应及时在当月跟所在班组长核对当月考勤及生活费支付情况,便于日后能获取足额的劳动报酬。

五、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4)乙方死亡的。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4、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移交给甲方。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注册所在地政府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八、其他:

1、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2、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另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项目部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7.建筑企业用工平台 篇七

当前,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新一届政府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之一, 对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意义重大。在新常态下, 提高企业劳动用工法治化意识, 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建设, 持续规范劳动关系, 对企业构建和谐稳定、健康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

1 煤炭企业人员的结构与现状

煤炭企业用工存在多种形式:一是原来的正式职工, 大部分是原煤炭老企业在全民合同制用工实施前的固定工, 另外是历年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安置的退伍军人, 这部分人员程序规范, 与企业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二是原来的聘用工, 即煤炭企业在全民劳动合同制实施前, 自主招录的短期用工, 也称为“农合工”, 这部分人员的招录存在较大风险, 管理难度大, 多为井下一线的员工;三是劳务派遣用工, 主要分布在门卫、食堂等一些岗位;四是劳务外包用工。多为季节性的用工, 以装卸、设备维护等业务外包为主。

2 煤炭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法律风险

2.1 企业规章制度引发的法律风险

健全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是企业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加强用工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但在当前, 由于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引发的纠纷依然较多。

(1) 企业制定的劳动用工管理、绩效考核管理等制度不健全, 一些制度的配套性不够, 如有的企业尽管制定了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但对企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标准模糊, 可操作性不强, 使得制度的实际执行力较差。

(2) 规章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合规性不足。一些制度没有经过法规部门审核, 存在与法规相抵触的风险问题, 主要表现在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除后, 没有形成以劳动关系管理为主的管理体系, 一些制度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相关的程序讨论通过, 约束力不足, 容易引发矛盾, 带来纠纷。

2.2 劳动合同管理引发的法律风险

作为劳资双方明确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 劳动合同是处理争议、纠纷的关键依据。劳动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合同内部的告知不全, 比如一些岗位接触危险化学品、井下工种的职业病易发等, 在劳动合同文本中没有告知劳动者;二是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法律风险, 主要表现为合同管理的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等方面不规范、不及时, 有的在合同到期之前没有进行谈判, 一些单位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管理流程和程序, 容易引发争议。

2.3 工时与休假管理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 煤炭企业仓库保管员、专职司机等工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 其八小时以外工作并不属于加班。在现实管理中, 有的单位还将类似这些工种的工作人员作为标准工时制员工进行管理, 导致企业成本增加。另一方面, 由于企业生产的连续性和特殊性, 一些煤炭企业在执行国家年休假制度方面还不到位, 对没有休假的职工也未能支付工资, 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

2.4 多种身份并存的用工风险

尽管自劳动法颁布实施后, 特别是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煤炭企业基本实现了全员合同制管理制度, 但长期以来形成的各种传统意识依然根深蒂固, 由原来固定工转变而来的合同工、新招录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与煤炭企业改制后招录的“农合工”、劳务派遣用工等主体虽然在同一企业、同一岗位, 但在晋升、福利待遇等方面还不完全一致, 一定程度上仍会带来用工风险。

制约和影响煤炭企业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的因素诸多, 除了上述原因, 受行业管理体制机制、企业自身法治意识不强、人力资源管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对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政策、法律规定等把握不到位等原因也是影响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主要因素。

3 如何依法规范用工关系防范用工风险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降低劳动用工成本, 合理规避用工风险, 减少劳动争议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劳动纠纷和损失, 积极应对煤炭行业经济下行带来的巨大挑战, 煤炭企业必须认清当前的严峻形势, 牢固树立依法治企的理念, 仅仅抓住国家煤炭行业调整的有利时机,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牢固树立依法治企理念, 规范本企业劳动用工关系, 以法律途径来化解劳动争议, 解决劳资纠纷。

3.1 牢固树立劳动用工法治理念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 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强势地位, 特别是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 用人单位在管理上法治思想淡薄, 一些企业以克扣档案、不及时转移人事关系等手段强行留住员工, 一副高高在上的姿态。

在依法治国战略下, 更强调法治思想, 特别是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煤炭企业用工管理的法治化进入了新的阶段。而在当前, 煤炭行业处在深化改革、去产能和调整结构的关键时期, 职工分流安置压力巨大, 这就更加要求用工单位和管理者时刻保持清醒头脑, 牢固树立依法治企的理念, 切实增强法律意识, 学习和掌握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 做到法治先行。

3.2 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后极大促进了企业用工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这就要求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一方面, 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犹如企业的法规, 起着保证企业规范运作的作用。另一方面, 内部管理制度, 特别是劳动用工、薪酬分配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管理制度办法, 是企业内部处理劳资纠纷的关键依据。

具体到煤炭企业来讲:一是要注重制度制定的程序, 各类管理制度该通过股东会的要通过股东会, 该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就要履行民主程序, 并及时向职工公示, 维护职工的知情权;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可操作性强。在实践过程中经常会发现, 企业在制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处理员工关系时, 常常出现“严重违纪”、“严重失职”、“重大损失”等原则性概念, 但在细则上却又缺乏量化、细化标准, 导致制度的严肃性受损, 可操作性不强;三是要关注细节, 以劳动合同约束双方行为。在劳动合同中要体现对劳动者的岗位、待遇、职业危害、考勤纪律等方面的详细内容。

与此同时, 要注重细节, 建立一套处理劳动争议的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管理保存整理等具体工作。如果发生劳动争议, 只要程序合法、资料档案健全, 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3.3 严格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管理

煤炭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 要严格执行, 向所属地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报备, 实施差别化管理。不断强化加班审批, 对员工加班的审批流程、权限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员工有权提出加班申请, 获得批准后的才能视为加班, 否则不能视为加班, 规避个别员工职业素质差, 骗取加班费的做法。同时, 严格执行年休假管理规定和国家核定的276个标准工作日要求, 加强对员工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请假条等的存档管理, 规避争议, 降低风险。

3.4 强化各类劳动用工管理

受历史因素影响, 煤炭企业使用的“农合工”依然存在, 必须清醒认识到, 这种用工方式的潜在风险较大, 一旦煤炭行业市场持续低迷, 这部分人的忠诚度不高, 而且容易滋生各类纠纷矛盾, 彻底改革这种用工方式迫在眉睫。一是不再新招各类“农合工”, 逐年消化已有“农合工”;二是要彻底打破岗位身份界限, 不再简单以“正式工”、“农合工”区分职工, 推进全员合同制用工, 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以岗定薪, 按劳分配, 多劳多得;三要加强外包队伍监管, 对各种临时性、季节性的“混岗”外包队伍、劳务派遣用工强化培训, 提高技能。

总之, 煤炭企业要做到切实加强法治观念,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及时化解劳动用工管理中出现的可能争议, 加强制度建设, 为煤炭企业积极应对行业经济下行压力, 降低用工成本, 促进企业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1]刘清华.科技型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外包风险管理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 2011.

[2]刘勇.加强临时辅助性用工管理, 合理规避企业责任风险[J].水电与新能源, 2011, 1.

[3]马宝祥.浅谈临时用工的管理[J].中国电力教育, 2008, 2.

8.企业用工荒的真相 篇八

用工荒?人口大国可不会真的劳动力短缺,好企业招工应聘者照样排成长龙,所以透过现象看本质,你会发现用工荒的背后其实就是管理荒。

试想在一个看不到前途、看不到未来的企业,员工如何劝说自己留下?更何况中国本来就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企业遍地开花的国家,员工对企业的选择度很大,管理混乱的企业环境更是给员工流动创造了极大的便利,跳槽对这类企业的员工来说,当然是家常便饭。

成功是对成功的效仿

某位陈姓老总,前年也受到用工荒的困扰,后来他学习了福特汽车高薪招工的经典案例,在薪酬制度上下功夫,改变该厂几十年一贯制的单一计件制度,把工龄、出勤、产品质量等因素划进薪酬标准中,让在企业做得时间越久、效率越高的员工待遇越高。其实,这也是一种将招工成本全部转移到老员工身上的办法。2年下来,他不再为招工发愁,而员工工资增加的同时,工厂的产品质量更稳定,企业和员工双方受益。所以,涨工资从表面上看是增加了成本,但却是一种提高效率的行为。

有责任感的企业不应该只是满足符合法定的工资底线,而应如亨利·福特所言:“正当的工资不是一个人愿意获得的最低数额,而是劳动力的购买者能够支持的最高工资数。”1914年,福特汽车向其工人支付的工資远远高于当时社会的平均水平。高工资使福特的工人摆脱了惰性和生活中的阻力,工人变得更守纪律、更加忠诚、更有效率,旷工率减少了75%,福特公司甚至在1920年成为全美乃至全世界最大的汽车公司。不仅如此,得到高工资后,那些每天负责把午饭送到厂里的工人妻子们也发生了很多变化,从最开始的用一块布包着头,到后来戴起帽子,衣服也跟着漂亮起来了。每个星期天,一些工人和妻子儿女还常常出去游玩。以至于当时《底特律新闻报》上登载了一幅漫画:一名福特工人身着皮夹克,衣袋里露出钞票,眼睛盯着标有高档商品字样的货架,场景十分诱人。

政府职员出身下海经商的企业家胡总自从有手机以来就没有换过电话号码,其为人的诚信可见一斑。他用心培养过一个主管,后来自立门户,和他做起了同行,成了竞争对手。当这个曾经的下属因故进了牢房,胡总却不计前嫌给予他的家人生活上的照顾和帮助。下属出狱后没有去处,他照样接纳他,直到他再次独立创业。这份宽厚仁心,感动了不少人。当私营企业还在回避劳动合同时,他就主动和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他认为,这是企业的责任,企业需要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福利。

我们不难发现,那些没有用工荒困扰的企业都是管理规范的企业。如果企业的制度健全、管理到位,长期合作的员工能够得到稳定的收入增长,能够看得到成长的空间和物质财富的增长,离开的员工只会有诸多损失,这样的企业就不会流失人才了,同时还会产生精神上的归属感。所以,好企业用工不荒,是因为他们有一套好的管理体系;有用工荒的企业则肯定没有对员工长期合作的制度安排,把员工视作短工,有订单就招人,无订单就裁员。当然,用工荒是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有社会的原因,也有政府的责任,可是经营企业毕竟是市场行为。为什么同一地区,别人的企业没有出现用工荒?为什么同类企业,同行的工厂一片热火朝天的景象?如果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就必须谋求自我改变。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

用人机制

要彻底解决企业用工荒,就必须铲除其发生的根源,而企业规范化管理正是解决用工荒的良方。规范化的企业用人,得事先经过用人申请,再编制招聘计划公开招聘好中选优。经过岗前培训后,选择合格者上岗。新员工到岗,有专人负责在岗培训,让合格的员工生产优质的产品或者提供正确的服务。有才能者,企业还可提供调岗试用的机会,做到人尽其才。

激励机制

规范化管理的企业一定建立了员工激励机制,会看到员工的进步,鼓励优秀员工成长,有与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工资增加、职位提升都有评价标准和选拔程序。员工可以从自己的兴趣出发参与职位晋升,也可以走专业路线,在岗位成才。企业奖励与惩罚的标准都是事先确定并公开的,不会出现领导高兴大错不究,而领导生气小错重罚的情形。企业有定期的考核奖励,凡是工作突出或有创新者都能受到企业奖励,让员工真正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

留人机制

一个着眼于长期发展的企业,一定有一支稳定的员工队伍,在关键岗位上有自己的人才梯队。培养人才、留住人才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战略,对每一个主管领导都要落实培养下属的责任指标。企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考虑到了员工的居住、吃饭,考虑到了员工的夫妻团聚、考虑到了员工子女入学,甚至年老员工的退休生活问题。

栽好梧桐树,引来金凤凰

9.建筑工地劳务用工合同范本 篇九

(一)劳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使用条件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3、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乙方在聘期内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劳动用合同:

1、在使用期内,甲方未支付工资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七、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八、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九、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经甲乙双方自行协商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工地劳务用工合同范文篇三

甲方:

乙方: 性别 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乡镇 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如有试用期,则试用期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 (项目名称)

工程中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安排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且应合理安排职工补休或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第五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对乙方进行入场施工安全教育。甲方应当对已取得电工、焊工、登高作业等特殊工种操作证书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或书面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八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或每月) 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每日(或每月) 元;按工作量计算工资的,每 (工作量单位)支付工资 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不得交由包工头代发),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应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合同甲方如为分包方,工资支付发生违约情况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支付。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 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应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手续。乙方因工负伤,其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和甲方劳动纪律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不能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或者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三条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本合同,应在规定的时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

六、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给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符合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给对方以赔偿。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 区、县)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直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其他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工程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10.建筑企业用工平台 篇十

应对策略

浅谈建筑业劳务用工弊端及应对策略

引言:

建筑业在五大行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和龙头产业,是国家综合实力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缓解了社会一半以上的就业压力,为确保社会的稳定做出了更大的贡献。

同时,建筑业是一个风险性很高的产业,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一些法律方面不完善、社会政策的演变,是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的弊端,给本来处于弱势地位建筑业带来很大的冲击,也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工程层层分包,工程款拖欠等问题不容小觑。与此同时,从事建筑施工人员大多数来自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素质一般来说偏低,流动性比较大,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造成了劳务用工管理上比较混乱。

关键词:劳务用工建筑业农民工

一、建筑劳务企业成立的背景

建筑劳务企业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企业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预防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而分离出来的新型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部《关于建筑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和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以法律的形式硬性要求建筑必须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使用有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劳务企业提供劳务,绝大多数建筑劳务企业在此大背景下应用而生。

二、当前建筑业行业中劳务用工的现状

目前建筑业中还是比较普遍的存在劳务分包,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公司,但是这种用工形式与现行的政策有一定的冲突,导致劳动效率低下,人员流动性大,给管理带来巨大的困难。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资金短缺给企业带来的困难

由于资金紧张,建设方缩减开支,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导致工期延长支付农民工工资困难,企业压力增大;工程尾款回收难度大,垫付农民工工资较多,形成周转困难;随着新劳动法的实施,企业用工成本增加,农民工工资浮动较大;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导致部分建筑企业拖欠材料款;劳务企业缺乏自己的民工队伍,虽然建筑企业表面上与劳务公司签定了劳务分包合同,但劳务企业在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后再去找队伍,由一两个中间人去组织班组和工人,其实质又变成了建筑企业使用的劳务“包工头”。这反而增加了中间环节,徒增建筑成本。部分企业发放民工工资由项目经理付给“包工头”再由“包工头”付给民工,但这些“包工头”为了达到独吞工钱的目的,而逃之夭夭,导民工难以得到应得的工资。

(二)农民工自身素质方面

农民工普遍存在文化偏低、队伍组织涣散、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整体素质不高,接收新知识能力较慢,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较少,技术单一,能同时具有多项技能的较少,尤其是初,中,高级技术工人的比例严重失调,高级技术工人比例不足1%,安全意识普遍较低,劳务企业需要很长时间的培训才能上岗,大多数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企业发转的需要,在这一程度上也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建筑业有效输出的“瓶颈”问题,从而也阻止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

(三)劳动用工不规范

1、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在施工企业中的民工与施工企业或包工头很多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劳务企业缺乏责任感,许多劳务公司既不与班组签合同更不与工人签合同,民工权益仍得不到保证,加之违纪、违法成本低,一出问题就往总承包、业主和政府部门推,自己逃之夭夭。

2、参加社保方面:施工企业管理层员工基本上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施工企业中的民工很多的未参加社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3、安全方面: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与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大部分民工没有接受过专门培训,安全意识较薄;

(四)劳务分包制度在建筑行业中的不明朗化,不透明化,致使信息难以公开,许多地方并不对劳务分包合同、安监、质监在建工局进行备案,劳务分包行

为没有法律的规范,加之劳务分包竞争激烈,导致许多劳务企业靠关系,低成本竞争,从而发生民工权益无法维护等问题。

(五)现在绝大多数劳务用工是通过劳务公司输出,劳务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导致用工单位并不和员工签订合同,而是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被派遣人员处于“两不管”的境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根本保障,这样一来劳务用工流动性比较大,对于用工单位来说,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三、解决劳务用工不规范的应对策略

(一)建立“有序规范、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建筑劳动用工健康发展。

随着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在建筑的各个岗位上,民工已经成为企业施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要根据建筑企业的特点,采取有限措施激励人的积极性。促进人才流动,改变旧的人才选择机制,主动吸引各类建筑专业技术人才。

(二)成立“建筑企业劳务派遣中心”

派遣中心是个综合管理的服务机构,派遣中心的职能是将建筑业施工的零散民工进行集中管理,开展人员登记备案,办理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等业务。集中对建筑企业派遣劳动力,负责为务工者代理发放工资,减少工资发放环节,并对民工进行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结束建筑业的非法包工头行为和务工人员随意无序的流动局面。派遣中心可以定期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协会进行普法教育和加强培训,特别是法律、技术、技能和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民工自身素质和维权意识。

(三)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企业的管理,检查其与工人的合同签定情况,人员资质状况,特种人员上岗作业证的持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强化劳务资质管理,严格管理和控制技术人才的配备,特别监管注册资金到位情况,确保劳务企业正规化,法制化。

(四)加强对劳务分包商的审核,在招标之前对劳务分包进行考察,在摸清劳务分包底细的情况下与其劳务分包建立协作关系,当劳务分包商进场作业合作过

程中又进行对劳务分包商进行评价,考核。形成优胜劣汰等的竞争机制,对于分包商技术水平等综合能力比较高的、信誉好的与其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五)从用工管理方面规避劳务用工风险,需要重视和防范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的拟定与签订、企业规章制度的拟定与实施、薪资结构的设计与调整、各种劳务用工管理流程的设计与操作、诉讼仲裁风险的预防和相关证据的保全等。作为长期办理劳动案件、担任劳动法律顾问的专业律师,律师就从劳务用工管理等法律问题和工作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来确保企业在劳务用工管理过程中的每一步的处理都做到合法有据,预防法律风险。同时由于制度设计的严谨以及操作安排的规范,提高了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水平,减少企业败诉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进一步健全完善建设法规体系,制定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竞争有序的总承包格局的一系列制度、使市场准入与退出、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各类市场交易行为和工程建设活动及其管理都有法可依。为适应先进工程项目模式和建立合理高效的总分包体系的要求应以法律为手段,促进大中型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向管理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转化为劳务分包企业法律地位和市场交易主体地位的真正落实创造条件,杜绝包工头用工的形式。

(七)从政策和制度层面解决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问题,使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同时,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及时纠正和解决劳务用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从实际国情出发,形成既有利于企业用工、促进就业,也有利于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一种比较规范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从长远机制上研究和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在解决劳务用工问题时,应以建筑劳务的供给主体-农民工为核心,以有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为基础,以提高建筑劳务的的组织化程度为前提,以各项劳务公用制度为保证,规范有关主体的用工行为,积极推进建筑劳务的市场、制度化进程,维护建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建筑劳务用工问题的解决,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王素卿.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急需解决四大问题[J].建筑2005(7):8-9.【2】 戴国琴.发展建筑劳务经济思考[J].建筑经济,2004(6):22-23.【3】 李华一.建筑业农民工问题研究[D].2007,06

【4】 郭志涛.浅析建筑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体系[J].安徽农业科学.2007.35

11.2011年企业用工缺技术工种俏 篇十一

在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市场里,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的招聘人员搓着手着急地说,他们企业给每个工人开的月薪,比去年涨了300元。而一家五金企业的招聘人员告诉记者,他们给的月薪在1800元到2500元之间,各个岗位少的涨了200多元,多的涨了500多元,但还是很难招到人。

秦皇岛市一家大型塑胶企业的招聘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市场行情好,订单量大。企业为了招到人和留住人,工资上涨了10%,食宿方面的待遇也提高了,并着力改善工作环境,最关键的是实行内部奖励机制,企业的基层管理人员都是从一线工人中提拔上来的。他还说:“我们需要熟练的操作工。如果企业留不住人,重新培养一个熟练工要付出不少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远远高于给工人加薪和提高待遇的支出,因此我们必须想办法吸引工人、留住工人。”

笔者了解到,车、钳、铆、电、焊等企业急需的熟练技工,因为市场紧缺,工作比较好找。从河南新乡老家回来的小宋告诉记者,他是焊工,干他这一行的日薪平均上涨了20元。

12.企业“用工荒”的管理警示 篇十二

“用工荒”荒芜了企业

又是一年春来到,企业用工矛盾再次加剧,“用工荒与用工慌”现象愈演愈烈。无论是个人、社会、企业,还是民族、国家、国际,用工流失率在中国社会已经远远超过了许多国家的比例。许多企业的员工流动率普遍过高,原因何在?员工流动率非常高,而且跳槽率也高。某企业的员工流动率超过了无法想象的地步,造成了企业过年来无法正常运作生产和销售,损失了不少。“还有一家公司计划拿出目前已有资产大约10%的部分作为股份,根据员工的技能高低和贡献大小,赠送给全体员工,从每一个最普通的工人到高层管理人员,人人有份,但终究还是走了不少人。

到底员工为什么要离开这个环境?许多企业的老板都在反思这个现实问题,难道企业发展不好,学不到东西,公司环境不好或是待遇不好?许多企业花了钱在各不同的媒体发布招聘消息和用工市场招聘,许多企业唉声叹气说难以招到合适的用工。

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用工是一大亮点,也是企业打对拼抢手的对象,同样也会成企业跟企业之间的矛盾。在企业发展竞争的社会,到底都是用工的竞争,许多企业招人、用人、选人、留人都需要一个过程和时间。基本上都是双向选择,今天你聘我,我不一定选你,我去应聘,你也不一定选我,当你聘了我之后,过了一定发展阶段,个人价值得不到体现,那只能走,就这样造成“用工荒”现象,造成用工流动率过高。

用工慌,慌在了哪?

许多人通过用工市场找工作,图的是机会多、成功率高,然而,由于诸多原因,一些求职人通过用工招聘市场求职的成功率却不高。这除了与“高校连年扩招,大学生整体素质下降”最主要原因有关外,还因为企业或社会上都要求多少年的本职本岗位的工作经验,再者就是企业“支付的预期薪水太低了。

目前用工招聘会主办方经济收入主要有两项,一是向招聘单位收取摊位费,另外就是向求职者收取门票费。在操作过程中,招聘活动主办方为了吸引尽可能多的求职者来招聘会赚取门票费,往往夸大宣传,在前期宣传中往往有某某知名大企业参加的消息,但届时真正出席招聘会的知名大企业却很少。另外,一些招聘会实际可供选择的岗位相对单一,这也与用工求职的就业需求相去甚远。更有甚者,一些主办方靠招徕“会托“来欺骗求职者,这些所谓的招聘单位来了后只是摆摊敛求职材料,最后却不录用一个人。

对“用工荒”深层剖析

1、生活水平的提高使人们对生活有了更高的追求。随着中国经济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提升,因此人们不再为了谋生而打工,不再使自己活得那么辛苦,而开始追究休假,追求团聚。生活水平提高而引起就业观的转变是社会进步的标准。

2、一些企业用人告急,尤其是技术用工紧缺,他们转而把招人范围扩大到大学生群体,希望招收到一些专业对口而且实际工作能力强的大学生。今年以来出现的“用工荒”确实影响了大学生就业心理,使大学生有了就业不再难的想法,部分大学生在就业中出现了挑挑拣拣、眼高手低的情况。

3、物价上涨,生活成本增加使沿海企业的薪酬水平丧失竞争优势。东南沿海的生活成本比内地企业高出很多,而薪酬水平比内地企业实际高不了多少,这样工人的实际所得在随着生活成本的增长逐年下降,这是企业招不到人的根本原因。

4、如今,80、90后成为职场的主力,作为新生代的就业者,他们与老一辈的就业观念有着很大程度的不同,他们看重的不仅是工资待遇,更为重视的是个人兴趣、工作环境、休假制度以及工作前景等等,普遍存在着过高就业期望,于是择业就业之间无法达到一个平衡点。

13.企业公司用工合同 篇十三

乙方:

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经过考核,聘请乙方为公司管理人员,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 商,达成以下聘用协议:

一、甲方聘请乙方为公司的。

二、聘用合同期限从乙方到甲方工作时起至退休时 止。

三、乙方的**待遇。

四、乙方的职权范围。

五、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㈠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及 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㈡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合同规定付给乙方**、奖金、津贴及保险福利和其他约定的补贴。

㈢做好乙方工作前的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的工作卫生条件。

㈣依照国家及公司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在乙 方违法乱纪、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甲方可以终止 与乙方的聘用合同关系;在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调整,乙方必须服从安排。

㈤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及合同约定的 权利义务。

六、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㈠享受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待遇,在职权范围内 充分行使权利,不受任何非法和无理的干扰。

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在工作职 能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分配、安排。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甲方下达的工作任务或经济指标。

㈢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如乙方泄露秘密,给甲方 造成损失的,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赔偿甲方的经济 损失。

㈣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营业 或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如乙方从事上述营业活动 的,所得收入应当归甲方所有。

㈤乙方执行甲方交给任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甲 方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㈥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 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甲方的财产。

㈦乙方不得挪用甲方的资金或者将甲方资金借贷给 他人,不得以甲方资产为他人提供债务担保;不得将甲 方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㈧乙方如有上述㈣-㈦四种情况时,甲方有权利与 乙方解除本合同。

㈨其他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规定及本合同约定 的权利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 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合同或提前解除合同;如现实情况 发生变化,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任何一 方解除合同,须提前 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如一方违反以上规定应给予另一方相 应经济赔偿。

八、违约责任:如合同一方违反以上合同之规定,除赔偿另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给予对方 元的违约金。

九、如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市劳动仲裁委员 会解决。

十、未尽事宜,双方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协商予以补充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鉴 证机关存留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14.企业灵活用工方案 篇十四

一、名称

“20xx年春节大型招聘会”(以下简称“招聘会”)。

二、招聘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三天。

地点:广场。

三、成立领导组

四、做好宣传

1、召开全体镇干,村主要负责人和信息员会议,传达招聘会会议精神;

2、镇创建办配合县市容局将两处招聘会广告牌安装到位;

3、镇社保所组织各村将招聘会宣传单送到有求职愿望人员手上,宣传海报张贴到各村民组,主要宣传重点是用工企业的工资待遇、公租房保障、返乡就业补助等优惠政策,引导群众参会;

4、镇、村设立咨询服务窗口,负责宣传介绍招聘会有关情况。

五、几点要求

1、2月3日前,各村按包片情况深入各村民组向适龄人员发放招聘会宣传单,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告知参加应聘人员带好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件;

15.矿山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实证研究 篇十五

某矿山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经过40多年的发展, 目前已是该行业亚洲最大的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科研、贸易为一体的大型联合企业。作为一家老国企, 使用非正式员工的历史比较长, 其中主要是劳务工用工, 目前分布在企业19个单位及处室。进入新世纪后, 企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 企业领导经过深入分析提出了企业的发展战略, 即:“主业做精、实力做强、产业做大”。为适应市场变化和发展要求, 如何加强劳务工队伍建设, 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开展, 更好地为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服务, 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劳务用工情况调研

企业对已批准使用劳务工的单位的劳务用工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 就目前企业劳务用工历史、使用原因、用工来源、性质及岗位分布、费用情况等, 收集了较为详实的资料, 征询了用工单位的意见, 调研情况如下。

1. 企业劳务用工的历史沿革。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发展的客观需要,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使用劳务工。从企业劳务用工的历史状况来看, 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即:探索期、规范期、完善期。伴随着这三个时期, 企业出现了三次劳务用工高潮。

探索期主要指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期。企业在1970年已经正式使用劳务工, 当时主要是家属工, 随着改革开放初期经济的发展, 企业劳务用工数量不断增加, 企业出现了第一次劳务用工高潮, 其标志是成立了企业劳动服务公司, 劳务用工均归属企业劳动服务公司管理。

规范期主要指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20世纪末期。当时按照国家规定, 企业职工身份划分为:全民所有制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等, 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不能存在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职工。因此, 企业为了安置大量的待业人员, 更好地解决职工子女就业的问题, 出现了第二次劳务用工高潮, 这次劳务用工高潮的标志是:企业在1988年成立了集体性质的企业HG实业总公司 (以下简称:HG公司) 。企业将一些二级单位的开发企业划归HG公司管理, 各单位雇佣的劳务人员, 依然由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但人事关系隶属HG公司, 形成了HG公司今天对企业劳务输出的历史。随着经济的发展, 1992年HG公司为进一步调动非固定工的积极性, 经县劳动人事局批准, 将符合条件的201名待业青年转为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这样HG公司所管理的劳务工被分为了三类, 即:集体工、协议工和其他临时用工。这次劳务用工高潮不但形成了企业内部劳务用工的管理模式, 而且促进了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规范化, 还奠定了目前劳务用工的分布格局。

完善期主要指在21世纪初期至今。21世纪初期企业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 调整了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 特别是从去年以来企业抓住难得的市场机遇, 确定了“主业做精、实力做强、产业做大”的发展战略, 使得企业开始出现了第三次劳务用工高潮, 其标志是劳务用工人员数量增加, 用工人员主要分布在生产或辅助生产岗位。其形成的原因是因为企业现有操作人员大量的退休 (内退) , 而企业又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为此, 企业改建、扩建了部分生产线, 短期内急需较多的操作人员所致。截至目前企业共批准使用HG公司劳务输出的集体工50人、协议工6人, 其他临时劳务用工735人, 合计791人。应当说这一时期企业对劳务工的管理日趋完善。

2. 劳务用工使用的原因。

劳务用工的使用原因较为复杂,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 补充企业劳动力不足而使用部分劳务工。一是补充企业自然减员形成的缺员状况。近年企业为抓住难得的市场机遇, 改、扩建了部分生产线, 加之企业内退政策执行后自然减员大于新增人员, 为确保生产不受影响, 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在缺员的部分岗位临时雇佣劳务工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如机电修配厂等单位使用的劳务工。二是补充企业某些技术或专业岗位缺少较高专业人才的实际需要。针对企业部分岗位对技术或专业要求较高, 而企业目前又无合适人员的实际情况, 临时雇佣了部分劳务人员, 如:金属精细制品厂雇佣的拉丝工, 子弟学校返聘的教师等。 (2) 部分岗位不适合配备正式职工而使用劳务用工。一是季节性生产的岗位, 为避免劳动力闲置问题, 因此, 临时雇佣部分人员既可保证生产、生活的需要, 又可以为企业节约费用。比较典型的如机电修配厂冬季供暖用工等。二是目前环境艰苦, 工作条件差的岗位, 使用了部分劳务用工, 比较典型的像工厂里的混矿等工种。三是一些社会化职能管理事务或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如家属委员会治安巡逻人员, 又如在东川河改道工程中短期使用的指挥工等。 (3) 特殊情况下批准使用的劳务用工。此类情况原因比较复杂, 既有企业为照顾部分职工的困难而使用的家属工, 如生活服务开发公司从事街道卫生清扫工作的劳务工等;又有经企业特别批准, 就企业某项工程等与当地政府或村民协商一致的情况使用的临时工, 如工程公司使用的部分公路养护人员, 东川河改道工程中临时使用的劳务人员等。

3. 劳务用工的来源。

企业劳务用工主要由以下5类人员构成: (1) 农村剩余劳动力。即企业本部及二级单位驻地附近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如机修厂使用的大部分临时劳务人员, 冶炼厂使用的临时劳务人员, 金属精细制品厂拉丝车间使用的部分拉丝工、企业招待所雇佣的部分厨师和服务员等, 这部分人员占劳务用工总数的大部分, 是企业劳务用工的主体。 (2) 城镇剩余劳动力。即非金属业企业的城镇户口人员。如生活服务开发企业使用的部分单身楼清扫工等, 这部分人员数量较少, 仅占企业劳务用工很小的比例。 (3) 企业职工家属。即夫妻双方一方为企业正式职工, 另一方户口在企业无正式工作者。如生活服务开发企业的卫生清扫人员等。 (4) 企业待业青年。即父母一方为企业正式职工, 且本人户口在企业无正式工作者。如企业招待所部分服务员等。 (5) 企业退休 (内退) 职工。即原为企业职工现已办理了退休 (内退) 手续者。这部分人员主要集中在比较特殊的岗位, 如家属委员会的治安巡逻人员, 学校返聘的教师等。

4. 劳务用工的身份。

按照传统习惯, 企业劳务用工有以下三类: (1) 集体工。是指经HG公司1992年通过县劳动人事局审批, 由待业青年非固定工 (审批时上班满五年者) 转为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人员。 (2) 协议工。是指经组织批准招用的企业待业青年或职工家属, 其用工已经县劳动人事局审批备案, 并与HG公司签定劳动用工协议书的人员。 (3) 其他临时用工。不属于以上情况的其他劳务用工。如临时雇佣的季节性用工等。

5. 劳务用工的岗位分布。

(1) 生产岗位。企业劳务工在生产岗位的共计154人。主要分布在金属炉料产品部:110人, 从事焙烧工、破碎包装工、压块包装工、天车工等;大厂:6人, 从事浮选工、磨矿工等;金属精细制品厂38人, 从事拉丝工等。 (2) 辅助生产岗位。企业劳务工在辅助生产岗位的共计255人。主要分布在金属炉料产品部:21人, 从事检修焊工、叉车司机等;露天矿:29人, 从事铁路养路工、清道工等;机修厂165人, 从事浇注工、炉前工、造型工、清铲工、打保温冒工、车工等;工程企业:40人, 从事公路养路工等。 (3) 后勤服务岗位。企业劳务工在后勤服务岗位的共计328人。主要分布在生活服务开发企业:116人, 从事清洁工、卫生工、绿化工等;企业招待所:72人, 从事服务员、保洁工、厨师等;金属炉料产品部:17人, 从事锅炉工、水化验工、上煤出灰工等;机电修配厂:105人, 从事泵工、捅煤工、除尘工、司炉工等冬季供暖工作;职工总医院:5人, 从事清洁工、洗衣工等。 (4) 其他岗位。企业劳务工在其他岗位的共计54人。主要分布在公安处:22人, 从事治安巡逻工作等;子弟学校:2人, 从事英语教学工作等;机动处:26人, 从事交通指挥工作等;离退休职工管理处:3人, 从事安灵苑的看护工作等。

6. 劳务用工的费用标准。

劳务工中大集体和协议工的工资标准较为明确, 具体执行HG公司岗位工资标准。其中:大集体工资由基础工资 (效益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 、工龄工资、津补贴等构成。协议工工资由基础工资 (效益工资、岗位工资) 、工龄工资、津补贴等构成, 其基础工资与大集体工不同, 只分效益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部分。其他劳务工工资标准执行日工资标准或计件单价工资。其中日工资标准由劳务工所在单位及岗位的情况决定。计件单价工资是根据企业测算和规定的计件单价标准执行, 如卫生清扫工按照每平方米0.1元的标准执行等。

7. 劳务用工的费用发放管理。劳务工工资的发放管理涉及的三个操作主体相关工作为:

各使用单位负责具体的考核和发放工作。使用单位根据劳务工的日常工作表现, 按照岗位要求进行考核后, 将拟结算的工资额报企业劳资处 (属于HG公司劳务输出人员的劳务工工资, 还需报HG公司备案) 审批, 并按照审批的结算额发放到劳务工 (不属于HG公司劳务输出人员) 本人手中;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督检查各用工单位工资的发放情况, 并协调与HG公司的劳务费用结转关系。

HG公司负责企业劳务输入人员的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的代扣代缴, 并定期与企业进行劳务等费用结转。

二、目前劳务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外包管理不完善, 存在多头领导无人不负责情况。

企业与HG公司及具体用工单位在劳务输入输出和使用管理上的关系未完全理清, 出现多头领导, 无人负责的情况。

2. 用工招聘不透明, 存在照顾性录用者。

各单位在招聘录用劳务工的过程中, 标准不一, 条件多变, 存在照顾性录用者, 缺乏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导致招到岗位上的劳务工未必是最合适的人选。

3. 合同管理不重视, 存在劳动纠纷隐患。

一些劳务工使用单位在劳务工合同管理方面重视不够, 很容易引起劳动纠纷, 如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 有些单位合同到期后未能及时续签, 有的单位合同内容不规范。

4. 劳保工作不认真, 存在安全生产风险。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 2007年上半年, 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伤亡事故815起, 死亡1026人, 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37起, 死亡144人, 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重大事故1起, 死亡29人。矿山企业由于技术工种众多、设施设备要求高、自然环境恶劣等客观原因, 属于容易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劳动保护工作方面, 存在薄弱环节, 个别单位没有认真执行相关的规定等。这些问题很容易引起安全事故, 应引起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 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5. 考核管理不落实, 干好干坏一个样。

企业劳务用工存在考核缺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使用单位没有规范的劳务工考核管理办法, 导致日常考核管理大都流于形式;二是针对各单位劳务工的考核指标, 企业没有确定相应的职能部门考核, 这样造成企业无法保证劳务工的工作绩效, 同时给企业劳务费审批支付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6. 用工管理不规范, 存在私自用工现象。

部分单位存在私自用工现象。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单位存在私自用工情况, 在没有经企业批准的情况使用了一些临时用工, 给企业劳动力管理带来极大隐患, 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杜绝此类问题的出现。

三、规避风险及加强管理对策分析

笔者结合企业发展状况从规范劳务外包管理、加强劳务工的保障和激励等方面, 提出如下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改进建议。

1. 结合企业实际, 用发展眼光看待劳务工问题。

企业应用发展眼光看待劳务工问题, 重视劳务工的管理。使用劳务工可以起到缓解企业岗位操作人员不足的问题, 因此企业应将劳务用工纳入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中来, 建立造血机制, 未雨绸缪, 以适当缓解企业部分岗位人员不够的问题。

2. 企业应理顺与HG公司在劳务输入输出上的关系。

HG公司虽然与企业有很深的渊源, 但是随着环境的变化, 企业自身也要在内部管理流程方面进行优化, 同时应促使HG公司向专业劳务外包商转变, 企业应与HG公司明确约定, HG公司对劳务输出人员的各项管理要求, 应与企业先行协商一致才可以下文执行, 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3. 加强对劳务工的日常管理, 保证劳务工队伍质量。

(1) 严格招聘程序, 录用合格员工。企业做好岗位分析, 建立岗位标准和应聘条件, 规范劳务用工的招聘录用程序, 坚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面向社会, 公开招聘, 全面考核, 择优录用劳务人员, 确保上岗人员符合企业要求。同时, 坚决清理各单位私自使用的劳务用工。为此, 应明确各二级单位劳务用工管理权归劳资科或主管劳资业务的部门, 统一归口进行管理, 真正实现监督到位, 杜绝非法用工情况的出现。 (2) 强化技术培训, 落实安全工作。员工技术水平高、操作规范, 能及时补充企业需要的操作人员, 同时也会减少违章作业导致的劳动安全事故。矿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除了组织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培训员工提高专业技能培训外, 还应配合安全机构, 组织落实劳动安全教育。劳务工必须经过企业级、车间级和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 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员工日常上岗操作, 需进行班前安全讲解、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并书面记录。定期组织劳务工进行安全制度、安全知识、安全思想、安全演习等教育。劳动保护用品能够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有效防止劳动安全事故。矿山企业由于作业环境较恶劣, 对不同岗位配备不同种类的劳保用品更为必要。劳保用品选用原则根据我国1989年颁布的《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的规则》 (GB11651—1989) 这一国家标准确定。人力资源部门应配合安全机构, 监督采购足量合适的劳保用品, 并按照作业岗位特点定期予以更换或维修。 (3) 完善考核管理, 建立奖惩机制。强化对劳务工的日常考核。使用单位要根据工作岗位要求规范劳务工考核管理办法, 设立针对各岗位劳务工的考核指标, 同时确定相应的职能部门认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 对绩效优秀者予以奖励, 对绩效较差者予以惩罚。奖励可以采取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通过给予奖金、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通报表扬等方式实现。惩罚可以采取经济惩罚或精神惩罚, 如扣发工资奖金、批评教育、书面通报等, 发生严重劳动安全事故的责任人, 要解除劳务合同,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善用薪酬手段, 进行有效激励。企业要制定针对性的灵活的薪酬政策和手段进行激励, 如:薪酬水平激励, 薪酬结构激励, 差别激励, 薪酬增长激励。 (5) 做好福利社保, 保障员工权益。劳动法对工时和休假做出了强制性规定, 人力资源部门在遵守法规的基础上, 结合不同岗位特点, 实行灵活的工时和休假制度。矿山企业生产一般不能中断, 作业人员实行倒班制工时,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会同HG公司根据情况制定劳务工保险办理的相关规定, 为符合条件的劳务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保障劳务工的生活权益和劳动权益。

参考文献

[1].孙健, 纪建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M], 企业管理出版社, 2004

[2].杨蓉.人力资源管理,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

[3].张德, 吴志明.组织行为学,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

[4].王振华.矿山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全集[M].银声音像出版社, 2004

16.对企业用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篇十六

一、事实劳动关系认识错误

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发展需要进行各种商业活动。如企业并购、承包或租赁。许多企业往往分不清在此时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应如何处置。如在企业并购与承包时,应如何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企业通常的做法是,一发生对外承包,虽与承包方约定让承包方继续使用原企业员工,但却立即解除原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让承包方与员工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就是说在企业承包过程中,事实劳动关系识别错误。许多在企业从事多年工作的老员工因无法接受一切从头做起这样的事实,不愿解除合同而寻求各种救济途径,集体上访或仲裁,引发劳动纠纷,影响企业声誉。

承包是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的经营权交由他人(企业或个人)行使。承包人与原企业基于承包合同形成承包民事法律关系,承包后企业名称不变,承包人对企业上缴约定的经营利润。承包法律关系表现为,原企业享财产所有权,承包人对承包的企业享有财产管理与人员使用权。承包后的员工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变,仍是原企业的员工。原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擅自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果解除就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就表明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可看为一体,对于企业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员工,工作年限是延续的。新用人单位承认其以前的工作经历,对员工来说没有因工作变动受到任何影响。

二、不依法设立规章制度的法律风险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员工、合同解除的重要依据,企业规章制度可以规范企业的管理和员工的行为。合理的规章制度通过对企业、员工之间公平的权利责任的设置,让员工可预期自已工作的结果,激励其发挥工作积极性。如果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就会陷入混乱状态之中。

依法制定的企业的规章制度,可以补充劳动合同的内容,保障企业合法有序地运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劳资纠纷。因与员工的利益休戚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非常重要。

企业还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加入一些不与法律相冲突的与员工平经平等协商后取得一致同意的协商条款,可以做为规章制度的补充条款,法律肯定了其存在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如目前社会热点问题,企业用饭票、产品来抵扣工资,虽我国法律不提倡,但如果企业与员工通过平等协商,员工自愿且抵扣数额与工资报酬数额相等,根据此条法律的规定,也是合法的。加班也一样,只要不是强迫的,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法律也不反对。但企业在这时一定要保存好相应员工自愿的书面证据,以防将来纠纷发生时无法举证。

三、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错误理解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签订。(一)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二)双方同意延续合同;(三)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向。《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增加了“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还增加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只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事实劳动关系并入进来。虽然事实劳动关系欠缺订立合同的法定形式,但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已履行,劳动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只要有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企业就不能以没有书面协议而主张合同无效。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的存在就是对企业不依法用工的一种制裁,因此企业要认真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回避法律风险。

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企业与员工都可以依法予以解除。主要包括以下方式,法定解除、协商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协商解除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规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四、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由此条规定看,劳动关系纠纷是举证责任倒置的,

用人单位只有严格按法律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并收集、保留好相关证据,才能防范劳动关系解除时的法律风险。具体的作法是,员工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开除或除名的,要保存好员工有违反纪律或工作失误事实方面的证据,最好有企业工会的意见和企业对该员工的处分决定书,经过公示的最好。

解除劳动关系要及时办理各项相应的手续。员工擅自离职的,要保存员工自动离职的事实证据,如没有按时出勤的记录,没有计件的工作记录等。企业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书,办理自动离职审批手续。员工辞职的,要保存好员工的辞职申请书和企业的是否同意辞职的决定书,如审批同意的,要及时发放《辞退证明书》,此书上最好标明“一切工资与税务已结清,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关系”类似的文字并让员工签字进行确认。企业只有做到以上这几点,才能防范在劳动关系纠纷中的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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