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互助组、合作社区别

2024-08-23

农业生产互助组、合作社区别(2篇)

1.农业生产互助组、合作社区别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它统一地使用社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并且逐步地把这些生产资料公有化;它组织社员进行共同的劳动,统一地分配社员的共同劳动的成果。

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目的,是要逐步地消灭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克服小农经济的落后性,发展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需要。这就是说,要逐步地用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逐步地用大规模的、机械化的生产代替小生产,使农业高度地发展起来,使全体农民共同富裕起来,使社会对于农产品的不断增长的需要得到满足。

第二条

农业合作化是使劳动农民永远摆脱贫穷和剥削的唯一的光明道路,因此,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逐步地吸收全体劳动农民入社,使社会主义在农村中得到完全的胜利。农业生产合作社要达到这个目的,决不能用强迫的方法,应该用劝说的方法,并且作出榜样,使没有入社的农民认识到入社只有好处,不会吃亏,因而自愿地入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是劳动农民互相有利的联合,特别是贫农和中农互相有利的联合。只有在互利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农民自愿地走合作化的道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原则是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不损害任何贫农的利益,也不损害任何中农的利益。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高级阶段,主要生产资料已经公有化,农民已经共同富裕起来,那时候将没有贫农和中农的区别。

第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发展,分做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

初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半社会主义的性质。在这个阶段,合作社已经有一部分公有的生产资料;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在一定的期间还保留社员的所有权,并且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的提高,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土地逐步地取消报酬;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别的生产资料,按照本身的需要,得到社员的同意,用付给代价的办法或者别的互利的办法,陆续地转为会社公有,也就是全体社员集体所有。这样,合作社就由初级阶段逐步地过渡到高级阶段。

高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完全的社会主义的性质。在这种合作社里,社员的土地和合作社所需要的别的生产资料,都已经公有化了。

无论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级阶段或者高级阶段,社员所有的生活资料和小块园地、零星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都不实行公有化。

第四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不断地发展生产,提高农业生产的水平,提高社员的劳动效率和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要有计划。合作社的生产计划和产品销售计划要根据本身的具体条件,同时要适应国家的生产计划和收购计划。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统一使用土地和共同劳动的基础上,要尽可能地使用进步的农业生产工具,不断地改进农业技术,逐步地在国家和工人阶级的帮助下,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各种办法,充分地发挥有组织的共同劳动的优越性,开展劳动竞赛,鼓励和要求每一个社员积极地劳动,努力地创造公共的和归社员个人所得的财富。

第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劳动的报酬,实行“按劳计酬、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许进行任何剥削,不许雇佣长工、出租土地、放债取利、进行商业剥削,也不许社员带雇工入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雇请技术人员;在生产紧急需要的时候,也可以雇请少数短工帮忙。农业生产合作社要给被雇请的人以合理的待遇。

第七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处理社内一切经济问题的时候,应该遵守公私兼顾的原则,使国家的利益、全社的利益和社员个人的利益得到正确的结合。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模范地尽它对国家的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间交纳农业税,按照国家的统购计划交售农产品,按照同国家采购机关所订的预购合同出卖农产品。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分配劳动成果的时候,应该给全社留下为发展生产和发展公共文化福利事业所必需的资金,同时使每个社员得到应得的报酬。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地提高社员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

第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内部生活,应该遵守民主的原则、团结的原则和不断进步的原则。

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的一切工作人员应该同社员密切结合,遇事充分协商,依靠群众办好合作社,不得滥用职权,压制民主。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不断地加强社内的团结,发展社员之间的同志的友爱。任何社员都不许歧视少数民族社员、外来户社员、新社员和女社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不断地提高社员的政治觉悟,在社员中间经常地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思想教育,保证社员遵守国家的法律,响应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号召,领导社员向社会主义社会前进。

第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同别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密切的联系,并且要同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和农村里的国营经济机关建立密切的联系,以便互相协助来实现各自的经济计划,共同努力来实现国家的经济计划。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努力团结社外的劳动农民(包括加入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农民和单干的农民),积极地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和走上合作化的道路。

第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开展对于富农和别的剥削分子的斗争,使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剥削受到限制,逐步消灭。

第二章 社员

第十一条

凡是年满十六岁的男女劳动农民,或者能够参加合作社劳动的别的劳动者(例如手工业劳动者和会计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过社员大会通过,就成为社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吸收社员的时候,要遵守以下的规定:

(一)不许限制贫农入社,也不许排斥中农入社。

(二)要积极地吸收复员军人、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和外来移民入社,并且要有计划地吸收参加辅助劳动的老弱孤寡入社。

(三)在合作社初成立的几年之内,不接受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入社。在合作社已经巩固,并且本县和本乡的劳动农民已经有四分之三以上参加了合作社的时候,对于已经依照法律改变成份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经多年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才可以经过社员大会审查通过、县级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个别地接受他们入社。

(四)不接受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入社,但是他的家属不受这个限制。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接受不够社员条件而要求参加合作社劳动的人(例如不满十六岁的男女)参加劳动,并且应该同对待社员一样地按照他们的劳动给以报酬。

第十三条

每个社员在社内都有以下的权利:

(一)参加社内的劳动,取得应得的报酬。

(二)参加社务活动,提出有关社务的建议和批评,对社务进行监督。选举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和被选为合作社的领导人员。担任合作社的职务。

(三)在不妨碍参加合作社劳动的条件下,经营家庭副业。

(四)享受合作社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的利益。

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在入社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许担任社内任何重要的职务。

第十四条

每个社员在社内都有以下的义务:

(一)遵守社章。执行社员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二)遵守合作社的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分配给他的工作任务。

(三)爱护国家的财产、全社公有的财产和社员私有而交给合作社公用的财产。

(四)巩固全社的团结,同一切破坏合作社的活动作坚决的斗争。

第十五条

社员有退社的自由。

社员退社的时候,可以带走还是他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可以抽回他所交纳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资。如果他的土地已经由合作社进行了重要的建设,无法带走,合作社应该用相当的土地同他交换,或者付给他适当的代价。如果他的土地经过合作社的经营质量变好了,他的农具和工具经过合作社的修理价值提高了,退社的人也应该付给合作社适当的代价。

要求退社的社员一般地要到生产年度完结以后才能退社,以免妨碍全社生产,并且便于结算账目。

第十六条

社员如果犯了严重罪行,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合作社必须把他开除出社。

社员如果严重地违反社章,或者犯了多次重大错误,经过多次教育和处分还不悔改,合作社可以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决定,把他开除出社。被开除的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县级人民委员会解决。

开除社员,不能把他的家属中的社员连带开除。

对于被开除的人在合作社里的财产,同退社的人的财产一样处理。

第三章 土地

第十七条

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的基本条件,就是把社员分散经营的土地联合起来,加以合理的和有计划的经营。

社员所有的藕池、鱼塘、苇地等特殊土地,如果面积比较大,不宜于个人经营,经过本主同意,也可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

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社员每户自留地的大小,应该按照每户人口的多少和当地土地的多少来决定,但是每口人所留的土地至多不能超过全村每口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八条

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级阶段,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入是由社员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不是由社员的土地所有权创造出来的,因此,土地报酬必须低于农业劳动报酬,以便鼓励全体社员积极地参加合作社的劳动。但是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初期,土地报酬也不要过低,以便吸收土地较多较好的农民入社,并且使有土地而缺少劳动力的社员能够得到适当的收入。

在土地特别多、人口特别少的地方,即使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也可以根据当地的习惯,把土地报酬定得低些,或者不给土地报酬。相反,在土地特别少、人口特别多的地方,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经过省级人民委员会许可,土地报酬也可以暂时相当于农业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在社员取得土地报酬的条件下,农业税应该由社员负担。如果农业税由合作社负担,社员的土地报酬就应该相应地减少。

第二十条

土地报酬一般地应该由合作社议定固定的数量,不随着全社生产的发展而增加,以便全社生产发展的利益能够充分地用在劳动报酬方面和公共财产积累方面。

但是,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特别是在土地的产量比较不稳定的地方,如果还没有把握议定土地报酬的固定数量,也可以暂时采取分成报酬的办法,或者别的适当的过渡办法。分成报酬就是从每年实际收获中扣除当年的生产费、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分出一定的成数作为土地报酬,把其余的部分作为劳动报酬。

土地报酬的数量或者成数议定以后,在一定的时期内,在生产没有显著地增长以前,不应该降低,以免土地较多较好的社员觉得吃亏,有土地而缺少劳动力的社员减少收入。

藕池、鱼塘、苇地等特殊土地的报酬,分别参照当地的习惯议定。

第二十一条

土地报酬按照社员入社的土地在平常年成可能达到的产量来计算。评定社员入社土地的产量,一方面要根据土地的质量,照顾许多贫苦社员的土地原来不能达到应有的产量,而入社以后产量就能够提高的情形;另一方面要根据土地的实际产量,使入社以前改善了土地质量的社员得到应得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社员租种的或者代管的土地一般地应该改为由合作社租种或者代管。但是,个别的贫苦社员用低租租种的土地,或者替亲友代管的土地,经过社员大会同意,也可以给他以相当的报酬。

社员私有的荒地,经过本主同意,可以由合作社进行开垦,并且在开垦以后的两三年内不给土地报酬。

农业生产互助组所开垦的荒地,在组员集体地加入合作社的时候归合作社使用;对于个别没有入社的组员,可以由合作社给以适当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社员入社的时候,他的土地上如果带有青苗,应该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处理青苗地的收获可以采取下列办法的一种:

(一)收获全归本主所有,由本主偿付合作社在统一经营中所费的工本。如果这块青苗地当年只收获这一次,本主就不应该得土地报酬;如果不止收获这一次,本主也应该少得土地报酬。

(二)收获归合作社统一分配,由合作社偿付本主入社以前在青苗上所费的工本,并且照付土地报酬。

(三)收获按照议定的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的临时分配比例单独处理,单收、单打、单分。

第二十四条

社员土地上附属的私有的塘、井、渠、坝等水利建设,随社员的土地归合作社使用,由合作社负责保养和修理。

如果这种水利建设是旧有的,因为它已经增加了社员入社以前的土地产量和入社以后的土地报酬,合作社一般地无须再给本主以报酬。如果这种水利建设在归合作社以后,还可以灌溉别的土地,合作社应该按照灌溉的效益和当地的习惯,给本主以适当的报酬。如果这种水利建设是新修的,本主还没有得到适当的收益,要求合作社收买,并且得到合作社的同意,可以由合作社适当地偿付本主所费的工本,转为全社公有。应付的款项,在几年以内分期付清;没有付清以前的利息问题,由合作社和本主协商解决。

第四章 土地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

2.农业生产互助组、合作社区别 篇二

一、西沟村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概况

(一) 西沟村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变迁

1. 创建时期

在党中央“自给自足、自力更生”的指导方针下, 在具体历史背景的影响下, 为解决西沟村所面临的种种问题, 1943年2月6日李顺达组织宋金三、王周则、路文全、桑运河、李达才5户贫农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农业生产组织———李顺达互助组。互助组一经成立, 互助组成员就行动起来, 互助组成立仅一个月就由原来的5户发展到了16户, 并改称为互助拔工队, 下设3个互助小组和一个纺织小组。李顺达为互助拔工队队长, 李顺达的母亲为纺织组组长。1944年, 老西沟20户人家就有19户加入了互助组。互助运动在西沟村轰轰烈烈开展了起来。这个时期的李顺达互助组是建立在农民私有财产基础上的集体劳动, 人们分得的土地都是临时的, 是互助运动发展过程中的初级阶段, 其特点是组织形式不健全, 耕作方式落后, 经营形式单一, 规模小, 但对当时人们的生产生活起了很大作用, 达到了生产自救的。

2. 发展时期

1946年5月4日, 中共中央向各解放区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要求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此时的指导方针是“组织起来, 发展生产, 兴家立业, 发家致富”。在此指导方针下西沟村的农业互助运动较抗日战争时期有其新的特点。首先, 生产力水平提高。这时的农业互助运动把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放在首要位置, 改变传统的粗放式耕作方式, 实行精耕细作。其次, 计工折工方法有了进一步发展。抗日战争时期计工方法是按饷计工, 后来改行十分制, 多劳多得工分, 少劳少得工分, 这种计工折工方法补充了按饷计工方法的不足, 组员们满意, 扯皮事件也有所减少。最后, 互助组形式也向多样化发展, 出现了包括包工、打拨、合伙、计工、变工等多种形式, 保证了战时农业生产正常进行, 有条不紊支援前线。

3. 巩固时期

这一时期是农业互助运动发展的高潮时期。1951年5月15日, 西沟互助组把建组八年来的经历向毛主席写信汇报, 《山西日报》就此发表社论《西沟村由穷变富的道路就是广大农民的方向》。1951年12月19日, 李顺达互助组全体向全省劳模及农民发起生产竞赛倡议, 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负责人就此发表讲话指出:“各地领导机关对李顺达的生产倡议, 引起高度重视, 大力动员和组织当地农业劳动模范和互助组奋起响应, 以便形成一个全国性的爱国主义生产竞赛热潮。”西沟村的竞赛倡议发表后, 有29个省、市、自治区的1938个互助组和1681名劳模应战, 一场爱国主义生产竞赛热潮在全国轰轰烈烈开展起来。这一时期的西沟村农业互助运动完全成为国家的典范, 农业互助运动的发展与国家前途命运紧密相连。

(二) 互助合作运动健康发展的原因

1. 共产党政策的鼓励支持

李顺达互助组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支持, 国家在引导中国农民走向集体化道路上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从国家对李顺达的表彰上可以看出国家对农业互助运动的重视。李顺达参加了全边区组织的头等劳动英雄大会, 邓小平同志亲自奖励了他一头大黄牛。并且在1994年、1996年冬季太行山区两届群英会上, 李顺达分别被评为“生产互助组一等英雄”“合作劳动一等英雄”, 并奖励一头大黄牛。这些奖励一方面是对李顺达互助组的肯定与支持, 另一方面有利于互助组生产力的增强, 促进互助组的进一步发展。毛泽东同志对李顺达的三次接见, 都成为互助运动巩固和发展的资本。

2. 经营方式多样化, 组织形式健全

农业和副业相结合, 不单单是搞农业生产, 而是坚持以农业为主, 农林木工副业全面发展。农忙季节集中精力搞农活, 搞好春种、夏管、秋收等田间劳动, 确保农业丰收。农闲季节则抽出部分劳动力搞副业, 组织妇女纺花织布、养猪养鸡, 有的还兴建小作坊、小手工业工厂等。经营方式多样化, 增加了互助组和组员的收入, 确保了互助运动的更好发展。

3. 李顺达的领导作用

互助组能够健康发展与李顺达的个人领导作用是分不开的。互助组成立初期, 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有些组员家里揭不开锅。李顺达起带头作用主动把家里仅有的一点存粮拿给救济困难户, 自家人却只能天天吃糠。他的表率作用深深感动了组员, 大家纷纷拿出自己家的余粮给救济户, 互帮互助, 共同促进互助组的发展。李顺达在互助组中还担任调解员的身份, 互助组建立起来后随之而来的是组员间的纷争问题。例如, 1947年以前的互助组实行按饷记工, 不管劳动力强弱, 每天都按五饷记工。桑运河和其他一些劳动力相对较强的人就认为自己吃了亏, 牢骚不断, 李顺达得知情况后主动找他们谈话, 让他们顾全大局, 不要计较个人得失, 吃亏是福, 并主动把自己的公分记在他们名下, 他们被李顺达的精神感动了, 以后再没抱怨过, 组员间多了一份团结与信任。

互助运动得以很好地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共产党政策的支持与鼓励、李顺达的领导作用是其发展的推动力量。坚持自愿结合方针、经营方式多样化、组织健全是其发展的内在动力。

二、西沟村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作用

(一) 互助生产, 自救度荒

互助生产, 自救度荒。李顺达互助组成立后的主要任务即是组员之间互相救助, 同甘共苦度荒年。1943年春由于遭受天灾战祸, 多半家中无粮, 不得饱食。在这样的情况下, 互助组组员之间开展了“我有半口汤, 不让你饿得慌”的相互救助拽一把活动。由李顺达亲自带头, 以身作则从家里取出五斗存粮和一石多谷糠借给断粮户, 其他组员也主动借出, 组员之间互济互助, 共同渡过了1943年春的灾荒。又在抗日民主政府颁布的开荒政策指导下, 制订了开荒30亩的生产计划, 互助组成员以计工的方式开荒种菜, 以菜充粮, 取得良好收益, 不仅没有饿死人, 还保证了参军、参战、生产、支前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 发家致富, 移风易俗

帮助各户发家致富, 改善文化政治生活及风俗习惯。由于西沟村恶劣的自然环境, 西沟村有俗语说:“终年辛劳难饱肚, 昼夜纺织无衣裤。此地投生苦更贫, 祖祖辈辈没熬头。”自从1943年2月6日, 李顺达建立农业互助组后, 人民生活不断提高。仅老西沟一个村, 1943年打粮食220石, 户均11石多;1944年350石, 户均17石;1945年400石, 户均增到20石;1946年27.85石, 全村实现了“耕二余一”。随着物质基础的奠定, 在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基础上, 西沟村农民的政治、生活文化、习俗也在改进。社会风俗改变表现在妇女参加劳作上, 以前女人只能围着锅台转, 现在妇女也开始成为家里的劳动力, 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互助组内的民主制度、政治思想教育、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风气在改变与提高着。这些证明互助组是提高农民政治文化水平、创建新农村的推动机。

(三) 为农业集体化道路奠基

打破小农经济体制, 为农业集体化道路奠基。千百年来, 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在我国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数千年的小农经济使广大农民不能依靠土地赖以生存, 个体经营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农业互助运动使西沟村由穷变富, 使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 这时生产关系的变革势在必行。1951年5月15日, 西沟互助组把建组八年来的经验向毛泽东主席作了汇报。1951年9月9日, 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 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 (草案) 》, 并于12月发给各地试行。这次会议, 中共中央正式提出了中国农民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的战略构想。互助生产打破了中国数千年的小农经济体制, 孕育了社会主义生产体制的胚胎, 为中国农业生产体制变革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确立奠定了思想基础、物质基础和组织基础。

三、结语

西沟村从一个“山是和尚头, 河滩乱石沟;小块地卧牛, 穷的人人愁”的穷山村变为今天的“光山秃岭披绿装, 沟沟筑起大谷坊, 八里滩筑牵水坝, 石河滩变米粮仓”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和当时的农业互助运动是分不开的。由于农业互助运动的健康发展, 其后又在党的领导下进入初级社、高级社时期, 虽然期间出现过种种问题, 但是互助运动的作用是值得肯定的, 李顺达互助组的功绩是不可磨灭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经验对我们今天新农村建设仍有指导意义, 对西沟村今天更好发展仍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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