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中心管理办法(精选11篇)
1.急救中心管理办法 篇一
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分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并逐步健全全市公共服务网络体系,推进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制政府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中心,是指业务办理过程中流转环节较多、涉及工作人员较多,同时业务量也较大,其所需办公区域布局较为复杂,空间要求也较高,无法纳入中心,从而由权力归属单位设立、由上级部门指定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指导与监督的集中对外服务窗口。
第三条 中心管理委员会对分中心实施管理,以指导协调、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八个统一”,即:统一标识标牌、统一服装胸卡、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考勤方式、统一政务公开、统一网络建设、统一运作模式、统一考核评比。
第四条 分中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设立首席代表,负责按中心的要求对分中心进行管理;首席代表身份和工作程序等同于中心的窗口负责人(审批科科长),参加中心的各项会议,及时向分中心落实中心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及工作部署,按规定对分中心的运作、管理情况向中心沟通汇报。
第五条 首席代表应按中心统一制作的格式履历表向中心提供分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中心有权对分中心人员进行岗位调配;分中心所属部门对工作人员进行调入、调出、晋升、换岗等,需报请中心批准;分中心有新增人员,首席代表要及时向中心报送其简历。
第六条 分中心工作人员请假要填写中心统一制作的请假单,采取分权限审批:请假1天(含)以下的,由首席代表或其下一管理层级准假;请假1天以上3天以下的,由首席代表准假;3天(含)以上的,由分中心主要领导或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与中心分管领导共同准假。分中心应详细记载工作人员的请假情况。
第七条 分中心依据法律规定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中心的统一规范及自身的工作任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组织学习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程序、运行模式等并遵照执行;
(二)依据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日常管理、考勤出勤、投诉督察、政务公开、信息反馈、创先争优、人员考核等各项规章制度,报中心审定通过后在分中心范围内发布并组织实施;
(三)审核、认定和调整权限内行政许可、审批及服务事项,加强对业务操作程序的梳理和改进;按照法律法规调整及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增、减许可审批事项,或调整承办事项的相应要素。
(四)建立服务窗口,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对外服务,并对依法行政和规范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监督;
(五)建立广阔的信息交换平台,打造畅通的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受理服务投诉,依法解决投诉人的合理诉求,协助中心及监察部门对服务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对中心考核窗口工作人员提供相应数据和依据;
(七)主动及时地向中心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及信息。
第八条 分中心应当坚持“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服务宗旨,以“宁可自己麻烦百次,不让群众麻烦一次”为服务理念,遵循“合法、效能、友善、便捷”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和群众提供良好的办事环境和优质的政务服务。
第九条 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实现行政许可及其他服务事项的申报材料(申请条件)、办事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法律依据等的公开公示,实现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网站网址的公示,设立有效的告知载体,加大对电子化查询平台的投入和建设力度,方便服务对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分中心应当高度重视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使工作人员都能够做到态度热情、礼貌待客,想服务对象所想,急服务对象所急,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办实事。
第十一条 分中心受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坚持依法行政。受理、办理其它服务事项,也应当依据法律、政策规定操作。
第十二条 分中心受理、办理各类服务事项,应当讲求效率,努力以最快速度办结,对有法定时限或中心、部门统一规定时限的,应当在法定或规定时限内办结。鼓励工作人员在对外承诺的时限内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
第十三条 分中心各级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廉洁办事的规定,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自律的规定,维护分中心及部门的形象。
第十四条 分中心应当统一设置综合咨询、业务办理、收费和投诉受理的岗位,建立完整的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 分中心受理的有关事项,涉及到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办理的,必须坚持“内转外不转”原则,由分中心各环节岗位内部传递,实行内部串联,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十六条 中心管理机构不定期对分中心的人员出勤、日常纪律、业务办理、政务公开、机构管理等进行检查,遇有违反相应管理制度的,可视情节分别给予批正、谈话教育、通报批评、警告、黄牌、责令换人等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分中心办理事项统计报告制度,各分中心应当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办件、收费和服务对象投诉等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准确、详实填写中心提供的统一电子报表,按指定方式上报中心;
第十八条 建立分中心联席会议制度。会议主要内容为传达上级机关涉及分中心工作的政策、规定及相关文件,研究制定贯彻意见;交流分中心服务、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探讨改革改进措施;协调中心与各分中心、各分中心之间在窗口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联席会议由中心组织,成员由中心和各分中心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九条 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分中心工作情况开展调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分中心沟通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分中心应当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分中心考评制度。中心每年对分中心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评,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心负责解释。
2.急救中心管理办法 篇二
会上首先由航空医疗救援专业学组常务副组长、天津市急救中心主任李金年报告急救中心(站)管理分会航空医疗救援专业学组筹备工作情况。分会主任委员李巍宣读中国医院协会关于急救中心(站)管理分会申请成立航空医疗救援专业学组的批复及人员名单。他代表急救中心(站)管理分会对航空医疗救援专业学组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并对航空医疗救援专业学组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
与会代表们会上就航空医疗救援专业学组今后的工作方向,工作任务和开展下一步工作存在的问题等开展了热烈的讨论,大家积极参与,献计献策。付文豪处长参与了会议讨论,与会代表们就目前影响和制约我国院前急救事业发展的因素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航空医疗救援专业学组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殷切希望和更高要求。
项晓培组长在会上明确指出了本学组今后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主要内容是:制定我国航空医疗救援管理制度、医疗急救规范、医生准入制度;制定航空医疗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和临床技术规范为政府部门提供参考依据。
3.急救中心管理办法 篇三
不久前,H3C公司宣布在iMC智能管理中心中先后推出APM应用管理、SOM运维流程管理等解决方案。新增加的这些功能,让数据中心管理系统从管理数据中心的基础设备,逐渐走向管理业务,最后走向运维管理。
H3C业务软件总工翟传璞告诉记者,H3C数据中心管理软件的变革,全部来自云计算数据中心对管理的特殊需求。“传统网管采用的是以设备管理为核心的FCAPS网管模型,各种管理工具之间不易融合,很难满足数据中心各种灵活易变的业务模型和管理需求。新的数据中心管理平台应该采用面向服务架构(SOA)的设计思想,融合并统一管理资源、业务、运维这三大数据中心组成要素,通过按需装配功能组件与相应的硬件设备配合,形成直接面向客户应用需求的一系列整体解决方案,从而为数据中心的各种关键业务系统提供支撑。”他说。
那么,云数据中心与传统数据中心相比,在管理上具体有哪些不同呢?
翟传璞认为这两者之间的管理差异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云数据中心的基础设备更加规模化、标准化,由此带来了管理的复杂性。比如淘宝网,这个日均4亿次网页访问量、日均交易额达到7亿元、全年交易额达2000亿元的互联网巨头,其业务背后是遍布全国的8个数据中心、上万台服务器、几千台交换机、海量存储等,如此大容量的设备基于统一的IP标准协同集中工作,这是传统数据中心不能比拟的。因此需要更智能化的设备管理。
其次,云数据中心为了节省成本、实现日益增多的业务,必须采用各种虚拟化技术。其中有“一虚多”——一台服务器虚拟成多台服务器、有“多虚一”—多台服务器处理同一个业务,更多的是“多虚多”——多个业务在多台虚拟服务器上运行。如此复杂的虚拟化,如何能以最经济、高效的方式让新增业务快速上线并运行?这同样是传统数据中心不存在的新管理问题。“还是以淘宝为例,淘宝的各种新业务划分很细,比如秒杀、竞价等业务,目前的业务种类有几百个之多,并且每天还在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每上一个新业务,不可能新增太多的服务器等系统资源,而是采取在原有的资源池中增加业务,这就对虚拟化管理提出了新挑战。”翟传璞说。
第三大管理差异,体现在自动化方面。在云数据中心,当业务需要迁移、设备需要统一配置、故障需要及时检查排除、流程需要跟踪时,如何高效管理这样海量的设备和应用?当然需要通过自动化的手段来实现。“比如腾讯网,一次上架就要配置上千台交换机,管理人员也就几个人,如何保证他们在短时间内完成这一工作?配置错误能否恢复到原有状态、到底由谁负责?如何进行跟踪和审计?这些都需要通过自动化的管理技术来实现。” 翟传璞说。
4.急救中心管理办法 篇四
关于下发《市急救中心 急救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心各党小组:
根据急救中心党支部研究决定,现将《市急救中心急救工作管理制度》下发,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市急救中心急救工作管理制度》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抄报:市卫生局 市急救中心急救工作管理制度
1、当班医、驾、护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岗。
2、严格执行交班制度,擅离工作岗位如应上班未到岗、在班离岗等,使调度无法安排出车,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待岗处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擅离岗位者负责。
3、每天下班后、上班前检查车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工作日或上班前严禁饮酒,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同时按待岗处理。驾车违章罚款由个人承担。
5、一线人员通讯工具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如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联系不上,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6、严禁个人私自调班、代班,确因特殊情况需调班的,必须经过领导同意,由科领导安排人员代班,并通知当班调度方可。未经过领导批准的,当班人员按擅离岗位处理,代班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代班者负责。
7、调度是院前急救的指挥,医、驾、护人员必须无条件绝对服从调度安排,及时出车,不服从调度者实行一次申告待岗。遇不服从调度时调度人员应及时安排其他人员出车,并及时报告科长和分管领导,否则后果由当班调度人承担。
8、迟到、早退、上班时间未经批准擅离岗位一次罚款50元,超过半小时罚款100元。当月检查超过两次者待岗。
9、应在岗而擅离工作岗位,调度安排其他人员出车,处罚擅离岗位人员100元,奖给出车人员。
10、交接班时间已到,接班人员迟到,交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迟到者处以罚款,奖给坚守岗位的交班人员。如接班人未到,交班人离岗,按早退处理。
11、因病不能上班者,应持病休证明(市一、二、三院、中医院)提前到班按程序请假。急病不能到班请假的,提前2小时通知科领导,于第二天上午持病休证明请假,否则休息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12、私人用车,必须经科室同意,主任或分管领导批准,回中心2日内结清费用,否则从工资中加倍扣除。未经批准的私自用车按待岗处理。
13、不值班车辆应停放在车库中,每发现一次不停放者,罚款20元。
14、调度安排出车,谎称有故障,经诊断无故障或虽有故障,但不影响出车的,按不服从调度安排处理。人为破坏急救车辆的按有关规定作待岗处理。
15、医疗救护用车一律由调度室调派。公务用车由办公室负责,车管科安排,调度室登记。在派各种用车时,必须确保急救出车。
16、医、驾、护人员均应做好出车前准备工作,如药品、设备、油料等,如因准备工作未做好,导致用户申告,按局有关规定处理。完成任务后及时返回,途中不得处理私事,否则按擅离岗位处理。
17、医务人员应不断提高急救技术,因急救不当造成的责任、技术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按10-50%罚款。
18、收费人员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应当场开据发票(不要发票也必须出具),特殊情况下可酌情下浮收费,需免收的必须请示中心领导。完成任务后及时向调度反馈登记有关项目,一次不反馈罚款20元。
19、预约的长途用车费和私人用车费,原则上按标准收取,如需照顾由分管主任酌情处理,但最低不少于2.5元/公里,低于此标准的收费由主任决定。收费实行医驾人员双签字。
20、发现有大头小尾发票等贪污行为的,除下岗外,另按贪污款20倍处罚。
21、各种处罚经相关科长确认由中心办公室通知财务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5.急救中心管理办法 篇五
区电子监察中心是专门负责区行政服务中心入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行为监督监察的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权力、重点市场、重大项目运行情况实施全程电子监察,进行事项查看、异常纠错、统计分析,对窗口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进行现场和视频监督;受理涉及入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负责调查处理;根据网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评估行政绩效的机构等。具体工作职能如下:
一、接受省监察厅、市监察局电子监察工作指导,按要求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区级电子监察系统的安全运行,实现与上下级电子监察系统的数据对接;
三、负责对全区行政权力、重点市场、重大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异常告警未及时处理进行督查督办,根据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评估行政绩效;
四、负责处理涉及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工作作风、勤政廉政等方面不当行为的投诉,调查处理电子监察中出现的问题;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正确指导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或机关反映,或转交有关单位、机关处理;
五、对受理的投诉,无论自办、转办件,均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向投诉人反馈;
六、对被投诉的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入驻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情况进行巡查;
八、定期编写工作简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分析投诉情况,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九、负责对区级机关及镇(开发区、街道)电子监察进行管理;
十、承办领导交办的与电子监察有关的其他事项。
区电子监察责任追究办法
一、区级机关和镇(开发区、街道)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异常告警且三个工作日内未整改到位的或未及时回复区监察局督查督办的,予以通报。
二、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使用电子监察系统过程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
(三)不遵守电子监察系统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四)不遵守电子监察安全保障要求和工作规范的;
(五)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六)其他妨碍市电子监察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责任人不配合或者阻扰调查,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从重处理。责任人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区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中心 有关规定及程序
投诉件办理制度
1、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建立投诉处理工作联系人快速办理机制,驻中心各部门确定投诉处理工作联系人,与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形成工作联络。
2、受理。群众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改造人员服务态度、超承诺时限办理、推诿扯皮等违纪违规行为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网 络、来访等形式进行投诉,凡属受理范围的,应该认真受理并记录。
3、登记。对受理的投诉要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受理日期、编号、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主要内容、转交办理单位和时间、办理结果及情况反馈等。
4、报批。涉及副科级以下公务员一般性问题的投诉,由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确定办理意见;涉及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上公务员的投诉或其他公务员的性质较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的投诉,由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报主要领导审定。
5、转办。需要转办的,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单位办理。
6、自办。对需要立案检查的,由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自办,经分管领导批准,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7、处理。对自办件,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对基本不属实的投诉,指导被投诉的单位或被投诉人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对属诬告陷害的,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8、审核。对调查报告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拟给当事人的处理意见,按照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以及整改措施是否可行的要求严格把关,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进行审查。
9、反馈。投诉件办理情况,自办件由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诉人反馈;转办件由承办单位向投诉人反馈,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对转办件反馈情况进行抽查。
10、立卷归档。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对投诉件办理过程中的受理登记表、调查报告、事实材料、反馈情况,要及时立卷归档。
投诉处理工作督查制度
1、督查范围。对转由中心入驻部门办理的投诉调查处理情况,由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负责督查。
2、督查内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向投诉人反馈而未及时反馈的;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纵容包庇或处理畸轻的;对正在发生且影响较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投诉因协调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为投诉人保密的,导致投诉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3、督查方式。电话督查、现场督查、巡察督查、重点督查。
4、责任追究。经督查,问题属实的,对承办部门在年度行政效能处理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投诉受理流程
1、受理
2、登记
3、报批
4、办理(含自办和转办)
5、调查
6、处理
7、审核(自办的,将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转办的,对承办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
8、反馈
9、立卷归档
投诉件处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投诉受理范围发出黄牌的13种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3、初审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4、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的;
7、不向申请人提供按规定应当采用的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8、不在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依法公开行政审批结果的;
9、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 件,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证件的;
10、对于检举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的;
11、对转出的行政审批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12、漏报、瞒报、错报或者不实时报送行政审批数据的;
13、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性质轻微的。上述款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纠错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投诉受理范围发出红牌的12种情形
1、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
2、无依据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
3、擅自取消或停止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
4、擅自增减行政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5、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越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6、对应作出准予决定的申请而不予批准的;
7、对应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而未执行的;
8、按规定应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9、按规定应根据检测、检验、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检测、检验、检疫或不根据检测、检验、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10、擅自更改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结果的;
11、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12、其他违反规定实施网上行政审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红、黄牌以外的其他情形
1、向审批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2、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报”的;
3、行政审批过程中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6.中心城区财务管理办法 篇六
指挥部资金财务运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指挥部财务管理,严格收支核算和控制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指挥部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指挥部工程建设资金、涉及资金的优惠政策、土地征收补偿及改造还建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契税、拆迁残值收入、拆借资金、办公经费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所有收入、银行开户、指挥部日常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一律纳入指挥部资金处统一管理,由资金处统一负责办理各项支出的结算业务。所有资金、账户实行“一支笔”审签制度,由第一指挥长审签。
(二)严格收支计划约束。资金处根据上一财务收支计划和实际执行情况、结合本工作实际需求,编制收支计划,按程序报批。
(三)坚持“量入为出,精打细算,提高效益”的原则。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做到办事有计划,花钱有预算,开支有标准,— 1 — 报销有审批,工作有保障。
(四)保障资金供给。资金处结合指挥部房屋建筑物征收、土地收储、还建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实际,科学合理地提出短、中、长期用款计划,配合投资处做好融资工作,保证指挥部及各片区、项目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依照国家的产业、财政、信贷等政策,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各处室做好融资所需的资料、资源整合、手续办理等前期准备工作,并严把融资成本,确保资金供应。
(五)实行定期汇报制度。每年至少两次向指挥长会议汇报资金收支情况,增强财务收支透明度。
第三条 财会人员职责
(一)财会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项目管理等知识。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和出纳人员职责,建立内部财务监督制约机制。关键岗位应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二)根据指挥部的实际开支情况,及时编报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整资金余缺,随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对各项支出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严格审批手续,对不合理的开支不予支付。
(四)会计账务处理及时,内容完整,手续完备,做到账账、账证、帐实相符。会计凭证摘应填写简明、清晰,科目使用得当,记账凭证及账表保管有序。
(五)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提出合理
— 2 — 的加强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各项资金及优惠政策审批权限
(一)工程建设、审核确定的房屋和土地征收补偿等常规性支出和指挥长会议研究确定的资金、优惠政策(以指挥长会议纪要为准),由指挥长签批;重大资金支出或特殊需要支出,提交指挥长会议研究确定。
(二)涉及资金的优惠政策,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由资金处提出意见,经指挥长审核后,提交指挥长会议研究确定。需报市政府批准的,由指挥长会议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日常办公经费支出,按照《办公经费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权限进行审批。
(四)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设银行帐户。各类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撤销经指挥长批准后,由资金处负责统一协调管理。
(五)对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求纳入指挥部的土地征收及拆迁改造、还建项目,经指挥长会议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对不履行以上程序、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优惠政策手续。
(七)对不按照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依照国家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各项资金及优惠政策审批程序
(一)资金申请及享受优惠政策的报告等文件,先由办公室登记备案,呈指挥长签发资金处。资金处提出意见后,报指挥长
— 3 — 审签或提交指挥长会议研究确定。
(二)涉及资金及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和指挥长会议纪要,办公室拟定初稿后,应先与资金处会签,再呈报指挥长签发。
(三)支出发票由经办人、处室负责人签字,并附有关资料,经办公室、资金处审核签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支付。
(四)对重大资金支出和特殊需要支出,先由相关处室(片区)写出申请报告,报分管处室(片区)的指挥长审签后,转由办公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一)初次申请支付工程款时,申请单位应把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合同等相关资料经建设处审核后,送资金处。工程项目不准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预算占工程总预算1%以内的,由甲方、施工、评审、监理四方会签的工程调整方案作为结算依据;变更预算超过工程总预算1%以上的,报指挥长会议研究确定后,再由四方会签。
(二)申请单位依据工程形象进度提出拨付资金申请报告,由评审机构提出评审意见,甲方、财政监督员、监理审核后,资金处提出办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工程建设资金应分批拨付,不得超进度、超范围、超标准拨款。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结合工程进度,拨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
(四)建设处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催促施工单位及时
— 4 — 编制竣工决算书,经审计处、资金处初审后,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资金处根据审计处认定的决算审计结果等资料,综合考虑代扣税金、质量保证金、超额审减费等因素,提出拨款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土地征收补偿及改造还建资金管理
(一)土地征收补偿和改造还建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房屋建设支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二)对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审核确认的评审报告、补偿协议及指挥长会议纪要等资料确定的补偿金额提出申请,并填写资金拨付审批单,报土地处审核盖章后,资金处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三)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由市(区)征收办根据审核确认的评审报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资料确定的补偿金额,填写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兑付单(包括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费、奖励费、搬迁补助费等),经经办人、负责人、评审人员签字确认,汇总填报资金拨付审批单,资金处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四)对还建回迁结算资金,由市(区)征收办按照征收协议逐户计算被征收户回迁结算表,经经办人、负责人及评审人员审核签字,资金处与回迁户结清差价款,回迁户根据相关手续办理回迁入住。
第八条 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一)指挥部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后,意向竞买
— 5 — 人按照约定向指挥部全额缴纳竞买保证金。拍卖成功后,竞得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指挥部缴清土地价款。同时,资金处按照规定程序,向未竞得人退还保证金。
(二)对土地出让成本的核算,应充分考虑相关费用,由资金处、土地处共同审核确认。
(三)竞得人缴清土地价款后,市国土、财政部门对出让宗地进行审核结算。再由竞得人填写缴款单,经土地处、资金处审核签字,报指挥长签批后,资金处将土地出让价款全额上缴财政。
(四)资金处、土地处负责协调市财政、国土部门拨回土地成本及收益。
(五)划拨土地参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契税管理
(一)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提出享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优惠政策申请报告,经指挥长会议研究,由资金处协调相关部门办理手续。须报市政府批准的,按市政府的意见或决定办理。对需缴纳的收费,由资金处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缴纳。
(二)宗地出让后,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缴纳土地契税。
(三)资金处负责协调市财政局拨回应返还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契税。
第十条 拆迁残值处置收入管理
(一)各片区残值进行处置时,由市(区)征收办向资金处
— 6 — 提出残值评估申请,资金处委托中介评估,评估值作为残值拍卖定价的参考依据。
(二)成立由征收、资金、审计、督察等处室参加的残值拍卖定价小组,确定残值拍卖底价。由市(区)征收办牵头,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残值拍卖,残值拍卖以最高报价确定中标单位。
(四)在拆除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市(区)征收办将残值处置收入的30%部分上缴指挥部,作为片区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拆借资金管理
(一)指挥部与其他单位之间如确需拆借资金,事先由资金处根据资金余缺情况及时提出申请,报指挥长批准,提交指挥长会议研究确定后,由投资处办理资金拆借事宜。
(二)拆借资金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应明确拆借资金用途、期限、金额、利率及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等内容,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日常办公经费的管理,按照《办公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数据中心标识管理 篇七
1.1 项目主要内容及关键技术
数据中心建设是当前热点, 其建设跨越多个专业, 从建筑、消防、给排水、暖通、配电、新风等建筑建设部分, 到布线、数据、交换等信息化建设部分, 以及到后期的运维管理等完整全生命周期内各个阶段。本次研究是在设计和建设运营阶段, 对数据中心内部众多的设备、管路、线路按照一定标准设置不同的标识, 以及不同标识对维护、管路人员带来的心理影响。关键技术是研究国内相关标识的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 最终形成设计院或用户内部数据中心标识管理文档标准。
1.2 技术创新点
针对数据中心设计和运营阶段, 独创性地提出综合标识管理标准, 结合企业UI设计, 形成独立体系。以理论分析为主, 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其他行业相关标准, 分析不同标识、不同标准之间的冲突, 最终得出最优标识系统。
2 标识管理基本要求
随着信息化的高速发展, 作为支持信息化应用的核心物理平台, 数据中心的建设越来越得到用户的重视。特别是一些对信息化需求较大的用户, 如政务机关、金融行业、大型企业等, 在投入大量资金采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建设数据中心的同时, 已不仅仅满足于对数据信息的存储、整合、网络传输等基本结构的高标准要求, 更加重视数据中心的维护, 以更好发挥其高性能优势。
机房的标识管理是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标识管理要从实际应用出发, 参考国际、国内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解决在机房什么位置上、用什么样材料和颜色标签的问题, 最终的目的是提高运维水平和管理层次, 推广企业的UI形象。
2.1 标识管理各阶段要求
1) 标识管理的初级阶段
只解决有和没有的问题, 不考虑材料和方式。常用材料包括纸加透明胶条、扣取纸等, 一般采用手写的方式, 使用寿命和标签的成本一样低。初级阶段, 开始对整个信息系统的局部制作标签, 标签材料以合成纸为主, 初步要求具有防水功能, 采用标签打印机进行打印, 材料和形式都比较单一, 多为长条状的粘贴标签。
2) 标识管理的中级阶段
按照GB 50312-200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要求标签具有唯一性、形式具有统一性, 标签书写应清晰、端正, 标签的材质要有耐磨、防水功能。这对于一个庞大的综合布线系统来说, 要求得比较宽泛, 对标签没有量化的要求。
3) 标识管理的高级阶段
(1) 标识管理不仅仅是标识单独的产品, 而是一套标识管理系统, 管理系统包括“标”和“识”两部分。标识管理系统的设计要与企业形象推广相结合, 根据国际上EIA/TIA606 《商业及建筑物电信基础结构的管理标准》、UL969 和Ro HS的要求进行设计。
(2) 标识管理系统的“标”的含义为:统一颜色、统一标签形式、统一打印方式和编码规则, 并根据不同的标注位置来选择最适合的材料。标识管理系统的“识”即标识系统的管理, 最原始的方式是中英文和数字结合的方式, 为了更方便管理可以通过可视化机房的资源管理软件, 结合一维码、二维码和智能识别终端, 实现标识管理系统“账”、“物”、“卡”有机地结合起来, 方便资产管理和日常运维工作。
2.2 标识组成及分类
数据中心各个组成部分, 如图1 所示。
根据数据中心标识对象不同, 可分为设备类、管线类以及安全指示类几部分, 具体分类如下。
1) 设备类
消防设备、配电设备、电源设备、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综合布线设备、智能化设备、新风排烟设备等部分。
2) 管线类
消防水管线、消防气体管线、消防控制管线、低压配电管线、高压配电管线、信号类管线、走线架、支架等部分。
3) 安全指示类
安全指示、疏散指示、机房标识、区域标识等部分。
根据标识悬挂方式不同, 可以分为粘贴式和悬挂式。
粘贴式标识是较传统的标识, 应用广泛。符合标准的粘贴式标识应该满足如下条件:在标准数据中心环境下, 字迹清晰、明确, 粘贴牢固;抗水、抗油、抗化学品擦拭, 标签工作年限在室内可达10 ~ 15 年 (除人为破坏外) 。同时, 根据实际应用的经验, 还要求标识材质尽可能柔软, 可以更好贴合设备的烤漆不平滑表面;标识粘胶层可移除性强, 标识本身应为整体结构, 如遇更换标识的情况可以整体移除, 不留残迹污染设备表面。
悬挂式标识是补充类别, 多用于不适合粘贴的环境, 如服务器等无粘贴表面的设备、较粗线缆等。符合标准的悬挂式标识应该满足如下条件:字迹清晰、明确、耐撕扯;抗水、抗油、抗化学品擦拭, 标签工作年限在室内可达10 ~ 15 年。
2.3 标识设计基本原则
2.3.1 需满足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目前, 消防系统、电力系统、工业管道等已有较为详细的规范, 规定了各个不同设备、管路的标识要求。因此, 在设计数据中心标识时候, 必须满足这些规范要求, 不得和这些规范冲突。这些规定范围外的设备、管线可按照企业内部标准进行标识。
2.3.2 需满足唯一性原则
对各个设备编号需满足唯一性原则, 否则, 无法在记录、查找故障、沟通交流时确定对象。在目前大型数据中心, 有多栋建筑, 每栋建筑有多层, 不同建筑不同楼层内各个功能分区也类似, 这就要求必须将相关信息都包含在内, 从而满足唯一性要求。
2.3.3 需满足便于查看原则
标识对象很多, 体积和位置差别也很大。如有的冷却塔, 高达10 多米;有的配线架, 只有1U高度 (44.45mm) 。对象性质不同, 观察距离不同, 这也要求标识颜色、字体、色环等不同因素, 必须能够便于让维护人员查看, 否则, 标识就不起作用。
2.3.4 简洁原则
很多场所标识系统面积有限, 且信息量大。因此, 需要在有限面积上, 尽可能地包括必要的信息, 因而编码必须要简洁, 一般采用字母+ 数字的方式进行编码。
3 标识管理具体要求
3.1 材质要求
标识应打印, 应保持清晰、完整。字迹清晰、明确, 粘贴牢固;抗水、抗油、抗化学品擦拭, 标签工作年限在室内可达10 ~ 15 年。
标识能达到环保Ro HS指令要求。
标识能满足环境的要求, 比如潮湿、高温、紫外线等环境因素。应该具有与所标识的设施相同或更长的使用寿命。通常选择聚酯、乙烯基或聚烯烃等材料。
有触电可能的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标识应无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疵病。
3.2 安装要求
应根据标识对象不同使用不同的安装方式:对于设备类标识, 应在设备相关部位粘贴安装;对于管路、线缆标识, 应直接将标识印刷标明在管路和线缆上;对于安全指示等标识, 可粘贴在表面, 如不能粘贴则需悬挂安装, 安装高度一般不小于2m。
3.3 安放位置要求
1) 设备位置:位于设备表面左上方或右上方。
2) 管路位置:标识的场所应该包括所有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的管道上和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如图2 所示。
3) 疏散指示位置: 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 宜设置在走道及转角处地面1.0m以下墙面、柱上或地面上, 且间距不应大于20m ;安全出口标志灯宜安装在疏散门口的上方。如图3 所示。
3.4 标识形状
根据标识作用不同, 参考消防设备标识, 可将数据中心内的标识分为指示、警告和指令类3 类。
1) 指示类标识是提示设备名称或者指示方位, 采用方形标识, 或长方形标识。如图4 所示。
2) 警告类标识是警告相关人员需注意, 采用三角形标识。如图5 所示。
3) 指令类是指示操作人员必须做或者禁止做的内容, 采用圆形标识。如图6 所示。
3.5 字体尺寸
对于数据中心类各个设备来讲, 观察具体距离不同, 所需要尺寸不同。
参照消防设备指示要求, 各个不同类型设备所需要字体尺寸的大小如图5 所示 (D为观察距离) 。
对于观察距离, 根据数据中心特殊性, 暂定观察距离如表1 所示。
管路部分需采用颜色和色环来表示, 如图6所示。
2 个标识之间的距离不大于10m。
3.6 底纹要求
红色传递禁止、停止、危险或提示消防设备、设施的信息。
蓝色传递必须遵守规定的指令性信息。
黄色传递注意、警告的信息。
绿色传递安全的提示性信息。
使用对比色要求如表2所示。
3.7 安全指示类标识
对于疏散类指示标识, 可参照国家相关标准。
1) 定位
包括建筑、楼层、房间类别以及相同房间顺序号。定位需满足唯一性要求。编号以字母和数字组合而成。每个功能分区之间采用“-”分隔。
2) 房间编码
房间编码原则:各个功能分区中文名称见国家标准GB50174。对于常规功能分区, 采用拼音首字母2 位标识;对于大家熟悉的功能房间, 如UPS间等采用英文编码方式, 英文编码为3 位 (见表3) 。
3) 区域划分
在设备区域地面划分安全区域, 如图7、图8 所示。
3.8 管线类标识
管线类标识要求见表4。
对于保温涂沥青的防腐管道, 均不涂色。
线缆:编号应包括起点、终点、端口号等要素。在综合布线系统中, 配线架区域空间有限, 往往不能将全部信息显示在标识上。可以采用RFID或条形码的方式对设备进行编码编号, 在需要详细信息的时候可以采用手持设备进行读写, 这样可以兼顾显示面积和信息量, 这样既能方便维护, 又能全面显示信息。
3.9 设备类标识
设备类标识包括消防设备、配电设备、电源设备、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综合布线设备、智能化设备、新风排烟设备等部分。
设备类编号一般规则为:定位-字母-编号。
1) 定位
包括建筑、房间、楼层以及相同房间顺序号。定位详见指示类要求。如设备位置不唯一, 则前缀需加以定位;如唯一位置, 则不需要。如冷却塔全部设置在屋顶, 大家一般对此没有歧义, 则不需要加定位, 只需要加设备顺序号即可。对于定位, 需要区分大小, 对于建筑, 它参考的是园区内的建筑数量。对楼层, 对应的是建筑;对于机房, 对应的是楼层;对于机柜, 对应的是机房;对于配线架设备, 对应的是机柜。即需要前一级准确定位才能确定本设备的唯一定位。
2) 设备字母定义 (见表5)
3) 编号
对于数量比较少的设备, 如油机、冷水机组、冷却塔等采用顺序编号。
对于数量较多的设备, 如机柜采用行列的方式。一般来讲, 行要比列要多一些。因此, 列采用字母编号, 行采用数字编号。如B20, 标识B列第20 号机柜。机柜编号顺序是将头柜视为0 号柜的顺序编号。如图9 所示。
4 市场前景
当前数据中心市场巨大, 尤其是大型数据中心, 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求更高。在当前技术基本成熟, 模式基本固定的情况下, 更多的建设单位已经逐步从重建设转为重运营的模式。运营效率的高低将会长时间影响数据中心的收益。
在设计院争取项目时, 已经利用了数据中心标识管理这个体系。在客户尤其是政企客户看来更具有吸引力。因为, 每个政企客户建设数据中心不是专门运营的, 而是为企业内部更好的服务, 会有很多同行单位和下属单位前来学习和观摩。使用数据中心标识管理, 除了提升管理效率外, 还能在很大程度上和企业标识联系一起, 从而在整体上达到一个比较好的显示和宣传效果, 这些正是目前数据中心建设所欠缺的。在某省会城市市政府级别数据中心已经初步使用了此体系, 正准备在一个新建3000 机架数据中心内实施。在另外一个海关金关工程二期项目——某省级海关实施的机房改造项目, 客户也表示出浓厚的兴趣, 在原先机房已有的UI标识下, 重新统一编码替换。此项目正在实施中。
5 结束语
8.急性喉阻塞的急救管理 篇八
[关键词] 喉阻塞;急救;气管切开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4.03.268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1423-02
喉阻塞指咽喉及邻近组织的病变,使喉部通道发生了狭窄或阻塞,导致呼吸困难。通常由喉部急性炎症、喉外伤、喉水肿、喉痉挛、喉部肿瘤、先天性畸形及双侧声带麻痹引起。急性喉阻塞虽然不是一个独立的疾病,但却是一个严重的临床症状,能导致窒息死亡,所以要求医护人员必须及时、有效的实施急救。现将我们方法介绍如下。
1 做好急救预案
急性喉阻塞的急救一定要在喉阻塞发生前制定完善的急救预案:发现病情立即专人陪同入院,入科立即进抢救室,严密观察呼吸、脉搏、体温、血压、面色、神志、紫绀的同时技巧地询问病史,评估病情,判断喉阻塞的程度,通知医生并遵医嘱肌肉注射地塞米松5-10mg,超声雾化吸入庆大霉素8-10mg、地塞米松5-10mg[1],若症状未见缓解,再据医嘱静脉推注或静脉滴入地塞米松5-10mg[2],协助医生积极治疗原发病:遵医嘱静脉滴入抗生素或抗病毒药[3]、止血及清创缝合、抗过敏、清除呼吸道分泌物、内境下取异物、肿瘤切除等;以上过程中一旦发现患者出现三凹征、呼吸微弱甚至停止,立即行环甲膜穿刺,通知并协助医生紧急行气管切开[4]。多人急救的急救同时作好护理记录,若单人急救待急救结束2小时内做好护理记录。
2 妥善管理抢救物品和药品
抢救室内必备物品:开口器1个,舌钳1把,5ml、10ml20ml空针各10具,气管切开包1个,简易人工呼吸器1个,负压吸引器2台或负压吸引接口2个,吸痰管20根,氧气瓶2个或氧气接口2个、吸氧管5根或鼻塞5个,心电监护仪1台。每日有专人负责检查,物品是否符合医院规定的种类、数量、放置位置、是否在有效期内,过期前一日更换或送中心供应室消毒灭菌;每班使用后要急时消毒、归还、补充。
抢救室必备药品:尼可刹米0.375×3支、山梗菜碱3mg×3支、呋喃苯胺酸20mg×3支、去甲肾上腺素2mg×3支、肾上腺素1mg×3支、异丙肾上腺素1mg×3支、去乙酰毛花丙苷注射液0.4gm×3支、地西泮10gm×3支、多巴胺20mg×3支、阿托品0.5mg×3支、地塞米松5mg×3支、盐酸异丙嗪50mg×3支、酚妥拉明10mg×3支、苯巴比妥钠0.1×3支、氨甲苯酸0.1×3支、氨茶碱0.25×3支、50%葡萄糖20mg×3支、10%葡萄糖酸钙10mg×3支。药品须登记种类、数量、有效期,用后及时补充、修改有效期,每日专人检查时要查看药品有无过期、变质、失效,发现药品有变质、失效应立即更换、修改有效期,发现有要过期的药品须在过期前一日更换、修改有效期。急救物品、药品均应随时保持有效使用状态,原则上不外借。
3 严格的人员学习与培训
科室每月组织一次业务学习、护理查房、技能操作培训;主讲由入科一年以上注册护士担任,以促进自身的学习与责任心;学习内容丰富包括专科护理和相关知识;学习方式多样有讲解、提问、抽问等,学习主动的成员会积极参与其中,学习被动的成员则需多抽问以促进其学习。护士每月护理技能操作培训项目,先由带教老师示范,再由操作规范的护士操作,然后人人操作,考核由带教老师评分,不合格的练到合格为止。对于新入科的护士要督促其尽快熟悉环境,集中进行专科知识、技能的培训,确保每位注册护士能独立进行耳鼻喉科危急重症的急救与护理。
4 医院应具备的人文环境及个体必备职业素养
医护人员要有良好的心境与自我效能投入工作要求医院决策层营造一个积极、安全、宽松的人文环境,让医护人员感受到医院具有的磁力并且自觉的投入其中;而每一个在危急重症科室工作的医护人员都必须具备仁爱、宽容、谨慎、坚持的职业素养。
5 急救实施的现场管理
急救工作由入院一年经过严格专科培训的注册护士担任。单人值班时,若值班医生在处理别的病人或深夜入睡而急性喉阻塞发生,护士可先肌肉注射地塞米松5-10mg、环甲膜穿刺,再通知医生继续急救。选临床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好的医师、护师担任指挥,合理调配急救与日常工作人员。参与急救人员原则上分两组,一组负责治疗,一组负责观察、记录;负责治疗的护士,每项口头医嘱均须复述两遍核对无误再执行,安瓶集中放置待急救结束确认急救成功方可弃去;负责观察记录的护士,心电监护患者的呼吸、脉搏、血压、血氧饱合度、心电图型变化同时严密观察体温、面色、神志、紫绀[5],特别注意严密观察呼吸频率、深浅、动度的变化规律[6]及原发病必须观察的内容,每半小时准确记录一次,病情有变化要随时记录,重大的急救立即报告医务科、护理部,另行安排护士准备相应药品、物品,通知家属,涉及法律纠纷的急救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参考文献
[1] 赵挪安,侯春玲,陈静静.食用异物蛋白致变应性喉水肿成功抢救5例[J].中华全科医师杂志,2010,9(9):634.
[2] 方建苗,林志宏.急救处理小儿急性喉炎伴喉梗阻64例的临床分析[J].中国急救医学,2009,29(10):956-957.
[3] 刘洋.布地奈德联合肾上腺素雾化吸人治疗儿童轻中度急性感染性喉炎疗效观察[J].实用医学杂志,2011,27(2):354.
[4] 陈凯.儿内科小儿气管异物误诊原因分析及应急处理措施[J].中国全科医学,2010,13(33):3809-3810.
[5] 张渝.一例全麻患者术毕拔管后喉痉挛窒息的急救与护理[J].护士进修杂志,2009,24(23):2154-2155.
9.湖南工程中心管理办法 篇九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湘科〔2016〕108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科技成果工程化与产业化方面的作用,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12月16日
- 1 - 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科技成果工程化与产业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拥有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组建工程中心旨在通过科研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遵循“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开放共用、优胜劣汰、滚动发展”原则,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为建设主体,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围绕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立足企业,服务行业,通过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2、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探索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新模式,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3、通过成果辐射与扩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形成和发展;
- 2 -
4、培养一批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批在行业领域具有高水平的技术创新、试验研究和产业化基地;
5、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运行机制,全方位地开展国际与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对工程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建设申报指南;
2、负责工程中心组建的申报受理、立项论证和审批;
3、组织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中心推荐单位包括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国家高新区、中央在湘和省属的高校院所等,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
2、指导和督促依托单位对工程中心进行管理;
3、配合省科技厅开展工程中心评估和验收。第六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2、负责组建工程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工程中心资产及经费监督管理;
3、负责提供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
- 3 - 才和政策保障。
第三章
立
项
第七条
工程中心采用依托单位申请、推荐单位审核推荐、省科技厅审批立项方式组建。
第八条
省科技厅定期发布建设申报指南,确定支持领域和方向。
第九条
依托单位根据建设申报指南,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依托单位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1、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2、在行业领域的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国内一流或领先地位;
3、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意识和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
4、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和工程技术研发队伍;
5、具备科技成果工程化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拥有比较完备的检测、测试设备;
6、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资金的落实。第十条
依托单位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1、规模要求: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在行业处于龙头地位,上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近三年来每年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
2、研发机构要求: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3、研发人员要求:拥有30人以上的研发队伍,其中固定研- 4 - 发人员不低于70%,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60%,有学术带头人梯队;
4、经费投入要求: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研发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其中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低于5%。在组建过程中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相应的匹配资金;
5、研发能力要求:近五年承担省级以上重点科技计划项目5项以上,其中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不少于1项,获得科技经费资助10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10项以上,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并在世界相关国家注册者从优;
6、研发成果要求:取得了准备进入中试或产业化的技术含量高的科技成果,或者近三年来获得国家或省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按以下程序申报:
1、依托单位编制《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表》、《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及有关附件等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3、向省科技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组建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中心,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其产权关系,建立独立财务管理制度。
- 5 -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分领域对工程中心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主要包括技术专家现场考察和技术论证,技术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1、重要性评价。工程中心所在行业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工程中心所处技术领域在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2、必要性评价。组建工程中心的迫切性和意义;
3、可行性评价。本行业、本技术领域组建工程中心的时机是否成熟,组建目标是否明确,研究方向是否属于产业发展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
4、依托单位实力评价。依托单位在行业的地位与能力。重点对依托单位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与工程化、组织管理、人才队伍、对外开放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技术评审的工程中心组织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的内容包括:
1、组建目标评价。主要依据工程中心建设规划和建设申报指南,从全省整体布局、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行业技术和产业发展需求等方面进行评价;
2、组建任务评价。组建任务是否明确具体,能否达到预期目标;
3、运行机制评价。主要评价组建方式和管理体制、独立运行和对外开放机制、专家管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等是否符合工程中心建设标准;
4、经费预算评价。主要对资产规模、财务运行状况、研发- 6 - 经费投入、组建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评价;
5、成果效益评价。重点对工程中心发展前景和预期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意见,研究决定工程中心立项。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批准立项的工程中心根据立项批复意见,编制《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报省科技厅审核。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限为2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过程中,组织成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工程中心的决策机构,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主管单位相关负责人共同组成,每届任期三年。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确定工程中心发展方向,制定发展规划和计划;
2、研究制定工程中心管理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3、监督和审查工程中心财务预决算;
4、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工程中心的技术顾问机构,为工程中心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专家指导委员会由省内外在岗技术专家、工程专家和管理专家10~15人组成,依托单位和本中心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3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专家指导委员
- 7 - 会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工程中心确定研究发展方向;
2、审定工程中心科技攻关、中试和成果产业化项目技术方案;
3、督促检查研究进展,组织学术交流;
4、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具体负责工程中心人、财、物管理,组织完成《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按照以下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1、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人才使用开放;
2、在项目申报、中间实验和技术开发等方面,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3、在内部人才管理方面,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制度,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省内外优秀科技人员带项目、带经费来工程中心开展技术开发工作;工程中心固定人员不少于工程中心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固定人员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4、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投资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新添置的设备仪器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8 -
5、加强工程中心知识产权管理、专利技术申请保护和实施,加强技术标准战略实施,对行业的国际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跟踪研究。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管理实行年检制度。工程中心每年12月底前向省科技厅上报《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报告》,省科技厅根据组建计划合同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未按要求上报材料的视为未通过考核。
第五章 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验收的主要依据是《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组建期满后,工程中心对照组建计划合同书规定目标进行自我评估,编写《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总结报告》,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验收的基本程序是:
1、工程中心准备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验收申请表、工程中心组建总结报告和有关附件;
2、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和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4、专家小组提出评估意见或评估机构在综合专家意见基础上编写相应的评估报告,报省科技厅;
5、省科技厅审查专家评估意见或评估报告,下达验收结论。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可根据《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目标完成情况,申请提前验收或延期验收。申请
- 9 - 提前验收的工程中心,组建时间不少于1年;申请延期验收的工程中心,须在组建期满前提出申请并经省科技厅批准,延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正式授予“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验收不合格者,延期6个月再进行验收,原已延长建设期一年者不再延期。仍不合格者取消组建省级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工程中心,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评估由省科技厅委托科技评估中介机构承担。
第二十九条
定期评估的技术原则是比较优势和独特优势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相结合。主要内容是:
1、在行业中的地位与影响;
2、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进展;
3、成果转化、工程化、产业化效果与效益;
4、基础条件建设与发展;
5、对外开放、技术转移与学术交流情况;
6、人才队伍与人才培养情况;
7、技术研究开发投入与整体经济收益等。
第三十条
定期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和整改三类。对评为优秀类的给予重点支持,整改类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6个月,期满后复评,复评仍为整改类的取消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三十一条
承担工程中心评估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独立- 10 - 法人资格、获得科技评估资格并从事过省或国家科技项目评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省科技厅对通过立项组建的工程中心安排适当引导性补助经费,分支付。
第三十三条
依托单位必须依照《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中承诺的条款,投入建设经费和必要的运行费用。同时,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和市场融资,支持工程中心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必须建立单独帐户或专项帐号,实行单独核算。每年应按有关规定编制预决算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资助的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厅在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
依托单位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晋升职称,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工程中心科技人员。
第三十八条
工程中心研制开发的新产品优先推荐列入省、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和其他计划。
- 11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12 - ———————————————————————————————————————————————————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印
10.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篇十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指导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 卫生部成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根据需要,指定区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
(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区、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申请成为质控中心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
(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
(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
(五)质控工作计划;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
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作出同意的决定。
第十条 省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相关专业的质控程序、标准和计划;
(二)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质控工作的实施;
(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定期对外发布专业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
(四)逐步组建本行政区域相关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各市(地)、县级质控机构开展工作;
(五)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
(六)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七)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质控中心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质控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质控报告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具体保存期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省级质控中心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年初上报工作计划,年中和年终上报半年和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省级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第十五条 省级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省级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省(区、市)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
(三)组织质控人员制订本省(区、市)本专业医疗质量考核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制订质控实施方案;
(四)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五)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方法;
(六)定期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省级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检查和考核。对检查和考核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停止其质控资格,限期整改或重新选定。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将上一本行政区域内质控中心设置和质控工作开展情况报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第二十条 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各省级质控中心的质控信息,组织质控交流,经卫生部同意后发布全国质控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质控中心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行政区域质控工作需要,制定各级质控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11.急救中心管理办法 篇十一
关键词:分析测试中心;大型仪器;管理;新方式
1 概述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了进行创新型教育计划,强调了充分发挥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高校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和区域创新中做出贡献[1]。作为学校教学科研不可缺失的部分的分析测试中心,集中了学校大部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是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也是一个学科交叉和创新实践的公共平台[2]。随着资源共享、专管共用、提高仪器使用效率这一公共平台理念普遍的被教育界、科学界接受,由分析测试中心提供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新受到了各个学校的重视[3]。分析测试中心不但能够汇集分散在学科实验室中、闲置率高、维护不到位的仪器设备,提高利用率,还能够通过建立大型仪器共享平台,鼓励仪器开放共享,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需求服务[4-5]。
2 国内高校对分析测试中心的有益探索
2.1 测试中心的隶属关系与管理模式
综观国内高校及科研院所,分析测试中心内大型仪器管理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模式:
2.1.1 学校所属,挂靠某职能部门管理
该模式是在取得学校支持的前提下,依托学科建立。优点为服务的受众面更广,仪器的使用效率更高,人员管理相对轻松[6]。目前北师大分析测试中心、中山大学分析测试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浙江大学分析测试中心采用的都是这种管理模式。
2.1.2 学院所属,校院两级管理
这是一种偏重于学科结合的运行模式,在业务上由校级部门统管,因此对上级单位和学院科研团队的管理都比较顺畅,但服务面局限在学院,与教学联系不紧密,不利于学科交叉[7],由于该模式有利于保持和提高分析测试中心人员水平,因此许多高校如武汉大学测试中心、南开大学中心实验室、东南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均采用该模式。
2.1.3 依托学科平台和职能部门共同管理
该模式下,分析测试中心挂靠于学科平台,使得分析测试中心的工作与教学科研紧密相连,贴近学科前沿,有利于开发仪器功能,并且学科平台的经费也能够支持仪器的运行维护,因此形成了一个良性的循环[8],但仪器分散在课题组在学校层面为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均采用的就是这种方式运行分析测试中心。
2.1.4 由经营性公司管理
北京科技大学的分析测试中心采用该模式运行。这种模式通过成立一个经营性公司,在不改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将仪器按照学科特点整合到公司虚拟的运行平台上,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开拓对外业务。这种方式能够充分提高大型仪器的利用率,有效开展对外服务工作。但缺点是可能在后续工作中会出现重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的现象。
2.2 测试中心内大型仪器的管理方式
在高校日趋多元化的管理模式面前,测试中心也分化出不同的管理方式。目前多数是实体存在,少数是实体和网络虚拟方式存在的联合体,这就形成了两种不同风格的大型仪器共享方式:一种是通过集中管理,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传统模式,如昆明理工大学建立的校级虚拟联合分析测试中心,仪器和人员均分散在學院,但接受中心的统一调配[9];一种通过信息化网络建设,实现校内资源的共享,但仪器和人员由不同院系管理,如中国海洋大学的分散管理模式 [10]。目前来说,解决测试中心内大型仪器管理方式的途径主要有几下几种:
2.2.1 成立专职管理部门
学校通过设立相应专项资金,保障大型仪器的维护、维修以及操作者的使用培训,并明确分析测试中心是实现仪器专管共用的唯一职能部门,确定专人管理、运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通过建章立制,形成大型仪器专管公用、资源共享,使专管共用有制度保证和实施依据。
2.2.2 大型设备的选择
由学校统管的仪器设备的选择标准一般为通用类、在测试领域内保持一定的先进性的大型设备,可通过校内调拨或者根据学校发展购置而获得。
2.2.3 明确权责
虽然学校将院、系实验室的一些仪器集中到分析测试中心集中管理,但并不移动,而是仍然放置在院、系实验室但由分析测试中心负责这些仪器的任务分配、管理与维护[11]。
2.2.4 专人管理维护
分析测试中心内应有部分技术人员,能够解决仪器日常故障,学校配套相应资金保障,而各个学院中使用率高的仪器也能得到这些专业人员的维护和保养,这样能够有效缩短仪器的故障时间,提高使用效率,延长使用年限,从长远看还能为学校节约部分资金。
2.3 测试中心的岗位设定及人员管理方式
人才队伍是分析测试中心的首要保障,一般高校分析测试中心的测试人员分为专职与兼职,其中专职人员是高校分析测试中心的主体和中坚力量。但目前由于岗位设置问题,许多高校的分析测试中心都是由专职和兼职人员混合组成的。
南京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按机组实行的是优势明显的一岗双人的人员设置模式[12],首先能够充分调动分析测试教师的测试积极性,通过交流学习,相互促进提高业务知识,同时又能形成一定的约束关系,有利于协调工作,做到机组发展与个人晋升相结合,有利于人员的后期发展;其次,学校通过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提高分析测试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激励从事科研和实验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参与到仪器管理队伍中;再次,紧密结合教学工作,鼓励分析测试教师到院系学科点申报课题及研究生导师[13],这样可以使机组配备一定数量的研究生作为辅助管理人员,研究生与教师轮流值班,在保证日常工作时间正常测试的基础上,非工作时间也能安排相应的管理人员,实现大型仪器的长期开放。
3 广东工业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建设思路
随着“211”工程、学科建设等专项经费的不断投入,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不论是在数量还是质量水平上都有显著提升,科研实力不断增强,但也逐渐暴露出仪器设备由少数人占用,利用率低、科研成果产出少、没有专人操作、重复购置等问题。我校依据开放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分析测试中心和大型仪器网络共享平台为核心,整合校内色谱、质谱、显微镜等基础检测设备,配套资金完善平台的升级,构建了实用性较强的校内大型仪器共享网络平台。通过出台相关政策,使校院两级平台按照相同的运行及时和有偿使用标准运行,涉及分析测试教师队伍的组成,待遇,奖励措施及设备的维护、保养、创新和改造等。在学校层面设立开放维护基金,对校内人员的测试和学生的创新项目的测试予以补贴,并加强购置前的论证,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率。
具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3.1 创新机制,拓宽服务空间
结合大型仪器本身的特点并兼顾我校的实际情况,成立专门的校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统一制定在仪器使用管理、测试服务、实验室安全、质量管理、内部审核、培训、奖惩、技能考核、财务等方面出台系统的管理办法[14],整合校内大型仪器资源,明确仪器与人员的绩效考核方式,兼顾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调动教师和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行科学有序的管理。在大型仪器的管理模式上,参考南京师范大学的办法[15],按照大型仪器设备的不同用途和功能分类,不同类型的仪器在运行模式、效益评价考核、维修和运行经费补贴等方面虽然有所差别,但同类设备之间的差别不大,更好的实现对大型仪器的有效监管,提高其使用效益。
3.2 准确定位,提高服务效率
CMA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的行政许可制度,是我国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的强制性市场准入制度,通过CMA认证的检测机构的数据具有法律效力。高校分析测试中心通过CMA认证进入检验检测市场,检测或校准数据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能够有效的促进分析测试中心走向社会,在满足校内公共测试需求发展的同时向社会开放,有利于校内相关学科争取国家重大科研课题和工程项目[16]。我校重点依托材能学院、环境学院和土木交通与工程学院(工程中心),兼顾其他学院的大型仪器设备,积极推进实验室资质(CMA)认证工作,结合自身特点大力发展公共服务平台,依据我校基础学科和交叉学科的优势,参与国家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积极参与地方大型仪器共享项目,加入共享联盟,加强同行间的交流与协作[17]。
3.3 设立基金,催生服务动力
一方面,为了支持高校教师的科研工作,另一方面为了解决部分老旧但利用率高的仪器的运行和维护问题,学校设立了开放维修基金,保障大型仪器的可持续发展[18]。基金来源为学校专项拨款和仪器的服务收费,可用于设备的运行维护和升級,以及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奖励。基金实行滚动运行机制,利用率高的设备能获得更多的基金支持。这种方式在推动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同时,还能够提高分析测试中心教师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积极性,在支持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同时提高了大型仪器的利用率。
3.4 强化队伍,保证服务水平
分析测试教师队伍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的高低,决定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程度和质量,如何加强技术队伍建设,建立持续稳定提升技术队伍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长效机制,是促进分析测试中心持续稳定运行的关键所在。分析测试中心可采用校内校外招聘相结合的方法,以优惠的政策吸引各层次人才进入中心工作,同时加强教师和研究生队伍建设,实行专人专管,将责任落实到人,提高分析测试中心教师的地位和待遇,鼓励相关教师到院系申报研究生导师,与学院协同努力,培养一定数量的研究生作为仪器设备的辅助管理人员并建立多样化的长效培训机制,提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基础操作技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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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晓林.高校分析测试中心管理体制初探[J].高校学会技术物资研究会第十届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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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梅建平,冯建跃,李崧.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中的作用[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1,28(11):350-354.
[14]赵凯歌,贲毅,欧燕飞,等.高校分析测试中心功能拓展的探讨[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1,28(11):11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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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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