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

2024-09-30

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共10篇)

1.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 篇一

首先应当明确二者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病假是人体在患病后所自然需要的休息时间。病假的程度根据病情确定,病重则休假时间则长;医疗期的标准则由法律确定,对具体疾病因素考虑较少。病假与劳动关系的存续密切相关,只有存在劳动关系才需要请病假;医疗期与劳动关系的解除密切。医疗期其实建立在病假基础上,当员工病假期限短于医疗期时,不得解除,当病假期限长于医疗期时,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

病假工资可以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是因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相关规定的解释,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可见,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条件,一是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工作,二是履行了劳动义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 篇二

1 从保险发展趋势来看医疗保险与医疗卫生的关系

1.1 保险的防灾防损功能正得到不断的修正、提升和重视, 并有不断强化发展的趋势

保险这一制度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得以不断发展, 正在人们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如损失弥补、损失分摊和危险转嫁等一系列基本作用, 这些作用也是推行医疗保险在一定发展阶段所欲达到的目的 (医疗费用报销困难) 。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 保险经营机构的不断市场化、集约化, 保险在发挥为被保险人损失补偿、转嫁风险的同时, 由于保险资源的稀缺性, 如何进行有效的经营和管理, 已非常实际地摆在保险经营者面前。现代保险学理论认为, 保险经营有效, 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有赖于保险精算的准确, 例如, 开设新险种、核算保费、根据概率进行各种数学的计算, 就是保险精算的一种。二是取决于在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 对所保风险发生规律掌握后, 对该风险的有效消除和防范发生。根据上述理论, 保险的经营者为保证保险经营不发生亏损或者产生利润, 其经营策略也会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 而加强研究掌握某种保险风险发生的规律并进行有效的防范, 往往能更直接地减少出险和保险给付的损失, 这也是保险机构或部门专业化趋势越来越强的原因之一[1]。例如, 一些资产规模雄厚的保险机构会网罗专门的人才, 投入高额资金进行风险研究等;保险机构对投保火险的单位, 也会根据其掌握的专门的防范技术, 加强对投保单位相关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完善设施和制度, 定期进行检查以防微杜渐, 从而“预防为主”, 减少风险发生。因此, 愈是保险制度发达、先进, 保险经营有成的国家或者企业, 就愈注重对所保风险的研究和防范技术的运用。

由此, 我们可以看到世界保险发展的趋势, 保险所体现的作用, 已经从原先的弥补损失和转嫁风险, 向更加积极的风险防范转化。保险的防灾防损的功能正得到不断的修正、提升和重视, 并有不断强化发展的趋势。

1.2 社会医疗保险在一定发展阶段必然会追求风险的预防

社会医疗保险在发挥其社会保障作用的同时, 由于保费收入的有限, 也必然会注重保险的“经营”问题。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其保险对象数目庞大, 变数复杂, 而且不能进行事先选择, 故不可能将经营管理重点放在事先的保费和单个病人出险后的理赔支付的核算准确。同时, 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公益性的特点, 决定了它不能像商业保险公司那样, 为逃避亏损、追求利润, 而实行医疗附加险种和出险后的有限给付, 从而约束社会保障作用的发挥。因此, 社会医疗保险为保证“经营”不亏损, 除了力求保费测算准确的同时, 只有重视出险前风险的预防和管理, 出险后的赔付管理 (保险结算) 方能合理和节省。

那么, 如何来做好医疗保险的风险预防和管理呢?所谓医疗保险的所保危险 (风险) , 是指疾病和因治疗疾病而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保险的风险预防在医疗保险中, 则直接体现为在尊重疾病这一风险发生的客观规律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科学、合理和有效的方式手段, 促使消除 (灭) 疾病, 不发生治疗费用, 或者即使发生了治疗费用, 也将其限制在合理的范畴之内。

1.3 医疗保险重视风险预防, 则必然与医疗卫生发生紧密的联系

我们可以看到, “促使不发生疾病及其有关治疗的费用”, 在医学上表现对有关预防医疗的研究, 属于医疗卫生的政策决策范畴, 如重视预防卫生, 加大公共卫生投入等;对“将发生的费用限制在合理的范畴之内”的研究, 与如何规范和控制医患双方就医行医行为及其相关费用的发生有关, 则涉及卫生经济、卫生管理和医学伦理学等多个角度方面的研究领域, 其也与医疗卫生政策决策范畴有所交叉, 如医疗机构的经济补偿问题, 对医疗机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和建设等。因此, 医疗保险对所保风险加强预防管理的发展趋势, 必然会因此而导致与医疗卫生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 它必然也会涉及对医疗卫生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正是因为考虑到了医疗保险风险预防的这一特点, 政府举办国家医疗保险或者是社会医疗保险, 应当也必须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 从政策上乃至机制和体制上, 在保险方面将医疗保险的风险预防和出险给付进行有机的“统一”, 将医疗保险和医疗卫生的发展紧密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险, 在运作体制上坚持医疗保险和医疗卫生的紧密性, 在政策上也始终坚持预防 (投入) 和医疗 (投入) 的协调, 费用保险给付与医院管理和改革的统一, 如美国医疗保险中的健康维护组织 (HMO) 模式, 是私营保险机构在运作体制上追求社会化、一体化的体现。有些国家因为有相当的财力作保障, 将预防 (公共卫生) 直接纳入保险范围中, 称之为健康保险, 如1993年美国健康保健法令 (the American Health Security Act) 规定中的免疫接种、身体检查、健康教育课程的给付。其投入政策将预防和治疗一体化, 以使在经济上促使人们更主动地接受各种预防的观念, “检点”自己选择有助健康的行为。

2 从医疗卫生发展的趋势看医疗保险与医疗卫生的关系

2.1 医疗保险与医疗卫生中的现代医学目的

社会发展到今天, 许多原有的观念和理念已经变得传统, 而在医学领域, 这种变化更是明显。在医学目的的讨论中, 我们更能看到这种变化。原先医学目的明了而直接, 即“治病救人”。但现今, 由于新老传染病的不断出现, 慢性病如心血管疾病等日益升至疾病谱的前列, 医疗资源分布和使用极不均衡, 使得更多的学者和医学人士提出了“医疗卫生的优先战略从治愈疾病和高新科技向预防疾病和公共卫生转移”的主张。

医学目的转化, 必然影响对医疗保险制度的探讨, 如保险对象应当是哪些人, 是健康人 (预防) 还是老年人 (高发病群体) 或是低收入 (无支付费用能力) 的人;保险范围应当是高费用疾病还是中低费用疾病, 是慢性病还是常见病;基本医疗如何界定, 是按照就医时的舒适程度来界定, 还是以接受的医疗服务商品的贵贱来界定。而一旦保险决定给付什么或者给付多少, 则必然会相应在卫生资源的配置发挥重要经济调整手段的作用, 从而又加剧、影响或者引导医学目的的研究和讨论, 并使之更为深入。

例如, 在德国, 其法定医疗保险的发展目标:“预防优于复原, 复原优于赔偿”便赖于其新的医学目的确立[2];又如我国台湾地区, 其实施的全民健保的目的是提供疾病时免于经济障碍, 又是为得以恢复健康创造条件, 故其主张在成本效益的前提下, 推行初段、次段、三段预防的可能[3]。

2.2 医疗保险与医疗卫生中的现代医学模式

医学目的的转换和人们健康观念的转换是同步的。如今, 人们的健康观念已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社会-心理医学模式转化;医学模式已从原单一的治疗向生命照顾的全过程转变, 卫生已是集预防、保健、医疗、康复为一体的概念, 在一定发展阶段下, 治疗、预防等已经变得很难区分。

如, 德国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看作人的基本需要, 故他们认为护理医疗在疾病治疗中必不可少, 从而在养老、医疗、失业和意外事故保险4种社会保险外又设立了护理保险[2]。其法定的医疗保险也当然地包括了许多医疗的预防措施, 如重视工作能力, 增加健康医疗 (医师治疗、休息治疗、辅助治疗、语言治疗、疾病疗法、专人护理) 的费用。同样, 目前在上海推行的面向个体人群、家庭和社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以及全科服务, 不但是对疾病进行治疗, 同时还有针对性地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 提供健康和疾病的咨询服务。

新医学模式和新的就医方式的出现, 必然影响着医疗保险, 哪些应当纳入医疗保险, 哪些不应纳入, 标准如何界定, 纳入与否对它们的发展有何积极或者消极影响, 都需要医疗保险管理者和卫生管理者进行思考和决策, 而这种思考和决策决不能是互相孤立和割裂的。

2.3 医疗保险与医疗卫生中的现代医学技术

现代科技正在日新月异地向前发展, 作为科学技术中的生力军, 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也是大势所趋。目前, 现代医疗技术在分子生物学、电子技术的综合应用、介入治疗和大器官移植等方面已经有了突破性发展, 在肯定其积极疗效的同时, 也面临着在一定发展阶段的医疗成本的大量增加。

现代医学技术特别是高新、高费用技术发展, 必然会引起医疗保险的高度“警觉”, 必然会进行选择。但医疗保险如何进行取舍, 则不但是涉及到经济上的问题, 还会涉及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发展等医疗卫生问题。片面或者简单地将这些技术拒之于保险给付之外, 可能会求得保险给付的一时平衡, 但单纯为节约成本而不考虑疗效的提高, 则低疗效的医疗技术服务往往会需要额外的医疗服务 (发生额外费用) 来弥补。譬如一些用于预防接种, 如针对“慢性支气管炎”的生物疫苗 (生物制品, 药品中的一种) , 虽然价格较贵, 但对比所预防的疾病的治疗费用, 经济效益显而易见, 降低医疗费用的作用就很大。此外, 高疗效的现代科学技术如得不到临床上一定范围的应用, 也会失去其降低成本取代陈旧技术的机会, 其本身的价值也无从体现。

因此, 医疗保险与医疗技术发展间的关系并不是绝对的、简单的, 而是相互关联的。医疗技术的发展离不开医疗保险的经济保障, 因为目前的医疗保障水平是在过去资源保障体系下的产物, 而现有的医学技术发展又时刻“困扰”着医疗保险的决策。

2.4 医疗保险与医疗卫生中的现代医院管理

医疗消费行为的最大特点在于第三方付费, 医疗保险的人群覆盖率多少和给付范围的大小, 将直接影响公立医疗机构的现有收入结构;针对医疗行为的不确定性和以往给付无法合理监督而采取的第三方的监督控制手段 (解决“如何支付”) 如包干人头的方式定额给付, 总额预算, 按项目、服务量付费等, 必然会使今后的医院改变管理的价值取向。同时, 在医疗保险的直接和间接作用下, 还会强调医院的区域规划布局, 改变服务体系和功能定位, 加强医院内涵建设, 推广医院信息化建设, 变革医院的价格服务体系等, 从而实施更深层次的医疗改革。

当然, 医疗保险与医院管理的作用影响也是双向的, 如高覆盖率和高给付当然能解决医院的补偿, 但经济上是否允许, 从生产力水平上是否可行, 同时给付方式在什么阶段以服务后收费为主, 何时以总量控制为主, 何时以点数方式支付, 都应当根据医院管理的不同阶段的特点而定, 而不能脱离医院的现状。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从保险风险防范的角度而言, 一个先进、有效和成熟的医疗保险制度在发展到一定的阶段, 为减少经营损失和保险给付, 必当重视保险风险的预防和防范, 并必定会由此与医疗卫生发生不可分割的联系, 甚至达到最终的整合。而且, 保险制度对风险的预防和防范, 也在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追求着“消灭疾病”这一风险管理最终渊源的目的。从这点看, 它同医疗卫生发展的目标又可说是殊途同归的了。同时, 医疗卫生在就医模式、医学目的和医疗技术发展的趋势, 决定了医疗卫生的发展应当尊重社会的经济性, 医疗保险的发展也应当顺应医疗卫生发展本身的科学性方向。

参考文献

[1]孙积禄, 杨勤活, 强力.保险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14-22.

[2]饶克勤, 刘新明.国际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中国[M].北京:中国协和大学出版社, 2007:177-187.

3.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 篇三

第二,内部和谐是外部和谐的基础,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医生之间首先必须和谐。我们每个医务人员必须以人为本,坦诚相待,平易近人。因为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由于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修养、教育程度不同,其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等都存在一定差异。我们医务人员要尊重和爱护患者,使医疗服务更加贴近患者,向患者讲清楚医学具有风险大、技术要求高和治疗不稳定等特点,并不能包治百病。患者及家属,应遵守就医道德、医院规章制度,尊重医师行医权利和人身权利,做到相互理解和体谅。要改变目前“向钱看”造成的信任危机。医生接诊怕患者“找茬儿”;患者就医担心医生不负责任,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双向平等的,不存在哪一方强势弱势的问题。明晰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患关系的根本,医患关系应该是一种和谐关系,双方都是为了战胜共同的顽敌—病魔。医生挽救一个患者的生命,患者及家属会终生铭记医生的恩德。相反,如果由于医生的失误,使患者失去了生活的机会,患方也会遗憾终生。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医患和谐,尤其在当今要由“病人养活医院”的情况下,解决看病难、看病贵,不仅是办院宗旨,而且也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机遇。我们必须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让病人满意为第一标准”的理念,它强调将患者的利益摆在首位。这对医院的建设,特别是医院的文化建设,医疗质量和医德的提高是一个很大的启发。必须打破“让病人适应医院”的惯例。“求医”这是几十年来“病人围绕医院转”的体现。病人总是求医方,医生也心安理得,可如今,医院“以病人为中心”,把“病人围着医院转”变成“医院围着病人转”,把“求医”转变为“就医”。这一转变,不是简单的一句口号变动,而是办院方针、办院理念和医疗服务模式的彻底更新。尊重病人、理解患者,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

第三,医院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依法执业:尤其要做好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交接班制度、二级三级查房制度、护士用药的三查七对制度、病人术前谈话制度、病历讨论制度及各种谈话制度的落实,提高服务质量。医院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人员擅离岗位,交接班草率,仪器设备出现障碍等,都极易引发医疗纠纷。我院有深刻的教训。所以,防范医疗纠纷,医院和医护人员应从多处着手,加强自律和管理。

第四,严格收费标准,多方面减轻病人负担,为病人当好家、理好财,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严格执行单病种限价收费标准。

第五,加强医生与患者的沟通。医患交流是一种特殊、重要、必不可少的交流。好医生的成功除了得益于他们自身勤奋好学,也得益于他们与患者、同行、社会的成功交流。凡患者满意的医护人员,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善于同患者及其家属交流。他们具有亲和力,用心构筑“无障碍交流”,能得到患者的理解和配合。医疗难免有风险,治好病,是大家共同的愿望。我们体会到,医生与病人交流,真诚最重要。医患无障碍的交流,不是一般的交流,而是双方都把心里的顾虑说出来,能真心理解对方、平等对话。解决问题的交流。有了无障碍交流,医患和谐还会那么难吗?与病人沟通需要技巧,必须坚持平等、尊重、保密、灵活的原则。我们在实践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观念,不仅治病救人,还要满足病人的心理需求,为病人提供优质的人性化服务。在这一过程中护士是纽带和桥梁。协调好医生与患者的关系是护理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第六,建立一个整齐清洁、安静舒适温便民的生活与治疗环境:创造良好的休养环境,是为患者创造生活的快感与心理的美感。可以使患者感到舒适、温馨而愉快,对患者则会提高康复能力。

第七,开展心理与生活护理,调节医患关系:每位患者因其社会背景不同、知识结构不同、家庭环境不同、心理活动不同,因此需要增进医患了解。应根据患者的不同特点,仔细观察、细心研究,主动地与之交流,针对性地做好心理护理,帮助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决心与勇气,促进患者保持良好的自身卫生和心理健康,争取早日康复。

第八,优化就诊流程,简化服务环节,方便病人就医:努力改善医护服务态度,规范服务用语,合理增加服务窗口,缩短病人候诊时间,做到就诊环节少,诊疗时间短,服务质量好,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4.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 篇四

——文/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彭万红

一、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有何法律依据?

(一)医疗期的概念。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里的不得解除,包括不得解除和终止两种情形,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但医疗期未满,则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同时,又指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主要有两种状态时间,即治疗时间和休息时间。

(二)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法律依据。医疗期的法律依据有:

1、1953年政务院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2、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3、《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二、医疗期的期限及其计算方法

(一)医疗期的期限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员工的医疗期根据员工的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职工的医疗期为三至二十四个月,也即最短为三个月,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的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无疑义;但对于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是劳动者承担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及证据规定,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其举证责任应由劳动者承担为宜,因为上述

司法解释和证据规定立法原意是考虑到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劳动者的人事入职资料,所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户籍档案、人事档案等并不具有保管权,而且由于劳动者的流动性不断增大,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并不能真实记录员工的工作经历,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而证明内容之一即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劳动者在举证其实际工作年限时,举证距离更短,更为便利,因此,劳动者在本单位之前的工作年限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中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个人认为,对于举证责任,总体上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应有义务说明其在本单位之前的工作单位,如未在单位工作,应有相关证据证明其自谋职业工作年限。如劳动者无法提供之前的工作单位,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的,应当不予认定劳动者之前的工作年限。

(二)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该规定主要针对部分患病员工非连续休病假的计算,由于现实生活中,部分员工并不是一次性连续休完病假,存在断断续续休病假的情形,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假设某员工医疗期为三个月,则其三个月可以在六个月内休完,如每天休息半天,或者说在六个月内的病假合并计算不超过三个月即可,当然,如果六个月内休病假仍不足三个月,则仍然按医疗期已经休满计算,而且病休期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计入医疗期。

三、医疗期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员工享受的权益)

在东莞,估计有80%以上的企业认为员工请病假无需支付工资,可见,病假工资问题在东莞并未引起重视。而且关于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也是存在诸多争议,很多观点认为,病假工资只要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于是大部分企业以东莞市最低工资的80%发放员工病假工资。我们认为,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并不一定是最低工资的80%,因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仅规定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但未规定就是按照该标准支付,因此,具体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应遵照以下法律法规进行:

1、《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2、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以该员工的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虽然上述法律依据颁布时间为1953年,存在很多不适应目前现实的状况,但该条例至今仍未被有关部门废止,即该条例大部分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对中国境内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当然部分地区如上海、广州等地参照该条例,制定了地方法规,如广州规定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工资(其法律效力有待商榷)。另外,《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因此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为最低工资的80%至本人全额工资。由于劳动保险基金目前已经不存在,而现行的社会保险并未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救济基金,因此,超过六个月医疗期的病假工资仍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员工医疗期满的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在》,职工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伤病痊愈,如果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但是,如果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应当首先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劳动部于2002年颁布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目前结合该标准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1、如果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职工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职工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2、如果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这里出现一个新的问题,即上述第1点情形中,职工如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在实践中产生困扰。就目前而言,珠三角地区绝大部分农民工养老保险未缴足十五年,按照《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不能享受养老保险,那如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农民工能否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职工退休、退职后的待遇如何确定?这存在法律真空,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因此,该条目前在东莞实质上对大部分农民工无任何实际意义。对于农民工,即使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在养老保险未缴足十五年的情形下,是否可享受退休待遇,如果不能,由此产生的无法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损失是否可由用人单位承担呢?出现了两种不同观点,部分人认为如果员工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应由用人单位支付退休、退职费用,这里有仲裁委员会的判例支持,而另有人认为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退休、退职待遇没有法律依据,如果由企业负担,将会给企业带来沉重负担,因此,实践中,也只能按照五至十级的情形进行处理,即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5.论医疗器械风险管理与评价的关系 篇五

1. 风险管理与风险管理报告

(1)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用于风险分析、评价、控制和监视工作的管理方针、程序及其实践的系统运用” (ISO14971风险管理的定义) , 这是包括了分析、评价、控制和监视的系统, 标准提出了风险管理过程的要求, 表明了制造商应该在医疗器械整个生命周期进行风险管理。

医疗器械是各类技术在临床上的应用, 技术的应用是为降低风险而开展设计活动, 例如设计中电路的选择、材料的选择, 甚至某一个电路中熔断器的选择、某保护电路的使用、某导管端口的形状的设计, 都是为降低某一风险。医疗器械的不断发展和技术改进更是在降低风险中起到了显著的效果, 如早期的X线诊断机发展到遥控摇篮技术, 再到现在利用数字减影技术等, 都是在降低X线诊断机对患者和操作人员的辐射风险。而在生产方面, 选择洁净的环境保证无菌医疗器械的生物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采用过程确认的方法保证过程满足要求等, 都是常见的风险管理活动。

对风险管理有曾似相识的感觉。风险管理活动是随医疗器械设计生产而产生的, 并不是从有了风险管理标准才开始的, 就像在质量管理标准产生之前就有质量管理活动一样。但把这些活动以管理方针、程序和实践的系统应用是风险管理标准提出的要求。医疗器械全球协调组织 (GHTF) 还要求将风险管理整合到质量管理体系中。“制造商应考虑将风险管理程序、文件和记录直接整合进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和记录中的益处。这样做可能的益处有, 形成单一文件控制系统、容易使用和评审、容易访问、容易保存等。如果制造商选择将风险管理系统整合进质量管理体系, 那么风险管理文件应含有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参考或文献索引。” (GHTF/SG3/N15/R8质量管理体系中风险管理原则及措施的执行) 。

标准将风险管理的过程表示如图1所示。

(2) 风险管理报告

在医疗器械上市销售放行前, 制造商对风险管理进行评审。评审风险管理计划是否被适当地实施、评审剩余风险是否可接受、评审是否已有适当的方法获得相关生产和生产后的信息。评审的结果形成医疗器械风险管理报告。风险管理评审是风险管理的一项活动, 如图1所示, 风险管理是在风险的分析、控制和评价活动完成以后。ISO14971标准资料性附录对风险管理报告是这样说明的:“风险管理报告是风险文档中至关重要的部分。此报告旨在作为风险管理过程最终结果评审的总结。报告作为高层次的文件提供了制作商已确保风险管理计划已经圆满地完成并且风险管理过程的结果证实所要求的目标已经达到的客观证据。”

风险管理报告用以证实所采取的风险控制已有效实施, 例如经过风险的分析, 选择适当的技术指标来限制一些性能、选择适当的材料保证生物或化学性能满足预期的要求、以适当的质量体系来保障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后已经在说明书中向使用者告示了所剩余的风险等。

标准并没有规定一个风险管理报告的格式, 要实现风险管理报告的作用, 不同技术复杂程度的医疗器械报告的形式或许差别会很大。

2. 风险管理报告与医疗器械评价

在医疗器械的评价系统中, 需要通过风险管理报告来向审评人员表示所有的风险已被适当控制, 以此表明医疗器械是安全和有效的。因此风险管理报告成为技术审评的基础或起点。GHTF指导文件《证实医疗器械符合安全有效基本原则的技术文件汇总》指出, 汇总的文件包括风险分析和控制概要:“管理技术文件汇总应包含在风险分析过程中发现的风险, 以及如何将这些风险控制到可接受水平的概览。最好此风险分析以公认标准为根据并成为制造商的风险管理计划的一部分。”要体现风险管理报告在评价系统中的作用, 除了在风险管理报告中需要风险分析的充分性、风险控制的彻底性, 还需要表明各个风险、各个事件之间的逻辑关系。

(1) 风险分析的充分性:充分性就是要将所有的风险都陈列出来。这或许是一件难事, 标准的附录C提供了“用于判定医疗器械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问题”, 对涉及医疗器械的制造、预期使用者、预期用途、合理可见的误用和最终处置提出一系列的问题 (提了34个问题以及每个问题的一些因素) 是一种方法, 从回答问题或“特征的判定”可以预见存在的危害。而这些问题基本概括了可能存在的风险。在制造商 (更具体的说是设计者) 设计开始和进行中都应该全面回答所有问题并在风险管理报告中以一定的形式描述, 在风险管理报告中无论是相关和不相关都应该描述。

(2) 风险控制的彻底性:每一相关的特征都会引来一个危害的处境或可发生的损害, 对这样每一个可预见的事件, 制造商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风险, 并在风险控制后评价降低风险措施的有效性或评价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并以相应的客观证据 (概述或索引) 证实风险控制的彻底性。在风险管理报告中需要详尽描述, 从特征的描述、危害的判定、采取的措施 (风险控制) 到剩余风险的评定, 在风险管理报告都应该有清晰的描述。

充分和彻底的关系可以用数学的矩阵来演绎, 如果把所有的特征和每一特征的控制步骤看成一个纵横二维数据的矩阵, 风险分析的充分性在矩阵中就是纵向的充分, 风险管理的彻底性就是每一行横向的彻底, 在这个矩阵图中每一元素“[-、-]”可能是一个事件, 所有的“[-、-]”应该描述。矩阵如表1所示。

以上就是ISO14971标准要求的“风险控制的完整性”。

(3) 各风险、事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每一危害发生可能有多种原因, 而每一事件的发生也会引起多个风险或危害, 在多个危害和多个事件错综复杂交织在一起似乎难以理清, 但这之间都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 上述矩阵中的各个元素“[-、-]”之间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在风险管理报告中理清这些关系并以某种形式罗列, 有利于风险管理评审的有效性。可以采用一些技术, 如故障树分析 (FTI) 等。

例如, 某血液分离设备可能发生的事件: (1) 传动机构失效, (2) 报警系统故障, (3) (检测血路气泡的) 传感器失效, (4) 报警音频设备意外被遮盖, (5) 启动前没有检查或程序没有初始化。这些事件组合构成了四个危害的处境 (或风险) , 这四个风险只要有一个发生, 就可能会发生重大伤害事件, 这四个风险之间是逻辑“或”的关系 (只要有一个事件输入输出事件就发生, 有“1”则“1”, 全“0”才“0”, 概率相加) ;而事件 (1) 与事件 (2) 只有同时发生, 事件才会引起不能正常输血, 之间是逻辑“与”的关系 (当所有输入事件发生才有输出, 有“0”为“0”, 全“1”才“1”, 概率相乘) ;事件 (2) 、 (5) 、 (3) 也是逻辑“与”的关系, 传感器失效、报警系统故障和程序没有初始化同时发生时, 才会发生回输血液时管路内产生的气泡随血液进入到血管的损害事件。上述关系可以用“故障树”来表示, 如图2所示。

当然该设备远不止这些风险, 以上举例仅说明各个事件与风险之间的逻辑关系, 从逻辑关系可以推断风险概率。

有很大一部分医疗器械各个风险之间关系相对简单, 虽然每个器械存在多个风险, 但每单一事件之间可能没有关联, 如手术器械和输液器具, 甚至心血管支架等高风险产品。

对风险分析中的风险发生概率和危害的判定, “通常, 不易获得可靠的定量数据, 因此不再建议仅以定量的方法来估计风险。” (ISO14971附录A) 。在实践中, 大部分概率的估计是定性分析或半定性的 (例如危害程度可以分等级) 。在风险分析中不必去追求定量分析, 尤其是某些风险关系比较简单的医疗器械。《中国医疗器械信息》杂志第八期“如何对识别出的医疗器械危险 (源) 进行风险评定”一文对输液器长度的风险分析, 其中输液器由于长度的危害处境发生概率P1和危害处境导致损害的概率P2都是估计值, 风险接受的判定也是估计值, 一个判定能否接受的不等式二边都是人为估计的值, 这样的定量分析有点牵强, 也没有实际应用意义。把这个案例用作教学案例分析或许可以说明某原理, 但实际上输液器的长度并不是通过这样的风险分析后确定出来的。

当风险管理报告有了足够的充分性、彻底性和逻辑性后, 风险管理报告可以成为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评价 (或技术审评) 的基础 (或起点) 。通过技术报告了解产品的特性, 在了解某产品的所有风险和采取的有效措施后, 审评人员可以对其技术要求 (注册标准) 是否充分和适宜作出评价;可以在风险管理报告中对某些剩余风险的了解, 审评说明书是否已将剩余的风险告知了使用者;并通过风险管理报告对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有效基本要求作出判定 (符合安全有效基本原则的清单) , 并且在审评医疗器械是否安全有效时, 风险管理报告内容能成为有效的佐证索引。

3. 当今风险管理现象辨析

对企业来说, 风险管理报告可充分表明产品是安全和有效的, 对技术审评而言, 审评人员可以此为起点, 对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进行审评, 包括对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的审查等, 而产品的检测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只是用以佐证而已。既然风险管理报告如此重要, 我们目前的医疗器械评价系统是否已这样运用产品风险管理报告?事实上, 虽然风险管理的概念已经引入十多年, 风险管理标准发布也有十一年之久, 我们对风险管理的认识还停留在表面, 并没用真正理解风险管理的作用、意义和与评价系统的关系。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认识到, 医疗器械企业的认识也只停留在“法规的需要”层面, 在注册管理办法需要提交“风险管理报告” (以前称“风险分析报告”) , 为有一份报告而做一份报告, 或者认识还停留在“什么是风险”、“什么是风险管理”、“什么是风险分析”等概念的理解上, 或在风险的发生概率或严重程度的定量还是定性等问题上的纠结, 缺乏更深一步对其间关系的理解。于是在注册资料申报时, 按照风险管理标准的要求或程序的形式, 编写一份为提交资料的报告。或按照某模板几乎是千篇一律的“风险管理报告”, 既没有充分地分析各自所有的特征或风险, 也没能将自己如何控制了风险在风险管理报告中表明, 缺乏风险分析的充分性、风险控制的彻底性、各风险之间的逻辑关系, 这样的风险管理报告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由于申报的资料并没有充分表明产品所有的风险已被控制, 审评人员也就不断对产品安全有效性提出质疑 (很难一次告知) , 审评的过程变得困难和冗长, 这是当前医疗器械注册进程中审评者与申请人始终没有解决、极为突出的矛盾。

这几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制定了相应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 也开始重视申报资料的完整和系统性, 对医疗器械企业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中就对风险管理报告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但由于没有深入研究风险管理与医疗器械评价的关系, 仍存在一些不足。以“X射线诊断设备注册申报质量指导原则”为例, (指导原则附录二) 风险管理报告的内容, 第四部分预期用途与特征的判定、第五部分危害判定、第六部分降低风险的措施, 指导原则缺乏对这几部分联系的要求, 每一预期用途和特征都会引起一个或几个危害, 这之间应该有联系, 在管理报告中需要表述出来, 而每个可能的危害或许需要几个措施来降低风险, 指导原则也没有提出这之间的联系的要求。预期用途相同, 不同生产厂商的X射线诊断设备特征基本相同, 但对风险控制所采取的措施和技术手段或许不同, 如果按当前的要求而编写风险管理报告 (没有关联的罗列) , 缺乏风险分析的充分性、风险控制的彻底性、各个风险之间的逻辑关系, 我们的审评人员恐怕很难依据这份报告来判定其风险控制是否完整。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是个既很重要又很难掌握的新概念, 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技术审评人员、企业的技术人员、检测机构的专家等, 针对某几个产品进行课题研究, 以此认识风险管理的作用, 这将有利于提高医疗器械科学监管水平。

摘要:本文通过对医疗器械风险管理与风险管理报告作用的论述, 提出风险管理报告在医疗器械评价系统中的作用的论点和风险管理报告应具备分析充分性、控制彻底性和风险逻辑关系的论点。

关键词:医疗器械,风险管理,评价

参考文献

[1]GHTTF/SG1/N41:2005《Essential Principles of Safety and Performance of Medical Devices》

[2]GHTF/SG1/NO11:2008《Summary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for Demonstrating Conformity to the Essential Principles of Safety and Performance of Medical Devices (STED) 》

[3]GHTTF/SG5 (PD) N1R7《Clinical Evidence–Key Definitions and Concepts》

[4]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Total Product Life Cycle:Infusion Pump-Premarket Notification[510 (k) ]Submissions

[5]徐研偌:《论医疗器械评价 (注册审查) 的系统性》 (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11年第六期)

[6]徐研偌:《论医疗器械标准在评价系统中的作用》 (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11年第七期)

[7]徐研偌:《论医疗器械注册检测在评价系统中的作用》 (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11年第八期)

6.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 篇六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异地转接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顺畅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的内在要求,它能够有效的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速度的加快,人口和劳动力在城乡间、地区间的流动也变得频繁,但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却没有随着这种人口流动的频繁而做出变革,“各自为政”的格局限制了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也制约着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

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

基本医疗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的范围扩展程度对我国参与医疗保险的人数有直接的影响,也对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当前我国面临的诸多现实因素,如城镇化、就业多样化、人口频繁流动等,都对医保关系异地转移接续提出了要求,是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突破口。

当前,因为流动人口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难,诸如异地医疗费用报销问题、异地就业人员退休累计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等一系列问题相继出现,这些问题严重的损害了处于流动就业状态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影响了他们参保的积极性,造成制度全覆盖与人员全覆盖之间的差距。当前对于异地医保关系的处理方法,很多地方的做法都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方法,缴费年限有些地方不认可、有些地方认可或者部分认可;还有些地区对新农合缴费和城镇居民保险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也有按比例进行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的折算。不一致的标准导致了不同的医保待遇,不仅不利于我国医保事业本身的发展,也严重影响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人口的合理流动以及我国城市化和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各级政府财力有限;其次,医保存在区域封闭管理、制度分割的特点,全国医保制度从硬件到管理都存在较大差异,要统一就必然要经历长期的利益协调过程;第三,地方政府投入医保转移接续受刚启动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限制,难度增加。

总体而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的缺失对于我国人口的流动和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是不利的,因此我们势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快医保关系异地转移接续,从而保证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劳动力资源地区间的合理自由流动,以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的利益冲突与阻碍因素

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保险关系跨区域转移接续难存在着多方面的原因:第一,受地区间存在的较大发展差异影响,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险层次较低;第二,现行的财政体制使得地方政府只愿意转出而不愿意转入增加自身的财政负担;第三,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不够完善;第四,管理系统以及户籍制度的限制。从社保关系主体角度分析,地方政府间的博弈以及参保人员道德风险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当前城镇职工跨地区流动或农民工社会保险退保现象。而实施医疗保险关系转接所面临的困难主要就在于我国地区之间的差距和矛盾以及现实医保制度的问题,具体表现就是各地区之间的社保政策和标准各不一样,城乡人群的户籍身份、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差距,以及管理机构和参保方式的不同。管理体制分割、统筹层次低、筹资标准差异过大、认可标准不统一、风险调控措施不完善等,是阻碍当前医保关系异地接续转移的主要困难。

总结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行的财政体制下导致的医疗保险基金权益与义务在流入与流出地区的不均衡;第二,存在于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所导致的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过低;第三,技术准备不够充分,主要体现在实时跟踪的信息管理系统没有建立起来,且各个统筹地区的医保卡的编号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可行性措施探讨

可以说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是关系到我国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对于当前存在的转移接续问题的合理解决能够有效的保障流动人口的的合法权益,能够有效的推进我国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能够推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以及经济社会转型的快速发展。因此在采取解决的措施时,我们需要深入分析问题,抓住主要矛盾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而不是仅仅从表面入手。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突破口:第一,做好各省级地区的医保统筹;第二,将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关系转接方法和标准进行统一;第三,在城镇居民医保关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关系之间实现顺利转续;第四,要建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调剂基金。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要想从根源上得到解决,一是操作层面和制度层面的相关规定必须要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从操作层面上说,关于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政策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终止(中止)接续的必要条件需要明确,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凭证、转移渠道以及个人账戶的转移方式也要加以统一,医疗保险经办技术标准等统一规范都是需要在解决问题的实际操作中加以明确的;从制度、体制层面上说,除了要推进城乡统筹,改变城乡之间存在的制度差异,变现有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为统一的标准,还需要将医保的统筹层次提高,解决因为层次低、覆盖的范围小而导致的接续困难。此外,还应该从法制层面上寻求辅助措施,将医保关系的异地转接从法制层面上予以保障并加以执行。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一卡通”政策,将城乡居民以及城乡劳动者都纳入进去,参保时依据这个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册),在不同地方缴费和待遇信息也计入该社保卡中。任何凭借社保卡在全国任何医保定点机构就医的,按患者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报销标准,而所涉及到的资金则通过“银行系统”进行清算支付。

7.假病假如何处理 篇七

王某在我公司已经工作了五年多,去年8月,我公司与王某又续签了一年的合同。然而,9月份王某却向公司递交了某医院的病假证明并提出休假申请。依据法律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批准了其三个月假期的请求,并按时足额支付了其病假工资。三个月期满后,王某并没有回来上班,而是通过邮寄方式再次提出了休假申请,要求休完其应有的六个月病假期,并且在此提供了某医院的病假证明。公司这次没有立即批准,而是进行了一些调查。结果我们发现,王某其实并没有生病,而是通过关系开出假的病假证明,而且现在正在一个与我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于是我们就和王某联系,想听听他的解释,因为我们毕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在欺骗公司。然而此时我们无法联系上他。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此事?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吗?专家回复:

首先,贵公司暂时还不能和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即使他真的没有生病,但是由于暂时无充分证据证明,所以从形式上来看王某仍然处于医疗期内。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不说明医疗期内的职工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第四十二条并未限制在此种情况下适用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贵公司的情况,上述六个情形只有(二)、(四)、(六)可能被适用。但是,现在贵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王某是在利用虚开的病假证明骗取休假,也无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在贵公司的竞争对手那里工作,一切还只是听说。因此,对情形(二)、(四)的适用也就显得比较艰难。所以只能从情形(六)来着手了。

职工利用虚开的病假证明骗取休假,同时也骗取了公司的病假工资,而这病假工资达到两千元就可以构成诈骗罪了。从贵公司的情况来看,王某的工资应该不会很低,三个月的病假工资够得上贵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了。这样不管最终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不管最终是否追究王某刑事责任,最终贵公司都能证明王某是否是利用虚开的病假证明骗取休假,以及其是否在贵公司的竞争对手那里工作,能证明这两点,贵公司也就可以按照贵公司的规章制度来处理王某了。当然了,若是王某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了,那贵公司就可按上面提到的第(六)种情形的规定来处理了。

分公司是否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

HR来信:

我公司属于某跨国集团公司中的一个分公司,其中有一个高管人员是由总部(在国外)调职过来的,由总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该人员,公司觉得其工作能力不佳。请问,公司该如何解除他的劳动关系?劳动法世界高级研究员贾婷婷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

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签署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实际用工的公司不一致的情况。这种“不一致”常常会引发很多劳动争议。该高管虽然是在分公司上班,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却是总公司,这种情况有点类似于劳务派遣,但却并非劳务派遣。对于这种情况,分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工作,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分公司的日常绩效考核就是一个非常有力的证据。在分公司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不能胜任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将该人员退还到总公司,然后由总公司为其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还是不能胜任的话,由总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由总公司与他签订的而非分公司,所以,分公司无权解除他的劳动合同。

其实,贵公司碰到的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比较多,这都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像贵公司这种情况还算不错,因为王某的病假工资应该是达到了诈骗罪的限额,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求救。但是实务中利用虚开的病假证明骗取休假的员工多是仅仅为了偷偷懒,所获的病假工资一般远远少于诈骗罪的限额,无法求救于公安机关。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无能为力了。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要未雨绸缪,健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具体建议是:规定职工请病假需有公司指定的医院(有条件的公司可组织自己的医务室)出具的证明方可批准,因突然发病须就近急救的,应在最短时间内持急救医院的急救证明到指定医院开具病假证明。同时规定,职工利用虚开的病假证明骗取休假的,一经查明,以严重违纪处理。这样,应该可以基本避免再碰到类似这种情况了。

员工“超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HR来信:

我公司一女员工,入职前已经结婚并生有一个孩子。但是2010年12月,她违反了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了第二胎,而且该员工情形不属于可生育二胎的范畴。请问对于该员工,已经违反了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计划生育规定,那么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专家回复:

公司女员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生育第二胎,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公司造成了困扰,但因为该女员工仍然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的权利,同时公司不可以据此解除与这名女员工的劳动合同。

不管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超生”可以解除与女员工的劳动合同。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只要女员工怀孕,不管是否“超生”,都是处于“三期”中。

既然是在“三期”中,公司就不能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三期”内的女职工享有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怀孕女职工也并非是“大熊猫”碰不得的。如果女职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与这类特殊群体的劳动合同了。

企业兼并,劳动合同要重签吗

HR来信:

我公司是外资企业,收购了另一家合资公司,我公司要求员工将原来的劳动合同变更为以本公司为主体的劳动合同。公司方面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但具体怎么规定的,员工并不十分清晰。

带着疑问,许多员工的改签合同工作受阻,他们认为兼并重组是企业行为,非劳动者行为,其劳动关系的变更是由企业方造成的,劳动者所面对的企业股权发生变化,企业名称的改变,意味着企业的主体发生变化。将来管理发生变化,为此给职工利益造成损害怎么办?请问,这些员工不同意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专家回复:

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因此,关于对被兼并方企业员工的安置,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必须考虑这一因素。国家要求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实施,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被兼并方企业员工的原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不变,就能够基本上保证员工利益不受侵犯。所以,贵公司应加强宣传,取得他们的理解。说明若不重签,社保将无法办理。

8.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 篇八

1 患者到某医疗机构就诊之前的法律关系

1.1 服务群体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经过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 如今, 医学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 已经由最初的生物医学模式逐渐转变成生物、社会以及人的心理综合的医学模式, 可见, 人们对于健康这个概念的认识是不断扩展和深化的, 健康不只是身体各器官的健康, 还是社会心理的健康;有好的情绪, 健康的心理以及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健康;健康的概念一旦扩展到这个范围, 那么与医疗机构发生关系的就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病患, 同时还包括身体没有疾病, 但心理处于灰色状态的人群, 因此, 医疗机构服务的对象是扩展了的;由于当今人们对自身健康问题的重视, 会有相当一部分人去医疗机构查体、咨询, 虽然他们没有表现出任何患病的症状;另一方面, 医疗机构的功能也扩展了, 有专门性的医学整容手术、变性手术等, 这些病患不是身体有疾病, 而是为了解决心理问题去做身体上的改变。因此, 患者没有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之前, 法律关系已经存在了。

1.2 邀请和要约

邀请和要约的开始时间与医疗机构建立的时间是一致的, 要约的一方是指要去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的群体, 承诺方就是指特定的医疗机构。要约方是一个非常广泛的群体, 承诺方对外做广告时, 应该诚实信用, 不应该将医疗机构的服务进行刻意性的夸大, 应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确定性, 如果已经发出的通知或者广告有什么改变, 一定要及时修正;如果承诺方的实际医疗服务并没有和宣传中的相一致, 给要约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难么承诺方是要付出一定的赔偿的, 因为在这个过程中, 承诺方存在着缔约过失的责任。比如, 有的医疗机构对外宣称有某种服务, 而要约方进行体验后发现与宣传不合, 致使要约方有所损失, 那么要约方就有权要求赔偿, 事态严重的, 就要向法律部门汇报并申诉, 打击欺诈等犯罪行为。

1.3 强制缔约

法律有保护弱者的职能, 也就是说, 在医患关系中, 医疗机构属于占据优势的一方, 而病患处于弱势地位, 弱势的一方可以向优势的一方要求强制缔约。如果患者要约, 优势方不能没有任何理由就拒绝;同时法律规定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因此, 医疗机构对于无法付费的濒危病人, 应该首先实施救治, 不应该以财产的要求放弃病人的生命。

2 患者到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时的进行状态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2.1 开始进行的医疗合同服务

一般而言, 患者与医疗机构建立合同服务关系的标志就是患者到医疗机构进行挂号。订立合同的前提有2个, 一是要约, 二是承诺;要约是指患者挂号并付出挂号费, 这个举动说明患者已经愿意由这家医疗机构提供需要的医疗服务;承诺方是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接收挂号费并开出挂号单, 说明医疗机构愿意接收患者, 承诺已经形成。这两方面都满足, 说明合同已经开始。这个合同确定了医患双方最初的权利和义务, 承诺方收取一定的诊费, 并为患者提供初步的服务, 包括诊断、询问、解疑以及拿出治病对策等;要约方则缴纳一定的费用, 同时要想医生阐述自己的真实情况, 配合医生进行诊断。

2.2 后续进行的医疗合同服务

在后续进行的各项治疗中, 会进行新合同的订立或者增加合同条款, 这些都要根据诊疗发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对于医生的进一步要约, 患者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决定自由;对于患者的进一步要约, 医生视情况进行决策, 同意或者不同意, 医生要有责任感。在美容整形的医疗机构中, 医生不能因为经济利益强迫患者接收医疗服务。医生虽然具有救死扶伤的职责, 但是医疗机构需要遵循一定的制度办事, 医患之间自由的订立合同是规定之一。

3 患者就医结束后与医疗机构发生的法律关系

3.1 医患关系发生延续

医患合同与其他领域订立的合同有很大的区别性, 其中之一就是不能随着患者就医关系的结束而终止合同;因为疾病具有再次复发性, 而且有些疾病需要隔一段时间进行巩固治疗;患者离开医院往往带着医生的叮嘱离开, 医生会对患者说一些在治疗完成一段时间内出现的反应, 吃药的剂量以及不良反应等, 会打电话咨询患者的情况或者要求患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到医院进行复查等, 或者对于某类疾病的患者, 出现新的治疗方法时, 也可以向患者推荐。这些情况都是医患关系延续的各种表现。

3.2 后合同义务

患者结束就医, 离开医疗机构, 但是医院保存病人的病历, 并且有保护患者隐私的责任和义务, 除非法律公安部门因为查案的需要要求医院提供病人的病历并透露隐私。对于病历, 医院不能损坏, 要保证其完整性;患者可以复制自己的病历, 患者对病历的要求只要合法, 医疗机构就应该满足要求, 如果医疗机构丢失了患者的重要信息依据, 比如出生证明等, 要付一定的法律责任[2]。

参考文献

[1]张靖森, 杨二娟, 张国强.医患关系的基本属性[J].实用医技杂志, 2004, 1 (11) :80-82.

9.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 篇九

1 资料与方法

1.1 数据来源和研究对象

本文利用2012年在山东省3个县调查的糖尿病患者资料。采用多阶段分层随机抽样方法,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地理位置,在3个县共抽取20个乡镇,每个乡镇抽取2个行政村,每个行政村抽取10例糖尿病患者;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由调研员入户进行面对面的访谈调查,实际共调查了400例糖尿病患者。

1.2 调查内容与分析方法

调查内容包括:(1)基本特征: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家庭人均收入;(2)患病情况:病程、并发症;(3)医疗服务利用:过去一个月因糖尿病发生的门诊治疗及其费用、过去一年因糖尿病发生的住院治疗及其费用;(4)自我管理:是否按时遵医服药、是否定期血糖监测、是否戒烟戒酒、是否控制饮食、是否坚持体育锻炼。

利用STATA 14.0统计分析软件,对不同特征患者的自我管理行为进行描述性分析,对不同病程和并发症的患者自我管理行为、医疗服务利用及其费用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研究对象基本特征

400例糖尿病患者中,男性和女性分别占26.75%和73.25%;~59岁和60~岁年龄组分别占30.65%和69.35%;已婚和其他婚姻状况分别占82.66%和17.34%;文盲半文盲、小学和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分别占64.96%、21.23%和13.81%;家庭年人均收入均数为4 088元,中位数2 460元。

2.2 不同特征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情况

总体上,农村糖尿病患者的遵医服药率、自我血糖监测率、戒烟戒酒率、控制饮食率和坚持体育锻炼率分别为80.30%、48.74%、86.68%、57.29%和20.45%。具体而言,男性的戒烟戒酒率为54.72%,远低于女性的98.25%(P<0.05);60~岁年龄组的自我血糖监测率仅为44.53%,远低于~59岁年龄组的57.38%(P<0.05);已婚组的自我血糖监测率为51.06%,高于其他婚姻状况组的38.81%(P<0.05);较低文化程度组的自我血糖监测率低于较高文化程度组(P<0.05),但前者的戒烟戒酒率高于后者(P<0.05);较低家庭人均收入组的遵医服药率低于较高家庭人均收入组(P<0.05)。见表1。

注:采用卡方检验对不同特征糖尿病患者的自我管理情况进行差异性检验,*表示在0.05水平下显著。

2.3 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情况与病程和并发症关系

病程为0~3年组糖尿病患者的遵医服药率为68.87%,远低于病程为8~年组的86.00%(P<0.05);病程为0~3年组糖尿病患者的自我血糖监测率仅为41.12%,低于病程为4~7年组的57.55%(P<0.05)。有并发症组糖尿病患者的遵医服药率为84.24%,高于无并发症组的76.19%(P<0.05);有并发症组的戒烟戒酒率为90.69%,高于无并发症组的82.01%(P<0.05)。见表2。

注:采用卡方检验对不同病程和并发症患者的自我管理率进行差异性检验,*表示在0.05水平下显著。

2.4 糖尿病患者病程与并发症的关系

病程为0~3年组、4~7年组和8~年组的糖尿病患者的并发症发生率分别为42.06%、45.65%和64.00%,3组之间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3。

2.5 糖尿病患者病程和并发症与医疗服务利用及费用的关系

总体上,糖尿病患者过去一个月的门诊利用率为79.65%,人均门诊费用为206.15元;过去一年的住院利用率为21.50%,人均住院费用为1 079.58元。具体而言,病程较长组的糖尿病患者的门诊利用率、门诊费用和住院利用率均高于病程较短组(P<0.05);有并发症组的门诊费用、住院利用率和住院费用均高于无并发症组(P<0.05)。见表4。

注:采用卡方检验对不同病程的并发症发生率进行差异性检验,*表示在0.05水平下显著。

注:采用卡方检验对不同病程和并发症的患者的门诊利用率和住院利用率进行差异性检验,采用方差分析对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进行差异性检验,*表示在0.05水平下显著。

3 讨论

3.1 农村糖尿病患者的自我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农村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各维度水平不一,在血糖监测、控制饮食和体育锻炼等方面较低,这与国内其他研究是一致的[5],普遍低于城市社区糖尿病患者[7]。究其原因,农村患者对糖尿病管理知识缺乏,尤其体现在血糖监测方面,认识不到血糖监测对于糖尿病治疗的重要意义。绝大多数病人没有进入疾病管理的角色中,认为治疗是医生的事情,自己监测血糖没有用途[5]。农村糖尿病患者健康素养较差,对如何合理膳食缺乏科学认识,也不知晓体育锻炼对于血糖控制的重要作用。部分患者即使能够意识到自我管理的重要性,却无法在行动上做出持续改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和经济水平等因素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患者的自我管理水平,低收入患者在遵医服药方面表现得较差,老年患者、未婚离异丧偶患者和低文化程度患者在血糖监测方面做得更差,男性患者和高文化程度患者在戒烟戒酒方面做得较差,这部分患者群体更应该引起糖尿病工作者和研究者的重视。

3.2 多数糖尿病患者在并发症出现后被动自我管理

糖尿病的并发症呈慢性发展,容易被众多患者忽视。从理论上来讲,自我管理做得好的糖尿病患者,血糖水平控制会比较好,因而不容易出现并发症。但分析发现,遵医服药、血糖监测、戒烟戒酒等自我管理维度做得好的反而是病程较长和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患者。原因很可能是,并发症少的糖尿病患者因为认识不到并发症的严重性而疏于自我管理,从而导致各种糖尿病并发症的发生。由此可见,农村多数糖尿病患者是在出现了并发症之后才被动地采用自我管理行为。

3.3病程较长和有并发症糖尿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较高

分析发现,糖尿病医疗费用与病程和并发症呈现正相关关系,这与其他研究的结论是一致的[3,10]。究其原因,糖尿病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由并发症造成的,一旦出现并发症,将导致病情加重,从而需要更多的医疗服务利用,医疗费用也将随之增长。然而,并发症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患者自我管理不善造成的。根据本研究可以判定,农村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水平较差导致并发症的发生,提高了患者的医疗服务利用率,增加了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因此,应重视促进和改善农村糖尿病病人的自我管理行为,以减少并发症的发生和医疗费用的增加。

摘要:目的:分析农村不同特征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行为,探索其与糖尿病并发症和医疗费用的关系。方法:数据来源于2012年山东省3个县的糖尿病患者调查资料,采用多阶段分层随机抽样方法开展入户问卷调查,用STATA统计软件进行描述性分析和差异性检验。结果:农村糖尿病患者遵医服药率、血糖监测率、戒烟戒酒率、控制饮食率和体育锻炼率分别为80.30%、48.74%、86.68%、57.29%和20.45%;病程较短组的遵医服药率和血糖监测率低于病程较长组(P<0.05);有并发症组的遵医服药率和戒烟戒酒率高于无并发症组(P<0.05);病程较长组的门诊利用率、门诊费用和住院利用率均高于病程较短组(P<0.05);有并发症组的门诊费用、住院利用率和住院费用均高于无并发症组(P<0.05)。结论:农村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水平较低,多数患者是在并发症出现后被动自我管理,从而导致了更高的医疗费用,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以改善农村糖尿病患者的自我管理行为。

关键词:农村,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并发症,医疗费用

参考文献

[1]Yang W,Lu J,Weng J,et al.Prevalence of diabetes among men and women in China[J].N Engl J Med,2010,362(12):1090-1101.

[2]《中国糖尿病防治指南》编写组.中国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2013年版)[M].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杜,2014.

[3]李慧,孙晓筠,鹿子龙,等.农村糖尿病患者治疗费用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08,27(10):36-38.

[4]江仁美,马金秀,伍世龙.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14(6):669-671.

[5]李冬静,邢凤梅,孙景玲,等.农村糖尿病病人自我管理水平调查研究[J].护理研究,2012,26(6A):1478-1479.

[6]石金玲.农村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行为与自感效能关系分析[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5,35(3):291-293.

[7]肖平,王文兴.农村和城市社区糖尿病病人自我管理能力的质性研究[J].护理研究,2010,24(11B):2936-2937.

[8]董胜莲,邢凤梅,吴保平,等.农村Ⅱ型糖尿病患者糖尿病知识与自我管理现状调查[J].现代预防医学,2014,41(2):240-241.

[9]张小丽,汪凤兰,邢凤梅,等.影响农村糖尿病患者饮食自我管理的多因素分析[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14,30(2):8-10.

10.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 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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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俱往矣的旧时光,人类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没有预约,没有加急电邮。那时,24小时对于一天的起居来说,是绝对有保障的,我们不会被工作折腾到精神涣散,因为生活就是工作,工作也是生活。度假这个词被发明出来,就是因为老板在历史舞台上的闪亮登场,使得我们每年只能在规定分配给我们的几天内休息放松。

是什么改变了这一切?在旧时光与现在之间的某个时间点,某个人发明了一个点子,叫管理(叹息)。把管理与制度结合在一起,就有了今天大多数人都必须日日面对的——工作(再次叹息)。拜虚荣的消费主义观念所赐,我们开始为账单工作,买那些我们不需要的东西,继而想要更多的东西,但是基本上,我们就是追着自己的尾巴打转,永远也得不到想要的东西。

让我们面对现实吧,有多少个工作日的清晨,你一觉醒来所想要的一切,仅仅就是再多睡两个小时,或者是窝在沙发里吃着垃圾食品看一整天的肥皂剧,要不然就把那一大堆巨大的“衣山”搬到洗衣店去。一般说来,24小时应该足够你应付这些琐事的,如果你不是那么深陷工作的泥潭之中。

嗯,以上观点你都表示认同,那么这本书就是为你度身定制的。这不是什么“放个假,过个只属于自己的一天”之类的废话,“找借口请病假”是一门关于操纵的学问——用什么语气请假?找什么样的借口?如何打电话请了病假,又不在你的出勤表上留下缺旷的记号?你需要借口,因为它可以缓解你对老板的敌视,可以润滑你与周围同事、朋友的关系,可以消解明天实在躲不过去的压力,可以为你那该死的没头绪的生活喘一口气。

如果工作占用了你最好的时间和精力,不要被它打倒。不要回家对你的宠物或者家人生闷气,发脾气。请你学会在工作中把自己当回事,找借口请个病假休息,做点能让你开怀大笑的事情。压力使得现代社会的大部分辛勤工作者,都处于亚健康状态之中,那些让你疲惫不前的不适,是你人生中没有爆发为疮的痔,它值得你请一天假好好调整。当请假调整也没有任何一件事情能让你紧绷的神经放松时,那你需要的就不是一个病假日而已了。

你明白了吧?作为成年人,我们已经不需要伪造自己爸妈的签名,再颤颤巍巍地把假条交给老师。作为成年人的福利之一,就是我们可以决定给自己放假一天。没人指望你时刻都做到完美,除了老板本人。所以,重温一下你富有创造力的捏造技巧,给自己放个小假吧,这没什么大不了,你已经够努力的了,一个善意的小谎没什么大不了的。重要的是,行动前你需要有清醒的认识,一直以来你的工作状态,是否值得老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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