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精选11篇)
1.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 篇一
三、国外创意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借鉴
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创意产业作为本国的支柱产业和战略产业,纷纷采取各种财税措施对创意产业进行支持,极大地促进了创意产业的发展。政府在创意产业中的作用不仅表现在通过财政拨款对创意产业进行投资方面,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引导投资、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方面。发达国家的一些实践活动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一)政府对创意产业的强力支持
创意产业的特点决定了创意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加大财政投入是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加拿大为了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投入,努力扩大和占领文化创意市场。在连年削减联邦预算的情况下,却不断增加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投入,如为支持电影业发展,每年投资约2亿加元,建立了一个故事片生产和发行基金,有力地促进了电影行业的发展。法国政府每年都拨出几十亿法郎用于兴建图书馆、博物馆、剧场等文化设施。这些资金先由政府拨给文化部,再由文化部分配给各施工项目。近几年,法国兴建了一批大型文化工程,如巴士底歌剧院、新国家图书馆、大卢浮宫扩建工程等。文化设施的完善为法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了坚固的基础。韩国创意取得产业的巨大成效,与政府的强力扶持和推动分不开。政府文化事业的财政预算不断增加,文化产业预算由1998 年的168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1 878亿元,文化事业占总预算的比例不断增加 。
(二)建立专项基金
为创意产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创意产业的长远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美国联邦政府主要通过国家艺术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和博物馆学会等对文化创意给予资助,每年约2.5亿美元,州和市镇政府以及联邦政府某些部门在文化方面也提供资助。美国政府还通过了《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依据此法,美国创立了致力于艺术人文事业发展的机构——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基金会。这一立法,保证了每年都有相当比例的资金投入到创意产业中。
韩国为确保经费上文化产业的发展,多渠道筹措文化产业发展资金,2002年通过国家预算拨款、投资组合、专项组合、专项基金共融资文化产业事业费5 000亿韩元。韩国还设立多个专项基金,分别有文艺振兴基金、文化产业振兴基金、信息化促进基金、广播发展基金、电影振兴基金、出版基金等,为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
(三)对创意产业实施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
西方发达国家创意产业迅速发展,与各国政府对创意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息息相关。英国政府从未对图书、期刊、报纸征收过任何增值税,从而使图书与其他出版物始终处于零税状态。英国政府对一些大学出版社,如牛津大学出版社和剑桥大学的经营全部免税。英国政府十分支持游戏企业的海外发展战略,如果英国游戏企业能和中国等国家展开海外合作,该企业将在英国获得最高50%的退税优惠。英国从2006年开始通过税收优惠刺激本国电影业的繁荣,凡制作成本在2 000万英镑以下的英国电影,电影公司至少可以获得在英国花费成本20%的税收优惠;制作成本高于2 000万英镑的英国电影,电影公司至少可以获得在英国花费成本16%的税收优惠。税收激励是英国促进英国创意产业发展的有效经济手段。
法国的创意产业税收扶持政策是目前国际上产业架构最完整的创意产业税收扶持政策。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从图书出版业到艺术品产业,法国大力发展创意产业,使其成为法国经济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法国国家图书中心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对图书销售和图书复制的税收收入。法国国家电影中心每年的收入大部分也来自税收。对艺术产品进行扶持,法国的艺术家原作增值税为5.5%,如果艺术品出口地在欧共体国家境外,则不用缴纳增值税。法国还用税收优惠鼓励开发弘扬本土文化的游戏,法国的游戏开发商在纳税额中可以减除游戏开发成本的20%。法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中国创意产业财税政策的修正
(一)加大财政对创意产业的投入
为推动中国创意产业发展,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改进投入方式、调整投入结构,在预算安排上要尽可能达到总体事业经费的合理比例,集中有限的财政资金,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对创意产业建设的财政投入逐年增长。同时要强调支出重点:一方面要增加对公益文化事业的经费投入,推动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另一方面要加强基层文化创意基础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生活的需要。
(二)加大资金和技术支持
加大资金投入是推动创意产业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特别是创意产业发展的初期,政府应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投入。一是可以设立直接的文化创意政府基金,对资金不足但有明显价值的创意给予资金赞助。二是可以采用贷款贴息、补贴和奖励等多种方式,鼓励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向文化创意产业提供优惠贷款。三是政府要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提,使得中小企业也能贷到资金。还可以考虑为创意产业提供设备技术支持,只收取低廉的使用费。
(三)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一是根据创意产业的项目、创意产品和创意服务的具体作用,实行减征或免征税金的政策;二是依据创意行业的不同特征,分类制定相应的差别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更低的税率;三是对创意产品出口进行扶持,如实行创意产品的出口退税或零税奖励政策。另外,税收优惠应主要放在激励和引导方面,政策手段的选择上尽可能采用加速折旧、税额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引导创意企业健康发展。
(四)实行税利返还政策
税利返还政策是一项特殊的优惠政策。财政部门可以拿出一部分与创意产业相关的税金返还给文化主管部门,集中用于应扶持的创意产业。财税部门返还给文化主管部门的税利,可分别设立各种文化基金或专项资金,其目的是对创意产业的主导行业和重要产品提供资金支持。如建立各种科技研发基金、文化创新基金、创意投资基金,搭建创意产业产业化平台,为创意产业提供资金支持。
(五)制定配套措施
创意产业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税收政策除与财政政策配合外,还应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一是从法律和制度方面营造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产业环境,培养一个良好的创意环境;二是加大对创意人才培养的投入,在院校中开设文化创意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注重培养人才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三是制定一系列优惠的人才引进政策,吸引更多的优秀文化创意人才,确保创意产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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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 篇二
一、湖南省县域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分析
1、经济增长速度加快, 但产业结构不合理
2010年, 湖南省县域经济完成地区生产总值 (GDP) 10450.06亿元, 占全省总量65.7%, 比2009年提高0.7个百分点。然而, 县域经济作为地方综合经济实力的重要体现, 总体水平依然较低。从整体实力看, 除部分发达地区县域经济实力较强外, 绝大部分县域经济基础薄弱, 其发展势头明显落后于大中城市。2010中国GDP百强县排行榜 (数据以2009年为准) , 湖南上榜县 (市) 仅4席, 且均分布在长沙地区;第九届中国中部百强县 (市) , 湖南上榜的县 (市) 达17个, 绝大部分分布在东部县 (市) , 中西部县 (市) 极少。
从产业结构来看, 东部地区基本上形成了二、三产业为主的经济结构, 而中西部地区, 大多数县域经济仍未摆脱传统的经济模式, 农业仍是县域经济的主导产业, 农业产业化水平低, 市场化程度不高。县域经济中的工业不仅所占比重低, 而且产业层次低, 附加值小, 对农业和服务业的带动能力不强。
2、特色和支柱产业逐渐形成, 但竞争优势不强
近年来, 湖南省各县 (市) 把发展特色产业作为提升县域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致力走出一条具有自身特色和产业特色的转型升级发展之路。但是真正的特色产业不多、不强, 国内知名品牌太少。湖南绝大多数县域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支柱产业, 缺乏全国驰名的特色品牌产品。如各县域茶叶品牌纷繁复杂, 但如“金井”、“怡清源”、“君山银针”等知名茶品牌比例较少, 缺少王牌劲旅, 竞争优势有待提升。
3、城市化进程加快, 但产业集聚和辐射功能弱
近年来, 湖南城市化在工业化的有力推动下步伐明显加快。2008年湖南城市化率为42.15%, 比2000年上升12.4个百分点。但与全国相比, 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城市化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比有差距, 2008年湖南城市化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55个百分点, 不仅低于沿海发达省份, 而且还低于湖北 (45.2%) 、山西 (45.11%) 等中部省份。二是湖南城市化水平与工业化水平有差距, 2008年湖南城市化率与工业化率之比为1.1, 未达到1.4-2.5的合理比值范围。三是湖南城市化与非农就业水平有差距, 2008年湖南非农就业比重 (N) /城市人口比重 (U) 为1.36, 相对偏高, 表明湖南城市化进程相对滞后, 影响了县域经济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由于工业化进程缓慢、城镇化水平较低, 县域缺少主导产业和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大中型企业, 城镇经济对整个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度不大, 产业集聚和辐射功能较弱。
4、财政收入增长较快, 但财源结构单一
分税制特别是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实施以来, 县域经济发展平稳, 县级财政稳步增加。2010年全省县域财政总收入623.09亿元, 占全省财政总收入的33.4%, 较2009年提高2个百分点。但是, 总体而言, 县域经济的主体是农业、乡镇企业和县属国有、集体、民营等中小企业, 企业规模较小、科技含量低、经济效益不高, 使得财源结构单一, 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县域财政收入过分地依赖于涉农税收和非税收入。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等公共产品支出项目不断加大, 专项资金配套要求不断增加, 县级财政的缺口不断扩大。
5、农村居民收入快速增长, 但城乡差距持续拉大
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2元, 实际分别增长6.5%和10.8%。由于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乡基础设施、社会保障体系等的差异, 在城乡居民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日益扩大。2010年, 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为10944元, 为1990年的10倍有余。城乡居民相对收入差距虽在2010年稍微缩小为2.95:1, 但总体趋势仍在递增。1990—1994年, 城镇居民收入与农村居民收入的比值由2.40:1逐年扩大到3.37:1;1995—1997年该比值有所下降, 1997年缩小为2.56:1;但从1998年开始, 该比值又逐步上升, 2009年扩大到3.07:1。此外, 湖南城乡居民基尼系数由2000年的0.376扩大到2007年的0.418, 呈现上升趋势。
二、运用财税政策支持湖南省县域经济发展的战略思考
1、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一是加大对新型工业化的财税政策引导和支持。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把推进工业化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把产业建设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积极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提高附加值, 提升产业竞争力。
二是加大高新技术产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 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发挥税收杠杆作用,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通过财政贴息制度, 吸引信贷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用于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运用财政资金对重点技术推广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扶持, 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是增加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的财政投入, 推动工业优化与升级。财政可运用中小企业担保准备金、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补助资金、技术改造贴息政策等, 实现产业升级改造。
四是设立结构调整基金, 奖励结构调整。实现主要依靠工业带动增长的方式向由工业、服务业、旅游业、文化产业和农业共同带动增长的方式转变。同时, 通过结构调整基金鼓励中小企业顺应市场, 培植核心竞争力。
2、强化特色产业和主导产业集群, 提高区域竞争力
一是立足自身的区位、资源条件和经济基础, 优化特色产业布局, 形成具有规模效益的特色产品、特色企业、特色产业, 实现以特色取胜, 以特色促发展。在发展特色产业基础上, 重点扶持和开发龙头企业和拳头产品, 形成主导产业, 努力培育和形成一批特色主导产业群, 实现集约发展和规模经济。
二是依托联合效应、集聚效应、扩散效应, 通过一系列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引导各种开发区、工业园区进行建设。选择一些有较强产业关联度的大项目、好项目, 推选一批高产出、高效益、低污染、低能耗的项目, 大力做好各种配套服务, 打造优势产业集群。
三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和良好的服务, 着力培育县域公共服务产业集群。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 鼓励采取灵活多样的投融资方式, 允许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产业, 在竞争的环境下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创造快速增长的条件和空间, 打造县域公共服务优势产业集群。
3、加快城镇化进程,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要多方筹集财政资金, 用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城镇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 增强城镇对经济发展和人口集聚的综合承载能力。
二是放大政府投资集聚吸纳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外来资本投入城市建设的“乘数效应”, 创新投融资机制, 根据基础设施的性质适当采用BOT、TOT、BT、PPP、ABS模式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运营。
三是通过城市支援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 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流动;通过发挥城市的信息、技术和资金、人才等优势支持三农建设, 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
4、完善财政支农政策, 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一是根据“公共财政”的要求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系, 使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到广大农村地区, 促进地区之间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是继续加大财政农业投资力度, 调整财政支农的范围和重点。现阶段财政支农应突出以下重点: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 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大科技兴农战略的实施力度, 促进农业优质、高效;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增强农业内部积累能力;支持社会化服务体系及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 推进农业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三是落实和完善农产品补贴政策, 保证相应配套资金的到位。加大农机补贴的力度, 促进农业机械化, 提高农业生产率。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 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四是整合财政支农投入, 完善支农资金管理体制。建立规范、公开、民主的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 对由不同渠道管理的农业项目和资金加强统筹协调和统一安排, 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同时, 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管, 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和使用效益。
5、深化财政体制改革, 优化财政分配结构
一是在“乡财县管”以及“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新背景下, 优化财政分配结构, 规范县乡财政收支行为。加强预算外收入管理和税收征管, 做到依法依规征管, 应收尽收, 确保市场的税费公平。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逐步减少税收返还、基数返还、体制补助和地区间的不平等政策和不合理因素。
二是转变理财方式, 提高财政服务质量。通过财政支持、多方筹资的方式构建投融资平台, 组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 解决企业融资难题。同时, 整合各类投资基金, 提高财政资金的配置效率。
三是从财力上支持县乡解困。按照“明确责任、综合治理、激励约束、分类指导”的原则, 建立“以奖代补”激励机制, 将中央财政支持与地方工作实绩挂钩, 注重帮扶与激励并重, 充分调动各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是创新财政扶持手段,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积极探索和开展财政资金市场化运作方式, 使财政资金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上更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进一步提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效果。
(注: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委托项目《“两型社会”背景下农业基础设施供给质量和效率研究》 (编号:09JD22) ,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湖南省农业基础设施财政投资管理研究》 (编号:11C0659) 。)
摘要: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层次和基本细胞, 其发展离不开财税政策的支持和引导。本文在分析了湖南省县域经济发展基本情况的基础上, 提出了促进其可持续、快速、协调、稳定、全面发展的财税支持对策。
关键词:县域经济,产业发展,财税政策
参考文献
[1]赵福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J].商业经济, 2009 (10) .
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 篇三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政政策;税收政策
一、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
(一)中小企业生命力强。中小企业有着大企业所不具备的优势,社会分工和生产的专业化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生存空间,产品在技术经济特性上的差别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发展空间。
(二)办容易,经营灵活,应变能力强。由于中小企业创立的投资需求少,规模小,生产容易上马,所以企业见效也较快;同时,由于中小企业投资小,生产管理成本低,中小企业的经营机制也十分灵活。特别适应市场多样性、流行性、季节性和地区性需求,能在短时间内提供市场急需的各类产品。
(三)所有制结构多元化,以非国有企业为主体。我国中小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既有国家投资兴建的国有企业,也有大量属于诸如乡镇企业等集体所有制企业,还有相当数量的个体私营企业。同时,还有外商和港、澳、台商及其与国内各方面联合投资的三资企业。
(四)涉及领域广,多分布于劳动、资源密集型产业。我国中小企业是在再就业压力和国内市场需求旺盛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这些企业大多是劳动、资源密集型企业,企业的进入壁垒低,制造技术及工艺相对简单。
(五)区域结构、产业结构不平衡,专业化分工水平低。东南沿海和西北内陆地区中小企业的差距在不断拉大,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发达,中小企业发展较早,技术先进,特别是近年来在高新技术的不断推动下,正面临着产业结构的升级,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由于整体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滞后。
二、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政策歧视。从政策层面上看,在具体政策上不仅对中小企业没有真正的优惠,实际存在着政策歧视,使得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同所有制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机会不均等多年来各级政府一直强调发展大企业,在抓大放小的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仅仅对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感兴趣,政策资源都向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倾斜,忽视了中小企业的发展。(2)市场歧视。中小企业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倒闭率高,存在着资信程度差的劣势,使其在市场活动中受到歧视。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负债高、实力弱、信用等级偏低等原因,很难找到稳定畅通的融资渠道,造成资金链的断裂,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更是难上加难,资金紧、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3)管理体制不合理。在管理体制上,缺乏长期系统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缺乏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指导和发展规则,也缺乏对中小企业独立的政策体系,对中小企业的总体规模、产业结构、财务状况等都缺乏统一的基本统计数据。由于政出多门,出台政策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企业无所适从,真正有困难时无人管,致使中小企业失去了许多发展良机。(4)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一方面中介服务机构少;另一方面,费用又使大多数中小企业负担不起,这使得中小企业难以获得来自外部的帮助与支持,由于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尚未形成而社会服务机构本身也面临着机构定位、组织形式、经费来源以及人员问题、管理制度等诸多有待探讨和解决的发展难题,还需要一个共同探索、互相磨合的发展过程。
(二)目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1)财政政策。无论从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政策还是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由于我国运用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的措施和手段较为单一,影响力度也有限。可以说,我国的财税政策本身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都存在许多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就目前来看存在的问题如下:1)财政政策支持手段单一;2)资金规模小且分散,缺乏统一的政策协调;3)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不突出;4)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的科技投入支持力度不足;5)中小企业社会负担相对较重。(2)税收政策。目前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相关税改正处在完善阶段,相关税改内容也涉及到了中小企业,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税制改革的实施时间不长,对经济、社会企业等各个层面的社会效应还未进一步地显现出来,对税改实施效应我们还将拭目以待,就现在来看存在的问题如下:1)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够完善;2)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不够、政策导向不强;3)立法程度低,配套法规不健全; 4)优惠政策不能落到实处。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
(一)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国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出台一部关于促进鼓励帮助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法以及实施的细则,这样才会保障中小企业从出生到死亡都有法可依。
(二)加大财政补贴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1)加大财政补贴的资金投入力度。近年来,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中小企的生存和发展受到极大的影响,财政补贴资金的需求量也大幅增长因此,必须加大对中小企业财政补贴的支持力度,才能有效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2)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多种基金。国家应该加快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把分散在各个部门的、各个领域的专项资金集中到一起,做到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而为中小企业提供统一、稳定的资金来源。(3)优化财政补贴的支出结构。在财政补贴的区域方面,一般东部沿海地区的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区位优势,当地的财政收入较多,对其补贴也较大,而中西部地区由于自身财政实力较弱,很难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发展,因此财政补贴的资金可以适当对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倾斜。在财政补贴的领域方面,财政补贴应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和研究、技术成果转化、节能减排、内部信息化建设、扩大出口和吸纳就业等方面。必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1)建立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在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上,应该取消纳税人在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方面的限制,规定无论工业或商业,无论其规模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没有偷税漏税等不良记录,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能够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中小企业,都可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免。(2)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创新对中小企业的征管模式。对于无能力建账建制,自行申报的中小企业,应采取专户管理的模式,加大征管力量的投入,实行专人负责、定期稽查加强监管,采取定期定额的形式进行征收;对于愿意建立账簿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此外,还必须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建立一些与税务机关脱钩的从事税务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帮助企业建账建制和企业财务核算管理,进行税务、财务培训和税收筹划,使中小企业能够按时纳税、合理避税。
(四)创新财政投融资制度,建立信用担保机制。(1)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法律法规。要尽快制定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对专业性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其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条件,规定业务的种类和范围,有严格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作用。(2)建立财政资金支持和补偿机制。为了保证政策性的信用担保机构有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必要建立财政资金支持和补充机制。政府可以从其预算资金当中安排一部分的资金,通过建立政府资金的支持和补充机制,壮大担保机构的实力,增强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3)建立健全再担保机制。信用担保机构应该主动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双方协调联动、信息共享、互利共赢。在信用再担保体系下,广大的金融机构应该积极选择担保能力强、信用好的担保机构作为合作对象,努力拓展业务合作领域,加强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实现多层次、多领域的合作。此外,还必须在国家和省市建立再担保机构,对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业务和强制再担保业务,降低风险。(4)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可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协会作为连接政府和担保机构的桥梁,主要提供担保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维护信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五)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采购服务机构。(1)从法律上对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进行约束。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法》虽然对中小企业有一定的政策引导和支持,但是强制力不够,可操作性不强,而且配套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对中小企业的权益进行保障。(2)建立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服务机构。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平台在政府和中小企业间建立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该中心的主要职能有:第一,负责及时公布政府采购信息。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三位一体的信息披露体系。由于在政府采购中,无法独立承包采购项目的多个中小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来参加政府采购,但是受各自经济利益的驱动,往往很难达成共识,因此,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还应积极帮助理顺联合体里内各个企业的关系,提高联合体对外竞争的整体优势。(3)区别对待,宽进严管。对中小企业应当区别对待,实行宽进严管。各级政府在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时,对中小企业供应商应该适当的放宽限制,以降低其准入的门槛。但一旦中小企业中标后,又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以保证其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4)积极建立政府采购网络体系。各级政府在管理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起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财政是政府实现其职能的经济基础。特别是近年来,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安排了大量的财政资金。但是在目前财政支持资金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显得尤为重要。为此,不论是财政对中小企业的直接支持性资金还是间接引导性资金,都必须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机制。
参考文献:
[1]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效应初探,中国中小企业,2010,11
[2] 孙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D].辽宁:辽宁大学,2012
4.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 篇四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小微企业在解决就业问题,拉动民间投资,促进消费等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中小微企业还处于成长型阶段,税费负担重,主要受融资难题的制约,还需政府从财税政策上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本文主要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问题以及现有支持其融资财税政策进行分析,并从财税方面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财政政策;税收政策;融资
中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中坚力量,是维护社会就业稳定的重要助力。数据显示,我国中小微企业的数量占比高达99、8%,对GDP的贡献率高达70%,并提供了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1]。中小微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运行有十分要的意义。
一、中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我国中小微企业大多属于机会型企业,管理方式不规范[2]。中小微企业缺乏管理人才,难以从管理特别是财务制度上去完善自己。中小微企业从商业银行融资的最大阻力是其经营指标不符合银行贷款投放要求[3],难以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同时,中小微企业缺乏风险意识,且财力薄弱,难以购买固定资产,不能提供不动产抵押的担保,资产担保能力弱,风险信用大,缺少良好的信用担保体系,故难以取得贷款,资金短缺造成中小微企业面临发展难题。
由于银行的手续繁、流程多、高收费等问题的影响,许多中小微企业不愿意到银行贷款。同时,商业银行从规避风险和控制业务成本的层面考虑,不会愿意将业务的重心转移到中小微企业上来的,往往会出现银行惜贷,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象。故中小微企业更多的转向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会收取高额的利息率,其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大大增加。其融资的另一途径就是企业债券。但由于我国对资本市场的管制严格,对企业准入的条件要求高,中小微企业难以进入,也难以从资本市场融资。同时,由于受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中等收入陷阱”以及其他因素影响,能源和原材料大幅度涨价,劳动成本较快上涨,导致企业不堪重负[4]。受经济危机的冲击,其融资问题更为严重。
二、国家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出台的财税政策分析
(1)国家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出台的财税政策
1、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财政政策
在政府引导上,在20的相关文件中提出免征税务部门对小微企业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①。在的相关文件中指出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②。对中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费的减免减轻了其税费负担,是政府间接引导其他企业对其融资的导向。
在专项资金上,在20的相关法规中首次提出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相应的科目,安排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③。随后,在2012年的相关文件中对专项资金的贷款贴息额度做了规定,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④。同时,在20的相关文件中指出要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⑤。财政方面对其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扩大化,管理严谨化。
在信用担保上,在2012年的相关文件中指出通过业务补助、费用补助、资本金投入和其他方式鼓励担保(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并做出了具体的补助方式及补助比例、金额等⑥。财政给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机构提供财政支持。
2、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税种上,在企业所得税上,一直对中小微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在营改增上,一直积极地推进营改增。在税率上,中小微企业的企税一直沿用按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上,在年的相关规定中规定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⑦。在营业税上,一直沿用对各个不同行业征收不同的税率的原则,且对某些营业税现已取消。在税基上,在年的相关文件中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税⑧。在2014年的相关文件中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低于10万元⑨。国家对中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在放宽。在20的相关文件中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⑩。在2014年的相关文件中对月销售额(月营业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上,国家缩小了其税基。
(2)国家针对中小微融资的财税政策的不足之处
1、财政支持的不足之处
在政府导向上,财政发挥导向作用引导其融资的措施很少,导致其他相关的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帮助也很少。且国家出台的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的财政政策执行力度较差,有许多未能实施。
在专项资金上,对中小微企业有严格的要求,如要求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良好等,限制了许多中小微企业通过专项资金来融资。同时,专项资金属于政府财政行为,也会有政府寻租行为的发生,以及甚至有些企业对此项政策几乎不了解因此,许多中小微企业难以受惠于此项政策。
在政府担保上,政府只在2012年提出用对担保机构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形式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融资进行担保,并未提出政府财政如何通过更加直接有效的方式为其担保,如建立政策性融资机构,或直接为其提供担保等。因此,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未形成,融资难以实现。
2、税收优惠的不足之处
在税种上,对三大税种的征税力度没有明显的弱化,还有对其他税种上的征收使得中小微企业的留存收益减少,阻碍了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在税率上,对中小微企业的税率都没有明显的减少。在企业所得税上,中小微企业都是按照同一标准纳税,费用以及成本扣除少,且20%的税率较高,其税收负担较重。对中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一般都按3%来征收,不像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所以增值税负担重。有些中小微企业营业税的税率为3%-20%,在实行营改增后,实行了17%、13%、11%和6%四档税率以及3%简易征收,使有些中小微企业的税率更重。在税基上,对三大税种的起征点都有上调,但上调的幅度不大,所惠及到的中小微企业较少,再加上货币贬值,中小微企业享受的税基下调的税收优惠是较弱的,中小微企业内源融资也就削弱了。
三、完善我国财税政策扶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建议
(1)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财政扶持力度
1、财政支持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内部问题
在中小微企业管理方面,政府应制定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法律法规,运用财政奖惩手段来鼓励引导中小微企业制度化的建设。在财务制度方面,财政可以给其提供相应的财务人员培训,从人才和资源上给予支持,让中小微企业健全自身财务制度,增强各贷款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信任度。同时,发挥政府导向作用,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电子网页等形式向中小微企业传达国内外的经济形势解读,给其营造一个正确的经济环境以及融资方向。
2、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
财政可在财政支出中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的规模和范围来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财政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直接资金补助的范围更广、规模更大,相应的规定和标准来约束的力度稍微放松。从补助对象上来讲,比如针对各项信用记录良好,管理制度相对完善,财务制度中无重大错误问题的中小微企业即可发放专项资金。从补助额度上来讲,针对不同规模和不同经营状况的企业有不同的补助资金。如对规模较完善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的专项资金补助相对较多。
3、采用政府信用担保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政府尽量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机制,提高其信用度。建立中小微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小微型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忍让度。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扩大对其担保的业务规模,对担保机构进行补贴,规范担保机构的各项收费标准。
财政应与中小微企业在运行中风险共担,建立政策性融资机制[5]。担保公司可由政府与商业机构共同组建,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其经营活动和资金使用受出资人监督,经营亏损由财政承担[7]。担保公司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之前,要实地考察企业后,在符合担保条件后再为其提供担保。同时,政府可直接为中小微企业进行担保,但政府出面担保的中小微企业也必须经过筛选后再担保。
4、优化中小微企业的外部融资环境
首先,财政采用政策倾斜,财政补贴等方式来引导商业银行专设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业务的部门,开设绿色通道,使得中小微企业能快速地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其次,财政应整合零散的民间资本,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放贷业务,并设置贷款利率的上限,补贴商业银行的中介管理费用,降低其融资成本。最后,进一步开放债券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发挥债券市场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作用,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服务。政府可为中小微企业进入债券市场提供一定政策保护,为中小微企业上市融资提供渠道。
面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国内外环境,政府出台财税政策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信用担保或再担保,让中小微企业能够融资。同时,发挥政府的经济职能帮助缓解国内的经济困难。
(2)进一步完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1、从内部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
从税种上,企业所得税应主要在企业融资和科技创新上加以完善;从营业税上,可加快营改增的步伐,取消营业税税种;在营改增上,适当合并税率档次,将一些中小微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降低其税负;就增值税而言,应降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实行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从税率上,首先,应降低中小微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将中小微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进一步扩宽。在营业税上,要进一步加快营改增,取消营业税税率。在增值税上,可降低对中小微企业的税率,简化税率档次,为其取得更多的税后利润,从而为中小微企业自身资金链的良性循创造条件。
从税基上,缩小中小微企业的税基。如把起征点改成免征额,并增大免征额的范围,或者进一步缩小税基、提高起征点。同时,将可税前扣除的费用成本部分也进一步扩大,缩小中小微企业的纳税所得额,从而较大范围的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最后,对中小微企业采取少取多予的方针,进一步推行结构性减税,减轻企业税外收费,减轻中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使得中小微企业内部资金链得以循环。
2、从外部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对开设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的商业银行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取得的贷款的利息收入按低税率开征,并且给商业银行的此部分费用给予减扣。用税收政策鼓励商业银行给中小微企业贷款,同时用税收惩罚来规范商业银行的各项收费规范,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或再担保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减征增值税或者实行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鼓励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担保,为中小微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方便。同时,对民间借贷高额贷款化倾向及大型企业变相借贷现象给予税收惩罚,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服务,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融资。
注释:
①源自于2011年的《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②源自于2014年的《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③源自于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第二章第十条。
④源自于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二章第九条。
⑤源自于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第七条。
⑥源自于2012年《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⑦源自于2014年的《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⑧源自于2011年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⑨2014年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⑩源自于年的《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源自于2014年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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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 篇五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号)精神,合理整合和配置我市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资金,构建协同配合的新型公共财政文化创意资源统筹管理与运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投入,建立文化创意产业资金稳定增长的统筹运作机制
(一)进一步加大文化创意产业投入力度。为提高资金使用整体效益,形成职责明确、管理科学、配置合理、监督落实、绩效突出的专项资金运作机制,在整合各项文化发展扶持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财政文化投入。自2008年起,市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更名为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资金规模提高到每年1.52亿元,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递增。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园区建设、产业孵化、动漫产业、理论研究等方面的资助、贴息与奖励。从市科技计划相关专项资金和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文化创意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技术攻关和孵化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和文化创意人才的培养、交流、引进和奖励。将高新技术文化创意企业纳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畴,凡经认定的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等优惠政策。
(二)建立财政文化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十一五”期间,财政要逐步增加文化投入,使我市财政文化投入水平与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的要求相适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及放大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增加文化投入,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多渠道的文化投入格局。
(三)进一步健全专项资金审批制度。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负责整合和统筹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制定全市重大文化创意产业有关政策,分配重大公共财政文化资源,跨部门协调和落实市相关职能部门的文化创意产业资金。根据现有政策和当年支持重点项目,年初由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等职能部门根据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按照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制订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分项预算计划,报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审议,由市财政部门提交市政府审核,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复后执行。
(四)完善资金运作程序,增加资金管理透明度。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立项办法,规范资金运作程序,进一步完善“自由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方式,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五)重点扶持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十一五”期间,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和市科技计划相关专项资金对文化创意项目的扶持,采取资助、贴息、奖励、政府重点采购和引导金融机构、社会风险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参与投资融资等方式,支持重大文化创意项目实施,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文化创意产业群,抢占高端文化创意市场,带动文化创意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六)支持产业园区建设,鼓励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和发展。自2008年起,凡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认定为杭州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的,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给予一定资金扶持,主要用于补贴基地内企业房租、水电等开支及企业孵化、关键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融资中介、交易推广等公共服务,以推动产业基地建设,形成产业规模效应,带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七)加大动漫游戏产业扶持力度,大力扶持国产原创动漫作品。市本级每年在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滚动使用,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动漫游戏作品原创、产业基地建设以及对动漫游戏企业的资助、奖励、贴息等。
(八)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对年日均担保额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每年按其年日均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单家担保机?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九)通过设立政府创业引导基金,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吸引国内外的风险资本投向初创型文化创意企业。
(十)在杭注册的文化创意企业,其申报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所发生的费用,由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或市科技计划相关资金给予一定资助。
(十一)支持高等院校和创意培训机构开展相关文化创意培训,对成绩突出者给予一定奖励。鼓励文化创意企业选送优秀员工参加高等院校和创意培训机构组织的学习与培训,对完成培训课程或取得相关从业、毕业、结业证书的员工,由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培训费资助。
(十二)大力培育文化精品,打造一批文化产品品牌。加强对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财政扶持,发挥其在自主创新中的引领与带动作用,引导和推动文化创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文化创意与高科技紧密结合,提升文化创意产品与服务的附加值,增强文化创意企业的品牌意识,以品牌带动产业优势的形成。
(十三)支持文化单位改革,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进程。“十一五”期间,每年在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文化体制改革专项资金200万元,并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增加。主要用于《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6〕12号)中明确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改革、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事转企改制及艺术院团和文体场所的“事生企”改革中涉及资产重组、人员安置分流、单位形式变化、文化事业与产业谋求新发展等重大事项且自有资金解决确有困难的市属国有文化单位。
(十四)积极争取国家、省、海内外以及社会各界对我市文化创新建设的大力支持,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各类文化创新建设资金,切实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十五)市本级企业的项目资助由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从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区级企业(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项目,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25%安排各项扶持资金;萧山区、余杭区和5县(市)企业的项目,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12.5%安排各项扶持资金。各区、县(市)要按照规定比例安排配套资助资金。
(十六)同时符合其他相关产业资助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
三、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促进企业创新
(十七)对政府鼓励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文化集团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文化企业可统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十八)对杭州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按照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视听维护费,按有关规定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中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费和安装费,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九)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十)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一个纳税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对国家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含)以上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额。
(二十四)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出资?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二十五)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二十六)本文所涉及的有关税收的优惠规定,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税收政策执行。
四、附则
(二十七)各区、县(市)要全面落实有关财税政策,设立相应的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如配套资金不到位,除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外,取消其两年内享受市财政扶持的资格。
(二十八)原有政策文件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十九)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6.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 篇六
文
号:赣地税发[2012]82号
颁布日期:2012-07-04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更好地支持和服务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
一、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企业发展
(一)进一步加大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力度,促进文化事业建设费持续稳定增长,不断为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提供有效的财力保障,有力促进我省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方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
(五)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三年营业税。
(六)对农村各项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八)文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科研的免征契税。
(九)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文化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推进文化企业科技创新
(十)对文化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十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十二)一个纳税内,居民文化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文化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十四)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促进文化产业做大做强
(十五)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
(十六)从事文化广告代理业务的企业,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七)从事文化旅游业务的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八)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十九)鼓励文化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工作,对文化企业以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形式给予职工的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二十)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江西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二十二)对文化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十三)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企业改制
(二十四)在规定期限内,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五)在规定期限内,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十六)在规定期限内,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五、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措施
(二十七)充分发挥税收在促进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企业改企转制,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引导、培育和打造重点骨干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促进文化产业集群建设。通过差异化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重点文化产业企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体制创新,切实增强文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努力提升文化产业在经济发展结构中的比重,使之成长为我省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柱产业。
(二十八)加强对文化企业的税法宣传与纳税辅导,通过新闻媒体、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及时公告税法,为纳税人了解、查阅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同时,采取税企座谈会、宣讲、咨询、辅导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政策服务,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涉税问题,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九)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完善网上办税平台,逐步实现所有涉税事项的“一网通”,积极引导纳税人网上办理纳税申报及日常共性化业务,节省办税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办税服务。
7.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 篇七
当代经济中心城市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发达的服务业, 处于整个服务业链条的顶端的科技服务业, 对于提高产业的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近年来, 天津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2003~2007年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 推动了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2010年, 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实现增加值640.56亿元, 仅占当年天津GDP的6.94%, 相比上海的1843.39亿元以及北京的3108.4亿元更是相差甚远。因此, 天津市科技服务业的总体规模还比较小, 产业集聚水平相对较低, 产业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
二、典型国家、典型地区以及典型行业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概述
本文将选取世界上综合科技实力最强的美国、国内科技服务业规模最大的北京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网络服务业进行剖析研究, 进而为天津科技服务业财税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 美国
美国政府主要通过相关立法来制定财政支出、税收以及金融扶持政策, 加强基础建设和科技平台建设等间接手段, 为科技服务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完善的法律法规[2]。
美国试图通过近乎完善的法律法规来有效推动科技服务业的发展。这些针对科技业、中小企业的政策为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2. 帮助企业获得资金的科技服务组织[3]。
美国的科技服务组织主要有:实行各种担保和贷款计划, 帮助企业获得资金的美国小企业管理局 (SBA) ;帮助新兴科技企业争取资金、改进管理、寻找商业合作伙伴的半官方性质的联盟和协会组织;帮助中小软件开发企业获得专利、资金并免费提供使用软件测试设备的圣荷西市软件发展中心 (SCD) 。
3. R&D支出、税收优惠和风险投资。
美国利用税收和金融政策为科技服务业提供所需要的资金支持, 并采取相关措施鼓励风险投资大力发展。美国政府十分重视服务业的技术创新, 具体规定:投资抵免, 纳税人可以把与贸易、商业活动或高新技术有关的研究或试验支出, 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 而不作为资本支出。
(二) 北京
1. 资金投入和技术创新。
北京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支持力度, 为科技服务业的发展而设立专项资金, 使得北京科技服务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制定《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促进科技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相关扶持和奖励政策。
2. 金融支持和创业投资。
科技服务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北京出台了《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办法》、《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办法和意见, 进一步强化了金融激励政策的实施, 鼓励更多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服务业。
3. 经济支持的具体措施:
设立专项资金来扶持科技创新并为科技创业进行投资;对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 可按照其投资额的30%进行跟进投资;加大对高校的投入和支持, 与大学一起共建科技园, 并对园内技术创新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对科技中介机构给予无偿资助;在同等条件下, 政府要优先采购属于扶持产业的再创新产品[4]。
(三) 信息网络服务业
美国对信息技术产业主要采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亏损结转、提取科研准备金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科研机构作为非营利机构可免征各项税收, 电子商务享受免税待遇, 研究开发投入享受费用扣除和减免所得税的双重优惠[5]。
尽管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信息网络服务业出台完整的财税政策, 但是在国家和部分地方都采取了相关财税手段来鼓励信息网络服务业的发展。具体有国发[2000]18号文对软件企业最为重要的优惠规定是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国发[2006]6号文从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方面都提出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措施;财税[2009]63号文, 将试点范围扩展到20个城市, 给予了更大力度的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美国、北京以及信息网络服务业相关财税政策的定性分析
上述国家地区和行业主要通过财政直接投入、税收、投融资、政府采购等4个核心工具来促进和支持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主要体现在:
一是财政直接投入:美国的R&D经费投入一直是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 为科技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北京则出台相关意见和办法, 强化金融激励, 并为科技服务业设立专项发展资金, 有力的促进了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二是税收:美国对服务业实行税收减免或者投资抵免等优惠政策;北京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信息网络服务业而言, 国家为其具体行业 (软件) 制定了具体的优惠政策。
三是投融资:美国不但直接对新兴科技企业直接投资而且成立各种科技服务组织帮助新兴科技企业争取资金;北京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科技服务业;由于具有高风险性, 信息网络服务业属于新兴产业, 投融资政策比较少。
四是政府采购:美国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的方针, 因此在政府采购方面的相关措施比较欠缺;北京则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在同等条件下, 政府要优先采购属于扶持产业的再创新产品。
四、科技服务业发展与财税政策的相关性论证
为了从定量角度论证财税政策与科技服务业之间的相关性, 本文考察了1996~2010年的数据, 用到了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法。在数据的处理上, 衡量财税政策的指标采用历年天津财政科技拨款 (以下简称F) 来表示, 衡量科技服务业增长的指标采用科技服务业增加值 (以下简称S) 来表示, 在检验的过程中, 分别对F和S两个指标取对数值以消除可能存在的异方差问题。本文使用的计量经济学软件是EVIEWS5。
科技服务业增加值是衡量科技服务业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由于我国目前尚未统计科技服务业的产业增加值, 依据前文的定义, 本文选取科技服务业中的主体行业的增加值来反映科技服务业的增加值, 由于2003年起行业分类发生变化, 1996~2003年选取了地质勘查水利管理业和科研综合服务作为代表;2004~2010年选取第三产业中的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软件业和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地质勘查业作为代表。
(一) 平稳性检验
本文利用单位根检验来确定LNF和LNS的平稳性, 具体采用的ADF单位根检验方法, 检验结果如表所示。
说明: (C, T, K) 表示ADF检验式是否包括常数项、时间趋势项以及之后期数;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 LNF的ADF值-3.16小于-2.71 (而且也小于5%临界值下的-3.14) , 说明检验的序列 (现在检验的是一次差分序列) 是平稳的。在10%临界值下, LNS的ADF值-2.98也小于-2.71, 说明LNS的一次差分序列也是平稳的。
(二) 协整检验
经过上述的初步分析, 可以得知原时间序列LNF和LNS都是非平稳的, 假设因此而进行估计, 极有可能产生所谓的伪回归。因为二者都是I (1) , 如果它们的线性组合是平稳的I (0) 过程, 则LNF和LNS之间存在长期均衡的关系。
本文利用约翰森协整检验 (Johansen Cointegration Test) 来检验LNF和LNS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 其结果为:Unrestricted Cointegr ation R ank Test (Tr ace) 和U nr estr icted Cointegr ation R ank Test (Max imum Eigenvalue) 的P值均为0.0337和0.0292, 二者均小于0.05的显著水平, 则拒绝原假设Hypothesized No.of CE (s) , 说明LNF和LNS具有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
(三) 因果关系检验
为了确定LNF和LNS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方向, 分别选取滞后1至4期的情况下考察它们之间的联系, Gr anger因果关系检验的F统计量和P统计值分别列示在表1中。
由表1可以看出, 当确定5%的显著性水平时, 取滞后期1、2、4, LNF和LNS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但当滞后期为3时, LNF是LNS的Gr anger原因。因此, 财政科技拨款能够促进科技服务业增加值的增长。
(四) 回归分析
由于LNF和LNS之间存在协整关系, 并且LNF是LNS的Gr anger原因, 因此可以对它们直接进行OLS回归分析。建立如下的计量模型:
用OLS (最小二乘法) 进行简单线性回归分析, 结果如下所示:
由模型可得:长期来看, 财政科技拨款的比例每上升1%, 就会引起科技服务业的产值增长1.16%, 表明财政科技拨款会引起科技服务业增加值的上升, 而税收政策的原理与财政拨款的原理是一样的, 故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会对科技服务业增加值的增加产生积极地影响。
五、支持天津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针对天津科技服务业存在的不足以及相关计量分析验证财政拨款对天津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影响, 对美国、北京以及信息网络服务业发展科技服务业的经验进行借鉴, 根据天津科技服务业发展的需要, 为天津科技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财税政策:
(一) 财政直接投入与补贴
各市和各区县财政不但要对科技服务业的发展的保持稳定的投入, 而且要注重综合运用政策性担保、贷款贴息、偿还式补助、风险投资、以奖代补、后补助等多种投入方式, 充分发挥政府对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二) 税收
1. 对科技服务业企业在办公厂房租金、用地、营业税所得税给予税收优惠。
2. 支持科技型企业进行产品研发, 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享受所得税抵扣优惠, 对于此类研发也可考虑给予低税率优惠。
(三) 投融资
1.天津市政府应建立科技服务业与创业风险投资等金融机构的互动模式, 充分利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这个融资平台, 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
2. 建立资本市场以促进科技创新和企业研发成果转化, 大力加强直接融资渠道的建设。
3. 天津市政府应为科技服务业加强招商引资, 推动科技服务业与外资接轨, 为科技服务业吸引更多的境外资金。
4. 金融机构要为科技服务业开发匹配的金融产品, 支持科技服务业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四) 政府采购
天津市政府应该对需要支持的科技服务业项目或者企业加大对其政府采购的力度, 对新兴科技服务业企业的产品要优先购买, 以保护和扶持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摘要:科技服务业是国家以及区域创新的重要源泉。本文选取世界上综合科技实力最强的美国、国内科技服务业规模最大的北京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网络服务业进行剖析研究, 进而总结归纳出相关经验。采用了1996~2010年的数据, 选取了天津财政科技拨款和天津科技服务业增加值两个指标, 从定量角度论证财税政策与科技服务业之间的相关性, 表明财政科技拨款会引起科技服务业增加值的上升。因而天津市政府要积极采取相关财税政策促进天津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关键词:科技服务业,财税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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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 篇八
关键词:财税政策;农村经济;新农村建设;和谐发展
中图分类号: F323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1002-1302(2015)02-0438-02
收稿日期:2014-10-23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基金(编号:KJ112901)。
作者简介:吴适(1964—),男,重庆江津人,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与农村区域发展。E-mail:cqcmx_wq@sina.com。当前,中国新农村建设是中国近百年来乡村建设思想与实践的延伸,从“五四”运动之后的乡村建设运动到今天的新农村建设,期间经历的历史跨越,囊括了众多的历史积累问题,亦是中国特定历史背景下乡村建设诉求的具体反映。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是中国农村建设历史及现实的恒定诉求,而在其背景上衍生出的城乡一体化及农村居民市民化运动则是对当前新农村建设实践的升华。中国农业是区域差异较大的产业,依附其之上的新农村建设必然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路径,财政与税收作为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对于践行新农村建设,实现历史及现实农村建设使命,分阶段、差异化引导区域的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王先明指出“新农村建设”并不是当下提出的新命题,而是对历史上农村建设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在当前时代背景下被赋予了新的含义[1]。方齐云等对湖北省某地农村纯收入与农业税改革的关系进行研究,得出农业税的取消对农村纯收入具有正面效应[2]。马奎升认为财政应成为支农资金的支撑者及推动者,而农村金融则是财政资金有效扶持农业发展的重要通道,提出应建立资金回流农村的补偿机制,强化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的重要地位,对农村信用社采取特定的财税政策,扶持农村保险的发展以增强农业经济抗风险的能力[3]。李东梅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新农村经济体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提出应从法律层面明确财税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的具体导向,通过专项资金扶持并为其提供相关税收优惠,加强典型组织的财税扶持力度[4]。朱润喜认为虽然当前的财税改革给农民带来了切实的实惠,但随着农业要素价格的提升及乡村治理的欠缺,农民的负担正在面临反弹的压力,而基层政府部门则热衷于在农村经济之外创收,征地卖地成为支撑税收的重要渠道,在一定程度上恶化了农业经济的生存空间,同时农村公共产品的匮乏及乡村腐败的滋生,加剧了城乡间的差异[5]。陈诗军等从微观角度使用消费者、生产者理论对农业税免征对农民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农业税免征有利于农民增收及相应福利的改善,同时认为农业税的免征可能会造成农村财政紧张及农村公益事业的难以为继[6]。张琴认为现行的财税政策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水平低下,县乡财力有限及供给主体错位,导致公共品供给不足及财权事权不对称,同时农村的税费改革造成了农村建设资金的缺口,农产品的供给并非由农业经济部门自身决定,而由上级政府的指令所决定,造成供需的错配[7]。
相关学者对财税政策及农村经济多停留在定性研究,倾向于提出对策建议,如加强财税政策对农村经济的转移支付力度、强化农村金融的地位等,而缺乏对应的数据支撑其论点,本研究则从数据视角出发,量化研究财税政策实践对农村经济的实际影响。
1理论模型与实证分析
为了考察财税政策实践对农村经济的影响,结合农村实际,本研究采用改进后的柯布-道格拉斯模型,即:
Y=TαGβEμ。
式中:Y为农村人均纯收入,T为农业各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G为政府支农支出。对上式两边取对数,得:lnY=αlnT+βlnG+μ。
1.1數据选定及来源
数据样本的选取基于可核算性及科学性,数据来自于《新中国55年统计资料汇编》及各年度《中国统计年鉴》的1990—2012年中国农村财税数据,其中,农业各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表示农业税赋的地位属性,本研究使用比例关系则由于税负的绝对值变动无法真实反映在宏观的变化。2006年以前,农业各税包括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和烟叶税;从2006年起,农业各税只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烟叶税,尽管如此,2006年之后的农业各税绝对值仍远远高于之前的数值,农业各税的增加则更多来自于经济增长的层面而非农民税负的增加。政府支农支出反映了政府财政层面对农业支持的力度,农村人均纯收入则是反映农村居民收入状况的常态指标。
1.2描述性统计
农村人均纯收入、农业各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政府支农支出等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
1.3双对数线性模式的多元回归模型
本研究采用多变量回归方程,lnY=αlnT+βlnG+μ,采用区县数据,进行OLS回归,同时为了规避异方差的影响,采用加权最小二乘法,使用残差项倒数作为权重变量。
从表2可以看出,lnT及lnG皆在1%显著水平上拒绝了参数为0的原假设,其中,T每增加1%,Y则减少1173 0%;G每增加1%,Y则增加0.588 6%。表明农业税负的降低能提升农村居民的纯收入,而财政支农资金的增加也能提升农村居民的纯收入。
2财税政策与农村经济发展关联分析
2.1财税政策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石
中国新农村建设建立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之后,具备了以工带农的基础,传统意义的新农村定位于农业生产力的提升及农村面貌的改观,最终及最广泛意义的新农村应定位于城乡差距的缩小、乡村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高度发达、囊括了经济基础及相关上层建筑的文明统一体。具体到现实之中,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客观反映了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基础状况,也是在此耕耘乡村政治、文化、生态等的基石。新农村建设在当前的历史背景下,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农村居民的市民化起步,城乡居民显性身份的模糊,客观上要求夯实农村经济的基础,促进城乡间、区域间要素的合理流动,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新农村建设。
nlc202309040121
2.2农业各税、支农支出及农民收入的关联
实证分析结果,虽然可以看出减税及增加支农支出对于提升农村居民收入的显著影响(图1),但从1990—2008年中国各项变量曲线可以看出,农村居民收入增加缓慢,2000年后开始提升,但较支农支出曲线的变化显平缓。长期以来,农村充当着中国工业化原始积累的角色,在长期二元结构的经济结构中,财税政策、金融、教育及户籍制度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2006年后取消了农业税,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农业的生产力,但是农业税的取消并没有降低农业部门税负的绝对值,表明已被取消的农业税本身在农村税负中的比例就很低,农业税取消对农村经济的补贴效应很低。支农支出的增加曲线明显比农业收入陡峭,表明支农资金使用在提升农民收入方面存在一定的效率低下问题,部分资金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农村建设资金来源广泛,名目繁多,客观上抑制了支农资金提振农村经济的能力。
3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3.1提升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
从绝对值及增长量可以看出,支农资金从规模及增长水平上均处高位,而农民纯收入的增长远远落后于支農资金的增长,表明该项资金在使用效率上存在问题。针对支农资金来源广泛、使用零散的问题,各级政府应效仿企业管理中的事业部制,针对各种用途的支农资金建立资金库,统筹安排使用,避免重复浪费现象发生。同时强化资金的使用监管,建立审核、管理、后期评价三重监督考核机制,做到逐笔审计,逐笔上溯责任制,引入社会力量,做到公正公开。
3.2继续加强对农村多予少取的财税政策
2006年,从农业税取消政策实践来看,来自农村的税额并没有下降,反而呈稳步增长,一是农业税本身在农村税额中的比重偏低,二是取消农业税对于减轻农业税负仅是刚刚起步。农业由于其弱质性,农业税的免除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农村经济的边缘化趋势,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源要素的自由流动则通过更广泛的渠道掘取着农村的资源,包括资金、人才、环境等,财税政策的实践应从当前的减免全面转型为对农村经济的扶持。借助当前的城镇化浪潮,建立完善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提升其在城镇化进程中的竞争力。
3.3构建财税政策扶持新农村建设的框架
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权,强化基层政府的财政能力,引导各级支农资金切实落实到农村建设中来。农村经济的建设是系统工程,在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之下,财税政策应与当前的城镇化发展路径协调,落实到农村建设的资金,应围绕农村经济的载体——城镇,构建城镇与乡村要素沟通渠道,建立农业资源流通市场及环境补偿机制,将农业资金切实落实到农业经济的核心动力中来。
3.4强化农村金融服务
2010年,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对各级农村金融部门实施了优惠的财税政策,而由于农村金融基础设施薄弱,金融机构各自为战,造成了农村金融效率的低下。随着互联网金融及小额
金融对当前金融体系特别是农村金融体系的冲击,财税部门应引导更多金融部门主体参与到农村金融的创新中来,在坚持风险可控及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农村金融的跨越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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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 篇九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产业;财税政策;财政补贴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迅速增加致使生态坏境日益恶化,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流。在这种背景下,新能源汽车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选择和汽车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新能源汽车的基本特征及发展现状(一)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及特征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告定义,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者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新能源汽车使用非常规燃料作为动力来源,具有排放小甚至零排放的优点,能有效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对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0.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 篇十
微型企业;财税;信用文化
微型企业是一种超小型的企业,其规模、资金、人员等都处在特别薄弱的阶段,其抗风险能力、稳定性等方面都很弱,但其经营方式灵活,大量的微型企业对增加GDP和吸收劳动力就业的贡献很大。据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统计,截至2010年底,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达1623万户(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目前,中小企业占中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对GDP的贡献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提供了近70%的进出口贸易额,创造了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但是我国微小型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面临着很大的问题,我国目前在促进微型企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微型企业的信用等级低,法律、金融支持和社會化服务支持系统不完善等种种问题。
1.微型企业财税支持和信用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近年来对西安市部分微型企业的信用文化现状进行调研后认为:微型企业的信用文化建设与企业的营业规模成正比,与信用文化的重视成正比。调研发现影响企业文化信用有三个因素:
一是企业规模。企业规模与信用文化在企业中的地位成正比,也就是企业越小则对企业的信用文化相对重视程度越低,信用缺失越严重;
二是企业性质。企业性质对企业文化信用的建立也有一定影响。相对而言,一般外资和国营企业比较注重企业的信用文化建设,并将其作为提高企业信用度的重要基础。
三是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较大的企业对信用文化建设相对比较重视。调查结论表明:营业收入较少的企业尤其是营业收入较低的微型企业的信用与企业文化观念和建设总体是很薄弱的。这可能与这些企业的生存状况更为艰难有关。
微型企业,由于他们的影响力有限,信用等级的低下,因此很难享受到与一般企业同样的财税、信贷的支持,使得微小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政府对微小型企业的财政与税收信用支持体系的漏洞和低效率是微小型企业发展的一个瓶颈。具体表现为:
A.微型企业的贷款困难,对其的政策性信贷还是政府支持的主要手段
微型企业融资难,无法获得足额的贷款支持。其信贷支持主要还是依赖政府的创业专项贷款和贴息,较难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商业贷款无论的成功笔数还是金额,相对于大中型企业都属于比较低的。
从财政政策层面上看,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解决始终不理想,政府的政策性贷款仍是微型企业的主要信贷来源。二是财政鼓励向小型企业投融资政策的操作性和可靠性缺乏,除了为小企业提供担保外,无其他有效方法;三是政府对微型企业的产业导向界定虽然较为明确,但是政府的产业优惠政策和财政支持与企业的信用挂钩不明确,造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信用受到漠视,政府的财税支持的效率为此受到影响。而社会商业信贷对微型企业的支持还非常缺乏。
从企业信用文化层面上研究,不少企业尤其是微小型企业,长期以来不重视企业的信用文化建设,在经营中忽视信用,为了节省成本,产品质量低劣,任意违反承诺长期占用客户资金,还有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等,严重损害了企业的信用形象,信用等级无法提高。
B.政府对微型企业信用文化的管理缺位,财税体制和信用评估体系不够完善
政府比较重视微型企业的吸收就业,产业产品、行业发展等硬性指标考核,而忽视财税支持体系与企业的信用文化建设挂钩。客观上起不到鼓励企业加强文化与信用等软性指标建设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损坏了微型企业的社会形象。
我国目前对微型企业的税制还显得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税收体制建设与税制的操作上。我国的税制还未建立起:完善的信用等级、较为不完善的小型企业税制网络和税收体系、以及相应的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在小型企业存在税收优惠政策缺陷的同时,在具体的税收执行问题上也有许多的漏洞,如财税政策在执行中的效率较低,微型企业的税收与信用政策界定不清及监管不力,其结果虽然在理论上微小型企业会因此而受益,但在实际上使得政府的税收政策在效果上和效率上明显下降。
在企业信用文化建设缺失的情况下,势必影响企业信用度、诚信度以及财务资料的可信度,因此,一个信用很差的企业也势必会形成很大的税务风险。
2.加强微型企业财税支持与信用文化建设的建议
A.建立适用于微型企业的文化信用指标评估体系
政府为促进微型企业的发展,除了充分利用财政和税收两个杠杆激励机制外,政府和评估机构应对微型企业建立信用等级的财税支持体系和相应的信用评估指标系统,将财税支持与企业的信用状况挂钩,并努力改善其操作评估系统。如可以采取利润与营业规模评价,资产负债比例与利润业绩增长评价等动态的角度对微型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适合的、有针对性的评价。注意要从发展的趋势而不是只注意到微型企业的现有经济能力;要注重其综合经营能力而不是只凭其单一的财务指标来决定他们的信用状况。建立一个完善的微小型企业财税支持和信用评估体系,并努力改善其操作系统。
B.鼓励微型企业完善自己的社会信用支持体系
商业银行和社会评估机构联手加大对恪守传统诚实守信商业文化的微型企业加大信贷的扶持力度。鼓励微型企业不断完善其信用文化形象,励精图治,积极发展壮大和完善自己。
政府应该积极辅导微型企业完善自己的信用制度与会计核算制度,从税法层面和角度减少税基、降低税率、还可以考虑对微小型企业实行单一税,以调整和完善微小型企业的税收和信用政策。
C.其他财政税收服务的配套支持
在完善政府的投融资计划与财政补贴措施的基础上,政府还可以采取其他的积极财税政策支持微小型企业的发展。
政府出台系列财政与税收政策,在税收和财政层面上减少金融机构的融资信贷风险。首先是政府采购。借鉴国际经验,利用政府采购的内需刺激作用,对向信用状况良好的微型企业,增加政府采购力度。在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的基础上,政府可以制定一个针对微型企业在采购总量、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方面的标准,鼓励达到此标准微型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其次是政府使用专项基金会担保、贴息等形式对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积
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灵活多样的融资政策。政府、金融机构及微型企业自身的融资等支持。提供政策性和扶持性的特殊商业贷款。
微型企业努力构建的信用文化,促进微型企业信用管理机制的健全。
信用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而一定的企业文化是企业信用形成的原动力。微型企业要破除只重经济效益,忽视信誉,尤其是忽视企业的信用文化建设的短视做法,在完善企业的产权制度基础上,强化企业的财务还是和财务资料诚信。建立信用文化的岗位责任制,把企业的信用全方位地责任分解形成信用责任链。
商业银行向信用评估良好的但经济力量较弱的微型创业企业,同时加强对微型企业投融资的指导。
在政府引导下,各金融和担保机构可改革相关机构专事协助加强小型企业的信用意识的建设,提高信用标准,组织金融机构和小型创业企业融资贷款和担保平台,提高小型企业的融资效率。促进小型企业财务信用的改善。
政府对微小型企业的支持可以在信用文化和财税支持两个层面来讨论。企业的信用文化建设与政府的财税支持政策共同促进了微型企业的信用建设,进而促进了企业信用等级的提高。借鉴发达国家的财税支持和信用文化管理经验,在对微型企业的财政投入、税收优惠、其他配套政策和微型企业信用建设等多个层面上,按照不同时期的产业发展与促进就业等不同需要,建立和健全较为完善的财税支持体系与操作措施及信用评价和挂钩机制。微型企业更要将信用文化作为重要资源,把信用文化与效益发展结合起来,与生产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融合起来,在发展与效益中体现信用文化的价值,促进微型企业自身不断向前健康发展。
[1]梅沁芳.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关系的现状、成因与新型关系的构建[J]浙江金融.2011.07
[2]唐婧妮.构建促进西部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http://www.xtd-gmw.cn/news/class/?77.html;2010.47
[3]李寿中.微型企业发展中的几个问题与建议[J]决策导刊.2010.10
11.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 篇十一
一、城镇化的发展进程
我国城镇化经历了传统城镇化向现代新型城镇化专营的两个阶段。我国从改革开放到21世纪为传统城镇化,在保障经济发展为前提的情况下有很多弊端未能及时解决,留下很多弊病。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逐渐走向正轨,逐渐与国家发展大局相连接,很多在传统城镇化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将得到解决。
(一)传统城镇化
改革开放前,严格的城乡户籍制度将农民世代束缚在土地上,加之大量的城市知识青年下乡没有返城,形成了“逆城镇化”趋势。改革开放以后,城镇化由农村经营体制改革为起点。伴随着当时政策下产生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使部分农民离开土地迈向城镇走出了关键一步。与此同时,乡镇企业迅速发展,成为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主要流动方向,并带动了城镇化的进程。1980与农村改革同步,《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提出成立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四个经济特区,使其成为改革开放后城镇化的带头人。由于当时改革处于试行阶段,相应制度如户籍制度、城市就业和社会福利、粮油供应制度等的限制,都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受到限制,大多数只能流入政策边缘的小城镇,城市的大门仍然没有完全对他们打开。
经济体制改革为城镇化建设带来春风。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及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之后,中国经济进入黄金发展期,每年有超过2 000万农民工涌进城镇。“中国制造”的主力军大部分由农民工组成,农民工的“人口红利”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城镇化也由此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城镇化与工业化、现代化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城镇化率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从1990年的26.41%提升至2000年的36.22%。正是由于这十年的发展,城镇化的建设,打造出“长三角”这样快速工业化、现代化、开放型的核心区域。但其中也存在弊端与问题,虽然农民工为城市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却遭遇地方政府和企业不公平的待遇,只要农民工的劳动力不要不能使其在城镇扎根的困境屡见不鲜。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到21世纪初的十年,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加,一系列控制城市人口的政策出台,包括暂住证制度、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等为农民工进城设置重重障碍。虽然相关费用在2001年被取消,但也没使城镇化得到实质性的进步。
(二)新型城镇化建设
虽然中国城镇化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重力轻人”的城镇化发展模式已成为阻碍城镇化发展的绊脚石,传统城镇化没有做到真正的城镇化。在此时,李克强总理提出,把城镇化最大潜力和改革最大红利结合起来,形成叠加效应,中国经济就有长久持续的动力。事实上,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面临着重重困难,急需一系列改革突破创新,包括土地制度、户籍制度、行政体制、财税体制改革等。其中,土地制度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为迫切需要的,因为这两项改革,关系到农村和城市、农民和市民之间的障碍的打破。进入21世纪后,我国城镇化建设逐渐走向正轨化、国际化。2001年“十五”计划中首次提出“要不失时机地实施城镇化战略;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走中国化的城镇化道路”,提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2007年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要“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2012年党的“十八大”中七次提到新型城镇化并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同年的中央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把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全面融入城镇化道路;201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201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是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的重要内容,要有历史耐心,不要急于求成。
二、新型城镇化发展中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我国未来发展的一个方向,当前,税收作为政府主要的收入来源,与财政政策相配合,在城镇化的进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当前财税收入体系单一不健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财税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与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资金收入方式单一,部分地区盲目投入
目前,城镇缺乏城镇化需要的独立税源,事权不能和财权相匹配,导致地方政府不能及时为城镇化建设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由于没有资金维持其日常运营而形同虚设,并未给城镇居民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便利,不能满足城镇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多数政府往往呈现为财税入不敷出的运行格局。这不但不利于城镇的发展,而且也为城镇的日常运营带来阻碍。针对这种情况,部分地方政府采用乱收费乱罚款、违规担保及操控土地价格等手段来弥补资金缺口,严重违背了财税体制改革的初衷,破坏了市场秩序,造成城镇的非健康化发展,也对新型城镇化的建立提出了挑战。一些地方政府及企业盲目投资、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在过去的13年间,土地出让金增长近30倍,总额累计近20万亿元,部分地区土地出让金收入占据了当地财政收入的“半壁江山”,有些省份土地出让金数额甚至超过当地税收收入;一些地方盲目规划土地建设用地,产生巨额负债;刻意追求城镇化率提高,不考虑自身特色;对投资依赖性强,不结合自身特点,照抄照搬,即集中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领域,大规模拆迁、征地、建房,过度依赖房地产开发,造成城市个性化被破坏,自身优势的乡土特色和民俗文化流失。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刻意追求城镇化率,弄虚作假屡见不鲜。
(二)财税支出结构不合理,资金使用率不高
财政资金在投入中重视基础设施中硬件设施建设,往往忽视开发建设中软件开发,形成以重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轻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不平衡格局。在长期城乡二元结构思想的影响下,部分政府重视本地居民,轻视外地居民,给予其不均衡的政策限制,使外来人口在医疗、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被边缘化,不能解决其后顾之忧。同时,财政资金投入至高回报行业或面子工程,追求地方政府的GDP和政绩,忽视生态保障建设等长期发展的问题,以牺牲环境换取眼前的经济效益。同时,财政资金投资倾向于房地产等收益高、见效快的行业,如房地产等,往往忽视对其他产业的投资,导致投资失衡。近年来,我国优化财税支出结构,加大涉农资金支持力度,但其中也有问题存在,财政资金处于“僧多粥少”的局面,资金的分配难以形成聚合力,城镇化过程中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资金虽多,但涉及面过广,导致各方面都不能做到面面俱到。
三、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财税政策
新型城镇化发展是未来发展的重心,是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财税收入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顺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在坚持基本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勇于创新,敢于革新,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添砖加瓦为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提供物质保障。
(一)扩大财政收入来源
财政收入来源主要依靠税收收入,税收是保障政府正常运行的保障,我国目前采用分税制,这种税收体制导致地方收入降低,事权与财权不匹配,产生财权上移,事权下移,基层政府资金紧张,地方支出责任超出其可用财力,财政缺口越来越大,只有通过隐性举债来解决。政府为了解决日益增长的债务危机,获取土地出让金则成为相对便捷和高效的方式,并逐渐形成依赖症。这一行为犹如饮鸩止渴,虽能暂缓政府债务危机,但也流失了国有资产,并为子孙后代埋下隐患,同时也会导致“土地城镇化”愈演愈烈。若将中央给地方的转移支付及税收返还,充分考虑这一人口流动群体乃至未来的人口格局变化,及时调整地方政府的资金规模,地方政府将有更大的积极性来解决这一问题,从而缩小户籍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差距。
(二)健全财税支出制度
【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推荐阅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财税政策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122号)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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